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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为11天,休息日为104天,总共115天。
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制度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经济社会的多个方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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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庆节放假时间2021年10月1日(周五)-10月7日(周四)放假,共7天。2021年9月26日(周日)、10月9日(周六)补班。
2021国庆节加班工资怎么算国庆节的加班工资怎么算?
法定节假日: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按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公休日: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按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公休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
公休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特别说明】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如果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2021国庆节高速公路免费几天根据国务院的安排,2021年国庆节放假安排时间是: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因此2021国庆节高速公路免费时间是:
2020年10月1日零时 ~ 2020年10月7日24时止,共计7天免费。
高速免费时间期间,如下车型享受免费通行:7坐(含7坐)以下载客车辆,以及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国庆节高速公路免费吗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时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4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所以,国庆节高速公路免费时间为10月1日到10月7日,共7天,与假期时间保持一致。
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实施范围:
案例:小玲是某超市营业员。去年国庆节,超市给每位员工发放了500元过节费。长假期间,小玲等员工被安排加班两天。事后,小玲及员工找到超市老板,要求支付国庆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但老板辩称已给过他们过节费,故拒绝再支付加班工资。小玲等员工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过节费属于用人单位的福利范畴,不属于加班费,遂判决超市支付小玲等员工日工资3倍的加班费。
点评:过节费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福利政策,劳动者享受过节费,无须提供额外工作。而加班工资则是给付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提供额外工作的劳动报酬。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节假日加班,使劳动者得不到休息,就必须足额向劳动者支付数倍于正常工资的加班费。由此可见,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冲。一些单位以过节费或水果、礼品来冲抵加班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案例:去年国庆长假期间,公司因业务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小张被安排在10月1日和10月2日这两天加班。节后,公司发了一个通知,称国庆期间加班的员工一律不支付加班工资,而改为补休。小张对此表示异议,找到领导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但公司领导却告诉他,他们虽然在国庆期间加了班,但是公司已经安排补休,这相当于没有加班,所以公司根本不需要支付任何加班工资。
点评:小张所在公司领导的说法明显是错误的。用人单位能否以补休代替加班工资,也要区分是在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加班。由于法定节假日是亲朋欢聚、举家团圆的好日子,故其和休息日不能等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对于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既可以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安排补休;但对于法定节假日则必须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用补休来代替。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国庆、端午等均属于法定节假日,故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案例:小玲是某超市营业员。去年国庆节,单位给每位员工发放了500元过节费。长假期间,小玲等员工被安排加班两天。事后,小玲找到超市老板,要求支付国庆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但老板辩称已给小玲等员工发放了过节费,故拒绝再向小玲支付加班工资。小玲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过节费属用人单位的福利范畴,不属于加班费,遂判决超市支付小玲日工资3倍的加班费。
点评:过节费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福利政策,享受过节费劳动者无须提供额外工作。而加班工资则是给付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提供额外工作的劳动报酬。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节假日加班,使劳动者得不到休息,就必须足额向劳动者支付数倍于正常工资的加班费。由此可见,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冲,一些单位以“过节费”或水果等食物来冲抵加班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案例:国庆长假期间,公司因业务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小张被安排在10月1日和10月2日两天加班。节后,公司就发了一个通知,称国庆期间加班的员工一律不支付加班工资,而改为补休。小张对此表示异议,找到领导要求支付加班费。但公司领导却告诉他,你们虽然在国庆节加班了,但是公司已经安排你们补休,这相当于你们没有加班,所以公司根本就不需要向你们支付任何加班工资。
点评:小张所在公司领导的说法明显是错误的。用人单位能否以“补休”代替加班费也要区分是在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加班。由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亲朋欢聚、举家团圆的好日子,故其和休息日不能等值。根据《劳动法》规定,对于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既可以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安排补休。但对于法定节假日则必须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用补休来代替。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国庆、端午等均属于法定节假日,故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拒绝加班克扣工资违法
五一加班工资是按照三倍工资和二倍工资结合来计算的,其中五月一日当天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照3倍工资来计算,而5月2日和3日属于节假日调休,按照2倍工资计算。
中国法律规定,在法定节日内企业职工进行加班时,在加班以后,能够安排补休的,给予同等时间补休,不发加班工资;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发给加班工资。在公休假日内加班,原则上不发给加班工资,只给以同等时间的补休;少数人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确实不能补休的,才发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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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加工厂忽然接到一份紧急生产任务,要在两天内赶出一批货物,厂领导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决定加班二小时。
包装车间的沈某,从早晨起就头晕不适,四肢乏力,面色苍白。听说要加班,她认为自己无力参加,便找到厂领导请假。厂领导正为任务发愁,哪里肯依,劝说沈某几句后,沈某仍表示要回家休息。最终,沈某还是在厂领导未同意的情况下离去了,没有参加加班劳动。两天后,厂领导通知沈某,要她停职并作出书面检查,检讨自己的错误,其当月工资也将被扣发。
沈某当然不服,认为加不加班是职工个人的事,况且自己确实是身体不适,无法加班。工厂不该扣她的钱,更不应该禁止她工作。她要求厂领导更正决定。
但厂领导告诉她,加班是和工会协商后的结果,职工应该参加。何况她未得允许擅自离开,是旷工行为,当然得扣她工资,禁止她工作是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工厂也是有纪律的。沈某看厂领导说得那么理直气壮,气焰就矮了七分,听说有关于这种纠纷的咨询热线,她试着问了问,对方告诉她,她完全有理由要求补发扣除的工资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工厂禁止她工作也是不对的。
因为职工沈某身体不适未能加班,企业就禁止她工作并扣发其工资,这种行为完全无视职工的健康和正当权益,当然是违法的,工厂必须为此付出赔偿。这家食品加工厂因生产需要,决定加班并无不妥,和工会及职工协商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但是,对因身体不适而不能加班的职工给予停止其工作的处理和扣发当月工资的做法错误的,是违反《劳动法》、侵犯职工劳动权和工资报酬权的行为。从本案例的分析中,提醒企业在处理问题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工作时间特别是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当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为前提条件。《劳动法》对企业延长工作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并规定了必要的程序,即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这说明,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是最主要的。本案中,职工沈某身体不适,坚持正常的劳动已属难能可贵,在企业决定加班时,沈某已说明情况,履行了请假手续,企业领导应予批准。而该食品加工厂不仅不批准,事后又以沈某不参加加班为由,对其作停工处理,扣发当月工资,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停止职工工作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否则是侵犯职工劳动权的行为。对于违反劳动纪律或有其他问题的职工,企业在行政处理时,可以让其停止工作进行检查。但在职工无违纪事实的情况下,不能随便就停止工作。劳动是职工的神圣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在建立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后,企业必须为职工享有的劳:动权提供保障,而不能任意剥夺劳动的权利。
(三)职工的工资不得随意扣除。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职工的工资获得权和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该食品加工厂对因身体不适不愿参加加班的职工扣发当月工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一种任意扣除职工工资的非法行为。企业不得动不动就把扣发工资作为处理职工的一种手段。
[实例]
小魏是某自来水厂的维修工。
一天,他与女朋友约好,下班后一起去看电影。可没料到在临近、下班时,厂里的供水设备突然发生了故障,造成了大面积居民家里停:水。为了尽快抢修设备,厂里决定:所有维修工人下班后一律不许、走,都必须参加加班。
小魏听到这个决定后,马上找到了厂长,“我今天下班后跟女朋友有个约会儿,不能参加加班。”
“那不行,供水设备必须尽快抢修,所有维修工要一起上,谁也不能拒绝加班。”厂长的口气十分坚决,“你马上跟女朋友联系一下,取消约会儿,然后赶快到现场去,参加设备的抢修。”
小魏按照厂长的吩咐,跟女朋友通了电话,把加班的事告诉了她。
“电影票我已经买好了,不看就得作废。”女朋友在电话里非常生气地说,“再说,加班也得自愿呀,八小时以外是你的自由,厂里凭什么强迫你加班。听我的,今天不参加加班。”
小魏觉得女朋友说得有理。下班后,没同任何领导打招呼,背起皮包就离开了厂里。
第二天,厂里以小魏昨天不服从厂领导安排的加班为由,根据厂里的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不服从领导指挥者,扣发当月奖金”的规定,决定扣发小魏当月的奖金。
小魏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他认为,厂里安排加班应首先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否则,职工有权拒绝,因此,他不参加加班是有道理的,厂里无权扣发他的奖金。
厂里能否扣小魏的奖金?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加班加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进行。本案中,自来水厂的供水设备突然发生故障,造成了大面积居民家里停水,为抢修设备,尽快解决公众的用水问题,厂里决定全体维修工人加班,这符合劳动法第42条第(2)项的规定,不受第41条规定的限制,即不必和工会及劳动者协商。小魏应当服从厂里的加班安排。但他却为了和女朋友看电影,不服从厂领导的加班决定,他的这种行为,是属于“在工作中不服从领导的指挥”,所以,厂里有权按规章制度的规定扣发他的当月奖金。
[实例]
3月20日(星期五),某服装厂的职工宋师傅,早上一上班,心情就特别好,因为今天过后,明天将是她儿子的5岁生日,恰巧又是厂里的公休日,这样,她可以全天都陪着儿子过生日。
宋师傅一边干着活,心里一边盘算着:平常工作忙得顾不上儿子,明天儿子过生日,得陪儿子玩儿个痛快,上午带他去游乐场,下午带他去公园,给他再多买点儿好吃的,晚上……。宋师傅刚想到这儿,厂长突然来到了车间,冲着正在干活的工人们,厂长说:“现在请大家暂时停一下手里的活儿,有个事儿,要跟大家商量,厂里刚刚接下了一批急活儿,要求三天之内必须得干完,所以,厂里希望大家明天都能来加一天班,以确保这批急活儿按时完成。”听了厂长这番话,大家一致表示同意加班。惟独宋师傅有点儿犹豫,她本想告诉厂长,明天她得陪儿子过生日,不能来加班。可她转念又一想,大家明天都.来加班,就自己一个人不来,恐怕不太合适。再说,按以前厂里的通常做法,每次加班都按工资的200%发加班费,如果自己不来加班的话,到时别人都拿加班费,就自己拿不到,也挺不划算的。想到这儿,宋师傅也向厂长表示,明天能来加班。
第二天,宋师傅和大家一起紧张地加了一天班,提前干完了那批急活儿。厂长非常高兴,当即向大家表示了感谢,并通知大家:“这次,厂里将以补休的方式,来补偿今天的加班。厂里已经决.定,下周一全厂统一休息,作为对今天加班的补休。”
宋师傅对这个决定非常不满,冲着厂长说道:“我今天牺牲了给儿子过生日的时间来加班,不是为了要一天补休,为的是能挣点儿加班费,你现在为了不给我们加班费,而决定给我们补休一天,我不同意。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要求厂里按工资的200%发给我加班费,我不要补休。”
服装厂是否必须要向宋师傅支付加班费?
在企业中,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是很平常的,但加班后,是应安排补休,还是应支付加班费呢?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休息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因为企业安排职工补休,可以使职工恢复加班的疲劳,精力充沛地投人新的工作,有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职工本人不应眼睛只盯在加班费的几个钱上,而不顾自己的身体健康,不顾生产劳动中的安全。
综上,可以看出,服装厂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宋师傅应当服从。
[实例]
北京某糕点厂迎接国庆节特地生产了许多特色糕点,结果想不到销售状况异常的好,以至于货品很快销售一空。国庆节那天,厂里急召10名工人回厂,暂停休假,加工糕点。
财务经理向厂长指出,这种情况应支付给这10名工人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报酬,作为加班工资。厂长得意的笑了:“你以为我不懂劳动法?他们在休息时间被我叫来上班,我给他们安排个补休,不就万事大吉了?什么加班工资,免了免了!”
果然这10名职工在此之后,被安排多休息了一天,他们觉得厂长还真体贴,关心他们,结果到了月末领工资的时候,他们发现工资里并没有他们原先预想的加班工资,以为会分开发,但过了几天也不见动静,遂一齐前往财务部,询问加班工资一事,财务经理便把厂长早已吩咐的话说了一遍:“由于事后给你们安排了补休,这一天的加班工资就不能再发给你们了。”这10人还将信将疑,财务继续说道:“不信的话,你们自己回去看看劳动法,上面白纸黑宇写着呢,安排补休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这下10名职工哑口无言,既然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他们还有什么好说呢?休息日也没比别人少一天,就这么算了吧。虽然大家心里还是有点不舒服,但苦于无理可申,各人都悻悻的回家了,财务经理深有感触地说了一句:“还是法管用啊!”
事实上,到底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在这件案例中,公司以在事后安排了补休为借口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以补休代替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领导不是不懂法就是知法犯法。
所谓加班加点,是指《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中相关章节对延长劳动时间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平日);(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有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法律规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由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虽然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但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就是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特别是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可见,用人单位在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事。属于哪一种情况,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凡不允许代替而代替的,不管什么原因、什么理由都是违法的,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都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实例]
谢某是某建筑队职工,由于工作缘故,经常休息日加班不能回家。去年七月谢某与同乡女子王某喜结连理,此后每逢休息日和节假日他总想尽力赶回家中与妻子团聚,但因工作繁忙常常不能如愿。2000年9月到10月期间,由于建筑队赶工程,谢某一连三个休息日都没能回家。就连他和妻子约好国庆节一起去庐山旅游的计划也要泡汤了,开始时谢某还坚持要求休假与妻子去旅游,但建筑队领导甚至公司领导都做他的工作,劝他放弃休假,留下来抓紧完成任务。最后谢某考虑到工作的需要,而且自己如果就这么走了,也会损坏自己在企业领导心中的好印象,影响以后自己的职务晋升,于是咬咬牙,又放弃了国庆节休假。
谢某原打算利用国庆节的加班工资给妻子买份礼物,以表歉疚之情。但万万没想到,当他领工资时发现,根本没有加班工资一说,他恼怒地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发给他这三周休息日共6天及国庆休假日的加班工资。公司负责人问他:“你知不知道公司换了工资计算法?”谢某:“什么?”公司负责人接着说:“三个月前已经通知,公司开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你们建筑队按月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至于你的工作时间是在休息日还是节假日,我管不着,我只知道,你总共就干了这么多工时,一点也没多,也没少。”谢某心里嘀咕上了:“这综合计算工时工资制,确实是早有通知,只怪我什么都不懂,到这里来丢人。”他败兴而回,其他工友纷纷说,这改了工资计算法,连休息日、休假日工作都当成普通工作日了,那还不如休息呢,大家一致表示:以后再有休假日,大家都休息,谁也不加班了。
那么,谢某确实不该领加班工资吗?
其实,在这件案例中,公司方和职工谢某都没有能够正确理解法律的有关规定,从而导致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受到伤害,公司的形象蒙上阴影。可见,各公司应该注意对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工资支付问题,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此有专门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如果职工是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工作时间在一个月以外的应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对于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一个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内,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相关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3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按照上述规定,职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一个周期内,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待遇是不同的,两者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休息日属于正常工作,因而不应计发加班工资,而法定节假日则应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加班工资。因此,本案中职工谢某要求公司对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一样都支付加班工资是不合适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公司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理由,不发给谢某法定节假日(国庆节)的加班工资,显然也是错误的。
[操作提示]
《劳动法》颁布以后,8小时工作制已经被人们广泛接受,但是在实际的生产工作中,由于存在某些特殊情况,严格执行标准工时制就会无法完成生产任务,将会影响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在这种情况下,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就是必需的,《劳动法》第41条针对这一情况就作了相应规定。用人单位进行加班加点,就是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为了使企业的利益与劳动者的权利得到调和,《劳动法》第41条对加班加点的时间作了规范和限制:“……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此外,《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后,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休或劳动报酬的补偿。
[实用法规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年3月25日劳动部劳部发[*]143号)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532号)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一、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工时管理方法得到了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受到了国外的广泛应用和普及,大多数的企业都开始运用标准工时管理方法来加强内部管理。因此,加大对科研开发设计管理领域中工时管理的应用研究。
二、标准工时在科研开发设计中的应用
所谓的标准工时就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每天工作时长,一周内的最多工作天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每人每天最多工时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长不超过40小时。同时相关法律规定,所有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实在有工作需要,延长时间不超过1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既定时间,就要为工作人员支付一定比例的劳动报酬。石油企业是国家企业,所以,基本采用标准工时。然而,由于科研开发设计耗时较长,经常需要经验管理,但经验有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很容易出现工作时间延长的情况,如果不确定具体工作时间,将增加科研开发设计者的工作压力。随着标准工时在石油企业科研开发设计中的应用,有效减轻了相关工作人员的压力,让他们有了足够的休息时间,他们也会利用休息时间思考与科研开发设计相关的内容。如在绘制与科研相关的图纸时,在标准工时的约束下,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也将有序进行,管理者也可以随着了解计划进度,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规划下一阶段的工作。
三、综合工时在科研开发设计中的应用
综合工时是以标准工时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这种工时计算方式并不以天为单位,而是将周、月、年等为单位,但综合工时的工作时间与法律规定时间相同。如标准工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而综合工时则可以按照周计算,即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如石油企业科研开发设计中经常会遇到不能离人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将轮休等应用进来,这样不仅保证了科研开发设计工作正常运转,还并未剥削职工休假权利。同样在石油勘探技术开发的过程中,尤其是最后试运行阶段,不能离人,所以,在该阶段,企业便会采用综合工时,直到试运行彻底完成以后,相关工作人员才能休息,且休息时间与法定休息时间相吻合。随着综合工时在科研开发设计领域中的应用,使得相关石油企业科研设计工作可以正常运转,有效提升了科研开发设计速度,促进了石油企业健康发展。
四、不定时工时在科研开发设计中的应用
不定时工时的出现多与员工工作性质、工作职责等有关,从事这种工作的员工其工作时间无法用时间衡量,所以,他们的工作时间并不存在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它是一种以工作量为基础的工作机制。在石油企业科研开发设计领域中,高管人员与外部销售人员的工作时间无法确定,所以,多采用不定时工时。对于采用不定时工时的员工来说,除了法定节假日以外,其他时间均不按加班计算,若在法定节假日内工作,企业则要支付加班工资。如石油企业科研开发设计工作中,主要管理人员经常需要在岗,监督与处理一些紧急事件,所以,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则采用不定时工时,他们的薪资待遇按照时间与石油企业所在地法规计算,但他们每周至少有24小时的休息时间,且法定节假日不参与工作,在法定节假日到来前管理人员就会将相关工作安排好,确保在节假日期间不发生意外。总的来说,在石油企业科研开发设计工作十分重要,不同岗位上的人所采用的工时管理方法也不同,为保证科研开发设计工作顺利推进,需要石油企业联系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工时管理办法,提高科研开发设计效率。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工时管理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它在石油行业的科研开发设计中应用越来越广泛,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由于石油企业科研开发设计工作较多,难度相对较大,在实际开发设计中经常会遇到各种情况,不同岗位的人负责的工作也不同,所以,在科研开发设计领域就要采用不同的工时管理方法。本文分析了三种工时管理方法,并指出了其应用要点,希望能为相关人士带来有效参考。
参考文献
[1]管伟元,韩明,周建华,易星霖.船舶科研开发设计管理信息化研究[J].中国造船,2012,01:186-193.
但20xx年中秋在20xx年10月4日(星期三),为国家法定假日。与国庆节连休8天,即从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0月8日,放假8天。
中秋节加班工资算法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这笔钱不得以调休来抵消;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具体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别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21.75天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员工正常情况下每个月的计薪天数。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双节”都加班,将可以领到相当于22个工作日工资的加班费,比每个月工资还略高。
在计算加班工资时,月工资基数按劳动者与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则按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是每月2030元。
【案情回放】
徐某是某大学的一名合同制员工,在后勤管理中心的小型土建维修班工作。根据后勤管理中心印发的《员工工作手册》上的规定,小型土建维修班工作人员的主要任务为对某大学教室、学生宿舍、家属区的门窗、桌椅、电路等进行维修。工作方式为轮班工作,每人上24小时,休息 48小时,而且不分节假日和公休日,只要当天轮到谁来上班,就必须 24小时在岗。对于这一点,在《员工工作手册》上也有明确的规定。
徐某在工作期间,除了白天到教室例行检查所负责的各项设施是否完好之外,就是守在报修电话前等待有人报修后上门进行维修服务。一般的报修电话都是晚上甚至夜里打来,徐某总共接到过五十个左右这样的报修电话,他都按照工作流程记录在案,另外还自己制作了工作日志。
在某大学工作了一年多后,徐某以某大学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校方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之后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大学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了本案。徐某诉称工作日超过 8小时以外的工作属于延时加班,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时安排的工作也属于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某大学辩称确实要求徐某在上班期间 24小时在岗,但是这 24小时并不是全部在工作,在没有报修申请的时候徐某完全是可以休息的;另外徐某 8小时以外的工作应当认定为值班而并非加班,在单位发给徐某的工资中已经按照每次 50元的标准支付了值班费,因此请求仲裁庭驳回徐某的加班费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徐某在法定节假日的工作属于加班,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加班费;工作日超过 8小时以外的工作和双休日的工作属于值班,用人单位一方面支付了值班费,另一方面也给予了调休的时间,因此对徐某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大学向徐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徐某工作日超过 8小时以外的工作和双休日的工作是否应当认定为加班?
【正方反方】
正方:应当认定为加班
一般认为,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单位的要求或者根据工作的需要,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或者标准工作日之外继续提供工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加班工资的支付做了明确规定。
徐某主张加班的工作主要是在工作日的晚上以及节假日提供上门维修服务,如果相关人员打电话申请报修,徐某必须在第一时间到场进行维修。这样的工作符合了加班的特征:根据工作需要、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因此应当认定为加班。另外,用人单位要求小型土建维修班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必须 24小时在岗是书面明确了的,因此徐某只要来到单位上班,就要时刻处于工作待命的状态,即必须守在报修电话旁边,即便没有报修电话打来,也要保持工作警觉,不能充分连续地进行休息;一旦有电话打来,就要马上出现场工作。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裁决中使用了“值班”这一概念,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对于这个词可以说是司空见惯,然而在我国现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上并没有对值班进行过任何的规定或者解释,存在裁决结果于法无据的瑕疵。
反方:不应当认定为加班
加班和值班最大的一个区别,就在于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或者标准工作日之外继续从事的生产劳动是否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如果从事的是正常的工作,就应当属于加班,反之就应当认定为值班。所谓正常的工作范畴,是指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与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工作基本相同,并无二异,典型的例子之一是医生在节假日被安排门诊坐班。
本案中徐某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被安排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但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方面,这样的工作和徐某在 8小时以内的工作有重叠的部分,但并不是主要内容;另一方面徐某在 8小时以外,特别是夜间值班时是可以在值班室的床上休息睡觉的,因此徐某此时的工作与其正常的工作相比,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工作强度都较低。徐某在单位工作了一年多,夜里、周末和节假日出现场工作的次数 50余次,每次 1个小时左右,相比其到岗后可以休息的时间,也是很短的。据此可以认定,徐某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或者标准工作日之外从事的,属于根据用人单位安排的、可以休息的值班。另外,某大学对于徐某所在班组的值班工作,按照单位规章制度支付了值班费,也是基于按劳分配及公平的原则来执行的。进一步考虑徐某的工作性质,他在每工作 24小时之后都会有 48小时的时间休息,姑且不论 8小时以外的工作是加班还是值班,有充分的时间补休还要求加班费,似有不妥。
在我国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MLC 2006公约》)之后,挂中国国旗船舶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根据船舶的工作性质,实行综合工时制是在《劳动法》之下船舶工作时间的唯一选择。然而,随着船员社会化的推进,船员与航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十分普遍。在这种聘用关系下,实行综合工时制使工资构成化繁为简,有利于保护船员的利益。
《MLC 2006公约》和《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对于船员最短休息时间的强制性规定,与《劳动法》下实行的综合工时制必须同时遵守。在双重约束之下,船上工作时间应得到合理、科学的安排。
1 远洋运输船舶适用的工时制
1.1 定 义
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的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2 适合远洋运输船舶的工时制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7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013年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一部分初稿中关于工作与休息时间的规定如下:“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制度”“不能实现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际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交通部部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实施办法》,海员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海员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对于船舶值班人员来说,按照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正常工作时间,则每月的正常工作时间为:40 ?4.345=173.8小时;每月固定加班时间为:16 ?4.345=69.5小时。
对于远洋运输船舶上的值班人员来说,实行标准工时制明显违反《劳动法》第41条关于加班时间的规定。对于远洋运输船舶上的非值班人员来说,大部分船舶在正常航行期间可以根据标准工时制安排工作。然而,考虑到船舶靠离港、机动航行、船舶保养、扫洗舱等的需要,在实行标准工时制情况下,将加班时间控制在每月36小时之内十分困难。因此,从实操的角度考虑,在远洋运输船舶上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将是最优选择。
2 综合工时制下的工资构成
2.1 定 义
《MLC 2006公约》对基本工资的定义:“基本报酬或工资一词系指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无论这一报酬如何构成;它不包括加班报酬、奖金、津贴、带薪休假或任何其他额外酬劳。”
此外,《MLC 2006公约》规定:“合并工资一词系指包括基本工资和与工资有关的其他津贴在内的工资或薪资;合并工资可包括对所有加班工作给予的补偿和所有其他与工资相连的津贴,也可以包括部分合并工资内的某些津贴。”
2.2 《劳动法》与《MLC 2006公约》有关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计算方式的比较
《劳动法》与《MLC 2006公约》有关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计算方式的比较见表1。
2.3 在《MLC 2006公约》条件下的船员工资构成
在仅满足《MLC 2006公约》条件下,计算船员工资要相对简单。船员工资支付无论是按照综合工资的方式还是“工资 + 额外加班”的方式,其所考虑的因素仅为基本报酬或“工资 + 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金 + (额外加班工资)”这4个部分。如果采取综合工资制,则将加班工资与额外加班工资合并计算;而采取“工资 + 额外加班”的方式,则除固定加班工资之外,再根据每月实际加班时间和每小时加班费率计算额外加班工资。在目前实际操作中,高级船员的工资构成大多数采取综合工资的计算方式,而普通船员的工资构成则采取综合工资和“工资 + 额外加班”并存的方式。
以2015年香港海员工会集体协议的船员工资构成为例(见表2),对于船长来说,其工资收入实行综合工资制,通过“岗位津贴”的形式来体现其工作报酬;而对于值班水手来说,采取“工资 + 承诺加班 + 额外加班”的支付方式。其中,尤其是对于普通船员来说,以限定承诺加班时间来保障船员的收入,在满足《STCW公约》和《MLC 2006公约》关于休息时间的最低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额外加班工资来体现多劳多得的报酬原则。
2.4 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船员工资构成
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且同时考虑《劳动法》的有关条款,计算船员工资要相对复杂。根据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概念,按照每周40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则每小时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74。
加班工资费率的计算则分为3个档次:(1)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率为每小时基本工资的1.5倍;(2)休息日加班,加班费率为每小时基本工资的2倍;(3)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率为每小时基本工资的3倍。在考虑船员加班工资时,受到“封顶”加班时间的限制,即每日加班时间通常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对于远洋运输船舶来说,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可能是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船上工作时间制度的唯一选择。然而,由于船员实际在船工作时间并不固定,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只能按照每个职务年度“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进行预算;而对于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休息的人员来说,是否享有“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的船公司采取无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是否实际安排了工作还是休息,都按照3倍基本工资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时,按照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原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船员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则在不考虑船员工资构成中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的情况下,每在船1个月,享有集中休息15.6天的权利。根据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定义,在休息日中每天8小时的工作可以视为正常工作时间,而在休息日中超过8小时的工作时间视为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加班时间,加班费率按照1.5倍计算。
船员的工资构成已经包含了每月36小时的加班工资,在计算集中休息的工资待遇时,应抵扣相应的天数(36 ?8=4.5天)。集中休息的工资待遇时间为11.1天,其中,带薪年休假每月2.5天,集中休息天数每月8.6天(法定节假日已经按照300%计算加班工资,不再计算补休天数)。
根据上述分析,以船长和值班水手为例,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船员工资构成见表3。为便于与香港海员工会集体协议的船员工资进行比较,基本工资的取值与香港海员工会集体协议的取值相同。
2015年香港海员工会集体协议的船长工资在扣除岗位津贴部分之后为美元。可见,在基本工资相同的情况下,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出来的数额略高于2015年香港海员工会集体协议的标准。
3 远洋运输船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工作时间安排
在远洋运输船舶上受雇佣的船员,其工作性质与陆地上的工作有本质区别。通常情况下,船舶在港期间,由于船舶靠离港和船舶靠港期间的工作需要(例如甲板部货物装卸作业、安全值班、靠离港机动航行等,轮机部利用靠港期间对机舱设备的保养工作、加油作业、靠离港机动航行等),很难做到完全符合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的要求。在船舶离港后海上正常航行这一段时间,则属于工作相对有规律的阶段,可以适当考虑安排船员更少的工作时间,从而确保船员得到足够的休息时间。基于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对于远洋船舶来说,如果拘泥于《劳动法》第41条的条文规定,则船上工作将难以开展,也必将严重影响到船舶的正常生产和船舶保养工作。根据远洋运输船舶船上工作的特点,允许远洋运输船舶在工作时间的安排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即在港期间的工作时间以达到《STCW公约》和《MLC 2006公约》的要求为前提条件,灵活安排船员的工作时间,待船舶转入海上航行后,适当安排船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在此,笔者提出一个相对灵活的、符合《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工作时间计算方法以供大家参考:以月度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只要每月总工作时间不超过276小时,则视为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根据国内相关法规的规定,对集中休息期间的工资报酬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船员工资构成中,船员在集中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其基本工资比例计算,可以视为高于国内相关法规的要求,作为对灵活调整船员工作时间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