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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意识逐渐增强,我国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然而,我国固体废弃物污染严重,相关立法不完善是不可否认的事实,现就以固体废弃物的污染现状,浅析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法律。
一、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一)固废的含义和固废的性质
生态和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和载体。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生态和环境的世界性危机日益凸显,越来越成为人类社会的焦点。我国的环境问题也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令人们开始重视起来。其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成几何式的增长。
研究我国固体废弃物的立法问题,首先必须弄清固体废弃物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的规定,所谓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可见,废弃物的概念是具有相对性的,它只是丧失了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是被抛弃的,并不是完全不存在任何价值。自然条件、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是固体废弃物产生的重要因素。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有机物增加,可燃物增多,可利用的价值大的特点,这和我国的国情分不开。所以,被人们抛弃的固体废弃物,某些使用价值依然存在,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废物”。固体废弃物只是放错地方的资源。
(二)我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现状
对于这些放错位置的“资源”,我国是如何处理和处置的呢?长期以来,我国固体废物的处置主要是填埋,其次是高温堆肥,最后对少量的固体废物予以焚烧。但是我国固废处理处置水平的落后,导致了相当严重的环境危害,污染事故频发,污染日趋严重。首先,就填埋而言,由于技术落实,压实不到位,很多填埋场未达使用年限就关闭,造成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这使得土地本就紧张的部分地区很难再找到合适的场地。并且,还可能发生隔离不到位,滤液渗透造成对周围地下水和土壤的严重污染。其次,堆肥的危害也很严重。
简单的堆放,未经处理或未经严格处理,大量的土地被侵占,并且废物中的化学杂质污染了土壤环境甚至破坏了土壤性质。堆肥产生的“污水”也会污染水体、污染大气。而在目前对这些污染水或者气体尚无有效的方式处理。最后,就是现在较少应用的焚烧了。焚烧主要危害对象是大气,污染气体无法控制,而且焚烧产生的渣滓也无法控制。现在,国际上已经基本禁止了焚烧。
目前,我国因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已经引发人们忧虑。除了技术问题的原因,根本原因还在于关于固体废弃物立法理念的落后。还停留在污染防治的阶段,虽有提起回收再利用,但是没有真正重视“资源化”。这种陈旧的理念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为避免浪费更多的“资源”,更有效的回收和再利用固体废弃物,我们有必要从新审视我国固体废物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分析
我国固体废物的管理模式多年以来一直都是由政府一种采取社会福利事业的模式。废物的收集运输、废物的处理处置,都由政府包揽。尽管这种方式在早期符合情况,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已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在传统的模式下,废物管理由政府负责,即使国家鼓励、支持对固废实行充分回收和利用,但是由于缺乏相配套的激励措施,效果不好。对于生活垃圾的分类和收集,主要依靠宣传教育,没有采取其它的有效措施,效果微乎其微。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固体废物具有两面性,如何使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与再利用结合起来成为现在关注的焦点。总体上看,我国现阶段固体废物的处理对资源化还没有重视,重点仍是放在减量化和污染防治上的,对资源化还不够重视,所以,我国现阶段的固体废物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式。改变现有形式成为当务之急,而最有效的保障和依据就是对立法理念进行革新,对现有立法进行优化。
我国固体废物的立法对回收利用还未给予充分的重视,指导思想仍以污染防治为主。尽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经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综合梨园废弃物资源,最大限度的减少固废的产生量,但这些法律规范内容分散,尚未系统性。
首先,固体废物法律规范的效力较低,我国目前关于固体废物防治的只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一部综合性法律,其它法律规定虽有涉及,但由于只是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法律效力并不高。其次,虽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等过程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和其它关于工业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专门规定,但是仍然缺少相应的子法的支持。就固体废物的再利用而言,并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关于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立法应该是一个综合地、完整的立法体系。因为,根据不同的固体废弃物,回收的方法,要求也是不同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专项立法,仅仅有一些简单笼统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最后,固体废物立法还是处于较“软”的阶段,缺乏强制性的措施。通观我国固体废物的立法,指导性的法律规定较多,强制性的措施较少。众说周知,对于违反者的惩处必须有法律的规定。从法理来说,法律后果在法律中也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不能有效的制裁违法行为,那么法律就不能称其为“法律”,不能发挥其应当具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以废物回收的法律责任为例,在《固废法》中相关额法律责任主要有第74条第3款、4款,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得违反法律行为难以追究,这样就使得法律规定缺乏保障和力度。我国的固体废物法主要是以法律责任追究形式的行政处罚,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较轻,震慑力较低,这是我国固废法的一大软肋,也是我们必须加强、完善的一大方面。
三、国外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律制度
工业发达的国家在20-30年前就已经相当的重视固体废物的治理,并且都由单纯的处理向综合利用方向转变。德国对单种物质的回收率设置了目标,美国、奥地利、希腊等许多国家也制定了废物回收计划。
20世纪50年代以前,各国几乎都没有系统的有关固体废物的法律条文,即使有也不够完善,只是个别规定。但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尤其是70年代以来,各国也开始了对固体废物的立法管理。特别是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可持续”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在可持续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的思想地指导下,固体废物的立法管理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以德国为例,1994年联邦议员在《关于避免和处置法》的修改基础上颁布了《关于避免、循环利用与废物处置法》(简称《循环经济法》),使垃圾处置达到一个新的标准。在此法中强调对固体废物的处理不再只是对废弃物进行简单处置,而是让废物成为再生资源,废物再利用,实现物质“从摇篮一一到坟墓一一再到摇篮”的闭合经济的循环。《循环经济法》是目前最完整体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与无害化、符合于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废物管理法。借鉴德国循环经济的理念,世界也积极推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并积极出台了符合本国实际的法律。我国的立法也积极学习德国、日本、美国和瑞典等比较完备的国家的经验,帮助和改善我国固体废物相关立法。
尽管有人称德国的循环经济为“垃圾经济”,但德国确实从垃圾经济收益颇丰,因为这种理念尽管源于垃圾处理,但以后逐步渗入到生产和消费领域。
德国完善的垃圾分类系统成为各国的典范,而垃圾分类恰恰是我国最薄弱的地方。在此,就以德国垃圾分类为例,汲取经验。德国居民门前垃圾桶上都贴有简明易懂垃圾分类图案,并且黄蓝黑绿四只色彩鲜明的垃圾桶各有分工。这些措施受到居民的普遍认可,人们的环保意识也相应提高。德国还设立了中介监督组织,负责监督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和处理垃圾的情况。垃圾分类离不开公众的支持。有效的宣传和教育可以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例如德国,地方主管机构为方便居民,在每年年初,制定“垃圾清运时间表”和“垃圾分类说明”挨家挨户地投到各家的信箱。这些方法使得可再生的固体废弃物回收率大大提高,降低了废弃物的处理量。
四、我国固体废物法律体系的立法构想
我国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的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固体废弃立法。努力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吸取西方资源节约、废物减量化、废物循环利用和进行环境友好型处理处置的先进理念,建立完善我国的固体废弃物立法。
(一)固体废物立法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所谓的可持续发展,其基本内涵为:依靠科技进步,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废物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强化管理,实行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在资源与环境得到合理持续利用和保护的条件下,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交给联合国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并迅速得到人们的认可。全球的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废物进入环境后进行分解处理需要时间,自然资源的补给和再生也是需要时间的,如果两个方面超过了极限,必然造成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要想恢复十分困难,甚至不可你装。因此,在固体废物立法中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强调在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废物的最终处理不能超过环境的承载限度,在使用自然资源时,废弃量将到最少;生产中利用效率达到最高,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二)建立完整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法律体系
处理和处置固体废弃物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为了使其更加的有效,规范,我们需要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缺乏相应的子法支撑,不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固体废物的分类尚不明细,各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尚不规范,所以,很有必要对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的各个环节进行几项专门立法。例如:制定一部专门的《包装废物管理法》规范包装废弃物问题。这类法律西方国家早已制定,如德国为了规范废旧塑料包装的生产、销售、回收使用和处置专门制定了《包装废弃物管理条例》,日本专门制定了《包装容器再生利用法》,值得我们借鉴。再例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法》,对危险固体废物的危险性、污染环境的长期性、污染后果的严重性,予以重视。再有可以效仿德国或者日本细化垃圾分类,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学习分别回收的做法等等。我们需要做的还很多。
(三)我国政府、企业、公众在固体废弃物法律中的责任
1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
我国近年来在危险废物的处理水平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由于资金和技术上的不足 , 我们不能照搬西方先进的危险废物防治方案, 因此,必须探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管理方案 , 采用法律法规、市场调节和行政干预的方法 , 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水平, 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
1.1 危险废物产生量及分布特点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 我国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也迅速增长, 但由于处理处置设施的缺乏, 多数危险废物暂存于临时设施中, 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据统计, 2002年我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000116万t, 其中, 按种类分, 碱溶液和固态碱、无机氟化物、含铜废物、废酸或固态酸、无机氰化物、含砷废物、含锌废物、含铬废物等产生量较大。按行业分,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于 99个行业,重点有20个行业, 其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造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占总量的 40%。另外, 社会生活中也产生了大量废弃的含有镉、汞、铅、镍等的废电池和日光灯管等危险废物。2002年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行业还产生放射性废物 11153万t。由此可见, 我国危险废物具有产生源数量多、分布广泛的特点, 不利于管理, 今后必须提高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水平, 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降低危险废物污染的风险, 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2 处理处置技术现状
目前, 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金短缺, 设备落后, 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技术发展较缓慢, 大部分危险废物没有得到安全处置。目前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主要有: 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稳定化 /固化技术、焚烧技术、安全填埋技术, 其中安全填埋技术应用刚刚起步。从危险废物污染控制的途径看, 清洁生产和实行系统内的回收利用应优先加以考虑, 但从我国的技术和经济现状来看,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存在一定困难, 需要一个过渡时期。近期内对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妥善的处理处置比较适合我国国情。今后我国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技术发展趋势大致是: 提倡采用无废或少废的清洁生产工艺;提高综合利用技术水平; 开发稳定化固化技术;大力发展与应用焚烧技术;加强区域性安全填埋技术研究与开发应用。
2.1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涉及危险废物的现行法规体系尚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还缺乏与之相应的 《实施细则》。法律责任以行政处罚为主, 刑事责任不够严厉, 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运营机构的收费、税收、资质认定、技术等级认定等还缺乏配套政策的支持。危险废物的管理远没有进入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的管理规程。
(2) 有关管理机构对危险废物的认识及管理不足。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体制不完备, 没有建立统一的监督管理体系,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全过程管理的意识不够, 管理水平有限。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危险废物的巨大、潜在危害性, 相当一部分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对所辖地区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及处理基本情况尚不清楚, 因而对其疏于管理。这种现象导致危险废物流向复杂, 流失严重。
(3) 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管理体系不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将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状、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但由于我国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管理体系不完善, 部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考虑成本等因素, 没有按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一些无处置能力的废物产生单位,将废物交给个别小企业, 他们将其中一部分加以“ 利用 ”后, 其余倾倒掩埋, 造成较严重的污染。
(4) 处置技术、设施落后, 处理能力不足。由于受经济能力技术水平的限制, 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低下, 设备落后, 目前全国很少有符合环境标准的处置场, 并缺乏设计、管理和运行经验, 对危险废物的处置技术水平还停在较低级的水平, 大量危险废物只是进行简单处理, 远没有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
2.2 建议与对策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我国 《固废法》虽然已初具框架, 但其下一层次的法规还不完善的现状, 应出台一系列行政法规, 将 《固废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条款加以具体化, 建立系统可行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的污染监测、登记管理及风险评价制度, 并制订统一的危险废物风险评价方法与准则, 特性鉴定及分析测试方法, 为今后危险废物的有效管理和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处理处置技术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 要完善 《刑法》、 《民法通则》, 规定出量化标准, 以便在执法与制裁时做到有标准可依。在此特别说明的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是 1998年颁布施行的, 随着大量新兴工业的建立和发展, 出现了许多新型的危险废物种类, 该名录已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 因此在应用时应加以注意, 必要时应对其进行补充、完善。
(2) 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力度, 全面推行管理制度。各级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负责本辖区危险废物管理的机构, 配备具有工作能力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在组织上保证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实施。我国环境管理体制存在着不尽合理的方面, 环保管理机构与环保问题存在着严重的两个不相应的金字塔状, 从基层到省市, 国家环保机构愈健全, 人员素质愈高, 呈现倒金字塔状; 从国家到省市、县乡 ,环保问题越迫切、越突出、任务越繁重, 环保问题严重性由上至下呈金字塔状。因此应调整这种环境管理体制与环保需求不相适应的局面, 加强地方特别是县级环保管理工作。
(3)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提高环境法制意识。今后可针对不同的宣传教育对象, 采用各种信息载体、培训班等不同形式的宣传教育手段, 提高全社会对危险废物的认识, 增强民族的环境意识。重点将固体废物和危险废弃物的出现形式、危害性以及防范措施、监督和举报的方法以及途径等重点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
(4) 建立集中处置设施, 实行危险废物集中控制。这是发达国家的经验, 也是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必由之路。废物集中处置可以避免各企业单独处理所造成的高成本; 便于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和控制手段 (如收集装箱化、运输机械化等),提高污染控制水平。危险废物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处置和就近处置的原则 , 避免危险废物转运过程中的污染风险。
(5) 完善危险废物交换体系。依据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积极开展危险废物交换体系的试点工作和废物交换系统的运行机构、操作内容、运行方式、废物交换对象、废物交换服务渠道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为废物交换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指导。
(6) 增加资金投入, 提高危险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积极引进国外相对成熟的关于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处置设备、工艺, 并重视以上工艺的推广; 进一步完善废物资源化的各项鼓励政策 (如减免税、优先投资、资金补偿等 ) , 促进有关单位治理危险废物积极性的提高;增加危险废物的科研投入, 加快危险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技术的开发研究进程。
3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1989年3月, 我国成立了国家环保有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 组织对有毒化学品进行风险评价,这标志着我国开始将开展危险废物评价提上议事日程。到现在为止, 危险废物的评价在我国还没有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 只是包含在固体废物体系和环境评价之中, 要想从根本上防治、利用和管理好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评价显得尤为重要, 需要环保工作者进一步研究。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一般工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对环境的影响评价, 二是危险废物集中处理与处置设施对环境的影响评价。二者在评价的内容上有较大差异。
3.1一般工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评
一般工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对环境的影响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污染源调查: 危险废物的种类, 组分, 排放量, 排放规律; 尚未确定的, 必须通过危险废物的鉴别。防治措施的论证。提出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措施: 如综合利用、焚烧处置、安全填埋等处置方法。
3.2危险废物集中处理与处置设施项目的环评
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4月 15日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 (试行)》, 其基本内容主要有:场址选择,工程分析, 环境现状调查,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水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污染防治措施, 环境风险评价, 环境监测与管理公众参与结论与建议。
其中,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场址的选择至关重要, 要进行比选,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其场址在选择前应进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场地环境、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气候、应急救援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要避开人口密集、宗教圣地等敏感区, 危险废物焚烧厂厂界距居民区应大于1000m, 危险废物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与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同, 我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分建设期、营运期及服务期满后三个时段进行, 应包括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处置等工艺全过程;而且必须进行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评价。
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我们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7年7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
2017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所称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第四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第七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环境保护标准。
第八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设施或者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场所,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范围。
第十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填埋场、焚烧厂、堆肥厂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污染物排放量,是指纳税人排放废气中所含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水中所含应税水污染物的数量。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污染当量数,是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程度的具体量化指标或者数值。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固体废物的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前款所称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免征环境保护税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污染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
第十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
(三)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的;
前款所称固体废物产生量的计算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按照超过限值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按照国家分步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规定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或者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超过标准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未取得符合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监测机构对其监测应税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当月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所称排放口,是指纳税人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和场所。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其废气、污水排放口。
第十七条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并依法进行污染物监测获取的数据,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期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产生量计算: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的;
(二)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损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三)委托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抽样测算的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未列明的畜禽种类,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税收减免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规模化养殖,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畜禽养殖活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并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日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以及当月监测机构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当月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其当月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还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
第二十四条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应当按照每一排放口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履行受理纳税申报、比对涉税信息、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加强应税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协调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维护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明确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
地方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遵守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和规范,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满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传递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监测结果;
(三)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
(四)纳税人环境违法排放行为处理处罚信息;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商定传递的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纳税人申报的单位基本信息,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放方式及去向,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适用的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
(二)纳税人申报的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入库税款、欠缴税款等;
(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等风险疑点信息;
(五)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处理信息;
(六)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传递的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固体废物产生地、工业噪声产生地。
纳税人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与生产经营地位于不同省级行政区的,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管辖。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跨区域排放污染物的税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依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信息中无对应纳税人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纳税时,按照下列要求填报其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一)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适用的相关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填报;
(二)未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填报。
纳税人变更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应当在申报纳税时向税务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置量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转移联单、利用处置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管理台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且未缴或者少缴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监测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一)纳税人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数据为准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二)纳税人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以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数据孰高原则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是指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企业相比明显偏低,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三)纳税申报数据资料明显异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马、兔、犬、鸡、鸭、鹅、火鸡、鸽、鹌鹑、山鸡等。
国家和省对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在畜牧养殖管理及污染整治工作中,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含园区,下同)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防治管理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落实畜禽养殖场(户)的整治方案,抓好储粪池、沉淀池及沼气池等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关停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加强畜禽粪便收集处理,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养殖场沼气池的建设与利用等工作。
畜牧部门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场规划布局、场区建设,做好养殖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及监测、动物检疫等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与畜禽养殖污染相关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养殖场做好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依法查处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做好禁养区以及其他整治不达标养殖场的关停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工作的财政资金。
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水务、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区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达到存栏量100头以上的猪、50头以上的牛或2000羽以上的禽类,或其他畜禽存栏量达到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小于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散养畜禽农户,是指为满足自给需要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户。
第五条根据全区总体发展规划,全区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发展,畜禽养殖场实现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控制小型畜禽养殖场数量,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承包使用功能、环保和动物防疫等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治理或关闭。散养畜禽农户的畜禽应进行圈养,并接受畜牧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
(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范围内以及密集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500米范围内;
(三)辖区内沙河、大汤河、新开河、排洪河、小汤河等河流中下游河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四)主要交通干线(G102线、G205线、京沈高速公路、京沈铁路)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禁止养殖区的具体范围由各镇政府商国土资源及规划、环保、畜牧、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部门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下列区域为限制养殖区
(一)辖区境内沙河、大汤河、新开河、排洪河、小汤河等河流中下游两侧500米—2公里内的区域以及中上游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二)主要交通干线(G102线、G205线、京沈高速公路、京沈铁路)两侧500米—2公里内区域;
(三)北部工业区、临港物流园区和东部循环经济区所辖区域;
(四)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
第八条适度养殖区为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
第九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关闭或搬迁。
限制养殖区内,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畜禽养殖业,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环境承载的要求,合理布局。
散养畜禽农户必须实行圈养,并主动接受畜牧部门的防疫管理,落实防疫、检疫等监管措施。
第十条对现有养殖场的管理
(一)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的原则,着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年底前完成生猪存栏20头、奶牛或肉牛5头以上和直排河道的畜禽养殖场(户)整治工作,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97%以上。到年底,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或搬迁工作。
(二)大力规范限养区内小型养殖场,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数量,有条件的小型养殖场要逐步过渡为适度养殖场。重点整治好15条河流两侧污染比较严重的小型养殖场,不具整改条件的,要限期关闭或搬迁。有条件的镇、村要安排好养殖用地,设立专门养殖区域。
(三)按照“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和干粪、沼渣、沼液综合循环利用的要求,做好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工作。重点抓好15条河道沿岸区域畜禽养殖场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推广“生态型”、“环保型”、“能源生态型”等不同模式沼气工程,鼓励养殖场采用沼气净化处理工艺,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达标率。鼓励养殖场(户)按标准建设储粪池、沉淀池等设施。督促养殖场(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业粪便及其它污染物处理要求:
(一)按照各镇的总体规划和适当的饲养密度要求,实施人居环境与生产环境分离,防止养殖场(户)产生的恶臭气体等污染对附近敏感区造成环境影响。
(二)畜禽养殖场不得向河涌或其他环境直接排放、倾倒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废渣和污水、污物。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三)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有防渗处理工艺的畜禽废渣储存场所和设施,在运输畜禽废渣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措施,防止因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用明沟布设。鼓励养殖场将畜禽粪便作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对于禽畜养殖场燃烧工业废料产生有害恶臭气体的污染问题,由区环保部门另作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对畜禽粪便、废水、废气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储粪池、沉淀池或沼气池等设施,以及其他污染防治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所在镇政府、园区向畜牧部门提出养殖申请,并提交养殖场规划布局、建设方案及内容等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畜牧部门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办理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畜禽养殖场手续不健全的,要补办相关手续,经审查具备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方可继续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不具备条件的,限期整改或关停。
需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需到畜牧部门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新建或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养殖场(小区)在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办理引种手续,并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养殖场出售的畜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药物残留标准的畜禽。
第十七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并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省、市及我区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畜牧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并按规定佩带畜禽标识。
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应包括对畜禽繁育、畜禽免疫、疾病诊疗、饲料及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情况的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畜禽养殖场应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兽药、人用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废弃物饲喂反刍动物;
(五)养殖场、养殖小区混养不同种类的畜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的饲养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饲养工作。饲养人员应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教育。畜禽养殖场内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二十二条发生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及时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并应服从卫生行政部门采取的防治措施,配合医疗机构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依法采取的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封锁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为防止疫病扩散,区政府可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易感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
第二十四条违反相关规定的,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审批的意见进行畜禽养殖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在禁养区内设置的养殖场等相关违章建筑,由区执法部门进行依法拆除;对带病或不符合防疫等标准的畜禽,由区畜牧部门对其进行依法处理。
(二)违反规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据有关大气、噪声、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三)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法决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除由区环保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处罚款,或者报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镇政府依法纠正或限期迁移;拒不纠正或迁移的,由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畜牧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畜禽养殖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第二十八条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对畜禽实施强制免疫或未佩带畜禽标识的,或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制度的,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1长春市城郊土壤污染现状
土壤污染不同于大气、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能够被人直接看到或闻到,它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进行分析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甚至通过研究对人畜健康状况的影响才能确定,即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土壤污染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较长的时间,土壤从受到污染到产生后果是一个不易被发现的相当长的累积过程,土壤污染的潜伏期长[2]。目前长春市城郊土壤面积40367hm2,土壤污染总面积达8522hm2,土壤污染面积占总面积的21.1%。不同类型的污染及所占百分比见表1。在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人们忽视了环境保护。据调查,2009年长春市检查了城郊155家工厂排污情况,其中有56家被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达12万元。2010年,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中,排查各类企业13640家,排查违法企业221家,其中169家是城郊企业。大部分城郊居民对土壤污染认识不够,对其危害性和严重性也不了解,更不注意保护土壤环境,加剧了城郊土壤污染。长春市城郊居民环保意识差,增加了城郊土壤污染的控制难度。目前,长春市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不协调的问题日渐突显,部分地区以牺牲环境尤其是郊区环境为代价来发展工农业生产,并把市内生活垃圾污染转移到城郊。尽管近年来长春市政府逐渐重视环境保护,但主要侧重于城市环境保护。93%的环境保护机构都设置在城市内部,87%的环境质量监测点也布置在城区内部,城郊成为环境保护的盲区。
2土壤污染成因分析
近些年来,由于工农业的迅猛发展,过量施用化肥农药,无所顾忌地排放工业污染物,并肆意地倾倒生活垃圾,无节制地使用现代交通工具,导致长春市城郊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工业、农业生产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垃圾是导致长春市城郊土壤污染产生的主要来源。
2.1工业生产导致的土壤污染
随着长春市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中的企业相继退出城市,搬迁到城郊。工业活动产生的大量污染物被就近排放或堆积在城郊地区,引起了长春市城郊严重的土壤污染。工业生产中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是引起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
2.1.1工业废气产生的降尘引起的土壤污染
大量未经处理的工业生产燃烧排放的各种烟尘在重力和降水作用下进入城郊土壤,引起城郊土壤的酸化和化学性质改变,造成长春市城郊地区土壤污染。据统计,2007年长春市工业排放的废气为1.50×1010m3,占全市废气排放总量的87.21%。
2.1.2工业废水引起的土壤污染
长春市的机械制造、食品加工、饮料生产等行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对地表水环境形成污染。长春市城郊遍布着吉林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长春市永超电镀厂、长春幸福电镀有限公司等400多家企业,大大小小排污口710多个,日工业污水排放量达15.04万吨[3]。近几年,污水处理厂日渐增多并完善,现有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厂、西郊污水处理厂等4个一级污水处理厂和一汽污水处理厂、溪园污水处理厂2个二级污水处理厂。这些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总量42.25万吨,污水处理率为95.04%。尽管北郊39万吨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依然不足,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也仅达到93.51%。表2为长春市主要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概况。2007-2009年长春市污水总排放量增加,污水处理达标量也在增加,长春市工业污水处理水平逐渐提高。未经处理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水直接被用于灌溉郊区农田,污染物进入城郊地区土壤,造成大面积土壤污染,并通过食物链影响人类身体健康[5]。污水灌溉造成的土壤污染面积占郊区土壤总面积的10%以上,导致城郊蔬菜质量整体下降,合格率仅达94%,给城郊农业发展带来很大威胁。污染的地表水造成地下水或粮食蔬菜生产的污染,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污染物通过灌溉进入土壤,不断累积,导致土壤肥力下降,加剧城郊土壤化肥使用量,造成土壤的二次污染。
2.1.3工业固体废弃物引起的土壤污染
工业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炉渣、冶炼废渣、煤矸石和粉煤灰等。电厂和采矿企业是长春市产生工业固体废弃物最多的单位。长春市工业固体废弃物主要来自热电一厂、热电二厂和热电三厂3家热电厂,以及双阳区长岭13家煤矿和长春恒利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金矿煤矿等。近3年长春市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及利用情况如表3。2009年,长春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406.19万吨,比2008年增长了19.70%。长春市2010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474.15万吨,比2009年增长了16.73%。由于经济实力和生产技术的限制,长春市对工业固体废物大多不加任何技术处理,采取郊区简单掩埋的处理方式,造成城郊土壤污染。这些未经处理的工业固体废弃物直接向城郊地区倾倒,经过风化、侵蚀作用,使有害物质渗透入土壤,形成重金属污染,并在自然条件下形成二次扩散性土壤污染,使土壤生产能力受到破坏,有害物质积聚在动植物体内,通过食物链危害人类健康。重金属污染又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有机物降解也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可能需要100~200年时间才能够恢复,甚至对土壤功能永远产生不良影响。
2.2农业生产导致的土壤污染
农业引起的土壤污染主要指过度施用化肥、农药,大量畜禽类粪便和生物残体处理不当等对土壤造成的污染[6]。
2.2.1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引起的土壤污染
长春市城郊地形平坦,地域开阔,海拔250~350m,年均日照时数为2525.8~2664.8h,光照充足,年平均气温4.6℃,有伊通河等河流流经。城郊居民利用自然优势,大力发展粮食生产、蔬菜种植和温室反季节蔬菜种植。近年来,随着长春市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对农产品质量要求的不断提升,长春市城郊现有高标准、永久性菜田9000hm2,主要分布在城区的西北部、南部和东南部。西北部包括绿园、宽城2个区所属3个乡镇的15个村,总面积5400hm2;南部包括朝阳区2个乡镇的7个村,总面积800hm2;东南部包括净月、二道、双阳3个区6个乡镇、2个街道办事处的20个村,总面积2800hm2[7]。为了获得农产品的高产,城郊居民不断加大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力度,2011年化肥和农药使用量是2000年的2倍多。虽然一定程度地遏制了病虫害,使粮食、蔬菜产量提高,质量看起来更好,获得更高的经济价值,但残余的农药或分解之后的农药仍然残留在土壤中,造成严重的土壤污染,使城郊土壤污染逐年增加,由过去的13.2%增加到现在的27.8%,同时使蔬菜质量不断下降,2008年粮食、蔬菜平均合格率为94%,仅高于全国合格率92%的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
2.2.2畜禽排泄物和生物残体处理不当引起的土壤污染
长春市城郊地区有德大肉鸡和皓月、佳龙等肉食品加工企业。德大集团拥有1.3万hm2的农场和3万多家定点合同养殖农户,年加工肉鸡7500多万只,鸡肉产量高达16万吨,鸡毛、鸡内脏等废弃物排放达1万吨。皓月集团坐落在长春市西部,占地面积7.5km2,在吉林省40多个县(市)区建立了养殖基地,年屠宰肉牛100多万头,肉羊200万只,熟食制品30万吨,生物废弃物排放达30多万吨。据统计,由于城郊人们环保意识低,68%的饲养场中厩肥和屠宰场的废物及病死生物残体等不加处理,直接抛弃在地表或直接利用作为肥料,其中的寄生虫、病菌和病毒等引起土壤和水域污染,并通过水和农作物及农产品危害人们身体健康。
2.3生活垃圾和交通运输引起的城郊土壤污染
目前,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大,降解速度慢,降解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使城郊地区堆积场所的土壤直接受到污染并对大气和地下水造成间接污染[8]。2006年长春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12万吨,无害化处理量为95.32万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85.11%。2010年长春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为108.8万吨,处理量为103.56万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92.46%。近几年,垃圾生产量变化不大,但随着技术水平的进步,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逐年提高,但老的垃圾填埋厂垃圾的容纳能力有限,使用寿命短,部分垃圾填埋厂垃圾处理水平低,很多垃圾堆放于城郊,造成环境污染。据统计,长春市现有公路总里程20600km,公路网密度为91.2km•km-2,截止到2009年底,长春地区的汽车保有量为96万辆。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机动车数量将持续高速增长,机动车的尾气污染越来越严重。在整个大气污染中,汽车尾气造成的污染高达50%~60%,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长春市城郊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一个主要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是长春市重要的交通中转站,环城高速公路、珲乌高速公路、长吉南线等都由此经过或穿过,交通流量大,排出大量汽车尾气。尾气、扬尘中含有大量的铅、铜和汞等重金属元素,汽车轮胎中含有添加剂锌,摩擦产生的含锌的粉尘,给土壤带来严重的重金属污染,且由于郊区建筑面积小,绿化水平低,所以城郊地区是重金属污染最为严重的土壤污染区。道路网沿线的城郊土壤是接纳汽车尾气和扬尘沉降形成污染廊道,99%以上累积量分布在50m的范围内,形成基质污染类型[9]。
3长春市城郊土壤污染的治理措施
根据长春市城郊土壤污染的危害和特点,利用生物技术、环境工程、立法和宣传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采取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有针对性、有效的治理措施,改善长春城郊土壤环境,提高农产品生产质量,保障人们身体健康,提高长春市民生活质量。
3.1加强城郊土壤污染的监测,有针对性地对污染土壤进行修复
一、指导思想
坚持可特续发展、以人为本、均衡发展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本地资源、环境、经济现状和特点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对资源的有效维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产业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布局,推进乡村生态化建设,防止环境污染,把生态环境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原则要求
1坚持可持续发展、环境维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2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原则;
3坚持自然规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4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可行的原则;
重点近期,5遵循近期与远期相结合。着眼未来,既要满足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为了孙后代预留可继续发展空间和多样化选择余地的原则;
协调、科学地进行生态环境维护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原则;6坚持城镇现代化建设与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遗存(名胜古迹)相互依托。
7坚持生态维护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8坚持规划的可操作性与前瞻性(超前性)有机统一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
以及面临问题,根据我市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现状。十二五”期间,乡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目标是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依照区域一体化、城乡一体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发挥我市人文景观优势,以构建“碧水、蓝天、美城”生态格局为目标,将我市打造成绿色宜居、生态文明、继续发展的生态乡村,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为加快复兴做出贡献。
基本解决全市农村饮水平安问题,2015年。全面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城乡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初步建成功能合理、系统完善的生态平安格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取得初步效果,区域可继续发展能力得到明显增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初步进入协调发展的轨道,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基本建成与我市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环境基础设施,并形成处置能力。环境质量基本坚持稳定,局部有所改善。初步建成环境要素、污染源的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监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加快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资源利用效率有效提高,逐步解决结构性工业污染问题。通过综合工程、综合措施和科学手段,实现初步建成生态县的目标。
四、主要任务
重点做好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源达标治理、农村及农业污染防治、乡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环保执法能力建设等六方面工作任务,根据20112015年生态建设与环境维护目标。确保实现确定的20112015年期间的生态建设与环境维护目标。
防治乡村和农村集中式水源地环境污染,1水环境保护。坚持以人为本。保证群众饮用水平安。以“十一五”编制的全市饮用水源地环境维护规划》为基础,加大水源地水质全面分析工作,保证饮用水源地水质和饮水水质稳定达标。
降低污染负荷。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强化总量控制。切实提高污水处置厂运行质量。把管网、污泥、提高处置效率作为污水处置设施的系统内容和“十二五”工作重点。推进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积极推动面源污染防治,建立示范工程。对集中式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要进行污染治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依照区域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实行持证排污。
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为手段,2大气环境维护。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为切入点。以改善乡村环境质量为中心,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和重点行业污染控制为重点,推进多污染物综合控制。全面加强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兼顾二氧化碳等全球性污染物的协同减排,建立健全相应的多污染物减排监管机制。
从注重重点行业总量削减向全面减排转变。二是全面加强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十二五”大气污染物控制的重点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一是继续实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走重点行业加重点区域的控制技术路线,形成以防治钢铁、焦炭行业排放为核心的工业氮氧化物防治体系。
加强经营许可证准入管理和动态淘汰。对现有设施进行全面的监督性监测、清查。开展风险评估,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加大淘汰落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处置设施力度。全面监督和检查企业自行建设和管理的处置处置设施。建立全过程管理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处置设施专业化运营。
落实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处置的有关优惠政策。加强综合利用过程监管。
落实渗滤液处理要求,进一步加大乡村基础设施运行维护费支出或者财政支出最低比例保证。整治简易垃圾处置或堆放设施。搞好垃圾处置设施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的修复工作。
重要生态功能区和主要资源开发区为重点,4生态与农村环境维护。坚持预防为主、维护优先的方针。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生态维护、资源开发的监管,构建生态监测网络,优化生态建设的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自然环境的自我修复能力,切实提高生态维护和建设的质量。
构建生态平安体系。要对划分的维护区实施严格维护,加强全市重点区域生态维护和建设。强化维护和管理能力建设。以维护重要生态功能为导向,整合生态维护与建设工程,优先实现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维护与恢复。
重点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的建设。控制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城乡统筹。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以激励为主,完善目标责任制,不时强化农村环境治理与保护。
集成三大体系、实现三个转变。建立完备的监测预警、完善执法监督和环境管理支撑等三大体系。实现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由惯例达标向全面达标、由注重硬件向全面提升、由齐头并进向重点扶优的三个转变。建设一支适应新时代要求高素质的环境监管队伍,5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建立与新时期环境维护任务需求相匹配的环境监管能力体系为目标。为环境改善保驾护航。
制定有利于发展绿色经济的产业政策,6节能减排与我市绿色经济建设。以调整能源结构和发展绿色经济为基础。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和生产设施;项目审批和市场准入方面向发展绿色经济倾斜;实行大力度扶持绿色产业、绿色产品的激励政策。
为环保工作分区控制、分类指导奠定坚实基础,7分区维护管理。以规划环评为抓手。为引导我市经济科学、合理、有序发展提供空间。
科学制定开发方向与规模;以环境容量为基础实行总量控制,重点开发区内推进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和主导产业、重点行业发展规划环评。保证环境质量达标;明确环境准入政策,推动清洁生产;加强开发区域的生态建设力度,提高生态承载能力。
推行局部重污染行业退出政策;全面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政策;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与强制淘汰政策;限制开发区实行特殊行业的维护政策;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优化开发区内严格污染物排放规范。对敏感项目举行听证会;提高环境维护进入门槛,推行行业退出与限批政策。
五、政策与措施
为了确保“十二五”乡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的实现,新的环境形势下。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创建节约型社会和发展节约型经济。为此,十二五”期间,必需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目标责任制。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以历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生态建设和环境维护列入主要的议事日程,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乡村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乡镇、各部门要依照本计划的要求,精心组织好规划各项重点任务的实施。发改部门要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商务、教育、科技、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要从政策、资金、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国土、建设、水利、农业、环保、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分工,明确责任,通力合作,加强行业指导和项目管理;其它各相关部门也都要积极参与,全力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生态建设和环境维护工作的监督。
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2运用经济、科技、法律、行政等综合手段。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及时出台一些力度较大的经济政策,引导各类要素资源按市场规则进行配置。统筹考虑,逐步提高资源产品的价格;提高那些环境污染型产品进入市场的门槛”防止其进入市场低价竞争。积极发明条件,全面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置收费政策,合理确定收费规范,逐步达到弥补合理利息略有盈利水平;逐步提高排污收费规范,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加大科技扶持力度,鼓励污染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进行清洁化改造,从生产全过程控制污染的发生,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不上和坚决淘汰,采取法律手段促进污染企业在公平的环境利息下公平竞争。对乡镇实施绿色GDP考核,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内容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对重大污染问题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手段,促进问题的解决和落实。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危险废物实现物业化管理的根本要求就是要通过物业企业的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活动,实现单个企业所无法完成或者很难实现的要求。
1.1有利于保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获得较好的处置效果危险废物物业化的处置设施一般都拥有较完备的专业技术、设备和管理力量,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独立运作的管理体系,才能保证其正常运转、发挥作用。同时,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和处置条件,认定和扶植一些专业化的集中处置企业,才能使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有强大的技术和设施保障。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环保部门创新工作机制,由环保部门牵线搭桥,引导处置企业进入废物产生企业对危险废物实行物业化管理,针对不同的危险废物进行现场处置。这种做法不仅避免了废物产生企业因找不到合适的处置企业而使危险废物外流,而且明确了处置责任,确保了处置质量,也便于环保部门随时进行监管,值得借鉴。
1.2有利于准确定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服务对象,明确服务范围与很多废物产生企业找不到合适的处置企业一样,很多处置企业也常常处在“吃不饱”的状态。这种状况一方面容易导致危险废物外流,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环保产业的发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积极探索这方面工作,尝试在不同行业的企业中进行危险废物的物业化管理试点,明确由不同处置能力的企业分别进行危险废物处置,由持有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全程为企业服务。处置单位除负责填单、处置、转移等工作外,还承担了产生危险废物单位的现场清理、清扫工作,有效地控制了这些污染物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提高综合利用率,从而减少进入环境或需要处理的废物量[3]。实行危险废物物业化管理,不仅是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模效益的具体要求,也是危险废物科学化管理的需要。产生量小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不仅存在规模效益的问题,也会因为处置设施的增加、技术管理人员的增加导致企业运行成本的增加,同时,危险废物产生者自己处置也增加了管理部门的管理难度和社会管理成本。黑龙江省产生危险废物来源主要集中在废矿物油、有机氰化物废物、废酸、医药废物、精(蒸)馏残渣等五类重度危险废物,总量占危险废物总产生量的75%。对于辖区内生活、科研、教学等社会源危险废物以及产生量较少的企业的危险废物,以及产生量较少或没有能力自己处置危险废物的中小企业考虑较少,离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全部处置和零排放的规定相差甚远。通过实行危险废物物业化管理,可以掌握和控制危险废物的流向,从而便于监督管理。
1.3有利于危险废物营运企业实现专业化和市场化危险废物处置实行物业化管理,有利于向专业化、产业化发展,从而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危险废物处理企业与传统的产品制造业有很大区别,在其发展与运营过程中没有产品产生,更重要的是担负着对社会和环境的重大责任。只有使废弃物处置企业走产业化经营之路,也就是发挥各企业现有的处置设施的作用,使各企业自建的处置设施在处置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的同时,鼓励和允许各企业依规定条件将自己剩余的处置能力和设施向其他单位开放,接受并处置其他单位的与自己的处置条件和能力相配的危险废物,即开展委托处置、有偿服务,市场机制直接贯穿危险废物收运、处理、处置和再生利用的全过程,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才能不断地创造社会价值,调动它的积极性,使其走上良性的发展道路。
2危险废物实现物业化管理的建议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8-0065-03
[基金项目]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上海市电子废弃物管理机制研究”(批准号:沪人[2005]105号;沪科[2005]171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联合课题“长江三角洲地区电子废弃物一体化管理研究”(批准号:2008SBF001)
[作者简介]邹松涛,上海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07级产业经济专业硕士生,研究方向为资源、环境经济及政策。(上海 200444)
一、上海市电子废物的来源及特点
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产品或设备、报废的半成品和下脚料,在产品或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品,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产品或设备。电子废物涵盖了生活、生产两大领域,可回收物质包括电路板、金属部件、塑料、玻璃等几大类。
上海市电子废物的来源分为工业源和社会源。
工业电子废物多来自电子电气设备制造企业,具有排放者相对集中、排放数量较大、排放量及频率固定的特点。上海电子产品制造业工业总产值在全国名列第3,仅次于广东和江苏。其电子电器产品在全国所占的比例相对也大,微型计算机产量上海占26.9%,北京占8.0%;打印机产量上海占44.2%,北京占2.O%。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是上海的支柱产业,截至2007年底,全市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有1554家,当年信息产品制造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8.52%。其中,电子计算机制造总产值占信息产品制造业总产值的53.94%,集成电路制造业占7.12%,通讯设备制造业占9.02%。这些企业多集中在金桥、张江、闵行、漕河泾等工业园区内。
上海市工业电子废物的上述特点使得工业电子废物的回收相对易行。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清洁生产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危险废物防治办法》等,上海的电子电器产品制造企业与专门的固废处理企业签订了相应的回收处置合同,并由环保部门按照预防为主、集中控制、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管理。上海惠普有限公司、上海理光传真机有限公司、上海飞利浦电子元件有限公司等近200余家电子电器产品制造企业与上海新金桥工业废弃物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回收处置合同,以达到工业电子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来自社会源的电子废物主要包括各种家电、电脑及附件、通讯产品、办公设备等,具有排放者相对分散、单位排放量小、排放频率低的特点。对这类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置以及再利用资源化建设,国内正在探索之中。2003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确定了浙江省、山东青岛市为国家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省、市,2007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审理并原则通过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草案)》。
笔者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或电子电气设备”称之为“生活电子废物”,具体包括废旧家电、影音设备、电脑、手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等。本文中主要针对上海市“四机一脑(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脑)”的回收处置渠道与模式进行了实地调研。
二、上海市电子废物回收处置现状
通过对电子废物的相关监管部门、旧货市场(又称二手市场、调剂市场)、电子电器零售商等的实地调研,了解到目前上海市生活电子废物的回收渠道主要是“个体回收户上门收购”,回收模式主要是“有偿回收”。上海市现存的5种回收渠道,2种回收模式,并没有引导生活电子废物流向有环保资质、无害化处理能力的正规企业,而是经旧货市场中转最终流向“地下拆解工厂”、“家庭拆解小作坊”和欠发达地区(如下图)。
具体的,上海市电子废物有5种回收渠道:个体回收户上门收购、旧货经营业主坐地回收、零售商“以旧换新”、通过社区废品收购站回收、机关事业单位统一交投。2种回收模式:“无偿交投”和“有偿回收”。
综合上述上海市的生活电子废物回收处置现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一)回收体系已自发产生
这个体系是“生活电子废物排放者到个体回收户,再到旧货经营业主,最后到处理处置企业”,但由于利益的驱动,上述体系并不流畅高效,大量的生活电子废弃物流入“地下拆解工厂”和“家庭拆解小作坊”,而非流向正规企业,造成环境污染,资源浪费。
(二)旧货市场在回收渠道中占有至关重要的位置,但旧货市场的规范仍处于无序空白状态
对旧货交易(包括二手电器的鉴定,二手电器的来源、去向等)没有真正的监管和监管者。旧货市场是生活电子废物的中转站,通过旧货市场生活电子废物并没有流入正规的处理企业,而是流向了“地下拆解工厂”和“家庭拆解小作坊”。从事二手电器收购出售行业的“门槛”很低,只需由工商部门批准,并没有相应的环保技术资质认定。2006年商务部通过了《旧货品质鉴定通则》、《旧货品质鉴定――旧家用电器》2个行业标准,但行业标准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且实施上主要通过中国旧货协会来负责完成,在强制性方面存在很大问题,执行更是无从说起。
(三)末端处置体系基本完备
无论是固废、危废、工业废物,还是一般废物上海市均有完备成熟的处置技术及体系,但苦于“货源(电子废物)不足,生产能力闲置”。
截至2003年,获得《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就有74家,处理范围几乎覆盖国家危险废物目录中的所有项目,其中5家具有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废旧电子电器的能力,仅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有限公司一家的年处理量就为1万吨。2007年7月全国最大的危险废物焚烧装置在沪建成投入运营,其焚烧炉的尾气排放及处置已达欧盟标准。
三、上海市电子废物回收处置体系的构建
(一)建立有偿回收为主的多主体、多渠道、开放式回收体系
首先,应实行“有偿回收”。日本对于废物排放实行“谁排放谁付费”原则,不但认为废旧家电是无价值的,而且在废弃时还要支付相关费用。欧洲也根本不存在回收废旧家电的“流动大军”和大量的二手家电交易市场。但在我国“废旧家电是有价值的”已经是普遍共识,再加上城乡消费水平的差异,各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使得二手家电的需求依然存在而且巨
大。因此,“无偿交投”、“付费排放”目前在我国都尚无实施的群众基础。而“有偿回收”既符合中国的消费观念,也利于回收处置体系建设的市场化运作。
其次,应构建“多主体、多渠道、开放式”回收网络。“多主体”是指由废物排放者到最终无害化处理企业之间,存在多个回收主体。“多主体”不是人为设定的,而是符合市场需求自发形成的。“多主体”不但能满足废物排放者位置分散、数量众多、排放量少、排放频率相对低的特点,也能满足处理企业大批大量运输处理的要求,实现收集、运输、处理的总成本最小化,具有规模经济效益。
“多渠道”是指从废物排放者到最终无害化处理企业之间具有多种途径。“多主体”的存在决定了回收网络的“多渠道”,家庭可通过个体回收户上门收购,也可到社区回收站,家电维修店有偿交投,还可到零售商处“以旧换新”。生产商可通过售后服务网点回收,处理企业可通过专职的回收公司,或自建回收网点进行回收。上述多渠道视其经济效益由各市场主体自发完成。
“开放式”是指回收体系是依靠市场力量建立和运行的。政府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引导、监管权力,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指定或建立各级回收者。引导生活电子废物最终流向具环保资质、无害化处理能力正规企业的是价格杠杆而不是政府干预。
(二)规范化管理旧货市场
1.实行废旧电器回收、处理许可证制度。对废旧电器的回收公司、旧货经营业主和处理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及登记。可设置废旧电器收集许可证、处理许可证、收集处理综合许可证3种。凡获得收集许可证的企业只能进行废旧电器的收集、运输、仓储,并保证将收集到的废旧电器售给具有处理许可证和综合许可证的企业,不得进行拆解、销售活动。凡获得废旧电器处理许可证与综合许可证的企业可对废旧电器进行集中拆解、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并保证不可资源化部分的填埋与焚烧。凡获得综合许可证的企业可同时展开上述回收许可证、处理许可证涉及的全部业务。
2.实行二手电器登记、标识制度。要严格区分废电器与旧电器。废电器严禁进入再流通,只能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旧电器电实行登记、标识制度。具备检测维修能力,且维修后的电子电器产品能达到质监部门标准的废旧电器回收、处理企业(包括旧货经营业主、专职回收公司、综合回收公司、处理企业),才有权使用“旧货”、“再利用产品”的标识。收集到的旧电器经检测维修贴上“再利用产品”标识后,才允许进入合法的旧货市场。废旧电器回收、处理企业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其检测维修产品的数量、类型、去向;回收且销售旧电器的旧货经营业主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其销售的旧电器的来源、类别、数量,并承担售后服务责任。
(三)推行“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
“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v,EPR),其核心是“谁生产,谁负责”,即产品消费后回收、处理以及再利用责任从由政府承担转向由生产者承担,将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产品消费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阶段。简单讲,就是产品生产者要负责消费后产品的回收、处理、再利用。目前,在日本和欧洲等国践行的“延伸生产者责任”回收处理模式有以下3种:
1.生产商独立回收、处理。该模式是指生产商自建回收网络、处理工厂,独自负责其产品的收集、拆解、无害化、再利用。即生产商自行承担消费后产品回收处理的实物责任和经济责任。如惠普的“星球伙伴(Planet Partners)回收与再生计划”形成了惠普产品的全球回收网络。
2.行业联盟负责回收、处理。该模式是指行业中若干生产商自愿结成联盟,由联盟来承担消费后产品回收处理的实物责任和经济责任。这个联盟被称为“产品责任组织”(Product Responsibility Organization,PRO),PRO通常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按企业化模式运作,一般有商业协会组建,企业加盟。PRO可以自己组建电子废物回收公司和处理工厂,也可以选择已有的回收公司与处理工厂。生产商则可以选择一个加盟费用比较低的PRO,由PRO来履行延伸生产者责任。比如,东芝、松下在日本北九州联合建立的日本家电再利用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产品责任组织。
3.第三方回收、处理。该模式是指生产商将自己应履行的延伸生产者责任委托给第三方(回收公司或处理企业),由独立的第三方来承担消费后产品回收处理的实物责任和经济责任。这个第三方企业被称为“产品责任提供商(Product Responsibility Providers,PRP)”。比如,欧洲最成功的再循环企业之一――MIREC Recycling,原先是荷兰飞利浦公司上世纪70年代建立的处理废弃电子产品的附属企业,至上世纪90年代,该企业从飞利浦公司独立出来,目前已成为一个与30多家国际电气品牌合作的专营电子废弃物处理公司。
依据上述3种模式,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在上海市乃至长三角地区率先推行“第三方EPR制度”。第三方可以是专职回收公司,也可以是综合回收公司(兼有回收、处理两个职能),还可以是非营利性独立的行业协会。具体这个“第三方”采用那种形式,由市场需求结合政府意愿视实际情况而定。
国内家电行业已进入微利时代,行业平均利润率只有5%,生产商自建回收、处理体系所带来的高昂费用,潜在技术风险,使许多国内生产商望而却步。在这种情况下,形成废旧电器回收、处理行业联盟的可能性也很小。因此,现阶段承担生产商EPR责任的“第三方”应是具有环保资质、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处理企业。
上海市工业基础设施、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完善,无论是处置固废、危废、工业废物、一般废物均有完备成熟的技术及体系,这为推广“第三方EPR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利用现有的处置体系,避免了重复建设,保证了集中统一处理。第三方回收公司或处理企业或行业协会凭借技术、信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可实现回收处理集约化、效率化的规模经济,生产商则可通过委托――关系锁定延伸生产者责任成本,专注发展主营业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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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聪颖,杨婷婷.上海市电子废弃物现状评述与改善对策[J].中国科技信息,2008,(17).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村环境污染逐步加剧,生态破坏日趋严重,使农业环境受到严重冲击,农民利益受到极大伤害。农村环境问题却日益突出,特别是环境污染严重,己成为21世纪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也制约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加快治理农村污染及农村经济建设的步伐,积极探讨对其进行治理的对策。
1农村环境问题根源及现状
1.1规模化养殖污染严重
近几年来,由于禽畜养殖业从农户的分散养殖转向集约化、工厂化养殖,禽畜粪便污染面明显扩大,已成为主要的污染源之一,并引起城乡普遍关注。据调查,养殖一头牛产生并排放的污水超过22个人生活产生的污水,养殖一只猪产生的污水相当于7个人生活产生的污水。畜禽粪便年排放量已达19万吨,相当于工业固体废弃物年排放量的2.4倍。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是农民致富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由此带来的是集中、高密度养殖,其产生的污染往往超出了环境容量。早在1995年,我国牲畜总排污量就已达25×108t,是工业固体废物年排放总量的3.9倍,只有少量的牲畜排泄物在进入水体前被处理过。
1.2人口压力过大
我国农村地区人口迅速增长和需求急剧膨胀,加剧了生态环境要素的改变,加重了以水土流失为核心的生态环境问题。维持人口增长、提高收入造成了对资源需求的大幅增长,人们不断提高资源利用强度、扩大资源利用范围,从而导致滥垦、滥伐、过牧等现象,使环境因不断超载而遭到破坏,出现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
1.3土壤污染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已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百姓身体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0.1亿hm2,污水灌溉污染耕地216.7万hm2,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13.33万hm2,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其中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土壤污染危害巨大。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在农作物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引发各种疾病,最终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对生态安全构成威胁。
1.4化学肥料造成的污染
我国化肥施用量居世界第一位,单位面积使用量居世界中等水平,但我国化肥利用率平均只有30%~50%,这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环境也造成一定污染,对土壤、水、生物、大气及人体健康也产生了严重危害。同时,由于农药的过量和不当使用,不仅造成资源和能源的大量浪费,而且其在土壤和作物中大量残留,造成农产品品质下降,有些甚至危及人类健康。化学肥料替代有机肥料造成的污染随着农业的发展越来越严重,烈性农药成本低、效果大,厂家商家有利,农户使用方便,所以屡禁不止,使用这类农药后,暴雨冲刷,必然形成大面积污染。
1.5生活污染
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全国约4万个乡镇中绝大多数没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在60多万个行政村中,绝大部分污染治理还处于空白。据初步调查,全国农村生活垃圾年产生量2.8亿t,露天堆放量超过30%,平均处理率为20%左右,绝大部分生活垃圾未经处理,不仅成为蚊蝇的孳生地,也成为地表水和地下水重要的面源污染。全国农村生活污水年产生量90多亿t,平均处理率15%左右,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1.6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乡村企业污染加剧
城市工业生产的“三废”和市民生活产生的废物,未经妥善处理排入环境,同时,许多能耗大、污染重的化工、造纸等企业,在城镇中难以立足,利用农村环境管理力量薄弱和农民致富心切,纷纷下乡进村。因此,乡村企业多为电镀、印染、造纸、化工、炼焦、炼磺和制苯等重污染行业,这些企业往往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此外,我国乡村企业在改革开放初期一哄而上,没有配套的技术经济政策引导,具有盲目性和随机性,呈现“多、小、散”的格局,布局不合理,不利于污染集中治理。此外,工艺陈旧、设备简陋、能源消耗高,绝大部分企业没有污染防治设施,乡村企业没有形成规模经济,无力承担污染治理费用。目前,乡村企业污染占整个工业污染的比例已由20世纪80年代的11%增加到45%,一些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已接近或超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一半以上。
1.7生态环境
农村地区乱采滥挖、超载放牧、围湖造地、毁林开荒等行为依然存在,生物多样性减少,外来有害物种入侵加重,农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威胁国家生态安全。目前,全国水土流失占国土总面积的比重达37.8%。土地荒漠化、沙漠化速度加快,现有荒漠化土地2.636亿hm2,占国土陆地面积的28.3%,而西部地区最为严重,其荒漠化土地占全国的比重达97.8%,沙漠化土地占全国比重达95.6%,每年因土地荒漠化和土地沙化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40亿元,近4亿人的生产生活受到影响。
2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对策
2.1加强农村环境政策体系创新
现行环境政策是在工业和城市污染防治的基础上建立的,由于农村和城市环境特点不同、环境问题的根源不同,其在农村的作用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因此,必须对现行环境政策体系进行创新:①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用计划、立法、市场等手段促使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进行利益补偿。当前,城市产生的污染向农村转移,城市作为一个整体并没有对农村进行生态补偿,这对农村非常不公,应将城乡之间的生态补偿上升到区域整体之间,并介入政府行为,增加可操作性和政府的认同。②逐步建立引导性环境政策体系,我国农村生产生活单位日益细化,对大量分散的生产行为进行环境监督不切实际。所以,环境政策由管制性向引导性转变是农村环境保护的必由之路,要用市场经济等手段引导农民自觉采取有利于环境的行为。
2.2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由于多方面的因素,目前我国农民的整体素质水平还很低,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对环境保护缺乏迫切的要求和污染后果的危机感。因此,人为的、随意性的破坏环境问题十分突出。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培养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2.3加大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力度
①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鼓励建设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通过传统农业向生态农业转变从根本上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
②推广农业生产规模制定政策,鼓励土地由分散经营向集中经营转变,由农户经营向农庄经营转变,努力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不仅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更主要的是有利于农业面源的污染控制。
2.4从农村环境治理上控制生活污染
当前,农村生活污染控制的重点应该放在环境治理上,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应操之过急。对于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实力及技术手段的欠缺,一味地采用城市环境处理体系显然是不现实的,必须针对农村地区的资源与环境条件,开发推广切实可行、因地制宜的、较低成本的处理技术,然后共聚财力,分级实施。
2.5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己成为制约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①强化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综合治理,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工程,积极发展农村沼气,使畜禽粪便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同时,加强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保护,合理确定养殖容量和捕捞强度,并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防治示范教育。
②要有效地控制工业“三废”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加强资源与环境的监测与管理,坚决控制出现新的污染源。
③农业本身要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化学物质,通过采用生物防治病虫害的办法和大量增加农家肥、种植绿肥等办法,减少化学物质的过量使用,实行有机肥和无机肥相结合,进而减少对土地、水源的污染,提高土壤肥力和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2.6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应是农村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因而应切实有效地进行制度安排。①加快排污管网系统和垃圾清运、处理系统的建设。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转变观念,通过各种途径多渠道利用资金,除将环保投资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外,在逐步加大环保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的同时,还应积极利用社会资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③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通过合理的价格体系,征收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多渠道加大环保投入。
3结束语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制约农业持续发展、威胁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农村稳定。我国环境质量的恶化与环保产业发展滞后也有一定关系。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已经是迫在眉睫的大事,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需求,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不仅能有效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而且可以通过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投入有效启动市场,带动经济增长,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参考文献:
0 引言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 EKC)是Grossman和Krueger在1991年提出,他们在对42个国家的经验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后得出,大多数的污染物与人均GDP之间存在着倒“U”型关系,即环境质量会随着经济的增长而不断恶化,在达到一定程度以后,会随着经济的增长而逐步得到改善[1]。
图1 经济增长与环境质量的库兹涅茨曲线示意图[7]
在EKC提出来以后,不同的学者对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实证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一部分的研究成果证实了EKC存在。Panayotou的研究表明,二氧化碳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典型的倒“U”关系[2]。吴玉萍等对北京的实证分析,得出北京的经济增长与环境质量之间存在着倒U关系[3]。马树才和李国柱的研究也表明,我国工业废弃物排放量与人均收入间存在倒“U”型结构[4]。
而另一部分学者的研究成果则表明,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并不一定呈现标准的倒“U”形关系。谢贤政等对安徽省的研究表明,经济增长和工业环境污染指标之间表现为线形相关关系、不是EKC。沈满洪和许云华对浙江省的研究(2000年)也表明,浙江省工业三废排放量、人均工业三废排放量与人均GDP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呈“N”型,即浙江省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的环境变迁不同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工业化时期的特征。
1 沈阳市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概况
沈阳市是辽宁省省会,东北地区的中心城市,同时也是中国七大区域中心城市之一,是中国最重要的装备制造业基地之一。2010年4月,沈阳经济区获得国务院批准成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是第八个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沈阳市近些年经济增长迅速,GDP总量由1995年的673亿元增加到 2010年的 5,017亿元;人均GDP由1,995年的10,017元上升到2009年的54,654元。特别是2003年国家实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以来,沈阳市GDP及人均GDP的增长率都持续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GDP总量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人均GDP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5个百分点。
沈阳市经济的快速增长也给沈阳环境带来了压力。特别是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以来,第二产业的发展速度明显高于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速度,自2007年开始,第二产业重新成为沈阳主导产业,而且所占经济的比重逐渐增大。现在,沈阳市一、二、三产业的比例已由1995年的7.6:42.3:50调整为2010年的4.6:50.7:44.7。因此,通过对沈阳市EKC的研究有利于沈阳市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作一个全面的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2 研究数据选取及模型建立
2.1 数据选择
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本文选取了工业废水排放总量、工业废气排放总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和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4个指标来反映沈阳市环境质量水平;选取人均GDP来反映经济的发展状况。采用工业废水、废气污染排放总量是基于以下考虑:虽然按照国家要求,工业废水、废气应该做到达标排放,但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并没有能够做到完全达标排放,企业偷排现象时有发生,因此,选用排放总量更能反映工业对环境造成的压力。对于工业固体废弃物来讲,本文选用的是工业固体废气物的产生量而非排放问题,因为并没有准确的数字反映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而且固体废弃物在堆放、利用过程中极易产生二次污染,因此采用产生量更准确也更能符合现实要求。
表1 沈阳市1993-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人均GDP
数据来源:1995-2011年《沈阳统计年鉴》
2.2 模型建立
参照已有的研究文献,研究经济增长与环境质量之间关系的计量模型有多种形式[5,8-10]。本文同时选用对数模型和多项式模型对数据进行拟合检验,最后在所得结果中选取拟合程度更好的作为最优结果。模型如下:
LnY=β0+β1lnX+ε (1)
Y=β0+β1X+β2X2+β3X3+ε (2)
Y表示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产生量),X表示人均GDP,β0、β1、β2、β3为模型参数,ε为随机误差项。模型(1)中β0、β1都不为零时,环境质量与经济增长之间呈现倒“U”型关系;在模型(2)中,β1、β2、β3的不同取值,环境质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具体关系如下:
1)当β1≠0,β2=0,β3=0时,环境状况与经济增长之间呈现线性形关系;
2)当β1>0,β2
3)当β10,β3=0时,环境状况与经济增长之间呈“U”型曲线关系;
4)当β1>0,β20时,环境状况与经济增长之间呈“N”型曲线关系(即先上升,后下降,再上升);
5)当β10,β3
6)当β1=β2=β3=0时,环境状况与经济增长之间为一条直线,即环境状况不受经济增长的影响。
3 实证结果及分析
在EXCEL及Eviews软件系统的支持下,根据沈阳市1995-2010年的统计数据,对主要污染物排量及人均GDP进行回归分析,所得计量结果见表2。
表2 沈阳市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之间计量模型模拟检验结果
从表2中可以看出,工业废气排放量与人均GDP的拟合程度不强,R2只有0.381;但工业废水排放总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等三项指标都与人均GDP的拟合程度都很好,R2都大于0.7,能够很好地解释经济增长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
3.1 工业废水排放总量与人均GDP的关系
工业废水排放总量与人均GDP的三次函数模型中,β10,β3
“九五”期间,沈阳市对环境保护保持了高度的重视,把环境保护作为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在执行国家实施的 《“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中,加大了对污染源达标的监管力度,要求一些重点企业要做到污水达标排放,对一些造纸、钢铁等污水排量大户进行技术改进,同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关闭了一些浪费资源、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在《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项目中,积极治理流经沈阳的浑河河段。到2000年底,辽河流域97.6%的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先后建成日处理40万吨的北部污水处理厂和日处理10万吨南部污水处理厂,使得沈阳工业废水防治取得有效进展。但是污染达标率比较脆弱和不稳定,从2004年开始,污水排量又缓慢上升。监管力度降低是造成反弹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新污染企业的出现和现有企业的偷排也是反弹的重要原因。
3.2 工业废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与人均GDP的关系
工业废气排放量和人均GDP基本呈三次曲线关系(R2=0.381),但拟合程度并不高,因此在拟合曲线上也并不能很好地反映工业废气排放量的变化趋势。但在图6的年际变化中,可以看到1996-2004年,工业废气排放量一直较平稳,在2004年后出现较大波动。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与人均GDP的三次模型中,β10,β3
3.3 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与人均GDP的关系
由于α1、α2都不为零,根据模型(1)可知,工业固体废弃物与人均GDP之间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倒“U”型曲线关系,也即符合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但由图5可以清楚地看到,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正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年递增,而且还尚未出现拐点。
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是由于产业结构的原因。虽然近些年来,沈阳市顺应时代和经济发展的趋势,在国家《十一五规划》、《十二五规划》的指导下,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并着重发展现代服务业,力求将沈阳打造成东北的金融中心。但沈阳长期以来是以第二产业作为主导产业,2010年,沈阳的三次产业结构为4.6:52:43.4,2020年三次产业的结构预期也依然是以第二产业为主,结构比为4.2:52:44。另一方面,沈阳市虽然在“九五”和“十五”期间加大了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但是主要投资工业废水和工业废气方面的防治,而在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的防治方面力度并不大。2001年,污染治理资金为4839.4万元,废水、废气方面的资金分别为2319.3万元、2404.7万元,固体废弃物的资金仅为95.8万元;2002年8688万元的污染治理资金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三方面的资金分别为5573.5、3592.7和324.8万元。工业固体废弃物的防治始终投资不足。
4 结论和建议
4.1 结论
本文通过对沈阳市的实证研究,可以得到以下结论。首先,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物排放量之间的关系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标准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即倒“U”型曲线,只是其中一种表现形式。本文中,只有工业固体废弃物与人均GDP之间呈倒“U”型关系,而工业废水、二氧化硫均与人均GDP之间呈“三次线性”关系。其次,环境状况并不一定会随着经济的增长而自然改善,产业结构的调整、环境政策的变动、技术水平的变化等都会对环境产生影响,因此对沈阳市而言,政府有效的环境政策、投资等措施将成为改善环境,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
4.2 建议
第一,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资力度。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环保投入要占到国民总值的1%到1.5%能有效控制住环境污染;达到3.0%时,能使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根据2008年的统计数据计算,沈阳市在环境保护上的投入达到2.0%,仅能够控制环境污染,若要改善环境状况,必须再继续加大投资。长期以来沈阳市在工业“三废”上的投资比例不够合理,绝大部分的资金被用于治理废水和废气,在固体废弃物防治的投资上只占全部投资额的很小一部分,使得固体废弃物污染日益严重。
第二,推进技术创新。沈阳市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三次产业比例维持在3.4:50.5:46.1的水平,仍然以第二产业作为主导产业,因此通过技术引进、吸收和加强自我创新,能够在有效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保护沈阳市生态环境。
第三,推动环境保护的市场化运作。政府通过建立科学的资源、污染排放的产权市场和交易机制,形成“排污者支付成本、治污者赚取利润”的利益导向,并且积极推进环境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构建环境价格体系,使市场真正引导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彻底改变环境资源被长期无偿使用,环境保护完全由政府负责的局面。
第四,继续深化改革现有监管体制。首先,加强地方法规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的标准,同时在不同现有法律抵触的情况下,授予环保局更加严厉的环境执法权。其次,将环境保护指标纳入政府考核制度,防止一些部门为了追求短期、局部利益而不顾长期、整体利益。现实中,一些部门为获得短期经济效益,而对一些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保护。第三,扩大市民在环境事务上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沈阳市现有的监管体系,由于督查力量不足,使得一些非法排污企业“一查就关、一走就开”,难以根治,而广大市民作为环境的最大利益相关者,为了自身及家人的健康,有动力、也有效率去监督相关部门和企业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第五,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从源头上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做到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产出,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真正做到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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