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12-11 14:37:54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环境行政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环境行政论文

篇(1)

上述当然并未穷尽所有由环境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所谓“环境行政处罚”种类,但上述行为是否从性质上真的全都属于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设置的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这样大量的环境行政处罚种类和方式的设置是否都符合环境管理的科学规律?是否达到了处罚设置的功能和目的?改变目前环境立法处罚种类设置的混乱和无效率,将对准确认定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保证环境行政处罚的准确适用,提高环境管理效率和效果有着重要意义。

2界定环境行政处罚种类与其他行政行为

由于大量的环境立法并没能从行政法理上准确把握住行政处罚的内在特性,而一概在“罚则”或“法律责任”章目之下给予笼统规定,致使理论认识和环境执法都对环境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行为的边界存在一定模糊性。如果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属于环境行政处罚,那么行政机关就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法定、事先告知、举行听证等要求,如果进入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同样将按《行政处罚法》的标准来作合法性审查。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其他行政行为,那么它就受其他法的调整,如《行政许可法》或未来制定的《行政强制法》调整。因此首先界定环境行政处罚与非行政处罚之界限,不仅为行政法理问题,更关乎环境行政执法实践。

2.1环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约束或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保障;行政处罚是一种最终处理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程序行为。

根据这一界线,我们就会发现,在本文第一部分所初列的“环境行政处罚”形式中,有些则不属于“环境行政处罚”,而是“环境行政强制措施”。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7条“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制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46条“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等。

2.2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执行罚

行政执行罚系指因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对其实施另一个处罚,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直到达到前一处理决定被履行时为止。从目的上说,行政处罚是旨在直接制裁一种违法,而行政执行罚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前一个处理决定而实施的保障性措施;从行为持续性上看,行政处罚是一次性的,而行政执行罚是持续性的;从行为性质上说,行政处罚属于“基础行为”,行政执行罚则属于“执行行为”,两种行为所处的行为范围领域是不同的;从被规制的法律上看,行政处罚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而行政执行罚则受将要制定的《行政强制法》的调整。

由此可以分析,本文第一题所列“征收滞纳金”“交纳滞纳金”从本质上属于行政执行罚,因为它们都是当事人因不履行前一行政法上义务而引起的后果。

2.3环境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违法

当发现当事人有违法情景时,行政机关在对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同时有权利和责任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这是《行政处罚法》第23条所明文要求的。但是,实施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环境违法完全是两类不同的行为,彼此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制裁,而责令纠正违法是对违法状态的一种处理;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惩罚,而责令纠正违法是对违法现状的一种修复;从行为属性上讲,责令纠正违法是一种行政命令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鉴上,在本文中所列的“采取补救措施”“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开垦”“排除妨碍”等均不属于环境行政处罚,而属“责令纠正违法”之行为范畴。在实践中,有的环境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将责令纠正违法作为一种处罚的种类表达,则是错误的。

3矫正环境行政处罚中罚款设置的泛化

我国每一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几乎都有“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方式的规定。当然,罚款较之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处罚对行为人的影响相对较小;但环境行政处罚中罚款设置泛化原因之一则是非正当化的立法取向(如增加部门收入),加上有些罚款设置本身也不符合环境管理的科学规律,导致罚款设定低效益或者无效益,威慑功能受到限制,有必要给予矫正。

3.1矫正罚款设置中的非公正性

环境法律法规中虽设置了大量的“罚款”处罚方式,但细究之下,部分内容设置有待补充和完善。不妨举例说明:《排污费使用和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应处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但在实践过程中,违反排污收费行为的罚款数量是各不相同的,小到几百元钱,多至上万元,如果一概以罚款1~3倍而论,有时罚款数额差距则很大,易造成处罚不公正等现象的出现。这种情况下,应进一步明确罚款范围,可借鉴《刑法》的立法,将罚款范围分为几个层次,即对于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排污费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3倍的罚款;排污费数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2倍的罚款;排污费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的罚款,

3.2增强罚款设置的威慑性和代价性

环境立法中罚款设置的泛化和缺陷已经降低了罚款设置的威慑性和代价性,甚至罚款凭证成为行为人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合法通行证。如罚款设置存在的普遍现象是部分处罚的额度太低,一般罚款额在20万元以下。有的大型造纸企业治污设施每日运行费用在10万元左右,而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仅10万元,企业宁愿受罚也不愿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更高,严重影响了执法力度。

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和连续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尽量避免轻易设置罚款,转而使用能力罚,可以选择适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暂扣许可证、执照的处罚,直接督促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直至违法行为消除,这对于提高行政执法的实际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行为人适时恢复原来的行为或者资格、能力留有一定的余地,避免简单处以罚款所产生的罚款凭证成为行为人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合法通行证的情形。

4完善行政处罚之间及与非行政处罚的关系

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种类应当是让每一种处罚方式都能承担最符合其设置目的之职能而使环境行政处罚方式和非行政处罚方式形成系统性和协调性,这也是保证环境行政处罚有效运行的前置条件,从该角度出发,应对下列两个方面给予完善。

4.1设置“通报批评”这一申诫罚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将行政处罚的种类列为七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罚,而“其他行政处罚”这一特殊的种类必须由法律和行政法规直接规定,显然“通报批评”未被列入《行政处罚法》第8条,也没有被环境法律、行政法规创设。但问题在于,在现实中却有不少行政法规以下的规范,如地方性法规,直接规定了“通报批评”或“在媒体上公开”等,如《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

本文以为,从以下原因考虑可通过环境法律和行政法规设置这一申诫罚形式:(1)“警告”的处罚方式《行政处罚法》已将其列为第一种处罚种类,作为申诫罚与“通报批评”具有相同或雷同的处罚功能;(2)对当前部分地方立法对“通报批评”的“违法”创设也可通过上位环境法律法规的设置给予解决;(3)“通报批评”作为精神罚或者影响声誉罚,是环境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从而对违法者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这种处罚方式对于纠正环境污染危害较小,或者初次环境违法行为具有适用价值。

4.2体现行政处罚现差别及与非行政处罚的连续

目前环境行政处罚种类之间地设置缺乏差别性,没有区分不同环境违法行为的个性,如几乎凡环境违法行为均不加以区别的设置了罚款。此外,一些非行政处罚方式,特别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缺乏后续监督和处罚或设置连续性的处罚方式不当,如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可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该条设置的罚款方式并不科学,对于限期治理没有达标者给予罚款的后续处罚设置,显然又陷入为罚款而罚款的误区,难以体现出行政处罚的功能和效用。

篇(2)

在我国,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依托于“空白刑法”这一特殊立法技术来完成。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二:

1.保持刑法稳定性的需要。

任何一部法律都需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朝令夕改只会使人们产生一种不确定感从而无所适从。要保持刑法的相对稳定性,就不能动辄对原有的条文恣意地进行增删或改动。而使用“空白罪状”这一立法技术后,就可以实现对某一行为违法与否交由行政法律规范来衡量,从而最大程度上保持了刑法的安定性。

2.是弥补刑法滞后性不足的需要。

法的安定性要求必然导致法律呈现滞后性的“诟病”。环境领域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发展变化较快,而罪刑法定原则又要求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在环境刑法领域就会出现法律规范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通过使用“空白罪状”,将环境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委托给较为灵活的环保行政法律规范,这样做有利于适应形势的变化,顺应了打击新型环境犯罪的需要,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刑法滞后性之不足。

(二)具体表现

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概念的行政从属性和构成要件的行政从属性。(1)概念的行政从属性指的是环境刑法规范中所使用的一些概念、术语,多是直接援用行政规范。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有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规定,如何界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就需要通过参照我国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目加以确定。(2)构成要件的行政从属性主要包含两种具体情形。第一种表现为将违反环境行政法规范作为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在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中,行为设计多是以“违反……法规”的形式出现,而违反的这些法律法规,多半属于行政法规范的范畴。第二种表现为以违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作为环境犯罪的消极构成要件。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对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即是如此。该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该条关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规定就属于这种情形。

二、环境空白刑法适用中遇到的难题

(一)新型环境犯罪案件下空白刑法指引缺失的问题

依据上文,使用“空白刑法”技术能够有效的弥补刑法滞后性的不足,但面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环境犯罪案件,这种弥补性仍显捉襟见肘,仅具有相对程度上的补足性。尽管行政法依其形式的灵活性和立法的广泛性而著称,但面对新型环境违法问题,仍有不足(笔者所言新型环境污染,近年来主要有光污染、热污染,气味污染、低频噪声污染等)。这就造成了相当一部分新型环境犯罪案件因无法可依而惨遭搁置的尴尬境遇。

(二)行政瑕疵情况下的环境刑法如何适用的问题

行政规范及其行为一旦出现问题,法院是否有权对其进行附带性审查,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随之受到影响,对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又该如何判断,这些都是由行政瑕疵本身造成的环境刑法适用中的新问题。在行政法上,行政瑕疵是指作为环境犯罪前置的行政规范或其行为存在的瑕疵。通常包括:行政规范瑕疵、行政规范欠缺瑕疵以及行政处分瑕疵三类。由于行政规范欠缺的瑕疵与前述新型环境犯罪案件下的指引空白具有同一性,因此,笔者所言行政瑕疵只包括行政规范瑕疵与行政处分瑕疵两种。

三、环境空白刑法适用中问题的解决

(一)利用罪名之间的交叉、包容、竞合关系,寻求新的定罪依据

以“污染环境罪”为例,一个新型的环境犯罪案件,如果在环境行政法律规范中找不到违法的依据、空白刑法指引缺失时,可通过罪名之间的交叉、包容、竞合关系,寻找定罪依据。(1)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是危险方法进行的污染环境行为,且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质或者危险的后果,此时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是过失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等危险物质的,则可按“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3)如果行为人是以杀害他人的目的向外投放、处置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的,分情况可分别按照“故意杀人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二)以法益为向导,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关于行政规范瑕疵。

行政规范自身有瑕疵怎么办,对此问题我国一直以来关注较少。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对行政规范是否违法认定时难度极大,通常也就不会对环境犯罪的定罪产生影响。由于我国将行政规范即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两部分———行政立法与非行政立法,加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对待二者的态度显有不同。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在环境犯罪的刑事司法审查中,根据现有的立法精神,可借鉴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做法,即对环境犯罪所依托的行政规范作两分法的对待。如果是行政立法违法,只要在被确认违法以前,行为人的行为都应认定是合法有效。而对于依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为,法院在追究刑事责任前,可先判断其合法性,再结合行为人是否对环境法益造成的实质损害为标准,共同判断是否对行为人定罪苛刑。

篇(3)

(二)整合性理论的推动开放的复杂巨系统理论是钱学森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它是组成要素众多、结构复杂,与环境之间存在着物质、信息、能量交换的系统。开放性是指系统本身与其他子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与周围的环境存在物质、信息、能量的交换。与其相契合的研究方法是综合集成法,其实质是将各种要素子系统看作一个开放的整体进行综合研究,而不是“分块式”的研究模式。因此,将环境问题与社会、经济问题置于开放的复杂巨系统理论的框架下,探讨环境法律政策内部整合工作的推进问题,是十分必要的。环境这个复杂巨系统,本身就是由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等要素子系统组成的,开放性和复杂性是其显著特征。因此,环境整合工作需要环境、经济、社会等各部门协调合作。进一步讲,法律本身也是一种多层次、多方面的有机体,法律本质是一种立体的复杂系统。因此,片面的从单一视角去探究环境法律问题,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应该从综合的、立体的角度去把握、设计环境法律政策。整体协调是宏观要求,各子系统要素本身以及各子系统之间的协调是基础,是维持整体协调的保障。以复杂巨系统理论和方法论为指导,推进环境法律政策内部整合工作,建立一套完整的环境整合系统,有利于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环境立法的初级阶段,针对具体的某一环境要素和单一环境污染问题,各国普遍采用的是单行立法模式。随着环境单行法数量的不断增加,单行立法模式的弊端逐渐凸现出来:立法缺乏统一指导思想,法律之间缺乏内在联系性,法律内容和管理机构设置上存在重叠和冲突。环境保护理念从“末端治理”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变,使得人类认识到有必要从整体上对环境予以保护,不能孤立地、“分块式”进行环境治理。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各自的立法理念,采取了不同的环境法律政策整合方式,例如,法典化。环境法的法典化目的在于提供一个清晰的结构,使全部的环境法律规范和原则一致,促进环境法律政策的内在统一,它的核心是一体化。因此,法典化也正是复杂巨系统理论在立法改革上的一个体现,是环境法律政策内部整合的一种理性选择。不同的环境各要素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使得综合处理环境问题十分必要,反映在立法上就需要对这些环境法律政策进行一体化的整合。法典编纂是一个系统的整合的过程,它提高了环境立法的质量,解决了单纯的部门法律政策“绿化”后产生的内在不协调性,体现了内部整合的积极作用;对可持续发展观的落实通过法典化的形式加以确认,为确保生态环境、社会、经济三维度的协调统一提供了稳定保障。由此可以看出,法典化既是环境法律政策内部整合在立法模式上的一种体现,也进一步推动着环境法律政策内部整合工作向前迈进。然而环境法法典化仅仅是环境法律政策整合的一种途径,唯此途径并不能实现政策整合的全部。根据复杂巨系统理论,环境本身就是一个复杂巨系统,环境法律政策的整合必须响应这个复杂的巨系统,必须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种制度上反映它、支持它,而不是人为的违背它,必须使整个法律体系具备复杂巨系统的特性,各个法律部门根据环境的整体性和复杂性形成一个整合的整体,任何与之不符合的法律规范自然无效。

二、环境法律政策内部整合的应然性

指导环境法律政策内部整合工作最后都要落实到环境管理方式的变革上。这里的管理方式是一种广义的解释,它包括认知框架的构建、法律政策框架的制定、立法模式的改进和法律制度的设计,这四个层面相互交织、相互作用:任何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政策的制定都应以认知框架为指导思想,环境政策的实施又以环境法律制度为保障。这里所讲的应然性指导具体是指环境法律政策内部整合在原则上应该以怎样的认知框架指导其工作;“整合”作为环境管理的一种理念,其指导下的环境法律政策设计的最理想模式是怎样的。

(一)认知框架的构建这里的“认知”(Cognitive)是指将环境的知识和相关概念理解整合进人类的思考和决策制定中,并且使这些知识和概念的理解协调一致形成一个统一的框架指导各领域的环境法律政策整合工作。当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所采用的认知框架主要有: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现代化理论、环境空间理论和生态系统方法。这些认知框架包含了不同的价值观和对环境利益的取舍,指导政府各部门的环境相关工作。对于环境法律政策的内部整合的指导来说,这些认知框架包含了“整合”这一核心思想。然而,世界主要国家的环境法律几乎都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作为指导,因此有学者指出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带来了新的法律革命。欧洲环境署2005年的一项报告也指出,“环境法律政策整合是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题中之义,其目标就是将环境政策的考量植入其他与环境政策有关的部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之中。”然而,可持续发展理论作为一个认知框架,它在环境法律政策的外部或者内部整合方面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它仅仅是指出经济的发展应该被“绿化”,应该权衡环境、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并没有具体指明如何将环境利益整合进经济决策中,如何使环境、经济、社会三个维度之间相互协调。生态现代化理论弥补了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上述不足之处。它从系统生态整合的角度,对生产、消费、资源消耗和污染之间相互关系的复杂途径采取谨慎分析的态度,并最终达到预测和预防生产和消费决策对环境产生不良后果的目的。马丁•杰内克以生态现代化转型为界,提出过两种分析生态现代化的模型:在生态现代化转型之前,环境治理的主体主要是国际政府和工商业,他们之间的互动导致环境法律政策的改变;而在生态现代化的环境治理新时代,国家政府与各个层面的政府、行业领域以及其他行为主体之间呈“杂爆炸式互动”。转变,反映了环境法律政策由单一向整合转变,由单纯外部整合向更加重视内部整合转变纵向(外部)和横向(内部)合作与协调成为环境治理工作的主要途径,多层次、多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才是法律政策内部整合的途径。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出了整合的应然性,生态现代化理论勾勒了整合的主要途径,两者相互补充,才能完整的构建环境整合工作的认知框架。

(二)整合性立法模式的改进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涌现,许多国家已经完成了大规模的环境立法,各种单行环境法纷纷颁布。然而大规模的单行环境立法的完成,仅仅是环境领域立法的初级阶段。前文已述及环境法律政策“碎片化”的弊端,这些单行立法并不能满足人类对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起初的单行环境法往往将治理重点集中于处理某一特定地区的环境要素所存在的问题,比如水、土壤、大气等。这些单行环境法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其天生的“碎片化”和环境整体运行的矛盾,导致污染从一个环境要素转移至另一环境要素。这使得人们对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环境资源问题的综合性以及各部门环境法律政策之间的关联性的认识日益深化。为解决跨领域、跨部门的环境问题,一些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较少采用废弃旧法、重新制定新的综合性法律的方法,而是采取法律渗透、法律修改补充、法律解释、法理说明等方法,从整个国家和法学研究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系统完整的环境法体系,逐步促进环境资源法体系的系统化和综合性。然而这种方法并不是最终解决方案,并没有解决单行环境法的种种弊端。各部门之间的法律即便完成了外部的法律政策整合,考虑进了环境因素,也会缺乏内在的联系性。而且可能由于不同届政府的不同观念,政府部门和行业部委间有时呈敌对状态,也可能仅仅由于它们之间缺乏沟通。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开始了综合性环境立法之路。综合性环境法是一种对单行法进行整合的立法模式,通过对原有单行环境法进行修订,将原先的单行环境法纳入一部新的法律中,这部新的环境法律就是整合性环境法。例如,加拿大的《环境保护法》(1988年)。但是,综合性环境法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整合范围由小到大阶梯式发展,整合不够全面、彻底。法典化则是一种最大范围的整合,试图用一部法典调整一国绝大多数环境问题。法典编纂是指用法律逻辑上完整的、内部统一一致的方法,对调整同一类型的社会关系作出系统的法律规定。在进行法典编纂时,整理的对象不是各种法规,而是包括在各种法规中的大量的法律规定。环境法的法典化是综合性环境法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它的结构更加清晰、更富有逻辑性,使得环境法律规范和原则趋于一致,更能有效保障与促进环境法律政策的内在统一。这种立法模式的出现符合环境法发展的趋势,更契合“整合”的思想,是环境法发展的必然。现阶段对于很多国家来说,是一种实现环境法律政策内部整合的更高效的路径。

(三)环境法律政策整合设计思路具体到整合性环境法律政策的设计问题,在“整合”原则的指导下,提供一种总括性的法律政策框架(overarchingpolicyframework,也称作总括性政策框架),以修正环境法律政策外部整合带来的不足,从而使各部门的环境法律政策相互协调,是最理想的构思。在总括性政策框架的指导下,制定或修改所有有关环境的政策或法律,使得国家的环境法律政策,上到宏观政策,下到具体法律制度,形成一个有序、联系的整体。

篇(4)

二、实施网络化管理对学校工作的重要性

在当前这个信息社会里,计算机技术的高度发达,都在极大地影响人们认识自然、了解社会、改造环境的主要工具和途径。人们利用网络技术实现了过去想都不能想的目标,这是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利用网络技术实施学校管理,这是时展的需要,是管理工作与时俱进的需要。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学校管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以往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如今社会的现实。学校的管理人员要掌握现代技术手段,对工作进行科学、有效、快捷的管理,以便充分提高工作效率。而且网络技术可以有效覆盖学校的全面工作,有效覆盖学校的全体职工。网络管理可以极大提高管理效率,节约管理成本。因此在学校实施网络化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实施网络管理的优势所在

节约管理成本这是一个最明显的优势。管理者只要在电脑前进行操作,就可以在瞬间将管理指令下达到各个老师的电脑上或者是手机上。不仅是成本降低,也提高了管理速度,节约了管理周期。节约的管理成本将成为一种积累,为学校的后续发展发挥作用。由此可见,网络模式的管理,比起以往纸质管理,也节约成本更提高效率。纸质的管理文件要经过几个部门才能转到教师的手上,而且打字印刷都需要时间和成本。而网络环境下,这些都可以省去,直接在电脑屏幕上就可以接受管理指令,瞬间到达的速度是纸质文件无法比拟的。在微信圈、QQ群里,可以实现即时下达指挥命令,以最为快捷的速度实现高效管理,实现低成本管理。同时实施网络环境管理,还可以减轻人力成本,以往收发文件的人员可以废除,不需要那么多的人员成本,可以将这部分人员用在更加需要的位置上。网络环境管理的另一个优势便是解决了和优化了学校的管理结构,网路技术彻底改变了传统管理模式。以往校长下面有着几个层面的领导结构,校长的工作指令要首先到副校长那里,然后到中层干部那里,最后才能到共走主体的老师手里,这样几经周转,时间耗去很多,有时会增加许多麻烦和矛盾。实施网络化就不同了,中间的管理环节可以取消了,人员之间的矛盾减少了。这样优化了管理结构的方法,为学校的发展和提高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实施网络环境的管理,可以实现高效、精炼、迅捷的管理目标。

篇(5)

1.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一方为特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此处所指的特定国家机关为人民检察院,它最有权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及个人可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讼。

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为管理环境的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也包括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

4.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提讼当事人自己的私利。

二、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成为鼓励公民参与环境管理,加强对破坏环境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减少因环境纠纷导致社会问题的重要手段。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主要理论依据体现在以下两点:

1.环境法中的环境权理论认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拥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具体而言,就是有在良好,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有在环境保护方面监督、检举、控告和诉讼的权利等。因此,公民的环境权利遭到行政行为侵犯的时候,不管是否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讼,要求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环境权理论的兴起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2.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作为人类生活所必需的要素来说,乃全体公民的共享资源和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对其任意支配、占有和损害;国家是基于全体共有人的委托而行使管理权的,因而政府作为委托人有责任管理好这些财产。

当行政机关只注重本地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对日益恶化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现象漠然视之,行政机关在防治污染方面不依法履行职责时,任何公民、组织或国家特定机关均可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政府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履行其职责或管理环境的义务。

环境作为一种社会公共利益,与每个人的利益都息息相关,环境法是一种社会法,从社会法理的观点而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社会法思想为底蕴,具有社会法理基础。

三、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在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且可行的。

(一)必要性

在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环境问题的危机不仅使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生活遭受到严重侵害,而且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针对环境公益问题,我国实行的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单轨制保护体制。这种体制下,不可避免的存在行政体制紊乱和软弱、行政监督缺位与低效、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另外,政府环境管理行政部门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可能存在政策的片面性,甚至行政权利本身对环境公益构成侵害,不能实施保护环境的行政行为。可见,这种单轨制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寻求解决这种弊端的方法就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积极吸纳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以期改变环境保护不力的状况。

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式是预防为主,在立法上,法律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时就容许公民采用诉讼等司法手段加以解决,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侵害。由于政府的力量不足以保护环境,民众必须参与环境行政行为和环境司法过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保护公民环境权和环境公共利益的需求。

因此,基于我国单轨保护体制下,政府对环境保护的不力以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需求,我国有必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政府行政行为上,进行监督制约,在立法上,肯定公民参与保护和监督环境公益的程序,在渠道上,畅通环境公益诉讼,以便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环境。

(二)可行性

我国已经存在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可行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基础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同时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这些在法律上给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就体现了公民有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这些规定体现了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的精神,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精神依据。由此可见,人民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对政府机构行为和权力形成强制性约束,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

2.民众法律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

随着我国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空前提高。另外,社会的各种民间环保组织和非政府环保组织将一定范围内个人的的力量聚合在一起,对政府决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对政府环境行政权力具有一定的监督性。民众法律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民众基础。

3.国外经验可以借鉴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为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例如,在美国,环境法中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称作公民诉讼,即公民可以依法对违法排放污染者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出诉讼。这种诉讼方式完全废除了原告适格理论,原告没有必要证明自己受到违法行为的直接侵害。在英国,检察长是唯一在法庭上代表公众的人,是公共利益的保护人。私人不能直接提起组织公共性不正当行为的诉讼,只能请求检察长的同意,以检察长的名义提起。德国、法国的“越权之诉”“客观之诉”实际上也是类似于美国集团诉讼的模式。

实践证明,国外的公共诉讼对于维护公民的环境权、提高环境质量、实行法治发挥了极大作用,而且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也积累了经验,我们可以吸收其中的精华,并与我国的本土资源相结合,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

另外,我国已有公益诉讼的案例,这些案例从程序上、实体上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提供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奠定案例基础。

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政府单轨保护环境不力的状况以及民众要求参与环境管理与监督的社会现实,有必要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而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软环境,具有可行性。从保护公民环境权和环境公共利益出发,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绿中美.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张明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J].法学论坛,2002;(6)

[3]赵慧.国外公益诉讼制度比较与启示[J].政法论丛,2002;(5)

篇(6)

选取该院于2013-2014年期间收治的120例恢复期精神分裂症患者,其中男性67例,女性53例,年龄28-69岁,平均年龄(46.3±5.5)岁。随机分为两组,对照组60例,男性25例,女性35例,平均年龄(47.6±3.5)岁,给予常规护理;观察组60例,男性42例,女性18例,平均年龄(45.3±4.6)岁,在基础护理的基础上给予人性化护理管理措施干预。120例患者均排除有其他精神疾病以及合并其他脏器疾病。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护理管理方案

对照组:常规护理。护理人员对患者的情况按时进行观察和记录,给予常规的照顾。如发现患者发生意外情况,应及时给予处理并且上报给主治医生。观察组:在常规护理的基础上,加用人性化护理管理。具体方案如下:

1.2.1增强护士的服务理念

护理人员要转变护理观念,护士长与责任护士应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由于护理精神分裂症患者工作的特殊性,护理工作往往困难重重,护理人员可能存在抵触,消极等不良工作情绪,这对于病人的护理是极为不利的。护理人员必须有人道主义精神,对待病人无微不至,对患者生命健康负责。

1.2.2营造人文关怀氛围

精神分裂患者疾病特点的特殊性决定了护理人员必须对其更多的进行关怀,而舒适的人文关怀氛围对于患者疾病的恢复更为有利。这也就要求护理人员进行护理时更为细心与耐心,对患者家属的介绍更为详尽。在医院可以悬挂鼓励性的标语,多种植一些绿色植物,营造良好的人文氛围。

1.2.3对护士进行心理学护理的培训

多数精神病症患者内心充满的恐惧,入院治疗之后,由于陌生的环境加之对于自身疾病的不了解,内心的恐惧往往会加深。因此医护人员在与病人接触的过程中,对病人进行合理的心理疏导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往往能够极大的影响病人病情的恢复,以及日后的生活质量。因此在要对护士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得护理过程中态度要友好,对待病人热情,并积极的向病人讲解疾病一些相关知识,逐步消除病人心中的恐惧与不安。

1.2.4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要求和医院的实际情况,在常规护理规则制度的基础之上加入人性化护理管理制度,制定患者入院须知,修订探视以及陪护相关的管理制度,公开全部护理服务项目以及标准规范[7]。适当调整护理人员以前的护理流程,将服务重点放在工作职责和工作时间上。同时调整基础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将工作分配到每个护理人员上,将护士统一进行管理。

1.2.5制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内容包括患者的满意度、护理人员业务能力以及工作质量等。通过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同时联合人性化护理服务要求,对各个科室中临床人员的工作质量考核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且护理部每3个月对住院对患者进行满意度调查,以及对临床护士进行内部测评。建立护理质量控制小组,对每一位护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价。

1.3评价指标与标准

采用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SDSS),评估患者临床护理效果。采用调查问卷的形式对患者对护理方案的满意度进行统计。满意度=(满意例数+较满意例数)/总例数×100.0%。

1.4统计方法

采用统计学软件SPSS17.0对所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处理,计量资料采用平均值±标准差(x-±s)表示,组间比较行t检验,计数资料以百分率(%)表示,行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相关指标对比

比较两组患者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SDSS)得分情况,干预后观察组与对照组相应指标对比,数据之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2两组患者满意度情况比较

根据问卷调查的反馈结果可知,恢复期精神分裂症患者对该院制定护理管理方案的护理效果,尤其是人性化护理管理的效果较为满意。观察组护理满意度为95.0%,明显高于对照组的66.7%,数据之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篇(7)

政府投资环境是政府为各种投资主体的投资回报提供的条件和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政策环境、政务环境、政府信誉环境和服务环境等。就政府投资环境与其他投资环境相比较而言,任何行政区域的政府投资环境都具有共同的特性,即政府投资环境具有同质性。然而,就不同行政区域政府投资环境相比较的角度而言,政府投资环境又存在着区别,有的甚至是巨大的区别,即政府投资环境又具有差异性。在了解政府投资环境同质性的同时,更清晰地认识其差异性及其对区域经济发展综合竞争力的影响,是寻求加强政府投资环境建设,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有效路径的关键点。

一、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

从哲学上讲,政府投资环境的同质性,就是研究政府投资环境的本质或一般特性;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则是研究政府投资环境的特殊性。从政府投资环境与区域经济发展综合竞争力的关系来看,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是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对差异性的认识水平,也是消除政府投资环境质量差异和加强政府投资环境建设最重要的认识平台。从政府投资环境建设的实践来看,这种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政府投资环境的客观差异性

政府投资环境的客观差异性,主要来自于不同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位置和自然资源禀赋。地理位置的不同和自然资源禀赋的差异,往往会形成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同特色,由此需要政府制定不同的政策和提供不同的服务,进而形成特点各异的政府投资环境。

地理位置不同,是构成政府投资环境客观差异性的首要因素。地理位置对于政府投资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因自然地理环境因素对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构成的影响上。这种影响虽然会因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其在经济生活中的广泛应用而呈现不断减弱的趋势,但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却不可能完全消逝。不同的地理位置,因其气候条件和适宜于人类生存的条件不同,往往会历史地形成不同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这种因地理位置的影响而形成的区域经济发展上的差异性,在客观上促成了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政策上的差异性和政府其他方面投资环境的差异性。如沿海和内地在具体的政策供给上,就会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相对于沿海地区而言,内地就无法提供临港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又如处于交通要道的行政区域,往往是商品的集散地,需要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政策等等。这种具体政策环境的差异性,往往是难以通过主观努力加以改变的。

自然资源禀赋的差异性,是形成政府投资环境客观差异性的又一个基本要素。从根本上来讲,经济发展的过程,都是通过对资源的加工形成适合人类生存的产品的过程。因此,自然资源永远是经济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要素。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类加工自然物质能力的提高,自然资源的分布也越来越具有全球性和全覆盖的特点。但具体到某一种或某一类资源而言,其在自然地理上的分布却永远具有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往往构成区域经济发展差异性的核心要素。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又往往会导致区域经济发展政策需求和供给的差异性,由此形成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与自然地理环境不同的是,自然资源禀赋的差异性,往往会使拥有资源和拥有不同的资源的区域,形成资源性经济区域,在具体的政策环境的形成上,往往会出现排斥其他产业的屏障。这种屏障实际上就是资源型经济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单一的重要成因。

政府投资环境的客观差异性,有些是无法改变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将呈现日趋缩小的趋势。特别是由于整个社会资本的不断积累,在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上,某一区域相对过剩的资本总要找到新的增值空间。资本的流动性会对区域经济结构的改变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在客观上对政府投资环境产生影响,使政府投资环境在质和量上呈现出某种趋同的态势。

2.政府投资环境的主观差异性

所谓政府投资环境的主观差异性,主要是指由于人的主观选择而使不同的行政区域形成不同的政府投资环境。这种差异性来自于特定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的理念、观念创新能力以及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等多个方面。这是构成政府投资环境差异性最重要而又经常发生作用的要素。

历史文化上的差异,是构成政府投资环境主观差异性的根基。不同的行政区域在文化上存在的差别,是一个永远存在的事实。这种差异性虽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但在旧的差异性消除的同时,还往往会产生新的差异性,反映到政府投资环境上,就导致不同行政区域的政府投资环境即使存在雷同的情况,但也不会是对其他行政区域的翻版和克隆。由于历史文化的作用,使得一个行政区域会产生集体的历史记忆和观念取舍,由此使不同行政区域的政府在政策的设计与选择上形成不同的特点,营造了不同的政府投资环境。如江浙等地,历史上就有商业文化的基因,一旦有适宜的气候,就形成了市场经济的先发地,并由此构成了与其他地方不同的政府投资环境。

经济发展理念上的差异性,是政府投资环境主观差异性的重要因素。从宏观上讲,人们一般都对计划经济观念和市场经济观念的差异有着比较清楚的认知。但就形成区域间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来看,经济发展的理念又不仅仅体现在这两个方面,而是大量的经常的体现在政府和民间对于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以及经济发展模式的好恶上。从理论上说,理念也是历史文化的现实表现。具体到政府投资环境来说,理念又是影响政府决策的重要的主观因素。由于不同的行政区域的政府和民间在经济发展理念上的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发展政策,尽而形成了对市场主体产生不同影响的政策环境、政务环境、信誉环境和服务环境,使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的行政区域,发生着不同的投资成本和获取不同的投资收益。

观念创新能力是构成政府投资环境主观差异性的又一个重要因素。就区域经济发展而言,实际发生作用的观念创新,并不表现在认识水平和能力高的个别人身上,而是一个行政区域集体的观念创新能力。这种能力表现在少数人对于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快速演化为本行政区域的集体认同上。观念创新与一个行政区域的国民教育文化素质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地说,国民教育文化素质相对较高的地区,对创新观念认同与接受的就相对较快,观念更新的周期也相对较短。观念创新是政府投资环境创新的基础和认识来源。观念创新能力的差异,也就构成了政府投资环境差异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是政府投资环境主观差异性的现实要素。不同行政区域的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有着不同的定位和选择,由此形成了政府投资环境的具体差别。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战略选择正确,政府投资环境就往往呈现良性发展的趋势,反之则呈现恶性循环。这方面的实例无论在沿海地区,还是在内陆,都不鲜见。如东南沿海的某个市,由于政府在经济发展战略上一直摇摆不定,且几任政府几经结构性的政策调整,使其不仅没有抓住中央在改革开放初期给予的优惠政策,形成先发优势,而且还丧失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佳时机,至今也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

3.政府投资环境的累积差异性

所谓政府投资环境的累积差异性,主要是指政府投资环境的形成是一个历史的过程,由于历史积累的原因而形成的不同行政区域政府投资环境存在的差异。累积性差异是客观差异性和主观差异性综合作用的体现,是政府投资环境存在差异性的历史成因。

政府投资环境的生成和改变,尽管是一个人为的过程,但并不由人的意志任意去改变。从实践上来看,改变一个行政区域的政府投资环境,既不像变形金刚那样来得随便,也不像换一身衣服那样容易。之所以如此,就在于无论是良好的政府投资环境,还是不如人意的政府投资环境,其形成都是长期积累的结果。由于历史积累形成的差异性,往往又带有很强的历史惯性,这种惯性同样来自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从客观上讲,由于客观上的差异性形成了不同行政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差异性,进而形成了政府投资环境上的差异性。经济发展是和人的现实利益结合在一起的。一种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形成,往往意味着一种现实的利益结构的形成。政府投资环境的改变,同时也意味着对利益结构的调整。在客观上的差异性还足以支撑既有利益结构的条件下,这种调整往往并不容易做到。比如对于资源型行政区域,在资源远未接近枯竭期前,要调整经济结构就往往得不到广泛的支持。由此也可以看出,客观上的差异性形成的历史积累,往往是政府投资环境差异性的重要成因。从主观上讲,主观差异性的历史积累,对于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特别是其历史惯性影响最大。政府投资环境从外在上体现为政策环境、政务环境、信誉环境和服务环境等方面,但从内在上看则是一种具体的经济结构、经济发展模式的体现。一个行政区域的经济结构特别是具体的经济发展模式,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也不是一夜之间就能改变的。从根本上说,不同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形成的不同的利益结构,更多的并不来自于客观上的差异性,而是来自于主观上的差异性。由于长期的历史积累形成的区域文化特点和经济发展观念特别是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不仅会形成特定的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进而形成维持既有政府投资环境的强大社会力量,而且政府投资环境的改变,又往往是提供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景预期,因而在获得社会支持的力量上,常常又会处于相对的劣势。这就使特定行政区域的政府投资环境,具有极强的历史惯性,进而形成不同行政区域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

二、政府投资环境差异性与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关系

政府投资环境与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关系,从一般意义上讲是不同行政区域政府间投资环境质量的对比。这种对比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它们不是各种经济要素及其构成相同的行政区域的对比,而是所有行政区域政府投资环境的对比。因为在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上,所有的行政区域都在同一片蓝天下既相互合作,又要相互竞争。而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并不等于政府投资环境质量的差异性。相反,正是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为缩小以至于消除政府投资环境质量上的差异性创造了条件与可能。

1.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基本特点

认识政府投资环境与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关系,首先需要对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的特点进行简要的分析。一般地说,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与市场主体的竞争有相同之处,但又与市场主体间的竞争不同。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竞争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是“相同对手”的竞争。一个行政区域无论占有怎样的竞争优势,都不可能将另一个行政区域挤出竞争的行列,也不可能彻底排除另一个行政区域与其存在的竞争关系,除非中央和上一级政府对行政区划进行调整。这一特点决定了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竞争,是“相同对手”之间永远存在的竞争,竞争具有长期性和战略性。从理论上讲,不能定义一个行政区域永远保持对于另一个行政区域的具有天然的竞争优势。在竞争中出现此强彼弱的不断转换,是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正常现象。

二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是综合性竞争。普遍来说,市场主体的竞争主要表现为在某一个领域或某一个产业中的竞争。但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则表现为不同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的综合性竞争。这种综合性竞争,并不是指一个行政区域在所有的领域和产业,都要对其他行政区域形成比较优势,而是依托某一两个或几个优势产业,有效地吸引相关市场主体和集聚更多的资本,形成相比较的优势,进而在区域经济发展的总量、效益和社会发展上形成优势。

三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是一种合作和互补性的竞争。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如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为全球市场以至于本国市场提供所有的产品和服务一样,任何一个行政区域也不可能为自身,以及国内外市场提供所有种类的产品和服务。作为“相同对手”,不同的行政区域之间,既存在着在经济发展水平上长期占有或赶超对方的竞争关系,更存在着因自然和历史上形成的分工而相互合作的关系。这种合作的内容和形式,会因不同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资本总量、资源占有情况等的不同而不同,也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日益丰富,但从整体上来说都集中体现在相互提供市场和服务上。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力既是在竞争中不断增强的,同时也是在合作中不断培育和生长的。没有合作就没有区域间的有效的竞争。

2.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是形成区域经济发展竞争比较优势的基础

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就其具体的技术层面来看,更多地体现着区域经济发展的特殊性。从政府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的主体,政府投资环境决定区域经济发展综合竞争力提升的角度来分析,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不仅不是降低,反而是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的重要基础。这主要是因为:

一是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并不等于政府投资环境质量的高低。不同的行政区域的政府投资环境都是因其具体的经济发展实际需要而形成的。一个资源匮乏或没有海上交通条件的行政区域,不可能去制定特定资源开发和保护或临港经济发展的政策,也谈不上这方面的政策环境问题,只能根据本行政区域在提品和服务的特殊优势和发展潜力等方面,加强政策环境建设,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环境建设。政府投资环境每一个基本要素的具体构成,只要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就不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同时,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加强政府投资环境建设,才能形成比较优势。

二是不同行政区域占有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实际上是扩大区域间经济发展互补的空间。区域经济发展的资源主要表现为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管理资源等。任何一个行政区域,在上述资源的占有上,都有自身的优势和劣势。资源占有的情况不同,决定了其政府投资环境的具体构成也不同。如同任何一个行政区域的政府在经济发展的战略上,都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一样,其政府投资环境的建设也需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主要应通过突出政府投资环境建设的差异性,形成本行政区域的优势产业,增强与其他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的互补性,提升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的地位和综合竞争力。

三是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是提升政府投资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政府投资环境质量建设,不能简单地复制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等,而是必须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这就决定了某一个特定的行政区域,在政府投资环境的建设上,必须突出与其他行政区域的差异性,以此为基础加强自身的投资环境建设。如在政策环境的建设上,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就不能随着经济发达地区跳舞,而要在市场准入等方面相对降低门槛;在服务环境建设上,也不能一味效仿,只能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和产业结构,来提供相应的服务等等。用一种形象的比喻来说,政府投资环境如同一人的穿着打扮,不是越洋越好,而是越适合自己的身份和体型越好。而要做到合身、合时、合用,就必然要以突出差异性为基础。

3.突出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是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的基本途径政府投资环境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力。而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与区域经济发展竞争的比较优势,又决定了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的关键是突出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

一是突出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是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比较优势的基本途径。区域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从其发源与起步来看,都是来自于其特有的资源优势。有的是因交通便利而繁荣的;有的是因发现了丰富的矿产资源而发展的;有的是因政治和历史原因拥有丰富的科技和人力资源而发达的等等。但资源优势并不等于经济优势。政府在培育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其他方面环境时,只能是依托本行政区域的资源条件,通过突出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来培育和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获得更强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区域经济的发展。

二是突出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是有效吸引市场主体的基本途径。人们习惯上都讲,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体现在区域经济发展的实践上,也是如此。不同的行政区域,往往集聚了不同的市场主体。所集聚的市场主体中,资本量最多的又往往是与其区域经济发展的优势产业相关。从政府投资环境对于市场主体的关系而言,除了极少数特殊的资源性产业以外,对于不占有垄断性资源的行政区域而言,优势产业是可以跨区域流动的。政府只有基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通过突出差异性,加强政府投资环境建设,才能吸引更多的与本行政区域优势产业相关的市场主体,壮大区域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

三是突出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是降低区域经济发展平均成本的基本途径。区域经济发展的平均成本,主要取决于其优势产业和相关的产业链条的平均成本。政府投资环境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特别是对于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的意义,集中到一点,就是降低区域经济发展平均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最大的合理利润空间。当然,降低区域经济发展的平均成本,首先是降低其优势产业特别是具有发展潜力的优势产业的平均成本,以此来吸引市场主体和集聚民间资本,发展和壮大优势产业。这就要求政府在加强投资环境建设的过程中,要把降低优势产业的投资成本作为首选政策目标,以此来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的综合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宋贤卓:中国经济发展软环境理论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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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10.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8-0137-02

我国文化产业产业化已经走了20年的路,但现在我们除了国家垄断的产业之外,没有一项产业具有高附加值[1];文化产业作为多个产业的集合性总称,汇聚了多个产业的特点,本质的经济与内涵的文化相互连结交融,形成了复杂的文化产业系统。我国文化产业正走在由大到强的振兴之路,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进行具有前瞻性和实用性的研究,是我国文化产业目前迫切需要进行的工作。笔者试图从发展性、竞争性、可操作性的角度,对产业发展模式进行一定的探讨,试图提出系统内具有实用性的评价体系,正确合理引导产业发展,为各类文化企业、咨询公司和政府部门提供一定参考。文中所提模型主要适用对象为以文学作品、动漫、游戏、影视为核心概念产品的企业,或者依靠上述四类产品开发相关衍生品及服务的企业。本文核心理论基础为迈克尔?波特《国家竞争优势》一书所提炼的观点。

一、文化产业相关概念厘清

文化创意产业应当在我们全球化条件下,在消费时代的精神文化娱乐需求的基础上产生出来,高科技是它的支撑,网络创造方式为指导的文化技术全面结合的特征,跨国跨行业跨部门跨领域的重组的新兴产业集群[2]。目前世界各地针对文化产业的命名分类均有所不同,但是无论是文化(创意)产业、创意产业、内容产业、版权产业、知识产业甚至智慧产业,其本质都是以文化创意为核心而衍生出不同分类的各种创意产品或服务,上述几种分类主干内容均有较多交叉,区别主要在于外延的范围以及语境侧重点的不同,研究内容和方向绝大部分基本重合,而本文对于文化产业的讨论亦借鉴其他相关分类有关研究资料,本文中视文化产业概念大致等同于文化创意产业。

我国文化产业的统一分类标准是国家统计局2004年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目前虽然因其分类的时效性、合理性而受到众多文化产业研究人员的质疑[3],但其仍然是我国唯一的国家标准。其定义文化产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相信随着文化相关产业的不断成熟以及分工地加深,相应产业细分的诉求也将得到有关部门的响应,文化产业也将能获得更准确的定义,部分过渡性的分类也会随时间逐步淡出人们的视野。

二、文化产业环状模型与创意评价体系

迈克尔?波特1985年在其《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了价值链的概念:每一个企业都是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其产品的过程中进行种种活动的集合体,所有这些活动可以用一个价值链来表明。文化创意产业的价值链主要包含内容创意、生产制造、营销推广、传播渠道、消费者[4]。笔者在钻石模型、产业链与价值链理论基础上,试提出文化产业层次发展模型理论(如下图)。该理论主要适用于游戏、动漫、文学、影视为核心产品的文化企业以及主打文化核心概念的文化旅游、玩具、工艺品等的厂商或服务提供商。模型重点是推动力的研究以及文化产业发展模式的探索性总结,以及相关操作性评价体系研究。

(一)核心创意概念及创意评价体系

什么样的创意是好的创意?什么样的创意是值得进行经济开发的?什么样的创意关注于社会效益而不注重经济效益?又是什么样的创意在目前的环境下暂时不宜发展或难以发展,反而在未来具有相当大的发展潜力?如何评价一个创意的可行性,如何确定文化创意的社会定位与经济定位?笔者试图提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评价体系,在此限于篇幅,仅列出相关核心概念以供商榷,且做抛砖引玉;由于体系的复杂性,具体分析笔者将另行撰文详述。

文化产业环的核心是文化概念,通过文化概念的分解、提炼、重组可有效提高文化产品价值,而文化产品的价值主要包括商品价值与精神价值,一个能够作为创意初筛的标准必须综合考虑以上两方面价值。故提出:创意评价体系应至少包含三大主干部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创新性(潜力)。其中社会效益评价应涵盖概念可能产生的道德认知影响指数、情绪影响指数、行为影响指数、文化影响指数等,作为其精神价值的评定体系。经济效益评价应包括核心产品(模型中的中层产品)受众覆盖人数及收益指数,衍生品种类及成本-收益指数,产品可持续经营时间及核心产品续作、核心产品转化的成本-收益指数、可能盗版的影响指数等。创新性水平评价应包括差异指数、观众接受指数、新技术应用指数、核心概念再创作的可能性指数、未来流行的可能性指数等。

(二)中层核心产品及最外层衍生品

第二层(中层)为文学作品(literature)、动漫(animation and comics)、影视(movie and television)、游戏(Single game and Network game)四大(类)核心产品。核心产品选取主要为目前受众较广,并且实践证明为商品流通中关系比较紧密并且依托核心概念较易相互转化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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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民开始关注中国。作为阐释国家政策方针等重要内容的政论文,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国防等多个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口吻严肃,语气坚定,行文简洁,旨在解析思想,阐发观点,达到政治宣传的目的,具有准确性、政治性、时效性、单义性、客观性、完整性等特点[1],因此政论文翻译也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王弄笙指出,政论文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稍有差错就可能影响到国家的利益甚至国际关系,因此对译文的要求极高[2]。

1970年代功能派目的论在德国兴起,它强调译者在翻译过程中以译文的预期功能为出发点,根据各种语境因素,选择最佳处理方法,即译者的翻译策略必须由译文的预期目的或功能决定。在注重译文功能的同时,目的论强调译文在译语环境中的可读性以及译文与原文之间的语际连贯,即连贯、忠实原则,但连贯、忠实都必须服从于目的原则。[3]功能目的论强调对文本的分析,认为对文本分析有助于发现翻译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此同时,随着人们对翻译的深入研究以及“文化转向”的提出,译者的主体性地位也得到了广泛认可。译者主体性是作为翻译主体的译者在尊重翻译对象的前提下,为实现翻译目的而在翻译活动中表现出的主观能动性,其基本特性是翻译主体自觉的文化意识、人文品格和文化、审美创造性。因此译者主体性贯穿于翻译活动的全过程。本文将从词汇、句法、篇章、修辞四个层面分析译者主体性在政论文汉英翻译中的体现,以期改进翻译技巧,做出更好的译文。

1 政论文汉英翻译策略

1.1 词汇

1.1.1 选用正式词汇

作为阐释、解析国家政策、方针、指导思想等重要内容的文件,政论文和法规文件一样也是正式文体,所用词汇语句严肃、正式,尽管某些场合下政论文中有较口语化的表达。在英译时应选用正式的词汇与结构,才能更好表达原文的意义和语气。此时,译者主体性就得以发挥。

例:谁要改变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老百姓不答应,谁就会被打倒。

译文:Anyone who attempted to change the line,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adopted since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leventh Central Committee would not be countenanced by the people; he would be toppled.

原句中“老百姓不答应”和“被打倒”有一定口语特点,但翻译时没有用表面对应的词汇来处理。所用的“countenance”和“topple”都是比较正式的词,更好地表现了原文严肃认真的态度。

1.1.2 词义准确

由于汉语词汇语义较宽,也较模糊,而英语词义范围相对较窄,在汉英翻译时需根据语境仔细推敲。若只据字面意思翻译成表面对应的词汇就可能造成误译,甚至影响国家政治事务。因此政论文翻译中,译者必须发挥主体性。

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4]

译文1: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ill keep the status of a free port and an independent customs territory.

译文2: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ill retain the status of a free port and a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可以看出两种译文主要区别在于“independent”和“separate”,前者与原文“独立”表面对应,但仔细考虑就能体味出“independent”有某种政治上独立的意思。“separate”虽不是“独立”的直接对应却能准确表达原文意义,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单独定税,而非独立于中国。

由此可见,政论文翻译要求译者不仅有纯熟的翻译技巧还要有敏锐的政治观察力,充分了解国家政策、方针、思想,这些都是译者主体性的体现。

1.1.3 词语搭配

由于汉英两种语言自身特点及文化内涵差异,它们在词汇搭配上大有不同。汉语词汇语义较宽泛,搭配灵活,而英语词汇语义具体,搭配严格。政论文汉英翻译时译者要根据语境选择符合英语行文特点的搭配,以更准确地表达原文。

例:质量问题虽然经常提,但现在只是一般地提不行,要突出地提,切实地抓。

译文: We’ve always stressed the importance of quality, but only in general terms. That’s not enough: we have to give it priority and take practical steps to ensure it.

汉语中“突出地提”和“切实地抓”都是可行的搭配,而英语中名词占优势,若使用对应的副词和动词翻译不仅搭配不合理也显得突兀。因此译者需改用名词结构,这样语义清晰也更符合英语行文特点。

1.2 句法

1.2.1 定语的处理

汉语是竹式结构,英语是树式结构,汉语趋向左延伸而英语则是趋向右延伸[5]。汉语政论文语言严密,前置定语较多。而英语中前置定语较少,趋向于使用后置定语及定语从句,符合英语右向延伸的特点。汉英翻译时若使用前置定语要注意用词简洁,使译文简练,也要根据行文需要调整汉语前置定语的位置,符合英语“短-短-长”结构特点。

例:社会主义思想文化更加繁荣昌盛的新局面就一定会出现。

译文: A new situation will emerge in which socialist ideology and culture will flourish.

“新局面”的前置定语是“社会主义思想文化更加繁荣昌盛”,由于找不到一个简练的能完整表达原文的前置定语,若硬译译文就会生涩难懂,因此译者使用定语从句使译文结构更清晰、表意更清晰。

1.2.2 并列结构的处理

英语每个句子只有一个谓语动词,通过词的形态变化表达意义。而汉语词类划分不明显,动词使用频繁,汉语又追求语言形式美、节奏美,常常使用多字字短语或叠词,因此汉语语篇中多并列结构。这在政论文中尤为常见,译者在处理并列结构时既可根据需要改变其结构使其符合英语特点,也可保留并列结构保持原文平衡。

例:我们还要积累新经验,还会遇到新问题,然后提出新办法。

译文: We shall accumulate new experience and try new solutions as new problems arise.

汉语用“积累”、“遇到”和“提出”三个动词构成一个并列结构,英译时改变了并列结构形成主从句。

1.2.3 汉语无主语句的处理

英语是形合性语言,每个句子都有完整的主谓结构。而汉语是意合性语言,主要靠语义实现连贯和衔接,主语可有可无。汉语政论文中无主句很多,英译时必须合理处理,补充主语或改变句子结构使译文符合英语行文特点。

例: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

译文: The basic line should be adhered to for 100 years, with no vacillation.

汉语原句隐含主语是“我们”,此处译者用被动语态来处理,译文更简洁,更符合英语特点。

1.3 篇章

Halliday(1985年)指出,语篇衔接手段包括指代照应、省略、替代和词汇衔接。汉语是意合性语言,语篇的衔接主要靠语义连贯实现,连接词使用较少。而英语是形合性语言,语篇衔接和连贯主要靠词的形态变化和衔接手段实现。[6]翻译时要尤其注意语篇的衔接与连贯,根据汉英语言的不同特点灵活处理。

例:改变现在的政策,国家要受损失,人民要受损失,人民不会赞成,首先是八亿农民不会赞成。

译文: If the current policies were changed, the country and the people would suffer. So the people, primarily the 800 million peasants, would never agree to their being changed.

汉语原文缺乏衔接词,主要靠语义连贯实现,而英译时添加“if”、 “so”连接词实现语篇衔接,更清晰地表现语义层次。

1.4 修辞

1.4.1 比喻的处理

刘宓庆(2006年)指出,“汉语重实,重形象,多具体的表现法” [5]。不难发现,虽然政论文是一种严肃的文体,但也借助大量比喻,使语言更形象生动。而英语中的比喻较少,且与汉语又很少完全对应,翻译时要考虑文化差异,灵活处理以免造成误解,如可改换喻体或利用英语文化中相近的又符合语境的形象来替换原文形象。

例:物价改革是个很大的难关,但这个关非过不可。

译文: Price reform will be the hardest nut to crack, but we have to crack it.

本例中原句把改革比喻成“难关”,英语中没有对应的比喻,为保持语言的生动性译文改变喻体用“hardest nut”,达到了与原文相近的效果。

1.4.2 拟人的处理

拟人在汉语中很普遍,而现代英语中除诗歌外已很少使用。“一些非人物的机构、地域等名称常被拟人化,被视为发出动作的主题。”[4]这一现象在政论文中尤其多见,译者应根据汉英拟人手法运用的不同对译文进行灵活处理,避免其僵化。

例:国防和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成就。

译文: Great progress was made in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defense and the army.

汉语的主语由非人物性的“国防和现代化建设”充当,英译时不能机械地将其作为主语。译者使用被动语态将拟人化的主语转为非主语,避免了不合英语语法的结构。

1.4.3 重复的处理

重复是汉语的一大特点,汉语倾向于重复词汇或句式以求表述准确或增强说服力。汉语政论文中常出现重复,使表达准确、读者听者深刻领会。而英语词汇形态变化丰富,忌重复。单其昌(1990年)指出“英译文中不要总是用一个词汇或短语,若用得太多,会使读者感到厌烦,因此用词要多样化”[7]。在政论文翻译时译者要灵活处理重复的词汇或句式,使译文符合英文特点,更易于读者理解。

例:世界要和平,人民要合作,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是时代的潮流。

译文: The world needs peace. The people want cooperation. Nations aspire for development. Society seeks progress. This is the trend of our times.

汉语重复使用“要”,译文却使用“need”,“want”,“aspire for”,和 “seek”四个近义词来处理,避免单调重复,符合英语词形变化的特点。

2 结语

不言而喻,在全球化高度发展的今天,中国国际地位不断提升,越来越多国家、人民关注中国、关注我们的治国方针、路线和政策。政论文汉英翻译涉及政治,今后这方面的研究必将不断升温。目的论为其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政论文翻译工作者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在准确理解原文、忠实原文基础上,充分发挥译者主体性,准确把握目标读者的期望和文化, 才能实现译文的预期目的和交际功能[3],获得更贴切的译文,为中外政治文化交流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小萍.政治文献英译的疑难及其解决办法[J].山东外语教学,2006(5):109-112.

[2]王弄笙.十六大报告汉英翻译的几点思考[J].中国翻译,2004(1):56-59.

[3]李红霞.目的论视域下的政论文英译策略研究[J].外国语文,2010(5):85-88.

[4]王大伟,魏清光.汉英翻译技巧教学与研究[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5.

篇(10)

二、节能基础管理工作薄弱。节能工作是企业最基础的管理工作,它贯穿企业整个生产过程、能源购销、能源计量、能源统计等,然企业往往只注重生产和销售,而忽略能源计量和能源统计,没有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制,能源统计制度不完善,能源岗位不稳定或缺位,人员变动频繁,企业能源数据收集不准确或不全面,为了应付交差,乱填乱报,上报的能耗数据不准确,完全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能源利用状况,直接影响节能指标的完成,

三、节能监管不到位。目前科学统一的节能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尚未全面建立,节能执法主体不完善,节能监察队伍能力建设滞后,人员配备难以落实,法规政策的实施没有监督保障,对企业是否合理有效使用能源或浪费能源的情况无法实施全面的跟踪监察,同时全面实施节能降耗困难较多,各级政府部门能源统计力量不足,统计经费落实困难,也不适应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节能监管技术力量薄弱。

四、激励政策不完善。由于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性还未全面被接受,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和使用节能产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尚不高,只重生产,忽视节能。另一方面政府在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和使用节能环保产品以及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的财政税收政策落实不到位,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完善,引导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力度不够,直接影响

到节能环保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推广使用。

五、科技投入不足。节能减排不仅需要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同时科技投入必不可少。目前我市企业通过节能改造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益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实施节能技改的措施不足,资金投入不够,装备水平和工艺相对落后,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由于耗能企业普遍融资困难,实施淘汰落后产能,推广应用节能新工艺和新产品的能力差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和推广应用节能产品受到制约,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节能减排的推进速度。

六、宣传培训力度不够。节能减排不应仅作为政府考核目标,应该成为全社会普遍共识。现在我市企业在宣传节能减排方面力度不大,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没有把节能工作作为企业的重要工作来教育职工和进行广泛宣传,职工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只停留在完成每月下的达指标任务上,对如何更好地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以及对节能减排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的认识不足,节能创新积极性不高,同时企业对职工的培训力度较差,一些企业怕花钱,不愿送出去培训,企业自身也难进行能源统计和节能岗位培训。

三、加强节能减排基础管理工作。一是加强能源统计的依法管理工作。重点用能企业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配备能源统计人员,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各区县和企业要严格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如实上报能源统计数据;统计部门要及时准确加快上报企业能耗动态。二是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完善计量制度,企业要不断充实能源计量器具,合理使用计量器具,确保能源计量的准确和完整。三是企业节能部门要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实行目标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随时掌握企业能源使用情况,定期分析能源利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搞好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为顺利实现“十一五”期间gdp能耗下降20%的目标,国家确定千家企业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企业,全省确定200户,我市按照全省要求,确定了70户省市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五年内实

现节能15万吨标准煤的节能目标。为此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大对重点工业用能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力度,积极推动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水平。同时按照国家《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对70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总量实行严格考核,并抓好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五、狠抓技术进步,不断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是节约能源和资源的有效途径,淘汰落后产能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手段。政府应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和进行技术创新,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和落后生产能力,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每年从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专项补助,鼓励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不断提高能源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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