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6 11:08:4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随着互联网工具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这个信息技术时代传统金融服务已无法满足当代人对资金融通以及支付的需求,于是依托于互联网工具的“互联网金融”便应运而生,并且逐渐发展壮大,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近几年的时间里更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说到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就不得不提国内最早涉足金融业的互联网公司搜狐,以及把我国互联网金融推向的阿里巴巴。2002年4月17日搜狐宣布联合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成立合资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在线金融证券交易技术服务,此举拉开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序幕。[1]但由于受到当时互联网技术水平以及金融监管等方面的限制,搜狐的“互联网金融”最终没能真正地发展起来。此后,阿里巴巴引领我国互联网金融走向了新的领域。阿里巴巴通过推出支付宝、余额宝等产品,全面进军金融领域,引领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热潮。截至目前,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百度、新浪、网易、盛大等互联网企业已纷纷进军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陆续推出了自己的支付工具,并已开始涉足理财、信贷以及保险等金融领域。
相较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拥有它独特的优势。例如,获取信息更加全面、交易成本相对较低、资源分配广泛等。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正是利用了这些优势,抓住了时代给予的机遇以及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契机,在近十年的时间里从企业数量到金融产品广度上都得到了巨大的发展。而在取得不错成绩的同时,也要认清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及时敏锐地发现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潜在问题,并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法,这样才能保障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1)互联网理财市场。自互联网金融“领头羊”阿里巴巴2013年6月13日推出互联网理财产品“余额宝”已一年有余,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诸多电商、互联网企业陆续推出了自己的理财产品,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这些互联网理财产品在推出初期就凭借着其灵活流动性以及高收益在理财市场出尽风头。根据2014年3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10234名被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意愿方面,有84.7%的被访者表示购买过互联网理财产品;有66.0%的被访者表示会将银行存款转投互联网理财。在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了解方面,有55.4%的被访者并不了解互联网理财产品背后的基金和盈利方式;37.5%的人对要承担的风险不清楚。而在被访者的年龄分布方面,90后占36.3%,80后占36.0%,70后占16.7%,60后占10.0%,还有1.0%的人为50后及以上。[2]
通过以上调查数据可以看出互联网理财产品已在理财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并且部分银行存款已转移或将转移至互联网理财产品中,这说明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互联网理财产品仍将对银行存款造成一定冲击。调查数据同时也显现出目前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受众绝大多数是35岁以下的青年人,这与青年人更多地接触互联网以及更能接受新鲜事物不无关系。而互联网理财产品要想占领更多的理财产品市场份额仅仅依靠青年人是远远不够的,如何吸引拥有更强大投资能力的中年人是未来互联网理财产品发展的难题之一。虽然被访者中绝大多数都购买过互联网理财产品,但投资者对于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及风险并不了解,这暴露出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不强、对产品缺乏了解,这很有可能给一些借助互联网理财产品进行大规模集资的企业提供机会。因此,资金的相关监管问题亟待规范和完善。
(2)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替代客户与商业银行建立联系并进行清算的一种支付方式。目前在互联网小额交易中这种支付方式已被广泛使用,它在满足小额支付需求的同时还可以起到信用担保的作用。我国的第三方支付产品主要有支付宝、拉卡拉、财付通、快钱、网易宝、汇付天下等。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统计的数据显示,2013年第三季度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已达14205.8亿元。[3]
随着第三方支付产品队伍的不断壮大以及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日益凸显,这些问题制约着第三方支付产品的发展。首先是资金风险问题。2014年3月13日央行发文暂停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业务,并表示此举意在防控风险。同时央行也表示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政策不会改变,但也要予以适度监管,其中网络支付应坚持小额支付的原则。[4]除了央行已发文暂停的业务存在风险外,由于在使用第三方支付产品时需要输入或验证许多涉及资金账户的信息,如果该类信息被缺乏监管或存在问题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泄露或利用,将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甚至经济损失。其次是道德风险问题。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不仅仅涉及资金与信息的安全,由于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具有匿名性和隐蔽性等特点,这也给资金非法转移、洗钱、套现等非法活动创造了可能。为防控以上风险,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是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方式对第三方支付产品进行规模控制和资格审查。按照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取得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才能向用户提供支付服务。这相当于在市场的入口设置了“安检”,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第三方支付的风险。
(3)互联网信贷。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信贷主要通过P2P方式进行。P2P网络信贷是指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将资金借给有资金需求的借款者,并通过网贷公司提供的平台自由竞价撮合成交。采用P2P方式借贷快捷、便利。在一般银行贷款需要接受苛刻的贷款申请条件、提供繁复的材料准备,并且等待审批的时间长,而P2P金融服务相较银行贷款优势要明显得多。截至2014年6月我国已有人人贷、拍拍贷、人人聚财、陆金所、微贷网等百余家P2P网络借贷平台。
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相似,P2P网络信贷也同样存在风险,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在交易时对于借贷双方的资信情况很难进行认证。因此,与传统信贷方式相比互联网信贷更容易产生欺诈以及不归还欠款等违约纠纷。此外,互联网信贷还面临着被黑客攻击以及网络病毒等问题,这很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资金损失,还可能影响平台的正常运营。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P2P网络信贷的管理办法,仍需依靠《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对该行为进行约束。因此,在缺乏专业监管与引导的情况下,通过P2P网络信贷借贷的风险仍然较大。
(4)互联网保险。2013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对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开业批复,众安保险获得了保险会审批的国内第一家网络保险牌照,就此拉开了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序幕。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主要是由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保险活动,也有一部分独立的第三方保险网站参与其中。截至2013年底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已达60余家,规模保费已达291亿元。[5]在互联网保险取得高额回报的同时,据保监会2014年7月公布的2014年上半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通报显示,开创互联网保险先河的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半年的亿元保费投诉量在财产险公司中是最多的。[6]投诉的主要原因包括客户对于定损的价格有异议、对理赔的时效不满意以及对拒赔的原因不认可等。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互联网保险公司与保户间的沟通都是通过这个虚拟的平台进行的。因此,保险公司对保户的评估以及对保户进行保险条款的告知等都要求保险双方拥有更强的自觉性。此外,由于目前一些互联网保险企业属于中小保险企业,其偿付能力有限,这就增加了投保人所承担的风险。
为了降低互联网保险的风险、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相关部门需要在加强监督、完善管理等方面做大量工作。在2014上海新金融年会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互联网保险具有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属性。因此,如何在二者之间建立平衡的规则,是互联网保险监管面临的挑战。”据了解,目前监管层正在酝酿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办法。他认为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应该在鼓励和包容的同时,坚持底线思维、坚持一致性监管原则、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7]
通过以上的现状分析不难看出互联网金融使金融借助互联网科技得到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同时也将互联网的特性注入到了金融中,这些特性既可以促进金融产品更加完善,但也带来了一些新增的风险。因此,更需要专业部门制定规范的行业标准以及进行有效的监管,这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保障,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姚文平.互联网金融[M].中信出版社,2014.
[2] 孙震,孙庆玲.66.0%受访者欲将银行存款转投互联网理财[N].中国青年报,2014-3-20(07).
[3] 王维东.2013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破万亿[Z].艾瑞咨询,2014-1-21.
[4] 华晔迪,王宇.央行发文暂停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业务[DB/OL].新华网,2014-3-14.
引 言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多地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也给保险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进而引发了保险行业的巨大变革。在一些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较为成熟,如2010年美国的互联网保费的收入占到保费总额的25%,远远超过了全球5%的平均水平。反观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直到最近几年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了保险行业的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才显现出蓬勃的发展生机。
一、互联网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一)互联网保险的定义
互联网保险是一种在线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产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以及网络公司等。保险产品和服务不仅涵盖了从网上投保、承保及在线核保和理赔等较为传统的保险业务环节,还包含相关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与保险服务相关的信息咨询。从保险业务流程的角度出发,互联网保险包括了通过市场调研采集数据并分析、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设计、为顾客提供专业的保险需求分析及产品购买服务、在线核保及保险理赔服务以及保险产品的咨询服务。
(二)互联网保险的特点
互联网保险的特点主要有:1、互联网保险的虚拟性特征;2、互联网保险的经济性特征;3、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特征。
1、互联网保险的虚拟性特征
互联网保险摈弃了传统保险面对面形式的柜台交易,转而采用互联网进行服务的全过程,为双方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虽然交易流程的在线化赋予了互联网保险强大的成本优势。但是虚拟易带来的不安全感可能会导致客户的不信任,阻碍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2、互联网保险的经济性特征
互联网保险具有其独特的成本优势,能够极大地帮助降低保险价值链的成本,对传统保险公司来说是一大机遇。互联网保险免除了传统保险营业网点的运营费用以及大量的人工费用,能够帮助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进而提高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
3、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特征
互联网保险通过网络极大地减少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距离,促进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双向交流,从而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听取客户的需求,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而进行产品及服务的设计。同时还能够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对保险服务的流程进行管理,提高服务效率。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经营主体分析;2.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分析;3.我国互联网保U客户规模分析。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经营主体分析
据相关数据统计,2013年我国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数目约为60家,占保险行业总体企业数目的45%。这说明了我国保险行业中将近一半的企业已经展开相关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总体来说,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但是有着较强的增长趋势。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分析
数据显示相比2016年,互联网人身保险累计保费为1133.9亿元,是上年同期的2.5倍,同时互联网保费在人身保险保费累计收入的占比上升至5.0%。从增长速度来看,互联网人身保险保费增速150.4%;从增长的绝对量来看,约为681.1亿元。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快速增长趋势,并且相关机构预测近几年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还将会保持一个较快的发展速度。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客户规模分析
据相关机构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人身险公司官网的网站流量为14.2亿次,投保客户数达397.3万人,承保件数1313.1万件,但实现的业务规模保费仅有64.9亿元,虽然是去年同期的2.1倍,但占互联网人身险保费的比重仍不足5%。但是由此可见还是有越来越多的客户开始了解并接受互联网保险产品,这对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模式分析
我国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保险公司官方网站运营模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模式、纯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
(一)保险公司官方网站运营模式
互联网保险起步阶段,一般只有资金实力比较强的大型保险公司才会设立公司的官方网站。但是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使得保险公司拥有各自的官方网站成为了可能。但是仅仅拥有网站建设的技术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要求保险公司本身有着强大的实力。
1、强大的资金保障
保险公司官方网站的建立仅仅是一个起点,想要实现产品和服务的展示、服务的线上运营,强大的资金实力是不可或缺的。公司不仅要进行网站的架构以及网络运营;同时还要向百度、谷歌等大型搜索引擎公司支付大量的流量费用从而提高网站的流量,扩大网站的知名度。
2、健全的产品结构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要充分了解客户在不同阶段、不同状态下的服务需求,通过建立健全产品结构和体系,从而有效提高网站的转化率。
3、强大的网站运营能力
网站的有效运营离不开强大的网站运营以及后台管理能力。保险公司设立的官方网站也是如此,要想通过官方网站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服务,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网站技术管理能力。将先进的网站建设及管理技术,如云计算以及大数据等相关技术充分地运用到网站管理中去,进一步提高网站的运营能力。
相比传统的柜台交易模式,传统保险公司设立官方网站的模式能够有效地提高服务效率,但是在这种运作模式下还有很多保险环节需要在线下才能实现,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保险业务的互联网化。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模式
互联网保险行业中存在一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它们既不是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也不是购买者,只是为保险交易双方提供相关技术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司。
1、独立于保险交易双方而存在
这些第三方平台并不是由保险公司建设及管理的网站,它们只是一些为互联网保险行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开放性平台。根据保险公司、中介以及保险行业中的相关机构或者个人的需求,为它们提供保险服务的交易以及清算等服务。互联网保险行业中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顾名思义是独立于保险产品交易双方而独立存在的交易平台。
2、为交易双方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
在互联网保险行业中,一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都掌握了先进的信息技术、强大的数据处理分析技术以及网站后台管理能力,在为保险交易双方提供可靠稳定的信息服务的同时还能够对客户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从而充分挖掘客户的需求,促进交易双方协议的达成。
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中,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流量以及互联网先进技术方面都存在很大的竞争优势,但是同样也面临着一些发展问题。在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很多用户对互联网保险了解甚少,如何让用户充分了解互联网保险进而选择购买互联网保险是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纯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
纯互联网的保险运营模式是电子商务大背景下催生的新型保险模式。这种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全部在网络上完成,因此并不需要类似传统保险公司的运营网点。纯互联网运营模式依靠其独特的特点,能够为用户在网络上提供灵活多变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例如,华泰保险公司提供的“退货运费险”就是纯互联网运营模式的一个典型代表。
四、互联网保险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互联网保险对保险行业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拓展了保险行业的发展空间;2.增强保险行业的风险定价能力;3.提升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
(一)拓展了保险行业的发展空间
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传统保险行业面临着产品单一化以及创新缺失等一系列发展问题,逐渐背离了消费者的核心需求。而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行业强调创新的大背景下,互联网保险行业也逐渐开始了业务及流程的创新。例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收集用户的消费特征以及资产状况运用大数据等技术进行分析,从而推出和用户需求高度契合的保险产品及服务,推动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二)增强保险行业的风险定价能力
当今时代下,很多互联网技术,如大数据分析技术等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各行各业。在保险行业,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分析技术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实现对业务风险的有效细分,进而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行之有效的定价策略。通过结合互联网技术使得保险产品及服务能够更加地契合消费者的需求,督促市场内保险公司进行详细的市场调研,真正从消费者需求出发,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
(三)提升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
传统保险服务会受到时间以及空间上的限制,无法为顾客提供全天候的服务。而互联网使得保单交易全程在网络上完成,而网络没有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使得保险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贴心的服务。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使得公司能够和客户形成更为紧密的联系,能够及时根据客户的需求调整保险产品的内容以及结构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提高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
五、互联网保险行业在经营中面临的问题
综合现状,本文认为,互联网保险行业在经营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有:1.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2.互联网保险行业尚未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制。
(一)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优势在于其能够突破传统的保险业务,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进行创新,不断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但是先进的信息系统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风险。首先就是信息系统的安全及可靠性问题,如果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被一些不可控因素所破坏,会给业务的后续进行造成较大的损失。其次,互联网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不正当途径可能会获得信息系统中客户的数据,从而造成客户信息的泄露,将会极大地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此外,互联网具有典型的虚拟性特征,这就使得客户的身份识别问题也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互联网保险行业尚未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制
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起步较晚,虽然处于发展阶段,但却有着迅速的发展速度。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通常有着较长的周期,这就导致了我国在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方面可能存在着一些监管上的漏洞。对于互联网保险在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可能不能找到相关的法律指导,从而不利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六、针对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的一些建议
我国互联网保险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直到最近几年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了保险行业的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才显现出蓬勃的发展生机。本文提出针对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的一些建议:1.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制度;2.培养创新、包容的监管理念;3.推动全国保险数据共享平台的建立。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制度
互联网保险行业有着较快的发展速度,因此相应地,相关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互联网保险市场监管制度,为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指导和建议。同时对于互联网保险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以及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
(二)培养创新、包容的监管理念
互联网保险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新兴事物,对传统保险行业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不仅在经营的理念、保险产品及服务的结构,而且在业务的运营流程管理上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但是互联网保险的一大特点就是其具有不断发展和创新的趋势,因此在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下,应当适当地扩大机构的自,鼓励保险机构积极进行保险产品的创新和推动行业的改革。
(三)推尤国保险数据共享平台的建立
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一大特点就是其海量的数据,这是互联网保险行业运行的重要基石,同时也是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全国的、统一的、开放的数据平台的建立能够有效地整合业内数据信息,进而使整个保险行业一致对外,有效地与社会其他行业进行对接,真正实现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引 言
“互联网+保险”的金融模式,是保险公司以互联网为平台,或是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在线上开展各项保险销售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数据进行存储与分析,是促进行业发展的基础,而保险又是一个以数据为参考,完成工作的一个行业,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能够改变保险单一的运营模式,实现“互联网+保险”。
一、“互联网+保险”的现状
2015年7月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18年,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深化,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动力,互联网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互联网+保险”是传统的保险行业借助互联网具有的优势,扩大保险业务的覆盖面积,增加保险对社会业务的影响,现在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同时,也存到诸多问题。
(一)发展速度较快,产品形式较为单一
保险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后,加快了发展的速度,除了线下的经营活动外还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线上交易[1]。但互联网保险提供的服务大多是一些简单的产品,不需要过高的标准,价值较低,以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为主。
(二)有丰富的经营模式
“互联网+保险”让保险行业的经营向电商化转变,丰富了经营模式。首先,会建立官网,并在官网中建立网络营销平台,在平台直接给出不同产品的价格,在线营销;其次,保险企业会与网络技术公司建立合作,在各网站上开展业务;再次,“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可以成立一个新的公司――互联网保险公司;最后,除了原有的企业形式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外,保险企业还可以以销售或电子商务的形式,成立公司。
(三)创新程度较低
“互联网+保险”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是根据客户对保险的需求,准确定位;其二是把大的保险目标细分成各个小目标,分析其中包含的风险来定制保险产品,让定价有一定的变动空间。现在,虽然各保险企业纷纷推进了“互联网+保险”内容的创新,但创新程度较低。
首先,在经营模式的选择上,很多保险企业只是把产品转移到线上,在线上完成产品的营销,没有让互联网和保险真正融合,其次,有的企业虽然根据当下的社会现状,推出了不同的保险,比如根据雾霾情况推出的“雾霾险”等,该保险内容仍属于传统保险,一些保险还具有不确定性,与保险本质不符。
二、促进“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提高准入的标准,稳定保险市场
保险行业为了积极地应对“互联网+”带来的挑战,抓住机遇,建立新的经营模式,及时发现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要提高准入标准,使经济实力以及较高的信息技术水平的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的各项活动,提高行业整体的信用,降低保险风险。此外,“互联网+保险”的相关工作人员,要掌握专业的保险知识,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接受客户的监督。
(二)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促进产品创新
保险借助互联网的优势,能够大范围搜集网络数据,扩大保险的应用范围,并在这一范围中,增加保险产业的类别,丰富产品的形式。此外,保险企业还可以通过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分析客户的消费特点与心理,确定其消费倾向,以及客户的消费需求,并根据这一消费需求,以互联网为平台,开发新产品,实现互联网和保险的结合[2]。而保险企业开发新产品时,要考虑不同经济阶层的消费情况,制定不同的产品价格,服务于大众。同时,互联网保险具有的便捷性,能够让客户省去繁琐的业务操作,只需几步即可完成保险产品的购买,由服务人员完成送单、回访的工作,增加了客户的体验。
(三)对数据进行保护,建立监管机制
数据是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基础,而保险企业对数据的处理,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首先,必须明确公开数据与客户信息之间的关系,要保证公开的信息不会泄露客户的私人信息,把可以促进社会发展的信息公布出去,并根据其他企业或行业给出的数据,拓展“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思路。其次,保监会要根据“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建立信息监管机制,并运用这一机制,对保险企业的数据、信息进行管理,给出工作规范。并且,各保险公司还要明确职责,要求使用者、运用者承担自己要承担的责任,同时及时发现存在的技术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创建一个安全的交易环境。
(四)提高信息技术水平
信息技术水平的高低对“互联网+保险”的高效运营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保险企业必须借助互联网技术,提高自身信息技术的水平,开发不同的服务软件,提高服务质量[3]。同时,技术人员也要全方面的搜集信息,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保证数据的真实有效,整合优化,深层次的挖掘数据隐藏的信息,在日常服务中应用,向商业化转变。
(五)培养专业人才
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出现,各保险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也逐年增加,像是数据分析师、工程师等,为其发展打下人才基础。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让他们成为保险双人才,提高对数据的处理能力和观察能力,从中发现非结构数据,确保数据的时效性。此外,还要丰富人才的想象力,把收集到的数据放在一个结构中,从而建立一个新的商业模式,发现商业机会。
结 语
“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的出现,要求保险企业根据现有的发展现状,提高准入的标准,稳定保险市场,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促进产品创新,对数据进行保护,建立监管机制,提高信息技术水平,培养专业人才,促进其发展。
参考文献:
互联网、移动设备和移动应用的高速发展给金融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创新点,随着2013年9月首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的开业,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已形成官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兼业、专业中介以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五大类鼎立之势。然而互联网保险业同样面临着各种挑战,本文将通过对互联网保险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未来发展趋势和迎接挑战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方式,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能通过互联网所带来“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信息渠道,通过互联网、移动设备和应用,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二、中国保险发展现状
中国保险市场基本上还处于一种寡头垄断,中国人民保险、中国人寿保险、中国平安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四大保险公司已经占有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96%。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从20家增加到50多家的外资保险公司占国内全部保险公司数量的40%,但其占我国保险市场份额只在5%上下。2013年中国全年保费达到1.72万亿元,同比增长11.2%,全球排名第四位。中国保险赔款和给付超过3900亿元,不但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风险保障,而且保险业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然而我国的保险业还暴露出一些弱点,如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保险业还处在较低水平,居民投保意识薄弱,保费水平较西方发达国家低;保险业的专业经营水平不高;缺乏保险法规与监管等。
三、传统保险与互联网保险的特点与区别
1997年,中国保险业开出首张电子保单,触及互联网的大门。直到2013年,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发展才真正提速。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简单来讲,互联网保险是保险的一种销售方式,在现有的市场上经常能看到的几种模式有保险公司在其网站上并销售其现有产品;保险公司在第三方公司网络平台上销售其现有产品;保险公司为第三方互联网公司的销售活动提供保险服务供投保人选择购买;保险销售人员或者保险中介公司在网络并销售某保险公司现有的保险产品等等,其有别于传统保险的销售方式有以下几点:
1.销售方式的差异
传统保险主要通过销售人员面对面地销售保险服务和产品而互联网保险主要通过互联网作为销售平台,及销售产品。
2.客户定位的差异
传统保险通过保险、人际关系圈和广泛询问寻找保险客户而互联网保险通过大数据技术和互联网营销渠道,尽可能精准定位用户。
3.产品开发速度的变化
传统产品投放更新速度较长,通常先设计产品再投放渠道而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设计路径是先了解用户的需求,在第一代产品反馈下迅速开发二代产品。
4.合同与购买方式的差异
购买传统保险时需要签订纸质格式化合同,客户可修改空间少。互联网保险下,客户就可以实现产品的定制化和定价的个性化及网上支付了。
5.信息透明化
有别于传统保险,互联网保险能更大的利用互联网信息透明化的特点来弥补人们对保险的神秘感和信心不足缺点。
四、保险互联网化的必要性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年《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中显示,截至2013年底,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达291.15亿元,近三年的总体增幅高达810%;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逾60家,年均增长率达46%;投保客户达5436.66万人,三年间增长了5倍多。在互联网的时代,保险业往互联网方向发展有着不可阻挡的趋势,其必要性和优势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金融市场运行完全互联网化,运营及交易成本大大降低
互联网保险不需要庞大的营销人员队伍而只需要维护好互联网客户端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向全国的潜在客户销售产品及提供保障服务。
2.集中数据信息收集能更好支持风险管理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数据缺失不全导致无法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与管理,通过互联网保险的普遍应用将得到一定的缓解。
3.提高公平交易
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信心逐渐增加的前提下,互联网保险能使得供求方信息透明化,提高公平交易。赔付过程实现互联网信息透明化,能提高投保人对购买保险的需要和信心。
4.互联网保险的创新符合当代消费者和投保者的生活习惯
产品多样化,及时的更新更能迎合瞬间万变的经济环境和符合客户的保险服务需求。
5.提高保障
互联网保险打破了区域销售局面,保险公司的产品能通过互联网向全国销售,把保障带到全国有需要的地方,从而能进一步强化我国个人及企业的保险意识。
五、保险互联网化的挑战与建议
面对庞大的市场,金融环境多变和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保险业在基于互联网为载体的机制上看到了创新机会也面临着各种挑战,例如必须在保险互联网化的过程中保证互联网安全交易;保证个人企业的信息安全;互联网保险下做到产品设计的合理性与灵活性结合;保险公司在追求销售量与公司利益找到平衡点;传统保险通过何种方式加入到互联网保险下能保障企业的持续经营;互联网保险下的偿付能力控制调整;风险管理体系如何进一步调整以符合互联网保险的特殊性;保险从业人员与保险等传统保险行业参与者如何在互联网保险下找到突破点等等。针对这些挑战,本文有以下几个建议:
1.提高监管水平与力度,防范风险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一直没有完善起来。2012年保监会正式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偿二代”)的建设,这比“偿一代”有了不少改进的地方,但相比起已经在进行的巴塞尔III的银行风险监管来讲还是有一段距离。除了保监会的监督外,保险公司内部也需要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特点,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提高其对互联网风险因素的考虑。
2.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整体业务与管理水平
进入互联网保险后,对通过大量保险销售人员、关系网销售的需求减少,而对优质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提高。这类优质人才将集中在保险数据分析,多元化产品的设计上以迎合市场上各种需求,这要求保险从业人员有较强的独立数据分析能力。
3.提高保险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要求
互联网保险的其中一大优点是能从中收集到投保人的需求和特点、风险因子等。这能改进现在很多投保流程“走过场”,大量信息丢失的情况。互联网保险促使保险公司必须调整及优化内部管理系统,否则不利于长期发展。
4.提高反欺诈水平
互联网保险使得投保人能通过互联网直接购买保险,使通过实名认证、与其他金融机构数据交换和购买等手段改进整体流程预防欺诈更为重要。
总的来讲,互联网保险是保险业在当前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创新是企业能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互联网保险是保险公司在互联网金融的大环境下继续发挥着保险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的手段。只要保险公司能充分发挥其所长,并且能最大限度地利用互联网作为其载体,我国的保险业将会进入下一个高速发展期,从生活点滴进一步扩大对广大人民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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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成立.中国特区报,2013年11月7日
[4]颠覆性或远超互联网金融.中证网,2014年3月25日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2-94 -03
一、引言
当今世界已进入信息时代,互联网领域的创新和发展都已深刻影响和改变着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并推动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以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等为代表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促使传统金融行业与电子商务、通信行业和互联网行业不断融合发展,构建出以互联网为交易渠道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这一国际金融发展的新业态,并在传统金融领域内产生了深层次的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交易市场,既区别于以传统银行的间接融资,又区别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交易者形成的海量数据,通过社交网络,形成了对交易者资产信息状况的充分反映,且这些信息的获取成本较低。在方式上,由于互联网络提供了低廉、方便的交易平台,交易者可直接根据对方资信状况而无需通过金融媒介进行交易。从金融实践来看,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模式:电子支付手段、P2P借贷平台、大数据金融。
(一)电子支付手段
电子支付的基本产业链模式是由金融机构-网络运营商-第三方支付构成。而从商业模式推动方角度来看,可以将电子支付手段划分为传统商业银行推动的电子银行服务、非金融机构推动的第三方支付、中国人民银行推动的“超级网银”。
传统商业银行推动的电子银行服务,如银行卡在线转账又称“网上银行”,即指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对客户方提供金融服务及一些互联网服务,是互联网对传统银行服务的一种替代。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具有一定信誉保障和实力的非银行机构,借助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与银行签约,在客户与银行之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该模式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支付,而是线上线下全覆盖,其应用领域更为丰富。中国人民银行推动的“超级网银”打破了各大银行之间的壁垒,实现跨行转账和账户查询、在线签约等传统网银不可比拟的优势,并对国内的电子支付带来了突破性的发展。
(二)P2P借贷平台
P2P(Peer-to-Peer Lending)即网络小额信贷模式,指借贷双方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资金借与贷,借贷人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出借方,贷款人通过与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风险,并在所有信息中选择低利率借款。它是民间小额借贷与互联网相结合,资金持有者通过网络信贷平台将资金贷给其他资金需求者的一种借贷方式。目前,在移动支付、社交网络、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科技的推动下,这种金融模式逐渐发展成未来金融交易的主要形态之一。P2P借贷平台可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纯线上交易模式,该模式无需线下审核,资金借贷活动都通过线上完成,不承诺保障本金,以拍拍贷为代表,借贷双方通过平台竞拍交易,若发生违约风险,平台不垫付本金。第二种是线上线下结合模式,借款人在线上提交借款申请,然后平台通过所在区域的商,采取线下调查的方式来审核借款人信用,如翼龙贷。第三种是线下交易模式,线上网站平台仅提供交易信息,具体的交易手续由P2P借贷机构和客户在线下完成,以宜信为代表。
(三)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金融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以京东、苏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大数据金融是指通过对海量的数据进行筛选提炼,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和价值信息,并自动筛选出最需要资金的小风险客户,主动向其定向营销。这种营销模式可以节约大量的广告费用和市场开拓费用,在对客户评估时,还可以加强客户的资信准确度。大数据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是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商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往往与云计算相结合。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网络银行方面,招商银行在1998年推出的“一网通”是国内首款网上银行支付平台,它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向客户提供转账等支付服务。随后,中行、建行、工行相继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2014年,我国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数达到9.09亿户,新增1.5亿户,同比增加19.71%;交易笔数达608.46亿笔,同比增加21.59%;交易总额达1248.93万亿元,同比增加17.05%。截止目前,个人网银、企业网银和手机银行在电子银行整体渗透率已经超过70%。采用网银支付手段的交易正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长,目前已经成为银行重要的利润来源。
在网络证券和网络保险领域,我国证券营业部于1996年开始试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2000年,证监会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规范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目前,我国证券业的经纪业务已经通过网上交易和手机证券,实现了网络信息化。网络保险方面,1997年,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正式开通,我国开始出现网络保险,之后,平安、太平洋、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也陆续建立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目前,总体上,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已拥有了自己的网站。自2011年到2013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已从28家增长到60家,保费规模快速扩大,从 32 亿元增长到 291 亿元,3年间增幅总体达到 810%,投保客户数从 816 万人增长到 5437 万人,增幅达 566%。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2014年第三季度,共有83家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业务。
第三方支付涉及领域已涵盖企业支付、网购、费用代缴、基金、保险等银行传统领地,包括支付宝、财付通、易宝支付、快钱等在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已将银行个人和企业客户服务作为其重要战略业务。据iResearch艾瑞咨询研究数据显示,2014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超8万亿元,同比增长50.3%;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近6万亿元,同比2013年增长 391%,约为2011年交易额的80倍。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移动支付,在2013年、2014年两年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预计2018年移动支付的交易规模有望达到18万亿元。
P2P网贷领域,国内根据借款主体的不同,P2P网贷可划分为P2P(个人对个人,如拍拍贷)、P2B(个人对企业,如爱投资)、P2N(个人对多个机构,如有利网)、P2G(个人对政府项目,如投促金融)等。2007年,“拍拍贷”成为我国第一家P2P平台。近些年来,随着P2P借贷模式逐渐被接受,大量小贷公司开展了线上业务,同时传统民间借贷也向线上进行转移,P2P网贷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据相关统计数据,2012-2014年期间,P2P行业发展迅猛,成交量从212亿元增长至2528亿元,年均增长率达269%。截止2014年底,全国运营平台1575家,P2P网贷领域整体处于快速发展中。根据相关数据的不完全统计,网贷领域总运行平台数量与成交额逐年增加,在2015年10月实现了该行业的第一个万亿元。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和成效,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在总体交易中所占的比例尚小,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认识不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意见不统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信息安全问题突出
信息安全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互联网金融在给客户带来便捷金融服务的同时,信息和资金安全问题也非常突出。2014年中国网民规模6.49亿,手机网民5.57亿。其中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3.04亿,手机支付用户达到2.17亿。这一庞大的互联网金融规模,使得网络信息安全变得至关重要。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其金融信息的风险和安全问题,主要来自互联网黑客侵袭、病毒木马攻击、系统漏洞、用户信息泄露、安全意识淡薄,虚假金融信息传播、移动金融威胁逐渐显露等七个方面。同时,第三方支付、P2P等互联网金融新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安全管理水平总体上较低。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多的为民间金融性质,在安全防护系统建设方面投入有限,应用信息系统安全和业务连续性问题突出,导致支付出现中断、客户信息流失及信息泄密等问题。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多基于大数据,而数据使用范围和隐私保护尚不明确,从立法角度来看尚无数据安全边界的明确规定。为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避免由于信息安全问题导致互联网交易风险的出现,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理应得到重视,以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问题
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监管问题也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问题。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监管制度和法律规范尚不存在。目前,我国分行业进行监管的体制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行业交叉融合趋势,同时,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制定的法规体系有效性降低。对于电子货币监管领域来说,我国对电子货币监管采样统一和标准化等原则,虽然具有提高运行效率及一定程度上避免资源浪费的优点,但其监管的单一化势必会抑制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发展往往领先于法律法规的监管,导致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些规定尚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从而造成对互联网金融新行态的规范不健全的现象。目前,对于网络融资平台来说,在资金监管、信用管理和业务范围等方面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新型余额增值服务如余额宝、理财通等,其监管问题也有待解决。此外,我国尚未出台有关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这些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不利的。如何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灵活性和兼容性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
(三)互联网金融技术有待完善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业务与互联网产生了密切联系,尤其是网络金融服务和第三方支付等金融业务,依靠以互联网平台技术的支持。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互联网金融应用支撑技术较为落后,互联网金融技术的支撑体系的发展速度与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营的发展速度相比不协调,导致互联网金融技术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金融业务的需要,尤其是在信息安全技术的运用方面,相关对互联网金融具有支撑作用的大数据与云计算等新技术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目前,尚没有专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缺乏外部监管,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体系亟待完善。其中,以互联网信贷的监管缺失问题最为突出,目前互联网信贷实质处在法律的边缘地带,我国尚未对此业务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因此,需要尽快明确监管责任,从法律法规层面上来规范和约束互联网金融,从而实现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发展互联网技术,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的主动防御体系
互联网技术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必须适应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的要求。目前,网络攻击呈现自动化、智能化、手段多样化的趋势,而如何应对纷繁多变的网络攻击需要互联网企业加快主动防御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安全风险防范,构建互联网信用网络技术,形成互联网金融的可信网络平台。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主动创新,采用多种手段和技术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保证互联网金融网络体系的健康运行。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
由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发展时间较短,人才积累较为欠缺,构成相对单一,总体上,具备互联网编程、金融、网络运营经验的复合型人才的相对缺乏可能将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的重要限制因素。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对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网络技术、保险、证券、基金等)进行复合培养,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储备,弥补互联网金融人才需求的缺口。加快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和研究成果的转化,以适应不断创新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求,实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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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主要发展模式
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P2P网络借贷、众筹和第三方金融平台六种模式,而这六种模式也正是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模式。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一)行业规模迅速增加
自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我国以来,其交易规模持续扩大,用户数量持续攀升,行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互联网金融在它的各个领域都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在互联网支付领域,获第三方网络支付业务牌照的机构有100余家,2016年第三季度第三方支付C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440.28亿笔,金额26.34万亿元;在网络借贷领域,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数量为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在众筹领域,据市场研究机构统计,在2016年末,国内上线互联网众筹平台608家,正常运营平台337家,整体筹资规模估算在220亿元左右;在互联网保险领域,2016年共有117家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签单保费2347.97亿元。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创新和丰富。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深入了解,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参与到这个行业,这也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不断地得到创新和丰富。这些模式内容上的创新和丰富突出表现在以下三大方面:一是在银行进行网络借贷业务方面;二是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三是在P2P网络借贷方面。首先,在银行开展的网络借贷业务已由传统的“网下申请、网下审批、网上发放”,经由“银行+电子商务平台”,而创新发展出了“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其次,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也由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有担保的第三方支付等内容,而创新发展出了第三方支付工具与基金、保险合作进行理财的内容。第三,在P2P网络借贷方面,则由纯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创新发展出了P2P平台跟担保机构合作、线上与线下结合以及债权转让等内容。
三、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尚未建立明确的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一些企业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打球,甚至违规发行理财产品,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此外,我国的信用体系有待完善。与国外模式相比,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缺乏完善的信用认证体系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二)网络借贷的风控水平参差不齐难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借款人身份信息的核实难度较大。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在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交易双方都具有较显著的虚拟性,增加了交易者身份认证、信用核实等方面的难度。二是缺乏对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在一些融资模式下,网络平台不监控借款人的资金用途,这就使得平台无法确认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承诺用途。三是缺乏对借款人的有力约束。信用贷款一旦出现违约,网络平台一般采取公布黑名单的处理办法,缺乏有力的催收制度和法律手段,存在维权难的问题。
(三)计算机网络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是依托计算机网络开展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是否安全与互联网金融能否健康地运行有非常密切的联系,数据传输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的出现,都会给该系统带来一定的麻烦,甚至导致整个系统瘫痪,因此计算机网络技术就成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人才严重短缺
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人才短缺的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人才供不应求,有专家表示,未来5到10年内,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人才缺口将达100万以上,人才需求也成为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瓶颈。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解决对策
(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但是现有的法律体系还是相对落后的,完善的监管体系尚未确立,分业监管已经不能满足这种跨领域经营新型金融模式的监管需要。因此政府应加快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对其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
(二)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应当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企业应当就自身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担保机制、风控体系、网站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制度建设,强化风险识别技术和应急管理措施。其次要守住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底线,提高对金融行业运行规律和监管法规的认识,严防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最后设立客户准入机制和第三方保险服务业务。为了能够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企业还应当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客户必须在满足多项资质认证之后方可进入相应的系统 。
(三)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减少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先进的互联网技术逐步发展起来的,计算机系统硬件和软件产生的风险都会造成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因此构建安全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变得十分重要。一方面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基础的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技术的开发力度。加大力度开发先进互联网信息技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安全保障,提高互联网金融交易系统的风险抵御能力。
(四)培养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
目前我国兼备金融知识和互联网技术知识的人才还很缺乏,因此对专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人才和监管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应该加强培养既具有金融知识又具有计算机知识的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在各大高校开设互联网金融专业课程,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定期对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操作能力、风险监管能力和道德水平。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3.052
1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1.1 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概述
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由谢平(2012)提出的,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机制。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网络技术的应用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可拥有与直接和间接融资相同的资源配置效率。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和资本市场的挑战只是渠道意义上的,但与传统金融市场等所经营的产品在产品结构和设计上并无区别(陈志武,2014)。
1.2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主要因为其具有以下特点:
(1)平民化,去中心。与传统银行对客户进行分级分类,互联网金融的客户是大众,无论其资金状况如何。此外,在整个金融服务过程中,主体也不再是金融机构,而更多的是民众。这与传统金融机构有着明显的差别。
(2)跨行业,跨产品。以余额宝为例,其从客户手中吸收活期存款性质的资金,用来购买一款增利宝的货币基金。整个过程一方面涉及了银行的存款业务,另一方面则是涉及了证券业务。
(3)成本低,效率高。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互联网,因此不需要像传统金融机构一样设立大量的经营网点及配备大批人员,这大大降低了其经 营成本;另一方面,相比于传统金融机构需要拥有相当的资金规模,其准入门槛相对不高,这也降低其经营成本。
2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监管现状
2.1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
(1)信用中介风。以P2P为例的网络借贷平台为例,目前社会的融资领域好地资产项目不多,出现所谓的资产荒,拥有着专业信贷部门的银行等金融机锁定出好的资产项目都存在困难。那么,通过P2P进行融资的项目的质量又有多高呢?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定然很大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2013年全国主要90家P2P平台有74家平台出现提现困难而这背后正是P2P网贷交易平台在经营过程中流动性的问题不断累积造成的,最终导致投资者提现困难,进而引发挤兑等流动性风险。
(3)资金安全风险。2015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而互联网金融产品既不受准备金制度的约束,也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保证客户权益,那么平台负责人携款跑路事件也就屡见不鲜了。
2.2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
截止2014年,尽管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已经引起监管当局的重视,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分业监管体制的存在,导致对其的监管处于缺失状态,也引起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不满。直到2015年上半年央行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给出了对其监管的方向性意见。如: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但是,其重点仍是通过机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3 对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结合我国目前的监管现状与国外的监管实践,我国可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是逐步强化功能监管,优化监管模式。目前我国的监管模式仍是以机构监管为主导,这在我国金融业发展初期是与金融市场现实状况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机构监管通过设立“一行三会”的方式很好地实现了审慎监管的理念。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逐渐发展,创新型金融产品的不断出现也暴露出机构监管的缺陷。一方面打击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影响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而功能监管这种按业务进行监管的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混业经营的现象。我国可以在借鉴韩国的做法,在“三会”之上建立一个金融管理委员会,对“三会”的监管职能进行协调,在三大金融行业的大框架下进行合理的功能监管,从而有效解决跨行业金融的产品的监管问题,并且可以推动金融创新。
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从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中,可以发现强有力的法律体系对监管起到了完善与辅助的作用。相比之下,明显可以发现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规空白的存在直接损害的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一、互联网保险的优势
在当前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有着不可阻挡的趋势,其优势远远超过了传统时代的保险,具体来说互联网保险的优势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覆盖面广泛,市场发展空间较大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都开始进行互联网保险领域的开发,这已经成为关注的热点,虽然互联网保险目前所占有的市场份额还比较小,但是就其发展速度来看,几年以后将会有重大的变化,互联网保险的市场份额会大大提升。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使得众多信息以方便快捷的方式传送至客户手中,能够让客户获得更加全面的信息,并且可以依据客户自身需求进行不同产品的选择,不仅覆盖面广泛,而且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2.透明度高,消费的主动性大大增强
通过互联网消费者能够及时对自己的投保状况查看,同时可以对保险公司不同的保险项目进行比较,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互联网能够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较好地记录,不仅有利于消费者查看,而且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通过这些信息进行数据分类,进行客户资料的更精细化管理,满足客户的更多需求。另外,这种高透明度的特征促进了互联网保险业的监管,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监督,同行之间也可以相互监督,同时消费者和社会大众人员也可以实时监督,这样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运营成本低、效率高传统的保险销售模式
一般都是保险人上门服务,在客户和公司之间频繁沟通和交流,很多人需要经过几次甚至十几次地来回沟通才能完成一份保单,不仅浪费时间也浪费资金。而互联网保险则避免了这种状况的存在,通过互联网人和可以直接与客户网上沟通,客户也更能了解保险产品的明细,还可以对不同的险种进行相应的比较,这就降低了时间和交通成本,也大大提高了运营效率。
二、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互联网保险发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虽然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发展速度在不断加快,但是仍然有一些因素制约着其发展,比如法律环境、硬件设备以及网络安全等等,因此要想加快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步伐,需要正视这些制约因素,并找出解决对策。
1.法律监管力度不够
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势头很猛,很多保险公司借助离线商务平台、官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保险超市等各种方式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其速度之快,导致我国很多法律法规的出台跟不上其发展步伐。虽然这几年保监会和国务院也都出台了一些关于互联网保险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但是面临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机制并没有完全跟上其发展步伐。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实效性进行明确的解释,很多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特殊需求,这就导致互联网保险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因此,一系列法律问题逐渐凸现出来,成为制约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因素。
2.用户信息安全存在隐患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数据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成为发展趋势,但是数据公开也带来了道德、法律方面的争议,这成为制约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又一因素。一方面数据信息公开为互联网保险发展提供了更加准确的数据来源,方便了企业对客户信息资源的管理,提高了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数据信息的公开也造成了用户隐私的泄露,一些商业机构为了取得个人利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互联网数据信息进行破坏或篡改,导致客户的信息受到威胁,这成为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该如何加快信息安全保障,提高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安全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3.缺乏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
虽然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多种多样,但是很多经营模式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经营管理体系。比如,官方网站模式存在着运行维护难、产品体系不完善、宣传推广力度小等问题;第三方电子服务平台模式存在销售资质欠缺、监管程序缺失、产品分类不明确等问题;而网络兼职模式则存在运行效率不高、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进度较慢,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以提升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步伐。
4.专业服务人才缺乏
就目前状况来看,我国很多保险公司只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的宣传、支付和投保,在后续服务中的理赔和保全还是借助于线下柜成的,这就造成了理赔所需的资料繁多、时间跨度长、赔付款不能及时到账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因此,需要加强专业服务人才的培养,提高保险服务人员的营销知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水平。
三、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的对策探析
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提升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效率成为了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那么应该如何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其对策又有哪些,下面进行细致介绍:
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制,加强监管力度
从法律法规方面来说,要建立适合于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制度,不仅要兼顾互联网保险的灵活性和交互性,还要兼顾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建立全面的电子支付结算、网络安全以及后续保险服务等法规,保证网上支付和电子合同有法可依。从监管体制方面来说,要建立适用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整套信用体系,保证互联网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建立互联网保险的风险防范体系,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互联网保险有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使互联网保险能够有法可依;建立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进入和退出机制,对互联网保险公司进行能力划分,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2.强化用户信息安全
第一,互联网保险公司要处理好个人信息安全和用户数据公开的关系,在对数据公开的过程中确保不侵犯用户的个人隐私,只公开对用户和社会发展有利的信息。
第二,监管部门要尽快出台保障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的规范,从制度上对互联网保险做出规范。同时各个互联网保险公司要制定相关的对策,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规避措施,保障互联网信息的安全。
第三,要建立全面的客户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做到这一点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因为从业人员直接管理并接触客户信息。一方面在招聘从业人员的时候要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另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和违法的处分力度,从根本上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
3.完善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对于官方网站管理模式来说,企业要注重对产品宣传力度的强化,优化产品结构,同时加强网站的维护,定期对网站进行系统更新,保证网站能够有效安全地运行。对于第三方电子服务平台模式来说,首先企业要对资金进行内部控制的完善,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同时监管部门要对企业销售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加强资金监管。对于网络兼职模式来说,最为主要的是要提高自主运行的效率,这样才能在众多兼职企业中脱颖而出,同时相关的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的力度,为互联网保险发展提供一个安全有效的运行环境。
4.加强员工技术培训,打造专业化人才
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但是只靠技术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打造专业化人才,所以,互联网保险公司不仅要重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还要培养人才和引进人才,只有将技术和人才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互联网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数据科学家、数据工程师以及分析师等是将来互联网保险业的核心,因此互联网保险企业要加强对员工技术的培训,引进数据保险双人才,对员工观察力和学习力培养,使他们能够及时捕捉相关的数据信息。另外,要对员工进行想象力培训,促使其能够依据现有的数据进行发展想象,打造新的商业模式,提高企业的商业价值。
四、结束语
互联网保险的不断普及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与传统的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有着更为鲜明的特征,不仅降低了保险业的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且能够让客户更加清晰明确地看到各个产品的差别,以便选择与自身状况相符的产品。但是从如今的发展状况来看,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仍然是处于初级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道路,提高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效率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互联网保险企业不仅要进行模式创新,还要进行产品和营销创新,打造具有独特特色的保险产品,这样才能提高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吴旭东.基于互联网的中邮保险特色模式创新思考[J].邮政研究,2014.
[DOI]10.13939/ki.zgsc.2016.05.094
互联网金融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迅速地改变着传统的金融业。互联网金融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和机遇,要想更好地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就需要加大创新,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确保监管到位,只有这样,才能够不断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此,要加大对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研究,特别是要研究如何确保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争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1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也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同样面临着复杂的环境和风险,从而给监管提出了更多和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往往涉及面广,监管主体包含众多,如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等,文章从监管的主体方面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的监管现状。
(1)网上银行。在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并实施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同时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在此办法中,对于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网上银行业务的健康向上发展提供了依据,但是此办法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原则性的规定太多,操作性较差,因此,在2007年被废止。在2005年,我国银监会在总结和借鉴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业务办理、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等,并在2006年全面实施,推动了网上银行的发展。
(2)网上证券。在证券方面,我国是不允许在网上直接发行证券的。在2012年,证监会通过了证券发行与承销商管理办法,并对其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从而允许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并且可以根据申购的实际情况,来调整网上和线下的比例。
(3)网上保险。在2011年,为了进一步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和防范网络欺诈风险等,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的征求意见稿,针对网络保险业务的经营资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在2011年,保监会还针对互联网保险的销售门槛、信息披露和经营的规则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在2012年开始实施。
(4)网络支付。为了规范我国的电子支付业务、防范风险和确保资金安全等,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地将电子支付业务纳入监督管理的范围之内。在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时根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相应的支付许可证,同时向其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5)网络借贷。在当前的情况下,进行网络借贷,需要获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经营范围等。我国针对民间借贷的问题,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在2011年,银监会了相应的风险提示通知,警示银行防止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大幅度蔓延。
(6)网上PTP理财属于一种民间借贷理财模式,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而PTP理财是指以公司为中介机构,把这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方可以是无抵押贷款或是有抵押贷款。而中介一般是以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为赢利目的或者是挣取一定息差为赢利目的的新型理财模式。目前市场上有很多类似的公司和不同的产品,收益率也不一样,建议消费者谨慎地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产品。
(7)互联网众筹。互联网众筹是基于“互联网+金融”所创新的一种模式。互联网众筹有效地解决了很多公司资金问题,也给普通大众提供了一个投资好项目的机会。但是众筹后资金怎么监管是一个问题,经常出现众筹后,使用资金方消失,或者提供劣质服务,欺骗大众。
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针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的原则,要在总体上体现出包容性、开放性和适应性,要给创新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同时,还要按照一定的规范来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要维护好竞争秩序,公平经营的环境,构建良好的金融监督管理环境和体系。总之,互联网金融要在风险和创新之间达到一个平衡,在创新和发展的同时,要按照总体要求进行探索和完善监督管理。
(1)为实体经济服务。互联网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通过市场导向,来提供服务的效率和能力,在监管上要加强引导和纠正,确保互联网金融不会脱离监管。如P2P要充分发挥好筹资平台,切忌以互联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存款等违法活动,互联网金融监管要体现出一定的约束性和引导性,从而为实体经济更好的服务。
(2)利于宏观调控。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利于对金融的宏观调控。在出台相应的监督管理政策时,要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所造成的影响,如资金流动性的影响、P2P网贷的发展会对信贷规模产生何种影响等,这些
都是需要监督管理政策充分考虑的因素。
(3)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可能会通过相应的科技手段或者渠道来放大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很多的科技信息风险,如在二维码中植入病毒或者木马,导致资金损失和信息泄密等,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也有可能引发传统的金融机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任重道远,在很多领域都存在着漏洞,因此要高度关注和防范这些风险隐患,确保不会发生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4)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也是金融监管的内容和重点。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保护制度,要将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合法权益纳入,重点加强客户的信息保密、充分维护好客户的信息安全,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要依法严厉的打击各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3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
(1)国家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要充分发挥出中国人民银行的协调作用,要同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等部门制定出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见,同时要上报给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实施。针对互联网支付、P2P、互联网理财和保险等业务,也做出了相应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了监管的要求。国务院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指导意见,将互联网金融业统一起来,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统一性和整体性,也能够有效地避免监督缺乏和监督重复等的问题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发展。
(2)监管部门出台实施的细则。在监管的过程中,要明确监管主体,要按照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同时结合相关业务来出台具体的监管办法和指导意见,针对互联网支付,要严格按照第三方支付的规章进行监管,还要及时地进行创新,预防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针对P2P网贷,由银监会进行监管和出台管理办法,如果单纯作为信息中介,不予发放牌照,如果是信贷中介,可以考虑发放牌照。
(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互联网金融业务有着跨行经营的特点,要加强监管部门间的配合和协调沟通,建立监管协调制度。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同工信部、公安部等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通过建立监测和分析制度,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经营和安全监测。
(4)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行业自律在互联网金融中,往往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行业自律,能够规范行业发展,我国要通过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作用,力争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行业协会,不断引导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5)各部门协调,避免各自为政。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才能适应新形势。
4 结 论
总之,在当前错综复杂的环境中,要想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就需要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范,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协同多个部门共同监管,力争实现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一、前言
互联网金融是以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和传统的金融行业相结合的一个新领域。传统的金融模式借助了互联网的网络互联, 通信联通的技术实现了资金相互融通,支付便捷,信息中介的新型的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的发展历程
在最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在蓬勃的向前发展,比如说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P2P等等模式,严重的冲击了传统的金融业,一些新的理财方式也开始此起彼伏的涌现出来。老一辈的人们原来只会把钱存进银行,最后得到一点利息,让自己辛苦挣下的钱得到一点点的升值。而现在理财方式的增加,人们就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让自己的钱不至于贬值。互联网金融也会有很多不好的地方,如打着理财的口号进行非法集资,使人们承担大量风险,监管部门也不好妥善处理,法律法规也还没出台对这些行为的监管政策。从下图展示出从2005年到2015年中国联网的普及率在不断增加,说明中国大范围的人都在使用互联网,促使了互联网金融的加快发展。
三、 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的对比分析
四、 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的客户渠道不同,客户可以自己体验,业务通过互联网推广速度快,边际成本低,投资的门槛低,获得回报高,操作方便,学习起来容易,上手快,人们不会受到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资源,进行资金操作。
(一)流程优势
互联网金融都是用电脑处理信息,操作流程标准化,避免了人为造成的操作风险,客户办理业务也不需要排队,办理业务的效率高,节约客户时间。金融企业也有大量的数据库,经过电脑整合的数据进行分析,引入控制风险模型,企业从申请贷款到发放贷款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大大的提高了办事的效率。
(二)支付优势
金融是我国经济的大动脉,而支付方式就是动脉血管。所以说支付体系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创新的支付渠道,使支付服务更加便利。如互联网支付可以通过线上支付的渠道完成从用户到商户的资金清算行为,解决了跨行跨地支付和信用保证问题。当电子货币的产生使支付媒介的成本降低到了极限。2015年是线下电子支付大规模应用的最为广泛的一年,餐厅、超市、商场几乎都可以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工具。根据中央银行的数据看出,2015年第二季度全国的银行机构处理电子支付业务高达249.76亿笔,金额594.15万亿元。而移动支付业务达到了22.86亿笔,金额26.81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41.34%和445.14%。
(三)普惠优势
普惠金融是指在机会平等和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通过增加中央的政策的逐渐引导的过程中、加强金融系统的建设、将金融的基础设施变得更加完备,适用于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恰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以农民、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其他特殊群体为普惠金融的主要服务对象。2015年中国大力发展普惠金融,2015年1月20日,银监会对一系列机构进行了调整,在银行机构中增加了普惠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推广普惠金融的工作。一方面,显示出政府发展普惠金融的决心,另一方面P2P网贷正式纳入“普惠金融”工作范畴,也意味着P2P行业被监管层认可。
五、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对传统的商业银行有着巨大的冲击,对商业银行的替代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现在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支付领域,信贷模式,中间业务都有着影响。
(一)商业银行支付功能减退
商业银行最开始就是拥有支付功能起家,人们将钱存入银行,银行聚集大量资金以后就开始进行贷款。银行的存款,贷款,汇款都是从支付业务衍生出来的。所以支付业务对于银行来说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现在互联网金融在大量的发展支付业务,从客户的资金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到商家手里,中间已经不再通过银行。2015年三季度(2015Q3)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的规模已经达到了30747.9亿元,同比增长52.6%,环比增长9.3%。
从图中表现出每年的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交易规模都在逐步增加,最近的增长速度开始放缓。但也体现出了商业银行的支付功能开始减退,慢慢被互联网金融代替。
(二)小微的信贷业务开始减少
由于国内小微企业大多数都不符合银行的放款条件,对于刚起步的小微企业没有任何资质和抵押物,资金周转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没有资金就很难扩大发展,这无疑就打压了一些新兴的企业。国家政策上就对小微企业予以间接的支持,但也不足以解决燃眉之急。在2010年在浙江成立了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和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就是针对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创业投资。借款者可以随用随借,随借随还,只要公司具有良好的资质即可,不要任何的担保和抵押,这样大大降低了贷款的门槛。阿里巴巴小微信贷是根据淘宝网上搜集的大量信息,利用支付宝来发放贷款,这是银行从未用过的形式,不仅贷款门槛降低了,申请和发放贷款更加便捷。商户在淘宝上开店,所有提供的信息就会形成风险评估,风险定价。贷款公司就根据风险的评估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随时供商户贷款。在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的冲击下,银行的信贷业务也逐渐减少,影响银行未来的发展。
(三)促进商业银行产业的创新
由于互联网金融逐步走进大众的视野,使金融业变得更加人性化,个性化。这时的商业银行也感到危机,想要通过不断的创新才能在这个互联网的大环境中立足。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就推出了最新的客户体验中心,让客户能更便捷的办理业务。从理财产品来看,低门槛,高流动性,高收益为代表的“余额宝”作为互联网金融下的理财产品,对银行存款造成严重的打击。央行公布了2014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报告显示,当月人民币存款减少1866亿元,同比少减2161亿元,这就说明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的存款有一定的分流作用。到2014年12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同比增速减少到9.1%达到了历史的最低点。2015年国有银行的理财产品就开始从封闭式到开放式的转型,来抵御“余额宝”,“P2P理财”等等的冲击。
六、互联网金融对保险业的影响
保险业是通过开发产品、销售、承担保险、理赔、客户服务等等过程,现在互联网金融的进入后,保险业也通过线上销售保险。2000年8月太保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最先开通全国性的网站,太保保险公司的网站是第一个联通全球性的保险网络,随后泰康保险公司也开通了网络。客户的择险,投保,理赔都在网络上进行。
(一)促进保险产品的开发
在过去的生活中,保险无非就有财产险,医疗险,机动车辆险等,而随着互联网金融到达我们生活的各个地方的时候,互联网金融就发展出多样的保险产品来适应我们生活的需求。比如:我们在网上买东西需要退货险,钱放到支付宝中需要安全险,还有个人信用保险等等,这样互联网金融就让保险公司在网络上就方便的获得客户的数据,兴趣爱好,个人偏好,更能精准的开发出适合更多客户的保险产品。互联网金融将保险业推向一个电子化,网络化的新时期。
(二)增加了保险的销售方式
过去的保险公司是销售员去各个地方进行销售保险产品,而现在可客户可以在网络上就自行选择投保的产品,购买后就生效了。减少了很多繁杂的程序和人力成本,大大的加快了效率。在中国保险业协会的最新消息中,2015年的互联网保险的保费高达2234亿元相比较2011年增加了69倍。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保险产品共同打包销售,出现一种双赢的局面,比如平安银行推出的“陆金所”产品,采取的是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每月都有部分本金和利息回款,年化收益率达到4.6%左右。由此保险业也开始进驻互联网金融的大市场中,2015年在金融其他行业不景气的时候,保险业却异军突起。
(三)提高了对客户的服务
保险公司通过网络获得客户信息,对客户进行分类,不同的客户给予不同的服务,这样提高了客户与保险公司的交互体验。服务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创新,将给客户提供更多合理的,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目前的保险公司几乎都推出了手机APP,客户就可以随时随地了解最新资讯,保险的信息查询。
七、互联网对证券业的影响
(一)增加了证券业的发展渠道
银行业,保险业都开始陆续通过互联网金融来扩大发展,证券业也不例外。网上开户,网络选股,网上交易,客户的资产管理等业务都在网络上如火如荼的进行。2014年4月份,国泰君安等6家券商相继获得了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的资格。证券业协会强烈支持证券经营机构,私募公司等在线上进行拓展客户,减少一些人力成本。在互联网平台之上,促进了券商之间的竞争和创新,例如出现的“众筹模式”都是一种证券业发展的创新。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就是帮助证券业改变原有的经营渠道,减少了很多的信息不对称,提高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为融资,投资都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途径。
(二)拓宽了证券业的数据资源
最开始的证券业由于交易网点的匮乏,很多交易都要依靠银行来完成,客户信息获得的也十分有限。有了互联网金融,证券业就逐步的摆脱银行的主导模式,通过电商平台上获取更多的新用户,在网络上客户就会获得更好的体验,加快了证券业柜台服务的发展。
八、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
由于现在互联网金融的大热,进入门槛降低,大部分群体都可以使用互联网金融来投资,融资,理财。这样既大力支持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商户,但也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国家的监管跟不上,就有很打着投资理财的公司,骗取老百姓的钱进行非法集资。2016年1月北京市,上海市都相继出台了《“互联网+”行动实施意见》,要求互联网金融要规范化发展,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快建设安全风险防控平台,提高风险防控的能力,保障人民的利益。2015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既给予了互联网金融的包容,也做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对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等互联网金融主要行业分开监管,具体落实监管的职责。(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 张小明,《互联网的运作模式与发展策略研究》,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5,6.
[2] 李婧,《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比较分析――以阿里金融为例》,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2014.
[3] 井凯,《互联网金融对传统经济模式的影响研究》,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7.
[4] 章连标,杨小渊,《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策略研究》,中国民航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