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价值的要求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06 11: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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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价值的要求

篇(1)

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安委会,国家级开发区安委会,南海新区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栖霞市笏山金矿“1·10”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立即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各位市领导、市直各部门密集开展了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市纪委监委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专项监督检查。从督导检查和责任落实专项监督检查反馈情况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仍存在不快不细不严不实的情况。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落实威办发电〔2021〕3号通知要求,制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或方案涵盖的行业领域不全,还未行动起来。有的行业领域企业、单位尚未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自查活动,行业主管部门也未检查督促,达不到市委、市政府全覆盖、拉网式的工作要求。为切实推进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快细严实地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就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责任,全覆盖、无死角地推进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不打折扣的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压实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管生产经营管安全”要求,层层压紧压实责任链条,确保牢牢守住安全底线。要强化责任意识,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切实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要加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全覆盖、无死角进行排查,对检查发现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停水停电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二、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切实抓好属地安全生产工作。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督导检查。查辖区组成部门方案的可操作性,查辖区组成部门方案的覆盖范围,查辖区组成部门的工作成效,着力发现本辖区各组成部门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不快不细不严不实的问题并加以解决。要明确辖区各组成部门的职责边界,决不允许因职责边界不清导致部分行业企业失控漏管。凡因未排查整治致使企业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行业主管行业监管职责,积极推动行业领域排查整治工作。“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管生产经营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排第一位,是综合监督管理。“三管三必须”本意是要求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安全生产工作合力,而不是行业主管部门推业务监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推经营管理部门的借口,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都必须履职到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对照本单位三定方案、市政府文件和上级部门文件,理清理明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决不允许部门利益凌驾于上级工作部署,推诿扯皮导致部分行业领域企业失控漏管,排查整治不彻底、不全面。要学习省、市发改系统主动承接电力、油气长输管道和粮食安全监管职责,全方位开展电力、油气长输管道和粮食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迅速在本行业领域开展拉网式地毯式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清单化管理、精准化防控、闭环式治理,要有“托底人”意识,把好“最后一关”,查细查准查全查深,不漏一家企业。

 

 

             威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篇(2)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2012年11月,党的十报告首次以24个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了全面阐述:“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分别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提出了反映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发展目标上的规定,是立足国家层面提出的要求。“富强”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实质是改变我国贫穷落后的状况,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创造更高水平的物质文明。民主,在社会主义价值观中的实质是要求我国创建造高度发达的政治条件,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和自由。文明,是人们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条件下对精神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体现。和谐是对社会环境建设方面的要求,是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理想状态。

第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价值导向上的规定,是立足社会层面提出的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 “自由”,是在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在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政治平等权利、首创精神的的基础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外,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享有最广泛的自由权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平等”,是通过创建平等的社会机制和价值导向,既保障公民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也保障公民个人在基于社会贡献的基础上所要求得到的权利、利益和尊重。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公正”,是加快建立以权利公正、机会公正、规则公正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从而在更加公平正义的基点上造福全体人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法治”,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通过国家建立健全社会法制,公民学习、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自觉的行为习惯,让人民群众在法治社会中享受到自由、平等和公正。”

第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道德准则上的规定,这是立足公民个人层面提出的要求。“爱国”是公民的义务和责任。表现为对祖国山河、历史文化、共同理想等的热爱之情,并能够积极投身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去。敬业是对公民职业素质的要求,他不仅要求公民兢兢业业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也要求公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过程中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诚信是为人之本、兴国之基,表现为对公民个人、人与人之间、国家之间、社会之中的道德层面的规定。友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包含善待亲友、他人、社会、自然,是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生态关系内在统一的价值基础。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统一关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并不是相互独立的,他们不仅具有是统一的发展目标,而且具有内在的统一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的十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目标而提出来的价值导向,首次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个字对国家、社会、个人发展目标做了的层层规划,使他们相互联系,共同作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

第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对国家发展目标提出的要求。只有实现了国家富强,为人民的生活创造出更高水平物质生活条件,才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才能为人民群众进行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民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自由,是富强、文明、和谐政治保证。文明是人们精神生活方面的向往和追求,是富强、民主、和谐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和谐能为富强、民主、文明提供良好的环境基础。只有进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才能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和环境保障;反过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又能够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和谐统一发展。

第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立足社会现实,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的要求。自由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基本的人权,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价值。平等是人与人权利对等的一种体现,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准则。公正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要求。法治是人民权利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保障。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本质所在,是实现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基础,同时也是实现公民个人权利和利益的重要保证。

第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立足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层面上提出的要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贯穿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各个方面,是公民个人内在价值的追求。一个人只有具备最纯洁、最神圣、最深厚爱国主义情感,才能对生活、对集体、对国家充满爱并能将这种爱国主义情感转化成自己工作的动力,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并在工作中、生活中诚恳待人,为社会营造出良好的友善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生态关系,才能够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不仅能够为公民实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也是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重要奠基石。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以思想指导下的意识形态,既与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一脉相承,同时以正确的理想信念推动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是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篇(3)

[中图分类号] G4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1128(2008)04-0033-04

瑞典是一个要求将民主的精髓和真谛体现在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国家,因此,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是推行社会理想的重要系统。瑞典很重视学校德育工作,在推进学校德育中,始终将民主教育放在中心位置,学校不仅要以民主原则来构建教育基础,使每位学生不论其社会、经济地位和种族等方面有何不同,均可以享有公正而平等的教育,而且还必须担负“民主教育”的重任,即向学生传递、灌输,并使其头脑中形成瑞典社会的基本民主价值观念,并据此形成相应的民主行为或民主技能。本文就瑞典中小学民主教育的内容、实施方式等进行简要介绍,以期为我国中小学开展民主教育提供可鉴之处。

一、民主教育的内容及其在中小学的体现

1.民主教育的内容

瑞典中小学民主教育的内容比较广泛,从其官方文件的叙述来看,差不多涵盖了其他国家中小学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但其重点大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晓之以理,形成民主意识

民主意识主要是指瑞典在针对学校教育制定的法律文件中所明文规定的“基本民主价值观念”。如瑞典官方于1994年颁布的《义务学校的课程指南》和《非义务学校的课程指南》中均指出,“不可侵犯人的生命、自由和尊严,维护人人价值平等和男女平等,同情保护弱小等都是学校必须表达和传递的价值观念。根据基督教的传统和西方的人文主义所提倡的伦理学观点,要实现上述的价值观念就应该在每一个人身上养成富有正义、乐于助人、宽容谦让、敢于负责的品质。”

具体说来,向学生传授的民主意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理解和同情别人;支持对人或事的独特立场;包容不同的思想和经验;保障每个人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关心和照顾弱小;尊重学习上的个人选择;维护男女平等和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采用和平而非暴力的手段解决争端或分歧。

(2)导之以行,体现民主技能

民主技能主要指的是学生能够按照基本民主价值观念对己、待人、处事的能力。对此,《义务学校的课程指南》和《非义务学校的课程指南》也都指出,“瑞典社会的国际化和跨国流动现象的日益突出,更加要求人们具有共同生活的能力和理解文化多样性的能力。一个人对自己文化本源和文化遗产的认识会形成一种牢靠的自我身份感,每个人在发展这种自我身份感的同时,很重要的是还要具有与他人的价值观念和生活境况产生共鸣的能力”;“应该主动抵制任何欺侮人和迫害人的倾向,必须以真知灼见、公开讨论和有效手段主动应对排外和偏狭的观点和行为”。

民主技能主要表现为特定的民主生活能力。在瑞典人看来,只要在行为上表现出是按照基本民主价值观念行事的方式和方法,都可以称作民主技能,如宽人严己、扶危济困等。民主技能不仅是民主教育的内容,同时也是民主教育中由“知”化“行”的重要手段,正如两份《课程指南》所阐述的那样:“在教育中只传授基本民主价值观念的知识本身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使用民主的工作方法去落实这些价值观念,从而使学生为积极地参与社会生活做好准备。学生通过参与计划和评价自己的日常教育,对学校的课程、学科、主题、活动进行选择,从而发展其对教育施加影响和担负责任的能力。”

2.民主教育在中小学的体现

根据瑞典教育委员会的相关文件,中小学教育中应在如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民主教育的特质。

(1)克服偏狭的地域观念,培养全球认同感

学校鼓励学生理解和同情他人,使其积极主动地抵制任何欺侮他人和迫害他人的倾向,以理性知识、公开讨论及有效措施来制止仇外排外的偏狭观念和不良行径。学校是一个社会和文化交汇的场所,因此既有机会也有义务来增强所有学校成员的这种能力。通过多门学科的教学,学校不断加强学生对瑞典语言、文化和历史的深刻认识,而对自己独特文化遗产的认同意识也会增强理解和同情别人及其他价值体系的能力,从而使学生养成一种既同瑞典价值观念有联系,又包容欧洲乃至全球各地价值观念的认同感。

(2)实行多样化的教育,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

瑞典《教育法》规定,任何地方的任何学校都必须提供有着同等价值的教育。但同等价值的教育并不是为每个学生提供同样的教育,也不是为每所学校提供同样的教育资源,而是考虑到每个学生各自不同的情况、需要、知识等因素而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应其发展的教育。瑞典中小学特别关注出于各种理由而身处学习困境的学生,对各种有身心障碍的学生负有特别的责任。积极、自觉地促进男女平等权利,鼓励学生养成不带性别歧视或性别偏见的正确意识和行为。

(3)学生的民利和义务相统一

“瑞典的民主是建立在这样的前提之上:所有人都有权自由地保留观点和表达他们的见解”。因此,学校不但保证每位学生的民利,容纳不同的思想并鼓励学生公开表达自己的看法,而且还强调形成个人立场的重要性,并向学生提供申明自己立场的各种机会。同时也督促每位学生履行应尽的义务,使其恪守在《教育法》和《课程指南》中明确规定的基本民主价值观念,培养学生使用民主的方法和自我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意志,为他们提供对自己的学习和社会活动承担责任的机会。

二、实施民主教育的具体措施

为了真正落实民主教育的任务,瑞典中小学努力采取一些具体措施来实施民主教育。

1.为民主“对话”创设条件和氛围

民主教育的方式并无一定之规。瑞典教育部门非常强调将“对话”作为民主教育的基本方式。根据官方规定,瑞典学校要完成的民主教育任务需要学校所有教师共同负责,这样,为对话创设条件就成了每一位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瑞典中小学教师在教学环境中,为涉及价值和规范的对话创设条件的办法就是将民主价值观念和学科的知识教学目标结合起来,或者将价值观念与学科知识相联系,并把这种结合、联系的职责委托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按照多元文化主义的理念来营造教学环境,使学生感到并认可不同种族之间的文化差异和文化类似。任何学科的教学,无论传授什么样的知识,任课教师都把课堂讨论作为一种重要方法,让学生之间进行对话,使其熟悉和掌握讨论或对话这种民主方式或民主技能。

2.将民主教育的原则和内容具体化

瑞典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中小学担负起知识教学和民主教育的双重任务。瑞典中小学对于知识教学,如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评价等早就有了一套章法,为了使民主教育也具有清晰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和相应的具体程序和规程,瑞典各地教育部门和各学校按照《课程指南》中确立的框架,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理解进行了一些便于实际操作的工作。如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当地教育或学校发展计划中会指出某一时期民主教育的重点;有些学校将基本民主价值观念转化为可以进行测评的教育目标和教学内容等。

3.将传递基本民主价值观念的行为日常化

要想使基本民主价值观念深入人心,就不能脱离学校的日常工作,民主教育就要渗透到学校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虽说“民主教育”在瑞典的许多学校不像知识教学那样作为正式的教学内容,但在学校这个特殊的地方,日常生活中实际上存在着许多不拘场合、不拘形式地传递和体现基本民主价值观念的机会。因此,瑞典中小学的教师和领导总是善于把握时机,因势利导地对学生进行民主教育,将传递基本民主价值观念的行为“日常化”。

4.将学校的民主教育可测化

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主教育之所以被认为是“虚”,是因为人们不知道如何对它进行测评,此外在对民主教育进行测评时也会遇到不同与学业测评的难题,如“学生不敢表现出自己真实的想法和行为,因为担心这会对自己的评分不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瑞典教育学者建议,测评对象不应该是学生个人,而应是学校本身,要测评的是学校的各种活动是否遵行了基本民主价值观念。为了测评学校民主教育的成效,瑞典研制了相应的测评工具,通过这些测评工具考察全校学生掌握了多少关于民主的知识,具备了怎么样的分辨和解释道德问题的能力、什么样的参与民主决策的技能,以及什么样的民主式的沟通或交往能力。

三、对我国中小学开展民主教育的启示

自20世纪90年代起,日益受到重视的瑞典中小学民主教育已初见成效,中小学由此得到了公众的赞誉和好评。民主教育也是当今中国教育的时代主题,而目前我们对民主教育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全面,中小学还缺乏对民主教育进行有效的指导。通过对瑞典中小学实施的民主教育的考察,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我国的民主教育。

1.引导中小学生树立全面的民主观念

由于瑞典长期以来在社会中强调民主原则,中小学生也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了感染,如现在中小学生的民主素养主要是在校外活动中发展起来。尽管我国中小学也赞成民主教育,并具有了一定的民主观念,但往往流于形式,失于肤浅,遇到具体的民主问题时,往往缺乏在思想上和行为上履行和捍卫民主原则的能力。因此,我们在进行民主教育时,要引导中小学生树立全面的民主观念和正确的民主行为,把学生的理论知识与学生的自我立场有机地结合起来,与学生的个人经验结合起来,使民主作为一个有血有肉的观念在学生心中真正扎下根来。

2.创建适合民主教育的校园大环境

适合民主教育的校园大环境包括精神和物质这两个层面。从精神层面讲,首先要求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具有基本的民主价值观念,并能按民主价值观念进行教学和管理,成为学生的模范或榜样;其次,要求学校各类成员之间形成足以开诚布公地进行交流与沟通的人际关系,不仅师生之间要有这种关系,教师之间也要有这样的关系,如要经常讨论民主价值观念的含义,采用平等和反思的方式交流对民主问题的个人见解和解释,介绍如何将民主教育落实到日常学校生活之中的经验等。而学校的物质环境也会影响到学生之间或师生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因此从物质层面上讲,学校应该提供齐全的设施,宽敞的活动场所,通风、采光良好的教室,合理有序的校用建筑布局等。

3.充分利用中小学的各种教育资源

民主教育是瑞典所有中小学的教育基础,是所有学校成员的工作指南,是一项贯穿于整个中小学时段的任务。因此我们在开展民主教育时,应该将其放在中小学教育的整体上进行全盘考虑,合理分配和调用各种教育资源。比如教师往往感到没有时间在课堂上讨论民主问题,那不妨开展课后讨论;教师没有时间,不妨利用学生助手制,以加强师生之间和学生之间的交流;有些对话不便用于正式学习场所,不妨在餐厅、操场等地进行;有些学科的性质不便和民主教育挂钩,但不少学科本身就和民主教育直接有关,不妨施行互补,各尽其责。只要将中小学教育及其资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就能发现许多民主教育的新机会,也能找出实施民主教育的新方法。

4.鼓励师生共同参与民主教育

瑞典官方要求中小学校的每个成员都要为民主教育尽力尽责,学校的任何时空环境都要进行民主教育,从而使现行的学校民主教育具有弥散性的特点,在学校范围内形成一股民主教育的合力。为了避免我国出现民主教育的“真空”状况,使民主教育真正落到实处,我们可以在中小学里按照年龄、年级、学科等类别组建各种组织形式,吸收全校所有成员的参与,使他们之间进行更为密切的交往、沟通、合作、对话等。如可以将教师组建成面向某一组学生的各种工作小组,加强各科教师之间的合作,共同为学生的学业和品行负责;也可以将学生人数较少的班级组编在一起,提高教师的比例,使教师有更多的时间与学生相处、交流、对话等。这些组织形式既是学校落实民主教育的体现,也是为民主教育创造有利条件的工具。

参考文献

[1]Curriculum for the compulaory school system, the pre-school class and the leisure-time(Lpo94). skoleverket.se, 2001.

[2]Curriculum for the non-compulaory school system(Lpf94). skoleverket.se, 2001.

[3]方彤.瑞典基础教育[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4.

[4]乔长森等编著.瑞典风情录[M].上海:东方出版社中心,1996.

篇(4)

法学研究中是否应导入法律价值范畴,对此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态度迥异,识见大相径庭。

在法律实证主义看来,法理学的根本任务应当是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其反对在法学研究中用形而上学的思考方式以及寻求终极真理的做法,反对法理学家们试图超越现行法律制度的经验事实而去识别与阐述法律思想的任何企图。[1]从根本上讲,法律实证主义就主张"任何道德价值因素都不可进入法律的定义。"[2]譬如,在对于法学是否应研究正义这一最基本的法律价值问题上,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要代表凯尔森(AUNS·KELSTN)就认为"正义是一个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3]"这个问题是根本不能科学地加以回答的。"[4]

但是,历史更为悠久的自然法学派(包括一些社会法学派的法学家)则认为法律应当而且必须关注并研究一些基本的法律价值,如正义、秩序等。美国法学家罗斯·柯·庞德就曾经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5]"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在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6]确实如此,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古罗马的乌尔比安、西塞罗,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洛克、卢梭、杰斐逊等以及当代的罗尔斯、德沃金都曾对正义等法律价值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表达了这些价值在法律体系的建构及现实运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功能。究其原因,也许便在于他们大多都赞同这样一种信念,即"一种完全无视或忽视上述基本价值的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7]

笔者以为,自然法学派对法律价值的崇仰与追寻应当是值得倡导的,其根本原因便在于法律不仅仅体现为一种制度结构,而且还反映着一种人文精神,含摄了人类对美好事物的追求和向往。因而在经济法学的理论建构以及实践运作中,应当导入法律价值范畴,并将之作为经济法律发展的重要取向。具体而言,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首先,这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研究的逻辑结果和必然延伸,在经济法学体系的构建中,明确界定经济法自身的调控范围。在相应的法哲学层面上,就要求构筑与其调整对象相一致的法律价值模式体系,实现法律价值与调整对象的整合,否则,对价值目标研究的冷漠,必将导致经济法价值体系的紊乱与不当,进而反过来影响或波及经济法自身体系的构筑。

其次,这是建构经济法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系统论认为,任何一个系统欲发挥其最大功效,不仅要求系统自身性能优良,而且还需要各子系统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应当是完美无缺和统一有序的。在此我们不妨将经济法看作是一个大系统,那么经济法中的各部门法便是这个大系统中的子系统,而在经济法学的各种法律范畴中,担负着促进各经济部门法协调统一功能的应当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即只有将经济法价值目标明确界定,才能使经济法体系中的各部门法可以在价值目标同一的基石上相互配合和作用,不致因价值的紊乱而相互冲突。

再次,经济法价值的确立有助于我国经济司法、执法的理性化运作。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了立法者不可能对所有行为都预先进行确切的规制,因而,当社会冲突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时,必然要仰赖于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来弥补,而对经济法价值的认知应当是执法者法律意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架构;此外,当经济法体系中的部门法出现冲突,而执法者又无法借助于一般冲突原理加以适用时,经济法价值便可成为执法者正确选择适用法律的有力工具。

确立经济法价值,在我看来,必须遵循以下两项原则:一方面,经济法价值必须反映和体现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之特质。不同社会关系具有不同的法价值,社会关系之不同亦决定了相应的经济法价值之殊异。如有学者主张经济法的经济价值为:"以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为使命,保证改革开放方针、政策的落实,保障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8]笔者以为,此项价值不仅经济法独具,其他部门法,如民法、商法,甚而行政法将其纳入自己的价值视野又有何不妥呢?因而该项价值只宜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之一般性任务,纳入经济法价值,难以反映价值之前置定语"经济法"所独具之特性。另一方面,经济法价值由于体现了经济法的根本性任务或追求,因而应当更为抽象和一般,过于具体的表述,缺乏理念的提炼与概括的认知都不应作为经济法的价值。

基于对经济法价值的上述认知,笔者以为,我国经济法价值主要有二,一是社会经济福利价值,二是经济民主价值。

二、社会经济福利价值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伴随"市场失灵"问题的出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得以产生的。19世纪完全放任的自由主义经济在给社会带来空前财富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弊害,如可持续发展问题,垄断问题,产品质量,消费者利益保护以及劳动者保护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实质便在于个别市场主体利益的过度彰显以及社会整体利益或福利的失落。因而,国家便需要借助法律来保障和增进社会福利。但是,"历史上的普通法即使在它可能的有限程度上也未能考虑社会福利。"[9]因而,"财产法、契约法和侵权法并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法律领域。其实,社会福利立法是需要的,如社会安全法、失业保险法、反污染法、反垄断法。"[10]基于此,国家便颁行了一系列被后来学者谓之"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来促进和提高社会福利。因而我们认为,社会福利体现和昭示了经济法生成与发展之本旨,其被纳入经济法之价值范畴,理属当然。

社会福利,又称共同福利、社会利益,其含义颇为含混。可谓人言人殊,博登海默便曾指出:"对共同福利概念进行详尽分析,具有着很大困难,许多不同的因素和考虑都必定会成为该概念阐述中的内容。"[11]笔者以为,社会福利含摄内容极为宽泛,大体可分为社会经济福利和社会政治福利(如公共安全)两种,而经济法所关注之社会福利是一种社会经济福利,而且只能从市场失灵对社会福利所引致的侵损的角度来理解。因此笔者在此试图从经济法的视角对社会经济福利给出这样一个定义:社会经济福利,是指社会经济秩序的良性、持续运行以及人类经济生活的共同提高和进步。具体而言,其涵盖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秩序的实质是一种竞争秩序,其良性运行必然要仰赖于竞争的公平化运作,而竞争的公平化运作具有两个评介指标,一是竞争过程的公平,二是竞争结果的公平。基于此,我们认为,经济法在促进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方面,其工作重点应在于关注以上两项价值子目标之达致。

1、竞争公平。竞争是人类文明社会赖以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市场机制发挥其"看不见的手"的功能的基本条件。竞争效能的发挥取决于法律对各竞争主体适用的公平性,为此,就应当做到:(1)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即指市场交易的参与者之间不因所有制性质的不同,经济实力的殊异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而享受不同的待遇。有鉴于此,一方面应当明令禁止在市场竞争中,不允许任何经济主体借助某种超经济力量进行竞争,以维护市场的统一性和平等性(如行政垄断);另一方面,经济法在对各经济主体经济负担的规定上不应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如我国既往经济体制在税收政策方面给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动设置了重重障碍,如因所有制不同适用不同税率,税收减免标准的多样化等等,这些规定使市场主体难以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从而阻碍了竞争社会效能的充分实现。(2)市场主体竞争机会均等,即按照统一的无差别原则对待一切市场主体,使他们能够机会均等地占有社会的生产经营条件和资源,并享有同样进行市场交易的权利和机会。

2、分配公平,指对资源成果的分享公平。其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成员问题。"[12]因而,分配公平必须面临一个分配标准的决择。考察现代社会经济的运作轨迹不难发现,按劳分配、按需分配和按资分配是三种主要的分配形式,鉴于我国现有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我们主张将按劳分配作为我国当前最主要的分配标准,唯此才能在根本上保障分配公平的实现。

(二)社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当前,物质文明的不断进步与生态恶化和失衡的矛盾日渐突出,业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都不得不关注并着力予以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联合国因之已将其列为《21世纪行政议程》的重要事项。可以认为,社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仅已成为我们这代人社会经济福利的重要构成,而且也是我们子孙后代追求更多社会经济福利的必要前提和关键所在。经济法对社会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问题的关注,主要是借助国家的"有形之手",通过颁行法律法规来建立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度、环境保护制度,进而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与环境保护二者的有机结合与共同发展。

(三)社会弱者利益之保护。现代社会的发展导致人们相互之间在能力、禀赋、财富等方面的差别愈加显著,如果法律对这些先天性不平等的景况视而不见,依然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剧这种不平等。"[13]因而,导源于人道主义的现代思潮,基于福利国家理念的倡导,对社会弱者利益之保护便被纳入社会经济福利的范畴,成为其重要的辅助部分。对社会弱者的特殊保护,实质上便是对平等自由原则绝对化的一种修正,其所强调的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平等化,主旨在于给予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那部分人给予权利的特别保护或者经济上的补偿或救济。在经济法领域,对社会弱者予以特殊保护,一方面要求国家制定《社会保障法》、《最低工资法》等,通过多种途径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制定科学的税率来适当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为社会福利的实现筹集资金。

三、经济民主价值

法律将民主作为自身的价值目标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但传统民主理论对民主的探讨却主要囿限于政治民主,对经济民主鲜有涉及,致使"民主失去了一半"。[14]但是,自本世纪以来,伴随国家对市场干预的日渐强化,市场经济力量的愈趋集中以及资本所有原则的极度彰显,经济民主问题便日渐为人们所关注。正如1944年德国工会联合会的基本纲领所指出的那样:"……要实现一个真正的民主的社会秩序,形式上的政治民主是不够的,因此,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必须由经济民主来补充。"[15]正基于此,以规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矫正经济过度集中以及克服市场失灵为己任的经济法便将经济民主纳入自己的价值体系,成为其一个重要的价值追求。

但是,对于经济民主的确切内涵,学者们却有不同识见,以致其成为一个"无从捉摸的概念"。[16]我们认为,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专制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其基本涵义是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强调经济决策的公众参与。具体来讲,经济民主包括四个层面,即国家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民主、经济自治团体的经济民主、企业的经济民主以及市场的经济民主。

(一)国家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民主。市场经济并非是完全自由化的纯粹的市场经济,而是一种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国家依然要担负着一定而又必要的经济管理职能,经济法欲实现国家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民主,就应当通过法律:1、实现所有权的合理架构,即建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多元并存且相互平等的产权结构体系;2、改变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真正实现两个层面的"两权分离",一是国家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两权分离,二是国家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从而促使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3、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现中央和地方经济职权的合理划分,充分发挥和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4、切实做到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的统一,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从而实现经济管理主体权、责、利、义的统一;5、促成经济管理决策的民主化,即通过法律,建立合理而又严谨的程序机制,促使国家在对经济进行干预时,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将宏观经济决策构建在充分对话基础之上,进而保障和促进国家宏观决策的顺利实施,降低社会运行成本。

(二)经济自治团体中的经济民主。这主要是指行业协会等介于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组织进行管理中所体现的经济民主。当前,许多发达国家(地区)经济自治团体的经济管理功能日渐凸显,一些传统上隶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逐渐让位于行业协会等经济自治团体来行使,经济自治团体在经济管理体系或架构中的地位愈趋显要。如我国香港银行业工会对银行业的监管,美国的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建筑师协会对相应行业的管理等等。笔者以为,国家部分的经济管理权让位行业协会等经济自治团体,由于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决策的民主与自愿,因而本身即为经济民主一个重要的表象,而且亦体现和昭示了经济民主的发展趋势和取向。当然,经济自治团体本质上是一种自律性组织,故在其日常运作中更应当强调决策之民主、自愿以及成员意思之合致。

(三)企业中的经济民主。这主要是指在企业等经济组织中应当充分顾及和体现公司关系人,如股东、雇员、消费者等的利益和意志。笔者以为,在公司等经济组织中强调经济民主,其理论支点可以援引新制度经济学对企业契约理论的研究。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解,企业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17]但由于有限理性及交易成本的存在,因而这种契约只能是一种不完全契约。[18]如果欲使企业这种不完全契约状态运行良好,就必须尽可能地实现信息的充分显示,减少交易成本。因而,我们在企业中强调经济民主,其意旨便在于借助充分的对话与双向理解,努力提高信息的显示程度,降低企业交易成本,进而促进企业的良性运作并实现企业及其关系人的和谐发展。欲实现企业等经济组织的经济民主,经济法就应当1、尽量扩大企业关系人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及其实现途径;2、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持股制度,密切企业与职工的联系纽带;3、强化公司股东会的地位和功能,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篇(5)

【关键词】多元社会 政治冲突 协商合作 冲突消融 和谐政治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民利的逐步落实,当今世界正日趋形成以多元利益、多元价值、多元阶层和利益集团并存为特征的社会。多元社会内涵着多元冲突。当道德习俗难以调节和消弭这些冲突时,它就会演化为政治冲突,需要新的调节手段出现。政治,作为上层建筑,既是调节这些冲突最权威的手段,也是这些冲突获得制度性消融的有效渠道。它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处理冲突的升级和消弭冲突。所以,有学者指出“应当承认,政治就是解决冲突这一见解在政治学中是根深蒂固的”[1]。而民主政治就是要通过多种民主手段以体制化和程序性的方法消融政治冲突。在当代社会,协商合作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2],必将在消融多元政治冲突的政治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将以其特有的矛盾调节机理(如公平的正义原则、公共理性原则等)[3]和民主运作程序(如民意整合、提炼过渡、协商决策、渐进执行等)[4],形成一套独特的政治冲突消融机制,推动着共识合作、团结和谐的民主政治生活的构建。

一、政治冲突的学理分析

(一)政治冲突的根源

政治冲突是当代多元政治社会固有的一种政治客观存在。分析其根源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多元政治主体内涵的人性矛盾是形成政治冲突的深层次主体性根源。从人的本性上看,人既是个体动物又是社会动物,既要过社会生活又要拓展个体自由。其中,个体价值的追求与社会价值的维护和增益难免会出现矛盾。因为“人类是既具有合群性又具有冲突倾向的动物;从根本上来说,生活就是一场地位斗争,在这场斗争中没有人会对他周围那些人的权力默然处之,毫不关心。”[5]不同政治主体在利益价值的引导下,一方面互相冲突,竞取稀缺价值;另一方面也互相合作。冲突使具有相似性的利益价值追求不断聚合,它“往往导致冲突群体间的结合”[6]。在此结合中也形成了群体的自我意识和理。所以,“只有存在冲突的地方才有行为意识和自我意识;只有在这样的地方才有理的条件。”[7]由此可见,政治冲突与合作都根源于政治主体内含的人性矛盾。

其二,利益匮乏和价值多元是政治冲突形成的深层次社会根源。就人的欲望和社会对其的满足来看,社会性的利益或价值相对于个体无穷的欲望而言总是匮乏的。这就难免形成因利益和价值争夺而形成复杂多样的社会冲突,乃至政治冲突。这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只要在国家和社会中明确的物质需要——‘短缺的专制’——还统治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就像今天在大部分所谓的第三世界中那样),社会生产的财富分配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冲突就占据着历史的前台。”[8]所以,对于政治冲突也应该从经济关系中去探求根源和获得解释。在现实政治生活和历史进程中,“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因而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9]而至于人类的价值状况,处于不同利益环节和生存环境的群体形成了不同的文化价值,为了维护自我的价值存在,他们都争相扩展自我文化价值的社会性存在。这其中就隐含着冲突和对抗的可能性。在价值多元论的倡导者看来,“基本的人类价值是不可还原地多元的和‘不可公度的’,它们会而且常常会彼此冲突,使我们面临艰难的选择。”[10]

其三,现代社会复杂性的增强加剧了多元冲突的形成。现代社会,分工细化的同时形成多元阶层和利益集团;种族觉醒的同时形成多元的价值文化。民主政治的发展带来社会频繁的互动合作。每个具有特殊价值和利益的团体,都要求参与价值和利益的分配,地位身份获得应有的社会尊重。正是因为如此,政治冲突的缘起不仅在于社会利益和价值的匮乏,而且也在于现代民主政治生活中互动合作机会的增加。有学者就认为在认知政治冲突时,“应当理解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冲突主要起源于那些在政治生活一旦井然有序时就多起来的合作机会。人们所以卷入冲突,主要是因为在复杂的合作过程中,他们已经取得或分配到专门的角色,而其他人则不得不扮演配角。”[11]

其四,社会结构功能的失调是政治冲突形成的制度原因。通常而言,社会结构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以道德习俗规范有序地调节社会冲突,维持日常社会秩序。当多元社会中所隐含和爆发的冲突已经超过社会结构的调节能力,就可能因社会制度规范供给不足而导致社会冲突向政治冲突演变,需要公共权力机构介入调节,进而形成政治冲突。如此形成的政治冲突的实质就在于社会自组织系统因制度渠道的匮乏或道德习俗的失效而难以使社会中的冲突各方实现沟通。它是社会系统自我调节功能紊乱的突出表现,“是以‘对立各方之间的沟通中止’为特征的”,“断绝沟通就是冲突的实质”。[12]

(二)政治冲突的界定

根据以上对政治冲突根源的分析,可以尝试性地给民主政治共同体中的政治冲突做一界定。在民主国家中,政治冲突就是冲突各方基于根本的政治共识和政治信任,而将社会系统难以调节的利益、价值、地位争端诉诸于政治系统而形成的对抗性政治行为。它具有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就前提来看,政治冲突各方对根本政治价值和秩序具有一致共识。虽然政治冲突各方在具有稀缺性或不可分割性的目标利益和价值方面,互相争夺存在对抗。但是双方都不谋求超越秩序而在政治体制外诉诸于暴力手段谋求独占。相反,他们对于民主政治社会中的根本政治价值——如自由平等、公平的正义、公共的合理性等——具有深层次的情感认同和根本性的理性共识,对于民主体制也具有高度的政治信任。正是基于这种深层认同和基本共识,他们愿意将社会道德习俗无法调节的对抗性冲突通过民主体制提供的制度化渠道,诉诸于公共权威,由其依据根本政治价值及其演化的规则进行仲裁和调整。

第二,就主体来看,政治冲突是具有集体性的政治对抗行为。因为,政治冲突的主体通常而言都具有群体性。冲突不仅使具有相似利益或价值的个体获得组织化凝结,促使相关组织更加清晰准确地把握群体的核心利益和价值,以组织形式放大个体的力量;而且,群体性的公开对抗行为也使冲突具有公共性特征,通过对公共秩序的影响而具有政治性。此外,组织化的冲突主体都企图借助公共权威(如公共权力、公共政策等)来维护、扩张自我利益和价值,即它们都围绕着公共权威来展开冲突对抗行为。

第三,就目标来看,政治冲突各方诉求的目标具有特定性。这里的特定性一方面强调的是冲突诉求目标具有公共性。而正是这种公共性,导致冲突牵连多方,主体多元。多元主体对于公共目标的竞取争夺,已经以冲突事件的形式浮现在社会空间之中,引起多方政治关注。另一方面强调的是诉求目标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共权力管辖的内容,即它们是政治利益、政治价值、政治权力。通常而言,具有公共性的社会诉求目标本身就应该是公共权力不同程度介入调整的领域。而公共权力的介入调整使得这些冲突各方公开争夺的东西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政治性。政治冲突进而成为对政治利益、政治价值和政治权力的对抗性竞取行为。

第四,就调节力量来看,政治冲突需要公共政治权威的介入和调节。政治冲突是社会冲突的升级。社会冲突一般依靠社会道德、社会习惯、社会风俗、市场规则或冲突各方平等参与形成的社会契约等来加以规范和调整。当这些规范难以调整社会冲突时,它就演化为政治冲突。因为它需要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的调节力量(如公共权力)和调节规范(如公共政策)。这就客观形成了公共权威对政治冲突调 节的介入。所以,王浦劬认为“政治冲突是与公共权威相关的社会冲突,它既包括围绕政治权威展开的冲突,也包括需要以公共权威为手段加以实现或解决的冲突。”[13]

(三)政治冲突的分类

如此界定的政治冲突,其分类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就是按照表现形态划分[14],政治冲突可分为政治权力冲突、政治管辖权冲突、政治参与冲突和政治发展冲突。其二就是按照冲突展开的程度,政治冲突又可分为协调型冲突、兼顾型冲突、排除型冲突和和解型冲突[15]。其三,按照冲突牵连的主体和范围,政治冲突则又主要分为三种:即政治制度秩序内部的冲突、社会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冲突和政治系统与经济等其他系统之间的冲突[16]。

除了以上几种划分政治冲突的主要方法以外,我们认为还可以按照政治冲突的根源——即导致冲突的原因——来进行分类。以此为依据,政治冲突可以分为四类:第一是基于物质利益争夺而产生的政治冲突,第二是基于文化价值扩展而引发的政治冲突,第三是基于理性认知差异而导致的政治冲突,第四是因身份差异而诱发的政治冲突。其中因身份差异而引发的政治冲突是前三种政治冲突的集中体现。这种种类划分,有利于以协商合作为视角来审视政治冲突,探索冲突消融的多维方法。

二、政治冲突的多维协商合作调控

不同民主视角带来不同的政治冲突消融方法。一个具有协商合作特质的政治体系会促进和推动各方进行政治对话,以加深理解和促进合作。政治对话“并不意味着人们将彼此同意,而是他们愿意以辩论而不是其他的方式解决冲突。”[17]这样,协商合作——作为一种独特的民主形式[18],就形成了两类各具特色的政治冲突消融途径。其一,以协商合作特有的精神原则或冲突调节机理消融政治冲突。在协商合作民主机制中,政治冲突各方不仅基于情感评价和理性分析而认同协商合作的精神原则,而且倾向于以此精神原则为指导产生支配他们自身行为的规范和规则。这些获得内在认同的民主精神原则及其演化的冲突调节机理就将成为消融政治冲突的标准依据或手段途径。其二,在协商合作过程性的展开中形成对政治冲突的程序性消融。这种程序性消融为政治冲突提供了正式或非正式的公共平台,使政治冲突在不同的生长阶段都能获得相应的表达、调整。这样“起初是敌意的互动常常导致后来友好的互动,冲突成为一种检验和了解陌生人的手段。”[19]

(一)在第一类政治冲突消融途径中,协商合作特有的精神原则与上述第四种政治冲突分类法相结合,形成了三种具体的政治冲突消融方法。

首先,就是以公平的正义原则为依据消融因利益或价值争夺而引发的政治冲突。现代社会,社会利益和价值纷繁复杂,多元竞长。这难免诱发以此为社会根源的政治冲突的频繁爆发和多样存在。对于这类政治冲突的消融,必须在多元的利益和价值之间能够找到一个为社会各方高度认同的调节原则。协商合作民主思想就提出了公平的正义原则,以此调节根源于利益和价值争夺的政治对抗行为。因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既保障了各种利益和价值的多元并存、自由发展权利,但又为其存在和发展设置了正义性的道德限制,即它们的存在和发展要有利于社会弱势者的生存和发展,以社会弱势者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的改善维持基本的社会正义,完善整个社会的发展环境。所以,公平的正义原则既以自由和宽容精神维护了各种社会利益和价值的竞相生长,又以正义精神的渗透使各个社会利益和价值主体对自我进行正义性的自律,以调节它们之间的冲突对抗行为。它的贯彻将消除多元价值的“不可公度性”问题[20]。

其次,就是以公共理性原则为标准消融因认知差异而引发的政治冲突。现实政治生活中,也存在因公共信息遮蔽导致政治主体认知上存在误会或猜疑而引发的政治冲突和因缺乏理融各执一端而形成的政治冲突。对于这类政治冲突的消融,协商合作民主思想则为其设置了公共理性标准。公共理性标准(或公共的合理性标准)要求被公正的程序体制吸纳进公共协商合作平台的政治冲突各方,一方面要真实地陈述有关冲突目标的独特情境化知识,以维护自我利益和价值、增强政治互信、构建有关冲突问题的全方位背景化知识图景,最终消除因信息遮蔽诱发政治误会或猜疑而生成的政治冲突;另一方面,政治冲突各方要在公共的协商合作平台上为自我的意见诉求进行具有公共说服力的辩护。在此公共的理性辩护过程中,更有说服力的事实证据、逻辑推理将推动冲突各方认知偏好的转移,形成内涵着科学真理性的理性共识。这将消除因偏见和固执而导致的政治冲突。所以,消除政治冲突也可以“通过协商、谈判、说理等方法来消除双方纠葛,明辨是非,排除障碍,达到和解,使各方都得以顺利发展。”[21]

最后,就是以社会性的尊重共存消融因身份差异引发的政治冲突。身份,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社会和政治系统对具有特定利益和文化价值的社会成员的地位——内涵着权利与义务的地位——的公开承认和尊重。追根溯源,物质利益、文化价值和认知差异引发的政治冲突的高度凝聚就是身份冲突。因为“冲突通过加强群体意识和分离感而在社会系统中的各群体间建立起边界线,由此使系统内的群体身份得以确立。”[22]协商合作民主思想对因身份差异而导致的政治冲突进行着两个层面的调节:其一就是要求处于某一民主政治共同体的社会成员,不管其身份如何都要认同该民主政治共同体基本的政治价值理念和遵守其基本的秩序。其实这种要求,就是要以此形成各社会成员根本性的身份认同,即承认自己是该民主政治共同体的一个具有完整性的成员,充分享受权利,但也积极履行义务。其二,在此根本身份认同的基础上,协商合作以其特有的理性回避和多元并存的方法给予不同社会身份的成员以社会性的尊重和政治性的保护,保障他们的并存共容、共生共长。这样,根本的身份认同避免了政治冲突的激化,尊重共生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因具体身份差异引发的政治对抗。

(二)协商合作中程序性的政治冲突消融途径,则主要是以政治冲突演化发展为线索探寻政治冲突消融的具体方法。社会冲突演化为政治冲突的过程,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潜在的政治冲突、获得提炼和初步整合的政治冲突、政治冲突的协商消融。在这三个阶段中,协商合作民主程序都为它们建构了不同的沟通渠道。

首先,公共领域中非建制化协商合作[23]的展开消融了部分潜在的政治冲突。潜在的政治冲突,可以视为是竞取目标具有公共性或政治性,如果在社会中无法加以消融必然渗透到政治领域的社会冲突。非建制化协商合作论坛体制,给予社会当中具有公共性的冲突问题以多维公开的协商交融平台。而在这些公共协商平台中,具有潜在政治性的社会冲突各方借助于内涵公平正义和公共合理性的公共道德、风俗习惯、共拟规则的引导,展开自由、平等的交流。这既可能消除误会和猜疑,也可能在利益和价值的社会分配上达成共识。通常而言,多维多样的非建制化协商合作,消融了大部分具有潜在政治性的社会冲突。换言之,在基层民主的社会自治过程中,公民或其群体借助于非建制化的协商合作民主方式,消融了大部分潜在的政治冲突。

其次,非建制化协商合作体制和建制化协商决策体制之间的耦合机制,使即将上升为政治冲突的社会冲突渠道化地诉诸于建制化协商决策机构。公共领域中借助非建制化协商合作论坛未能消融的少量具有政治性的社会冲突,也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社会性的发现和初步整合,演化为政治冲突浮现在社会空间。联结非建制化协商合作论坛和建制化协商决策机构的耦合机制,如公共权力机构边缘地带的各种正式的听证会、咨议参谋机构和民意代表办公室等,使初步整合并浮现在社会空间中的政治冲突获得了正式的社会融渠道。在此交融渠道中,规范和理性的交流沟通,既将政治冲突控制在和平的话语冲突范围内,又在协商合作式的话语冲突中使政治冲突的矛盾焦点、各方主张清晰化、准确化。清晰明了、准确精炼的政治冲突归纳,将为这些政治冲突进入“议会团体的公共领域”做好前期的准备。

最后,公共权力机构中的建制化公共协商决策给予政治冲突权威性的调节,规范各方的对抗行为。社会无法自我调整而诉求于公共权力调整的政治冲突,以建议案或提案等形式进入公共权力机构中的协商 决策领域。在此领域所展开的协商,为冲突各方提供了正式的意见沟通渠道;公正合理的交流使更具公共说服力的观点获得更大范围的认同;偏好结构的自觉转移使冲突的焦点在协商交流中缓慢有序地消失;理性共识的生成或协商之后的选举票决,则使由此产生的公共政策以其内涵的科学真理性、公平正义性和程序合法性而获得冲突各方的情感忠诚和理性认同,最终达到以协商合作、沟通互动消融政治冲突的目的。

协商合作民主程序所提供的多层次交融平台和多元的沟通渠道,将在很大程度上达到沟通政治冲突各方,消融政治冲突的目的。协商合作所提供的非正式或正式的政治沟通,将具有防止和消除政治冲突的功用——即政治沟通可以发现政治冲突的缘由,可以消除政治共同体内的紧张和对峙,可以改变政治冲突的指向,可以以温和的方式阻止政治冲突的发展或解决冲突。[24]因为协商合作将无序的政治冲突纳入了各种层次和各种形式的程序化的理性博弈过程之中,将政治冲突有效地控制在和平、理性的政治话语冲突的范围内。这既避免了政治话语冲突升级为政治行为冲突、非暴力政治冲突升级为暴力的武装斗争、协调型或和解型政治冲突演化为对抗型政治冲突,又使之在公共权威的引导下达成共识,获得和解或政策性调整。

三、协商合作消融政治冲突的民主功能

协商合作对政治冲突的有效消融,一方面犹如为民主政治系统治病去痈。政治冲突,从其社会负作用来看,它影响了政治社会的团结、破坏了政治社会的秩序、提高了政治治理的成本。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之视为政治系统的痈瘤或病灶。协商合作对其有效消融,就维护了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它使分化的社会群体在更高的层面上获得了有效的民主整合。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政治冲突是社会分化的结果,是社会复杂性增加后的社会产物。但是,协商合作在引导冲突主体消除个体原子化特征并进行组织化凝结的同时,也使分化后互相对抗的群体在政治社会中获得了协调整合。所以,实施协商合作的民主政治社会,不仅不会因为政治冲突的迭起而陷入政治衰败的境地,而且与之相反的是政治冲突的协商整合还将使民主政治的发展受益于社会复杂性的增长,推动民主政治朝着积极健康、团结和谐的方向发展。

(一)政治冲突消融过程中广泛真实的协商参与,营造了积极的民主政治。

对于政治冲突的功用,协商合作在看到它的负面作用的同时更加给予其积极的评价。首先,政治冲突使公民的政治参与积极主动。政治冲突的标的往往与参与冲突的主体存在和发展紧密相关。而正是这种相关性驱使冲突主体通过多种渠道去表达、维护和争取自我的利益、价值和地位。这就使得因政治冲突而激发的政治参与积极主动,是一种内涵着真实民主性的政治参与。因为这种政治参与是自觉自愿的,具有内在的政治动力。其次,政治冲突在唤醒公民自我意识的同时凝聚而成多个积极的政治团体。政治冲突,通常使争端焦点更加清晰。参与各方在冲突中不仅进一步明确了自我的政治诉求,形成自我政治意识和政治行为,而且为了增强自我诉求的力量而进行组织化的凝结,形成多个以共同利益、价值或地位诉求为核心的政治团体。这种“联盟和联合使一个个人主义化的社会组织化,并阻止它由于分化而崩溃。”[25]多元政治团体的形成,又反过来使政治冲突更加集中。在共同的价值共识和秩序的规范下,自我政治意识觉醒的政治团体参与的政治冲突,使得民主政治充满生机和活力。从这个意义上,具有协商性的民主政治不畏惧政治冲突。因为它为政治冲突提供了获得广泛认同的基本价值共识和秩序规范。最后,政治冲突带来政治互动,协商合作为其建立起多维的沟通渠道。政治冲突本身就是一种另样的政治互动。这种政治互动在协商合作的引导下建立起了参与主体的多维沟通渠道,其中就包括建制化协商决策机构、非建制化协商合作论坛以及二者之间的耦合机制。它们为参与主体的协商互动提供了正式和非正式的沟通渠道或平台。在此多维的公共沟通渠道或平台上,政治冲突主体——以个体或群体的政治面貌出现——进行着广泛多元、真实自愿的积极政治参与。这就赋予协商合作视野下的民主政治以巨大的内在动力。

(二)公开有序的政治冲突消融,培育了健康的民主政治。

协商合作并不讳言政治冲突的存在。相反,它认为政治社会本身是一个冲突与合作并存的社会。政治社会中,“人们越是深入探讨、就会越清楚地看到冲突与合作是不可分割的,而且一个过程的每个阶段总是包含这两方面的内容。”[26]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协商合作不仅不回避政治冲突,反之将政治冲突的存在视为获得健康——即具有稳定性和进取性的——民主政治的社会前提。其一,多元政治冲突的公开存在保护着政治社会,使之获得一种匿名性的政治均衡。多元政治冲突的公开存在,一方面有效地避免了社会当中占据优势地位的社会力量谋求对政治系统的掌控或操纵。如果这样做,势必导致政治冲突的加剧,或升级为武装斗争或导致政治共同体的分裂。另一方面,它使各方诉求都受到公共理性的审视,各方对抗的结果形成一种匿名性的政治均衡。各方力量不同程度地共同支配着公共权力系统。所以,在协作性社会中,“公开的对立保护着社会。”[27]其二,政治冲突的公开协商消融,形成了政治“安全阀制度”[28]。协商合作民主体制下,政治冲突被纳入公共的协商交流平台。冲突各方将敌意以冲突性的政治话语加以释放,在减轻冲突各方心理压力的同时使其获得一种心理上的满足。与此同时,内涵公平正义的协商规则又有效地规范着这种话语表达的方式和过程,使其不至于升级为行为冲突。所以,公开有序的协商消融,既降低了政治冲突对于民主政治的破坏力,又有效地阻止了冲突的升级,维护了民主政治系统的稳定性。其三,政治冲突的协商消融,有效地克服了可能存在的冲突加剧和社会碎片化现象。政治冲突使社会成员在利益、价值和身份等方面的矛盾和差异得到了社会性的放大。如果不能有效调节,它将在导致政治社会冲突加剧的同时形成碎片化的政治特征。与选举调节方式将团体差异视作固定不移的结构特征不同,协商合作将之视为沟通的起点,认为团体差异可以给相关冲突的协商讨论提供多种视角,有利于形成对于冲突症结的整体性认识,进而导向政治合作。差异是协商的前提。所以,政治冲突中隐含的团体差异应该被“看成是基于讨论的政治的必然源泉,在这种政治中,参与者的目标是合作、相互理解和寻求正义”[29]。其四,政治冲突的协商消融所形成的政治共识,奠定了政治进步的阶梯。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政治冲突为政治进步提供了突破口,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某些政治结构或政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而通过协商合作方式对政治冲突进行消融而形成的政治结果,要么是产生新的公共政策,增强了公共机构的政策供给能力;要么是生成新的政治制度,以更具复杂性、自主性、适应性和内聚性的政治制度调节着人们的政治行为;要么是生成公共机构新的政治职能,增强公共机构调节政治生活的能力。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冲突是社会的生命之所在。”[30]政治冲突在协商合作的消融过程中不仅形成政治进步的突破口,而且推动政治系统的改进。

(三)政治冲突协商消融过程中的多维合作,增强了民主政治内部的团结。

在协商合作视野下,政治冲突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冲突各方对于民主政治共同体根本的价值理念和秩序的认同。这就决定了政治冲突虽然具有政治对抗性,但是它们仍然谋求不超越现有的根本政治秩序。政治冲突的目的是在根本政治价值理念和民主秩序规导下寻求进一步的政治合作。这样,在协商合作消融政治冲突的过程中,就形成了三个方面的政治合作:其一就是制度性合作。政治冲突各方基于对协商性民主制度的信任,愿意将争端提交给依据相关协商民主制度所设置的协商机构。这将在推动制度性合作的同时,建构具有制度保障的政治团结。其二就是程序性或过程性合作。进入相关协商调节机构之后,政治冲突各方基于对内涵公平正义的协商程序的认同,而就冲突的协商消融展开程序性的合作交流。这将使政治团结本身也体现为一个程序化的生成过程。其三就是在协商制度中接受协商程序的规范而展开的理性合作。该理性合作要求冲突各方以公共合理性为标准对自我意见主张进行具有公共说服力的辩护。在更具公共说服力的事实证据、逻辑推理和道德力量面前,冲突各方或转移偏好、或理融,形成理性共识,将政治团结建构在理性认同的基础之上;或者冲突各方尊重并存,为了秩序的维护或更大的共同利益而暂时将可能危及秩序或较小的政治冲突隐没下来,避免对政治 团结的破坏。

(四)政治冲突中多元利益和价值的协调,促进了民主政治内部的和谐。

协商合作以其特有的内部精神原则及其演化的协商规范,调节着政治冲突中多元主体对于同一利益或价值的追求。公平的正义原则一方面要求政治冲突中的多元主体都拥有平等的分享该利益或价值的机会,反对任何冲突方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对他者的排斥;另一方面它又要求在该利益或价值的最终政策性分割中要有利于处于弱势社会地位的冲突方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的改善。而公共理性原则则要求冲突各方在协商平台上为自我情境遭遇、意见主张做出具有公共说服力的论辩,以便使其遭遇的独特性和真实性能够为冲突各方所认可,其意见诉求能获得更大程度的政策性体现和维护。协商合作这两个指导原则及其演化的协商规范在冲突消融过程中作用的有效发挥,将实现冲突各方利益和价值追求的政策性平衡。这种平衡由于能够经受住公平的正义原则和公共理性原则的公开拷问,将获得冲突各方的情感忠诚和理性认同,进而促进民主政治内部的和谐。

结束语

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使相关社会利益和阶层都日趋分化。多元并存的社会力量都力图通过政治途径来维护和增益自我利益与价值。这就使政治冲突成为多元民主社会当中的一个必然现象。而协商合作在消融政治冲突过程中不同阶段的渗透和运用,必将改善民主政治过程。它通过公共领域中的非建制化协商合作论坛促进了冲突各方意见的顺畅表达和初步整合,形成了弥漫在社会空间中的社会民意;它通过联结非建制化协商合作体制和建制化协商决策体制的耦合机制,对社会民意做了进一步的提炼,使冲突议题获得了多维渠道以转换为政治议题;建制化的公共协商决策领域一方面通过内部的提案审查委员会开展听证审查确认冲突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公开的协商讨论做出内含着真、善、美的公共决策;获得多维认同的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以多维的协商互动形成合力,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公共政策的高效执行和修正调适。所以,以协商合作民主方式发现整合政治冲突问题、提炼上传政治议案、确认决策起点、协商生成公共政策和执行公共政策,这整个过程也就是一个政治冲突的消融过程。也正是在此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消融政治冲突的过程中,协商合作推动了积极健康、团结和谐的民主政治的建构。

(作者:王洪树,男,四川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政治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四川大学文新学院和四川省社科院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张明,男,四川大学政治学院20__级研究生)

(责编:童丽婷)

注 释:

[1][11][美]查尔斯·林德布洛姆:《决策过程》,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2,5页。

[2]虞崇胜、王洪树:“协商合作:未来民主政治发展的主流方向”,《江汉论坛》20__年第10期。

[3]王洪树:“协商合作民主形式研究——兼论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__年第3期。

[4]王洪树:《协商合作视野下的民主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193页。

[5][美]柯林斯:“冲突理论的基础”,《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84年第1期。

[6] Robert E. Park, “The Social Function of War”, American Journel of Sociology, XLVI(1941), p.551。

[7]Robert E. Park and Ernest W. Burgess, Introduction to the Science of Society (Chicago: Universit of Chicago Press, 1921), p.578。

[8][德]贝克:《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__年版,第16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6页。

[10][20][英]克劳德:《自由主义与价值多元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__年版,第2,58页。

[12][19][22][25][美]L.科赛:《社会冲突的功能》,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9,108,18,134页。

[13][24]王浦劬:“西方当代政治冲突理论述评”,《学术界》1991年第6期。

[14]宋衍涛:论政治冲突的表现形态[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__年第5期。

[15]周伟忠:《冲突论》,学林出版社20__年版,第19-22页。

[16][加]米什拉:《资本主义社会的福利国家》,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3-14页。

[17]M. Warren, “The self in discursive democracy”, in S. Warren (ed.), The Cambridge Campanion to Haberma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181。

[18]王洪树、张玉芳:“协商合作:一种重要的民主政治运作形式”,《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__年第2期。

[21]周伟忠:《冲突论》,学林出版社20__年版,第22页。

[23]它通常是指社会公共领域中的各类自发自组织性的公共协商讨论,参见王洪树:《协商合作视野下的民主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95,257页。

[24]王浦劬:“西方当代政治冲突理论述评”,《学术界》1991年第6期。

[26] Charles H.Cooley, Social Process (New York: Scribner’s Sons, 1918), p.39。

[27]Edward A. Ross, The Principles of Sociology (New York: The Century Co., 1920), p.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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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0153-02

近些年来,党和政府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们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贫困人口迅速减少。同时,在成就背后也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各个阶层之间利益发生了变化,差别和矛盾还大量存在。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分配不公,不正当竞争行为普遍存在等。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努力,需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律,它的基本理念是平衡协调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执行和遵守《经济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1 《经济法》的价值分析

法的价值在于体现公平、正义,《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类型也应把公平正义作为它的基本价值取向,由于《经济法》调整特殊的经济关系,在其运行过程中也有独特的价值目标。与《民法》相比较,《经济法》的特有价值表现在实质正义价值,经济民主价值和经济增长价值。

第一,《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现代社会的正义的含义:一是平等,包括伦理上人格平等,政治上权利平等,经济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分配上的平等;二是大公无私,即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三是正当合理,理即情理、公理、真理。正义有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分,以《民法》等为代表的私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强调个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法》的这种私法性决定了它体现法的形式正义价值。而《经济法》是协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国家、企业与国家等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兼有公法与礼法的特点,《经济法》的这种社会性决定了《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体现了的价值观、正义观和历史观。

第二,《经济法》的经济民主价值。经济民主,在宏观上是指在将现代民主国家的理论原则、人民贯彻到经济领域,使各项经济制度安排依据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而建立和调整。经济民主在微观上,旨在促进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依靠劳动者的创造性来达到经济效率的提高,《经济法》上的经济民主是在经济自由的基础上提出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自由体现在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自由、契约自由和经营自由,过多的经济自由会对经济发展带来很多问题。经济民主是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及在经济平等理念下的财富共享。包括经济主体的主人地位和主动地位、经济过程的广泛参与、经济成果的平等分配等内容。经济民主不仅与国家行政权、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以及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紧密相关,这些权利本身就是经济民主实现的法律形式。

第三,《经济法》的经济发展价值。经济发展是相对于经济增长而提出的,经济增长反映一国的总体经济水平,但不能反映一个国家的贫穷问题、就业问题和贫富分化问题,而要解决上述问题,就需要国家干预,通过《经济法》的财政、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来协调。只有这些问题解决了,才可以说经济发展了。《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点,经济发展价值正是《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体现。发展不等于经济增长,发展应是全面发展。发展的根本要求不仅是追求经济增长,而且更是强调质量和效益,以求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的衡量标准就是平衡,是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和人的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2 《经济法》的价值与构建和谐社会

第一,《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与和谐社会。《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强调针对不同的人、不同的情况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体现正义的本来含义。《经济法》既在宏观层面调整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社会关系,也在微观层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不平衡的经济利益关系,并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被限制自由竞争的经营者等弱势群体具体人格的保护,这不仅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立场,而且充分表明《经济法》剥去了所谓“人格抽象平等、权利机会平等”的外衣,对具体人格而非抽象主体进行真实具体的价值关怀。《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以实质公平、整体秩序、理性自由作为对实质正义特有的解释和价值构成。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正义的要求强调权利的公平、机会的平等、分配的公平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

第二,《经济法》的经济民主价值与和谐社会。经济民主打破了信息不对称,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的利益侵害,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增强企业的向心力,使企业真正拥有作为法人应有的权利,实现公平与效益的统一。经济民主协调了国家、经营者、劳动者的关系,平衡了三方的经济利益,使《经济法》主体的权、责、利、义达到了有机的统一。只有把经济民主落到实处,才能实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这正是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三,《经济法》的经济发展价值与和谐社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经济建设成就举世瞩目。但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人们不断创造和积累物质财富,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这说明我们应从侧重物质财富的增长,转变为侧重人们各种需求的满足以及人的全面发展。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来看,经济体制改革已深入到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必然要求健全法制、公平竞争。社会发展已进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要求尽快减少贫富差距,要求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共同进步,同时,要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自然、社会、人的和谐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篇(7)

    一、自由主义逻辑与国际民主

    国际政治学发轫于自由主义,但其最兴盛的学派是现实主义。尽管越来越受到挑战,但可以说直到今天,现实主义依然保有其“超主流学派”的地位。对人性的悲观、对权力的争夺、对相对利益的追逐、历史的循环论判断是现实主义坚硬的理论内核。分析其理论逻辑,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现实主义否认国际民主的存在。作为“超主流学派”的现实主义是国际政治理论中、特别是现实中的主导话语,以至于在英语国家中流行“权力政治乃口语中的国际政治”的说法。[1]但要更全面理解国际政治、更准确地研究国际民主问题,我们还需要看看硬币的另一面。

    与现实主义不同,自由主义对国际民主持乐观的态度,从自由主义的基本理论以及其中各主要派别的思想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一点。

    和平是国际政治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国际民主的基本前提,可以说自由主义对国际和平以及对国际体系持续进步性的信心从来没有动摇过,相互依赖自由主义、制度自由主义、共和自由主义从不同的角度(经济、制度、政体)进行研究,对于国际和平得出了殊途同归的结论。实际上,各派别在理论上对国际民主问题也都给出了自己的证明,只不过没有明确提及而已。相互依赖理论对权力(非对称相互依赖产生权力)的重新发现,使人们能够重新认识国际政治中的权力关系,小国(在某种情况下)亦可以形成对大国的权力优势,大国与小国之间在获得权力优势的机会上的相对平等得到了初步证明。全球化时代,“复合相互依赖”模型的提出更是全面否定了现实主义的基本假设,说明了在存在多元行为主体的世界中,经济等“低级政治”领域的国际互动越来越重要,军事的作用正在不断地减弱,各种非主权行为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的治理作用日益凸显,世界事务中,更加广泛的参与和协调成为可能。“复合相互依赖”进一步弱化了现实主义权力、等级的话语,彰显了国际民主中平等、协调、参与的重要意义。[2]制度自由主义发现了无政府体系中的“市场失灵”现象,国家之间无法达成合作,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并非由于现实主义所谓的国家对相对收益的计较和对权力的欲望。而国际制度能够帮助国家解决这种由于信息缺失造成的困境,使各国之间互动的交易成本降低,让国际合作成为可能。相互联结的制度网络能够有效地制约国家特别是大国的“犯规行为”,实际上起到了保障中小国家权利的作用。共和自由主义最直接地探讨了民主问题,民主和平论集中地代表了其理论研究成果。尽管民主和平论着重于讨论国内民主体制与国际和平的问题,但其对民主的信仰、对民主价值的阐释却同样适用于国际领域。民主和平研究存在三个分析层次:单向国家层次(monadic)、双向互动层次(dyadic)和国际体系层次(systemic)。单向国家层次主要研究民主政体是否更具有和平性质;双向互动层次主要专注于文化层面的研究,认为民主国家比专制国家更容易满足现状;国际体系层次的研究是最新的发展,理论逻辑尚不清晰,但全球层次的民主与体系冲突之间的关系是其研究的基本问题。[3]虽然民主和平论是关于民主政体与国际和平之间关系的还原主义研究,但它认为国家内部民主的政治文化、行事原则、思考逻辑会不断地渗透到体系层次中去,并通过国家之间的交往不断地内化于其中。

    另外,自由主义开始逐步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国际机制之所以改变,不是因为国家所宣称的客观利益发生了转移,或是由于权力分配的更动,亦非政府面临的制度化条件发生了改变,而是由于人们利益观念的改变——即由于行为者的学习所造成的。”[4]通过“学习”,国家能够对协调、合作等国际民主价值形成比较明确的认知,营造更加浓厚的国际民主环境。然而,自由主义所说的“学习”只是温特所谓的“简单的因果作用”。要发现国际社会的变化,更全面地看待国际民主的现在与未来,我们还需要建构主义的帮忙。

    二、建构主义逻辑与国际民主

    在建构主义的理论中,“观念”具有第一性,这样,“人”的位置就被极大地凸显了出来。在有人生存的世界上,不仅物质层面深深地印上了人类活动的烙印,而且整个世界也因人的存在而有“意义”,这并不是否定物质的客观实在性,但是,如果形容物质世界是一张“黑白素描画”的话,那么,正是观念、文化为它涂上了“油彩”。在温特的主流建构主义理论中,“国家也是人”,诸个人的共有知识或者说文化再造了国家作为“法人”或“团体自我”的观念,因此,国家某种意义上也带有身份、利益、意图等人的特征。[5]在建构主义的世界中,人和国家不再是主流理论(理性主义主流理论)所描述的物质的傀儡,而是自己行为的主人;物欲“横行”的世界是决定论意义的,而观念的意义是给人们带来了变革的希望。现实主义看不到变化的可能,它认为“过去如此,将来也是如此”,这样,现实主义研究的就不再是真实的“规律”,而是在推导一套“应然”的结论。温特在说明“我们今天认为是国际政治‘常识’的内容”时写道:“某种类型的国家是国际体系中的主导行为体,这些行为体是利己的个体,因此国际体系部分地是一个自助体系;但是国家也相互承认主权,所以国家之间是竞争对手,不是敌人,国家有维持现状的趋向,这使他们约束自己的行为,在受到外来威胁时寻求合作,因此体系部分地也是一个助人体系,这与霍布斯面临灭顶之灾式的自助逻辑有着根本不同。”[6]在建构主义论证中,我们看到了一幅国际民主发展的图景,各国从相互厮杀的恐惧中认识到了独立、宽容、合作、互助等国际民主价值的重要性,在不断的交往实践中,民主文化规范能够成为另一个“自我实现的预言”。随着交往频度的提高、时间的持续,国际民主价值的内化程度也会增加,当越过温特所谓的“倾斜点”时,国际民主文化则会有质的提升,国际民主的价值内涵也会显得更加丰富、具体。

    三、英国学派逻辑与国际民主

    英国学派是国际政治学理论中最具“多元主义”特质的一个流派,在英国学派的理论中,我们能够看到多种思想传统对它的影响。马丁·怀特总结出了国际理论研究的“3R”传统(现实主义、理性主义、革命主义),他认为单靠三种传统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足以理解国际政治学,只有把这三种都一并用上才足以理解它。[7]英国学派尽力避免在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中间“选边站队”,而是辟出了一条“中间路线”。这并不是说英国学派是各流派之间妥协的产物或是一个不同理论的“大拼盘”,英国学派有其独特的研究视角与领域,它把由国家组成的世界看作是一个“社会”,我们从其论述中能够感知英国学派对国际民主价值潜藏的态度。

篇(8)

公民文化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

篇(9)

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生态”概念辨析

伟大的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曾经断言:“人类的理性必然促成概念本身的不断迁移。这种运动恰恰是人类类本质在生理上的活跃反映,不断迁移的理念最终铸就了人类思想领域极为壮观的移植想象的频繁发生”。维氏的这段话表明,人类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搬运概念的能力,恰恰是人类类本能的集中反映。就学界所研究的“生态”概念来说,其最原初的涵义和现在的涵义已经差别甚大。

在远古的盎格鲁语系里,“eco”是用“οικοs”来表达的。而在古希腊语里,“οικοs”是指“住所或栖息地”的意思。在古拉丁语里,“eco”是用“icome”来表达的。拉斯卡指出:“icome中的‘i’实际上是中世纪英语的‘I’,即‘我’的意思;而‘come’是指‘从何而来’的意思。合起来讲,‘生态’就是指我所从来者”。也就是说,不论今天的人类如何使用和定义生态概念,其最为原初的“house”涵义当是勿容置疑的。由于“house”和“home”之间的歧义性解释,本研究认为,“house”主要强调的是地理上的因素,包括风向、温度、湿度、阳光的充裕度、丛林的茂密程度等;而“home”则主要强调的是家庭的温馨程度、和谐状况以及生活的价值意蕴,它的地理色彩要逊于感彩。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中世纪的奥古斯汀在《忏悔录》中曾明确指出:“经验研究表明,随着历史的演进,生态概念已经加进了生物体的存在状态的内涵”。在今天的牛津大学图书馆和美国国会图书馆的官方文献里,“生态”一词全被界定为“环境状态的关系”。受“西学东渐”速度的影响,在今天的中国学术界,几乎全把“生态”一词界定为“环境关系”。最具权威的汉语词典《辞海》也把“生态”定义为:“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基于此种认识,国内一些学术权威也把“生态”概念定义为:“一切生物的最原初生存状态,或者说遵循自然法则的存在状态”。事实上,历史演进到今天,生态概念已经逐渐脱去了其最为原初的涵义,而具有了多样化的解释。就学术发展的客观表现来说,今天在国内外广泛使用的“生态”概念已经进化到“相互关系”的层面,只不过这种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关系”,而是具有价值关怀层面的“双向互联”,抑或指在社会领域中具有民生关怀和道德体恤的价值互动。基于以上理解,本文认为,所谓“生态”就是指携带强烈价值关怀和道德指引的辩证关系,这种关联代表了人类对自然的渴求和期盼,也暗示着自然对人类的体恤和怜悯。

(二)生态民主主义概念辨析

作为一种思想体系,民主主义从自由、平等和正义的角度来详细阐述学者们对政治、经济、文化和法治等诸领域的系统认识,从而形成了缤纷多姿的边缘学科。这些学科涉及政治民主主义、经济民主主义、文化民主主义、法治民主主义、社会民主主义和伦理民主主义等交叉边缘领域。其中生态民主主义就是在这一学科发展趋势的促动下而酿生的一种民主主义思潮或流派。生态民主主义坚持从生态学的角度来研究民主问题,指出了民主制度和民主理念必须遵循的生态法则。基于此种认识,本文认为,所谓“生态民主主义”(ecological democratism)是指从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系统审视自由、平等、正义等民主要素的一种观点和学说。生态民主主义又可以分成三大流派,一是从人与自然相互关联的视角来研究民主基本价值的流派。这也是目前最为盛行的自然导向型生态民主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二是从人与人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研究民主基本价值的流派,即伦理导向型生态民主主义流派。这一学派主张民主价值的伦理秩序和道德重构,体现了学术界对民主制度的后现代反思,强调了民主的人性回归和价值关怀,因而具有极为重大的时代意义;三是从人与社会相互关照的视角来研究民主基本价值的流派,即社会导向型生态民主主义流派。这一流派主张民力的社会回归和民利的二元互补,指出贫富之间、城乡之间、边贫和沿海之间、社会各阶层之间、官民之间应该实现民主价值的相互交流和互动,并事实上实现民主约束的根基化和民主规范的公平性。比如协商民主和基层民主就是属于这一流派。

西方生态民主主义流派分析

作为一种思想体系,生态民主主义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汤因比说过:“生态主义严格意义上并不是一种系统的思想或流派,它只是一些散乱的思想和观点的集合。但在民主价值的存在学意义上,生态主义的民主思考多少具有了历史发展的时代性和关联性”。据此本文认为,作为一种学术思潮,生态民主主义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东方都已形成了系统的观点和派别。尽管视角不同、观点各异,但在基本的理念上,生态民主主义一般具有显著的价值理性特点。下面首先介绍在西方历史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几位主要人物的观点和学说。

(一)科尔曼的生态民主主义学说

科尔曼从人与人之间的道德互动原理出发来论证自己的生态民主主义思想。科尔曼认为,人类具有反思的能力,具有判断和接受引导其生活的价值和原则的能力,具有自我批评的能力,具有与其同伴共同创造丰富文化的能力,这些文化是他们作为一个物种的标志。即每个人都具有保护自己的道德立场和提升自己福利的能力。由此,他从生态主义的观点出发,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政治人“维护自身福利和道德状况的最好捍卫方法就是使那些人尽可能地自我管理”。科尔曼认为,人类是一种社群或社会生活的动物,他们时刻需要在群体生活过程中达到联合决策的最佳的行为目的,这样人类就存在一种联合的自我管理情形,这种情形只不过就是民主内生态的另一种表述。科尔曼从人的自我约束机制出发,阐述了自己对人与人之间相互博弈的价值和目的的看法。在他看来,只要人人自我约束,世界就会变得更加和谐和精彩。事实上,科尔曼的伦理民主意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人的类本性很难实现自我约束;况且道德的良善很难是超脱于社会的,因而科尔曼的伦理生态民主主义学说带有很大的理想色彩。另外科氏也没有看到人与人之间平等的两层内涵,即基于生理需求的自然平等和基于心理需求的社会平等。而这两种平等的民主价值和民主功效是完全不同的。

(二)马洛里基于性别视角的生态民主主义学说

性别的矛盾从来就是人类社会所永远无法超脱的障碍。有位女权主义者曾经指出,性别差异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人类一切矛盾的根源。反思今天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可以发现上述观点的独到之处,那就是:我们可以改变自己,但我们永远无法超脱性别。这里实际上引出了一个性别的平等问题。事实上,性别的平等只有进入到社会政治领域才有意义。对此卡特里奥娜·桑迪兰兹指出:“关于生态女性主义我想说的是,它作为一种政治理论而存在。我的观点基于这样一个前提:生态女性主义包含着一种内在的民主政治视野,尽管这一视野没有被言明”。对于女性主义研究的政治视野,诺厄尔·斯特金强调:“生态女性主义能从许多不同的视角进行探讨,作为一种反对性的政治话语和实践,它存在于具体的历史、物质和民主政治的背景之中”。对于性别差异的自然生态学思考,马洛里则有着更加深刻的思考,他指出:“生态女性主义政治分析的基本前提是,生态危机是欧洲中心的资本主义父权制文化不可避免的后果。这种文化以支配自然和把女性作为自然进行支配为基础。而我们应该把‘男人/女人=自然’这个等式调转过来,把生态危机解释为一种基于支配女性并把自然作为女性进行支配的文化不可避免的后果”。很明显,在马洛里看来,生态环境的变化已经对男女之间的平等地位产生了影响。作为一种社会导向型的民主内生态,这种平等把女人的地位有限约束,进而把男人的角色无限扩展,其最终的结论是:性别歧视恰恰是对人类生理性民主生态的最大破坏。因为性别的差异不能进行定性评价,而定量分析又显得苍白无力,所以人类应该抛开所谓的“妇女节”和“父亲节”等带有性别意蕴的安排,重新回归到自然存在的原生态。马洛里最后兴奋地指出:“那是最为美妙的社会形态,在那里,自由就是平等;正义被解释为公平和自由”。显然,马洛里的生态民主主义思想是带有很大的片面性的。但他由此而生发的男女作为自然存在物的生态民主思考却给了我们以很大的启发。

(三)福托鲍洛斯的包容性生态民主理论

1997年,英国著名生态政治学家塔基斯·福托鲍洛斯(Takis.Fotopoulos)出版了一本《走向包容性民主》的著作,在书中他系统阐发了自己的包容性生态民主理论。福托鲍洛斯从人与社会的相生关系出发,指出了“社会导向型”生态民主主义的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他指出:“一个自治的解放性社会理应建立自己的道德规范,其中的核心价值必然与社会的基本制度保持一致,而非核心价值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同。从这种意义上讲,一个世界范围的真正的民主社会,必须是建立在表达个人和社会自治的不妥协要求的普世核心价值和赞美差异的各种非核心价值基础之上,只有这样的社会才可以保证和平与解放的共存”。很明显,福托鲍洛斯所追求的就是一种共生和谐的生态民主社会,这种社会最大的特点是它的包容性。这种包容既包括人对自然的包容(宽恕自然犯下的各种灾害),也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宽容,还包括人对社会存在的尊重和敬畏。在福托鲍洛斯看来,上述三大生态关系就是民主阶段的自然表现。否则远离包容性,任何民主机制和民主理念都会失去自身存在的外生态,因而也是注定要失败的。福托鲍洛斯的包容性生态民主理论尽管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和理论缺失性,但他所提出的包容性分析理念对于中国生态民主学说的发展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四)卢梭的“草根性”生态民主主义学说

在西方政治学说史上,卢梭是极力提倡平等和自由观念的,他曾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文中系统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卢梭指出:“人天生是自由和平等的,这种自由和平等不是政府或国家给予的,而是天赋的”。卢梭从“天”的虚拟性存在出发,论证了自由和平等之于人类的普适性价值。由此看来,卢梭的所谓“天”实际上类似于中国儒家的“天人合一”理念中的“天”,也就是人类自古形成的自然崇拜中的“自在世界”。卢梭讲的自由是一种基于“自然导向”的生态民主观点,属于“自然导向型”生态民主主义思想;卢梭讲的平等是人类个体之间的先在平等,也就是上文所讲的基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生态平等,这种具备近代民主元素的生态平等属于“伦理导向型”生态民主主义思想;卢梭讲的“公意”和“私意”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是强调社会平等和个人基于社会存在的法权平等,属于“社会导向型”生态民主主义思想。由于卢梭在最原初的意义上反对“公意”侵犯“私意”、反对法律面前人与人的虚拟平等、反对人类教育的机械化导向,所以他的思想被学者们称为“草根性”生态民主主义学说。

(五)孟德斯鸠的“地缘”生态民主观

现代地缘政治学认为,一个国家或政治体地理核心的选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问题。从生态政治学的角度看,一个国家的首都、一个区域省的省会、一个直辖市的市址,甚或一个县、乡镇地理核心的选择都事关该行政区域近期发展或长远变迁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历史学家汤因比指出:“威尼斯虽然是一个建筑在一片盐湖泥岸边木桩上的城市,但它的财富、力量和光荣却远远超过了波河流域的肥沃平原上的任何一个建筑在陆地上的城市,而阿姆斯特丹这个从海洋中捞出来的城市,却比北欧平原上任何一块同等面积的地方获得了更大的民主名声”。在这里,汤因比强调的就是地缘政治对民主机制的影响问题。博物学家摩尔根说过:“在地理上比较相近的国家在民主机制的政治选择上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孟德斯鸠也说过:“对于一个大国的君主来说,为他的帝国选好首都是很重要的。如果他把首都设在南方,那么就有失去北方的危险。如果他定都北方,就很容易保住南方”。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思想,但我们也必须充分看到地缘因素对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变迁和经济发展乃至文化传播的深刻作用。这一点对于我们今天的生态社会主义建设也不乏积极的参考价值。

(六)的生态民主主义学说

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没有提出过“生态民主主义”的概念,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中充满着本文上述的三种生态民主主义思想。马克思主要是从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出发来论证自己的生态民主观的。马克思指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改造”。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还特别强调,只有认识了自然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当人类从此岸到达彼岸,从必然王国到达自由王国的时候,人类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才能最后实现。很明显马克思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论述,恰恰表明了人对自然征服的局限性和庸俗性。除此之外,马克思还从人类历史的高度认识了自然的演进历程,指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由此看来,马克思关于生态和民主之间关系的认识主要是基于“自然导向型”的,马克思的思想是典型的“自然导向型”生态民主主义学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学说中的生态民主思维典型的体现在《资本论》、《论住房问题》、《英国工人阶级的状况》、《自然辩证法》、《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当然主要研究的生产关系领域,当然涵括的是丰富的“道德导向型”和“社会导向型”生态民主主义思想。限于篇幅,本文不做赘述。

中国生态民主主义思想的理论渊源

早在三代时期,中国社会就已经出现了生态民主思想。比如尧舜禹时期出现的基于治理水患的原始民主规则,就是以民主的方式来决定水道改造方法的一种尝试。这种通过自由讨论来决定生态环境改善的思想可以说代表了当时世界早期生态民主意识的最高水平。商代都城迁移的事件更是说明了生态思维在民主发展中的重大意义。王国维强调,殷周都邑十三迁的历史,实际上就是生态政治中心不断变化的历史,也是统治者不断寻找最佳政治统治中心的历史。从生态民主主义的视角出发,我们发现,盘庚迁都的肇始因素当是黄河的水患问题。水患不仅是一种自然灾害,而且也大大地影响着商代的民生问题,进而影响着人民的自治和平等生产问题,因而也是一个民主的实现问题

在中国历史上,诸子百家曾经产生过非常丰富的基于自然视角的生态民主主义思想。后经几千年的沧桑变幻,生态民主意识被逐渐发扬光大。虽然中国古代学者没有明确提出“生态民主”的概念,但他们的生态民主思维确是非常发达的。比如王安石基于“养民”视角的生态民主意识;范仲淹对刑罚大加缓释的法治生态民主思维;康有为基于三世循环的历史生态主义民主思想;三国时期的军事民主生态学说;唐代基于“水舟说”的生态民主理念;清代基于民族平等的民族民主主义思考等。

生态民主主义思想发展到现代,已经脱去了古代学者的保守和庸俗气质,而具备了开放和包容的特点。其中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当是郇庆治和王沪宁。郇庆治从协商政治的角度来探讨他的生态民主思想。郇庆治指出,生态民主涵括道德、认识和制度三个层面:道德层面的生态民主试图解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和正义问题;认识层面的生态民主试图解决人对自然的挑战和政府问题,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制度层面的生态民主试图解决人与社会的单方妥协问题。这三大问题共同构成了生态民主主义的壮丽景观。

王沪宁主要从政治制度设计的层面来探索他的生态民主思想。王沪宁指出,“公地的自由给所有人带来毁灭。悲剧不是由个人罪恶(贪婪)所引致的,而是制度本身;或者是由于依附于一个一旦达到承载能力就会失效的系统”。要想克服制度的缺陷,必须建立一种崭新的道德体系和规范框架。对于这种约束的价值,他说:“民主政治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和结构。民主制度化、民主程序化和民主规范化是相互作用的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同时发展了,民主政治就会卓有成效”。在王教授看来,这三个方面的有机联系共同构成了一种政治生态,作为一种内生态,这一系统的良性运作必须以自由的氛围、平等的机制、正义的追求作为先决条件。应该说,王氏的生态民主思想的价值是巨大的,其影响力是可以预期的,其价值也是非常明确的。

生态民主主义思想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生态民主问题是一个一头连着自然变迁,一头连着人类生存政治机遇的重大问题。在一个公平、自由和正义的生态社会里,大众的普遍感觉是幸福、和谐和吉祥如意。具体讲,研究生态民主主义思想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生态民主主义思想的研究将大大丰富生态政治学的理论体系。生态政治学是生态学和政治学所交叉衍生的边缘学科,生态政治学强调对自然和环境的政治审视,指出政府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减少现代化、工业化和城镇化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提出了科学的“生态理性思维”概念,因而近年来在学术界广为关注,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学科研究范式。而生态民主主义思想研究恰恰填补了学术界对这一领域研究的空白,为生态政治学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概念体系和分析框架,因而具有明显的理论价值。

第二,生态民主主义思想的研究将大大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生态民主表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就是要求以民主的基本精神内核——平等来审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学会与自然平等相处。应该说,生态环境问题是一个涉及范围广、维护难度大、修复时间长、危害程度深的问题,不是一人一地一国一时之事,它需要每一个人的共同参与。这就需要充分发扬民主,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只有这样,生态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人与自然才会实现和谐统一。联系今天中国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实际情况,上述生态民主观点将具有极为关键的现实意义。

第三,生态民主主义思想的研究将大大提高人们对自然的敬畏意识,从而不断促进循环经济的良性发展。从现实层面讲,要实现中国经济增长的后劲不弱化,必须重新树立“敬畏自然”的理念。在当今中国,不乏“人定胜天”的思维习惯,许多人甚至认为“只有征服自然才能建好美丽的家园”。事实上,自然是从来没有被彻底征服的。人类可以改造自然,使自然为人类服务,但自然界的存在永远是客观的和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盲目征服自然,最终带来的就是任意破坏自然。在建设“两型”社会的今天,提倡生态民主,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不仅是建设美丽中国的价值诉求,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其实践价值不容忽视。

篇(10)

    国际政治学发轫于自由主义,但其最兴盛的学派是现实主义。尽管越来越受到挑战,但可以说直到今天,现实主义依然保有其“超主流学派”的地位。对人性的悲观、对权力的争夺、对相对利益的追逐、历史的循环论判断是现实主义坚硬的理论内核。分析其理论逻辑,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现实主义否认国际民主的存在。作为“超主流学派”的现实主义是国际政治理论中、特别是现实中的主导话语,以至于在英语国家中流行“权力政治乃口语中的国际政治”的说法。[1]但要更全面理解国际政治、更准确地研究国际民主问题,我们还需要看看硬币的另一面。

    与现实主义不同,自由主义对国际民主持乐观的态度,从自由主义的基本理论以及其中各主要派别的思想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一点。

    和平是国际政治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国际民主的基本前提,可以说自由主义对国际和平以及对国际体系持续进步性的信心从来没有动摇过,相互依赖自由主义、制度自由主义、共和自由主义从不同的角度(经济、制度、政体)进行研究,对于国际和平得出了殊途同归的结论。实际上,各派别在理论上对国际民主问题也都给出了自己的证明,只不过没有明确提及而已。相互依赖理论对权力(非对称相互依赖产生权力)的重新发现,使人们能够重新认识国际政治中的权力关系,小国(在某种情况下)亦可以形成对大国的权力优势,大国与小国之间在获得权力优势的机会上的相对平等得到了初步证明。全球化时代,“复合相互依赖”模型的提出更是全面否定了现实主义的基本假设,说明了在存在多元行为主体的世界中,经济等“低级政治”领域的国际互动越来越重要,军事的作用正在不断地减弱,各种非主权行为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的治理作用日益凸显,世界事务中,更加广泛的参与和协调成为可能。“复合相互依赖”进一步弱化了现实主义权力、等级的话语,彰显了国际民主中平等、协调、参与的重要意义。[2]制度自由主义发现了无政府体系中的“市场失灵”现象,国家之间无法达成合作,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并非由于现实主义所谓的国家对相对收益的计较和对权力的欲望。而国际制度能够帮助国家解决这种由于信息缺失造成的困境,使各国之间互动的交易成本降低,让国际合作成为可能。相互联结的制度网络能够有效地制约国家特别是大国的“犯规行为”,实际上起到了保障中小国家权利的作用。共和自由主义最直接地探讨了民主问题,民主和平论集中地代表了其理论研究成果。尽管民主和平论着重于讨论国内民主体制与国际和平的问题,但其对民主的信仰、对民主价值的阐释却同样适用于国际领域。民主和平研究存在三个分析层次:单向国家层次(monadic)、双向互动层次(dyadic)和国际体系层次(systemic)。单向国家层次主要研究民主政体是否更具有和平性质;双向互动层次主要专注于文化层面的研究,认为民主国家比专制国家更容易满足现状;国际体系层次的研究是最新的发展,理论逻辑尚不清晰,但全球层次的民主与体系冲突之间的关系是其研究的基本问题。[3]虽然民主和平论是关于民主政体与国际和平之间关系的还原主义研究,但它认为国家内部民主的政治文化、行事原则、思考逻辑会不断地渗透到体系层次中去,并通过国家之间的交往不断地内化于其中。

    另外,自由主义开始逐步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国际机制之所以改变,不是因为国家所宣称的客观利益发生了转移,或是由于权力分配的更动,亦非政府面临的制度化条件发生了改变,而是由于人们利益观念的改变——即由于行为者的学习所造成的。”[4]通过“学习”,国家能够对协调、合作等国际民主价值形成比较明确的认知,营造更加浓厚的国际民主环境。然而,自由主义所说的“学习”只是温特所谓的“简单的因果作用”。要发现国际社会的变化,更全面地看待国际民主的现在与未来,我们还需要建构主义的帮忙。

    二、建构主义逻辑与国际民主

    在建构主义的理论中,“观念”具有第一性,这样,“人”的位置就被极大地凸显了出来。在有人生存的世界上,不仅物质层面深深地印上了人类活动的烙印,而且整个世界也因人的存在而有“意义”,这并不是否定物质的客观实在性,但是,如果形容物质世界是一张“黑白素描画”的话,那么,正是观念、文化为它涂上了“油彩”。在温特的主流建构主义理论中,“国家也是人”,诸个人的共有知识或者说文化再造了国家作为“法人”或“团体自我”的观念,因此,国家某种意义上也带有身份、利益、意图等人的特征。[5]在建构主义的世界中,人和国家不再是主流理论(理性主义主流理论)所描述的物质的傀儡,而是自己行为的主人;物欲“横行”的世界是决定论意义的,而观念的意义是给人们带来了变革的希望。现实主义看不到变化的可能,它认为“过去如此,将来也是如此”,这样,现实主义研究的就不再是真实的“规律”,而是在推导一套“应然”的结论。温特在说明“我们今天认为是国际政治‘常识’的内容”时写道:“某种类型的国家是国际体系中的主导行为体,这些行为体是利己的个体,因此国际体系部分地是一个自助体系;但是国家也相互承认主权,所以国家之间是竞争对手,不是敌人,国家有维持现状的趋向,这使他们约束自己的行为,在受到外来威胁时寻求合作,因此体系部分地也是一个助人体系,这与霍布斯面临灭顶之灾式的自助逻辑有着根本不同。”[6]在建构主义论证中,我们看到了一幅国际民主发展的图景,各国从相互厮杀的恐惧中认识到了独立、宽容、合作、互助等国际民主价值的重要性,在不断的交往实践中,民主文化规范能够成为另一个“自我实现的预言”。随着交往频度的提高、时间的持续,国际民主价值的内化程度也会增加,当越过温特所谓的“倾斜点”时,国际民主文化则会有质的提升,国际民主的价值内涵也会显得更加丰富、具体。

    三、英国学派逻辑与国际民主

    英国学派是国际政治学理论中最具“多元主义”特质的一个流派,在英国学派的理论中,我们能够看到多种思想传统对它的影响。马丁·怀特总结出了国际理论研究的“3R”传统(现实主义、理性主义、革命主义),他认为单靠三种传统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足以理解国际政治学,只有把这三种都一并用上才足以理解它。[7]英国学派尽力避免在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中间“选边站队”,而是辟出了一条“中间路线”。这并不是说英国学派是各流派之间妥协的产物或是一个不同理论的“大拼盘”,英国学派有其独特的研究视角与领域,它把由国家组成的世界看作是一个“社会”,我们从其论述中能够感知英国学派对国际民主价值潜藏的态度。

    与英国学派理论内涵的多元性相一致,其在国际民主问题上的态度也同样呈现多元(矛盾或模糊)的特点。英国学派承认国际体系的特点是持续的无政府状态,但它更愿意把国际体系看作是一个无政府社会,其中存在着把各自独立的国家粘合成一个社会的各种共同价值,“秩序”与“正义”就是英国学派较为关注的两个内容。赫德利·布尔认为,“国际秩序就是追求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的基本或主要目标的行为格局”,这些基本目标包括:维持国家体系和国际社会本身的生存;维护国家的独立或外部主权;维护和平;限制暴力的使用;条约必须遵守;国家相互承认彼此的主权。[8]他认为国际社会一直存在于现代国际体系中,因为维系秩序的共同因素一直在起作用,包括:共同利益观、规定行为模式的规则以及使这些规则发挥效力的主权国家。可以看出,英国学派认为国际制度(特别是宏观的宪法性国际制度,如主权制度)、规则、共同利益能够规约国家的行为并使国家尊重彼此的主权权利从而促进合作、达成协调(妥协)、规约战争、维护和平,这是秩序格局的基本要求;国家的独立、自主等建立在秩序格局之上的目标更是体现了国际正义的价值要求。从这方面看国际民主作为一种价值规范与英国学派的理论内涵是相融的。然而,英国学派对秩序格局的维护还有另一层理解,即强调大国的责任与战争的作用。在英国学派看来,秩序具有本体论地位,它是国际社会的首要价值,是为实现国际社会的基本目标服务的,[9]大国之间的均势以及均势政策(包括战争),是国际社会追求秩序目标的重要制度或准制度。这样,小国的主权权利与合法利益荡然无存,强者统治的秩序不是将正义踩在脚下,就是披上了正义的外衣。在这里,英国学派接受了现实主义的逻辑,国际民主更是无从谈起。这与前面分析的英国学派和国际民主的高度相融性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体现了英国学派矛盾、模糊的一面。对于秩序与正义关系这个根本问题,英国学派的早期观点相对一致,大致都认为它们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但秩序在一般情况下或是在与正义相抵触的情况下具有优先价值。然而从文森特开始,英国学派在涉及到人权的国际干涉问题上表现出与自由派国际主义合流的趋势。[10]英国学派的一些新生代学者认为个人的权利、人际之间的平等具有更基础的意义,世界正义应该优先于国际秩序,[11]这种思想在某种意义上颠覆了学派前辈对秩序与正义的理解。也许在这些新生论家看来,世界主义民主或超主权意义上的国际民主在价值排序上也应该高于国际政治民主,“人权高于主权”代表了这样一种思考。应该说在英国学派内部就秩序与正义的关系并没有达成一致,因此在此问题上引申出来的对国际民主的价值定位也比较暧昧和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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