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的基本程序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06 1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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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的基本程序

篇(1)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资产评估准则是评估行业更好地服务资本市场的技术基础,也是资产评估行业具备公信力的重要保障。本文在对两国资产评估准则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结合两国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建议。

1中美资产评估准则差异比较

美国的资产评估准则具有高度的综合性,并能体现经济发展趋势,具有明显的动态性。《美国资产评估行业统一执业规范》 简称USPAP (UNIFORM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APPRAISAL PRACTICE)定义部分对USPAP中采用的部分术语进行了解释,使相关专业人士清楚地了解评估的有关概念。USPAP在规则、准则及其说明中规定了评估师在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方面的义务。10 个准则和准则说明更是包含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各个专业领域;咨询意见以假定的条件为基础,阐释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为评估师执业提供了参考资料。同时,USPAP 伴随着全球经济、资本、金融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已经由过去以房地产评估为主转向了企业价值,抵押贷款、企业买卖等金融风险、资本买卖风险等相结合的评估,理论成果不断规范和完善。

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架构设计具有严密的层次性和高度的概括性。该准则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每个组成部分展开,都体现了全面性的特点,便于掌握和查阅学习。同时,该准则基本按资产类型划分来制定,覆盖了几乎全部的资产类型,在每一资产类型准则及准则说明中都涉及评估中的假设前提,评估师需明确解决的问题等。有的虽未说明如何具体操作,但给出了正误的判断界线,对评估人员提出了较为全面的要求。咨询意见虽不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未对真实情况进行调查和验证,但也给评估师等相关人员提供了一些借鉴。

为了在借鉴美国资产评估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探寻建设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方法,因此,有必要对中美资产评估准则存在的差异进行深层次的原因分析。

2引起中美资产评估准则差异的起源与发展原因

美国20世纪80年代制定了第一部资产评估准则-《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如今 USPAP 已经是被美国评估行业广泛认可和接受的评估执业准则。1989 年 1 月 30 日美国评估促进会下设的评估准则委员会正式成立。评估准则委员会的主要责任是对USPAP条文进行修改、解释、增补和废除。自评估委员会成立后,几乎每年 USPAP 会被修订和增补。

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较晚,大致起源于 20 世纪 80 年代末期。并且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的产生是基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和过渡这个大的历史背景,其最初的目标是服务于国有企业改制、私有化和产权交易。这就使得中国资产评估相关法规和准则的出台具有单一性和非连续性的特点。2000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并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后又分立)。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财政部专家的努力下,由中注协于 2001 年 7 月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2004 年 2 月 25 日,财政部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这两个基本准则的,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初步建立。时至今日,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已经包含 2 项基本准则、9 项具体准则、8 项指导意见和 4 项评估指南,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毋庸置疑,由于美国资产评估业发展较早,美国评估界能够把对评估程序的要求分散表述于各具体评估准则之中,综合性和参考性比我国资产评估准则更强。

3引起中美资产评估准则差异的目标与要求原因

美国 USPAP 其宗旨是通过制定对评估师所要求的准则,提高和保持社会公众对评估行业的信任程度,维护评估行业的信誉。例如美国在评估准则中单独列示《工作范围规则》和《管辖除外规则》,而中国没有单独列示。

而由于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综合性,准则制定的指导思想也具有全面性。其宗旨是服务多种目的,服务各种经济行为,力争做到使各种实践均有准则可依。例如我国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是将各类资产评估共同规范进行有机结合的首次尝试,基本准则概括并指导后面各项准则。可见,目标侧重点不同,最终会影响准则内容的广泛性和制定准则所依据的原则。

美国 USPAP 要求评估师在承接评估业务前或形成评估业务协议前,应当明确所要解决的问题,具有能够胜任该项业务的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评估师如果应邀承接某项业务,但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或经验,应当在接受业务委托前,向客户披露该事实或采取替代措施以保证能够顺利完成委托业务。

中国评估准则职业道德规范中的专业胜任能力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要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并具备从事评估业务的经验;二是已进入评估行业从事评估业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揽、接受和进行评估业务时,一般只能在其专业技能和时空安排等方面能够胜任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应当放弃、拒绝或采取恰当措施加以解决。可见,中国评估准则对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要求更加严格,只有具备委托业务所要求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条件,才可以接受委托,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其完成委托事项。

4引起中美资产评估准则差异的相关者利益原因

美国资产评估准则由美国评估促进会评估准则委员会依照有关程序进行修改、补充、颁布和废除。其准则变更会参照最新出现的评估业务和问题,能够做到与时俱进。中国的资产评估准则还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评估准则的管理没有实现规范化和体系化,另一方面也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准则的变更应随着中国经济状况和评估行业的发展而逐步改善。如中国在评估复核、评估咨询和批量评估方面处于起步阶段,美国评估准则委员会的委员也是由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并逐年换届。委员会每月都会一次《关于 USPAP 问题与反馈》征求意见稿,可以从其官方网站上获取,这些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回复和相关会议上的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口头意见都会成为准则修订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才保证了评估准则的广泛性、科学性和专业性。

美国 USPAP 的工作范围规则中规定评估师执行业务要明确评估问题(此概念对中国产生很大影响,在引入过程中根据中文行文惯例将其改为“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成为中国评估准则中要求评估师执业时需履行的基本程序之一),确定并执行形成可信业务结论所必需的工作范围及在报告中披露工作范围。而中国评估准则中有一部专门的程序性准则――《资产评估准则――程序准则》,明确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应该履行的八项基本评估程序,同时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减少程序。

可见,中国评估准则中对评估师的操作要求更加具体。美国评估准则对评估报告的要求更加具体、明确,以免误导预期使用者。

参考文献

[1] 李小雪.不断完善评估准则体系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J].中国资产评估,2011(07).

[2] 刘萍.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准则建设[J].经济研究参考,2011(54).

[3] 张彩英.资产评估准则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财会月刊,2007(30).

[4] 闻艳婷,孙国强.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与国际准则对比[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2(11).

[5] 李・哈克.美国评估准则体系与国际评估准则[J].中国资产评估,2008(10).

篇(2)

林权质押贷款是我国进行林业投融资改革中催生出来的一项新的金融产品,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以下简称林权)作质押的贷款。开展以林权证为基础的林权质押贷款业务,有利于缓解信贷支农资金紧张、盘活林业存量资产、促进农民增收等。开办林权质押贷款的重要保证是对特定的林权资产准确进行评估。因此,对林权质押评估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林权质押贷款的林权评估作为一项价值分析估算的过程,会涉及资产评估的基本评估要素。本文将从资产评估的基本要素出发,对林权质押评估基本要素的特殊性进行探讨。

一、评估主体与评估对象

资产评估的主体是指资产业务评估的承担者,具体包括资产评估的从业人员以及由评估人员组成的评估机构。由于林权质押评估的技术性强,要求质押物必须由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质押物的林权进行评估。林权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评估资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经贷款人确认备案。在林权质押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需要考虑以质押为目的林权资产的性质、功能、作用等,从而合理对林权资产进行估值。

资产评估的对象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就是资产。林权质押评估的评估对象概括地说就是林权。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林权的定义如下:权利主体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以及由所有权这个基本权能派生出来的一系列附属权能或称作他项权利,即使用权、占有权、处分权、抵押权、收益权等。而在本文中涉及到的林权主要是指可用于质押的林权。2004年国家林业局颁发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八条归纳了可设置质押权的森林资源资产: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此外,林木所有权质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质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同时,《办法》第九条规定了不得质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1.生态公益林;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4.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5.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6.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二、评估目的与评估依据

资产评估的目的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资产评估所要达到的目标。林权质押评估目的是由引起林权质押评估的特定行为所决定的,它对评估结果的性质、价值类型有重要的影响。林权质押评估的目的是评估时必须首先明确的基本事项,也是界定评估对象的基础。林权质押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是为各利益主体签署质押合同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依据就是资产评估工作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经济行为文件、重大合同协议以及取费标准和其他参考依据。目前,林权质押评估可以参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物权法》、《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等。

三、评估原则与评估程序

评估原则是资产评估的行为规范,是调节评估当事人各方关系、处理评估业务的行为准则。林权质押贷款的林权评估原则是指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林权资产评估中必须遵守的准则,也是林权评估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方针。评估师对委托方指定的以质押为目的的特定林权资产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化要求,应严格遵循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真实性原则,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林权资产评估工作中要以掌握的资料为依据,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平性原则,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工作中要摆脱业务当事人的影响,并始终保持第三者的立场客观地进行评估;科学性原则,是指在林权资产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应遵循科学的评估标准,把握不同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因地制宜地采用科学的方法,得出准确的评估结论。

林权质押贷款中林权评估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评估工作维护当事各方经济利益的基本保障。除此以外,评估执业过程中还应遵循一些为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专业判断提供技术依据和保证的一些技术规范和业务准则具体的操作原则,具体包括预期收益原则、供求原则、贡献原则、替代原则、估价日期原则等。

资产评估程序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形成资产评估结论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林权质押贷款的林权评估的基本程序包括: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评估项目的洽谈与签约、资产核查、资料搜集、评估数据的分析与整理、评定估算、撰写与提交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与相关资料的归档。

四、价值类型与评估方法

林权质押评估价值类型是指林权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及其表现形式。不同的价值类型从不同的角度反映林权资产评估价值的属性和特征。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基础条件是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而资产自身的条件对其评估价值具有决定性影响。不同功能的资产会有不同的评估结果,相同资产在不同的使用方式和利用状态下也会有不同的评估结果和价值表现形式。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形成,不仅与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与被评估资产自身条件有关,还与市场条件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依据市场参与者的数量、交易时间、交易双方素质、信息占有情况及处事方式等因素,林权质押评估依据的市场条件分为:公开市场条件和非公开市场条件。林权质押贷款的林权评估根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抵押价值。

林权质押贷款中林权资产评估,作为专业资产评估,在传统的资产评估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的基础上,依据森林资源资产被质押的特定目的与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特点,发展和衍生出了一些林权质押评估方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和类似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在林权质押评估中,具体包括市价倒算法、现行市价法等。

收益法是指通过被评估林权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林权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在林权质押评估中,收益法主要包括收获现值法、假设开发法、年金资本化法、林地期望价法等。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在林权质押评估中,具体包括重置成本法、序列工序法、林地费用价法等。

五、评估假设与评估基准日

资产评估假设是指依据有限事实而对资产价格作出合理推断。适用林权质押评估的假设有以下几种: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用于质押的林权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公开市场假设是指假定在市场交易的资产,即基于市场客观存在的现实,资产可以公开买卖,各类资产的行情不同。

持续使用假设是指资产按现行用途继续使用,或者转换用途继续使用,评估时就不能按资产拆售零部件所得收入之和进行评估。

清算假设是指资产所有者在某种压力下被强制进行整体或拆零,经协商或以拍卖方式在公开市场上出售。

资产的价值随着市场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评估任务是确定委托评估对象在某一时间点的公允价值,这个时间点就是评估基准日,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这个评估值就是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

目前我国林权质押贷款正处于试点规范阶段,将林权作为抵押物来进行质押,在我国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还没有针对林权质押贷款相关概念的专题讨论,并且,林权价值是确定贷款金额的重要依据,而我国尚未形成专业的林权资产评估交易机构,现有的评估机构资质较差,导致林权评估结论不统一,随意性较大,评估价值不能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因此,要对林权质押贷款的林权评估从评估基本理论到评估方法的应用进行探讨与评估管理,并将其纳入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中,为林权体制改革提供有效的服务,从而促进林权抵押贷款又好又快地发展,帮助广大林农增收增效,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金融发展。

【参考文献】

[1] 尉京红,王淑珍,等.资产评估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4.

[2]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S].1996.

[3] 董新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物[M].中国林业出版社,2010.

篇(3)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6月30日

当前,在国际资产评估领域有较大影响的评估准则主要有: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制定的《国际评估准则》(IVS)、美国评估促进会(AF)制定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和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指定的《评估与股价指南》(Red Book)等。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产评估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资产评估方法日趋成熟,我国评估准则体系也逐步完善。

一、中国评估准则的发展及趋势

1、探索阶段。我国资产评估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特殊的市场环境和政治环境,使我国资产评估业形成了行政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资产评估行业成长初期,由于政治上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使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从产生开始就形成了各自独立的资产评估领域。财政部、原国资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等根据各自工作和业务的要求先后制定并了一些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和办法,这些制度、规定和办法既未以准则的形式,也未形成统一的执业标准。

2、建立阶段。1996年中评协组织专家起草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1997年中评协先后两次在北京召开资产评估准则国际研讨会,开始启动制定资产评估准则的工作。1998年初,中评协构建了资产评估准则的概念框架,并提出准则制定的计划。同年,制定了准则制定程序和程序,并成立了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国内外专家咨询组。1999~2000年期间,中评协和业内专家相继以财政部的名义了《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道德规范》、《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后续教育规范》,以中评协名义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指南》、《资产评估计划指南》、《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和《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2000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合并,中注协组织专家调整了原中评协提交的准则草案,并组织力量起草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于2001年制定了第一部实体性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同时编写出版了《释义》。就内容来讲,这一准则具有单一性,未对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做出规定,但作为第一部准则,对以后准则的系统发展来讲是十分必要的。2001年以来,中注协组织专家起草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并与2002年8月公开向评估行业内外征求意见。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了中评协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体系的初步建立。

3、发展阶段。2005年后,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进入快速发展期。2005年3月21日,中评协针对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7年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主要是为服务于为会计计量中的公允价值的评估业务提供专业意见。2008年11月28日,中评协一次性了4个程序性具体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和两个实体性具体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以及一个指导意见(《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这一系列准则都是对基本准则的重要补充。之后,中评协又分别针对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珠宝首饰评估业务、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了指导意见。至2010年,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累计共21项评估准则。这些准则包括2个基本准则、8个具体准则、4个评估指南和7个指导意见,基本构建了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这些准则的,使得评估业务的基本程序、主要资产类型的评估业务都有了相应的评估准则予以规范,标志着中国的评估实践全面进入准则规范时代。

4、发展趋势。中国评估准则的制定工作,借鉴了国际上相关评估准则的制定经验和成果。其中,国际评估准则对中国评估准则的制定影响更大。我国评估准则在基本概念、方法体系、价值类型、具体内容以及体系框架的设计等方面与国际评估准则基本趋同,实现了与国际评估准则的良好协调。

近年来,国际会计准则越来越关注公允价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得到较快发展。而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深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逐步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为了适应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的发展,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也应在凸显特色的同时逐步实现国际趋同。一门通用的资产评估语言可以增加不同行业、不同国家之间的信息透明度、一致性和可比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对外开放程度和促进评估行业国际化发展的一个机遇。

从我国评估准则的发展和完善,以及评估准则体系的构建过程来看,最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仅适用于国有资产评估的准则,但随着国民经济比重的增加,一个发展趋势是国家将政府评估的许多业务委托给民间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准则也逐渐走向统一。然而,由于目前评估领域相互独立,其准则只适用于各自业务的要求和特点,要实现评估准则的统一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资产评估准则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应该反映各方的利益要求,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应该由相关利益各方经过充分的博弈后制定。因此,在实现评估准则统一的过程中,要坚持充分参与的原则,积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注重普遍适应性和各行业的专门化相结合。

二、国际评估准则(IVS)

从发展趋势看,国际社会对资产评估国际化的需求日益强烈,《国际评估准则》是评估行业发展及外部经济推动等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

1、探索阶段。在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资本实现了全球性流动,国际分工越来越细化,国家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加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界也迫切需要一部规范的评估准则。1981年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成立(IAVSC),标志着国际评估业从此走上国际化协作的道路。IAVSC成立后,开始了对国际评估准则制定的探索。

2、建立阶段。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成立后,以有关国家评估准则和评估执业的具体情况为基础,着手制定国际性评估准则文件。1985年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制定了《国际评估准则》(IVS)第一版。该准则的制定主要依据西方发达国家的资产评估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缺乏统一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持,与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践脱节,指导意义不大。

3、发展阶段。自《国际评估准则》第一版起,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先后于1994年、1997年、2000年、2001年、2002年进行了五次修订,并于2003年4月制定了《国际评估准则》第六版。《国际评估准则》第六版相对较为完整,包括八个组成部分:前言、资产评估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行为守则、资产类型、国际评估准则、国际评估应用指南、评估指南、白皮书,每个组成部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

《国际评估准则》几经修改,已经形成了一部综合性准则,特别是增加了无形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评估报告等内容,增强了其指导性。

欧盟法律要求,欧盟上市公司自2005年开始执行《国际会计准则》,这一变化给国际评估业带来很大影响。2005年2月10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新闻通告,宣布推出第七版《国际评估准则》。第七版《国际评估准则》有两项重要变动:一是对相关国际评估准则,主要是评估应用指南1—财务报告目的评估和评估指南8—财务报告目的评估中的成本法作出了修订;二是增加了3个评估指南:评估指南12(特殊交易不动产评估),评估指南13—物业税目的大综评估,评估指南14—采掘业固定资产评估。

2007年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又在修订第七版的基础上了第八版《国际评估准则》。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对《国际评估准则》的修订工作可能导致将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估计评估准则的进一步完善。

4、发展趋势。经过20多年的努力,《国际评估准则》日益完善,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其影响力逐步扩大,在国际上越来越得到广泛认可。

国际评估准则正在经历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并且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和全球投资业准则相联系,把这些准则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由此,国际评估理念、技术和准则的发展,必将与全球会计和业绩评价相互促进,并对其产生深远影响,但国际评估准则不可能完全替代各国的评估准则。

三、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

1、探索阶段。早在19世纪中后期,美国就成立了专业评估公司,一些评估团体已经开始了评估准则制定的探索。但直到1987年,美国才制定了第一部评估准则——《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

2、建立阶段。到经历了20世纪八十年代的评估业动荡之后,为了提高评估质量维护评估业的声誉,1987年美国制定《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1989年评估委员会一致同意,将其纳为评估委员会制定的第一部评估准则。《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是一部典型的综合性评估准则,不仅包括了不动产评估和报告的基本准则,还包括评估复核、评估咨询和动产评估、企业评估的准则。

3、发展阶段。1992~2006年期间,美国每年修订并出版一部最新版本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从2006年开始,每两年修订并出版一部。截至2006年,美国资产评估准则已经经过十几次修改,该准则日趋完善。最新版《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包括以下组成部分:定义、引言、职业道德规定、胜任能力规定、工作范围规定、允许偏离规定、司法例外规定、增补标准规定、10个准则、10个准则说明(SMT)和29个咨询意见(AO)。

经过多次的修订与完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制定准则和准则指南。由于其符合资产评估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受到评估界的广泛欢迎和认可,已经成为美国及北美地区评估师及评估专业团体公认的评估准则,并逐渐以立法的形式被美国政府认可。

4、发展趋势。美国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已经被美国乃至北美评估行业广泛接受,并在伴随着资产评估业国际交流的发展同时逐步成为国际界具有影响力的评估准则之一。

2006年2月,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VSC)与美国价值评估基金会(TAF)就准则趋同问题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会议,发表了合作趋同备忘录。双方承诺,在可行的前提下,采取相应措施促使现行评估准则标准达到充分兼容。美国评估准则将会不断地发展完善,同时,在国际协调的趋势下会逐步实现与国际的接轨,以实现评估的可比性。

四、英国评估准则(Red Book)

1、探索阶段。英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较早,是现代评估业的鼻祖,但其在资产评估准则制定方面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探索过程。1868年,由各地规模不一的测量协会和俱乐部协商组成了英国测量师学会,1881年获“皇家”荣誉,于1946年正式启用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名称。RICS既是一个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又是一个权威的专业服务组织,主要负责对包括资产评估在内的测量师业实行行业管理,以及制定、修订和完善职业技术标准。19世纪中后期到1976年期间,RICS制定过相应的评估标准,但由于存在局限性,这些标准并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准则。

2、建立阶段。经历了几十年的探索,1976年英国制定了第一部相对比较系统的评估准则——《评估与股价指南》(又称红皮书)。英国的不动产评估发展历史较长,同时,英国最早出现不动产评估准则,并于20世纪七十年代出版,该准则以评估标准的形式制定,准则主要规范以财务报告股价为目的的评估行为,以及测量师出具的供其他公众使用的评估报告。

3、发展阶段。随着会计准则和评估职业惯例的变化,英国的《评估与评估指南》也经过多次修改与完善。1990年,制定了《评估与评估指南》第三版,并在1991年成为所有特许测量师的强制性标准。1995年,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与两家规模较小的协会共同修订了《评估与估价指南》,准则主要包括三部分:引论、职业规范与职业规范附录、指南,内容主要针对不动产评估。1996年,第四版准则生效。

九十年代后期,国际和欧洲评估准则研究和制定工作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业务的需要,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出版了第五版红皮书,并将名称改为《评估与估价准则》,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遵循国际评估行业的发展趋势,与国际评估准则的接轨,参考并借鉴了其重要理念和思路,形成了英国的评估实务准则,供世界各国会员及客户参考。

4、发展趋势。RICS在对红皮书的修订和完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与国际评估准则的接轨,希望制定一套国际化的评估准则以便对其全球的会员进行执业指导。同时,RICS积极参与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事务,并且认为,要实现对协会的所有会员进行有效率的指导,还要尽可能地采用国际评估准则,以避免不同准则在解释时产生的矛盾。

五、总结

各国评估行业发展极不均衡,且各具特色,但综合化发展是各国评估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而资产评估国际化的核心是评估准则的国际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蓬勃发展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各国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国际间的评估业务日趋增多,资产评估行业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资产评估准则的趋同不可避免。同时,在准则发展过程中,各国之间相互吸收其评估文化的精髓,差异不断减少,实现了评估准则的协调和统一。

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的推广和实质性应用,使得会计与评估行业的合作和联系越来越紧密,评估准则的完善需要借鉴并紧随会计等相关准则的变化相应变动,评估准则的制定也会越来越多地服务于会计业务。

主要参考文献:

[1]王诚军.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及国际评估准则[J].中国资产评估,1999.1.

[2]王诚军.《国际评估准则》与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的比较[J].中国资产评估,2000.1.

[3]俞明轩.英国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变化及其借鉴作用[J].中国资产评估,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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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资产评估行业作为为特定时点资产提供公允价值的中介服务机构,为我国的产权交易、企业并购、抵押贷款等资产业务提供了价值参考,为我国的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随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以财务会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应运而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业务的范围将会不断扩大,对资产评估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被提上日程。对资产评估风险的控制,需要法律环境的健全和完善,更需要资产评估机构自身对于资产评估执业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尽量减少资产评估风险带来的损失。

二、风险管理理论

所谓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这种未来的结果包括收益,当然也包括损失。正是由于未来的收益或损失的发生很难确定,所以就产生了对风险进行管理的理论即风险管理理论。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的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管理学科,人们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和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期望达到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标。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评价。风险管理的过程其实就是为了降低未来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

三、资产评估机构风险管理系统的构建

根据风险管理理论,构建资产评估风险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五大功能模块:资产评估风险识别模块、资产评估风险估测模块、资产评估风险评价模块、资产评估风险控制模块和资产评估风险管理评价模块。

(一)资产评估风险识别模块

风险识别是确定哪些因素会给资产评估结果带来风险。资产评估风险类型大致分为业务承接风险、评估操作风险、撰写评估报告风险。

1.资产评估机构承接资产评估业务的风险主要来自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在承接资产评估业务时,有的评估机构不惜以降低服务费标准、满足客户的不合理要求等来争取业务,对于客户的基本情况、相关的权证、涉及到的法律条款以及自身是否胜任该项评估业务等都没有作充分的考查。这些因素都为资产评估业务风险埋下了隐患。

2.评估操作风险主要是资产评估人员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与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相关的风险。职业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执业不规范,不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遵循合理的评估程序,在评估过程中人为操纵评估结果;专业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资产评估人员缺乏专业胜任能力。例如在评估过程中无法正确分辨委托方提交材料真伪,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和参数的能力等。评估操作风险将直接带来评估业务的风险。

3.撰写评估报告风险是指由于报告撰写不规范导致的使用者误用评估结果的风险。资产评估结果的使用者是通过资产评估报告来了解和使用评估结果的,因此,资产评估报告的撰写质量是评估结果使用者正确使用的前提条件。有些评估机构在撰写评估报告时缺乏必要的评估结果的假设、依据及相关事项的说明,评估报告不规范所带来的风险是资产评估机构最容易被查证的风险。

(二)资产评估风险估测和评价模块

资产评估风险估测和评价模块主要是在资产评估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量化,预测和评估风险大小,为风险控制提供依据。

资产评估业务涉及到的资产类型众多,市场条件复杂,以上特点决定了资产评估业务的复杂性,资产评估风险影响因素众多,因此,资产评估风险的度量需要明确资产评估风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技术和方法。

对于资产评估风险的度量主要体现在承接评估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涉及到众多因素:资质、规模、人员素质等,这些因素很难简单的量化处理。资产评估的价值是在特定时点、特定市场条件下的价值。特定的市场条件决定了评估人员在模拟市场的过程中,不仅仅要依赖客观的历史数据,还必须对未来的市场条件、资产状况等作出预测。在预测的过程中,价值类型的选择、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参数的确定方法都需要依据评估人员的专业技能、经验和职业道德水平,而对于这些影响因素要准确量化,难度非常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评估风险预测和评价是一个多因素综合分析的过程,其影响因素多且难以简单地进行定量处理。例如,对于评估机构胜任能力的各影响因素的描述,一般采用描述性的语言进行判断。鉴于资产评估风险的以上特点,很难去假定其所服从的概率分布。模糊综合评价是一种处理没有明显数量界限问题的有力工具,可以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风险进行量化处理。

(三)资产评估风险控制模块

资产评估业务是一项系统工程,对资产评估风险的控制应该贯穿于整个资产评估项目阶段。

1.在评估业务承接阶段,正式签约之前,评估机构要对客户及要评估的资产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关注资产业务性质;自身胜任能力的判断;了解委托方的基本情况,如委托方的信誉;重点审查有关资产的权证情况;明确双方责任等。力求在评估业务承接阶段为后续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在评估操作阶段,要注意对评估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风险控制。首先,要确保信息的搜集和来源按照科学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对信息的信度和效度进行度量和控制;其次。要慎重选择评估假设,科学把握资产交易的市场条件和资产的使用状况;再次,选择合适的方法,充分考虑资产的状况、数据占有情况和各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

3.在报告撰写阶段,评估人员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报告的标准格式将评估基准目、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内容、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等重要内容都写入评估报告,评估人员一定要确保将评估假设、评估依据以及必要的说明阐述清楚,规避风险。

(四)资产评估风险管理评价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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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管理理论

所谓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这种未来的结果包括收益,当然也包括损失。正是由于未来的收益或损失的发生很难确定,所以就产生了对风险进行管理的理论即风险管理理论。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的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管理学科,人们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和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期望达到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标。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评价。风险管理的过程其实就是为了降低未来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

三、资产评估机构风险管理系统的构建

根据风险管理理论,构建资产评估风险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五大功能模块:资产评估风险识别模块、资产评估风险估测模块、资产评估风险评价模块、资产评估风险控制模块和资产评估风险管理评价模块。

(一)资产评估风险识别模块

风险识别是确定哪些因素会给资产评估结果带来风险。资产评估风险类型大致分为业务承接风险、评估操作风险、撰写评估报告风险。

1.资产评估机构承接资产评估业务的风险主要来自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在承接资产评估业务时,有的评估机构不惜以降低服务费标准、满足客户的不合理要求等来争取业务,对于客户的基本情况、相关的权证、涉及到的法律条款以及自身是否胜任该项评估业务等都没有作充分的考查。这些因素都为资产评估业务风险埋下了隐患。

2.评估操作风险主要是资产评估人员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与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相关的风险。职业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执业不规范,不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遵循合理的评估程序,在评估过程中人为操纵评估结果;专业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资产评估人员缺乏专业胜任能力。例如在评估过程中无法正确分辨委托方提交材料真伪,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和参数的能力等。评估操作风险将直接带来评估业务的风险。

3.撰写评估报告风险是指由于报告撰写不规范导致的使用者误用评估结果的风险。资产评估结果的使用者是通过资产评估报告来了解和使用评估结果的,因此,资产评估报告的撰写质量是评估结果使用者正确使用的前提条件。有些评估机构在撰写评估报告时缺乏必要的评估结果的假设、依据及相关事项的说明,评估报告不规范所带来的风险是资产评估机构最容易被查证的风险。

(二)资产评估风险估测和评价模块

资产评估风险估测和评价模块主要是在资产评估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量化,预测和评估风险大小,为风险控制提供依据。

资产评估业务涉及到的资产类型众多,市场条件复杂,以上特点决定了资产评估业务的复杂性,资产评估风险影响因素众多,因此,资产评估风险的度量需要明确资产评估风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技术和方法。

对于资产评估风险的度量主要体现在承接评估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涉及到众多因素:资质、规模、人员素质等,这些因素很难简单的量化处理。资产评估的价值是在特定时点、特定市场条件下的价值。特定的市场条件决定了评估人员在模拟市场的过程中,不仅仅要依赖客观的历史数据,还必须对未来的市场条件、资产状况等作出预测。在预测的过程中,价值类型的选择、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参数的确定方法都需要依据评估人员的专业技能、经验和职业道德水平,而对于这些影响因素要准确量化,难度非常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评估风险预测和评价是一个多因素综合分析的过程,其影响因素多且难以简单地进行定量处理。例如,对于评估机构胜任能力的各影响因素的描述,一般采用描述性的语言进行判断。鉴于资产评估风险的以上特点,很难去假定其所服从的概率分布。模糊综合评价是一种处理没有明显数量界限问题的有力工具,可以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风险进行量化处理。

(三)资产评估风险控制模块

资产评估业务是一项系统工程,对资产评估风险的控制应该贯穿于整个资产评估项目阶段。

1.在评估业务承接阶段,正式签约之前,评估机构要对客户及要评估的资产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关注资产业务性质;自身胜任能力的判断;了解委托方的基本情况,如委托方的信誉;重点审查有关资产的权证情况;明确双方责任等。力求在评估业务承接阶段为后续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在评估操作阶段,要注意对评估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风险控制。首先,要确保信息的搜集和来源按照科学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对信息的信度和效度进行度量和控制;其次。要慎重选择评估假设,科学把握资产交易的市场条件和资产的使用状况;再次,选择合适的方法,充分考虑资产的状况、数据占有情况和各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

3.在报告撰写阶段,评估人员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报告的标准格式将评估基准目、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内容、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等重要内容都写入评估报告,评估人员一定要确保将评估假设、评估依据以及必要的说明阐述清楚,规避风险。

(四)资产评估风险管理评价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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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040-01

1 资产评估风险及其构成

1.1 资产评估风险及其构成

资产评估风险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评估人员所评估的资产价值区间与其实际价值发生重大偏离,资产评估风险可以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两部分。

1.2 资产评估风险管理

资产评估风险管理是指以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等风险管理的程序为基础,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对资产评估活动风险实施控制,以将资产评估风险降到可控程度的管理活动。风险识别是评估机构对各项业务开展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的识别,是对资产评估的风险环境的基本认识。风险估测与评价是对风险水平的分析和和总体估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与评估人员的专业判断。

2 资产评估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资产评估风险管理缺少完善的法律支持

我国当前还没有专门的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方面的最权威法律文件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该法规在我国资产评估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促进了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暴露出许多问题。

2.2 资产评估机构自身存在很多缺陷

从我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发展过程来看,许多资产评估机构是在资产评估服务市场需求快速增加的情况下,由原来经营业绩不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机构等演变过来的,本身存在着机构规模小,管理混乱,执业水平低等缺点。

2.3 资产评估人员职业能力有待提高

资产评估活动的主体是资产评估人员,人员素质的高低对资产评估风险有着重大影响。当前我国资产评估人员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不足,业务技能不高,对情况的发展变化和业务活动的复杂性认识不充分,无法应对错综负责的评估事项。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缺少应有的职业谨慎,在评估程序、资料搜集、市场调查等方面不现场获取信息,影响资产评估质量,甚至与委托方串通舞弊,违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致使评估结果成为委托方造假的工具。

3 完善我国资产评估风险管理的建议

3.1 健全资产评估法律体系法律环境

健全的资产评估法律体系是资产评估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针对我国资产评估法律的现状,应从制定资产评估的相关法律入手,尽快制定《资产评估法》、《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明确资产评估业的管理体制,资产评估人员的法律地位及职业道德,资产评估程序及评估方法;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等。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的监督指导机构,明确资产评估技术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后续教育准则等。制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质管理法规,对不同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规定相应的业务范围和职责,减少委托方选择的盲目性,保障委托方的利益。

3.2 完善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和监控体制

要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资产评估行业自律中的重要作用,做好广大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与政府的沟通工作,在加强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履行为广大评估从业人员服务的只能。在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建立专业资格评级制度,定期进行资格评审,并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规定可以受理的业务范围。建立资产评估质量监控体系和资产评估质量控制机制。通过成立评估质量监督委员会,对行业监控进行评估,并结合政府及相关行业的监控机制对资产评估提出法定要求和专业要求,对评估行业的评估质量进行检查、处罚。

3.3 建立资产评估师责任风险保险制度

注册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在实施中得到日益完善,在评估风险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当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建立我国自己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承担法律诉讼责任的能力普遍较弱,资产评估行业具有很大的隐藏风险,为了保障评估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在资产评估行业实施强制性保险方式很有必要。

3.4 培养资产评估专门人才

建立系统的资产评估教育体系是培养高素质资产评估人才的基础。建立学历教育与资格准入制度相结合的资产评估资格认证制度,通过高等教育阶段进行资产评估专业基础教育,利用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提高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能力和道德素质,开展多种途径的后续教育促进资产评估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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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市场法 收益法 成本法

一、现行三种基本资产评估方法的含义及其基本原理

市场法又称市场比较法、销售比较法,是指通过对与被评估资产相似或可替代资产的分析以及对购买方为类似资产或可替代资产所愿支付的购买价格的分析,采用必要的比较程序,估算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市场法有较为广泛的用途。在市场数据充分的情况下,该方法的重要性更为突出。通过运用市场法所获得的相关数据也可能用于成本法和收益法的评估。当市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波动时,或对很少交易的特殊资产进行评估时,市场法的运用受到限制。运用市场法需要对类似资产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以确保交易双方具有正常的动机。当交易价格反映的不是市场参与者的正常动机时,如特殊购买者愿意支付特别的溢价,则这样的交易价格数据不具有可参照性,应当剔除。

收益法又称收益资本化法或收益现值法,通过分析被评估资产的相关收入和成本费用,将未来收益折现或资本化为估算价值。收益法的理论基础在于预期收益原则,即资产的价值是由其预期的未来收益决定的,因此收益法通过对评估对象收益能力的分析确定其价值。

成本法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基础上,即作为购买某特定资产的替代选择,人们可以去建造一个与该资产相同的或具有相同功能的资产。除非有额外的时间支出、风险或其他不便之处,人们为该特定资产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获取相同或具有相似功能的替代资产的成本。由于旧资产或功能较低资产的全新重置成本超过了市场愿意为其支付的价格,评估师在运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需要估计折旧(贬值)。当被评估资产处于全新状态时,其成本与市场价值最为接近。成本法有两种具体应用方式,一种适用于市场价值评估,另一种则不适用于市场价值评估。当运用成本法评估市场价值时,该方法中的所有考虑因素都取自于公开市场的证据。运用成本法评估非市场价值时,应考虑相关非市场性因素。

二、资产评估方法的比较

(一)资产评估方法之间的联系

对于特定经济行为,在相同的市场条件下,对处在相同状态下的同一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值应该是客观的。这个客观的评估值不会因评估人员所选用的评估途径和方法的不同而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评估基本目的决定了评估途径和方法间的内在联系,而这种内在联系为评估人员运用多种评估途径和方法评估同一条件下的同一资产,并作相互验证提供了理论根据。但需要指出的是,运用不同的评估途径和方法评估同一资产,必须保证评估目的、评估前提、被评估对象状态的一致,以及运用不同评估途径和方法所选择的经济技术参数合理。

由于资产评估工作基本目标的一致性,在同一资产的评估中可以采用多种途径和方法,如果使用这些途径和方法的前提条件同时具备,而且评估师也具备相应的专业判断能力,那么,多种途径和方法得出的结果应该趋同。

(二)资产评估方法之间的区别

各种评估途径和方法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去表现资产的价值。不论是通过与市场参照物比较获得评估对象的价值,还是根据评估对象预期收益折现获得其评估价值,抑或是按照资产的再取得途径寻求评估对象的价值,都是对评估对象在一定条件下的价值的描述,它们之间是有内在联系并可相互替代的。但是,每一种评估方法都有其自成一体的运用过程,都要求具备相应的信息基础,评估结论也都是从某一角度反映资产的价值。因此,各种评估途径和方法又是有区别的。由于评估的特定目的的不同,评估时市场条件上的差别,以及评估时对评估对象使用状态设定的差异,需要评估的资产价值类型也是有区别的。评估途径或方法由于自身的特点在评估不同类型的资产价值时,就有了效率上和直接程度上的差别,评估人员应具备选择最直接且最有效率的评估方法完成评估任务的能力。

三、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

《国际评估准则》明确指出,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是资产评估中最常用的三种基本评估方法。无论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还是非市场价值,评估师都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在选择评估方法时,评估师应当考虑三种基本评估方法在具体项目中的适用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分析、调整运用多种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论,确定最终评估结果。评估师在进行某项评估业务时,应当根据其经验和知识、当地的评估准则要求、市场要求、数据的可获得程度等综合网素,选取适宜的评估方法。评估师在选用某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其他可以适用的评估方法。这样做可以给评估师提供一个系统的分析程序,以最终分析、调整不同评估方法得出结论。

对于不动产、动产、企业价值、金融资产等各种资产类型的评估项目而言,三种评估方法都是适用的。但不同类型的资产评估项目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资料是不同的,分别反映了各类型资产在其相应市场上的特点。评估师应当收集、分析能够合理反映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数据资料,在选取评估方法时应当充分考虑资料的可获得程度。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时,如果评估方法运用得当,则所有评估市场价值的方法、技术和程序都会得出符合市场价值基本定义的评估结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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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作底稿;缺陷;完善方法

一、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内容概况

(一)资产评估工作底稿的概念及作用1.资产评估工作底稿的概念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记录及相关和获取的资料。以书面记录的形式反映评估工作的全过程。一般来讲,一套完整的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法律性文件、证明及资料。(2)反映委托单位基本情况的资料。(3)对委托单位实施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等工作程序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记录。(4)对委托单位会计政策的调查纪录及问题的分析和评价资料。(5)对委托单位资产、负债及净资产进行清查核实的各种记录和查证资料。(6)对委托单位资产和负债进行估价的记录和资料,包括各种资产的评估原始记录表,成新率鉴定表、取价依据的分析资料、评定估算作业表等。(7)对资产技术性能或质量状况进行鉴定的依据、分析和评价的建议。(8)评估人员关于重要评估问题的记录,包括在资产评估工作中发现的例外情况和非正常事项的解决以及处理情况的建议、记录。(9)其他有关的记录和被评估资产价格资料。(10)资产评估报告书底稿。

(二)编制资产评估工作底稿的要求《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的第二章中对工作底稿的基本要求有如下几条:①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工作底稿的建立与管理。②工作底稿应反映评估计划的实施,支持评估结论。③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的记录,还要有清晰明确的结论。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实际情况,合理的全面展示资产状况。④工作文件有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其他形式的文档各类形式,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工作论文形式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电子记录,对评价结论影响显著,记录和评价等的查询,计数过程,应同时形成文件。

二、我国资产评估底稿现存问题

(一)工作底稿结构不合理不清晰基于评估机构在各种形式的经验的一些机构所编制的评估工作底稿,内容不全面,项目不明确,语言不恰当,要求不合理。一般只是将收集各种数据绑定在一起,纸张大小,残缺的现象很严重。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其内容、结构、形式多种多样,所收集的数据没有统一规范化标准,收集多少是多少,有时候这种差别严重影响到工作底稿价值。

(二)闭门造册、凭空补添个别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对管理部门检查,甚至填制假的凭证记录,肆意添加证据,损害了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的形象,不利于产业的社会公信力。由于资产评估起步本来就晚,人才匮乏也是其残酷的现状,而目前的工作量之大之繁琐,从业人员难以应对。时间的紧张造成了工作质量的下降。

(三)保存制度不够完善由于评估底稿自始至终的记录评估行为过程,其内容繁琐复杂程度可想而知,在实际评估业务中我们都是用纸张来实际记录其发生过程步骤,难免有时会出现破损漏印的情况,加之纸张本身就易破损,保存难度可想而知。若出现火灾或者评估机构搬迁之时,很容易丢失。另外,我国资产评估底稿的电子档案还不发达,往往更多依赖复印扫描来收集资料以便归档,底稿没有完整的电子版形式,堆积的纸张成为其唯一存在的形式,这又是欠缺之处。

三、资产评估工作底稿的完善方法

(一)资产评估工作底稿编制规划方案1.规范内部标识。为了节省时间,工作底稿,对传统的内容或使用的多次重复的内容,你可以使用标识符的简化表示,但要解释其含义,并保持一致性。2.严格签署。评价机构要建立一个工作文件审查系统,逐个审阅检查工作底稿。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的工作文件的评审,应当指定有关人员处理。3.杜绝闭门造册。严格监管力度,杜绝闭门造册,凭空补添编制资料及记录说明的行为发生,对于现存的评估底稿应派专人严格检查其真实可信度,顺序排列情况,完整程度等。4.资料来源保存。直接从评估单位、客户或工作文件的单位得来的消息,应当由提供者签名。5.电子底稿的试行。进行电子底稿试行点的举措,从一个试验点展开推行,无论是在商务场合发生的第一次尝试,还是日后取得对方公司的复印扫面件,都应该备用电子档,做到纸质一份,电子一份。防止意外情况对工作底稿带来的不可修复性伤害。这样一旦技术可以实施,便在全国推行开展,让一切评估业务有据可查,方便监管部门审核,方便资料的快速提取了解。

四、结束语

总之,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作为高技术工作的基础,是资产评估机构的形成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出具证明的根据和理由。在某种意义上,它代表了资产评估机构和水平,并显示在资产评估行业的竞争能力强和弱的资产评估机构。因此,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一个标准的工作底稿,这将是根本性的措施,提高资产的质量评价工作。

参考文献:

[1]葛其泉,张屏.资产评估工作底稿的编制及其重要性[J].上海国资,2002(07):19-22.

[2]毕义祥.资产评估工作底稿规范化之研究[J].河北审计,1998(01):25-27.

[3]玉峰.评估工作底稿的内容与格式改革初探[J].中国农业会计,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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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2、是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项目后,向委托方出具的关于项目评估过程及其结果等基本情况的具有公证性的工作报告,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合同的成果,也是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具有公正性的结论报告,该报告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生效。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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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商标是具有法律属性的概念,可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经过注册的商标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其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商标专用权的确立、续展、转让、争议、仲裁等法律程序,保护商标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未经注册的商标,除个别驰名商标外,不具有商标专用权,也就不能成为商标权价值评估的对象。我国的商标权价值评估相关法规制定起步较晚,2001年,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开始启动,2001年7月,财政部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这是我国第一部资产评估准则;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必须将商标权纳入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评估范围;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和《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2008年,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我国修订和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11年中评协《关于对等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包括了《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至此基本形成了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由中评协的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国际上第一个关于商标资产的评估准则,它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管理的立法开始进入逐步完善的实质阶段。

对国际评估准则、美国、英国、欧洲等国家或组织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发展和实施过程进行观察,基本上没有针对专利资产、商标资产和著作权资产制定专门化的评估准则,美国也仅仅将其作为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组成部分。国外无形资产中针对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发展的主流趋势是原则导向而非规则导向,是简化而不是详细或具体。但是,我国有专门针对商标权价值的评估准则,其具体内容包括对商标相关概念的界定,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的基本要求、操作准则、报告准则和职业责任。这些具体规定在形式上使得我国的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体系更加规范化、格式化、固定化,制定过程逐步向规则导向靠拢,但是由于具体内容过于简练,不够细化,可操作性并不强。这使我们不得不思考:针对国外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发展的主流趋势――原则导向,我国评估准则的制定产生了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对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的发展有何影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今后应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

二、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两种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制定思路

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开始、起源、基础”,是规则之外的概括性的准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规则是规定具体权利和具体后果的准则。两者的关系可以归纳为:原则是规则的规则,是进行规则推理的权威出发点;规则是原则针对不同情况的具体化。借鉴目前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思路(目前会计学界对会计准则制定方法的研究有明确的界定,包括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两种,两种方法的定义、特点、适用范围等概念得到会计学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可和应用),我们可以将其借鉴推广于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制定过程中。原则导向评估准则与规则导向评估准则,是原则和规则关系在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制定中的具体应用。

(一)原则导向评估准则

原则导向评估准则主要由若干基本原则组成,以原则为基础并附有较少的解释、例外和执行指南;更多地注重资产评估时的实际情况,较少对适用范围做出限制,给予评估人员更大的评估方法选择空间,适用性更广。然而,原则导向的评估准则虽然确立了基本原则但并没有提供足够的应用指南,这给评估人员的专业判断留下的空间较大,在缺少外部有效的监管环境下,评估信息的可比性可能会有所降低。

(二)规则导向评估准则

规则导向评估准则由详细具体的规则组成,包含具体的标准、例外和操作指南;除了给出某一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程序、披露要求等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外,还力图考虑原则适用的所有可能情况,并将这些情况下对原则的运用具体化为可操作的规则,较多地对适用范围做出限制。具体来说,在评估准则中可以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评估准则的解释和应用指南。由评估准则制定机构(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相关监管机构(如证券交易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通过颁布详细的评估准则解释和应用指南,保证评估准则能够得到充分执行,使评估信息具有可比性。

第二,适用范围的界限检验。界限检验一般是指用明确的数量界线来划定不同的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在商标权价值评估方法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数量界限,但是可以将商标权评估的价值类型与评估方法对应起来,如在市场价值、在用价值、投资价值、质押价值、清算价值下,交易双方考虑的是商标权能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因此收益法和市场法适合这些价值类型下的评估;而成本法是从成本构成的角度评估商标权的价值,适合于会计价值类型下的评估。

第三,准则的例外。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在资产评估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疑难和特殊问题,可以包含折现现金流分析、追溯性价值意见、未来价值意见、不动产和动产市场价值意见中的合理展示期、报告和电子传递等,体现一定的参考性。

三、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的现实选择

(一)评估环境

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联合资产评估公司的高级专家来华访问讲学后,人们才明白产权交易或变动时,必须经过资产评估这一国际惯例。90年代初在我国开始了商标权价值评估,其兴起的大背景是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最初的目标是服务于国有企业改制、私有化和产权交易。90年代末期,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无形资产的评估比例大幅增加,由于缺乏相应的评估准则,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无形资产的虚假评估事件,为此,2001年7月我国颁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近十年来,国内的企业才逐渐形成了统一的认识,即商标权和专利等一样,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有时其价值甚至超过有形资产。为此,有些大型企业还专门设置商标内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报告资产状况、关注价值变化及编写发展方案等工作,商标权价值与品牌营销相互照应;但是大部分国内企业对商标权的关注仅仅停留在防范侵权行为和利用媒体宣传、促销等扩大影响力的活动上,很少使用价值评估的方法,通过掌握自身状况而制定合理的商标培育计划。可以说,商标权价值评估的理念并没有在我国市场和企业中得到培育、发展并成熟起来,这种状况下盲目实施以原则导向的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实务界的理解错位、执行混乱等问题,甚至引起法律纠纷,所以,以原则为导向的商标权价值评估法规并不适合我国评估业的实际发展状况。

(二)评估机构和人员

本世纪初,随着我国有关无形资产评估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国内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已有的资产评估机构也纷纷设立无形资产评估系统,一时间鱼龙混杂,造成各评估机构资质、权威性等参差不齐。由于资产评估业务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目前很少有独立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大多内嵌于有形资产评估机构中。

近些年,随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不断发展,评估从业人员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也逐渐增加,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有资产评估机构2 900余家,资产评估从业人员8万多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约3万人。但是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匮乏、执业能力及水平参差不齐,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短缺的现状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这一现状下,依靠行业自律、评估人员职业判断来进行商标权价值评估活动势必会影响评估结果的质量,不利于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也不利于推行原则导向的评估制度。

(三)相关法规体系

我国资产评估相关法规和准则的出台具有单一性和非连续性的特点,目前我国有关商标权价值评估的相关规定散落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法规中,而且这些规定只是解决商标权价值评估问题的间接途径,专门针对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规范仍处于空白状态。

比较世界各国的评估制度体系,美国评估准则从颁布起,就成为世界各国评估行业的重要参考标准和模仿对象(张卓群,2012),而且美国的无形资产评估规范是以原则导向为主,这是由于美国资产评估行业有着上百年的发展和历史积淀,一方面其准则制定程序发展成熟,《美国价值评估行业统一执业标准(USPAP)》,由美国价值评估基金会(The Appraisal Foundation)所属评估标准委员会(Appraisal Standards Board,ASB)通过并实施,每年修订一次,生效日是当年的1月1日,有效期为12个月。自2008版的USPAP起,USPAP将以两年为一个修订周期进行颁布(即有效期为24个月),准则内容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另一方面,美国评估业在上百年的发展中,已经建立起完整的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体系,如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美国价值评估行业统一执业标准(USPAP)》虽然在结构上没有专门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是在《准则9――企业价值评估》、《准则10――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中,具体规范了企业权益和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两个方面的评估业务,从操作和披露两个角度规范企业价值和无形资产评估程序;在评估人员要求方面,美国有《职业道德规则》、《专业胜任能力规则》、《工作范围规则》、《管辖除外规则》等对无形资产评估人员的行为、专业胜任能力、工作范围等进行细化规定;除此之外,像《兰哈姆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等虽然没有针对资产评估的具体规定,但是也起到了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产评估业务与日俱增,其种类也是日新月异,目前现有规定难以对新业务进行操作指导。因此,出台一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可操作性强的资产评估准则乃当务之急。

四、完善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的构想

(一)确立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商标权价值评估方法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3)将公允价值定义为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卖出一项资产收到的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支付的价格。这里的有序交易是假设交易发生于主要市场(principal market)或者最优市场(当主要市场不存在时),其中主要市场是指资产或负债具有最大交易量或活跃水平的市场,最优市场即能最大化出售资产收到的金额或者最小化转移负债支付金额的市场。该定义体现了公允价值的如下观点:公允价值的计量基础是有序交易市场;公允价值计量应以市场价格主要参数的估计价格为依据。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不断深入发展,公允价值问题已成为讨论的焦点之一。我国新会计准则在坚持历史成本基础上已经适度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38项具体准则中有17项涉及到公允价值计量应用(刘玉廷,2007)。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会计报表虽然强调可靠性特征,坚持历史成本的计量基础,但是会计信息相关性特征不可缺少,商标权价值的合理评估正是相关性的具体体现之一,商标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为代表的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占比不断上升,如果按照历史成本计价,知识资本的价值难以得到真实的反映。那么,应该如何合理评价商标权价值呢?事实证明,能够得到市场检验的公允价值是商标权评估价值的基准(李兰萍、宋彪,2010),可见,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为基础评估商标权价值是企业发展的现实要求。2007年11月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也提出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思想,这将成为我国资产评估服务于公允价值计量要求的一个标志性文件。

(二)制定规则导向下的《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

由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较晚,受评估人员专业素质和评估机构水平、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笔者认为,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建设的现实选择是建立以规则为导向的《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具体可以由资产评估协会牵头,联合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同时,加强与会计界的合作,加快以为会计计量提供支持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准则的建设。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强化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这也是商标权价值评估中十分强调的计量方式,由于商标权资产评估所具有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如果能够准确、恰当地在会计报表上反映商标权价值,将极大地促进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特征,使得资产评估和会计信息质量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商标权的价值评估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因素就是公允价值计量,因此在《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制定中应充分发挥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优势,加强与他们的合作。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体现统一规范与分别规范相结合原则,统一规范是指首先对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有统一的规定,分别规范是指评估准则对各种商标权资产评估方法具体规定适用范围、评估程序、操作指南、例外事项等。

(三)加强与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协调

评估准则与会计准则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国际评估准则、欧盟国家十分重视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协调。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以无形资产的重估金额减去相关摊销和损失作为账面金额,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需要得到相应的发展和指导。这为我国协调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乃至其他评估准则与相关会计准则的关系提供了参照模式。基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及其监管的考虑,为促进评估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当协调好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与会计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之间的关系,避免相互之间出现不一致而给评估行业及企业带来不当影响。

(四)建立商标权价值评估信息平台

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是商标权价值评估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目前,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数据大多是由委托方提供,加上长期以来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往往从可靠性、谨慎性的原则出发,商标权的现时价值一直未能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予以单独列示和反映,造成企业的很多会计信息资料和统计数据对商标权评估工作并无参考价值,在缺乏相关行业统计资料的情况上,评估结果必然缺乏公允性。因此,行业组织应加强对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建立商标权信息数据库,实时有效的商标权价值信息,搭建统一、标准化的商标权信息平台,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商标权交易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建立规范、公开、公平、有序的商标权交易市场;企业要注重有关商标权资料的归集和保管,确保提供有价值的商标权数据信息;政府也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从而促进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评估数据信息平台的建立,为有效评估商标权价值做好监管工作。

(五)完善商标权价值评估运行管理制度

美国和加拿大的多家资产评估协会联合组建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特别委员会,并于1987年制定了统一的评估准则――《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这极大地促进了美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提高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公信力(张卓群,2012)。我国目前专门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法规仅有国务院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评估行业存在行政多头管理、市场人为分割的局面,比如,商标等知识产权评估归属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房地产估价归属建设部,土地估价归属国土资源部。由于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也使得评估机构执业时无所适从,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不同的评估程序和评判标准,也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了资产评估结果的差异(刘玉平,2012)。因此,需要建立评估运行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评估多头管理问题,促使评估行业由分散管理走向集中统一管理,并充分体现其专业化特征。J

参考文献:

1.付继存.商标法的价值构造研究――以商标权的价值与形式为中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来小鹏.影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J].中国资产评估,2008,(3).

3.刘红霞.完善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方法及其制度体系的理论探讨[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3,(4).

4.吴继兴.中外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比较研究[J].商业会计,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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