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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第一,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比例高于男性
从不同的社会性别视角的分析,男性通常有家庭暴力的比例高于女性。由于对男权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的影响,他们会认为女人不如男人,男人更可能从身体到精神上对女性实施控制。
第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与反复性
目前,人际关系越来越淡漠,尊重个人隐私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暴力事件发生在内部,其行为更具有隐蔽性极不容易被发现。在家庭暴力当中受害人经常持掩盖的态度,从而减少第三个证人。因为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是最密切的,婚姻当中家庭暴力具有任意性、重复性。
第三,经济状况与家庭暴力有一定关系
家庭经济条件很差或特别优越的家庭极易发生家庭暴力。家庭的年收入太高或太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就会越高。家庭的收入比较低极易引发家庭暴力,那些高收入的家庭因为许多人喜欢包二奶,赌博等不良行为也容易引发家庭暴力。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在我国,那些落后的封建婚姻制度被废除后,实现了法律上人人平等的社会观念。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许多方面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同等的权益。但仍有一些封建宗法思想存在一些家庭当中,它不仅侵犯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且还会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受到严重的影响。我国约有40%的家庭有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32%的人认为对方对自己使用暴力,其中12.5%的家庭成员称另一方有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为。特别是在离婚的家庭,家庭暴力的比例高达47.1%,因此,家庭暴力在中国是常见的现象。此外,根据调查显示,以前家庭暴力在那些文化程度、阶级次层、社会地位比较低的家庭中时常发生,但根据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每10个被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当中,就有一个人接受过高等教育。不言而喻,在我国家庭暴力有从农村到城市、从低文化到高文化人群发展的趋向。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村、乡下家庭,在教师和干部以及有法学教育背景家庭当中也时常发生。他们的行为更具有隐蔽性,时间上更具有持续性的特点。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
尽管我国《宪法》、《婚姻法》、《刑法》、《未成年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均有反对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条文,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僵化,并且法律、法规未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设立更有效的处罚措施,法律没有规定受害者的特殊保护,从而无法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因此,如何有效建立预防和避免家庭暴力发生的相关法律迫在眉睫。
(二)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网络
第一,建立多机构合作体系
家庭暴力是不能通过适当的法律救济就可以可以消除的,它是一个复杂而又重大的社会问题,要想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国外的经验及我国反家庭暴力的实践来看,可分为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和正式社会支持网络。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由家庭成员,朋友,亲戚,宗教,社团组成,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首先寻求的是家庭,亲友或邻居的支持,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易取得受虐妇女的信任并且寻求支持的重要资源。因此,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是对妇女受暴力侵犯社会介入不可忽视的策略。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应该包括医疗、公安、司法、法律援助、心理治疗、住房和社会服务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机制。这些机构之间能够相互协作,当家庭暴力发生后,医院可以提供及时的治疗并提供第一手证据:法律援助机构为受暴妇女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可以使之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提供心理咨询使将暴力正常化的受暴妇女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增强其走出暴力关系的信心。在这样的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救助下,受暴妇女不仅可以及时获得医疗的帮助,减少暴力造成的伤害,而且可以帮助受暴妇女解决长期受暴造成的心理问题及经济问题,使其愿意并可能诉诸法律解决的途径。
第二,建立社区救助站与妇女庇护所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果自己不能有效地解决,他们可以寻求朋友,亲戚,邻居,单位和妇联的帮助。通常当这些外部因素介入后,将会减少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当事人应有勇气冲破一些掩饰家庭暴力的迂腐观念。当上述措施仍无法制止施暴者的行为,受害者可以请求单位或妇联组织的支持。但现实是妇联组织只能向当事人提出建议或向有关司法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但这种帮助通常是间接的。建立社区救助站和妇女庇护所只能是对受害者应急救助,或许并不能从根本上组织家庭暴力,但有可能使施暴者止步。
从世界范围来看,为反对家庭暴力的发生,英国、法国、加拿大、德国和其他国家都建立了“一个妇女避难所”或“妇女之家”。中国香港在政府的帮助下成立的“和谐家庭”是特意为那些被受虐待妇女提供保护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提供保护服务可以帮助更多的受害者,协助受害者构建社会支持网络的目的是帮助他们获得更多力量,提供更多的社会资源,从而使他们不再遭受暴力恐吓。这些社会工作的成功经验,为中国创建庇护所提供了经验与启示。在中国形成反暴力的社会支持网络极为必要。
参考文献:
[1]李秀华:《妇女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4年。
[2]郭建梅 李莹:《妇女权益与公益诉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
[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
文明上网倡议书一
全旗各族干部群众:
在信息化时代来临的今天,网络安全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更离不开全旗各族干部群众的积极参与。为此,我们倡议:
一、争做网络安全的践行者
认真学习《网络安全法》,严格遵守宪法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自我约束与行为规范,不点击陌生链接、不下载来路不明程序、不转发有害信息,保护好个人账号和密码,改变不健康的上网习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积极营造“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安全上网”的良好氛围。
二、争做网络安全的倡导者
自觉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在网络空间里,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励志进取助威,为好人善举点赞,用爱憎分明的态度理性发声,敢于对网络语言暴力等不文明行为“亮剑”,旗帜鲜明地驳斥杂音噪音,态度坚决地摒弃消极颓废,大力唱响“安全、有序、健康、向上”主旋律。
三、争做网络安全的捍卫者
掌握网络安全知识,提升网络安全防护水平,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履行公民义务,加大对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举报力度,坚决抵制违法犯罪与不文明行为,坚决打好“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主动仗。
四、争做网络安全的传播者
人人争当网络安全宣传员,广泛传播网络安全知识,共同监督网络不良行为,积极举报网络违法犯罪,为网络信息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全旗各族干部群众,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危、社会稳定,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做起,一起行动起来,“网聚正能量,争做好网民”。
xxxx办公室
xxxx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20__年9月16日
文明上网倡议书二
社会各界朋友们: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我国网民数量激剧增长,特别是“互联网+”战略的推进,互联网已日益成为公众日常工作、生活、学习不可或缺的平台和助手,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互联网为广大网民打开了认识世界的一扇窗,创造了一个求知的广阔空间,开创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态。
但是,互联网在带给人们快捷、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由于大多数网民网络安全意识薄弱,网络诈骗、谣言、暴力、等事件时有发生,网络安全形势日趋复杂,违法不良信息屡屡出现,使互联网健康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尤其是互联网已成为青少年学习、生活、娱乐的重要工具,网络上的低俗、血腥暴力等有害信息,严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广大家长朋友忧心忡忡,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已是社会的期盼、人们的心愿。建设安全的网络环境,打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为此,射洪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各界朋友倡议:
一、做“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的践行者。要自觉遵守宪法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选择健康信息,不参与有害和无用信息的制作和传播,拒绝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影响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和宗教信仰的信息,切实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
二、做“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的宣传者。要自觉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在网络空间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传播正能量,旗帜鲜明地驳斥杂音噪音,提倡先进文化,摒弃消极颓废,唱响网上“中国好声音”,促进绿色网络建设。
三、做“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的推进者。要不断加大互联网技术的创新提高,加强网络安全产品的研发和应用,筑牢网络安全防护栏,防范和减少网络安全事件给我们带来的麻烦,推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四、做“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的保护者。要敢于担当,大胆地同网络上的杂音噪音、歪风邪气作斗争,帮助广大青年增强明辨是非、判别对错的能力;要提升网络素养,争当中国好网民,争做网络时代的新青年,保护“网络原住民”,共同推进网络空间进一步清朗。
五、做“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的捍卫者。社会各界要切实承担起时代重任,要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履行网民义务,加大对违法和不良有害网络信息的举报力度,努力维护国家网络主权,为国家安全和互联网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朋友们,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社会和谐,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坚持文明上网、文明办网,携手共建绿色网络空间,奏响网络文明的和谐之音!
文明上网倡议书三
全市广大职工同志们:
互联网在带给我们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保护好个人隐私,才能更好地享受网络生活。在20__年__市个人信息保护日来临之际,为提高广大职工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市总工会向全市职工发出倡议:
一、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自觉遵守宪法和《网络安全法》等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不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谨慎保护自己的资料,不随便在网络上泄露包括电子邮箱等个人资料。自觉依法用网,严格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以法律为准绳,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网络行为,不让网络空间成为法外之地。
二、坚决抵制网络造谣传谣行为
网络谣言是一颗真正的毒瘤,增强法律、道德意识,坚决不做空穴来风、无中生有的臆测、推想,不编造、制作虚假新闻信息。对网络中出现的社会敏感话题,要进行理性对待,不轻信、不盲从,多角度分析,多方位思考。对影响社会稳定、破坏公共秩序的虚假信息,不转发、不传播、不评论、不顶贴,并积极检举揭发。自觉营造文明有序、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用指尖传递温暖,合力消除“网络雾霾”。
三、自觉提高个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不进可疑网站,不下载不明软件,不随意泄露自己和他人的信息。不明链接不乱点、不明二维码不乱扫、不明电话不乱接,不明网络不乱连。手机防护软件要定期查杀病毒,并给隐私数据加密,防止信息泄露。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全市广大职工要切实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文明上网,安全上网,共同创造文明、诚信、法治、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
文明上网倡议书四
互联网在带给人们生活便捷和高效工作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途径,他们利用网络技术以新的犯罪形式实施新的违法犯罪,比如开设钓鱼网站、防假冒网站、盗买和盗卖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传播木马病毒和入侵他人信息系统等行为。这已成为当今社会一大公害,它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的安全。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在成为青少年学习、生活、娱乐的同时,其有害信息也严重地影响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这种危害,引起了广大家长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与担忧。建设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打造一个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已是社会的期盼、人们的心愿。
为此,逸夫小学全体师生作出如下倡议:
一、规范自身行为,自觉抵制诱惑,远离网吧。要自觉遵守宪法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选择健康信息,不参与有害和无用信息的制作和传播,拒绝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影响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和宗教信仰的信息,切实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
二、明确上网目的,利用网络充实、提高、完善自我。在网络空间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传播正能量,旗帜鲜明地驳斥杂音噪音,提倡先进文化。
三、文明健康上网,访问文明网站,做文明上网的模范和榜样。防范和减少网络安全事件给我们带来的麻烦,推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危害
计算机网络犯罪对其系统及信息安全构成严重的危害。因为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所构建的信息社会区别于工业社会的重要特征就在于信息的生产和使用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关键的作用,由于网络的广泛应用,社会各领域更依赖于信息,破坏社会信息安全将导致整个社会正常秩序的被破坏。表现为:
(一)对自然人的威胁。计算机网络犯罪对个人的威胁是形形的,突出表现在:对知识产权的威胁,侵犯个人自由,侵犯医疗资料等个人信息,侵犯、破坏个人计算机系统中的信息,通过互联网对财产权进行侵犯,对e-mail系统进行破坏等等,影响人们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二)对企业的威胁。计算机网络犯罪对企业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受保护的财产、专有技术。对于金融界来讲,由于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三)对国家的威胁。主要表现在:一是恐怖组织上网,大肆恐怖信息,渲染暴力活动;二是组织上网,极力宣扬种族歧视,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理念,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煽动社会不满情绪,以至暴力活动;三是西方势力上网,传播他们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生活方式,进行文化渗透、侵略。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冲击。
1、罪名欠缺,制度体系不完备。对此类犯罪只规定两种罪名,即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罪,而日前在计算机互联网领域严重危害社会、足以构成犯罪的行为远超出其调整范围,原有的法律规定已不能很好的应对迅速出现的形形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现象,法律的滞后性明显的表现出来。
2、现有相关法律规范存在漏洞。刑法第285条规定,禁止“黑客”非法侵入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却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金融、电子、水利、交通等领域的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排除在非法侵入及涉及信息系统罪的保护之外。刑法第286条只规定了用技术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破坏的对象仅限于计算机软件,这就不能包括用物理手段来破坏计算机硬件或附件的行为。
3、犯罪构成设计不合理。目前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但从实践来看,有些单位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或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市场利益,不惜使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手段造成严重的危害。刑法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限于故意犯罪,这是不够的,至少对于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某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否则达不到惩治犯罪的目的。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加强教育,增强人们依法上网、抵制有害信息侵袭的自觉性和能力。加强对“网民”的伦理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其上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做“计算机网络社会”遵纪守法的公民;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咨询,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偏差,使之能自觉抵制黄、赌、毒的侵袭。
(二)加快发展我国安全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一个功能齐备、全局协调的安全技术平台,强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在信息技术尤其是信息安全关键产品的研发方面,提供全局性的具有超前意识的发展目标和相关产业政策,保障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安全产品市场有序发展。
前不久,“中国留美学生绑架凌虐同学案” 震惊中外,该案的判决结果更令不少国人讶异,凌虐和绑架同学的三名中国留学生3名嫌犯翟芸瑶、章鑫磊和杨玉菡的律师和检方达成认罪减刑协议,3人将分别被判刑13年、6年和10年,刑满后将被被驱逐出美国。这一案例也再次引发关于国内校园暴力处罚方式的热议。
近年来,国内“校园内聚众打架斗殴”等校园暴力事件不断被曝出,日益引起社会关注。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学生的积极配合和努力,在社会发展的今天,校园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影响着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然而校园暴力发生在学生的各个阶段,对个人、对家庭、对学校都造成严重的伤害。职业学校校园暴力的形成主要是因为学生心智的不成熟、家长的疏忽、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等造成的。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思想教育和个人修养的培养,提高学生的个人素质和安全意识,减少校园暴力的形成。本文就职业学校校园暴力的成因及防治对策进行研究探讨。
一、职业学校校园暴力的成因
(一)学生个人因素
职业学校学生因为成绩较差而自身存在一种自卑感,他们不愿意与普通中学的学生交往,长期的自卑感会使学生产生内向的性格,造成敏感多疑的心理。学生的自控能力较差,情绪波动较大。学生在学习期间丧失了学习的动力,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理想信念。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够。
(二)学校因素
职业学校的学生没有升学的压力,却存在就业的压力。职业学校管理制度往往不够完善,学校只是注重学生的就业率,提前安排学生进入实习岗位,缺少对学生人格方面的教育和培养,对于学生的思想教育、行为习惯疏于引导。学校教师对成绩的过分关注,打击了成绩较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尊,造成学生严重的厌学情绪,甚至是教师对学生的变相体罚造成学生心理的阴影。学生校园生活的单调,造成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结交社会不良青年。
(三)家庭因素
家庭环境对学生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暴力、冷战都对学生心理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家长对学生过度的溺爱也是校园暴力形成的主要因素。学生的自我意识太强,不能很好的处理老师同学之间的关系。家长对学生学校生活的不关心,缺乏正常的家庭互动交流。单亲或离异家庭对学生的伤害最大,最容易形成学生的不良习惯的养成。
(四)社会因素
职业学校的学生受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很大。随着社会风气的日渐浮躁,价值观的差异,人们对金钱权利的重视以及道德观念的意识浅薄,造成学生的不良习惯和做事风格的养成。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网络对学生来说已经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学生缺少正确的指导和学习方式,沉迷于网络不能自拔的现象比比皆是,造成学生情绪的极端化和暴力化。目前,我国对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性也是校园暴力的形成因素之一。
二、职业学校校园暴力的防治对策
(一)学生方面
首先提高学生的交际能力和自信心。培养学生正确的交际方式,促进学生主动与同学教师的沟通意识,逐渐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使学生正确处理老师学生之间的关系。其次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面对不合法的事情,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坚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最后加强学生对暴力行为的应对措施。教师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让学生知道安全的重要性,并在日常生活中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学校加强对学生应对暴力事件的方法,根据暴力事件的严重程度,学生可采取不予理睬、报告老师、报警等办法,不能进行相应的反抗或消极对待助长暴力行为。
(二)学校方面
首先加强学生安全思想教育。学校要重视学生的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端正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教师不能只关注学生的成绩,还要注重学生的情感培养和健全的人格培养。其次加强校园制度的管理。校园安全关系着学生的生命安全,积极对校园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开展校园制度的学习活动,加强学生的校园安全意识。最后建设文明校园。“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是古往今来的人生哲学,强调了环境对人的影响之大。学习应该给学生创建一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建立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
(三)家庭方面
和谐美满的家庭是每个人的希望。父母对学生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因此,父母要做好学生的榜样,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自身修养。家长不管出于何种原因,都要以平和的心态去解决问题,避免造成孩子心理上的创伤。对于孩子的教育,家长应耐心的进行指导和教育,不应“一棒打死”,也不能“溺爱有加”。家长应着重培养孩子健全的人格,加强孩子的情商的培养意识,锻炼孩子的抗压能力和情绪的自控能力,提高孩子的人格素养。
(四)社会方面
国家对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强法律对校园暴力的威慑性,有效制止校园暴力的发生。加强对校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高社会对校园暴力的认识程度,特别是家长对校园暴力的认识。法律对校园暴力有一定的约束性和威慑性,可减少校园暴力的发生。对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缺乏,是造成校园暴力的主要原因,加强对校园暴力的法律学习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制止学校暴力事件的形成。
职业学校校园暴力关系着学生的生命安全,所以必须引起家长、学校以及社会的高度关注。本文主要分析了职业学校校园暴力的成因,针对职业学校校园暴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全面提高学生的自身素质,加强学校方面的管理制度,提高家长对孩子的关注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学校需要培养具有高素质的社会型人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微商的发展现状
微商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电子商务的新型网络营销模式,其出现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网络社交平台的迅速崛起。通过在qq空间,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上的广告宣传,借助朋友圈进行产品展示,凭借其强大的用户基础,迅速风靡全国。
微商总体上来说有两种模式,即B2C和C2C。B2C主要是指货物供应商通过在社交平台直接创建公众号,利用其发送广告信息进行产品的宣传和销售。C2C则是以个人为主,利用朋友圈进行产品展示,通过朋友和熟人介绍,分享产品信息,达到分销的效果。
微商发展迅速主要依靠了社交平台人数多,传播快的特点。以微信为例,截止2015年第一季度,月活跃用户已经达到了5.49亿人次,同时覆盖了200多个国家,拥有800多万品牌公众号。用户通过在自己的朋友圈发送商品信息,经过熟人传播,可以很快的将商品信息传播出去,更重要的是,这种方式的宣传成本很低,加上入行门槛低,满足了很多人创业和兼职的愿望。
近年来,微商的发展给予了传统电子商务领域很大的冲击,但人们在看到其热度不断高攀的同时,也发现了微商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这些问题严重阻碍和制约着微商的发展。
二、微商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一)营销模式不规范
微商由于其进入门槛低,成本低,许多从事微商的人本身并没有相关经验,甚至对自己所卖商品的来源和质量没有一个确切的判断。微商自身经验的欠缺导致其营销模式多以熟人介绍,朋友圈展示为主,经营的好坏完全取决于自身好友量的多少,这就使得一些商家大量散布虚假广告,通过自己朋友的宣传达到更多的关注度,不仅使得虚假的商品信息肆意在网络传播,还可能走上传销的歧途。微商的发展一方面给予了人们很多自主创业的机会,让人们更好的参与到电子商务这个领域中来,另一方面,大多数微商并不具有相关营业执照,网络社交平台缺乏一个有效规范的营销模式。这种不健康的,异常的营销模式使得微商面临着重重危机,很容易触犯到法律的边界,带来恶劣的影响。
(二)商品质量无保障,品种单一
微商商品多以美食,日用品,衣物为主,相较于传统电子商务来说,其在商品供应上相对单一,缺乏多样性。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微商开始不断壮大自己的队伍,努力提高商品的多样性,但由于社交平台的局限性,很多商品广告中夹杂着虚假信息,使得人们对于商品的|量产生了质疑,一些高端商品很难获取用户的信任,导致微商始终无法扩大其商品供应链。任何一种营销模式归根到底得看商品的质量,一个良好的用户体验是决定其走向成功的根本,微商商品良莠不齐,加之商品信息经过不断修饰和夸大,使得消费者很难鉴定商品的好坏,制约了微商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三)维权困难,缺乏监管
微商的信用体系是建立在朋友圈的熟识程度上的,而某些商品信息一旦在朋友圈中广泛传播开来之后,很难让人辨别其真实性。买家在购买商品之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很难找到一个正规的途径去帮助自己维权。除去一些有影响的公众号,大多数微商的交易都是私下完成,消费者缺乏有力的保障。对比微商,传统电子商务平台在信用体系上具有很大的优势,人们不会担心在淘宝,天猫,京东等平台的维权问题。微商商品信息的不透明性和售后维权难的问题会让人们重新考虑其存在的意义。
(四)信息安全问题严重
微商与传统电子商务平台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微商主要利用社交平台进行营销推广,而社交平台中有很多私密的个人信息,由于微商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我们不能保证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盗取,泄露和传播。社交网络虽说是一个开放自由的沟通平台,但每个人的隐私还是应该被保护,当电子商务介入到社交领域时,我们更多的是要考虑到用户的信息安全问题,如果这些个人信息被不法商家所利用,将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困扰,同时也会扰乱网络秩序,威胁网络安全。
(五)暴力刷屏引发反感
微商为了大力宣传自己的商品,在社交平台上大肆刷屏,以便让更多的人看到商品信息从而达到营销的效果。因为大多数微商是在自己的朋友圈进行暴力刷屏,久而久之,朋友会因为社交圈充斥的广告加深对微商的反感程度,甚至可能将其拉黑和删除。社交平台终究不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平台,如果朋友圈中满是广告,无论其商品质量有多好,价格有多优惠,都势必会引起人们的厌恶之情。微商可以利用社交圈进行宣传,但一定要掌握一个度,考虑到每个人的感受,避免暴力刷屏的发生。
三、微商未来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目前我国对微商相关经营活动还没有出台较为明确的法律法规,很多不法之徒利用其法律漏洞不断打球,牟取利益,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我国社交平台用户数量众多,微商跟风趋势明显,加上市场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等特点,微商出现至今已经发生了很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但又因市场监管的滞后和法律法规的缺失,无处伸冤。针对这一现象,我们不能听之任之,社交平台的经营活动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而不应成为法外空间。国家相关部门在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应该加强与各社交平台运营商的合作,积极推行微商实名制,便于监管和售后维权,确保交易的合法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微商经营者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抵制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环境。在这个意义上,加速微商相关法律建设,明确微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改进营销模式
微商的运营多以网上,海外代购为主,很多从事微商的人对自己所卖商品并不了解,大多数的时候只是满足自己创业和兼职的愿望。一旦自己社交网络的朋友和熟人资源用完,就会出现销售无路的尴尬处境,导致微商不断地让朋友帮忙宣传,进行暴力刷屏,成为恶性循环。这种营销模式只要没有掌握好尺度,就会引发身边人的反感。任何一种产品都需要宣传,需要广告的推力,但不是只有暴力刷屏这一种方式。微商可以控制广告的发送频次,丰富广告的内容和形式,主动吸引消费者的关注,以质量取胜,而不是靠永无休止的刷屏。营销模式的多样化一方面会净化朋友圈的社交环境,一方面也会增加消费者的好感,增加对商品本身的关注。无论何种营销模式,宣传效果是第一位的,单一的,低级的方式只会阻碍微商的发展前景,不断创新和改进营销模式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三)选好产品
微商依托社交平台迅速发展,这也意味其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如何从众多微商中脱颖而出,提升自己的竞争力,说到底还是得看产品有没有市场,选好产品成为微商经营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产品的选择首先要符合市场需求,需求越多,自然不愁销路。其次,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要保证产品的质量,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和三无产品。针对社交平台的用户年龄,提供适合各个年龄层次的产品,做到产品的多样化,扩大经营范围。微商在选好产品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自己的管理,不断学习相关产品知识,给消费者提供更多专业有效的产品信息。
(四)建立信用和评价机制
与传统电子商务平台不同的是,微商缺少属于自己的信用和评价机制。以淘宝为例,商家在注册后,针对商家的评价等级有心、钻石和皇冠,这三个等级代表着商家的信用,信用等级越高,买家对商家的信任感也会越强。除了商家的信用等级以外,商家所卖产品也会提供消费者评价机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根据自己的商品体验,对商品进行评价和打分,一般分为差评、中评和好评三个等级。消费者在消费时可以根据商家的信用等级和过往产品的评价等级,做出自己的判断,合理购买商品。微商由于刚刚起步,相关信用和评价机制还不完善,买家很难判断商家的信用,对购买的产品也会有诸多顾虑。微商可以借鉴传统电子商务平台的经验,在其基础上不断创新,丰富其内容和形式,完善信用和评价机制。
参考文献
[1]吴钰.微商发展问题及其法律对策[J].法制博览,2016(24).
或许,商家本意是在比较中凸显自身优势,为消费者选择提供参照信息;或许,是希望在较劲中萌发创意,让消费者印象深刻;更或许,以为自己是电商,比的就是“一鸣惊人”,要的就是“任性”“放肆”。然而,他们忘了,再任性也不能逾越相关法律,再放肆也不应自毁长城。广告自有其法律,国家明确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比较广告也被喻为“悬崖边的舞蹈”。如果语言低俗暴力,攻击意图明显,触犯了相关广告法不说,公众也不可能买账,网友用“节操碎了一地”来评价近期的广告恶战,不就是有力的证明吗?
广告互掐只是商业对手明争暗斗的一个侧面。犹记当年蒙牛、伊利的“抹黑门”,腾讯、360的“3Q大战”,将互联网作为战场,明枪暗箭互射。如今,仍有一些竞争对手,制造似是而非的信息,刻意抹黑对手,污染商业生态,网络企业缺乏足够的主观动力和客观标准来规范自身行为。而法律能够插手的案例目前并不多,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与网络服务模式的更新速度相比,法律规定相对滞后。
正如工业时代的到来不等于工业文明的成熟一样,信息时代的到来也不等于信息文明的成熟。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互联网尤其是电商,当前急需形成严格的行业自律、完善的市场制约,杜绝不正当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当然,信息文明的成熟,不仅体现在行规、法律的跟进完善,还需要电商以道制利。纵观商业史,没有一个伟大的企业是靠雕虫小技和阴谋诡计成就的。失去商业伦理支撑的企业,或可显赫一时,未必能在社会尊重下持续辉煌。商场并非你死我活的战场,即便是商业对手,也可以是事业伙伴。就像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麦当劳与肯德基、苹果与三星,等等,正是强劲对手的存在,彼此不敢懈怠,互相促进、共同进步,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而合作的信条,促使双方维护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保证自身利益持续发展。待到功成名就时,更应当为有一个“伟大的对手”而庆幸。
信息时代呼唤新商业文明。这种文明,当以“开放、透明、分享、责任”为核心,在竞争中创造机会,让协同共赢成为商业生态的主流。这是一个充满了不确定性的时代,也是一个充满美好想象的时代。对于电商生力军而言,不仅要成为更有效率的经营者,还应顺应时势成为更高价值的实践者、新时期商业文明的有力建设者。
(选自《人民日报》2014年12月16日,有删改)
作者简介:魏臻(1988-),男,江苏南京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江苏?南京?210002)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23-0109-02
当前社会,网络的运用已经逐步融合进人们的日常工作、学习与生活。大至政府机关、大小企业、学校医院,小至家庭和个人,都在依靠着网络进行运作与活动。各类信息资源以数字化的方式存在于网络中,人们可以轻松获取各自所需,各类网站也层出不穷。这是通过人类智慧构造的一个虚拟社会来延展人类现有的生存空间,增加人类生存的张力,并塑造人类未来的生存方式,在这里,人类的想象力有了它的用武之地,人类的确能从中获得现实社会中无法获得的创造力与契机。但是,就目前相对于网络信息几何级的增长速度,网络使用者的心理承受力、自控力与自我素质地增强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却有着滞后性,这一状况对网民交往行为管理和网络伦理道德底线形成巨大挑战。
一、网络道德缺失及其问题分类
1.网络道德缺失的内涵及特点
网络道德缺失是相对于网络道德秩序而言,由于电脑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与低空间限制性,进行网络活动的主体很大程度上摆脱了现实社会的道德制约,极易放纵自身行为,丢卸自身社会责任,在逆反与侥幸心理作用下,出现违背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网络不文明行为。
首先是群体性价值观扭曲,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利益的渴求与国外文化的涌入对于我国人们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冲击,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被不少人认可甚至把传统的集体主义、无私奉献看成了过时的东西,在这其中网络使用者尤其受到极大影响。网络的开放与便捷性,在促进人们交流与文化传播的同时也会使得不良价值观辐射性扩散,如在近些年的一系列公共事件中产生了很多被人们称为“愤青”的网民,他们似乎对于现实极度不满,常常借助网络对社会和秩序进行过激的抨击,还有一些网民则对于国家与社会表现出冷漠,只关心自我,过分强调个人主义。这些根本性价值观地扭曲引起了网络环境的恶化,使得网络道德进一步面临失范威胁,而道德缺失又引起了网络生态环境的危机,使得网络交往陷入恶性循环。
其次是较为严重的低龄化趋势,当前中国大多数网民由年轻人组成,根据中国人民网的第十一次CNNIC调查结果显示,网民中18~24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最高,达到37.3%,其次是18岁以下(17.6%)和25~30岁(17.0%),30岁以上的网民随着年龄的增加所占比例相应减少。35岁以下的网民占82.1%,35岁以上的网民占17.9%。低龄化带来了网民情绪较容易产生大幅度波动,容易产生过分偏激的非理,而多元化信息流的碰撞催生了青年亚文化的井喷。长期以来,主导文化对青年亚文化的压制以及理论研究导向的忽视,导致青年亚文化研究的严重匮乏,甚至被一定程度的压抑,这些通过开放的网络平台阶段性地释放,如果没有能进行及时地引导与梳理,会对网络秩序的稳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2.网络道德缺失问题的分类
就目前而言,网络道德缺失问题已日益明显化,甚至延伸至现实社会造成了消极影响,具体可以分为:
(1)网民在交往中表现出礼仪缺乏及修养不足。如在匿名留言板中的谩骂以及人身攻击,发表恶意伤害他人或者威胁他人安全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主的虚假信息(攻击性的日志,不良博客记录,低俗留言贴)等,在博客中对于社会发生的公共性事件进行无责任、无依据的发泄型评论,肆意地抨击合理的政策法规等等。
(2)网络技术的非理性运用。一些技术人员无视网络规则滥用科技手段和自身权限,如黑客们恶意攻击网民,传播恶意插件和病毒邮件,制造大范围的骚扰信息,创设木马网页和恶意网站等,对大多数普通的使用者造成了精神与物质的损失。
(3)网络侵权以及欺诈行为。如盗取其他网络用户的账号,利用QQ、MSN、BBS等交流通讯软件伪装身份欺骗他人,无视文章作品、影视音乐版权问题,随意的共享及传播甚至进行私下的有价贩卖,利用网络传播精神污染物(暴力、黄色信息,对于社会安定具有不良影响的谣言和信息),如近些年各种各样的“门”事件以及网络大范围影响的谩骂事件等等。
二、网络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与传统的大众传播相比,网络传播中的受众有了更多的自由,他们既是信息的传播者又是信息的者,从而沉湎于虚假信息的狂欢之中,为虚假新闻的产生和传播提供条件。网络的匿名性使网络受众信息时无所顾忌,宣泄心理和人格虚拟心理得以在网络中实现。
日本学者竹内郁郎提出的“使用与满足”过程模式指出,“人们接触媒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他们的特定需求,这些需求有一定的社会和心理根源”。正是这种使用与满足心理为虚假新闻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在媒体的眼里,赢得了受众也就赢得了市场,因此一些媒体把收视率或发行量作为判断自身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而忽略了其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加之受众往往将虚假的新闻当作真实的信息,从而使网络虚假新闻敢于挑战新闻真实性。
网络虚假新闻一般是刻意为之,以追求“尖叫”效应。传媒在选择新闻题材时,更加偏爱名人新闻、社会绯闻和社会传闻、暴力和灾难等新闻,它们成为报纸的头条和亮点,在读者“尖叫”声中,发行量高歌猛进,广告纷至沓来。而其他一些如“把关”和社会责任却无暇顾及,传媒的新闻价值趋向存在严重问题。
网络虚假新闻传播的内容特性
1.传播内容总体特性:特殊的流言、谣言
流言是一种信源不明、无法得到确认的消息和言论,通常发生在社会环境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而正规的传播渠道不畅通或功能减弱的时期。紧急状态下的流言有:信息的快速增殖,信息奇异回流现象,流言中伴有大量的谣言等三个特点。如“后母虐童”这条虚假新闻:2007年7月19日,红网记者发出题为《六岁女童遭毒打》的报道,并配发“小慧被打得吐鲜血”、“在医院床边全是血”等极具“震撼力”的照片。此后,《新京报》、《河南商报》、《金陵晚报》、《西安商报》等众多的报纸媒体也迅速加入到这场“后母虐童事件” 的新闻报道中。这条新闻在各大媒体中不断曝光,虚假信息快速增殖,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2.传播内容具体特性
(1)写作的具体特性:网络虚假新闻正是匿名时代娱乐大众的的新闻,即通过网络以匿名的方式,供大众娱乐的一种嬉戏。涉及“星、性、腥”的新闻更是大肆炒作来满足读者嬉戏的、消遣的需要,甚至这种需要是非理性的、低俗的。
(2)内容的具体特性:构成上合情合理,无懈可击。如“投资50亿中国企业拟在韩国济州岛建唐人街”这条假新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金其洪确实访问了韩国济州岛,韩国方面确实提出希望中方建唐人街,但事实上这只是韩国方面的一个提议,中方未做任何承诺也未签署任何协议。
(3)细节的具体特性:细节虚假,无从查证。如假新闻“腰围1.75米松原孕妇至少怀了五胞胎” 中写到:她坐在炕上,穿着特制的孕妇装,肚子最前端已经超过了膝盖,目测其腹部至少有半米多高。怀孕前的乔玉波的腰围约为72厘米,近半个月,她的腰围平均每天都会增加9厘米左右。”单从作品来说,记者采访非常仔细,在写作时,还加上相关链接,告诉读者目前全世界报道的五胞胎仅有36例,概率为6000万分之一。可见这名记者细节造假的功力非凡。
网络虚假新闻传播过程中高效的传递链
网络虚假新闻是一种特殊的流言、谣言。一条虚假消息在传统媒体或网络媒体后,向众多的人群进行传播,使流言信息以异常迅速的速度弥漫在网络受众中。“后母虐童事件”的文章被贴到了网上后,在各大网站论坛上流传,激发了网友的愤怒,网络上泄愤的帖子爆满。新浪网页该文的跟帖多达70多页,网友群起指责,甚至还有网友发出“网络通缉令”通缉恶毒后妈。在更多媒体的参与和关注下,一个轰动一时的“后母虐童事件”被迅速演绎到极致。
在网络虚假新闻的传播中,总会有一些别有用心的煽动者,他们利用网络受众的亢奋情绪和巨大能量来达到某些目的,而散布谣言则是操纵网络受众的有效方法,因为在这个状态下,人们不再具备识别谣言的能力,而谣言则能随着流言快速扩散,把受众的行为推到极端,直至造成破坏性的后果。
应对策略
1.网络媒体加强自律
网络媒体加强自律,推进本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不断提高网络媒体的社会公信力,促进互联网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我国宪法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中华网、凤凰网、百度网等43家北京网络媒体协会及协会各成员网站共同制定了自律公约。网络媒体加强自律是抵制和禁止网络虚假新闻的 “良方”。
2.新闻工作者做好把关工作
传统媒体在长期的探索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新闻从业道德准则。网络新闻工作者应不断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做好把关人,尽可能地向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在不断实践中,形成网上健康文明的道德规范,兴建一批优秀的中文网站,使之成为网络文明建设的主体,引导和规范中国互联网的建设,推进中国的网络事业。
一、“人肉搜索”中网络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人身权的认定
由于网络暴力表现形式为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以及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的行为。所以可见网络暴力侵犯的是受害人包括名誉权、隐私权在内的人身权。
1.“人肉搜索”侵犯名誉权。(1)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2)“人肉搜索”侵犯名誉权分析。可见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主要为宣传他人隐私与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两种。“人肉搜索”最为常见的侵权方式就在于对他人隐私权的披露,所披露的隐私的内容不同,造成的结果是不相同的。若是对他人一般隐私的揭示如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的情况下并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而对特定的如婚外情,犯罪前科等的披露则可能构成侵犯对当事人名誉权的侵害。
2.“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1)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第一,隐私权。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隐私权做出过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第2款特别规定:“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我国学界也己普遍认可隐私权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他人依法不得对其个人隐私非法刺探、搜索、公布以及宣扬的权利。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是隐瞒权。隐私权是一项私权利,故权利主体有权以其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对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二是利用权。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享有合法利用的权利。公民可以对自己的隐私,以合法的手段加以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的需要。三是维护权。维护权指的是公民在自己的隐私受到非法侵害的时候可以依法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第二,网络隐私权。隐私权延伸到网络空间中,便产生了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宣扬的一种人格权;同时包括公民有禁止他人在网上泄露某些与其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等行为的权利。网络隐私权由于是处于网络环境中,可视为是一种集人格权与财产权与一体的复合型权利,因为在网络环境中,如果个人隐私权遭受侵害,不仅可能使当事人遭受精神痛苦,还会导致其财产上的损失。因此在传统生活中不属于隐私的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等,在网络社会中的某种情况下可能成为个人的隐私。
综上所述,网络隐私权与一般隐私权是存在差别的。主要体现在:一是对受害人造成损害的方面不同。因为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侵犯隐私权的后果是不仅给受害人的精神上带来痛苦,其财产利益也会受到了一定的损害。二是网络隐私权的客体范围扩大,其中包括了传统经济活动下不属于隐私的内容。但结合本文来讲我们下面涉及的网络隐私权主要还是偏重于以人身权性质的部分。
(2)“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分析。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资源具有更大的开放性,获得想要的数据和信息变得更加容易。人们在网上漫游、冲浪,就可能使他们的个人信息泄露,网络世界的个人隐私权正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网络暴力导致的侵犯隐私权事件的发生,正是由于“人肉搜索”的无度造成的。不少“人肉搜索”帖子都会公布目标人详细的信息,在现在的局势下,可以说某人只要被“人肉”了,其隐私就会暴露于众。和人肉搜索侵权有关的案例大多是侵犯隐私权的典型,人们将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并且不合理的加以利用,有时甚至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产生不良的后果。
二、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的界限
作为网络表达的方式,“人肉搜索”蕴含着言论自由的法律属性,而被搜索的对象也都无一例外地平等地享有包括隐私权与名誉权等在内的人格权。当搜索者在网络上以不同形式将被搜索者的有关信息公之于众,并对被搜索者的有关言行作出评价时,搜索者的言论自由权与被搜索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就存在着潜在冲突。言论自由,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它应该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以及传播某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网络言论自由虽为新兴事物,也在促进社会民主建设方面发挥着积极地作用。
三、“人肉搜索”中侵权主体及其侵权责任认定
确定了人肉搜索的侵权责任,还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为主体来确定各自的侵权责任。(1)直接责任人。这里的直接责任人指的是在人肉搜索过程中有对被搜索人有诽谤、侮辱行为,或者是故意泄露了被搜索人的个人隐私,给被搜索人带来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人。由于其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侵犯隐私权的相关要件,因此适用相关法律的归责原则来追究责任是没有问题的。(2)发起人。对于人肉搜索的发起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问题,应该据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分不同情况对待。如果发起人故意制造虚假事件来针对被搜索人发起人肉搜索,或者明知或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到被搜索人的人格权,仍然继续进行人肉搜索并最终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无法预见或者并未预见其搜索行为会对被搜索人造成侵权后果的发起人,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是在搜索过程中出现的,发起人没有责任。(3)网络公司。尽管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在2002年12月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侵权责任法编”中,第63条规定:“网站经营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或者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网站经营者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规定;“权利人要求提供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的注册资料,网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虽然只是草案,但也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处理这类案件的态度与原则。
参考文献
[1]刘锐:“人肉搜索”与舆论监督、网络暴力之辨阴.引自《新闻记者》.2008(9)89
[2]王全弟,赵丽梅.论信息时代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引自《复旦学报》.2002(1)109
21世纪被称为知识经济的时代,由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而带来的信息化影响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信息化给世界经济带来的是一次机遇,是一场革命,是经济发展的新平台。由于信息化与经济的关系越来越亲密,经济信息化的程度越来越深,由信息安全问题带来的经济安全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一、信息安全问题
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网络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信息服务不中断。
我国立法将信息安全界定为“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正常发挥的安全以及保障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由上可以看出,信息安全涵盖了技术设备以及人员各方面的内容是一个相对复杂和全面的体系。信息是一系列相关内容形成的有用内容,限于此篇讨论即为存储于计算机介质并发挥相关作用的数据资料。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信息的交流日趋频繁,信息不仅成为交流的物质形式而且逐渐拟商品化。由于信息的交流等以网络与计算机为载体,故而网络技术与计算机技术与信息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信息安全也多与网络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相关联。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首先,计算机以及网络设备的安全稳定性,众所周知,计算机硬件的核心技术在于cpu,而cpu技术只有个别技术强国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如intel与amd。这就很容易形成技术上的霸权与信息安全的隐患。其次,软件方面,恶意程序、木马病毒等成为信息安全的直接威胁者。信息丢失,甚至泄露都源于此。更有甚者,美国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留有可供美国国家安全局随意出入的“后门”。这些都是信息安全的隐患。再次,来自黑客以及不发分子利用网络的蓄意攻击和网络犯罪,如对信用卡用户密码的窃取等。最后,防范意识薄弱,法制不健全,信息安全立法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无法给予法制上的完全支持。另外,社会整体的安全意识薄弱。例如,对信息安全产品的不了解造成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剧。
二、信息安全问题带来的经济安全问题
(一)计算机以及网络设施带来的经济安全隐患
计算机以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信息共享的范围有所扩大提高。相应地,也带来了很大威胁,正是这些信息化的物质基础带来了经济安全的隐患。现代社会,信息的载体亦即存储媒介多以数字化形式,而这些设备数量通过网络的连接抑或复制的简易性,被泄露甚至篡取,大量的商业秘密或者经济信息被不法分子劫掠造成企业的动荡甚至毁灭。在目前的社会状态下,互联网、局域网等带来了信息的通畅,同时也是信息安全隐患的温床。以金融业为例,银行的系统一旦崩溃或遭受攻击带来的经济损失无法估量,由此引起的经济动荡更是让人不寒而栗。
(二)信息安全产品带来的经济安全隐患
信息产业是朝阳产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由此产生的信息安全产品也给经济安全带来了一些问题。防火墙技术、杀毒软件等信息安全产品本身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且一些信息安全产品的制造商本身信誉很差,自己制作病毒再推出相关产品以取得利益。缘于此产生的经济行为,如电子商务等,将遭遇很大的麻烦。网络认证、数字证书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造成网络经济的混乱,使社会对电子商务等产生不信任感。这是对社会经济的重大打击,使本不十分稳定的网络经济安全雪上加霜。再者网络信息安全产品的滞后性使竞争对手有机可乘,从而对我国的商业信息进行窃取和泄露,从宏观上影响我国经济的整体安全性。
(三)经济安全的基本问题以及对策
经济安全关乎我国宏观经济整体的发展,是经济信息化趋势带来的焦点问题,现归纳如下:一是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核心技术的不安全性造成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的巨大隐患不容忽视;二是相关信息系统的纰漏以及黑客与不发分子的攻击所产生的网络经济安全问题;三是社会整体信息安全的普遍不了解造成对信息安全的漠视容易对经济安全造成损失,引起经济安全更大的不稳定性。建议从核心技术做起,从根本上解决信息安全的隐患问题,保护经济安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打击不法分子,加大信息安全,经济安全的宣传力度,引起社会的重视,加强防范意识。
三、结束语
信息化趋势引起的经济安全问题是一个很大的课题,需要不断的探讨钻研,以为我国的经济安全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最后以阿尔温·托夫勒在《权利的转移》一书中所说的话作为结束语,以期引起社会对信息化带来的安全问题给予足够重视。“世界已经离开了暴力和金钱控制的时代,而未来世界的魔方将控制在拥有信息强权人的手里,他们会使用手中掌握的网络控制权、信息权,利用英语这种强大的文化语言优势,达到暴力金钱无法征服的目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