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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的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1年4月)
全文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和理顺企业劳动关系,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与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含临时用工和农民工)必须在录用、接收后即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实际录用了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即办理劳动关系变更手续。
(二)原用人单位分立或合并、重组后,由分立和合并、重组的用人单位与职工重新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派到合资、合作、联营、参股单位工作的职工,可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与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由原用人单位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务(输入或输出)合同。
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租赁人和承包人为该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由该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入股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或者以入股取代劳动合同关系。不得以职工不入股为由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安排下岗或者对劳动权利作限制。
(四)用人单位应确定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与职工协商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或终止手续。
(五)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鉴证劳动合同,对所鉴证的劳动合同应进行登记、整理、保存、归档。对到期的劳动合同及时督促用人单位办理续订或者解除手续。
二、关于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
(六)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时未及时续订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在本意见下发后30日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包括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时间。
(七)用人单位今后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办理的停薪留职协议期限超过2001年底的,应于2001年底终止。用人单位应立即通知其限期返回,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岗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岗位安排的,或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解除劳动关系。
(八)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长期病休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报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5-10级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岗位,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可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在医疗期内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满。
三、附则
(九)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将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和理顺劳动关系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此类劳动争议。
(十)本意见中通知劳动者的形式,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四、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
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八、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九、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十、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分割查封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房屋的具体部位。
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十二、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未处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需要解除查封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查封,并将解除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
十三、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十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十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七、预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的续封期限为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十八、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十九、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二十、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侯登记参照第十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二十一、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并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不合法的抵押、转让等登记,并注销所颁发的证照。
二十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明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仍然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对有关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三、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二十四、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二十五、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
二十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二十七、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二十八、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适用本通知。
二十九、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的查封,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期限。
三十、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工程管理专业知识体系结构
工程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工程技术和管理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其知识体系的构建既要满足学生专业素养的要求,又要有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围绕培养目标,形成工程管理专业如下五大课程模块[5]。
(一)公共基础课
公共基础课是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它为学生学习专业基础课程奠定基础。总体上可以分为五大模块:(1)政治类基础课,如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基本原理概论等课程;(2)数学类公共基础课,如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等课程;(3)英语类基础课程,如大学英语等课程;(4)计算机类基础课程;(5)实践环节类公共基础课,如军事训练及国防教育等。公共基础课虽然不一定同所学专业有直接联系,但它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以及为进一步学习提供方法论的不可缺少的课程。
(二)专业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是为专业课学习奠定必要基础的课程,是掌握专业知识技能必修的重要课程。该课程内容覆盖面较广,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知识广度,往往是专业课的理论基础。根据工程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专业基础课包括以下四大类:土木工程技术类、管理原理类、经济学基础类、法律基础类。
(三)专业课
专业课是根据培养目标所开设的有关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课程。专业课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必要的专业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该专业的前沿科学技术和发展趋势,培养分析解决专业范围内一般实际问题的能力。专业课的设置要坚持总体优化原则,精选课程内容,合并内容相近的课程。工程管理专业是管理学科和工程学科的结合,因此专业课应兼顾管理类课程与工科类课程。根据专业课与基础课相对应的特点,专业课同样应包括四大类:土木工程技术类、管理类、经济学类、法律类。
(四)专业实践类课程
专业实践类课程的设置,旨在对学生进行全面的素质教育。与理论知识的学习不同,实践类课程培养的是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要求理论知识的学习与专业实践相结合,围绕能力培养目标对实践教学内容进行系统设计。工程管理专业实践类课程主要包括:工程管理专业认知实习、制图实习、测量实习、施工组织设计实习、生产实习、工程概预算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五)选修课
选修课可以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类。限定选修课主要体现专业特点,加深理论基础,体现本学科与相邻学科的关系,拓宽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自由选修课主要是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满足学生个人兴趣和爱好需求,以发展和完善学生个性为目的。以上五大课程模块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具体结构图如图1所示。
三、工程管理专业课与专业基础课之间的联系
(一)工程及技术知识体系
建筑识图、AutoCAD制图、工程测量是工程类专业课程的共同基础,房屋建筑学、建筑力学、土木工程材料、建筑结构、施工组织设计是专业理论基础课程,为土木工程施工及施工技术提供理论支持。它们将土木工程类的专业知识整合起来,为工程造价、土建装饰及安装工程概预算做理论与技术准备。
(二)管理学知识体系
管理学原理、统计学、运筹学等课程是对管理学理论知识的普及,为工程项目管理的学习做理论准备,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及建设项目招投标与工程合同管理是普遍管理学在工程管理专业领域的深化与拓展,研究如何运用管理知识和手段使工程建设增值。
(三)经济学知识体系
以财务管理为基础,掌握财务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并将其应用于建筑领域,对工程成本会计进行研究,支持可行性研究的财务分析。工程经济学是工程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掌握这一知识有利于进行工程投资与融资分析,进而开展可行性研究与建设项目评估的经济评价环节。
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指导委员会1999年7月编制的《工程管理专业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中明确,工程管理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掌握土木工程技术知识;(2)掌握相关的管理理论和方法;(3)掌握相关的经济理论;(4)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5)具有综合运用上述四个方面的知识从事工程管理的基本能力;(6)具有阅读工程管理专业外语文献的基本能力;(7)具有运用计算机辅助解决工程管理问题的能力;(8)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与方案,设置了四个专业平台,这些专业平台是工程管理各个专业方向都必须学习的基础课程。其中,法律平台是与技术、管理、经济并列的四大平台之一。
2.土木专业毕业生调查反映的结果
为了分析土木工程类专业毕业生进入建筑施工企业后,需要哪些方面的管理知识,美国曾于1978年、1982年、1984年三次对400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中上层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当时建筑管理方向28门课程的重要性排序。数据显示建设项目相关法律一直被认为是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生最重要的课程。学习法律知识也是培养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法律意识的培养远比法律知识的学习更艰巨,并不是设置一门课程就可以解决的,必须在课程体系中得到落实并长期贯彻。
二、工程合同管理课程必须强化合同法律意识的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227-02
中国建筑业法制化进程起步较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1998年3月1日才开始施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与健全。目前,中国建筑法律制度主要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等。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来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活动在建筑市场中有秩序地进行。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的内容正是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学生学习建设法规课程,可以从法律的角度重新认识所学过的专业技术知识,逐步培养其成为懂技术、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创新型,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化市场的专门人才。所以,学习建设法规课程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目前在建设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方式陈旧。在高校中,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方式主要采用教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模式,以满堂灌为主,这样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学习起来枯燥乏味。
2.内容多、学时少。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很多,而且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内容也特别得多,如《合同法》共428条。建设法规作为一门课程,有的专业是必修课程,有的专业是选修课程,不同的学校所安排的学时也有所不同,不过一般在32学时左右,其学时是有限的,在课堂上不可能将每一部法律法规的条款全部给学生讲解,这就需要教师来把握好重点。
3.不同专业的重点把握不好。涉及建设工程的专业很多,如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建筑学等专业都开设建设法规课程,但是建设法规课程的任课教师往往来自工程管理专业或土木工程专业,在教学中往往以本专业的特点来给其他专业讲授,这样对其他专业来说,重点把握不好。
4.教材建设相对滞后。一本教材从拟定编写到正式出版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有些时间会更长,教材的内容是按照编写时最新的法律法规来编写的。当学生拿到教材时,有些法律法规可能进行了修订,有些内容可能变化较大,这便不利于教学,也不利于学生课下自学、温习。
5.缺乏“双师型”教师。高校教师大多是在拿到相应的学历证及学位证后直接来高校担任主讲教师的,学历普遍较高,但是工程技术和管理的实践经验少,这便导致在课程教学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建设法规课程改革探索
1.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相结合。传统教学模式注重理论讲授,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一缺点可用案例教学来弥补。通过工程实际案例分析,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并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当然,案例教学也有弊端,其占用时间多,且不能将所要讲授的内容全包含在内。所以,为了在规定的学时内将所要讲授的内容讲完,不能单纯使用理论讲授或单纯使用案例教学,应将二者有效结合在一起。可以根据课程的具体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如采用课堂讲授理论中穿插案例,这便使难理解的条款变得简单易懂;或采用课堂中分组进行案例讨论,再由每组的代表发表本组的观点,最后教师进行总结;或采用模拟法庭的形式来学习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等等。另外,理论讲授部分应着重讲重点及难点,着重让学生理解条款,而不是死记硬背条款的内容。因为大学生有一定的自学能力和理解能力,所以他们相对容易理解的就不必花太多的时间来讲授,点到为止。
2.多媒体教学。多媒体教学有很多优点:直观形象、通俗易懂,增大信息量、有效扩展课时容量等。尤其是针对像建设法规内容特别多的课程,使用多媒体教学,相对板书教学而言,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其主动学习的积极性,而且可以给学生传授解惑更多的建设法规知识从而提高教学效率。
3.注重因材施教。不同的专业所涉及建设法规的实践应用是不同的。所以在建设法规课程教学中,即使不同的专业使用同一本教材,讲授的内容也要根据专业的不同而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将来学生就业本专业的工作较多,工作后为了发展很可能会参加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所以教师除了要结合学生所学专业的特点之外,还应结合建造师、城市规划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中相关法规考试的内容来把握相关专业的重点。
4.讲授的内容应注重时效性。建设法规教材的版本很多,每一版本都有其优缺点。教师在征订教材时尽可能征订更加全面、时效性更强且具有可读性的教材,使其起到很好的辅助教学作用。学生在学习建设法规时,教材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对教师来说,不能将教材的内容放在第一位,而应当把最新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放在第一位,一定要注重时效性。
5.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高校应根据情况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合作,积极为任课教师提供进修、实践、顶岗锻炼、带薪培训的机会,培养“双师型”教师,以促使教师在教学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另外,可以外聘一些具有实践经验的校外人员,如律师、仲裁员、项目合同管理专家等来讲学。
参考文献:
[1]何佰洲.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第2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关键词:
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履约
0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水利水电工程也取得了长足发展。水利水电工程的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影响因素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在项目管理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我国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水平有限,管理中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是项目管理中较为薄弱的环节。为了更好地实现水利水电工程的效益,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作用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不断完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越来越注重对合同的履行。由于合同具有的法律效力,它使得工程参与方能够按照合同执行,对于工程建设,由于有合同作为依据,因而能有效地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其具体作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解决工程纠纷,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大、难度较高、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合同履行中,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以及供应商之间经常会发生纠纷,此时,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就成为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②提高企业信誉,水利水电招投标过程中,企业的社会信誉以及履约能力是评标中的重要方面,企业的合同管理能力会影响到企业的信誉,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的履行能力,能够提高的信誉度;③规范合同签订各方的行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签订时,合同中会规定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各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也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合同内容,加强合同管理,能够有效地约束其他各方正确地履行义务,保障主体方权利的实现;④为其他项目管理内容提供依据,合同管理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依据,也是水利水电工程进行施工管理的核心内容,施工管理包括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以及进度管理等,合同管理贯穿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的各个过程,为实现其他项目管理提供了依据。
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水利水电事业发展迅速,并取得一定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管理起步晚,缺乏一定经验的积累,因此,合同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2.1招标阶段的问题
招标阶段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多存在于施工合同中,招标不规范很容易造成合同管理的困难。施工合同中由于权利义务的互异性,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合同双方的利益矛盾。例如,某些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为了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对施工单位提出一些严苛的要求,使得承包商不得不压低报价,或者直接在招标中压低中标价,造成了承包方的利益受损。而为了承包到工程,有时面对不公正的合同内容条款,考虑到自身的生存压力和发展需要,承包方也只能接受。当然也有承包方为了中标不择手段恶性竞争,通过联合投标甚至串标的方式,提高项目的中标价,扰乱了建筑市场,使能力更强、管理水平更好的承包人无法中标,工程建设的质量难以保证,造成了施工合同管理中的被动性。
2.2签约阶段的问题
合同签约阶段,合同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①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成立必须要求主体合格,有些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签订中合同当事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又或者设计、施工等单位并不满足承接工程的资质条件;②合同文字不严谨,合同订立中,各条款应清晰表达双方的意图,不能有歧义,否则容易导致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③合同出现违法条款,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建设法规的相关内容,合同中出现违法条款可能会造成整个合同的无效;④合同形式及内容有缺陷,某些重要的合同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执行标准合同文本,同时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否则视为无效,在合同内容中,必须要根据法律要求订立合同,否则会造成内容缺陷,影响合同的履行;⑤合同与结算分离,某些水利水电工程签约中,对合同执行不严格,结算条件不明确,导致按合同无法结算,最终导致合同和结算相分离,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2.3履约阶段的问题
履约阶段中常出现的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违法转包或分包。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肢解后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禁止将工程分包给资质不足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依然存在承包方非法转包或层层分包的行为,不仅造成工程质量和工期难以保证,也造成同管理工作的难以开展。②不全面履行合同。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实际工程中,常常出现只履行合同中部分条款,而不履行另一部分条款的情况。③未能及时变更合同。合同订立后,某些条件发生了改变,此时需要根据情况对原有合同进行适当变更,以确保合同能够有效地继续执行下去,如果未能及时变更合同,有可能会导致出现利益损失。④缺乏有效的沟通。在合同的履行中,如果相关部门缺少有效的沟通,就会导致合同履行中存在不便,也不利于问题的及时解决。⑤诉讼时效问题,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是2年,某些水利水电工程的合同在履行中需要进行诉讼而没有及时申诉,导致过了诉讼时效,从而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⑥不注重履行随附义务。水利水电工程竣工使用后,施工单位有相应时期的保修义务,质量保修期间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施工方进行维修。⑦国际承包工程的汇率风险。随着我国水利工程承包走入世界市场,承包工程中存在着汇率风险,包括工程收入汇率风险、支出汇率风险以及外币贷款汇率风险三类,它们会受到汇率影响,例如,工程收入会由于人民币汇率降低而造成收入减少的情况。⑧履约的及时性。在一些水利工程项目中,尤其是在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或国际承包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投资数目大,如果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就会影响工程进度,造成工程活动无法进行。
3对于完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建议
3.1提高法律意识,依法进行合同管理
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发展中,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日臻完善,如,我国颁布了《招标投标法》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颁布《合同法》加强工程合同管理。水利系统结合自身特点,也制定了相关规范。各级水利水电管理部门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方需要增强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认真守法、学法、用法,并运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的顺利建设。合同各主体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合同内容及自身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地了解,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履行的其他要求都要做出具体解释,使得合同更具有严密性。
3.2加强合同管理意识,完善合同管理体制
合同管理中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程序,根本性地转变依靠行政手段进行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方式。合同管理不同于企业内的其他管理工作,如生产经营、人力资源或者财务管理等,合同是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合同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为了强化合同管理,必须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的意识,设置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内合同签订的审核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另外,企业还需要建立企业各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各监察部门共同进行把关的会审制度,实现完整系统的合同管理体制,加强合同管理工作。
3.3积极使用合同范本,共同协商签约事项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范本的使用有助于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合同中出现缺漏项以及不平等条款,合同各方应当积极使用合同范本。合同订立以前,企业的合同管理要加强对合同文本的把关,利用企业内的合同会审制度进行严格把控。要确定好双方签订合同的准确性以及公平性,对合同条款进行平等协商,及早发现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关内容达成一致,以便后期合同的履行。
3.4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合同风险管理
水利工程的建设需要资金的支持,由于承包方一般先自行垫付资金进行工程建设,再按工程量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款。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施工单位一方面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资金筹措能力,另一方面要依据合同规定及时地申请工程款,以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另外,针对国际工程承包中的汇率风险,承包方应将汇率风险的重心放在汇率防范上。为此,就要分析汇率变动情况,对影响汇率变动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预测汇率变化。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考虑汇率因素,制定价格上有利于自身的相关条款,也可以通过购买工程险,实现风险转移,将一部分可能的损失转移到保险公司,以减小自身损失。
3.5完善合同清算,加强合同索赔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执行完之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对合同进行逐一清算。对于合同中关于工程竣工的资料要备齐并要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还要对合同费用进行决算,并需得到双方对于结果的签字认可。在水利水电工程实施中,经常会出现工程索赔的情况。由于工程承发包双方对于工程索赔意识的欠缺,对于推行工程索赔缺乏应有的认识。工程施工和同时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合同管理索赔需要承包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就要对各种不利因素进行充分地考虑,分析合同变更以及由此产生工程索赔的可能性,为此,就必须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采取有效的索赔策略。在施工合同的履行中,根据施工情况,认真分析法律法规。加强合同索赔管理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利益,同时能够使得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更加规范化。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对于推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意义重大,它能够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过程,使得工程参与各方能够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提高工程的建设质量,促进我国的水利水电事业不断取得进步,促进水利事业的规范化。
作者:康宇 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
参考文献:
1变更与索赔的现状
跟国外相比,我国的建设工程变更与索赔的研究起步较晚,不够全面。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变更与索赔产生的问题越来越突出。(1)行业发展快,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没。目前,我国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建设工程变更与索赔的法律法规,缺少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保护,工程合同的问题和漏洞就比较多。(2)建设施工合同的履约情况不理想,违约现象频发。工程施工建设中经常发生不履行合约的现象,款项支付滞后甚至拖欠,工人的工资不按时结算或无理由拖欠,导致施工秩序受影响,工程无法按时完工。(3)施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责任与权力分配不公平。现在部分施工建设合同存在很多问题,关于违约和赔偿的条款内容不够明确,从合同条款中可以看出双方利益分配不公平,业主为了逃避责任,偷偷转换了承包商的主体地位,使承包商承担更大的风险。(4)合同索赔难上加难。虽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承包商的利益,规避损失,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本身存在问题,不能有效地正常有序地索赔,使承包商的利益受损,导致工程无法按计划进行。
2工程产生变更的原因分析
(1)设计时没有对施工现场勘察到位。有些项目在设计完成后没有去实地核对,还要一种情况是项目在施工设计前根本没有进行实地勘察,上诉情况下,项目在施工中遇到问题时再找设计人员做修改,导致了变更。(2)项目资料不足导致设计不合理。为了赶进度,在没有取得全部资料时就做了项目设计,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现了设计隐患,不得不做出变更。(3)甲方要求工程变更。施工建设中途,甲方,也就是建设单位要求按新标准施工,因为甲方要求使得项目的工程造价改变,进度减慢。(4)招投标阶段造价人员的计算失误。工程项目在投标过程中,提交的工程清单没有被甲方人员逐项核对,施工阶段才发现遗漏问题。(5)施工现场的人文和自然环境影响。施工会给周围的自然环境、居民甚至动植物造成一定影响,如果没有在施工前考虑这一部分的成本,最终也会导致工程的变更。(6)甲方的没有对现场进行严格的监管。一些施工方故意压低投标价格以图中标,施工时再想方设法利用变更进行索赔赢得利润。甲方如果没有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管,就无法避免施工方利用漏洞提出不合理的变更索赔。(7)客观原因引起的变更。如果因为遇到自然灾害、无法预知的社会变故造成工程项目变更,这种变更是无法预知和避免的。
3发生索赔的原因分析
(1)合同签约双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甲方没有确保合同规定条件;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完工。(2)甲方要求提前交工或者改变施工工艺,导致合同变更。由于甲方的要求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者交期变化,那么施工方就要投入更多的成本,施工方可以索赔。(3)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引发的赔偿。如遇到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工程受阻,例如自然灾害、社会动荡的大事件等,乙方可提出索赔。(4)合同描述的工作量与实际出入较大,施工方有权索赔。即便施工方签订合同时没能估算出准确的工作量,实际施工阶段如果发现与合同的差距很大,施工方也可以提出索赔。
4工程变更与索赔的合同管理措施
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准就是能否处理好项目施工中的变更和索赔。甲方要加强现场监督,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应对变更,施工方也要采用合理地方式得到索赔,增加利润。(1)加强对项目设计过程的严格管理,尽可能把设计上的问题控制在最初阶段。在最初的招标阶段,就将明确的要求(包括成本、工程质量等)注明在合同内,尽可能降低设计的修改。(2)项目建设施工中,要对施工现场实时监督。变更部分要做出详细预算,明晰产生的成本变化和涉及到的赔偿金额,做好预案,将变更和索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监督变更过程按规定程序操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规避漏洞,避免产生纠纷。(3)项目开工前提前整理好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施工前期熟悉项目中会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相关文件等非常重要,这样可以避免工程开工后产生的很多问题。还要保管好合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书信、指令,特别是一些来往信件。(4)项目开工前双方需要进行详细的沟通,对合同中的所有工程内容一一分析核对。投标文件中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报价,甲方要进行详细的查问,确保质量达标。乙方要实地勘察合同中的项目的施工条件和周边环境,确认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描述,能否保证施工项目的正常运行。提前沟通可以预测一部分变更,有效地减少损失。(5)现场变更签证的管理。施工现场的管理非常重要,因为影响施工的原因很多,全部都跟甲乙双方的利益息息相关,一旦粗心没有及时更新记录,缺少了依据,就会引起双方的纠纷,非常不利于项目的顺利进行。(6)内部先要对变更和索赔的谈判进行模拟演练。谈判时,双方要争取己方利益,指出对方失误,谈判的理想结果是在不发生矛盾冲突的前提下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模拟演练谈判不仅是一次练习机会,还可以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索赔项目提前准备预案。
5结束语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会经常出现工程变更和索赔的现象,基于此,我们要对工程变更和索赔的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也因此其管理效果非常重要。虽然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与索赔管理在现状上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我们相信,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可以借鉴外国以及一些国内比较成功的案例、经验,共同探究问题的根源,寻求解决方案,以进一步促进建筑企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作者:彭艳 单位: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杨鹂鸣,罗汀.工程变更与施工索赔问题的探讨[J].基建优化,2005(05):28~31.
[2]索盈,沈俊译.建筑施工管理(第2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3]刘志禄.浅谈工程项目变更索赔管理[J].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3):55~58.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建设越来越多,在工程项目建设当中,因为施工建设会产生很多合同,合同的内容又比较复杂,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做好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但这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不仅需要专门的风险管理人员,还需要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采取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概念及管理的重要性
(一)工程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这一概念虽然经常提起,但是到底什么是风险在学术界没有一个具备的概念,概括企业有关风险的概念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认为是指在给定条件下可能结果之外出现的差异性结果。第二,认为所谓的风险实际是指预期状况与实际情况差异导致的损失的结果。从这一角度来讲。从这一角度来讲,工程合同风险是指在工程合同签订及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对合同当事人损失的某种预期结果与实际显示之间的差异性。工程合同风险的产生,主要受合同的定义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合同风险分配、合同管理模式之间差异的影响,当然合同当中的计价方式也是影响合同风险的重要因素。总的来说,工程合同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程合同管理模式确定风险、工程合同计价方式确定的风险、合同工程价款方面的风险、合同工期方面的风险、合同文件方面的风险和其它风险。
(二)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工程合同与工程建设可以说是息息相关,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对于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做好合同风险管理,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关键。在工程合同当中,对于工程的施工建设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施工的方式、施工技术保障措施等等,在风险管理当中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详细的审核,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审核合同内容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包括其科学性、合理性,确保其达到工程施工建设的要求。通过这种风险管理活动,能够达到降低施工风险,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目的。第二,减少施工单位的损失,工程合同的内容与施工成本有密切的关系,如果施工单位在合同当中一味的压低单价,势必导致合同单位与实际成本之间出现差异,这种差异性的结果就是施工单位遭受损失。从这一角度来讲,通过工程合同管理,保证工程合同内容的合理性,能够最大程度的保证合同单价与实际成本相符性,最大程度的保证施工单位遭受损失。
二、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措施建议
针对当前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现状,以及自身在这一方面的管理经验,笔者认为在工程风险管理方面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管理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必须要熟悉合同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合同管理经验,熟悉工程合同的内容和特点,但是最重要的是要在专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机构的只能是合同服务和监督,在工程合同谈判之前,施工成本单位应该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合同的订阅、监督、管理和控制。当然,这一机构应该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各个主体的工作人员,比如说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以及项目工公司法律顾问,他们复杂整合工程从招标到竣工期间的所有工程合同的审查监督工作。比如说在工程合同签订之前,对合作对象既合同相对人的资质、实力等进行全面的分析与了解,确保合作方能够达到工程实施的要求。当然,从专业性、规范性管理的角度来讲,在此期间产生的所有合同都必须是书面合同,严禁使用口头合同等容易出现争议的形式。在定理合同的过程中,要仔细审查每一个用语,在用词上要准确、清楚,意思明确、没有歧义。在审核的时候采取专业化分工的方式进行,不同岗位的合同管理人员审核不同的合同内容,真正做到合同专门管理、审核专业进行。
(二)合理转移合同风险
在工程合同的有效期之内,应该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科学的预测,合同双方应该明确各自应该承担的风险和范围。对于无法预知的风险,可以采取风险转移的方式,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发生的几率。在这其中,索赔制度是风险转移的重要方法。在实际合同执行的过程中,索赔是双向的,也就是说业主既可以向施工承包单位索赔,施工承包单位也可以向业主索赔,这一点在西方国家的工程风险管理当中已经非常普遍。但是受到传统管理思想的影响,人们对于索赔的认识程度比较有限,加上在建筑工程实践当中索赔成功的案例比较少,导致工程索赔制度还没有普及开来。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业主还是施工承包单位都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市场意识、合同意识和管理意识,认识到工程索赔的重要性及常见的索赔方法,并将其合理的运用到合同管理当中,实现合同风险的转移。当然,在实践当中还有很多风险转移的方法,比如说购买工程合同保险等,这些要想普及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行。
(三)建立工程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
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传统的以人力为主的合同风险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工程项目快速发展的要求。这是因为在工程立项到竣工这一段时间当中,业主及施工单位可能与很多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这些合同都属于工程合同管理的范畴,少则几十个合同,在一些大型的建设工程当中,甚至要签订数百到上千份合同,要想对这么多合同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依靠传统的人工管理的方式,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合同进行数字化管理,比如说合同的数字化、数字合同的保存等等,这样不仅能够对合同进行有效的保存,还能减少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当中的人力物力,达到更理想的风险管理效果。
(四)提高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
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对于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实效性有直接的影响,甚至可以说合同风险管理人员的能力,直接决定着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水平。因此,确定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人员以后,要想方设法的 提高他们的风险管理能力。一方面,引导他们在业余时间学习各种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变化,确保工程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另一方面,要定期对合同管理人员继续业务培训,使其能够系统的掌握与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手段,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能够将自己所学的知识真正的用于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实践,提高工程风险管理水平。
总之,风险管理是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对于业主和施工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当中,要建立完善的合同风险管理机构,不断探索和完善风险管理手段,构建起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最大程度的减少合同风险对工程建设目标的不利影响,提高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崔东红.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陈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10-0159-02
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业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政府由过去的主导地位变为现在的宏观调控,职能逐步发生了转变。然而,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完善,相关的建设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就施工合同管理而言,行政管理层减少了对合同履约的干预,强化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合同当事人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及缺乏专业合同管理人才等,使“阴阳合同”的出现较为普遍。
1 在施工合同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1.1 行政机构对合同的管理
各地区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查、鉴证及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它主要是从法律和市场管理的角度进行合同的管理,但由于其监管的过程中出现了缺失、手段单一、效率低下、缺乏主动性等一些原因很难以满足当前合同需要。
1.2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施工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果施工合同存在条款漏洞不完善的缺陷,那么义务不清、违约责任不明、意识表达不准确等现象,那么这个责任是由于合同当事人意识不清楚,履约责任意识不强,没有专业合同管理人才造成的。特别是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合同条款过于简单,特别是在款项支付,结算,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要是合同的条款过少,会导致了过多的工程经济纠纷情况接连出现。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签订的合同不规范、合同有关条款设置较粗放引起的。
2 全面的完善施工合同管理
2.1 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为施工管理提供保障
提高法制观念,树立合同法律效力意识,特别是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现有的造价员队伍参与
管理。
2.2 做好事前合同的规范化工作,严格施工合同订立行为
审查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效力是合同依法成立所具有的约束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五种合同无效情形是签订合同时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是合同当事人受法律保护,权利得以实现的根本。
审查合同中的条款。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建设时间、竣工时间、工程量大小的范围、工程的质量、工程的造价、技术资料交付的期限、材料和设备供应的一些情况、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
制定并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前施工合同纠纷的问题,充分研究法律、行政法规的各项规定,制定并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实施过程中注重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以及弱势地位当事人合法权益。各项合同管理的要求以合同条款的形式予以固化,以规范合同表述形式,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善、有缺陷、有漏洞、义务不清、违约责任不明、意思表达不准确等各种不好情况而产生的施工合同纠纷事件的发生。
2.3 强化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加强过程控制工作
完善履约信息报送制度。此制度可全面了解备案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对于存在施工合同纠纷隐患的工程,可及时督促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将施工合同纠纷化解在施工阶段。
强网上公示制度。为有效遏制支解发包、拖欠工程款和劳动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将备案的工程项目合同价等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媒体和人民群众进行监督管理,以提高承发包双方透明度,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可以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开展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多种形式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包括:合同变更、项目经理变更的备案情况;履行合同主体是否与订立合同的主体一致;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加履行及职务变更;合同履行数据报送情况等。
2.4 加强合同中约定检查的情况评价和评估制度,做好事后查处工作
开展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评价。内容包括:合同签订情况评价、合同执行情况评价、合同管理工作评价,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并直接作为评选市级文明示范工地或优质工程建设项目的必要条件之一,逐渐推进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同时对没有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的应给予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处罚。
建立合同单方造价评估制度。充分利用造价信息指标系统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方造价指标,对备案合同项目的单方造价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工程质量与工程造价管理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为工程建设各方对项目进行重点监控提供依据。
2.5 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行为,强化竣工结算备案审查制度
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是合同管理最关键环节,竣工结算文件是全过程合同管理情况的最终体现。它直接反映出结算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形成闭合管理系统,可以有效遏制“阴阳合同”、高估冒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现象的发生,维护了建设各方主体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3 结语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的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工程施工合同现在已经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履行合同的内容成为了约束建设市场经济行为的普遍准则。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不断推进,不断学习与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合同管理经验,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施工合同履约全过程动态监管的新机制、新途径,才能更好地保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从而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应是政府从决策到执行及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利与责任紧密相联,集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并用法律加以固定即为法制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归纳为七个基本方面,明确了法治政府的七个内在标准。其中一个指标为行政决策完善。行政决策是政府工作的中心环节,直接决定着社会发展的方向。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是推动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助推器。而政府合同行为,系行政系决策过程中的经常性的必要行为。
一、政府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概念
政府合同是指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进行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公共资源利用或者政策扶持的契约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合同: (1)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2)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3)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4)融资、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5)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6)招商引资合同;(7)政府采购合同,等等。
合同管理是指政府及政府部门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备案、归档等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政府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政府合同管理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的内在要求,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证。如,随着城市建设、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政府必须签订民事合同。但是,在履行合同中,尤其是涉及到土地、规划的项目,因合同不规范、不完整等原因,致使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不少纠纷,不但给政府对外形象带来负面影响,还造成经济损失。加强政府合同管理在决策管理层面上,显得尤为重要。
三、加强政府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素
养的培训
(二)严格政府合同的签订程序。(1)合同磋商。政府合同承办机构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谈判、协商工作。重大合同,应当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谈判,提供法律支持。在该阶段中,承办机构还应当负责调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并留底稿。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2)合同文本起草。合同内容一般由合同承办机构起草,对方当事人起草的,承办机构应当充分协商,做到权利义务对等。合同承办机构应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合同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认真审查。承办机构还应当对合同订立可能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和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等进行预先分析评估,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3)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机构应报经本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提出法律审查意见。重大合同组织专家就专业性、技术性等方面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合同约定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利益,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严谨规范,合同订立是否履行法定程序等内容。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本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承办部门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反馈、沟通。经沟通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合同不得递交审批。(4)报批。要求合同承办机构提交递交审批时附以下材料:合同草案;本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提出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法律意见;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材料;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等等。(5)签署。合同被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得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签署后即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必须办理公证、鉴证或报上级机关批准的,承办机构应代表区政府或政府部门办理公证、鉴证或报批手续。
(三)推行多部门联合会审制度。如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应继续推行监察、发改、财政、审计、法制等多部门联合会审制度,形成监管合力,促进合同规范签订。
(四)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管,合理控制合同风险。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适度参与,发现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合理控制合同风险。
当出现不可抗力、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相对人预期违约或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时,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损失。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当及时会商本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处理预案,并向政府提交预警报告。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政府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威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政府书面报告,并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
政府合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承办部门未经同意,不得放弃属于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也不得无故拒不履行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
(五)严格合同备案、归档制度。以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正式合同文本一份报送政府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统一登记、汇总、保存;政府工作部门也应指定内设科室负责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属单位政府合同的登记、汇总、保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