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保险的建议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07 17:29:5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对医疗保险的建议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

篇(1)

随着医保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加上人口老龄化、发病年轻化等因素,对医保住院患者治疗费用,尤其是ICU患者发生高额费用的监管纳入医疗保险工作重点,这对降低医疗费用、合理使用医保基金、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ICU治疗单元的监管问题浅议如下:

1 ICU的功能介绍

ICU即重症监护病房。ICU分综合性和专科性两类。综合性ICU(即中心监护室)是医院内跨科学对各科危重病人进行统一监测、治疗和护理的场所,而专科性ICU则只针对某一专科危重病人(如烧伤病房)。但无论是综合性ICU还是专科性ICU,基本功能都是相同的,研究和治疗危重病人。

由于建立ICU消耗巨大,很多医院都是设有一个综合性ICU,兼收治全院各科转来的危重病人――通常为急性可逆转性疾病、高危病人及慢性疾病的急性加重期。

2 ICU的适应症

①各种复杂术后的危重病人(尤其是术前有合并症如冠心病、呼吸功能不全、电解质紊乱,或术中经过不平稳、出血量大者);②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等需要呼吸支持者;③有多器官功能不全综合症者;④心肺脑复苏后的病人,急性心肌梗塞心功能不全合并有严重心律紊乱者;⑤严重复合伤、多发伤和各种严重休克者;⑥急性药物、毒物中毒,虫蛇叮咬者、淹溺、中暑、电击伤者;⑦严重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者;⑧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性肾小管坏死病人;⑨器管移植病人;⑩其他短期强化治疗可望恢复的急性衰竭病人等。

3 ICU必配的设备

病床有防褥疮床垫;配备功能设备架;有便携式监护仪,床旁配备呼吸机,简易呼吸器;2套或2套以上微量注射泵,此外,ICU配有心电图机、除颤仪、心肺复苏抢救装备车、体外起搏器和纤维支气管镜等。

4 对ICU医疗费用较高原因的分析

4.1 因患者病情危重辅助检查项目较多、检查次数较频。

4.2 诊疗中一次性医疗用材料的使用量较大。

4.3 使用高档药品较多,尤其高档抗菌素的使用未遵循阶梯用药原则。

4.4 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的应用较多。

通过我们对日常监管情况分析,ICU医疗费用较高固然有患者病情危重和近年来新技术使用的客观情况,但显然也存在着过度检查、过度医疗和高档用药等过度服务行为,如:过长时间使用并非必要的心电监护、吸氧;并非必要的呼吸机长时间留置;并非必要的大型设备重复检查等。

5 关于患者在ICU病房的滞留问题

由于医疗保险费用的偿付是按照人次定额,医院把控制费用的任务规范到科室,科室不愿意接收从ICU转出的病人,导致患者在ICU占床时间过长而加大费用支出。

病人在ICU时间的长短与其医疗费用成正比,即在ICU时间越长费用越高。

具体措施如下:

5.1 医疗保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加快医疗保险监管立法的进程,让监管在法制的前提下进行,才能从源头上有法可依,这是加强监管力度和提高监管效率的根本保证。需要进入ICU的病人由专门的抢救组负责人决定。对ICU的转入与转出制度必须有明确的规定,确保ICU有限的床位的正常周转和合理使用。

5.2 医疗保险医疗行为监管工作面广、量大,涉及到的因素可变性大,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应该抓住工作的重点,鉴于医疗保险的特殊性,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组织和机构,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责任心强的医疗保险监管队伍,对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管理、综合分析和处理问题能力的培训;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使监管工作有章可循,目标明确,从而扭转监督不力、水平不高、效率较低的局面。医院监管部门还要关口前移,对有疑点的医疗费用和发生的高额费用,经审核分析后,有针对性地去核实情况,核减不合理收费,细化监督工作。

篇(2)

合作医疗是由体现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保险公司可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特点,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管理功能。

一、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险公司发挥较为成熟的医疗保险管理经验。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和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优势,善于对征缴补偿标准进行测算、拟订合理的征缴补偿标准和办法,进行赔偿额度的设置。发挥理赔管控的专业优势,有效防范道德风险。通过成立专门的农村医保业务管理中心,选聘医保专管员派驻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资格核准、住院登记、转院管理及现场现金结报支付等工作。利用保险公司的业务网络系统和专业人员的优势,在业务管理中心和各定点医院间建立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业务管理中心建立数据库.各定点医院设立工作站,专管员对结报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初审,然后将数据传输到业务管理中心,业务管理中心即时核准。农村医保专管员制度和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的建立,缩短了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距离。业务管理中心通过制定支付管理、专管员培训与管理、档案管理及信息数据管理等办法,规范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可积累农村保险经验数据,便于保险公司设计和开发有针对性的农村保险产品及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实现保险公司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

(二)有利于政府发挥指导和监督职能,实现政府职能从办农医保向管农医保的转变。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监督业务管理中心的基金运作情况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病人的医疗行为。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监督,真正做到农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卫生行政部门不参与农保基金的运作和结报补偿等日常性事务工作,只负责监督管理和政策的调研与完善,真正实现监督管理与具体经办的分离。

(三)为群众提供便捷专业的补偿支付服务。保险公司的参与可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使农民体验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增强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参保率,有利于改善政府和群众的关系。

二、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方式

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医疗制度的困难在于资金的缺乏,农村在进行税费改革后,作为乡镇政府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的农业税被取消,财政资金大幅度减少,有限的资金在维护公共卫生投入方面政府的力量就显得非常有限。而对保险公司而言,占据我国人口70%的农民却还是一个尚未打开的潜在市场,保险公司向农村市场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及责任保险必然可让保险公司与农民实现“双赢”。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委托管理”模式。保险公司采取基金管理方式,向政府收取一定额度的管理费用,按照政府确定的补偿方案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服务,不承担新农合基金的运行风险。在具体操作中,根据是否使用保险公司指定条款,又可包含“基金条款”和“委托协议”两种不同做法。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为政府提供新农合补偿费用支付服务,实现新农合“管与办”的有效分离,有利于基金安全;而保险公司自身不承担基金管理与运作风险,有利于规避政策风险,是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主流模式。

(二)“风险管理”模式。完全按照商业保险规律运作,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保费和补偿标准,保险公司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服务,承担新农合基金的运营风险,自负盈亏。这种模式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的保障功能,调动经办公司在风险管控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新农合向公平与效率的方向发展,但鉴于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目前仅限在个别地区进行初期探索。

(三)“风险共担”模式。为提高公司经办管理效率,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基金条款”委托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分享新农合基金盈余,共担基金亏损风险。这种模式具有平衡机制,结合了前两种模式的优势,有利于调动双方共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但难以确定双方的法律、经济关系,具体操作相对复杂,保险公司面临较大风险。

三、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积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与主体。虽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农民的应缴费用降低了,减轻农民的义务,但农民做为此项制度的核心地位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上世纪90年代由卫生医疗部门主导重建农村合作医疗时,由于制度设计的问题,导致资金缺乏并造成没有给参保农民报销医药费的现象。因此,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不高。

(二)政府和监管机关尚未完善制度保障。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还缺少政府有关的法律、税收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基础支持。政府没有出台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没有明确的鼓励性税收优惠制度安排。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产品开发、精算技术标准、基金运营管理、盈亏核算方法等缺少相应的保险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规范与支持。

(三)保险公司缺乏经验和动力。首先,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缺少针对农村地区整体人群的卫生统计数据或经验数据的积累和储备。长期以来,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情况的统计工作一直未能全面建立,没有详实的统计数据储备,导致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保险费率厘定缺乏科学数据支持,无法确定合理的标准费率。其次,新农合建设遵循的不赢利原则,迫使保险公司对于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缺乏长期的动力支持。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往往只能寄托于参与新农合建设所带来的农村保险市场开发的潜在附加效益。再次,对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使用上的管控,保险公司无法真正做到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督,往往只能依托政府的监督。最后,保险公司普遍缺乏长期开拓和服务农村市场的经验,对保险公司来说往往缺乏针对新农合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服务流程、业务系统网络,没有针对这个特殊市场的配套人才、制度、流程和技术支持。

四、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黑板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搭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平台。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选择参保受益农民的典型事例进行报道,努力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民心中的地位。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篇(3)

1 中国农村现有的医疗状况和基本特点

1.1 医疗费用高于农民收入增长幅度,农民无力承受

近几年,医药市场一直处于混沌状态,医院和患者的矛盾也相当突出,一方面,医药不分、以药养医、医药价格一直高居不下,虽经多次下调,但医疗费用仍使很多农民患者望而却步;几年来医疗费用的快速上升(高于同期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的一倍以上),成为农民沉重的经济负担。农民得到的医疗服务水平远远低于城镇居民,但其经济风险却相当于城镇居民的17-30倍。农民住院一次,意味着承担20倍于未住院就医者的经济压力。在缺医少药的短缺时代过后,中国农民出现了新的“看病贵、住院贵”问题。70%的农民认为目前医疗费用增长过快,20%明确表示已看不起病。无钱看病买药、无钱住院治疗的病人增多。越来越多的农民无力承受日益增长医疗费用,成为当前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的突出矛盾。

1.2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仍很普遍

当前,“看病难,看病贵”现象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看医生”成了一件挺让人头疼的事情,首先是去不去看病的问题,由于农民的基本医疗没有保障且农村经济水平较低,农民生病基本上是“小病躺,大病挺,挺到不行再往医院抬”,这种现象在贫困地区尤其普遍。其次是到哪里看的问题,社区医院还是大医院?二甲医院还是三甲医院,高昂的医药费通常使他们倾其所有,用尽多年来的所有积蓄,这是导致很多农民贫困的一个主要原因。

1.3 农村医疗服务水平普遍较低

在就医机构的选择上,农民是在得大病或疑难病时不得已才选择大医院,寻求私人诊所一般是在大医院治疗效果不明显或费用较高的情况下,为找到较便宜的服务和寻求特殊治疗效果时的选择,这种选择往往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即所谓“有病乱投医”。在农村的医疗服务中,个体医生的确为农民的就医、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及农村的卫生服务做出很大的贡献,他们也是农村重要的卫生资源。但是农村的实际情况要求这些个体医生是“全能医生”,即集各科,如内科、外科于一身,而在农村的大多数医生往往很难做到;另一方面,农村个体医生缺乏竞争性,且基本处于失控状态,行医完全靠医生的职业道德,其中也就难免会出现道德风险;另外,由于农村本身的条件无法和城市相提并论,无法吸引业务素质较高的医生来农村行医,同时,农村现有的高素质人才不断流失,剩下的大多是一些能力较差、业务素质不高的医生,在农村行医的医生大都是所谓的“赤脚医生”,这样整个农村医疗水平肯定无法提高。而且医疗设施便极其有限,如果应付一些常见的小病没太大问题,而一旦出现大病便难以对付,甚至危及生命。

1.4 医疗卫生费用投入、使用及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

我国卫生发展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中国有13亿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2%,但卫生总费用仅占世界卫生总费用的2%。另外,多年来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沿袭的是向城市倾斜的思路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农村和城市社区缺医少药的状况没有完全改变。中国目前高新技术、优秀卫生人才基本都集中在大城市的大医院,农村的医疗服务人员待遇低,留不住人才,民众患病在当地医院就难以有效就诊,到外地、到大医院看病,不仅加重了大医院负担,也增加了患者经济负担。

2 建立中国特色农村医疗保险体制应遵循的原则

2.1 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

从农民的意愿出发,符合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的立足点和归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客观地面对过去合作医疗解体的现实,总结经验教训,才能理清工作思路,以真心真情唤起农民的信心和信任,打消疑点。以农民身边因病致贫、返贫的真人真事,教育农民深刻认识到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迫切性,支持参与农村合作医疗。因此,在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中要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怀,把农民的心声反映出来,把农民的利益落到实处,大造社会舆论声势,广泛宣传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好处,宣传政府施行合作医疗的目的和宗旨是为农民健康服务,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

2.2 坚持国家支持的原则

及时、足额的筹集资金是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常运行的前提。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在资金筹集中担负起组织资金征缴的重任。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政府资金引导,农民缴费共保”的原则。农民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经济收入相对较低,要本着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精神,在财政收入较为紧张的情况下,挤出资金对参保农民进行适当的财政投入,让农民感受到党和政府带来的温暖,确保农民的参保率达到90%以上。

要切实做好参保农民的基金征缴工作。参保农民缴纳部分费用,体现了社会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针对农村人口较多、地域分布较广、基金征缴工作面广量大的特点,由医疗保险部门上门征缴基金是不现实的。因此要建立完善的基金征缴网络,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工作的优势,代为征缴农民参保基金。也可通过其他渠道,如委托乡村医生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营业网点信贷员代收基金等等。要建立国家与农户共同投入、风险共担的机制,可以借鉴城镇职工医疗个人账户的形式,建立农户家庭医疗保障账户,促进农户节约资金,提高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同时,要强调多元投入的机制,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充实农民医疗保障基金。

2.3 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中国农村社区具有浓厚的乡土特色,它在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收入来源、人际交往、寻医问药等方面,有区别于城市的典型特征。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农村医疗保障是建立在这种乡土特色基础之上的。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应当允许各地区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地积极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尤其是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2.4 坚持处理好住院保险与大额保险关系的原则

所谓住院保险主要是指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后,能享受一定的经济补偿,而门诊费用不属于补偿范围;大额保险是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后就能按比例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这部分费用额是门诊与住院费用的相加。住院保险在缓解大病患者经济负担的同时,将一些长期患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阻挡在费用补偿范围之外;而大额保险在实现参保人员都能享受补偿待遇的同时,可能会刺激部分人群的恶意医疗消费。这就需要在权衡两种模式利弊的同时,根据社会人群住院治疗发生率及农民医疗消费的实际,选择恰当的运作模式,即建立以住院医疗统筹为主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3 改进和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保险的思路与对策

3.1 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机制

当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着筹资额太少、集体与政府补助严重不足的问题,难以解决农民因病“一夜回到解放前”现象的发生。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农村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应采取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主要支持的办法。集体补助部分要根据当地集体经济发展状况而定,一般应占筹集资金总额的20%-30%;各级政府应承担大部分的财政投入,吸引农民为自身医疗保障踊跃投资,因地制宜建立不同保障水平的农民医疗保险,如果国家财政能力暂时还有困难,那么中央和省财政也应想方设法对贫困县的农民提供贫困医疗救助基金和合作医疗扶助基金;对发达地区则应提出明确的筹资政策,由县和乡等地方财政投入引导资金,建立农民健康保险。当然集体与政府的投入比例都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也可以通过一些慈善机构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另外,如果在发展农村医疗卫生的公共资金不足而私人资本又愿意投资的情况下,不妨让私人资本进入从而缓解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当然政府可以通过资格认定和技术标准规范等措施,规范私人医疗机构的服务.

3.2 选择多元化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模式

社会保险的科学机理是大数法则即大多数人群分摊少数人群的风险,覆盖面越大,每个保障对象在遭遇风险时得到的补偿越充分,利益越能得到保障,这就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具有普遍性。但是,我国农村幅员广大,区域经济发展又不平衡,不可能在农村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障,这就要求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项目、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等方面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有所侧重和区别。同时,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因而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不可搞“一刀切”。为此,在我国应按发达地区、较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分阶段地因地制宜实施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

3.3 降低医疗费用,平抑药价,提高农民医药购买力

降低医疗费用,尤其是药品和耗材的虚高定价。药费迟迟降不下来,可能涉及到政府多层面的问题。现在,药品耗材政府层面越招越高,不改变以药养医的现状,老百姓确实承受不起。降低药品耗材的费用是解决当前医疗费用过高最根本的问题。针对我国近几年医药市场的混乱局面,政府应加强对药品的销售环节及医疗机构加以严格监管,减少药品销售环节,畅通销售渠道,尽量避免药品因销售环节过多、层层加价而导致药价过高的现象;同时对大宗医疗机械的购买加强临督,降低医疗成本,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的上升,提高患病农民的医药购买力,减轻农民的负担。我国对农村卫生费用的投入较少,而增加农民的医药购买力,提高成本效率,使有限的医药资源发挥其最大的效益将显得更加重要。

篇(4)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3)-12-0006-01

引言:

当今社会,要想更好地健全社保制度,我们必须要加快对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只有保证了城镇职工的最基本医疗需求,才能够促进整个城镇的发展,进而存进整个社会的发展。我国在1994年开始在两江实行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到了1998年就开始在全国的范围内正式启动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并且在同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到现在为止,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和努力,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也在不断地趋于完善。然而最近几年,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在不断地增加,这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部门的压力重大。因此,在保障所有参保人员利益的前提下,避免各种违规行为出现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1.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

1.1伪造虚假信息的诚实信誉问题

在这里主要提及的有冒名住院、挂床住院、伪造病历和医嘱等情况。所谓冒名住院就是说一些非参保人员以参保人员的名义住院的,并且违反规则享受参保人员的待遇,从而达到套取统筹基金的目的[2]。而有些医院为了争夺病源增加收益,即使发现了非参保人员冒充参保人员就医的,也会视而不见;所谓挂床住院就是说患者本人办理了住院手续,但是患者本人却不会一直呆在医院,等到治疗结束以后,患者再直接回家或继续上班。这一类患者多半都是病情较轻的患者,而病症也完全可以在门诊部门进行治疗;所谓伪造病例和医嘱,就是说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联合在一起,利用医保卡办理虚假的住院信息,并且编造出虚假病例,以达到诈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目的,这是一个性质比较严重的问题。

1.2通过“以药易药”的方式变通记账

当前,有很多家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医疗保险政策,将不属于医疗保险范围之内的药品当做是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应用,以此来套取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这既是我们所说的“以药易药”。有很多参保人员都有这样的心理,既想使用昂贵的药物和高新的医疗项目,又想少花钱,而一些医院为了吸收这一类的参保患者,从而加大自身的收益,就会做出一些满足他们不合理要求的决定,因此就出现了以药易药的现象[2]。

1.3过度的医疗服务

目前有很多家定点医疗机构为医保住院患者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以此来为医保患者记上更多的账目。分析来看,我国当前有很多家医院都把自家医院医生的收入和其所作的业务相挂钩,这就为很多工作人员记假账提供了便利。然而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信息不能相互协调,很多患者对于自身的病情都并不了解,只是知道住院费用将通过医保基金来支付,因此就会产生一种不用花自己的钱的负面心理。而那些对参保患者提供过度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则“大展身手”,只要患者一入院,无论是否相关,各种检测和治疗便应用到了患者的身上,以此来增加医院的经济效益。

2.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的对策

2.1将医保定点服务搬进社区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当中的第五条原则,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强化医疗管理服务,可以将医保定点服务搬进社区。因为在我国社区卫生服务相对来说比较落后,很多医务人员的医务水平有限,因此不能够更好地服务患者,也不能更好地实现双向转诊[3]。因此,医疗保险监管部门需要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不要将目光仅仅局限在基金的管理和医疗行为的监管上,而是要更多地考虑社区门诊和社区服务站的建设。同时再通过行政政策的有效干预等相关途径,提高社区服务站医务工作者的水平,这样就能够吸引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院就医,也就可以缓解参保人员就医贵的情况,还能够将病人进行合理分流,一举多得。

2.2完善费用的结算办法,控制费用的支出

对于医疗保险管理而言,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是重要的管理手段。合理有效的结算办法能够将医疗机构的工作积极性调动起来,这样才能够让医保基金发挥出其最大的效益。《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第四条原则规定,要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对当前的费用结算办法进行完善,以此来控制费用的支出情况。比如,医院可以规定,按照病种付费,或者按照住院的人次定额付费,也可以重复住院减免付费。总之,总结出合理的办法来对待医、保、患者三者之间的关系,才是最重要的。

2.3对社保诚信体系的建立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第七条原则规定:要加强组织领导工作。笔者认为建立起社保诚信体系需要各个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是加强组织领导工作的具体表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互助共济的人道主义,更是我国传递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扇窗口,对于社会保险诚信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决不能允许欺诈行为的践踏。诚信体系的建立可以有效预防欺诈行为的发生,对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3.结语

本研究主要针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中的问题和对策方面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并且,笔者在文中也适当地提及了一些自己的主观看法。笔者认为在定点医疗机构当中,监管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体制,不断完善监管条理对于整个定点医疗机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这些则还需要更多的工作人员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邢丽君.浅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监管[J].新疆农垦经济,2011,12(08):3214-3615.

篇(5)

1 医疗保险医疗行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督组织不健全

医疗保险面对的问题较为复杂,尚未形成一套健全的监管体制,监督组织不健全。大多数监督人员均由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医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和各参保单位的医保经办员兼任,这些人员分散在各单位,没有集中的办公地点,缺乏相应的管理经费,没有行之有效的可操作规程,而且因为是兼职工作,他们的精力仍主要放在自己的本部门业务中,在监管过程中,缺乏有机的统一和快速的反应,使监督效果受到影响。

1.2 监管信息采集缺乏科学性

在我们日常的监督过程中,信息的收集主要依赖医保经办机构统计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定期提供的结算资料和不定期的资料,缺乏来自医务人员诊疗和参保人员就医时的第一手资料,对诊疗的实质内容掌握不够,尤其对特殊人群中内在的隐含的违规情况无法深入了解,只能通过大量的人员参与调查,大量核查病历、处方才能有所发现,缺乏一套科学的符合逻辑的监督指标体系,不能适应参保人群面广量大的社会化监督管理需要,监督资料的客观性、监督工作主动性受到限制。

1.3 监管办法缺乏针对性

正常的监督措施主要是在日常工作中兼管,或不定期从各部门抽调人员在医疗机构门诊部、住院部巡视,监督过程缺乏针对性,对违规情况主要靠举报核查进行监督,往往选择大量地抽查处方和病历,或三番五次寻找当事人核实,对举报不实的情况无从排除,不能做到有的放矢,甚至有时调查工作被举报者误导,白废时间和劳力,起不到效果。

1.4 监管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正如前面所述,监管人员大多是从单位抽调的专业人员,由于既往工作的局限,对整个医院工作的运行、医保政策的系统内容和实施措施等缺乏全面的了解,在监管过程中往往被一些表面现象迷惑,抓不住问题的实质,有的缺乏系统分析和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由于自身素质方面的因素,造成监管工作水平不高,效率较低。

2 对策思考

医疗保险医疗行为监管工作面广、量大,涉及到的因素可变性很大,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应该抓住工作的重点,抓好关键问题的落实,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达到预期的目的。

2.1 医疗保险监管立法

医疗保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加快医疗保险监管立法的进程,让监管在法制的前提下进行,才能从源头上有法可依,包括法规监管组织和监管体系的建立等,这是加强监管力度和提高监管效率的根本保证。依法行政,用法律手段纠违治乱,规范医疗行为。

2.2 建立健全机构、组织和制度

鉴于医疗保险的特殊性,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组织和机构,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医疗保险医疗行为监管队伍,认真组织培训,使这支队伍既有一定的数量又有较好的素质。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使监管工作有章可循,目标明确,从而扭转监督不力、水平不高、效率较低的局面。

2.3 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管信息管理系统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监控系统,这个平台应面向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医疗单位、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利用系统实现多层次、全方位、连续性、针对性、实时性的跟踪监督,达到资源共享、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监控系统指标体系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3.1 参保人员综合信息和健康档案信息

包括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既往疾病史;配偶健康状态、父母健康状态等。

2.3.2 参保人员就诊、就医信息

(1)门诊就诊信息,包括就诊时间、诊断、药品名称、药品规格、单价、药品费用、检查治疗项目及费用等。(2)住院诊疗信息,包括病人住院科室、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天数、诊断、住院费用、经治医师等;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师、医技人员档案信息,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定点专科、医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称等。

2.4 建立完善规范的监督操作程序

(1)信息采集。包括定时的电脑监控系统搜寻、现场巡回检查和资料收集。(2)确定重点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利用ICD-10疾病码系统设立预警系统。医疗单位首先对异常情况作出说明,根据说明的理由可信度筛选出重点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3)受理调查取证。包括由医保行政部门专业人员和司法部门介入,对违规情况人员所在单位、就诊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居委会、街道等部门的调查。(4)抽样稽核退报费用。由专业技术人员对住院门诊费用发生信息进行抽样核查,对不合理费用,按住院门诊实际比例扣除。(5)调查终结报告。对整个核查内容作出全面的书面总结,提出处理意见。(6)核定处理意见,作出经济处罚。对责任人作出医保行政处分,必要时由司法部门实施法律制裁。

2.5 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篇(6)

一、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

    据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近1.57亿,而全部城镇人口为5.77亿;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覆盖全部农村人口8亿中的4.1亿。可见,当前在基本医疗保障的覆盖率上,农村已超过城镇。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合作医疗完全按照地域标准展开,在试点地区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农村居民;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在地域的基础上加人了职域的因素,即只为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忽视了大量城镇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造成了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巨大空白。城镇非就业人员包括职工老年遗属、高龄无保障老人、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大学生、城镇重残人员及低保人员等;在城乡人口流动的前提下,还应当包括未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家属。这部分人没有自主收人,但本身却处于弱势地位,健康风险较高,一旦发生重大疾病,将会给其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从而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目的落空。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已经成为我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成为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完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快速发展,城镇非就业人员这个“医保真空”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特别是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城市,医疗费用高昂,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严重,很多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已落后于农村居民。在这种情况下,由中央财政给予支持、自上而下地建立城镇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已是势在必行。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着眼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这就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政策契机。

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国家选择了若干城市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首批试点工作已于2007年3月开始启动,同时成立的“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针对的人群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该制度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其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考虑地方差异性,发挥地方主动性,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根据《指导意见》所确立的原则,各试点城市均出台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适合地方实际情况的缴费标准、保险待遇及管理机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与逐步推广标志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正在向“全民医保”的目标迈进,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多元体系。这种多元体系要求各种制度能够和谐共存、有效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提高国民医疗保障水平。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这些医疗保障制度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共同的保障对象,如流动人口的主力军—农民工群体。当同一个主体有可能成为多种保障体系的保障对象时,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使各种保障体系不致发生矛盾,从而实现平衡过渡与衔接,这不仅会影响到该主体社会保障权益的充分实现,更对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的对接及未来的一体化整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突破身份限制:实现:“全民医保”的基础条件

    多元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对接机制,首先要涉及到社会保障领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即“合并原则”。“合并原则”是产生于欧盟社会保障立法的一项社会保障的受益原则,即受益主体只能从一个国家获得保障。我国当前的多元社会保障与欧盟内部各国社会保障共存的情况非常近似,并且大多数的保障都有来自国家或社会(用人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的筹资,这决定了“合并原则”应该是多元保障制度对接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合并原则”之下,任何一个主体原则上只能参加某一种医疗保障并从中受益,而不能同时参加多种保障。当然这一原则的适用也可以有例外,这点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践中已有所表现,如上海市就允许一个主体同时参加小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原则”要求各种保障必须分工配合,并明确规定一个主体可以在各种不同保障之间进行自由选择。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共同为农民工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而在非就业人员医疗保障的领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可能存在如下过渡与衔接:

    第一,两种制度在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领域的对接。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逐步推广的前提下,过去几年中各地自发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就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方式应该有所改变。双轨模式下独立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实际上与当前试点推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功能及目的上完全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缺乏中央财政投人,只是地方性政策措施,不能形成全国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因此应并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不再独立发展。而对于小城镇非就业居民直接纳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并轨模式来讲,当前的情况则相对要复杂一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有国家的财政投入,基于社会保障的“合并原则”,一个主体不能同时从这两种保障模式中受益,因此这两种制度不能同时为一个主体提供保障。但在这里值得探讨的是,当一个主体面对多种医疗保障而只能参加其中之一时,他是被动地由相关法律、政策按照一定的标准(在我国目前主要是户籍地的标准)固定在某一种保障之内,还是可以在两种保障之间进行选择。由于我国目前各种医疗保障均未达到全民统筹,而是地方统筹、分散建立,同一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可能各有其优势与弊端;同时在城镇化进程中,小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界限也将日益模糊,很难进行明确的划分。基于这些原因,我们认为,应该赋予城镇非就业居民在就近参加合作医疗与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以实现其社会保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两种制度在“农民工非就业人员,医疗保障领域的对接。近几年来,城乡人口流动中出现了以家庭为单位流动的新趋势,这使得农民工这个群体更加复杂化。因此,对农民工群体应进行扩大理解,即不仅包括就业人员,同时也包括与就业农民工一同进城生活的非就业人员,如妇女、老人和儿童。在这种形势下,针对城镇非就业人员设置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应将后一种人员包括在内,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农村流动人口中,主力军是青壮年劳动力,这部分人员在城市的医疗保障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分工承担。

篇(7)

省委、省政府十分关心保健对象的健康。为体现党和政府对保健对象的关心和爱护,保证保健对象医疗照顾政策的连续性,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干部保健规定,现就我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健对象享受有关医疗照顾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健对象在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做好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既是体现组织关爱的需要,也是保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各设区市应从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高度重视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对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健对象既要体现医保政策,又要兼顾到保健对象的特殊性,保证保健对象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各设区市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健对象实行医疗照顾和补助,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综合考虑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医疗保险的管理能力,要制定切实可行、便于管理、易于操作的管理办法。医疗照顾标准和医疗补助标准还应动态调整,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提高。

篇(8)

风险分析:一个家庭的支柱人物,往往承受工作、事业、家庭、生活等多重压力,承担养老育幼的责任,提供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家庭支柱一旦身体状况突变,或者发生意外,整个家庭就会方寸大乱,陷入经济危机。因此,及时考虑购买几份适合自己年龄、身体特点的健康险是一家之主的当务之急。

投保建议:一家之主是国家公务员或者在企业单位上班,并且已经参加了社会医疗基本保险,就应该考虑将商业医疗保险作为一种补充手段,以分担需要自己负担的那部分医疗费用或因病所造成的收入损失。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应该选择给予定额补偿的重大疾病保险、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参加了社会保险之后,住院发生的大部分医疗费用,可以通过社保机构报销。而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定额给付的,与社会保险互不相干,赔付时也不需要被保险人出示任何费用单据,这样保险理赔时就不会受社会医疗保险的影响,商业保险公司该赔多少就赔多少。报销型住院医疗保险就不必要了,购买的话,保险公司也只会在社保机构未报销的差额部分进行赔付,这样会造成消费者保险费用的浪费。

如果是自己开公司、当老板的私营业主,没有社会医疗保险,就应该购买足够的商业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报销型住院医疗保险和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等。

保障功能评估:上述推荐的险种对家庭支柱是十分必要的,应该及时购买。一旦有了上述保险,发生意外时,不仅大笔的医疗费用有了着落,也可以减轻经济上对整个家庭的打击。如果想提高住院期间的补贴额度,也可以多买几份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将补贴额度调整到自己希望接受的范围,从而获得更全面、更多的保险。

准妈妈

风险分析:怀孕是每一位女性人生中最重要的、最特殊的经历。怀孕妇女行动不便,出现意外伤害的可能性比平时明显增大。孕妇身体比较脆弱,容易生病,分娩时的风险也不能完全排除。因此,新生命的孕育虽然意味着幸福与满足,但也往往意味着辛苦甚至危险的到来。一旦分娩不顺,小则手术开刀,大则住院治疗,甚至还会危及母婴生命安全。早作准备、提前安排,在怀孕之前及时选购几款适合于准妈妈的健康保险,就可以降低因怀孕、分娩产生的母婴健康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投保建议:如果比较重视分娩住院期间的病房和护理条件,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准妈妈可以购买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这样就能够获得津贴给付。如果身体状况不是很好,报销型住院医疗保险也应纳入考虑之列,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就可以得到补偿。准妈妈还可以在准备生育的前期阶段就着手购买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并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保障功能评估:持有上述保单以后,标志着孕期妇女已经进入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圈。特别是投保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附加生育健康保险后,主险是针对女性疾病设计的保险品种,附加险不仅可为准妈妈孕期疾病提供保障,还可为新生儿的重大疾病和特定手术提供保障。

退休一族

风险分析:这类人群经过几十年的劳累奔波,进入了老年时代,面临的是退休后经济收入减少,身体状况走下坡路的境况。尽管有的退休人员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其保险范围有限,许多药物和检查费用不能报销,一场大病或一次意外住院,自己补贴少则上千,多则上万。

篇(9)

我县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有248个(其中:县直机关50个,事业单位116个,企业82个),应参保人数共15077人(其中在职人员10496人,离退休4581人)。截至20__年6月31日止,实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198个,参保人数14241人,其中:县直机关事业单位136个,参保人数6974人,省属企事企单位33个,参保人数5670人,县属企业单位有29个,参保人数1597人。20__年1—6月共征缴医疗保险费773万,历年节余2300多万元,支出552万元,其中:划转个人帐户286万元,统筹帐户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266万元。我县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的新做法(即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直接交付医院,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帐户支付部分,由社会保障局支付给医院),不仅减轻了个人医疗费用的支付压力,而且改变了过去那种小病大治和报销医疗费排队审批的现象。

二、存在问题

(一)我县基本医疗保险接管的省属企业比较多,且多属老企业,退休人员比在职人员多,如农垦石碌水泥厂在职人员164人,退休人员312人,水泥厂和钢铁厂的情况也是如此。这些企业缴费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资源较多,加重了我县的基本医疗保险负担。

(二)每年全县参保人员有30%的病源转到县外定点的省医疗机构就医,从基本统筹帐户支付的住院费占全县医疗保险资源的55%,而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虽然占70%,但支付住院费却只占基本医疗保险资源的45%,比例严重失调。如20__年我县统筹资金536万元,其中,支付省人民医院约200万元、医院约100万元,占全县基本医疗统筹资金60%。

(三)设立的定点购药点过密不合理,且没有配备药剂师。我县在县城设立的定点购药点共有10家,按人口比例,设点过密。按规定,每个定点药店至少要配备1名药剂师,以保证参保人员用药安全,但这10家定点药店均没有有职资的药剂师。

(四)定点药店有违反个人帐户资金限定使用药品范围费用开支的行为。有的定点药店购进各种生活用品和食品等非药品,出售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ic卡的持有者,并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支付所需费用。

(五)每个季度参保人员都必须到银行进行个人帐户资金升级,如不进行升级就不能使用个人帐户资金。这种做法给参保人员带来许多不便。不少参保人员质问:为什么银行不按月把个人医疗费打进个人帐户?

(六)退休异地安置人员,无法使用个人帐户的资金,因为个人帐户只限定在本县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才能使用。

三、几点建议

(一)县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派专业人员到县社保局负责专项保险工作,以保证有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资源得到有效的使用。并给社保部门拔出一定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监督、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住院的医疗是否有采取大处方、过份治疗等行为,或是否存在假冒住院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现象。

(二)为了充分利用好本县的基本医疗保险资源,建议由卫生局牵头,从人民医院和中医院抽调医疗专家组成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专家小组,对参保人员需要到县外住院治疗的病情进行会诊,做出是否需要转院的决定,减轻患者的负担,尽量减少医疗保险资源比例严重失调现象。

(三)县社保局要严格履行与定点药店签定的《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书》,对违反协议没有按要求配备药剂师或引导用个人帐户ic卡支付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行为的,要进行处罚。对屡教不改者,要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

篇(10)

【正文】

医疗保障局关于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我局共收到人大代表建议5件,其中主办2件,协办3件,内容涉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季节性疾病防治等方面。

二、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增强建议办理责任感

人大代表的建议是为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送来的“金点子”,也是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监督、鞭策和关心。收到承办建议后,我局立即把办理工作排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办好建议作为转变政风行风、提升干部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部署人大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增强使命意识,层层传导压力,以对代表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用情用心用力办理好每一件建议,推动解决一批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二)强化措施,严格落实建议办理要求

制定建议办理制度和工作台账,明确办理流程和任务分工,将分办、催办、审查、答复、总结、归档程序等制度化,明确建议办理时间表、责任科室、牵头领导、责任人、办理完成时限等要素,并由专人跟踪办理进度。严格履行建议办理程序,科学分类办理建议,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对收到的人大建议及时梳理,明确责任部门,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后,交由相关科室拟定办理方案,提出初步答复意见。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后,形成正式答复意见。确保正式答复意见格式规范、内容真实、表达准确,与人大代表沟通后,录入人大建议办理平台。

(三)强化督办,提高建议办理质量

及时加强和市人大、市政府督查室,主办、协办单位的沟通联系,沟通办理进度。通过电话沟通、见面拜访等多种形式与人大代表进行联系,充分听取代表提出建议的出发点和诉求,研究、吸纳代表的真知灼见,对新老问题找准症结,寻“良方”、出“实招”,跟踪落实,及时解决,不断完善和医疗保障领域相关的各项工作。对建议办理进行全程督办,及时督促承办科室、责任人认真办理,严格按照办理步骤和时限,拟出针对性强、质量高的答复意见。增强办理工作的主动性,加强协作办件。

三、建议办理情况

我局收到的5件人大建议,现已全部拟出答复意见。

1.关于城镇居民缴纳医保实现手机缴费(编号:019,代表:刘一嘉)

2017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总体安排,我市将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2019年3月29日,按照国家、自治区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相关政策要求,市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联合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征管职责划转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呼税发〔2019〕59号)文件,明确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征缴职责,从2019年4月1日起各旗县区税务机关承担参保人员的征缴工作。

2.关于规范管理在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定点治疗的全公费伤残人员的建议(编号:028,代表:嘎勒登玛)

经了解,我市全公费伤残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人民警察)的医疗待遇多年来一直由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负责,市财政负责拨款。今后需我局保障其医疗待遇,我局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予以积极配合。

3.[重点建议]关于适当设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报销的建议(编号:036,代表:樊三桃)

2017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总体安排,我市将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呼医保发〔2019〕35号),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出台后,扩大了甲类慢性病病种范围,取消乙类慢性病的申报审批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年度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2000元(60岁以下参保人员)和2400元(60岁及以上老年参保人员)。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分别提高到65%和60%。实现居民参保患者门诊就医直接结算,在自治区范围内尚属首家。

4.关于季节性鼻炎的防治建议(编号:059,代表:乌琼)

我市已经出台《呼和浩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呼政发〔2013〕181号),《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呼医保发〔2019〕35号),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费用实行即时结算。门诊医疗费结算管理办法实施后,乙类慢性病门诊不再申报办理。凡符合规定的过敏性鼻炎用药均可以在门诊即时结算。

5.关于适当延长医疗保险住院天数的建议(编号:073,代表:赵银丽)

为防止过度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平均住院费用评价,采取总额控制形式管理。医疗保障局部门未对参保患者的费用和住院天数进行限制。患者的住院时间由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及医院管理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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