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认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08 17:08:1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环境污染的认识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环境污染的认识

篇(1)

随着现代物质文明的发展及工作环境的优化,人们有70%以上的时间留在家中、办公室或处身其它室内环境。良好的室内空气质量是保障身体健康最重要的因素,不合格的室内空气可导致身体不适,健康欠佳 (例如头痛、眼睛痕痒、呼吸困难、皮肤过敏、疲劳或呕吐等),而在工作中,更会引致高缺勤率及低生产效率。近年来家装业发展迅速,不规范的家装带来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而目前建材市场的混乱,造成非环保、低劣质的家装材料进入家居,有害气体的污染十分突出。影响室内空气环境的有害物质很多,最常见的就是甲醛,氨,苯、TVOC和氡等。本文就以上几种污染物的来源、危害、检测以及防治措施作简单的论述。

1.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的来源

1.1甲醛

用作室内装饰装修的胶合板、细木工板、中密度纤维板和刨花板、木芯板等人造材料,在生产制作中,需要甲醛作粘合剂,粘合剂以甲醛为主要成分的脲醛树脂,另外甲醛还具防虫防腐功能而被广泛运用,各种板材残留的甲醛会逐渐向环境释放。其次地板家具的油漆、壁纸、涂料的稀释剂等,一旦用于装修暴露在室内就会释放甲醛。

1.2氨

主要来自建筑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剂,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冬季施工过程中,在混凝土墙体中加入混凝土防冻剂;另一种是为了提高混凝土的凝固速度,使用高碱混凝土膨胀剂和早强剂。这些含有大量氨类物质的外加剂在墙体中随着温湿度等环境因素的变化而还原成氨气从墙体中缓慢释放出来,造成室内空气中氨的浓度不断增高。另外氨还来自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如家具涂装时作为添加剂和增白剂均使用氨水,氨水为建筑材料市场常用商品之一。

1.3苯

苯在室内装饰、装修所用的各种建材中大量普遍存在,装修使用的胶漆、涂料等,都是室内有机挥发组分包括苯污染的源头。室内装修以涂料用量比例较大。涂料主要成分多为树脂类有机高分子化合物,施工使用时需用稀释剂调合。主要有辛那水、松香水及脂、酮、醚、醇类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等芳香烃类等按一定比例与涂料配制使用,居室涂料后,挥发性强的稀释剂大气弥散空气中,是引起人中毒的主要祸首。

1.4TVOC

TVOC又称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它含苯、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乙苯、乙酸丁酯、十一烷等。室内的TVOC主要是由建筑材料、室内装饰材料及生活和办公用品等散发出来的。如建筑材料中的人造板、泡沫隔热材料、塑料板材;室内装饰材料中的油漆、涂料、粘合剂、壁纸、地毯;生活中用的化妆品、洗涤剂等;办公用品主要是指油墨、复印机、打字机等。 此外,家用燃料及吸烟、人体排泄物及室外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光化学污染也是影响室内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含有量的主要因素。

1.5氡

氡是由镭衰变产生的自然界唯一分布极广的天然放射性无色无味的惰性气体。室内氡的污染来源于:房基土壤中析出的氡;建筑材料中析出的氡;户外空气中进入室内的氡;供水及用于暖通和厨房设备燃煤与天然气中释放的氡。

2.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的危害

2.1甲醛

甲醛的主要危害表现为对皮肤粘膜的刺激作用,甲醛是原浆毒物质,能与蛋白质结合、高浓度吸入时出现呼吸道严重的刺激和水肿、眼刺激、头痛。皮肤直接接触甲醛可引起过敏性皮炎、色斑、坏死,吸入高浓度甲醛时可诱发支气管哮喘。高浓度甲醛还是一种基因毒性物质。实验动物在实验室高浓度吸入的情况下,可引起鼻咽肿瘤、白血病等。长期接触低剂量甲醛,可以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女性月经紊乱、妊娠综合症,引起新生儿体质降低,染色体异常,引起少年儿童智力下降等。

2.2氨

氨对接触组织有腐蚀刺激作用,可吸收组织水分,使组织蛋白变性,并使组织脂肪皂化破坏组织膜结构。溶解性极强,浓度过高时除腐蚀刺激作用外,还可通过三叉神经末梢反射引起心脏停博呼吸停止,氨通过肺部吸收,少部分可被CO2中和,剩下部分被血液吸收或随汗、尿呼吸排出。短期内吸入大量的氨气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胸闷、呼吸困难,并伴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乏力等,严重者发生水肿,呼吸窘迫综合症,当氨浓度为13mg/m3时,被接触人尿和血液中尿素和氨明显增高。

2.3苯

苯为无色具有特殊芳香味的液体,是室内挥发性有机物的一种。人在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苯时,会出现中枢神经系统麻醉作用,轻者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胸闷、乏力等现象,重者还会导致昏迷、甚至因呼吸、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如果长期接触一定浓度的苯,会引起慢性中毒,出现头痛、失眠、精神萎靡不振、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症状。

2.4TVOC

TVOC能引起机体免疫水平失调,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出现头晕、头痛、嗜睡、无力、胸闷等自觉症状;TVOC还可使眼睛不适,感到赤热、干燥、沙眼、流泪,喉部不适,感到咽喉干燥,呼吸毛病,气喘、支气管哮喘等,同时还可能影响消化系统,出现食欲不振、恶心等,严重时可损伤肝脏和造血系统。

2.5氡

接触高浓度的氡,人会出现血红细胞的变化,氡对脂肪的亲和力很高,若与神经系统结合损害更大。氡的危害具有潜伏期。氡被人体吸收后,其衰变的阿尔发粒子在人的呼吸系统造成辐射拐伤,诱发肺癌。氡是除吸烟外引起肺癌的第二杀手。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19种主要的环境致癌物质之一。

3.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的检测

3.1甲醛和氨

甲醛和氨一般都是用分光光度法来进行检测的,具体的实验步骤如下。

(1)在现场用一个内装5ml (氨为10mL)吸收液的大型气泡吸收管,以0.5L/min的流量抽取10L(氨为5L)空气,及时记录采样点的温度及大气压力。采样后样品在室温下保存,于24h内分析。

(2)将所采回来的样品放在分光光度计上进行检测,测得相应的吸光度值,进而得出空气中甲醛和氨的含量。

3.2苯和TVOC

苯和TVOC主要是采用气相色谱法进行检测,具体的实验步骤如下。

(1)在现场打开Tenax-TA管,与空气采样器入气口垂直连接,以0.5L/min的速度抽取10L空气,精确计时。采样后,应将吸附管的两端套上塑料帽,并记录采 样时的温度和大气压力,Tenax-TA管在采样前已老化。

(2)将采回来的样品放在气相色谱仪上进行气相色谱分析,得出相应的谱图,根据谱图分析苯和TVOC的含量。

3.3氡

氡一般用连续测氡仪直接测出其在空气中的含量。

4.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健康的生活,源于清新的空气,室内空气对身体的健康影响颇大,要想改善室内空气品质必须从源头开始控制,第一,尽量选择环保建材;第二,装修不要太复杂,特别是儿童房尽量减少墙纸的使用和家具的摆放;第三,可以与装修同步进行装修污染治理,即对装修使用的石膏板、木工板或其他板材未上油漆前进行药剂治理,对于强化木地板,未安装前药剂治理一次,装修整体完工后再全面治理一次,这样就可以减少源头上的污染。

同时也可以用以下几个简单有效、实用经济的方法来提高室内空气的质量。

4.1植物消除法

吊兰、芦荟、虎尾兰能适量吸收室内甲醛等污染物质,改善室内空气污染状态;茉莉、丁香、金银花、牵牛花等花卉分泌出来的杀菌素能够杀死空气中的某些细菌,抑制结核、痢疾病原体和伤寒病菌的生长,使室内空气清洁卫生。但植物本身吸附作用较为微软,一般作为辅助方式。

4.2活性炭吸附法

篇(2)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适用范围

      一、环境污染范围界定

      由于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其损害补偿功能,即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回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均以损害为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2]在环境污染责任中,由于环境污染是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因此界定环境污染的范围对认定环境污染责任至关重要。

      从人与环境的关系看,环境损害可以分为“生活环境的损害”与“生态环境的损害”。“生活环境的损害”是以环境为媒介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或纯经济损失等;“生态环境的损害”是指对土壤、水、空气、气候和景观以及生存于其中的动植物和它们相互作用的损害,是对生态系统及其组成部分和凝载在生态环境上的社会公共利益(生态利益)人为的显著损伤。[3]“生活环境的损害”属于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的范围在学术界没有争议,但“生态环境的损害”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的范围在学术界存在较大的分歧。有学者认为,生态损害不宜由侵权责任法调整,而应由环境保护法本身来解决。[4]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侵权责任法(草案)》第1、2次审议稿均将生态损害排斥在外。虽然《侵权责任法(草案)》第3次征求意见稿第65条将生态损害纳入其中,即“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但在《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时,关于生态损害的规定又被删除,从而使环境污染的范围是否包含“生态环境的损害”仍然没有能够在立法上加以解决。

      对环境污染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例如,从作为规制环境污染基本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对环境的界定不限于生活环境,而是包括生态环境。因此,将《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理解为包括生态环境才不至于与《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同时也与逐步扩大保护客体的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相吻合。[5]此外,环境保护法的规范并不足以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并且《环境保护法》也不能取代《侵权责任法》在规制环境污染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将生态损害纳入《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的“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的范围是必要且合理的,[6]再说这一观念已经为我国立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所认识并接受。[7]

      二、环境污染责任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8章的标题是“环境污染责任”。在对该标题的理解中,有学者提出存在3种理解可能:(1)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造成了权利人的利益损害;(2)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而这种损害包括对权利人的利益损害,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中的权利人损害承担责任;(3)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环境污染损害和权利人的利益损害,而所谓的侵权责任并不特指对权利人的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害而承担的责任,而是一般意义上的责任,相当于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8]根据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立法标题技术,在确立立法意图时,标题对其后面的条款起说明作用。[9]而在我国,将标题理解为是对后面条款意旨的归纳也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法律中的标题虽然对于相关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解释作用,但毕竟只是理解法律条文的辅助资料,只有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疑义时才有必要结合标题来进行解释。因此,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理解完全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来进行。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是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加以规定的,其含义较为含糊,只能看成是对《侵权责任法》第8章标题的说明,并没有解决上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理解的分歧。由于在法律中没有一个法律条文能够独立存在,往往只有当法律条文处于与它有关的所有条文的整体之中才彰显其真正的含义,有时将该条文与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加以比较,含义也就明确了,[10]因此,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侵权责任法》第8章的4个条文,而应当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其他相关条文来理解。

      从《侵权责任法》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看,充分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是该法最主要的目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列举。由于权利是人的权利,换言之,权利总是依附于特定的主体,因此《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责任法》这3个条文的规定看,无论是一般侵权责任还是特殊侵权责任,均以侵权人侵害特定主体的民事权益为条件。[11]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3条的规定可知,对《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不应作如下理解:(1)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污染了环境即应当承担责任;(2)除行为人的行为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责任外,行为人的行为污染了环境没有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上述理解均不妥当,也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

篇(3)

中图分类号:[TU984.11+5] 文献标识码:A

在现代社会,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责任社会化虽然在解决环境污染损害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并非解决环境污染损害的唯一途径。因此,在强化环境保护法的预防功能的同时,还应注重不可或缺的侵权法的二次规范作用。《侵权责任法》第8章对“环境污染侵权”作出了专门规范,其中第65条是关于环境污染责任适用范围的规定,即“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环境污染范围界定方式

由于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其损害补偿功能,即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回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均以损害为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在环境污染责任中,由于环境污染是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因此界定环境污染的范围对认定环境污染责任至关重要。

从人与环境的关系看,环境损害可以分为“生活环境的损害”与“生态环境的损害”。前者是以环境为媒介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或纯经济损失等;后者是指对土壤、水、空气、气候和景观以及生存于其中的动植物和它们相互作用的损害,是对生态系统及其组成部分和凝载在生态环境上的社会公共利益人为的显著损伤。“生活环境的损害”属于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的范围在学术界没有争议,但“生态环境的损害”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的范围在学术界存在较大的分歧。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但在《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时,关于生态损害的规定又被删除,从而使环境污染的范围是否包含“生态环境的损害”仍然没有能够在立法上加以解决。

对环境污染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将《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理解为包括生态环境才不至于与《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同时也与逐步扩大保护客体的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相吻合。此外,环境保护法的规范并不足以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并且《环境保护法》也不能取代《侵权责任法》在规制环境污染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将生态损害纳入《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的“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的范围是必要且合理的,再说这一观念已经为我国立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所认识并接受。

2对环境污染责任的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8章的标题是“环境污染责任”。在对该标题的理解中,有学者提出存在3种理解可能:(1)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造成了权利人的利益损害;(2)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而这种损害包括对权利人的利益损害,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中的权利人损害承担责任;(3)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环境污染损害和权利人的利益损害,而所谓的侵权责任并不特指对权利人的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害而承担的责任,而是一般意义上的责任,相当于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在我国,将标题理解为是对后面条款意旨的归纳也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法律中的标题虽然对于相关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解释作用,但毕竟只是理解法律条文的辅助资料,只有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疑义时才有必要结合标题来进行解释。因此,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理解完全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来进行。

从《侵权责任法》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看,充分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是该法最主要的目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列举。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的污染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造成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的污染,那么就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8章规制的范围,而应当由环境保护法加以规制。对“环境污染责任”作如此界定,既可以发挥运用侵权责任手段保护环境和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又能够避免侵权责任制度功能的不适当扩大,进而避免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在适用中产生抵触。

3环境污染责任与不可量物侵害的关系

在发生不可量物侵害时,法律究竟应该提供何种救济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此,当前主要存在“侵权请求权说”、“侵害相邻关系说”和“物权请求权说”三种学说。由于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是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内容的必要扩张或限制,因此,不可量物侵害不能产生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受害人也不能以相邻关系受到侵害为由寻求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在不可量物侵害纠纷中,受害人事实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选择侵权责任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各国在处理不可量物侵害纠纷方面存在差异,但无论是侵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均可作为解决不可量物侵害的途径。其实,在不可量物侵害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侵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因此应当根据侵害发生的具体情形,承认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竞合。其中,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造成一定的妨害或损害后果且这种不可量物的妨害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那么应当根据《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处理。如果不可量物的妨害超过正常人的容忍限度,造成受害人的损害,那么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中选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救济方式。此外,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5条关于责任方式的规定可以看出,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除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外,还可以通过行使侵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纠纷的处理同样适用。

结束语:环境受污染以后很难再恢复,环境污染行为严重影响人类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会给公众带来巨大的危害,而这种危害性可以持续几年甚至于几十年。借鉴英美法系的规定,在环境犯罪中实行严格责任不仅可以起到威慑作用,而且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惩罚妨害公共利益的犯罪。鉴于环境犯罪的复杂性以及惩治环境犯罪的特殊性,我国应该在危害环境罪的刑事立法中引入严格责任这一形式。严格责任原则有助于增强排污者的责任感,也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以“预防为主”的重要原则。

参考资料:

篇(4)

对污染环境的违法企业、企业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结合《刑法》的相关法条,《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实行“双罚制”,有利于防止企业负责人从单位实施的环境污染犯罪中获利,增强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

《解释》对有毒物质的认定也做了详细的规定。《解释》第十条规定,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等都应当被认定为有毒物质。

环境污染行为不仅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且还会直接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环境污染案件的侵害人,除了检察机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外,环境污染的受害人还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篇(5)

2013年2月21日,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近年来,人们的环保意识正逐步加强,环保问题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民生问题。同时,十中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然而,大规模的环境污染的事件却时有发生,如2010年轰动一时的紫金矿业污染事件赔偿案,2011年中海油渤海湾漏油事故等等。这些污染事件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给民众的人身健康带来了危害,而且巨额赔偿也给相关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及现状概述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当前,我国正处于典型的发展中国家集中全力发展经济的进程中,也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大规模、频繁的环境污染问题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将保险工具与环保治理相结合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机制,也有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减少政府处理环境污染的棘手问题,更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赔偿,可谓一举多得。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施的,由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合作承保,在大连、沈阳、长春、吉林等几个北方城市进行试点。但经过十几年时间的检验,此次试点并未达到理想效果:企业投保率低、保险赔付率低、承保机构缺乏经验等问题凸显。2008年,由于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露,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中国平安产险承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时对村民进行了1.1万元的理赔。2011年,保监会确定了“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立法强制”的原则来指导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中国保监会的数据显示,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5年来,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

二、解读新《指导意见》的内容创新与不足

今年2月环保部门联合保监会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一步推动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与第一次(2007年)的指导意见相比,时隔五年多后,新的指导意见在内容方面呈现多处创新,也存在一些不足。创新点主要包括:

1、新的《指导意见》中,强制投保成为一大亮点。强制投保的企业涉及两种类型,一是涉重金属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此外,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则是被鼓励投保。而在2007年的《指导意见》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开展仍是以指导性为主,并无强制措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为继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后,我国推广实施的第二个全国性强制险种,由此不难看出我国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决心。至此,我国以自愿保险为主,以强制保险为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即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

2、新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哪些企业需要强制投保,而哪些企业采取鼓励式的自愿投保。其中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等高环境危害行业)和按地方有关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需强制投保;同时,国家鼓励石化行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等化工企业投保。而2007年的《指导意见》只是广泛的提出了指导意见,并未明确具体有哪些行业需要投保,与其相比,新《指导意见》在投保对象方面更加具体明确,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实施增强了可操作性。

三、保险公司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新《指导意见》的,对保险公司、企业、政府和民众来说都具有积极的正面意义。本文仅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该意见对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带来了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其中带来的机遇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可以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逆选择风险,从而能够降低保险公司的精算费率,反过来吸引更多的企业投保,这是一个良性循环。同时强制参保有利于“大数法则”的实施。由于强制参保企业数量巨大,有效的增加了经验数据的规模,从而有利于大数法则的实施,以稳定赔付率,有助于保险公司定价和承保盈利的稳定。再者,虽然保险的目的是补偿,但是最好的方法是控制风险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更能够体现出“防灾防损”社会意义。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会到污染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向企业提出相关的整改措施,并在保险存续期间不断完善防范措施,这在一定程度能够促进企业自身风险的管控,从而产生更大的社会意义。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能及时的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理赔,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这有助于树立保险行业口碑,提高保险的行业地位,体现保险行业的社会公益性。

篇(6)

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因素。我们有必要全面考察剖析国外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形成的根基、发展的

脉络、变化的轨迹,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重点对以下几个问题展开研究:

(1)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个别化与社会化有机结合的法理基础。

传统侵权行为理论偏重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个别的损害填补关系的调整,而现代侵权行为理论和制度的

一般发展趋势是侵权损害填补责任的社会化。有学者认为,传统的自己责任、个人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转移

转化为现代的社会责任原则下的损失分配、损失分散,在损害填补功能得以强化的同时,侵权行为法的制

裁、处罚和教育等传统功能均大大弱化。现代侵权行为所关心的基本问题,不是加害人之行为在道德上应

否非难,其所重视的是,加害人是否具有较佳之能力来分散损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正是因应了

侵权责任个别化与社会化相统一的趋势。

(2)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与重金属污染责任之间的互动关系。

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的存在为基础,重金属污染责任制度本身的任何变化

,均会引发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变化。同时,重金属环境责任保险对环境责任制度的扩张有促进作

用。由于加害人投有重金属环境责任保险,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会充分考虑这一因素,认定加害人的损害

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明确的是,重金属环境责任保险的赔付不能够取代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特别是,

已经有环境法学者提出,在重金属污染侵权损害发生的场合,应当实行惩罚性赔偿。这样,重金属环境责

任保险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限额以外,加害人仍然需要担负赔偿责任。

(3)重金属环境责任保险的两个原则应当重点研究。

一个是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的原则。保险公司根据对污染危险条件、状态的评估,会采

取承保、拒保、调整保费等不同方法,从而可以强化被保险人遵守环境与安全法律法规,增强控制污染危

害的意识。同时,保险公司会与环保机构密切合作,及时发现被保险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并要求其整改

,以预防重金属污染损害的发生。另一个是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是否适用近因原则。通常而言的环境污染

是指环境因物质和能量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环境功能

及资源的有效利用或危害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的现象。由此可见,所谓的环境侵害实质上是以空气、水、

土壤、生物等环境要素为介质而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4)理清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

从美国的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过程看,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之所以从公众责任保险中分离出来,其核

心问题就是保险人承保投保人赔偿责任风险的范围。我国保险公司的有限实践表明,这一险种能否顺利设

立、发展完善、推广销售,关键在于恰当地界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

一方面要借助于保险的技术手段的运用,另一方面必须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展开研究。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故

意行为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应当满足三个条件:①被保险人故意为特定的行为;②第三人因被保险

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③被保险人有致使第三人受害的目的。因此,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得否成为除外

责任的抗辩事由,实际上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有致人损害的意图或故意。

(5)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人的代位权问题。

在重金属污染损害案件中,经常遇到数个主体的重金属污染造成对他人环境权益的损害,但无法确定具体

的致害方,而由法律规定由数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承

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代位被保险人向其他共同加害人要求赔偿。

(6)第三人向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及优先效力。

为保护重金属污染受害人的利益,对于重金属责任保险,应当承认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立法应

当对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提供相应的保障。直接请求权的行使,不受被保险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行使的限

制,有必要承认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优先效力。

(7) 赔偿限额。

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设置应当考虑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一般而言,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单约定而应

当给付的赔偿限额,主要有四种形式:保险期间的累计最高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

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的自负额。在环境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标的不同的状况,结合保险业

务中风险评估技术的运用,在环境责任保单中合理地设置赔偿限额条款。

(8)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承保方式。

在我国开设环境责任保险,应当具体分析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环境污染问题的种类、性质、污染源营运状

况、污染危险的程度及范围来决定采用强制责任保险或自愿责任保险。具体可以先对存在重金属污染重大

风险的行业,如化工、采矿处理等施行强制保险,积累经验以后逐步推开,在重金属污染风险较小的行业

推行自愿保险。

(9)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之再保险与巨灾保险证券化。

由于重金属污染损害对象的广泛性和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保险人的风险分散是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面对

巨灾巨损的威胁,保险人一方面通过再保险手段来转移部分危险;另一方面采用"风险金融"的管理方法,

针对巨灾型环境责任保险,通过发行保险证券的方式,从资本市场上筹集准备金,以应付巨灾巨损的发生

。该证券是一种可转化证券,证券持有人可以从巨额保险的盈利中得到较高的回报。

(10)索赔时效。

如果索赔时效太短,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就无从落实。30年的时效是不够的,50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应该是我

们的选择。

(11)我国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及完善。

目前我国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主要是对企业生产等污染造成的废渣责任险、废水渗漏污染责任险

。经济生活的发展对开设新的环境责任保险险种提出了要求,水污染责任险、土壤污染责任险应该是需要

研究的保险。

参考文献

[1] 雷鸣 , 曾敏 , 郑袁明等 . 湖南采矿区和冶炼区水稻土重金属污染及其潜在风险评价. 环境科学

篇(7)

On constructed wetlands for pollution control - to work SHENXIAN wetlands, for example crane LakersXiang YuQi

Abstract: The large number of studies have shown that wetlands with water conservation, climate regulation, all of the flood, silt land reclamation to promote the degradation of pollutants function. Wetlands and therefore known as "kidney of the earth," "natural reservoir" and "natural species library." Crane Lake to improve the low-lying saline-alkali soil, completely changed its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production conditions, the need for wetland develop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rane in the development of land around the lake changes, the results verify the effectiveness in Crane Lake.Keywords: Wetland;Crane Lake; Saline

湿地(Wetland),是地球上独特的生态系统,是陆地生态系统与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性生态系统,是一种特有的土地资源和生境,是重要的物种基因宝库。国际《拉姆萨尔湿地公约》给地球表层湿地下的定义是:湿地(Wetland)系指不论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并以水成土和土壤水分饱和为其主要特征[1]。2000年3月,国家林业局编制并公布了《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湿地保护与利用的概念,已经从“湿地作为水禽及其栖息地”上升到新的高度,即“保护湿地,更是为了保护其独特的生态、社会和经济功能,特别是保护湿地在提供淡水资源、蓄洪防旱、控制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功能和效益。”

湿地面积大量减少,湿地健康严重受损,湿地生物多样性降低、水质改变、富营养化等问题日益严重,这些将影响一个区域或流域的生态安全,甚至将威胁人类自身的健康与发展[2] 。国内湿地研究主要集中在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过程与动态、湿地保护与开发等两方面.特别是对长江中下游典型湖泊(如武汉东湖、洪湖、保安湖等)的研究与利用,相继开展起来的对江苏太湖、安徽巢湖、淮河和太湖流域以及沿海滩途的研究,逐渐推动了中国湿地恢复研究的进程[34] 。张建锋[5]等对黄河三角洲植被群落和土壤酶活性对湿地退化的响应进行了研究,认为在黄河三角洲地区,植被的演变与湿地退化几乎是同时发生的,土壤盐碱化,加快了植物群落的退化演替,植物的退化又反作用于土壤,使土壤的理化特性向着不利于植物生长的方向转化,二者相辅相成,紧密联系。

一、仙鹤湖基本概况

仙鹤湖位于莘县西南部,鲁豫两省交界处山东侧,由彭楼引黄闸引黄河水经濮西干渠汇聚而成,以现状彭楼灌区为主,充分利用闲置涝洼盐碱地,不迁占农田。该湿地南北长6150米,东西宽60米,工程总面积32万平方米,其中绿化面积25.6万平方米。从莘县近几年的监测情况看,进入仙鹤湖的水由于流经河南省境内,有部分工厂外排水和生活用水混入,水质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还有一部分经古云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本地企业外排水和居民生活用水,仙鹤湖水质不能达到要求,对周围的生态环境及农田灌溉用水产生不利影响。

建人工湿地的作用,一是净化上游河南段和古云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本地企业及部分生活用水的外排水,年处理污水量为3212万平方米。使处理后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Ⅳ水质标准。二是提高农田灌溉水质质量,进而改善生态环境。三是改善当地的自然景观,形成以仙鹤湖湿地为中心的旅游资源,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显著。人工湿地对生态的影响是正面有利的,湿地作为一种资源,在保护环境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仙鹤湖环境影响评价

人工湿作为陆地与水体之间的过度地带,是一种高功能的生态系统,具有独特的生态结构和功能,对于改善自然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湿地可以将过多的降雨和外来水储存、缓冲,然后逐步放出发挥着蓄洪抗旱的功能;湿地大范围水面及水生植物可以调节气候,增加空气湿度;湿地植被的自然特性可以使植被根系及堆积的植物体稳固基地、沉积物沉降,促淤造陆速度是裸地的3-5倍。湿地可以防止土地盐碱化;湿地生态系统大量介入水陆之间,具有丰富的动植物物种,是其他任何生态系统无法代替的;湿地中还有许多浮水和沉水植物,它们能够在其组织中富集金属及一些有害物质,很多植物还能参与解毒过程,对污染物质进行吸收、代谢、分解、积累及水体净化,起到降解环境污染的作用。

1、仙鹤湖人工湿地建成以后,处理了大量上游来的外排水。经多次采样监测分析,水质达到了地表水Ⅳ类水水质标准。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表明,本项目的实施,解决了周围农田灌溉用水水质问题,改善了区域生态环境,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当地的自然景观,形成了以仙鹤湖湿地为中心的旅游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1、莘县仙鹤湖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Ⅳ类水标准,明显优于原来的劣Ⅴ类水质状况,改善了生态环境,形成环境优美的人工湿地。

2、莘县仙鹤湖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起到调节水资源,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提高区域防洪除涝能力的作用。解决了周围农业用水问题,年处理水量3212万立方米,初步形成了占地32万平方米的人工湿地,改善了区域生态环境,提高区域防洪除涝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显著。

3、莘县仙鹤湖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治理工程介于水陆之间,具有丰富的动植物物种,湿地中还有许多挺水、浮水和沉水植物,它们能够在其组织中富集金属及一些有害物质,很多植物还能参与解毒过程,起到降解环境污染的作用。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该项目的建设运营后对当地的生态影响起到了积极作用。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

三、结论

莘县仙鹤湖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建成,使河面进一步拓宽,并在河中种植大量芦苇,生态环境和水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解决了周围农田灌溉用水问题,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仙鹤湖人工湿地水形成了风景优美的旅游胜地。

参考文献

1、Willenbo,Tiner.Wetlands of the United States[C].WHIGHAM D F.Wetlands of the world I.Netherlands:Kluv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3.

2、Jiang W G,Li J H,et al.Assessment of wetland ecosystem health in the Liaohe RiverDelta.Acta Ecologica Sinica,2005,25 (3):408-414.

3、马学慧,刘兴土.中国湿地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分析与评价方法[J].地理科学,1997,17(增刊):401408.

篇(8)

大家知道,激素是人体内分泌器官分泌出来的微量物质,尽管数量极少,但对人体却具有重要而又特殊的生理功能。例如,性激素可刺激生长发育和生殖系统的成熟。那么,什么是“环境激素”呢?其实“环境激素”的概念早在1977年就由日本学者提出来了,它是指释放到环境中能导致内分泌障碍的化学物质,它包括大量人工合成的激素、农药、灭菌剂、洗涤剂、森林防护剂以及一些生产塑料的化工原料、垃圾焚烧处理时排出的有害物质等,现已查明有70余种,其中40多种是农药的有效成分,它们大都具有与雌激素分子相似的化学结构,如DDT(氯苯乙烷)、二(口英)PCB(多氯联廿)和聚碳酸酯等。它们释放到环境中,对大气、水源、土壤造成污染,再通过饮食、呼吸等途径进入人体,产生类似于激素的作用,破坏人体原有的平衡机制,影响人体正常的激素分泌,干扰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导致男性数量减少,活性下降,畸胎率上升,不育症增多。丹麦内分泌学专家尼・斯卡凯贝克经多年调查后发现,近60年来,欧美等国男性平均减少了50%以上。美国科学家科・伯恩的研究结果揭示,美国格雷特湖由于受到严重化学污染,栖息在这个湖内的鱼类、鸟类和哺乳类等多种动物的后代生长发育出现障碍,已到了不能生长至成年的地步,即使有少量发育成熟,也丧失了生育后代的能力。我国科学家的研究结果也证实,我国男性的平均数量已由40年代每毫升6000万个下降到现在的2000万个,50年下降了三分之二,活力也大幅度减退,造成每8对夫妻中就有1对不育!

自由基侵袭

男性出现危机,既有“环境激素”引发的内分泌失调的生理因素,也有自由基侵袭的影响。国内外自由基生物学专家指出,“环境激素”及一些物理因素(如臭氧层变薄引起紫外线照射增强等)的作用,使机体受到损害,往往与自由基分子的攻击作用有关。就而言,一方面为了维持人的的正常功能,自由基是不可或缺的;另一方面,如果自由基过多,将会造成的损伤。而环境污染是引起人体自由基增多的元凶之一。这已成为男性不育症的重要病因。据美国一位对此很有研究的科学家预测,如果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到本世纪末或下个世纪初,将有50%的美国男子失去生育能力!

篇(9)

因此,治理软环境首先要治理干部作风,只有切实解决干部作风问题,才能从根本上优化发展环境。而解决干部作风问题不能空对空,就作风抓作风,更不能依靠会议和文件来解决干部作风问题,必须采取崔江水书记所说的硬措施。

这正像崔江水书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所说的,我们强调用硬措施治理软环境,一方面是因为作风问题积弊很深,另一方面就是因为作风建设本身的特点。用硬措施治理软环境,首先是为作风建设选择、确定实实在在的载体。其次,用硬任务压出好作风。越是艰苦的环境越能培养干部,越是艰巨的任务越能锻炼作风。第三,以严纪律整肃好队伍。我们强调必须拿起党的纪律这个武器,坚持一个衡量标准——“谁破坏了邯郸的环境,影响了邯郸的发展,就摘谁的帽子、调他的位子。”

由此可见,要想让软环境真正“硬”起来,必须从管理、教育、制度等方面入手,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营造。其中首要的是治理好干部作风问题,做到围绕发展抓作风建设,抓好作风建设促进发展。

正因如此,我认为,邯郸市的成功经验,至少给我们三点启示。

篇(10)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制度社会期望预设

国际上环境污染保险最先起源于美国,在1966 年前的美国,以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来承保环境污染责任。所以环境污染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个分支,实际意义上讲一般是指以行为人(尤指企业)所致的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及环境清洁治理费用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而将环境污染保险强制化势必基于保险事故的严重性与社会性的考虑。所以本文就保险险种特别是强制保险的社会期望,预设一个粗略的以环境污染强制保险为中心的该类保险设立初衷:

图1阐述的是一个理想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环节链。首先,政府通过立法强制潜在涉污企业参保,而保险人因其设立了足够满足个性化需求的保单而接受企业的投保从而形成雄厚的保险基金,保险公司合理运用保险基金使其保值增值,同时保险公司获利。当环境污染发生时,满足条件的保险事故使保险赔偿基金从保险公司流向公众。一方面受害的第三者获得足额赔偿,另一方面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与治理。因公众获得有效赔偿,减少了政府的环境治理压力(主要是资金压力和舆论压力)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其次该环节链还凸显了一个重要的互利过程。一方面企业因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专业防污染技术和有效监督与激励(一般为保费激励)而减少甚至杜绝了污染。这样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少发生而降低承保风险而获利。企业也因为积极投保和自觉降低污染而获得政府的支持(如政策倾斜和项目融资)。当然公众和政府也会因为环境事故的少发生而获利。

二、基于社会期望的强制化实施困境

从以上理想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环节链的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可以围绕保险人、政府、公众、企业的角度分析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实施困境。

(一)从保险人的角度来讲环境污染保险强制制度实施具有技术上的难题

首先是承保风险种类。从国外(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环境污染保险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保险人在承保环境污染保险时屡屡受挫。因为假如放宽承保风险范围,保险公司可能出现偿付能力危机,而如果将承保风险缩小,保险金额降低,这样在强制保险的前提下企业将视此为沉没成本,因而可能出现企业抵触心理,以致最后该类保险仅成为企业负担。

当然,一般财险纯保费是根据过去大量损失数据整理然后分类厘定。然而环境污染案例一般都是损失巨大而发生频率波动性很大(随着科技进步总体趋于高发频率)且由于我国信息披露的局限导致了历史数据缺乏有效性。这样给保险人合理厘定保费带来困难。

其次是高额的理赔成本。对比交强险,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权威的环境污染方面的评估机构,也就是到目前环境污染根本无法得到公信力高的量化。这样定损的合理合法缺失导致的争议形成了保险人的高额理赔成本。当然考虑成本的增加势必导致保费增加,这样增加企业负担的同时可能造成社会对保险人的不信任。

再次,保险期间的风险控制是保险人特别应该重视的问题。众所周知,保险人注重保险期间的风险控制是减少保险事故的最有效办法。然而如果将环境污染保险强制化势必要求保险人设置好有效奖惩系统和拥有有效相关风险防范技术。这对保险人势必是一个挑战。

最后对于石油、涉金属这些潜在高污染行业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必然导致的是巨大灾害损失。如果让受害人得到足够的补偿、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那么将该类风险在资本市场的分散是必要的。这也给保险人带来了难题。

(二)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保险的强制化是一个权衡各方利益的过程的难题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我国还没有针对环境责任保险的专项法律法规或条例,可以引援的条款仅限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环境保护法规。所以制定相关环境责任保险法律是强制化过程必要的。

强制化的落实无疑是一个攻坚战。例如对于我国多数企业所处高税负以及大多数处于负债经营,并且那些已经处于半污染的企业如何强制化?对于环境污染的损失巨大性,其相对应的保费必然是高额的,强制化的结果无疑增加了企业负担。最终高额的保费可能打击企业生产积极性,或者引起部分物价上涨,而这一结果与国家经济目标不一致。与交强险的强制化明显不同的是:车辆事故明显,且受害第三者目标性很强,所以车主购买交强险的意识很强。但是对于小微企业,本身受政府监督力较小(几乎可以忽略),甚至多数为违法经营,而且设备落后、盈利能力较弱。所以该类企业有很强的逃避保险负担动机,更不用说增设相关防污染设备。但是我们要明白一个事实就是:潜在污染强度与企业规模并不存在很强的相关性。所以在环境责任保险强制化过程中,政府如何落实好全面覆盖,很关键却又不容易。

多数环境污染具有严重的长尾性,有的甚至可以长达几十年。对于受害人来说最大的损失可能是事后逐渐失去耐以生存的环境。那么政府如何处理这种本属于被保险人责任的事后逐渐显现的损失以安抚受害人?

众所周知我国社保基金缺口巨大(2013年预计达18.3万亿),并且,根据保监会2012年披露,交强险亏损累计达到173亿(我国具有代表性的强制保险险种)。那么政府给予环境污染保险的投保政策偏向会不会重蹈覆辙?这样会不会给政府带来沉重负担?

参考文献

[1]李泓祎.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化及其路径选择[J].求索 ,2011(09).

上一篇: 传统文化的本质 下一篇: 影视文学的特征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