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审计的目的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08 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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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审计的目的

篇(1)

政府采购是政府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8年在全国开展以来,经历了十多年的审计,采购金额从1998年的160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3 000亿元,采购范围逐渐扩大,采购品种逐渐增加,基本上达到了加强宏观管理、节约财政资金和推进廉政建设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68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及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由于在审计依据、内容和实施过程等方面的局限影响,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开展与发展受到制约。

一、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基本含义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预算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政府采购为非商业性、非盈利性购买行为,即只能买,不能卖。政府采购的对象及范围有:各级使用财政性资金单位(下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上有相应具体的规定,比如有地区规定集中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随着政府采购规范化要求的提高以及采购规模的扩大,各地政府审计机关大致在2006年前后逐步把政府采购列为审计重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将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和选择重点采购单位作为审计的主要对象。

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是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以达到维护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宏观调控的目的。

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有: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情况;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拨付及进度;采购规模及与采购目录相符情况;采购流程控制执行情况;对采购单位展开延伸审计,检查有否擅自采购、扩大采购范围、提高采购标准等行为。

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对加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强化政府采购制度、促进廉政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

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间,笔者走访了辽宁省沈阳、大连、抚顺、本溪、丹东、清源、东港等市、县政府采购中心和审计局机关,试图对政府采购及其绩效审计情况做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经过调查,看到:这些市、县的政府都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之外设有专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控制的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它们一般是由上一级政府批准的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县直各部门、单位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按照采购法“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的规定,采购中心内设综合招标部、采购部、工程部等部门。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的绩效进行监督审计,审计对象包括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审计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立项、采购资金的来源、采购项目管理使用等情况。

经过调查发现,政府采购审计能够利用政府审计的相对独立性、强制性对预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但由于各方面原因,政府采购绩效审计还存在如下不足。

(一)审计法律依据不足

审计法律依据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没有设立。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出台以来,相应的实施细则却一直没有设立,使得对政府采购各项监督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招投标审计是政府采购审计中的重点,但是,审计机关可以参照的法律依据仅有招投标法,很难适应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需要。二是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目标在于被审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绩效审计准则或指南,政府采购的绩效审计只能遵守审计法和政府采购法。三是审计部门对同级财政只有处理权没有处罚权,削弱了审计的执法力度,制约了对政府采购的监督职能的发挥。四是惩罚手段和措施无细则,落实不彻底,是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有些市地尽管划分了政府采购有关部门的职责,但没有对违规行为处理的细则,使某些人有了钻空子的机会。

(二)审计缺乏深度

调查时发现,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制定的审计方案存在缺陷,审计范围过小、审计时间过少,审计缺乏深度。如某市政府采购涉及280家单位,而审计时仅延伸10家采购单位,占比3.57%,审计方案中没有对供应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绩效情况进行延伸审计,使许多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全面反映出来,影响了整个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效果。由于审计部门事先并没有参与具体的采购招投标过程,审计深度又存在缺陷,所以无法对政府采购绩效提出意见,审计监督对政府采购过程是失控状态。

(三)审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关系的协调存在困难

《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有关的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关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实施监督。但是,由于各部门之间未能很好协调,各监督部门职能相互交叉重叠,且未能做好沟通工作,造成重复多头监督和监督存在空白地带的情况。比如,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实施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同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这些专业监督活动并不排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综合性监督,造成多头监督、重复监督难以避免,也造成部门间的执法纠纷。所以,审计部门如何处理好与其他部门在监督管理中的关系已成为政府采购审计的一大难点。

(四)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不健全

随着政府采购支出的迅速增加以及采购范围的日渐扩大和工作的日趋复杂,公众(特别是纳税人)想要知道的不单是政府采购开支是否合理、合法,还想对采购资金是否经济有效地使用、采购行为是否有效果清晰明白。但目前看,我国还缺乏公认可适用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标准。目前能评价政府采购绩效指标的体系只有财务指标、历史指标和综合性指标,缺乏非财务指标、未来价值指标、单项指标和“预警”指标,审计人员无法深入了解被审计采购项目的经济效益,必须“借用”其他标准或是自己设计某种标准来衡量工作成果。审计人员也还没有一个能指导审计活动,衡量被审计事实、鉴定经济效益质量的标准,即公认可接受的绩效标准可供利用。在这种情况下,就造成了对政府采购绩效的评价无据可依,无疑会影响绩效审计的质量和宏观经济政策影响等社会效益的评价。

(五)审计人员专业性不强

之所以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停留在采购资金收支审计上,疏于对招投标、项目进展和政府采购绩效等重点方面的监督,主要原因是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没有达到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需要。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所需知识超过单纯政府采购资金审计的范畴,它涉及到财政政策、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多方面,是政策性强而又复杂的综合性审计监督。正是由于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工作涉及面广,一些采购专业性强,而又缺乏相应的规范性具体措施,仅靠审计部门现有的人员及专业知识是不能适应对这一工作监督需要的。它要求审计机关拥有具备如下知识的人才:如经济学、社会学、法律、财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建筑学等,要求审计人员要非常深入地掌握政府采购工作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提高政府采购绩效审计质量的对策

针对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以纠正和解决,以达到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果的目的。

(一)加快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1.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以公开、公平、公正、效率、效益原则,完善我国现有的采购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基础,配套采购法实施细则,尽快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将政府采购实际工作纳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

2.建立预算约束机制

强化预算编制制度,并严格审核,确保采购预算编制的质量。设立专职预算编制审核机构或岗位进行逐部门、逐项目审核,做到:确保采购预算的合理合法性,最好建立量化指标体系;确保采购预算的完整性,防止采购项目不清而导致未来各种舞弊行为的发生;确保采购项目的真实必要性,防止采购单位挪用采购资金;确保采购预算具有关联性,防止采购预算存在人为拆分或整合项目的问题。

3.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

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由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组成。内部监督机制主要靠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现,如计划审批、招标、实施采购、质量检查与验收、款项支付实行真正的职务分离。在规范政府采购职能部门管理机制的同时,应借助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政府采购行为,防范采购风险。

(二)加强和完善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提高绩效审计效果

1.建立政府采购审计数据库

收集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和办法的规定以及预算、国内外相关业务的数据资料,对采购单位预算情况、合同执行情况、采购运行情况、使用情况、保管情况、改造情况、处置情况等方面建立全面详细的数据库。

2.规范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程序

围绕具体审计项目,确定审计目标,统筹规划、全面布置、合理调配审计力量,统一编制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做到与相关方面充分的沟通与协调,并根据审计工作展开情况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确定延伸审计的范围,保证有说服力审计证据的收集程序。

3.确定标准,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由于政府采购资金来自纳税人,而政府采购一般用于公益、集体、社会等方面,评价标准比较宽泛,绩效审计比较困难,该标准体系应该具有如下特点:相对高度概括,应该能够概括被审计对象所具有的社会效益、行业效益、经济效益等重要特征;客观实际,应该将被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反映出来;清晰反映,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应该分类清晰;弹性特点,所谓弹性是指评价标准应该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而做相应调整。

4.做好审前调查,明确审计重点

对政府采购审计审计署6号令要求,审计组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项目主要负责人、财务与施工方面人员了解情况,应抓住资金流程整个主线,从立项、拨付、管理、使用、保管、处置等环节进行检查,重点寻找能反映和查处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问题。

5.实现采购项目的跟踪审计

跟踪审计要能够实现以下目标:通过审计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发现资金使用及管理上的问题,及时纠正违反财经法律的问题,促进政府投资的有效合理使用,并使建设资金的使用达到预期的使用效益;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和经营管理过程的跟踪审计,揭示问题,提出建议,达到制约建设部门和行使建设管理职能部门权力过大的目的;通过开展跟踪审计,调查建成项目的运营情况,从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等方面分析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促进项目的后续运营达到预期效果。

6.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促进审计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应按照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针对性、规范性原则的要求,结合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特点,加快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结果公告的进程,保证审计公开透明、提高审计质量、增强审计责任感、降低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2002-6-29.

篇(2)

许多由财政资金负担的支出项目没有包揽进来,特别是工程项目还处于缺位姿态,使用预算外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更难以掌握,留下了诸多漏洞和隐患,既不利于财政资金的健康运行,也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2.采购方式应用界定不准确

有不少地方确定项目采购方式的惟一标准就是采购项目的数额大小,忽视了项目的特殊性和各种方式的适用范围及情形?熏 忽视了集中采购的规模,造成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项目少、采用其他方式项目多,集中采购项目少、分散采购项目多。

3.规避公开招标

有的采购人受小集团利益或其他驱动,往往将达到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公开招标采购,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采购项目分割为几个小项目,使每个项目的数额都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以时间紧、任务急为借口,改为其他方式,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目的。

4.采购方式变更不规范

有些采购人对采购方式变更随意性太大,既不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履行审批手续;有的“先斩后奏”;有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变更手续时,不能严格审查,严格把关。

二、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必要性

一是能够完善必要的监督机制。由于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审计监督具有公正性,审计监督的结果更容易被公众(特别是纳税人)所接受。

二是能够反映政府采购的全部行为。随着政府采购支出的迅速增加以及采购范围的日渐扩大和工作的日趋复杂,公众(特别是纳税人)想要知道的不只是政府采购开支是否合理、合法,而且还想知道采购资金是否经济有效地使用,采购行为是否有效果。这就需要用绩效审计的方法来监督各政府采购部门履行其经济责任。

三是能够合理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促进政府廉政建设。对政府采购开展绩效审计,为决策者和公众提供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有利于建设一个廉政的、取信于人民的政府:有利于促进国家财政收支计划及目标的实现;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避免经济、政治风险。

三、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目标

一是加强对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使采购行为最有效、最经济。二是有助于政府采购功能的发挥。通过公开和公平竞争,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能够科学地对政府采购绩效进行评价。四是有助于纠正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偏差,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四、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开展

1.确定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主要是确定政府采购是否达到财政部门所要求的预期成果的程度;采购项目的有效性;政府采购中心是否遵循了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等。

2.政府采购审计的范围

(1)评价新的或正在进行的采购项目的目标是否充分、适当和相关;(2)确定采购项目达到财政部门所要求的预期结果的程度;(3)评价采购项目的成果;(4)识别那些造成采购效果不够理想的因素;(5)判断政府采购中心是否考虑了采购项目的替代执行方案,从而产生更为有效的结果或降低采购成本;(6)判断该采购项目是否与用户的其他采购项目相互补充、重复或抵触;(7)确定使采购项目运行的更好的采购方法;(8)评价遵循和采购项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9)评价衡量、报告和监督采购项目效果的管理控制制度的有效性;(10)确定政府采购中心是否报告有效的、可靠的采购项目效果措施。

3.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可采用的计量方法

(1)规模指标,既要有绝对规模,又要有相对规模。绝对规模主要反映政府采购的工作成果;相对规模主要反映政府采购对财政与经济的影响,即财政管理及经济效率的水平。(2)效率指标,主要反映政府采购的效率。(3)成本指标。(4)节约率指标等等。

篇(3)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一、政府采购中的审计工作有利于加强权力的制约监督

采购预算审计,可称为标前审计,立足于采购之源,正所谓“万里行起于始”,可谓采购审计中的本源审计,可分为必要性审计及市场性审计。1.对预算的必要性进行审计,也是对采购项目的必要性进行审计,有助于采购人在采购项目设立之时,审视项目合理性,从源头上杜绝铺张浪费,节约财政资金。2.对预算金额市场性进行审计,可以规范采购单位对于预算价的操控。预算价作为采购控制价,应贴合实际,符合市场价格,有利于投标价的甄别与控制。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单位虚高预算价,实际上还是以正常的市场价成价,以此“彰显”政府采购效率,长期以往,就会增加供应商串围标的意愿,如此短期的“高节约率”损害政府采购的长期发展;而有些单位虚高预算价的目的就是为了套取财政资金,是权力寻租的表现。高价中标,私底下的好处是当然的。相反,有些单位缺少市场调研,预算价的制订依靠于供应商提供的信息而偏离市场形成低于成本价的预算,这一情形往往会造成正常采购程序的失败,从而增加采购的时间及资金成本,而政府采购中预算审计有助于采购人重视预算,正确对待预算设定,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政府采购中权力的制约监督。

二、政府采购中的审计工作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制度,细化规定

采购过程审计,又为标中审计,处于采购项目的实施阶段。在此过程中,对开标过程及程序进行审计,能有遏制因程序错乱而引起的不公正。开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采购结果的公示都有严格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对各种政府采购方式所适用的条件进行了列举,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作了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有很多采购人出于一定的目的,借以“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单一来源方式向意向供应商进行直接采购,来达到不公正的目的,使阳光采购流于形式。对于该类现象,审计工作就有利于甄别。采购过程审计监督程序的规范,监督方式的合理,监督主体的合法,在过程中查找问题,促进健全和完善制度,细化规定。

三、政府采购中的审计工作有利于警示后人,加速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罚则。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设有串通投标罪,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没有政府采购中的审计工作,就如生病之人不知病之所在,无法对症下药!审计工作是政府采购病灶的良医,只有知道了病之所在,才能对症下药,才可防患未然,亦可警示后人。

篇(4)

根据高校各自的管理模式和要求、物资采购业务量的大小以及内部审计机构资源等的不同,物资采购审计可以采取项目管理式审计和过程参与式审计两种模式。

项目管理式审计是有重点、有目的地将某物资采购部门、环节或物资品种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形成为特定审计项目,并实施相应审计程序的审计模式。大、中型规模的组织适合采用该模式。该模式适用于采购规模较大、年采购金额较大、社会知名度较高的高校。过程参与式审计是由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参与监督物资采购的全过程或者部分重要过程,实现物资采购审计的日常化。小规模组织可以采用该模式,一般职业院校、小规模高校也可以适当采用。在此我们要注意的是,不能断然割裂这两种审计模式的紧密辩证关系,将其绝对化。事实上,这两种审计模式可以综合运用,联系推广。在内部审计资源缺乏的特殊情况下,可采用过程参与式审计。在积累了一定信息的基础上并且对该项目进行审计涉及高校的重要性权益时,则以项目管理式审计为主。两种审计模式可以相互结合起来,关键是怎样发挥出采购审计的最大效益。

比较上述两种采购审计模式,说明可以通过对高校内部某个业务流程或环节,有效地开展审计工作,达到最大限度地节省审计成本或资源的目的。不一定非要开展专项的采购审计,才算是采购审计业务。必要时实行业务外包,可以委托中介单位进行采购审计。

二、开展高校物资采购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高校物资采购审计应采取“重点突出,区别对待”的方法,选择采购数量较大、采购次数频繁、采购价格较高、采购价格变化频繁、质量问题突出、长期积压或短缺、群众反映普遍、领导关注、内部控制薄弱和出现错弊概率较高的环节或物资类别等。审计重点集中于如下两点:一是对物资采购过程中的招标文件以及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所进行的审计,防止出现包括盲目签订采购合同风险、合同无效风险、合同条款不利风险、合同违约风险和合同档案管理混乱风险等。二是对采购方式执行情况的审计,对物资验收、货款支付、办理索赔等业务执行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对列入审计重点的业务,一般采用全面审计法,对物资采购涉及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资料和资料的每一个方面进行全面审计。对于列入审计范围的非重点业务,一般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选择有代表性的采购流程或品种进行审计,可以运用检查法、函证法、询问法和重点审计法、复核法、观察法、分析法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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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高校物资采购审计的措施

具体审计措施如下:

1. 招标文件确定过程中的审计

资产使用部门经学校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办同意后进行某项物资招标采购,审计部门按其职责权限适时介入,对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拟订的招标文件进行审计,监督购置仪器设备的资金是否到位、是否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关注招标文件中对所购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技术性能、指标要求、系统配置、报价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资信度考查情况、业绩要求,对开标时间、地点以及招标人所要求的其他附属要求,如供货时间、付款方式、预留质保金或保修金的数额等是否表述清楚,用词是否准确,避免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不一而产生疑义。关注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情况。涉及特定专业判断的,可以咨询有关专家意见作为佐证基础性资料,但应考虑回避制度。是否存在招标机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的虚假招标行为。另外,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审计

审计部门须关注评标专家组成员是否都是依据招标文件和评分细则独立地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公平的打分;是否符合低成本高效益原则;标底价格明显偏离、违背市场规律的,可请招投标中心负责人组织评委在评标过程中给予判断认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是否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排序,采购人是否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是否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是否有异议,招标采购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3.经济合同审签过程中的审计

采购合同签订的合规合法性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采购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2)采购合同的执行结果。

(3)审查合同的管理是否规范。

审计部门须审查采购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规范、完备;合同价款是否公平合理;合同中涉及各方的责权利、质量、设备安装工期、付款方法、保修及其时效规定是否合规、完备;关注中标方是否将投标文件中的优惠条件逐条落实在合同中,力争维护学校的权益不受损失。

4.验货付款过程中的审计

技术较复杂、金额较大的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小组,参与验收的人员须包括资产与设备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审计及监察部门和有关专家在内,实行部门会签制度。验收工作应围绕着是否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对应验收对象的数量、质量及规格型号等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5.物资采购后续审计

对并不是一次性结清的采购业务,审计部门应做好备用台账的记录工作。需要办理退换或索赔事宜的,要将处理落实情况详细记载,控制付款额。到使用部门进行回访,了解退换或索赔事宜的处理情况,同时对厂商的服务质量和态度做到心中有数,也为下次招标提供有反馈价值的信息资料做好准备。

主要参考文献:

[1]徐广生。 教育采购招投标业务审计的难点[J].中国内部审计,2008(1)。

篇(5)

(一)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在监督管理中的关系较难理顺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客观上需要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发挥政府采购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履行监督职能,逐步建立起一种规范的监督检查机制,为各项规定的贯彻实施提供保障。《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分别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做了相关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在一些方面还缺乏相应规定,如对于各项监督在政府采购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的概念规定的比较模糊或笼统,对政府采购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重点、方式和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体系虽已初步构建,但明确,部门之间未能很好协调,表现为,各监督部门职能相互交叉重叠,且未能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可能造成重复多头监督和监督存在空白地带的结果。当政府采购工作有成绩时,各方都报自己监督得力的功绩;但当因监督不力,出现问题时,却互相推诿责任。比如,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同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即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按照上述规定原则,由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但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这些专业性监督活动并不排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综合性监督,因此多头监督、重复监督难以避免,也易造成部门间的执法纠纷,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中多头争夺执法管理权现象的一个缩影。因此,审计部门如何处理好与其他部门在监督管理中的关系已成为政府采购审计的一大难点。

(二)实施政府采购绩效审计面临较多难点

随着政府采购支出的迅速增加以及 采购范围的日渐扩大和工作的日趋复杂,公众(特别是纳税人)想要知道的不单是政府采购开支是否合理、合法,而且还想知道采购资金是否有效地使用,采购行为是否有效果。传统的财务审计是不能满足当前需要的,这就需要用绩效审计的方法来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建立了公开和公正的竞争机制,是否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否实现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和调控能力,并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客观评价。实施绩效审计,将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有一个更高的起点和目标,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

政府采购绩效审计以采购项目为审计单位,审计的目标就是评价被审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由于我国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尚处于试点阶段,在实施中存在以下难点:

1、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绩效审计准则或指南,因此我国的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只能在遵守《审计法》、《政府采购法》的同时,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关准则在摸索中开展。

2、绩效指标评价体系不完善,且没有一个公认可适用的绩效标准。目前能评价政府采购绩效指标的体系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往往只有财务指标、指标和综合性指标,而缺乏非财务指标、未来价值指标、单项指标和“预警”指标。在标准缺乏的情况下,审计人员无法深入了解被审计采购项目的经济效益,必须 “借用” 其它标准或是自己设计某种标准,然后用以衡量工作成果,这是一项困难的工作。此外,迄今为止,审计人员也还没有一个能指导审计活动、衡量被审计事实、鉴定经济效益质量的标准,即公认可接受的绩效标准可供利用,在这种情况下,就造成了对政府采购绩效的评价无据可依,无疑会绩效审计的质量和观经济政策的影响等效益。因此,政府采购审计显然超过了单纯政府采购资金审计的范畴,它涉及到财政政策、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多个方面,是一种政策性很强而又复杂的综合性审计监督。正由于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工作涉及面极广,它要求审计机关具备许多专业的优秀人才,诸如经济学、社会、法律、财会与工程方面的人才,要求审计人员要非常深入地掌握政府采购工作方面的专业知识。目前,政府采购审计人员队伍建设落后于采购工作的发展,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知识结构较单一,缺少训练有素、能运用绩效审计知识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3、“事后审计”的监督程序,可能令绩效审计“只开花不结果”。“事后”的绩效审计只是进一步完善了采购资金使用后进行的制度,并不能说明绩效审计就对减少“乱花钱”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对政府采购决策实施的事前、事中监督缺位,绩效审计的作用就难以最充分地发挥出来。因此,事后监督的执法程序若不改善,即便是绩效审计开展得再好,恐怕也难逃尽向“明日黄花”放空炮的结局。

(三)一些政府采购改革配套措施不到位,制约审计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推行

1、《政府采购法》有关的配套法规制度不健全,无法对政府采购审计提供充分、完善的依据。①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条款难以规范操作。如《政府采购法》没有具体明确采购合同的条款,对中标商的“分包履行合同”行为未进行明确的规范,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有的难以进行实际操作,对采购工作岗位任职条件的衡量尺度和考核标准也未具体规定,等等。因此,审计人员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对以上行为和内容的监督难以具体实施。② 由于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在尝试政府采购初期的认识不是很深,出发点站得也不高,出台的一些政策制度,难免存在遗漏,甚至与《政府采购法》相左,审计人员在实际审计工作中难以适用,亟须加紧修改、完善和补充。

2、一些采购专业性很强,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性具体措施,仅靠审计部门现有的人员及专业知识是不能适应对这一工作进行监督的需要。如普遍存在的招标文件制作水平不高,存在项目要求不具体、评标标准不细化等,有的甚至带有明显的倾向性,通过构筑技术壁垒排挤其他品牌,破坏公平的竞争环境。由于没有统一的标书范本可供适用或成立专门的标书审核专家组对标书中有关需求、技术参数等专业技术强的内容进行审核,一般人员难以胜任审核监督这些标书的工作;又如,评标过程不规范,评标办法欠、合理,操作性不强,评标各因素的权重不能科学地制定,这些都直接地、制约了评标结果;在评标过程中,人为的招标失败仍难以控制,如通过各种手段,使公开招标的项目在条件审查过程中就达不到满足3家以上供应商的条件,由此成为不公开招标的理由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依据。等等这些问题,近期内审计监督部门也没有足够的力量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这是监督上的一大隐忧。

二、加强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管理的几点对策

(一)、消除法律和管理体制上的盲点,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应该将政府采购各项监督制度的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得法律的这一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而不至于留于形式。法律应该对各项监督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切入点”、 监督的具体对象和内容、具体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各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重点、方式和,协调好这些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规范好综合管理与行业管理的衔接问题,发挥好这些部门在监督上的优势,理顺监督管理关系,形成综合管理与行业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作机制,共同构筑对政府采购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政府采购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神圣职责和权力,审计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要尽量协调好与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按照统一、效能的原则,减少重复监督,既不要缺位也不能越位,保证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 健全《政府采购法》有关配套法规制度,使政府采购审计的法律依据健全、完善

作为一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律,《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各个方面的有些规定比较原则,要使《政府采购法》得到全贯彻落实,就必须加强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建设。应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办法,抓紧制定政府采购具体程序管理、合同管理、质疑与投诉管理、采购活动监督检查、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等方面的单行办法或具体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也要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为审计监督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使审计风险易于,审计重点易于确定,审计程序易于规范,审计评价易于进行,易于取得较好的审计效果。

(三)逾越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瓶颈,做好如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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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U7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公路工程的建设和实施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在工程建设中,总结出以下工程造价审计控制要点:

一、公路工程建设直接材料的费用约占工程项目总造价的百分之七十左右以上。因此,加强工程运行中的材料管理和监督,使项目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目标的根本保证。

1.材料采购的造价审计控制

工程建设中的材料使用量计划一般是由工程技术人员准备,准备好材料用量计划,确定经济采购量和制定物料采购计划,这是采购部门主要的依据材料和应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进行招标,确定购买点,然后签订购买合同的依据所在。项目管理人员应审查采购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消除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盲目采购和重复购买行为,同时还要根据单位预算,施工图纸,实际需要和市场供求等,严格审查材料采购计划。审核内容主要是购买的数量和价格的确定。

2、材料合同管理的造价审计控制

工程材料采购必须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以合同的形式来约束和规范采购行为,为防范采购材料的风险,减少和降低经济纠纷。一方面要注意合同本身的审计控制,即检查是否有合同条款的违反法律,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和有效。材料采购合同中应当标明各种采购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费用金额等以及其他有关相应的事项:如果不能明确把握施工过程中的材料用量,应明确使用的材料的单位价格,并在合同中仔细注明。合同的内容要达到平衡各方效益,不能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如果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中有这些现象的发生,就应考虑进行审计审查,查清原因,看看有没有人情和权钱交易现象的存在,一旦发现立即采取积极的措施。

3、价格和质量的造价审计控制

工程项目的价格和质量控制是工程材料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核心。在价格上,管理成员应通过计算机查询,市场研究,成本分析,专家咨询方法审查申报价格,达到工程中的价格和市场价格公平一致,保证没有任何材料被高估,同时,对工程材料采购相关因素包括质量保证,采购成本,运输成本与库存成本等都要审查,并综合考虑材料价格的合理性。

4、材料票据在造价中的审计控制

材料管理相关人员应对购买发票,运输费用的各种单据,入库的结算账单审计监督,检查各种票据是否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规范,查看有没有逃避税收的发票等,看有没有材料直接打入到自己的个人账户的现象,材料合同单位和财政回票上的金融单位是否相一致。入库收据单记录的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位价格、金额等是否准确一致。

二、建立内部造价的审计系统组织

工程项目内部造价审计作为一个工程项目内部的一个独立的审计监管系统,要客观、公正地评价项目的采购,建设,管理,金融财务和经济管理等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同时促进单位领导建立完善的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审计制度,预防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所有各种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不足现象和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单位的内部审计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是否有内部专一的审计专业人员。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对帮助企业依据法律运行,依章管理,依法采购,满足企业监管的要求,控制企业的风险,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降低企业采购成本具有很大的作用。使企业采购活动标准化,企业运行有序化,确保企业经济目标的实现,更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重视公路施工工程中的索赔事宜

在公路工程的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不是自己方面的错误,而是由于对方的错误造成的损失,合同的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对方提出实际的经济补偿和索赔要求。审查证据索赔事项是否有效的遵守合同的相应的规定,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时,这是合法的权利体现,同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索赔事件的有效证据和在合适的时间内进行索赔。

四、项目工程中的工程量清单实际完成量的计量支付

认真审查在项目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的工程计算和测量。审查是否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合格的验收并支付其相应的工程款项等。审查工程竣工后是否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了工程结算,审查工程量清单约定的计算准则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调整。

五、建设成本的审计

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核算是否真实、合法,审查相应设备的投资核算是否真实、合法,材料设备采购价格和数量是否真实、合理,审查预付投资列支内容和分摊是否真实合理。前期费用和管理费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大幅度超支的情况,并分析其原因;对征地拆迁费支出审查是否属实,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手续完善;审查各种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是否有非公路工程项目的支出,设计外的项目成本行为分析;检查是否在规定的施工和运行期限计贷款利率。竣工决算审计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凡符合合同规定的内容,财务、工程审批手续齐全的结算成本可以得到审计;最后审查竣工决算的合理性。

六、竣工交付资产的使用审计

审计过程中对交付的固定资产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办理了相关的验收和运行手续;对移交的工器具、备品备件的移交进行审查,并对部分的移交手续进行抽查,查明收入是否和账单数据一致,有没有虚交的资产和账外的资产等问题。审核交付的资产和递延的资产是否合法合规。

七、尾工工程的审计

审计尾工工程的完成量和所需要的投资额度。查明是否需要留足投资和有无新增的项目内容等。

八、对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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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物资审计具有极强的时效性:一方面,医院计划采购的项目是医院在一定时期内维持医院正常运转或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益所需的物资、服务,推迟采购就会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内部审计必须在一定时限内完成外购物资的审计,否则,审计对医院运行和发展不仅是无效的甚至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医院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外购物资项目的价格和供货渠道,不像计划经济时期物价变动相对稳定,而是价格随行就市变化较快,且同一时期同种货物不同渠道供应其价格也不相同。这就需要内部审计机构有较强的时间观念,在有利于医院发展的时间内,及时、快捷地完成外购物资审计。

外购物资应采取事前参与审计方式,因为外购物资项目审计不同于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内部制度等审计,它是根据已发生的,有历史数据、制度和会计资料记录的经济活动事后进行审计。由于市场变化较快,利用外购物资发生所留下的会计资料事后进行审计,很难或不可能形成有说服力的审计结论。只有在采购事项发生前,内部审计根据有关职能科室报审的、经过医院领导批准的采购项目计划,进行市场调查和询价,形成有据可查的审计意见,即对采购项目价格等提出限定性的意见,并对采购的程序及结果进行跟踪性审计,这种事前参与的审计方式,可有效地堵塞外购物资中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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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项目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面广、过程复杂等特点。信息系统项目审计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随着国家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投入的增加,为充分履行审计部门的“免疫系统”功能,最大化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信息系统项目审计力度已势在必行。因此,有必要立足信息系统项目审计现状,探讨其在建设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审计关注点。

一、立项阶段

财政部规定,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由于对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在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性。笔者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一些信息系统项目立项阶段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建设单位直接委托供应商为信息系统工程的前期工作制定需求任务书、提供咨询设计方案、进行管理等服务,同时,受托企业又作为项目投标人参与投标;二是受托企业对掌握的项目信息进行备案,实行价格保护。信息系统项目方案所确定的计算机、服务器、存储设备等技术参数,有时需要设备生产厂商特别生产,但已掌握这些技术参数的受托企业,对此进行价格备案,实行价格保护。

因此,对项目前期的审计应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是否利用自身力量编制需求任务书;二是委托供应商提供项目方案咨询设计服务是否经过审批;三是受托供应商是否具备信息系统项目资质;四是建设单位与受托企业是否签订保密协议。

二、采购阶段

信息系统项目采购阶段审计应重点关注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文件的编写、采购预算编制。

(一)采购方式审计

信息系统项目采购方式审计是指对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合规,有无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各种非正当条件转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方式进行。审查信息系统项目采购方式时审计人员应注意:一是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是否公开招标;二是是否存在以时间紧、任务重、内容为由规避招标;三是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是否经过审批;四是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二)采购文件审计

信息系统项目采购文件的审计是指对采购文件内容进行审核,主要针对采购文件中的采购要求进行公平性评估,可以防止在采购阶段出现明显的排他性、倾向性等不公平因素。审查采购文件时审计人员应注意:一是要对采购文件需求任务书、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和评分办法、细则进行公正性、排他性和偏向性指标审核;二是评标专家的抽取和选定是否规范;三是评标时间安排是否合理;四是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派代表担任评标专家参加评标;五是采购文件所附采购合同是否隐含有对采购方不利或存在明显错误的内容;六是是否要求供应商对项目进行单独财务核算,显示明晰的经济活动过程,以便审计人员延伸审计。

(三)采购预算编制审计

信息系统项目采购预算编制审计是对项目建设投资的资金量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计算、审核,审计的内容包括项目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第三方检测、培训、维护等费用,以及设备采购的合理性等。由于建设单位一般不具备编制项目采购预算能力,基本上委托供应商编制采购预算,审计人员对采购预算编制的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项目设备是否存在人为分解、虚增设备功能模块;二是项目工程量是否准确,有无有意夸大工作难度,虚报工作量的行为;三是是否存通过技术包装较为常见的简单设备,以高科技设备名义虚增采购预算;四是是否有意拔高软件编制人员人工成本,扩大人工费用核算范围行为;五是系统集成费是否符合行业标准,一般为系统总价的4-8%;六是培训费中培训内容是否必要,有无将培训内容人为拆分,增加培训成本。

三、实施阶段

信息系统项目实施阶段的步骤是:中标供应商按总体方案购置硬件、建立数据库、程序设计、收集录入数据、系统测试、人员培训与系统试运行。在实施阶段审计人员应关注:建设单位有无制定落实项目质量管理的保障措施;建设单位有无设立项目廉政监督员,列席本单位项目日常会议和研究重大事项;对合同变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变化的原因、形式有无具体论证,是否严格按权限和程序实施报批;项目监理单位是否按照监理规划认真履行职责。

四、验收、维护阶段

信息系统验收按照时间阶段区分为设备点验及竣工验收,按性能区分为功能验收和质量验收。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一是设备数量、规格、型号是否与供应商投标文件一致;二是是否由独立的第三方对系统功能进行测试;三是供应商是否对项目财务资料单独核算,并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必要组成部分。

信息系统维护阶段审计应重点关注:一是免费维护时间长短,有无明显减少供应商的维护责任;二是维护费用与信息系统项目总价是否协调,是否有利于信息系统的长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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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审计是伴随着政府集中采购制度而出现的,主要是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谋划执行及具体政府采购活动的审计,是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重要内容。几年的政府集中采购实践表明,这种采购方法不仅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提高了经费使用效益,还规范了政府消费行为,推进了政府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但是集中采购方式将购买权力过度集中,企业有可能用财物等手段贿赂采购单位及有关人员,出现新的腐败领域。为防止这类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政府采购永远在阳光下运行,政府采购审计应运而生。这是审计工作的新领域,审什么?怎样审?经过这几年的工作实践出现了什么问题?今后应该采取什么措施等都是当前审计人员需要思考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采购审计的关键环节

认真履行对政府采购审计的监督,是政府采购制度得以贯彻落实和政府采购机制能够顺畅高效运行并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抓住以下10个重点环节:一是对内控制度的审计;二是对采购计划的审计;三是对采购预算的审计;四是对采购供应商的审计;五是对采购实施的审计;六是对采购合同的审计;七是对采购结算方式的审计;八是对物资验收、分发的审计;九是对采购责任的审计;十是对采购效益的审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把握好这10个环节,就基本上能够做好对一个采购项目的监督工作了。

二、政府采购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基础建设与审计要求还有差距

一是政府采购审计法规亟需完善。现行采购审计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2012年新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各单位制订的采购监督管理规定等,这些规章制度赋予了审计部门全程参与物资采购审计监督的职能,但缺乏系统性,协调性,造成采购审计针对性不强,效果不明显,处于“走过场”的境地。二是审计信息化建设仍然滞后。政府采购对象具有范围广、品种复杂、价格多变等特点,决定了审计部门只有在全面了解市场、详细掌握采购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公正、准确地做出评价。但目前缺乏相关的软件,采购信息动态网在短时间内也难以构建。商家的订价权与用户的知情权极端地不对称,加大了审计的难度。

(二)采购工作运行秩序不够规范

政府采购是新生事物,更是对原有物资供应模式的深刻变革,不可避免地会触及个别单位和部门的利益,导致实际过程中遭遇“执行难”。同时,由于可借鉴的经验较少,各地的政府采购发展不平衡:有的规章制度不配套,可操作性不够强;有的采购方式不科学,不能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组织招标;有的物资需求部门以不正当理由指定供应商,对一些专业设备和装备维修物资进行定点采购;更有少数单位将采购项目、资金化整为零,逃避采购制度的约束。政府采购在“审批关”“招投标关”“公告关”都存有漏洞。这些行为都为开展审计设置了障碍。

(三)政府采购事后监督缺乏力度

当前,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监督的重点主要放在了评标过程与中标供应商确定等阶段,忽视了对合同履行、物资验收、资金结算、物资设备使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督。导致部分采购物品达不到需求单位采购计划中提出的要求或是售后服务缺失滞后等问题。

(四)政府采购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政府采购的内容包罗万象,既有工程、定点企业,又有货物和服务,千差万别、复杂多样的采购活动对采购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同时对政府采购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是一个很严峻的考验。现有的审计人员大多由财务人员转变而来,变动快,成分新,知识结构单一,素质参差不齐,业务能力与履职尽责要求有很大差距,难以按照全面审计,全程审计的要求对政府采购实施审计监督。

三、加强政府采购审计的对策措施

(一)完善法律和法规,为政府采购审计提供依据

要按照“前瞻性、全面性、系统性”的要求,紧密跟踪当前政府采购改革趋势和审计工作发展方向,尽快出台具体、完善、可操作性强的政府采购审计操作指南,以合理界定采购审计范围、内容,规定采购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审计评价标准、奖惩措施等。

(二)改进审计理念和方法,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

审计部门面对大量的采购信息,要积极探索开展政府采购信息化审计。通过建设审计信息数据库、网络对话系统、审计信息查询系统、信息传输系统等,实现审计信息交流,远程网上审计,充分发挥高科技在审计监督中的作用。

(三)加强全程跟踪审计,规范政府采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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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快速消费品类;内部审计;风险导向应用

快速消费品含义就是指那些使用寿命不长,消费者消费较快的商品,其特点就是产品经过包装成一个个独立的小单元来进行销售,更加关注其商品的质量、包装、品牌以及大众化对这个类别的影响。

一、快速消费品类企业需要风险管理导向内部审计的原因

根据我们对快速消费品及其特点了解和认识,快速消费品属于冲动型购买产品,即兴采购的情况占多数。是非必要购买商品,品牌的忠诚度不高,因此,快速消费品类应该更加注重食品安全和质量安全,所以快速消费品在生产过程中要注重采购环节的质量保障。以糖果公司为例,很多糖果企业都采用较为传统的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对风险导向的关注极少,比起传统的审计方法,风险导向审计的优势是能够时刻保持合理的职业警觉,扩大审计视野,不只是依赖于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价,能够更加科学合理的进行审计工作,更需要采用风险导向审计对采购全流程实施风险监督与管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采购招投标流程需要进行风险管理

在市场激烈的竞争机制下,为了避免采购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企业要对采购项目进行三分一统的方法进行管理,三分是指采购、价格、质量验收分开,一统是指合同签约、结算付款要统一,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经办人与采购商私下操作了。

(二)采购环节需要有效的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作为内部审计的前提条件,对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起着决定性的影响。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工作一定要利用科学的评估技术和专业的评估方法对企业内外部存在的风险进行预测。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内部控制分析法、调查分析法、事件分析法、数据分析法等等。

(三)为采购流程设定以风险为导向的年度计划

快消品企业应该以轮流原则编制企业的年度审计计划,即按照风险的大小决定审计的优先级,通过这种形式将审计和风险联系在一起。对存在较大风险的企业战略性计划、管理以及财务风险较大的事项实施及时的监管和审计。

(四)加强采购项目专业审计人才的培养

快速消费品类企业的发展较为迅速,其对应的审计人才缺口就越大。企业应当积极加强对风险导向内部审计领域人才的引进与培养,不仅要通过培训提高其理论和技能水平,还要增强其对采购环节的信息分析能力、内部控制分析能力及相关经验,使得内部审计人员能更好胜任采购项目的风险导向审计工作。

二、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工作在采购项目中的应用

以C糖果公司为例,其主要生产产品有乳糖果,饮用水,碳酸糖果,果汁糖果,休闲食品等六大类产品。它拥有家子公司和多家下属工厂,公司力图通过原料采购,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分销和销售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全过程。通过全过程监控全产业链,设定严格的测试标准来从而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一)采购项目计划阶段的应用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工作在采购项目计划阶段的应用主要是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快速消费品类的经营环境和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甄别出审计的重点,从而根据风险大小的顺序编制对应的审计方案。比如在计划阶段选择采购目标,在此过程中及时发现采购管理存在的风险和需要改善的地方,并对被审计单位的采购执行及设计问题进行审计,主要包括招标、合同、物资库存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在这当中首先采用审计抽样法,从被审计单位的总体数量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量进行测试,以样本数量断定审计的总体特点,进而通过样本分析得出审计结论。其次,要仔细审查采购申请的计划书、招标书及招标结果等,通过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工作严格监察被审计单位采购管理的合理合法性,确保采购项目选择目标阶段的质量安全性。最后,根据审计各个环节的结果来评估是否存在导致采购风险的因素,依据其影响因素及后果提出改善问题的建议。

(二)采购项目实施阶段的应用

在采购项目实施阶段的风险导向审计应用过程中,根据先目标、后风险最后控制的基本流程对采购项目进行审计。在C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时,要制定科学严谨的审计工作计划和方案。要依据轮流原则对风险的重点区域到非重点区域依次排列好,据此制定审计计划的先后顺序。在进行审计工作以后,对重点审计的风险问题详细的记录在审计工作报告中,让企业管理者能够根据审计报告关注并了解风险高的项目,并以此做出正确的判断,制定出对企业有利的战略措施,降低企业所承担的风险。例如C公司糖果采购项目中,由于2016年某品牌糖果的“抗氧化剂”添加剂风波导致下架,C公司糖果类销售大幅下降,盈利照比往年也有所损失,为例避免进一步的销售损失,所以下架了某品牌糖果产品,C公司的竞争对手同样也所以受到了该事件的影响。究其原因,虽然有不可预知的外部因素,但是C公司的采购部门没能仔细分析核对该品牌产品标签中标注含有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二丁基羟基甲苯”(BHT)(正是由于消费者发现了这个问题才引发产品问题风波),以至于没有及时对该事件做出反应。C公司应吸取教训,应当对各糖果供应商的原材料供应商的风险重点在于企业的产品成分、现金流评价,仓储能力,供货能力、食品安全等指标事先进行分析评估,以分析各供应商的潜在风险。

(三)采购项目出具审计报告阶段的应用

快速消费品类企业的风险导向审计报告的制定阶段,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要依据实际的审计结果和当下的法律法规为准则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C公司应当对糖果采购项目的审计成果写进相关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糖果采购项目流程、内控是否合规、相关风险分析、采购项目中的数据统计分析,其中有无异常数据出现,审计报告中应当将风险分析作为披露重点。例如糖果下架事件中,C公司在采购环节就缺乏糖果产品成分审核,这说明产品检验环节的风险控制点缺失。在审计报告中应当对C公司采购环节是否贯彻执行产品审核分析流程,进行风险导向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披露。

(四)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后续阶段的应用

所谓的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后续阶段即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定期对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后续追踪,其主要的目的就是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建议、改善问题的措施及遵从审计报告产生的实际效果。以C公司糖果釆购耗费审计为例,应追踪审计方式,对糖果采购业务中的采购量是否满足销售需要,采购效率情况、糖果商品销售情况、采购环节内部控制是否规范等进行跟踪审计。之后为了共同的问题和风险,应该根据公司的风险管理系统将存在的风险纳入风险库,后续阶段风险导向的重点关注的就是没能实现的内部控制目标和公司治理所带来的影响和风险,对于其它风险也应当进行持续的监控,一旦发现风险因素发生变化,要让风险处于C公司风险容量之内,而C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越大,则后续审计的范围就越复杂,所以要加大后续审计的力度,有助于整改情况的监督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回馈,及时解决,从而帮助C公司加强管理控制水平。总之,目前快消品类企业采购环节普遍没有应用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然而传统审计方法侧重于财务数据审计,导致对于财务处理前发生的采购行为,其审计效果是大打折扣的。风险导向审计能有效弥补这一缺陷,本文以实际案例为分析对象,阐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应用价值和具体应用要点,以期能够对推广风险导向审计有所帮助。财

参考文献:

[1]肖振东.从审计工作报告看国家审计发展[J].审计研究,2013(05):17-22

[2]肖振东.略论审计工作报告的功能与特点[N].中国审计报,20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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