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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金融监管效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第一,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正面影响。金融监管严格控制了金融市场中的风险,为金融市场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金融稳定是金融市场正常运营的基础,有效地控制金融市场风险能大大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同时在对金融市场失灵的监管和纠正中,能够增强金融市场的公平性,提高市场竞争水平,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合理的金融监管能够增强金融市场稳定,全面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最终提高社会的福利水平。
第二,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负面影响。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增大道德风险、抑制金融创新和降低市场竞争等方面。道德风险是伴随着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金融监管的目的之一是及时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在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目的或监管方法的不当,可能致使某些具体的监管行为导致道德风险的加大,如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强大推动力量,但不合理的金融创新对经济造成的损失巨大,因此金融创新受到金融监管的约束,金融创新的范围和速度都会受到限制。金融监管的初衷是提高市场良性竞争,降低市场恶性竞争,但在监管的实践过程中,往往发现事与愿违,甚至连良性的市场竞争一起被抑制。不合理的金融监管所导致的负面影响,都会使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导致金融市场低效率。
三、我国金融监管偏离金融效率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进出口贸易减少致使实体经济的受损,而金融体系所受到的影响较小。一方面,我国金融发展相对落后,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有限,全球化程度较低,我国金融机构尚未深入参与到国际市场;另一方面,我国政府一直很注重金融监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金融行业进入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指对金融企业和金融从业人员的限制和管理。我国面临着以国有股份制金融机构为主,民营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共同竞争的局面。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要求,我国设立商业银行的资本远远超出一些发达国家。该项监管条款导致了我国银行业组织形式呆板,发展过于缓慢,导致民间资本大量流入“黑市”,农村享受金融服务低下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越来越严重。为保护我国金融市场和银行业的发展,对外国资金进入金融业及其业务活动范围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外资银行向我国金融界展示了现代金融机构的运作机制和治理结构,如果我国能合理放开金融机构的对外管制,认真学习借鉴,势必推动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
第二,退出机制不完善。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必须建立金融机构合理的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目前,我国在金融法规方面日趋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尤其是金融机构缺乏退出机制。所以,当金融风险出现的时候,我国过多地采用非市场化的手段承担损失,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解除金融风险。这种举措使政府承担了过大的责任,依靠政府信用解决债务问题,容易形成政府债务危机,甚至通货膨胀。而且政府的担保行为不利于形成良性的竞争局面,可能诱发金融机构盲目扩张,积累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道德风险。
第三,利率限制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是金融市场干预的最重要形式。利率限制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利率的上下限以及浮动幅度的限制。我国利率限制政策制约了市场利率的形成,引发了银行存贷息差过大的不良现象,进而使银行对息差收入的过度依赖,抑制了金融创新能力,降低了金融效率。
第四,金融创新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目的是增强金融机构获取利润和规避风险的能力,但是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使金融监管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监管。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正是由于金融创新中派生的金融衍生品具有复杂性、高流动性、信息不透明和高杠杆效应等特点。但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并非是矛盾的,而是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体现为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我国金融监管着重强调金融安全,从而抑制了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制约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9-0048-03
一、监管信息交流和监管协调是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
从各国的情况看,主要国家或地区金融经营模式与监管制度是各不相同的,各国监管机构的分工也是不同的。如美国、德国等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英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实行的是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模式,法国、意大利等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韩国等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统一监管的模式,卢森堡、比利时等实行的是混业经营,银证统一、保险单独监管的模式,加拿大等实行的是分业经营,银证统一、保险单独监管的模式。
一般而言,统一监管具有及时性、连续性、协调性和一致性,避免监管的重复和盲区,避免监管套利的优势。分业监管一般有多个监管主体,其优势在于专业性强,有监管竞争优势,但易存在监管的重复和真空,监管机构间协调难和责任推诿的缺陷。牵头监管、双峰监管和伞型监管成为分业监管模式的改进型制度。几个主要监管机构建立信息交换和磋商协调机制,明确牵头监管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明确对某一目标的监管责任,形成牵头监管模式。双峰监管是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对所有金融机构实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监管,起到双重保险作用,如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而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则负责对市场一体化标准、信息披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进行管理。伞型监管(加功能监管)是面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集团化综合经营,由一家监管机构进行集团层面的监管,而对控股公司经营业务的种类由功能监管机构进行主监管。如美国在1999年金融现代化促进法案出台后,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事更广泛的金融业务,美联储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首要监管者,实现在集团层面的伞状监管,州政府和其他联邦机构对控股公司所控制机构进行功能监管,美联储与这些监管机构实行监管合作。
可见,虽然各国监管体制不断变革,但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依然并存。分业监管有多个监管主体,是将按功能监管原则或按机构监管原则设置监管机构这一问题外部化,而统一监管体制一般由一个权威机构统一负责,在其内部再进行具体分工,是将按功能监管原则或按机构监管原则设置监管机构这一问题内部化。因此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推动金融健康发展是监管机构的共同目标。而在有多个监管主体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之间如何做好监管信息的交流、监管磋商协调就变得尤为重要,成为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
二、美国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机制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是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实行二元多头式,即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50个州则分别设立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
每一家金融机构都有自己的“主监管机构”,负责实施监管,并将对有关监管信息提供给其他监管部门。因此虽然监管机构众多,但各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
美国银行监管体系非常复杂,美国银行机构需定期向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州政府的银行监管部门等监管机构报送有关财务状况、业务经营状况等方面的非现场监管资料,此外还需要报送其他非现场监测信息,如报送分支机构的存款报告,银行控股公司要向FED报送母公司报表、集团并表报表以及集团控股的非银行附属机构报表,上市银行要向美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信息等等。因此一家银行往往需要向不同的监管机构报送大量的监管信息。
为加强各监管当局之间的沟通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交叉重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承担了专门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包括负责监管信息的标准化以及信息共享方面的安排。
FFIEC设有中央数据仓库(CDR),先是由主管基础报表的机构(call agenty)完成数据诠释工作,包括报表格式、填报说明、检验关系等,并提供给授权的软件供应商,由软件供应商根据数据诠释开发出相应的软件并销售给各银行。银行应用这些软件,通过在线XBRL格式电子报送有关的财务状况、业务经营状况等方面的非现场监管资料,中央数据仓库直接对数据确认处理后便成为有效的基础报表(Call Reports),并生成“统一银行业绩报告(UBPR)”,提供给各监管机构,同时在公共网站上向公众披露。基础报表是最主要的监管报表,其内容和报送频率由FFIEC决定,报表的格式和填报要求公布在FDIC的公共网站上。根据机构规模和业务复杂性的不同,基础报表的报送要求亦有所不同,如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大银行需要填报25张报表、1100个项目,而规模小或业务简单的银行填报的项目相对较少。
由于信息数据的诠释、标准、格式和报送规范统一,利用计算机系统自动化、流程化加工统一,外部监管要求和银行内部管理要求统一,确保了银行与监管机构信息交换的准确和快捷,各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都能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的共享,也减少了各银行和监管机构的重复劳动。
监管机构根据各自的监管分工,充分利用获得的各类信息,依靠各自非现场统计监测系统对各类数据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如FDIC主要针对商业银行,FED主要针对银行控股公司,OCC主要针对机构和高管信息以及现场检查,识别风险点和需要关注的领域,进行早期预警,如每季各家银行的“统一银行业绩报告(UBPR)”,包括100多个固定指标和一些个性化指标,对银行经营状况进行分类比较和趋势分析;计算资本充足率,确定以风险为本的最低资本要求;识别出可能降级的银行和高速增长的银行,并分别予以重点关注;指导现场检查,确定现场检查的频度、时间和重点;根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对银行进行骆驼评级和风险评价,并确定下一步应当采取的监管措施;FDIC还通过非现场分析进行存款保险定价等。
同时各监管机构实行信息交流共享,对社会公众信息披露度也非常高,除少数银行信托业务和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信息外,汇总的数据信息和单家银行机构数据信息几乎全部在网上披露,如FDIC网站上提供了20000多页的信息,银行和公众都可以从网上看到基础报表的格式和填报口径的诠释,也可查到并下载每家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的情况,每家银行有600
多项指标和近10年的数据,以及根据基础报表生成的各类分析、统计表和图表。
三、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金融业各监管主体之间因职责界定不清晰、监管标准不统一,沟通协调不畅通,指标诠释不一致,数据信息不共享,在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存在真空、重复或监管意见不一致。各家金融机构需要研究、理解、满足不同监管机构甚至是同一监管机构内部不同部门的监管意图和要求,开发不同的信息系统,将各自的信息通过不同的途径向多个监管机构报送,占用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为此,借鉴国外良好做法,为加强监管的全面性、效率性和科学性等方面,在信息采集、加工和利用上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一标准,分工合作,提高监管的全面性
在目前分业监管的前提下,构建好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体系和流程,法律法规要对监管的机构及其交叉的业务、交叉的领域赋予明确的职责和事权,实现从机构到功能到市场、从纵向到横向的全方位监管覆盖,不重叠不疏漏。借鉴国外牵头监管、双峰监管和伞型龄管模式,在涉及交叉经营和交叉监管时,明确一个主监管机构,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实行牵头监管;在涉及系统性安全和机构业务监管上,可实行双峰监管;在涉及综合经营上,可搭建伞型监管架构。明确监管目标和监管职责,在现场检查上互相沟通配合,在非现场监测上统一监管标准,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管分工和合作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防止监管机构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局面。
(二)统一采集,信息共享,提高监管的效率性
我同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非现场监测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形成矩阵,参照美国FFIEC模式,科学设计金融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体系,统一收集和加工标准化的信息,通过优化计算机和网络建设,提升数据处理能力,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监管机构内部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充分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以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在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信息互通系统,形成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互动机制,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大多实现了数据的集中,只要考虑统一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主要数据标准、格式和接口,可以大大提高信息收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降低监管成本,提高非现场监测效率,减少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多头重复劳动。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也应架设面对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的桥梁,建立信息的披露程序,提高透明度,形成社会公众编外监管队伍,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达到“三约束”和“三公”效率,即内控约束、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建:、I公开、公平、公正的有序金融环境。
1. 我国金融监管影响金融效率的现状
金融监管目标是根据金融监管制度设置原则而订立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也在不断作适应性的发展变化。金融稳定是金融效率的基础,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在于金融稳定本身,而在于金融稳定基础上的金融效率,是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最大化。面对全球金融业的激烈竞争和金融全球化的不可逆转趋势,只有秉承效率与安全齐兼顾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的金融监管才能在保持金融秩序安全稳定的基础上,提高金融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实现金融监管的现代化。
从我国的金融监管来看,我国对银行的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的管制。在开业资本方面,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资本。由此导致的后果只能是限制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使我国银行组织形式显得过于呆板。央行对银行市场准入限制,使我国银行市场呈现出局部垄断或完全垄断的市场特征,垄断造成了竞争不充分,使资源难以达到最优配置,社会效率受到损失。同时银行经营资产的选择渠道相对狭小,而大多数资金都用于发放贷款,所以,在产业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下,必然形成不良资产。
为了保护本国的金融市场和银行业的发展,有关立法对外国实体的进入及其业务活动范围都规定了一定的禁止性或限制性措施。银行危机只是监管者考虑的其中一个目标,金融监管的另外一个目标是促进金融资源有效配置,即将资金用在最具有潜力的项目中。资本管制主要是一个国家对国际资金的移动或外汇的进出加以管制,因此又称为金融管制或外汇管制。一国如果发生大量的资本流出可能导致投资下降和济衰退,这时可对资金的流出加以限制以减少国际收支逆差的扩大;反之如果大量的资本流入,就可能带来经济过热、实际汇率升值以及难以为继的经常项赤字,这时对资金的流入加以限制可以减少国际收支顺差的扩大。我国是一个行资本管制的国家,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资己逐渐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资本管制有所放松,但整体而言,我国对本项目的外汇管制仍然是比较严格的。
2. 我国金融监管偏离金融效率的原因分析
2.1缺乏效率型金融监管目标。
在金融监管目标取向上,我国金融监管目标的价值取向更强调金融稳定,而较少顾及到金融效率。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放在合规性监管,这种方法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安全是以牺牲巨大的金融效率为代价的。
2.2缺乏强有力的市场约束机制。
市场约束是金融业监管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信息披露是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的重要环节,因为金融业的信息充分、准确、及时、连续的披露出来,便于投资者在信息真实、可比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也就是在各个企业之间进行选择,这无疑有利于金融市场的高效运转,以及市场各参与者实施有效的监督,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
2.3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由于缺乏一套监管协调机制,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造成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使被监管对象有机可乘,违法违规现象屡屡出现,这增大了金融风险,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导致金融秩序混乱。首先,各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如有些金融机构违规超范围开展某些金融业务,由于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致使对一些违规行为处于想管而不能管或管不了的被动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监管措施无法落到实处,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其次,监管主体和被监管对象之间缺乏协调。由于我国的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缺乏科学的、规范的评价体系,这不仅使金融机构在对付监管当局时有机可乘,而且由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严重滞后,可能使金融风险进一步蔓延和扩散。再次,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横向协调。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并不少见,又因为是政出多门,彼此不沟通信息,造成检查缺少可比性和连续性,效果经常很差,也往往使被监管机构疲于应付和无所适从。
3. 基于金融效率的金融监管对策建议
3.1降低金融监管成本。
金融监管成本的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金融监管机构设置,而最主要的是机构设置是否合理,高效。其标准应该是,一方面能够全面有效地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使监管领域不会出现监管“真空”,对金融机构的各项金融业务能够做到全面和动态的监控;另一方面应该能够以高效、精干的原则配备监管人员,以最少的监管人员来达到最佳的监管效益。
3.2建立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机制。
金融监管中委托人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是造成监管激励冲突的基本原因,监管透明度提高是形成监管激励的基础。透明度相对较高的上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最高,不良贷款比率最低;透明度较低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最低,而不良贷款比率最高。因而解决监管激励冲突的关键是要通过监管当局及金融机构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充分披露能够反映金融风险水平及其控制。
3.3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我国金融业各监管主体之间因职责界定不清晰、监管标准不统一,沟通协调不畅通,指标诊释不一致,数据信息不共享,在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存在真空、重复或监管意见不一致。各家金融机构需要研究、理解、满足不同监管机构甚至是同一监管机构内部不同部门的监管意图和要求,开发不同的信息系统,将各自的信息通过不同的途径向多个监管机构报送。
参考文献:
近年来,在上世纪90年代金融发展理论经验性研究的启发下,不少中国学者借鉴相关的思路与指标、运用计量经济学手段对中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经验研究。由于在金融发展的指标(尤其是金融效率指标)选取上存在差异,导致结论大相径庭。中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已有的代表性结论有: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金融资产的扩张而实现的,而不是通过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来实现的(曹啸、吴军,2002);金融中介效率对经济增长,以及金融中介发展规模对经济增长存在单方向上的因果关系(李广众,王美今,2003);中国金融规模和金融效率与经济增长同时存在双向的因果关系(王志强、孙纲,2003)。曹啸与吴军的文章中并没有提取金融效率指标,其结论只是一种推断,而其他两篇文章在实证研究多借鉴金融发展理论代表人物莱文等人的研究,选取的金融效率指标为单指标,即分别采用SLR(储贷比率)指标与PRI(私企信贷占比),显然,以单指标来代表中国金融效率是不全面的。本文在金融效率观下,给出了更为合理的金融效率综合指标,在此基础上,运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对中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进行了再检验,对中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进行了澄清,进而为中国效率型金融发展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
一、新金融效率观与金融效率的估算
1?新金融效率观。
金融效率是金融发展的题中应有之意,但却被传统的金融发展理论所忽视。金融结构论(戈德史密斯,1969)将金融结构简单等同于金融发展;金融深化论(麦金农与肖,1973)完全竞争的假设前提对应帕累托有效,由此得出的金融自由化政策建议也在实践中屡屡受挫;1990年代金融发展的经验研究对金融效率仅作简化处理,即分别采用上文提及的SLR与PRI等单指标代表金融效率。
通过对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与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深刻反思,白钦先(1998)认识到传统金融发展理论的现实效应与主流理论的不符,率先揭示出金融的资源属性,进而提出了金融资源论。金融资源论通过揭示出金融的资源属性,赋予了全新的金融效率观。金融效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是金融质和量的统一;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金融质的提高,合理地开发、利用和配置金融资源,同时注重作为资源配置手段和机制的金融整体效率和功能的改善,因此,金融效率在金融发展理论中的核心地位凸显无疑。
由于宏观金融效率强调动态性和金融功能(主要指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与单一关注盈利性与静态性的微观金融效率相比更为重要,因此,宏观金融效率是金融效率中的应予以重点研究的对象。宏观金融效率是一优化问题:由金融结构、金融运行机制与金融环境共同决定(约束条件);目标是金融发展,及以此促进的经济增长。宏观金融效率以微观金融效率为基础,是金融功能(可视为一种能力)的演进与实现程度。借助修正的内生增长模型,宏观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以下简称为金融效率)是金融(储蓄)资源的利用能力、金融资源的企业选择能力、金融资源转化为资本后的产业与地区选择能力这三种能力的综合。
2?内生增长模型的修正与金融效率的估算。
在金融发展理论的演进过程中,经济增长理论的推动功不可没,经济增长理论中的最新进展——内生增长理论对金融发展理论及金融效率研究具有重大的启示。借助内生增长模型可理解金融作用于经济的内生机制及金融资源的配置渠道。
内生增长模型(以AK模型为例)可表述为:
g=Aφs-δ(1)
其中,g:经济增长率;?:储蓄被转化为投资的比例
A:资本的边际社会生产率;s:储蓄率;δ:折旧率
金融发展作用于经济增长,即金融资源配置的三个渠道是:
①金融发展改变储蓄率,从而影响经济增长;
②金融发展会使得更高比例的储蓄被转化为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增长;
③金融发展使得资本配置效率提高,从而促进经济增长。
亚珀利和帕加诺(Jappelli & Pagano,1994)指出金融自由化通过缓解和消除家庭的流动性抑制,可能减少储蓄并对经济增长产生不利影响;德格雷戈诺(DeGregono,1994)则指出,如果家庭的借款被用于人力资本的投资,情况正相反。如果同时考虑上述两方面的影响,结论将是含糊不清的。因此,应重点考察金融发展的后两个促进经济增长的渠道。
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后两个渠道实际反映了金融资源配置的二个阶段:第一阶段,通过价格等机制将金融资源转移至资金的需要者手中;第二阶段,资金需求者将获得的货币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投入实际生产过程,创造有效产出。需要强调的是,在转轨与发展中国家(中国是一典型的代表)中,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效率不同,故应对AK模型进行修正,即在上述金融资源配置的两个阶段中间,考察资金获得者——企业的类型。因此,本文借助修正的AK模型,从金融(储蓄)资源的利用能力、金融资源的企业选择能力、金融资源转化为资本后的产业与地区选择能力这三种能力来综合考察与估算金融效率,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储蓄投资转化率(SLR)是描述金融(储蓄)资源利用能力的有效指标。中国近年来越来越大的存差表明中国的储蓄投资转化率低下,但储蓄投资转化率只反映了金融资源配置的一个环节,且由于对中国存差产生的原因存在一定的争论,因此,单独使用此指标来代表金融效率是不全面的(图1中国时间序列的SLR曲线单调下降,这与中国实际金融效率并不十分吻合)。
其二,在中国这一转轨与发展中国家中,私企普遍比国企效率高,但获得了较少的金融资源支持,私企获得的信贷占比(PRI)是描述金融资源企业选择能力的有效指标。与SLR指标一样,私企获得的信贷占比只反映了金融资源配置的一个环节,且除金融效率之外,私企获得的信贷占比还受其他因素(如所有制歧视)的影响,因此,同样不宜单独使用此指标来代表金融效率(图2中国时间序列的PRI曲线单调上升,这与中国实际金融效率亦存在出入)。
其三,伍格勒(Wurgler,2000)认为,金融的基本功能是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金融发展的程度及其作用应该主要用资本配置效率这一指标来衡量。资本配置效率的提高意味着资本流入高资本回报率的产业或地区,流出低资本回报率的产业或地区。从这一思路出发,伍格勒提出资本配置效率(E(I,GDP))可以用资本关于GDP变化的弹性来表示,并提出测度资本配置效率的方法。在此基础上,从产业角度考察了65个国家的资本配置效率,发现发达国家的资本配置效率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韩立岩等(2002)借鉴伍格勒资本配置效率的思路与方法,通过对中国工业部门39个行业的数据进行计量分析,得出中国的资本配置效率处在低水平的结论。潘文卿和张伟(2003)参考伍格勒的理论,对中国28个省区的资本配置效率与金融发展的相关性进行了计量分析。
我们认为,资本配置效率(E(I,GDP))指标是描述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不容忽视的重要指标;金融效率是一综合指标,是对金融资源配置各环节的综合考察,应涵盖储蓄投资转化率(SLR)、私人企业的信贷占比(PRI)与资本配置效率(E(I,GDP))(中国资本配置效率数据来源于潘文卿等人的研究成果)三个指标。为此,本文以储蓄投资转化率(SLR)、私人企业获得的信贷占比(PRI)与资本配置效率(E(I,GDP))三个指标的乘积作为金融效率值,中国金融效率(1979—2003)(图4)是在图1~3基础上的加总与延伸。图4表明,1979—2003年中国金融效率总体偏低,并经历了两次低点:1989年及其后几年中国金融的大调整与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前后造成的极大金融冲击,这与中国实际金融运行情况相符。
二、中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再检验
1?指标选取与数据。
1979年改革开放之前中国金融仍为财政的附属,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效率无从谈起,因此,始以1979年、延伸至2003年来考究中国宏观金融效率是合适的。至于中国金融发展的规模、结构指标则可参见相关研究的指标与度量,经济增长指标以实际人均GDP的自然对数LYP表示,投资增长率INV(固定资产投资存量)为影响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本文采用的数据是年度数据,样本期间为1979年~2003年,数据来源为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以及相关研究公开的数据。
2?计量检验方法。
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分析,本文选择在多变量VAR系统中进行。若VAR模型中的非平稳变量存在协整关系,我们就可以在VAR模型基础上经过协整变换建立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表示如下:
其中:X=(LYPt,FIRt,STRUCt,EFFIt,INVt)表示由5个变量构成的系统向量;Ai表示系数矩阵;α表示误差修正项的系数向量;β表示协整向量;β′Xt-1表示误差修正项。
由于协调关系只能说明变量之间的长期相关性,但不能具体指出何为因、何为果,因此,一般运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3?各变量数据水平平稳性的单位根检验。
各变量数据水平的平稳性检验是考察变量是否具时间趋势,进而确定是否有必要采用协整分析方法。本文对变量的数据生成过程(DGP)是否平稳的单位根检验方法主要采用ADF(Augmented Dickey—Fuller)检验与PP(PhiIips—Perron)检验,检验结果如表1。
注:(1)从经济意义出发,对变量的检验方程中分别采用了包括了截距和趋势项、包括截距以及不包括二者三种情况进行,因此其临界值也有所不同;(2)以上提供的是显著性水平为5%的临界值;(3)加**表示通过显著性水平为5%的单位根检验。
由表1的分析结果可知,本文计算所涉及的对数形式的增长指标与金融发展变量均是I(1)过程的非平稳变量,对其相关性一般采用协调检验检验上述变量的相关性。
4?金融中介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协整关系分析。
表2给出了FIR、STRUC、EFFI与LYP组成的四变量系统的协整关系下的Johansen检验,结果表明LYP、EFFI、FIR、STRUC之间确实存在协整关系,具有一个协整方程。
考虑一个协整关系假定下的经过标准化的协整系数,见表3。
将协整关系写成数学表达式,并令其等于VECM:
VECM=LYP-0?13EFFI+0?76FIR-0?17STRUC+1?73
上式反映了经济增长、金融效率、金融规模、金融结构四个时间序列之间的某种长期均衡关系。
由于协调关系只能说明变量之间至少存在单向因果关系,但不能具体指出何为因、何为果,因此,有必要运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进行进一步分析。
5?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从表4中的P值可以看出,金融规模与经济增长有双向的Grange因果关系、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有双向Granger因果关系,金融规模是金融结构的单向Granger因果关系。其余变量之间没有Granger因果关系。
表示拒绝零假设错误的概率小于5%,即表明至少在95%的置信水平下,可以认为前一个变量是后一个变量的格兰杰成因。
6?分析。
由上述检验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中国金融规模及金融结构均与经济增长互为因果,金融规模增加1%,经济增长提高约0?76%;
②中国金融规模是金融结构的原因,中国金融结构很不合理,对经济增长有负作用;
③金融效率与经济增长及金融规模、结构之间不存在任何方向的因果关系。
三、结论与建议
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IPO超募问题,2009年10月15日深交所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进行了规范,强调超募资金也要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2010年1月5日深交所了《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并于2012年8月16日进行了修订。该备忘录严格限制了超募资金的用途,强调超募资金应当切实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使用计划。
巨额超募资金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大多都是一些发展潜力大的高成长性公司,投资者对这些高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寄予很大的预期,因此IPO发行价过高,超募现象突出。过多的超募资金会导致上市公司滥用募集资金,投资效率低下,而且损害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甚至影响资本市场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学者们对中国资本市场超募资金的产生和投资效率展开了一定的讨论,但截至目前还没有对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管理深入剖析的典型案例研究。本文以2010年1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汤臣倍健(股票代码:300146)为例,深入分析公司超募资金投入各项目产生的效益,对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案例研究,以期为其他上市公司管理和使用超募资金提供参考依据。
二、汤臣倍健IPO融资动机分析
(一)公司简介
汤臣倍健创立于1995年10月,2002年系统地将膳食补充剂引入中国非直销领域,并迅速成长为中国膳食补充剂领导品牌和标杆企业,也是中国保健行业第一家AAA信用等级企业。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膳食营养补充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0年8月,国际篮球巨星姚明签约成为汤臣倍健的形象代言人,同年12月15日,汤臣倍健(股票代码:300146)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2011年7月,汤臣倍健被评为“2010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20强”。2012年1月,汤臣倍健入选福布斯2012中国最具潜力上市公司榜。2014年,公司总资产2 701 174 365.96元,净资产2 447 695 999.81元,营业收入1 704 980 536.89元,净利润502 594 966.94元。
(二)汤臣倍健IPO及超募资金情况
根据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显示,计划发行数量为1 368万股,计划募集资金为28 068万元。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95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 36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1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 504 800 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9 542 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 425 258 000.00元,发行市盈率115.29倍,超募资金114 457.80万元,超募率407.79%,其发行价刷新了创业板开板以来发行价纪录,成为创业板第一高价股,也仅次于中小板海普瑞(002399)148元的发行价。
(三)汤臣倍健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汤臣倍健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将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车间新建项目、营销网络优化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信息系统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投资额分别为13 902.00万元、12 300.00万元、1 866.00万元,另外超募资金114 457.80万元主要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公司的产能逐渐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通过新建生产车间扩张规模可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产能。随着公司的品牌知名度的提升,产品销量的高速增长,公司的营销网络渠道也暴露出广度、深度不足、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等问题,于是借鉴国际上连锁经营模式,公司大力拓展连锁店市场,优化营销网络渠道建设。以上两个战略项目的实施必须要以先进的信息系统技术为支撑,因此公司大力推进信息系统技术改造,提升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汤臣倍健IPO超募资金投向效率分析
(一)汤臣倍健超募资金投向
通过查阅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如表3-1所示,汤臣倍健各项超募资金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妥善安排,董事会对公司各项超募资金使用进行决议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也都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公告。汤臣倍健超募资金主要投向为偿还银行贷款、永久性补充营运资金、品牌建设、收购珠海普迪电子公司、扩大生产基地产能项目以及连锁营养中心项目。
表3-1 汤臣倍健超募资金投向
单位:万元
注:资料来源于汤臣倍健公开披露的公告
(二)汤臣倍健超募资金投资效率分析
1.品牌建设项目。
2010年7月公司成功签约姚明为形象代言人,以姚明为形象代言人的品牌推广策略逐步展开,为了进一步提升“汤臣倍健”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完成“汤臣倍健”由渠道性品牌向大众知名品牌转变,公司2011年1月9日公司将26 235万元用于品牌建设,以媒介广告为主,辅助各类品牌活动、终端促销活动、公司形象推广、售后服务,形成整合营销及立体品牌推广行为,全面推进“汤臣倍健”品牌建设。
2011年春节之后品牌建设投资效应在终端开始显现,汤臣倍健诚信、健康的形象得到了市场和广大消费者的认可,渠道的拓展速度与议价能力大大提高,渠道的深度营销明显提高,单店销售特别是大型连锁药企销售明显提升。汤臣倍健在2011年和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95 817 858.92元,1 061 638 677.96元,增长率分别为92.84%和78.18%,呈现出高速增长,这些都归功于品牌建设投入,品牌建设投资表现出很高的投资效率。2013年3月21日公司又追加12 136万元投资,使用33%的超募资金用于品牌建设符合公司品牌战略计划,有利于建立公司的品牌理念。
2.连锁营养中心项目。
汤臣倍健全资子公司广州佰健从2009年开始实施连锁营养中心拓展计划,已呈现超预期发展趋势。为抓住此良好市场机遇,2012年2月21日公司使用15 565.91万元(占超募资金14%)增资广州佰健用于开设汤臣倍健连锁营养中心项目,进一步加强营销网络广度和深度建设,确立和加强汤臣倍健在膳食营养补充剂行业的市场地位。
公司实施连锁营养中心项目是基于原有销售终端以药店、商超为主,因受场地限制,难以为顾客提供直接、充分的服务,即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缺乏直接联系,难以直接了解消费者对公司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在“公司零售终端消费者”整个流程中,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由于中间环节的存在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的脱节情况。公司最初的设想是连锁营养中心的设立能为周边社区和传统终端提供支持和服务,使周边社区和传统终端的顾客享受公司提供的如健康检测、膳食指导、咨询、定制个人营养计划等服务,又可使顾客对公司产生依赖,同时还能产生连带销售。但是该项目投资效率却并不乐观,如表3-2所示,从2012年到2014年产生的效益微乎其微,甚至在2013年出现效益为负的情况。
表3-2 汤臣倍健2012~2014年
连锁营养中心产生效益情况
单位:元
注:投资效益以项目能带来的净利润衡量
公司于2014年下半年对原有业务及包括连锁营养中心在内的现有项目进行梳理,已调整对应广州佰健的原有业务布局,对连锁营养中心项目进行业务收缩,2014年内收缩了部分网点,截至2014年12月31日,连锁营养中心缩减为657家,较2013年底减少了90家。2014年连锁营养中心的自营店、联营店以及加盟店收入也因为网点的收缩有所减少,而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批发业务收入占了全部收入的一半以上。2014年的网点调整进一步说明连锁营养中心在前两年的投资效率并不理想,改项目的选址、装修、人员、检测仪器的配置要求较普通连锁店高,产生的费用高,然而并不能带来销售收入的高速增长,导致效益为负。
3.珠海生产基地产能项目。
由于2010~2011年汤臣倍健销售业绩连续两年高位增长,201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68.58%,净利润同比增长76.54%;201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90.12%,净利润同比增长102.41%,IPO募投项目“生产车间新建项目”规划产能与设备配套已无法支撑原规划的4年增长需求,为了确保满足产品市场供应,公司2012年2月使用15 986万元超募资金用于进一步扩大珠海生产基地产能项目。
表3-3 汤臣倍健2012~2014年
珠海生产基地产能项目效益
单位:万元
“进一步扩大珠海生产基地产能项目”与IPO募投项目“生产车间新建项目”的产能不可分割,均属于3号厂房的建设项目,因此共同进行效益测算。2012年由于项目投产初期生产尚不稳定,效益未达到预期,2013年项目开始达到预期效益。截止2014年年底,根据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该项目的效益共同计算金额为41 514.97万元,而依据进一步扩大珠海生产基地产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期2014年带来的净利润为20 117.91万元,可见已远远超过预计投资效益。
4.收购珠海普迪电子。
珠海普迪电子(以下简称普迪公司)公司位于珠海市三灶科技工业园二期,紧邻汤臣倍健现有生产基地,占地面积为33 869.3平方米,为并购后的整合、改造、扩产提供了土地保障。已建有厂房等建筑物及辅助设施,其中厂房的建筑面积约5 334平方米,宿舍建筑面积约2 950平方米。
汤臣倍健收购普迪公司100%股权后,充分利用了普迪公司的土地资源及厂房等建筑物,一方面,及时利用一部分场地用于仓储以及员工生活宿舍;另一方面,长远规划用于生产的储备发展用地,视公司的业务发展与实际需要,适时通过技术改造、新建膳食营业补充剂产品生产线等方式,打造膳食营业补充剂的全新产能。此外,此次收购性价比较高,普迪公司截至基准日(2011年9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值约为2 509万元,收购价为2 340万元,而且收购成本相比公司通过土地一级市场直接购地新建厂房的成本更为节省,更为重要的是节约了生产车间建设与启动时间,更有利于实施和达到公司的战略目标。
5.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在原材料购买与储备、人工成本、在产品和产成品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和资金占用将持续增加,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不断增大。汤臣倍健分别在2013年1月使用22 000.00万元和2014年2月使用13 194.89万元及其利息约5 344.92万元共约18 539.81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营运资金。按当时最新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分别每年可为公司减少潜在利息支出约1 320万元和1 112.39万元,该项超募资金使用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没有违背公司的发展战略,且为公司带来潜在的投资效益。
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提前偿还了将于2011年6月1日到期的银行贷款合计7 000万元,贷款年利率5.1%,此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约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支出120万元,充分体现出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案例启示
案例分析结果表明汤臣倍健建立了良好的超募资金管理制度,为此后超募资金的高效使用奠定了基础。截止2014年2月汤臣倍健超募资金114 457.80万元全部投入生产经营,各项投入均与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主营业务联系紧密,总体上超募资金管理效率高,与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目标基本一致。从以上案例研究得到的启示有:
1.上市公司应高度重视超募资金管理,制定规范的超募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的超募资金管理制度才能带来高投资效率。汤臣倍健超募资金投入的各项目总体上表现出较高的投资效率,这与其规范的超募资金管理制度是息息相关的。超募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决议,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都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公告。上市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超募资金管理制度,并根据最新的政策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2.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的投向应与公司的主要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汤臣倍健超募资金投入的几大项目都是围绕公司制定的战略计划展开,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建立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保证超募资金严格按照使用计划进行投资。
3.上市公司应加强超募资金的管理效率,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汤臣倍健各项目总体上具有较高的投资效率但也出现连锁营养中心项目一直达不到预期效益的情况,但是公司很快进行了业务调整。因此,在各项目实际执行中仍然会出现效益达不到预期的情况,这时公司应分析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从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陈胜蓝,焦守滨,杨子娇,文彩虹.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与投资者保护――基于科伦药业的案例研究[J].管理案例研究与评论,2011,(4):279-290.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1-0019-05
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国内金融机构众多,金融市场规模很大,相应地,美国也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 美国的金融监管堪称是世界上最为复杂的监管体系,其监管机构众多,监管法律纷繁复杂。1999年通过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宣告美国实行混业经营, 但美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却没有太大的调整, 美国进入了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期。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以后,美国最终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根据该法案除了出台一些限制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条例之外,还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 增加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 金融监管质量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 本文通过总结既有理论提出了一种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新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并基于这种方法对美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行总体的衡量和判断。
一、研究背景
研究背景之一来自于目前世界各国正在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针对2008年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世界各国都正在或即将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但现有理论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 其基本思路是通过不同监管体制之间的优缺点比较来做出评价。 但定性比较很难做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且很难对金融监管改革的效果进行评价,而且缺乏前瞻性, 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往往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从而使金融监管改革呈现“危机导向型”的特征。 本文想通过构建金融监管指数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定量研究, 进而为金融监管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另外,本文还希望通过金融监管指数的构建动态监测各国的金融监管质量, 并希望在金融监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时候提出预警, 进而使得金融监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
研究背景之二来自于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进行评价的需要。2000年至2007年,美国金融监管方面没有做出很大调整,进而引致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是否起到了大家所期待的效果, 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定量评价方法。
鉴于以上两点, 本文依据各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构建了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 并利用这一分析框架对2000~2008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衡量与评价。
二、 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问题的理论综述
所谓有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能实现预期目的”,以此,我们可以将金融监管的有效定义为:“能实现预期的金融监管目的”。关于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两个问题: 第一是金融监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关于监管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论: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监管有效说以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为代表, 监管失灵论以监管俘获说为代表。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拥有充分信息、为社会整体福利服务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个假设基础上,认为金融业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决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 私人不可能去监管那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只有通过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才能够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金融监管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积极鼓励政府参与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实现对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增强政府金融监管的权力, 发挥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
监管俘获说(Becker,1983;Tullock,1967;陆磊,2000)认为监管与公共利益无关,监管机构不过是被监管者俘获的猎物或俘虏而已。 这派理论的主要观点是: 政府作为一个拥有自己独立利益的特殊市场主体,它并不能最大化社会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因为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积极性采取各种手段影响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这样,金融监管机构最后常常被俘获。另一方面,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管制行为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中寻租的机会,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就不利于金融的长期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的抑制。
虽然在理论上存在着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但从实践上来看,目前各国对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基本达成了共识, 且各国基本都建立起了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统计 [1] ,世界共有192个国家建立了金融监管机构。
既然金融监管是必要的, 那么金融监管的效果如何呢?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问题。目前理论界较为常用的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模型主要有两个: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和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1999)的主要思想是:金融监管都存在着一个有效边界的问题, 如果金融监管位于有效边界上或附近的一个区域内, 那么它就可以产生正的综合效应;如果金融监管超过了有效边界或区域,或者离边界很远, 那么它就很有可能会产生负的综合效应。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找能够有效分析金融监管效率,界定金融监管有效边界的量化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是目前理论界研究这一问题运用得最多的方法。 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一个金融监管的效率问题, 即用最低成本实现监管收益的最大化。但它存在的较大问题是:在现实中要计算监管的收益和由于没有实施监管而造成的损失是徒劳的, 因为这种收益和损失是假想中的,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难以量化。同时,各国的金融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无法全部由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来反映。 成本收益分析只是在理论上论证了如何寻找优化本国的金融监管, 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执行性。
鉴于成本-收益模型的缺陷性, 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刘宇飞,1999)随即替代产生了。这种方法的基本思想就是在无法确定监管项目的具体收益大小时,可以用目标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计算出该收益与付出的成本之间的比例。 如果能够同样有效地完成目标,成本较小的方案要优于成本较高的方案。因此, 可以用有效程度与成本之比的最大化替代原有的成本-收益分析下收益与成本的最大化目标。在这种分析方法下, 虽然金融监管的收益仍难以量化,但由于其运用目标完成的程度(即监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监管的收益,因此较为巧妙地避免了金融监管收益难以确定的难点, 从而在总体上能运用其来判断金融监管是否有效。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目标往往是多重的, 目标的完成程度的测度较为困难, 目前还没有较为成熟的量化分析方法。
鉴于以上两种方法的固有缺陷, 本文在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的新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
三、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的构造及建立
从监管目标来看, 世界三大监管组织都制定了各自领域的监管规则,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银行监管过程较为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证券监管强调安全性、效率性和稳定性;保险监管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 之所以银行监管和保险监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标, 主要因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别对于银行业来说,由于存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主要载体, 所以各国一般较为避讳提金融效率问题。但由于发展经济是各国的首要目标,而一个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所以,总结起来,金融监管的目标总体应该包含三个: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 安全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避免金融风险的集聚、扩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效率, 促进金融系统的发展; 公平性是指金融监管过程中要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确保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这三个目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不完备性的三个方面,如表2所示。
虽然金融监管主要有三个目标,但本文认为,公平性目标从属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因为公平性目标涵盖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标之内,假如一国金融业未实现公平性,则从长期来看,该国金融业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会受到损害。
根据金融监管的安全性和效率性这两个目标, 我们构建了一套金融监管的指标体系,具体如表3所示。
一般来说, 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 所以本文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中引入了代表宏观经济稳定的三个指标,即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比率来代表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性。而金融业效率主要包括银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场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4个金融效率指标:银行存贷比、银行一般管理成本、银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场交易额占GDP比重,由此来代表金融业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存在替代关系,且这两方面的因素受各个经济或金融指标的影响,而这些指标由于单位和性质的不同, 无法直接进行横向比较, 所以我们需要将这些不同质的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 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挑选出对金融监管指数影响最大的几个主要因素, 并确定这些因素在金融监管指数中所占的权重, 计算出金融监管指数。 最后通过比较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来进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四、 美国金融监管指数的建立及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为了计算金融监管指数, 必须对其所包含指标的基本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 我们选取了美国2000~2008年的金融业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标相关数据(见表4),各数据计算方法及来源如表5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标之间同向, 所以给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率、银行一般管理成本、收入成本比加上负号,并将数据进行标准化,如表6所示。
运用SPSS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方差解释程度表和成分矩阵,如表7、表8所示。
根据前一部分对金融监管指数各影响因素的分析, 运用主成分分析法确定各影响因素的权重。通过方差解释程度表(表7)我们可以看到,前2个因子对于总方差解释程度达到87.401%, 根据累计方差大于75%的原则, 故选取前2个因子代替所有7个因子进行估计。以前两个因子反映金融监管的总体情况,用Y1、Y2表示,每个主成分变量都是7个标准化变量的线性组合,其表达式为:
Y1=(-0.689)×Z’1+0.662×Z’2+0.989×Z’3+0.564×Z’4+0.916×Z’5+0.915×Z’6+(-0.874)×Z’7
Y2=0.419×Z’1+0.732×Z’2+(-0.039)×Z’3+(-0.766)×Z’4+0.065×Z’5+0.377×Z’6+0.149×Z’7
然后将标准化的原始数据矩阵与贡献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 最后将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贡献率加权平均得到综合得分(即金融监管指数),如表9所示。
则美国2000~2009年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如图1所示,2000~2009年, 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中2000~2006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区间震荡格局,2006年以后,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大幅下降趋势。2001~2002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较低, 主要是受到2001年网络股泡沫破灭,加之后来的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世界通信公司财务欺诈、施乐公司财务虚报案件,极大地打击了美国投资者的信心, 影响了美国的金融监管质量。2002年美国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强化了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使得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有所提高。2007年,由于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不断下滑,说明美国的金融监管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其金融业的发展要求,于是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能够加强和改善美国的金融监管,但从目前的数据来看,还没有见到明显的效果。
综合本文得到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结论, 结合当前的形势和美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 美国应该密切关注其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在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呈现下降趋势时, 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其金融监管力度,确保金融业的稳定,防范金融危机。2001~2002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下降趋势,美国立即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致使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止跌回稳, 并逐步呈现上升趋势。 但2005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逐步呈现下降趋势的时候,并未引起美国政府足够的重视,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金融监管, 最终导致了2007年的次贷危机。虽然美国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加强并改善其金融监管,但为时已晚。
2. 金融监管要与金融业发展相适应, 在金融业经营体制发生变化的时候, 金融监管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否则将会制约金融业的长远发展。美国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确立了混业经营制度,但在同期,美国的金融监管并未做出相应调整,致使金融监管与金融业发展不匹配,致使过去十年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金融监管质量不断下降,最终导致了次贷危机。
3. 在金融监管发展的过程中, 要注重金融安全性和效率性的平衡,不能顾此失彼,而应该尽量做到协调、均衡。2000年以来,美国金融业实现了混业经营,而其金融监管主要强调效率优先的原则,而忽视了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 这导致了美国金融企业的高杠杆性经营,并最终引起了次贷危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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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蒂米奇・威塔斯. 金融规管――变化中的游戏规则[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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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较早利用信息经济学对金融监管进行研究的是Stiglitz和Weiss(1981),他们将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引入信贷市场的分析,对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1]。Kane(1981)提出一种“辩证”分析监管的框架,利用“规避管制”理论和动态博弈模型,论证了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动因。他的研究表明,金融监管当局提供监管的激励不足是引起监管低效的主要原因[2]。Boot和Thakor(1993)以及Walsh(1995)等也通过实证得出了类似的结论[3,4]。Laffont 和Tirole(1993)在其《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A Theory of Incentives in Procurement and Regulation)一书中,系统地将激励问题引入监管问题的分析,成为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分析监管问题的典范[5]。Dewatripont和Tirole(1994)的《银行审慎监管》(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着作中运用的也是信息经济学和契约理论的分析工具 [6]。
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存在着社会公众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多层委托关系(如图1)。不难看出,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问题仍然是这些多层关系中的核心问题。
国内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研究金融监管问题相对较晚,但相关研究成果却不少。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1.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郭根龙、冯宗宪(1999)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如何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 [7];谢平、陆磊(2003) 就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通过建立监管当局与被监管对象的跨时博弈模型,分析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胁迫与共谋[8];刘晓星、何建敏(2004) 对我国金融监管运行机制进行了博弈分析[9];李明扬(2006)的研究表明,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强化了银行的道德风险,解决的办法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监管约束[10];张仰谦、叶民强(2007) 在引入声誉机制的基础上用博弈论方法分析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的寻租行为[11];王春梅(2009)指出金融市场各方主体间存在着目标上的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对称,实施准入监管的过程成为一个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博弈的过程[12];吴桐、徐荣贞(2010)利用演化博弈理论,对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与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进行分析[13]。
2.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①之间相互博弈。王定元(2001)认为,伴随中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资本市场投资主体的违规投资行为普遍存在,这是监管者与投资者博弈的结果[14];蒋海、刘少波(2004)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金融监管者的目标会偏离,导致监管者提供有效监管的激励不足和监管的低效率[15];饶育蕾、王颖(2011)通过建立监管条件下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的多方博弈模型,分析信息结构对冲突、监管行为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16]。
3.监管机构内部博弈。王振富、冯涛(1999)针对我国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的金融目标多重性和矛盾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内部博弈分散有限的监管力量、金融监管双方存在着同谋行为等问题进行了分析[17];陆磊(2000) 分析了信息非对称和利益集团对金融市场和消费者利益的负面影响[18];李成、马国校和李佳(2009) 应用进化博弈理论透视中国人民银行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行为,发现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处于低效率状态,监管各方在博弈过程中存在“搭便车”现象[19]。
4.政府与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金融监管治理)。江曙霞、郑亚伍(2012)针对监管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分别就政府部门与金融监管人员在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下的委托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激励机制设计有借鉴意义的建议[20]。
纵观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在金融监管领域的研究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问题(委托-问题)。本文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委托关系的角度出发,结合博弈双方不同风险偏好,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有效性进行研究。不同于以往从整个金融系统角度出发的研究对微观个体的关注不够,本文从金融机构个体的角度出发,尝试研究微观个体风险偏好和经营效率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影响。力求避免从整个系统角度出发研究监管有效性而可能存在的不足,即顾及了整体的系统性风险,但提出的对策却过于宏观,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3年第5期2013年第5期(总第185期)江曙霞,夏徐斌:风险偏好、监管强度与金融监管有效性基于委托理论的博弈分析
二、金融监管机制模型
(一)基本模型设定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监管的目标是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同时银行监管还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充满竞争的银行体系[21]。即监管机构不仅要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要保持金融系统必要的活力和竞争力。
借鉴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原则,引入变量q,表示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健性的比值,即q=竞争力指标值/稳定性指标值②,q值同金融监管效率的关系如图2所示。
在金融机构发展的初级阶段,机构的活力和竞争力都远远不够,在保证金融机构必要稳健性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会给监管当局带来更多的收益。当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并且慢慢走向成熟之后,稳健性对于机构的重要性越来越高,此时提高稳健性会给监管机构带来更多的收益。金融监管当局所做的工作,无非是在金融机构发展的不同阶段,平衡好机构的竞争力和稳健性。
设定1:委托人(监管机构)希望人(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选择一个q值。监管机构收益为S(q),且监管收益最初随着q值的增加而增加,在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定性最佳平衡点q*达到最大,之后随着q值的增加而减少。在q*左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竞争力不够;在q*右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稳健性不足。本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指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维持金融机构最优状态的有效性,表现为实际q值同q*的偏离程度。偏离程度小,金融监管有效性高,监管收益大;反之,金融监管有效性低,监管收益小。
设定2:
金融机构没有固定成本,成本存在不同类型θ∈Θ={θ-,},>θ-,θ为金融机构的单位成本,体现金融机构效率的高低,低效率对应,高效率对应θ-。虽然单位成本只有高低两种类型,但是它的具体值是变化的,并且随着q值从大到小呈现出从无穷大逐渐降低最后收敛于一个固定值的趋势。不同类型出现的概率为v和1-v,成本函数为C(q,θ)={(v,1-v)θ-q,q}。该函数表明,金融机构要注重平衡自身的竞争力和稳健性。如果竞争力很高,θ逐渐收敛于一个固定值,但稳健性过低,则q值会很高,总成本C(q,θ)会很高;如果稳健性好,但竞争力太低,金融机构效率太差,θ值很高,总成本同样会很高。
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知道自己的类型θ,但是监管机构不知道;非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不确定自己的类型,但是知道自己的类型概率分布为{(v,1-v)高效率,低效率},监管机构同样也不知道,因此信息是不对称的③。
设定3:
契约变量Ν={(q,t)q∈R+,t∈R+},t为监管机构从监管收益(部分源于激励机制实施而节约的监管成本)中拿出的用于激励金融机构的支付,这同传统的监管机制有所区别。这里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不仅仅是监管,同时还有激励。从监管实践中也可以看出,传统的监管理念已经很难做到有效监管。
(二)完全信息下的最优契约
在完全信息下,最优契约等同委托人自己执行
(三)可行契约设计
在不对称信息下,高效率的金融机构可能模仿低效率的金融机构从而获利,这会导致金融市场的失灵,金融资源不能得到最优配置。因此,设计一种契约,使得高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q-*,t-*},低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t-*}。这个契约必须满足以下激励相容约束:t--θ-q-≥t--θ-,t--≥t--q-。
即高效率金融机构不会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同样低效率金融机构也不会模仿高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从以上激励相容约束可以推导出:θ-(-q-)≥(-q-),因为≥θ-,则q->。
(四)信息租金
在完全信息下,所有的金融机构只能获得零收益,即金融机构相应的收益水平U-*和*分别满足:U-*=t-*-θ-q-*=0和 *=t-*-*=0。但是,在不完全信息下,情况有所变化。考虑一组契约,{(q-,t-);(,t-)}是激励可行的,则高效率金融机构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获得的收益水平为:t--θ-=t--+Δθ=+Δθ。
Δθ称为信息租金,这种收益源于人对于委托人的信息优势。下面,将用U-=t--θ-q-和=t--分别表示每种类型的信息租金。
三、低监管强度下最优契约分析
一、有利于防范农村金融系统性风险
功能视角的金融监管着重预测在未来实现中介功能的组织结构。有了这些预测,政府就能针对机构的必然变化设计政策和监管方案,而不是试图保护现有的机构形式。这样,基于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把注意力集中在最有效率地实现金融体系基本功能的制度结构上,目标是促进农村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构成,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必要变化,而不是试图保护和维持现有的制度结构,因而能有效地解决各种农村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问题,不必再通过限制金融创新来维护金融业的安全,更有利于农村金融创新。
同时,由于金融混业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将不再局限于单个行业,农村金融极易产生系统性风险。而功能视角的金融监管强调的是跨产品、跨行业、跨市场的监管,主张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实施整体监管,以总体评价和监管不同行业之间产生的系统风险,因此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农村金融风险,更有利于维护金融业的整体安全。
二、有利于实现监管功能模块化
模块化理论的先驱、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卡利斯・鲍德温和吉姆・克拉克曾指出,模块化使得企业能驾驭日趋复杂的技术。通过把产品分解为模块这一子系统,设计者、制造者和用户都获得了很高的灵活性。
同样,模块化也可以运用在农村金融监管中,但只有在功能视角而不是在机构视角下才能进行。基于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功能模块化就是不再根据农村金融机构的特征进行监管,而是着重于其金融业务的分类,划分为不同的功能模块,且不论涉及这些功能模块业务是何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通过这种金融监管功能模块化分解,如负责各种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模块、负责监督农村金融机构财务比率的模块等。这样就把复杂的农村金融分解为不同的子系统(各个功能模块),各子系统相对独立地运作,体现较强的灵活性与适应性,顺应了农村金融的发展态势。 图/摄图网
三、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从功能金融的角度来理解,金融的发展过程实质上就是更有效率地实现金融功能的过程。与之相对应的基于功能视角的金融监管就应为更有效率地实现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营造效率优先的监管理念。有专家认为,金融监管的效率就是达成金融监管目标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金融监管的目标一般意义上说是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具体而言包括保护金融消费者,即投资人和存款人的利益;创造和维护金融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也就是说,农村金融的监管效率就是指以尽可能低的交易成本促进农村金融资源进行最优配置以实现其最佳效用。
有“金融鳄鱼”之称的雷蒙德・戈德史密斯把一国现存的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之和理解为该国的金融结构。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可以通过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性的金融安排,动员储蓄资源,将其有效配置并直接作用于农业经济增长,提高农业经济增长的效率。同时,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有利于平衡货币政策在农业经济中的效果,促进农业部门和非农业部门之间的资本流动,以便及时调整农村金融结构与农业经济结构,保障农业经济均衡协调发展。
一、序言
“金融监管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金融监管的对象和内容十分宽泛和复杂,涉及金融交易的内容、途径、市场、行为以及各种相关服务,而狭义上的金融监管,侧重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包括金融机构及其所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在内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文所讨论的金融监管限在狭义意义上来讨论。
二、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与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单一体制。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分别主要负责货币政策、证劵期货业监管、银行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以往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利于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和化解风险,但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分业监管不适应现代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模式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结果,混业经营成为主要经济体金融业和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模式和趋势。” 因此在如今金融业市场分业监管的模式不能解决金融各个行业交错复杂产生的各种状况。且混业模式下的经营,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一个机构可能经营多种业务,涉及多个行业,这就可能造成重复监管,监管冲突的问题比如银行业从事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等等,这就容易出现监管盲区或重复监管的情况。 从目前我过的监管体系来看,一行三会各成体系,各有标准和目标,各部门之间容易冲突,监管对象要承受各个监管部门的压力,交易成本增加,不利于交易有效率的进行,长期如此,对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非常不利。
(二)机构监管逐渐暴露出问题
机构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内不同机构实施监管的制度安排。这与我国的问责制有很大的关系,每个机构分配了具体的任务,明确职责,我国的行政机关大多都是这样的模式,而对于如今的金融市场却不太适合。单一机构的监管模式适应于金融业发展的初期阶段,金融品种少,业务量小,这样的监管有利于明确职责,提高效率。但在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阶段,金融品种丰富,每个品种所涉及的行业不止一个,金融风险较高,机构监管将不能满足这样的需求,特别是我国正处于金融行业转型发展的阶段,市场比较宽松,金融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机构监管已不能适应我国目前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
(三)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
我国当前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监管事务主要是通过“联系会议制度”,仅仅是为了便于沟通信息,而没有建立实质的联合监管,这也是很多学者都谈到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有关,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如银监会监管的事务涉及到保监会,会对保监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但并不在银监会职责范围内,即使问责也问不到银监会。似“九龙治水”,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金融监管完善建议
(一)我国金融监管应坚持的理念
1.金融监管建设应服务于金融活动
我国经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时代,以前经济问题是由政府一手主导,计划操作,如今市场经济下,在金融监管这一块应尊重市场本位的前提,再去谈监管,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合理、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持稳定的经济秩序,相对应的金融监管的法律应坚持这样的理念,为了更良好的竞争环境,为了更好的服务于金融活动,而不应以传统家长制的作风来一手操办。金融监管应以市场为基础,运用市场机制规范金融活动。
2.金融监管应兼顾公平
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vlor提出了着名的“双峰”理论(Twin-peaks):“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日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 这里的消费者即投资者,其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一直以来是金融活动坚持的原则,而在我国金融活动中这一理念并没有得到最佳践行,不利于营造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环境,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且金融监管机构代表着一种公权力,相对于其他的私权力,金融监管机构更有力量和权利,更有条件去做到兼顾公平,在金融监管活动中应领头引入兼顾公平的理念,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3.以金融安全促金融效率
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的初衷和最重要目标。但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长久以来呈矛盾状态。例如金融危机的治理会陷入一种循环,即“金融危机—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经济发展—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一经济繁荣,盛极而衰一金融危机—新一轮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一新一轮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 如邢会强教授提出的三足理论: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中加入消费者保护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来相互牵制,相互制衡,这样才能找到一种平衡点。笔者认为,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是相辅相成的,当然这种金融安全目的是为了金融活动更有序的进行,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从而借金融安全来提高金融效率,良性竞争会更有效率。
(二)金融监管完善具体建议
1.金融监管以市场为导向
金融监管应为金融市场服务,我国的金融监管融入了过多的行政化的色彩,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转型发展的阶段,用单纯的行政手段来驾驭必然是不可行的,金融监管应该以市场导向作为出发点,为金融市场更好的发展提供环境和条件,并且要维持好金融安全。如美国的次贷危机,是金融监管的缺位,因此完全以市场自身来调节亦是不可行的,这就需要政府以市场为基础,把有形的手于无形的手相结合,使金融市场有序持续的发展,尊重金融行业本身市场规律,不能把金融监管当成单纯的行政事务来完全,要融入市场,服务市场,尽量不要采取强行命令性的要求,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性,应给予相对宽松的环境来发展金融,把握好底线来维持金融安全,这不仅仅只牵涉到金融行业,还会波及到国民经济以及社会的稳定,如有些学者提出过的适度监管原则,即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2.分业监管模式向功能性监管模式转变
“功能性监管是指从对特定金融机构的监管转向特定金融业务的监管,是监管部门职能性、功能性监管方式的改变。” 这种监管方式以美国为代表,比较适合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模式,是金融水平发展到较高的水平,比较常适用的一种方式,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有效解决混业经营、金集团化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能针对金融业务的互相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实施跨业务、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 我国金融行业正呈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分业监管的方式逐渐不能适应混业经营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这对于金融创新、金融交易的的效率问题是个比较大的障碍。由此,可逐步推进分业监管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变。
3.建立监管机构之间良好的协调机制
(一)金融监管部门众多,监管标准不一,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着诸多监管机构,例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财政部门等等,而各机构之间的监管标准存在着不一致性,尤其是在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重大关联交易界定等方面更是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此外,当前我国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各部门各自为政,财政部门在金融监管中职责不明确,从而导致我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中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造成监管工作的低效率。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财政部门对金》监管及自身监管优势认识不到位
宏观上讲,财政部门是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部门,对金融业应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从出资人角度讲,财政部门是金融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应对金融国有资产行使监管职能;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讲,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昝和国有资产的监管管理,还应妥善解决地方金融业改革中的国有资本和财务问题。然而,各级财政部门在对金融部门监管的过程中对金融监管和自身职责认识不到位,有些地方金融单位甚至未设立财政监管部门,且财政部门片面的认为财政仅是宏观监管,导致监管工作不具体,监管无效率。此外,在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财政部门未能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监管优势,即财政部门面对整个金融行业,在充分了解金融行业总体经营情况、防范和控制总体风险上具有天然的优势。
(三)财政部门硬件和软件力量不足,制约了财政金《监管工作的开展
财政部门在金融行业总体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上具有一定的优势,然而,其内部硬件和软件力量的不足直接制约了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监管的硬件力量不足主要是指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平台的支撑,这既体现在日常的监管上,也体现在专项检查工作当中。由于财政监管主要面对金融机构大量的业务和会计数据,缺乏相应的信息技术支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被查单位的技术力量,严重制约了财政监管的有效性和独立性。此外,财政监管的软件力量不足主要是指财政金融监管队伍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财政金融监管人员应具备经济、金融、财务和法律等相关方面的知识结构,如此才能够适应金融业的多元化、融合化的发展趋势。
(四).财政金tt监管缺乏有效的绩效考评机制,监管效率低下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金融监管作为一项市场行为,既是有成本又是有收益的。然而,由于财政监管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在多个监管机构同时对一个监管对象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在没有正常的协同检查和相应的信息沟通机制的情况下,各监管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从而增加了维持机构运营和具体监管工作的实际成本,进而造成监管效率的低下。
二、国外金融监管经验及启示
(一)美国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多头监管”性质,财政部与中央银行彼此独立,由财政部下属的储贷监理署(OTC)和货币监理署(OCC)分别对储贷机构和银行机构进行监管,并有权停止存在问题的商业银行的业务,包括撤销或停止银行高级负责人的职务,并对违犯法律法规或从事髙风险经营的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及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二)英国
英国建立金融监管局作为一体化的监管者,但其职能并未从财政部分离出来。财政部可以代表政府向金融监管局提出具体要求,有权调査其监管运行效率,受理并调查企业对金融监管局的裁决抗诉,并且定期与金融监管局、英格兰银行会谈磋商,以实现信息共享。当协商主体在货币政策上意见不同时,由财政部部长裁决。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由财政部及其下属的金融机构监理总署(OSFI)独立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前者主要负责发展公共政策以及休整金融监管法规,协调联邦及各省监管政策,对是否关闭金融机构或制定新监管法规具有决定权。后者负责规范、监理及检查所有联邦立案的金融机构,且金融机构监理总署由财政部管辖。
通过对美国、英国和加拿大财政金融监管经验的描述,可以得到如下启示:第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由财政部或财政授权的下属机构对金融行业行使监督权是非常有必要的,是财政当局执行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第二,财政部门应作为众多金融监管机构之上的一个单独的监管者,并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第三,财政部门应以维护金融稳定为基本职责,制定和修改相关金融监管法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等都是财政部门参与金融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三、改进我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财政部门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职责分工,推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不断完善
改进我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首先应明确财政部门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宏观管理部门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职责分工,即:负责制定与完善金融业统一的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防范金融业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金融财务监督,防范金融风险以及建立以财政为出资人代表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对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而言,还应推动地方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地方金融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本和财务问题等等。此外,随着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日益多元化,不同监管机构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增加了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这就需要建立健全针对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而在这个过程中,财政部门应作为具体实施者,以推动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日益完善。
(二)努力加强软硬件建设,提升财政部门的金融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