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9 17: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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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是指那些不生产商品和货物的产业,主要有信息、物流、金融、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业。现代服务业既包括新兴服务业,也包括对传统服务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其本质是实现服务业的现代化,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因此,必须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一、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现实意义
1、发展现代服务业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潮流必然要求。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谋求现代服务业的更好更快发展,是全球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目前,在世界GDP总量中,服务业产值已超过了60%,其中一些发达国家的服务业产值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0%,个别国家接近80%。同时,世界服务贸易占到贸易总额的1/4;服务消费占到所有消费的1/2左右。因此,世界经济实际上已经步入了“服务经济”时代。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现代服务业得以大规模发展及在整个服务业中占居主导地位。工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要对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出迫切需求,服务业发展如果跟不上来,工业经济发展也难以实现质的提升。
2、发展现代服务业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能够在更高层次上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达国家的现代服务业比重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便已趋于稳定。在人均收入达到10000美元以后,经济发展对消费者服务业的拉动作用已经不太明显,而生产业,随着人均收入水平提高,其所占份额表现出持续上升的态势,而生产者服务业占总服务业的份额则持续上升。目前,生产者服务已经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近年来增长最快的服务业行业。
3、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有效增加就业的重大举措。现代服务业具有高人力资本含量、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等特点,主要以基础服务、生产和市场服务、个人消费服务三类服务为载体。现代服务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非常大。从税收角度看,现代服务业对地方税收、财政收入的贡献度是最高的。从就业角度看,现代服务业项目拉动就业是最明显的。一个好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可以解决几千、几万人的就业问题,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群众增收也至关重要。
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对策建议
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坚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与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民营经济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做大规模、做优结构、做足特色、做强实力,加快构筑广就业、增税收、强辐射的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综合竞争力。1、提高市场化程度,突破体制。着力探索创新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机制,重点在于调整服务业管制框架及其政策。在明确行业要求和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放松进入管制,扩大非公有经济比重,促进服务企业数量和规模的增大,形成多元经济主体参与的充分竞争的格局。在确定服务标准和加强行业监管的前提下,放松经营管制,扩大服务企业经营范围;实行资质管理体制,分级收费,动态管理。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促进专业化分工和服务水平提升,从供给与需求两方面激活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内在动力。
2、在全面提升现代服务业市场化程度的基础上,寻求向整个经济系统渗透的发散型发展,特别是在二、三产业融合中找到新的增长点。这不仅要求其他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的企业活动外置,大幅度增加服务的中间投入,而且要促进制造业部门的服务化。
3、既要有外延型的规模扩张,也要注重内涵型的质量提高,重点在于改善服务模式,增强人性化、便利化、信誉化的服务特色。许多服务业的规模扩张,主要是开拓新的服务种类和品种,增加新的服务门类和业务,改善服务业的内部结构。许多服务业质量的提高,主要是用先进的理念改造服务业,用高新技术与信息技术装备服务业,提高服务的知识密集度与技术含量,增强运行的稳定性,培育服务新增长点,增强跨区域辐射能力等。
4、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突破小而散的发展路子。现代服务业通过紧密的产业关联、共享的资源要素、丰富的社会资本、有效的竞合机制,可以充分发挥外部性优势,进一步培育和促进服务业集群的形成与发展,最大限度地实现规模经济与规模效益,从而形成产业共同进化机制。
5、突破物质基础条件薄弱和高级专业人才缺乏的“瓶颈”制约。发达的现代通讯设施、便捷的交通网络、优美和谐的人居环境、各类档次的商务楼及商务密集区等,都是吸引现代服务企业集聚的物质基础条件。另外,要创造条件引进高级专业人才,大力培养具有专门技能的服务人员。与农业和制造业相比,现代服务业是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高水平人力资本投入是提高现代服务业生产力水平的基本途径。城市当中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将为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利的人才支撑。特别是核心城区,更便于人才的积聚。显然,不断聚集的专业人才,将为核心城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创造新的条件。
二、工作目标
实施项目对接服务机制,主动提供事前引导、事中辅导、事后指导服务,确保园区项目引得进、落得下,力求服务零距离、满意百分百,促进工商职能与政府职能的无缝对接。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机构设置,为项目对接服务提供组织保障
1.成立项目对接服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园区副主任和工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园区招商局局长和工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研究解决对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负责项目对接工作的管理,协调所管辖部门工作的推动与相关问题的衔接。
2.建立园区项目对接办公室。办公室由工商局注册科、外资科、三余工商分局以及滨海园区经济发展局派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滨海园区招商局,主要协调解决项目洽谈、签约、注册登记、企业经营活动规范以及履行双方职能的相关工作。
(二)建立联络制度,为项目对接服务提供制度保障
1.建立园区联络制度。注册科、外资科每季度定期深入园区,主动衔接,了解项目建设情况,掌握相关项目信息,在第一时间建立服务项目信息库;密切跟踪园区服务项目的进展情况,切实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
2.建立企业联络制度。依托三余工商分局监管制度,在园区监管网格中,标注出园区重点企业,实行实时跟踪,及时与局业务科室沟通联系。重点企业登记事项由注册科、外资科负责人指导、督办、落实专人负责。
3.建立双向联络员制度。在园区内规模企业设立企业登记联络员;在注册科、外资科与三余分局设立专职联络员,加强双向联系,及时掌握项目信息,解决疑难问题。
(三)强化服务效能,为对接项目提供特别服务
融合“红盾服务创业示范岗”创建,开通“红盾服务创业直通专车”,全力打造园区服务高地。
1.快速通道服务。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一包到底、优先受理、优先核准。
2.全程服务。根据服务对象委托,指定专人提供全程服务,包括为服务对象提供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咨询,指导服务对象填写登记文本及起草有关登记注册文书,及时为服务对象完善登记资料,帮助服务对象一次性完成登记注册。
3.即时办结服务。开通三余工商分局远程名称查询与公司设立网上登记服务,为项目企业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只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一律当场办结。
4.上门服务。根据企业需要可上门现场办公,提供咨询服务、现场确认当事人、送达营业执照等相关业务服务。
5.预约服务。服务对象可预约服务时间,随来随办;若有特殊需要,可预约提供延时服务和节假日加班服务。
6.跟踪回访服务。在企业设立半年内,指定专人进行不定期的跟踪回访服务,帮助企业按照登记标准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企业内部运作机制,合理配置内部资源,指导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后相关部门的后续手续。
(四)降低准入门槛,为项目对接服务提供政策支持
工商部门对进入项目对接服务机制的企业简化手续,实现准入登记“零障碍”。
1.允许企业名称体现新型行业特点。允许企业名称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体现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支持企业冠用“”或“省”名,并通过远程名称核准程序直接报省工商局核准;对外方控股、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可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凡是从事进出口和国际物流行业的现代服务企业,允许企业名称将“国际”作为行业限定语使用。
2.放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对于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如企业申请的经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列明的,可根据企业申请,核定体现其行业特点的经营范围。
3.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一是投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等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服务业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时,非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受限制。二是支持企业以“股权”、“债转股”等多种形式出资成立新的服务业企业。外国(地区)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经批准,被并购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4.放宽企业住所的登记条件。允许制造业企业分离出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使用原企业的经营场所作为新设企业的住所予以登记。允许由园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相关住所证明文件,在园区同一住所地址内注册多个企业。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企业,允许园区对其日常办公进行托管,由园区招商局出具同意入驻证明和相关住所使用文件。
5.试行重大项目先行主体登记。允许筹建周期长且从事不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或证件前,先行核发相关联非许可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对于外资设立登记前无法取得前置许可文件的项目,积极推行分段式审批模式,采取分阶段表述经营范围的方式审批、登记该项目。外资企业申请设立生产或营业性分公司,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直接申请登记。
四、工作要求
中图分类号:F7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5-45 -02
现代服务业是国际上通行的产业划分标准概念,指那些提供非实物产品的行业。一般认为现代服务业是指生产和销售服务产品的生产部门和企业的集合。服务产品与其它产业产品相比,具有非实物性,不可储存性和生产与消费同时性等特征。在我国国民经济核算实际工作中,将服务业视同为第三产业,即将服务业定义为除农业,工业之外的其它所有产业部门。
作为第三产业的服务业,自从出现到发展到现在的现代服务业,对人类社会的发展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发达国家正是由于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其经济持续增长,社会不断进步。现代服务业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集中体现,作为制造大国,目前我国正处于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的阶段,加快现代服务业与制造业的协同发展,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升产业附加值和国际竞争力,形成高科技引导的服务业全面发展的新兴产业格局,是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需要,也是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
现代服务业又称为“现代生产业“,其概念的提出最早是基于布朗宁和辛格曼在1975年对服务业的功能性分类。 M.J.Healy&B.W.Ilbery将生产业(product service) 定义为向其它产业提供服务,生产业是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服务业,改变了服务产品的内容、性质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业。生产业的效率在于其作为中间投入所发挥的微观积极作用和宏观经济影响,它有助于促进产业密集,工业化和经济增长。
关于现代服务业与制造业之间的关系,国内外已经有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Horst Raff和Marc von der Ruhr (2001)基于国际直接投资对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空间分布做了研究,认为现代高端制造业的发展需要专业化的高级生产要素的投入,即需要有高端的现代服务业与其匹配,而高端的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端制造业对其的需求。
从国际经验来看,当代经济增长有着一个显著的趋势是,服务业,尤其生产者服务业在GDP中的比重越来越高,投资和从业人员在总投资和总就业人员中的比重也越来越高。跨国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总产出的比重以及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都会不断上升,生产者服务业的增加值比重和从业人员占比重都同比例地的上升。生产者服务业的发展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是制造业内不断将一些非生产性的活动逐步外包,从而导致生产者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张;第二,也是更重要的原因,是制造业的结构升级和转型,从而使得生产过程中对中间性的生产者服务投入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在促进生产者服务业规模扩大的同时,也拉动了生产者服务业技术装备水平的提升。
国内学者中,郑吉昌(2004)提出服务业与制造业之间的双互动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服务业构成工业生产中间投入的重要部份。
2、制造业企业活动外置带动了新兴服务业的发展。
何勇(2006)认为在买方市场的大格局下,有形产品的服务内涵不断延伸和丰富,产品服务化的趋势不可逆转,“小产品,大服务“现象将从现在的中间产品为主向最终消费品领域扩撒,从大件耐用消费品向一般消费品延伸,客户从以企业为主转向以消费为主。
张云朝(2008)认为现代服务业发展好的城市,基本上也是新型工业发展较快的城市,所以,现代服务业与制造业已经呈现融合发展的趋势。这是以新型工业经济为基础,借助于信息化手段进行社会化大生产的新型生产方法。
汪永太(2008)指出制造业为求进一步发展,必须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在原有核心业务基础上,为客户提供融入现代高新技术的,与产品相关的,高附加值的现代制造服务,企业的服务外包和现代制造服务使现代服务业得以快速发展。
“做你最擅长的,其余的让别人去做“,将服务业从制造业中剥离出来,以创新的方式发展现代服务业,为制造业升级加速,让服务业与制造业都做大做强,真正实现双轮驱动,通过现代服务业为制造业增加附加值。由于现代服务业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无论在宏观上还是微观上,都实际地为社会节约了劳动时间,并且能加强生产与消费的联系,使产品顺利地经过流通达到消费领域,又能帮助消费者更好地利用产品,指导和扩大消费,加速社会的再生产过程,还能传递信息,促进生产者和消费者相互了解,其对制造业乃至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之间起连接作业和协调作用。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广,业务门路多,能容纳大量劳动力,发展服务业是解决和扩大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研究现代服务业与制造业的协同发展,需要重点研究以下问题:
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是与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特定经济时代相联系的。从产业发展规律来说,没有第一次产业和第二次产业的发展,就不可能有第三次产业的发展,更不会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前些年,有些城市为发展服务业提出了“退二进三”的产业调整和发展思路,即鼓励企业从原来的加工制造业退出,转入服务业。现在再看这些城市发展起来的第三次产业就可以发现:不是饭馆就是地摊,根本就不具有现代服务业的特征。其中也还有的城市在经过了几年的“退二进三”后,又退了回来,将“退二”又改为“进二”了。所以,发展现代服务业必须遵循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起三次产业统筹发展的理念,逆产业发展规律而动,孤立地去发展现代服务业只能是缘木求鱼。只有在传统产业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分工与融合促进传统产业得以提升,并带来对现代服务业的新需求,才是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正确选择。
第一、二、三次产业的发展是一个逻辑的进程,但却并不拒绝分工与融合,通过分工与融合不仅可以使得原有的产业得以提升,同时又会衍生出新的产业形态。就第一次产业的农业来说,围绕着产前、产中、产后的分工与融合,不仅可以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而且可以衍生出农业的生产销售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等新型服务业态及其产业体系。就第二次产业来说更是如此,通过专业化分工与产业化融合,对传统制造业实行主辅分离,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组织方式,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传统制造业提升为先进制造业,又可以增加制造业对生产的市场需求。作为第三次产业的传统服务业来说,无论是零售、餐饮等传统的消费业,还是生产资料供应等传统的生产业,也同样需要逐步加以改造和提升,在条件成熟时有的还可以用现代服务业的新型业态加以替代,从而实现由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的产业转型与提升。所以,只要着力于传统产业的提升,就会给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带来契机。而且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许多传统产业都面临着改造和提升,这更是平添了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无限商机。
二、着力于承接国际产业转移
近些年,在全球经济发展存在诸多变数的大背景下,跨国公司纷纷开始了新一轮全球产业布局的调整,从而使得服务业的国际转移成为重要趋势。一方面,制造业的国际转移仍是全球产业格局调整的重心,而另一方面,服务业向新兴市场国家转移的趋势也渐趋明显,并成为热点。从服务业的国际产业转移来看,主要呈现三个层面:一是一些与跨国公司有战略合作关系的服务企业,如物流、咨询、信息等服务企业,为了给跨国公司在新兴市场国家开展业务提供配套服务而将服务业进行国际转移,或者是服务企业为了开拓东道国市场和开展国际服务贸易而进行的服务业国际转移;二是跨国公司业务的离岸化,即跨国公司将一部分服务业务转移到低成本国家;三是服务外包,即企业把非核心的辅助型业务委托给国外其他公司。对于东道国而言,第一和第二层面的服务业国际转移都表现为服务业的外商直接投资。而第三层面的服务外包,由于不需要外商直接投资,且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发展势头同样被人们看好。美国作家托马斯•弗里德曼在其所著的《世界是平的》一书中,把这种现象形象地比喻为“世界已经开始变平”。
从我国实际出发有选择地承接国际服务业的产业转移,不仅可以加速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可以通过引入新型业态、先进技术和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加快提升我国服务业的现代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在引进现代服务业的项目选择上,应当立足于培育和发展壮大国内产业,并以“功能”为主要取舍标准:一是要考虑功能的稀缺性,着重引进我们缺失的服务功能;二是要考虑功能的大小,着重引进服务功能大的项目;三是要考虑功能的集聚性,着重引进那些能带来其他服务集聚的项目。在引进项目的同时,还要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作为扩大服务贸易的重点。在一些具备条件的沿海地区和城市,加快培育一批具备国际资质的服务外包企业,形成一批外包产业基地,积极承接包括信息管理、数据处理、财会核算、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在内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承接国际服务业的产业转移并不是只有“引进来”才能承接,支持国内有条件的服务企业“走出去”,同样也可以实现我们所说的“承接”。要扶持出口导向企业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贸易,在国际竞争与互利合作中承接产业转移,寻求共同发展。
三、着力于广泛应用信息技术
从国际经验看,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主要是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以及网络化。这是因为现代信息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服务的固有属性,不但可以做到面对面服务、个性化服务、即时等等,而且数字化的服务产品还可以存储、远距离传送,从而又具有了可交易性。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及网络化,使现代服务业也具有了“制造化”的新趋向,即不但可以像制造业那样进行定制生产,同时也可以像制造业那样获得规模经济带来的好处。由于信息技术的进步打破了时间和空间对商业活动的阻隔与限制,从而使得现代服务业已经成为一种由不同经济活动组成的多样化的群组,并越来越呈现出“虚拟化服务”、“非中介服务”等新特征。而且,作为智力密集型部门并处于价值链高端的现代服务业,其高能量又可以借助于信息技术超地域地辐射,由此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就更是十分可观了。
但是如果在信息技术水平还很低,或者还不能得以广泛应用的情况下,现代服务业即使具备一定规模,其规模经济和现代化的程度也是要大打折扣的。我国的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虽有一定基础,但在应用上却远远不够,不仅是消费业的信息应用尚有很大差距,就是为制造业服务的信息嵌入技术也未能充分发挥其潜能。为了推进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当前最重要的是必须打破信息技术领域的行业垄断,降低服务费用。从国外经验看,电信、网络等信息服务费用的下降,可以带动许多相关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并产生一种乘数效应。在此基础上,还要充分利用研发机构的力量加强将信息技术应用于服务业的研究和开发,对那些采用信息技术的企业实行奖励或给予适当补贴等政策,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在服务业的广泛应用,以信息化来促进我国服务业的现代化。
四、着力于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一、引言
产业集聚是指在一个适当大的范围内,生产某种产品的若干个不同类型的企业,以及为这些企业提供配套支持的上下游企业、相关服务业,高密度的集聚在一起。
现代服务业集聚是指在现代服务业领域内相互关联(互补、竞争)的企业和机构在一定空间范围内集聚,形成上、中、下游结构完整,充满创新活力的有机体系。服务业在空间上的集聚比工业生产活动的空间集聚更明显,服务业大多高度集中于城市中心区域。现代服务业集聚既有同行业的聚集,也有不同行业的聚集。现代服务业在空间上的集聚主要是追求企业间业务交流、合作的互补性和便利性以及高度成熟的劳动力市场。因此,现代服务业在空间上的聚集主要基于以下三种指向性:一是利益指向性,即为了得到外部经济利益和减少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在空间上聚集;二是劳动力指向性,即服务业的集聚使企业比较容易聘用到所需的专业性高级人才;三是信息指向性,即不论是大型的服务企业还是中小企业服务企业在空间上的集中都有利于信息的收集和交流。
当前,不少学者对于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形成和发展机理做了研究,但都没有揭示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实际上是在集聚经济和集聚不经济的作用之下,处于一个动态的过程之中。本文尝试给出现代服务业集聚形成和发展的动态机制。
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形成
现代服务业的集聚要求所在的区域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某种产业在区域中的集聚潜力可以依据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一是该产业是否在区域经济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已有的基础和区域本身的产业特点能否对该产业的迅速发展和壮大给予一定的支持;二是该产业本身是否具有集聚所需要的特性;三是该产业新增附加价值的比重和土地利用效率是否较高。
现代服务业集聚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第一,市场自发形成。自发形成现代服务业集聚的地区一般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比如旺盛的地方需求、良好的资源禀赋、庞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发展强劲的制造业集聚、优良的基础设施等。这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多见于以人力资源为企业核心资产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或商业中心的批发零售等配套产业的服务业。
第二,引导培育形成。在具有一定区位优势和集聚特性、但还不足以形成现代服务业集聚的地区,政府采取一定的扶持措施,给予税费上的优惠,同时提供金融和市场开发的支持,引导服务企业进入,从而促使服务业集聚产生。这类集聚多见于金融、软件、专业技术服务等资金密集型或技术密集型服务业,如各类软件园、金融街等,以提供生产为主。
第三,强制培育形成。在不具备区域优势和集聚特性的地区,服务业集聚的形成通常是政府强制培育形成。地方政府为了实现特定规划的目标,建立政策性壁垒限定特定对象的具体区位和活动范围,形成制度落差收益,从而诱使服务企业主体向预知收益高的地区移动。伴随着一定数量核心服务企业的发展,相关产业及机构逐渐向该区域集聚,最终发展形成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三、现代服务业集聚三种创新发展模式
现代服务业产业集聚区生态系统的主要要素之间的联结,既成链状特征,又有群落和网状特点。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中企业的相互关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发展模式可分为三种模式,即链状共生发展模式、产业协同共进发展模式和虚拟共生发展模式。
链状共生发展模式。在自然生态系统中,诸要素是通过食物链把生产者和各级消费者联结成有机整体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是以服务业为主体的种群生态系统,其系统中诸要素的联结方式同种群生态系统诸要素的联结方式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在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系统中,诸经济要素是通过“食物链”――投入产出链或者生产消费链,统称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态价值链”的方式联结成有机的共生整体,同时通过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部特有的信息交流,实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整体的发展和壮大。
协同互进发展模式。同自然生态系统在发展中要使食物链成为食物一样,产业生态群在其结构的发展过程中也会使几条价值链状组合结构进一步相互联结,并形成有新的内容的链状结构,最终使各个链状结构组合成错综复杂的产业生态群经济网络结构,使其各个要素成为一个相互牵连的有机整体。现代服务业是在第一、二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产业分工不断细化过程中,从第一、二产业尤其是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而形成的。现代经济的发展仍在不断分工过程中深化,企业内部的服务性经济活动的专业化也在不断加强。随着企业活动外置使得企业增加对服务这一中间投入的使用,而中间投入的服务主要是服务业,现代制造业企业和现代生产业形成了产业生态群的共生经济网络结构。在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与制造业集聚区协同互进共生发展模式中,所有参与共生的企业同属于产业之间的共生组织―产业生态群。
虚拟共生发展模式。现代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出现了虚拟化趋势,即同业竞争者、互补品生产者、用户以及其他相互关联的组织不再局限于集中布局在某一地区,而是基于网络联系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协作生产、共同主导和发展技术标准,以整合或开发全球市场,增强产业整体竞争能力,促进服务企业的共同发展与创新。现代服务业虚拟集聚区是传统地理集聚区的发展与创新,是市场全球化与网络经济条件下高技术企业竞争与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虚拟产业集聚区将为实现某一目的所需的若干企业资源集结而成一种网络化动态合作经济实体,企业仅保留其核心功能,而其常规功能虚拟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在空间范围的聚集更强调功能的虚拟化和网络化,而突破了传统的集聚区意义的地理范围的局限。各种经济活动过程都可以不必在某一特定区域进行,而是通过数字化网络来完成。
四、现代服务业集聚的经济性
集聚经济是指因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有关生产和服务职能在地域上集中而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提高。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说明现代服务业产生的集聚经济。
外部经济。外部经济这一概念最早由马歇尔提出,他将集聚的外部经济成因归纳为以下三点:丰富的专业劳动力供求、专业化供应商的存在和技术知识的外溢。外部经济是经济活动集聚所带来的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也就是企业相互作用会获得企业规模扩大所带来的规模经济和企业经营范围增加所带来的范围经济。随着规模和范围的增加,平均成本下降,从而产生了规模和范围经济效应,也即外部经济效应。
交易成本减少。在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由于区域网络和密切协作,可以在分工的同时更有效地控制交易费用,减少信息交换成本和搜寻成本,降低综合费用,提高效率;此外,集聚区内企业空间邻近,容易建立信任机制和相互依赖的合作关系,从而降低了合同的谈判成本,提高了合同的执行效率。
知识溢出。这里的知识不仅仅是科学技术,还包括市场信息、经营管理经验等。通过人际间和企业间的频繁接触和交往,增加了知识的流通,处于服务业集聚区中的企业很容易获得研究开发、信息等外溢效应,从而降低了企业的信息搜集、研发等成本。
自我强化。集聚机制降低了产品成本,提高了投资回报,形成了强大的吸引力。集聚区产生极化现象,区域外的企业不断涌入,区域内新企业不断涌现,供应链进一步集中,通过一轮又一轮的规模扩张,集聚效益更加显著,集聚区进入加速发展的轨道,形成一个正反馈系统。
五、现代服务业集聚的不经济性
集聚不经济指社会经济活动由于在地域上过度集中所引起的额外成本费用或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损失。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现代服务业集聚产生的集聚不经济。
拥挤成本。因空间集聚而引发的拥挤成本是集聚不经济的首要表现。当集聚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既定空间内的交通、交易成本必然会增加,即出现拥挤成本。同时,过度的集聚可能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城市环境质量下降,从而降低了社会福利水平。
知识溢出的负效应。由于知识溢出是双向的,集聚区中的企业一方面享受整个集聚区网络带来的外部性知识,另一方面自身也溢出了知识,因此这是一个相互反馈的机制。如果每个服务企业都希望从集聚区网络中获得超过自身贡献的知识,则知识溢出会趋于萎缩。
负外部性。现代服务企业的集聚虽然可以带来许多便利,产生正的外部性,但也可能会导致负的外部性。比如:废水、废气、废弃物等污染物的排放,破坏周围的生态环境,对企业和居民都造成危害,从而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大量人员的涌入,使集聚区的办公、住宅等生活成本急剧上升,交通状况日趋恶化。
产业结构上的趋同性。在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由于创新需要较高的创新成本,服务企业往往选择的是模仿式发展,这导致了产业结构上的趋同性,从而导致恶性的过度竞争局面,削弱了服务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生产要素投入成本上升。随着越来越多的服务企业进入到集聚区中,要素的投入成本,如土地开发成本、能源供给成本等将随之上升。由于土地价格居高不下,其他生产要素的价格也随之上升。
安全风险增大。现代服务业在城市的集聚虽然为企业带来众多的经济利益和便利,但是区域内企业和人员的安全系数却大大降低。企业在空间上的过度集聚使企业对恐怖事件及各种灾害的安全风险增大。
规模不经济。集聚规模扩大虽然可以导致规模经济,但是超过一定规模则会产生规模不经济,从而在整体上削弱了区域的集聚利益。
(注: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研究”(09CJY04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现代服务业集聚功能园区研究――基于财税政策的视角”(08JC79010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中国现代服务集聚发展研究”(20090207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现代服务业集聚功能园区的财税政策研究”(20080430343);湖北省2008年软科学研究项目“两型社会现代服务业聚集功能园区与财政政策研究”(2008DHA006);武汉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武汉城市圈现代服务业集聚功能园区与财政政策研究”(200940833381-2);湖北省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湖北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功能园区研究”(2009b072);本研究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参考文献】
[1] 波特著,李明轩等译:国家竟争优势[M].华厦出版社,2006.
[2] 陶峻:现代服务业集聚机理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7(12).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提供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丰富产品,有利于吸纳城乡新增就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加快发展服务业,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发挥政府部门的政策引导和规范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既是市场监管执法机关,又是经济发展的服务部门,主要职能涉及市场准入、市场监管、促进发展、提供服务、消费维权、行政执法等方面,与服务业发展密切相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个统一”,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放宽市场准入,大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
认真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要允许内资经营;凡允许本地企业经营的都要允许外地企业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都要允许其经营,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发展服务业,促进国民经济优化产业结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一些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
鼓励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服务业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服务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其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对一般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
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申请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字样登记。
对服务业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按照《物权法》、《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36号)执行。
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简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对外资登记管理基础较好,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相对集中,能产生较好示范作用和辐射影响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具备条件的,授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资登记核准权。
三、发挥职能作用,为服务业发展积极提供服务
积极支持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形式。支持铁路、电信等垄断行业改革,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国有服务业企业重组,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采取事前介入、全程跟踪、确定企业工商联络员等方式,及时提供企业登记咨询服务。
积极支持农村服务业发展。鼓励农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做好农资流通领域的规范和发展,鼓励以连锁经营的方式设立农资经营单位。积极培育农村经纪人,发挥专业经纪人在农产品流通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积极鼓励企业注册服务商标。做好服务商标注册工作,加强驰名和著名服务商标的认定和保护。积极研究服务业企业在国外商标注册和保护情况,重视企业境外商标保护工作,指导和鼓励企业依据当地法律、利用国际规则维护在国外的商标权益,充分发挥商标注册和维权在实施“走出去”战略和开展国际化经营中的作用。积极争取设立商标国外维权基金,坚决反对“非中国制造”等损害我国形象的商标在国外获得注册。
积极促进广告业发展。按照《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85号)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提高广告业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广告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创意经济中的重要产业的地位和作用。
四、强化市场监管,为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综合运用企业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验照、经济户口管理、市场巡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等方式,加强企业监管。依托金信工程,建立服务业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制定相应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措施,对严重失信企业向社会予以披露。
继续推进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对服务业企业发展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引导投资者及时调整投资方向,为政府宏观决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
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监管制度。坚决查处侵犯服务业企业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坚决查处服务业市场竞争中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保护自主创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有序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一、放宽扶持政策,提供更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
1.放宽设立登记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对于名称预核后不能在法定有效期内提出设立登记的,在名称保留期限之前可申请续延,经审批机关批复同意后可以延长90日;允许企业延长出资期限。对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投资者确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期缴付出资的,在法定的注册资本缴付期间内,允许公司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期限;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出资期次,由一次缴足变为在法定期限内分期缴付。
2.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企业设在地方政府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暂不能提供房产证明,可以提交地方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对于临时没有确切路名、门牌号的,同时提交当地工商所现场勘察意见书即可登记。
3.完善筹建登记制度。对新办工业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涉及安全许可的除外)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按省局规定和要求进行筹建登记。筹建有效期为一年。对有效期满仍没有取得相关资质条件的,可以凭县级地方政府的证明或者立项、许可主管部门的证明给予筹建期延期半年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登记。
4.落实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除专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进行年度审计的公司、列入重点监管行业或监管对象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违法出资行为的公司在年检时需要提交审计报告外,其他企业可以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5.实行试营业登记,积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伍军人、库区移民、“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大力支持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创业。除从事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以申请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试营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免收试营业个体登记费,不纳入验照管理,轻微违规不予罚款。
6.努力壮大农村地区市场主体。简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登记手续。登记材料全部规范化、示范化,让农民办照更加简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可以由镇政府出具,不再要求提供土地所有权证书;放宽对住所使用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也可租用他人场所作为住所。场所在农村没有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探索设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业合作社。
7.减少外资企业审批手续。简化外资企业主体资格确认手续。对已在我市投资设立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两年内再次申办外资企业的,免予提交主体资格公证及认证手续原件。
8.下放部分企业登记管辖。积极开展部分企业登记管理权下放试点,委托文家、稻田工商所以市工商局名义行使其辖区内经营项目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权。
9.加快推行企业登记网上核准。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降低企业登记成本,对冠“”或者“市”名称的企业在名称登记、开业登记、变更(备案)登记和注销登记,逐步实行网上核准,完善网上年检,方便企业。
二、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增强企业发展动力
10.积极开展股权出质登记,拓宽动产抵押范围。企业以持有的在市注册的有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可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积极支持浮动抵押,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对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抵押担保融资,允许企业、银行共同委托同一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11.允许评估资产转增资本金。国有企业因产权重组需变更注册资本额的,评估后的净值留出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25%(列为留存公积金)后,均可直接出资。工商部门凭验资机构出具的出资证明予以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12.支持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或管理企业的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13.支持兴办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村镇银行。积极支持和鼓励在本市限定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鼓励设立担保公司。
三、提供针对,积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4.大力支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对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组建公司或者办理增资等注册登记手续的,开辟“绿色通道”。对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登记发照;对具备主要登记要件的,可先行受理,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发照。
15.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认真开展二、三产业的分离登记,企业因分离或者合并而需要注销企业的档案不需要调档,就地办理注销。对中介发展园、文化创意园、软件园、物流园等各类现代服务业发展园区的房产权属证明由主办单位或物业单位一次性提供证明后,企业可凭租房协议办理登记。允许动漫企业增加“动漫设计”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使用“服务外包”和“动漫设计制作”字样。
16.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对列入股改的企业和政府确定的拟上市企业实行“一对一”帮扶服务。允许上市企业在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17.规范和控制前置许可事项,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从事危险废弃物、拆船业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以及化工、造纸、铸造、水泥、医药、钢铁、印染、农药、火电、电镀、酒精、炼油、焦炭生产企业和娱乐场所外,其它企业设立及变更登记均无需提交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开业投产前应经环保、消防审批的,企业应向相关部门申办相应手续。
18.加大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培育和推荐力度。优先推荐列入上市计划和骨干支柱产业、拥有自主商标的企业申报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引导帮助企业通过商标管理案件、商标异议、商标争议等法律渠道申报驰名商标认定。
四、大力支持农村改革发展,积极服务城乡统筹发展
我国政府采取一系列结构性税收调整政策,以抵御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冲击,保障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自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l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是继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实施,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后,增值税再次扩围替代营业税,成为增值税改革另一个重要举措。2012年9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陆续扩大到北京、浙江、江苏、安徽、天津、湖北等8省市。2013年8月1日,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目前“营改增”正按照制定的方案稳步推进,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营改增”这项税收改革政策的全国普及任务。因此,我们要充分把握政策,梳理业务流程,积极采取措施,应对“营改增”给企业管理所带来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的重要影响
(一)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1、适用税率和税基变化。营改增后,服务行业税率发生变化。由营业收入的5%提高至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的6%。不考虑进项税额抵扣的影响,服务行业税负将提高一个百分点。当然,对于企业来说,实际税负是否增加还得看其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
同时,税基和计税方法也发生变化。营业税以营业额为基数,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则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是以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是按应税服务金额(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在会计科目设置上,要求企业增设应交增值税等相关明细科目,设置更加完善,核算更加严格。
2、收入核算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营改增”后,涉及的服务企业要按价税分离的方法核算收入,业务收入需拆分为收入和销项税额,分别列入营业收入和销项税额会计科目核算。
3、资产、成本费用核算变化。“营改增”后,涉及的企业要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税额分别核算资产原值、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成本费用和进项税额须列入对应成本费用和进项税额会计科目核算。
4、我国很多企业都是混合经营企业,有的经营范围在这次改革范围内,有的经营范围不在此范围内,还要继续征收营业税。同时经营内容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如果缺乏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全面了解,不能对适用不同税率的业务独立准确核算,税务机关就会从高适用税率。为企业带来了增加税收的风险。同时核算的不健全也容易导致偷漏税的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对财务数据分析的影响
1、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会计核算上的收入须价税分离,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将导致企业收入较年初预算下降,利润下降,影响企业相关财务指标和业绩考核。需企业统筹考虑,采取应对措施,扭转不利影响。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费用也须按价税分离分别核算成本费用和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成本费用金额也将降低。购置资产原值也需拆分为原值和进项税额核算,资产原值减少,对应以后各期折旧或摊销费用将会减少。因此,企业财务数据分析受到不同程度影响。
(三)对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的实施确实能为大部分企业带来了税负降低的好处,但也有部分企业的税负增加。这主要是不同行业或单位的实际情况差异所决定的。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改革前,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按3%的征收率计征货物销售增值税或按5%的税率计征服务业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占试点企业近7成的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5%税率缴纳营业税改按3%缴纳增值税,税负下降幅度达40%左右,由此可见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此次新旧税制改革确实为企业降低了税负,增强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盈利能力。
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来讲,实际税负是否降低取决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收入,按不含税价格计入收入,减少了企业利润。同时,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不含税价款计入成本费用,增加了企业利润。若企业业务能尽可能多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从而降低企业实际税负。但从人工成本比重较大的企业角度看,取得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容易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交通运输行业由原来3%税率缴纳营业税改按11%缴纳增值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由原来5%税率缴纳营业税改按17%缴纳增值税。这些行业企业税率提高较大,在取得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时,此类企业在本次“营改增”中的税负将大大增加。
(四)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与营业税服务业地税普通发票相比,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稽查更加严格,因为其直接影响企业对外提供服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和企业日常采购、接受服务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而直接影响企业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使用、认证和管理上各个环节都非常严格。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都做了专门的规定。如果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管理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不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都会为企业带来的行政及刑事风险,需要企业高度关注。
二、“营改增”后企业管理的应对策略
(一)熟悉税务政策,加强财务管理
对于“营改增”企业来讲,以前基本不涉及增税值业务,对增值税相关政策研究较少,对增值税计税依据、计算、申报、发票管理等业务流程相对陌生。“营改增”后,部分企业受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缺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意义的认识。因此,作为企业履行财务管理职能的会计人员,应该深入研究“营改增”相关政策,加强自身学习,全面分析“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各种影响,梳理业务流程,制定应对措施,加强财务管理。及时向企业领导层汇报,提高重视程度,积极向企业各级人员进行宣贯,提醒他们需要注意的事项,如向业务人员宣传增值税基本概念、关键控制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及认证时限等等,以更好地适应改革,防范涉税风险,顺利实现平稳过渡。
(二)增设会计科目,规范会计核算
“营改增”后,企业须增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相关明细科目,制定增值税业务核算规则,促使企业业务流程合理化、业务管理规范化,会计核算明晰化。财务人员需熟练掌握增值税业务核算要求,准确判断业务合理性和合规性,及时准确完成会计核算。
(三)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
1、梳理业务流程,制订相关管理制度,防范各类风险
企业业务范围广,种类多,需重新梳理业务流程,制订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对外开具和从外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会计人员在报销时严格审核增值税发票的合规性,同时要积极防范不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引发的各类风险,避免出现经济、行政以及刑事责任,确保企业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2、严格区分各类经济收入,开具适当的发票
在“营改增”试点的过程中,企业的经营范围广泛,尤其是混营或兼营的企业,有些收入在发票开具时难以把握,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收入,到底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还是增值税范围,这就需要我们加强政策学习,必要时多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企业发票规范开具。
3、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行为
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结合“营改增”相关规定,梳理企业业务流程,准确划分成本费用类别,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属于“营改增”政策范围的业务,要求业务部门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确保进项税额应抵尽抵。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按规章办事,切实履行自身职责。通过正规渠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妥善保管好相关抵扣凭证,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180天内及时报账和认证。
(四)鼓励企业多方面寻找合作伙伴
“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抵扣,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不能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采购,运输,技术合作等过程中,尽量寻找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作单位,从合同条款中明确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得到税款抵扣的优惠,从而降低自身的税负水平。也有极少数合作企业借税制改革之机,趁机加价,因此,企业要多方面寻找合作单位,选择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进行合作,从而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利润水平,降低实际税负。
(五)提高财务人员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
“营改增”虽然只是税种变化,但它涉及到整个会计核算体系改变,控制点及会计科目的变化,核算要求也相应提高。因此,应该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以满足新时期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在“营改增”的冲击之下,企业财务管理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单位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履行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职能的财务人员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与业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进行政策的宣传,确保各单位能尽快适应改革,避免出现各类涉税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实现平稳过渡。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在“营改增”新旧税制转换阶段,难免有多种矛盾现象并存的局面,而企业是否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减负,还需财政税务机关与企业相互理解和协调,并不断地解决在试点磨合期中所产生的问题,进一步细化税制和实施办法,扩大试点行业的领域和地域,只有在转型企业上的全覆盖,才可以为企业争取到更多可抵扣税项,才能避免更多重复的征税环节。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大意义。“营改增”的实施,有利于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的实施,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盈利水平,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从而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有效刺激我国经济的发展。通过税制的调整,还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0 引言
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我国的两大税种,自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此两种税一直是并行征收的。营业税是按照企业营业收入,并且在每一个环节进行全额征税,前后环节所收的税款不可以相互抵减,流转环节越多,就造成越多的重复征税次数。增值税的特点是可以实现“道道抵扣”,就只在增值额上征税,可以把前道环节所收的增值税抵减,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征收的问题出现。
物流业是集交通运输、仓储装卸、包装业配送业等于一身的一种复合型服务产业。如今,物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流企业的发展将对其他产业的发展有着很好的助推作用。
1 “营改增”解读
1.1 “营改增”主要内容
“营改增”试点主要包括:第一,“营改增”先在交通运输业(包括水、陆、空、管道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物流辅助、文化创意、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生产业进行试点开展;第二,在现行增值税的基本税率17%和低税率13%基础上,新增11%(交通运输业适用)和6%(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两档低税率[1];第三,试点期间,试点的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不变更,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进行适当调整;试点原归属地区的营业税收入,在进行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依旧归所属地区;第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产生,一般纳税人在试点中向试点行业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按规定用来抵扣相关进项税额。
1.2 “营改增”思想原则
指导思想: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现有经济结构,调整并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行业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
基本原则:1)分步实施、统筹设计。正确认识与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型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当前实际需要,推行全面改革,科学设计,稳步推进。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2]。3)多面协调、平稳过渡。要妥善处理好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之间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之间协调,健全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试点改革各项工作有序运行。
2 “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重要意义
2.1 消除了双重增税
如今,物流外包成为物流行业发展的一大亮点,营业税的实施是多环节和全额下进行,即每次交易都须按其营业额交易所得税,但这样的纳税方式的结果是,交易越多,征税越多。物流企业抵扣不了外购燃料和固定资产增值税,就造成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双重增收,这对很多物流企业来说,是非常大的压力。为了了解决这个问题,很多企业用一种小而全、或大而全(即生产服务内部化,就是增设运输部门,提品的运输)的生产经营模式,这样的经营模式不理与物流企业的服务外包和专业分工。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企业纳税人就能有利地避免重复性纳税,进而减轻企业在税收上的负担,这有利于物流企业控制服务价格,同时也有利于物流业进行专业分工与协作,促进物流企业持续而稳足地发展,同时又能够推动物流和生产、商贸之间的双向互动发展。
2.2 降低了物流企业纳税上的难度
现在,“营改增”试点推广到全国。而在过去,我国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同时并存的,这种使得一部分交易难以进行界定,不但容易加大企业在纳税上的风险,还容易给税务收征管机关带来比较大的工作难度。
举个例子,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存在着混合销售与兼营等行为。大量企业的财务人员难以对单一型的混合销售与兼营等行为进行正确地区分。当物流企业有混合型销售行为,同时又具有经营行为时,财务人员想要正确地区分以上两者,可以说是难上加难。这是因为不一样的税种,其税率也不一样。假如企业无法做到正确纳税,就会让企业税负变得悬殊,这样就会产生极大的纳税风险[3]。在“营改增”出台之后,这一情况就再也不复存在了。
2.3 大大降低了物流企业的经营成本
在“营改增”进行试点进行之后,物流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生存上的压力大大减小,具体表现在:首先物流企业以往包括修理与设备费、外购燃料费用等能够增够产生增值税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物流企业经营成本,有利于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保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是中小物流企业还可以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避免了重复纳税,加上其适用税率也从原来的5%调低到3%,中小物流企业的税负明显下降,让物流企业生存的税收压力得以减轻。
2.4 营改增对物流企业利润产生的影响
利润是判定物流企业盈利能力大小的重要指标。影响利润的因素是多的,有营业成本、营业税和附加金等。在“营改增”之后,各项因素对于物流企业利润都产生不同的影响:一是营业税金及其附加对物流企业利润产生的影响,和营业税有所不同的是,增值税可以说是一种价外税,并不需要从收入之中直接予以扣除,增值税对于企业利润所产生的影响主要是附加税费对于所得税所产生的影响;二是外购固足资产对物流企业利润产生的影响;在营改增之后,物流企业外购的固足资产当年,其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能够一次性地全额予以抵扣,这样不但能够减少物流企业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而且还能减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各类附加税费所具有的应纳税额,这样就会对企业利润带来积极地影响;三是营业成本,在营改增之后,用在生产经营上的外购燃料、外购设备以及外购劳务等得到的进项税额允许加以抵扣,这将在一足程度上降低物流企业自身的营业成本,从而提高物流企业的利润[4]。
3 物流企业税务新思路
3.1 进行税务筹划
税务成本是一项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支出,原先的营业税转变为改革后的增值税,税制的改革自然会对对企业税务成本核算产生影响。不同的核算方式必然使得企业的税务成本发生变化,因此,物流企业应需要高度重视不同税制下的税务成本,并按照即将全国范围使用的新税制对公司涉税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如果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人士规划出专业合理的筹划方案,从而(下转第386页)(上接第377页)达到控制各项税务的成本之目的。
中小型物流企业,可以在“营改增”运行后,根据自身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利润情况,在当地税收办法下选择低税率的经营方式,大大节约成本,增大利润。
3.2 进行发票管理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原营业税纳税人选择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便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5]。但是在实际情况当中,纳税人在发票使用方面的认识较为欠缺,这使得物流行业的发票管理较为困难与混乱。物流企业需要全面把握新税改对物流业务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采用合适的方法和手段对各种增值发票加强管理,充分对“营改增”政策进行理解,及时组织企业相关人员掌握、深入学习“营改增”政策文件及实施细则,对营业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一个清楚的分辨,对两类发票开具后各自带来的结果有清晰的认识,对企业发票种类合理规划,对税负抵扣情况综合考虑,做好经营提前策划和安排。同时,物流企业在进行决策时,在保证不降低客户的利益前提下,为了尽可能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可与客户方面协商发票事宜,选择对双方企业都有利的方案,这样的办法不仅为了方便以后与客户更进一步的顺利合作,加强服务质量,增强企业信誉,也是为企业与客户双方创造更多效益,从而形成共赢局面。
4 结语
以上海税改试点为例,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税负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出现增加的情况。据有关资料的调查结果显示,2008年至2010年间年均试点行业的企业营业税实际负担率是1.3%,货物运输业务负担率是1.88%。但自从实行“营改增”试点后,货物运输行业的相关企业实际增值税负担率增加到4.2%,在参与上海试点的21家物流企业里,67%的试点企业所缴纳该月增值税比以往缴纳的营业税都有明显增加,平均增加税负达5万元,个别大型物流企业的税负甚至增加100万元。列举较有几个代表性的物流公司,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2010年1月份该公司实际税负比原营业税的税负上升约3.3个百分点,增幅高达1倍;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在2010年1~2月之前营业税实际负担率是1.63%,改革后增值税上升到了4.71%,上升率189%;上海中远物流公司在2010年1月份实际负担率同比往年时候增加215%。
新的税改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使得企业税负下降不多。对于税务改革部门而言,税制改革是为促进物流企业的健康发展。但试点的情况表明,新税制的蓝图还很难实现,为了完成促进的目标,能否适当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即将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租赁费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建议可以对进项税抵扣范围适当扩大,使企业的受惠范围扩大。
面对这一重大的税制变革,物流企业一足要充分结合自身实际状况,深入分析税改变革对于企业所产生的影响,制定出相应的应对策略,更好地运用有利因素,实现有效降低税负之目的。短期内“营改增”可能会导致税负上升,但是长期来看整体税负还是平衡的,随着试点地区在试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有关部门也将不断探索和改进,对“营改增”政策会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周艳.“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探微[J].财会月刊,2012(10).
[2]李富颖.探讨营改增对物流运输企业的影响和对策[J].会计师,2012(11).
[3]梁嘉琳,张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提速,扩围至10省市[N].经济参考报,2012-7-26.
一、营改增与供电企业
供电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财务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对城市及农村电网的建设、智能电表的安装、生产技术改革、中小型基建、固定资产购入和供电企业的营销投入等方面的内容。随着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化,2014年6月起国家电信行业正式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范围。同时,随着2016年财税37号文件的下发,建筑业和现代服务业也纳入了营改增的试点范畴,标志着此次税制改革工作对供电企业的影响在不断增大。单从税负角度来看,营改增前供电企业的电力供应服务按照5%进行营业税的缴纳,营改增后按照现代服务业的6%进行缴纳。单从税率上来看营改增后电力企业的税负将会有所增加,然而由于营业税属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价外税,同时根据相关的营改增税惠政策,电力企业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用作进项税的抵扣。因此,从供电公司的实际涉税财务管理工作情况来看,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较之前有了整体上的大幅下降,其降幅甚至可以达到50%以上(删除)。然而,税负压力的减轻并不意味着供电企业在营改增后企业不会受到税制改革带来的税务风险的影响。营改增后,财务部门在财务涉税核算及增值税的申报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税务风险压力,如何妥善处理营改增阶段供电企业的税务风险,实现财税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是当前供电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关键内容。
二、营改增环境下供电企业税务风险分析
1.营改增期间供电企业过度准备不足
从此次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初衷目的来讲,是为了解决实际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各个行业间的重复征税问题,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并实现企业税负的全面降低。但是,目前供电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在多数财务管理人员,甚至包括一些供电企业管理层的领导对于供电企业目前的财务管理中涉及营改增政策的内容和税务管理办法重视不够,导致财务管理过程中对新的税法政策的研究不够的透彻,无法将新的税法内容贯彻到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涉税财务依旧按照以往的工作方式和处理习惯进行工作的安排,给供电企业在营改增环境下的涉税改革工作埋下了风险隐患。
2.供电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到位
营改增后,由于企业的税负下降和税惠利好政策多数集中通过进项税抵扣减少重复征税的方式实现。因此,增值税在企业账务核实、应缴税额核算和税务申报上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依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管理、抵扣等工作方面,营改增后国家税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供电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固定资产购入、电力供应服务和人工成本等交易过程中获取的多为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够实现进项税抵扣的项目非常少,同时该部分内容税目及所涉及的税率不一,相对复杂,导致了财务工作中对这些方面专用票据的分类、管理和抵扣工作中存在着一个管理风险。
3.供电企业会计核算工作量激增
同营改增后的税务核算方法相比,营业税的计税核算方法通常较为简单。而增值税由于涉及进项税抵扣的部分,属于折抵纳税的报税模式,导致了增值税在核算上的复杂性要远远高于营业税的核算。同时,增值税的申报在时间上也需要企业控制在一定的实践范围之内。上述原因均导致了供电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在短时间内涉税核算和申报工作量激增的状况出现,一旦企业发生涉税核算不准确,或申报延迟的情况出现,就可能面对税务机关对其罚款的风险,同时导致了企业能够申报的进项税抵扣税款难以实现退税,给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带来进一步的风险。
三、营改增后供电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建议对策
1.加强供电企业对营改增税制改革工作的深入理解
为了实现供电企业营改增后实现涉税财务管理的平稳过渡,正确应对营改增税务改革给供电行业带来的影响,供电企业首先应正确认识到此次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相关内容。从供电企业领导层到一线财务管理人员,应及时关注相关的营改增政策内容。同时,通过企业内部的充分学习和研讨,帮助企业各部门人员正确认识新的税务政策的核心内容,并根据相关内容重新组织和进行日常涉税管理工作。例如,供电企业应结合新税收政策的内容,通过开展多项的报告会、研讨会、学习工作互助小组等形式,为财务管理人员提供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同时结合政府工作中对供电企业的要求,将新的税收政策同供电企业经营管理实际结合起来,为企业实现税务风险的降低和控制提供必要的前提基础,也为企业后期涉税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加速提高供电企业的经营及管理水平
营改增后,供电企业为了适应营改增后供电企业税务风险规避和税收筹划的目的。加强供电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及时调整供电企业生产经营结构使当前供电企业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自供电企业纳入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范围以来,随着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供电企业的供电服务、输配电服务、售电服务等环节已经逐步形成了产业增值抵扣的一个完整的链条。供电企业想要在营改增后降低企业税负压力,就要考虑从产业结构的转变入手,提高电子服务、电的力培训、设备检修等现代服务业在供电企业总资产增值过程中所占的比例。同时,根据企业经营的需要可以将一些辅业务如供电后勤服务、物流服务、人力咨询等辅助项目外包出去,即能够精简供电企业经营管理结构,降低涉税管理压力,同时也增加了供电企业相应的进项税抵扣额度,为企业合理规避财务风险提供了更多的渠道和方法。
3.做好财务岗位职能设置,提高涉税核算效率
为了尽快适应营改增给供电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不断完善供电企业财务工作处理流程,提高涉税核算效率是当前财务管理部门在营改增试点时期工作中的中心环节。一方面,财务部门要做好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审核和申报等工作,妥善保存能够用于进项税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保证其完好无损并顺利通过税务机关的扫描认证的过程。同时为了缓解财务核算工作过于集中的压力,供电企业财务部门要将工作的中心转移到企业供电服务的预算管理过程中去,在预算项目编制的过程中同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设备管理、物资、销售经营、工程项目等部门做好协调和沟通,大致估算一定时期内每个部门可能取得的增值税可抵扣额度,将财务工作分摊到供电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去,从而避免涉税财务管理工作过于集中导致的税务核算风险的发生。
四、结束语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供电企业为了满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发展中的电力需要,实现国家发展改革“两个转变”的工作主线和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要求,供电企业在当前宏观经济环境下不单单要做到电力供应水平和质量的全面提升,更加要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能力,迎接此次营改增给行业发展带来的变革,实现企业自身的优化和转型,通过妥善解决当前供电企业面临的各种税务风险和税务问题,不断提高企业实现经济价值、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高辉凤.供电企业营改增下的税收筹划[J].中外企业家,2013,(32):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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