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9 17:31:44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资产价值确认方法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引言
随着科技进步,人们对于知识型、权力型等无形资产的加大投资,无形资产无疑在现实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企业发展也逐渐依赖于无形资产。在此,对无形资产的会计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的探讨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当前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的规范也存在些许问题,本文将从会计和资产评估角度来对无形资产价值确认、计量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结合两者,寻求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最佳确认、计量。
二、会计准则和资产评估准则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的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而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显然从两者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其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存在着不同口径,主要表现在:1.确认标准的不同。从上面的定义中可知道,两者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标准不同。2.无形资产价值计量、评估的不同。在准则中,初始计量采用了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双重计量属性标准。而在资产评估中要求无形资产价值的价值属性是公允价值,在评估师评估业务中,要求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的产权因素、获利因素等相关因素,采用合理方法对无形资产价值做出公允判断。
三、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1.无形资产确认存在的问题,从准则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无形资产确认项目的范围过于狭窄。
2.无形资产计量中的问题。准则中规定,只能满足资本化支出才能计入到无形资产账户。此种做法不能真实完整的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也不符合收益和费用的配比原则。如此造成了无形资产的价值和所耗成本无关,引出成本不完整,成本的不对应性,成本的不合理性。
3.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披露不够全面,在表中只反映了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没有披露出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投资及其在成本费用中所占份额,这样使得外部投资者无法从资产负债表中获得有利信息,对该企业的真实情况作出公允判断,特别是对于无形资产占主要份额的企业。
四、关于完成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问题的解决方法探讨
针对上述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结合资产评估的相关知识对其进行解决,从而寻求两者的契合点,使得无形资产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满足内外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1.结合资产评估准则扩大对无形资产确认范围
企业在根据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定义、确认的规定中扩大对无形资产的确认,在此,可参照资产评估准则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将商誉、客户关系等不可辨认的对企业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的无形资源囊括于无形资产中。提高对新出现的无形资产的辨析度和确认力度,力求将与企业经济利益相关的无形资源准确定位。
2.利用资产评估方法对无形资产价值计量
首先,针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笔者认为,会计准则中将研发阶段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是为了防止企业自主研发产品失败后企业仍肆意的计入无形资产中,虚报其自身资产。若全部将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资本化就可能助长企业这种虚报资产的违法行为,但如若研究阶段支出全部计入费用,也会造成研发成功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不完整。所以在当前的会计环境下其分段设立、分段计价的模式是有利于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真实体现的一种做法。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对研究阶段采用打分法的形式,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可以通过四六比例分开计量,将其60%的支出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其余部分作为当期损益,这样既能保证研究阶段能够有大部分费用与收益配比,较好的做到成本的完整,也能防止企业肆意的将费用支出计入失败的无形资产中。待企业做到开发阶段时,说明企业研发已接近成功,所以对于此类支出照旧计入无形资产。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无形资产,例如客户关系、销售网络等,我们可以通过资产评估的方法对其进行评估计入无形资产,这些对于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抑或能影响企业价值的无形资产,可以通过聘用评估机构对其评估,将其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依据。
最后,利用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进入价值计量,这样就可以避免过分的使用货币性计量而忽略无形资产的一部分潜在价值。对于一些项目如客户关系网、销售网络等通过一些非货币性的指标结合其计量的货币价值,从而有助于信息使用者真实了解无形资产价值在当前经济环境中的作用。
3 丰富完整无形资产信息披露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
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举例说明如下:
例1:2007年9月,江苏公司向淮安公司捐赠现金10万元,淮安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30万元。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淮安公司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为10万元。
借:现金10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100000
根据税法规定,淮安公司2007年接受捐赠的现金应缴企业所得税33000元(100000×33%)。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1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7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
按照税法规定,淮安公司应将接受捐赠的现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申报2007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7万元。
接本例,如果淮安公司2007年亏损80万元,则200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800000+100000),可免缴企业所得税。此时,应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1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000
例2:2004年1月1日,江苏公司向淮安公司捐赠一批原材料,账面成本为80万元,市场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淮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由于捐赠数额较大、淮安公司将其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税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将其均匀计入2004年和2005年的应纳税所得。假定江苏公司和淮安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淮安公司2004年、2005年均实现利润100万元。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淮安公司接受捐赠材料的入账价值为100万元。
借:原材料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170000
2004年,淮安公司应转出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为585000元(1170000÷2),应缴企业所得税193050元(585000×33%)。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585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9195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3050
根据税法规定,淮安公司应将接受捐赠的资产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淮安公司申报2004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85000元。2005年会计、税务处理与2004年相同。
二、从新核算
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并没有包括专门针对捐赠的单项准则,但是以上的会计处理方法显然无法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核算要求,联系基本准则对利得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时确认接受捐赠的资产,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核算:
1.企业应当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设置“捐赠利得”明细科目对接受捐赠的资产进行核算。取消原先设置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不妨可以这样理解,过去我们将捐赠利得当作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虽然先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过渡,最终是计入资本公积的。而在新准则下,我们将捐赠利得当作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当然不需要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过渡,而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2.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其实际金额入账。承前例1,淮安公司接受捐赠现金10万元,应当编制会计分录:
借:现金 100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100000
根据税法规定,如果淮安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30万元,淮安公司2007年接受捐赠的现金应缴企业所得税33000元(100000×33%),直接在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无需进行账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如果淮安公司2007年亏损80万元,则200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800000+100000),可免缴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所得税准则的要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应当分别以下情况确定其入账价值:
(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应当按照受赠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承前例2:淮安公司接受捐赠一批原材料,账面成本为80万元,市场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淮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淮安公司接受捐赠材料的入账价值为100万元。
借: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1170000
(一)有利于客观地反映无形资产价值,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对资产价值最恰当的计量。现值计量属性能够客观地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使无形资产价值更具备可比性。
新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这就要求企业在确认无形资产或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重新评估时,应判断其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在50%以上,并且有确凿的证据(如合同或协议、经营收入指标等)。否则,企业不能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或者账面无形资产价值将被予以转销。由此可见,新准则充分考虑了谨慎性原则。合理地估计经济利益流入情况,可保证无形资产价值的真实性。
新准则增加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的规定。一旦发现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可以及时调整,使会计处理更加符合当前的经济实质,比较客观地反映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及账面价值。
(二)开发费用的资本化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热情,增加企业价值
原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样处理必然会引起开发阶段利润的下降,管理者不愿因为业绩下降而引起投资者不满,于是就会减少开发经费支出。这样一来,短期利润数字可能比较好看,却损害了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而开发费用的资本化,可以减轻管理者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从而提高企业在开发投入上的热情,促使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促使企业的业绩及现金流实现长期的同向增长,提高企业的价值水平。另外开发费用的资本化也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这使得收入与费用相配比,就不会影响核算的正确性,且使企业能够得到不同期间经营业绩的正确评价。
(三)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无形资产实力
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将会大幅增加,自行研发支出的资本化将推动无形资产价值的迅速增长,在总资产中的比重将迅速上升;无形资产构成将发生变化,技术含量增加,从而改善无形资产的总体质量,增加其竞争力;无形资产的种类将迅速增加。
总之,新的准则避免了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平均摊销造成的无形资产价值逐期减少、从而与其实际价值相去甚远的状况;同时,也会使企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对于企业的发展战略及参与国际竞争来讲,降低无形资产资本化门槛,降低其摊销要求,都会增强我国企业无形资产实力,有利于在无形资产合作中发挥优势,促进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战略。
(四)有利于企业境外融资和减少对外贸易损失
新准则除了在合并资产中无形资产确认、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以及无形资产后续支出等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外,大部分的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基本一致。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会计准则的趋同会大大降低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以及境外投资者更深入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从而有利于融资;对于境外投资者而言,会计准则趋同带来会计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以及可理解性增强,可以大大降低成本进入的风险。
另外近年来,我国已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案件调查最多的国家,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面临反倾销诉讼的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得到调查机构的认可。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有利于消除国家之间理解会计政策与会计信息的隔阂,减少反倾销诉讼带来的损失。
二、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确认的不利影响
(一)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加大了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难度
尽管新准则对“研究”与“开发”进行区分并明确其含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无形资产的研发业务复杂、风险大,要把企业的研发活动清楚地划分为研究与开发阶段显然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尤其是对于本身并不精通科学技术的会计人员来说,这项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新准则列出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五个条件,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但是这些条件和标准的表述比较抽象,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出客观合理的判断,加大了会计人员专业判断的难度。
(二)可能采用新的盈余管理手段
新准则未对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如何处理做出规定。那么,企业可能自主选择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来调节利润:如在赢利较大的年度,将后续支出费用化,减少当年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在赢利较小的年度,将后续支出资本化,增加无形资产价值,以提高当期业绩。
财政部在2006年年初了新会计准则体系,该体系包括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变化较大,它是在2001年无形资产准则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制定的,对进一步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与报告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针对新准则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揭示出新准则的变化及其影响。
无形资产新准则的变化
(一)明确新准则的适用范围
新准则明确其适用范围,指出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不适用本准则。由于这些项目的确认、计量、列报或披露有其特殊性,它们与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列报或披露不同,需要单独加以规范,所以新无形资产准则不把它们列作无形资产规范。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重新定义,新准则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辩认非货币性资产。”这就将不可辩认的无形资产明确从无形资产准则中分离出来,不允许企业将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确认为无形资产。新准则之所以这样规范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与这些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很难作出科学合理的估计。二是这些项目在自创时发生的支出已经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再将其列入无形资产,已经不能摊销其价值。
(二)区分研究与开发的含义
新准则将自创无形资产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能够同时满足新准则列出的五个条件,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无形资产。突破了原准则中对于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其研究与开发费用,都是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只有依法申请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企业提高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科技含量,兼顾企业的长远利益。
(三)融资取得的无形资产以现值计量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融资取得无形资产以其现值计量,充分考虑未来应付款项的折现率,体现货币时间价值,使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更具有可比性和真实性。
(四)改变无形资产的摊销基础、摊销方法以及摊销范围
1.摊销基础的确定。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基础可以是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也可以是使用寿命内的工作量。但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其价值。改变了原准则中只规定了有限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增加有关不确定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
2.摊销方法的确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既可采用直线法也可采用余额递减法和工作量法摊销无形资产,但选择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改变原准则一律“分期平均摊销”的做法。
3.摊销范围。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的有限使用寿命内摊销。改变原准则“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的作法,强调从“可供使用时起” 摊销,体现经济实质。
4.残值的确定。新准则明确了确认无形资产残值的标准,新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或者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的情况除外。
(五)适当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其取得时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另外,新准则还规定,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适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无形资产,不仅促进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而且克服历史成本计量只提供过去信息,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的局限性,对于投资者判断企业前景更具有决策相关性。
(六)取消无形资产减值损失转回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取消了原准则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的规定,有效地遏制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况,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七)增加复核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
新准则增加了“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的规定。在复核时,一旦发现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此外,新准则还增加了“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八)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更加充分
原准则只要求披露下列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由此可见,新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更加具体充分,这些信息将为投资者提供更为有用的决策资料,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无形资产的质量。
无形资产新准则的影响
(一)有利影响
1.客观反映无形资产价值,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现值计量属性一方面充分考虑未来的现金流量以及适当的折旧率,体现货币时间价值,使无形资产价值更具备可比性,能够客观反映无形资产价值。另一方面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而经济利益通常用未来现金流量来计量,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对资产价值最恰当的计量,以现值确定资产价值符合资产的定义,反映资产的本质。
(一)会计模式概述 会计模式不直接等于某一国家或者更大的空间范围实际存在的会计制度本身,而是从实际存在的会计制度中,排除了具体的细节而获得的理论的抽象。会计模式包含着对于某一种具体会计制度的基本规定性的概括,是其基本框架和主要工作原则的总和。在会计模式的划分上,美国会计学者格哈特・米勒是采用以商业经济范围为依据的方法划分会计模式的先行者。1967年,他提出将世界范围内的会计模式分为如下四类:宏观经济结构中的会计、偏重微观经济的会计、作为独立学科的会计和统一的会计。
(二)技术资产概述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对技术资产的范围做出明确的、统一的界定。在会计学中,技术资产是指含有技术内容的无形资产,只有当技术具备了资产的性质,才能成为技术资产。技术资产就是技术类无形资产,是指本身不具有独立实体,有赖于一定的技术载体才能展现的,在一定时期内能对特定主体的市场经济行为产生显著影响并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资源,由软、硬载体来展现的技术产品或商品、智能形态的技术成果和其他与技术相关的权利组成。
技术资产培育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探索产生技术突破,攻破技术难关,并在此基础上依靠自身的能力推动创新的后续环节,完成技术的商品化,获取商业利润,达到预期目标的创新活动。技术资产培育有时也用来表征一国的创新特征,在此情况下,技术资产培育指一国不依赖外部的技术引进,而依靠本国自身力量独立开发新技术,进行技术创新的活动。技术资产培育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点:(1)技术突破的内生性。技术资产培育所需的核心技术来源于企业内部的技术突破,是企业依靠自身力量,通过独立的研究开发活动而获得的。(2)技术与市场方面的率先性。率先性是技术资产培育努力追求的目标。培育技术资产的企业既是技术上的先锋,又是市场方面的先锋,培育技术资产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技术与市场两方面的率先性奠定的。(3)知识和能力支持的内在性。培育技术资产不仅技术突破是内生的,且培育的后续过程也主要是依靠自身的力量推进的。
二、现行会计模式对技术资产培育的影响
(一)技术资产会计初始确认存在的问题 技术资产的会计确认是指对经济活动有关的信息数据进行筛选、确定、并在会计凭证和账簿中予以正式记录和做出相应会计报告的过程。企业经济活动产生的数据或信息,能否进入及何时进人会计系统,均由会计确认这一程序决定。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对技术资产的投入越来越多,如不及时加以确认,将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因此在这种经济环境下,随着会计计量技术的发展,技术资产的确认已显得非常必要。技术资产确认的最大阻力来自可靠性、谨慎性和计量方面的要求,而这些阻力都是源于传统会计思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会计确认标准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表现在:第一,那些潜在的相关项目由于不符合确认标准而被忽略;第二,人们并不总是清楚为什么一些信息包含在财务报表当中,而其他的信息则被排除在外。
我国原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是,由于科技企业大量技术资产的取得并不都是以有形的方式或以市场交易为基础,所以,技术资产在以有形资产为基础的现行会计系统中总是得不到完全地、充分地确认。将作为维系科技企业生存的重要资产排除在合理的会计确认范围之外,科技企业按有形资产会计确认规则提供相关信息,显然不符合客观性原则。这种会计模式既不利于技术资产的培育,不利于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更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按现行会计制度和准则规定,对外来技术资产采用按市价或评估价值予以确认和计量,而对自创技术资产采用不予确认或以不超过初始成本进行计量。显而易见,对不同来源的同一类技术资产在确认和计量上是不同的,这必然导致其账面价值的不同,违反了一致性原则。自行开发研制取得技术资产的企业与从外部购买而取得技术资产的企业的价值完全不同,影响了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从而误导了信息使用者。
(二)技术资产会计计量存在的问题 技术资产会计计量的首要问题就是计量基础的选择。常用的计量基础有投入价值观和产出价值观。技术资产会计计量应主要以产出价值为基础,反映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同时考虑企业未来的经营风险,满足用户对信息相关性的要求。但是,由于对技术资产价值的构成及影响因素的认识不同,多年以来,各国对技术资产价值计量方面作了很多探索,提出了多种评估技术资产价值的方法。目前,我国对技术资产的估价基本上是沿用传统的对无形资产估价方法。
目前,众多的技术资产评估方法及其模型基本上都可以归人三种基本评估法之内:成本法、市价法和收益法。成本法的局限性非常明显,而且技术资产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成本计量和识别都具有相当难度。市价法看似简单明了,其实应用条件是受限的,主要是可比性和交易信息的可利用性问题。技术资产交易情况相当复杂,即使是同一企业转让同一技术资产,由于转让对象、转让方式、转让时间等因素的区别,其价格也会有很大差异。收益法由于技术资产的未来收益不可预见性很强,且折现率的确定有较大难度,使得目前较为合理和为多数资产交易者认可的收益法也面临着棘手问题。所以说,无论是成本法、收益法,还是市场法,都或多或少存在着难以在交易双方之间做到公允和公正的问题,资产评估结果常常不能得到交易双方共同接受和认可。
(三)技术资产披露存在的问题 技术资产的信息披露是指按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及有关方面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我国几乎所有财务报告揭示项目的安排都是以有形资产为核心的,重要地位日益突出的技术资产却仍然没有受到重视。即使少数企业对技术资产进行了披露,其研发费用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所列科目或项目也不统一。技术资产披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难以正确反映技术资产价值。现行会计信息披露仅仅从技术资产的历史成本角度进行反映,导致会计信息
需求者对于企业的信息不能准确及时得以了解和做出决策。(2)研究与开发费用反映不够全面。(3)整体价值低估。在现行会计信息披露条件下,企业技术资产的价值被低估,有关不能被量化的资产也没有进行揭示,导致整个企业的价值被低估。
三、现行会计模式的改进建议
(一)重新确立技术资产确认和计量的标准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对技术资产的培育不仅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且正日益成为决定企业生存发展的主要“武器”,所以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要求对自创的技术资产进行单独核算,对形成技术资产的研发费用也应予以资本化。此外,我国目前存在多种经济体制、多种生产方式和多档次的科技水平,高科技企业与传统企业并存,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这种客观情况决定了我国对自创技术资产的处理不能采用单一的模式,可以考虑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研发投入强的企业,可以采用有条件的予以资本化的方法;对于研发投入一般的企业,预计开发费用小、费用难以划分的项目,可以采用全额费用法。
另外,还可以采用多种计量属性。现行财务报告是在以历史成本属性为主的前提下建立的,历史成本计量是传统会计计量的核心。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其缺陷也暴露无遗:金融工具的出现引发了会计计量模式的多元化;技术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风险性使其历史成本不能反映技术资产的真正价值。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计量模式则可以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反映资产价值的变化和风险,具有较高的决策相关性,打破了历史成本法的一统天下,丰富了会计计量模式。可以断定,在知识经济时代,多种计量属性的应用将极大地丰富财务报告的内容。
(二)建立技术资产会计体系 会计核算模式离不开会计核算的前提、原则、基础以及对象。基于技术资产培育的会计拟建立在市场价值的基础上,以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为前提,遵循全面性、科学性、效益性、先进适用性、未来经济利益以及贡献原则,对技术资产的价值运动进行核算。技术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动完全是由其价值运动引起的,技术资产价值的投入是指由内部自创技术资产所投人人力、物力的支出。技术资产价值的退出(不一定是资金总量减少的退出)是指资金退出技术资产形态,包括技术资产的让售、资产减值和报废核销。技术资产价值的耗费是指由于使用技术资产而发生的无形损耗,其价值经摊销成为其发生作用的期间费用。技术资产的合理确认、计量和披露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防止技术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三)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 技术资产的评估不仅需要会计人员根据企业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还要由相当市场经验的评估师,经验丰富、知识渊博的营销人员和数学家们进行专业判断。技术资产会计的应用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所以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的职业判断水平已是当务之急。
(1)资产减值会计内涵。资产减值是指企业所拥有的资产,预计在未来一定期间内,可以为该企业带来的全部经济利益流入低于目前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发生了资产减值的情形。同时,从会计核算角度对这种资产减值的情形进行确认、计量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资产减值会计的实质是以企业所拥有资产的贬值为前提,用资产价值计量替代成本计量,同时将账面金额大于价值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或是费用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2)资产减值的确认。分为三个部分内容,即对象、时间、标准的确认。首先,资产减值会计确认的对象主要是指长期资产,可以是单项资产或是资产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其次,从资产减值确认的时间上应该是资产减值发生之时即应该确认其减值损失,但在实务操作中难度较大。因而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在企业月报、季报、中期及年度报告时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了资产减值迹象就应该计提减值准备;最后,资产减值标准的确认可以分为永久性、可能性及经济性三个标准。
(3)资产减值的计量。长期资产是以可回收金额与账面价值孰低计入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
(4)资产减值的披露。一般是在资产负债表及资产减值明细表中披露,但我国财政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资产减值的披露,在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中更加细化了有关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披露原则。
1.2与公允价值规定的相同点
(1)两者都是价值观理念的体现。价值观理念主要是针对未来,考虑的是整个市场。公允价值与资产减值下的资产计量都包含在后续计量范围之内,其计量过程中也是针对着未来。资产价值产生的变动――公允价值损益和资产减值损失都需要计入到利润表当中,都是企业未实现的损益。
(2)公允价值的思想体现在资产减值会计中。资产减值计量包括两个方面,即对资产减值的可能性进行评价及对减值进行计量。资产减值可能性的评价过程中,引发资产减值的条件是市价下降,并且在未来可以预见的时期内无法恢复;而在资产减值的计量过程中,可变现净值及可回收金额正是会计准则中所提到的计量基础,这个计量基础计算起点也是市价。同时,市价也是多种计价属性中最符合公允价值含义的定义。
2资产减值会计计量与公允价值计量的关系
2.1计量基础一致
资产减值会计计量中提取资产减值关键是可回收金额的确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要同时估计未来资产公允价值扣除处置费用的余额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及确定减值准备的金额。
首先,如果两者的金额都比资产账面价值大则无须计提减值准备;其次,如果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估计不能完全确定,应该按照资产未来公允价值扣除处置费用确定可回收金额;最后,如果资产未来公允价值净值无法确定,就可以用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可回收金额。可以看出,资产减值会计计量的核心是公允价值的估计,只不过是用在资产减值会计中可回收金额确定的哪个层次而已,因而二者的计量基础是一致的。
2.2计量结果存在差异
资产减值计量是由估计的公允价值扣除处置费用净值与资产账面价值比较中的较小者确定。可见,公允价值的计量不一定与资产减值计量相同,因为公允价值的计量没有考虑资产未来的处置费用。因而,资产减值会计同公允价值计量的结果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2.3会计处理差异
资产减值会计核算中,如果估计公允价值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值小于账面价值,则按照两者的差额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列入利润表中。反之则无须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也就不必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可见,资产减值损失是把预计资产减值时的损失计入利润表,如果资产升值将不作处理。
2.4会计理念不一致
资产减值会计的出发点是谨慎性原则,其会计理念为期末资产价值的计量宁可低估也不能高估,即所谓的“就低不就高”,其目的是谨慎地预计可以实现的利润。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理念,本着相关性原则。期末资产或是负债的计量,无论是增值还是减值都应予以客观的确认。故此,二者的会计理念不完全一致。
3会计核算中公允价值与资产减值统一的路径
3.1资产减值的计量依据应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
公允价值计量与资产减值计量说到底都是资产价值计量的具体表现。从财务报表“价值观”的观点来看,站在公开市场参与者角度的公允价值计量相对客观些。资产减值计量是会计主体站在自身角度进行预计的,虽说会计主体的决策层最能掌握资产的价值信息,但是市场才是资产价值的决定人。公允价值计量使得企业的资产直接面对市场的交易,是市场中交易双方最后“博弈”的结果,其相对于资产减值计量的未来全部经济利益流入的现值更具有交易性及客观性,在企业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中更易为报告的阅读者接受。
3.2会计处理应当协调统一
2010年,三网融合工作启动,广电和电信掀起资源争夺战。为了培育对等的竞争力量,广电总局紧锣密鼓地推进省广电网络整合,进而组建国家广电网络公司。广电行业内“四级办台”体制下“多级建网”,造成广电网络整合涉及多级产权主体的复杂产权交易。价值评估是产权交易决策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关系到各网络单位股东的利益,成为广电网络整合中各方关注的焦点。
一、省广电网络整合采用的价值评估方法
产权交易中常用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种(张宪房等,2009):一是基于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二是基于比较乘数的评估方法;三是基于现金流量的评估方法。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的原理和算法不同,评估结果自然存在一定的差异。目前,在已推行的省广电网络整合过程中,主要采取两种价值评估方法:一是以江苏省为代表的收益贴现法;二是以福建省为代表的用户估值法。
1.收益贴现法
收益贴现法是指根据省广电网络整合中各网络单位在评估基准日前一定时期的平均净收益,采用统一的收益率折现计算各网络单位的入股资产价值。收益贴现法在原理上与基于比较乘数的评估方法一致。采用收益贴现法,获取数据容易,能够大大提高省广电网络整合的效率,但该方法以历史数据作为价值评估的依据,评估结果可能与内在价值存在一定的偏离。广电网络单位的用户包括模拟用户和数字用户两大类,基于数字用户的业务是实现三网融合的基础。由于数字用户的开发在广电网络改造和业务开展上投入大,且收益获取具有滞后性,因此采用收益贴现法会明显低估积极开展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和有线电视网络双向改造的网络单位的资产价值,即收益贴现法不符合三网融合的价值导向。收益贴现法适用于整合范围内各级广电网络单位用户结构和业务结构相对均衡的区域。江苏省早在2004年即启动广电网络整合工作,当时中国尚处于模拟电视时代,各级网络单位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基本收视业务,在价值评估上采用收益贴现法,既保证了数据来源的客观性,又有利于提高广电网络整合的效率。
2.用户估值法
用户估值法是指依据按户入股的原则,以省广电网络整合中各级广电有线网络在评估基准日的有效收费用户数为基础,根据收费不同将全省广电网络用户划分为模拟用户、数字用户、宽带用户、双向业务用户等,相对应地分别按照每户不同的价格标准计算入股资产价值。在确定不同用户的价格标准时,考虑其未来获取现金流的能力。用户估值法在原理上与基于现金流量的评估方法类似。用户估值法考虑了不同性质用户所能带来的未来收益的差异性,对实施数字整转和开展增值业务的网络单位的资产价值予以确认,符合三网融合的价值导向。用户估值法适用于整合范围内各级广电网络单位用户结构与业务结构不均衡的区域。福建省于2011年实施广电网络整合,此时各市的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进度不一,不同地区增值业务拓展能力差异很大,在价值评估上采用用户估值法,既反映了未来获取现金流量的能力,又有利于提高广电网络整合的效率。
二、广电网络整合价值评估应考虑的因素
现行省广电网络整合采用的收益贴现法和用户估值法尽管在估值原理和计算方法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但二者的共性之处在于均对复杂的产权交易进行了简化处理,没有把网络用户资产和非网络资产的差异性以及不同地区ARPU(每个用户的平均收入)值的差异性等因素纳入价值评估范畴。
1.网络用户资产与非网络资产的差异性
一、在会计确认中的运用
从会计确认方面看,准则把对非货币易中会计事项的确认标准建立在稳妥合理的基础上,可从根本上保证输出会计信息的质量。
因为资产的价值等于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货币金额)的净现值总额,针对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货币金额)不确定或不固定的资产而言,其价值也是不定的。如果此类资产之间的全部或部分交易按货币易原则进行会计处理,那么交易资产的入账价值的金额就掩盖了事实上价值或收益的不确定,从而将实质上的不确定转化为形式上的确定,增中了会计信息质量风险。准则把凡是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不确定或不固定的资产均界定为非货币性资产,并将它们这间的交易按不同于货币易原则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虽然这有时可能造成实质上低估资产或收益,但为了降低会计报表风险,准则在对非货币性资产及其交易进行确认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态度。
由于货币易是根据资产市价(或谈判价(进行会计处理,所以,如果将涉及少量货币性质产的非货币易(特别是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视同货币易处理,很容易导致换入资产价值或交易收益的高估。因此,为避免操纵利润,准则规定当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补价)的比例低于25%时,该交易按非货币易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将对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的确认标准建立在稳妥的基础上。
待售资产之间或非待售资产之间交易时,只是资产形态发生变化,资产用途却没变,因此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给企业带来未来收益变化的可能性不大,资产价值也不应有变。但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易,不仅仅资产的形态改变,而且资产用途也发生变化,所以资产价值应该有所变化。因此准则将第一种交易归为同类非货币易,按同类非货币易原则处理;将第二种交易归为不同类非货币易,按不同类非货币易原则处理,从而把对待售资产、非待售资产、同类非货币易、不同类非货币易的确认标准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
二、在会计计量中的运用
从会计计量方面看,计量非货币易中的会计要素时,尽量不高估资产价值,并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尽可能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收益。
在不涉及补价的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从理论上讲,可供选择的计量标准有三种: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了尽可能不虚夸换入资产价值,准则在不同情况下采用上述三种标准中金额最小的标准作为计量标准。因此,准则规定,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但期末再按资产减值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资产账面价值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准则规定只计量非常货币易损失,而不计量非货币易中可能产生的交易收益,以尽量满足低估损失和高估收益。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非货币易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1999年6月28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准则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并充分体现了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其实施必将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降低会计报表风险,更利于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服务。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原则),是指在会计处理时谨慎小心,尽可能选择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并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该原则在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活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
一、在会计确认中的运用
从会计确认方面看,准则把对非货币易中会计事项的确认标准建立在稳妥合理的基础上,可从根本上保证输出会计信息的质量。
因为资产的价值等于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货币金额)的净现值总额,针对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货币金额)不确定或不固定的资产而言,其价值也是不定的。如果此类资产之间的全部或部分交易按货币易原则进行会计处理,那么交易资产的入账价值的金额就掩盖了事实上价值或收益的不确定,从而将实质上的不确定转化为形式上的确定,增中了会计信息质量风险。准则把凡是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不确定或不固定的资产均界定为非货币性资产,并将它们这间的交易按不同于货币易原则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虽然这有时可能造成实质上低估资产或收益,但为了降低会计报表风险,准则在对非货币性资产及其交易进行确认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态度。
由于货币易是根据资产市价(或谈判价(进行会计处理,所以,如果将涉及少量货币性质产的非货币易(特别是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视同货币易处理,很容易导致换入资产价值或交易收益的高估。因此,为避免操纵利润,准则规定当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补价)的比例低于25%时,该交易按非货币易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将对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的确认标准建立在稳妥的基础上。
待售资产之间或非待售资产之间交易时,只是资产形态发生变化,资产用途却没变,因此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给企业带来未来收益变化的可能性不大,资产价值也不应有变。但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易,不仅仅资产的形态改变,而且资产用途也发生变化,所以资产价值应该有所变化。因此准则将第一种交易归为同类非货币易,按同类非货币易原则处理;将第二种交易归为不同类非货币易,按不同类非货币易原则处理,从而把对待售资产、非待售资产、同类非货币易、不同类非货币易的确认标准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
对于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税法规定的入账价值即计税价值和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规定的入账价值是相同的,皆为实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的金额。而对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税法规定的入账价值和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有差异的。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以下简称《解答》)的解答:企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构成受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企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及计税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二、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方法
这里,笔者对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所得税》)所规定的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的账务处理不作探讨。按《解答》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
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期末,接受捐赠资产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和其他法定收入与法定扣除项目之差一起,加总计算接受捐赠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时,如果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按已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下同)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执行《解答》后,取消了“资本公积”科目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并将“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三、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举例
假设某企业2004年接受现金捐赠100000元;接受捐赠不需安装的设备一台,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0元,税金170000元,企业另支付运杂费10000元;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接受现金捐赠的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10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100000
接受捐赠不需安装的设备按税法规定的入账价值包含设备价款和进项税为1170000元,按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规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包含运杂费1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118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170000
银行存款 10000
接受捐赠原材料按税法规定的入账价值包含材料价款和进项税,合计为117000元,按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规定的入账价值不应包含进项税17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000
年末,应对接受捐赠的资产进行纳税调整处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1387000元(100000+1170000+117000),如果企业亏损500000元,以前年度尚在弥补期的亏损为300000元,本期应交所得税应计算如下(假设适用税率为33%):
本期应交所得税=(1387000-500000-300000)×33%
=193710(元)
假设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已全部用于弥补亏损,则其价值应全部转入其他资本公积,不形成应交税金;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原材料等非货币性资产,弥补完亏损后仍形成193710元的应交税金,会计分录为: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100000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28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371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1093290
假设企业申请将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1287000元,在5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假设企业从2004年到2008年每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00元,没有其他的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每年应转销的待转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应为257400元(1287000÷5),2004年应全部转销“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100000元,计缴所得税后,应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为67000元(100000-100000×33%),2004年至2008年每年应转销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为257400元,每年应转入“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的金额为172458元(257400-257400×33%),企业2004年至2008年接受捐赠资产应交所得税应计算如下:
企业2004年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应交所得税=100000×33%
=33000(元)
企业2004年至2008年每年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应交所得税=1287000÷5×33%=84942(元)
2004年末转销“待转资产价值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7000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257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4942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72458
2005至2008年每年年末转销“待转资产价值的”会计分录为:
(二)国外关于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相关内容 法国财务报告准则允许在报表中列示无形资产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国际准则第38号规定也允许初始确认后对无形资产进行重估价;美国会计准则虽并不允许无形资产在确认后进行后续计价,然而在会计实务中,却有一个超越资产历史成本的有用先例: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与SEC曾设立“储备确认会计(Reserve Recognition Accounting)”,要求石油及天然气公司对已证实的未来可开采储备的价值进披露,即要求公司预计未来的现金净流量,并按统一10%的贴现率折为现值。尽管这种估计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但FASB仍认为这一指标是“一个企业成功的关键指示器……在决策中如此有用,以致它为使用者增加的相关性远远超过了数量估计的不精确性”。
考虑与我国现行制度准则的协调及公众的接受程度,笔者建议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项目仍以历史成本列示,而将无形资产后续重估价值列入报表附注,并详细披露所采用的假设及估计,从而使附注除反映无形资产摊销、减值的相关信息外,也可体现资产价值上升的空间,便于企业及利益各方比较历史成本与后续重估价值,为决策提供指导。
二、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方法
(一)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基础 传统无形资产选用投入价值作为计量的基础,并在这一基础上应用历史成本法计量资产价值。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可选择的计量基础包括:(1)成本基础。成本基础是传统会计最重要的计量属性。后续计量的成本基础即重置成本,是参照现时价格自创或购入全新资产所需的完全重置成本,扣除应扣损耗后的成本。应扣损耗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其中,实体性贬值是指资产使用过程中实体性陈旧引起的贬值,可用成新率表示;功能性贬值是指由于新技术的出现而导致资产利用不足,资产价值部分或全部得不到实现造成的贬值,可用无形资产实际利用程度占原设计的比例表示;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货币经济价值的变化,功能重置所形成的投入成本差异,可用某项主要投入的现行价值与重置价值之比表示。则成本基础下重置成本的基本公式为: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完全重置成本×成新率×(1- )×(×100%)。重置成本计算原理简单,符合传统会计属性要求,是我国无形资产估价中的主要计量方法;其缺点在于某些计量如功能性、经济性贬值的操作性还不强,且直接对后续计量对象进行重估及调整,未考未来收益的变化,使计量的准确度打了折扣。
(2)市价基础。市价又称变现价格,指资产在公开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具体作法是通过市场选择与计量对象相同或相似的无形资产作为参照对象,以其成交价格为基准,根据具体交易条件调整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变现价格的优点在于可弥补重置成本市场相关性差的缺陷,因而适用于一些诸如服装等市场许可证、特许权应用普遍的行业;缺点是大多数无形资产由于具有独占性、排它性,不存在外部活跃市场,而往往 “有价无市”,不具有横向可类比性,在现实中应用很少。
(3)经济基础。将无形资产剩余寿命期内的预期未来收益,按一定的贴现率折为现值,以此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这种从产出角度衡量价值的方法优点在于关注资产的未来获利能力而不是原有价格,符合无形资产的本质特征,且与经济学计量观点保持一致。因此,经济基础被认为是一种较为合理的资产计价基础,在西方应用甚广。以经济基础评价无形资产的难点在于:三个重要参数(预期未来收益、折现率和折现期)难以确定。其中,预期未来收益是上述三项参数中最重要也是争议最大的一项,存在多种较成熟的计量指标。以下以经济基础为例,引入未来收益的不同确认标准,讨论经济基础下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方法的合理选择。
(二)经济基础下未来收益的确认 一是增量收益贴现法。该观点认为:持有无形资产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取超额收益,因而无形资产计量的实质就是未来超额收益能力的衡量。理论上,无形资产超额收益应体现为企业拥有无形资产前后的收益差额,但考虑到现实数据的可得性,该指标可采用企业未来各期预期净收益与行业平均利润之差表示, 即无形资产价值应为(以复利现值计量为例,下同): V=, 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调整: (1)为剔除非生产经营因素对企业净收益的影响,预期净收益应通过对计量基准日前至无形资产获取日间2~3年收益额的加权平均得到; (2)由于无形资产价值的实现是以有形资产为载体, 因而将全部超额收益归于无形资产并不合理。 应当借鉴“效用分成”思想, 以收益分成率分离全部资产共同作用的收益额, 其中无形资产收益分成率可用无形资产边际利润在利润总额中的比重计算。则上述公式应调整为:V=。
二是增量现金流贴现法。这一方法是建立在增量收益贴现法基础之上的。该观点认为:增量收益虽然反映了企业未来的收益能力,但要受到资产计价方法、权责发生制等会计原则的影响,故并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收益。因而应以现金流量指标代替净收益指标。即:V=。
三是经济贡献法。该观点认为,不论是增量收益,还是增量现金流均不能代表无形资产未来收益的真正价值,存在一个更好的衡量指标:经济贡献。所谓经济贡献,是指企业创造价值C+V+M中的V+M部分,也就是说,该观点将支付的劳动力支出视为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投入,包括在企业全部经济收益之中。这一观点符合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定义,使价值建立在总价值而非超额收益之上,强调无形资产中人力资源的未来获益能力,符合现代会计的发展方向。其公式为:V=。
四是加权报酬法。该方法从风险衡量角度出发,利用数理统计中的概率分析,预测无形资产使用过程中各种不确定因素对企业未来收益的影响。该观点认为:确定某项无形资产是持续增值还是衰退是非常困难的。因而,企业应当估计无形资产可能承担的风险,通过市场、财务、技术、支持等不确定因素的分析及跟踪,按一定加权标准得出无形资产处于不同状态下的概率P及该状态下企业预期的利益流入,以综合得到未来收益的期望值。则若无形资产存在k种状态,其重估价值为:V=。
上述不同的计价基础和计量方法各有其优缺点和适用性,企业应根据情况选择不同的方法或结合采用,提供无形资产更为真实、合理的价值信息,使内外部信息使用者据以做出正确决策,达到信息相关性与可靠性的权衡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