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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银行业监管新理念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是从我国金融实际出发,深化金融改
革、加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大举措。成立两年多来,银监会为推进银行业改革开放和强化我国银行体系做出了贡献。银监会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制,即法规建设;二是监督,即实施。这也正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监管机构界定的职责。
首先,监管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截止到今年4月底,共了127件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体系。其次,狠抓落实,持续监管取得新成效。在银行业全面推行了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并及时推广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落实降低不良贷款各项措施,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工作也在继续推进。此外,银监会积极推动金融制度和业务创新。借鉴国际经验,引导我国有关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加快面向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等等。
这些举措都是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贯彻监管新理念的具体行动。在成立之初,银监会就明确了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监管的第一目标以及“三管一提高”的新的监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实际上,我们常说的理念就是指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虽然这些基本原则目前国际上已形成共识,这就是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核心原则同样存在面临与时俱进的问题。目前针对核心原则的修改工作,正是与时俱进的具体表现。对照核心原则,检查我们监管实践,既可以发现问题,又可以明确方向,找到可行的解决方法。
根据银监会的文件和会领导的讲话,银监会“三管一提高”的新的监管理念的内容如下:所谓“管法人”,即考虑到银行监管指标集中体现在法人层面、银行内控制度主要由法人制定、各类风险主要由法人承担的实际,所以需要改变过去总部监管总部、分支机构监管分支机构的分割监管方式,实施法人集中监管。所谓“管风险”,即在加强对银行机构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把监管着力点放在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上,进而做到在资源分配上以风险为基础,风险大,多监管,风险小,少监管。所谓“管内控”,即严格监管银行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提高银行的自控能力。所谓“提高透明度”,即要求银行真实、规范披露信息,让监管部门知情,让存款人知情,让社会公众知情,借此强化市场约束。同时,逐步提高监管部门自身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应该看到,“三管一提高”的监管理念有效指导着银监会的监管实践。然而,随着对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逐步深入和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银监会在深入贯彻监管新理念方面要做的工作还很多,面临的挑战也很大。
一、“管法人”
“管法人”并不完全等同于国际视野上的“并表监管”。所谓“并表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银行内的所有业务进行适当的监测并认真落实审慎监督各项原则,从机构角度看,其中不仅包括银行的国内法人还包括银行的国外分行、各类附属机构和合资机构。从业务范围上看,监管当局应该审查银行直接或间接从事的各项银行和非银行业务,以及国内外机构从事的业务。
在一定程度上,银监会提出的“管法人”是指对单个银行法人实体的监管,但从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来看,即从并表监管来看,一方面,银监会需要制定合理规划,要求银行法人向监管部门报送并表数据和管理信息,强化对银行法人实体的监管。另一方面,银监会要加强与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的沟通,了解银行集团所属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评估其对银行的影响,并视情况采用适当的监管措施。具体来说,实现从“管法人”到并表过渡,银监会要充分发挥与证监会、保监会建立的三方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根据“三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落实好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分工合作框架。
目前各监管部门的合作还是停留在互相“通气”的阶段,在监管工作的开展中,各个部门监管各自分管的行业。从实现对银行有效的并表监管来说,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实际上,国际经验也表明,并表监管能力较弱是许多国家共同的软肋。
二、“管风险”
应该看到,目前银监会提出的“管风险”的主要内容是强化审慎监管,而重点又放在解决长期以来银行资产质量不高、资本充足率偏低的状况。充分说明这一问题的是指导银监会工作的“监管四部曲”,即“提高贷款五级分类的准确性--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更为具体地来说,首先,银监会督促商业银行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质量形态,提高贷款五级分类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特别考虑到近期出台的有关监测不良贷款迁移率和偏差率的新举措;其次,严格执行充足的拨备制度,要求商业银行足额提取各类损失准备,加大损失类贷款的核销力度,做实利润;再次,鼓励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使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从而恢复银行的稳健性。
然而“管风险”并不完全等同于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所谓“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是一种基于对银行主要业务线的识别和全面了解,以及对各主要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按类别进行风险水平、风险发展方向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分析评估,在此基础上规划监管行动和检查方案,确定风险评级并采取监管措施和持续监管的有计划、有部署、前瞻式的监管方式。这种监管观念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也是近几年才系统建成并付诸实施的。而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只有全面完成了整个银行业的财务重组、实现银行业的稳定后,才可能具备向以风险为本监管过渡的客观条件。
三、“管内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银监会在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控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并修改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促进商业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加强信息披露;加大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估与监督等等。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也有了较大的改善。
但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和内控效率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实现。首先,商业银行应该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在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中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规定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着力培育内部控制文化。其次,商业银行应该将内控和内审结合进行。为此,银监会即将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督促商业银行建立专业、规范、敬业和具有独立性的内部审计队伍,从商业银行内部构筑防范风险的防线。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垂直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内部审计质量,树立内审权威,并建立内审部门与银监会直接汇报渠道。再次,商业银行,特别是拟上市的商业银行应该结合本行的情况,认真考虑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指导原则组建专门的合规部门,以强化和改善商业银行的内控管理,从根子上减少各类大案、要案和违规事件的发生。
四、“提高透明度”
“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要求增强商业银行的透明度和银监会自身的透明度。2003年《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和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进行资本充足率相关方面的披露,内容包括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目前,银监会已经做到按季披露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汇总数据,而且在制定法规时主动征求商业银行的意见。
世界上一些大型银行已经开始向全球化发展,世界上已经开始形成了国际的管理理念以及全球化的金融网络体系。随着世界金融体系的统一化,各国国家都开始增加新的业务领域,并对自身形成的外资结构积极整合,所以,要大量减少传统的贸易融资形式,不断增加一些外来业务以及投资银行的业务,从而促进银行业发展的金融化实现国际发展方向[1]。随着市场竞争体制以及创新性的金融技术的增加,金融中的技术创新对金融业务的产生也提出了新的发展规模,从而导致银行业中的金融开始实现集约化的发展。世界上的各个国家都已经展开了激烈的竞争趋势,很多大型银行都利用跨国并购的方式实现全球化扩张,并在最后不断形成具有国际化的金融集团发展形势。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制度基础
我国的银行业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中积累的相关实践与经验,并在多年不断探索出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的金融体系以及金融制度。但该制度在实际发展中,又是我国银行业进行创新性发展中最基础的一个因素。
(一)中国银行业金融体制的初步改革
在我国的银行业发展中,其中的商业银行实施了股份制改革,促进了现代社会中执行的金融制度,并初步形成了我国商业银行结构的治理与完善。对于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在农村主要以信用社为发展重点,并对其进行深化,从而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以上这两种形式将金融充分的发挥出来。对于金融市场的形成,如:生产品、保险、证券以及外汇等方面,都进一步完善自身金融市场的初步形成,并在最后都得到普遍优化[2]。
(二)中国银行业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在金融协调机制管理中,其中的证监会、银监会等都为金融监管的直接部门,他们与中国银行业其它的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了一种综合的协调机制。在监管内容上,将传统的单一性、合规性等监督形式转化为审慎监管形式,该形式主要对金融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并促进实现国际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3]。
(三)中国银行业金融立法的成效性
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各种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等法律,并根据我国金融行业在发展中的实际条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的进行制定,并为各个行业的金融发展作出有力支撑,从而促进了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发展以法制为理念的基础条件。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与发展探微
金融危机发展的本质条件就是在经济发展中,具有的根本性矛盾实现了集中化的爆发形式。这种也是一种机遇,能够促进经济结构的积极调整与升级。虽然金融危机的产生会给社会带来较大危害,但在实际情况下,可以促进银行业的金融创新性发展。因为一个企业的创新发展代表一个国家自身的经济实力,所以,在本段中,综合创新性的制度基础以及创新性的物质基础,提出在后金融危机时展下,我国银行业金融的创新性发展对策[4]。
(一)创新性推进金融监管管理
我国银行业建立的金融制度最主要的核心为金融监管理念,因为该创新理念能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并为其中的风险性发展作出保障。随着近几年国际金融市场不稳定因素的不断增加,该发展形式已经不仅仅是我国银行业发展中要面临的挑战,形成的风险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国际化的金融运行,所以,在这种程度上,需要我国银行业增加金融监管的创新性发展。金融危机的影响对我国银行业的整体发展并没有形成较大冲击,但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标准指标以及两者的统一都要严格分析,对促进金融监管的覆盖面积,并以标准化的隔离形式将各个行业以及各个风险分别对待,以上相关内容的分析与研究都成为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中主要执行的内容。
(二)创新加大我国银行业企业制度与服务
银行监管作为应对银行体系脆弱性和金融交易信息不对称,保护金融交易双方权益,维护金融安全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模式经历了如下过程:行政命令式监管标准化方法监管现在普遍采用的内部模型监管。但它们都是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单方面提出的监管措施,都有缺陷。其中最严重的缺陷是,在这些监管模式中,监管部门的好恶表现得太突出,不利于促使市场主体对法律和监管规则产生认同感。同时,随着银行“逐利”性质的进一步强化,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也日益突出,监管部门的监督成本和监督难度大大增加。在此背景下,激励相容理念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国际机构和国家认识到,在非对称信息的环境下,银行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银行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银行监管并不要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只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银行体系的稳定高效运行。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协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相继出台,引领各国银行监管朝着“激励相容”这一方向演变。
在我国,银行业监管同样具有非对称信息研究模型,即委托人——人模型的全部特征。因此,如何在我国银行业监管中引入“激励相容”的全新理念,探索适应我国银行业实际的监管之路,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首先,由于监管部门代表存款人和股东行使监管权,代表国家行使监管权,银行业监管存在委托关系。其次,监管部门和银行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第三,监管与被监管双方目标函数存在偏差。
二、激励不相容监管的主要表现及负面效应
从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长期以来监管部门片面强调了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的引进,而忽视了监管环境和监管文化的建设,因此,激励不相容的监管思维和做法普遍存在,这不仅直接导致银行监管效率的损失,同时也制约了银行机构金融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的提高,给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种种问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严厉管制导致激励功能基本丧失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银行业一直实行严厉的金融管制,这种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监管体制和思维方式根深蒂固,直到今天还影响着监管部门的决策和行为。在“家长制”式的金融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实行严厉的金融管制,带来了监管权力寻租、服务效率低下等一系列弊端,而更为突出的问题则是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激励作用基本丧失,金融创新被严重遏制。一方面,过于严厉的合规性监管因为法律规章相对滞后而压制了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过于严厉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银行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金融创新活力不够。
(二)负向激励诱发违法违规行为迭出
在银行业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各种恶性违法违规事件仍在不断发生。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是银行监管效率的低下和银行机构内部控制的不足却是最重要的因素。现代管理学认为,任何一种组织行为都会产生激励作用,不是正向激励,就是负向激励。由于对违规者惩处过轻、对经营者约束不够,金融监管和银行内控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惩处和约束作用,而且导致违规获利的巨大诱惑力与监管规则相对较弱的强制力之间出现严重失衡,客观上促使和诱发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监管越位导致“三大支柱”人为割裂
在传统监管体制和模式下,监管部门集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于一身,而且承担着“最后付款人”的责任。因此,金融监管被过度扩张,凌驾于银行内控和市场约束之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银行内控和市场约束。事实证明,金融市场过分依赖于监管部门,不仅会造成金融监管和银行内控、市场约束之间的人为割裂,而且会大大削弱银行内控和市场约束的作用,导致银行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一方面,监管效率难以提高。另一方面,监管成本居高不下。
三、我国银行业激励相容监管的构思
(一)激励:改善银行外部监管的必然选择
1、建立金融创新激励机制。一是要逐步纠正和扭转过去加强监管就是要“踩刹车”的错误认识,而要成为推动银行金融创新的“加油器”,促进整个银行业保持应有的活力,特别是要改变市场准入监管的观念,对进入市场的各个主体在承担责任的能力方面给予规范,而在市场准入监管上可以适当放松或宽松,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业务,银行机构都可以大胆进行偿试。二是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和风险提示制度,告知创新产品的潜在投资人,关于兜底收益的契约是无效契约,可以要求所有有可能经营这一业务的市场主体不间断地公示这个信息。三是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分析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建立必要的考评机制,对考评不及格的创新机构强令其从市场退出。
2、实施监管事先承诺制度。监管事先承诺,是指银行对自身的风险控制水平事先向监管部门承诺,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的累积损失不超过一个最大限额,从而依据事先预测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留有充足的资本准备。在这一损失最大限额内,由各银行自行管理和控制风险,监管部门不再介入;如果在此期间任何一个时点违反了这一承诺,即损失超过了预定限额,监管部门就会介入其具体活动,对其进行处罚。在这一制度安排下,监管部门而要做的就是通过设计或选择一种合适的激励惩罚机制来涵盖监管对象任一水平的风险暴露,分析问题机构风险损失的起因,对于个别机构的冒险行为和整个行业面临的风险导致的损失按照区别对待原则予以惩罚,对于执行事前承诺较好的机构予以奖励。
3、不断完善银行差别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的评级结果要与监管收费、机构和高管人员的准入、新业务和新服务的开办、现场检查的实施等紧密联系起来。具体来讲,就是对于那些发展稳健、管理规范、合规守法的银行,实施激励的鼓励性监管,减少现场检查频率,支持和促进其创新能力的提高,反之则实施严厉的惩罚性监管,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并对违规事件予以及时严厉的查处,从而激励银行从节约成本、加快创新的角度考虑来加强自己的风险管理,提高自己的评价等级,促进其稳健经营,而不是滑向有问题银行的边沿。实施差别监管,不但可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而且可以对银行及其投资人(股东)起到相应的激励作用,以此推动银行业的持续发展,构造银行业良性有效可持续发展的生长机制,真正建立银行机构市场优化制度,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二)约束:充分发挥市场力量的制衡作用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约束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强化信息的披露,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基础。对于监管部门而言,一是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银行信息披露的标准,并强制其按照所制定的标准进行披露。二是要结合银行股份制改造工作,推动会计制度的国际化,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三是要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法律法规和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增强其对银行所披露信息的识别能力和监督意识。
2、发挥外部评级作用。目前,许多国家已将信用评级技术特别是将专业评级公司的结果运用到银行监管之中,并据此采取跟进措施。在《新资本协议》提出的三种计量信用风险的方法中,外部评级法最为简单,尤其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对于监管部门来讲,一是要进一步整合国内现有的信用评估机构,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培育全国性甚至是垄断性的权威评估公司,使其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二是要规范评级市场,提高评级质量。三是要扩大商业性评级结果在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使用范围,重视参考或引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以对信用风险状况作出正确识别和判断。
3、强化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职能,是发达国家强化市场约束、完善监管体系的重要经验。因此,应加强我国银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使其具有严密、详尽、方便、可操作的自律规章,包括组织纪律、市场规范、道德准则及自我监察的程序规则,特别是对违规违章者的检查、监督程序及合理的惩戒措施的设计,并有能力推行,确保会员依章运行,维护规章的强制性和有效性,从而填补监管部门为实施激励相容监管,减少直接管制带来的监管“空白地带”,弥补我国银行监管方式变革中暂时出现的“漏洞”。同时,通过行业规范加强银行内控机制,使银行业的风险控制不是被削弱,而是得到加强。
(三)相容:实现监管与银行目标的充分融合
1、理念的融合。银监会成立后,提出了“四四六”的指导思想,倡导审慎监管的全新理念,其基础是尊重银行自,其手段是发挥银行在风险管理中的自主性,其目的是促进银行稳健经营。从世界各国经验看,监管部门有关审慎监管的规定,亦是银行风险控制的核心内容,对银行的稳健经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此,对于银行来讲,必须在经营管理中牢固树立“审慎为先”的理念,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加快建设一个涵盖基础体制、决策体制、传导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构建一个有效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控优先”的控制环境,切实做到审慎经营、稳健发展,从而实现银行经营理念与监管理念的充分融合。
2、行为的融合。银行机构要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发挥“三会一层”的作用,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同时,积极借鉴监管部门持续监管方法,建立良好的内部审计以及监督、处罚制度,通过实施内部评级方法,推进信贷政策和流程的重组,发挥内部评级在发现和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真正承担起风险控制的第一性责任。同时,要实现信息共享,包括银行内部审计信息和外部审计信息、纪检监察信息,以及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等方面的内容,使监管与被监管之间的博弈性质在一定程度上由对抗转向了协作,进而达到相容监管之目标。
3、文化的融合。尽管银行监管和被监管者双方最终实现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实现目标的过程和路径不一致,彼此之间就存在文化融合的问题,其切入点是“以人为本”,其实质是培育健康的“风险文化”。银行要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深化用人机制改革,强化全员风险教育,使得在内部风险问题上,能够做到主动暴露、报告而不是掩盖和回避;要加强高管人员队伍建设,破除职务“终身制”、能上不能下的束缚,变任命制为市场遴选,建立高管人员良性循环和竞争模式,降低高管人员因短期行为的选择而损害银行长期利益的可能,从而把制度缺陷带来的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真正防范内部人员的“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张维迎:《詹姆斯·莫里斯论文精选》,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献汇编》,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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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巴曙松.金融监管与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J],北京,证券市场导报,2004(1).
[13]曾国安,冯涛.银行所有权结构对银行道德风险的影响[J],北京,财经科学,2004(2).
这次由次贷危机引起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包括监管方面的。我国银行活动基础差、问题多、压力大,使得银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与隐患复杂化。此次危机的爆发充分说明银行监管机制应与社会的发展同步。因此监管制度的完善成为次贷危机反思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银行监管的现状
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作为银行业监督机构的银监会,确立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明确四个监管目标和六条监管标准,按照“准确分类―充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监管思路,对银行实施“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实现了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的并表监管,完成了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方向的转变。
二、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虽然已经实现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但我国银行监管中还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原有的法律框架没有把混业经营纳入监管范围;对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方面的立法很是单薄;对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等没有明确的规定;网络银行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二,隐性混业经营对分业监管的威胁。
隐性混业经营不仅削弱了分业经营的业务基础,而且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日益密切的资金和业务往来为我国的分业监管提出了更多的难题。
第三,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我国监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没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的监管队伍;对银行风险能够定量分析的专业人才比较匮乏;缺乏能用新理念进行分析判断并解决问题的复合型人才。
第四,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内含的缺陷。
我国目前没有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政府一直承担着隐性存款保险的职责。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首先,这种隐性存款保险成为政府沉重的负担;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加大了银行业的“道德风险”,由于不必为过度的冒险行为增加成本,银行都增加高风险高回报贷款业务。
三、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相关措施
由于金融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结合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第一,健全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首先要弥补现存法律的不足,尤其要健全市场退出监管制度,完善破产申请程序;其次要提高制定法律法规的速度。由于金融产品创新速度的不断加快,监管部门务必要在短时期内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否则就会产生监管真空,为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埋下隐患。
第二,加强银行、保险、证券之间的合作,导入功能性监管。
作为监管者,应在监管制度建设上有效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
功能性监管通过有效利用集中的监管设施共享监管信息,对监管对象实行统一的监管,以便监管人员更全面地了解监管对象并进行更便捷的交流,取得规模经济效益。
第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金融监管队伍。
改革现有的用人制度、薪酬制度,建立一套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机制;加强监管人员的持续教育工作,完善吸引激励、学习培训、监督约束、资格考试和评级等一系列机制;提高监管人员依法监管的素质和风险预警能力,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第四,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目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须重点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形式和资金来源、成本计算、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设定及保费率等。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第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银行监管国际人才。
这次金融危机促使各国采取措施进行协同监管。比如:举办银行监管国际论坛,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交换与沟通;通过订立国际协议、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等方式,规定参与金融创新工具交易的金融机构的最低准入标准、风险头寸的限制等共同原则;督促金融监管比较宽松的国家加强监管等等。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面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势,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形势变化对银行改革发展的要求。要深刻认识中央治国理政新思路、新理念、新举措带来的市场、社会运行机制和行为模式的新转变,审时度势,不断增强银行业工作的统筹谋划能力。
2014年银行业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着力深化改革开放,着力改进金融服务,着力防范金融风险,切实提高银行业运行效率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2014年银行业监管工作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深入推进银行业改革开放。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完善现代银行业治理体系、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引导银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一是深化银行业治理体系改革。改进绩效考评,引导树立正确政绩观和发展观,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推进子公司制、事业部制、专营部门制、分支机构制改革,完善业务治理体系;加强集团并表全面风险管理,强化集团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机构监督责任,完善风险治理体系;巩固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建设,强化服务和救助功能,完善行业治理体系。二是推动业务产品创新。统筹规划,分业推进产品创新;创新服务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公平性和可获得性;探索管理制度创新,释放改革红利。三是扩大银行业对内对外开放。探索逐步放宽外资银行进入门槛、经营人民币资格条件以及分行营运资金要求,进一步支持上海自贸区和金融改革试验区的银行业改革。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和方式,一方面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改制,另一方面试办由纯民资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做好试点制度设计,强调发起人资质条件,实行有限牌照,坚持审慎监管标准,订立风险处置安排。试点先行,首批试点3至5家,成熟一家批设一家。四是推动政策性银行改革,在明确职能定位前提下,实行政策性业务、市场化运作、标准化监管。五是大力推动监管改革,简政放权,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放权于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管好的事项,监管就不要再管,把权力交给市场主体。改革完善分类分级管理,实行有限牌照制度。完善监管规制,重点推动资本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落地实施。
——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一是缓释平台贷款风险,坚持“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审慎稳妥地缓释平台贷款风险。二是严控房地产贷款风险,高度关注重点企业,继续强化“名单制”管理,防范个别企业资金链断裂可能产生的风险传染。三是防化产能过剩风险,通过产能整合重组、技术改造,促进生产资源有效利用,盘活沉淀在过剩产能上的信贷资产,减少风险总量。四是防范四种业务风险,对于理财业务,建立单独的机构组织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不购买本行贷款,不开展资金池业务,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对于信托业务,要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不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及时披露产品信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落实监管责任;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明确界定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比例上限,防止违规放大杠杆倍数,建立风险“防火墙”。五是紧盯流动性风险,提高资金来源稳定性,加强同业、理财和投资业务管理,合理控制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程度。六是谨防信息科技风险,建设自主、安全、可控的信息科技系统。七是盯防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严格实施信贷违规问责和案件问责。
高度关注关联贷款风险,抓集团客户和关联交易,做好风险提示。强化对辖内各机构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的监测,突出对贷款五级分类的落实。正确把握银行新办业务风险,调查了解存在的内控薄弱环节。采取约见谈话、机构回访,掌握被监管者的工作动态,督促被检查单位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切实防范风险。
二、加强对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
1、督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管理体制转变。促成*农村合作银行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建立“三会”机制,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制,认真执行报告制度。引导明确市场定位,督促其按照章程制定的支农贷款比例,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督促严格执行农村合作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80%,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0%等。
2、加强内控专项治理,促进完善内控机制。严格按照*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的通知》以及该联社制定的内控制度治理方案执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内控制度专项治理工作。跟踪检查20*年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调查核实20*年稽核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加强资产管理,完善新增不良贷款台帐,严密监测大额(前5户)贷款和单户超比例贷款,建立不良贷款余额前10户动态变化情况监测机制,进一步督促该联社对已核销呆帐贷款和“三违”贷款责任追究整治工作。
3、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以资本充足情况、流动性指标、不良贷款情况、内控制度建设等17项定量指标为监测、评价重点,按季进行全面、客观的风险监测与评价。以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为目标导向,以内控管理薄弱、违规问题突出、风险隐患较大的机构为日常监管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了深入调查。
三、继续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做好窗口指导
定期召开监管通报会,披露监管信息。积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把握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鼓励金融创新,巩固宏观调控取得的成效,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确保信贷有效投入稳健增长。提请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警示,配合打击“两非”和乱集资现象。围绕履行监管职责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手段,提升调研活动质量,努力向上级反馈辖内经济金融运行动态。
四、深化“文明单位”创建,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200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草案准备用以取代1988年的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受到了国际、国内学术界的极大关注,新协议将于2006年首先在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国的十国集团内实施。《巴赛尔新资本协议》代表着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理念,并对全世界银行业的发展方向产生着决定性的影响。这对于正在走向国际化、市场化的我国银行来说,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西方银行业务的开展
新资本协议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因此了解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务的发展是理解新资本协议的基础。信贷业务作为传统业务已有几百年的历史,该业务的开展一直是商业银行经营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中,信贷业务有一套成熟的运作机制,其中客户经理制尤其值得我国银行业借鉴。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存款和贷款业务,消费和商业信用贷款业务,信用卡、现金管理等方面,商业银行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尤其金融管制放松后,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商业银行的劣势更加明显。商业银行通过风险转移、发展中间业务等手段逐渐走出了稳健发展的道路。由于中间业务具有不用或少用银行自由资金、成本低、收益高以及风险小的特点,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了该项业务,由此既可满足《巴赛尔资本协议》核心资本8%的要求,又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益。如花旗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带来的利润仅占总利润的20%,而承兑、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个人财务顾问、外汇远期、外汇期权等中间业务却为其带来了80%的利润。
二、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开展的现状
一直以来我国是一个短缺型经济的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的集中和分配主要通过财政和信贷两条渠道。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融资渠道逐步扩大,然而目前企业融资仍然主要依靠银行进行,间接融资占总融资份额的90%左右。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利润多数来源于传统业务,因此我国银行业必须加强信贷管理。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规模小、发展慢,其业务收入占利润之比很低,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品种少。由于这些年我国的金融业一直推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完全分离,商业银行的业务被限制在一个相当狭窄的范围内,业务创新的空间受限,致使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品种较为单一。(2)规模小。从已开办的新业务发展水平来看,由于受到来自内外的约束限制,中间业务在银行的整个业务规模中比重小,难以起到调整优化整体资产负债结构的作用,也难以产生相应的规模效应。(3)收益低。由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尚处于初级阶段,各商业银行业务拓展过分注重扩规模、占份额,再加之缺乏统一的市场规范与相应的制度约束,在业务营销之初大多低价促销,让利于客户,这不但使市场陷入混乱状态,也使得商业银行的新业务收益难以保证,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新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新资本协议的理念
2001年巴赛尔新资本协议框架延续了1998年巴赛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风险监管思路。新资本协议对风险的认识更加全面,除信用风险外,新协议还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各种因素,基本涵盖了现阶段银行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以保证银行资本充足性能对银行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引起的风险程度变化有足够的敏感性。新资本协议允许银行用内部评级法来衡量和测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使新的监管规则具有了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吸收现代大型银行风险管理的各种经验。
巴赛尔协议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趋势:强调从统一的外部监管标准转向多样化的外部监管与内部模型相结合;从强调定量指标转向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从信用监管转向全面风险监管;从合规导向型监管转向风险导向型监管。新资本协议这些新理念的目标是为了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维持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提供更全面的风险方处理方案;使处理资本充足率的各种方法更为敏感地反映银行头寸及其业务的风险程度。
巴赛尔协议为国际业务活跃的银行建立了一个衡量资本充足率的基本框架和资本适宜度的最低标准,确立了现阶段银行取得从事跨国金融业务公认资格的风险资本比率,同时还可以衡量各国银行资产状况和信用等级。因此它直接关系到各国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融资、筹资能力,影响到银行的竞争力水平。
四、我国银行业的应对策略
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对于即将溶入世界金融业的中国银行界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震动,面对强大的外资机构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加快改革的步伐,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能力。
1. 推行客户经理制。
客户经理制是银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新型综合服务体系,是西方商业银行在长期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所形成的一整套科学、严密、谨慎的信贷运作程序。客户经理的基本职能是为银行和客户双方创造商机,把握商机,为客户、银行负责;巩固银企关系,维持和发展与客户的良好关系,同时不停地发掘优良客户资源;管理客户,掌握客户的所有信息,建立客户档案,为银行提出对策;服务客户满足客户需求;控制风险,当客户情况变化,对银行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及时调整银行策略,规避风险。
今天的金融市场已经由原来的卖方市场逐步转向了买方市场。买方市场对银行提出的首要问题就是银行能否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实行客户经理制可以为银行客户提供有效的全方位服务, 由此可以看出,实行客户经理制是商业银行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是增强银行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实行客户经理制还可以为客户提供最便捷、高效、贴身的服务。通过这种贴身服务及时挖掘并准确定义企业需求,根据企业需求适时推出相应的中间业务产品,大幅度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收入。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6月28日
众所周知,金融业与人民群众以及各行各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金融业不仅关系到千家万户,而且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金融机构出现问题,不仅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将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大家都知道,世界金融危机虽然已经过去,但金融危机给人们留下的伤痛使人们无法忘记。金融危机侵扰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给这些国家和地区造成了巨大的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而银行在经济社会中具有核心地位和存在巨大的风险。因此,加强金融监管研究和进行金融监管改革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金融监管也被称作为金融监管治理,该提法在国际学术界和监管实践中是一个较新的领域。笔者认为,金融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虽然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但仅仅靠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还不能够完全控制金融风险,这是因为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容易发生支付危机的连锁效应;金融体系的风险,直接影响着货币制度和宏观经济的稳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正是一种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采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的责任。加强金融监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起全新的金融监管运行机制。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体会,主要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进行分析与探讨,本文就此方面做出探索供参考。
一、目前金融业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业发展也较快。市场经济存在竞争,在近年来的金融运营过程中,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不仅表现在银行与银行、存款者与银行、银行与贷款者;而且还表现在各金融机构与监管者之间,金融秩序比较混乱。同时,存款者与银行、银行与贷款者、银行与监管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不仅降低了金融效率,而且增加了金融风险,因此,强化金融监管不仅是现实的选择,也是规范金融市场的形势使然。
(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笔者认为,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对加强金融监管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所带来的弊端越来越明显。首先是加大了监管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当前,银行、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的监管机构不一致,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沟通以及信息交流存在诸多问题,容易造成监管不到位,出现监管 “真空”,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次,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局势,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势不可挡,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世界上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而我国依然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不仅制约了银行发展的步伐,而且限制了我国银行与国外银行的接轨以及平等竞争。
(三)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手段落后。首先,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仍然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日常业务,不能涵盖商业银行的全部金融业务,一些新的金融业务不能得到及时的监管,存在着监管空白点,严重影响着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其次,金融监管不能涵盖新的业务,监管范围狭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如彩票市场、社会集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目前,这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由于利益的驱使以及部门保护主义,这些业务开展的状况十分混乱,有的地方出现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现象。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隐藏较大的金融风险。
(四)金融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首先,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目前,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笔者认为,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它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监管成本高以及监管的有效性低方面;其次,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目前,不少监管机构科技人才不足,硬件设施配备不到位,不能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高水平的监控,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第三,法律和制度建设滞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不少有关金融业法律法规,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有些法律法规已经落后,需要修改和完善。同时,还存在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等。
二、加强金融监管的途径
(一)树立金融监管新理念,增强监管中的“效益、市场、系统、持续”意识。正确的监管理念是金融监管的有力指南。笔者认为,金融监管应结合新的形势需要,树立金融监管的新理念,增强监管中的“效益、市场、系统、持续”意识。首先,适当引入监管中的“效益”理念。“效益”理念,不仅可以带动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创新,而且还可以较好地实现银行微观的灵活经营;其次,树立“市场约束”的监管理念。有效的市场约束,不仅是商业银行实行审慎经营的驱动力,而且也是银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第三,增强“系统、持续”的监管理念。增强“系统、持续”的监管理念,可以减少监管工作的随意性、突击性,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特征,在持续监管中逐渐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
(二)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目前,应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沟通与协作以及信息的交流,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三)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首先,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其次,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第三,实现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加强金融监管电子化建设,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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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6-0033-02
一、绪论
私人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专业技术、专业设备、专业人员,为富有者及其他需要此业务者提供的信用及投资管理服务。它主要向那些被认为有较高净值的个人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但不包括由零售银行提供的服务。
二、我国私人银行的发展瓶颈
尽管私人银行业务在中国已经起步,但国内所开展的私人银行业务整体还比较初级,缺乏实质内容,业务概念狭窄、品种匮乏、无法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以及理财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首先,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品种单调、规模有限、结构不合理。提供交易和保值的产品多,提供增值的产品少,特别是缺乏资产管理的含义。
其次,专业化人才缺乏。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人才还不能完全适应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招商银行为例,其对客户经理的上岗要求是:大学毕业,有三年从业经验,再通过保险、基金、证券等相关专业考试。对于私人银行业务而言,这些条件还远远不够。
第三,营销体系不健全,售后服务不到位。目前仍有商业银行对营销的认识存在偏差,没有设置专门的营销部门,没有配备专业的市场营销人员和完备的营销网络来进行个人金融产品的销售。
第四,客户对私人银行业务认识还比较模糊。一是对金融机构的信任程度不高。在西方,全权委托理财是盈利最大、成本最低的服务项目,因此往往被作为推销的重点和客户服务的目标。但在中国,金融机构的专业理财水平和信誉还没有达到令客户全权委托的程度;二是对风险的承担能力不强。
第五,体制制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体制,根据国内金融分业经营的管理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证券和保险等业务,使得国内商业银行无法开展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类别的综合业务,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采取有限的变通为客户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就难以真正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理财服务。
最后,我国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一些基础性工作有待完善。例如,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评估机构,也没有全社会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整个金融系统又缺乏一套合理的个人信用衡量监督制度。
三、我国私人银行发展策略
相比欧洲发展了数百年的私人银行服务,对于中国金融市场来说还是一个全新的事物。由于私人银行服务基准较高、层次较高,加快发展私人银行服务,不仅需要商业银行自身的不断探索和努力,还离不开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大力扶持。
1.银行层面
首先,要进行观念更新。完善商业银行的理财理念,树立“大金融”的发展观,打破产品界限,提升客户价值,整合组织资源。
其次,产品的研发。私人银行服务提供的是整体解决方案,多种金融产品的有机组合则是构成解决方案的重要内容。
然后,要进行市场定位。根据我国私人金融资产结构的实际情况,找准拓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目标市场。
另外,要进行体制改革。根据国际先进的特别是瑞士私人银行的实践经验,国内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需要构建以业务线为主导的扁平化的纵向组织管理体系。
最后,要进行人才培养。
2.政府层面
第一,大力推进混业经营,鼓励扶持金融创新。
第二,降低银行准入门槛,建立中小金融机构。
第三,积极实施风险监管,健全法律惩戒体系。
第四,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3.社会层面
私人银行服务的核心是财富管理,对象是那些拥有高净值资产的个人客户,他们接受私人银行服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发展私人银行服务,归根到底来自于个人客户的投资意识。因此,个人客户树立投资新理念,对私人银行服务的发展尤为重要。一方面,要树立财富惟有在运动中才能实现保值和增值的理念。
我国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而私人银行业务更是中外资银行必争之地,私人银行也是未来银行业务中的重要利润增长点。在首家私人银行进入之后,我国私人银行的业务有了突飞猛进的进步。在看到进步的同时,我们并不讳言差距,而且是很大的差距。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本土市场与文化,同时借鉴国外私人银行的先进理念、技术与产品,真正打造出具有强大竞争力的私人银行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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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2-0008-03 中图分类号:F831.0 文献标识码:A
一、巴塞尔协议Ⅲ主要内容及分阶段实施安排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1.一级资本金比率。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普通股最低要求,即资本结构中吸收损失的最高要素,将从当前的2%提升至4.5%。这一严格的资本要求将分阶段实施,从2013年1月1日开始,2015年1月1日之前实现。一级资本金(包括普通股和其他符合要求的资本)比率将在同一时间从4%提升至6%。
2.资本留存缓冲。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这一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吸收”损失。尽管银行在危机期间可以利用这一缓冲,但资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也会越大。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
3.反周期缓冲。巴塞尔协议Ⅲ还提出了“反周期缓冲”的资本要求,这一新的缓冲比率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亏损的资本的0-2.5%,将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反周期缓冲”是基于一项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要求银行在信贷过分充足的情况下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对一国而言,这一缓冲仅仅在“信贷增速过快并导致系统范围内风险积累”的情况下才会生效。一旦“反周期缓冲”生效,将作为留存缓冲范围的延伸。
4.杠杆率要求。除了上述这些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还有一项并不基于风险的“杠杆率”要求作为辅助。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国对3%的一级杠杆率在同一时期进行平行测试。基于平行期的测试结果,再于2017年上半年进行最终调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
5.系统重要性银行。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1%的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与金融稳定局(FSB)正在研究一项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可能包括资本附加费(capital Surcharges)、或有资本(Contingent Capital)、保释债(Ball-in Debt)等。此外,有关清算制度的相关工作也将持续进行。
6.引人流动性监管指标。巴塞尔协议Ⅲ将引人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对银行的流动性进行监管。其中流动性覆盖比率(LCR)用来确定在监管部门设定的短期严重压力情境下,银行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的数量,以便应对此种情境下的资金净流出;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主要用于确保各项资产和业务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
(二)巴塞尔协议Ⅲ主要规则的实施时间安排
根据2010年9月12日达成的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所有成员国执行期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而且必须在此日期之前将协议规则转化为国家法律规范。新协议的严格要求将于一系列不同的过渡期分阶段执行,这也有助于确保全球银行业能在满足更高要求的同时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并进行融资,为经济发展提供信贷支持。最终达成一致的落实期各项规则虽有所不同,但最晚均至2019年1月1日。具体时间安排如表1所示:
二、巴塞尔协议Ⅲ反映出的资本监管理念
(一)加强银行资本监管已成为国际共识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将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的最低要求从原来的2%提高到4.5%,同时新增要求商业银行持有2.5%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作为应对将来可能出现困难的缓冲。上述两项加总,使得核心一级资本要求达到7%,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也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银行活动提出更高资本要求的态度。
(二)银行资本监管的思路发生了改变
巴塞尔协议Ⅱ的一个基本思路是强调银行管理与监管应以风险识别为基础,金融危机暴露了巴塞尔协议Ⅱ的框架存在不少漏洞。巴塞尔协议Ⅱ强调对分母一风险资产的计量,而此次巴塞尔协议Ⅲ则更加强调对分子一资本的计量,直接表现就是诸多条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资本,提高资本的充足率。
(三)重新界定监管资本,强化监管资本基础
一是将原来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重新界定并区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及留存收益)、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并建立严格的合格标准。二是在巴塞尔协议Ⅲ中,核心资本要求被大大提升,原来的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三是对资本扣减要求进一步严格,全部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减。
(四)银行监管的核心价值观发生了根本转变
巴塞尔协议Ⅲ对商业银行各项安全指标的大幅提升,意味着在经历最严重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全球银行业的监管迎来了新的时代,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在银行业监管的核心价值观选择上,安全已经远远超越了效率,对银行业安全的关注可谓史无前例。
三、我国监管部门拟实施的资本监管标准与巴塞尔协议111的比较分析
在2009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新协议的征求意见稿后,我国监管部门于2010年3月组织国内银行参与了资本监管改革的定量测算,从测算的结果来看,新的资本协议对我国当前银行业的资本补充不会形成直接的冲击。因此监管部门对巴塞尔资本监管改革主张同步提高资本数量和资本质量,实施严格资本扣除政策,计算杠杆率时不允许净额结算以反映银行最大杠杆效应,重视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给予适当过渡期等原则。针对巴塞尔资本监管的改革,我国监管部门已初步提出了我国银行业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拨备率三大工具在内的资本监管框架体系建议。表2对我国监管部门的监管建议和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要求进行了对比,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点:一是我国银行监管的监管思路和措施充分吸收和借鉴了巴塞尔协议资本监管的改革精神,已经与世界银行业监管趋势相适应;二是我国监管当局建议的中国监管要求无论从指标标准还是达标时间上都高于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如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三个最低资本要求皆高于巴塞尔Ⅲ的规定,同时,要求继续坚持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占监管资本不得低于75%的
标准,实施严格的核心一级资本扣除标准,提高二级资本的合格标准;三是我国的监管要求结合国内银行业的实际情况,与巴赛尔协议Ⅲ有所不同,如巴塞尔Ⅲ标准要求2,5%的法定留存缓冲资本和0-2.5%的反周期缓冲资本,而建议的中国资本充足率要求并未区分留存缓冲资本和反周期缓冲资本。
四、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一)单从资本充足率指标来看,对我国银行业
影响不大
对于银行业的资本约束是一种世界性趋势,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指标目前远高于欧美银行。根据我国上市银行2010年的半年报显示,我国上市银行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4%,除华夏、光大和农行外,其他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均超过7%,且多家银行下半年都有资本补充计划,届时核心资本充足率将会有一定程度提高。而且中国银监会目前对国内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底线为11.5%,核心资本充足率底线则为7%,而巴塞尔协议Ⅲ只是分别提高到6%和4.5%,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标准仍远高于国际标准。因此,即便巴塞尔新协议Ⅲ关于一级资本金充足率的规定马上执行,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也将是微乎其微。
(二)资本缓冲的要求将使未分配利润受到挤压
按照新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因为目前我国监管层对缓冲资本没有特别要求,国内商业银行距离巴塞尔协议Ⅲ中2.5%的要求尚有差距。据申银万国的分析表明,在资本缓冲准备方面,国内银行业平均水平在1.76%,除交行外,其他银行均低于2.5%的标准。如果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银行将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风险准备,从而未分配利润将受到一定的挤压。
(三)海外拓展将面临资本障碍
加强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尤其是资本监管将成为未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议题之一。而随着全球对银行资本监管要求的提高,中资银行海外分行的海外发展模式或将改变,与西方同业的公平竞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但未来业务拓展模式的改变以及当地监管要求的升级也将给这些分支机构带来严峻挑战,中资银行在海外的资本障碍变得更为迫切,不仅仅要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还应实现资本来源的多样化。
(四)将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方向产生长期影响
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思路和资本监管的国际趋势,未来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更应该围绕资本约束做文章,以有限的资本博取更高的回报,而不是简单地“以规模换效益”。在结束了简单的“垒大户”时代后,对我国银行业而言,在其未来的发展战略中,精细化经营更应该被高度重视。细分客户、精细定价应该成为未来银行经营中的重点;通过合理合法合规的创新,加大不利用或少利用资本的中间业务在盈利中的占比,才是银行未来的发展方向。
五、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态势的跟踪和应对
巴塞尔协议Ⅲ关于反周期资本缓冲以及流动性监管指标等方面还有待磋商,而且我国监管部门对相关指标的要求还在进一步的讨论和论证中。因此,应密切跟踪巴塞尔协议Ⅲ和我国监管部门关于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最新动态,及时研究应对之策。
(二)制定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加强资本管理
针对巴塞尔协议Ⅲ所反映出的国际资本监管趋势,建议尽快着手制定科学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通过规划引领银行资本管理的短期和长期机制。
(三)积极探索和创新资本的补充工具和渠道
通过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内部积累,股东注资等方式及时补充核心一级资本,进一步提高资本质量。
(四)主动调整业务模式,建立风险和收益匹配的“轻资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