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管理案例分析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09 17:31:48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企业税务管理案例分析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企业税务管理案例分析

篇(1)

二、税务课程的改革目标

税务课程教学改革应该以培养具备税务专业知识和实务能力的应用型财会人才为目标,通过模拟实务让学生理解税务知识的同时并掌握必要的实务技巧。就目前而言,学生对税收理论知识学习普遍缺乏兴趣,但是对税收实务操作和案例研究却有较浓厚的兴趣。因此,税务课程改革的预期目标应该是提高学生的兴趣和学习效果。

为弥补传统教学方法存在的不足,课程改革可以推行“知识探究―案例分析―实践运用”三位一体的改革方案,将理论教学与实务模拟有机融合,衔接课程间的知识和观点,提高本专业税务课程的综合化程度,把专业知识、实务处理技巧充实到教学内容当中。

三、税务课程改革方案设计

上述方案的实施需要从“理论探究―案例分析―实践运用”三方面展开,以税收类课程为改革载体,改变传统“知识讲授型”教学方式,让学生成为研究知识和运用知识的主体,实现教学资源的高度整合和创新运用。具体的实施方法如下:

1.以案例导学解释理论知识

为了让学生理解税务理论知识的客观真实性和实践性,明确学习目的。教师必须在课前案例,让学生在阅读、思考中建立自己的思维体系,从而提高理论学习的效率。教师则结合案例深入浅出地解释案例所涵盖的税务知识,比如税种的属性特点以及征纳关系等等,让学生了解客观事实同时厘清解决问题的思路,为后续的案例分析教学和实务模拟奠定理论基础。

2.通过案例教学联系理论与实践

在这一环节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独立自主地深入探索,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需要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参与到课程学习中。学习的内容包括:案例研读、资料收集、方案筹划等。然后,教师再根据小组展示的成果按照具体标准进行评价,同时让小组互相提问相互评价,在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的同时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3.运用模拟软件检验案例分析结果

结合以上环节的研究学习成果,师生运用学院配置的“税务模拟”软件进行税务登记、税种鉴定、纳税人身份认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等等方面实务模拟操作。作为本次教学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这一环节为师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更好地模拟税收征纳关系以及实务环境,本方案在这一阶段对师生进行角色分工(具体关系如下图所示)。教师在这一环节主要负责学生管理、教学资源管理、系统维护。扮演税局端的学生角色需要模拟两卡发行,发票发售及发票收回等操作,而扮演企业端的学生角色则需要按照具体要求完成开票,纳税申报等操作。

课程结束之后,教师会组织学生通过讨论等形式,交流总结在课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将自己对企业税务实务的理解和感受撰写成课程总结报告,最后由指导老师对学生成绩作出综合评价和建议,并将相关经验和成果转化为详尽的评估报告。

篇(2)

(一)企业税务风险理论 企业风险指的是,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一般企业风险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企业风险还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机会风险两类。税务风险,属于企业风险的一种,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其结果导致企业多缴了税或少缴了税。企业税务风险的成因有多种可能。从外部原因看,包括税收法制建设水平、税收制度的变化、国家反避税政策的变化、政府对逃税避税的态度等。而从内部因素看,包括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对税收环境的了解和解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企业的执行力等。

(二)税务风险管理理论 企业风险管理涉及的风险和机会影响价值的创造或保持。是一个从战略制定到日常经营过程中对待风险的一系列信念与态度,目的是确定可能影响企业的潜在事项,并进行管理,为实现企业的目标提供合理的保证。针对企业风险管理的理解,人们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从传统风险管理观点到全面风险管理观点发展的过程。传统的观点认为风险管理是一个具体而孤立的活动,范围是局部的,多指的是具体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对应的风险管理也以各个职能部门为单位,主要是由会计、内审部门负责。但随着时间的发展,企业对风险控制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了,人们认识到风险管理并不是某个部门的管理职责,而应该上升到整个公司的层面上,去考虑企业作为一个整体面对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存在的风险。全面风险管理指的是,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策略、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税务风险管理,就在人们的认识发展到全面风险管理观点时产生的,属于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侧重于企业在税务方面的风险管理,从而减少甚至避免企业发生涉税风险。

(三)一般反避税管理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反避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办法》中关于一般反避税管理的内容有六条。综观这六条内容,提炼出与企业关联交易有关的税务风险:风险点一是《办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考虑了明确了在评定调查对象时会考虑到交易的形式和实质。如果企业的行为被确定为不可接受的避税,税务当局可能会基于商业环境重新定义税务安排,或者取消企业的税收优惠,或者重新确认或重新分配涉及各方之间的收入、成本、亏损以及税收减免。风险点二是《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此规定强调要对一般反避税调整所涉及的交易重新定性,取消企业由于避税安排而获得的税收利益,否定避税实体的存在,尤其是对于一些壳公司。风险点三是《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要求避税安排的筹划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因此,同期资料的准备是否齐全,在企业应对税局的一般反避税调查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篇(3)

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会计处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这主要体现在处理特点、税务产生和抵扣等环节。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

1.处理特点

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会计处理有着自身的处理特点,这一特点主要是自从2013年8月1日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部分“营改增”的试点工作将会在我国大范围内推开。除此之外,其处理特点主要还包括了试点之前的货物和相应的劳务的挂账留抵进项税额如何能够更好地在试点之后进行合理的抵扣和核算。

因此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当同时具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2.税务产生和抵扣

在税务产生和抵扣的过程中,原增值税通常是纳税人应当具有的应税服务。并且如果在试点之日前货物和劳务的留抵进项税额在试点之日后抵扣,通常则会出现相应的本来已经抵扣的货物和劳务销项税额的进项税抵扣了“营改增”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从而造成相应的会计处理误差。

二、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包括了许多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了处理原则、案例分析等内容。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进行了分析。

1.处理原则。“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有着自身的处理原则。在“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过程中会计人员需要计算出本期货物和劳务整体的销项税额,并且对于占据的本期货物和劳务销项税额和相应的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之间的比例有着清晰的了解。除此之外,在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过程中会计人员应当注重用8月发生的全部销项税额减去8月取得并认证相符的全部进项税额,从而能够更加便利的计算出8月包含销售货物、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在内总的应纳税额;另外,在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过程中会计人员还应当再将8月总的应纳税额乘以8月货物和劳务销项税额占总的销项税额的比例,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更好地计算出8月货物和劳务的应纳税额;最后通过比较8月“货物和劳务的应纳税额”与7月31日企业账面上进项税额的留抵额,来判断出其中较小者就是8月允许抵扣的留抵税额。

2.案例分析。以某个从2013年8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营改增”的某私有企业作为案例来对“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进行说明。该企业的在税法上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其经营的业务主要以销售自身生产的货物为主。除此之外,该企业自有的5台运营用汽车也提供对外的货物运输服务。假设该企业的业务包括了

(1)该企业的销售货物从2013年7月31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进项税额”留抵税额5.69万元;

(2)自从2013年的8月,该私营企业的销售模具取得的产品收入合计28万元,销项税额4.76万元,5辆运输车辆取得的货运业务收入合计(含税)8.88万元,销项税额0.88万元;

(3)2013年8月,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28万元,货运汽车取得购进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0.16万元。

通过上述数据我们可以计算出其“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合计为:

篇(4)

2014年,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政策,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推动我国融资租赁业规模继续快速增长,行业整体发展态势良好,融资租赁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作用进一步提升。2014年,国内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投资放额超过了5374亿元,较之于上年度增加了1510.6亿元,增幅39.1%;就业务模式来看,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大约22.4%,售后回租赁融资额占比大约61.7%左右。国务院办公厅刚刚制定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68号),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过程中,应当以此作为指导思想。以下将采用案例的形式,就企业如何进行融资租赁进行分析。

一、案例分析

某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兼营融资业务,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公司根据A公司所提出的要求,购置一台大型机械设备,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预计该设备使用年限在十年左右。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该公司拟将机械设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给A公司,财务人员制定了两套租赁方案:

方案一:租期为10年,期满后机械设备所有权归A公司,租金为1000万元,A公司在每年年初支付给该公司100万元租金。

方案二:租期为8年,总租金额为800万元,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给该公司100万元租金,期满后该公司收回机械设备残值,预计200万元。

对于方案一而言,租赁期满以后,机械设备所有权就会转让,根据税法规定,对其征收增值税。假设A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该机械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具体而言,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0÷(1+17%)×17%-85=60.3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60.30×(7%+3%)=6.03(万元)。由于征收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本质上是一种购销业务,因此还要根据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万分之三),即应纳印花税=1000×3/10000=0.3(万元);A公司的获利=1000+(1+17%)-500-6.03-0.3=348.37(万元)

对于方案二,按税法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其中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800+200-585=415(万元);应纳税额=415×5%=20.7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20.75×(7%+3%)=2.08(万元)。该方案下,A公司不需要缴纳印花税,A公司获利=415-20.75-2.08=392.17(万元)

基于以上筹划分析,A公司财务筹划过程中,以方案二为宜,按照该方案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筹划,能够给公司带来更多的利益。税务机关通过全面检查认定,A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上有偷税的嫌疑,要求其补交一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且还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A公司在应缴税计算过程中,不应采用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确定的营业额,而是应当采用服务业确定标准;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40×(7%+3%)=4(万元);同时,根据税法规定,对财产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房屋、飞机、船舶、机动车辆以及机械设备和器具等合同,按征收印花税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进行征收。应纳的印花税=800×1÷1000=0.8(万元);A公司获利=800-44-0.8-585+200=370.2(万元)。税务机关据此判定A公司偷逃税款19.25(40-20.75)万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92(4-2.08)万元,并按天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在本案例中,因A公司财务人员对税收法规的错误应用而导致融资租赁业务税收筹划难见成效,同时也使企业陷入偷税的处境,而且还要缴纳高额的滞纳金。

二、基于案例分析的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策略

1.严格遵循税法规定

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税收筹划,主要目的在于合法、合理地减轻税收负担,并且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上述案例中,融资租赁方式选择时,A公司选择第方案二是正确的。然而,由于财务人员没有准确把握当前的税收法规,因此导致税务机关按偷税处理,同时还加收了滞纳金,最终使A公司得不偿失。加强行业统筹管理,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统一。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融资租赁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2.配备专业税务人才

税收法律法规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特点,单纯的依靠会计人员已经难以有效满足融资租赁税收筹划的客观要求。在目前的形势下,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税务人才,以其广博详尽的税收知识,帮助企业在业务决策中最大程度地减轻税收负担,规避税收风险。需要强调的是:税务人才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从大局上准确把握企业的税收筹划决策。

3.加快行业创新步伐

面对行业快速发展及业务需求多样化发展趋势,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渠道更加丰富,创新业务模式,并且将在诸多新领域取得新突破。随着资产证券化制度改革、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大大减轻了融资租赁企业对银行的资金依赖;行业准入以及监管规则的放宽,吸引符合条件的各种类型的资本加入。加快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融资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随着创投融资租赁的兴起,很多满足小微初创企业的融资需求,为企业的转型与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极大地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篇(5)

一、引言

在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企业开发保险业务的主要形式和途径之一。保险的业务范包括推销保险产品、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具体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营改增”全面推开后,个人保险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为配合政策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个人保险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对个人保险行业的“营改增”调整作出了明确规定,“营改增”对个人保险行业是利是弊?本文对此进行探析。

二、个人保险行业的“营改增”政策

为配合“营改增”的政策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45号公告”,就个人保险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如何纳税的问题予以明确,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代征”“代扣”和“代开”。(1)代征。鉴于个人保险人数量多,税源零散,直接对其征税成本较高,“45号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保险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以委托支付服务费的保险企业代征。(2)代扣。个人保险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特殊之处在于允许扣除展业成本。(3)代开。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可代个人保险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保险人和证券经纪人的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执行。

三、“营改增”对个人保险行业的影响案例分析

(一)计算方法。以1个月内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为一次收入,即在个人保险企业计发佣金的当月内,个人保险人不论分几次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都合并为一次收入征税。个人保险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分为三步:第一步,以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实际缴纳的地方税费附加。第二步,以余额减去展业成本,得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展业成本时应注意计算基数,从2016年8月起,个人保险人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去实缴地方税费后的差额,乘以40%后的积为展业成本。而此前的规定,是以取得的未减去营业税及附加的初始佣金收入为基数乘以40%后的积为展业成本。第三步,以前述应税所得减去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案例分析。

1.以高收入者为例。

(1)“营改增”之后的计算――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算。保险企业的个人保险人甲某,2016年8月取得佣金收入41 20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换算为不含税佣金收入:41 200÷(1+3%)=40 000(元)

企业代征增值税:40 000×3%=1 200(元)

企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 200×7%=84(元)

企业的展业成本:(40 000-84)×40%=15 966.4(元)

企业代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40 000-84-15 966.4]×(1-20%)×20%=(39 916-15 966.40)×80%×20%=3 831.936(元)

甲某总计应缴纳5 115.936元的税款。

(2)“营改增”之前的计算――按照服务业中的业计算。保险企业的个人保险人甲某,2014年8月取得佣金收入41 200元,其应纳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企业代征营业税:41 200×5%=2 060(元)

企业的展业成本:42 100×40%=16 480(元)

企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2 060×7%=144.2(元)

企业代征教育费附加:2 060×3%=61.8(元)

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41 200-2 060-16 480-144.2-61.8)×(1-20%)×20%=22 515.8×(1-20%)×20%=3 592.64(元)

甲某总计应缴纳5 858.64元的税款。

2.以低收入者为例。

(1)“营改增”之后的计算――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算。保险企业的个人保险人乙某,2016年8月取得佣金收入5 46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换算为不含税佣金收入:5 460÷(1+3%)=4 200(元)

企业代征增值税:4 200×3%=126(元)

篇(6)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2

我国在1994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后,增值税一直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日渐显现,主要集中在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这极大地限制了企业技术革新的积极性。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有利于提高企业扩大投资、更新设备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2007年下半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在全世界迅速蔓延。为应对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的恶劣影响,振兴我国的经济,拉动内需,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行业统一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但是该转型是否真的能够起到预期的效果,这个问题一直是税务专家最关心的话题,国内对于增值税转型的研究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下面分别对四个方面的文献进行回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研究缺陷和未来研究趋势。

一、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影响的文献回顾与分析

(一)增值税转型对不同行业的影响程度

王素荣,蒋高乐(2010),根据最新的数据资料,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重点研究了增值税转型前后不同行业的受益程度,并且主要考察了增值税转型前后农林牧副渔业、采掘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信息业、制造业等五大行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化,分析、揭示增值税转型对不同行业带来的巨大收益。王素荣、付博(2011)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比几年各个行业的投资比例,以及增值税抵扣额,对增值税转型的行业效应和微观效应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采掘业、水电煤气供应业和制造业是增值税转型受益较大的行业。李建人(2010)认为除了融资租赁业以外,增值税转型对所有行业都应当是利好消息,重点对比研究了增值税转型前后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正负影响效应。

(二)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柳建启(2011)运用理论以及简单的公式,论述了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增减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增值税转型可以减少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应纳数额。研究了增值税转型商业企业和工业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结果显示增值税转型对工业企业的影响程度大于商业企业影响程度。骆阳、肖侠(2010)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的江苏省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为样本数据,分析了增值税转型后可能对江苏省沪市上市公司增值税税负、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产生的影响,同时还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税负进行了研究,分析其在增值税转型前和转型后的不同影响。结论是:一方面增值税的转型,将使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的应纳税额降低,并且无论是在应纳税额上,还是在税负率上,都远远高于非高新技术企业。另一方面增值税转型后江苏省沪市上市公司的整体税收负担将大幅度下降。蔡昌(2009)运用模型从理论上分析了增值税转型给企业及行业在税收负担方面产生的影响。结论是,增值税转型后,设备制造业和装备业将会成为税收负担受益最大的行业,而生产型出口企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几乎没有变化。文章还分析了增值税转型对投资的影响以及对经济的长远效应。

(三)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聂辉华、方明月、李涛(2009)以全国所有的企业为样本数据,采用面板双重差分模型,研究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雇佣和研发行为以及生产率在增值税转型前后发生的变化,同时还考察了企业行为对优化产业结构和就业形势的影响。最终发现增值税转型对促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且提高了企业的资本劳动比和生产率,但是也产生了一个问题,即显著地减少了就业,引发就业问题。赵颖(2009)阐述了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几种影响,然后针对这些影响提出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可以采取的措施。顾园(2011)探讨了增值税转型前后固定资产相关业务会计处理的变化,并在此基础上剖析了此次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税负及利润的实质影响。郭红梅(2009)从增值税转型的背景出发,研究了在此背景下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同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朱娟(2009)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分析了增值税转型前后,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时间、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投资评价指标以及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等五个方面产生重大变化。同时还提出了在增值税转型的背景下,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卢锐、许宁(2011)运用理论模型以及2003-2009年增值税试点地区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对增值税转型给固定资产投资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一方面增值税转型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另一方面,增值税转型前企业因为该次转型的特点而推迟固定资产的投资行为以及企业对政策的预期效应等可能使得固定资产投资出现短期波动性。

(四)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信息的影响

张欣(2009)采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比两种增值税类型下税后利润、投资设备进项抵扣、投资净现值、投资内含报酬率、年平均投资报酬率等来阐述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财务影响。陆群(2009)从增值税转型的背景出发,结合案例重点分析了增值税转型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实质影响,包括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影响。王秀果(2010)首先对增值税及增值税转型的概念进行了论述,其次从转型前的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着手,比较详尽地阐述了此次增值税转型的原因以及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重大意义,最后重点剖析了新的增值税类型对营业净利润、企业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以及对现金流量表等在会计处理方面产生的影响。盖地、梁虎(2011)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增值税的费用实质及其会计目标为起点,借鉴所得税会计的有关原则,采用“财税适度分离”的会计模式和“价税并流、账内循环”的方法,设计了“消费型增值税”费用化处理的基本框架,旨在促进增值税会计的改革与完善。郭恒泰(2010)采用理论分析的研究方法,根据增值税转型中的优惠条例,阐述了增值税转型前后,企业在会计处理方面产生的变化,包括购进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口退税等方面。

二、研究局限及未来研究趋势

(一)研究局限性

首先,增值税转型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自今只有短短的三年多时间,文献数量较少,研究成果不多,导致研究数据量不足,影响结果的完整性。

其次,纵观增值税转型现阶段的研究成果,我们不难发现,在经营绩效和企业价值方面还未涉及,或是涉及较少。

再次,已有的研究对象一般是上市公司,因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相对公开,取得数据较为简便,但是增值税并不仅仅是上市公司需要缴纳,一般的企业同样涉及增值税的缴纳问题,因此,增值税转型对非上市公司也存在影响,这样就使得研究数据存在可比性不足的缺陷。

最后,在研究方法上,现阶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分析、案例分析,以及少数的实证分析。单纯的理论分析很难提供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的经验证据,案例分析虽然很具体,但是分析对象往往只是一个企业或者是几个企业,研究结果可能只是个别现象,不能推广到某个行业或者是其他行业,缺乏可比性。

(二)未来研究趋势

随着增值税转型实施时间的不断推移,增值税转型的研究成果将会越来越多,研究范围将会越来越广,研究内容将会越来越深入。根据对现有文献的总结分析,本文认为以下几方面将会成为增值税转型的在未来的研究趋势。

首先,增值税转型在对不同行业的影响程度、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及对企业财务信息的影响四个方面的研究已经足够充分,但是增值税转型在企业经营绩效和企业价值的影响方面只有少量涉及,而这两方面对于企业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从企业的角度出发,企业经营绩效和企业价值将会成为增值税转型的重要研究趋势。

其次,针对现阶段研究对象仅局限于上市公司的问题,随着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非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将更易于取得,从而使增值税转型的研究从上市公司延续要非上市公司。

最后,在研究方法上,针对现有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研究方法的不足以及实证分析法在其他领域的广泛运用和逐渐成熟,实证分析法将成为增值税转型研究领域的主要研究方法。

参考文献:

[1]王素荣,蒋高乐.增值税转型对上市公司财务影响程度研究[J].会计研究,2010(02).

[2]王素荣,付博.增值税转型的政策效应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1(05).

[3]李健人.增值税转型与转型中的增值税[J].财经问题研究,2010(02).

[4]柳建启.增值税改革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负的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11(08).

[5]骆阳,肖侠.增值税转型对江苏省沪市上市公司税务影响的实证分析[J].税务研究,2010(05).

[6]蔡昌.增值税转型后的税负变化及其影响[J].税务研究,2009(05).

[7]聂辉华,方明月,李涛.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行为和绩效的影响[J].管理世界,2009(05).

[8]赵颖.浅谈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影响和对策[J].财会研究,2009(01).

[9]顾园.新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J].税务研究,2011(03).

[10]郭红梅.增值税转型背景下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J].财会研究,2009(01).

[11]朱娟.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影响[J].财会研究,2009(02).

[12]卢锐,许宁.增值税转型对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研究[J].会计研究,2011(06).

[13]张欣.全球金融危机中消费型增值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10(05).

篇(7)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0-0212-02

0 引言

结合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教基二[2014]4号),按照“对准岗位设课程,对准实践抓教学”的原则。独立院校《税务会计》课程需要构建符合岗位需求的课程体系,进一步制定符合工作需要的人才培养方案、选定课程,修订课程标准、选用或编写符合岗位需求的教材和采取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能处理会计业务、熟练计税报税、熟悉税务和纳税筹划,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高素质技能型会计专门人才。

1 国内外会计专业课程对比

1.1 国外高职教育会计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分析

1.1.1 澳大利亚会计教育

澳大利亚的会计专业教学与职业资格考试直接挂钩,所设置的课程体系注重会计知识的应用性,以满足岗位需求,因此获得了澳大利亚及英国会计职业组织的一致认可。

1.1.2 德国“双元制”课程模式

德国应用科技大学的授课形式、教学方法等都非常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努力教会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

马格德堡―施滕达尔应用科技大学“双元制”本科专业的授课形式是3个月在校学习,3个月在企业实习,互相交错。每次实习结束,学生都会提交相应的实习报告,内容包括实习情况的阐述、还欠缺哪些理论知识等。此外,学生毕业前还需在国外企业实习12周,出国实习的申请和所有手续都须自行完成。

1.1.3 加拿大会计教育

终身教育是加拿大职业教育模式的一大特色。加拿大会计职业教育基于终身教育理念,课程设计强调能力本位,即以培养职业技能为目的来规划课程体系,按照1∶1的比例安排理论课和实践课,重点锻炼实操能力。教学大多采用学生自我学习和评估教学等教学方法。

1.2 国内高职教育会计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分析

现阶段,国内高职会计专业课程体系仍沿袭传统“三段式”课程模式,主要由普通文化课、专业课、实践课三部分组成,偏重理论授课,不太重视培养学生的实操能力。自教学改革实行以来,高校的确增加了一部分实训课程,但是大多数院校往往只做表面功夫,并为将实操课程落实到位。

2 独立院校税务会计专业课程改革研究

2.1 确立“六个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教基二[2014]4号)确立“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相融合、专业教师与兼职教师相融合、素质教育与技能培养相融合、教学内容与工作岗位相融合、知识考核与技能考核相融合、实训基地与实训课程相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2.2 构建基于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的课程体系,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

结合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和《精品课程建设评审管理办法》以及“对准岗位设课程”的原则,进行理论课与实践课的整合,构建课程体系“两大系统”(文化素养和职业能力两个培养系统)和“一线二点三领域”的课程体系,将《纳税会计》作为专业核心课程,《税务实务》和《纳税筹划》作为职业拓展课程,并打造《税务实务》院级精品课程,将《税费计算与申报实训》作为实训课。把注册税务师考试和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最新相关内容纳入《税法》《税务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力争毕业生取得“双证书” 的人数达到60%以上。

2.3 进一步完善教材建设,优先选用高职规划教材

以课程为单位编写系列教材,教材内容涵盖工作过程,教材的编写可以与行业企业的相关人员共同完成。针对我国税收法规变化快的特点,实行教材动态更新机制,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便于学生尽快适应工作。摆脱课程教材原体系框架,加大力度引进企业原始财务凭证资料,开发教、学、做一体化的课程教材,工学结合,理实融合,使课堂所学与将来工作的行业、工作的区域、工作的环境和工作的岗位相对接。例如:将利用实训基地的工作资料编写集凭证编制、账簿登记、纳税申报、纳税审查为一体的模拟实训教材《税费计算与申报》。

2.4 转变教学方法,以提高学生分析能力为本引入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适用于会计教学全过程,包括授课前、授课中以及课后练习。授课前的应用通常是借助描述型案例推导出一个结论,即要讲授的理论知识。学生通过案例一步步接触到理论知识,无形中对其产生了感性认识,并且想知道更多关于该知识点的内容,这就是双边教学的特点。譬如,在讲授营业税会计时,可以线引入某个教学案例:一家位于某市的建筑单位前进建筑工程公司,主营建筑、装饰、修缮等工程业务,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企业资质。2008年,该公司承包了该市三环某标段高速公路3000万元的工程建造业务,继而将土石方路基、路面等业务以800万元的总价分包给鸿达建筑公司。前进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开具了建筑业发票,并如数缴纳了税款。按实际业务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72.6万元[(3000-800)3%(1+7%+3%)];对分包给鸿达公司的工程,前进建筑工程公司代扣代缴了鸿达建筑公司应纳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26.4万元[8003%(1+7%+3%)]。并根据分包合同,以分包合同作为付款和入账依据,同时将自己已开具的建筑业发票记账联和完税联作为分包企业入账的依据复印给分包企业鸿达公司。介绍完案例,教师适时提出问题:前进建筑工程公司的经济行为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学生则根据案例,主动分析该承包公司需要缴纳哪类税款,并计算税额,然后思考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通过案例分析,学生开始结合所学的会计知识主动分析和探讨,无形中培养了学习兴趣,也锻炼了自身独立思维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5 转变传统的考核观念,以“能力培养”为中心制定多样化的考核方式。

①在考核方法方面,将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核成绩分别占30%、30%和40%。

②在考核内容方面,适当增加案例分析等实操试题,减少一部分理论性试题,重点考核学生的思维能力。例如《财务管理》中对现金、存货管理内容考试可以使用案例分析题。《税务会计》课程中的账务处理可以采用相关财务软件进行模拟记账和申报,最终形成一定的财务数据结果,根据此数据进行成绩评定。

③在考核形式上采取多样化的考核形式,包括卷面、案例分析、小组讨论、调研小论文等。尤其是实训课考核要将学生在课堂上的回答问题等表现情况、平时完成调研小论文等情况以及同学之间的相互评价作为重要的依据纳入到综合考评之中,既要反映学生课程学习情况,又要反映学生活动参与情况。设计一套多样化考核方式的题库,将重结果的考核方式改为重过程。

篇(8)

1、集中征收

就是分布在我国各省的全部纳税机构,分别对其在县以上的税务局按照缴税的金额和缴税的规定期限进行申报缴纳税务手续。其税收服务中心,根据计算机网络作为依据,掌握所管辖范围内的税源。纳税机构申报纳税的方式可以根据纳税机构的条件,可以分别选择传真、邮寄、上门、网上等申报方式,纳税机构自行填写所在银行的付款凭证,纳税机构把纳税金额从开户行直接转账到制定的税收服务中心,然后把支付的凭条交给税收服务中心。

2、分级管理

就是根据税收服务中心的职责权限,实施税收服务中心、稽查局、各级征管居、国家税务局等多级多层监督管理。每一个层次从其自身的角度去分析纳税企业的纳税情况。然后挖掘其可能存在的问题,然后及时上报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再进行审查。简单的说就是按照纳税企业的规模大小、经济状况、企业特点等划分到各级各级征管几个进行管理。

3.统一稽查

就是根据各个纳税机构的违规行为、各种专案专项检查和汇算清缴,全部又各级的稽查部门进行统一的稽查审核。

4.社会服务

在通过集中征收的情况下,以社会服务的形式对纳税人就近提供缴纳税款的服务,通过这种形式帮助纳税人提高自己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理解纳税的义务程序。要实现这种社会服务,主要是靠纳税机关自己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设置一定的纳税服务咨询网点,帮助纳税人及时的提供发票和其他办理税务的资料。二则是需要靠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免费的提供咨询服务,还要允许纳税人办理各种税务的事项。

二、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2006年稽查人员到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当年3月支付给某法律顾问个人“法律咨询费”10000元,是以一张在纳税服务大厅开具了的《劳务发票》入帐。该发票票面显示,除营业税外,对个人附征了1.5%个人所得税150元。稽查人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按规定计算该公司应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730元,于是要求企业补扣补缴其少扣的1580元,并处罚款。但该公司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称他们到办税服务大厅开票时已经通过了税务机关审核并缴纳了税款,再要他们补扣补缴税款并处罚款不妥。针对此种情况,市局稽查局多次专门向市局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通过书面的《征管建议》,建议办税服务大厅在窗口开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能不区分实际情况全部按1.5%附征,而应当按相关税收法律规定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营造公平纳税的环境。时至2007年底,市局在2年的时间里,对市局征管数据大集中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并下发文件,从2008年起,要求办税服务厅在办理个人业务时,对个人所得税按规定计算征收。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的模式是指国家税务局在税收的征收管理活动中内部分工的组织形式,体现了税务人员与税收征管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在税收征管的实施过程中,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发挥这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必须实施优化的税收征管模式。下面,主要讨论一下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现行征管模式没有充分体现出依法治税的原则

税收征管模式的基础就是税收执法、税法司法、税收立法三个方面。税收征管客观要求必须执法严格、违规必究的原则,以此来强化征纳的行为,税收征管作为行政执法的行为,是税收管理的最基本原则。然而,税收征管也要通过严格的依法治税,来维护广大公民的权益,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良好习惯,为实现系统科学化的税收征管模式提供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2、“优化服务”与“管理”的重要性颠倒

在“优化服务”和“管理”的对比当中,管理应该放在首要位置,优化服务应该是管理的下位概念,但是优化服务却显的更为突出,反而管理工作却往往被忽视了。目前的收税工作,形式十分单一,方法为纳税人服务只是税务部门一家的事情,缺乏了公检法、金融、工商等部门的配合,没有建立科学系统的综合管理模式。在内部管理方面,一些税收部门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务体系不明确、工作流程不规范,税收征管跟管理没有相融合,让两者没有充分的发挥。由于新模式在内涵与外延上的混淆,影响了新征管模式的管理意义。

3、计算机程序开发利用率低

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存在实际目标和开发目标不明确,导致了与实际的工作不相符合。在实施分税制后,作为税务部门应该对计算机开发加大力度,但是在计算机的应用方面,还停留在登记、征收开票、发票管理等很低端的操作当中。资料、数据方面的记录也只停留在应缴未缴、申报与否的统计方面。

三、关于税务稽查的常用方法

税务稽查的方法,主要是以查账的形式来挖掘问题的所在,通过核对账目的资料和情况,从各个方面来判断纳税人是否及时缴纳足够的税款,是否有偷税漏税等违法操作。税务稽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纳税人一般含有大量的财务会计的资料,要科学的讲究实用效率,就必须讲究科学的稽查方法和技巧。税务稽查一般方法,具体包括一下几种方法。

(一)根据检查的内容和范围,可以分为抽查法和详查法。

1、抽查法

是对纳税人的企业会计凭证和账簿有针对性的选取一部分进行抽查的方法。抽查法必须具有代表性、目标明确的对所查对象进行抽查,在对象和时间上怎样选择,就应该根据稽查问题的重要性来决定。抽查法的弊端就是虽然很省时省力,但是只在局限范围内进行了稽查,容易漏掉问题,因而这种方法实用于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的纳税企业。

2、详查法

是对纳税人的企业会计凭证和账簿进行全面的、仔细的稽查的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具有全面的审查,不容易漏掉任何问题,而且可以从许多方面发现纳税当中存在的问题。但是这种方法花费的时间、人力、物力都比较大,特别是时间上花费太长,对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来说也相对很大,所以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经济业务不久简单,会计核算不够健全、财务管理比较混乱的企业。

(二)根据稽查的顺序不一样,可以分为逆查法和顺查法。

1、逆查法

顾名思义是逆向稽查方式,从审查会计报表开始审查,然后在审查账簿,再有账簿到凭证的一种审查方法。在我们现在的税务稽查方法当中,逆查法是运用的最多的税务稽查方法。在企业报表审查之后,可以及时清楚纳税机构在被稽查期间的经济活动和重点。根据稽查的具体资料,可以找到会计凭证,很轻松的就可以把存在的问题透明化,比较节约人力物力。

2、顺查法

与逆查法的顺序恰恰相反,是根据会计核算的前后顺序,首先稽查会计凭证,然后进行核对账簿和报表的工作的一种审查方法,这种方法较为老套。死板。

(三)逻辑审查法和比较分析法。

1、逻辑审查法,同时也被称为计算控制法,它是依据两者不同数据情况下的互相融合,互相牵制的定理,根据真实具体的的数据来确认企业报表是否正确,然后来挖掘出问题的所在。

2.比较分析法,是将纳税企业的以往资料、计划指标或者与相同企业的同一类型指标与该纳税企业目前的企业报表或者账面资料进行分析对比的一种审查方法,经过前后之间的对比和比较分析,很容易从中挖掘出存在的问题,这种分析比较法也是一个卓有成效的税务稽查方法。

(四)外调法、查询法与观察法。

在税务稽查当中,一定要注意的是审查账外情况,不能只限于查账。查账的线索,就在于经过充分的调查。外调法、查询发和观察法,都是比较常用的税务稽查方法。

1、外调法

是对纳税企业的外来凭证和外地款项产生怀疑,然后采取外调的方法来挖掘出问题的所在,外调可以派员外调,也可以函调。

2、查询法

是在对纳税企业的审查的时候,依靠了解到的有关线索,或者相关人员的举报,来稽查纳税企业,以获得有关的重要资料。但是使用这种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在稽查之前必须要确认到底要稽查的哪些问题,在稽查过程中一定要详细记录,相关人员的举报一定要举报人写出书面的申请,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3、观察法

是对纳税企业所经营的场所,现场实地察看企业的产、供、销各个环节的运行与内部管理控制情况,从当中挖掘出该纳税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观察法和查询法融合运用的话,实际效果更加好。

四、如何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

税务稽查和税收征管都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都分,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联系,彼此制约,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税收征管体系。税务稽查的“以查促管”是指通过稽查促进税收的征收管理,达到提高征管水平,实现税收征管规范化和减少税收流失的目的,稽查所具有的打击偷逃税功能、内部制约功能和宣传功能集中到一点,就是“以查促管”。2004年灵山县稽查局查补税款数、立案户数、处罚金额比2003年分别下降32.2%、20.7%、22.6%,征收税款同比增家21%。通过加大稽查力度,“以查促管”的效能逐渐体现,征管水平进一步提高。通过稽查给予偷逃税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从反面诫纳税人自觉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震慑、警示、教育违法者,这是“以查促管”的最基本体现。稽查通过对证管自身的制控.发现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征收管理机关各项征管措施及征管行为、办法更规范、更严密、更有效,这是以查促管的直接体现。稽查所具有的宣传功能既能实现对纳税人零距离,面对面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的宣传,又能以典型案例的曝光向社会作税收宣传,一方面能树立良好的税务机关形象,另一方面能帮助提高纳税人遵纪守法的观念。随着税收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以查促管”在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也显现出来,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以查促管”作用的充分发挥。如何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影响“以查促管”作用充分发挥所面临的问题

1、税务稽查人员不足,整体素质不高

严重制约了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某县地税稽查局负责全县19个乡镇418户纳税人(不含个体户)的一级稽查工作。稽查局现在只有7名干部,占全县税务人员的5%。稽查人员不足与稽查面广、纳税户多、工作量大和上级要求按《稽查工作规程》执行“四分离”的矛盾日益突出,如每年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检查工作时,由于稽查局人员不足,就得从乡镇税务征管机关抽调人员参加检查。由于所抽调的人员不是专业的稽查人员,对稽查业务不是很熟悉,工作能力、业务水平良萎不齐,极大制约了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稳定与提高。此外,稽查人员中会查账、熟悉税收政策、懂法律、精通计算机、能独挡一面的办案人员屈指可数。稽查人员不足和整体综合素质不高导致稽查工作不能高效地对偷逃税违法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

2.稽查办案经费没有固定的来源

办案装备落后跟不上时展的步伐,适应不了纷繁复杂的稽查工作发展的需要。目前稽查办案经费、举报案件奖励基金没有固定、合法的来源,办案经费很少,一些需要外调取证的案件大案化小或搁置不理。此外,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原有国有、集体经济不断民营化,个体私营、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不断壮大,纳税主体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偷逃骗税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作案装备也日益精良、现代化,而稽查办案的现代化工具,如录音机、照相摄影器械、复印机、传真机、手提电脑等没有,稽查装备的落后与违法偷逃骗税者精良的装备形成鲜明的对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稽查人员克服困难做好工作的信心,造成对违法案件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的局面。

3.稽查局仍然承担每月下达的组织收入任务,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未能从“收入型”向“执法型”转移。由于稽查局每月依旧负担有组织收入任务,因而在具体的税务执法过程中,就出现不求严格执法,但求完成收入任务的现象。凡查补税款能及时入库的就从轻处罚甚至不处罚,或不加收滞纳金。这些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纳税人偷逃税的侥幸心理,妨碍了对查处违法案件的严格执法,严重弱化了税法的刚性,导致了“以查促管”作用的弱化。

4.部门之间合作不够

甚至还出现“内耗”现象。由于稽查与征管部门均有收入任务,各自往往从完成收入任务和自身利益角度考虑工作问题,而不是站在税收工作全局的高度去开展工作,工作中缺乏诚意的合作,甚至人为设置障碍的情况屡见不鲜。因为稽查查补的税款不作为征管部门的收入任务,同时影响征管人员的岗位考核成绩和奖金分配。如稽查部门调取计划检查纳税人的征管资料时,不是很乐意积极主动地提供业户的纳税情况,甚至还想方设法对稽查局保守纳税人的征管资料和有关涉税信息,有些还主动帮助纳税人填报申报偷逃的税款,名曰纳税人已于检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了税款,用《申报表》对付检查人员的检查。

5.稽查和征管缺乏主动的交流和沟通

造成信息不畅,更谈不上共享信息资源。表现在:首先征管部门对征管中发现的漏洞和纳税人偷逃税的线索、生产经营过程的动态信息不和稽查部门沟通反馈,稽查部门仅靠掌握企业一些申报纳税资料,甚至没有征管资料,案源信息资料单一而少或根本没有。一方面,使稽查的选案盲目和缺乏针对性和准确性,选案质量较低;另一方面,使稽查只是就账查账,难于找到偷逃税的突破口,无异于“大海捞针”难有收获。其次,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征管上的存在问题不积极向征管部门通报和提出建议,导致征管部门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堵漏和解决。这种缺乏交流、信息不畅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严重影响了税收工作的提高。

6.没有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各环节工作职责不清,各行其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在征管和稽查之间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使各个工作环节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有效的运行整体,解决各个工作环节职责不清,资料信息传送不及时,不反馈,工作效率低下,工作分割,相互脱节的问题。但在目前实际工作中.并没有真正建立起这种机制,因而造成征管与稽查不能有效的合作。

7.稽查局往往为了完成组织收入任务和为检查而检查

不重视甚至忽视了对纳税人的耐心细致的宣传辅导。对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能给予认真有效的指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致使纳税人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能纠正和完善,出现“屡查屡犯”的现象,不能促进和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能力和财务、经营管理水平。

8.稽查局查处的一些典型偷逃税违法案件

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中鲜有宣传、曝光,导致稽查的威摄力、教育、警示力大大降低。

(二)充分发挥“以查促管“作用的具体措施。

税收征收、管理、稽查三大环节是有机整体,稽查是手段,目的是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营造良好的税收经济发展环境。几年来,云浮市国税系统在以查促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意识逐步增强,稽查的范围逐步拓宽,逐步建立健全了稽查建议、案例分析、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了税收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对全面促进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建立征管稽查互动机制

稽查部门密切与征管部门的沟通配合,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实现了资源共享,建立和完善稽查与征管互动的机制,不断增强稽查工作的协同性,进一步提高“以查促管”的深度和广度。例如在税收专项检查中,一方面加强了与各征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及时向各征管部门通报专项检查的工作情况,增加互信,加强配合,形成税源监控机制。另一方面加强税收专项检查与纳税评估的工作衔接与信息反馈,使税收专项检查与纳税评估的各自职能作用都得以充分发挥,且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取得“双赢”。

2.建立稽查建议通报制度

全面促进征管和稽查的信息互通、执法联动的运行机制。通过稽查建议制度,对在稽查工作中发现的税收征管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形成稽查建议反馈征管等相关部门,积极分析税收违法活动规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信的第一手资料,为贯彻以查促管,堵塞税收漏洞提供可靠的依据。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各市稽查部门平均共向征管部门提交稽查建议30多条次,涉及加强石材行业管理、完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加强成本开支真实性、合理性的审核等方面,囊括税收征管、政策法规、企业管理等三大类十多个方面的内容。如在查处某废旧物资收购企业时,稽查部门发现该企业未能准确核算销售额和增值税额,未能进行正确的纳税申报,属于会计核算不健全,建议管理部门取消其免征增值税资格,同时建议管理部门停止供应该公司使用百元版以上收购发票,限量供应十元版收购发票。

3.建立案例分析制度

对典型案例和重大涉税案件做到“一案一析”,由稽查局牵头,通过对典型企业“解剖麻雀,由点及面”进行分析,对案件的成因、特点、作案手法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及时研究措施,总结归纳查处办法,形成行业稽查方法和行业税收管理建议,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各种涉税犯罪活动。一年多来,全国各市各级稽查部门严格依照制度开展稽查案例分析工作,共形成了平均12篇稽查案例分析材料,召开各级稽查案例分析例会近10次,归纳出相关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30余个,探索出物耗测算水泥行业产量、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检查等多种有效方法,促进税收专项检查和大要案件查处效率明显提高,推动税收管理水平不断进步。如对普通发票的管理,通过对某协查发票案件的案例分析,举一反三,提出了要加强发票管理、全面推广使用税控开票软件、加强发票存根联管理等三项措施,有效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

4.协调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稽查部门结合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的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变化差异,及时反馈给征管部门,以便征管部门进一步核实。定期向征管部门通报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及税收流失情况,促进征管部门加强税源控管。协调组织部门联席会议,由稽查部门牵头,按照各自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稽查、征管、税政、税源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通报大要案查处情况,提出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的改进建议和措施,立足反映突出问题、努力发掘潜在问题、及时暴露个性问题和重在归纳共性问题,以便征管和税源管理部门及时调整有关工作思路,促进征收管理部门精细化管理能力的提高,确保稽查、管理的协调一致,形成打击偷、骗、抗税的监管合力。今年年初,全国各市国税局在深入调研人造石市场的基础上,由市局领导牵头,组织召开征管、税政参加的石材管理联席会议,稽查部门提出对全市范围内达到100万元销售额的人造石生产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而对人造石产品建议按增值税适用税率17%征税,不能适用简易征收率等措施。通过该案还引起了云城区政府的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人造石生产企业负责人专题税收座谈会,由区局组织了人力对整个人造石行业进行专项税收整治,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人造石行业的税收管理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

5.形成行业检查指南

在每年专项检查和行业专项整治结束后,对每个检查行业或税种进行分析,形成行业或税种检查指南,对行业或者企业的总体经营情况、税收征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行业征管薄弱环节、问题易发区域和偷逃税方式及特点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稽查办法和征管建议。一方面为今后查处同类案件积累经验,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提供了相应的数据模型,真正起到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作用。近年来,各市国税局已形成建材行业(主要水泥)检查分析与指南、房地产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农副产品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药品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食品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烟草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等14个行业的行业检查指南,有效的加强了相关行业的纳税管理,同时为领导决策和征管部门加强管理提供了思路。

6.开展延伸检查工作

在稽查过程中,稽查部门不局限于被查企业,对一切与之发生业务往来的关联单位均予以重视,拓宽稽查线索范围,有的放矢地稽查其业务关联企业,扩大税务稽查的检查成果。通过延伸检查,可谓一举两得,不但可以有效取得被查企业在产、供、销等环节的线索和证据,还能获得关联企业是否偷逃骗税的直接证据,并将隐藏在征管范围以外的企业纳入有效的征收管理之中。

五、新形势下税务部门发挥稽查职能实现“以查促管”的现实意义

“以查促管”这一工作思路和措施的提出,并不是近几年才出现在我们眼前的一个新名词,而是伴随着1997年开始的第一轮征管改革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上级部门将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新征管体制的建立和信息化建设上面,“以查促管”似乎并没有引起我们的重视。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确立以后,“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渐渐凸显,“以查促管”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再次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重新进入了我们的视线。

1、“以查促管”是增强企业纳税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的有效措施

稽查不仅是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还可以从反面诫导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这是以查促管的最基本体现,稽查工作所具有的宣传教育功能,既能实施对个别纳税人的面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又能以曝光典型案件向社会进行税收法制教育。既能改善税务机关的形象,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征纳关系,又能帮助提高纳税人的法制观念,从而提高企业的纳税遵从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以查促管”是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质量的有效措施

稽查对征管自身的“内控”,有利于促进征管机关各项征管措施和征管行为更规范、更严密、更有效,这是以查促管的直接体现。稽查部门发挥好稽查的“尖刀”作用,认真抓好税收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对检查的行业、企业都作出了稽查建议,将税收稽查与加强税源管理相结合,及时向企业和征管部门反馈税收稽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促进征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管理。

篇(9)

企业可以设立税务信息共享,设置企业相关税务专栏,提供员工关于这方面的交流平台。监督与纳税申报、退税等结合,年末税务结算。分析:决策是税务风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全面全流程多头参与,沟通和问责,独立税务,增加话语权。要想落实好企业的管理,绩效管理是很有效的举措,相关的企业领导部门应该予以一定的重视,加大企业员工的考核和奖励,制定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流程,每个流程实行无缝连接,把定期检查与长期监督相结合。全过程全环节,抓源头和重点,评估机制应适合企业,信息与税局共享,借中介搞外包,查找风险点,评定风险等级。信息管理系统要稳定,当然,人才依然是税务风险的关键。

内税信息与外税信息,纵向和横向信息,建立完善的税务信息系统,强化制度改革,对企业中可能存在的税务管理问题要及时地提出,对于存在的风险要做出有效的评价和管理,积极的采取措施,从而完善税务风险的体系。策略:实施企业税务危机应对机制,交叉监督,制定流程,变二级审核为三级审核,完善税务内控制度,定岗定责任,统一集团税务管理,加强领导力,建立循环监督机制。

二、税务检查

只要正确地理解这么一种关系,检查对企业而言就是一种手段,如果一味的抵制,就只会增大企业的税务危机,让企业的税务危机提前到来,反之,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危机,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缓解企业中可能存在的税务危机。检查是法律的实施;全国性的打击假发票检查是行动;全国性房地产税收方面检查是税务总局的指令性计划;检查情况下对违法的严厉处置使企业避免更大的危机。分析:企业的主动接受检查和被动接受检查不仅是意识上的差距,这也体现了企业在税务危机管理方面的重视程度,通过社会化的保险和中介的保险参与,可以将企业的税务危机降低最小。策略:积极配合,参与社会保险或者中介保险,强化训练,加强信息化建设,设立共享平台,善用税务信息,确定核心税种,实施外审报告制度。

三、税务稽查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保障税法,贯彻执行,规范税务,强化监督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的目标,重新定位税务稽查,使得任务明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扩大添加检查处理和其他相关工作。原则增加,定性范围,维护法律尊严,强调回避制度,用信息分类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到执行四个环节呵护一体,加大对企业的管理力度,也加大了企业违法被查的几率,作为公司必须加强企业税务危机管理,才能避免外部成因税务危机。积极应对税局的稽查,避免把自己的弱点暴露在企业税务危机下,确立方案,至关重要。税务税务检查与会计的法律规定不同,也会产生风险。策略:对媒体和公众要给予足够的尊重,加强内部和外部的信息沟通,了解和掌握税务检点,通过科学的工具进行有效的税务危机检查和评价,企业通过税务危机管理策略进行影响分析,评价交叉监督,人工和自动互动,将企业的税务危机外包,评价业绩考核。

篇(10)

    (1)案情介绍

    丙商场在周年庆期间推出“满额赠”促销,单笔消费达5000元即送咖啡机1台,总限量10000台。商场从X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此赠品,不含税采购价为200元/台,请问应如何进行税务规划?

    (2)税务规划方案

    “满额赠”是在顾客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即获赠相应赠品的促销形式,赠品由商场提供,通常是顾客持购物发票到指定地点领取。“满额赠”在提高单价方面有较明显的效果。在税务处理上,当地税务局一般做法是:把“满额赠”中相应的赠品视同销售处理,这将会增加赠品缴纳增值税的负担。考虑到百货公司赠品促销活动频繁,且赠品发放数量大、品类多,为有效控制赠品的税负,简化税收申报工作,建议百货公司将赠品比照自营商品来管理。赠品采购时,尽量选择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在定义赠品销售资料时,自行设定合理的零售价格。赠品发放时,按设定的零售价格作“正常销售”处理,通过POS机系统结算,收款方式选择“应收账款”,在活动结束后结转“销售费用”和“应收账款”。

    (3)税务规划后的税负分析

    商场对此批赠品比照自营商品管理,并在销售系统中建立新品,设定零售单价为245.7元。活动期间赠品全部送完。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赠品采购:采购成本(库存商品)=200×10000=200万元;进项税额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00000×17%=34万元。同时结转应付账款——X商贸公司=200+34=234万元。

    ②确认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245.7×10000÷(1+17%)=2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00000×17%=35.7万元;应收账款=210+35.7=245.7万元。

    ③结转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200万元;库存商品=200万元。

    ④结转赠品费用:销售费用=245.7万元;应收账款=245.7万元。

    本例确认销售收入210万元,应交增值税1.7万元。若按视同销售处理,则应计视同销售收入220万元(核定成本利润率为10%),应交增值税3.4万元。由此可见,将赠品发放比照自营商品销售处理,不仅减少了纳税申报时计算视同销售收入的环节,还可通过自主设定零售价格,将销项税额控制在合理水平。

    [案例分析2:百货公司“返券”税务规划的节税分析]

    (1)案情介绍

    丁商场90%的专柜均签订联营合同,抽成率为20%(特价商品除外),在圣诞节期间,丁商场举行联营专柜全场“满200送200”的返券促销,购物券由商场统一赠送,对联营厂商按含券销售额结款,抽成率提高至45%。商场在活动期间含券销售额达5850万元,其中:现金收款3510万元,发出购物券3000万元,回收购物券2340万元。丁商场应付厂商货款共计:5850×(1-45%)=3217.5万元,销售成本=3217.5÷(1+17%)=27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750×17%=467.5万元。请问应如何进行税务规划?

    (2)税务规划前的税负分析

    一般的做法(会增加企业税负)是:送出的购物券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企业将派发的购物券借记“销售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顾客使用购物券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逾期未收回的购物券冲减“销售费用”和“预计负债”。本案例的财税处理如下:

    ①发放购物券:销售费用=3000万元;预计负债=3000万元。

    ②确认销售收入。库存现金=3510万元,预计负债=234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850÷(1+17%)=50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万元。

    ③冲销未回收之购物券:预计负债=3000-2340=660万元;销售费用=660万元。此方案产生应交增值税382.5万元(850-467.5),毛利2250万元(5000-2750),名义毛利率为45%,但除去返券产生的2340万元销售费用后,实际利润为-90万元。

    这种处理方式存在较大的弊端,当商场用“返券”活动替代平常的商品折扣,返券比率很高的情况下,这种做法相当于虚增了销售收入,使企业承担了过高的税负。

    (3)税务规划方案

    企业在发出购物券时只登记,不做账务处理,顾客持购物券再次消费时,对购物券收款的部分直接以“折扣”入POS机系统,即顾客在持券消费时,实际销售金额仅为购物券以外的部分。

    (4)税务规划后的税负分析

    发出购物券时不做账务处理,回收购物券时直接在销售发票上列示“折扣”,仅对现金销售部分确认销售收入。库存现金=3000+510=35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510÷(1+17%)=30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17%=510万元。此方案产生应交增值税42.5万元(510-467.5),实现毛利250万元(3000-2750),毛利率为8.33%,无其他销售费用。与方案一相比,仅增值税一项即可为公司节省340万元。

    [案例分析3:商场“满就送”促销方式税务规划的节税分析]

    (1)案情介绍

    某大型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

    ①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②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③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④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⑤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2)涉税分析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如下(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的涉税分析。

    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4.27(元);税后净收益=17.09-4.27=12.82(元)。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的涉税分析。

    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25.64(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满就送礼品的涉税分析。

    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是有偿赠送行为,不应视同销售行为,不应计算销项税额(其实礼品的销项税额隐含在企业销售满100元的商品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礼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礼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但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要计算企业所得税,不过礼品是外购的,其销售收入和成本都是采购成本12元,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送的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12÷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上一篇: 精细化采购管理 下一篇: 风险评价的定量方法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