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征收与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10 17: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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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征收与管理

篇(1)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相应资料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退税问题

(一)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购办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提供160号通知规定的所有资料,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车购办不能为其办理退税手续。

(二)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五、关于免(减)税申请问题

(一)160号通知规定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车购办可依据已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直接办理免税手续,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除总局已下发图片且说明图片视同免税图册的车辆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外,其他车辆一律重新办理免税申请审批手续,并报总局审批。车购办未接到总局批准免税文件(免税审批表)前,为了不耽误纳税人上车牌时间,可以先征税后退税。

(二)设有固定装置车辆的生产企业在向当地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时,需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但不用填写免税申请表中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和购置日期。此外,还需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产品所在页码与技术参数页码,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三)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向总局报送免税申请表。总局分别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将免税车辆图片列入免税图册。

六、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车购办在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前,需将纳税人的车牌号码打印或填写在完税证明正本上。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购办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七、关于政策规定

(一)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

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自行制定办法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备案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本地区统一。并于每月月末将统一的价格信息上报总局。上报路径为总局 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逾期申报应交纳的滞纳金按万分之五收取。

八、关于表证单书印制问题

(一) 由于免税审批表是车购办执行免税政策的依据,各地印制的免税审批表需严格按照160号通知规定的格式、尺寸、采用压感技术印制。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月7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月车购税月报表(式样见附表1)。上报路径同上。

九、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车 辆 购 置 税 收 入 统 计 月 报 表

编报单位:                    单位:辆、元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备注

项 目

       

              

         

征税车辆数量

            

           

        

征税车辆价格

         

         

       

征税金额

         

        

       

征税车辆数量

          

           

        

征税车辆总价

        

         

         

征税金额

        

          

      

合计

         

          

      

(一)汽车

1、国产汽车

2、进口汽车

(二)摩托车

1、国产摩托车

2、进口摩托车

(三)挂车

1、国产挂车

2、进口挂车

(四)农用运输车

(五)电车

篇(2)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管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

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

六、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努力改进征缴税款的办法,减少现金收取,逐步实现税银联网、划卡缴税。由于种种原因,仍需收取现金税款的,应规范解缴程序,加强安全管理。

篇(3)

一、努力构建个体税收和谐征纳关系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而且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和优化经济结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个体经济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意义,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当前,要切实采取措施,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努力创新管理理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要通过广泛的纳税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纳税人及时掌握和了解各项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促使其知法、懂法,增强守法观念;要在坚持依法治税和注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努力优化征管流程,简化办税程序,不断降低纳税成本;要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大力推进个体税收征管的“阳光作业”,以促进纳税遵从度的进一步提高。

二、积极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采用计算机核定定额,是全面提高定额核定科学性,有效避免定额核定过程中的“关系税” 和“人情税”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继续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不断完善业务需求和优化定额核定的软件,加快推广使用的步伐;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的程序,坚持集体核定的原则,积极为利用计算机核定定额创造条件。

三、加快落实《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的质量与效率,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要相互协作,按照《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4号)所确定的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科学划分集贸市场和纳税人类型,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尽快加以落实;要积极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共同清理漏征漏管户,加强对纳税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等信息的交换,联合开展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双方对同一纳税户核定定额的统一。

四、切实加强个体税源分析今年1月起,总局开始对个体税收收入实行按月分析。为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地要广泛开展个体税源分析,客观评价不同行业的税收征管情况,对管理薄弱的环节要及时研究对策,迅速加以完善。各地要密切关注本地区月度个体税收的增减变化情况,从本通知之日起,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的地区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的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6日内报送总局征管司。对于因 2004年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导致连续多月收入下降的地区,可在本通知后,实行当月一次性报告。

篇(4)

二、国债现券、企业债(含可转债)、国债回购,以及今后出现的新的交易品种,其交易佣金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计委备案,备案15天内无异议后实施。

三、证券公司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买卖服务收取的报酬。如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以外的其它服务(如咨询等),可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取标准。

四、证券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时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为计征营业税营业额,如果证券公司给客户的折扣额与向客户收取的佣金额在同一张证券交易交割凭证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佣金额征收营业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证券交易交割凭证或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佣金计税营业额中将折扣额扣除。

五、证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采用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禁止证券公司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六、各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佣金收取标准,报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营业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营业地价格主管部门、营业地税务部门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证券公司改变佣金收取标准,必须在完成上述备案、公布程序后方可执行。

篇(5)

一、《通知》所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是指各级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的征收机构。

二、纳税人在办理征税车辆申报时,如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提供的有效凭证,市局暂明确如下:

(一)购买罚没车辆的应提供拍卖公司(行)开具的发票。

(二)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应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和调出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三)接受捐赠车辆的应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和捐赠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四)获得中奖车辆的应提供中奖证明和开奖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各单位在车购税征收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提供其他凭证的,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通知》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包括来华专家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进口小汽车。

四、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车辆纳税申报时,除提供《通知》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关出具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征收单位办完免税申报事宜后,应在留学人员的留学证明上签注“已购买免税车”字样,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型号。

五、《通知》中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所称的出厂价格,经请示总局,现明确为最低计税价格。

六、《通知》中“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现明确为:使用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扣减10%;超过1年不满2年按2年计算扣减20%,以此类推。

七、《通知》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所称的有效证明,现暂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进口旧车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海关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注明旧车)。

(二)纳税人购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提供的车辆受损资料证明、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理赔资料。

(三)纳税人购买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的库存证明或销售商出具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注明出厂时间的车辆合格证。

(四)纳税人购买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的试车报告复印件。

八、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未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免税审批事宜,现明确如下:

(一)市车购税征收分局负责全市的生产企业的免税审批的初审工作,在接到生产企业报送的免税审批表于7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市局在接到市车购税征收分局报送的免税审批表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九、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办理。

十、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局流转税管理处组织,市车购税征收分局负责具体实施。

十一、《通知》中“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负责人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此项工作现明确如下:

篇(6)

    一、本通知前尚未开展委托代征工作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与本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向其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委托其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双方应严格遵守《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做好委托代征工作。

    二、本通知前已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外来人口管理处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税款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继续委托上述单位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的税款,但应与代征单位重新签订本通知所附的《委托代征协议书》,重新向其发放本通知所附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除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一并代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已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外的其他部门代征税款的,应与本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协税把关协议,委托其在进行房屋租赁的年检时,对出租房屋的纳税情况进行把关;对未按规定纳税的,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税款,并由区县地方税务局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税款的,也应由其在进行房屋租赁的年检时,对出租房屋的纳税情况进行把关。

    四、委托、受托双方应认真履行委托代征协议,严格遵守《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切实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建立资料交换制度,互相通报情况,并定期开展对出租房屋的联合检查,共同做好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二〔1997〕1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篇(7)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平板玻璃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4〕2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平板玻璃不属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所规定的建材产品,因此,不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批复。

 

篇(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停止执行使用规定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的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已被取消。鉴于该认定程序取消后,《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领用对象的确认已经失去了依据,同意你局意见,停止执行《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等文件中有关证明单的使用规定。

篇(9)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税务行政效率研究基本上嫁接管理学效率研究的概念、模式,这种以征管效率为核心的税务行政效率评价体系基本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为基础,这种评价方法将税务部门的人力资源投入视为税务管理活动的成本,将税务部门筹集的税收收入作为税务管理的收益,两者指标的比较值为税务行政效率。

(一)评价方法及内容

税收行政效率一般包括征管制度效率和征管机构效率两个方面。征管制度效率则指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即税收征管制度及实施对于提高纳税人遵从税法的影响力及税务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执行程度。征管机构效率是指税务部门以较少的征管费用和执行费用筹集较多的税收收入。[2]

(二)指标设计及含义这类评价方法主要用税收征收成本率、人均征税额、税收成本收入变动系数等指标来加以评价。

1.税收征收成本率税收

征收成本率是指一定时间的征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随着征收费用支出的增加,税收收入也逐渐增加,但税收来源于经济,在经济总量与税收制度一定的条件下,税收收入总量会达到一个最高值,到了该值之后,无论支出增加到多大,税收收入都不会增加。图1反映了税收收入与税收征管成本的非线性关系。

2.税务人员人均征税额人均征税额是指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总量与税务人员之间的比例,人均征税额越低,征收效率就越低;人均征税额越高,征收效率就越高。在图2中,在征收经费一定的情况下,当税务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即到B点时,人均征税额也最多,即达到最高点,此时人均征税效率最高,税收征管成本相对也低;当人员数超过一定规模即B点时,人均征税额随人数增加而减少。税务人员的数量对税收征管成本与税收征管效率有很大影响,人员过少满足不了正常工作需求,过多加大税收征管成本,降低税收征管机构效率。

3.税收收入成本变动系数收入成本变动系数是指一定时期内税收收入增长幅度与征收成本增长幅度的比值。通常情况下,收入成本变动系数小于1,表明增加成本时,引起收入增加的幅度高于成本增加的幅度,征管效率提高;反之,增加成本时,引起收入增加的幅度低于成本增加的幅度,税收效率下降。这一指标能为税务部门控制税收征收成本提供判断依据。

二、以征管绩效为核心的多元目标评价方法及指标设计

随着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在20世纪80年代的英美国家盛行,许多政府和学者开始用“绩效”概念来衡量政府活动的效果,税务管理作为一项政府管理活动,税收征收绩效评价体系也不再是以征收效率为核心的单一指标体系,而发展成为一个以征管绩效为核心的,包括3E、质量、公众满意度等在内的多元目标的综合性评价体系,是一个比效率更宽广、更复杂的概念。

(一)“3E”要素为内容的绩效评价方法及指标体系

绩效用在公共部门中来衡量政府活动的效果,是一个包含多元目标在内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英国财政部提出的经济、效率、效益标准最为著名,即“3E”结构,使用这一方法体系可以对税收行政效率进行较为系统的评估。

1.评价体系及内容“3E”结构中经济指标是指在税收管理效果评估中是指在一段时间内为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而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总量;效率指标是指税收管理投入与税收收入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效益指标是指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实现程度,或者是对税收流失的控制程度。

2.指标设计及含义根据以“3E”要素为内容效果评价体系,这类指标设计除征收效率可用上文中的征收成本率衡量外,还需要增加经济指标和组织收入能力两类指标体系(见图3)。(1)经济指标———单位征收成本征收成本是指税务部门在组织税收收入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单位各种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办公设备支出、和其他相关支出(如对税务人员的培训费、涉税案件协作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费用等)。间接成本是指纳税人及社会有关部门为配合税务机关征税而花费的税收奉行费用。这类指标可以细分为人均税收收入(全年税收收入与当年平均工作人数之比)、每百元税收收入征税成本、每百元纳税人奉行成本等指标。(2)效益指标———组织收入能力在税源一定和税制不变的前提下,税源转化为多少税收收入主要取决于税务机关组织收入能力。因此,评价税务机关效益指标可以归纳为组织收入能力,这类指标可以细分为申报率(已申报纳税户数与应申报纳税户数之比、入库率(已入国库税款与应入国库税款之比)、检查率(已检查纳税户与应检查户数之比)、查补率(查补税款与正常申报税款之比)、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税收预测准确率等指标。

(二)以“3E”+质量要素为内容的绩效评价方法及指标设计

上世纪90年代以来,“质量(quality)”指标也逐渐成为评价政府绩效的又一个重要标准。英国学者奥克兰指出:“不管政府还是私营部门,全面质量管理都是整个组织改进竞争、高效、韧性的一种好的途径。”服务质量”作为考虑绩效问题的基础得到广泛的认同,并有可能在今后成为改进绩效的主要推动力。因此,将质量要素纳入税务行政效率评估体系可以适应当代政府管理实践的需要,进一步优化税务行政评估体系。

1.评价方法及内容按照公共管理“质量”标准,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税收管理质量过程控制,这里所说“管理质量过程控制”有三个重要含义:一是“质量”,即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廉洁、忠诚地执行各类税收制度和提供纳税服务;二是“过程”,即包括税收征收管理的全过程;三是“控制”即按税收征收流程进行管理就应达到对应的质量要求,否则将进入责任追究程序。为实现这样的目标,它必须依托在一个事先规定好的科学、严密、规范、便捷的税收征收业务流程的基础上。[3]

2.指标设计及含义在这评价方法下,税收征收效率的评价指标除征收成本、征收效率、组织收入能力三个方面外,还应包括征收过程的质量类指标。这类过程类质量指标主要包括[4]:(1)纳税人基本信息管理质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基本信息管理质量主要反映辖区内纳税人获得的全面性,以及纳税人各项基础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具体由税务登记率、发票使用率、户均发票使用量、税控装置数据采集率等指标来评价。(2)核定户管理质量。在税收管理工作中,主要指采取定期定率和定期定额两种征收方式。加强对核定征收户的管理和评价,可以实现核定工作的公正、公开,进而提高税收征收率。具体由定额调整率、双定户平均税负、定额户转查账户比率、停业复业率等指标来评价。(3)纳税申报管理质量。纳税申报的质量,是促使和保证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纳税的基础。具体包括由及时申报率、申报准确率、低税负申报率、零税申报率等指标来评价。(4)欠税管理质量。欠税管理是组织收入的重要环节,有效的欠税管理能减少欠税,增加税收收入,具体由包括新增欠税率、清理欠税率、滞纳金加收率等指标来评价。(5)稽查案件管理质量。税务稽查是组织税收收入的保障,对稽查案件的有效管理,能依法、科学、及时的处理税务违法案件,具体由包括案件移送率、保全或强制执行率、结案率、复查覆盖率、复查准确率等指标来评价。

(三)以“3E”+质量+满意度等要素为内容的绩效评价方法及指标设计

自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纷纷树立起服务型政府的执政理念,使得政府绩效指标评价体系不仅包括投入、产出、结果和效率等定量指标,还应包括公平、民主、服务质量以及公众满意度等一些定性的指标。在政府改革中的“顾客至上”原则要求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应首先与顾客、公众沟通,明确公众的需求与愿望,在此基础上共同确定政府绩效评估的各项指标,而不是由政府单方面决定。[5]

1.评价方法及内容在政府“顾客导向”原则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日渐成为税务部门的重要任务。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税务部门需要开展多种形式来满足纳税人的正当需求,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但在征纳关系中,纳税人的定位不仅是“顾客”,还是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既要避免忽视纳税人的正常需求,同时也不应过分强调纳税人的满意度,否则不利于税收征收目标的实现。从征税人角度出发,美国国内收入局战略规划(2009—2013年)中提出要鼓励每一位税务部门雇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保持和提高员工的高满意度和参与率,使国内收局成为最好的政府部门,以吸引和留住优秀、多样化的人才。[6]

2.指标设计及内容这类评价方法的指标设计除上述指标外,还应包括反映纳税人对服务质量满意度的评价指标和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对工作环境的满意度的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程序公开度、有效投诉率、纳税服务质量(可以细分为纳税人服务满意度、税法认知程度以及纳税服务效率等指标)、税法宣传效果、纳税人综合满意率、员工满意度和员工对工作环境的认同感等评价指标。

三、对两类税务行政效率评价方法的评析

篇(10)

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以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先进手段和方法的广泛应用是促进税收征收管理效率不断提高的主要因素。如何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在税收工作中的应用,直接关系到新一轮税收征收管理改革的稳步推进。纵观近年来税收实践历程,技术的应用使税收征收管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然而,应该看到,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是一个不断突破自身局限、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客观需要的过程,其本身就存在着不断升级换代、自然淘汰的内在机制。

一、信息不对称与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提出

信息不对称的有关理论认为,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分布是不对称的,其后果必然导致在交易前后参与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税收征收管理中,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博弈以及税务人员的寻租行为。具体而言,税收信息不对称主要有三方面的负面影响:

1.信息不对称降低了税收效率。为了使纳税人的信息得到最大化昭示,税务部门需要设置多个环节识别纳税人的纳税资料。纳税人在缴税过程中,要经过税务登记、纳税人身份认定、发票领售、纳税申报、计算机稽核、纳税人年审、接受税务检查等环节,从而产生基于税收管理程序上的纳税成本;与此同时,税务部门为了准确核实纳税人的基本信息,需要配备相应的现代化管理设备,以提高信息的识别能力和鉴定能力,这样一来,也会产生一定数量的税收管理成本。纳税方和征税方为了实现税收信息对称的充分性,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成本,弱化了税收的经济效率水平,提高了税收的制度成本。

2.信息不对称提高了税收制度的设计难度。信息不对称对税制的影响是巨大的。比如前几年出台的筵席税,由于没有办法获得计税信息,遭受了刚出台就下台的厄运。再比如现行增值税尽管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实施起来也并不顺利。在信息搜集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料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信息不足,核实销项信息和进项信息存在着比较大的难度;在增值税实施范围上,按照初衷,该税种要覆盖整个商品流转环节和修理修配行业的,但是,迫于管理上的困难,个别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现了课税范围逐渐萎缩的趋势;在政策执行效果上,出口货物应实行零税率,征多少,退多少,但在一些时候不得不降低退税率,造成征、退税率不一致,既违背税制设计的初衷,又不符合国际惯例。

3.信息不对称引起了纳税人的逆向选择。就纳税主体而言,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保证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维护生产经营的良好环境,在这一点上,纳税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就经济人角度而言,纳税人却是自利的,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存在着逆向选择的倾向。可见,依法纳税作为一种义务,应当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纳税人选择的往往是不纳税或少纳税。这种心理动机,或是心存侥幸——我应该交多少税,税务部门未必知晓;或是胆大妄为——我有办法隐匿纳税信息,能够“摆平”某些人,帮助隐匿这些信息。在税收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比较滞后的地区,这种行为方式具有传导效应和示范效应,产生偷、骗、抗、逃等涉税行为,对社会依法纳税的环境产生负效用。

可见,由于税收信息不对称,造成税收效率下降、征税主体对纳税主体监管不力、税源管理中存在着广泛的管理性漏出,必然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应收尽收,弱化税收法制的实施效果。涉税信息的不断完善和更新已经成为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和税收质量的关键性内生要素。那么,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税务机关应该选择怎样的管理策略,才能使税收制度得到更好的实施、促进税收收入目标的实现呢?这是一个崭新的课题。解析这一课题的关键在于税收征收管理的技术创新。

二、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主要优势

概括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能够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的高效便捷的技术优势,有效提高税收征收管理的效率,增加涉税信息和税款缴纳等方面的准确程度,降低税收征纳双方的成本负担,有效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

(一)技术创新对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的推动

第一,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有利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技术创新可以税务部门获取信息的方便性和快捷性,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使税务管理部门能够真正体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目标。对此可从四个方面加以认识:首先,先进的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网络缩短了信息传递和处理的时间和空间。通过集中征收和信息的集中处理,实现由“人海战术”的手工操作和粗放管理向现代化和专业化管理方向转变,从而有效减少一线征收负担,增大管理和稽查力量,拓宽和细化服务方式。其次,不断升级的税收征收管理技术能够有效提升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不仅能够使税收监督、税源监控机制更加完善有效,而且能够使人员素质稳步提高,降低管理成本。再次,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和税务信息化能够提高税务部门的信息处理能力,税务稽查能够做到“有的放矢”,提高稽查效率,解决税务部门由于人员素质和水平低下而产生的消极影响。最后,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能够有效地促进税务部门廉政建设,减少寻租成本。

第二,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可以增强课税方对纳税人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实现税务机关的税收优化目标。税务部门在充分、方便、快捷地掌握纳税人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纳税人的掌握和监督程度,提高甄别纳税人是否具有履行契约的能力,使其在委托——(国家——收税)过程中的行为与其收益趋近于正向分布;同时,也间接地提高了纳税人的违约成本,使纳税人对偷税的期望值降低到最小,强化纳税人参与约束的作用。具体地说,税务机关在掌握了纳税人真实有效的纳税信息之后,会根据纳税人过去的依法缴税记录,对其进行切实有效的分类管理,比如:实行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绿色纳税人”服务通道、“三色申报”制度等,对于长期依法纳税的纳税人进行减少税务稽查次数、发票免除审检、优先进行纳税服务等更高等级的纳税服务;而对于记录不好、信誉较差的纳税人,则给予惩罚性的管理待遇。通过激励相容约束的作用,真正建立起高效的纳税人激励机制。

第三,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有助于降低纳税方的纳税成本。首先,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总是追求降低纳税成本,技术创新可以从技术上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使得纳税人可以选择多种申报方式,方便纳税人的申报缴税。比如:企业实行网上申报后,在每月征期内,可以随时进行申报,既能节省办税时间,又可以避免来回奔波的麻烦,这样不但能够省下一笔交通费,而且申报准确率也会得到明显提高。其次,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有利于纳税人提高经营和财务管理水平。从手工开票过渡到计算机开票,计算机成为企业不可缺少的设备,企业不仅把计算机作为收银结账的便捷工具,还将它视为走向现代化管理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第一手资料的得力助手。最后,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减少纳税人获得税务信息和服务的成本。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的信息优势,通过互联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先进的技术创新手段,建立起网络化的税务信息公告制度,以提供网络纳税服务,拓宽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渠道,加大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降低纳税人的纳税经济成本和心理成本。

第四,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有利于提高征税方的税收服务质量。首先,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能够增强对税务部门内部的监督。计算机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大量应用,能够克服税收征管的诸多人为因素,减少税务人员的道德风险和寻租、设租行为,有利于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强化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同时,征管软件在办税流程的基本环节能够实现税务机关各部门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个人说了算”的现象被杜绝,有利于解决“人情税”、“关系税”的弊端,消除人为管理监督的盲点和薄弱环节,增加税务人员的违规风险,降低税收机会成本。其次,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能够“”纳税人的办税流程。通过使用统一的征管软件,规范税务人员的办税程序,提供给纳税人的纳税“无差别待遇”和一套整齐划一的办税标准,增加办税的透明度,使税收服务“阳光化”,提高纳税方对广大纳税人的服务质量。

(二)技术创新在增值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的实证分析

目前,在我国税收制度中,增值税是十分重要的税种,比较好地发挥了资源配置、调节分配和社会稳定的功能,实现了税收的效率和公平。但是,由于增值税在我国起步较晚,在很多机制的建设上还存在着有待完善的地方。由于该税种征收管理的复杂性,客观上需要不断强化技术创新,以提高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

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最终消费环节,就像一根链条,一环紧扣一环,完整而严密。在我国目前“以票管税”的模式下,这种制约机制是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票和抵扣税款贯穿了增值税制运行的全过程。在规范的增值税征管过程中,三个环节所包含的税款缴纳和抵扣的信息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对照,通过对各个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包含的信息进行比对,即能发现其中所包含的需要进一步查实的信息。由此可见,保证增值税应收尽收的前提,就是一定要完整掌握整个社会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信息,然后进行相互比对,区分真伪。然而,全社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是巨大的。据统计,2004年每个月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的使用量都有几百万份之多,而且分布于全国范围内,专用发票的使用信息具有极大的分散性。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如果单纯依靠人工的信息收集与对照,根本无法实现对全部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掌握,也就无法发挥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有的监控作用。

2001年7月,税务部门正式开始运行“金税工程”二期工程,引入技术创新手段,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2003年实现了全国取消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标,实现了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信息的高效采集,从而使过去敢于铤而走险的犯罪分子伪造的假手工专用发票失去了市场,解决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采集和防伪问题;同时,又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通过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广域网络,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及时传递和自动比对,解决了全国范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信息的分散性问题。可以说,“金税工程”二期的完成,有效实现了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掌握,基本上消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挤压了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犯罪活动的空间,也使利用假票、大头小尾票骗抵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遏制,基本解决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管理问题。

虽然从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看,技术创新在提高税收征收管理中能够比较好地获取纳税人信息的手段和能力,消除信息不对称,实现税收征收管理的目标。但是,也暴露出一些实际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金税工程”中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的时效性不足。针对增值税发生的应纳税额和入库情况,每个月仅核对一次,存在着比较长的时间间隔,容易产生一定的信息技术上的时滞。第二,金税工程的有关数据还无法实现在一定范围上的共享。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在“金税”和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无法共享;二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各部门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三是在税务实际操作部门和银行等其它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着信息的阻滞,从而造成了诸多静态的、无法使用和已经失去时效性的“垃圾数据”,产生了系统的滞后性和孤立性,甚至会使一些不法分子隐瞒与增值税缴纳相关联的真实信息,利用虚假发票进行偷逃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增值税的“以票管税”能否真正弥补信息上的不足也值得商榷。虽然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增值税征收管理主要是通过管住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对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的有效监控,通过技术创新、防伪税控装置的使用提高管理质量,但是现有“人机对话”的能力、投入到纳税终端有效管理的税务人员的水平还急需“升级换代”。

诸多情况表明,税收征收管理需要不断强化和提升其技术管理水平和操作水平,以技术的不断进步推动管理质量的提高,以征收管理运行机制保证制度的实施效率,从而达到降低包括增值税在内的税收管理性漏出,实现我国法治税收、应收尽收的长远目标。

三、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实施策略

在税收征收管理领域中,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法辅助并逐步替代辅助传统人工管理的方法,是促进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的必然选择,也是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的目标模式。

(一)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出发点

我国要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构建和谐税收制度环境,促进经济繁荣。在实现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处理好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第一,兼顾税收征收成本和遵从成本的均衡

在评价税收征管效率时,要综合考虑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将税收运行成本最小化目标作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评价指标。税收征收成本和税收遵从成本的关系比较复杂,它们在很多时候表现为异向替代。这就需要不断平衡两者的配比关系,在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方面表现尤为明显。因为所有的税收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都不是无偿的,它只能由税收部门或者纳税人出资购买,相应地就会增加税收征收成本或者纳税成本。如果税务机关能够提供充分便捷和相对低成本甚至免费的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那么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就会相应降低,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推广难度也会减小,还会加快其应用推广进程,但是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却会相应增加;反之,如果不考虑在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社会承受能力问题,不计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不切实际地强行推广某些税收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则会加大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甚至使纳税人对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产生抵触情绪,影响其应用效果。

固然,随着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不断深化,多元化的征管方式和信息获得途径可以保证纳税人有充分的选择权来降低纳税产生的净损失,即税收遵从成本最小化,纳税申报、审批、咨询等涉税事项的电子信息网络化将逐渐成为降低办税成本的发展趋势。但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过程中,一定要警惕这样一种现象,即把应由税务机关提供的无偿服务划归税务机构或其它组织去搞有偿服务,把本来低价的技术创新产品以高价强加给纳税人。要避免在降低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成本时,却以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增加为代价,因为征收成本和遵从成本是税收成本有机结合的两个部分,如果二者结合不当的话,反而有可能会提高全部的税收成本。从长期看,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有助于减少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促进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提高,达到降低总体的税收运行成本、提升税收征管效率的作用。

第二,技术创新对传统人工管理相结合

在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中,要注意技术创新与传统人工管理的衔接与配合,既要充分发挥技术创新的作用,同时又要积极谋求与传统人工管理的最佳结合方式,强化“人机结合”管理模式,加大对纳税人相关信息的技术采集和控制能力。

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和传统人工管理这两种方法,在纳税人税源管理中各有所长、各有所短,二者并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而是一种互补关系,因此要充分发挥“人机结合”模式在税源管理中的互补作用,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强调“人机结合”、“机器管事”、“制度管人”,做好税源管理等其他各项工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过程中,容易形成传统人工管理与技术创新辅助管理相互脱节的现象,对机器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丢弃了原来“管户制”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使错误或虚假的数据不能得到及时修正,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忽视了在税源管理中最主要的人的因素,单纯依靠机器去加强税源管理工作是不可能取得实际效果的。

因此,一方面要加大税源监控管理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力度,整合信息资源和数据利用的效果,增强计算机对税源管理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人在税源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建立税源管理责任制,正确认识“管事与管户”的关系,管理责任人要从具体事务入手,按户管理涉税事务,经常深入企业,对企业经营情况、资金流向、产销变化、总体发展趋势等动态信息要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特别是要加强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的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料及日常检查了解的情况,加强对纳税户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申报真实性的分析评估,结合计算机中静态信息,全面掌握税源增减变化情况,减少因“疏于管理”所导致的涉税违法案件发生,力求使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积极作用和先进性得以充分发挥。

第三,强化政策主导和发挥市场机制的协调

一方面,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要坚持统筹规划,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开放性,包括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开发平台,规范程序接口和业务流程,通过统一领导,加强组织协调,以保证技术创新工作的有序开展,避免各自为政,令出多门,有利于提高信息资源共享程序;另一方面,维护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市场效率,鼓励和引入自由竞争,优中选优,杜绝设立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市场准入障碍,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提高技术创新的水平和质量,降低技术创新的推广运行成本,促进这项工作的良性发展和稳步前进,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应用。

(二)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主要措施

第一,以税源管理作为日常管理的核心,强化税源监控动态机制。税务部门需要调整税收征收管理的观念和策略,改变税源监控边缘化状态,把强化税源管理监控作为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的主导,建立以税源监控和税收分析预测为核心的税收征收管理新格局。一是改变原来税收征、管、查三模块的扁平化分布,提高相关部门的信息合作与衔接,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管理效率;二是改变重计划、轻分析、少预测的税收征收管理方式,在对税源实行动态监控基础上,强化税收统计分析和预测;三是调动多方面积极因素,发展税务机构,把它作为税收征收管理机制的主要力量;四是在周密调研和科学预测基础上,稳步高效推进税收征收管理改革与创新,尽量降低税收行政管理对征纳行为的干扰,降低管理成本。总之,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要力求建立以税源监控促进税收预测分析,以服务辅佐证、管、查等日常管理,以高效行政推进严格执法的税收动态新格局,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经济发展的整体实力。

第二,以推广和应用CTAIS软件为主线,建立全国性的计算机税收征管网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户大量增加,行业和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复杂,沿用传统管理方式,采人海战术,靠手工操作或计算机单机运行,已经难以适应信息量快速变化的形势,也很难做到管得深、征得足、查得透。要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稽查效率,需要继续深化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建立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支持的税收征管体系。在这方面,CTAIS软件涵盖了税收征收管理基层单位征、管、查各个环节,具有很强的先进性、安全性、严密性。从目前的实施情况看,由于存在着地域上和认识上的偏差,在执行效果和进展程度上仍旧存在较大的差距。提高CTAIS的使用效率,加强和税收其它信息统计系统和管理系统的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广域网为目标,以推广应用CTAIS软件为主线,确定业务组织关系、功能分布关系、数据分布关系、监控关系及上下级机构间数据流量、传输频率及存储时间,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税收征管新机制。

第三,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促进税收征收管理技术的不断升级,节约能耗。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定位应该有两点:一是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不应仅限于单纯的数据管理,还应参与税收征收管理日常业务的流程控制;二是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还应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信息,并提供相应的管理手段。就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来讲,不同项目或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存在很大差异,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必须提供相应的群体差异信息,或对不同类别的群提(项目或纳税人类别)使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将日常的业务运转建立在网络系统上,利用计算机控制业务处理流程,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信息,避免将非结构化的内容网络化,避免将与税收征收管理水平不相称的内容常规化,避免行政管理对税收信息管理的挤出。

第四,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提高管理工作的自动化程度,提高工作效率,并逐步替代人工管理。短期内,人工管理在税收征收管理中能够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相互补充,互为依托。但是,从长远看,税收征收管理要不断提高计算机网络化的程度和水平,在一些流程类和规范类的环节,以计算机代替人工管理。比如:为保证数据准确和及时,可通过磁盘申报、电话申报、互联网远程申报等方式进行数据采集,采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可以快速识别手写体数字)处理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状况资料等等。对未申报行为和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采用电话语音系统自动催报催缴,或自动制作相应的涉税管理文书。西方国家的实践表明,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水平的不断提高,本身就起到了抑制违税行为发生、人为因素干扰课税、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运行机制的作用。

第五,继续以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创新为依托,建立多层次、有针对性的为纳税人服务的体系。一方面,要建立税法宣传、税法咨询计算机系统,让纳税人可以迅速了解涉税事项的准确信息,不断升级和维护税收法规的互联网站,充分发挥通讯和网络在纳税服务上的应用水平,利用电子邮件向纳税人定期提供税收法规、政策信息,向特定的纳税人群体,比如会计师、专业商会、一般公众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法辅导;另一方面,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网上行政,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可以通过互联网处理某些管理事项,如互联网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格申请等,最大程度地方便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提供人性化、规范化、网络化的税收征收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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