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总论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10 17:12:5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政治哲学总论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政治哲学总论

篇(1)

DOI:10.3969/j.issn.1005-5304.2017.06.032

中图分类号:R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04(2017)06-0119-02

Abstract: Restless legs syndrome is one of the common complications of maintenance hemodialysis. At present, there is no exact efficacy of Western medicine treatment. Deficiency of spleen and kidney, and deficiency of qi and blood are the TCM pathogenesis for this syndrome. LI Dong-yuan's theory of “Yin Fire” based on deficiency of spleen and stomach, down in the kidney, and clear Yang not rising. The creation of Shengyang Sanhuo Decoction can enrich Yang Dao and scatter Yin Fire. Yang three needles can warm yang, tonify qi and invigorate the kidney, and has a “yang from yin” therapeutic effect. Syndrome differentiation of medicine and acupuncture is consistent with the pathogenesis of restless legs syndrome in hemodialysis patients. It can provide new ideas and new targets for optimization of TCM treatment, and provide “low cost, simple and effective” treatment mode for primary hospitals.

Key words: restless legs syndrome; hemodialysis; Shengyang Sanhuo Decoction; Yin Fire; yang three needle

不安腿综合征(restless legs syndrome,RLS)是维持性血液透析的常见并发症之一,其临床特征是发生于下肢的一种自发且难以忍受的异常感觉,通常呈对称性,患者常自觉下肢深部有蠕动感、麻木感、瘙痒感、烧灼感、撕裂感或刺痛等不适,尤于夜间卧床时症状变得强烈且半夜后达到高峰,导致严重的睡眠障碍。笔者基于“阴火”理论,以升阳散火汤配合梅花针治疗RLS,获得满意疗效,兹介绍如下。

1 病机

RLS无确切中医命名,可参考“足”“厥”“血痹”等辨证,《灵枢・百病始生》有“厥气生足”“足生胫寒,胫寒则血脉凝涩”的论述。另外,《内经》

尚有“胫酸”“髓酸”等,均指小腿酸软无力,且伴胀痛、热等不适感,静而尤甚,动则减轻,与本病表现类似。《伤寒杂病论》描述的“血痹”“痉病”“腿挛急”等亦与本病的表现相似。《内科摘要》“夜间少寐,足内酸热。若酿久不寐,腿内亦然,且兼腿内筋似有抽缩意,致二腿左右频移,展转不安,必至倦极方寐”的论述更酷似本病。临床上慢性肾脏病患者往往伴随RLS,其病本在脾肾虚衰、气血不足,标在风、寒、湿、痰、瘀诸邪留阻血脉,为本虚标实之证。

2 “阴火”理论与升阳散火汤

《素问・阴阳应象大论篇》云:“壮火食气,气食少火,少火生气,壮火散气。”李东垣认为,内伤的发病机理主要是元气与阴火互相制约的关系失调。《脾胃论》曰:“元气不足,而心火独盛,心火者,阴火也,起于下焦,其系于心,心不主令,相火代之。相火,下焦包络之火,元气之贼也。火与元气不两立,一胜则一负。”可见,阴火与元气是互相对立统一的,元气充沛,则阴火敛藏于下焦,发挥其正常生理功能,即“气食少火,少火生气”;元气不足,则阴火离位,妄动为害,所谓“壮火食气,壮火散气”。阴火亢盛与否取决于元气,而元气的充盛又取决于脾胃。因而《脾胃论》认为:“脾胃气虚,则下流于肾,阴火得以乘其土位。”提出“阴火”是脾胃气虚导致清阳不升,荣气下流于肾,挤占相火,使之上乘土位而成。

针对脾胃气虚、清阳下陷、阴火上冲的病机,李东垣提出“阴火”理论,并根据“内伤脾胃、百病由生”,以“唯以辛甘温之剂,补其中而升其阳,甘寒以泻其火”原则,创立了补中升阳散火的用药法度。

若阴火过于亢盛,则宜适当运用散火或泻火的方法降泄火势,保护元气,使胃气升发,代表方有散火解热之升阳散火汤。升阳与益气相配成辛甘温发散之剂,发越脾土之郁遏,使郁者伸而阴火散,亦是“急食辛以润之,开腠理,致津液,通气也”(《素问・脏气法时论篇》)的方法。全方使清气得升,阳道充盛,浮热自解。《医方集解》阐释该方曰:“柴胡以发少阳之火为君;升、葛以发阳明之火,羌、防以发太阳之火,独活以发少阴之火为臣;此皆味薄气轻,上行之药,所以升举其阳,使三焦畅遂,而火邪皆散矣。人参、甘草益脾土而泻热,芍药泻脾火而敛阴,且酸敛甘缓,散中有收,不致有损阴气为佐使也。”诚如李东垣所谓:“泻阴火以诸风药,升发阳气,以滋肝胆之用,是令阳气升,上出于阴分,未用辛甘温药,接其升药,使火发散于阳分,而令走九窍也。”

3 梅花针疗法与“阳三针”

梅花针疗法是在中医经络及藏象理论指导下,从整体观念出发,辨证论治,根据不同手法,叩打一定皮肤部位进行治疗的一种方法。其治病主要以经络学说之皮部理论为依据,采用梅花针叩打体表一定部位、穴位或阳性反应区,针感可随着刺激部位的不同而驱动和促使相应区域的经脉之气循行,感传至希望达到的脏腑、筋肉、关节,起到调整脏腑、疏通经络、调和气血、平衡阴阳作用。

阳三针是靳三针中具有升阳作用的一组穴位[1]。其中关元主持一身元气,气海主一身之阳气,肾俞以补肾、固肾为主。关元又称丹田,为任脉经穴,在脐下三寸,是人体元阴元阳之交关处。关元为手太阳小肠经的募穴,且为足三阴经的交会穴,能统治足三阴、小肠、任脉诸经病证。《灵枢・五音五味》有“冲脉、任脉皆起于胞中……为经络之海”,《针灸大成》“关元,脐下三寸,小肠之募,足三阴、任脉之会……主积冷虚乏,脐下绞痛,渐入阴中,发作无时。冷气结块病,寒气入腹痛……月经不通……灸关元”,《类经图翼》载“足三阴,阳明,任脉之会”。

气海在脐下一寸五分,任脉气所发,故针之可调任脉气血。《针灸资生经》云:“气海者,盖人之元气所生也。”气海可调理一身气机而行血,且气属阳,故对阳气不足、生气乏源所导致的虚寒性疾患具有温阳益气、扶正固本、培元补虚之功效。

肾俞位于膀胱经上,膀胱经的循行与肾、督}关系密切,膀胱经“抵腰中,入循膂,络肾,属膀胱……”,督脉分支“别绕臀至少阴,与巨阳(足太阳)中络者合少阴上股内后廉,贯脊属肾”,督脉与任脉、冲脉同起于胞中,一源三岐。针刺肾俞可补肾,理气行血。

从以上“阳三针”关元、气海、肾俞三穴的走向分析可以推断,足三阴由关元走任脉,通过气海汇聚于肾俞,再外输膀胱经,从而达到阴由阳出的目的。这与“阴火”学说指导下的升阳散火汤病机一致。

4 典型病例

患者,男,68岁,2014年9月12日就诊。行规律血液透析6年。半年前自觉双下肢深部有蠕动、瘙痒感,尤以夜间为甚,入睡困难、睡眠浅,食欲不振,情绪容易激动、发怒,下肢经常不自主活动,自觉疲惫、乏力明显,大便秘结、三五日一行,舌淡黯、体胖大,苔白腻,脉沉细。经充分透析并应用血液灌流及血液滤过等,未见明显好转。曾予安眠药、抗焦虑药治疗,未见改善。辨证:脾肾气虚,清阳不升。治法:健脾补中,升阳散火。予升阳散火汤(中药配方颗粒):柴胡15 g,升麻10 g,葛根30 g,羌活15 g,防风15 g,独活15 g,炙甘草6 g,甘草6 g,党参30 g,白芍30 g。14剂,每日1剂,每日2次,开水冲服。2周后复诊,双下肢瘙痒、不适感较前改善,下肢不自主活动有所减少,食欲好转,睡眠稍有改善,乏力感也有所减轻。继服原方,予梅花针叩刺关元、气海、肾俞,每次10 min,每周3次。药针并治4周后再次复诊,双下肢瘙痒、不适感、不自主活动表现较前改善明显,纳可,睡觉明显好转,情绪稳定,大便二三日一行。守法治疗3个月后,患者双下肢瘙痒感及不自主活动基本改善,睡觉改善明显,大便一二日一行。

参考文献:

篇(2)

比较法上将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视为大陆法系民法两大典型代表,此后该法系民法典皆源出此二者。民法典是按照特定结构编制的法律规范,特定结构的编排集中体现了法典的特色,法、德两国民法典正是在体例结构上各有所长而并称于世。考究大陆法系之初源“罗马法”之法典体例编排,近代民法体例主要包括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法学阶梯式,效仿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的法学教科书体例,分为三编“人法、物法、诉讼法”;第二种是潘德克顿式,系研究《查士丁尼法典》中《学说汇纂》体例,经德国法学者总结为五编“总论、债权、物权、亲属、继承”。《法国民法典》采用第一种编纂体例,分为三编,分别是“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从上述法典编撰体例而言,似法国民法并不存在“总论”一说,则本书何谓“法国民法总论”?

考“民法总论”缘起,学者总是将这一体例创举归功于德国法学者。德国法学家梅迪库斯认为,第一次出现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的“总则”立法体例的,是格奥尔格·阿诺尔德·海泽在1807年初出版的《用以讲授学说汇纂课程的普通民法体系大纲》一书 ,此时《法国民法典》也已颁布三年。所以很难想象法国人的法典中会出现“总论”。

而且,从《法国民法典》的思维特征和语言习惯考察,“总论”也是乌有的。法国人的热情豪放、德国人的高度抽象都是世人皆知的,两国法典特色与这种民族性格特征紧密结合。在《法国民法典》制定之初,拿破仑宁愿放弃法典语言的精确性,而刻意追求大众的通读通识,法典起草人每选择一个词句都要自问:它是否能够经得住如拿破仑这样虽然不熟悉法律专业术语,头脑却机智灵活的外行人的批评?当时作为参政院成员参与法典制定讨论的蒂博多回忆拿破仑参与法典讨论的情形时,如此描述:就一针见血、点出问题要害所具有的能力、观点的恰如其分以及论辩的有力而论,他是无与伦比的;至于表述的独创性以及用语的精巧转换等,他也常常是做得最好的。 如此背景下“民法总论”又如何能为制定者所容忍?

那么,《法国民法总论》究竟为何?或许从本书框架分析中我们能找到答案。

本书共分为三部分:“法与权利”、“法的渊源”、“权利的实施”,乍看更像法理学著作。且虽称之为“民法总论”,也无法以国人熟悉的德国式的总论结构与之类比。国内民法学者所熟悉的德国民法总论,是高度抽象的法技术的产物,其结构大致可以描述为:在一般原则统帅下,按照法律关系要素的排列,先后规定主体、客体、法律事实,然后在分则中具体规定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法律事实部分主要是对法律行为和的规定,而时效作为法律事实也通常会被提及。德国式的总论模式不仅在梅迪库斯的《德国民法总论》中展现,而且也是自民国时期以来我国民法论著的基本模式 ,甚至我国《民法通则》也能找到德国模式的身影。

然《法国民法总论》展现了另一种总论的模式:借德国人创造的总论名词,作者向世人展现了法国民法学者的博襟和宏大叙事。他们并不急切纠缠于法律技术的细枝末节,而是在开篇探讨“一般意义上的法”,内容涉及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奠定研究基础。随后展开“主观权利”论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法理学、法哲学的高度进行认识。在近两百页论述中,作者不惜笔墨着意说明法的基本原理的做法,是与作者对民法的认识分不开的,本书最初就表明:依照惯例,法国民法导论中的论述同时也可以作为私法,甚至对一般意义上的法的引论。这一惯例的合理性恰是基于民法的重要性。所以本书与其说是关于民法总论的著作,或许称之为关于法国私法总论的力著更为合适。这当然也就解开了“《法国民法典》没有总论,《法国民法总论》为何”的疑惑。

教授著法国私法总论最基本用意是教学与研究所用,然细细体味更可感觉其间的政治意蕴。《法国民法典》的辉煌逐渐淡去,欧洲统一法典的浪潮日益澎湃,法国“纪念民法典诞辰200周年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席让-路易·安贝翰坦言:“到如今的2004年,拿破仑法典给我们留下了什么呢?就条文而言,民法典一半多条款仅保留了最初的形式而全然没有了拿破仑的印记;就形象而言,它只是一个已经有点陈旧的光荣的纪念。毋庸否认历史,我们可以纪念这个曾是‘全体法国国民的民法典’的历史性篇章的200周年诞辰;在掩卷沉思拿破仑的形象之余,我们去遥想那曾经为他在圣·厄勒拿岛上称之为心愿的欧洲法典。” 为成就欧洲法典,法国人面对其他欧洲国家法律传统,最急需的是输出私法原理,而不是德国式的法律技术。正如法国大革命中“平等、自由、博爱”的口号引导了资产阶级革命,当代的《法国民法总论》需要用法国人的热情再次铸就欧洲法典的精神,这也就是《法国民法总论》隐含的深刻政治意蕴吧!

二、判例作为法国民法的渊源?

《法国民法总论》第二部分“法律渊源”之第二编为“判例”,让人深感疑惑:法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并不是其法律渊源,缘何作者费百页笔墨深究于此?

此也正是本书的一大特色,即改变国人对法国民法的传统认识,充分了解当代法国法的最新发展。译者在后记中介绍此书是“对1804年以来法国民法演变的回顾,和对当代法国民法的简明扼要但又高屋建瓴的介绍。”国内法科学生对法国民法的了解,大都局限于成文法典、近代民法典典范、绝对所有权、合同自由与过错原则等基础知识,此外很难全面了解当代法国法的发展动态。

事实上对判例在法国法中地位问题的理解,往往会产生一定的误区。按照通识,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是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 那么法国民法上的判例自然也不是其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说如此笼统地认识判例在法国法乃至大陆法中的地位是存在偏差的,本书就作为法律渊源的判例和法官造法等相关问题展开了讨论。

梅利曼教授早在1969年就指出:“大陆法系的传统观念是,任何法院都不受其他法院判决的约束……这仅是理论上的要求,实际中并非如此……在事实上大陆法系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判例的态度同美国的法院没有多大的区别。” 也就是说英美法系国家在“遵循先例”原则下承认了判例的法律效力,而大陆法系国家只做不说,判例并不是无所作为,也是能指导审判实践的。这个惊世骇俗的结论在本书“判例,法的渊源”部分得到了充分的展示,作者“研究判例在什么范围参与了法的制定,解释判例为什么会是法的一种渊源”,从而彻底并令人信服的澄清了国人认识偏差。

篇(3)

[分类号]G250

在高校人文社科文献资源的整体布局与保障中,外文期刊馆藏的数量与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作考察学术馆藏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外文期刊作为一种连续性出版物,它比较及时地反映国际上各学科专业的发展状态,长期以来作为高校图书馆馆藏建设的重要内容而受到关注。20世纪90年代,我国高校图书馆就开始组织外文期刊协调采购、资源共享合作,以求让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各高校图书馆根据自己的学科特点合理安排资金,并将自有的文献资源加入到这一共享系统,发挥了国立大学和地方大学分工布局,互相协作,尽可能多地购买外国期刊的优势。经过十余年的建设,我国高校人文社科外文期刊馆藏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为人文社科研究提供了最基本的文献保障。

1、数据来源与分析方法

本文对于中国高校人文社科外文期刊馆藏分析研究,均建立在目录数据统计之上。为了研究分析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文中采用的外文期刊目录数据来源有: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文献中心期刊目录》与《全国高校图书馆进口报刊预订联合目录》,这是揭示我国高校外文印刷版期刊馆藏的两种最重要的联合目录。本文对高校外文印刷版期刊的各种数据分析,均依据这两种联合目录中的著录。而高校外文电子期刊目录数据,则主要参考了北京大学与清华大学的外文电子期刊目录。笔者将以上这些印刷版与电子版外文期刊目录,进行各种数据处理,形成了中国高校人文社科外文期刊目录(简称“高校目录”)。

・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报刊部网站上公布的《中图报刊》(简称“中图目录”),它对外文期刊的报道,多年来对高校外文印刷版期刊预订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数据分析中,笔者选择它作为重要的参考目录。本研究所涉及的各种外文期刊目录数据处理,诸如以中图分类号为依据的学科分类统计,主要是得益于“中图目录”的详细著录。

・哈佛大学、普林斯顿大学、斯坦福大学、耶鲁大学、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馆藏的人文社科英文期刊目录(简称“英美6校目录”)。这6所大学在英美大学中名列前茅,学科水平为世界公认,其文献资源馆藏的规模与质量也被同行认为比较合理。笔者采用了这6所大学馆藏中的英文印刷版期刊目录数据,在统计分析中作为一种参照。

本文研究选取的目录数据,在著录内容上,包括刊名、国际刊号、出版社、中图刊号、出版频率、创刊年份、学科、语种、国别等项。而事实上,上述高校目录、中图目录、英美6校目录三个主要的参考目录,所著录的信息均不充分,也不完全对称。因此在数据分析时,笔者尽可能针对目录信息完全对称的内容进行比较,以使分析结果达到客观性和准确性的要求。

2、外文印刷版期刊的馆藏情况

根据高校目录的数据统计,到2009年8月止,我国高校馆藏人文社科外文印刷版期刊8749种,其中纯印刷版5210种,印刷版与电子版均订购的有3539种。本文主要就这8000余种印刷版期刊的目录数据,从学科分布、语种分布以及馆藏质量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比较。

2.1 学科分布情况

我国高校人文社科外文印刷版期刊馆藏在学科大类上有明显的不均衡性,社会科学类比例很高,而人文科学类则比例较低。在8749种印刷版期刊中,经济、社科总论、政治法律等类的期刊比较多,共占61%,而哲学、语言、文学、艺术和历史类的人文科学期刊仅占30%,如图1所示:

如果将高校目录与中图目录及英美6校目录进行比较(见图2),我们可以看到:全国高校馆藏哲学、社科总论、政治法律、经济、文教、语言、文学、艺术、历史、工具书等10个类别的印刷版期刊,品种数量仅为英美6校同类别印刷版期刊的15.51%,占中图网上公布目录中同类别期刊的15.45%。从各学科类别上看,哲学、语言类期刊与英美6校同类别品种比例高于20%,其他8个类别均在20%以下;而中图目录各类别品种的比例,高于20%的类别也只有政治法律、语言和历史类,其他7个学科均低于20%。这些数据比较结果,反映出我国高校人文社科外文印刷版期刊各学科馆藏量规模仍然偏小,如图2所示:

2.2 语种分布情况

在高校馆藏人文社科外文印刷版期刊目录数据中,可以统计到语种的期刊有5643种,这些期刊语种基本局限于英、日、俄、德和法文。这5个语种的期刊占86.27%,其中英文占65.39%,日文占9.02%,俄文占4.5%,德文占3.74%,法文占3.62%。此外还有43个语种的期刊,仅占13.73%,如图3所示:

由于国内购买外文期刊的可选目录主要来源于中图目录,因此该公司目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内期刊馆藏的质量、语种、出版国别、出版年代等的选择范围。从图4中看出,高校目录与中图目录的语种比重曲线非常一致,正说明了这一点。在中图征订目录中,日文和俄文期刊条目量偏少,仅占1.22%和1.05%,而高校对这两个语种期刊的订购量却分别达到了目录报道量的76.43%和44.64%。相比之下,高校馆藏量最大的英文期刊仅占中图目录报道量的11.25%。显而易见的是目录报道量严重地制约了高校的外文印刷版期刊的选择面,因此征订目录需要扩大小语种期刊的目录信息。

2.3 馆藏质量分析

我国高校馆藏的人文社科外文期刊的总体质量是比较好的。在高校馆藏的8749种人文社科外文印刷版期刊中,英语期刊有3457种见于英美6校的馆藏目录,占国内高校人文社科印刷版期刊总数的40.77%,占高校人文社科英文印刷版期刊的93.69%。也就是说,我国高校人文社科英文印刷版期刊几乎都在英美6校印刷版期刊的收藏范围之内。2008年SSCI和A&HCI目录共有3328种核心期刊,我国高校图书馆馆藏了2436种,占73.20%。

从学科布局来看(见图5),我国高校10个学科目前馆藏人文社科外文期刊的先后次序是政法、经济、文教、哲学、社科总论、历史、艺术;英美6校的次序为政法、经济、文教、历史、艺术、社科总论、哲学。两者前7类比较一致,甚至前3位几乎十分接近;后4类的次序略有差异。从各学科所占比例来看,在哲学、社科总论、文教、经济、文学类,我国高校比英美6校要高1%-2%;在政法、艺术、历史、语言、工具书类,英美6校比我国高校高出1%-2%,总体相差不大。可见,在学科分布上,我国高校人文社科外文期刊馆藏的比重与英美6校十分相似。如图5所示:

3、外文印刷版期刊的订购情况

《全国高校图书馆进口报刊预订联合目录》历年数据反映了我国高校1996-2008年外文印刷版期刊的订购情况。从1996-2005年10年间,参加该联合目录的学校逐年增加,期刊品种同比增加;2006年、2007年略有减少。从联合目录的统计情况看出:13年来,每年我国高校人文社科外刊订购的品种最多不超过6000种(见图6),平均每所高校每年订购的品种为50-60种期刊,全国高校馆藏的人文社科类外文期刊的总量与品种的比例为3:1。如图6所示:版期刊订购的同时,不能忽视印刷版期刊的馆藏,甚至应该在一些重要学科、受益面比较广的专业,继续增加印刷版期刊的订购。此外,在小语种期刊方面,馆藏印刷期刊品种数很少,现在也没有更多的电子期刊或数据库可以互补,因此,应该较大幅度地增加小语种期刊的订购。

4.2 补藏断刊和缺刊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笔者认为,首先可以从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着手,补充和增加比较急需的外文期刊文献资源。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已经建立中国高校人文社科文献中心并拨款进行专项图书期刊订购的条件下,可以再进一步扩大规模,增加投入,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从我国外文期刊馆藏需要来看,必须保证国外核心期刊的订购、馆藏。根据最新的SSCI和A&HCI目录,2008年有3328种核心期刊,CASHL已经订购了2436种,尚缺892种,应该尽快订购和补全。

・根据笔者对2003年与2008年复旦大学图书馆《高校图书馆外文期刊预订联合目录》中78所高校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的结果,2008年比2003年总共减少了711种文科期刊,其中西文496种、俄文51种、其他语种期刊164种,这是由于一些学校图书馆已经停订了部分期刊。应该对此进行分析,找出停订的原因,并恢复一些重要期刊的订购。

・一些集成商供应的数据库,虽然有电子刊,但是滞后时间超过半年和不稳定的电子期刊还是应有印刷版。

・全球著名的信息与期刊商SWETS公司于2009年9月提供了16万条文科期刊数据,其中出版信息比较完整的印刷版期刊有75 640种,包括在全球比较畅销的1.7万种期刊。根据我国大学学科发展需要和文献资源受益面的考虑,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国情逐步分批购买。可以首先考虑其中的5600种比较适合我国高校图书馆馆藏的英文期刊,尤其是英美6校已有馆藏的1172种刊。建议在中国高校人文社科文献中心原来订购馆藏的基础上,增加经费投入,组织高校图书馆从中挑选、订购部分期刊。

篇(4)

 

文献利用率是衡量图书馆馆藏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之一,影响利用率的因素很多,文献采访质量是其中的一项,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文献利用率的高低。因而,定期的对馆藏文献的利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以便提高中文图书采访的质量是很有必要的。

下面是对河南科技大学图书馆近三年中文图书利用情况进行的统计分析,即2008—2010年,通过分析研究,及时发现采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的办法,有针对性地制订文献采访的准则。

一、调查时间段的调查的对象

本次统计,借助于图腾系统的典藏及流通统计模块进行统计。统计的时间段自2008年1月1日起,截止至2010年11月30日。本次统计的主要对象是四个校区流通上架的中文图书。统计的方式是按册数统计,分类使用的是

中图法分类。

二、图书馆中文图书利用率情况统计分析

本次数据统计按以下公式来计算:

藏书流通率=外借册数/中文图书馆藏×100%。

1、图书分类说明

本次数据统计将馆藏文献按文、理、工、农、医分为五大类,社科类(A、B、C、D、E、F、G、H、I、J、K)图书统分为文科;N、O、P、U、V、X、Z统分为理科;S和Q为农科;R为医科;T大类为工科。根据这个分类中文图书利用情况见表1:

表1:

 

 

 

类名

类号

馆藏比例

利用率

馆藏排名

借阅排名

利用率排名

文 科

马列类

A

0.4%

351.33%

19

18

9

哲学类

B

3.96%

351.82%

10

8

8

社科总论

C

2.75%

320.31%

11

10

11

政治法律

D

4.41%

197.33%

7

11

17

军事类

E

0.55%

327.60%

17

15

10

经济

F

13.45%

105.59%

2

7

22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G

2.23%

258.28%

12

12

15

语言、文字

H

11.24%

539.92%

4

3

1

文学

I

12.28%

496.10%

3

2

2

艺术

J

2.22%

453.29%

13

9

3

历史、地理

K

5.69%

431.85%

5

4

5

文科合计

 

 

59.17%

348.89%

 

 

 

 

 

 

理 科

自然科学总论

N

0.77%

271.24%

15

16

13

数理科学和化学

O

3.97%

480.77%

9

5

4

地球科学

P

0.32%

144.73%

20

21

18

交通运输

U

0.57%

249.69%

16

17

16

航空、航天

V

0.10%

138.45%

22

22

20

环境科学、

安全科学

X

0.42%

118.95%

18

20

21

综合性图书

Z

0.22%

363.13%

21

19

6

理科总计

 

6.37%

252.42%

 

 

 

工科

工业技术

T

23.88%

287.98%

1

1

14

农科

生物科学

Q

1.37%

356.10%

14

14

7

农业科学

S

4.16%

134.24%

8

13

19

农科合计

 

5.53%

245.17%

 

 

 

医科

医药、卫生

R

5.05%

303.7%

篇(5)

一、概述

图书出版是新闻出版业的重要内容。2008年全国共有出版社579家(包括副牌34家),其中中央级出版社220家(包括副牌14家),地方出版社359家(包括副牌20家)。2008年较2007年,地方出版社新增1家,为沈阳电子出版社。

2005年至2008年,我国图书出版总量从222473种增加至275568种,品种总量年均增幅达到7.39%,2008年图书销售总量达到158.69亿册,销售码洋为1392.31亿元,4年年均增幅分别达到1.53%和5.75%。4年来,图书总印数、总印张、总定价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37%、4.36%和7.77%,其中2008年总印数与总印张增长明显。

初版新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图书出版的活跃程度。2005年至2008年,初版新书年均增长率为5.27%,但初版图书在总体品种比重中的比例显现出些微的下降趋势,4年中初版图书的比重分别为57.79%、55.68%、54.87%和54.43%。新书品种并没有为图书品种总数的稳步上升作出应有贡献,这说明重印图书数量在持续增加,出版单位对新品种的发掘、深挖有待加强。

2007年纸价上涨给书业各方带了剧烈影响,直接导致出版成本增加,并直观地反映到了图书价格上。如下图所示,2005年至2008年,图书总定价上浮7.77%,而平均定价则从2005年的9.78元/册上涨到2008年的11.41元/册,年均增长达到5.27%。

二、一般书出版情况

所谓一般书,即指中小学教材教辅和大中专教材、成人教育教材以外的图书,这一部分图书能够真正进入到卖场销售,从而可以更好地衡量图书出版的活跃程度和真实发展状况。

2008年出版一般书218667种(初版130785种,重版、重印87882种),总印数36.11亿册(张),总印张302.14亿印张,折合用纸量71万吨(包括附录用纸1.19亿印张,折合用纸量0.28万吨),定价总金额516.04亿元(包括附录定价总金额4.04亿元)。与上年相比种数增长13.35%(初版增长12.32%,重版、重印增长14.93%),总印数增长22.78%,总印张增长20.89%,定价总金额增长22.81%。

纵向比较2005年至2008年一般书的出版情况,出版数量增加47206种(初版增加21606种,重版增加26590种),平均增幅为8.44%(初版增幅为5.88%,重版增幅为12.76%)。总印数增加6.94亿册(张),增幅为7.37%。总印张增加63.22亿印张,平均增幅为8.14%。总定价增加155.55亿元,平均增幅为12.70%。平均定价增长1.93元,平均增幅为4.96%。

2008年,初版和重版分别在一般书出版总量中占有59.81%和40.19%的比重,但是与2007年相比,初版所占比重减少了0.55%,而无论是增加值还是增长速度,初版都要略少于重版。这说明在2008年的出版市场中,市场活跃度要比以往相对减少了一些。同样可以说明,重版书对一般书的品种的贡献要大得多,而发掘新书也成为增加一般书品种的关键。

三、各类图书出版情况

1.、列宁主义、思想类

2008年,、列宁主义、思想类出版402种(初版251种),2005年~2008年品种数量的增幅为-3.97%,呈下降趋势。2008年,此类图书共出版1801万册(张)、291712千印张、总定价31306万元。如图所示,思想类图书在总品种中的比重呈波动趋势,2008年该类图书占总品种的0.15%(初版占0.17%)。2008年,思想类图书占总印数的0.26%、总印张的0.52%、总定价的0.40%。与上年相比种数下降17.62%(初版下降17.16%),总印数增长34.91%,总印张增长37.21%,总定价增长43.73%。

2.哲学类

2008年,哲学类图书出版5520种(初版4084种),2005年~2008年品种数量的增幅为12.08%,呈增长趋势。2008年,此类图书共出版4036万册(张)、605460千印张,总定价120334万元。如图所示,哲学类图书在总品种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2008年占总品种的比重达到2%(初版占2.72%)。2008年此类图书占总印数的0.58%、总印张的1.08%、总定价的1.52%。与上年相比种数增长14.69%(初版增长15.96%),总印数增长7.74%,总印张增长7.11%,总定价增长18.57%。

3.社科总论类

2008年社会科学总论类图书出版3645种(初版2269种),2005年~2008年品种数量的增幅为8.65%,呈增长趋势。2008年,此类图书共出版2150万册(张)、363886千印张,总定价63160万元,占总品种的1.32%(初版占1.51%)。如图所示,社科总论类图书在总品种中的比重呈波动趋势。2008年此类图书占总印数的0.31%、总印张的0.65%、总定价的0.8%。与上年相比种数增长6.49%(初版下降1.13%),总印数增长5.76%,总印张增长5.78%,总定价增长9.74%。

4.政治、法律类

2008年政治、法律类图书出版13306种(初版10246种),2005年~2008年品种数量的增幅为9.61%,呈增长趋势。2008年,此类图书共出版15037万册(张)、1812850千印张,总定价321326万元,占总品种的4.83%(初版占6.83%)。如图所示,政治、法律类图书在总品种中的比重2005年-2007年呈增长趋势,在2008年略有下降。2008年此类图书占总印数的2.17%、总印张的3.23%、总定价的4.06%。与上年相比种数增长11.18%(初版增长11.03%),总印数增长7.35%,总印张增长5.20%,总定价增长9.4%。

5.军事类

2008年军事类图书出版667种(初版506种),2005年~2008年品种数量的增幅为-1.64%,呈下降趋势。2008年,此类图书共出版458万册(张)、75172千印张,总定价13997万元,占总品种的0.24%(初版占0.34%)。如图所示,军事类图书在总品种中的比重呈波动趋势,2008年此类图书占总印数的0.07%、总印张的0.13%、总定价的0.18%。与上年相比种数下降11.89%(初版下降19.17%),总印数下降10.72%,总印张增长2.2%,总定价下降12.38%。

6.经济类

2008年经济类图书出版23496种(初版15106种),2005年~2008年品种数量的增幅为8.51%,呈增长趋势。2008年,此类图书共出版15673万册(张)、2502376千印张,总定价476786万元,占总品种的8.52%(初版占10.07%)。如图所示,此品种图书在总品种中的比重2005年-2007年呈上升趋势,在2008年有了一些下降。2008年此类图书占总印数的2.26%、总印张的4.46%、总定价的6.02%。与上年相比种数增长9.69%(初版增长6.67%),总印数增长5.56%,总印张增长0.66%,总定价增长4.77%。

7.文化、体育、科教类

2008年文化、科学、教育、体育类图书出版95954种(初版37194种),2005年~2008年品种数量的增幅为3.85%,呈增长趋势。2008年,此类图书共出版523708万册(张)、33998630千印张,总定价3794389万元,占总品种的34.81%(初版占24.8%)。如图所示,文化、体育、科教类图书的品种虽然每年有稳定的增长,但是在总品种中所占比重却是逐年下降。2008年此类图书占总印数的75.89%、总印张的60.97%、总定价的48.16%。与上年相比种数增长6.12%(初版增长4.04%),总印数增长9.94%,总印张增长14.67%,总定价增长14.8%。

8.语言、文字类

2008年语言、文字类图书出版15528种(初版7925种),2005年~2008年品种数量的增幅为10.02%,呈增长趋势。2008年,此类图书共出版20422万册(张)、3078095千印张,总定价510761万元,占总品种5.63%(初版占5.28%)。如图所示,语言、文字类图书在总品种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2008年此类图书占总印数的2.94%、总印张的5.49%、总定价的6.45%。与上年相比种数增长15.66%(初版增长16.72%),总印数增长21.1%,总印张增长23.42%,总定价增长33.39%。

9.文学类

2008年文学类图书出版19585种(初版14646种),2005年~2008年品种数量的增幅为13.40%,呈增长趋势。2008年此类图书共出版23708万册(张)、3093643千印张,总定价496380万元,占总品种的7.1%(初版占9.76%)。如图所示,文学类图书在总品种中的比重总体上呈上升态势,只是在2007年有些微下降。2008年文学类图书占总印数的3.42%、总印张的5.52%、总定价的6.27%。与上年相比种数增长27.23%(初版增长26.71%),总印数增长43.37%,总印张增长49.58%,总定价增长39.48%。

10.艺术类

2008年艺术类图书出版13331种(初版8822种),2005年~2008年品种数量的增幅为7.87%,呈增长趋势。2008年此类图书共出版16792万册(张)、991317千印张,总定价323369万元,占总品种的4.84%(初版占5.88%),如图所示,艺术类图书在总品种中的比重除2006年上升到5.09%,其他时间并没有明显增长,总体呈波动趋势。2008年艺术类图书占总印数的2.42%、总印张的1.77%、总定价的4.09%。与上年相比种数增长11.26%(初版增长10.47%),总印数增长1.03%,总印张增长12.24%,总定价增长15.16%。

11.历史、地理类

2008年历史、地理类图书出版10063种(初版7801种),2005年~2008年出版数量的增幅为5.68%,呈增长趋势。2008年该类图书共出版15402万册(张)、1605559千印张,总定价318370万元,占总品种的3.65%(初版占5.2%)。如图所示,历史、地理类图书在总品种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2008年该类图书占总印数的2.24%、总印张的2.88%、总定价的4.03%。与上年相比种数增长7.52%(初版增长13.5%),总印数下降20.26%,总印张增长2.47%,总定价增长9.35%。

12.自然科学总论类

2008年自然科学总论类图书出版823种(初版424种),2005年~2008年出版数量的增幅为-5.72%,呈现下降趋势。2008年该类图书共出版1804万册(张)、109326千印张,总定价16794万元,占总品种的0.3%(初版占0.28%)。如图所示,自然科学总论类图书在总品种中比重呈下降趋势。2008年此类图书占总印数的0.26%、总印张的0.19%、总定价的0.21%。与上年相比种数下降12.63%(初版下降7.83%),总印数增长13.32%,总印张下降6.81%,总定价下降0.37%。

13.数理化类

2008年数理科学、化学类图书出版5556种(初版2243种),2005年~2008年出版数量的增幅为5.97%。2008年该类图书共出版4161万册(张)、663457千印张,总定价94431万元,占总品种的2.02%(初版占1.5%)。如图所示,数理化类图书占总品种的比重2005年-2007年一直处于下降趋势,2008年有所回升。2008年该类图书占总印数的0.6%、总印张的1.18%、总定价的1.19%。与上年相比种数增长15.44%(初版增长7.06%),总印数增长26.13%,总印张增长15.93%,总定价增长22.14%。

14.天文学、地球科学类

2008年天文学、地球科学类图书出版1429种(初版956种),2005年~2008年出版品种数量的增幅为12.67%。2008年该类图书共出版835万册(张)、90532千印张,总定价20473万元,占总品种的0.52%(初版占0.64%)。如图所示,天文学、地球科学类图书占总品种的比重呈上升趋势。2008年该类图书占总印数的0.12%、总印张的0.16%、总定价的0.26%。与上年相比种数增长16.46%(初版增长11.55%),总印数增长35.11%,总印张增长47.51%,总定价增长46.02%。

15.生物科学类

2008年生物科学类图书出版1507种(初版885种),2005年~2008年品种数量的增幅为8.19%,呈增长趋势。2008年该类书共出版1050万册(张)、153246千印张,总定价29938万元,占总品种的0.55%(初版占0.59%)。如图所示,生物科学类图书占总品种的比重基本上呈上升趋势,只有在2006年略有下降。2008年该品种占总印数的0.15%、总印张的0.27%、总定价的0.38%。与上年相比种数增长13.14%(初版增长9.26%),总印数增长33.93%,总印张增长19.78%,总定价增长31.15%。

16.医药卫生类

2008年医药卫生类图书出版12961种(初版8451种),2005年~2008年品种数量的增幅为10.66%,呈增长趋势。2008年该类图书共出版9811万册(张)、1614064千印张,总定价305949万元,占总品种的4.7%(初版占5.63%)。如图所示,医药卫生类图书占总品种的比重一直处于上升趋势,以2006-2007年增长幅度最大。2008年该类图书占总印数的1.41%、总印张的2.88%、总定价的3.87%。与上年相比种数增长12.28%(初版增长16.05%),总印数增长33.32%,总印张增长30.09%,总定价增长32.58%。

17.农业科学类

2008年农业科学类图书出版5316种(初版2734种),2005年~2008年品种数量的增幅为20.14%,呈增长趋势,2008年该类图书共出版3781万册(张)、361854千印张,总定价57560万元,占总品种的1.93%(初版占1.82%)。如图所示,农业科学类在总品种中的比重呈增长趋势。2008年该类图书占总印数的0.55%、总印张的0.65%、总定价的0.73%。与上年相比种数增长30.10%(初版增长23.71%),总印数增长55.02%,总印张增长70.76%,总定价增长42.89%。

18.工业技术类

2008年工业技术类图书出版39285种(初版20982种),2005年~2008年品种数量增幅为9.98%,呈增长趋势。2008年该类图书共出版21676万册(张)、3585322千印张,总定价664589万元,占总品种的14.25%(初版占13.99%)。如图所示,工业技术类图书占总品种的比重呈上升趋势。2008年该类图书占总印数的3.13%、总印张的6.39%、总定价的8.4%。与上年相比种数增长14.92%(初版增长10.63%),总印数增长7.22%,总印张增长7.29%,总定价增长11.32%。

19.交通运输类

2008年交通运输类图书出版2915种(初版1486种),2005年~2008年该类图书占品种数量的增幅为11.43%。2008年该类图书共出版1929万册(张)、260165千印张,总定价56075万元,占总品种的1.06%(初版占0.99%)。如图所示,交通运输类图书在总品种中的比重除了在2005-2006年略有下降,其他时间都是上升的。2008年该品种占总印数的0.28%、总印张的0.46%、总定价的0.71%。与上年相比种数增长18.02%(初版增长14.22%),总印数增长6.34%,总印张增长8.69%,总定价增长13.68%。

20.航空、航天类

2008年航空、航天类图书出版241种(初版181种),2005年~2008年该类图书占品种数量的增幅为24.80%,呈增长趋势。2008年,该品种图书共出版133万册(张)、18111千印张,总定价4196万元,占总品种的0.09%(初版占0.12%)。如图所示,航空、航天类图书占总品种的比重近年来都没有超过0.1%,一直在0.06%到0.09%之间浮动。2008年该品种占总印数的0.02%、总印张的0.03%、总定价的0.05%。与上年相比种数增长30.27%(初版增长23.97%),总印数增长1.53%,总印张增长57.3%,总定价增长47.59%。

21.环境科学类

篇(6)

[分类号]G250

百年来,我国图书馆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图书馆学研究领域,由于“西方化”倾向长期主导,我国图书馆学缺乏自主性和本土特色。近10余年来,图书馆界有识之士积极反省,发出了加强图书馆学本土化研究的呼声,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学术自觉运动。然而,现阶段“图书馆学本土化”研究,大都停留在“本土化”概念和理论的争论上,鲜有对图书馆学本土化实践层面的探索。反观民国时期图书馆学,特别是在图书分类法本土化方面,有着大量探索和实践,研究和反思这段历史,将有益于今天图书馆学本土化的研究。

1、《杜威十进分类法》的引进

19世纪后半叶,世界图书馆学的重心由欧洲转移至美国,在此过程中,杜威图书分类理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876年,美国图书馆学家杜威开创了《十进图书分类法》(简称《杜威法》)。此后,该分类法经多次修订和完善,在美国及西方国家广泛使用,成为流行最广、影响最大的现代图书分类法。

清末民初,在西学东渐的历史背景下,中国图书馆界掀起了介绍、引进西方图书分类法的潮流,其中以《杜威法》影响最大。它最早由教会引入。据记载,早在1905年,上海圣约翰大学罗氏图书馆就已采用《杜威法》进行分类了。而最早向国人较系统介绍《杜威法》者是孙毓修。1909-1910年,他的《图书馆》一文连载于《教育杂志》。其中说:“吾国学校,类以习英文者为普通,兹之分类法,本美国纽约图书馆长MelvilDewey所撰之‘十进分类法Decemal Classification’一书为主,今最通行之目录也,群书报章,统分十部……立此十部,更析属类,今胪述左方,以供从事于斯者之借镜焉”。1912年,《教育杂志》又连载王懋《图书馆管理法》一文,也较详细介绍了《杜威法》。从此,《杜威法》开始为国人知晓,后经众多图书馆学者介绍推广,渐为图书馆界所重视并广泛采用。

2、《杜威法》本土化的原因及条件

近代以来,西文和新学书籍源源不断涌人中国,四部分类法(简称“四部法”)已难以统摄,而随《杜威法》引入产生的所谓“新旧并行制”,“往往因新旧标准之无定,以致牵强附会,进退失据”。由于新书和旧籍不能统一,分类多舛谬矛盾之处,读者难得要领,馆员亦无所适从,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和困难。因此,要求中外新旧书籍进行统一分类,已成现实之必然。

更重要者,《杜威法》是西方文化的产物,不完全适合中国国情,最突出的问题是其中有关中国类目太少,只有区区33个,而“以此直接分类中国图书或举中国图书并纳入杜氏之分类法而不须增益其类目,可以决其不能”。因为中国学术的主题和性质之特殊,古籍数量之浩繁,断非杜威等人所想象。倘以《杜威法》之中国类目直接类分中国书籍,只会有捉襟见肘、轻重失当之虞。在此情况下,为使《杜威法》更能适应中国图书馆实际,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图书分类法,成为图书馆界面临的时代课题。

民国初年,一批深受西方现代图书分类理论熏陶,又熟悉中国传统目录学,且文史和外语功底深厚的图书馆学家,以极大的热情和强烈的使命感,投身于图书分类法本土化工作中,掀起了西方图书分类法本土化运动,产生了一批重要成果。这些成果虽以《杜威法》为蓝本,但绝非盲目照搬,而是结合中国学术性质和藏书实际,借鉴中国传统分类法并对其“创造性转化”的产物。确切地说,它们都是本土化的分类法。

3、图书分类法本土化的实践

民国时期图书分类法本土化的主流,是把《杜威法》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与中国学术传统及图书馆实际相结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类理论和方法。按照对《杜威法》本土化改造及创新的程度,可将当时的分类法大体归纳为“补杜法”、“改杜法”和“仿杜法”三种。

3.1 “补杜法”

由于《杜威法》的33个中国类目无法容纳中国书籍,最简易之法,即沿用《杜威法》分类体系,将中国书籍分散归人杜威类表所列中国类目之下,如若不够,可酌情增补子目或符号以容纳之。“补杜法”的代表有查修、桂质柏、王云五等。

“补杜法”滥觞于中国教会图书馆,较早曾有上海圣约翰大学罗氏图书馆拆分四部归入杜威类表中的尝试。查修首创“补杜法”之例,在《杜威书目十进法补编》中,把四部的经史子集拆开,分别归人杜威表的中国类目之下。其增补要点有:子部中的先秦诸子被看作哲学归人杜威表181东方哲学下,成181.1中国哲学,子部其他内容按学科性质归类;集部被看作文学归人杜威表895.1中国文学;史部归入杜威表951中国历史。至于历来受国人推崇的经部,由于其性质复杂难以按学科归类,因此除乐类归音乐780、小学归中国语言学495.1外,其余均归入杜威表之总论000下的空位,如000经部,001易,002书,003诗,004礼,005春秋,006孝经,007四书等;另外将数量庞大的丛书列入080。综观查修所创分类法,除经部有小幅修补外,对杜威类表几乎没有改变,故将其称为“补编”,可谓恰如其分。

桂质柏的《杜威书目十类法》,其方法和查修如出一辙,也是接受杜威分类表,所不同的是把经部归入181.1中国哲学之儒家,地理归人915.1中国地理及旅行,丛书归入895.1中国文学,其他如史部、子部、集部的归类与查修的做法相同。为突出中国类目,他把有关类目扩展至4-5级。相比较,查修把数目庞大的经部和丛书归人杜威表的总论000,其结构更合理,更符合中国古籍的特点。

王云五的《中外图书统一分类法》别具特色。在完全接受《杜威法》的基础上,为容纳中国书籍,于其原号码前加了“十”、“艹”、“士”三个符号作为点缀。符号“十”,用以排在绝对相同号码之前,使新号码与原有号码并列,如721建筑,十721即中国建筑,排在721之前;符号“艹”,排在十位相同的任何号码之前,如110形而上学,艹110即中国哲学,以下又细分为111易经、_艹112儒家等;符号“士”用以排在整数相同的任何号码之前,如920世界传记,上920即中国传记,排在920之前。通过这三个小小的点缀符,不仅保持了杜威原号码,而且还“变相”扩大了杜威表的巾国类目数量,适应了中国图书馆实情。具体对于四部的处理,王云五主张拆散经部,在杜威类表040丛书下没上041.1中国群经合刻,士042.2中国群经总义,其他

单经则按学科各人其类,如艹111易经,礼经人十390中国古礼仪,书经和春秋入艹952先秦史;史部入艹950中国历史;子部中的先秦诸子人艹110中国哲学,其他按学科性质分别归类;集部入艹810中国文学等。王云五分类法在东方图书馆首先使用,之后许多图书馆纷纷采纳,成为当时影响最大的分类法之一。据许晚成《全国图书馆调查录》显示,在所调查的400余所图书馆中,使用王云五分类法者占绝对优势。

3.2 “改杜法”

“改杜法”是鉴于“补杜法”之不足而对《杜威法》的进一步改造。“补杜法”只把中国古籍分散附于杜威类表的三、四级类目之下,不仅造成类目表轻重失衡,而且仍不脱左支右绌之困境。“改杜法”遂在接受《杜威法》十大类原则和符号标记方法基础上,提高子目层次或另立新目以容纳中国书籍。“改杜法”以皮高品、何日章和袁进等为代表。

皮高品的《中国十进分类法及索引》,继承了《杜威法》的十大部类原则。类表分为十大类:000总类,100哲学,200宗教,300社会科学,400语言学,500自然科学,600实业与工艺科学,700美术,800文学,900历史。此法本土化要点是:将四部的经籍集中列类,设为090经学;史部归入910中国历史;子部归入110东方哲学;集部归入810中国文学;丛书设为080。该法在类目设置上力求突出中国,在排列国别时将“中国”置于第一位,如410中国语言文字学,810中国文学,910中国历史等,大大提高了中国书籍在杜威表中的层次,突出了中国哲学、文学、历史、教育和语言的地位。另外还新增了070国学、210孔教和220道教等类目,加上其较完善的类目注释系统,大大方便了对中国书籍的分类和管理。蒋元卿称之为“增改杜威派”的“杰作”之一,可谓评价至当。当时众多图书馆纷纷采纳,特别是北京大学图书馆,一直延用到1975年改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为止。

何日章、袁进的《中国图书十进分类法》,也在继承《杜威法》十大部类原则基础上,为容纳中国古籍,对各部子目依中国图书之需要进行增删修订,如把经部列入总论下的090经籍,下分091经总,092易经,093书经,094诗经,095礼经,096春秋,097四书,098孝经,099石经等;对哲学、文学、历史部类下的子目也加以改动,单设120中国哲学,230道教,420中国语言学,740中国书画,820中国文学,920中国史地等。与皮高品分类法一样,这些改动和新增类目,加大了中国书籍在杜威类表中所占的比重,并通过提高类目层次来突出中国哲学、文学、历史等。该法也是当时很有影响力的分类法之一,被多所大学图书馆使用,后经几次修订,至今仍被台湾政治大学、台湾辅仁大学、台湾师范大学等采用。

3.3 仿杜法

持“仿杜法”者不满于“补杜法”和“改杜法”的小补小改,不满于强类目以就十进的机械做法,即在仿效《杜威法》十进制原则和标记方法基础上,对大部类的名称和次序进行全盘改造,期以新的分类体系容纳中国书籍。“仿杜法”以沈祖荣、杜定友、刘国钧、洪有丰、裘开明等人为代表。

沈祖荣和胡庆生合编的《仿杜威书目十类法》,分十大类,即000经部类书,100哲学宗教,200社会学教育,300政治经济,400医学,500科学,600工艺,700美术,800文学语言学,900历史。与《杜威法》相比,以“000经部类书”取代“000总类”,便于容纳数量宏富的经书、类书,并保持其整体性和连续性;将“哲学”与“宗教”并为一类,又把四部之子部归人110东方哲学;将“社会科学”大类下的“政治经济”与“教育”分别提升为两个大类,以增加经济政治和教育类目的容量,适应了当时中国急需经济政治和教育类知识的实际情况;将“应用科学”大类下的“医学”提升为大类400,并新设410中国医学;“语言”与“文学”并为“文学及语言”大类,又把四部的集部纳入其中,设820诗文,830词赋、戏曲,840诏令奏议,860公文尺牍等;把四部的史部单列为930中国史,又并列940年表年谱姓氏,970省府县志,等等。通过比较可看出,《仿杜威书目十类法》只采用了《杜威法》十进制及数字记号的形式,其大部类名称和次序已大不相同,它结合中国学术发展和四部法之长处,创造性地构建了中国式十进分类法,特别是将经部归入总类的做法影响了后来者。当然,《仿杜威书目十类法》分类表较简略,且分出“医学”大类有轻重失当之嫌,但它是图书分类法本土化的最早尝试,也是力度更大的一部。正如蒋元卿所说:“此法既系开山之书,较之近人著作,自为简略,然其所设类名,后之师之者,颇不乏人……此足见其影响于吾国图书分类改进之功,实未可泯也”。后来杜定友、刘国钧、陈子彝、裘开明等人都受其影响。

杜定友的《杜氏图书分类法》,亦采用《杜威法》的分类原则和标记方法,其类表分为十大类,即:000总类,100哲理科学,200教育科学,300社会科学,400艺术,500自然科学,600应用科学,700语文学,800文学,900史地学。与《杜威法》相比,它把“宗教”和“哲学”并为一大类,设为100哲理科学,“宗教”成为二级类目,即190宗教;把“教育”从社会科学中提升为一大类,即200教育科学;“语言”与“艺术”大类互换位置,使“语言”与“文学”大类相邻近。将四部之经部归入000总类,下设020中国经籍类以完整保存,如021群经,022易,023书,024诗,025礼,026乐,027春秋,028孝经,029四书等;将史部归入920中国历史;子部中的诸子归入i20中国哲学;集部归入820中国文学;丛书归入总类080;分类表以“2”为中国之助记符号。可见,该法对《杜威法》的大类名称和次序都做了很大改动,成为当时影响最大、使用广泛的分类法之一。

刘国钧的《中国图书分类法》(1936年版),自称“盖为我国之图书作也”。为了妥当处理中国古籍,该法对史地、哲学、文学、宗教等类目做了大幅改动。其大类如下:000总部,100哲学部,200宗教部,300自然科学部,400应用科学部,500社会科学部,600-700史地部,800语文部,900美术部。其中,他仿效沈祖荣把“语言学”并入“文学”,形成语文部;特将“史地”提前,并分中国、世界两大部类,600专为中国史地所设,以容纳中国庞杂的历史书籍。对于经部,他主张分散处理,将通论群经的书籍置于总部设090群经,单经则按学科归类;子部并入《杜威法》100哲学,设120中国哲学;集部并入800语文部,有关中国文学的类目占4个二级类目:820-850;丛书则归人080。总之,与当时众多新编分类法相比,该法更好地解决了古籍分类问题。最重要者,它的类目设立不囿于十进,“每视中国书之有无多寡而定”。如总部、语文部等有十一类,

而美术部只有6类。部类下的子目设置更加灵活机动,更适合中国图书馆藏书实情。可见,《中国图书分类法》是民国时期图书分类法本土化程度最高的一部,也是影响最大的一部,故为当时众多图书馆采用,直至解放后,仍有200余所图书馆继续采用,甚至影响到台湾。

另外,裘开明的《燕京哈佛大学图书馆中文图书分类法》和洪有丰的《图书分类法》,也是本土化的重要成果。他们的显著特点是本着不拆散经部的态度,将经部和丛书各设为一大部类,突出了经部和丛书的重要地位,保持了各自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特别是洪有丰为照顾旧籍,以000丛类代替总类,而100经、200史地、300哲学及宗教、400文学的做法暗合了经史子集四部之分法,更体现了本土化特色。至于详细情况,限于篇幅,兹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民国时期分类法之本土化,焦点是如何对《杜威法》进行改造以适应中国典籍及特殊学术系统的问题,其关键是对四部拆分与否及如何拆分的问题,特别是对于经部的分类,在当时引起了“分”与“合”的争论。从前面的分析看出,王云五、刘国钧等人是主张拆经者,而查修、洪有丰、沈祖荣、裘开明、桂质柏等主张经部应集中列类,以保持经部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经部,杜定友和刘国钧还采取了“合”中附“分”、“分”中附“合”的两可之法,可见经部分类之难,而且时至今日,对古籍的分类仍在“合”(线装古籍仍单独收藏并按旧法分类)与“分”(即新版古籍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按学科性质分类)两可之间徘徊,始终未能妥善处理。对于被认为是四部中最芜杂的子部,各家都将其完全拆开,并按学科性质分别归入总类、哲学、宗教、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相应类目。总之,通过以上整合,《杜威法》得以不同程度的本土化,较好地适应了中国学术传统和图书馆实际,并产生了一批具有本土特色的图书分类法,初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的图书分类理论与方法体系。

4、影响

众所周知,图书分类法具有时代性,并随学术发展和知识分化而不断革新。四部法因难以容纳新学而需要现代化,《杜威法》虽适应了现代学术分工和发展,但它毕竟是“西方中心主义”的。要使《杜威法》适用于中国图书馆,必须使其本土化,这是任何民族文化在与先进外来文化碰撞时必经的一个吸收和改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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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3[文献标识码]A

《欧洲文艺复兴史》(十二卷本)已由人民出版社出版,从2001年选题立项到2010年11月全部出版,历经十载。它的出版凝聚了编委会、各卷作者和出版社各级领导及编辑的集体智慧和创造力,也是出版社在学术领域发挥创新性作用的一个例证。本文以此为案例谈谈编辑工作的艰辛以及编辑群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问题。

一、选题的策划和立项

2001年,时任中国“世界中世纪学会”会长的刘明翰教授在与我的谈话中提起,同志在一个非正式场合指出,要弄清明以后中国逐渐落后的历史,弄清西方经济科技文化发展到今天的历程,都应抓住文艺复兴这个历史阶段。20世纪90年代国内有关文艺复兴的专著和译著不多,更没有对文艺复兴各方面的成果进行系统总结的图书。

了解了上述情况之后,人民出版社立即组织相关力量调研并写了《关于组织撰写和出版〈欧洲文艺复兴史〉的策划报告》,开始了《欧洲文艺复兴史》的选题策划和出版立项工作。

在领导的支持下,我们将这套书定位在力求反映国外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国内最高研究水平。要求作者广泛收集材料,尽可能遍阅国外研究文艺复兴的名著和文艺复兴时期流传至今的作品,提出新论点,并着重对其思想和制度进行考察,完善我国世界史学者关于欧洲文艺复兴史的理论体系,同时发挥史学的经世致用功能,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借鉴。

欧洲文艺复兴虽然是波及全欧洲的一场思想、文化、科学等各方面的革新运动,但主要活动和成果产生在意大利,意、德、法、英等国参与程度深、成果多。对于大国,我国国内研究人员相对较多,对于小国,国内几乎无人问津。为了防止按国别设卷出现此重彼轻、卷与卷之间篇幅极不均衡,经与主编刘明翰先生讨论,拟将这套书分政治卷、经济卷、文学卷、艺术卷、法学卷、教育卷、哲学卷、科学技术卷、城市与社会生活卷、史学卷共十卷(后来增加了总论卷和宗教卷)。

在提交这个选题报告的时候,我们心中仍存有疑虑。虽然文艺复兴研究在西方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学科分支,也是学术研究持续的热点和重点,但大部头的全面宏观的著作并不多,1999年美国出版的《文艺复兴百科全书》是该领域唯一的全面宏观的大部头图书。我国的研究基础薄弱,微观的专题研究成果也不多,现在出版这套宏观的大部头图书,是不是为时过早?再者,我国专门研究文艺复兴的人员不多,是否能找到合适的作者?

对于上述疑虑,时任编辑室主任现为我社副总编的乔还田同志谈了他的看法。他认为,西方学术路径跟我们有区别,西方习惯于微观、实证研究,也许会出现“进得去、出不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窘境。我国在此领域已有一些成果,加上我们有自己观察历史、研究历史的方法,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同步推进,完全可以从中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而且,支持这样一个重要的出版工程符合人民出版社的定位,人民出版社除了要出版高质量的马列主义经典著作、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外,还应该出版原创性的学术著作。关于专业研究队伍缺乏的问题,他认为可以采取以时间换空间的办法解决,给以七八年的时间,以选题为龙头,带领与之相近领域的学者参与其中,以培养中青年学者为主,壮大文艺复兴研究队伍。

由于定位准确,目标明确,特别是选题自身所具有的价值意义,选题很快被社里批准。该选题在我社立项两年后,又被国家社科规划办列为社科基金资助项目。

如果说,我们当初提出这样的选题是一种大胆创新,甚至有一点冒险,那么,当我们知道文艺复兴的发源地意大利同行也有这样的“冒险”想法并付诸实施后,就会感觉这乃事物发展的必然。2010年11月我社全套十二卷本书完整出版之时,意大利一家出版社也出版了十二卷本《欧洲文艺复兴史》的前六卷。而且我们进一步得知:这家出版社也是在2001年前后策划了十二卷本的欧洲文艺复兴史的图书。他们这十二卷的卷名分别是:《总论》、《人文主义和教育》、《生产和技术》、《商业和商业文化》、《科学》、《地点、空间和建筑》、《仪式和生活方式》、《政治》、《艺术品的流通》、《宗教和精神生活》、《哲学》、《文艺复兴与欧洲以外的世界》。他们的分类与我们的分类大体相同。这说明我们在这个领域的创新不是空中楼阁,这种按专题分卷来研究文艺复兴的方法是研究成果积累到一定程度后的必然选择。虽然当时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微观研究、实证研究还落后于西方,但我们有自己观察历史、研究历史的方法,完全可以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同步推进,总结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从而增强我国学者在这一学术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二、全程跟踪写作过程

十年磨一剑。书稿的写作和编辑无疑是艰辛的。为了确保书稿的学术质量,我社提议成立了五人编委会,主编刘明翰教授是前任中国世界中世纪研究会理事长,有大量的学术研究成果,有极强的组织能力。其他四人分别是:文艺复兴研究大家、北大教授朱龙华,在文艺复兴史和比较史学方面研究成绩显著的天津师大教授庞卓恒,对欧洲近代早期和文艺复兴研究著述丰富、多年留学德国和美国的北京大学教授朱孝远,以及国内文艺复兴史研究基地的领军人物、曾在哈佛研修的四川大学教授王挺之。他们都是文艺复兴研究领域卓有成果的教授,由他们负责把关书稿学术质量。之后,由编委会推举,出版社研究决定,最终从全国大学中遴选出25位作者参与编写。

写作队伍建好了,关键是要拧成一股绳、劲往一处使,才能确保写作的质量并按要求顺利推进。为此,我社相关部门与中世纪学会多次举行这套书的编写工作会议,对书稿写作方案、写作体例规范、学术委员会分工、材料收集、写作进度等等具体细节进行详细商讨、推进。

为了充分调动各卷第一作者的积极性,加快写作进度,我们与主编签订约稿合同,确定其对书稿质量把关,还与每卷第一作者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将著作权权益明确给予书稿的第一作者。

在图书写作过程中,编辑能否创造性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与作者进行有效的学术交流,直接影响书稿的写作质量。我们与作者一道调研国外有关文艺复兴运动研究的图书市场,在此基础上策划引进外国文艺复兴研究著名学者的著作,出版了“文艺复兴经典译丛”四部,即彼得・伯克的《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与社会》、《欧洲文艺复兴:中心与边缘》,克里斯泰勒的《文艺复兴的思想与艺术》,玛格丽特・金的《文艺复兴时期的妇女》等。我还参与其中一部书的翻译。这对于进一步提高作者和责编自身的学术素养有很大帮助,特别是有效地提高了责编对文艺复兴史方面书稿的审稿水平。

我们还利用在京的有利条件将最新翻译著作提供给作者。2006年,我们先后将由山东画报出版社出版的中译本《反思文艺复兴――遍布欧洲的勃艮第艺术品》和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文艺复兴在罗马》寄送给艺术卷的相关作者,为作者提供相应的参考资料。

认真审读书稿,提出修改意见并与作者沟通,完善书稿是编辑的基本功,也是编辑创造性劳动的重要体现。对于十二卷本《欧洲文艺复兴史》这样一个庞大规模的书稿来说,我们审稿关键抓住两点:一是看书稿内容是否真正实现了选题策划意图;二是结构体例是否符合统一的规范要求。

这套书按专题有十二卷,每一卷均包括总序、导论、正文、参考文献、后记五个部分,其中总序是全套书各卷通用的,由主编拟稿,编委会定稿。总序是整套书的灵魂,读者从总序中就能知道这套书的大致水平,一定要精益求精,编辑要非常重视并反复研读、把关。我们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要反映近一个世纪国内外的研究状况;二是谈谈本套书要在哪方面有突破。为此我们约请两位老专家撰写总序。其中朱龙华先生的总序对西方文艺复兴研究“正、反、合”的辩证发展过程,即充分肯定、否定再到综合分析的过程作了概说,点明本书要对西方由弱变强、中国明清之际由强变弱进行探讨。主编刘明翰教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最后形成了总序的定稿。这篇总序比较符合我们的设想:第一部分阐述文艺复兴的性质,对其核心思想人文主义进行概说;第二部分简单梳理了学术史;第三部分点明本套书的主旨:寻找中西落差的原因,指明先进文化在历史进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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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7-0182-02

一、关于学界民法本位之界定

何谓民法本位?学界观点不一。梁慧星先生认为,民法的本位即民法的基本理念,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基本任务或曰民法以何者为中心,民法基本理念之演进可分为三个时期:义务本位时期、权利本位时期、社会本位时期[1]。李锡鹤先生认为,所谓法律的本位问题,其实是指法律的直接依据即立法理由:法律根据何种理由而立?或者说,由何种观念派生[2]?李开国先生认为,权利本位抑或义务本位是在处理权利义务关系时比民法本位(即社会本位或个人本位)下一位的问题,因此他主张民法应以个人为本位而不提社会本位[4]。龙卫球先生认为,民法应当以权利为本位,并认为现代民法是以个人为本位,这是由民法的维护私人利益的目的所决定的,是民法赖以立足的基石[3]。

以上学说皆认为民法本位是民法的立足点、根本出发点、基本立场。但民法本位观说法不一,乃是由于观察角度分析模式不同。

二、权利―权力的分析模式应是民法本位研究的基本分析模式

民法作为统一法体系中相对独立的法部门,其本位是民法的指归、重心、根本立场、根本地位。丧失了本位,民法则失去了在统一法体系中存在的基础。因此,研究民法本位必然要求我们将民法置于统一法体系中考察其基本立场和定位。民法得以独立的现实生活基础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区分与对立。因此权利――权力关系是民法本位研究的核心。从法律关系的内容上分析,法律本位存在权利――义务、权利――权力、权力――权力三种分析模式。其中,权力――权力的分析模式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相违背,不可能采用权力――权力模式分析民法本位。法权关系的基本内容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是民法的基本问题。但是,在私法范围内,权利义务关系是而且仅仅是权利――权利关系的外化形式,故在权利义务关系中讲权利本位同讲义务本位内容完全相同,因而没有以哪一个为本位的问题。在我国法律生活和法学研究中的权利本位说,从形式上看是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范围内针对义务本位提出来,而实质上却是在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范围内针对权力本位展开的。以权利为主导的权利――义务关系模式,其现实形态是社会个体主动行使权利,国家机关被动行使对应的权力(职权)。以权力为主导的权力――义务关系模式,其现实形态是国家机关主动行使权力,社会个体被动履行义务,以履行有关义务为代价来换取与这些义务相对应的权利的实现。当前学界权利本位论者所主张的是权以利为重心处理权利――权力关系。权利本位论者所针对和否定的实际上是以权力为主导处理权利――权力关系。因此,综上所述,在学界对民法本位的种种分析模式中,权利与权力的分析模式应是民法本位研究的基本分析模式。运用权利――权力模式分析民法本位,其结果或为权利本位或为权力本位。

三、古代民法义务本位观之反思

古代民法义务本位说的经典表述见于梁慧星先生的《民法总论》,其文是;“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研究古代法,认为社会之进步,有其不移之轨迹。其初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局限于家族,各成员均有其特定身份,而整个社会秩序,即以此身份关系为基础。故不论在经济政治或社会方面,均以家族为单位,个人不具有独立地位,从而亦不能有其独立意思之表达。此种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的法律,称为义务本位的法律。法律的基本观念,在于使个人尽其特定身份上之义务,是谓义务本位之法律”[1]。

古代民法的存在是讨论古代民法义务本位的前提。从上述论述中,我们看到:梁先生分析的对象是古代法律而非古代民法。何谓古代民法?民法分为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古代社会没有形式民法,但存在实质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此标准对古代民法亦然。如不按此标准则将导致民法概念及体系上的混乱。古代社会等级森严,但是法律主体之间也存在平等的交易关系(只是法律上的主体单位是家族而不是个人)。古代民法的调整范围与近代民法相比较,古代民法的调整范围小很多。其原因是在古代等级社会中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很少。梅因在考察了古代法后,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即判断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只要观察民法刑法在该国法律中的比例和地位。梅因在《古代法》中认为民法的调整范围存在由小到大的历史进程。不难看出,梅因先生也是认可并坚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标准。本文认为,既然古代民法与近代民法的性质相同,近代民法权利本位已被公认,为何古代民法是截然相对的义务本位(权力本位)?其实,古代民法与近代民法一样皆为权利本位,只是在统一法体系中两者的调整范围和地位有天壤之别。近代民法在近代法律体系中不仅成为独立的法部门而且取得了基础性地位,古代民法则夹杂于刑法、行政法的洪流中。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古代民法义务本位观混淆了古代法律与古代民法,其观点不成立。根据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标准,古代民法是权利本位。

四、现代民法社会本位观之评析

19世纪中期以后,现代社会出现了各种社会问题。经济方面出现了垄断,出现劳资对立、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对立。社会方面,贫富分化严重,自然环境恶化,人与自然间的矛盾加剧。解决这些问题,要求国家加强对经济的干预。法律制度特别是民法制度也有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从注重民法制度的安定性向注重民法制度的妥当性转化。它表现为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法律加强了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民法也更多地体现为对社会利益的平衡。梁慧星先生认为:“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负担特定之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权利,是谓之社会本位之法制”[1]。由此可见,民法的社会本位观,指的是民事立法中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突出对社会利益的考虑,对个人权利进行限制,更多地体现社会利益平衡的民法本位观。

我们认为,现代民法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下对如何行使权利实现权利作了一定程度的调整。这种变化是有意义的。但是,如果将这些变化在理论上归结为民法由权利本位转为社会本位论是缺乏理论依据的,于我国社会实践也是不利的。

民法社会本位缺乏逻辑支点。在权利――权力的分析模式中,民法本位或为权利本位或为权力本位。由权利体现的个体利益是同由权力体现的公共利益(其法律表现是国家利益)相对称、相对立的。从主体上看,与权利本位和权力本位相对应的个人本位和国家本位。而社会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人格,无从享受利益。 因此,社会本位论在逻辑上是没有根基的。对个人权利进行限制、更多地体现社会利益的民法社会本位的实质就是强调国家权力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干预。无须遮掩,社会本位实质就是权力本位。可见,社会本位的提法模糊了其实质,也缺乏逻辑。最为重要的是,社会本位(实质为权力本位)与民法的根本性质相违背。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是近代的事,发生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离后。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具有重大意义:在私法领域提倡私法自治,非有正当理由和正当程序国家权力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在法治国家,公法之设,目的在于保护私权。因此,法学家基尔克说过,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1]。民法是私法。它以调整私人利益为第一要义,这必然要求其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即以个人利益为行为依据。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人的自由和私权的发展。它既要求公权力的消积保护,但对于权力始终怀抱着高度的警惕,以保护市民利益不受国家的过度干预。将民法定为社会本位(实质为权力本位)势必导致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萎缩与丧失,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难以实现,民法也将扭曲甚至蜕变。中国有长达数千年的权力本位传统,个人观念、权利观念、自由观念本十分淡薄。加之在建国后民主法制建设走过一段弯路,片面强调国家、社会利益,社会尚公法而轻私法。有学者指出,民法的社会本位观(实质为权力本位),不利于国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不符合我国的国情[4]。从历史上看,《魏玛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负担义务,恰为后来的纳粹政权上台后肆意剥夺私人财产,提供了宪法依据,此教训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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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荀子;思想政治教育思想;现代价值

荀子(约公元前313-前238),名况,字卿,又称孙卿。战国末期赵国人,其主要思想见于《荀子》一书,总结当时学术界的百家争鸣和自己的学术思想。荀子关于教育的思想主要见于《劝学》、《性恶》、《修身》、《儒效》、《解蔽》、《礼论》等篇。

一、荀子思想政治教育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荀子所处的战国末期是新旧交替、社会变革加剧的时期,整个社会正由奴隶制向封建制变革。在不断改革的过程中,所有的一切都向着中央集权的方向发展,学术上各执一端,相互攻击的局面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了。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荀子在对先秦诸子思想批判与发挥的同时,沿袭孔子以来儒家思想发展脉络,建构了以其人性论为基础的思想体系,成为解决当时社会变迁、实现国家统一和社会长治久安的理论体系。

这样的时代背景及统治者的要求,反映在教育思想上,希望能够通过教育培育大批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并能够帮助他们达成大一统局面的知识分子,这是这个时代对教育提出的要求。

二、思想政治教育思想的理论来源

荀子的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是对诸子百家的各种教育思想进行批判和总结的结果,其中对儒家教育思想的批判是主要来源。

荀子教育思想的哲学基础“性恶论”是对孟子“性善论”进行批判并根据现实社会具体情况做出的论断。他批判了儒家宣扬的“人性”受命于天的唯心主义观点,揭穿了孟子鼓吹的“先王”、“圣人”具有天生美德的谬论 ,强调只有通过后天的“积”、“伪”,即教育和学习来改造人的必要性。

在学习途径和治学方法上,荀子对春秋战国各家学派的学说进行了批判的总结。在这里荀子批判了各家“蔽于此而不知彼”,即只重视某一方面忽视另一方面的片面性,但又从中吸取了各派思想中的合理因素。例如,他批判了道家老子对人力消极无为的观点,但又改造吸收了他的“天道自然”的观点,因而建立了他的“制天命而用之”的自然观。

三、思想政治教育思想体系

先秦儒家学派中孔子是开基祖师,孟子是正统的最有权威的继承者,但在教育思想体系上说,荀子才算较完整、较翔实、有严密理论系统的杰出思想代表。

(一)思想政治教育思想的哲学基础:“化性起伪”的性恶论

荀子最著名的是他的性恶论,这与孟子的性善说直接相反。他的总论点是,凡是善的,有价值的东西都是人努力的产物。

他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认为人性的本然状态都是恶的,而“善”是人为的,一切善的行为都不是天性的真实反映,而是后天把人性改造成的,他认为人性是“恶”,而不是“善”。但是他也同意,人人都能成为圣人。荀子以为,就人的先天本性而言,都是天生性恶,后天的环境和经验对人性的改造其则决定性的作用。性恶论对于荀子的教育思想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可以说是荀子教育思想的根基。正是由于主张性恶论,荀子才把教育看成是矫饰性情和救国治世的重要手段。

(二)培育的理想人格:“始乎为士,终为圣人”

在其教育目标上,荀子主张培养“士”与“圣人”。总体上说,就是要培养“礼”、“法”结合的封建官僚“卿相士大夫”的后备人才。具体来说,其目标分为两种类型多种层次。两种类型即理想目标与具体目标。理想目标即为“终乎为圣人”的终极目标。“圣人”包括三个层次,即“禹”、“圣人”、“成人”。具体目标即“始乎为士”,是最基本的一般人可以追求企及的目标追求。

(三)政治观

荀子继承发挥了孔子礼的思想,大讲礼法,由重礼而提出“隆礼亲法”,离法家仅一步之遥,但其思想的重镇在于“隆礼”,国家的命运在于是否隆礼或是实行礼治。与此同时,荀子又指明治国的头绪在于法。因此荀子的社会政治思想体现了仁礼法德相融合的趋势,具有超前性。

(四)人生观

荀子在人生观上主张“制天命而用之”,认为人必须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充分相信并利用自己的力量,积极地运用自然界的规律和条件,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在个人修为上,荀子反对“天命”,认为人应当有积极进取的精神,通过不断地学习,锲而不舍的追寻知识的积累和个人人格的完善。

(五)修身观

强调治气养心之术,即调理性情,培养正确的思想方法,捷径是依礼行事,关键在于良师指导和专心致志;提倡“不诱于誉,不恐于诽”的修养之道,是要求封建社会的士君子有独立特行的素养,不要随波逐流。

(六)义利观

荀子认为:“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义与利两者只是谁先谁后的问题,而不是相不相容的问题。义的本身就包含着利的因素。但是公义应摆在私利之先,公义先于私利。

(七)思想政治教育所采用的方法

荀子的教育方法根源于他的性恶论,其重点是强调环境习染的重要,强调发挥主观努力的重要。因此荀子重视积靡,讲究锲而不舍,要求专心致志,最终学以致用,是荀子教育方法的总体脉络。

讲究“谨注错,慎习俗,大积靡”。即在发挥主观能动性和注意社会环境的影响 结合的基础上,重视个人的“积靡”,是荀子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重点;荀子强调在教学过程别是学生学习时要有锲而不舍的精神,不断持久地发挥主观能动性。这是十分精到的见解,至今仍有现实意义;强调学以致用,即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去。这个观点来自于孔子,许多思想家、教育家都强调这一观点。

此外,荀子特别重视礼乐教育。此外荀子比孔孟更为重视乐,认为乐是诱导人的志向的,通过乐与礼的熏陶使人耳聪目明、血气平和,这样足以使社会安定,天下太平。(作者单位:聊城大学)

参考文献

[1]惠吉兴:《荀子》选评,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年 4 月版。

[2]陈悦悦,张正霞.我国古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及其启示.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6)

[3]荀况.荀子,高长山.译注.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1.6

[4]川王娟.孟子与荀子德育思想比较.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2)

[5]谭凤娥.论中国古代的思想政治教育.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04(1)

篇(10)

《易·系辞上》:“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用今天的话讲,道指抽象的一般规律的,而器指具体问题或具体事物。十七、八年前,有的学者提出要超越注释法学,并试图寻求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1],于是乎关于刑法哲学的研究开始兴盛。不过,直到今天,何为刑法哲学,乃至应否存在这样一门学问,仍莫衷一是[2]。无论怎样,刑法学研究总要有一种形而上的追求,即对于基本价值的确认和弘扬,而刑法之特殊存在,又有其特殊的内在规定性,因而也就有其特殊的功能(或言工具性价值),所以刑法学研究首先要面对两类价值:一是,通过刑法所要实现的价值,如正义、秩序等;二是刑法(实际上是刑罚)固有的工具性价值,如强制、剥夺等。正义、秩序、人权、自由等等价值,是社会共同的价值,不只是通过刑法来实现的,而在这一实现中,刑法(主要是刑罚)是被作为手段或者工具来看待的。对于刑法(实际上是刑罚)的工具性价值,是可能作为前一类价值实现工具的存在意义,或者说刑法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它特有的强制性,所以具有无可替代的效用。以目前刑法哲学或者刑法基本理念所研究的视野,基本上在探讨第一类的价值,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第二类的价值,然而第二类价值恰恰是刑法存在的意义所在。

对于第一类价值的研究,是崇高但是又令人沮丧的。言其崇高,是因为这类价值是永恒的话题,是人类不断追求的目标,但何为正义、自由,则众说纷纭。这类价值,总具有“空核”的特征,在不同人看来,其内容是不同的,实际上不同人作了不同的赋值而已,所以每个人都在谈正义,但是谈的都是他们自己定义的正义。能否说,如此研究基本上以道德哲学来诠释通过刑法而实现的价值呢?无论怎样,对于正义这类价值或者理念的理解(或者赋值)应从现时的社会文化出发,从理性的一般人的角度去界定这些价值的具体内容。

对于第二类价值的研究,则多为研究者所回避。以个人的感觉,眼下谈“强制”、“剥夺”、“犯罪化”、“重刑”、“严打”乃至“意识形态”,多少有点“理论不正确”[3]的“负疚感”。然而,刑罚的存在就是意味着强制和剥夺吗?只不过,我们需要的是,合理的强制与剥夺而已。而判断合理与否,又不能以观念上的好坏来评价,而要看是否符合现实的情势:当犯罪率高发、民众安全感低的时候,偏偏要刑罚无区别地向“轻缓化”大步迈进,当政府调控社会的手段有限,却强调用更多的用民事和行政的手段来替代刑事的手段,当国家基本意识形态还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候,却实质上奉自由主义学说为真理,学术与现实形成如此差距,无怪乎实务界对理论界的“本能”排斥。学术独立和自由,当然是极为重要的,不过,当刑法学研究带有“超现实主义”的风格,则必然懈怠其应有的责任。毕竟,刑法学是实用法学,而解决实际问题是研究的根本,无论是形而上的,还是形而下的。

对于第二类价值的研究,多少带有政治哲学分析的色彩了。确实如此,如果探讨刑罚本身的正当性问题,一定会追溯到个人和国家的关系,而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也无非如此。刑罚的实施者与承受者之间,正是国家和个人的关系。而诸如罪刑法定、适用刑法平等等原则都可以看到政治哲学在刑法领域中的表态。最近探讨较多的“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划分”问题,本质即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划分问题。[4]所以说,刑罚权的运作和政治哲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然,学术独立与自由,对政治要有清醒的态度,应保持必要的超然,但是如果学术研究对政治不作必要的反应的话,采取“超现实主义”的态度,则近乎风花雪月,却不食人间烟火。

关于意识形态的问题,更为复杂,也更容易惹起争议。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法学者即提出“非意识形态化”的主张[5],实际上主要是去除苏俄时期以来的阶级学说。在国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也有提出“去苏俄化”的观点。[6]然而吊诡的是,在学术和思想体系都被类型化、符号化的今天,当抛弃一种意识形态会不知不觉地进入到另外一种意识形态[7]。在以往的刑法学研究中,意识形态的表述痕迹比较明显,如今在教科书中的痕迹并不清晰了。但是,如果涉及到基本问题时,则意识形态的观念诱导作用仍十分强烈。以笔者陋见,与其标榜学术的纯粹而孤芳自赏,不如因应(当然不是迁就)特定的政治现实,提出目前能够形成共识的政策和策略,当然包括刑法中制度和规范的改良。

这两类价值,当然是相互联系的。以刑法学研究的视野看,即应强调第一类价值对第二类价值的约束。虽然第一类价值的存在“空核”的特征,但是,对于其外延总是存在相当共识的。比如,从正义观念可以推导出比例性原则,就惩罚而言,成比例的惩罚才是正义的,反之则是不正义的。由于第二类价值的实现,是以实现第一类价值为目的的,所以判断第二类价值究竟呈现正价值还是负价值,其评判标准还是以第一类价值来衡量的,即便后者能够提供的标准并不总是确定的,并受到主观和客观的双重影响。

二、器的完善:刑法方法论的进步

最近几年,法学界对方法论的研究与运用日益关注。虽然对何为方法论、如何讲授方法论,如何运用方法论,看法不一,不过,在方法论上保持自觉的态度却日渐成为一种趋势。刑法方法论的研究,也呈现出繁荣的景象。然而,关于方法论的知识和关于方法论的实践,应当有清晰的认识和把握。以最近关于许霆案定性问题的探讨,在如何解释“盗窃金融机构”,犯罪与民事上不当得利的关系,乃至如何解释“盗窃”、“诈骗”等问题方面,存在不小的争议,尘埃落定后,以解释方法看待诸论者(尤其是刑法学大家)的论述,则会明显的发现,其使用解释方法的不同,简单罗列其差异点包括五个方面:(1)坚持客观解释论,还是主观解释论;(2)各解释方法的使用次序问题,尤其是文义解释应否具有第一性;(3)论理解释的根据;(4)通过不同方法解释得出的结论且相持不下时,是否应采用“法律存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5)犯罪与民事侵权、不当得利的关系,即是否非此即彼的关系。此外,围绕刑法第63条的解释适用问题、量刑的问题、类比推理[8],等等都有所热烈的争论。形成争议,以笔者看来,主要是因为两个方面的差异而导致的:一是,对刑法(尤其是刑罚)基本理念的认识,实际上就是上文提到对通过刑法要实现的价值和刑法的工具性价值的认识不同;二是,方法论的不同。关于这两点,只要坚持学术自由,永远都是形成学术争议的根源,而且根本无法强求一致。唯一能够做到的,无非是保持研究分析的合逻辑性、合历史性和合事实性,而这实际上又是方法的问题,即分析的方法、历史的方法和实证的方法。

刑法的方法,包括哲学上的方法论和一般认识方法。[9]哲学上的方法论之于刑法上的指导是显而易见的。德国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变迁,其精神脉络可以明显看出哲学对刑法学影响的变迁:古典三阶层犯罪体系,受到自然科学实证主义的影响[10];拉德布鲁赫、迈耶、麦兹格、沃尔夫的犯罪论体系,受到新康德主义的影响[11];威尔策尔的目的行为论的哲学根据是现象学和本体论理论[12];罗克信则声称自己的犯罪论体系是尝试将新康德和新黑格尔思想重新处理[13];而雅各布斯则用社会体系理论(首先是卢曼的理论)的概念和范畴来表述刑法信条。[14]因而,对于德国刑法学关于犯罪理论体系的介绍和研究,忽视其背后施加影响的哲学方法论,则基本上是看到了花朵,而不知道用了什么花肥和土壤。显然,如果引用某种理论的话,负责任的研究起码应清晰地告诉读者:被引进的理论为什么会如此呈现?从比较研究方法看,结论不是最重要的,形成结论的过程是重要的。

我国刑法学理论,主流仍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15],然而,具体研究中是否坚持或者贯彻,就说不大清楚了。比如,在犯罪论体系的研究中,如何看待“社会危害性”理论?所谓有无社会危害性及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评价,是一种价值评价,而且这种价值评价首先不是以规范的评价出现的;“社会危害性”的具体判断,是以综合事实为基础的。如果以新康德主义的方法二元论(即价值不能从存在引申出来,只能从价值引申出来),则这种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有问题的,因为所谓社会危害只是一种存在,不能直接得出价值上的判断,而价值判断必须借助规范来实现。然而,辩证唯物主义则是方法一元论的,即价值是内在于存在的,对社会危害有无及程度的事实判断,实际上也在进行价值判断。所以说,社会危害性的判断,首先是事实的判断,同时也在进行第一次价值判断,其功能在于说明某一行为是犯罪的实质根据(立法上),某一行为作为犯罪被追求的实质根据(司法上)以及某一不作为犯罪的实质根据(保障人权);而规范评价是第二次价值评价而已,即以规范所承载的及所可能具有的价值来进一步过滤第一次价值判断的结论。当然,进行第二次价值判断,并非直接的价值判断,而是直接以承载立法者价值的规范来进行判断。以笔者浅见,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必然是排斥新康德主义和新黑格尔主义的。陈兴良教授认为,犯罪论体系研究,“问题不在于受何种哲学影响,关键在于这一犯罪论体系是否具有逻辑性和实用性”。[16]这种提法是否反映某种实用主义的态度呢?以学术研究来讲,恐怕还是要有一定的哲学理论作为基础的,否则体系就失去其内在的一致性。当然,建立某个体系并非一定要依靠既有的哲学理论,也可以塑造自己的哲学基础,只是如此需要具有极强的说服力。

关于刑法学的一般方法,按照俄罗斯学者的观点,包括法律技术方法和法律解释方法,前者又包括刑事统计的方法、社会学方法、系统方法、比较方法、历史的方法、数学方法和控制论的方法。[17]我国刑法学理论基本上认可分析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实证的方法)、比较的方法以及历史的方法。有些学者提倡刑法的经济学分析方法,以笔者陋见,更主要是数学模型的方法,属于分析的方法而已;至于说能否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比如说对刑罚进行经济学分析,当然可能也是必要的,不过,这时的研究已经不属于刑法学研究的范畴了,刑法(实际上是刑罚)的经济分析,不属于刑法学(狭义的)范畴。

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在所谓刑法注释学(或者说刑法教义学、刑法信条学)中十分重要的。实际上,任何人(包括非专业人士)在理解和解释刑法某一条文时,都在有意或无意、合理或不合理地运用刑法解释的方法。对于刑法学研究而言,重要的是,在解释刑法中如何遵循一定的解释规则。萨维尼说:“不能根据自己的品味和喜好来选择四种不同类型的解释[18];必须将这些不同的行为统一起来,解释才能奏效。不过,有时是这种解释的地位突出,有时则是另一种解释,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这个方向不能变。”[19]在不同解释方法之间,是可以建立一定次序的,对文义解释被普遍视为是首要的,“只有在‘多义’的语词意义中,也即辅助的意义中,其他的解释方法能有机会发挥作用。”[20]对于刑法解释方法而言,强调文义解释的首要地位,更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当然,如此并非否定其他解释方法的意义,只是强调不同方法之间的次序作用和文义解释结论对其他解释方法结论的约束意义。至于论理解释如何运用,尤其论理解释的根据问题,则需要认真研究对待。其中,在进行所谓目的解释的时候,法的精神和事理应该是着重考虑的两个要素,而法的精神具体体现如何,以及如何把握事理(即现时公众的一般观念)则又是很复杂的问题。

三、陷入概念法学的犯罪论研究?

建立体系的任务,是在提供一种模型,而模型的优劣,首先不是以美感与否来衡量的,而以是否能解决待解决的问题。模型的优劣,似乎也不宜以是否科学作为评判标准,而只是要看与抽象的事实结构能否尽可能地吻合,坦白地说,绝对的吻合是不可能的,能够达到最大可能的吻合也就非常不容易了。犯罪论体系的建立,是令人着迷又令人遗憾的工作。言其令人着迷,是指构建有说服力的犯罪论体系始终是一个刑法学者梦寐以求的事情;令人遗憾,会发现所建立犯罪论体系永远不能解决所有与定罪有关的问题,在实现个别正义上总会存在遗憾。[21]

关于犯罪论体系的争论,是刑法学进入21世纪以来比较热烈的话题之一。无论是犯罪构成的捍卫者,还是德日体系的宣扬者,抑或是提出个人的判断体系,都会牵涉到这场争论当中,只是已有的争论似乎更多在谈逻辑问题以及与刑事诉讼的契合关系问题。反倒是对于如何建立一个体系及其根据,以及体系的效用等问题,在现有的争论中并作充分的展开。捍卫犯罪构成理论的观点,主要是基于务实的态度来提出自己的观点:既然实务界运用这一理论处理案件并无大碍,“倒灶”重来的意义就不大。而试图引入德日体系的论者,则批判犯罪构成理论的意识形态色彩及其逻辑结构问题。建立自己体系的论者也提出新的模型来勾勒“危害行为事实-犯罪”的判断模型。关于犯罪论体系的争论,表面上是何种分析模型为优的问题,而实际上是中国刑法学发展至今,在认识论和方法论方面积累的知识,对既有理论的一次全面挑战。隐含的话语背景也值得思考:(1)既然前苏联从“肉体”到“精神”上全面崩溃,为何还要继续传承其犯罪构成理论呢?(2)30年来引进大量的理论主要直接来自德国,或者假道日本、我国台湾而实际上来自德国。30年积累的新的来自于德国的刑法知识,以这两方面所形成的背景而提出对既有理论的挑战,显然是片面而简单的思考。前苏联的崩溃,不必然导出结论说犯罪构成理论不科学,甚至犯罪构成理论在形成时苏俄的意识形态色彩,并不必然说明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就一定有苏俄时期的意识形态色彩。德日理论(实际上就是德国理论及其亚洲变种)只是全球范围内的一种比较有说服力的理论群,但是,并不意味着其代表着真理。如果不认真分析其形成的哲学方法论和文化背景,则仍将处于学术上的被殖民地位,而且即便被“殖民”,也是“半殖民”。

这涉及到比较研究的方法运用问题。好的比较研究,是应深入到文化中的研究,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现象或者规范上的研究,更非结论上的研究。德国的犯罪成立体系学说(犯罪阶层体系学说)纷繁复杂,推陈出新,不可否认德意志民族具有高强的思辨能力,而形成其理论更深的根源,还在于其文化和不同学者所坚持的哲学方法论。所以说,犯罪论体系的研究,首先不是一个逻辑问题。如果不深入到其体系的背后中去来理解这个体系,那么,很容易陷入到令人头晕目眩的概念当中,而如此形成的引入式研究,也难逃概念法学的窠臼。正像耶林所说,规范制定和规范适用并非仅仅是理性认识的过程;严格的概念划分是必要的,但对规范制定和规范适用惹眼则是不够的,“目的才是整个法的创造者”,而目的是由历史、社会和政治决定的,是不断变化的。[22]而不幸的是,国内现在的刑法学研究,日益陷入到对概念的执着追求中,这在犯罪论体系研究中最为明显。

对待犯罪理论体系的挑战,着眼点基本在社会危害性理论、犯罪主体以及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三个方面。

对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首先是从逻辑上,于实体刑法意义方面以及可能推导出的结论方面加以批判的[23];而后,又与意识形态问题联系在一起。[24]而维护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论证,则认为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矛盾,并强调司法者运用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必要性的可能性,同时也提出刑法第13条“但书”具有“照应功能”和“出罪功能”。[25]社会危害性理论似乎符合社会法学的观念,与自然法理念也不违背,如何将一种行为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以及作为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总要给公众一个回答,同时也要符合其基本的正义观念,仅仅以法律规定是犯罪来回答,是一种不讲理的态度(法实证主义的态度)。而如今理解犯罪,显然并非只强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不可缺少的要强调刑事违法性。更何况,社会危害性理论所具有的出罪功能(保障人权的功能)不可小觑。试想,所谓“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其合理性根据又是什么呢?无非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已。[26]社会危害性理论实际上也有一定的程序意义:侦查机关在立案阶段、检察机关在做出相对不时乃至在行政机关向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时,多少能看到这一理论的实际运用,即便抛弃这一理论而代之以其他理论,实质的根据并没有本质的不同,此外诸如刑事和解等新制度的探寻,也多少体现了这一理论的影响。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都有必要区分犯罪主体和受刑主体、犯罪能力和受刑能力,即便两者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是同一的。在刑事责任评价阶段,自然人可能因为死亡、罹患精神病、具有外交豁免权等原因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可能因为破产、解散等原因不复存在[27]。但是,在犯罪论(以及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里,主体的形象应当是同一的,无论从客观上显现出来的身份性质、年龄,还是主观上的能力问题,都属于同一主体的不同面,而且此时主观和客观上的划分基本上是无意义的。将无论从存在角度同一的主体,还是从价值角度同一的主体,分裂其主观性质和客观性质而归入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28],其犯罪主体的形象,无论是人还是单位,都被刻意地分割成不同的要素而归类。犯罪主体也是主体,虽然是认识对象,但是并非可以任意拆散的机械。犯罪论里对人的看待,仍是将其视为自然意义和社会意义的人来看待,因为犯罪主体作为人的价值同样是应予尊重的。

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争论不休近20年,但是即便到今天关于该问题的共识几乎不存在。而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如何看待刑事责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功能的问题。如果认为是“犯罪故意中不包含非难的意蕴,从而不得不另创一个刑事责任的概念以解决主观上可谴责性”[29],则似乎错会了刑事责任的理论价值。关于刑事责任应该而且事实上作为独立的范畴,可以展开宏大的论证。这里只提出两点:(1)犯罪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而法律行为虽然是人或者单位来实施的,其本身能反映行为人的恶性,但是本身并不具有人格评价的功能,而之所以对犯罪人进行人身的限制或剥夺、财产的剥夺,其根据是建立在人格危险评价基础上的,所以要有一个刑事责任的范畴来解决人格危险评价问题。对犯罪的评价(犯罪论的解决的问题)不能替代对人的评价(刑事责任论解决的问题)。(2)法律行为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犯罪即引起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使国家与个人之间形成一种关系,而其内容就是刑事责任的有无及程度。所以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犯罪是引起刑事责任评价的事实根据而已,但并非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以今日刑法学关于犯罪论的趋势,其走向概念法学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无论是维护还是批判,创造还是颠覆,自然哲学与价值哲学的运用在犯罪论中都应是自觉运用的。犯罪论体系的构建不是搭积木,可以随便推倒重来,具有类似一种建筑设计的理念十分重要的:实用而美观。四、寻求更好的刑罚

近年来刑事司法改革,说到底还是解决如何更好地运用刑罚权的问题。刑罚权的运作是一项特殊的国家管理活动,因而保障其正常而高效的实施,在耗费最少社会资源的同时发挥更好的调控社会的作用,无疑是我们所期待的目标。追寻更好的刑罚,首先要从理论上要廓清三个方面基本问题:(1)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显然刑罚是国家对个人和单位进行的惩罚,因而合理的刑罚,以合理的国家和个人关系为前提,而在这对关系中,如何约束国家权力并使之合理化,至为关键。(2)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的关系。中国特色,实际上是指中国特有的历史和现实,而社会主义是基本制度,也是基本的意识形态,更代表的一种方向。刑罚运作机制的完善,显然也不能脱离两者,既要兼顾中国固有的文化基底,也要考虑社会主义的基本观念。(3)与刑事法制的关系。刑罚运作的一切,都要以为基础,要与其目的保持一致。而自觉地以作为分析刑罚运作中出现的问题,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观念。

以今日的刑罚权运作看,存在诸多具体问题,因而有必要通盘考虑,提出全面的解决方案。以笔者陋见,应主要考虑四个方面:(1)彻底清算不均衡的重刑主义。纠正重刑主义,是反对重刑主义过于强调刑罚的严厉和惩罚功能以及对于刑罚的偏好和迷信;而纠正“不均衡”,是对各种刑罚之间的比例关系进行调整。(2)对刑罚权运作体制进行优化,是对刑罚权划分、配置、行使、监督整个过程进行调整。刑罚权作为一项公权力,虽然具有和其他国家对内权力一样的社会管理特征,但是其作用的对象、强度都比较特殊,而这项权力本身涉及社会基本秩序和价值,其运作会牵动社会诸多敏感神经,因而保障其运作的理性化、科学化、形式化和公开化十分重要。(3)对现行刑罚权运作中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方法论进行检讨。如此并不是说,这两种方法论本身绝对得不可取,而是说,在刑罚权运作中实践这两种方法论,会造成对其他价值的忽视。现行刑罚权运作体制中,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痕迹非常明显,由于过于强调维护社会秩序,对这一过程中具体的人的价值和利益就会置于第二位甚至完全忽视。在刑事法中,无论是作为侵害者的犯罪人,还是被害人,都是具体的人,因而解决他们的权利的剥夺和救济问题应当是刑事法关心的基点。作为权利剥夺基本形式的刑罚,虽然要通过惩罚来确保法秩序的不可侵犯,但是也要发挥刑罚本身“救赎”的功能,即不是单纯为了惩罚而惩罚,更是改善而惩罚。(4)刑罚权运作机制乃至整个刑事法制置于之下,已经形成共识并已经付实践,但是,仍要看到刑罚权运作体制与现行仍存在不协调之处。比如,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刑与现行宪法关于政治权利的界定不相吻合,刑法中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刑法中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保障采取不同的态度,对非公有制经济保障明显不足;等等。

五、结语:期待更多共识与合作的刑法学

北京一些大厦顶部都建有中式的屋顶或者亭子,有人说这些建筑是“穿西服戴着瓜皮帽”。而今,在北京的中心位置,以天安门广场为中心,中式的天安门、苏式的人民大会堂和历史博物馆、欧洲现代风格(国家大剧院)的建筑杂糅在一起。中西结合、古今结合,现在觉得也挺好的。

今日之刑法学,又何尝不是如此。面对古今中外,刑法学理论的进步都要时时关照这四个维度。但无论怎样,总要从我们的实际情况出发,首先具有必要的主体意识来看待来自四个方面的信息和挑战。刑法学研究,和任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一样,并非提供真理,而是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进而形成最广泛的共识。这种共识显然不仅仅是刑法学界这个小圈子的共识,而是与其他社会共同体的共识,不过,形成最大范围的共识,还是应从小圈子的共识开始。小圈子内共识的建立,应努力实现研究者之间基本价值和一般研究方法的认同,认同并非强求一律,而是彼此关照、弥合不必要的差异。

[1]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02页。

[2]美国学者胡萨克所著的PhilosophyofCriminalLaw,中译本的书名是“刑法哲学”(谢望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不过,书名译为“刑法原理”似乎更为妥当。Philosophy这个词,相当于中文的哲学、原理、理论体系等意思(参见《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39页)。哲学是研究存在及其意义的学问,而这本书的内容基本上在谈犯罪和刑事责任(liability)的问题,并未涉及刑法作为现象的存在及其意义问题。如果参考现有关于法哲学的著作,无论在自然法学、法实证主义还是社会法学,都是探讨法和法律的如何存在以及怎么存在的问题。法哲学读起来更像是法思想史,也是这个原因,因为不同学派看待法和法律的存在是不一样的。

[3]套用“政治不正确”的说法。

[4]刑法第13条、第37条,都可以看到权力划分的影子。

[5]例如,E·И·捷姆诺夫说:“基础性和真正学术性的国家学理论和法学理论,运用全部方法论手段,脱离意识形态化和死啃书本方式,不仅可以成为政治法律进程积极发展的必然因素,还是它形成的条件,并成为正在经受危机的社会的统一和团结因素。”【俄】B.B.拉扎耶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6]刑法学界比较鲜明地提出“去苏俄化”口号的是陈兴良教授。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代序”第9页。

[7]参见燕继荣著:《政治学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页。

[8]比如,以“我家被盗了”实际意味着“我家的财物被盗了”,来类比“金融机构被盗了”实际意思就是“金融机构的资金被盗了”。这个类比是有问题的:“我家被盗了”,实际意味着“有人进入我家偷走了我家里面的财物”,如果没有在“我家”里面偷走属于“我”的财物,显然并非“我家被盗了”。以此类比“金融机构被盗了”,应指“有人进入金融机构偷走了金融机构的财物”。

[9]参见Η·Φ·库兹涅佐娃、И·Μ·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10]参见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18页;另见【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

[11]参见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页。

[12]【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

[13]参见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14]【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页。

[15]例如,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16]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代序”第13页。

[17]参见Η·Φ·库兹涅佐娃、И·Μ·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1页。

[18]就是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

[19]引自【德】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3页。

[20]【德】卡尔·恩吉施著:《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

[21]罗克辛指出,体系性思考存在四方面的问题:一是忽略具体案件中的正义性;二是减少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三是不能在刑事政策上确认为合法的体系性引导;四是对抽象概念的使用。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0页。

[22]引自【德】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0页。

[23]参见李海东著:《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

[24]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代序”第15页。

[25]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8页以下。

[26]当然,也可以说缺少实质的违法性,或从实质的犯罪论来进行解释(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3-265页)。不过,以笔者陋见,实质的违法性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并没有本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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