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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4 ― 0149 ― 02
随着全球只是经济的发展,全球化进程加快,已经逐渐的形成多元化的文化时代格局。在繁多的文化交流和碰撞下,文化的情节越来越重。文化的重建与反思也逐渐的成为了当前人类文化价值观念改变的重点所在。大学校园也经受着文化与思想激烈碰撞的文化浪潮的冲击。高校的校园文化价值取向的偏失,使得形式主义在高校文化建设中横行,高校的校园文化的发展中也存在封闭性问题等的方面。面对世界范围内的文化激荡,对于大学校园文化的构建问题以及相关的理论逐渐的受到了各方面的关注,校园文化的建设与高等教育的发展一样,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下面将详细阐述本人对于加强地方性综合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的设想和建议。
一、增强校园文化竞争力,必须要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1.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
首先,要坚持对高校文化的指导作用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先进的文化与落后的文化,健康的文化与腐朽的文化并存,有正确的思想作为指引的话,将直接带领我们走向一个新的文化境界。但是如果是错误的文化指引的话,将使得我们之间文化建设的成果毁于一旦。所以,面对这样的形式,高校要建设其本身的校园文化,就必须要树立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努力以作为文化发展的指导思想,通过潜移默化的作用,是的的思想价值观念深入到学生的心中,使得其成为广大师生的精神支柱和主流意识,促进其通过自我的调整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其次,要树立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大学阶段的学生,其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寻找自我和确立自我的过程,大学的校园文化建设就必须要注重大学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的教育。引导广大的学生将自我的追求和理想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起来,将自身投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去。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成果鼓舞广大学生,引导他们能够坚定的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再其次,弘扬和培育大学生中的民族精神
早在上个世纪,同志就指出了校园文化中继承和传播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性。高校的校园文化建设过程中,要将以培养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开放为和新的时代精神融入到高校的校园文化建设中。不断的提升高校校园文化自身的凝聚力。通过民族精神的教育,树立广大师生的民族自信心和民族自尊心。同时,要贯彻与时俱进的思想,不断的树立新意识,培养新人才。努力营造一个健康的校园文化分为,将高校的校园文化与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保持校园文化的先进性和时代性。
最后,要树立起社会主义荣辱观念
高校本身是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地方,对于高校的师生来讲,其不仅仅要掌握大量的科学文化知识,还要是先进的道德和文化的创造者和忠实的实践者。在这个过程中,高校的文化建设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段,学习和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念,将社会主义的荣辱观念融入到校园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引导广大的师生梳理正确的道德感和责任感。推动学校校风的建设,形成健康和谐的学校人际关系。
2.必须要加强精神文化层面建设
首先,要继承优秀的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本身是经历了上千年的发展与演变的,其内涵非常的丰富和拨打,校园的精神要以优秀的传统文化作为发展的土壤,并且要以此为基础。在传统文化中蕴含了十分巨大的精神财富,我们就应该适当的从传统文化中取得一定的精华,并且要赋予这些传统文化先进的理念和时代观念,在此基础上创造出先进的校园精神文化。比如,在儒家文化中,就有自强不息的精神文化内核,其倡导的是积极的人生实践活动,在此基础上,我们通过一定的加工,以这样的人文关怀和人生情节为基础,建立在精神文化的基础上,实现传统文化对生命的敬畏,促进师生形成健康向上的人生观。
其次,以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为主旋律
校园文化本身一旦建立起来,实际上就是要以历史和现实相互结合,要以现实和未来相互结合,只有三者之间相互结合的精神支柱,才能够实现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校园文化的建设者要以倡导学生本身积极的入世为要求,要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把握好时代的脉搏和发展方向。校园文化在建设的过程中要积极的倡导学生积极的投入到国家的事业和民族的事业当中去,将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作为自己的基本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大学培养出的人才全面发展。
二、增强校园文化竞争力,必须要纳入到高效发展的总体规划
1.要提高对校园文化建设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是不是对校园文化的建设有足够的重视,首先是要取决于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的相关领导对于当前形势下校园文化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在当前的情况下,高校本身面临着教务工作的改革,还需要教育部门以及学校解决困难和问题有很多,尤其是目前有很多直接的影响到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各项任务,直接的牵扯了领导的主要精力。同时,在人们的本身观念中,校园文化往往被视作为单纯的文化娱乐活动,其本身的功能和作用也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了。所以,到现在位置,校园文化受不到一定的重视。
在当前,校园文化逐渐的受到了重视,也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神话和发展及其本身深层次的社会变革反应。校园文化作为一种比较新的教育思想,也成为了学校人文教育和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项目。
2.建立完善高校文化建设的自我保障机制
首先,加强对于高校文化建设工作的指导
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要将高校的校园文化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内容加入到重要的工作日程中去。学校的宣传部门、学生工作部门以及相关的团委部门要共同参与到校园文化的建设中去。同时,要完善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检查的制度,将校园文化建设纳入到学校教育教学评估系统,以评价作为宣传和促进的方式。学校要从其本身的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方向,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的认识到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要统筹校园文化的建设。成立相关的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导学校校园文化的建设。同时,要充分的发挥出党团的组织,学生会以及相关的大学生社团在文化建设的重要作用,不断的推进校园文化的建设。
其次,要加强对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的管理
要建立校园文化工作的各种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科学制度的研讨,加强校园论坛的管理,抵制相关的错误言论。坚决的地址各种的庸俗文化和相对腐朽的生活方式对于大学生的影响。要加强对于大学生组织的领导和相关的管理,推进大学生社团的指导工作,引导大学生社团自主的开展相关的活动。
最后,要加强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的保障
在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将校园文化建设的经费充分的纳入到大学的预算当中,在各个方面对校园文化建设做好投入,确保校园文化的各项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要不断的完善各项政策和措施,切实的保障校园文化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能够顺利的解决。加强理论的研究工作,开拓出新的措施改进校园文化建设的思路。
3.加强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交流工作
首先,积极的拓展校园之间的直接交流
从教师的层面上来讲,要从积极的拓展以教师为主体的校园文化的国际交流活动。我们不能将国外的思想当做不好的方面一直规避。要鼓起勇气积极的引进国外的先进文化,不能够将国外的文化一直抵触和存有偏见,科学的认识,并且将那些有优越性的先进文化积极的引进。不要以保护我们本身的校园文化特色为理由,对发达国家的那些优秀的文化抵触。同时,我们在积极的交流的过程中不能够单纯的流于形式,要深入的了解校园文化的本身内容,努力的改变传统的形式主义学习作风,真真正正以交流的目的,深入的感受国外先进文化的氛围。在这个过程中,要以教师作为主体,组织那些对于校园文化理论中有一定程度的研究和负担着发展校园文化众人以及直接指导学生教师参加。
从学生层面上来讲,要开展以学生为主体的校园文化联谊活动。当前我国高校的国内外交流活动相对比较少,形式也相对比较单一。其中,比价常见的是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这样的活动仅仅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文化交流作用。但是,实际意义上的文化交流并没有展开。同时,我们需要认识到,学生本身是校园文化交流的主体,因为学校的校园文化基础就是学生。只有让学生真正的认识到了发达国家文化活动的实际,才能够更好的利用其先进的文化为我们的校园文化发展服务。所以,必须要让大学生走到国外了解其固有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这本身是具备了很重要意义的。
其次,要适当的扩大留学教育
留学教育本身要包含国内的学生到国外接受教育,同时也包含国外的学生到国内接受教育,这两种形式都能够有效的实现发达国家校园文化对国内校园文化的影响。
所以,在留学教育的扩展方面,要扩大出国留学的建设。由于发达国家的高校自身在教育的国际化趋势中非常的有优势,教育的输出十分的多,影响能力也十分的强。所以,发达国家的校园文化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是十分的有吸引力的。这对于国内高校来讲具有十分大的优势。鼓励学生出国留学,扩大出国留学队伍应该坚持理智留学,不断的提高留学生的回国率。同时,要争取更多的国外留学生。在一些发达国家的校园中,留学生的比例是十分高的。这些不同国家的留学生相互之间不断的交流,丰富了教育的形式,多元化的师生组成结果,国际性的文化背景,使得教学组织形式多样化,也使得校园文化非常的丰富。所以,对于一个大学来讲,能不能吸引到大量的国外留学生本身也是一个大学校园文化能不能繁荣的关键。
高校的校园文化本身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不断的加强校园文化的建设对于推动高校本身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加强大学的思想政治教育,全面的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来讲,我国的高校文化建设方面的研究成果十分的丰富,但是针对地方性综合大学的仍旧不多,在本文中笔者是针对地方性的综合大学进行准备和研究的,但是有限于个人的水平,同时也有限与资料和时间,疏漏的地方有很多,还需要广大的同仁指正。
〔参 考 文 献〕
〔1〕李晓华.信息化环境下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研究〔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7,(21).
〔2〕孟蕴华.试论如何强化高校校园文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J〕.社科纵横,2010,(07).
〔3〕唐立英.浅谈新时期高校校园文化建设〔J〕.经济研究导刊,2011,(17).
〔4〕黄静潇.美国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的特点〔J〕.煤炭高等教育,2010,(02).
高中政治意识的知识1.意识
起源:意识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
生理基础:意识是人脑的机能。
本质:意识是人脑对客观存在的主观映象。
意识的内容是客观的,意识的形式是主观的。无论正确的意识还是错误的意识,都是人脑对客观存在的反映。意识的形成离不开社会实践。
2.意识的能动作用
人的意识的能动性特点和表现:
人的意识在反映客观世界时具有目的计划性;
人的意识在反映客观世界时具有自觉选择性;
人的意识在反映客观世界时具有主动创造性;
人的意识在改造客观世界时能动作用的体现:
人的意识对改造客观世界具有指导作用。
人的意识对改造客观世界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即正确的意识对事物的发展起促进作用,错误的意识对事物的发展起阻碍作用。人的意识对人体生理活动具有调节和控制作用。即高昂的精神,可以催人向上,使人奋进;萎靡的精神,则会使人悲观、消沉,丧失斗志。
3.物质与意识辩证关系原理
【原理内容】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决定意识。
【方法论】这一原理要求我们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主观符合客观。
【原理内容】人的意识对改造客观世界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正确的意识对事物的发展起促进作用,错误的意识对事物的发展起阻碍作用。
【方法论】这一原理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意识,克服错误的意识。
4.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基本要求:
①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要尊重物质运动的客观规律,从客观存在的事物出发。
②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
③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要把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尊重客观规律结合起来。
④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既要反对夸大意识能动作用的唯意志主义,又要反对片面强调客观条件,安于现状、无所作为的思想。
高中政治选择题怎么答1.抓住立意。
每个政治选择题只有一个立意,即一个中心思想。因而,看到试题后,认真阅读,并要很快地找到它的中心思想,最好用一句话的形式提取出立意。然后,再看题肢的设问,这样就能很快地找到答案。当然,对于简单的试题来讲,读完也就应该做完。
2.找关键词。
一般来说。每个政治选择题的关键词大多在题干的最后一句话中,如“范围关键词”:经济学道理……、哲学道理……等。“内容关键词”:措施是……、制度是……等。“形容词关键词”:根本……、主要……等。“动词关键词”:表明……、说明"…·、体现……等。立意和关键词相结合,对做难度稍大的题目有较大的帮助。
3.排查误项。
高考政治试题中有一部分是难度大的题目,甚至有些题肢的设置一时难以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用排查法,先把明显错误的选项去掉,然后进一步缩小范围。
4.不得已,猜。
对于实在拿不准的政治题目,千万不要放弃猜答案的机会,可用猜测法。如果此题大多数人都不会,每一个人都有猜测得分的机遇。先用排除法排除能确认的干扰项,如果能排除两个,其余两项肯定有一个正确答案,再随意选其中一项,这就意味着你答对的概率为50%,如果放弃就等于放弃了这50%的得分机遇。即使一个干扰项也不能排除仍不要放弃。
中图分类号:F0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2)02-0159-005
一、市场研究的经济社会学分析
在经济学研究领域,市场逐步被赋予不同理解的内涵,从最早的“交换的物理空间”和“聚集的经济活动”到“一般性的买卖关系”,以及近来,把市场视为一种抽象的“价格机制”,[1]它主要体现的是理性个人决策行动者进行交换的一种价格机制。最近几十年来,关注制度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制度经济学把市场看作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而形成的一种诱致性的制度理解,这与研究市场的经济社会学有可嵌合之处。
市场现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综合表现形式,正如著名研究市场起源与运作的经济史学家布罗代尔(F.Braudel)指称的:认为某一种交换形式是经济的,或是社会的,是过于轻率的,在现实生活中,所有的交换类型既是经济的也是社会的。[2]古典社会学中对市场研究强调的是市场与社会的统一,这体现在马克思的市场观中是对“剩余价值”与“系统矛盾”的分析,剩余价值的分析基础在于其认为的物质生产的第一性,而属于交换范畴的市场是第二性的。“生产决定流通”是马克思的基本命题之一,而在这个基础上,马克思更是提出了对市场的特有理解方式,即把市场视为一种社会关系的结构:市场不只是人们进行物物交换的场所,而是强调在“物的关系”背后折射出“人的关系”。[3]在马克思看来:商品的“交换价值”并不是商品之内在固有、与生俱来的属性,而毋宁说是“作为物的关系而表达出来的人们之间的关系”。正是这种把市场视为某种社会关系的结构问题的思想,使马克思成为经济社会学的奠基人。马克斯·韦伯对市场的社会学研究是其一生中的主要兴趣之一,在他认为经济学的研究应包括“市场的社会学”在内。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韦伯认为:“在任何意义上都并非意在成为经济学的理论,毋宁说,是由界定若干频频加以使用的概念,以及分析经济领域中若干最为简单的社会学关系所构成的”。[4]在韦伯看来,市场是经济斗争的战场,市场是人们取得交换商品而开展的“物理性会集”,是充满权力角逐和利益斗争的角斗场,强调了市场中“经济行动”与“社会行动”的统一。
从20世纪20年代之后到二战之前对市场社会学的研究可以说是一段“黑暗时期”,基本没有代表性的作品。二战之后,在塔尔科特·帕森斯、尼尔·斯梅尔瑟与卡尔·波兰尼的努力中,人们重新开始从社会学的视角研究市场。在帕森斯与斯梅尔瑟合著的《经济与社会》中,他们提出了经济学理论与社会学理论的整合,提出应该把市场表达为一种“社会系统”。经济只是作为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实际上他们是把市场当作某种特殊的社会结构加以理解的。按照卡尔·波兰尼的看法,在经济研究中,经济生活是从属于社会整体的,其中市场不过是人类历史中逐步演化起来的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而已。从其论述中,而后的格兰诺维特称其理论观点为其发展的“新经济社会学”的“嵌入性”概念。
目前,按照理查德·斯威德伯格的看法,无论是波兰尼,还是帕森斯和斯梅尔瑟的市场概念,当用来分析现实生活中的市场现象时都不是特别富于成效的。原因是波兰尼没有从根本上弄清他自己的理论观点,而帕森斯和斯梅尔瑟的对AGIL模式的运用又过于抽象和任意(Swedberg,1987)。如巴纳德·巴伯(Berard Barber)认为,“声称市场交换是非嵌入的,就将注意力从对恰恰是市场如何与社会关系的其他部分相互依存进行分析扭转开来;这就赋予市场以一种错误的在分析上以及在具体现象上的独立性。”[5]总的说来,无论是波兰尼,还是帕森斯和斯梅尔瑟最重要的局限在于没有把市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观点贯彻到底。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社会学对市场的研究主要的贡献在于:市场作为社会关系的结构的观点。如斯威德伯格所概括的(Swedberg,1987),[6]市场社会学复兴的五个征兆:巴纳德·巴伯的《市场绝对化》的论文(Barber,1977);同一时期,欧洲某些社会学家重提建立“市场的社会学”;哈里森·怀特和马克·格兰诺维特开展的将网络研究方法运用到市场的研究(White,1976;Granovetter,1974);伊曼纽尔·沃勒斯坦(I. Wallerstein)《近现代世界体系》中对贸易与国际市场在建构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中的作用的分析;以及组织理论领域、种群生态学对市场研究社会学分析的兴趣等。在此时期,没有主导的范式和理论模式,存在的是根据不同的理论框架对于同一市场现象的探讨。
教学生会扩书课本上阐述的内容与事例往往受篇幅的限制,有些内容不可能阐述得很细、很深,列举的事例也不可能很多。这就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学会扩书,充实课本内容。指导学生对课本所阐述的内容进行扩充,引导学生列举自己熟悉的最新事例来论述课本上的观点。这既是思想政治课教学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的需要,更是培养学生能力的需要。例如:我在讲价值规律时,课本阐述的理论观点虽通俗易懂,但事例不多不详。“市场是学习价值规律的大学校”,我就指导学生到市场做调查,回校后用调查的事例来充实课本。这样,由于将书本知识同社会生活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使课本内容变得更丰富了,知识被学生学活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提高了。
的发展和理论的创新需要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否则就会迷失方向,科学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列宁说过:“如果不先解决一般的,就去解决个别问题,那末,随时随地都必然会不自觉地‘碰上’这些一般的问题”。这也就是在会计理论的研究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哲学是关于界、人类和思维最一般规律的科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因而也是科学研究方法的方法论。它主要包括唯物论、辩证法和发展观。
(一)辩证唯物论
1.会计的物质观。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辩证唯物论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物质是世界的本源,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大脑的机能,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会计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其实践的对象即资金及其流转是物质的价值;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输出的会计信息的本源是客观存在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簿记的方法改变不了簿记所记事物的实际联系”。如果会计信息不能如实描述资金及其流转情况,那么,虚幻的假象不仅给社会带来危害,而且使会计失去了真实存在的理论基石。
2.会计的运动观。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是物质的存在方式,没有不运动的物质,也没有脱离物质的运动。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实质上就是资金的流转过程。会计作为一种技术,反映的是企业的资金营运状态和经营成果,也就是对运动中的资金进行描述,所以会计核算要坚持运动观。物质的运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相对静止是物质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恩格斯说过:“运动应从它的反面即从静止找到它的量度”。否认相对静止,就会抹煞事物的界限和质的区别,也就无法正确认识事物,更谈不上对事物进行量度。因此,会计还必须树立相对静止观。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如实反映资金所处的状况,即财务状况。
3.会计的时空观。时间和空间是物质存在的基本形式,物质脱离时间和空间是不可能存在的。时间是指物质运动的持续性、顺序性;空间是指运动着的物质的广延性、伸张性。会计的几个假设就是建立在物质的时空观念上的。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分期假设是在时间观念的基础上提出的,会计主体假设是在空间观念上确立的。通过这几个基本假设,确定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时空范围,会计这门学科才得以产生和发展。
(二)唯物辩证法
1.会计的对立统一观。对立统一即矛盾,是指一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存在或发生的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关系。会计的发展史实质上是会计中内在的矛盾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发展史。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揭示,要在同一中把握对立,在对立中把握同一;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提供了正确认识事物的方法;矛盾发展的不平衡规律指导我们如何进行矛盾,既要“一分为二”地分析事物,又要分清主次,并把这两者综合起来。只有在完整地理解对立统一规律并用之于会计实践时,才能对会计有正确的认识方法和研究方法,才能领悟出诸如语言、技术以及会计并无阶级性的结论。
2.会计的质量互变观。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内在规定性,量是事物发展和存在的数量的规定性,二者统一在度的范围内。如果突破度的范围,量变就会引起质变,事物的本质规定性就会发生变化。会计是一个以提供会计信息为主要目的的信息系统。如果会计突破度的范围,不再提供会计信息,那么会计就失去了本来面貌。如果提供的会计信息超过其度的范围,不能如实反映业务的,不能为决策提供依据,那么会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此,在会计实践中,必须把握量度,树立起会计的质量互变观。
3.会计的否定之否定观。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是事物联系和发展的环节,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继承和克服,即继承了旧事物的合理内核,摒弃了旧事物中不合理的内容,这就是事物的创新。这种否定之否定的观点,完整地体现在会计理论的发展史上,具体表现为:古代会计理论被否定,产生了创新的意大利式会计;意大利式会计理论被否定,出现了创新的英国会计;英国式会计理论被否定,形成了创新的美国式会计。,美国式会计理论也正面临着被否定的挑战。因此,在会计研究过程中,要树立起否定之否定的观念,敢于对存在及权威挑战,才能不断创新。
(三)历史唯物论
历史唯物主义是关于人类社会一般发展规律的科学。而会计是一定社会经济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因而它也遵循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规律。如果我们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考察,便不难发现:会计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是历史与逻辑的统一,某种会计是特定经济政治环境的产物,没有脱离环境而孤立存在的会计;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依然是推动会计发展的基本力量。
二、第二层次——系统理论,即亚哲学
所谓系统,就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素,围绕特定目的所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广义的系统理论包括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耗散结构理论、协同论和突变论。即指“新三论和老三论”。它们是新兴的横断科学,使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体现哲学的基本精神,它们是哲学的具体化、模型化。关于广义的系统理论,简单地介绍如下:
1.系统论。系统论是由L.V.贝塔朗菲创立的一门科学,这是狭义的系统论。它认为系统必须是由若干要素(至少两个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是“相互作用的诸要素的综合体”,其整体功能大于各部分功能之和。现实的系统都是开放系统,系统功能的表现过程也就是它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它把研究对象视为一个整体,解释了哲学的物质观,即客观存在的、独立于人们意识之外的物质组成的世界。
2.信息论。信息论是由美国数学家申农创立的一门数理统计方法来研究信息处理和信息传递的科学。它研究存在于通讯和控制系统中的信息传递的共同规律,以及如何提高各信息传输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这门通讯理论现在已发展成为一种广义信息论。它被广泛理解为所有运用或移植信息论观点来研究各种问题的理论,阐明了一切物质是一个不断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开放系统。
3.控制论。控制论是由美国数学家N.维纳创立的一门关于动物和机器中的控制和通讯的科学。实际上,它是自动控制、技术、无线电通讯、医学、数理逻辑、技术、统计力学等多种学科相互渗透的产物,是涉及和应用面非常广泛的一门有关控制问题的系统理论,如果说申农主要是从信息的发送端来研究信息,那么,维纳则着重从接受端如何利用信息来加以研究。
4.耗散结构理论。这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非平衡系统理论之一。该理论是由比利时生家I.普利高津最先提出的科学假说。它研究的是一个系统由混沌向有序化转化的机理、条件和规律。该理论认为,一个远离平衡状态的开放系统,是不断地在和外界交换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当这种交换达到一临界值时,就有可能从原来的无序状态转变为一种稳定的有序状态,它充分诠释了哲学的运动观,以及质量互变规律。
5.协同论。协同论是由原联邦德国科学家H.哈肯创立的。它是研究和比较不同领域中多元系统元素间合作效用的理论。它认为不同系统间存在着从无序走向有序、从不稳定走向稳定的目的相似的特征。人们可从横向上研究不同事物的共同规律,并运用已知领域的成果探索未知领域的奥秘,从而解决处于“黑箱”状态的难题。
6.突变论。突变论是在拓扑学、奇点理论和微分方程定性理论基础上,由比利时数学家R.托姆提出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通过描述系统在外界点的状态来研究自然界各种形态、结构和社会经济活动的非连续性的突然变化现象,从而向人们提供了事物在外部条件作用下发生突变时,如何促使事物向良好预期转化的思考方法。这是哲学突变观点的具体解释。
与上述系统理论观点密切相关的是这些观点指导下的系统理论的方法。所谓系统理论的方法,是指按照客观事物的系统性,把人们所要研究的对象放在系统环境中加以研究的科学方法。即从系统理论的观点出发,综合精确地考究研究对象,以达到整体功能最优或问题能得到最佳处理的科学方法,包括功能模拟法、信息方法、反馈方法、模型化方法、最优化方法等一系列方法。
系统理论及其指导下的方法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具体化和说明,为理论研究补充了更具体、更深化的方法基础,使理论研究的视野更广阔,整体性更强,立足点更坚实。会计作为一个人造的信息系统,具有一般系统的特点和功能,因而也可利用系统理论及其方法来创建会计理论并指导具体的会计实践。
三、第三层次——会计理论研究的一般方法
(一)逻辑方法
逻辑方法是指以有关的理论成果为依据,对具体研究对象的各方面进行逻辑分析,从而寻求其规律性的一种方法,包括形式逻辑方法和辩证逻辑方法。另外,由于数学是运用数字、文字、模型等进行推理的一门逻辑科学,数学方法实质上是逻辑方法的具体运用和说明;从广义上来讲,逻辑方法包括了数学方法。
1.形式逻辑。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的一门科学,是“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思维形式是指概念、判断、推理等进行思维的具体方法。逻辑规律是指在思维形式中起作用的规律,诸如同一律、矛盾律、充足理由律等。形式逻辑作为一门思维科学,既有认识的作用,又有表达和论证思想的作用。思维形式的运用是否准确,关键要看它是否符合思维形式的逻辑规律。人们只有在遵循了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和概念的要求后,才有可能进行正确的思维活动,更好地认识客观事物。
2.辩证逻辑。辩证逻辑本质上是哲学的逻辑,是哲学的逻辑职能,它比形式逻辑“包含着更广的世界观的萌芽”。辩证逻辑作为现实世界辩证运动的反映,作为认识史的,研究的是思维形式如何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内部矛盾、联系和转化等问题,“是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因而,在整个认识和思维过程中,不但要运用形式逻辑,更需要运用“一分为二”、“合二为一”的观点去分析综合事物。辩证逻辑的主要规律有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理性思维是一个辩证发展过程,在发展中具有阶段性。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导言》中将其概括为“两条路”。“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简言之,就是:“具体抽象”-抽象的规定。“抽象具体”-具体的再现。前一个具体是具体的客观事物的具体,后一个“具体”是理性认识的结论,是对客观事物的理性认识的描绘。马克思的这段话也是对整整三大卷《资本论》最简洁的、最高度的哲学概括。
在这“两条道路”上是运用“范畴”作为“理论”的结点不断展现的,这些范畴差不多都是成双成对的,而且有鲜明的阶段性。诸如分析与综合、比较与分类、归纳与演绎、抽象与具体等。
(二)历史方法
历史方法就是通过研究某一事物的历史发展过程。在占有大量历史资料的前提下,概括出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并将其延伸到具体研究对象中的一种方法。采用历史方法研究会计理论,就要联系会计理论的来龙去脉,明确它在会计发展史中的地位,从而得出合乎规律的结论。我国会计界对会计的起源和发展的研究,对会计本质及其基本职能的认识较多地采用了历史方法。
“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是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马克思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2页)。这些话是恩格斯用来阐明《资本论》理论体系的。对于理论来说,也应该是完全适用的。当然,理论同历史毕竟不是一样的,理论体系必须摆脱历史形式,正确地采用逻辑形式。要避免历史进程中迂回曲折的甚至反复的现象,也要摒弃历史进程的随机的偶然性,作为理论体系中的概念、范畴,应该是同级、同阶段的事物或现象中的完全成熟的并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反映。
四、第四层次——会计理论的具体
会计理论研究的具体方法一般包括描述性方法、规范性方法和实证方法,现分别阐述如下:
(一)描述性方法
所谓描述性方法,是指运用归纳方法对许多个别事物进行,找出这些事物的共性,并概括出普遍性结论的一种推理方法。具体到会计研究中,描述性方法主要于两种情况:第一,在广泛调查研究占有实际资料的基础上,对各会计主体经常发生的会计现象及其相互关系加以概括和,从会计实务中归纳出会计理论;第二,广泛收集已有的会计资料,并就某个具体的认识进行概括和总结,对已有会计理论进行归纳,得到新的会计理论。
20世纪50年代以前,世界各国的会计界主要采用描述性方法进行会计理论研究。利特尔顿和齐默尔曼认为会计理论主要是从会计实务中总结出来的。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的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的第4号公告“名词公报”也采用了这种方法,即通过对事物进行罗列的方法,概括和归纳出结论,从而形成了会计的概念结构。
采用描述性方法得出的会计理论,称为描述性会计理论。由于描述性会计理论主要是从会计实务中提炼出来的,研究者容易受到“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等主观因素的,因而,描述性会计理论主要是为解释现行会计实务服务的,难以得到突破性的发展。
(二)规范性方法
所谓规范性方法,是指利用演绎方法,由普遍性原则推导出个别结论的一种推理方法。会计研究中的规范性方法是指那种从目的和假设出发,从中导出为实际应用提供依据的合理原理和原则。
规范性方法不受现实事物的影响,强调“应该是什么”,因而会计理论研究者常常从特定的价值判断基础出发,力求从逻辑高度概括出最优的会计实务是什么,进而指导会计实务,实现会计实务的规范化,其现实目的就是为制订会计准则(制度)服务的。
采用规范性方法形成的会计理论称为规范性会计理论。规范性会计理论产生的背景是:不同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存在着巨大的差别,使得会计报表缺乏可比性。因此,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会计学家极力推崇规范性会计理论,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但是,规范性会计理论存在着致命的缺陷是:虽然经过演绎推理得到的会计理论具有很强的逻辑性,但是,如果研究者依据的假设或前提是错误的,那么其结论也必将是错误的。因此,规范性理论有时难以令人信服,也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发展,而且在完成了归纳或演绎之后,一般不对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验证。
(三)实证方法
所谓实证方法,是指与描述性方法、规范性方法相区别的,通过观察或实验取得数据,并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测试而形成结论的一种研究方法。会计研究中的实证方法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某一特定会计理论的验证;第二,对存有分歧的不同观点、方法和理论的验证;第三,理论创新。
实证方法受西方实证主义的影响,立足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强调会计“是什么”的观点,因而实证会计理论研究者主张,要象那样,以观察到的事实资料和感性认识为依据,来构建真正科学的会计理论体系。
采用实证方法得出的会计理论称为实证会计理论,由于会计实证研究中收集的数据资料局限在过去发生的事实上,因此注定了实证会计理论只能从现实的角度出发,解释和预测会计实务,验证已有的会计理论,而不能对会计实务起规范指导作用。但是,会计实证研究的前景是美好的。实证会计理论一旦形成,可以累积起来,有可能形成科学完整的会计理论体系。
1986年美国罗切斯特大学罗斯。L.瓦茨(Ross.L.Watts)和杰罗尔德。L.齐默尔曼(Jerold L.Zimerman)出版《实证会计理论》,此书的中文版译者黄世忠教授写道:“书中将实证会计理论的最重要学术贡献归纳为两个方面:(1)研究了会计数据的潜力,检验了会计信息(主要是盈利信息)与股票价格的相关性,雄辩地证明了充分披露的会计信息是推动资本市场有效运转的要素之一;(2)提出并检验了分红假设、契约假设和规模假设,解释了会计数据在制定和执行报酬计划、债务契约中的作用,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会计政策选择行为。例如:当实行以盈利为基础的分红计划或者它的负债率比较高,则它可能选用可增加当期收益的会计政策,以增加经理人员的报酬,降低违反债务契约的风险;又如,企业的规模越大,它就越有可能选用可减少当期收益的会计政策,以降低成本。为此,该书用了三分之二的篇幅详尽介绍了有代表性的实证研究在这两个领域所取得的进展和成果”。
实证会计理论是以经验研究和实证研究为基础,以数理统计模型为工具,以“提出假设-设计模型-收集数据-解释结果”为模式,借以解释和预测会计现象的会计理论。
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会计学的研究方法是规范研究的方法,以后从弗里德曼的“实证学”移植过来实证研究方法。至20世纪80年代及以后,美国经济学界会计学界出现了一种风气,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只发表实证研究的文章。认为只有实证经济学才是真正的科学,只有实证分析才是经济学中唯一的可以被使用的方法。陈岱孙先生认为这种偏见是有害的。他曾指出:“实证经济论著否定价值判断。但是,否定并不等于它不存在。数学模型分析了各种变量之间的关系,得到一个结果。但这结果是否符合实际,完全与社会判断无关吗?当然不是”。既然任何实证分析都离不开它所设定的社会经济前提条件,也都不可能把研究成果置于社会经济环境之外,可见社会价值判断是始终无法回避的现实。经济学说史可以证明:规范分析与辩证分析相结合是经济学的一贯原则。古代、中世纪、古典学派斯密、李嘉图都有自己的价值判断,19世纪后期,庞巴维克著的《资本实证论》正式提出“实证论”这个字眼,但书中还是采取逻辑分析而没有采取数学分析。20世纪30年代以后,随着数量经济学的发展,实证分析才得到发展,但规范分析也在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价值判断,对生态经济的研究,对福利制度的分析,都有长足的进步。要使经济学成为“致用之学”,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必须结合。
讨论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韦伯是个绕不过的名字。“价值无涉”已经被我们念得耳熟能详,但是韦伯意义上的“价值无涉”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在学术界却依然晦暗不明。当今中国社会发展与危机并重,思想界因此存在严重分歧,学术与政治的关系也变得云谲波诡,有学者提出应该用“去道德”和价值“无立场”的方法来应对这样的局面[1]。但是,“去道德”与“无立场”究竟在什么意义下才是可能的和有效的?政治与学术在韦伯的语境下究竟意味着什么?今年,正值韦伯逝世九十周年,韦伯的著作再次在汉语世界中被大量出版。重新阅读韦伯,并借此整理中国知识界关于学术与政治、立场与价值等问题的纠葛,已经又一次成为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的议题。[2]
(一)“价值无涉”的双重含义
《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的“客观性”》是1904年韦伯接手主办《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文库》杂志时,阐释其办刊宗旨的纲领性文献。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韦伯是如何把社会科学方法论与学术伦理以及学术共同体的思考结合在一起的,这也是韦伯集中讨论和总结其社会科学方法论的重要文献。但是,自八十年代中文学术界“发现”韦伯以来,这也是被误读最严重的部分。所以,回到文本自身,应该是重读韦伯最重要的方法。
韦伯开宗明义地指出,《文库》的宗旨一是扩展对社会生活的事实的认识,另一是训练人们对社会生活的实际问题作出判断。那么,判断的有效性是什么?或者,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说,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客观有效的真理”呢?韦伯整篇文稿正是建立在这个问题意识上的。
韦伯反对两种历史观,一是道德进化论,一是历史相对主义,正是这两者的结合在社会科学领域取得了支配性地位。韦伯以国民经济学为主要批评对象,指出:通过把文化价值总体引入道德领域而在内容上规定道德领域,并由此把国民经济学提高到“伦理”科学的地位,这其实是把所有可能的文化理想在总体上贴了“道德”的标签,既抹杀了道德律令的特有地位,也没有对理想的“客观性”有什么贡献。《文库》需要从根本上予以拒斥的流行观点,正是:国民经济学是从一种特殊的“经济世界观”得出的,并且应当由此得出价值判断。因为经验科学的任务决不是提出约束性的规范和理想,以便从中得出实践的处方。《文库》需要拒斥的另一种观点是:价值判断因为立足于某种理想,从而具有主观起源,就可以摆脱“科学”的讨论。这正是“价值无涉”的两重含义,不可偏废任何一方,而目前国内学界就韦伯观点围绕着经济学是否应该有道德的讨论,其实都没有抓住韦伯的关键。
韦伯说,《文库》关心的问题其实是:对理想和价值判断所作的“科学”批判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科学的“技术性批判”最根本的功能就是使在追求目的过程当中的代价,能够被充分评估和权衡,也唯有在这样的时候,最需要贯彻“价值无涉”的逻辑方法。在这之后,权衡上升为决策,就不再是“科学”的任务,决策者根据自己的良知和世界观在各种有关的价值之间进行权衡选择,但正是“科学能够使他意识到,一切行动,当然根据具体情况还有不行动,在其结果中都意味着吸收了某些价值,从而常常意味着――这一点目前特别容易被人忽视――放弃另一些价值。做出选择是他自己的事情。”[3]科学的任务正是揭示并且在逻辑上阐明“目的”建立之上的“观念”基础,“对价值判断的科学探讨如今不仅要使人进一步理解和体验所希求的目的和作为其基础的理想,而且首先还要教人批判地‘判断’它们。”[4]也就是说,作为“科学”本身不担任价值评判的任务,但是它却是价值评判的基础。这是因为,在一个世界观存在严重冲突的时代,“以普遍有效的终极理想的方式创造解决我们的问题的实际公分母,这都毫无疑问既不能是我们这份杂志的任务,也绝不能是任何一门经验科学的任务:这样一种任务不仅在实际上是无法解决的,而且自身也是不合情理的。”[5] 这决定了在方法论上的“价值无涉”作为逻辑意义的地位。
一个饱餐了知识之树的文化时代,其命运是必须知道,无论对世界事件研究的结果多么完善,都不可能从中获知世界事件的意义,而是必须能够自己去创造这种意义本身,世界观决不可能是经验知识进步的产物,因此,最强有力地推动着我们的那些最高的理想,在任何时代都只能是在与其他理想的斗争中实现的,这些其他理想对于其他人来说,正如我们的理想对于我们来说一样,都是神圣的。[6]
因此,可以看出,韦伯所说的“价值无涉”的第一个含义,正是要彻底破除所谓“普世价值”的神话,一个诸神争斗的时代,决定了社会科学领域不可能,也不应当存在普遍有效的终极价值。在这个意义上,廉价的相对主义和乐观的折中主义,要么在理论上无视其严峻,要末是在实践上回避其结果。这些都与科学的“客观性”没有丝毫关系,“中间道路”丝毫不具有更多的科学真理。由此可见,作为方法论的“价值无涉”正是为了廓清“科学”有效性的界限,它要解决的问题是“存在”的问题,而不是“有效”的问题。对“存在”的思维整理,涉及到“客观性”问题,而“有效”与否则与价值所处的文化特性有关,必须在科学的“客观”操作和价值判断之间划出界限。
因此,对这份杂志寻求科学真理的功能,以及科学作为对经验现实进行思维整理的有效性,韦伯提出两种重要责任:
首先,是要让读者和作者自己清楚地意识到用来度量现实,并从中推导出价值判断的标准和尺度是什么,而不是把不同类别的价值混同在一起。只有通过确立的价值标准与其他价值标准,最好是与自己的价值标准相对抗,――任何有意义的评价都只能是从自己的世界观出发的批判,而不是通过在不同的价值之间和理想的冲突之间的挪移和权衡来欺骗自己。不同的价值尺度之间需要进行反思性的对比、澄清和揭示,一切对于别人有意义的评价都只是出自对自己“世界观”的批判,是以自己的理想为根据与别人的理想作斗争的结果。
第二, 要使得读者、编辑和撰稿人都明了,什么地方科学研究者开始沉默,而作为“有意欲”的人开始说话,什么地方论证求助于理解,什么地方则求助于感情。必须反对科学讨论和评价性推论之间的混淆,但是“决不反对申明自己的理想”。无信念和科学的“客观性”之间没有任何内在的近似性。这里“价值无涉”的第二个含义,就体现为作为学术杂志的《文库》所具有的学术共同体的性质,它不是从事反对政治或者社会政策派别的论争场所,也不是招徕赞成或反对政治理想或社会政策派别的场所[7],而是一个“学术”的公共领域。韦伯如此描述道:
杂志的特性一开始就在于,并且只要它听凭于编者们今后就也应当在于,尖锐的政治对手都可以在杂志中为了科学工作而和平共处。它迄今为止不是“社会主义的”刊物,今后也不会是“资产阶级的”刊物。它不会把愿意置身于科学讨论基地之上的人排除在作者的范围之外。它不能是一个“回应”、辩驳、再辩驳的游戏场地,但它也不袒护任何人,无论是它的作者还是他的编者,都应在其栏目中经受可想见的最严厉的客观而又科学的批判。不能忍受这一点的人,或者不愿与那些和自己理想不同的人在科学认识领域合作的人的,都可以不参加它。[8]
但是,韦伯也承认,无偏见地与政治上的敌对者同处于一个中立的学术场所,在当时的德国并不容易,对那种“作为党派狂热的局限性和不发达的政治文化的标志,应予以无条件的反对。”在这个意义上,“价值无涉”反对的是学术的泛政治化倾向,因为这必然严重伤害学术的“科学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个杂志不能有自己的“特性”,因为《文库》要探讨的问题与最高的、起决定作用的价值观念密切相关,因而成为它的最稳定的作者的人,“恰恰因此又成为一种受到那些价值观念相同的或者类似的影响的文化观的代表。”这些作者的观点各有不同,但是“他们都把保护劳动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尽可能增加劳动群众对我们文化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分享作为目标,但把国家对物质利益领域的干预与现存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的自由发展相结合作为手段。”[9]这些人无论对未来的社会秩序持什么样的观点,就当代而言却肯定“资本主义”的发展,这并不是因为它与更早的社会制度相比是更好的形式,而是因为它在实践上已经是不可避免,这是学术面对现实政治的态度。
《文库》主要关心的是社会经济问题。作为社会经济现象的事件,它的性质并不是自身“客观”地具有的,而是以人们认识的“兴趣”倾向为条件的。“一个现象只是就我们的兴趣专注于它对于为生存而进行的物质斗争所具有的意义而言,或者说只有在这个时候,才获得一个‘经济’现象的性质。”杂志的任务就是:研究人类共同生活的社会经济结构的普遍文化意义及其历史上的组织形式。
不是“事实”的“实在”联系,而是问题的思想联系,构成了各门科学的工作领域的基础:在用新的方法探索一个新的问题并由此发现开辟新的重要观点的真理的地方,就会出现一门新的“科学”。[10]
不同与马克思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理论,更不同于形形的文化决定论,――韦伯决不是一个文化决定论者,他强调的是经济与文化互相制约的关系。韦伯认为:按照经济上的受制约性和影响范围的特殊观点来对社会现象和文化事件进行分析,依然是一个具有创造性成果的科学原则。但是,这恰恰需要区别以下两种倾向:人们要么把历史现实中不能从经济动机演绎出来的一切都当作在科学上毫无意义的“偶然性”,或者“剩余物”,要么把经济事务的概念扩展到不可知的领域,以致所有以某种方式与外在手段相结合的人类利益都被纳入到那个概念之中。[11]这正是韦伯竭力反对的以经济学价值来主宰社会价值和社会科学判断的方式,这也是韦伯提出“价值无涉”所具有的现实与历史的针对性。
(二)经验事实、文化价值与学术伦理
在韦伯看来,社会科学作为一门现实的科学,是要理解我们被置入其中的、包围着我们的现实特性,即它的文化意义:它为什么在历史上是这个样子。而“有限的人类精神对无限的现实的思维认识就建立在这一隐匿的前提条件上,即每次都只有现实的一个有限部分构成科学理解的对象,只有它才在‘值得认识’的意义上是‘根本’的。”[12]韦伯明确指出,经验事实只有在与文化价值的关联中,才是研究者接近“实在”的途径。社会科学不是建立合目的性的规律性,而是建立“个别”与“价值”之间的因果联系。规律所适用的现实是个别的,而个体并不能从规律中演绎出来。清晰概念的存在以及假定的规律,仅仅是认识现实的前提和手段,而真正的有意义的分析和整体性描述,却是崭新的和“独立”的。一个文化现象形成的意义,以及形成这种意义的理由,都无法从任何规律性概念和体系出发去推导、论证或阐明,因为它们是以文化现象与价值理念的关系为前提条件的,文化概念就是价值概念。个体性的现实之所以对我们有意义,是因为它表现出对于我们来说与价值理念的联系因而重要的关系,仅仅是因为这一点,它的个体性的特性才是值得我们认识的。也就是说,价值理念是确认研究对象的前提,却不是结论,因为:
重要的东西自身当然不与任何规律自身相等同,而且规律越是普遍有效,就越是不与它自身相同。因为一个现实的成分对我们来说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当然恰恰不在于它与极其众多的其他成分所分享的那些关系。把现实与赋予其重要性的价值理念联系起来,以及根据其文化的重要性的观点突出和整理由此渲染而出的现实成分,与根据规律对现实进行分析和在一般概念中对它进行整理相比,是一个异质的、不同类的观点。思维整理现实的两种方式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逻辑关系。在个别的情况下,它们能够相互一致,但是,如果这种偶尔的一致掩盖了它们原则上的分歧的话,就会导致极具灾难性的后果。[13]
这些对于经济学来说,并不例外,事实上韦伯更多地正是针对它而来的。正因此,韦伯对于“规律”崇拜,特别是对经济学的“市场”规律崇拜所具有的灾难性后果的警告,是特别值得今天的中国学界汲取的。我们也可以从中明确地看到,韦伯的立场是欧洲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是一个所谓的“西方中心主义”者;而是相反,他一再告诫的正是对“普世价值”的警惕。对于韦伯这至关重要的核心观点,我们理解得并不充分,而这却正是韦伯强调“价值无涉”的主要出发点。
韦伯特别针对货币交换经济指出:对交换的普遍本质和市场交往的“技术”性研究是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但是这只是前期工作,它不能回答交换如何历史地获得它今日的基本意义,历史事实需要在文化意义里得到澄清,正是货币经济的文化意义,――因为它,我们才会对交往技术感兴趣。“只有在无限多样的现象中仅有一个有限的部分是有意义的这一前提条件下,认识个体性的现象的思想才在逻辑上是有意义的。”[14]对具体的现实进行详尽无遗的因果推演不仅在实践上是不可能的,而且在理论上也是荒谬的。在涉及“个体性”的地方,“因果问题并不是一个规律的问题,而是具体的因果联系的问题,不是什么公式把现象当作样本加以归类的问题:它是一个归属的问题。……一个‘历史个体’――的因果说明得到考虑,对因果规律的认识就不可能是研究的目的,而只能是研究的手段”。韦伯再三强调,规律越普遍,就越抽象,它们对在因果上归属个体性现象的贡献就越少,从而间接地对理解文化事件的意义也就越小。就历史现象来说,最普遍的规律由于是内容最空洞的,通常也是最没有价值的。一个类概念的有效性越广泛,就越使得我们离开现实的丰富性,因为它为了包含近可能多的共性现象,就必须是尽可能地抽象,而共相的认识对于历史研究而言并没有价值。因此,把经验还原为“普遍”或者“客观”,对于社会科学工作并没有意义。这并不是说“规律”不存在,而是因为对社会规律的认识并不等同对社会现实的认识,仅仅是我们的思维为了这一目的所使用的各种辅助手段。文化只是个别,是由其文化所采用的价值理念决定的,而任何“规律”都无法揭示这些价值理念的不同。“‘文化’是从世界进程无意义的无限性产生的一个从人的观点出发用意义和重要性来思考的有限断面”[15]。以下韦伯的这一段话特别值得关注:
任何文化科学的先验前提都不是我们认为某一种或者任何一种文化有价值,而是我们就是文化人,赋有自觉地对世界表示态度并赋予它一种意义的能力和意志。无论这种意义是什么东西,它都将导致我们在生活中从它出发来判断人类共同存在的某些现象,把它们视为重要的(积极的或者消极的)而表明态度。
对世界表明态度并赋予其意义的能力与意志,这其实正是学术伦理存在的基础。韦伯对以色列先知的描述中,着重的正是他们为文化和宗教共同体建构意义的“天职”。[16]在这里,我们再次看到的是韦伯世界中知识分子的学术伦理与先知的宗教伦理的叠印。正是在这个基础上,韦伯强调学者的“个人”因素对于学术研究的重要性。因为没有什么观点是从材料里自然得出的,所谓让事实自己说话,不是自欺,就是欺人。真正具有意义的是作为“个人”的学者“灵魂之镜”,只有这样的镜子才能折射出现实与文化的价值和涵义:
在随时随地自觉或不自觉地对事物的个别特殊方面所做的这种选择中,起支配作用的是科学工作那种作为时有所闻的主张――一项科学工作的“个人因素”才是其真正有价值的因素;此外,任何工作如果存在是有价值的,就必须表现出“个性”――之基础的因素。毋庸置疑,如果没有研究者的价值理念,就不会有选择材料的原则,就不会有对个体性现实的有意义认识,就像如果没有研究者对某些文化内容之意义的信念,认识个体性的现实方面的任何工作都是绝对没有意义的一样,他的个人观念的倾向,他的灵魂之镜中的价值反射,规定着他的工作的方向。而科学的天才把自己研究的对象与之联系起来的那些价值,却能够规定整个时代的“观点”,即是决定性的:不仅对于现象中被视为“有价值”的东西而言,而且对于现象中被视为有意义的或者无意义的、“重要的”或者“不重要的”东西而言都是如此。[17]
韦伯这里清理的正是知识分子在当代确立学术伦理价值的基础,知识分子的内在志向即对学术为世界建构意义的确认和信念,这是推动文明本身和文化本身发展的动力。至此,我们可以明白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核心所在,那就是在一个诸神的时代里,社会科学不是寻求普遍而终极的规律或目的,而是认识、确立和创建文化的价值意义,这才是学术和知识分子确立安身立命的伦理基石。因为对人类文明寻求价值意义的确信,内在于文明自身,也内在于任何时代的知识共同体和民族共同体之中,它们正是知识分子应该予以承接的“天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知识分子的“天命”是一种伦理的诫命,是外在使命和内在志向的结合。
(三)“理想类型”与社会科学的“客观性”
――对“国民经济学”的批判
这里,韦伯是以对“国民经济学”的“自然主义一元论”为批评对象,展开其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具体讨论。
国民经济学开始的时候是一种讨论国民“财富”增长的“技术”性现象,但是它从一开始就不仅仅是技术的,因为它被纳入到18世纪自然法的、理性主义的世界观的巨大统一体中。自然科学的方法:用根据规律性联系对经验事实做出一般的抽象和分析,以一种形而上学的有效性和具有数学形式的概念体系,达到对现实的一种纯“客观”的,摆脱一切价值的,同时也是绝对理性的,也就是摆脱一切个体性的“偶然性”的一元论认识。在这样的科学思维的模式中,除了发现事物的“规律”外,科学工作的其他意义都是不可想象的。只有“合规律”性才是科学本质性的东西,“个体性”的事件只有作为“典型”,即作为规律的解说才有意义,而这些事件本身则并不是“科学的”兴趣。因此,在历史领域,抽象的理论方法和经验的历史方法处于对立之中。抽象的经济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幅关于经济组织、自由竞争和严格的理性行为在商品市场上发生的各种事件的理想画卷。“这一理想画卷把历史生活的某些联系和事件统一成为设想出来的联系得天衣无缝的体系。在内容上,构思具有一个通过思想上提高现实的某些要素而获得自在乌托邦的性质。它与生活的经验给定事实的关系仅仅在于,在那种构思中被抽象地描述的那类联系,从而也就依赖于‘市场’的事件,在现实中被发现或者被猜测为在某种程度上起作用的地方,我们都能够利用一个理想典型(Idealtypus)实际地说明和解释这种联系的特性。”[18]
但是“理想典型”(国内更多翻译为“理想类型”,下文采用这种译法)的概念是为了归属判断,它不是假设,也不是对现实的描述,它是历史给定的现代交换经济社会组织的“理念”。韦伯指出西方经济学中的“市场”与作为发生学概念上西方中世纪的“城市经济”理念,这两者是根据“完全相同的逻辑原则展开的”。而“城市经济”概念也并不是所有被考察的城市中实际存在的经济原则的“平均值”,而是单方面提高一个或者一些观点,把散乱的个别的现象综合成一个自身统一的理想画卷而获得的。就此而言,即“理想类型”是从经验事实中选取不同的元素加以逻辑整理而言,它的确具有“客观性”,这正是“价值无涉”的第三个含义,即“理想类型”作为一种逻辑的分析工具本身是“价值无涉”的。但另一方面,“就其概念上的纯粹性而言,这一理想画卷不能经验地在现实中的任何地方发现,它是一个乌托邦。而对于历史工作来说就产生了一个任务,即在任何具体场合都要确认现实离那个理想画卷有多近或者多远,某个城市的关系的经济特性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在概念的意义是哪个被说成是‘城市经济的’”。[19]因此,理想类型并不是对“客观”现实的无条件的“反映”,而是“整理”。因此,韦伯强烈地反对把理想类型的概念图像当成是历史现实的“真正”内容,当成“本质”。理想类型绝不是古希腊神话中的强盗普罗克拉斯特之床,历史不应该在此被削足适履,也不应该被当成是历史中起作用的“实在”力量,――韦伯强调特别需要警惕后一种危险。对于中国的经济学来说,西方的以中世纪“城市经济”为模式发展出来的经济学“原理”,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解释中国和解决中国的城乡问题呢?这值得今天更深刻地追问和反思。
韦伯告诉我们的恰恰是:没有建立概念与具体的历史语境的联系,就简单套用西方的诸如“市场”这样的经济学概念来横扫一切是极其危险的,因为正是这样的做法违背了“价值无涉”的社会科学方法,违背了现实的“客观性”原则。这对于我们今天形形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来说,应该是当头棒喝。韦伯明确地指出,经济学理论是一种“教理学”,它特别假定纯粹经济利益的支配作用,而排除行为的政治取向和其他非经济取向的影响,因此它只能是一种“理想类型”,而绝不是历史的“自然”发展,更不能成为“应当”如此的普世道路:
那种在此意义上“无国家”、“无道德”、“个人主义的”纯粹理论,作为方法上的辅助手段是并且总是必不可少的,而极端的自由贸易学派则把它理解为“自然的”,即未被人愚蠢的歪曲的现实的一种详尽无遗的写照,并进一步据此把它理解为一种“应当”,理解为一个在价值领域有效的理想,而不是理解为一个可以用来经验地研究存在的理想典型。[20]
所以,“理想类型”的功能,不是作为目的,而是作为社会科学的“手段”来发挥作用的,因为社会科学必须借助通常只有在“理想类型”中才能清楚明白的规定概念来工作。其工作原理在于归纳、衡量与对比,是以确立概念的“界限”为前提的,这正是一种专业主义的训练:
它是一种理想画卷,但并不是历史现实,也根本不是“真正的”现实,它也根本不适宜于把现实作为样本归入其中的图式,而是指具有纯理想的界限概念的意义。为了廓清现实的经验内容的某些重要的成分,人们借助这一概念对现实作出衡量。把它与现实作出对比。这样的概念是思想的产物,我们借助它们,通过运用客观可能性的范畴,来构思各种联系,我们依据现实定向的、受过训练的想象力对它们作出判断,认为它们是适合的。[21]
但是混淆总是很容易产生,历史相对主义者总是让理想类型意义上的“理念”生成为理想意义上的“理念”需求,让其变成价值判断。因此,科学自我监控的基本义务和避免受骗的唯一手段,就是严格区分这两种方式。以比较的方式把现实与逻辑意义上的理想类型联系起来,与从理想出发对现实做出评价性判断,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方法。这正是韦伯强调作为方法论的理想类型是“价值无涉”的,即不能用它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因为理想类型“是某种对评价性的判断完全不感兴趣的东西,除了纯逻辑的完善之外,它与其他任何一种完善都毫不相干。”[22]也就是说,在韦伯的理论中,理想类型其实是一种逻辑工具,并不具有价值判断的意义,这才是“价值无涉”最核心的意义,否则,就会有沦为自然主义或道德主义“目的论”的极大危险。
韦伯更进一步指出:虽然“理想类型”在形成过程当中要排除“偶然性”的东西,但是其本身仍然是“个体性”的,不是平均值的典型。因为理想类型的概念形成的目的,“就是在任何地方都使人清晰地意识到的,它不是合乎类的东西,而恰恰相反,是文化现象的特性”[23],是文化个体性的表达,因此“理想类型”绝不是普遍“规律”的体现,而是有着明确的使用界限的。至此,我们已经可以理解,韦伯对“价值无涉”的强调,其批判的对象正是用“理想类型”来代替价值评判,这样一种会在现实中带来极大危险的思想混乱,其主要代表正是西方经济学。
针对自然主义的历史观,即社会科学的目的必须是将现实还原为“规律”,韦伯的批评正是针对其把“理想类型”与现实相互混淆的危险。韦伯告诫道,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理想类型的发展状况和历史是两件必须有效区分开来的事情,构思在这里仅仅是有计划地将一个历史事件有效地归属于根据我们认识的现状而可能的原因范围中的现实原因的手段。”[24]正是在这里,韦伯对马克思,――这位他所尊敬的也是最主要的理论对手作了这样的评价:所有的“规律”和历史发展的构思,在理论上都具有“理想类型”的特征,“凡是使用过的概念的人都知道,如果把现实与这些理想典型进行比较,它们就具有巨大的,甚至是独一无二的启迪意义;同样,一旦把它们设想为经验有效的,或者甚至设想为实在的(事实上也就是形而上学的)的‘作用力’、‘趋势’等等,它们就具有危险性。”[25]这一评价值得重视,也值得今天作为一个重要视角来重新理解在中国的命运。
韦伯充分肯定“理想类型”的逻辑作用,但是他强调所有“理想类型”的构思都具有暂时性,“文化科学工作的结果就是不断改造我们力图把握现实所用的那些概念的过程。因此,关于社会生活的各门科学的历史就是并且依然是借助概念的过程。因此,关于社会生活的各门科学的历史就是并且依然是借助概念的形成而尝试在思想上整理现实,由于科学视野的扩展和更移而废除已经获得的思想图像,以及在如此改变了的基础上形成新概念之间的不断变换。”[26]这是因为,概念的形成取决于问题的提出,而问题的提出是随着文化自身的内容发生变化的,概念与被概念化的东西之间包含着一种综合的暂时性。因此,概念的价值正在于它们揭示了作为其基础的观念意义的有效性界限,而不是目标。“理想类型”之意义正在于它的暂时性,和无可避免的被超越性,是手段和工具,服务于建立价值联系的目的,因此决不能混同于具体的实在,后者才是第一性的目的。概念的目的被假定为对“客观”现实的观念的“反映”,这可以追溯到康德的现代认识论,这里的概念与历史工作之间的关系被头足倒置了。而社会科学的伟大进步正是与实际的文化问题的变更密切相关的,并采取了对概念的形成进行批判的反思形式。韦伯宣布,《文库》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为这种批判与进一步的综合服务:
一切经验知识的客观有效性,都是并且仅仅是按照范畴整理给定的现实,而这些范畴在特殊的意义上是主观的,即表现我们认识的先决条件的,受到唯有经验知识才能给予我们的那些真理的价值的前提条件的制约。[27]
社会科学的“客观性”正在于此,即它来自于对经验现实的逻辑综合和整理,也因此具有明确的使用边界,因此不能据此作为“本质”或者“规律”证明特定的经验事实,也不能因此取得判断现实的价值特权,因为价值尺度只能来自于特定的文化自身。社会科学的任务并不是不断去追逐新的观点和概念,而是相反,对于具体历史联系的文化意义的认识,才是所有的概念和概念批判为之服务的终极目的。“材料专业户”和“意义专业户”都不能把已知的事实与已知的观点结合起来,从而创造出新的东西。
在韦伯看来,价值意义是“理想类型”获得逻辑意义的前提,否认作为特定的文化产物的价值真理性,就没有社会科学,就只剩下用普遍的概念与判断去取代科学。一旦社会科学把它的方法论原则建立在把加工材料看成目的本身,而不是自觉地根据最终的价值观念来检查和反思个别材料的认识价值,不能意识到认识价值是植根于具体的实际的文化作为最终价值,道路就会迷失,这时,就需要从文化的价值意义上进行范式突破。这时,
未加反思地使用的观点的意义变得不可靠,道路迷失在黄昏中。重大的文化问题的光芒依然存在。于是,科学就武装起来,改变自己的立足点和概念体系,从思想的高度俯视事情之流。[28]
推动社会科学发展的动力,不是科学的内在逻辑,而是一个特定社会的文化价值的重大问题。我们需要在这个意义上理解韦伯这句似乎骇世惊俗的话:政治经济学是政治的仆人!因为,作为现实的、具体的德国的文化价值才是真正的政治性问题,学术的目的正在于是否能够落实于具体的文化语境中,――它既是社会科学问题意识的来源,也是作为学术研究的社会科学最后的旨归。只有在这里,在责任伦理高于信念伦理的情况下,两种伦理才可以寻求互相支持的契合点,我们也需要从今天中国的历史语境中重新确立和理解韦伯的意义。
最后,让我们再来读一点读韦伯自己的论述:
我们最终必须竭尽全力反对的是一种并不少见的观念,它认为通过权衡各种彼此对立的价值判断和他们之间的“政治家式的”折衷,就可以踏上通往科学“客观性”的大道。“中间路线”不仅恰好与“最极端”的价值判断一样,不能以经验学科的方法得到科学的证明,而且,在价值判断的范围内,它正是在“规范的”意义上最晦暧不清。它不属于讲坛,――而是属于政治纲领,官僚机构和议会。科学,无论是规范的还是经验的,都能为政治活动家和对立的党派提供无可估量的帮助。它告诉他们,(1),对于这个世纪问题,某些不同的“最终”立场是可以考虑的;――(2)在你就这些立场作出抉择时,存在着这样那样你必须考虑的事实。[29]
韦伯指明的是,真正的有责任的“政治”行为应该建立在学术的“科学性”的基础上,即有价值的政治行为必然充分估计三个方面:1,不可避免的手段;2,不可避免的附带后果;3,由此制约的在其实践结果中众多可能的评价相互之间的竞争,这正是经验科学以自己的手段能够揭示的东西。[30]只有在此基础之上的“政治”行为才可以与现实中党派利益纷争的政治活动划清界限。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绝非折中的中间路线,因为妥协和折中并不是以价值的澄明为前提的,因此需要反对各种“伪”客观性(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各种伪“政治”性,即建立在党派利益纷争基础上的“政治”):
认为从要求经验地讨论“价值无涉”的立场出发,价值判断的讨论就是无结果和毫无意义的观点,是与我们完全不相干的,因为关于价值判断意义的认识恰是所有这类讨论的前提。这种讨论的先决条件是理解各种原则上不可逾越的和大相径庭的最终价值判断的可能性。然而,“理解一切”并不意味着“原谅一切”,单是对他人观点本身的理解也不导致同意它们。另一方面,这至少可以使人同样容易并且通常极其可能认识到妨碍人们达成一致的原因和问题。但是,这种认识恰恰是真理性的认识,而“价值判断讨论”正好有助于这中认识。[31]
至此,韦伯对于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和“价值无涉”的思想已经清楚了。这里试从以上三个互相关联的层面上做一个分梳和归纳:
首先,韦伯所说的“价值无涉”是社会科学的历史观,它反对把历史纳入任何道德主义或自然主义的目的论体系中,因此,它本身不属于也反对任何“宏大叙事”。其方法论上的体现是划清“理想类型”的有效性边界,不能把“理想类型”或者任何概念性的逻辑思维的产物上升为价值判断。任何意义上的“理想类型”作为对经验事实的逻辑整理,都不是对现实的“反映”,而是归纳和总结,归根结底是“个体性”的,因此不能把“个别”上升为“普遍”的规律,并成为“应当”如此的历史力量。因此,韦伯反对从历史的“发展趋势”中引申出对实践的评价,因为这意味着把“变迁”视为目的论的,并成为对现实政策毫无反思的美化:
无论如何,我们都无法看出,为什么经验科学的代言人应当感到有必要支持这种做法,使自己成为某个时候的“发展趋势”的喝彩者,使对这些“发展趋势”的“适应”从一个终极的、只能由具体的人在具体场合解决的、因而也只能取决于具体的人的良知的评价问题变成一个据说由一门“科学”的权威庇护的原则。[32]
第二,韦伯所说的“价值无涉”指的是建构学术公共领域的原则,即不同的立场和观点都具有平等准入的地位与权利,而且在这个意义上接受最严格的反思与批判。知识共同体不能以某种预设的绝对价值作为规范,或者以“普世价值”来压抑和取消歧见,这是作为经验科学的社会科学能够生产“有效”知识的前提。但是,作为个体的学者,却正是以自己的立场,以及以此立场出发的知识建构进入学术公共领域,“正是‘个人’的最内在的因素,规定我们的行动、赋予我们的生活以意义的最高的和最终的价值判断,才是某种我们感到有‘客观’价值的东西。”[33]这个意义上,韦伯的“价值无涉”决不是取消价值立场,而是相反,不同的价值判断必须接受自己以及对手的反思和挑战,方有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科学的发展。
第三,韦伯所说的“价值无涉”指的是在学术共同体内部建立理解的方法。在各种不同的、甚至歧见严重的观点之间,“价值无涉”要求的是对他者观点的理解,它建立在以经验的方式,从概念的逻辑意义上,去考察他人的行为和动机,以发现真正的不同的立场,这是一切有意义的学术辩论的前提。这样的以建立理解为前提的“价值无涉”的工具性,是学术对话和论辩的基础。它可以使人从逻辑和事实的角度认识到妨碍达成一致的原因和问题:
人们可以是不一致的,以及为什么不一致,在什么地方不一致。恰恰这种认识是一种真理认识,而且“价值讨论”也就是为它服务的。与此相反,人们以这种方法肯定不能获得――因为它在一个截然相反的方向上――的东西,是某种规范的伦理学,或者就是某种“律令”的约束力。[34]
这才是为什么“价值无涉”需要发挥作用的地方,也正是社会科学“客观性”的体现。
但是,遗憾的是,在过去的韦伯研究中,我们恰恰是在很大程度上是把韦伯极力批评和反对的方法强加给韦伯自己了,对“理想类型”盲目而混乱的运用就是最鲜明的例证。
[注释]
[1]关于此一问题的争论,可参见罗卫东:《社会科学从业人员的理性回归:重返韦伯》,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冯钢:《“客观性”、“理想类型”与“伪道德中立”――评罗卫东的“重返韦伯”》,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其讨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看待经济学与道德的关系。本文在此的讨论,与上述两位作者的观点都有重大不同。另,赵汀阳提出的“无立场”分析方法以及相关讨论也包含了这样的意愿。
[2]限于篇幅,此处发表的文稿属于笔者《学术与政治:重读韦伯》长文的第三部分,前两部分是: 一 ,“先知”与知识分子――学术的伦理与天职;二,何为政治?――政治的伦理及其悖论;待发。
[3]韦伯:《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的“客观性”》,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4页。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另一中译本是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出版,译者韩水法、莫茜。本文中的引用参照这两个译本,具体见注释。
[4]同上,第4页。
[5]同上,第6页。
[6]同上,第6页。
[7]韦伯:《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中的“客观性”》,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10-11页。
[8]韦伯:《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的“客观性”》,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页。
[9]同上,第10页。
[10]同上,第14-15页。
[11]同上,第16页。
[12]同上,第18页。
[13]同上,第21-22页。
[14]同上,第22页。
[15]同上,第24页。
[16]此部分的详述见本人《学术与政治:重读韦伯》长文的第一部分,即 一 ,“先知”与知识分子――学术的伦理与天职,待发表。
[17]韦伯:《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的“客观性”》,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5-26页。
[18]同上,第31-32页。
[19]同上,第32页。
[20]韦伯:《社会学与经济学的“价值阙如”的意义》,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46页。
[21]同上,第34页。
[22]同上,第28-29页。
[23]同上,第40页。
[24]同上,第41页。
[25]同上,第42页。
[26]同上,第43页。
[27]同上,第47页。
[28]同上,第49页。
[29]韦伯:《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价值无涉”的意义》,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145页。
[30]韦伯:《社会学与经济学的“价值阙如”的意义》,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4页。
[31]韦伯:《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价值无涉”的意义》,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149页。
[32]韦伯:《社会学与经济学的“价值阙如”的意义》,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9页。
[33]韦伯:《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中的“客观性”》,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6页。
[34]韦伯:《社会学与经济学的“价值阙如”的意义》,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0页。
[35]见Hanno Hardt:Social Theories of the Press: Early German & American Perspectives,pp174-182, London:SAGE Publications, 1979. 感谢南洋理工大学郭振羽教授和耶鲁大学博士生王颖曜同学提供线索和材料。该书在2002年再版,补充了卡尔•马克思论新闻自由的章节。
[36]玛丽安妮•韦伯:《马克斯•韦伯传》,阎克文、王利平、姚中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81页。
[37]同上,第182页。但是在玛丽安妮的《马克思•韦伯传》中,并没有直接提到这个原因,而是更多地提及同行和董事会对该项目和社会学学会的影响和干扰。见玛丽安妮•韦伯:《马克斯•韦伯传》,阎克文、王利平、姚中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78-481页。
[38]同上,第488页。
[39]同上,第494页。
[40]同上,第496页。
[41]同上,第507-508页。
[42]玛丽安妮•韦伯:《马克斯•韦伯传》,阎克文、王利平、姚中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86页。
政府管制主要研究的是政府对行业或部门进行约束和规范的行为。常见的管制途径是制定行业政策,由专门的行政机构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行为。因此,有的领域也把政府的这种行为称为“监管”或“规制”,如金融监管。
政府干预主要是用来概括政府有目的地影响经济的所有行为,既包括宏观和中观的政府经济政策、法规,也包括微观的政府行为。从这个角度,政府管制可以看作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方式,即从中观的行业层面和微观的主体行为层面干预经济。
宏观调控则非常明确地指的是政府从宏观层面影响经济运行的行为,主要包括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来调节经济总量和结构。
在政府管制、政府干预和宏观调控的内涵中,政府总是被当作与市场相对立的、独立或超然于经济运行之外的“看得见的手”,是对市场手段的替代或补充。而事实上,政府还有一部分行为是直接参与微观经济活动的,如政府日常的购买行为,公共产品的公开招标,政府的投融资行为等。因此,我们把这一类政府行为,即政府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微观经济活动,与其他经济主体平等地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互相联系,共同地构成各种市场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微观经济行为,称为政府参与。
政府参与和政府宏观调控、政府管制在理论上是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的,在实践中是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因此,既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完全孤立的分析。
其一,政府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往往表现为一些具体的政府参与活动。比如政府决定采用扩大内需的财政政策,在微观层面上往往表现为政府的公共设施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大量增加,如果政府采用公开招标的市场行为,就属于政府参与的经济活动。
其二,政府参与不都具有干预经济的目的,也不是所有的政府参与行为都是服从于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的。比如政府办公用品的购买,在经济过热时期,政府采取财政紧缩的政策,并不影响一些必须的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该修的路还是要修,该建的桥还是要建。
其三,政府的行业管制和政府参与存在着天然的矛盾。概括起来,政府管制往往通过影响市场机制、消费者行为或企业行为三种途径来实现其服务于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不管是否出于干预经济的目的,政府或者作为消费者,或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甚至作为企业经营者,总会有参与经济的行为,并且政府行为引入市场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这里就产生了道德风险:一是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是否能公正地制定管制政策;二是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是否能公正地执行管制政策;三是在由政府投资企业垄断的行业里,管制政策执行力度到底有多强。政府管制的有效性是受其政策执行的公正性制约的,因此,能否处理好政府管制和政府参与之间的矛盾直接影响到政府管制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政府参与的理论依据及范围
政府参与作为一般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行为,必然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正确认识政府参与行为,从理论角度回答政府为什么要参与,以及怎样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政府参与没有统一的依据。与政府干预经济的其他活动相区别的是,政府参与虽然最终都对经济产生了影响,但其根本目的不都是明确地想要干预经济。所以,政府参与按照目的区分可以分为有干预目的的政府参与和无干预目的的政府参与。也就是说,政府会出于干预经济的目的采取参与经济活动的行为,也会出于其他目的参与经济活动。政府干预经济的目的可以分为经济效率、经济公平和经济安全三个基本方面。相对应地,会产生具体的政府参与。另外,政府还可能出于诸如社会安全、道德环境、生态环境等其他社会管理目标参与微观经济活动。所以,政府参与的理论依据应该按照政府参与的不同目的分别讨论。
其次,有干预经济目的的政府参与的依据是市场失灵。政府参与和政府干预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许多政府参与活动是服从于政府干预经济的总体政策的,是政府实现其干预目标的具体行为。因此,具有干预经济目的的政府参与的依据和政府干预的理论依据是一致的。本文的观点是:市场失灵使得经济需要政府的干预,构成了以干预为目的的政府参与充分条件。至于政府是否有能力和能否实现干预的目的,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最后,作为政府合法职能的政府参与的依据是政府的合法性。政府参与和政府干预是有区别的,因此反对和支持政府干预的理由不能直接作为反对和支持政府参与的理由。政府参与的目的不都是要干预经济的,政府有为了自身的机构运转而产生的消费需求,还有其他社会管理职能派生出来的参与经济行为。对于这一部分政府参与,需要其他学科和研究领域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无法探究它在经济上的理论依据。本文把它作为政府职能的延伸,即只要是派生自政府的合法职能的政府参与,因为从性质上来说是合法的,就判定它是具有充分依据的。
另外,由于政府参与是政府的微观经济行为,所以其理论依据中不仅包含着质的规定性,还包含着量的规定性,二者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其中,政府参与的质的规定性是第一性问题,政府参与的量的规定性是第二性问题。只有在性质上具有合理依据的政府参与才能涉及政府参与的量的合理性问题。只有在质和量两个方面都合理的政府参与才是最严禁意义上的合理的政府参与。
根据以上对于政府参与理论依据的分析可以得出政府参与的三个合理范围:
政府参与的第一个范围是“市场失灵”的领域。弥补市场失灵的政府参与总是作为政府总体干预经济政策和计划的一部分。与政府其他行为不同的是:政府参与所采取的是微观经济行为,而不是法律、政策和行政手段。
政府参与的第二个范围是政府为了自身的机构日常运转而产生的微观经济行为。这主要指的是一部分政府购买行为。这个范围的政府参与的质的合理性,是政府正常运转的需要。至于这个范围的政府参与的量的合理性,则取决于具体的评价标准和原则。
政府参与的第三个范围是政府合法的社会管理职能的延伸。在这个范围里的政府参与的目的不是着眼于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的,而是服务于诸如环保、卫生健康、精神文明等社会目的。对于这个范围的政府参与不能仅从经济学的角度和仅运用经济学原理来分析、研究和评价,但它对经济、特别是微观经济的影响不容忽视。
三、政府参与的微观经济效应
我们所定义的政府参与指的是政府以一般经济主体的地位参与的微观经济活动。因此,政府参与不同于政府的政策命令,也不包括政府基于其强制力量而行使的行政行为,而是通过平等的经济关系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影响的。注意到这个重要的区别,政府参与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影响主要有示范效应、竞争效应和扶持效应三个主要方面。
一是示范效应。由于政府具有权威的特征,或者在很多情况下是理性的象征,私人部门会效仿政府的行为。政府参与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所产生的示范效应主要有两类:给消费者造成的购买的示范效应和给厂商造成的投资的示范效应。
购买的示范效应指的是政府的购买行为对个人消费行为的导向性影响。政府的购买往往是大量的和被认为是理性的(掌握更多的信息,具有不可被欺骗的尊严),因此,许多个人消费者会跟随政府的品牌选择。比如,奥运会的国家代表队选用的营养品,会成为很多体育爱好者的模仿对象;政府职员的福利以商品的形式发放,从而长期使用某品牌的商品,会成为其亲属和朋友的模仿对象。
投资的示范效应指的是在某些私人部门不会投资或者持观望态度的领域,政府投资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吸引了私人投资者的跟进。如新兴产业、高风险产业,私人部门不敢轻易投资,而政府认为发展这些产业是必要的,因此选择了投资的政府参与行为。不管政府是否有意吸引私人投资,一旦政府的投资获得了不错的回报,证明了预期利润率的存在或风险可以分散和化解,按照市场规律,私人部门总会以不同的形式跟进的(即使不会单独投资,也会愿意参股,或借款)。
当然,不是所有的政府参与行为都能产生示范效应,政府也不是总是希望产生示范效应,甚至有的时候政府不希望产生示范效应。所以,重要的是如何控制政府参与的示范效应。
二是竞争效应。所谓政府参与的竞争效应,是指由政府参与微观活动而给其他参与主体形成竞争关系,从其他竞争主体的角度看,给他们带来的竞争效应。
微观经济活动中的竞争包括买方之间的竞争、卖方之间的竞争、买方与卖方之间的竞争。从理论上讲,政府参与到微观活动中既可以作为买方又可以作为卖方。但考虑到目前市场供求处于买方市场的态势,所以,本文在此主要考虑的是政府作为投资者与其他私人投资者之间的竞争。
政府作为投资者既会投资在某一行业形成垄断,如公用事业领域,也会投资在一般行业参与市场竞争。政府应不应该在一般竞争性行业投资,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在中国,不管历史如何由来,从现状看,存在着大量的国有独资企业,并且这些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并存,相互竞争。中国的这个例子也许会被看作是特例。但是从问题的一般性上看,既然政府在别的国家可以投资和经营特殊行业的企业,或者是间接的扶持私人企业(日韩的政企裙带关系),为什么中国的政府就不可以直接投资和经营一般竞争性企业呢?至少从理论上,没有必然论据证明,政府的经济行为效率必然低于私人部门。那么,在理论上和事实上都存在着政府投资的企业和私人投资的企业相互竞争的可能。
具体说来,政府参与给私人企业带来竞争的效应包括激励效应和排挤效应。所谓激励效应,指的是政府通过科学的管理,革新技术和降低成本,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激发其他企业产生的创新的动力。所谓排挤效应,是指在市场容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政府的参与对私人部门的市场份额、私人企业的进入和成长产生的限制作用。
生态林业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伴随着生态农业的提法出现的,生态林业建设工作在生态环境改善,以及原材料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合理布局的生态林业建设是生态环境改善的基础,做好生态林业建设工作,促进生态林业建设的科学化,成为一个大家关心的话题。许多的单位都已经设立了独立的生态林业建设管理部门,完善相关的生态林业建设分析体系,对生态林业建设数据进行规范的研究和分析。
生态林业建设的基本基础,是自然与人工森林生态系统的互相弥补。生态林业建设是按照“生态利用”的标准而进行的森林经营利用。它按照生态经济学的原理,科学利用原有自然条件与各类资源,在促进木材、家具、造纸等产业发展的同时,给人民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一、我国生态林业建设情况分析
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我国的森林资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持续的生态林业建设增加了人工林的面积,使林地覆盖率从1950年的5.12%增加到1998年的16.15%。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有关专家对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效益评估与监测结果显示,近10年间,京津整个工程区累计植被净第一性生产力固碳量净增长2 700万t,相当于多固定了9 920万t的二氧化碳;工程区土壤侵蚀模数和侵蚀面积呈逐年递减趋势,蓄水保土功能不断增强。工程区土壤侵蚀模数(水蚀)平均值由2001年的779 t/km2a下降到2010年的242 t/km2a,下降了68.90%;土壤侵蚀面积从2001年的1590.5万hm2下降到2010年的969万hm2,减少了39.10%;土壤风蚀总量由2001年的11.91亿t下降到2010年的8.46亿t,降低了29.00%;释尘总量由2001的0.31亿t下降到2010年的0.26亿t,减少了16.20%。同时,工程建设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农民收入明显增加。1999-2010年,工程区人均GDP从1999年的4 687.0元增加到2010年的27 192.7元,增长了5.8倍,年均增长17.30%。扣除物价影响因素,工程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99年的1 956.3元增长到2010年的4 084.8元。工程建设对区域可持续发展的贡献率近几年一直保持在23.00%~28.30%,工程区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2012年工程林业建设任务为52.53万hm2,其中人工造林20.71万hm2,飞播造林5.43万hm2,封山(沙)育林26.39万hm2。
然而,森林覆盖率的增加并不意味着森林质量的提高,既没有缓解全国范围内木材紧缺的现状,也没有解决我国生态恶化和环境破坏的问题。因此,恢复和保护天然林成为我国21世纪进程中的重要战略问题。1998年,我国提出天然林保护工程计划,意味着我国真正在行动上开始考虑森林的生态功能.然而,被动保护不是长远之计,科学地经营森林生态系统才是主动解决我国林业问题的办法。
二、当前生态林业建设存在的不足
2.1.对生态林业建设的思想观念不完善目前很多领导和员工并没有意识到生态林业建设的本质,甚至想当然的认为生态林业建设工作就是植树造林,以为单纯的扩大植树面积就可以。
2.2.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畅单位生态林业建设工作的整体性,能够提高建设效率。但各部门的生态林业建设往往相对独立运作,致使不能及时了解各类信息,各部门的信息沟通也不顺畅。这样,生态林业建设中不但没有强化部门联系、优化各部门分工,反而造成工作的无序性和随意性,对结果也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2.3.业务流程不够完善因为许多业务的多样性、临时性等特点,如雨季、干旱、病虫害等。许多单位当前往往有着各种应急方式并存的现象。业务的分割必然会造成内容的重叠设置,而且,无论是自然原因还是其它因素发生变化,生态林业建设工作和其它业务系统必须同时对接口进行修改,如果无法优化组合,势必会导致业务功能的重叠、脱轨、安全性降低。
2.4.工作人员专业技能不足根据生态林业建设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看,其综合素质有的仍没有完全适应时代的要求。主要表现在管理思想和创新理念不够,理论基础不牢,掌握的知识陈旧,工作水平与效率较低等。工作中,部分人员利用漏洞违法的现象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问题。生态林业建设一项投资巨大且社会影响深远的工程,如果专业人员不能充分掌握相关技术,熟练操作,那更难保障工作效率.
三、提高生态林业建设水平的策略
加强生态林业建设工作,保障财务信息的顺利进行,要有着单位领导的重视和关注,然而也不能脱离生态林业建设人员的实际操作,生态林业建设人员和各科室的紧密合作。笔者通过实践了解,认为生态林业建设工作要从下面几点着手。
3.1.建设理念
3.1.生态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为生态林业建设的生命力所在,生态林业的建设、经营一定要和政府可持续发展战略合拍。在不损害后代人利益的基础上,建设可以造福当代人利益的生态林业,让林业资源可以有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可以符合群众对林业资源的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达到生态、社会与经济效益的共赢。生态林业建设必须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标准,实施科学完善的规划部署,科学的按部就班的建设不但可以优化生态环境,还可以促进林业资源的生态林业。目前的生态林业基本是自然保护区、原生林、海岸线与风沙带地区的森林系统为主,同时包括库渠、居民区、道路、田野周边、水域两岸等地段的防护林。生态林业有着点、面、带、线相贯穿的网络状布局特点,是结构清晰、重点突出的和谐生态环境,可以在整体上确保生态林业的科学规划,可以多方发挥出生态林业的自身作用,达到环境改善与经济增收的要求[2]。
3.2.生态林业的稳定和形式多样化
由于林业的长期性,生态林业的规划结构要保持稳定,可以充分的起到优化的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由于各个省市的气候、生态、地质、经济状况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纯林式、牧业式、林工式与林渔式等林业建设方式大量的应用在我国的生态林业建设中。包含许多生物种类、各种层次结构的生态林业可以更大程度的保障林业生态系统的物种多样化和结构稳定,达到科学的使用森林资源。
3.3.生态林业的均衡适应性建设
生态林业是否能够适应各地区的自然条件与经济发展需要,是否能够适应地区森林资源的发展与利用。生态林业的建设要能够起到良好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就需要按照经济的客观发展水平实施科学规划,符合所在地的现有经济条件与客观自然条件,达到有着完备作用和良好效益的生态林业链。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优化生态环境、增长林业资源,维护生态均衡,而这些内容都是随着环境条件是动态变化的,因此要在规划中科学考察其均衡性与适应性[3]。
四、结语
中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致力于环境的和谐,原有的粗放式发展正逐渐改变。环境的恶化,对我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同时也对我国新时期生态林业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生态林业建设工作涉及面广、触及点多、社会影响大,必须要站在战略发展的高度,把它纳入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整体规划,把如何保障林业建设的顺利高效作为林业建设的一个重要部分来研究,因此,各单位的生态林业建设工作要进行协调, 做到以人为本、长远考虑、统筹兼顾、稳妥推进,促进我国生态林业建设的良性发展。(作者单位:河南省鹿邑县马铺镇政府)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
【正文】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其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农业在中国具有远比世界上其他国家更为重要的地位。在当今世界中,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业像中国这样长期困扰着整个经济的发展,成为左右中国政治、经济、生活的持久因素。
虽然中国仅用占世界不到7%的耕地,让占世界总人口22%的人口丰衣足食,被世人誉为“世界经济史上持续发展的一桩奇迹”。但是,中国人口规模的迅速扩张、生态环境的加剧恶化等却使未来农业发展面临多重危机。
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第1号国情报告所得出的这一极富挑战性的结论,唤起了人们对中国生存与发展的核心问题——农业发展战略问题的深思。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世界观察研究所所长Brown提出了震惊世界的“中国粮食”,更引起了中国乃至世界对中国农业发展战略问题研究的广为关注。
中国究竟应选择怎样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便构成了中国如何迈向21世纪的主要研究热点问题之一。
一、战略观点(注:根据研究者所提出见解的学科侧重或学科倾向,大致将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观点概括为农业生态学、农业经济学和农业地理学三大学科领域,并不是严格按照研究者自身的学科研究领域进行区分。)
《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的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明确指出了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保持农业生产率稳定增长,提高食物生产和保障粮食安全,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变农村贫穷落后状况,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合理永续地利用自然资源,特别是生物资源,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即确保食物安全、发展农村经济和合理利用保护资源。
针对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应选择什么样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在农业生态学、农业经济学和农业地理学三大学科领域形成了大量的研究观点。
(一)农业生态学家的观点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以中国科学院生态研究中心马世骏院士为首的生态学家,就开始倡导中国应该走生态农业的发展道路。80年代中期,马世骏曾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参与了著名的Brundtland宣言——《我们共同的未来》筹备工作。认为应以生态控制方法诱导非机械控制手段去堵截污染,以天人合一的观点去发展而不是以回归自然的方式去保护环境,从而促成了宣言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概念的产生,并提出中国应实现以生态经济原则为指导的农业经济持续发展。自此,关于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选择问题的研究,便层出不穷,形成了流派纷呈、见解各异的多种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
1.“生态农业论”。生态农业是中国最早触及农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发展战略,且至今仍将其作为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流方向。
该战略是在总结吸取传统农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生态经济学原理,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结合现代农业的先进技术,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多层次、多结构、多功能的集约经营管理,以期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现代化农业发展模式,其基本特征“循环、持续、高效”反映了持续发展的宗旨。
2.“效益型农业论”。该战略认为中国持续农业的核心是发展效益型农业,保持粮食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既是解决“民以食为天”的需要,也是确保社会稳定、国家发展的需要。
这一战略就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遵循经济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优化生产力要素组合;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充分合理开发利用自然人文资源。其最终目的是要提高资源利用率及经济效益,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现代化。
3.“农牧结合论”。这一战略认为:为确保中国21世纪16亿人口的食物安全,建立一个以畜牧业为突破口,实行农牧结合,以农促牧、以牧促农、以农牧产品促加工的“种、养、加”和“产、供、销”一体化的新型农业生产体系,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是发展有中国特色可持续农业的战略需要。
4.“现代可持续集约农业论”。(注:程序认为中国应该走“可持续集约农业”之路,那种“集约化持续农业”的提法,强调把“可持续的”约束条件作为根本特征,显然是不足取的。)该战略认为中国人多耕地少、自然资源相对紧缺,农村欠发达、多数地区尚处于传统农业阶段,不断增长的人口和消费趋势,要求农业在有相应投入和依靠科技进步的基础上,选择高产量、高质量、高效益的现代集约持续农业道路。
上述生态农业战略、效益型农业战略、农牧结合战略、现代集约持续战略等,其核心实质都是要试图解决、回答如何协调发展生产与保护环境的关系问题,这显然是与中国的现实国情密切相关。
(二)农业经济学家的观点农业经济学家虽然不像农业生态学家那样,能够直接敏锐地指出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道路选择,但是却尤为关注农业发展的内部运行机制,更能从深层次揭示把握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问题。目前,其关注的主要战略问题有:
1.粮食问题。美国世界观察研究所所长Brown在《WhowillfeedChina——wake-upcallforasmallplanet》一书中,认为随着中国人口的增长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粮食的需求将大幅度增加,而耕地面积却不断减少,农业灌溉用水也将大量移向非农产业部门,且化肥使用量已达报酬递减点,到2030年中国粮食将较目前水平减少20%,中国届时将进口3.69亿吨粮食,这将远超过国际粮食市场拥有的粮食资源,从而提出了“谁来养活中国”的命题。
Brown的这一观点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高度关注。由此,关于21世纪中国应采取怎样的粮食发展战略问题,目前主要形成了两种观点——悲观论与乐观论。
悲观论认为中国真正解决吃饭问题,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要维持一定的粮食安全水平是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和代价。这意味着提高粮食生产水平则会增加财政对粮食生产的补贴,从而会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尤其是对像中国这样一个农业资源紧缺且粮食生产比较优势已经丧失的国家来说,追求100%的粮食自给,会付出高昂的代价;应适度地部分进口粮食,利用人类共有资源最经济地实现粮食安全,粮食生产应采取“立足国内、基本自给、适度进口、促进交换”的战略方针。
乐观论认为中国粮食需求的增长不但不会给中国粮食安全带来威胁,更不会给缺粮的第三世界国家粮食造成威胁,技术进步是中国过去粮食增长的原动力,也是中国现在粮食生产增长的原动力,还将是中国未来粮食生产增长的第一推动力,粮食问题的关键在于科技,而科技发展又取决于国家的科技投资政策。
2.制度问题。中国建国以来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国家总体的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对农业的发展状态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由传统战略转变为比较优势战略,作为产业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农业发展政策是否符合比较优势原则,决定着农业经济体制的性质或演变方向。只有依据农业比较优势,推动农业结构变革,提高中国农业整体效率,才有可能使农业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为此,应实施包括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和观念创新的农业可持续发展创新战略。
3.技术问题。中国农业科技的发展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经历了绿色革命前时期、绿色革命时期、后绿色革命时期(Ⅰ)、后绿色革命时期(Ⅱ),应实施21世纪农业技术创新战略,即改革现有农业科技投资体制,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制度,建设强有力的创造发展体系和研究方法,确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和研究领域,并建立新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构造可持续农业生产政策支持系统,加强农业科研、推广与教育体系建设,是今后持续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
4.农村问题。关于农村经济发展战略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即“一元化论”与“三元化论”。
一元化论认为中国农业的根本问题是农民过剩,过剩的农民是一切问题的根源。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农村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在于农村工业化,应以农村工业化为重心,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增长,进一步促进工农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加快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迅速推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进程。
三元论认为中国农村产业结构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失衡加剧,失衡主要表现在时间顺序上的差异、变动速度上的差异、产业部门之间的差异,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取向应是“三化齐动”,即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市化。其指导思想与战略目标就是要以农民为本,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为目的,寻找生产力持续发展的途径与对策,并以是否对农民有利作为评价有关农业与农村政策的准则。
由此可见,农业经济学家主要是围绕“粮食——制度——技术——农村”等农业可持续发展经济影响因素,探讨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内部运行机理问题。
(三)农业地理学家的观点如果说农业生态学家关注农业生态问题,农业经济学家关注的是农业内部运行机制问题。那么,农业地理学家则更为注重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问题。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1.“粮食主导论”。这一战略认为粮食问题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将主导中国农业发展的走势和农业政策取向。粮食问题不仅表现为总量不足,也表现为区域供需不平衡;粮食供需的区域差异将继续导致区域农业政策的差异,粮食供需的区域差异与农业政策的区域差异将构成中国农业发展区域差异的主流,也是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所必须考虑的关键方面。
该战略认为实现粮食安全是保证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成功实施的第一性条件。
2.“国土开发论”。这一战略认为中国农业发展战略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如何使丰富的劳动力同极为有限的人均自然资源和人均工业资源得到优化组合,从而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效率,满足全社会对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
该战略认为虽然中国的资源形势严峻,但是资源还有相当大的潜力。中国不仅必须,而且经过努力也能依靠自己的资源解决或基本解决食物与农产品的供给。应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国土大开发战略,这是中国人民永远能够养活和养好自己的根本性战略,必须有计划、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发尚未开发或未充分开发的国土,着重在山区、草原和海洋,实行全面规划,分区治理开发,纳入国家计划。
3.“发展危机论”。该战略认为中国空前庞大的人口基数是土地资源供应的危机所在,中国持续农业正面临着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挑战。人口众多、资源紧缺,物质基础薄弱,地区差异悬殊,这是中国最基本的国情。为此,考虑农业发展战略必须强调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协调人口与资源的关系,优化人力资源与自然资源的组合;建立资源节约型的生产体系,实行集约化经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地区资源优势和促进地区间优势互补,力求区域经济平衡发展;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以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4.“生存发展论”。该战略认为中国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重危机:人口膨胀与迅速老化,农业资源日益紧张,环境污染蔓延,生态日益恶化,粮食需求量迅速增加而增长又很困难,加之工业化起步时间晚、发展起点低、历史负重等原因,今后中国现代化经济发展的最大阻碍在于农业生产的发展,最大问题在于是否使粮食增产赶上或接近人口的增长,最大难点在于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农村体制改革只是农业现代化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改革只是为创造、提高和优化新的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与配置机制提供制度的保证,既不能代替生产力诸要素本身,又不能使农业生产可能性曲线上升。因此,应实施“保证生存与持续发展”的发展战略,增加农业投入是发展农业生产的关键条件,也是改造传统农业的根本途径。
总之,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无论是农业生态学家的观点,还是农业经济学家、农业地理学家的观点,其从不同视角所提出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概括起来看主要试图集中研究解决困扰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三个最基本问题,即食物安全、农业现代化及农村发展问题,它们构成了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的核心。
然而,目前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仍主要侧重于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还未真正将其转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从而也反映出当前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仍然是“重经济,轻生态”、“重视农村经济发展,忽视农民生活质量提高等社会发展”,这应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理论源流
回顾历史,中国像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农业发展战略的选择大致经历了一个由“工业化偏斜绿色革命农业与农村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演进历程,其理论支撑同样也基本上沿袭的是“工业化推进战略理论发展经济学理论农业可持续发展理论”。
沿着这一主线追踪溯源,中国农业发展战略形成确立的主要理论源流有:
(一)前苏联的发展理论中国改革开放以前农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根源于50年代初采取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这一经济建设方针是完全照搬或承袭前苏联模式。适应于这种工业化战略,就要求“农民除了向国家缴纳普通税即直接税和间接税以外,还要缴纳一种超额税,即在购买工业品时多付一些钱,而在出卖农产品时,少得一些钱,以便使资金从农业流入工业”。
中国所选择的这种以“工业为主导,以农业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战略,或称之为是以牺牲农业发展支援国家工业化进程的“以工挤农”战略,确立的根本目标是“强国”,选择的基本战略是超高速优先发展重工业,采取的主要策略就是“社会主义原始积累”,建立的主要制度之一就是和统购统销制度,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国家主导的计划经济。这一发展模式的选择深受前苏联发展理论的影响,其主要理论背景有:
1.协调发展论。该理论十分强调农民问题和工农联盟的重要性,指出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商品率是工业积累和发展的基础。牺牲农民利益不仅不能加快工业化步伐,而且还可能危及国家统治,主张工业化资金应依靠自我积累,以及吸收存款、征收公税等正常积累方式取得;强调国民经济计划不能脱离市场机制,对于农村经济应通过与之建立市场联系,将其引导到社会主义轨道上来;通过发展农业,扩大对轻工业产品的需求,从而促进轻工业的发展,增加消费品的供应,而轻工业的发展又扩大了对重工业产品的需求。这样,农业发展就为工业化创造了巨大的市场和动力,从而使工农业经济得以协调发展。这一理论虽未能坚持执行,但却是后来绝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理论依据。
2.超工业化论。该理论认为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存在着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和市场价值规律两个对立的调节者,两者各有自己的调节范围。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计划与市场是对立的,主张由国家利用垄断地位,运用工农业产品不等价交换,对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征收高额赋税和实行通货膨胀政策等方法进行强制性工业化积累,为此就不能允许市场机制发生作用,农业只是被动地为工业增长提供资金和劳动力。
这一理论对后来社会主义传统经济体制的形成产生了极大影响。尤其是为保证农业剩余产品能够由国家掌握,实行农产品义务交售制,并适时地实现了农业集体化等理论观点,对中国传统农业经济体制的形成建立具有极为深刻的作用影响。
3.地理分工论。该理论把社会劳动地域分工问题提到首位,研究与社会历史联系到一起的社会劳动地域分工的形成、特点、变化和结果,认为应把苏联经济区当作更为复杂的国内和国际体系中的复杂体系进行研究,在社会劳动分工过程中产生各部门经济的专门化并促进这些部门的形成和发展,而在国家之间、国家的各个区域之间、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之间的社会劳动地域分工过程中,应促进各类经济区的形成与发展。特别是在对部门进行空间分析时,应阐明各部门内部劳动地域分工形成的部门区和枢纽,而在对区域系统和个别的区域进行分析时,也必须对区域的部门结构、主要的辅助经济部门布局和相互关系进行研究。总之,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传统农业经济体制的三个基本因素:从一个落后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迅速过渡所采取的经济发展战略、战争年代惯用的供给制组织形式和动员方式以及农业布局、地域类型划分及区域规划等均是上述发展理论运用的具体表现。
(二)西方世界的发展理论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前苏联式传统农业经济体制从历史舞台的退出,以及新型社会主义市场农村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建立,中国农业发展战略的选择确立,不仅深受国际环境背景的作用影响,而且还受国内经济发展环境的影响制约,更深受来自西方世界发展经济学理论的作用影响,其作用影响最为深刻的主要理论有:
1.比较优势理论。该理论认为国际贸易的基础并不限于生产技术上的绝对差别,只要各国之间存在着生产技术上的相对差别,就会出现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的相对差别,从而使各国在不同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使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成为可能,每个国家都集中生产并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其具有“比较劣势”的产品,从而可获得“比较利益”,故这一学说亦被称为“比较利益”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每个国家应该出口能够利用其充裕要素的那些商品,以换取那些需要比较密集地使用其稀缺生产要素的进口商品;在开放条件下如果一国根据它当前的比较优势确立产业结构,而根据它的比较优势变化调整产业结构,就可宏观长期、快速、稳定地获得经济增长。这就是著名的比较优势战略理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已由传统的工业化赶超战略,转变为通过培育一个相对价格能够反映产品的供求和要素相对稀缺性的市场竞争机制,由特定资源结构选择确定的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的比较优势战略,以及在国家宏观调控和比较利益原理牵动下所形成的农业区域专业化和地区间分工协作的不断加强等,均是比较优势理论客观作用的结果。
2.诱导创新理论。认为历史上有多种农业增长道路,具有不同要素禀赋的国家应该有不同的农业增长道路。那些劳动力丰富而土地资源贫乏的国家应该走生物和化学技术进步的道路;那些劳动力稀缺而土地面积相对丰富的国家应该走机械技术进步的道路。这一理论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认识到了把发达国家的农业技术直接移植到发展中国家可能会导致高度无效率的增长。
相反,强调市场需求的诱导创新理论,则认为市场需求决定创新努力的有效配置,不同产业产品的发明数量与产出销售额密切相关,由此引申出三个命题:技术发明是一种经济活动,与其他经济行为一样,追求预期收益;预期收益取决于该项发明产品的预期销售额;而采用发明后的预期销售额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该产品目前的市场销售额,认为农业技术推广和使用的一个主要影响因素是市场盈利性,技术创新的收益是与农业研究的外部效应——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增加有关,而新技术和新品种的推广率又受到经济利益的支配。
近年来一些学者运用上述两种理论对中国农业科学技术进步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认为中国农业技术进步目前仍然是诱导性的。从要素稀缺性来看,虽然中国农村和劳动力市场很不完备,要素价格无法正确体现要素相对缺乏程度,但是作为生产者的农民仍然为追求产出最大化而寻求相应的技术发明。从市场需求来看,尽管中国的主要农产品特别是主要粮食作物还受到遗留下来的统购统销价格体制和行政命令对生产过程的干预,农产品价格和需求数量在政府政策的限制之下不能正确体现市场需求的强度,但由于农民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农产品生产规模仍然能较好地反映市场需求规模,因而农业科研单位依然可根据实际需求规模选择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技术创新。
通过综合应用该理论对中国粮食作物育种优先序列实证研究表明,中国现阶段的粮食增产政策应该从资源和产品控制,转向以提高单产及开发新的粮食增产来源为中心,认为实现这一新型粮食增产政策的关键是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只有通过增加农业科研资源投入、改善科研资源分配,才能够促进推动该政策目标的实现。
3.二元经济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弱小资本部门与相对强大的传统部门并存形成为二元经济结构,即高工资经济部门如矿业、大农场、工业、大型运输业等部门和低收入部门如家庭农场、手工业、家庭佣工、小商业、临时工等部门并存。高工资经济部门资本相对充足,实行竞争,可产生利润,工人可得到自己的边际产品;低收入部门资本相对稀缺,没有竞争,不产生利润,人们要维持生计,必须要消费多于边际产出的产品,且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低收入部门劳动者将转向高收入部门,其宗旨就是要寻求发展中国家经济一元化道路,即实现工业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中国因其特殊的国情,不仅客观决定了全国范围及不同地区存在着二元化现象,而且同一地区的不同区域或产业也存在着二元现象,这是中国经济发展现实的基本格局。但是,对于中国二元经济结构的认识却形成了4种不同的观点,即三元结构论、双重二元结构论、二极经济论和环二元经济结构论。
三元结构论认为中国二元经济结构主要应从社区的角度来认识,因而可称之为城乡二元结构,其原因在于现代工业一般集中于城市,传统农业部门分散于农村,但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近年来这一结构却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城乡二元结构已演化成了城市现代工业——城镇乡镇企业——农村传统农业的三元结构。
双重二元结构论认为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农村经济向非农化方面的发展,农村工业在农村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国民经济结构已由典型二元经济结构演变成了双重二元结构,即农村工业与城市工业、农村内部农业与农村工业并存的双重二元结构关系。
二极经济论认为建国以来的中国经济发展过程表明,中国存在的并非是完全的二元经济,而是严重的二极经济,即传统部门与现代部门之间基本不发生劳动及其人口流动,两个部门因而也不发生整体关联,传统部门的一级劳动力淀积越来越多因而趋于停滞,而现代部门一级则由于发展迅速而越来越重型化因而劳动力也必然趋于停滞。
环二元经济结构论认为虽然中国的工业化及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没有注意农业及农村发展问题,导致出现了二元经济结构并进一步演化成了环二元经济结构。所谓环二元经济结构就是中国经济不但从总体上看存在着具有一定优势的城市及工业和比较落后的农村及农业这样两个互相区别的“经济元”,而且各个“经济元”内也存在着优势与落后并存的现象,这些大小不等的“经济元”便构成了环二元经济。
总之,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农业发展战略的形成演变,并非仅仅局限于上述发展经济学理论的作用影响,而且还吸收了诸如新经济增长理论、制度结构理论、贫困恶性循环理论、低水平均衡陷井理论、小农有限理性理论、落后经济理论以及从宏观角度研究粮食政策、粮食保障和农业持续增长等问题的多种农业宏观经济理论。
(三)中国自己的发展理论中国目前最大的生态问题莫过于人口与耕地的矛盾问题,由此而带来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农田污染、水资源紧缺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中国农业既不能走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化常规道路,也不可能走低投入可持续农业发展之路,只能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伴随着中国农业发展问题研究的逐步深入,中国科学家在继承和发扬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具体实际,提出了一些具有较高理论价值的见解观点。如马世骏的复合生态系统控制论李澄与郭玮的工农业关系理论、王宏广的要素组合论、冯海发的农业效益评估理论、郭书田的农村经济发展理论、康晓光的贫困与反贫困理论、吴天然的农村工业化理论、赵昌文的农业宏观调控论及牛文元的农业持续发展理论等。其中,影响较大的农业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理论主要有:
1.复合生态系统控制论。该理论认为当代若干重大社会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关系到社会体制、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和自然是三个不同性质的系统,但各自的生存和发展都受其他系统结构、功能的制约,必须当成一个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来考虑,衡量该复合系统的三个指标是:自然系统的合理性、经济系统的利润、社会系统的效益,且其研究是一个多目标决策过程,应在生态经济原则的指导下拟定具体的社会目标、经济目标和生态目标,使系统的综合效益最高、风险最小、存活机会最大,即就是要依据生态经济学原理找出生态问题的症结,在外部投入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技术、行政和行为诱导手段去调节系统内部各种不合理的生态关系,提高系统自我调节能力,实现因地制宜的可持续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普遍开展的生态农业建设,就是运用这一理论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进行的一种有益尝试。
2.要素组合理论。该理论认为农业生物在其生长过程中,总是在一定的生长环境中有顺序、按比例地吸收和同化各种生活要素并最终形成一定的生物量,农业生物运动和发展的这一客观规律就叫要素组合规律。
根据这一理论,认为农业现代化是实现农业高产高效、避免资源及人工投入要素浪费的基础。运用要素组合理论实证分析研究中国农业发展问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农业发展的过程,是农作物生活要素数量不断提高、不断组合优化的过程。
3.农业可持续发展理论。该理论认为一个农业生物群体,在土地资源、水资源、光热资源、矿物元素资源等的共同支撑下完成其生物学的转换,又在人的参与下完成其经济学的转换,其最终所形成的生物物质体增长,既有每年扩大耕作面积所获得的产品,又有发挥单位面积生产能力的贡献。这里依据支持人类生存基础的粮食产量变化趋势与人口粮食增长趋势的匹配程度,分析判断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将粮食产品增长作为它自身以及所在区域自然资源的生产函数。
根据推理,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人口增长规律与粮食增长规律之间有惊人的相似性,这种“狭义”的可持续发展规定了粮食增长与人口增长之间的同步性,它意味着年人均粮食数量保持常量的状态下,粮食与人口的规模总量增长必须保持严格的对应可比,且服从于“不超出区域承载力阈值”,才能被认为是在“狭义”可持续发展的范围。
依照“狭义”的农业可持续发展理论,中国人口众多,只有基本上实现了农业可持续发展,才能具备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只有保证当人口达到零增长时的总规模约有16~17亿,确保按每年人均400kg计算应达到6.4~6.8亿吨的粮食基本需求,并能够稳定地保持下去,才具备进一步实现广义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门槛”,这也是中国农业在目前条件下必须要实现的首要目标。
虽然无论是复合生态系统控制论,还是要素组合论、农业可持续发展论,其理论方法及其实际可操作性等均有待进一步提高完善,但它们毕竟是中国人自己探索开拓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理论。
三、几点启示
通过对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观点及其理论渊源的简单回顾,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综合研究世纪之交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无论是农业生态学家、农业经济学家还是农业地理学家,越来越多的学者已不再把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问题简单地看成是粮食问题或生态问题,而是从更为宏观综合的角度去分析考察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问题。
为此,中国亟待形成一个全面综合而又能够切实解决农业发展问题的宏观可持续发展战略理论体系或分析框架。这一理论不仅能客观地反映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特点和实际需求,而且还必需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以改变目前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大多是个案性、经验性或实证性的空泛论述,很少能够将其研究提高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
(二)理论借鉴西方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理论,难免带有“西方中心主义”的色彩,因而运用其理论并不能“全面系统地解释或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问题,尤其是西方学者很少有对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直接研究,更缺乏对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律的认识,这就客观决定了吸收、借鉴和运用西方农业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成果或发展经验时,必须十分慎重,绝不能完全照搬或全盘移植。
几十年来中国绿色革命推广种植的几种高产作物,虽然解决了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但却付出了极其高昂的代价:生态环境的破坏、生物多样性的丧失,这应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和重视。因此,历史不应再继续重演,对于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只能是在对中国国情有一个明确认识和正确判断的基础之上,有选择地借鉴和运用来自外部世界的理论和方法,在理论构筑上有所创新、研究手段上有所突破,从而才有可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理论。
(三)新型战略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无论是生态农业、现代化集约可持续农业战略,还是农村“三化齐动”、生存发展战略等,均或多或少地依旧带有浓厚的行政干涉和政府行为色彩,这在实践中必然会导致政府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过度干预。因而,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选择,只能是在正确体现“适度原则”的宏观调控这一前提之下,制定一个能够真正反映农业可持续发展实践要求和客观规律,以促进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实现的新型战略。这一战略既要着眼于未来21世纪中国农村经济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又能促进中国农业与世界经济的接轨调整,更能充分体现《中国21世纪议程》所提出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政策取向。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选择这样一个极为复杂的重要命题,绝不可能单纯从一两个学科视角或运用某一原理及理论透视剖析便能够解决,只有综合考察其影响作用的各方面因素,全方位、多视角、多学科地加以分析研究,才有可能形成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型战略。这是时代的要求,更是未来的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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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065-04
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范在保护律师执业豁免权方面的缺位,中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直面临巨大的风险,成为律师行业挥之不去的阴影。2007年10月28日修订,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律师法》对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改善中国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内涵
“豁免权是一种不受某种后果约束或不受某种法律规范管辖的状态。”[1]在罗马法中,享有豁免权的人,即不受法定义务约束之权利主体。作为一种法律上的特权,豁免权乃是法律赋予某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如外交人员、人大代表)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因职务需要所为之特定行为免受法律责任追究之权利。具体到律师行业,此类豁免权是律师豁免权。根据中国现行《律师法》的规定,律师豁免权仅指的是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具体而言,就是指律师在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正当职业之需要而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中国《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根据此一法律条文,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内涵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从权利享有的主体来看,应当对该条文里的“律师”作广义理解,将其扩大解释为包括法律工作者在内的所有人或辩护人。有学者认为,律师执业豁免权的主体是指实施律师职业活动的人员,即必须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律师或实习期满取得律师执照的律师 [2]。这似乎忽视了《律师法》之所以规定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立法初衷,也与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不符。法律之所以规定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乃是为了使得作为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者的人或辩护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无所顾虑,充分发挥其职能而免受非难,即使出于职业正当需要不得已而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亦可得免责。基于此种价值,狭义上的律师较之于其他人或辩护人并没有获得法律优先保护的特殊性与正当性,法律理应对两者一体保护。另一方面,从司法现状的角度看,由于中国现阶段法治建设的特殊国情,现实中实际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者群体的规模远远大于所谓真正的律师群体,他们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对这个群体的保护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其二,从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权利内容看,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发表的、辩护意见既包括刑事责任的豁免,又包括民事责任的豁免。在刑事案件中,由于被指控人往往被采取了某种刑事强制措施,处于丧失人身自由的羁押状态,难以真正实现自我辩护的目的,再加之现代法律的专业化和复杂化,使得律师辩护成为维护被控告人合法权益不可或缺之途径。然而,现实中律师辩护权长期以来都得不到保障,站在法庭上慷慨陈词的辩护律师都不得不面临随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威胁,基于此,规定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最迫切、最核心的无疑是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而律师民事责任的豁免问题,则关系到法律对律师自由辩护权的保护与对公民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人在法庭这个特定空间出于职业需要,在为正当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情境下发表的言论难免会对他人隐私权等人身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法律不应因保护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而造成对律师言论自由进行不当限制,当然,亦不应容许律师滥用言论自由损害公民名誉权、隐私权。所以,现行《律师法》第37条规定的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所包括的民事责任的豁免,应以不超出一般社会容许限度为标准,防止律师滥用法庭辩论豁免权。
二、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理论基础 ①
(一)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法理基础
1.权利来源。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由律师辩护权所派生,并最终源于被指控人的辩护权。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最直接的权利基础在于律师辩护权。规定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首要目的在于保障律师辩护权,使得律师在辩护当中为保护当事人利益敢于据理力争,无所顾虑。因此,律师辩护权并不是一种本源意义上的权利,被指控人的辩护权是第一性的权利,律师辩护权则是第二性的权利 [3]。律师辩护权依附于被指控人的辩护权。就此而言,律师豁免权的正当性,最终决定于被指控人的辩护权。由于被指控人的辩护权利是被指控人最核心的权利,在整个刑事辩护制度中具有关键性的地位和价值,“从刑事辩护制度产生的那一天起,它就是为保护被追诉人(被控告人)的合法权利服务的。”[4]因此,律师法庭辩论权具有结实的权利基础。
2.权利性质。首先,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具有派生性。从权利来源上看,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由律师辩护权所派生,从属于律师辩护权,并随律师辩护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其消亡而消亡,不具有独立性;从权利行使的目的看,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自始至终都是为了保障律师辩护权的顺利实现,具有价值目的上的依附性。其次,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是不可放弃、不可剥夺的权利。除非当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剥夺律师的此一权利。此外,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还具有法定性,为中国现行《律师法》第37条所明确规定。
3.权利的必要性。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必要性有二:其一,律师辩护权天然就存在被侵害的威胁,特别是来自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侵害。中国刑事诉讼模式历来深受职权主义的影响,其诉讼价值取向往往过分强调社会效益,强调有效地惩治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刑事辩护职能被错误地看成迅速处理案件的一种障碍,相当一部分的检察官对辩护权持排斥态度,甚至将律师辩护看做是对控制犯罪的一种障碍。因此,为保护律师辩护权免受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侵害,规定律师相应豁免权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其二,考察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地位,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辩方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当无异议,被控告人由于如前所述的特殊境遇,其权利的维护全然仰仗于辩护律师,“如果律师因为当事人的利益与国家司法机关对抗,而随时都有可能因对方启动追诉权而使自己沦为被追诉者,那么没有一个律师会去与司法机关对抗,也没有一个律师愿意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这样的后果只能是刑事案件的辩护形同虚设或者没有辩护,显然,现代的刑事诉讼已经不能容忍这种倒退。”[5]
(二)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经济分析
任何法律除了追求正义、公平等价值以外,效率的价值亦不可忽视。经济学作为研究法律的一种有效分析工具,在对《律师法》规定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问题上,亦可发挥重要作用。“ 律师职业不同于官方法律职业,它具有业务性,即其所从事的是一种业务活动而非职务活动。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偿的,表现为一种等价交换关系。” [6] 市场经济下的律师,无不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的目标,这显然符合经济学有关理性人的理论预设,而现代国家中司法系统的运行也当然要求追求效率价值。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借助于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律师豁免权规定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经济人考虑成本―收益。律师在选择做刑事辩护人时,自然会将成本纳入考虑的范围。沉没成本是首先应当考虑的。所谓沉没成本,就是指已经投入而又无法收回的成本 [7]。一名律师在成长过程中因受教育所支付的巨额费用,构成了律师执业的主体沉没成本。同时,律师选择做刑事辩护人的机会成本亦不可忽视,即律师在选择为被控告人辩护的同时意味着失去了去作其他民事案件或非讼案件的机会。由是观之,律师的成本本来就不菲,倘若在辩护过程中没有豁免权的庇护,随时背负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包袱,就意味着律师的总成本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加上了高昂的风险成本,再加之律师根本无法预知何时将被检察官追究控诉,这种不确定性使得人身风险之预期成本大大增加。如此一来,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激励必然会随之减小,担任刑事辩护律师的积极性也就会受到抑制。
同时,如果缺乏对律师豁免权的制度性保障,市场激励机制最终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的司法不公。前面已经分析了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成本相当高昂,根据均衡理论,在市场条件一定、价格水平不变的情况下,愿意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趋向于越来越少,原来的均衡不断被打破,继而对被控告人来说,聘请律师的价格就会随之不断上涨。在律师费愈加高昂的情境下,自然只有少数经济富裕的被控告人才请得起律师,而一般的被控告人就只能自我辩护。概言之,不保障律师豁免权,将导致律师总成本大大增加,导致律师费用的居高不下,导致只有富人才请得起律师的现象。如此一来,司法公正只能是“海市蜃楼”而已。
(三)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比较法分析
“律师制度有其本土性的一面,即要求律师制度必须要适应本国的政体、司法制度及相关意识形态,符合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习惯;律师制度又有国际性的一面,即要求各国律师制度相互接轨。”[8]中国现行《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律师制度相衔接,顺应了法治发展之时代潮流,正如学者所言,现行《律师法》的出台是中国法律国际化的一个产物 [9]。
赋予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对律师的豁免权作了专门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论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法国1881年7月29日实施的《刑法典》第41条规定,“不得对律师在法庭上发言或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提起诽谤、侮辱或蔑视法庭的诉讼”。此外,德国、荷兰、卢森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均规定了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由此观之,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目前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但同时也都被予以一定的限制。这些都是值得中国借鉴的经验。
三、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适用
1.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边界。在肯定律师享有法庭辩论豁免权的同时,有必要明确此豁免权的边界,以防止权利的不当膨胀和滥用。现行《律师法》第37条同时在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两方面对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适用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从内涵方面,现行《律师法》第37条对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适用的例外情形作出了规定,即律师发表的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不属于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范围。这里的限制主要集中在辩护内容的合法性,既包括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也包括他人的正当权益,具体表现为:一是律师在辩护发言时不能攻击国家的根本制度、危害国家安全;二是不得恶意诽谤他人;三是在辩护发言时不得侮辱法官、扰乱法庭秩序。不难看出,现行《律师法》对例外情形的立法规定属于概括性限制,在适用上具有相当的弹性,然而也存在标准过于模糊的弊端,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用来架空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因为究竟何为危害国家安全,扰乱法庭秩序到底怎样才算严重,均有含糊之嫌。
从外延方面,现行《律师法》从三个维度对律师的此项豁免权进行了限定:在行使权利的形式上,仅限于庭审中的口头、书面言论,而不包括律师的具体身体行为;在时间上,仅限于庭审当中,而不包括侦查和审查阶段;在空间上,仅限于律师在法庭这个特定的空间,而不包括法庭之外。从这些限制上足以看出立法者的审慎,该规定也因此而成为现行《律师法》实施一年多来众多律师、学者所诟病之处。
2.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适用困境。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虽然已为现行《律师法》所明确规定,然而质疑之声自始未曾中断,悲观者不乏其人,抱怨其不够彻底之人有之,怀疑其现实效果之人亦有之。究其原因,主要是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在适用上确实存在不可忽视的法律困境,这集中体现在关于现行《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如何与现行《刑法》第306条之间协调的问题。
现行《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可能使得现行《律师法》保护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效果大打折扣。该条所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亦被律师界戏称为律师伪证罪),具体包括三种行为:一是毁灭、伪造证据;二是帮助当事人共谋毁灭、伪造证据;三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不难看出,前两种行为特征均相对明确,至少在内容上并无不妥,问题在于“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规定,不仅在内容上含混不清,易被混淆乃至滥用,欠缺实体法上的确定性,而且在程序上大大加剧了控辩双方力量的失衡,这对于本来就极其脆弱的律师辩护不啻为雪上加霜!而且,该条款以律师作为特定主体,“本身就明显带有对律师行为特别规制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色彩,在实践中极易被一些公安、检察机关人为地曲解,成为追究律师‘引诱’、‘威胁’证人的法律责任的根据。” [10] 面对随时都可能因《刑法》第306条而成为被控告人的现实威胁,中国现行《律师法》所规定的律师法庭辩论豁免制度应该重构。
四、中国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构建
1.观念层面。任何权利在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转化的过程当中,都是以观念上的转变为先导的。中国司法实践中历来残存着权力至上的官本位思想,国家公权力机关往往以高高在上的管理者自居,习惯性地俯视甚至藐视其他私权的存在。因此,要真正实现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司法人员首先应当转变权力本位的观念,同时必须认识到,赋予律师一定的豁免权,“并非是给律师什么逃避法律制裁的特权,而是为了给律师职业提供可靠的保障,使其放开手脚进行执业活动,这不仅有利于专门机关公正处理案件,也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11]另外,就律师自身而言,也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伦理观念,加强自身约束,不能利用自己专业优势玩弄法律,恣意滥用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置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他人正当权益于不顾。
2.制度层面。应当构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法律职业互通制度。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由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内的法律人所构成的团体。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成员具有高度同质性,他们有着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因而他们在根本上应当是统一、协作的关系,而非彼此对立甚至对抗的关系。所以,法律职业者彼此之间应互相理解和尊重,在分工的基础上进行良好的功能性协作。然而现实中由于中国司法干部和律师来自不同的阶层,不存在共同的职业背景,导致法官、检察官对律师往往缺乏职业认同,甚至滥用公权力对其人身进行打击报复。有鉴于此,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要想真正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施,有赖于从根本上建立中国法律职业互通制度,以避免和减少来自这些部门(司法机关)对律师的职业报复和打击。”[12]
3.法律层面。法律层面的问题主要是如何正确对待现行《刑法》第306条,这关系到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最终能否实现。对此,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一方面,从实体内容上看,需要对该条文本身作出一定的修改。其基本思路为,对律师伪证罪中的引诱作限制解释,指利诱,即以利益引诱,而不包括以诱导性发问的方法使证人改变证言 [3]。因为如果将引诱性发问纳入引诱范围之中,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不得不考虑因言获罪之忧患,从而战战兢兢,畏首畏尾,无法充分为被控告人的权利行使辩论权,甚至使整个法庭上的控辩双方愈加失衡。另一方面,在《律师法》与《刑法》适用顺位上,宜采纳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律师法》。在牵涉到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保护与律师伪证罪的认定上,将《律师法》视为对《刑法》在不违背刑法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基础上的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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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Lawyer’s Right of Immunity on Court Debate
――The new “Law Law”Perspective
PENG Dong-f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