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基本规定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11 17: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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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本规定

篇(1)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是一项涉及全社会公共管理与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加强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条例》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与工作格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结合的制度。如《条例》第一条明确立法的宗旨之一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则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四章则专门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出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全国的安全生产地方性立法中首次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并对这两类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明确,建立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互结合、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与灵魂是责任。只有责任到位、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才能落实、才是真正的落实。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最为根本的都是工作不落实、管理不落实,实质就是责任不落实。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格局、责任考核、责任约束与责任追究等。如《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则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同时。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第六章则对安全生产各主体及相关参与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既是国民经济活动的微观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最基本、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责任主体,实现和确保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天然、第一位的基本责任。在“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与工作格局中,“单位全面负责”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定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规定如制度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日常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的赔偿等方面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规定。第四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则专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与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各项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六章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遵守《条例》各项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制度。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承担者。在我国现有的劳动力供求关系格局中,从业人员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存在于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各方面、各要素中的风险、危险因素常常直接影响着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从业人员的行为、习惯又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的状况。在我国所发生的各类事故中,责任事故超过90%,其中绝大部分是由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所引起的,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常常既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但也是各类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因此,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当赋予从业人员相应的权利,充分发挥他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同时,也有必要对从业人员设定相应的义务。《条例》第三章专门对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做出规定,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六条还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赔偿做出具体规定。

篇(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越来越多,外包施工事故也呈多发态势。2009年至2013年9月,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11起重大事故,其中6起是外包施工事故。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对全国具有代表性的223家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统计数据如下:70%以上的地下矿山使用外包队伍;浙江省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掘施工企业134家、从业人员约30万人,这些人员分布全国各地,以承包工程项目部的形式从事非煤矿山外包施工作业活动。工程外包已成为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重要形式,随着矿产资源需求的增长,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这些年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规范非煤矿山外包施工市场、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因非煤矿山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有法律法规缺乏明确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具体,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束性差;外包工程安全准入门槛低,承包工程总公司对其项目部监管不到位,承包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薄弱,承包施工队伍素质差,缺乏基本的技术支撑;政府监管方式缺乏科学性,安全监管部门对外包工程监管经验不足、执法依据不充分等等。

此外,由于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涉及范围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门规章难以解决包括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定额预算、用工、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量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6章,共44条。包括:总则、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发包和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以及政府监督管理职责作明确规定。

《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在依法批准的矿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和石油天然气企业以外包工程的方式,进行工程施工作业或者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金属非金属矿山包括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石油天然气包括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适用范围基本涵盖了在依法批准的矿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和石油天然气开采期各阶段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

本条对不适用的方面也作了规定,即: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矿区范围外的交通建设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

立法基本原则

《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这是基于外包工程及其最终收益属于发包单位,那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安全投入,以及对承包单位相关条件的审查等事项,都必须由发包单位负责。作为总则规定,由发包单位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思想贯穿整个《办法》中。同时,因工程施工的现场是承包单位作业场所,其从业人员、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等安全都应当由承包单位负责管理,因此,《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目前,政府与企业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都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承包单位干好干坏区别不大,安全管理优劣缺乏评判标准,缺少信息沟通平台。为此,有必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并通过建立全国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信息平台,将承包单位的业绩、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情况公布于众,奖优罚劣,引导优势企业不断壮大,淘汰一批落后企业,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办法》第二章对发包单位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对发包单位的基本要求、审查承包单位资格、安全管理协议、安全投入保障、监督和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发包单位基本要求。《办法》第六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是非煤矿山企业准入的基本门槛。所谓依法取证,是要求发包单位应当依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取证,若发包单位处于基建阶段,则不在此范围。

本条还规定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合同工期是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而约定的,擅自压缩工期会严重影响外包工程生产安全。这些年来,发生不少因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赶工期而导致事故的案例。为了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办法》对此作了特别强调。

审查承包单位的资格。《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以及承包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技术管理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因体现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的基本要件就是有关证照和资质,确保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相应施工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是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关键。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办法》第八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协议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包括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等7项内容。虽然《安全生产法》在这方面有原则规定,但因规定不具体而使协议的约束性、有效性不够,不利于发包和承包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监管部门难以有效执法。同时,由于协议普遍存在内容针对性不强,特别是发包单位在签订协议上较为强势,甚至出现风险和事故后果由承包单位承担等不利于安全生产的不公平条款,《办法》第八条不仅对协议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还为了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另行制定统一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文本格式。企业应在统一文本格式基础上,签订符合自身实际的补充条款。

发包单位负责安全投入保障。《办法》第九条规定,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安全投入是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也是体现发包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件。因此,发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资金。同时,发包单位还负责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应当从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中予以保障。

发包单位的监督责任。《办法》第十条就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其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监督责任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每半年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相关信息报告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石油天然气外包工程,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因分工不同以致施工作业的内容也不同,属于产业链的上下游不同生产阶段,在施工设备、技术与工艺等方面有较大差异,相对外包工程而言,承包单位比发包单位具有更多的技术优势;而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一般为缺乏非煤矿山建设或生产技术能力的投资方,在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设施的配备上十分有限,自身不具备采掘施工作业能力。由于上述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在履行具体的管理职责上存在局限性,《办法》只规定上述发包单位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发包单位的管理责任。《办法》第十一条针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规定其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同时,还规定了分项发包单位对其承包单位应当重点管理的内容,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特别是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应当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实行分项发包的,该分项发包单位在设备、工艺与技术、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当具备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管理的能力;同时,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实施分项发包,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节约成本或是转嫁风险。为了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产,防止因转嫁风险而削弱相应的安全管理,本规定要求发包单位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分项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对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

篇(3)

从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数据看,与矿山等几个高危行业相比,冶金事故总量不大,近五年年平均事故起数约308起,年平均死亡人数306人。但冶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类重大、特大爆炸、火灾、中毒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和社会效应远远超过了事故本身。

二、搞好冶金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1、建立各种监督管理制度、规定或办法

(1)建立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备案制度,包括备案程序、内容、评价的资质规定等。

备案分为告知备案和审查备案。我们这里的备案是指告知备案,目的是为我们下一步开展冶金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帮助。安全预评价报告是指导安全专篇编制工作的依据,高质量的预评价报告对指导项目后续工作具有特殊的意义。安全专篇。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充分吸纳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有关内容。目前虽然尚未出台统一标准的冶金企业安全专篇编制提纲,但可以参照高危行业已有的编写提纲,思路和框架应该基本一致。

验收评价和竣工验收。为保障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建设单位在项目完成基本建设稳定试运行一段时间后(试运行期不得超过一年),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完成验收评价报告后,可组织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一个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往往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环节,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量简化“三同时”程序,能够同时解决的一并解决,以减轻企业负担。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的备案制度。

(3)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制度。(2009年刚刚颁布的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和我局的《关于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进行了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即可认定为重大危险源。但是,冶金企业特有的生产工艺,也有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环节,如高温金属液体生产、吊运设施也应视为重大危险源加强管理。)

(4)冶金企业的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企业因施救不当或盲目施救是造成事故伤亡人数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和引导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逃生、自救、互救方法,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内容,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5)开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定。开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提升冶金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措施之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或规范主要依据国家或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而制定的。企业按照标准或规范开展达标活动,实际上是对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寻找差距,同时进行整改。因此,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过程,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具体体现,是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教育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采取措施推进冶金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

2、开展监督检查

对冶金企业的一般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冶金企业对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检查钢铁联合企业内的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监督检查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冶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本规定的要求,监督检查冶金企业的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和煤气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3、组织开展冶金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宣贯培训(包括各级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等)。

篇(4)

一、企业安全组织机构与规章制度

安全组织机构在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中是一项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工作。组织机构的设置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企业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企业安全工作重大问题的组织研究和决策。主要安全负责人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企业的性质决定,企业必须设立安全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监督和落实。安全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体现高效精干,既有较强的责任心又有一定的吃苦精神;既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法律意识又有丰富的现场实践经验;既有一定的组织分析能力又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安全机构不能仅是框架,不能是迫于形式要求的一个设置机构。安全组织机构人员要熟知国家法律、法规知识,并贯穿运用到企业生产实践中去。要负责修订和不断完善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学习、培训企业在职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执行情况;负责查处企业安全生产中违章、违规行为;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及相应处理。在企业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完善的同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要融入到单位、部门和岗位。

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实现制度化管理是一项重要课题,安全制度的制定依据要符合安全法律和行业规定,制度的内容齐全、针对性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应该更体现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反映企业性质,面向生产一线,让职工体会并理解透彻。一部合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利于规范企业和企业职工行为,有利于指导企业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的实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最终实现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生存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企业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职工的安全教育在施工企业中应该是一堂必修课,而且应该具有计划性、长期性和系统性。安全教育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纳入职工育、培训计划,由安全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目的在于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知识,有效地防止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安全教育培训要适时、适地、内容合理、方式多样,形成制度,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

1.进单位教育

对于新进单位的职工和调换工种的职工应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一般企业对于新进单位的职工实行三级安全教育,这也是新职工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企业对新职工进行初步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劳动保护意识和任务的教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的教育;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各部门对新分配来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一般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律和文明施工要求;工程的基本情况,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班组对新分配来的职工进行工作前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从事施工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教育;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本工种容易发生事故环节、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2.特种及特定的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除按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按照《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划》的有关规定,按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规定进行特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再针对季节性变化、工作对象改变、工种变换、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以及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后,应进行特定的适时的安全教育。

3.经常性安全教育

篇(5)

(一)健全监管网络

1、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机构。成立朱巷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主任由杨修兵担任,副主任由黄永锋担任,成员由尹若昌、张圣云、任为树、梁勇、杨德高、徐立、彭红星、刘建平、甄锐、叶礼利、耿广江、王世华、李亮、杜和杰、徐革新、李仁才、耿言俊、高前、刘彪,各村委会主任组成,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主任:黄永锋(兼任),副主任:任为树,成员:彭红星、胡军、倪蕾。办公室设在安监所,承担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2、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按照文件规定设立县朱巷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为独立二级机构并按照“2+X”的模式,不少于3人(即2名以上具备安全生产执法资格的专职监管人员+若干名兼职或聘用人员)配齐安全监管执法和工作人员。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做到“八有”,即有编制、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印章、有工作经费、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牌子,工作经费每年不少于5万元并应列入财政预算,并形成逐步增长机制。对辖区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安排专项引导资金。

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配备办公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交通、通讯、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监管等装备和设施,并达到国家、省、市安监部门规定的标准要求。

3、完善村(居)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村民委员会要配备安全生产信息员,由各村民兵营长担任;各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专、兼职安全员。

(二)严格落实责任

1、明确各级职责。按照朱巷镇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各分管负责人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主管的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加强考核和奖惩。按照与各村(居)委员、企事业单位鉴定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镇对各单位的目标执行情况,要每半年进行一次督察,年终进行考核,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突发事故控制指标或重大事故隐患未能按期整治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

1、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编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方案,将镇区划分为若干个安全生产管理网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明确网格安全责任人,规范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2、加大执法力度。县安监部门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的监管检查权,现场处理权,强制措施权,调查取证权,提请移送权,简易程序处罚权委托由乡镇行驶,镇各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严格依法行政,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四)认真完善基本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要求,认真完善以下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4.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5.建设项目安全实施“三同时”管理制度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8.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9.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10.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五)建立和完善基本台帐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要求,建立和完善以下基本台账:

1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台帐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台帐3.隐患排查治理台帐4.宣传教育培训台帐5.事故处理和应急关管理台帐6.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台帐7.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台帐8.特种设有管理台帐9.工矿商贸企业台帐10.中心学校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基础台帐11.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基础台帐12.危险(易爆)物品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台帐。

二、规范化建设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策划准备阶段(7月20—31日)

镇成立由镇长任组长的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制定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8月1日—9月30日)

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对照实施意见和验收评定实施细则,规范镇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基本制度和台帐,建立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篇(6)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将安全生产管理落到实处,必要引入安全生产责任审计机制,定期对煤炭企业各种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规范的审计,以发现和彻底消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和问题,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运行。

安全生产责任审计是为查明安全生产的状况,与规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客观收集和评价相关证据,并把其结果传达给有利害关系的使用者的有组织的过程。煤矿引入安全生产责任审计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遗漏或忽视之处,及时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在安全管理中具有预防性、前瞻性的特点,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审计

(1)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规范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使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发现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堵塞漏洞,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有利于安全投入的及时到位和有效实施。为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可以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督查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督查安全费用是否真正用于安全投入,是否挪作他用;通过审计,评估安全投入的实效性;通过安全审计,可以统一安全投入统计口径,避免安全投入统计的随意性,保证安全投入的真实性。

(3)有利于激发煤矿企业加强基层安全管理的积极性。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增强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治矿的意识;有利于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审计是一个新课题,还没有一个标准的模式以及规定的内容,还在实践中探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要求: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中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职责开展审计,如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及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安全资金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专款专用;安全配套项目、设施是否按规定计划得到有效落实。

(2)审计的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要由政府审计机关、安全监督部门和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组织审计一至两次。

(3)审计结果的分类、管理和奖惩。把被审矿井划分为A、B、C、D4个类别,A类为安全矿井,B类为基本安全矿井,C类为安全较差的矿井,D类为安全不合格的矿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审计报告审定煤矿安全程度的类别,并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煤矿整改。同时,要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类别实施动态管理。发现煤矿安全生产隐患严重,达不到审计评定类别标准或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予以降级处理。

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结果,国家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政策,设计专项资金,对煤矿企业实施奖惩。通过审计,被评定为A类矿井的建议由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责任者予以重奖;被评定为D类矿井的予以重罚,并责令其停产整顿。

三、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经常遇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措施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操作困难,无章可循。应通过试点,探讨行之有效的办法。安全责任审计具体标准和办法要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统一制定,安全责任审计应从经济责任审计中脱离出来,形成有独立地位的安全审计部门,保证这项工作具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2)在实施中容易发生部分煤炭企业、安全监察人员和审计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一些煤矿对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所以,要加大对煤炭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各相关部门要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对拒绝接受安全审计的煤矿,必须依法查处。

(3)审计标准把握不严,审计结果失真,就会失去了审计工作的指导作用。因此,必须要严格审计标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的质量。这项工作具有较复杂的技术性和较强的政策性,参加审计的工作人员,一定要以严肃的科学态度,认真负责的精神,强烈的责任感,把握审计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和针对性;按照审计标准,确保审计质量,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要建立煤炭企业自律机制,合理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的组织机构,正确运用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的程序和方法,提高安全责任审计人员的素质,建立安全责任审计质量考评机制,确保煤炭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赵铁锤.建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制度推进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创新.中国煤炭,2003年

[2]康钟琦.现代审计学原理.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8

篇(7)

1、企业要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各级安全生产专职管理队伍,逐级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企业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与本企业施工规模和工程特点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1、职工人数超过50人的工地,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1至5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地应配2至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房屋建筑工地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按专业配备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1、一般安全管理人员基本条件

(1)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2年以上施工现场工作经历;

(3)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安全员上岗证书,能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2、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基本条件

(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3)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安全专业人员相关上岗证书,能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四、企业内部监督检查基本要求

1、施工现场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一般应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直接委派和管理。其工资、奖金等一般应由公司直接发放,与项目部脱钩。

2、企业应建立内部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对所属工程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工地项目部开展的自检活动每周不少于一次。

3、企业要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障其的正常运行;要强化对各类危险源的分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危险过程和危险作业的监控人员;要严格按管理程序和岗位职责,做好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五、其他要求

篇(8)

其次,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在施工企业中应该是一堂必修课,而且应该具有计划性、长期性和系统性,安全教育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纳入职工育、培训计划,由安全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目的在于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知识,有效地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

1.进场教育

对于新进场的职工和调换工种的职工应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一般企业对于进场的职工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它也是新职工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企业对新职工进行初步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劳动保护意识和任务的教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的教育;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二级单位对新分配来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一般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律和文明施工要求;工程的基本情况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班组对新分配来的职工进行工作前的安全教育包括:从事施工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教育;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本工种容易发生事故环节、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2.特种及特定的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除按一般性安全教育外,还要按照《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划》的有关规定,按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规定进行特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再就对季节性变化、工作对象改变、工种变换、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以及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后,应进行特定的适时地安全教育。

3.经常性安全教育

企业在做好新职工入厂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的对象和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反应安全教育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长期性,有利于加强企业领导干部的安全理念,有利于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更加具体地反映出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社会化公益性工程。施工现场的班前安全活动会就是经常性教育的一个缩影,长期有效地班前活动更面向一线、贴近生活,具体地指出了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怎样做,注意那些不安全因素,怎样消除那些不安全隐患从而保证安全生产,提高施工效率。

4.安全培训

篇(9)

在安全管理方面,2018年,********未发生工亡及重大非伤亡责任事故,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率、合格率、持证率均为100%,圆满完成了各项指标任务,在日常工作中主要抓好以下几点:

一、强化思想教育,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为安全生产夯实思想基础。

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2018年先后举办了****************等深入人心的集体活动,营造了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持续开展各类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2018年共组织10余名典型违章人员,走进职工培训课堂进行现身说法,将一个个鲜活生动的例子展现在职工眼前,用身边人讲身边事,通过剖析自己,来警示教育别人,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认识到了生产安全、人身安全与自己、与家庭、与企业的重要性,在干部职工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达到了“总结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组织矿领导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做到安全管理警钟长鸣;利用井口大屏和周三、周五培训日进行警示教育宣传,共有9000多人次职工参与日常警示教育。

二、强化培训管理,拓展培训内容和方式,增强职工业务素质,提升职工自保、互保、联保能力。

除扎实做好日常培训任务以外,为提升培训效果,重点开展专项培训工作。2018年,共组织了2次“安全大讲堂”活动,邀请副总及以上的领导干部走进课堂共培训124人;共组织专项培训5次,共培训3642人次。其中安全风险辨识专项培训,提升职工分析和辨识作业环境中所存在危险源的能力,共计培训1184人;应急救援专项培训,提升职工自救互救和应急逃生的能力,共计培训1046人次;职业健康专项培训,提升职工作业环境中自我健康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共计培训1052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专项培训,提升管理人员准确辨识风险源的能力,共计培训175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培训,从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制度入手,让管理人员了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程序和相关规定,以及时消除岗位和身边的不安全因素,共计培训185人次;这些分专业、分工种集中培训的方式,有针对性,不枯燥,得到了干部职工的广泛好评。

三、强化现场管理,突出事故防范,并严格考核奖惩。

突出重大事故防范和零星事故预防工作。严格执行防治水规定,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杜绝水、火、瓦斯等重大事故,同时以顶板、运输为管理重点,坚持每月至少2次的顶板普查,每周开展运输突击检查,预防零星事故。

坚持日常检查、安全检查周循环、月度安全大检查等各类检查活动不断线,重点抓工程质量、文明生产,重点检查规程措施落实情况。同时坚持突击检查不断线,每周安排安全突击小分队,以中、夜班为主,根据生产地区安排,重点抓采掘运输,重点检查违章行为,同时,每旬组织1次标准化验收,不定时间,不分班次,对各单位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截至2018年11月9日,各类安全检查活动共累计检查整改隐患6209条,三违123人次。每月开展1次安全工资考核,对得分排名前3名的单位,分别奖励考核工资的8%、5%、3%,大大提高了各单位安全工作积极性。

四、坚持制度建设引领安全管理,把握发展方向,严抓贯彻落实。

为强化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机制,我矿对制度完善工作高度重视。2018年以来,我矿重新修订并下发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补充完善了安全管理基本制度、隐患排查基本制度、风险分级管控基本制度、应急管理基本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基本制度5个制度汇编,还对照公司的规定,将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修改完善。

篇(10)

 

一、安全生产费核算原理

根据《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007年1月1日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之际,安全生产费的核算是参照原会计规范下财政部的财会【2004】3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在实际使用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是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提取的发展资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负债的定义,安全生产费或维简费不符合“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的特点,所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维简费时,应当计入 “4301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会计处理及应用举例

按照2009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一是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计提时借方记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专项储备,同时贷方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不再为二级科目。二是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论文格式范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是否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从而确认其所得税影响,实务中存在困惑,其主要原因是安全生产费的新会计规范与税收法规缺乏协调。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的规定,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时,既不确认资产又不形成负债,也不计入当期损益。笔者认

为,根据有关所得税征收原则,与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税前扣除,因此,涉及所得税会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甲公司是一家煤矿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安全生产费,提取标准为每吨15元,假定每月原煤产量为10万吨。2010年5月26日,经有关部门批准,该企业购入一批需要安装的用于改造和完善矿井运输的安全防护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设备预计于2010年6月10日安装完成。甲公司于2010年5月份支付安全生产设备检查费10万元。假定2010年5月1日,甲公司“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余额为400万元。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税收按照安全生产费的实际发生额允许税前列支;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 2010年5月1日提取安全生产费

借:制造费用 150(10*15)

贷: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150

2、2010年5月26日购入需要安装的安全防护设备

借:在建工程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

贷:银行存款117

由于5月31日设备未安装完成不应冲减专项储备。

3.、5月份支付安全生产设备检查费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10

贷:银行存款10

4、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35 [(150-1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5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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