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汇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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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篇(1)

然而,在我国科技事业迅猛发展的主旋律下,依然跳动着与“基本面”不相和谐的音符:2006年5月12日,上海交通大学通报,该校微电子学院院长陈进在负责研制“汉芯”系列芯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造假和欺骗行为。虽然陈进被解职,项目被终止,经费被追缴,但“汉芯”作为科研不端的标志性事件,已经被永远钉在了科学殿堂的耻辱柱上!

更令人担忧的是,在我国科技界,大大小小的“陈进”事件并不少见。在这些事件的主角中,夸大成果、过度“包装”者有之,抄袭剽窃、占有他人成果者有之,编造数据,欺世盗名者有之。他们的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我国科技界的声誉,还破坏了我国的自主创新环境,影响了科技事业的正常发展。

诚然,科研不端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并不只是中国的“专利”。 据介绍,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所属的研究诚信办公室,在1994~2003年的十年间,共收到1777个有关学术诚信方面的举报,仅2004年全年就收到了267个。2005年,曾被尊为韩国“民族英雄”兼“首席科学家”的黄禹锡,被韩国首尔大学调查委员会认定科研作假,其2005年刊于美国《科学》杂志上的论文所指11个克隆胚胎干细胞系中,至少9个是伪造。

篇(2)

[7]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OSTP),Washin

gton,DC,USA. Federal policy on research misconduct [DB/OL]. 65(235):76260-76264. (2000-12-06)[2014-09-26]. http://gpo.gov/fdsys/pkg/FR-2000-12-06/pdf/00-30852.pdf.

[8] European Science Foundation. The European code of conduct for research integrity[M/OL]. [2014-09-26].http:///fileadmin/Public_documents/Pub

lications/Code_Conduct_ResearchIntegrity.pdf.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EB/OL]. (2011-12-02)[2014-09-26].http:///publicfi

les/business/htmlfiles/moe/s6342/201408/xxgk_172770.

html.

[10] Xinhua. New rules to prevent academic misconduct[EB/OL]. (2012-03-15) [2014-10-15].http://.cn/china/2012-03/15/content_148368

篇(3)

一是借鉴与创新的结合。在学术诚信建设中,我们既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也要立足本国国情,制订符合我国学术发展现状的学术诚信制度以及监督、教育机制。美国及欧盟国家自上世纪40年代超就开始对学术诚信问题进行研究。70年代的一系列学术造假事件促使这些国家认真思考对策,着手构建学术诚信体系。迄今為止,各国都已普遍形成较為完善并行之有效的学术诚信体系,在学术诚信的立法、监督管理和教育等方面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其一是借鉴学术诚信立法。在学术诚信立法上,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较為完善的法律制度。以美国為例,美国目前针对学术诚信有《国家科研法案》、《关于不正当研究行為的联邦政策》、《健康研究附加法案》等多部立法,為学术诚信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二是借鉴学术诚信监管。在这方面,发达国家大多成立专门的诚信监督机构,如美国的诚信研究办公室、荷兰的国家科学诚信委员会以及丹麦的治理科学失信委员会等,专门负责对本国学术研究领域中的各种不道德、不诚实行為进行检查监督。其三是借鉴学术诚信教育。在学术诚信管理与教育方面,欧美高校普遍推行荣誉守则制度、签署学术诚信保证书、针对作弊和抄袭行為建立调查研究机制等。

但是,学术诚信建设不能只靠借鉴,更需要我们自己的创新,唯有制度创新,才能切实解决我国学术诚信建设中遇到的难题。我国对学术诚信问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1年邹承鲁等学者在《中国科学报》上发表文章,建议开展“科研工作中的精神文明”讨论,反对科研中的弄虚作假。此后,学术界对学术规范和学术建设进行了广泛讨论。90年代,我国开始针对学术诚信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关的制度,相继出台了《关于科技工作者行為准则的若干意见》等规定,促进了学术诚信建设的制度化;《科学技术进步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针对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问题的规定為学术诚信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客观地讲,我国的学术诚信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在制度建设、管理机制还是在社会监督方面都存在诸多不足。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学术诚信法律法规,这使得我国对各种学术不端行為的治理缺少充足的法律依据。此外,我国学术诚信建设具有特殊之处。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学术诚信建设起步较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学术研究缺少明确的学术规范,导致在20世纪80~90年表的学术成果中,有一些学术成果可能达不到现在的学术规范要求。如何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是我国学术诚信建设面临的一个难点。要解决学术诚信建设的这些问题,必须要依靠创新,而不能简单地照搬借用发达国家的学术诚信建设经验。

二是“惩恶”与“扬善”的结合。学术诚信建设的目的就是要為学术研究营造自由而又规范的良好氛围,进而促进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為此,学术诚信建设既要“惩恶”,又要“扬善”。“惩恶”是指要严厉打击各种学术不端行為,净化学术空间。“扬善”是指要积极倡导学术诚信道德,对于恪守学术诚信的研究人员要进行表彰奖励,树立良好的学术诚信风气。学术不端乃是学术事业的大敌。近年来,我国的学术不端事件之所以呈上升趋势,除了目前我国学术诚信制度不健全、缺少惩治学术不端行為的法律依据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对于已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执行不到位,没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抄袭、剽窃等不端行為没有做到零容忍,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学术不端行為的泛滥。由此,在治理学术不端问题上,要建立和完善学术不端的防范机制,政府部门和高校、科研机构等学术共同体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学术监管体系,通过学术不端的危害性教育、公众监督、同行评议等多道关口,力争将学术不端行為杜绝在萌芽状态。同时,要完善学术评估机制,不给学术人员提出过高的学术要求,以至逼迫学术人员进行学术造假,从事不端行為。对已经发生的学术不端行為要严惩不贷,通过立法及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学术不端行為的惩戒组织、惩戒程序以及学术不端行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及其他责任。一经认定為学术不端行為,就应当严格处理,决不姑息。

篇(4)

学术道德规范是从事学术研究应该遵守的基本规范,了解与掌握学术道德规范是开展学术研究工作的前提条件。我国教育部制定的学术诚信方面的制度主要有2004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和2009年颁布的《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然而,根据“首都高校研究生学术道德与诚信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课题组开展的一项问卷调查①显示,当前我国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高校学术诚信教育的严重缺失,以致研究生群体在面对经济利益的诱惑时,往往为了经济利益而违反学术诚信。

二、美国RCR教育计划

RCR 的全称是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意为负责任研究行为。该计划最初是针对整个学术界的科研诚信问题提出的,面向对象包括研究生、博士后、科学研究院以及管理机构。根据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提出的RCR教育目标,RCR教育的内容涉及9个方面,即数据的采集、管理、共享与所有权,利益冲突与履行承诺,人体试验,动物实验,科研不端行为,发表实践与作者责任,导师/学生的责任,同行评议,科研合作等9个专题。美国为了在研究生院学校中推进对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教育,制定了一项研究生“负责任研究行为”教育计划(即RCR教育计划)。这项计划由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和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并由美国研究生院委员会启动[1]。随后,美国各高校也开始意识到RCR教育的重要性,部分走在前列的高校已经具备RCR 教育的相关网络教程、师资队伍和教学经验。美国通过实施RCR 教育计划出台了完善的学术诚信条例,构建起立体式的学术诚信监管系统,开展了全方位的学术诚信教育,对学术不端行为采取了严厉处罚。通过这些全方位的防范和监管措施,营造了良好的学术诚信氛围,保证了美国学术诚信建设的长期和良性发展。

三、 我国研究生学术诚信保障体系的构建

考虑到我国研究生群体中的一系列学术不端事件,从长远看,研究生作为未来国家科技创新的主力,其学术诚信建设将不仅是一个学风问题,更是一个战略性的关键问题。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RCR 教育计划,通过推行相关的制度规范、建立相关的组织机构、营造学术诚信氛围以及实施严厉惩罚来构建我国高校研究生的学术诚信保障体系。

1. 以制度为支撑

美国完善的学术诚信条例为其学术诚信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文本依据,有鉴于此,我国也逐步建立起一套专门制度。2004年,教育部颁布第一部学术诚信方面的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该文件界定了学术诚信的评价标准。2009年教育部颁布《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2013年施行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为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提供了规范清晰的条文准则。虽然上述几部文件对我国研究生学术诚信建设提供了一定支持,但要构建我国高校研究生的学术诚信保障体系,除了制定明确的学术诚信标准并严格实施外,还需对与该制度相关的一些配套制度进行完善。

首先改革研究生研究成果评价制度。高校应该改变将研究生文凭与论文数量挂钩的现象,对研究生的理论基础、学术思维、研究能力等实施综合评价,重点培养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其次制定研究生学术活动制度,以制度的形式规定研究生需要参与的讨论、论坛和报告等,实现导师与研究生之间以及同学之间的相互交流。通过教授等权威人士的点评,传授给研究生正确的学术态度和研究方法,增强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意识。再次,高校还应提供多种学术交流平台,尽量为研究生创造学术交流机会。例如,小至研究生自主举办的各级学术讲座、网上学术交流区和学术论坛,大至国内各高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乃至国际性的大型学术活动等。

2. 以组织为依托

美国健全的组织机构为其学术诚信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有鉴于此,我国也逐步设立起一个专门机构。2007 年3月,我国科技部成立了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接受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和组织开展调查工作,这是我国在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建设方面迈出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许多高校纷纷响应科技部的此项举措,在学校内部构建诚信管理办公室,用于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调查工作[2]。专门机构的设立,为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管理提供了规范化渠道和正规受理部门,也是加强学术诚信规范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3. 以宣传为手段

美国全方位的学术诚信教育为其学术诚信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使学生时刻接受到“学术诚信”的熏陶。有鉴于此,我国各高校也开始重视学术诚信教育氛围的营造。

首先,我国高校应该充分利用三个关键时期,即学生入学时、考试前和毕业时,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方式,使学术诚信意识深入人心。比如介绍并引进“诚信誓言”制度,张贴诚信教育方面的海报,以及利用图书馆和互联网对研究生进行学术诚信教育等。其次,还可以根据我国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将学术诚信教育纳入研究生学位课程体系,将其作为研究生学位课程的必修课。在授课内容上,可以安排有关学术诚信的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等;在授课形式上,可以采取统一授课、专门讲座、小组讨论等;在考核方式上,可以采取闭卷、开卷和个人体会等相结合。通过多样化的教学安排,使研究生从理论上明确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同时利用案例分析和讨论使研究生从实践上懂得如何避免学术不端行为,严格按照学术道德和规范进行学术研究。

4. 以严惩为警示

美国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严厉惩处为其学术诚信建设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有鉴于此,我国大学必须对学生考试作弊,找“”论文或代考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严厉的处罚。可以借鉴美国大学的做法,对学生采取作业不及格、课程不通过甚至休学或开除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净化研究生队伍,营造“干净”的学术环境。

篇(5)

中图分类号:G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8-0071-01

一、国家层面对科研诚信的规范和完善

近年来,科研诚信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科研诚信对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和科技人才培养出现了负面影响,直接影响到整个科研学术环境,它主要表现在社会各界对科研道德,学术诚信问题的讨论,更是在新闻报道、报刊杂志等方面引起热议,这些反应说明科研诚信问题的严重。因为当精神价值和道德标准出现危急,社会舆论造成严重后果时,社会各界才会认识到它的严重性,才会反思,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制度等。针对科研诚信,从多方面加强科研制度建设,治理学术浮躁、学术不端等不正之风,构建良好的学术风气,优化科研资源,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对高校的科研诚信提出了制度化的指导意见。

二、高职院校科研诚信的现状

科研诚信是科学研究和发展创造的基础。目前,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热议科研失信现象的流传,部分高职院校的科研诚信和学术风气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科研人员在选题和课题研究过程中没有认真对待,有意识回避与理论假设和试验预期不一致的结果,缺乏应有的科学道德和行为规范,科研诚信和自律意识薄弱,拼凑论文成果屡见不鲜,甚至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套取科研经费。

高职院校科研工作普遍起步较晚,加强科研诚信,是当前高职院校加强自身科研能力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在治理科研诚信建设过程中,要健全制度,形成科研诚信的长效机制,要从健全法制、加强管理创新、促进科学共同体内部的规范管理,以及科技人员自身的道德自律和文化建设等多个层面综合推动。加强科学研究的同时要完善科研诚信规范,强化科研监督管理,努力推动高职院校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科研诚信档案的重要作用

1.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意识的提高是营造高职院校良好学术氛围的基石

诚信是基本行为规范的价值核心,更是个人诚信档案的重要内容[1]。个人诚信意识提高了,不仅是营造高职院校良好学术氛围的基石,更是做好科技创新先锋、学术道德和社会诚信的表率。

2.建立个人诚信档案是科研诚信长效机制的基本保证

随着现代高科技信息业的快速发展,科研诚信的内涵建设也在不断丰富[1],建立个人科研诚信档案势在必行。高职院校建立个人科研诚信档案是科研诚信长效机制的基本保证,科研诚信能够促进管理的透明度,对各项环节做到公平、公正。成立学术委员会,完善学术委员会章程,逐步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档案的建设与管理,对参评的项目、课题负责人、科研人员、承担单位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成果产出中出现的不良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3.建立个人科研诚信档案是治理学术不端的有力抓手

科研诚信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体制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⑴科研绩效评价机制不尽合理;⑵科研管理制度不健全;⑶科研分配体系不合理;⑷监督机制薄弱。

二是个人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⑴科研诚信意识薄弱;⑵科研诚信观念落后;⑶缺乏科研诚信自律原则;⑷经济利益的诱惑。

四、科研诚信档案建设的基本要求

1.科研诚信档案归档内容

个人基本信息,专业技术职务,承担科研项目、获奖成果、专利、论文、论著、教材,科研荣誉,学术不端审查及处理情况。

2.科研诚信档案的管理与考核

多部门合作,科研管理主管,负责档案管理、材料归档及科研成果方面的审核,于每年年底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汇总、统计,建立个人科研业绩诚信档案;人事管理部门、教务部门等协助,负责相关档案材料的审查与考核,并将相关材料移交管理部门进行归档;学术委员会负责归档材料的处理认定,对考核结果真实性、一致性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最终考核结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与专业技术人员年终考核、评先推优、职称评聘挂钩。

3.科研诚信档案的应用

科研诚信不仅是对个人道德水准的评价与考验,更是个人成果的真实记录与写照,它应用于职称晋升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荣誉表彰相关条件的认定等。科研诚信管理与应用是实现创新与规范齐头并进,创新是要顺应科技创新,利于科学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流程,实现资源共享、一档多用。

五、科研诚信档案的管理与监督

科研诚信档案的建设在科技工作中的位置至关重要。正确引导和宣传,使科研人员,完善落实好各项措施,以实实在在的成果取信于公众,使优良传统和声誉发扬光大。

1.建立个人诚信档案

个人诚信档案不一定完全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2],但可以消除大部分,是杜绝和减少科研学术不端行为的一个重要措施。单位在每年年底的绩效考核中设立个人科研诚信档案不良记录考核指标,如果有人超出指标,根据规定按照等级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2.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明确个人职责与管理部门的监督,完善科研诚信记录的有效利用,达到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3.规范科研诚信建设

按照科研诚信的基本规范和要求,建立健全科研道德规范,完善学术评价和科研诚信的相关制度。同时,鼓励科研人员针对国家的需要和要求,潜心研究,为国家做出更多创新性研究成果。建立完善科研诚信绩效档案,并将其作为科研人员年终考核、职称晋升考评的重要依据。

总之,科研诚信建设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高职院校应更加重视,必须认识到科研诚信对科教、研人员的科研核心竞争力和高校品牌创建的重要作用,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落实各项法规、制度,提高科研活动的透明度。聘请专家对法规、制度进行宣讲,提高科研人员对科研诚信的认识与提高,使诚实守信成为科技工作者的自觉行动。

参考文献

[1]李立群,史呈伟;王菲;于丹丹;刘心平;孙瑞岐;科研诚信缺失的表现、成因与对策[J].中国卫生人才,2011(8):70-71

篇(6)

中图分类号:C8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2) 06-0051-01

依照经济学的观点,一个过于依赖关系管理的社会,由于社会资源(利益)对利益相关方的不正当输送,导致社会管理的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会滋生出一批专靠社会资源供养的“食利”阶层。据媒体披露,我国真正用于科研的经费仅占四成,许多资源流失于项目外。一些“项目老板”打着搞科研的晃子,巧立名目、重复立项,骗取科三费搞“暗箱操作”,为打通“环节”,不惜“跑部钱进”,“圈钱致富”一时甚嚣尘上,利用的正是科研管理“事前无根据、事后无监督”的疏漏。有限科技经费,不能发挥功效,用在“刀刃”上,造成我们科技发展后劲不足,社会经济上升乏力,产业空心化的严重恶果。

经济增长意味着快速的经济变革。上述种种乱象暴露了现行的政治体制、社会管理无法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今年达沃斯论坛上,温总理就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提出坚持依法治国、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民利、坚决反对腐败的五点方针。就科技管理言,我们要认真反思当前科技管理体制、运行模式中,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种种弊端,认清科技体制改革的迫切和艰巨。因此,应当从体制制度、科研诚信建设、科技查新机制等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在制度建设上,坚持改革从完善体制和制度入手。科技立项、科研经费划拨、成果评奖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沿袭着计划经济模式,步入市场经济环境,管理模式滞后于形势要求,我们要因时而变、因势利导,敢于直面新情况、新问题。

要依法治国,严格地遵照于宪法和法律框架内为办事原则,杜绝以党代政,权力绝对化和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

深化科技和经济体制改革,加强科技计划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项层设计的重构和重建,顶层设计要科学化,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快落实制定有关科研立项、审批、经费使用、监管责任完整的法律法规,实现理念和管理方式的切实转变,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科研立项要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按照重点领域、研究方向公开征集,不应受限于具体技术路线、具体任务指标的过多规定。完善项目评审环节,改变过去仅由部门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单一推荐的方式,增加行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推荐渠道。针对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调整和规范了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增加人员激励性费用支出,尤其是对直接参与研究人员劳务费用作相应安排。科研课题的立项、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结果要进行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在诚信建设上,加强科技诚信建设,营造自主创新的良好氛围。着眼点放在重塑社会诚信的基础工作上:即提高人的素质、建立诚信制度。

“最优秀的进政府、次优秀的华尔街、三类的搞科研”,美国之所以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领域中,不断创造辉煌和奇迹。除完善制度保障外,在公共社会管理中,重视吸收社会精英阶层“入伙”共同参与管理,反观我们的公务员“入口”管理,以市级科技行政管理,多为安置干的政治需要,其文化素质、业务水平显然无法适应当前社会转型、产业升级的形势要求,甭说更高的职业水准(社会诚信)要求了。因此,要维系社会诸多领域的高效率运转,强化对公务员用人机制的探索研究,注重吸引社会精英--将心系天下苍生,兼具战略眼光的有识之士,纳入主体社会管理队伍中,抓紧落实政府公务员用人制度改革,完善“入口”“出口”机制及其纠错机制,强化对公务员法律法规自我约束,提高管理者诚实守信素质教育,建立信用评估数据库,是搞好科技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对打造诚实守信社会,根除“暗箱操作”等学术不端和科技腐败行为的基础性工作。

完善制度应以文化和价值观的持续改善和优化为前提,我们应以全球高度、国际视角,广泛地学习和借鉴西方文明社会契约精神为主流精神的先进文化,大力弘扬先进文化,开展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公民价值观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科技进步需要技术创新,科学管理需要制度创新。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完善科技评价制度、建立科技信用数据库,围绕提高科技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与科技诚信建设有关的制度建设,全面建立对科技不端行为的预防和监督体系。只有从制度、宣传、落实监督等方面大力推动科研道德建设,通过科技管理改革、部门联席会议沟通机制等措施加以落实。才能从源头惩治和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蔓延。

第三、科技查新上,要提高对查新工作的重视。科技管理应充分借鉴科技查新作为“情报评价”的功能,充分发挥其参谋辅政作用,以严谨情报分析为依据,为专家评议提供全面、准确的“鉴证性客观依据”,严格遵守科技查新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职。增强科技查新工作的权威性、可信度,诚信度、美誉度,提高科技查新的社会存在性,使其能够早日担当起“拦网”之重任。提高科技管理水平,遏制学术腐败和不端行为,减少管理者工作的失误。

篇(7)

[摘要] 通过比较研究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上存在的差异,运用伦理学分析其背后存在的伦理性质根本差异,指出西方发达国家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伦理性质为契约伦理,与其市场经济相符,而我国大学生学术诚信的伦理背景仍是与市场经济不符的身份伦理,因此,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促使大学生学术诚信思想的养成,提出了实现我国伦理转型、优化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四大工作机制:教育引导机制、制度保障机制、主体作用机制和监督反馈机制。

[

关键词] 大学生;学术诚信;契约伦理;身份伦理;伦理性质;制度标准;变更主体

[中图分类号] G4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4)06?0134?03

学术诚信是大学精神的根本[1],虽然世界各国对其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但一般是指在学术领域要恪守诚实守信的原则。针对在大学生中出现的种种不诚信问题,各国都采取措施,加强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我国也不例外。但是,国外尤其是西方国家的高等教育较发达,在大学生学术诚信系统建设上起步较早,经验更丰富。本文拟通过比较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方面的差异,探索其背后深刻的伦理根源,最终设计出优化我国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转型机制,希冀能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优良学风。

一、中外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比较分析

(一)教育方式的比较

西方发达国家在教育方式上,一方面开设通识教育课程,通过案例、情景模拟等方式引导和启发大学生思考学术诚信的意义。例如,美国哈佛大学通过开设通识教育课程,让学生进行哲学思辨、小组讨论和自我分析,探索真理;另一方面,通过营造校园学术诚信氛围、引导大学生参与学术诚信实践等方式,使大学生亲自感受和体验学术诚信的重要性。如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通过公开讨论、主题活动、合作项目等来提高学生的学术诚信意识,培养诚信的学术文化氛围。而美国的大学通过学术荣誉制度的实施,让学生参与学术诚信规则的制定、调查与裁判等实践活动,使其真正体验与感受学术不诚信可能遭受的惩罚和带来的危害,从而树立学术诚信的意识。

我国大学生学术诚信教育以单向灌输为主,通过“大学生思想品德修养”等课程,把学生的自觉养成作为培育学术诚信的主要手段。在社会转型的今天,尽管教育和自我反省是必须的,但纯粹依靠灌输教育和自我修炼的成效值得探讨。

(二)制度标准的比较

西方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历史演进,建立了一套较完善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其中既有详细的学术规范明确责任,也有较完整的申诉惩罚措施,使大学生能明确学术诚信的标准和界限。例如,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负责任研究行为准则》、美国的学术荣誉制度等都对大学生学术不诚信行为的定义和惩罚措施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的《芝加哥手册》和现代语言学会出版的MLA 手册,明确了学术诚信的样式和标准,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大学生的学术诚信建设和学术创新。

我国虽然从新世纪初开始出台有关学术道德建设的一系列专门文件,但在学术不端行为方面规定的惩罚措施较多,缺乏具体的学术规范以明确责任。例如,2004 年施行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尽管对科研活动进行了规范,但显得过于笼统。如它提出“要合理使用引文”,但什么是“合理”,也未详加说明。而且,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适合大学生的统一的学术研究规范,既不利于大学生开展学术研究,还可能导致大学生产生无意识的学术不诚信行为。

(三)政策变更主体的比较

西方发达国家的高校许多是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因此,高校拥有较大的行政与学术自由权,在学术诚信建设上也较自主,能根据需要灵活调整学术诚信政策,建立良好的学术诚信氛围。例如,根据美国宪法,教育的权限归各州,联邦政府无直接管理教育的权利,高校享有与州政府相对分离的行政自由权和学术自由权[2],这样就为美国高校产生种类繁多的诚信规章制度提供了较好的环境,推动了其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进步与发展。

我国的高校大部分是政府投资办学,因此,高校的行政和办学自主权较小,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高校各项政策制定的主体。但是,这个主体是根据自身需要参与包括学术诚信制度在内的政策变更,作为一个间接参与者,它的反映和灵活性会较慢,不利于培育大学生的学术诚信意识。

(四)大学生参与度的差异

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学生是学术诚信建设的主动参与者,他们大部分对学术诚信建设过程全程参与、努力实践,有利于学术诚信思想的形成。例如美国的学术荣誉制度会让大学生参与学术诚信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对待不端学术行为的调查、审判也由大学生自己进行。通过这种主动融入与参与,美国大学生体验了学术诚信的重要性,有助于学术诚信思想的培养。

在我国,大学生是高等教育的主要对象,在学术诚信建设过程中,也只是被动的参与者。例如,2011 年出台的《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中,虽然指出了高校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性,但大学生只是受教育的对象,没有发现大学生能参与这个制度制定和修改的字句。可见,我国大学生参与学术诚信建设缺少实践,由于认识来源于实践,这并不利于大学生学术诚信观念的形成。

综上,西方发达国家的学术诚信建设更有利于培育大学生的学术诚信意识,因此,我们必须探究原因,减小差距。

二、中外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差异的伦理探源

上述差异的存在,归根到底是学术诚信终究为一个伦理问题,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伦理性质有着质的不同:西方国家是契约伦理,而我国则是身份伦理。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一论断也曾受到马克思经典作家的充分肯定[3]。可见,西方国家的契约伦理比之我国的身份伦理,代表了社会的进步。

(一)西方发达国家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伦理性质:契约伦理

契约伦理,一般是指人们在订立、执行和销毁合约过程中所遵循的伦理准则。它的基本特征,主要是通过自由平等的个人之间订立的契约,主张对个人利益的保护,而社会利益则理解为个人不能侵害他人的基本权利[4](117)。

西方发达国家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本质,明显地体现了现代社会契约伦理的基本特征:首先,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学生自认同时也被认可是享有平等自由权利的独立个体。毕竟,西方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和宗教的普及使得自由平等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个体都不例外,其认为个人基本权利应予以保护。因此,在学术诚信建设包括学术诚信教育、学术诚信氛围的营造、学术诚信制度的订立、执行与监督等整个过程中,大学生都可以主动、自由和平等地参与;其次,大学生维护学术诚信的主要方式是制度。既然大学生是平等自由的独立个体,结合前面的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学生主要是通过制定、执行和监督各项学术诚信制度和标准来提倡学术诚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不侵害他人学术研究成果的。例如,美国高校的学术荣誉制度,一方面保证他人不侵害个人的研究成果,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约束个人不要去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尊重他人的研究成就和心血。这样,契约双方的研究成果都得以维护,学术诚信理念能真正贯彻并逐步深入人心。

可见,西方发达国家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伦理性质是契约伦理。由于伦理道德由经济基础决定,作为西方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契约伦理就成为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现代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其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伦理本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

(二)我国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伦理性质:身份伦理

一般来说,德性依赖于血缘宗法等身份条件的伦理称为身份伦理。它的本质特征是,个人依赖于身份的责任和义务,强调服从共同体权威的自我牺牲[4](114)。

我国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本质,体现出身份伦理的基本特征:首先,大学生不是自由独立的个体,而只是受教育、被管制的对象。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了解到大学生在一系列学术诚信制度上,要求通过接受教育和学术道德自律,培养学术诚信意识。在此中间,大学生一直是被动的,没有主动融入学术诚信建设的实践;其次,我国缺少一套较为详尽具体的大学生学术规范,可能增加了其无意识学术不端行为的风险;最后,尽管我国新世纪后也出台了一系列大学生学术诚信的政策制度,似乎有向契约伦理转型的迹象,但是,制度背后蕴含的契约文化思想却不是一朝一夕能形成的;同时,政策制度的主要制定者、执行者和监督者是政府与教育主管部门,大学生作为学术诚信思想的养成者却仍被排斥在制度制定、执行和修订之外,因此,这些学术诚信政策和制度能否真正在大学生中贯彻与执行,并取得实效,值得制定者深思。

可见,我国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性质仍是身份伦理,而研究认为,契约伦理优于身份伦理,那么,综上所述,西方发达国家在大学生学术诚信系统建设上比我国更成熟、更进步,是必然的。因此,为缩小差距、追求进步,我国确立了在新世纪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样的宏伟目标,相应地,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也应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契约伦理为导向,做出变革,以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个社会伦理转型的需要。

三、优化我国大学生学生诚信建设的转型机制

唯物史观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伦理道德的性质。要使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伦理性质根本转变,首先,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整个社会伦理的转型,为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转型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在此过程中,作为高等教育工作者,还需要主动完善各项机制,优化我国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

(一)教育引导机制

前面的分析认为,我国大学生学术诚信的教育方式主要为灌输式教学,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必须调整教育方式,营造学术诚信氛围,改灌输为引导,提高教育实效。首先,在思政课中采用案例教学、讨论教学和情景模拟等教学方式,启发大学生对学术诚信问题的思考,增强学术诚信的意识;其次,在专业课程教学中,通过专业教师对学术论文规范的讲解,使大学生了解和掌握学术研究规范,增进学术诚信意识;再次,加强对大学新生的学术诚信教育。借鉴西方经验,在大学生刚入学时,在入学手册上对学术不诚信的定义、表现、惩罚措施、申辩程序等进行详细说明,并举例示范,让大学生印象深刻;最后,营造校园学术诚信氛围,使学术诚信意识贯彻在大学生日常生活中。例如,在新生入学、期末考试等关键时点前签订诚信承诺书,设立“学术诚信周”开展学术诚信教育活动。

(二)制度保障机制

契约伦理的表现形态是制度,所谓制度,是一个社会组织或团体中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它能强制地保障组织或团体的成员执行既定政策,确保目标的实现。由此,在优化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过程中,还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和标准。一方面,可以建立学术荣誉制度,让大学生通过制度的制定、执行和裁定等程序性的实践过程,牢记学术诚信的规章制度,在体验和感悟中巩固和加强学术诚信意识;另一方面,我国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建设不仅需要惩罚性的规章与办法,更需要有明确具体责任的学术标准,因此,我国需要出台至少一部适合大学生的学术规范标准,并宣传推广给大学生,使其了解和掌握哪些规范是符合学术诚信标准的,哪些是不可为的学术不诚信行为,避免误入学术不规范、不诚信的盲区。

(三)主体作用机制

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主体主要是大学生,换句话说,大学生形成学术诚信意识,就是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终极目标。由此,需要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主体作用,通过大学生亲身实践,了解各项学术规范,提高对学术诚信的认识与思考,最终养成学术诚信意识。这中间,学术荣誉制度是充分发挥大学生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也被美国大学实践证明是卓有成效的,值得借鉴和推行;同时,高校也是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的主体之一。之前的研究证明,我国高校学术诚信政策和制度制定的主体是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但其反应性和灵活度较差,因此,为使政策制定更及时、更贴近大学生实际,政府与教育部门需下放一定权力,让各高校拥有更大的行政自主权,使高校根据需要灵活地调整大学生学术诚信政策和制度,提高执行效率。

(四)监督反馈机制

大学生形成学术诚信意识非一朝一夕,因此,学术诚信建设也并非一蹴而就的。在此过程中,还要充分发挥监督反馈机制的重要作用。监督反馈机制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人的监督反馈。其中包括实行学术荣誉制度,促进大学生之间相互监督,促进学术诚信意识的养成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教师对大学生的监督作用。教师直接给大学生授课,也是学术研究者,因此在指导大学生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制度上,具有天然的优势;同时,教师对相关学术领域有较深的了解,因此,更容易发现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二是对学术诚信教育和制度进行监督反馈。大学生学术诚信教育制度和诚信教育行为是在一定条件下制定并实施的,但随着时间和条件的变化,原来的制度和行为可能不适应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建议定期对大学生学术诚信教育制度和教育行为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反馈给政策和制度制定部门,做出及时调整,使新的教育方式、行为和制度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参考文献:

[1] 杨卫.学术诚信是大学精神的根本[N].光明日报,2012-04-23(16).

[2] 李志峰,欧阳凌紫.中美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的比较[J].湖北社会科学,2013(7):172-175.

篇(8)

2规范公益类农业科研机构的职责和利益

美国种子企业主要运用杂交育种和转基因理论研发市场容量大、经济效益高的技术与产品,所以在玉米、大豆和棉花作物上基本实现了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但小麦、水稻以及大部分蔬菜的常规种选育,仍然以大学等公立研究机构为主,接受美国联邦政府和基金的资助,科研成果属于公共产品。美国种业的现状和做法与我国推进种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基本一致。国务院既对种子企业提出了建立商业化育种新机制,也对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提出了强化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任务,要求重点开展种质资源搜集、育种理论方法等技术研究和常规作物育种等公益性研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种质资源、科研人才集中在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不论是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转向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还是种质资源、科研人才等要素向种子企业流动,都是一个长期过程。借鉴美国在种业发展的经验和做法,建议国家调整政策,改变公益类农业科研机构既得到财政资金保障又转让品种获取利益的做法,规定公益类农业科研机构依靠财政资金取得的研究成果、培育的新品种归社会共享,从体制上改变其与种子企业商业化育种的不公平竞争。如此,既可以保护目前公益机构的育种工作,不致于因其退出商业化育种而延滞培育新品种,又可以加快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建设步伐。

3加大种子企业对种子质量的责任

生产力提高引发社会分工和交换,大规模生产和交换催生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发展了与之相适应的契约、诚信和法制理念;经过时间累积,这种观念在发达国家成为社会共识。因此,企业对产品质量负责成为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事情。在这一点上我国与美国存在明显差距,急需加强。种子是种子企业生产供应的,种子企业应对种子质量负责。不论品种是自育的还是授权的,不管种子是自繁的、代繁的还是外购的,只要种子企业向农户销售了种子,就不能以任何理由开脱其对种子质量的责任。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必然要求种子企业规范自身营销行为,提高对种子风险的管控能力;由此可以遏制跨区销售、虚假标注、夸大宣传现象。随着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尤其是规模经营和农民素质提高,农户(家庭农场)对种子、对种子企业的选择越来越理性,保证用种安全的要求会逐步胜过贪便宜的心理,反过来也会推动和促进种子企业规范经营。

4将种子市场监管重点转移到企业诚信建设方面上来

种子企业是种子产业的主体,种子企业应该加强行业自律,承担起种子产业发展的主要责任。政府应该转换角色,以政策引导种业发展方向,而不包办代替种子企业的种业发展责任。今后种子管理部门应该继续以种子质量抽查和种子案件处理为抓手,逐渐将种子市场监管重点转移到企业诚信建设方面。只有违法成本高于所得利益、违法行为得不偿失时,整个社会才能产生自觉守法意识。只要发现种子企业经营了假劣种子、发生了坑农害农事件,不仅对其依法查处,还要公开通报,使其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无法在种业界立足。随着现代种业的发展和信息日益通畅,公开通报比处罚给违法企业带来的损失更大、作用更显著,诚信建设对企业长久发展来说更为根本。这也就为企业诚信建设提供了原动力。

篇(9)

重视学术规范教育。教育是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对学术规范的无知和意识薄弱是导致学术失范的重要原因。2008年年底发生的“贺海波论文事件”对于浙江大学教训深刻。之后我们举一反三,强化诚信是为人之道、学术之本,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已经成为教师岗前培训和学生学业教育的必备一课。

篇(10)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6)11-0179-03

[作者简介]王有志,山东经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党总支书记、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学。(山东济南250014)

所谓会计诚信,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为人在进行会计处理时的态度诚实;二是行为人在提供会计信息时遵守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会计诚信是和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曝光的一系列会计舞弊欺诈案件使会计业的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隐患。如何重建会计行业诚信就成为我们面临的紧迫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艰巨任务。

一、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意义

1.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战略举措,其中的本质要求就有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信用体系,达到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会计业作为诚信行业,从20世纪90年代初便不断致力于会计诚信建设,但是,会计诚信问题始终没有根本解决。会计诚信就是所有会计人员必须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应该说,会计诚信表达了会计行业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是和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2.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是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但是,伴随“银广厦”事件、“蓝田股份”事件的出现,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却愈演愈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如果会计诚信问题得不到解决,其“不和谐”因素必然会阻碍和谐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3.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是和谐社会的思想体现。和谐社会的六个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和自然和谐相处。而会计的和谐包括会计制度的和谐,即秩序和法制的统一;会计目标的和谐,即理想和多元的统一;人与人之间、人与世界的和谐,即公平和诚信的统一,合作和宽容的统一,可持续发展的统一。因此,会计诚信的体系是和谐社会思想的体现,它只有融入于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才能得到发展。

二、会计诚信体系不和谐因素的原因分析

1.信息不对称是产生前提。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具有不相同的信息。如果会计信息是对称的,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信息的了解和掌握程度相同,虚假的会计信息就很容易被识破,那么就谈不上会计失信问题。但是,现实的经济市场并非是一个有效市场,信息不对称始终存在。因此,信息不对称是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前提,从而也成为会计诚信不和谐的前提。

2.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根本原因

(1)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大会形同虚设。200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从当前各类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占非流通股的比例来看,国家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比重超过了2/3,其中A股市场上的国家股也占有较大比重,占A股总数的比例为43.4%。这样的股权结构使得中小投资者很难真正参与到企业的决策中去,从很大程度上讲,股东大会已经形同虚设。

(2)上市公司尤其是关联交易被大股东操纵。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控股母公司“一股独大”,因此可任意左右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2005年来自《证券日报》的统计,抽调48家公司披露的年报数据,共发生关联交易笔数361笔,关联交易总金额325.88亿元,涉及关联方395个,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为61.43%,股权集中度相当高,“一股独大”成为操纵关联方交易从而造成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主要原因。

(3)监管力度不强。首先,部分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在内部控制中往往既负责信息提供,又充当内部审计,缺乏监督。2004年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审计公告可谓触目惊心:科研系统2个部门和45个科研单位转移、挤占、挪用科研经费6.69亿元,另外还有13个单位把3.27亿元的科研经费违规出借、对外投资甚至投入股市,内控形同虚设;其次,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监事会成员的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等基本都由经营者决定,无法担当起独立监督的职责;第三,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企业来说,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存在各自为政、重复监督、尺度不一,使得监管不足。对注册会计师来说,违规审计虽然面临很大风险,但因监管力度严重不足,使得挺而走险的注册会计师仍然不断增多。2001年,有关部门共抽查了16家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32份审计报告,并对21份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审计调查,检查发现有14家会计事务所出具了严重失真的审计报告,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账达71.43亿元,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

2.会计自身特点及缺陷是基本条件

(1)会计原则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操作空间。其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是建立在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基础上的,存在主观随意性,会计信息提供者很容易借此来操纵利润。

(2)会计政策为企业提供宽泛的选择范围。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对多种方法选用标准的具体规定,企业可在允许范围内对同一经济事项采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

(3)会计工作需要凭会计人员主观判断来进行。这就为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职务上的方便,如果会计人员出于特定目的,不能排除利益干扰而有意识地采用某种方法,就违背了客观性原则。

(4)会计准则的滞后性为会计造假提供契机。这就容易被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空白来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会计政策。

(5)会计人员没有独立地位。他们的工作行为都是处在经营者控制之下,独立地位缺失,由于经营者的授意、强令和指使而造成的会计造假不在少数。

3.利益驱使是巨大动力。企业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获得投资、贷款或减少税金等经济利益;大股东在其利益与国家、其他小股东、债权人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会对管理者施加影响,粉饰财务报告;单位负责人有能力也有条件影响会计人员,为个人及小集团的利益做假账;在我国目前处于买方市场下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以降低审计质量为代价,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合作”,以实现“多赢”。正是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构成了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动因。

4.处罚不力是重要障碍。《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第45条也有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还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给出“违反了怎么处理”的下文。这类条文的规定,明示了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但威慑力不足。这种失信的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性就使得失信从可能转化为现实,也极大地挫伤了诚信者遵循诚信原则的积极性,从而易导致社会陷入信用危机。

三、会计诚信体系建设的对策

1.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股东到位。使所有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到位,真正使所有者能够有效地行使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为此,需要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独立的国有股权行使机构。同时,要逐步减持竞争领域上市公司国有股比例,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

(2)强化董事会功能。为避免大股东任命的董事长在履行职责时忽视甚至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应引进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还可允许管理公司、咨询公司、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向上市公司委派阶段性的全职董事或兼职董事。减少董事与高层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

(3)落实监事会监督权。目前,公司中设立的监事会往往只有对经营者的监督之责,而缺乏监督之权,无法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监督。

2.加强会计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是会计监督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而社会监督、政府监督是为了督促企业内部监督到位。财政部门要认真完成新《会计法》赋予其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税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其他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但应避免职责交叉和重复检查;执法人员应更新观念,在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强化监督。

3.健全会计法规。会计行为的严肃性靠会计法规来保证。新的《会计法》就会计违法行为明确了应由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当然,还应在刑法、公司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制度,对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会计人员和对于利用职权强迫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的单位负责人要依法惩治。

4.规范会计准则。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变动因素,制订和出台新的具体会计准则,针对当前出现的问题尽可能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空间,要求适当增加会计的附注说明,完善和规范关联交易的透明度。

5.加大对会计造假的处罚力度。会计信息失信屡禁不止,主要是由于对其处罚力度不够,,与失信带来的巨大利益相比处罚成本过低。因此,我们必须从立法、执法上对造假者追究其经济责任、刑事责任,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所得到的利益,大幅度提高会计造假成本,对企业领导授意、指使、强迫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对于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者串通舞弊的,除追究法律责任外,要按规定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另外,还要加强对敢于坚持秉公办事,勇于揭发检举的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2006年7月31日,湖北蓝田股份有限公司造假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40多万元,包括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其他8名被告,被法院判决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处罚力度的加大无疑是对注册会计师造假处罚的一个开始,也必将是维护法律尊严、净化会计信息市场的一个良好开端。

6.实施诚信工程

(1)加强诚信教育。诚信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也是市场经济领域中一项基础性的行为规范。加强会计诚信教育是提高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强化会计诚信教育,首先要在会计业树立诚信的“至上原则”,借助一年一度的会计继续教育,配合当前《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加强对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从业人员诚信教育的学习、培训,树立正确道德观、价值观。我国著名会计学家阎达五教授就曾多次强调,我们应该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因此,我们要把会计诚信教育作为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来抓。

(2)加大诚信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净化社会从业环境,让全社会的人们都认识到会计诚信的重要性,强化诚信光荣、不诚信可耻的观念。既要从正面教育会计从业者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事业观,形成整个社会“求真务实”的诚信环境,又要从反面加以宣传报道会计诚信缺失的单位和个人,以表警示和教育。

(3)打造信用政府。政府诚信成为社会诚信的重要力量和楷模,能够增强社会公众的社会信任感、归属感和责任感。政府失信会导致社会公众信心不足、信仰迷茫、信任丧失,从而成为社会普遍失信的重要诱因。所以,社会的诚信首先是政府的诚信,诚信政府是诚信社会的方向盘。有了诚信政府,才有诚信企业、诚信个人和诚信社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管理职能,积极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大力抓好自身信用建设,起到示范作用。要以政府诚信建设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控制会计信息失真为突破口,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追究制,提高会计诚信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4)建立会计信用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直接影响其公信证明的可信程度。一系列会计造假事件的出现就暴露出部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未尽职守、串通舞弊的现象,存在严重的信用问题,是我们会计行业内部的不和谐因素。在我国,诚信档案建设还刚刚起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进一步推进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诚信建设,强化行业诚信监督和管理。而且从实践来看,早在2002年起,上海、深圳、浙江等城市的上百家会计师事务所就已开始建立起会计信用档案。会计信用档案一般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信用档案和注册会计师信用档案。会计师事务所的信用档案主要是:事务所基本情况;主要合伙人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的事实及所受的刑事、行政、行业处罚;在年检、注册申报、文档等方面提供的虚假材料;民事诉讼败诉;年检未通过;纳税情况;协会认为其他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的情形。注册会计师的信用档案主要是:注册会计师个人基本情况;商业信用记录;个人收入和个人财产申报情况;社会工作及社会捐助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的事实及所受的刑事、行政、行业处罚;在年检、注册申报、考核中提供的虚假材料;官司败诉;挂名兼职等不诚实行为;年检未通过;协会认为其他对注册会计师信用有影响的情形。应该说,建立会计行业诚信档案制度,将为深化会计行业诚信建设工作、提高会计行业管理水平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对于促进整个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也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梅红霞.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和谐社会[C].“和谐社会和文明山东”学术研讨会论文,2004.

[2]张连起.构建和谐会计[J].理财世界,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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