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入股的几种方式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12 09:15:28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投资入股的几种方式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投资入股的几种方式

篇(1)

外商投资中国银行的过程中,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管制的放松,外资的角色也在不断的演变,从一开始以财务投资者身份试探,逐渐转化成战略投资人角色;从最初仅谋求在董事会发言的权力,发展到在业务层面尝试多种合作。从目前来看,投资入股的方式呈现出以下特点:

1.外资参股的方向出现分化。观察入股中国金融市场的外资金融机构,真正有实力大比例参股目前中资银行第一阵营的还是以花旗、汇丰为代表的外资银行第一团队;其他规模上逊色于上述银行,但中国业务特色明显的外资银行则将目光盯在了股份制商业银行身上;此外,第三、四梯队的外资则瞄准了他们能够拿下的目标。“门当户对”原则在互补型参股的案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2.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是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下一步的热点。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中小金融机构,同时得到所有外资金融机构的青睐。原因在于:(1)中小金融机构的现实需求。我国目前正在对全国112家城市商业银行以及5万多家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和重组,这是中国目前差异化程度最大的一种银行机构,除了一批较差的机构必须退出市场以外,相当一部分急需补充资本金,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水平,引入外资是这些机构的首选。(2)监管当局的政策支持。随着外资参股中国中小金融机构的正面效应的凸现和监管当局监管理念和监管水平的提升,对于外资入股中小金融机构,政府已持支持姿态,并屡屡出现撮合。银监会2004年9月7日表示,鼓励和支持城市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上市和城市商业银行之间的联合与重组等项工作。

几种投资入股模式:优势、难点与风险

从中长期来看,外资金融机构不太可能满足于仅仅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持有被参股银行的少数股份,而是会尽力争取绝对或相对的控股地位。即使暂时无法实现控股,外资银行也会通过派驻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对被参股银行施加更大的影响,从而更好地为其在华整体战略目标服务。从已有外资银行投资入股的策略来看,可能粗略划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持有相对控股比例,控制董事会,实施流程再造

(1)、案例:新桥投资―深圳发展银行

新桥投资入主深发展的过程一波三折,最终新桥投资入股比例为17.89%,成为首家外资控股中国的商业银行,而且还是控股一家上市的全国股份制银行。在深发展召开的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出了新的董事会成员共15人。其中,十名非独立执行董事当中,来自外方投资者―新桥投资的董事成员有五位。五位独立董事中,还有两位是外国银行家。很明显,新桥在新董事会中占优势。

新桥入主深发展后已经开始了对银行的改造:一是优化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新桥掌握控制权后,即花重金请来国际咨询公司对各家分行行长进行调研,并实施了中高层的变动。在适当保留部分适用人员后,新桥发展很可能还要在全球范围内重新聘请职业经理人。二是强化风险决策。3月28日,深发展面向全国招聘一名总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四 名总行风险审查委员会专职委员及若干名分行或业务线信贷执行官。招聘的核心正是建立一条从总行信贷风险执行总监到分行或业务线高级信贷主管的授信业务垂直控制链。银行的风险控制部门将得以相对独立,新桥藉此形成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和相互制约,最终建立起信贷执行官和各分行行长之间的有效制约机制。

(2)、优势分析

这是众多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银行业最为企盼的方式。外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董事会和经营层的有利地位,贯彻自身的经营理念,对银行进行彻底的改造,使之真正成为具有国际先进管理水平的银行。

(3)、难点分析

a被参股银行的要求条件较为苛刻。被参股对象的股权必须较为分散,且可能必须从不止一个股东手中购入股权,谈判成本较高。

b必须得到政府的支持。金融行业一向被认为是政府应当控制的领域,控股权的出让显然是十分谨慎的。

c应该附加有持续经营的规定。对于不完善的中国金融市场来说,投机性的短期经营行为一向不受欢迎。

d股权的定价、以及准确掌握不良资产状况等真实情况是一个挑战。

(4)、风险分析

a可能招致中方管理层最强烈的反弹。在深发展交易的整个过程中,董事会原高管人员与转让方关系均十分紧张,导致谈判屡屡陷入僵局。

b受到当局严格的监管。

2、入主银行的董事会谋求发言权,输出先进管理经验和经营理念,对银行进行再造,从而增强控制力

(1)、案例:汇丰银行――上海银行

汇丰银行2001年12月以6260万美元的价格购入上海银行8%的股权,成为仅次于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在此之前,IFC选择的全面进入、多层次渗透方式给上海银行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

汇丰银行派驻一名董事进董事会(另一位参股股东IFC同样派驻一名董事),经常在董事会上投出反对票,反对银行不顾资本金的约束盲目扩大资产规模,使得上海银行较早接受了资本管理的理念,实现了稳健的发展。汇丰还同上海银行在银行治理、组织架构、市场营销及服务和品牌建设方面开展了全面的合作。参照汇丰的做法,上海银行成立了“Callcenter”(电话服务中心)。目前,上海银行正在进行组织体系及业务流程的彻底改造,将形成一个扁平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矩阵式的组织架构。总行将同时面对200多个网点,这些分支机构将成为提供一致服务及单纯销售和柜面服务的网点,同时通过成立多个营销中心和建立客户经理制来开拓业务和产品营销。2003年底,上海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10.6%,不良贷款率仅为3%。

(2)、优势分析

大多数外资金融机构入主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时,在股权上并没有取得控股地位,都采取了这种策略。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

a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对公司施加影响,较好的贯彻自身的经营理念,使得银行迅速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管理水平。

b 在双方磨合良好的情况下,能对银行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的掌控,慢慢地把自己的基因植入银行体内,利用自身在管理、技术和全球网络的优势,逐步掌握主控权, 并在适当的时机通过增资扩股实现控股。

(3)难点分析

a 要取得被参股方的充分支持与配合。虽然大多数银行在引入外资投资者时都表示希望外资金融机构带来先进的经验,但当外资机构对公司实施全方位的介入时,必然会受到不同的阻力,这时必须要取得参股对象的充分支持与配合。

b 要求外资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充足的管理经验。中国的银行是植根于中国企业文化的土壤而生成的,在股权不占优势的情况之下,外资金融机构想通过介入,从而对银行施加全方位的影响,必须要求其自身有令人信服的经验。

c 要求派驻到银行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管具有较强的控制力。个人能力往往在关键的场合体现出份量。例如,IFC派驻上海银行和南京市商业银行的董事蓝德彰就是一位中国通,从不忌讳与董事会开展激烈的辩论,所以能够给银行的高层带来较大的冲击。

(4)、风险分析

a 与参股对象在经营理念和文化上可能产生冲突。外来参股者的深度介入必然影响银行与参股对象深层次的冲突与纷争。这种冲突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导致参股对象的边缘化。

b 与当地政府关系的处理。城市商业银行的定位、发展方向,地方政府的意见往往有着较大的话语权重。如果与地方政府关系处理不当,银行的发展就可能会受到影响。另外,国内银行的重大人事任免权仍然在政府手里。

3、深度介入并控制银行某项业务,逐步延展到银行的其他层面

(1)、案例:花旗银行――浦发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2002年底与花旗银行达成结为“具有排他性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协议。协议包括入股、信用卡业务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合作。在入股方面,花旗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入股5%;第二步、第三步是在2008前,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花旗可增持至14.9%,最终不超过24.9%。

但对花旗来说,合作的全部重心几乎都放在了信用卡上。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名义上设在浦发行下,实则为按公司化运作的半独立运营中心。一旦政策允许,信用卡中心肯定会走向独立,成立合资公司。而在此之前,双方承担对等的风险、权利和义务。根据协议,花旗提供技术和管理。目前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在信用卡中心支付,计入浦发行的成本。信用卡中心的首席执行官和四个部门的正职均来自花旗,副职则全由浦发行的人员担任。首席执行官向一个由花旗和浦发各三人组成的“信用卡中心管理委员会”汇报。另外,花旗还提供了集团内最新版本的业务系统,所有的数据处理则集中到花旗在新加坡的亚太数据处理中心进行。在管理上,花旗也输出了一支比较有经验的团队。

与在信用卡方面的实质性参与不同,花旗银行暂时对于浦发行的其他方面的合作并未投入太大力量,只是提供一些技术援助。如在花旗擅长的个人业务方面,花旗并未在产品开发方面有任何的合作和参与。

(2)、优势分析

花旗与浦发银行在信用卡业务方面的合作是外资银行参股战略考虑的一个典型案例。这种参与模式的优势在于:

a 投资者能以最快、最有效的模式直接进入某项具体业务的市场。有着技术、产品优势的外资银行,利用合资中方伙伴的优势完全有可能后来居上。如花旗集团利用自身的经验优势,结合浦发行的本土优势,双方深度合作后可以迅速在这个内地中资银行也刚刚起步的新领域取得优势地位。

b 可以在政策形势突破时迅速切换为合资公司开展业务,而无需经过过渡期。花旗虽然表面放弃了在中国内地独立发卡的地位,但花旗成功取得在浦发信用卡中心的控制地位,未来政策一旦突破后肯定会转换为合资公司。

c 避免了在公司层面与原先股东方的利益冲突。这种模式往往只是将合作与控制限定在一些刚刚起步的新领域,在这个局部范围内通过一系列的制度约束,外方能够较为有利的取得控制地位,从而避免与中方股东的冲突。

(3)、难点分析

a 要求投资方在该项业务上较为权威: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必须要求外方在该业务的经验、风险控制能力、操作方式方面都具有较强的优势,才能让中方信服。

b 要求该项业务具有新的业务增长点和较大的发展潜力,并与银行的各项业务可以具有一定的技术或性质上的独立性,可以进行一个较为确定的区分。

(4)、风险评估

a 该项业务市场前景存在不确定性。一旦该项具体业务开展失败,则很难继续对银行实施进一步的渗透和控制。

b 通过控制该项业务,从而渗透至整个银行存在一定难度。由于中国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的不完善之处,即使外资机构在该项具体业务上取得成功,也可能很难介入其他业务。

c 对于一些本地性的商业银行,如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它们存在业务的范围限制,如果选择这种方式介入则往往也会受到限制。

投资入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其他问题

1、定价分歧

中国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转让的重要参考指标是每股净资产,对于银行股权转让的溢价没有成熟的参考标准。另外,诸多的中国银行一般只按照贷款余额的1%提取一般准备金,对不良资产的拨备远低于国际标准。

在深发展、上海银行、西安商行的入资过程中,都因为价格的问题引起过重大分歧。如在西安商行入股的谈判中,由于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西安商行的每股净资产大大低于1元――2003年底是0.30元,2004年底高于0.50元,但中方坚持要以每股1元的水平出售,所以经过曲折的谈判后,最终采取“渐进式入股”安排,按照入股协议,外资在首次入股后四年内可将认购比例提高到24.9%(其中丰业银行持股12.5%,IFC持股12.4%),这也是外资银行入股的上限。外方对何时行使认购权有充分的选择权,且认购价格为每股1元;直到西安商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达到1元时,外方才能认购。

篇(2)

    房地产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生产经营活动非常广泛,也非常复杂,具有所需资金大、开发建设周期长、开发经营复杂、开发产品商品性等特点。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必然决定了其纳税问题的复杂多变和避税筹划技巧运用的灵活多样。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发给企业的“税收优惠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额和降低税负是所有纳税筹划方法中风险最小的一种,并且是国家完全认可的避税方法。通晓、理解、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能使年营业额巨大的房地产企业成功、有效、安全地规避掉巨额税款,从而将利润最大限度地留归企业。

    避税是一种非违法的行为,而纳税人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出发进行避税筹划,是客观存在的。下面就介绍几种常见的避税方法。

    一、利用台作开发方式合理避税

    利用此方法可以通过经营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分红收入在收入性质上可以相互转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恰当的经营方式以减轻税收负担。

    例:甲公司拟投入资金200万与乙公司合作开发一个商住楼项目。甲公司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与乙公司合作;

    1甲公司出资200万与乙合作开发该商住楼,

    2甲公司可通过银行把200万元出借给乙公司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3甲公司可以采取投资入股方式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筹划分析;现假定甲公司1年后中途退出该商住楼开发项目,经与乙公司协商分得现金40万元。

    方案一:合作开发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发该商住楼,1年后所得为40万元,收入按税法规定作为项目收入分利,由于甲公司出资金其收入不分摊任何成本。在公司分得40万时,相当于公司将合作开发的商住楼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转让给了乙公司,转让价格240万元,转让收入需缴纳不动产销售的营业税及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后方为所得。

    方案二;出借资金

    假如甲公司通过银行将200万元借给乙公司,利率为5%,1年后甲公司同样收回40万元,其作为利息收入应缴金融业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后方为所得。

    方案三;投资入股,商务楼完工销售后分回股利。

    由于甲、乙两个公司税率相同,公司40万元税后利润不需补税即甲公司所获经济利益为40万元。

    筹划结果;

    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这三种方案单从节税角度看,第三种方案为最佳。即甲公司将200万作为投资入股,分回的40万税后利润不需要补税,成为甲公司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

    二、利用股权转让方式合理避税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一海边城市开发一幢五星级酒楼,出售给一外国投资者,开发成本18亿元售价28亿元,按规定此项业务应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约1.77亿元(计算过程略)

    筹划分析;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先投资成立一子公司“某某大酒店”,酒店固定资产建成后,再将大酒店股权全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则可免除上述税款,具体的操作过程如下:

    第一步;联合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控股子公司“某某大酒店”,某某大酒店拥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

    第二部;某某大酒店进行固定资产建设,相关建设资金由房产开发公司提供,并作应付款项处理

    第三部;固定资产建成后,房产公司将拥有大酒店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房产公司收回股权转让价款及大酒店所有债权。

    筹划结果;

    经过上述一番筹划,虽然股权转让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这部分所得税是房产开发收益本来就需要缴纳的,但股权转让业务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从而少纳了不动产转让过程的巨额税款。新晨

    三、利用签订合同装修费的合理避税

    例:某开发公司为了促销,优惠客户赠送客户装修费,有一套高级住宅1平方米1万元,面积为100平方。价款为100万元,开发商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有10万元是赠送给客户的这10万元装修费如何避税。

    筹划分析:

    按规定10万元要进入宣传费的,如果这笔费用在该企业全部销售收入纳税范围内,则当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合同中规定这套住宅是向客户交付已经装修完毕的住宅,合同中不去强调指出有10万元装修费用,这时10万元的装修费就可以计入成本,并允许税前扣除。

篇(3)

现实生活中,有些区分所有权人以自己享有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以投资入股方式转让给公司等集体组织,形成一些区分所有建筑物转归公司等集体组织所有。此时公司等集体组织能否取得成员权呢?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等集体组织享有成员权,理由是公司等集体组织有集体所有权。我国法律,尤其我国宪法、《物权法》第67、68、69条,已经确认公司等集体组织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区分所有建筑物属于不动产,公司等集体组织当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等集体组织不享有成员权,理由是公司等集体组织没有集体所有权。“持否定说的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完全否定集体所有权的存在;二是虽然承认集体所有权,但不主张在物权法中区分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

本人同意公司等集体组织享有成员权的观点。理由如下:一是从法律属性能来讲,应赋予成员权。我国《物权法》已经规定公司等集体组织享有所有权,这是其享有成员权的基础;基于公民用区分所有建筑物投资入股的行为,公司等集体组织取得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所有权,进而取得成员权。二是从保护功能上讲,应赋予成员权。公司等集体组织大多以财产关系为基础,为维护财产关系稳定,也应赋予成员权。“物权法应当对现实的财产占有与利用关系作出反应,国家和集体所有权在客体、取得方式、保护确认、使用经营以及对产权纠纷的解决处理方面都有其特殊性,立法要反映改革的成果,物权法作为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应当对财产关系进行统一规定”。

三是从法律衔接上讲,应赋予成员权。公民将区分所有建筑物等个人财产投资入股,符合民法物权变动以及《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虽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民法的所有权形式,但其存在、适用的基础还是在传统民法理论、实践基础上逐步发展完善的。

公司等集体组织的成员权是归属于公司等集体组织,还是归属于内部股东或成员呢?德国著名法学家祁克提出:共同意思的结合便成为团体的意思。团体具有独立的意思,对外表现为主体,具有“单一性”;对内为多数人的结合,权利义务仍归各成员,具有“多样性”。

由此引发对公司等集体组织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主体资格认识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一是组织体说,认为集体所有权是由集体组织享有的单独所有权。二是新型总有说,认为集体所有权是一个集体组织内的全体成员享有的所有权,类似古日耳曼法上的共有;三是法人所有说,认为集体所有权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员权;四是社区成员说,认为各类专业集体组织范围的集体所有制表现为专业集体组织所有权,其主体是各类专业集体经济组织;五是创办人所有说,认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创办人本人,这实际上是否认了集体所有权;六是集体所有说,认为其主体是劳动群众集体。

上述各观点或理论出发点不同,或观察理解认识角度不同,虽然都揭示了公司等集体组织所有权的某一方面特征,并且有各自的观点理由,但实质争议在于集体组织是整体享有所有权,还是每一个成员都享有所有权,以及集体与内部成员的关系。组织体说观点,强化了整体性,但没有说明集体与成员之间的关系。

新型总有观点也不可取,总有指在日耳曼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中,将土地的使用、收益分配给各家庭,而管理、处分权则属于公社所有的一种分割所有权形态。日耳曼总有观点与罗马法所有权本质不相容,经罗马法理念改造,到现代基本已经销声匿迹。如果我们模仿总有理论,会进一步造成所有权的虚设,真正所有者没有所有权,助长集体专权。法人观点也不全面,有法人组织固然可以这样理解,没有法人资格组织却无从依据。社区成员说观点没有说明集体内部成员处于何种地位,也留有遗憾。创办人所有说观点实际上否认了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说观点把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界定为劳动群众集体,过于模糊,不易把握。

本人认为,公司等集体组织整体享有成员权,每一个股东或内部成员不享有成员权。理由:一是我国民商法,尤其是《物权法》承认集体所有权,公司等集体组织作为其中之一,理应因公民以区分所有建筑物作为投资入股,享有专有所有权,进而取得其成员权,这与组织体说强调单独所有权观点部分类似。二是符合公司等集体组织特点。公司等集体组织采取各种资产投资方式,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组成一个整体组织,拥有独立财产,它与组成组织的个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相分离,非依法律,任何组成组织的个人或其他组织都无权占有、使用、处分这些集体组织的独立财产,更强调完整性和统一性。各股东因投资享有主要是收益权,而不能单独享有所有权,基于此每个股东也不应当享有专有所有权。三是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性质。建筑物区分所有既强调整个建筑物的共有性质,又强调区分所有部分的专有性和共用部分的互有性,是在一栋建筑物由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条件下,由个人所有和共同共有有机构成复合共有。如果任何公民基于对公司、企业、合伙等组织各种形式的投资,因而取得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所有权,进而取得其成员权,就会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调的专有性和共用部分互有性失去现实意义,也会造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成员权混乱和无序。

篇(4)

现实生活中,有些区分所有权人以自己享有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以投资入股方式转让给公司等集体组织,形成一些区分所有建筑物转归公司等集体组织所有。此时公司等集体组织能否取得成员权呢?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等集体组织享有成员权,理由是公司等集体组织有集体所有权。我国法律,尤其我国宪法、《物权法》第67、68、69条,已经确认公司等集体组织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区分所有建筑物属于不动产,公司等集体组织当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等集体组织不享有成员权,理由是公司等集体组织没有集体所有权。“持否定说的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完全否定集体所有权的存在;二是虽然承认集体所有权,但不主张在物权法中区分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

本文同意公司等集体组织享有成员权的观点。理由如下:一是从法律属性能来讲,应赋予成员权。我国《物权法》已经规定公司等集体组织享有所有权,这是其享有成员权的基础;基于公民用区分所有建筑物投资入股的行为,公司等集体组织取得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所有权,进而取得成员权。二是从保护功能上讲,应赋予成员权。公司等集体组织大多以财产关系为基础,为维护财产关系稳定,也应赋予成员权。“物权法应当对现实的财产占有与利用关系作出反应,国家和集体所有权在客体、取得方式、保护确认、使用经营以及对产权纠纷的解决处理方面都有其特殊性,立法要反映改革的成果,物权法作为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应当对财产关系进行统一规定”。

三是从法律衔接上讲,应赋予成员权。公民将区分所有建筑物等个人财产投资入股,符合民法物权变动以及《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虽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民法的所有权形式,但其存在、适用的基础还是在传统民法理论、实践基础上逐步发展完善的。

公司等集体组织的成员权是归属于公司等集体组织,还是归属于内部股东或成员呢?德国著名法学家祁克提出:共同意思的结合便成为团体的意思。团体具有独立的意思,对外表现为主体,具有“单一性”;对内为多数人的结合,权利义务仍归各成员,具有“多样性”。

由此引发对公司等集体组织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主体资格认识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一是组织体说,认为集体所有权是由集体组织享有的单独所有权。二是新型总有说,认为集体所有权是一个集体组织内的全体成员享有的所有权,类似古日耳曼法上的共有;三是法人所有说,认为集体所有权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员权;四是社区成员说,认为各类专业集体组织范围的集体所有制表现为专业集体组织所有权,其主体是各类专业集体经济组织;五是创办人所有说,认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创办人本人,这实际上是否认了集体所有权;六是集体所有说,认为其主体是劳动群众集体。

上述各观点或理论出发点不同,或观察理解认识角度不同,虽然都揭示了公司等集体组织所有权的某一方面特征,并且有各自的观点理由,但实质争议在于集体组织是整体享有所有权,还是每一个成员都享有所有权,以及集体与内部成员的关系。组织体说观点,强化了整体性,但没有说明集体与成员之间的关系。

新型总有观点也不可取,总有指在日耳曼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中,将土地的使用、收益分配给各家庭,而管理、处分权则属于公社所有的一种分割所有权形态。日耳曼总有观点与罗马法所有权本质不相容,经罗马法理念改造,到现代基本已经销声匿迹。如果我们模仿总有理论,会进一步造成所有权的虚设,真正所有者没有所有权,助长集体专权。法人观点也不全面,有法人组织固然可以这样理解,没有法人资格组织却无从依据。社区成员说观点没有说明集体内部成员处于何种地位,也留有遗憾。创办人所有说观点实际上否认了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说观点把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界定为劳动群众集体,过于模糊,不易把握。

本人认为,公司等集体组织整体享有成员权,每一个股东或内部成员不享有成员权。理由:一是我国民商法,尤其是《物权法》承认集体所有权,公司等集体组织作为其中之一,理应因公民以区分所有建筑物作为投资入股,享有专有所有权,进而取得其成员权,这与组织体说强调单独所有权观点部分类似。二是符合公司等集体组织特点。公司等集体组织采取各种资产投资方式,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组成一个整体组织,拥有独立财产,它与组成组织的个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相分离,非依法律,任何组成组织的个人或其他组织都无权占有、使用、处分这些集体组织的独立财产,更强调完整性和统一性。各股东因投资享有主要是收益权,而不能单独享有所有权,基于此每个股东也不应当享有专有所有权。三是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性质。建筑物区分所有既强调整个建筑物的共有性质,又强调区分所有部分的专有性和共用部分的互有性,是在一栋建筑物由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条件下,由个人所有和共同共有有机构成复合共有。如果任何公民基于对公司、企业、合伙等组织各种形式的投资,因而取得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所有权,进而取得其成员权,就会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调的专有性和共用部分互有性失去现实意义,也会造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成员权混乱和无序。

篇(5)

“月收益30G”“1万元一年变23万元”……凭借高额收益,吸引投资者趋之若鹜。2015年以来,与之类似的虚拟理财相继出现。此类虚拟理财多以“互助”“慈善”“复利”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实体机构,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

打“养老”旗号诱老年人加盟

2015年,一家名为成吉大易的公司在国内多地借“养老项目”为名进行集资,诱使多人参与,最终却“人去楼空”。时下,不少融资中介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有的则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等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体投入资金。

编造虚假项目骗取投资

大多通过注册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还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

非法股权众筹、买卖原始股

目前,一些非法股权众筹、买卖原始股的集资诈骗手段也不断出现。这类骗术往往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许诺高额回报,诱骗公众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篇(6)

关键词:企业公司化改造、债务承担

 

      一、学理上的分歧

      鉴于对企业公司化改制后债务承担问题的争论,下面对几种观点作一梳理。

      (一)改制后的公司承担观点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1998年)

      采用增量吸股、存量转股、先股后还等吸股方式,将企业由单一的全民或集体投资改组为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企业或将有限责任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或投资主体发生了变更,并不中断法人人格的同一性。变更后的企业法人应当承继其变更前的债务。[1]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2002年)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11条规定:原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时,应对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委托界定原有企业净资产产权。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公司承担。根据以上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如果是经过评估、清理,在原有企业债务、财产相折算折成净资产的债务,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净资产入股的,该部分债务应由改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承担。[2]

      (二)改制企业的出资人(投资人)承担观点

      无论是股份制改造还是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造,均不外乎两种类型。一种是吸收新的股东到该企业中来;二是以该企业资产为限向新的公司投资入股。前一种方式产生持股比例上的变化;后一种方式产生国有企业的产权向新公司转移的后果,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出资的产权变化为新公司的股权。这两种改造形式的最主要特点是,企业的产权由以前的出资直接控制企业变化按公司制方式间接控制,其产权形式具体转化为股权。同时,由于股份制往往会涉及其他投资人即新股东,因此,在决定企业的产权、债权债务等重大事宜时,应当考虑其他股东与第三方利益之间的平衡性。例如,有人认为,企业依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前企业尚未清偿的债务,应当由改制后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这一观点,就是因为对股份制改造中的产权结构变化不了解所致。其最大的问题在于,未能认识到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在将企业产权转移到新公司中的同时,取得了对新公司的股权,其身份也相应地变为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债务承担主体应为该出资人。只有在出资人无力承担债务时,才有必要以其股权偿债。[3]

      (三)折衷的观点

      1、吴合振等(2002年)[4]

      国有企业被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仅仅是企业的管理方式发生变化,其投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被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来源于原企业,其与原企业仍可视为统一体。所以原企业遗留的债务应当由被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原企业被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因原企业与被改造后的企业失去了统一性,相应地,企业原来的债务的责任主体也就发生了变化。一般情况下,因为原企业已经不存在,而本用来担保原企业债务清偿的财产,又转化为原企业的资产管理人或者出资人在新成立的公司中的股权,故应当由被改制企业的资产管理人或者出资人以其在新设立的公司中的股权承担责任。

      企业作为发起人组成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其评估后的全部净资产作为股本投入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的债务应当由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因在于,企业作为发起人被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企业的全部财产转移给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实质上是企业的合并和股份制改造,属于企业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篇(7)

1.家族内部产权边界混沌不清。在大部分家族企业,企业创始人和他的家族成员共同拥有企业的100%股权,其中企业创始人有一个确定的股权比例,但是对于企业的其他家族成员之间的产权没有进行清楚的界定,在家族成员之间缺乏企业契约化的产权界定。在创业的最初,企业没有利润,家族成员对于股份的分配不是很在意,随着企业规模的做大,企业开始盈利,家族成员追求的目标不同,有的可能追求事业的成功,那么他就会倾向于积累;有的家族成员可能比较注重享受,他就要求尽量少积累而多分红,开始追求剩余索取权。这时发现企业内部产权边界模糊,一旦企业内部的亲缘、血缘、姻缘关系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无法维持,企业内部责任权力、利益分配等各种矛盾就会愈演愈烈,这时家族成员有可能因为产权边界模糊不清而形成产权纠纷,为企业日后的进一步发展埋下隐患。

2.流量产权虚设。流量产权指把企业在一定时期的增量收入按照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贡献划分成相应比例的收益权。在家族企业中,其初始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是十分清晰地。但是由于这些出资人同时是经营者、管理者和所有者三者合一,有的甚至还是生产者,这些家族成员的职位、能力、对企业贡献各不相同,但是由于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贡献考评机制,也由于亲缘、血缘、姻缘等关系的牵绊,在企业的增量收入分配上只考虑原有资本金的比例,人力资本不能享有剩余索取权,对于有能力的家族成员有可能会出现负激励的现象,甚至脱离家族企业,阻碍了家族企业的长远发展。

3.产权的封闭性。在家族企业内部,忠诚意识和集团意识占据主流,企业的群体价值趋于增大,企业成员能自觉地维护企业的和谐,因而其整体构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集团,呈现明显的封闭性特征。反映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家族企业对于外部群体会采取敌视或排斥的态度,这种对外部群体的“不合作”态度是不利于企业自身成长的。

4.股权结构一元化。股权结构的一元化,使得企业难以建立公众的价值认同,大部分家族企业存在着内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社会信任度较低,家族企业从银行贷款的难度很大,限制了企业的融资及其资本运营。就单一的家族来讲,资金的积累与借贷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况且一个家族的分家往往是兄弟平分财产,这种“细胞分裂”的模式代代相传会使整个家族企业越分越细,资金积累就难上加难,对家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直接威胁。与非家族企业的股份公司比较,家族企业如果大量发行普通股,可能导致家族控股比例降低,危及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权。如黄光裕与陈晓对于国美电器控制权的争夺,就是由于黄光裕不断减持国美电器的股权,使其控股比例降低所导致的。虽然家族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和优先股来筹集资金,但相对于普通股来说,筹资成本更高,风险也更大。有些家族控股的企业最后走向经理式企业,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家族成员股权分散,或者股权达不到控股比例,从而导致家族控制权的衰落。

二 、优化微型家族企业的产权结构的建议

1.明晰内部产权,避免内在风险。企业的内在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内部员工的利益不一致而导致的经营风险。根据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的经验教训,要以财产相对分割制度逐渐替代财产均分制。有条件的家族企业在创业之初就应该在家族成员间界定产权,而没有界定产权的,也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安排。只有企业内部产权明晰,家族企业成员才能成为直接的、人格化的股东,其权益才有明确的人格化代表加以保障,才会减少内部摩擦,避免由于产权不明确而导致的企业内部人心不稳,造成企业内部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开放产权,拓宽融资渠道。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不利于家族企业内部制衡机制的建立,所以应适当的向家族外的有关人员分散股权,使股权结构更为合理。一是通过各种渠道适当降低家族持股比例。家族企业在融资方式上,除在家族内部进行增资扩股外,还可以采用金融体系信贷、行业内企业参融股权、外来经营投资以及上市融资等方式吸纳企业成长基金。二是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既可以优化家族企业的产权关系,又可以对员工形成有效地激励。

企业开放产权的模式有下面几种:第一种是家族成员内部重新分配产权的模式。该模式是指通过家族企业在内部成员之间开展产权重组活动,从而使公司的产权结构趋向多元化的重组模式。该模式虽然将产权集中于核心家族成员,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但企业的长(下转第20页)(上接第32页)期发展仍然受到家族企业性质的影响;第二种是部分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的模式。该模式是通过将家族企业产权转让给企业外部的战略投资者,以实现家族企业性质的改变和产权结构的合理化。该模式改变了家族企业的性质,虽然实现了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和治理结构的完善,但短期内对家族成员造成了一定的利益损失;第三种是产权整体转让给外部投资者的模式。此种模式通过将家族企业的全部产权转让给企业外部投资者,同时家族成员获得变现收入,使产权得以多元化。该模式的额缺点是虽然使家族成员得到了股权变现的资金,但丧失了对企业的所有权,而且使企业经营管理不连贯,未来发展前景不明朗 。

篇(8)

除了根基良好的大型KA超市外,门店生意竞争相当惨烈。传统门店盈利模式生存空间日益缩小,经营者要适时导入衍生盈利模式来进行经营模式的创新。衍生盈利模式即以传统经营为主业,但不以传统业务为盈利来源,而通过其它方式来获取利润的方式。

[例]现在市场有专门的试用装经营店,店里的主营业务就是将各日化品牌的试用装摆在柜台上,免费给顾客领/试用,盈利来源即是帮助日化品牌建立顾客信息、顾客试用信息等方式获取厂家的费用赞助,现在国内好几个城市已经做的有模有样,而随着顾客信息量的增大,一个固定的圈子就悄然形成,本身就具备了很强的销售能力。

如果门店数量具备一定的规模,就会有更多的衍生模式操作,像永辉超市将卖场包装成一个集广播、视频、平面于一体的广告平台,每年的纯利也相当可观;上海华联的主营业务年亏损近2亿,而衍生业务创造的利润却达7亿,可见由主营业务带动的衍生业务盈利已经成为商业行业最重要的利润来源。

门店经营中我们比较偏重于规模的作用,规模的解释有两种,一种是店面数量的扩大,另一种是店面实际顾客数量的规模,这两种规模都可以带来无限的盈利想象空间,所以门店通过战略性亏损的方式来达成店面数量与顾客数量的增长都是合理的发展模式。

方向二:平台模式的构建

“圈子”是现代营销必须注意的分类,随着网络平台的诞生,各个群体都会追求自己喜欢的圈子。将门店打造成平台模式,是目前非常有效的一种经营趋势。经营者可以根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将门店作为某种圈子的话题、聚会平台等形式,通过平台的搭建制造影响力,待平台具备一定的组织力时,转而寻求利润渠道,通过股权出售、平台组织人员的项目佣金抽成等形式获取收益。

[例]北京车库咖啡定位于创业合作俱乐部,经营者构建了投资方与创业者的见面平台,召集大量的有好项目的创业团队进驻店内办公,再以项目吸引风司、投资人的介入。车库咖啡定期组织有影响力的投资人进行融资方面的课程简介,吸引大量的优秀项目与投资人。车库咖啡的盈利则是正常的经营利润,并且收取项目投资资本佣金来做为门店利润。

方向三:打造公众型门店

想要打造一家长久不衰的门店,必须要有适合的土壤与资源。当门店的经营进入正常盈利轨道时,建议经营者放弃独享利润的方式,而将门店打造成公众型门店,即将单店股份进行证券化交易,吸引适合的人员进行股权加盟,如经营型人员、资本型人员,允许其享受永久分红,但要为门店的发展提供脑力与风险庇护的义务,控制好股权交易细节。一家公众型的门店完全可以将未来的发展道路铺好。

[例]山东省内的一家养生门店就尝试了公众型门店的方式,这家门店在营业一年后即收回投资,会员数量达到3000多人。在进入正常轨道后,门店经营者与店内的部分会员进行了投资入股说明会,声明只要门店存在,入股股东将永久享受门店利润分红。会员们基本知道这家门店的生意情况,在查看了店面的财务报表后,38%的股权溢价转让快速完成。门店经营者除了获得部分现金收益外,新的股东更是带来了大量的客源与发展思路,养生门店的前景一片大好,并且新入股的股东都在琢磨共同投资,再筹建一家规模更大的养生会所。

门店的经营者一定要明白,店面的成长获利是受环境与经济影响的,不要奢望做成老店,我们无法正确预知未来的变数,所以在门店经营中要及时收取获利,并且将未来获利派给公众,同时也化解了自身潜在的经营风险。

方向四:资本化来解决发展瓶颈的难题

受经营思路、操盘经验与市场环境影响,门店在经营到一定阶段时,会陷入一种发展瓶颈。这个时候的门店发展停顿,利润较低,没有经验的经营者往往采取拖的心态,使费用均摊增大,并且受后来的竞争对手挤压,前景非常暗淡。我们建议经营者导入资本化思维,当经营受限时,将门店估值溢价后打包出售也是种获利途径。

[例]聚光超市(化名)是一家区域性超市连锁店,有5家直营店,成立了有5年时间,年销售额近800万。发展前两年,利润较为可观,随着店面的增多,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直线上升,并且由于创始人综合能力的原因,店面管理的组织架构一直未能达到理想状态,导致在第5家店后遇到经营瓶颈,销售额增长了,但各项费用居高不下,利润额并没有随规模增长而增大,并且管理上出现了混乱,创始人异常苦恼。机缘巧合,上海777超市正好进行当地区域市场的进入,经朋友牵线,合理估值后,聚光超市将5家店面打包出售给777超市,双方均十分满意,777超市获得了成熟的超市与业务流,只需引进其总部专业的管理体系就能使原有店面业务改善,而聚光超市的经营者也得到了满意的溢价回报。

用一句传统的话来形容,有人适合生孩子,有人适合养孩子,这就是为什么同样一个企业在甲的手里年赚几百万,乙收购后年营利就能达到几个亿的原因,甲只能将孩子养出来,但却不能培养好,而乙却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源与能力将孩子培养成知名品牌。

同样的道理,这句话也可适用于盈利模式的延伸,即只提供品牌的建立与培养,如果你具备创造品牌并能让品牌稍加盈利的能力,但却不能使其更大化创造利润,那么将你创造的品牌出售就是你的盈利模式,在企业初步成长期是最容易出售的时机,将创造的企业卖给别人去打理,获取未来利润的折现值,然后再继续在自己熟悉的行业里创造另一家企业继续这种商业模式。

方向五:正确利用商业联盟

商业联盟是现在常见的一种联合形式,但大部分的联盟只是表面形式,最多就是营销互惠,会员折扣互享等形式,根本没有发挥出商业联盟的价值,并且随着现在各种联盟的产生,联盟卡也越来越流于形式了。

我们要说的商业联盟是具有共同业务的同行形成联盟,并且成立新的公司,联盟内门店业主共同控股新组织,扩大经营规模,制定经营竞争规则,并发展自有品牌数量,降低经营成本,共享资源,这才是商业联盟体的核心价值所在。

篇(9)

除了根基良好的大型KA超市外,门店生意竞争相当惨烈,传统门店盈利模式生存空间日愈缩小,经营者要适时导入衍生盈利模式来进行经营模式的创新,衍生盈利模式即以传统经营为主业,但不以传统业务为盈利来源,而通过其它方式来获取利润的方式。

[例]现在市场有专门的试用装经营店,店里的主营业务就是将各日化品牌的试用装置摆在柜台上,免费给顾客领/试用,盈利来源即是帮助日化品牌建立顾客试用信息、顾客信息等方式获取厂家的费用赞助,现在国内好几个城市已经做的有模有样,而随着顾客信息量的增大,一个固定的圈子就悄然形成,本身就具备了很强的销售能力。

如果门店数量具备有一定的规模,就会有更多的衍生模式操作,像永辉超市将卖场包装成一个集广播、视频、平面于一个整体的广告平台,每年的纯利也相当可观;上海华联的主营业务年亏损近2亿,而衍生业务创造的利润却达7亿,可见由主营业务带动的衍生业务盈利已经成为商业行业最重要的利润来源。

门店经营中我们比较偏重于规模的作用,规模的解释有两种,一种是店面数量的扩大,另一种是店面实际顾客数量的规模,这两种规模都可以带来无限的盈利想像空间;所以门店通过战略性亏损的方式来达成店面数量与顾客数量的增长都是合理的发展模式。

方向二:平台模式的构建

“圈子”是现代营销必须注意的分类,随着网络平台的诞生,各个群体都会追求自己喜欢的圈子,将门店打造成平台模式,是目前非常有效的一种经营趋势。经营者可以根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将门店作为某种圈子的话题、聚会平台等形式,通过平台的搭建制造影响力,待平台具备一定的组织力时,转而寻求利润渠道,通过股权出售、平台组织人员的项目佣金抽成等形式获取。

[例]北京车库咖啡定位于创业合作俱乐部,经营者构建了投资方与创业者的见面平台,召集大量的有好项目的创业团队进驻店内办公,再以项目吸引风司、投资人的介入,车库咖啡定期组织有影响力的投资人进行融资方面的课程简介,吸引大量的优秀项目与投资人,车库咖啡的盈利则是正常的经营利润,并且收取项目投资资本佣金来来做为门店利润。

方向三:打造公众型门店

想要打造一家长久不衰的门店,必须要有适合的土壤与资源,当门店的经营进入正常盈利轨道时,建议经营者放弃独享利润的方式,而将门店打造成公众型门店,即将单店股份进行证券化交易,吸引适合的人员进行股权加盟,例经营型人员、资本型人员加盟,允许其享受永久分红,但要为门店的发展提供脑力与风险庇护的义务,控制好股权交易细节,一家公众型的门店完全可以将未来的发展道路铺好。

[例]山东省内的一家养生门店就尝试了公众型门店的方式,这家门店在营业一年后即收回投资,会员数量达到3000多人,在进入正常轨道后,门店经营者与店内的部分会员进行了投资入股说明会,声明只要门店存在,入股股东将永久享受门店利润分红,会员们基本知道这家门店的生意情况,在查看了店面的财务报表后,38%的股权溢价转让快速完成,门店经营者除了获得部分现金收益外,新的股东更是带来了大量的客源与发展思路,养生门店的前景一片大好,并且新入股的股东都在琢磨共同投资,再筹建一家规模更大的养生会所。

门店的经营者一定要明白,店面的成长获利是受环境与经济影响的,不要奢望做成老店,我们无法正确预知未来的变数,所以在门店经营中要及时收取获利,并且将未来获利派给公众,同时也化解了自身潜在的经营风险。

方向四:资本化来解决发展瓶颈的难题

受经营思路、操盘经验与市场环境影响,门店在经营到一定阶段时,会陷入一种发展瓶颈,这个时候的门店发展停顿,利润较低,没有经验的经营者往往采取拖的心态,使的费用均摊增大,并且受后来的竞争对手挤压,前景非常暗淡。我们建议经营者导入资本化思维,当经营受限时,将门店估值溢价后打包出售也是种获利途径。

聚光超市(化名)是一家区域性超市连锁店,有5家直营店,成立了有5年时间,年销售额近800万,发展前两年,较润较为可观,随着店面的增多,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直线上升,并且由于创始人综合能力的原因,店面管理的组织架构一直未能达到理想状态,导导致在5家店时遇到经营瓶颈,销售额增长了,但各项费用居高不下,利润额并没有随规模增长而增大,并且规模增加了,管理上却出现了混乱,创始人异常苦恼。机缘巧合,上海777超市正好进行当地区域市场的进入,经朋友牵线,合理估值后,聚光超市将5家店面打包出售给777超市,双方均十分满意结果,777超市获得了成熟的超市与业务流,只需引进其总部专业的管理体系就能使原有店面业务改善,而聚光超市的经营者也得到了满意的溢价回报。

用一句传统的话来形容,有人适合生孩子,有人适合养孩子,这就是为什么同样一个企业在甲的手里年赚几百万,乙收购后年营利就能达到几个亿的原因,甲只能将孩子养出来,但却不能培养好,而乙却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源与能力将孩子培养成知名品牌。

同样的道理,这句话也可适用于盈利模式的延伸,即只提供品牌的建立与培养,如果你具备创造品牌并能让品牌稍加盈利的能力,但却不能使其更大化创造利润,那么将你创造的品牌出售就是你的盈利模式,在企业初步成长期是最容易出售的时机,将创造的企业卖给别人去打理,获取未来利润的折现值,然后再继续在自己熟悉的行业里创造另一家企业继续这种商业模式。

方向五:正确利用商业联盟

商业联盟是现在常见的一种联合形式,但大部份的联盟只存在表面形式,最多就是营销互惠,会员折扣互享等形式,根本没有发挥出商业联盟的价值,并且随着现在各种联盟的产生,联盟卡也越来越流于形式了。

我们要说的商业联盟是具有共同业务的同行形成联盟,并且成立新的公司,联盟内门店业主共同控股新组织,扩大经营规模,制定经营竞争规则,并发展自有品牌数量,降低经营成本,共享资源,这才是商业联盟体的核心价值所在。

[例]SPAR是国际联盟组织,旗下拥有美特好等一大批国内著名KA超市,这个组织建立了强大的管理系统,并通过建设自有品牌供旗下会员超市,降低了供应链成本,并且利用联盟的影响力为旗下品牌提供了各种便利,这是商业联盟的杰出代表类型。

篇(10)

了解股权转让流程及定价方式,可以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各相关人的法律关系,明确纳税主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依据。

股权转让流程大致如下:(1)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2)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受让人支付价款,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双方确认股权已交付等;(3)受让人、转让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承认新股东、注销原股东,发表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公司以及不特定第三人。

具体实践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几种做法:(1)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2)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3)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4)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

二、股权转让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目前,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并不到位,存在诸多漏洞,具体表现如下:

(一)税收政策不完善,投资者有避税空间。

我国现行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散落于各个单行文中,未形成系统性的税收文件,给投资者以筹划空间,给税务机关的执法带来难度。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投资者身份上进行选择,承担较少税负。企业股东有法人,也有自然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既涉及企业所得税,又涉及个人所得税。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中财产转让收入的税率为20%。由于税负存在差异,有些股东特别是集法人股和个人股于一身的私营企业主,在投资时就会有所选择,较多地采用个人投资形式。

二是通过投资再转让股权方式转让不动产,将应纳税款化于无形中。比如:A公司拟出售新开发的市场价格为1 800万元的一幢大楼,B公司有意购置这幢大楼用于开办酒店。如果B公司直接以1 800万元购入,A公司需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9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据此,若A公司将大楼作价1 800万元投资入股参与B公司经营之后,再把B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以1 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用于开办酒店使用,则A公司就不用缴纳营业税了。

三是虚假整体转让企业产权,逃避缴纳营业税。比如:A公司拟转让房产土地给B公司,如果正常转让,A公司需缴纳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据此,如果A公司先成立一个新企业C公司,把主要业务及重要机器设备转移到C公司中,将债权债务基本清理完毕后,再将企业进行整体转让给B公司,这样,A公司虽转让的仅是土地和房产,却不用缴纳营业税。

从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出,转让形式不同,税收的影响却天壤之别,这也是税收政策不完善的体现。

(二)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难以核实。

股权转让各方为了逃避相关税收,往往会达成某种默契,签订一份平价转让或低于实际转让额的虚假股权转让合同,而税务机关要取得其真实转让价格信息,在调查取证时存在很大难度。因为,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仅是原出资人的变化,而从企业财务账上也只能反映新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无法反映具体转让金额。

(三)对股权转让价格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

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了对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核定计税价格,但未明确具体操作手段。《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但该条文也只是针对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而言,对于法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仍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通过何种方式确定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是税务机关的一大难题。

(四)对股权转让缺乏有效监控。

由于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的交易过程及交易结果无法监控,税务机关往往在股权转让完成之后,才能从工商管理部门的定期数据交换、税务登记变更等环节获得相关的交易信息,税收征管行为滞后。在纳税人不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变更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法及时获取股权转让的动态信息。《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文件从政策上加强了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而对法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对加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堵塞政策间隙,完善税收政策体系。

假如一项经济行为采取不同的方式就可以进行避税,说明税收法律政策上存在瑕疵。国家应尽快出台《股权转让管理办法》,对股权转让行为予以规范,并对现行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进行整合统一,使政策更加明确、完善。

――从制度层面规范股权投资转让行为。针对先以土地、房产投资,再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假投资”等行为,国家应尽快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从投资目的、投资双方关系、合作前景等方面严格审查投资行为的真实性,从源头上防止税收流失。

――加强对整体转让企业审核管理。税务部门应对股权转让环节认真审查,关注被转让方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安置情况。对以逃避纳税为目的,违规自行处置企业以前资产、债权和债务,或违规转移到新办其他企业,以及没有安置全部劳动力的,一律不作为转让企业产权,依法征收营业税等相关税收。

(二)密切部门联系,畅通综合治税渠道。

笔者认为,应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股权转让税收管理机制,有效解决股权转让中存在的“信息隐蔽滞后、转让价格难确定、税收检查难度大”的问题。

――建立信息传递网络。与工商部门建立股权转让信息传递制度,即时通知,及时核对信息,以便税务部门及时取得股权变更信息。

――建立与司法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对明显有股权转让税收而不申报缴纳的企业,必要时可以介入司法程序,与公安部门进行联手防范和打击,及时追缴相关税收,保证税法的刚性。

――密切与土地、房产部门的联系。建立“先税后证”制度,涉及土地、房产等股权交易行为的,土地、房产部门应依据完税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防止税收流失。

(三)建立合理定价机制,完善核定征收体系。

――加强核定征收力度,建立价格核定机制。对股权原价转让或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除加强纳税评估,加大约谈力度外,还可依据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财务会计报表》的净资产增值率和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对股权转让核定税款。

――适当引入中介评估定价机制,完善核定征收体系。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普遍做法,引入中立的第三方中介结构,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定价,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也较容易获得纳税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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