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2 09:15:3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环境污染的危害性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高校电子阅览室简介
高校图书馆是高校办学的三大支柱(师资、图书资料、实验设备)之一,高校图书馆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浓厚的学习气氛,有丰富的文献资源,有较多的检索工具,有现代化的电脑设备,有热心辅导的图书馆工作者,理应成为高等学校学生接受专业教育的第二课堂和素质教育的第一课堂。电子阅览室是指以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为基础,集电子型文献(如磁盘、光盘、网络服务等)阅览、咨询、培训、服务为一体的现代化多功能阅览室。为学生提供上网的地方,里面有一些数据库,为学生查资料提供查找资料的场所。有的电子阅览室还有一些国外的数据库。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种大的社会背景下,电子阅览室成为高校中广大师生非常青睐的知识获取平台。在电子阅览室中,免去了按照图书号查阅资料费时费力的做法,人们获取资料更为便捷。而且,在获取资料后,对于资料的记录也非常方便。目前,大部分期刊都是以PDF形式检索出来的,人们很容易进行存储,方便日后使用。因此,电子阅览室成为高校图书馆中人流量最大的区域之一。电子阅览室在高校图书馆中的地位已经越来越重要。根据对华北地区20所普通本科院校的统计显示,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年接待读者的人次已经占到图书馆年接待人次的35%以上。而且还呈逐年上升趋势。那么数量众多的读者在电子阅览室中活动,再加上电子阅览室本身布局和设备的特殊性,就使得电子阅览室也成为整个图书馆中环境最为堪忧的区域之一。
二、高校电子阅览室环境污染表现形式
2.1 室内空气污染
室内空气污染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被公认为人类健康最危险的杀手之一。 美国专家研究表明,室内空气的污染程度要比室外空气严重2-5倍,在特殊情况下可达到100倍。对于电子阅览室来说,空气污染产生的原因有几个方面。首先,电子阅览室人流量比较大,有些同学本身就感冒或者有其他病症,还在无防护的条件下,进入电子阅览室。其呼吸或者打喷嚏产生的飞沫必然都会对空气产生污染,引起其他同学感病。尤其是在冬季或者夏季,为了保温室内密封效果较好的时候,这种以空气作为介质感病的概率更大;第二,人流量大了以后,同学们的来源自然也就会更复杂,不管上一刻还身处哪里,这一刻就直接进入了电子阅览室。甚至于很多同学都来自于带有不同病原菌空气的环境之中,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就进入了电子阅览室。这些病原菌在适宜条件下都会繁殖,并且会造成进一步的污染。而且,人流量多了以后,尤其是冬季,人员非常密集的空间里,温度都会大大的提升,这也会促使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大量繁殖;第三,人流量大了以后,很多不够自觉的同学也会进入电子阅览室。尤其是一些同学进入电子阅览室并不是为了查阅文献资料,而是为了上网聊天或者打游戏。去的时候还会带着很多零食吃,有的同学还把电子阅览室当成了“临时餐厅”,边吃边玩儿,零食或者饭自身产生的粉末或者气味,也会对室内空气产生一定的污染。这一点往往也是电子阅览室管理人员容易忽略的一方面。
2.2 家具所释放的污染
通过在对室内空气的检测中发现,室内污染气体中有超过500多种挥发性有机物,某些有害气体浓度比户外高出十倍甚至几十倍, 其中致癌物质就有20多种,致病病毒200多种,美国已将室内空气污染归为危害人类健康的5大环境因素之一。加拿大一卫生组织的调查也显示出当前人们68%的疾病都与室内空气污染有关,室内污染已成为危害人们健康的“隐形杀手”。 国际上一些专家研究指出人们在经历了“煤烟污染”和“光化学烟雾污染”对人们健康的危害之后,正在经历着以“室内空气污染”为代表的第三次污染时代的到来。由于电子阅览室都是一些新兴的场所,一些办学年限比较长的学校的图书馆,其中很多开始就没有电子阅览室。后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信息化的发展,才开始逐渐的建造电子阅览室。因此,不少学校的电子阅览室里面,家具都是清一色新购置的家具。包括电脑桌、椅子,墙面、地板也都是新装修的。而这些新装修的环境之中,有很多都隐藏着环境污染的隐患。比如,新购置的很多电脑桌,椅子中的油漆、胶合板、刨花板;墙体的泡沫填料、内墙涂料、塑料贴面等材料均含有甲醛、苯,甲苯、乙醇、氯仿等有机化合物气体,以上物质都具有相当的致癌性。尤其是其中所含有的甲醛(HCHO),这是最厉害的一种室内污染气体,它是一种无色易溶的刺激性气体,可经呼吸道吸收。 其水溶液“福尔马林”可经消化道、呼吸道危害人体健康,轻则会使呼吸、消化系统致癌,重则可导致神经系统紊乱、染色体异常、胎儿畸形等等。除此之外,还有油漆中的铅,对长时间滞留于电子阅览室内不的同学来说,也有很严重的影响。
2.3噪声污染
世卫组织欧洲区总监雅克伯(Jakab)反复强调:噪音污染不仅滋扰环境,而且也是公共健康的一大威胁。噪音污染会升高血压、增加压力荷尔蒙的血液浓度,即使暴露于噪音中的人处于睡眠状态,他也一样会受到影响。如果长期暴露在噪音污染中,这些症状就会不断积累,导致心脏病以及心血管疾病。而对于电子阅览室来说,本身它是处在图书馆中,应该是一个十分安静的环境。可以说,整个图书馆都是非常安静的。但是电子阅览室却是个特殊的地方。电子阅览室尤其特殊性,那就是装备有大量的电子计算机。这些计算机的使用,不要说同学们之间无所顾忌的交流,就是同学们都不说话,单单是一个屋子里面几十甚至上百台计算机主机的风扇一起转动,和众多键盘不断的敲击,再加上空调扇、网线交换机、打印机、稳压器等,这种噪声就足以让很多人难以忍受。况且,很多同学在电子阅览室中,由于缺乏及时的监管,大声的相互交流,或者播放音乐、视频,椅子的响动,吃东西的声音,这些声音共同组合到一起,所产生的噪声污染,是足以让人难以忍受的。数据显示,在40-60分贝的环境下,相当于普通室内谈话;60-70分贝,相当于大声喊叫,有损神经。而在图书馆电子阅览室中的调查显示,其噪音一般都在60分贝以上,对于人的学习的确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尤其是在图书馆这个环境里来看,大部分区域都非常安静,而且同学们都在安静的阅读学习,的确也需要安静的环境。而电子阅览室这种人流量大,噪声非常大的环境,不仅是对于电子阅览室内部的同学造成污染。同时,过大的噪声,也会对周围阅览室的同学造成很大的影响。
2.4 电磁污染
任何交流电在其周围空间都会产生交变的电场,交变的电场又产生交变的磁场,交变的磁场又反过来会产生新的交变电场。这种交变的电场与交变的磁场相互垂直、以源为中心向周围空间交替的产生且以一定的速度传播的波,称为电磁辐射(也称电磁波)。电场和磁场的交互变化产生电磁波。电磁波向空中发射或汇汛的现象,叫电磁辐射。众所周知,电磁辐射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重要的辐射源头之一,过量的电磁辐射就造成了电磁污染,因此非常值得人们重视。电磁辐射是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癌突变的主要诱因。另外,电磁辐射对人体生殖系统、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造成直接伤害。电子阅览室中,计算机是最主要的装备。包括CRT显示器、机箱、键盘及音箱等。此外,主机机箱的主板、CPU、显卡、声卡等以及外部设备,如UPS、打印机、扫描仪等在工作时,都会产生电磁波。小一点的电子阅览室也有十几台计算机,大一点的甚至有上百台计算机。再加上服务器、电源等都形成了电磁污染。而经过研究证明,各种电磁辐射所产生的污染,在人体内实际上是可以累积的。一些同学很喜欢电子阅览室,没课就去电子阅览室,这样久而久之,很容易对人体造成一定的损害。研究发现,电磁场的生物活性随频率加大而递增,就频率对生物学活性而言,即微波>超短波>短波>中波>长波,频率与危害程度亦成正比关系。不同频率段的电磁辐射,在大强度与长时间作用的前提下,对人体的不良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增加患白血病的概率;诱发癌症并加速人体的癌细胞增殖;影响人们的生殖系统。另外,高强度的电磁辐射还会影响以及破坏人体原有的生物电流和生物磁场,使其发生异常。
2.5废弃物的污染
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在电子阅览室中形成的污染,是最直接,但很多人却又不重视的一种。很多人认为,垃圾收了就可以了,还能形成什么污染吗。实际上,在电子阅览室中,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形式也很多。首先,一部分同学不够自律,来电子阅览室上网的时候,还会带来很多吃的、用的,产生的碎屑、塑料袋等随意丢弃。一些同学在喝饮料的过程中,没有喝完的饮料瓶就随意扔在地上,液体洒出来,对地面也造成污染。尤其是很多同学还故意把一些食物的碎屑藏在干不见的地方,久而久之,食物就会发霉变质,产生的异味不仅产生很多细菌,还会降低空气质量。统计显示,家用键盘样本的菌落数量竟然达到了1100个,键盘缝隙样本的菌落数量也达到了770个,也就是说,比家用马桶的细菌含量分别高出17倍和11倍。电子阅览室电子计算机的使用频率更高,其污染也更严重。有的同学边吃边上网,鼠标和键盘上到处都是液体或固体的垃圾。这不仅对人体有害,也对计算机本身造成很大的影响。比如,键盘里有了食物碎屑以后,键盘的灵敏度就会大大降低,还会影响键盘的使用寿命。如果键盘上撒上了水,那影响就更大了。严重的可能会造成电线短路,造成硬件损失,对键盘使用影响更为明显。还有一些同学有触摸显示器的习惯,看到一些感兴趣的东西,往往就会用手去直接触摸显示器。实际上,显示器虽然都经过处理,硬度较高。首先,如果是尖锐的东西触摸显示器,会对显示器造成划痕;如果是手上一些污垢在接触显示器以后,长时间积累在显示器表面,也会对显示器表明造成腐蚀。
三、电子阅览室污染造成的危害
当然,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电子阅览室的污染是形形,花样繁多的。而对于广大师生读者以及工作人员所产生的危害也有很多种。但总体来看,电子阅览室的污染对师生读者造成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对身体上有危害。比如,空气的污染,会引起一些病毒的传播,造成读者之间容易传播疾病。再比如一些固体废弃物随意丢弃,时间久了会腐败变质,也会产生一些细菌。这些都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另外,新家具所释放的一些有毒气体,对于经常来这里上网的同学来说,影响也很大;第二,影响读者正常的学习和工作。比如,噪声污染,这是电子阅览室中一个“大敌” 。噼噼啪啪的键盘声、嗡嗡作响的主机风扇声,再加上空调扇、交换机、鼠标、同学们不自觉的喧哗,人们的脚步声音混杂在一起,的确对于电子阅览室内,以及图书馆周围阅览室的同学,都会带来很大的影响。使大家无法集中注意力查阅资料、学习;第三,各种污染对于电子阅览室本身设备也造成影响。比如,读者把碎屑丢弃在键盘之中,食物仍在电脑旁边,用手或者尖锐的东西触摸屏幕。这些不良习惯,不仅会传播疾病,本身也会对计算机设备造成影响。
四、结语
总之,随着时代的发展,电子阅览室必然会越来越重要。但如何合理的发挥这种重要性,使电子阅览室既能符合时代的发展需要,又能符合学生成长的需要,也能符合高校发展得需要,就成为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对于电子阅览室环境污染的防治,不能为了防治而防治,我们还需要标本兼治,从思想教育开始,通过引导、监督,最终实现学生阅读风气的改变。同时,阅览室自身,也要从设备使用制度、材料等各个方面完善,最大限度降低环境污染,为学生学习创造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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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英语教材中渗透环保教育的重要性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制造的生活垃圾逐年上升,工业的发展也会带来大量的垃圾污染,使环境污染加重,环境污染造成了全球气候变暖,引起降水分布的变化,从而影响生物链,增加干旱和水灾等,破坏我们的生态环境。环境污染还会对大气环境造成危害,空气质量的下降危害着我们的健康。环境污染的危害性不仅仅如此,臭氧层的破坏、生物多样性的减少、酸雨的增加、土地荒漠化、森林的锐减等等都是危害性的体现。
环境污染有如此多的危害,因此保护环境是必须的。然而环境是大家的,保护环境仅靠一个人是不够的,需要我们大家携手,环保教育不仅仅是生物地理学科的内容,也需要在英语教材中渗入,这也是每一个英语教学者的责任和义务,将环保教育渗透到英语教学中来,更能体现我们对环保教育的重视,让学生们有了更广泛的方式了解环境问题,增强环保意识。英语学习并不是单独的课目学习,学生需要多课渗透性的学习,在英语教学中体现环保教育更能引起学生的重视,从而掌握好环保知识,热爱大自然,更好的保护我们的家园。
二、环保教育渗透到英语教材中的体现
在地球上,生存着许多的生物,人类具有着最高的思维,是地球的主人,因此保护动植物是每一个人的责任。在历史的进程中,许许多多的生物因为受到环境的污染而遭到灭绝,物种的多样性慢慢减少,这对我们人类来说也是一种遗憾。我们无法挽回过去,却能拯救现在。我们将环境污染的这一危害性也渗透到了英语教材中,例如,八年级仁爱英语教材第四单元中的“Topic l Weshare the world with plant and animals”,围绕着动植物展开环保教育渗透。
在Section A中,通过对话的形式让学生们了解动植物是我们人类的朋友,然后以小组活动的方式告诉学生们要拯救那些面临灭绝的动植物,最后又采用完形填空的方式让学生们了解食物链,这不仅让学生们了解到生物的多样性不可缺失,而且也体现了学科之间渗透的魅力。
在Section C中,通过文章、听力等方式阐述了热带雨林对人了的重要性,让学生们了解到森林的破坏不仅仅会造成植物的减少,没有了热带雨林,许多动物失去了保护屏障,危及这它们的生命甚至造成物种灭绝。在3a和3b中又讲述了生命之源――水,没有水,便没有了生命的存在,水资源的枯竭会直接造成人类的消失,让学生们了解到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及时的关掉水龙头,合理用水,保护我们的水资源。
在Section D中,讲述了几种特殊的鱼类,我们也可以联想到乱吃动物的危害性,渗透到教学中,让学生了解到有些动物的身上携带病菌,人类乱吃或生吃后会导致疾病,甚至危及生命,保护动物也是保护人类自己,和动物成为朋友,而不是只把他们当成我们的猎物。
三、如何渗透环保教育才能让学生更好的吸收
在英语教学的课堂上,老师起到引导作用,调动起学生的积极主动性,不要一味地讲解,让学生们成为“复读机”,被动地接受。要采用灵活多变的方式教学,例如将学生分成几个竞赛小组,让每个小组举出在生活小事上的浪费现象,并且用英语表达出来,例如,忘了关水龙头(Forgot to turn off the tap)。词汇是英语学习的重要部分,在英语单词中,有很多是可以渗透与环境有关的问题,例如单词旅行者(tourist)的学习,老师可以用英语来告诉学生怎样去做一个有素养的“tourist”,可以插入一些简单的语句句子,如“不要乱涂乱画”(Don't Scribble)、“不要乱扔垃圾”(Don't litter)等。通过单词的讲解渗透一些环保教育既能增强环保意识,又使学生更加牢固的掌握单词。在学习环境有关的英语文章时,老师可以组织征文比赛,征集一些有关环保的小短文,字数不需要多,根据学生的掌握能力来定,这样还可以锻炼学生的英文书写能力。
走出课堂,还有许多的教学资源可以利用,学校是一个育人的环境,所以更需要在校园内宣传环保教育,营造一个美好的校园环境。可以在保护环境的指示牌上标注上英语,例如在草坪旁边可以加上“Keep off the Grass”(勿踏草地)的标语牌。还可以在植物上挂上英语标识牌,例如小草(grass)、仙人掌(cactuses)等,让学生可以在校园里潜移默化的加强环保意识,而且还能更熟练的掌握英语句子。老师也可以帮助学生制作环保主题的英语宣传栏,例如用一些英文漫画来表现破坏环境的现象,说明它的危害性,提醒学生们正确的做法,让学生们逐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在英语教学中可以多组织野外实践课,在野外实践中可以讲解一下应当注意的环保问题。让学生贴近大自然,在大自然中去学习有关的英语单词,用简单的英文句子来进行交流,例如,不要随便扔垃圾(Don't throw rubbish casually)。
四、总结
重视环保教育是对学生以及人类的负责,将环保教育渗透到英语教学中去是正确的抉择,但是切忌喧宾夺主,毕竟英语学习的主要任务是语言的学习,环保教育的渗透要运用的巧妙恰当是很重要的,不要理解成围绕环保教育去制定英语教学,而是在英语教学中慢慢去渗透环保教育,这样才能达到一举两得的效果,让学生在英语学习中,加强环保意识。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第十二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配备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五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第十六条船舶处置污染物,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第十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十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装卸站不得为其进行装载作业。
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
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第二十三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第二十四条货物所有人或者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确保货物的包装与标志等符合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规定,并在运输单证上准确注明货物的技术名称、编号、类别(性质)、数量、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货物所有人或者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危害性评估,明确货物的危害性质以及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交付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者申报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开箱等方式查验。
海事管理机构查验污染危害性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径行查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六条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告知作业地点,并附送过驳作业方案、作业程序、防治污染措施等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条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舶提供船舶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
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并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1年。
第二十九条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的地点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征求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对船舶上的残余物和废弃物进行处置,将油舱(柜)中的存油驳出,进行船舶清舱、洗舱、测爆等工作,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合格,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三十一条禁止船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航线航行,定时报告船舶所处的位置。
第三十二条使用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应当向驶出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洋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核实方可办理船舶出港签证。
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应当向驶出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
与船舶经营人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应当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按照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及时进行污染清除作业。
第三十四条申请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
(一)配备的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作业人员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三)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第三十六条船舶污染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三)较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四)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第三十七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船舶、码头、装卸站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接到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有关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六)污染程度;
(七)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
(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作出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十九条发生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有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条船舶发生事故有沉没危险,船员离船前,应当尽可能关闭所有货舱(柜)、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货舱(柜)、油舱(柜)通气孔。
船舶沉没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第四十一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没,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有关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减轻污染损害。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承担。
需要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四十三条处置船舶污染事故使用的消油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消油剂名录向社会公布。
船舶、有关单位使用消油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三)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给军事港口水域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军队有关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勘验事故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
第四十六条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需要,可以暂扣相应的证书、文书、资料;必要时,可以禁止船舶驶离港口或者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直至暂扣船舶。
第四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进行。
第四十八条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开展事故调查时,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
第四十九条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
第七章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
第五十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五十二条船舶污染事故的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执行。但是,船舶载运的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持久性油类物质,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
第五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但是,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除外。
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应当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油污赔偿限额。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保险机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征求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第五十四条已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第五十五条发生船舶油污事故,国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置、清除污染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优先受偿。
第五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接收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等事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有关行政机关和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主要货主组成。
第五十七条对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海事管理机构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过境停留,或者责令停航、改航、离境、驶向指定地点。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的结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或者有关国际条约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的;
(二)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未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器材的;
(三)船舶向海域排放本条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
(五)船舶超过标准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或者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不符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证明的;
(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的;
(三)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四)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
(二)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在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的;
(三)货物所有人或者人未按照规定对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进行危害性评估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进行装卸或者过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的;
(二)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
(二)未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擅自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并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1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瞒报、谎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使用消油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或者使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未如实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二)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油污赔偿限额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接收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其接收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进行装卸、过驳作业。
货物所有人或者人逾期未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应当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缴未缴额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负责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七十七条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二、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缺陷及分析
(一)主观要件之模糊致使刑罚失衡
学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众说纷纭,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这种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主观状态,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说被看作学术界关于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的通说。第二种则认为故意和过失均可以是本罪的主观方面,其中又包含了两种不一样的观点:一种认为主要是过失,但也不排除故意,该观点为故意过失并存说观点的通说;另一种观点认为主要是故意,但也不排除过失。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在明知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仍去实施,而过失不构成本罪。还有学者认为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仅为间接故意,即明知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如果过失实施了上述的违法行为,则不认为构成犯罪。这些不同的观点源于刑事立法对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此罪主观要件的模糊势必导致刑罚定罪量刑的不明与失衡。
(二)刑罚较轻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7年,这与造成严重环境事故的法益侵害性相比,显然刑罚略显较轻,而且严重违背环境法益的立法宗旨。第一,同其他环境污染罪名相比的角度看,例如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相比,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明显偏低。即触犯污染环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触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触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发生同样结果,造成严重污染环境要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样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时,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以看出,发生了严重污染环境的法定刑与没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法定刑相同甚至比没有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法定刑还要轻;同样都产生了严重或特别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法定刑却轻重不一;在刑事处罚方面,社会危害性大的反而比社会危害性小的还要轻,法定刑标准的不一致不仅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违背了环境资源保护立法的初衷,甚至达不到预防和惩治犯罪的目的。第二,从犯罪的成本和风险而言,由于我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刑罚过轻,使环境污染犯罪者认识到违法犯罪的获益远远高于犯罪的成本,使行为人敢于冒着可能受到我国刑法追究的法律风险,而继续从事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对于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追求某种不正当利益,侥幸逃脱刑事追究,使这些人意识到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而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比较小。所以,基于这种不择手段的获利行为和对环境法益的特殊保护,刑法应当适当提高环境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加大环境犯罪的成本,约束和限制环境污染者的不择手段。
(三)刑罚方式单一
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的有关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或责令补偿损失,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环境刑法的非刑罚性措施针对性较差,可操作性不强。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刑罚作为惩治犯罪的工具并非是唯一有效的观点已被法学界各学者所认同。我国现有刑法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种类单一,主要是以自由刑为主,广泛适用罚金刑,同时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然而,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自由刑的适用也不能有效遏制环境污染犯罪的持续危害后果,只能对行为人近期累犯的可能性加以预防,从而使得刑罚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刑罚制裁手段的严厉程度却远不如行政处罚手段。从处罚种类来看,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犯罪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而刑法中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只有罚金刑一种。从严厉程度来看,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都比罚金刑程度要重。传统的刑罚处罚方式主要是强调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而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现阶段对环境法益的保护愈加重视,如果还继续沿用传统的刑罚处罚方式来惩治环境犯罪,会使遭受污染的环境得不到及时的补救和恢复,从而让社会承担了过多的环境危害和环境责任。因此,强化环境犯罪的刑罚处罚方式,完善我国环境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势在必行。
三、污染环境罪的完善建议
(一)主观要件下的罪名之重构
由于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致使对该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犯还是故意犯存在较大的争议。有过失说、故意说,还有过失加故意说,甚至还有间接故意说等等。但是,从法理学上讲,法律主要是研究和解决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的问题。在现实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污染既存在故意也存在过失,如果一个罪名只包含故意犯或者过失犯,显然不实际、不科学。因此,我不赞同单纯的过失说或是单纯的故意说。既然如此学说之争议无法统一,我们不妨换一种思路,“搁置争议,重构罪名”。我们可以比照“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这种故意和过失合理地应用于环境犯罪当中。既然,污染环境的行为既包括过失行为也包括故意行为,那我们就分别设立“过失罪”和“故意罪”。保留修改之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名,把该罪规定为污染环境的“过失罪”;而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规定为“故意罪”。其具体规定大体为:一是针对设置排污处理设施,或是有意识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的企业,由于其排污等设施破损,或非故意的致使环境污染的,按过失犯论处,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二是针对没有设置排污处理设施的,或者没有减少环境污染意识以及环境保护意识的,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任意排放污染物等污染环境的行为致使环境污染的,按故意犯论处,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在环境污染问题日益频频发生的现状下,用上述两种罪名加以规范,更符合环境污染现状的需要,更有利于惩治与打击污染环境严重的行为,从而达到预防和惩治犯罪的目的。
(二)适当提高法定刑
介于上述污染环境罪名之重构,两罪的法定刑也应作出相应的变更。当然,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要重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具体定罪量刑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刑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为:“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重大污染事故罪法定刑的保留和污染环境罪法定刑的提高,使刑罚处罚力度加大,从而更有力地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三)多元化处罚方式的探析
本罪的处罚方式过于单一,未充分体现财产刑的适用和多元处罚原则。对于多元化处罚方式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明确和完善非刑罚处罚方式。借鉴环境行政法的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处罚体系,如责令恢复原状、限期治理、责令关停等处罚,这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恢复,还可以降低污染环境罪的持续危害性后果,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第二,设立排污处理设施登记制度。要求生产型企业在创办注册时,与企业相配套的排污处理设施也要随之登记。在有关行政环保部门登记备案,对环境保护有着积极的作用。一方面,间接强制企业在生产经营之初,其环境污染处理的配套设施就准备就绪,使之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减少或避免对污染物处置不当的情形;另一方面,当企业出现污染环境犯罪时,根据此登记制度,分析企业的主观意志及客观状况,更有利于对企业合法合理地定罪量刑。此外,有些学者还提出刑罚与行政罚相结合的处罚方式,我们认为不妥。虽然,刑法与行政法在立法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结合,但在现实环境执法过程中,两种处罚方式常常不谋而合。例如,针对某环境污染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法院对其作出刑罚处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限期治理或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或者法院作出刑罚处罚的同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在现实执法操作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往往会出于私利或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致使其行政不作为,从而未能达到对环境污染犯罪者合法有效的惩罚效果。相反,若能强化刑法的强制与威慑作用,增加针对环境犯罪的附加刑,势必会提高环境执法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而以下两种附加刑值得我们考虑:其一,增加限期治理的非刑罚措施。在追究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时,要遵循刑罚与非刑罚措施方法相结合的原则。上述所提到的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即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非刑罚措施。而这里的限期治理措施不仅仅是对犯罪轻微或免于刑罚的适用,而且对于犯罪严重或给予刑罚的更为适用。即对环境污染犯罪者刑罚制裁的同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地排除环境污染的妨害。其二,增设吊销营业执照的资格刑。我国当前的污染环境犯罪中,单位犯罪的比重较大,造成的危害也相当大。然而,我国目前对污染环境罪的单位的惩罚方式只有罚金刑一种,与其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难以相匹配,不能有效地遏制单位环境污染犯罪。因此,改变以前单一的刑罚方式,增设吊销营业执照的资格刑很有必要。通过这种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尤其是在环境污染犯罪者未达到限期治理的效果时,取消其营业资格,使其无法再通过不顾环境污染或犯罪成本等等的不择手段而获取利润。这一资格刑的增设和实施,会督促环境污染犯罪者更好地履行限期治理的环境义务,从而使得受到环境污染的区域得以及时有效地治理,以及产生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大气污染危害性 大气污染犯罪 立法反思
一、大气污染犯罪的危害性
大气污染的危害性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多表现为呼吸道疾病。人的口、鼻、喉等器官容易受到刺激而患病,长期受大气污染的作用,会引起支气管炎、肺炎、肺癌等疾病。具体的危害表现为(1)颗粒危害。直径在5-10Lm的细小颗粒可到达支气管区,直径小于5Lm的微粒可以到达肺泡区,从而导致心血管和哮喘病的增加。(2)一氧化碳的危害。一氧化碳是一种能再短时间内致人死亡的毒物,进入人体能直接影响神经并导致心绞痛。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因为大气污染每年有几十万人过早死亡。
2、对人类财富的危害
大气污染会导致对人类即有财富的破坏。例如美国每年因酸雨所造成的损失达50亿美元。大气污染导致的功能也生产的损失更为惊人,法国因大气污染使工业生产每年损失为1000亿法郎,我国为70亿元人民币左右;我国仅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四省自治区因酸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就高达160亿元人民币。①
3、对生态系统的危害
大气是自然界一切生物生存第一物质条件,生态系统中的动植物及其后等因素均难逃脱大气污染的损害与威胁。比如大剂量的大气污染物,会使野生动物大面积死亡。小剂量的大气污染物,如果持续的时间长,会使动植物患病,并发生畸形病变,最后导致死亡。
二、大气污染犯罪辨析
1、大气污染犯罪的概念
大气污染犯罪的概念在学术界没有达成一致,争议的焦点就是大气污染犯罪是否必须以实害结果为构成要件。有观点认为构成大气污染犯罪必须具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这一法定条件;有观点认为构成大气污染犯罪必须是污染大气的行为有足以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的危险。②笔者认为大气污染犯罪一旦发生实际的损害后果,不仅波及的范围广、持续的时间长,而且极难治理。为了突出刑法对重大环境法益的保护,所以大气污染犯罪的应该以危险犯进行定罪处罚。所以大气污染犯罪是指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利用一定设备、场所、工具,向大气中处置有毒有害气体,足以造成对一定区域内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的行为。
2、大气污染犯罪的特征
(1)大气污染犯罪是危险犯。根据上文笔者对大气污染犯罪所做的定义,大气污染行为有足以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的危险,就构成大气污染犯罪。众所周知,大气污染犯罪一旦爆发实际的危害后果,无论是对人的生命健康还是对生态系统的危害都是巨大的。惩罚大气污染犯罪的危险犯既实现了刑法对环境的法益的保护,同时也体现现代刑法预防犯罪的理念。
(2)大气污染犯罪是法定犯。法定犯是相对于自然犯而言的,由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加罗法洛昨早提出,是国家基于保护社会公共福利和社会行政管理秩序的角度,在刑法上规定某些行为构成犯罪。大气污染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不是自始至终都存在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才出现的。具体而言,伴随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人们的生存面临挑战,由此催生出了环境刑法学科,那么大气污染犯罪类型也就出现了。
三、我国大气污染现状及立法反思
1、我国大气污染现状。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的环境状况公报,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是颗粒物,在可比的城市中,40.5%的城市颗粒物超过二级标准;超过三级标准的城市占5.5%。全国酸雨区域主要在长江以南,较重的酸雨区域主要分布在浙江、江西、湖南三省。近日,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等机构昨日的《中国城市空气质量管理绩效评估》显示,经济发展高的城市,空气质量普遍较差。《评估》报告显示,城市空气质量的具体状况是:PM10污染有所改善,PM10暴露人口的比例以中等空气质量最多,并呈增加趋势;《评估》结果显示,空气质量好的城市个数占10.67%,差的城市占75.80%,极差的城市占13.52%。其中,空气质量好的城市中,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城市所占比例大;空气质量差的城市里,工业城市、采暖城市所占比例大;空气质量极差的城市中,采暖城市、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城市所占比例大。
2、立法反思
(1)我国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应对大气污染犯罪的法律主要有两部,《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中的第338条做修改,去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公私财产及人身伤亡的重大结果”,增加了“严重污染环境”。这样就避免了过去对大气污染犯罪的表面认识,大气污染犯罪不是单纯的事故。只要严重污染大气就上升为犯罪,降低大气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有利于更好的惩治大气污染犯罪。但是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大气污染犯罪的单独罪名,在犯罪构成上也不明确。2000年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第61条规定了对不同情节的责任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处罚。
(2)立法建议。首先,在《刑法》中规定大气污染犯罪的独立罪名。混合罪名的立法模式不利于彰显大气污染犯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也不利于指导司法实践,因此为了加强对大气这种环境法益的保护,有必要将大气污染犯罪从环境污染罪中分离出来。
其次,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处罚大气污染犯罪的危险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犯罪要求以一定的危害结果出现为构成要件。如上文所述,为了实现对重大环境法益的保护,应该处罚大气污染犯罪的危险犯。
再次,引入资格刑的思考。大气污染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而我国的刑法体系,还停留在传统刑法的层面上。法律所固有的滞后性,使法律总是在犯罪出现之后才出现。应对大气污染这种新型犯罪,其刑罚配置的结构不尽要调整,所以对于传统刑罚措施之外的刑罚手段的引入是有必要的。(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付卓:“环境污染罪研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2]覃志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研究”,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
[3]陈春娥:“重大污染事故罪若干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由于在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中,缺少科学的事故分级方法,不能快速准确的识别灾情类别和级别,导致应急级别和处置方案出现偏差,资源配置不当,从而延误救援时机。所以,亟需建立一套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为启动相应级别的船载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提供支持;为相关主管部门对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目前,与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的法规预案有《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简称《防污条例》)等,这些预案在划分事故危害等级时,在死亡人数等指标上高度一致,并且考虑到了已经死亡人数和危及生命人数,而在经济损失等指标上,各预案略有差异,除此之外,各个预案各有一些体现各自领域特点的指标,但是尚没有一套能够体现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特点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为此本文根据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的特点,从各种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出发,选取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划分指标。
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的相关定义
1、船载危化品
本文中的船载危化品主要为船载散装液体化学品,具体范畴为《国际装载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第17章所列散装液体化学品。
2、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
参考相关预案中对“事故”的定义,本文对“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的定义如下: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水上航行、停泊或装卸作业过程中,所载运的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故。
3、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的类型
参考现有预案与研究成果,根据船载危化品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特性,从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的事故后果(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出发,本文将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事故、污染事故、其他事故(腐蚀、灼伤等)。
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划分的原则与方法
1、等级划分的原则
考虑到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造成的危害种类多、涉及的应急部门多、关系的现有预案多,所以,其等级划分标准体系的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1)划分方法与指标要与现有预案体系一致。
(2)指标选取上,在伤亡人数等共性指标上要保持一致,并添加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的特殊指标。
(3)要能够体现危化品性质的多样性,例如在环境污染方面,要体现出危化品性质相对于油品的多样性。
2、等级划分方法
现有的预案体系对事故等级划分时,同时使用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等多个指标,指标间为“或”的关系,即任一指标达到某事故等级,则此事故就被定为该等级,本文对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危害等级划分也采用这种方法。
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划分指标的选取
本文对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进行划分的目的是在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发生时或应急行动开展初期,为启动相应级别的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提供支持。因此,需要对事故等级进行划分的时机是在事故已经发生,且事故可能进一步持续造成更大的危害时,此时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尚无法全部确定。所以,事故危害包括已经确定的事故危害和根据事故态势预测可能造成的事故危害。
事故危害后果主要包括人命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三个方面,所以,本文对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的划分主要从这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从而分解出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划分的相关因素,详见图1。
按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事故危害后果种类,对指标进行优化后形成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划分指标体系,见表1。
关键指标的分级研究
在以上事故等级指标中,指标A~D的分级标准可保持与现有预案体系一致,指标E可参考《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进行分级,指标F可参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分级。而指标G“敏感资源污染”和指标H“水体污染”则属于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等级划分的特有指标,需要根据船载危化品突发事故的特点确定分级标准。
1、指标G“敏感资源污染”
该指标指污染事故中受到污染的重要敏感资源情况,包括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其包括已经受到污染的敏感资源和根据预测即将受到污染的敏感资源。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试行)》中建立了《敏感资源的敏感值表》,其根据环境敏感资源的不同种类分为5个级别,分别赋予0~4的不同的敏感值。本文根据受到污染的敏感资源的敏感值之和将事故分为四级:6以上、4以上、2以上、2以下,对应事故等级为I级、II级、III级、IV级。
2、指标H“水体污染”
最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漏油事件的处理过程和解决方式。从事件的发生到引发社会关注,再到最后解决经过了近半年的时间。令人不解的是,渤海溢油事件对生态造成的污染如此严重,渔民的损失如此惨重,国际社会的反响如此之大,我国居然还走一贯的解决途径,即重民事、行政解决机制而轻刑事解决机制。笔者认为,虽说解决环境问题,刑事手段不是主要的解决途径,是作为权利的最后保障手段,也绝不能忽视其保护环境中发挥的作用,否则,对于像渤海溢油事件这么严重的破坏环境的行为就会不停上演。
一、我国环境刑事司法制度现状
在我国,环境刑事司法立法仍存在诸多缺陷,从现行环境刑事司法及其相关规定中看,环境犯罪一般还是适用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由于环境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就决定了普通的刑事司法制度在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不能完全适用,导致了目前环境司法制度中存在大面积的空白。目前我国学者研究环境刑事司法制度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过程都处于初级阶段,学者对这项制度的很多方面还未达成一致意见,随着近几年来本文由收集整理重大污染环境事件引起公众的重视,立法者也在积极寻求理论的支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污染事件,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环境刑事司法制度势在必行。
二、我国环境刑事司法制度的缺陷
(一)环境刑事司法权行政化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自事故发生以来,公众呼吁追究康菲公司的刑事责任,专家学者们对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种设想,其分析也成为各大媒体、网络的头条新闻,但公安机关并未启动刑事司法程序迅速介入事故的调查,结果却是以行政权代替环境刑事司法权,康菲公司的刑事责任最终不了了之。
(二)环境刑事司法程序启动难
我国在处理最为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却是以权代法、以法代刑,最后导致康菲公司免受刑事处罚,这就凸显出了我国环境刑事司法程序启动难,笔者认为,其原因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环境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不够
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着重强调经济的发展,一味追求经济增长,对保护环境的重视程度不够,因此在刑事立法上对环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就很浮浅。一方面,立法者对环境污染的危害性也有失认识,体现在我国刑法中有关环境犯罪的条文中,只规定造成人身伤害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没有将环境和生态系统规定为犯罪客体,这就表明只要没有人身或财产受损,再大的环境事故也不为罪。另一方面,我国公众整体上对环保意识较低,对其危害的长期性、潜伏性更等特点更是一无所知,除了环境污染涉及到自己的切身现实的利益外,对公共环境污染的危害性是漠不关心,所以对环境犯罪及重大的环境污染行为往往是无动于衷,无疑在环境刑事司法程序中缺乏公众的参与。
2.在侦查阶段取证难
重大的环境污染行为发生,若是涉嫌犯罪,公安机关首先要进入侦查阶段,主要是调查和取证。单从渤海溢油事件来看,引起的海水水质、生物资源、渔业资源、养殖户的收入等损失,这些损害证据以及认定问题,目前首先从技术上来讲也是一个难题;其次,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主要以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为主,由于犯罪一般都会涉及环境监管部门的失职问题,所以环境监管部门为了逃避其失职的法律责任,往往会做伪证或检测数据不准确。再者,环境监测、调查技术性、专业性十分强,高额的检测费、调查费的承担问题国家立法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这也成为环境犯罪取证难的重要问题之一。
3.我国在环境刑事司法制度中起诉主体太单一
目前我国尚未从立法上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制度,在面对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态势,无论是环境民事诉讼主体还是环境刑事诉讼主体都比较单一,对公共领域的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只有检察院有起诉的资格,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没有原告资格,这就决定了公众难以参与到环境刑事诉讼中来。因此,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制度化是十分必要的。
(三)缺乏专业的环境司法人员和机构
由于环境的检测、勘验、取证过程专业性比较强,在环境司法运行过程需要专业人员的介入,但我国目前司法机关局大部分对环境的检测数据、证据、专业知识是看不懂的,而环境刑事审判必须遵循罪行法定的原则,那么侦查和起诉在看不懂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就会有失公正。再者,在环境刑事司法程序启动后需要更专业的机构参与。
三、我国环境刑事司法制度完善建议
(一)科学配置环境行政权和环境刑事司法权
解决好环境刑事司法权行政化问题是多数学者们研究并呼吁的焦点。在渤海溢油事件中,我们从中可看出,在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停止或限制环境主管部门职权的行使,及时启动环境刑事司法程序,不仅是追究环境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程序性保障,也能对那些仍在冒险实施环境污染行为起到预防和威慑的作用。
(二)完善其程序启动的相关制度
环境刑事活动最先涉及的是立案、管辖、时效等启动程序,是环境刑事诉讼程序得以实现基础。对我国环境刑事诉讼程序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环境犯罪应实行异地管辖,为了避免环境行政权干预司法权,无论是案件的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都在异地进行,最大限度的避免环境行政权对环境诉讼过程的参与,做到依法侦查、起诉、审判。
其次,完善立案标准和程序,环境犯罪一般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从诉讼程序中保障受害人和人民检察院对立案的监督权。
环境污染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按人类活动可分为: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到目前为止已经威胁人类生存并已被人类认识到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全球变暖、臭氧层破坏、酸雨、能源短缺森林资源锐减、物种加速灭绝、垃圾成灾、有毒化学品污染等众多方面。
一、认真阅读教材,认识环境污染
新教材中很多章节涉及环境保护内容,并且比较详细地介绍了这些污染的成因、危害,特别指出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酸雨和赤潮等全球性和区域性环境问题,正在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保护自然环境已成为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
二、利用学科教学,进行环保教育
在教学中可以通过一些“思考与交流”活动以及图片的认识和“资料卡片”的学习,让学生知道生活中的一些环境污染问题,了解臭氧空洞的形成及危害,认识含硫、含氮氧化合物形成酸雨及其化学控制的原理,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讨论在化学实验以及化工生产中应注意些什么问题等等,提高“爱护环境从我做起”的自觉性,培养学生珍惜资源、珍爱生命、爱护地球等矿区人民应该具有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三、加强实验教学,掌握环保方法
教材中介绍了化工生产中尾气回收方法和处理装置以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例如:金鼎锌业公司冶炼厂硫酸车间利用硫化锌焙沙产生的二氧化硫来生产硫酸,变废为宝、化害为利。
四、结合生活实际,介绍环保措施
通过化工生产实例分析,环境污染的原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节约能源,调节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质量,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使用煤、天然气等矿物燃料,更多地利用太阳能、风能等。(2)加强环境管理,限制并逐步停止氟氯烃的生产和使用。(3)回收可利用的旧物品,制造对环境友好的材料,如可光解的或微生物降解的塑料。(4)大力植树造林,严禁乱砍乱伐森林等。(5)强化环保执法,严格控制“三废”排放,做好“三废”的处理和综合利用。
参考文献:
1.《云南冶金集团志》.2006年5月
2.《中国环境报》.2007年3月
在家庭生活中,废袋妥善处理的占到43%,随意的占到57%,问题很严重,我建议大家一定要吧废袋处理好。
对满地废袋的感受习惯的占6%,说明很多人好没有意识到废袋的危害性。讨厌的占22%,说明大家对环境的审美意识还是有的。无奈的占到50%,说明多数人对废袋很讨厌,但囿于人们的自私和丑陋的习惯,无法纠正这一恶习,或者说这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人们单靠一两个人无力解决。担忧的人占到22%,说明很多人担心环境的污染。我们一定要想办法主力号废袋。
中图分类号:F06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8-0143-02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的不断扩张、化肥的过度使用以及各种工厂和生活污水的肆意排污,使得中国的水资源不断受到严重污染,导致城市水资源恶化、水污染事件等情况发生,水资源的污染已危害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据《中国城市水蓝图》报告中,大自然保护协会检测了多个城市的135个集水区的水质的73%的集水区遭到中度到重度污染,这些水被供给超过8 000万人口,其中包括上海、广州和武汉、成都、哈尔滨、昆明、宁波、青岛和徐州等城市的集水区。2004年2月底3月初,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50万公斤网箱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3亿元左右,被破坏的生态需要五年时间来恢复。2005年11月13日,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事故产生的约100吨苯、苯胺和硝基苯等有机污染物流入松花江。2006年2月,河北发生白洋淀死鱼事件,9万多亩水域遭受严重污染,整个水域发黑散臭,水草枯死,鱼类全部死亡。2006年9月8日,湖南省岳阳县发生城饮用水源含砷严重超标污染事件,直接威胁近10万城市居民的饮用水安全。
一、城市污染水来源及危害性
水的污染源主要有未经处理而排放的工业废、生活污水及农田污水等,水污染对工农业生产及人体健康十分有害。水污染对工农业生产的影响是破坏设备、降低肥力等,影响人类身体健康,受污染的水使胃癌、肝癌发病率高出60%多。城市污染水来源及危害分析如下:
1.化学用品及死亡有机质。主要来源:如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药厂排放水、造纸排放水、农业污水、都市垃圾、化学洗剂、农用杀虫剂、除草剂等。绝大部分有机化学药品有毒性,流入江河湖泊使水发黑、变臭,毒害或毒死水中生物,食用后伤害人畜。
2.石油化工洗涤剂、悬浮物等。大多数洗涤灵都是石油化工的产品,家庭、餐馆等大量使用餐具洗涤剂及水上机动交通运输工具及油船泄漏,排入河中难以溶解严重污染水体。向河流倾倒垃圾如塑料类包装材料,对水中生物十分有害,阻塞河道,破坏水生生物的生态环境。
3.磷矿物质、重金属及酸例。磷是生物生长所需的重要元素,磷洗衣粉及磷氮化肥的大量施用后排放进入湖泊之后,会使湖中的藻类获得丰富的营养而急剧增长,使湖水生存的鱼类死亡,湖泊老化、死亡。重金属(汞、铅、镉、镍、硒、砷、铬、铊、铋、钒、金、铂、银等)主要来源有采矿和冶炼过程、纺织厂废水等,含有重金属的水可使作物有毒性。酸类物质来源有矿山废弃物、向河流中排放酸的工厂等,毒害水中植物及鱼类,严重破塘和湖泊的生态系统。重金属的危害性(见下页表)。
二、城市污染水防治对策
城市水污染事件的不断出现,我们除了建立应急预案外,还应采取相应预付措施,保障城市水质不受污染。
1.严格项目审批,建立水质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对重点企业、重点敏感地带河段等的污染隐患情况加强预防跟踪,建立预警体系,准确、及时、全面地进行水质监测。鼓励节水型、高技术、污染少的企业发展。针对城市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涉河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生态、分类管理的原则,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制度,尤其是对高度污染项目如制革造纸、印染电镀、排放含磷与氮污染物企业等进行严格控制审批,从源头上确保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减少对水域污染,
2.加大水域环境保护管理与水污染防治力度。加强水域环境保护,可采取如下措施:严禁向水域排放污染物质如酸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及携带病原体污水等;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关、停、并、转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定期评价监督流域内各类项目建设环境影响;加强水污染治理力度,严格要求污水处理厂保证出水水质达到排放标准大力倡导农业清洁生产,宣传农药残留物危害性积极引导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高农民科普知识,科学使用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精准施药等技术,减少农田氮磷流失,有力保护环境与水域安全。
3.积极宣传环境保护法律,加强城市污染水污水再处理利用。加强环境保护观念的教育,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保护水域,爱护水体”的意识,使人民自觉做到不随意排放生活污水,不随意往河中乱扔、乱堆废物。同时,可以通过多部门联动管理、群众监督管理等方式齐心协力保护水质,提高水体质量。污水回用既节约水资源,又消除了环境污染,同时也可以节约成本,具有多重经济效益。近年来,阿根廷、俄罗斯等国将城市污水经一级或二级处理后应用于农业灌溉,其规模逐年扩大。污水的再生利用可以弥补城市水的部分需求,对自然水需求减少了,就减轻了对水环境的污染负荷,是更加科学维持健康水循环。各种媒体有义务和有责任使公众更充分意识到水资源紧缺性及中水回用的必要性,进行中水回用对解决当今城市用水矛盾意义重大。譬如,磷回收利用既可以减少水域磷含量,又能使磷资源可持续循环利用。对一些高消耗水的行业,我们要创新提高科学技术来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提高水的浓缩倍数及循环利用。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实际上包括再生和利用两部分,加大水污染的防治和控制,对保护好水资源生态环境,促进城市与水环境协调发展,建设“亲水受水,人水和谐”的人居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