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2 09: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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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市平安暨市域治理办:
按照《关于报送2021年工作总结和2022年工作计划的通知》、《广汉市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项目责任分工方案》的分工,智慧治理组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将2021年工作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
一是持续推进省一体化平台试点建设。积极拓展完善运行期间平台功能,强化平台推广运用,实现“最多跑一次”和“审批不见面”。截止目前,全市实现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可网办事项1280项,可网办率达99.84%。
二是搭建广汉市智慧城市和大数据管理平台。积极包装项目,总投资4.5亿,推动广汉“智慧城市”和大数据运营中心项目建设,构建数据融合池和展示厅及相关大数据应用场景;加强与国新宇航沟通对接,大数据融合平台初步搭建完成,待测试后上线“城市之眼”系统。
三是建设投资项目大数据管理系统。落实资金35万元,建设大数据管理系统,实现对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行政审批、建设进度适时监控。四是积极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按照“1+4”(1个综合管理平台,4个分模块:智慧党建、智慧管理、智慧政务、智慧服务)模式和商业、安置、老旧、“三无”小区4个类别,确定金雁大同,汉洲京皇等6个社区作为智慧社区前期试点,将智慧、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
(二)推动治安防控基层基础建设
一是基本完成广汉市综治中心(平台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建成1个市综治中心、12个镇(街道)综治中心,2个社区综治中心示范点;建成以网格化服务管理为底座、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综治“六联”(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治安突出问题联治、重点人员联管、服务管理联抓、基层平安联创)为核心内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台;建成市级视频监控共享平台,接入“雪亮工程”视频监控图像1046路,“平安雒城”视频监控340路,实现重要区域全覆盖,实现省、市、县三级综治数据的无缝对接,以及县、镇(街道)、村(社区)各层级综治中心纵向贯通的数据互联互通。网格化中心划分设置网格343个,配备专兼职网格员443人。我市2018年至2020年投资781万元,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建成每个村(社区)不少于5个覆盖全市农村、城区、铁路全域的监控点位1046个,全部纳入综治中心信息化系统“雪亮工程”监控平台。今年年1月起每年投入266.6万元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6月进行了平台服务升级,新增了12处人脸(车牌)识别监控点位,新增电子地图,可以通过GIS引擎技术提供位置追踪及精确定位,更加有效地实现治安防控的目的。
二是“雪亮工程”同“平安雒城”、“慧眼工程”等视频监控和智慧小区项目共同编织了技防监控网络。形成镇、村、院、户四级技术防控圈,实现从点到面、联防到户的立体防控网。“雪亮工程”建设以来,公安机关通过视频监控精准出警、精准处置,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破解了农村地区治安管理难题。目前,“雪亮工程”视频监控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各类案件300余起,帮助群众解决困难问题230余件次, 2019年和2020年,我市公安机关年立案数分别比上一年度下降15.8%、3.9%,社会治安状况持续向好。
三是推动建设三级网格化管理服务建设。广汉市建成了1个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12个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城区28个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构建市、镇(街道)、社区(村)、网格员四级平台,同时,将与民生事务紧密相关的住建局等23个职能部门、44个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卫生院纳入平台并开通电脑终端账号参与服务管理工作,实现分级管理,梯次互动的工作模式。全市343个网格,配备社区专职网格员242名,农村兼职网格员(村干部)101名。2021年市财政投入资金297.2536万元,有力保障了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运行。编制广汉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细则,推动网格化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网格员通过“一日双巡”,主动走访群众,主动服务群众,积极宣传党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发现,并现场办结或通过手机平台上报处理民生问题和群众诉求,2016年以来,累计宣传政策法规12619人次,办理民生服务事项49468人次;主动发现、干预、化解网格内矛盾纠纷,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收集各类基础信息并推送入系统平台,动态更新,基础数据更加完善、真实、准确,共采集各类基础信息100余万条,收集录入社情民意13061条,走访特殊人群4581人次;今年7月下旬一轮疫情爆发以来,全市网格员共参与疫情防控排查18641人,协助开展医学观察居家隔离5190人,走访重点区域、场所40147处,开展疫情防控常识政策法规宣传32526次,协助开展疫苗接种3465人次,通过宣传引导使辖区内居民提高了防护意识,增加了疫情防控知识,提高了居民参与防控的积极性。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明显提升,网格化工作品牌的影响力逐步增强。
(三)将智慧建设与法院工作相结合
一是准确领会上级精神,科学谋划。严格落实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责任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定专人兼职负责信息化建设日常工作,为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在信息化建设计划上,坚持与司法部、省厅、德阳市局实现并网为标准,不做物力浪费;在场地设置上,坚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新标准,做到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司法行政指挥、公共法律服务“四个中心”统筹规划;在经费保障上,坚持中央、省级转移支付与本级财政保障相结合,积极主动向广汉市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省厅信息化建设新要求。
二是积极参加司法行政工作平台业务培训,熟练使用普法、调解、援助、社矫、律公、考勤、公文等系统分类平台,不断提升信息化工作实际操作能力,奠定信息化建设技能基础;另一方面,利用干部职工大会等时机,强调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已主动适应新的工作常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使用司法行政工作平台的自觉性,奠定信息化建设思想基础。
三是加强硬件建设。建设司法行政指挥中心,发挥“智慧司法行政”优势。2019年,我局投入近120万元建成了司法行政指挥中心,目前已初步实现60个点位工作巡查,20个远程单兵实时指挥,150个社区矫正手环定位监管,7个监狱远程会见系统,并实现了与省、市远程对接,为司法行政大数据化、信息化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四是加强维护管理。一方面,外部加强与电信部门沟通,遇有网络不通的情况能及时进行技术性维护;另一方面,内部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平台、视频会议、指挥监控等系统的使用管理,确保了各种工作数据录入正常、及时、准确;第三,坚持每周不定时检查司法行政工作平台使用情况,每月对检查情况在工作群进行通报,并将个人登录使用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确保了使用率。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推动智慧社区建设
持续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在2021年完成3个街道(100%)、29个社区(100%)、238个小区(33%)建设任务,2022年完成全部712个小区智慧化建设(其中高坪镇白里社区、小区作为智慧社区和数字乡村试点),有效转变社区工作被动管理,实现政府、居民、企业共建共治共享,为全市乃至全国提供基层治理新思路,助力广汉高质量发展。
(二)继续推进“雪亮工程”建设
继续推进“雪亮工程”视频监控联网应用,按计划推动重点行业单位横向联网,有效整合各行业单位自建的监控网络,达到联网共享、综合利用的效果。进一步扩展视频监控覆盖面,加强农村地区治安防控技防基础。建设前端感知源符合机、非、人采集设备,实现智能化、结构化数据,缩短民警在案件侦查中图像查阅时间,为案侦提供精准、快速、有效的支撑并为治安防控提供预警能力。
(三)推动行政司法智慧化建设
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是于都县委、县政府着眼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的一项重大工作部署,是推动该县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现实需要。于都县民政局高度重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把其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牢牢抓在手上,落实在具体行动中,聚焦健全机制、狠抓落实,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制定了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推进措施和完成时限;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定期调度,大力推动,确保推进工作落地落实。
一、注重三个结合,强化主动担当
一是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与加强党的建设相结合。更加自觉地把做好市域社会治理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将各项具体责任细化落实到班子成员,把各项具体任务逐一分解到相关股室,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与民政主责主业相结合。结合民政主责主业,对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重点在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发展志愿服务、关爱困难儿童等方面,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推动民政系统市域社会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三是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与联创共建相结合。积极加强与县政法委、组织部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研究工作方法,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共同为工作开展献计出力。
二、突出三个重点,聚焦关键环节
据调查,目前我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较好的地区多为一线城市,一些经济欠发达区域在建设上还存在很多不足,环境污染严重、社会管理能力薄弱,制约着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如下:
1.1存在“两种模式”的弊端所谓的两种模式。一是在资金投入上存在困难,费用花费较大。二是,相关治理技术和管理能力有限,很多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不过关,地区之间的治理和管理也具有双重标准,无法保证城市污染建设的正常运转。
1.2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有限城市环境治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仅仅依靠单一的治理手段,无法保证环境治理的科学性,也不能发挥管理的效力。例如,我国南京在2012年治理水污染中,虽然运用了生物、物理、化学等多种治理对策,但是却没有形成制度规范,在实际管理中缺乏效用。
1.3中国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亟待提高中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化起步较晚,在众多排污企业中,只有少数企业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交给专业公司运营的企业。但是从中国大环境上着眼,很多城市的认识还相对薄弱,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的治理,管理能力和技术手段都有待提升。
2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应该采取的有效方式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已经清晰直观的看到了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在设施建设与社会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些不足,我国相关单位一定要做好建设工作,根据污染设备建设的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对策,从多方面入手解决问题,实现城市的快速发展。
2.1加强社会城市环境污染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法律是规范行为的基准,是解决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建设问题的核心,也是引导工作积极开展的重点,有助于规范运营单位的工作流程。因此,我国相关管理机构要制定完善的制度体系,鼓励城市开展环境污染治理,通过法律的制定明确治理的方式和手段,为城市环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2环境污染治理要建立激励政策在现行的政策体系中,扶持和鼓励环保与社会管理发展的政策还不完善,必须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上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加大企业的治污能力,使城市环境污染与社会管理服务尽快实现市场化。例如,国家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根据城市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运营服务方法,形成良性竞争的机制,充分发挥治理功效,为相关机构提供一定政策上的优惠。
2.3强化监督职能有效地监督监管是保证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良好运转的保障,也是做好管理的有效环节,对此,环保管理部门必须要加强运营队伍监督水平的提高,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情况,保证管理运营朝着专业化与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2.4环境污染治理要采取双赢机制环境污染治理要注重双赢,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创新投入,使城市环境治污的市场空间得到扩展。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中需要平衡双方的利益,使城市环境治污企业在优化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得到较大的空间。另外,治理机构还要确定合理的、科学的运营经费,这项经费的开支必须要低于排污企业自身的运营成本,从而取得运营市场的最终认可,实现运营公司与排污企业的双赢。
一、问题的提出
时至今日,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过改革开放前后60年左右的时间,已经在经济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仍然面临巨大的挑战,表现在人均收入水平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悬殊,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面对如此复杂的经济发展态势,发展经济学理论一方面表现出极强的解释力,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的修正、发展、创新。
面对区域经济不断的增长需求和区位条件的优势和限制,中央和地方政府积极探索经济发展模式,建设开发了许多经济开发区和“新区”工程。上海浦东新区、深圳经济特区、天津滨海新区、横琴新区一系列区域经济区的建设带动了中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动力和活力。这些经济行为模式的实践成功,论证了发展经济学理论中由法国经济学家弗朗索瓦・佩鲁(Francois Perroux)于1955年提出的“发展极”理论的合理性。
“发展极”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在经济增长中,由于某些主导部门,或有创新能力的企业、或行业在某一些地方或大城市聚集,形成资本与技术高度集中、具有规模经济效益、自身增长迅速并能对邻近地区产生强大辐射作用的“发展极”,通过具有“发展极”的地区的优先增长,可以带动相邻地区的共同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经济增长,必须建立“发展极”,通过“发展极”自身的发展以及对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影响,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可见中国经济“特区”和“新区”的建设主要是为了形成“发展极”,通过这些综合实验区来带动区域乃至全国的经济增长。佩鲁认为要形成“发展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引导企业和行业在某些大城市或地区聚集发展而自动产生“发展极”;二是有政府通过经济计划和重点投资,鼓励和补贴创新型企业和推动型产业的发展,主动建立“发展极”。就中国各个区域的“发展极”建设情况来看,主要是依靠后一种途径。
然而,就现实情况而言并非就经济增长如此简单。由于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时区,伴随经济增长,社会、政治、思想文化各个子系统也在不断的协调适应之中,其中社会制度和结构的变动尤其剧烈,导致了一系列社会制度创新和社会实践。这一过程属于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本文以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和其升级为福建“自贸区”的重要部分的发展过程为研究背景,探讨地区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制度创新的延伸关系,拓展了“发展极”理论在社会建设中的解释,提出“发展极”社会概念,并且分析了这种经济变迁中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实践问题。
二、“发展极”理论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经济增长
佩鲁在“发展极”理论中认为一国经济是由各种“经济空间”构成的,也就是社会经济中的各种分子之间的经济关系。作为“势力范围”的“经济空间”形成经济中心发挥吸引力与扩散力,并形成互相交叉,不分地区、国界限制的作用范围。
治理,是指政府治理或公共治理,是公共权威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和管理过程。治理与统治存在着异同,统治的主体是政府权力机关,而治理的主体可以是政府组织,也可以是非政府的其他组织,或政府与民间的联合组织。统治的着眼点是政府自身,而治理的着眼点则是整个社会。农村问题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根本问题,是中国社会的核心问题。农村问题反映到政治层面,是乡村治理的有效性问题。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社会事业不断发展,农村社会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城乡一体化、新型农村城镇化等新格局的问题和矛盾日益凸显,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不断提高,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攻坚期”。要加大资源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乡镇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切实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让其享受市民待遇,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问题的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农村城市化的进程是由以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进入21世纪,中国城市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农村的不断发展。但总体上看,农村发展仍然相当滞后,人民群众对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追求有更高的期望。因此,促进农村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一个极为紧迫和现实的重大课题。我国农村发展既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农村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和挑战中,不完善、不科学的社会治理体制已成为一切问题的核心。加强乡镇社会治理体制研究,强化党的坚强领导核心地位,不断发展经济社会事业,是为了让人民群众过上安逸富足的生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长治久安。
二、中国乡镇社会治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机构设置不科学,乡镇政府服务职能难以发挥
公共机构设置不科学,乡镇内设机构不合理,服务效率不高。乡镇政府是一级政权组织,依法治理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务,是中国政权体系实现统一领导的客观需要。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形势的变化,一些行政职能权限相继从乡镇体制中剥离,实行了垂直管理。但一些行政职能责任和义务却没有随之剥离,使乡镇常常面临有责无权、有事难管的窘境。乡镇职能正在被弱化,乡镇政府成了“有限的权力无限的责任”政府。乡镇内设机构遵循与上级机构、部门对等对口的设置模式,通常每个乡镇有15--30个“站、办、所”,既有省、市、县直机关向下延伸管辖的站办所,又有归乡镇政府管辖的站办所。延伸的站办所虽在乡镇,但人财物权仍由上级单位掌管,造成指挥调度不灵,责、权、利难以相互统一,机构运转效率不高。缺少足够的精力、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民服务、为民办事。基层机构人员素质不高,存在“”问题,责任意识不强,大局观念淡薄,宗旨和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效率低下,乡镇政府服务职能难以发挥。
(二)公共财政资源短缺,难以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根据“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乡镇设置内设机构财政所。由于大多数乡镇不具备区域位置优势,基础设施条件落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导致乡镇财政资源极其有限。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取消农业税后,中央与地方存在“中央钱多地方钱少”的现象。乡镇政府财力不足,难以保障公共事业的发展。以上级转移支付方式满足公共产品的供给、分配带有很大随意性,出现跑“部”“钱”进现象,滋生权力寻租问题。财政收入逐级上移,责任逐级下移。“土财政体制”的存在,乡镇需上缴部分财税供上级政府使用。乡镇自行承担自身运转所有经费,财政严重入不敷出。有些乡镇举借大量债务,财政收不抵支,无力偿债,“面临破产的可能性”。财政供养人员未统筹安排,存在人情财政情况。涉及人民群众最直接利益的人口计生、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就业等项目支出,无财力安排。缺乏有效的财政财务监管,乱收乱支现象有时极为普遍。
(三)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滞后,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发展进程
乡镇体制不合理,权力和责任不对等,乡镇权力被缩小、职能被收缩,责任并未减少。“全能政府”的模式未根本转变,部分乡镇工作还在靠传统的行政体系和行政手段,工作上无所不包、无所不管,政事不分,村委会的自治权利被弱化,政社不分,村级职能政府化。考核乡镇政绩指标体系不够合理,导致乡镇由被迫玩“数字游戏”。考核机制存在缺陷,干部队伍素质不高,乡镇干部的工作围绕上级安排,难以围绕农村工作。乡镇政府履行职能主要依靠行政推动,难以依法履行职责。公共服务职能薄弱,行政管理与命令难以有效满足社会需要,制约农村经济发展,激发新的社会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乡镇干部观念转换不到位,缺乏组织资源和人力资源,工作自主性差,为民服务意识淡薄,农村公共产品不足,农村社会保障日益困难,农村文化教育缺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增多,乡镇职能转变缓慢,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严重阻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程。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65-1285/c.2016.06.09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施晴.社会资本与邻避事件的有效治理[J].克拉玛依学刊,2016(6)46-50.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的转轨使得中国政府在社会治理中面临一系列问题与挑战。邻避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政府信任困境。张旭霞在互联网上就政府信任问题对网友评论进行了追踪调查并得出以下结论:“对政府持 ‘信任’态度的约占20%,持 ‘不信任’态度的约占80%。”[1]根据 《小康 》 研究中心调查,2006-2007年度中国政府公信力指数为 60.6 分,刚过及格线。通过对 “政府信任程度”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受访者表示很相信中央政府,逾70%的受访者表示不相信地方政府。与此同时,政府官员以80.3%的绝对多数被网民选为信用最差的群体,这大大影响了政府形象。”[2]武晓峰(2008)、唐铁汉(2005)、王策(2005)等对如何治理邻避事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是,笔者认为,有效治理邻避事件需要集万众之力,借助社会资本理论、在考察社会资本与邻避事件相关性的基础上,分析我国邻避事件中社会资本匮乏的现状,有利于对邻避事件的治理。
二、社会资本与邻避事件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一)相关概念与基本理论
“邻避”一词来源于西方,狄尔认为:“一般而言,邻避(NIMBY)指的是居民想要保护他们生存环境的动机。正式而言,邻避指的是社区居民面对一个他们不欢迎的开发项目时的保护主义者态度和所采取的反对策略”,[3]82“居民通常都承认这些‘有害’设施有其必要性,但不要在他们家附近建设或运营,因而产生了‘不要在我家后院’的概念”[4]300。张劲松认为:“邻避是指居民或当地单位因担心建设项目(如垃圾场、核电厂、殡仪馆等设施)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从而激发人们的嫌恶情结而采取强烈和坚决的、有时高度情绪化的集体反对甚至抗争行为。”[5]20简言之,“邻避”是指居民想要保护身边的环境,拒绝接受在自家周围建厂而通过非制度化、非理性化手段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抗争行为。
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是布迪厄最先提出的,然而,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普特南是真正把社会资本的概念引入政治领域并引起学术界关注的学者。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6]195信任是社会资本的首要组成部分,它促使互惠规范的形成和横向社会网络的建立;互惠规范可以为信任的扩散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社会网络的建立;横向网络的建立为信任提供了传递和扩散的场所,也促成了互惠规则的形成。他们都是具有高度生产性的社会资本,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促成较高的社会资本体现(如图1)所示,这对于邻避设施相关利益主体自愿合作的形成以及邻避事件的解决必不可少。
良性互动模式
(二)相关性分析――社会资本的匮乏是邻避事件的重要根源
1.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相互信任的低落。西方哲学家史里斯・博克曾说过:“信任是我们必须保护的东西,因为它就像空气和水源一样,一旦受损,我们所居住的社会就会土崩瓦解。”[7]584谣言的鼓动只是邻避事件的导火索,能诱发公众大规模聚集的重要原因是公众、地方政府和相关环境评估机构三者之间存在“信任鸿沟”。
首先,公众对地方政府不信任。王奎明做过一个研究,发现“仅仅有52.4%的民众认为城市政府治理环境的表现高于6分”(包含6分,1分为最低,10分为最高)。从公众角度而言,地方政府治理环境的能力遭到公众的质疑。余杭“5・10”事件的爆发,公众对地方政府的不信任最裸地体现就是在杭州市政府做出各种承诺后,有村民在接受采访时称:“余杭区出来这个我们是不会相信的,我们只会相信省政府或者是中央那边”。[8]另外,地方政府对公众不信任。据相关资料显示,在一些邻避事件中,地方政府认为邻避抗争是公众打着环保的幌子,实则是为自己谋利的非理性情绪行为。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也是导致部分地方政府往往在项目起始阶段便进行信息封锁的原因,例如,厦门的PX项目、上海的磁悬浮线、四川什邡项目等。
其次,公众对相关环评机构不信任。据相关调查报道,[9]政府与相关环评机构及厂商结成利益同盟,如,2009年广东番禺垃圾焚烧厂的环评、近年来我国发生的血铅超标事件,大多是归因于环评中的“卫生防护距离”造假现象。另外,环评中“公民缺位”现象普遍。如,浙江德清事件中,500米范围内的113户居民被政府和相关环保部门“遗漏”;广东河源事件的环评报告,将500米内的常住居民、拥有129户400多人的村庄完全忽略等。这些现象的发生使得公众无法相信环评报告的真实性,无法相信环评机构在邻避设施风险评估中能起到重要作用。
2.规范互惠社会资本的亏空导致邻避事件治理中出现制度短缺。胡洪彬认为:“作为社会资本的规范,本身既包括了如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性等在内的非正式性制度约束,也体现为如政策、规则和法律等形式的刚性约束。”[10]40首先,随着公民环保意识的兴起,绩效政府理念已经不符合当今生态文明建设要实现“绿色化”的价值取向。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影响较大的邻避事件均显示:地方政府为了提升官员政绩和升迁机会,一味追求GDP的提高,搞形象工程,邻避设施并非基于公共福利而修建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激化了居民的反抗情绪,使得居民与政府之间形成强烈对抗。其次,邻避事件与环保组织在价值理念上背道而驰。厦门PX项目最开始是业主对于自身房产价值的一种维权,这种维权是对于私有产权的一种保护,而不是出于保护环境本身。公民通过邻避运动维护其自身利益,是公众维权的途径,而环保NGO①更多的是出于保护环境、宣传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另外,环保民间组织法律地位低下,缺乏参与邻避事件的法律法规保障。在2007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民间组织参与突发事件的规定少之又少。
3.公民参与网络缺失导致民众利益表达和维护的社会基础薄弱。根据相关报道显示,不少邻避事件爆发后才出现弥补性的公众参与,而事前却是完全的参与缺位。
首先,我国现阶段的环境评估中心多由相关专家进行封闭式评估,待评估报告完成后,由当地政府在官网上公布于众。在整个项目的制定和决策阶段,公众作为利益的直接相关者被置之事外。虽然有些地方政府认识到公众参与的必要性,但是,公众参与的实效性并没有体现。例如,在四川什邡的钼铜项目中,“环境影响评价意见表”体现“报喜不报忧”的情况。
其次,环保组织的缺位。台湾地区邻避事件的解决,很大一部分是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但内地治理邻避事件时,由于环保NGO的缺位,政府面对的是原子化的个人,政府与公众之间缺少一个高效沟通的桥梁,使得政府无法找到谈判代表,只能同众多分散的公众个体展开利益博弈,彼此间的信任不足和信息不对称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也容易激发矛盾升级。
三、社会资本视域下的邻避事件的路径选择
社会资本与邻避事件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我国当前社会资本运行的客观状况表明,要实现对邻避事件的有效治理,就必须注重对政府与公众进行现代社会资本的培育,达到社会治理的良性均衡。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提升公众理性风险认知水平
一般来说,风险越不确定,人们越倾向于夸大风险的危害及风险发生的概率。对于“无知”的信息,人们宁信其有不信其无。所以,专家确定的“事实风险”与人们对“事实风险”的感知之间可能存在着遥远距离。风险沟通正是解决公众风险认知问题的重要方法。风险沟通重在处理 “公众感知”(dealing with public perception)问题。首先,由于公众对上级政府(中央政府)高度信任,因此,借助权威媒体向社会大众传播有针对性、具体的科学知识来促进地方政府、专家、企业、相关环评部门等各治理主体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建立并维持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信任,推动公众全程参与,将大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经验、建议等非科学知识纳入公众参与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从而避免公众通过非制度化、非理性途径寻求自身利益的表达。其次,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疏导,是风险沟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公众对邻避设施的敏感、疑虑甚至恐慌源于对邻避设施的知识不足和风险猜想,只有增长邻避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才能对邻避设施予以理性认知和科学对待,才能推动公众与政府、相关环保部门良性互动环节的展开,才能真正实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信任与合作。
(二)推进制度构建,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首先,坚持依法行政,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如此定义制度:“制度是一整套规则,应遵循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11]134依法行政意味着地方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平等相处,地方政府权力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基层干部和管理人员在邻避设施建设中的行为,改变、以权代法的不良思想,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双边学习的能力,使地方政府的基层管理人员真正具备“人民公仆”的服务理念,营造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氛围。其次,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政府绩效考核指标、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应将反映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情况的指标一起纳入指标体系。完善政绩考核办法,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考核制度;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生态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因环境监管、环境保护落实不到位而引起邻避事件的现象,例如,陕西凤翔“血铅”案,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制,对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等造成对公民、社会严重后果的个人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究制。
(三)建立政府―公众―环保NGO协作治理机制,完善社会网络
多元协同治理可以大大拓宽公众参与邻避事件的渠道,从而在政府、公众、环保NGO等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社会网络。与此同时,社会公众和环保NGO自主参与治理邻避事件全过程,使地方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与尊重,从而也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重塑地方政府公信力。因此,重视各个治理主体在邻避设施建设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各个治理主体在规避邻避事件中的效能、走多元协同治理之路,是完善社会网络的根本选择。以下将在对邻避事件的分析中,构建政府-公众-环保NGO之间的良性互动模式(如图2所示),完善公民参与社会网络,避免邻避事件的再次发生。
1. 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合作模式构建。从政府管理角度来讲,要规避邻避运动,重中之重便是促进公众的全程参与。鼓励公众不仅要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环境论证阶段,还要参与邻避设施选址和补偿等决策阶段,重要的是在邻避项目的规划期间参与及事后参与。德国地方政府在邻避设施选址建设前,会与当地居民代表进行协商,居民对选择主持环评的专家拥有绝对的表决权,而且拥有参与设施的规划、补偿等各个环节的权利。另外,把知情权还于公众,将抗争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通过相关媒体对邻避项目相关信息进行如实的公开,也可以利用社区公告栏等进行公示,甚至在必要时展开政府与公众之间直接的沟通与交流。把邻避项目的各种资讯包括收益和风险等清晰、明确地公示,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获得公众的最大支持率。台湾地区由政府机关当公证人,由企业和周边居民签订“不污染后院”的环保协议书,以保证公众参与邻避项目的环保补偿,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政府因补偿回馈的不透明而成为抗议对象的情况发生。
2.政府与媒体之间的合作模式构建。“互联网+”时代,媒体在信息公开中是一个重要的参与者,在邻避事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信息公开将要进入3.0版时代,要把过去很孤立、被动型的信息公开制度向上游和下游延伸,向上游延伸就是以报道的真实性和实效性为出发点,往下游延伸就是要在环评具体情况的同时,加强对信息的解读工作,加强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以“政府为中心”向“以社会为中心”发展,媒体在邻避事件中要把握信息的传播规律,引导人们掌握事件发展的实情,使冲突得到快速、高效的平息。例如昆明 PX 事件,由于媒体及时公开事件进展,真实、高效地报道利益相关方的观点,在舆情引导中发挥重要作用,才避免了事件的恶性发展。
3.政府-环保 NGO -公众合作模式构建。首先,明确政府的主导地位与环保NGO的相对独立地位,给予环保NGO更多发展空间与自治性。政府不应对环保NGO实行控制,而应充分给予其自主性,合理引导、鼓励环保NGO的健康发展。环保NGO也不能仅仅为了提倡保护环境而存在,而是应该作为公民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担负着防止、削弱或补救政府与企业对公众利益的侵犯而引起邻避冲突的使命。其次,健全环保NGO参与的决策评估机制。作为连接政府与公众的“桥梁”,环保NGO应积极参与项目的决策阶段,以便真实、高效地表达公众的利益诉求。邻避设施建设的评估小组应由政府方面代表、相关环保专家、环保NGO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充分评估设施对周边居民身体健康和社区环境的影响程度,并及时联系权威媒体,公开评估结果,打消公众对邻避设施的疑虑。
另外,完善环保NGO的法律保障机制。为民间环保组织的成立与登记营造宽松的法律环境,放宽成立环保NGO的一些不合理的准入条件,完善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的相关立法;并尝试建立一套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可以采取共同诉讼,合并计算损失的策略,以避免单个时,法院考虑该事件与自身利益的原因而不判原告胜诉以及计算损失难统一情况的发生。
注释
①NGO:是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非政
府组织)的英文缩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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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浙江余杭5千村民聚集,反对建垃圾焚烧发电厂[EB/OL].http:///xwwgf/20140511/t20140511_515482468.shtml,201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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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2012-12-4(4).
[10]胡洪彬.社会资本视角下的生态文明建设路径
一、路政管理及执法职责
路政管理及执法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路政管理和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爱路护路教育;制定路政管理、保护路产、治超工作计划及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路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工作,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依法查处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施路政巡查,依法在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等范围实施监督检查;负责非公路标志管理及路容路貌和过境公路整治。在管辖区域内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对公路行驶的货车进行称重检测和超限超载认定,组织超限超载车辆的卸载、驳载及卸载货物的存储、保管及处理,查处、纠正和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违规行为;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等职责。
二、公路事业发展的经济意义
公路作为具有很强社会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对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1.促进区域经济繁荣
公路建成后,对沿线区域经济产业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很大促进作用。当地旅游资源的开发、服务业的配套完善,增加了就业机会,改善了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2.催生了物流产业兴起
公路网络的不断扩张、?输线路的不断延伸,缩短了地区间的空间距离,带动了物流业的蓬勃兴起。各种物质资源可以迅速安全地抵达需求者的手中。
3.缩小了地区贫富差别
筑路工程通过隧道开凿、桥梁架设,穿山越岭、跨江越河,使天堑变通途,过去遥不可及的老少边穷地区大门洞开,实现了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员互往、信息互传、商品互换和物资互通,有力地缩小地区间的贫富差别。
三、路政管理及执法的社会意义
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日新月异。但是在其发展中也呈现出林林总总的问题。实施路政管理,使公路的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现代交通的需要,具有很现实的社会意义。
1.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对路权路产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但是道路的繁忙和用路者人群的多元化,也使一些涉路非理性行为和路政案件日益增多。路政管理的执法权力对这些行为和案件加以制止和惩治,用法律手段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也是依法治国在路政管理上的一个缩影。
2.有利于公路事业的现代化建设
通过路政管理者的学习、探索和进取,可以加快公路建设事业与国际先进科学技术的接轨,一些先进筑路、护路、养路、管路、用路经验的引进和借鉴,加快了公路事业的现代化进程。
3.有利于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公路建设解决了公路基础设施少和路网布局不均衡的问题,追求的是“走得了、行得通”,是“量”的增长。而路政管理则实现了保护公路设施、巩固建设成果、清理通行障碍、提高服务水平、发挥使用效率的目的,追求的是“走得好、行得畅”,是“质”的飞跃。所以,在加快公路建设的同时,加强路政管理,可保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有利于实现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4.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路政管理对报废、私自改装、尾气排放不达标、跑冒滴漏和超载超限严重的违法车辆的查处,可以有效地治理雾霾,控制大气污染,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四、路政管理及执法的经济价值
路政管理是经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具有直接和间接地创造经济效益的功能。路政管理的经济价值体现在:
1.减少交通事故经济损失
公路两旁经常会出现违章建筑、打场晒粮、堆放杂物、跨路作业等违章现象。摆摊小贩、维修点、集贸市场占道经营现象屡禁不止。路政管理通过加强公路两侧建筑区域控制和占路事项的许可管理,可以有效地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人身安全、车辆安全带来的经济价值是无法估量的。
2.为公路扩建节约成本
严格控制公路两侧的红线区内违章建筑的搭建和违章设施的设置。严控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及用地、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对以后公路拓宽升级的改扩建工作来说,无疑间接地减少许多麻烦、无形中节约了后期改造成本。
3.增加非营业性财政收入
公共服务不能纠结于“流动”与“本地”
据2014年11月国务院的《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特大城市”被定义为“5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而原标准是“100万以上人口”。这样一来,我国的特大城市由原来的140个减至16个。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教授在题为《城市化与特大城市人口治理》的报告中披露,目前我国的城市化率达到了53%,而流动人口约有2.5亿,每年以近1000万人的速度增长。未来规划城市化率将达到百分之七八十,这意味着将来有近12亿人长期住在城里。以北京为例,这座特大城市的流动人口接近一半。出于这一原因,翟教授认为,中国的这种城市化有别于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是“半城市化”或“注水城市化”。翟振武分析说,现在的流动人口呈现明显的家庭化、居住长期化趋势。据对全国106个城市连续追踪调查显示,16~59周岁的已婚流动人口中有84.5%与配偶一同流动。所以,“如今的流动人口其实不怎么流动了,工作也不频繁更换,越来越稳定化、家庭化”。
针对这一新常态,翟振武教授建议决策机构转变理念、梳理政策,按照“常住”或“永久”的标准,为所有常住人口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不要再纠结于“流动”与“本地”。例如,现在有些人还把流动儿童视为 “外来的”,认为他们迟早要“回去”。而现实是,这些流动儿童已经成了“城里娃”,他们没有地方“回去”,也不会回去了。我们的公共政策制定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
翟教授还透露了一个令人惊讶的信息:据调查,流动人口中的人均受教育年限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最高等级的风险是“社会失序”
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培训中心主任龚维斌教授的发言,围绕“特大城市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的话题展开。
龚教授说,城市越发达,人口越多,脆弱性越强,不稳定性越强,风险越高。据他介绍,社会治理主要分成两部分,一是常态治理,二是非常态治理。非常态治理包括四类:一是地震、泥石流、海啸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二是事故灾难,如交通事故、沉船、空难等;三是公共卫生,如非典、禽流感、食品药品安全等;四是社会治安事件,包括恐怖袭击、等。
龚维斌指出,当年“非典”的暴发就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在紧急状态下怎样去保护百姓的生命安全,政府应该怎样有效地应对这种巨大的社会危机?应该说,当时很缺乏经验。此后国内外发生了一系列突发事件,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我们正在研究特大城市面临的最大公共安全风险是什么?”龚维斌说,必须有一套应急机制。而最高等级的风险是一旦出了事情,将造成社会失序。所以,发生突发事件后的信息公开、透明非常重要。
公共支出仅三成用于社会发展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陈光金在论坛上分析了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情况下我国社会发展将面临的挑战。他说,新常态下的经济增长速度将下降为7%左右,而且得消除过剩产能,这将会对就业、财政收入、居民收入产生冲击。除了挖掘、培育新的消费增长外,经济增长战略选择的重点在于加大社会领域发展的投资,比如城乡基础设施、文教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等。这些领域不发展,经济新常态就难以维持。
陈光金认为,应该改变公共财政支出结构。“现代政府的公共支出里应有约60%左右用于社会发展,但我国现在只有约35%。”国家应提升社保水平,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减少运行中的各种社会成本。他还强调,要强化社会组织的发展,扩大社会自我调节和治理的空间,让社区自治回归本位。
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主要抓手
中国社会学会会长、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李强教授在题为《城市社会治理与清河实验》的演讲中提到,“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内涵完全不同。“社会治理”的核心是让全体公众参与进来,激发社会活力。
一、立足职能,摆正位置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体现。其核心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全市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范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为一项新的检察业务,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能特征,但又区别于普通的社会预防。如何立足职能、摆正位置,做到“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服务不代替”,主要解决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干什么,如何干”的定位问题,这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的基本点和出发点。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指出,惩防腐败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那么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既不消极待命而故步自封、又不包揽天下而越位欲为,其职能定位应当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围绕中心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实效性,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腐败、更加注重预防、治理源头腐败、构建惩防体系等路径,进而实现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发展”的第一要义。
具体地讲,就是用足、用好预防调查、案例分析、检察建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警示教育、预防咨询等手段,明确各自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职能,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如2011年市院本着“有病治病,无病防病”的理念,通过《关于阳煤集团总医院贯彻落实情况的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发现该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医疗纠纷处理、干部任用交流等方面存在职务犯罪的隐患或漏洞,针对性地发出检察建议,同时应邀进行了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讲座,得到高度赞誉和一致认可,真实地体现了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中阳检建[2011]4号检察建议书获全国检察机关第三届预防职务犯罪优秀检察建议,这也是我省检察机关唯一获得的优秀检察建议。
二、端正态度,坚定信心
不论从事什么性质的工作,必须端正和严肃工作态度。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价值就是以人为本。检察人员是执法的主体,必须坚持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相结合,必须务实、廉洁、高效,而检察工作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和群众,那么必须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于民。预防工作永无止境,尚需坚定信心,围绕职能、拓展空间,科学管理、规范业务永远是我们努力的方向,要把质量和效果作为衡量预防工作成功与否和检验工作作风的重要标准。对任何一个案件来说,“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那么,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同样是在关注现实、发现问题、研究措施、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不断取得突破的;又是在正视现实中把握其创新变革的本质规律,在批评现实中寻找其发展进步的内在动力,加强对下指导和机构完善,提高业务综合素养与务实技能(预防调查与分析、法制教育与宣讲、理论研究与表达、外部协调与沟通),加快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专业化建设步伐,克服基层院业务短板现象等,这都是我们急需努力的工作方向和解决的实际问题。
一是明确预防执法主体。市检察院与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系制度》,确立了贯彻《条例》三个执法主体机关的协调机制,有效整合了预防职务犯罪的资源。2009至2012年度,市检察院每年都协调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召开联系工作会议,且累计对辖区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近40个单位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预防调查、发现隐患漏洞、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进而实现预防之目的。如2012年8月,市检察院组织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并邀请市人大法制委在对阳泉市第十五中学校贯彻落实《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情况检查中,发现矿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业务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于是发出检察建议书,并主动提供预防咨询和免费发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引》资料,帮助研究制订了《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相关程序的意见(试行)》,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关注预防重点领域。市检察院通过与市国土局、发改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规划局、公路分局等单位会签了关于在国土资源、工程建设、公路建设领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系制度,构建了不同行业系统化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体现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如2011年5月,市检察院、郊区检察院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国家重点工程――平阳高速公路七标段)联合签订的《“检企共建”联系制度》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赞誉,为《山西日报》、《中华铁道网》、《交通廉政・太阳专刊》等多家媒体报道。
三是发挥预防协调作用。市检察院作为预防领导组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检查、督导职责,如2009年11月,在全省较早地与市委党校建立了阳泉市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基地,为市委党校和市委组织部组织的县级干部和组工干部培训班授课8次;2011年4月,在市展览馆举办了“法治与责任―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巡回展览”,累计7400余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群众观看了展览;2012年初,两级检察院分别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递交了2011年度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综合报告,通过建言献策,努力服务于党和政府工作的大局;2012年9月11日,组织召开了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组第一次会议,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调整增加至27个,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任务,安排部署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的“五进”实践活动,得到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肯定。
三、拓宽思路,注重方法
思路决定出路。有了好的工作规划和打算,还必须有好的工作方法与技巧。遇及困难,我们在深刻剖析原因的同时,更要结合具体实际、寻找解决问题的措施。
首先要整体把握协调性原则。也就是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要坚持“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做到治标与治本并重、惩治与预防并重,最大限度地实现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和“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这也是检察一体化的具体要求和体现。既要以深入“三项重点工作”为切入点,紧密结合中央部署的专项治理工作,抓系统、系统抓,深入重要部门、重点行业加强预防调查,又要围绕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大力开展犯罪分析、对策研究、预防建议、警示教育、宣传咨询、基地建设等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内部协调制度》、《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实施办法》等制度,逐步形成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党组统一领导、业务分管领导齐抓共管、预防部门加强协调、各个业务部门分工负责抓落实”系统健全的内部格局,从组织、机制、纪律、装备等方面进一步保障预防工作正确、统一、协调、健康地开展,打破既往预防部门单打独斗、孤掌难鸣的状况。如2011年,组织举办了优秀“检察建议”、“犯罪分析”和“预防调查”评比等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活动,以进一步规范各项预防业务、提高和提升预防工作质量与效果,实现预防工作“上下一体化”的组织优势。
其次要注意点面结合的辩证关系。要学会借力作业、借鸡下蛋,拓宽预防领域、丰富预防措施,主动地争取党委、人大以及有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积极调动全社会一切可用资源,最大限度地产生协同效应。如2010年收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职务犯罪案例30个,辅以自省、点评或旁白,在《阳泉法制》三期连载警示教育文章《这些人是怎么倒下的?》,其效果显著、影响广泛、意义深远; 2012年4月,在全省检察机关首届廉政短片评审中,我市矿区院、郊区院报送的《廉由心生,洁随一生》、《反腐倡廉,廉洁奉公》分获三等奖和优秀奖。法制教育宜兼顾和涵盖法制宣讲、基地建设、广告宣传、报刊宣教、手机短信、文艺节目等多种形式,而不是单纯局限或教条于课堂讲授。
第三要注意把握正确的工作导向。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并非主观臆断、标新立异,不是数字拼凑、外形包装,应时刻明白“预防的目的是什么、预防的手段有哪些、预防的效果怎么样”,坚持业务数量与工作质量并重,树立数量是基础、质量是生命的理念,既要防止攀比、虚夸、堆砌甚至作假等数字表面繁荣的苗头,又要克服忽略党的事业、宪法法律与人民利益有机统一的倾向。学会工作、善于工作,这既是扎实工作作风的问题,又是创新管理机制、公正廉洁执法、塑造社会形象的问题,要把实际工作的成效业绩通过数字、图文、影像客观、全面、真实地概括反映出来。如2011年12月《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定位与科学发展》一文参加最高检“预防职务犯罪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研讨会;2012年8月,《关注民情 创新机制 化解矛盾――通过预防调查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的典型案例》一文代表我省参加了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调查经验交流。
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突出强调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一切为了人民
一切为了人民,就是要把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到检察实践中,就是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要恪尽职守,预防和惩治犯罪,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反贪部门要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工作,使犯罪分子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形势变化,及时把握人民群众不断变化的利益诉求,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2、一切依靠人民
走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当前,检察工作仍然需要走群众路线。只有走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才能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了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和愿望,了解人民群众的利益所在;才能使检察工作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要求,才能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树立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检察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与配合,无论你的侦查设备多先进、无论你有多充足的警力、无论你有多充足的经费,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不支持、不配合,检察工作就耳不聪、目不明,就无法解决破案难、取证难、追逃难等问题。当前,一些地方发生犯罪案件,无人报案、无人作证、无人提供线索,于是一些干警就产生了畏难情绪,觉得群众工作不好做,甚至抱怨群众觉悟低。这说明我们的一些干警还没有真正掌握走群众路线的方法和本领,没有了解到人民群众的真实想法,没有把群众工作做到位。我们的干警在接待当事人时,一要注意态度,二要注意方法,要将心比心,认真考虑群众的立场、观点和利益。
二、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执法为民是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广大检察干警要真正落实执法为民的各项要求,要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严格要求自己。要作到立足本职,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1、严格执法,实事求是
要增强宗旨观念、群众观念,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在检察工作中,要心中时刻装着人民,人民群众最关心什么、希望什么,我们的工作重心就指向什么;人民群众对哪些方面不满意,我们就重点整改哪些方面的问题。
2、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进步的表现,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文明执法,有助于化解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执法工作遇到大量的问题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大多数当事人也都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检察干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做到位,多数当事人都能自觉接受和履行处理决定。反过来,即使案件处理结论是公正的,只是由于干警的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也往往会引起当事人的怀疑和不信任,从而引发上诉、申诉甚至形成上访。更有甚者,有的干警在工作中,粗暴对待当事人,不但没有实现执法目的,反而激化了矛盾,引起群众不满,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所以,文明执法,事关重大、意义重大。干警对待人民群众说话要和气,态度要和蔼,办事要热情,服务要周到,考虑要细致。要多给群众提供便利,不给群众增添麻烦。要注意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对待当事人不侮辱、不挖苦、不嘲讽,对当事人要耐心听取他们的陈述、申辩和申诉,不能因自己的主观好恶而影响对当事人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