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风险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14 17:09:3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民间借款风险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民间借款风险

篇(1)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或者说还款意愿出现问题,并进而导致其违约的风险。中小企业还款能力的强弱主要通过财务指标反映,本文选取营运资金、流动比率、危险倍数以及现金流动负债率这几个指标来估计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至于中小企业的还款意愿,主要是看其对自身信誉的重视程度,重视程度高,自然还款的意愿就强,反之,则弱。

2.决策风险。决策风险是指因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失误而给民间资本借贷带来的风险。众所周知,中小企业治理结构相对不完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决策均可能缺乏可行性论证,致使按期回笼资金难度加大,进而给民间借贷资金偿还带来风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作决策的往往是企业家,因此决策的好与坏更多地与企业家本身的素质有关。本文选取企业家受教育程度、专业水平、经营管理经验、对风险的态度四个指标来衡量企业的决策风险有多大。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因民间借贷行为本身不规范而造成的风险。中小企业所参与的民间借贷活动,较多在同乡、同业或者其他熟人之间发生,此借贷行为大多为协议性借贷,缺乏律师或者公证机构的参与,更没有实际的商业行为相伴随,这就为引发各种风险提供可能。

4.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中小企业参与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而带来的风险。对于中小企业自身而言,主要是高利率风险、主体风险和用途风险。

二、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签订借款合同,明确担保条款,规避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选择民间借贷融资,必须签订借款合同,且书写规范、条款清楚、意思表示明确。借款币种、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借款期限、担保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等都要注明。中小企业要严格遵守借款期限约定,按时还款,以免违约遭受法律诉讼风险,对中小企业造成极大的财产和名誉损失。

(二)明确借款用途,确保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近年来,民营实体经济显现一定程度的下滑趋势,“产业空心化”现象泛滥。许多民间资金流入虚拟经济领域,此时参与民间借贷的企业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将会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因此,中小企业应严格测算资金需求,选择民间借贷融资满足暂时性资金需求,并确保民间借贷资金利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中。

篇(2)

一、社交借贷的概念

社交借贷是社交金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基于社交环境下的信贷金融体系,在社交信任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建立用户之间的金融关系,充分发挥社交网络高效、便捷、即时等优势,并利用社会网络进行风险管理,实现普惠金融。社交借贷不限于人与人个体之间的短期借款,也包括企业间的借款,企业间合作融资等。社交借贷与传统民间金融、互联网P2P借贷在借贷行为上有诸多不同,所以社交借贷有其独特的运行机理。通过违约的社会惩罚和还款激励机制,社交借贷可以管理借贷前后的风险。

二、社会网络控制借款人违约风险

在单纯中介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人为成功获得贷款,借款人在按照平台的要求,提供收入、身份、资产情况以及借款用途等公开信息的同时,有动机在叙述中过分突出他们的“质量”,比如自身的还款的意愿、能力以及项目未来稳定收益等。由于借款人没有抵押品,出借方只能通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其违约可能并做出投资决策。为降低信息不对称,互联网社交借贷平台可通过引入不同的风险控制设计,提高借款人的社会网络,增加其可信度。社会网络能够帮助出借人做出投资决策,并最终能够在一定程度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在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借贷中,社会网络在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逆向选择,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可信的借款人能够通过小组的审核或出借人的横向选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甄别作用,出借人选择违约概率较低的借款人,防止逆向选择。借款人获得款项投资后,会受到小组或出借人们的监督,迫使借款人努力工作,按时还息,防止事前道德风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监督作用。特别是在贷款到期时,通过小组或出借人施加监督以及社会惩罚,迫使借款人及时还款,控制借款人的违约风险,防止事后道德风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惩罚作用。从最初筛选借款人到最后还款,社会网络能够一步一步地迫使借款人严格规范地借款、投资、还款,并最终降低违约风险。

三、出借人社会监督下的违约风险模型

出借方中有借款人的出借人及社交网络延伸产生的其他出借人。如果出借人拥有更多有关借款人的私人信息(软信息),在借款人投资项目过程中,出借人可以进行监督,及时观测到借款人是否降低努力水平、改变资金用途等自利行为,并选择监督强度为m(m>0),还能及时观察到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当项目成功、收益实现,借款人选择违约,则将会受到出借人施加的社会惩罚W(W>0),无法再次获得出借人的信任和下一期贷款,友情也随之断裂;当借款人履约,可以获得社会网络价值V。

四、社交借贷对于创新农村民间金融模式的借鉴意义

(一)正视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使民间金融公开合法化,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排斥。民间金融对于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排斥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和个人融资难,并不是农村地区没有富裕资金,而是资金因为信贷约束等问题,没能到真正有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手中,社交借贷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线下社会资本的结合,扩大农村金融市场交易可能性。

(二)政府应该鼓励发展社交金融,创新民间金融新形式,也应加强对社交金融的监管。结合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寻找社交借贷与农村消费金融的结合点,开展社交金融营销。支持小微型金融服务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创新社交金融新模式,积极鼓励互联网社交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的活力。社交金融也存在和互联网金融相似的监管问题,比如社交借贷平台的集资法律风险,社交借贷的平台安全性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落实和审核等等,政府应该监督社区和互联网社交借贷平台建设。除此之外,社交金融还存在互联网金融没有的问题,比如平台或出借人而因借款人违约而扩散借款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违法等等。这一切都需要政府完善自己的监管机制。

(三)应积极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如社区型农村金融互助组织等。在我国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农村地区,正规信贷市场发展比较落后,农村金融抑制和金融排斥问题一直比较突出。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金融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但是农村富余资金外流缺愈加严重。正规金融机构出于盈利性的考虑,发展农业及农村的业务成为在寻求政策补贴的被迫行为。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为农商行之后,支农力度进一步缩减。中国的微型金融机构应该借鉴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借贷技术,依托独特运行机制管理风险、开展关系借贷。

作者:郝强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陈熹.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农户借贷行为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4.12

[2]杨汝岱.陈斌开.朱诗娥.基于社会网络视角的农户民间借贷需求行为研究(J).经济研究.2011.12

[3]马九杰.社会资本与农户经济:信贷融资、风险处置、产业选择、合作行动(M).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篇(3)

作者简介:廖继楣,云南众诚公证处。

近几年来,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纠纷频发,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各类案件剧增。随着欠发达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西部地区的民间借贷必然随之迅速发展。在此背景之下,如何借鉴东部地区民间借贷实践探索的经验并吸取其负面教训;在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促进经济发展作用的同时,如何避免和减少其可能带来的问题及负面影响?就成为非常必要和迫切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民间借贷特点及现状入手,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民间借贷的工作重点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能在以法律工作者专业法律服务促进民间借贷良性发展,并同时拓展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和范围的问题上有所探索。

一、分析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

法律工作者在民间借贷中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重点则是必须对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和具体个案的具体特点进行全面分析。只有在具体分析之后,才能抓住工作重点,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个案的具体特点是个性的,是千变万化的;而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是共性的,是相对稳定的。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特点,按不同的归纳总结方法、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人可能分析归纳的特点不一样。因此,对于实际工作当中的分析,应根据自己所在地区,自己接触的资料等相关情况,从自己的运用角度进行归纳。笔者认为:从有助于风险控制的实用角度出发,民间借贷可归纳出以下特点:

一是方便快捷。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的最大特点就是方便快捷,没有一系列的审批放贷程序。只要双方就借贷事宜协商一致,通常借款人很快就能获得贷款人提供的贷款。

二是手续简单。很多民间借贷,尤其是小额借贷,往往没有书面借款合同,没有担保合同,甚至有的连借条都没有,大多凭当事人一言而决。

三是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彼此了解,信息对称;而借款方居于自身信誉和维护相互之间关系等因素的考虑,一般也都积极按时还款。

四是存在担保的,担保形式基本为保证人保证;民间借贷中很少有规范有效的其他担保形式。

对于上述基本特点,可在具体实践中各自分析民间借贷基本特点时有选择地参照。

二、了解当地民间借贷的现状

为做好民间借贷的法律服务工作,了解当地的民间借贷现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情况是非常重要的。

在民间借贷中,由于现有法律规定远远落后于实践发展。因此,在实践中,当地民间借贷的具体状况和所呈现的特征可能会影响当地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态度。而在民间借贷纠纷高发,且民间借贷纠纷有虚假诉讼可能性,或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能还会引发其他案件的地方,法院可能就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某些环节的审查力度,不轻易以单独借条定案。

民间借贷是否发生纠纷并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当地法院的审判态度是极其重要的因素:如果借款人觉得以贷款人掌握的证据,在当地法院很难判决贷款人胜诉,那么,借款人拖欠还款、发生纠纷及最后导致诉讼的可能性就较大;反之就较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为当事人提供民间借贷法律服务,指导当事人进行借贷设计时,当地民间借贷的状况及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判态度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三、法律工作者自身加强对民间借贷有关规定的学习

民间借贷案件表面上看起来是非常简单的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明确,证据种类相对单一、简单,事实判断非此即彼。但在实践当中,民间借贷案件却异常复杂,比如:有的案件本是其他法律关系(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后却以债务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等方式表现为借贷关系;比如:有的案件当中,当事人之间本无借贷关系,而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目的而虚构与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事实等。

与此同时,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却非常零散、混乱,有的规定甚至相互矛盾。关于民间借贷的现行有效的直接和间接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等法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行政法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贷款通则》等部门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当中。这些规定,很多并不常用,因此即便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也难以全面掌握。而相关规定的零散、混乱,导致民间借贷缺乏稳定的法律制度支持,并表现出极强的政策导向性。而政策所固有的原则性等特点,又导致当事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无所适从。

具有上述两点原因,法律工作者对于民间借贷相关问题的学习不同于其他法律问题的学习:其他法律问题的学习是工作的前提,不是工作本身;而关于民间借贷相关规定及问题的学习,学习本身就是工作的重点之一。

因此,法律工作者在从事民间借贷非诉法律服务工作中,除了必须预先掌握现行有效规定(能够比较准确地区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之间区别)外,还必须随时跟踪学习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政策,以及一些地方法院做出的规定和做出的生效判决。工作当中的跟踪学习,虽不能直接提供法律以及,却可以提供民间借贷易发纠纷环节等相关信息,有助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风险规避设计。

四、帮助、指导当事人进行借贷风险分析

由于民间借贷的方便、快捷、方式灵活、手续简单等特点,让其在具有闲置资金的贷款人和急需资金使用的借款人之中都备受欢迎。但民间借贷这些竞争优势的过度发展,必然也带来风险增大和当事人忽视风险存在等负面影响。如:贷款人或碍于情面不便推辞,或因追求借贷利息,急于为闲置资金找到出路而忽视对本金安全的相应考虑;借款人为几块摆脱资金困境而忽视对资金使用获利能力、自身承受能力及利息支付压力的正确考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提供民间借贷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将借贷风险提示作为一个工作重点,指导当事人进行相关风险分析。 对于贷款人,应引导他树立本金安全高于利息回报的风险意识,并指导他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资金获利能力、借款人本身的还款能力等可能影响按期还款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在确定是否借贷时,不宜将相互信任等非实质因素的作用过分放大,更不宜一味追求较高利息回报而忽视本金安全;在有多个借款人可以选择时,应首先从本金安全的角度考虑,不宜非要坚持利率标准的随行就市。

对于借款人,应提示其对自身利息承受能力和还款能力的估计必须客观、理性,并有相应数据参照或有足够依据支撑。借款人在陷入资金困境决定举债时,往往会有一种“渡过这一关,情况会很快好转”的自我安慰,而这种自我安慰,必然导致其对还款能力的估计失真。因此,对于急于举债的借款人,应详细询问他做出“能够承受利息压力并能按时还款”判断依据,从旁观者的角度对其估计进行分析后提出建议,并提醒他:饮鸩止渴般的举新债还旧债,摧垮其资金、财产体系的速度远远大于自己想象的速度;对于利息支出明显超过自身财产承受能力的,选择放弃比选择坚持更加明智。

五、指导当事人做好借贷行为控制

由于民间借贷系实践合同,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因此,民间借贷当中的非诉法律服务有别于其他合同案件,其他案件的主要工作是合同审查,而民间借贷中拟定和审查借贷合同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指导当事人做好借贷行为控制。借贷行为控制的核心是借贷款项的交付。

对贷款人,应提示其在交付款项时留下足够的依据,比如:在借贷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至某账号,在通过银行付款后将相关依据同借款合同一起保管;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要求借款人书写收条并注明系某借款合同的借款;在借款合同中直接写明借款已于何时何地交付;以及款项交付时尽量有第三人在场见证等方式。

对借款人,应提示其注意款项交付后在书写借条或收条的先后顺序,所写凭证记载金额同时用大小写注明并与实际收到金额一致等,防止相关凭证书写并交付给贷款人后贷款人不提供贷款,或者在交付款项时预先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

六、指导当事人做好贷后风险管理

民间借贷产生后,其核心风险就是款项是否能按期偿还。该风险不仅仅是贷款人的风险,对借款人同样是风险。因为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借款人必将遭受诉讼等方式的强制追索,影响自身经营持续及财产管理、使用计划,同时还会遭到自身人际关系圈的排斥。因此,贷后风险管理,不论借贷哪方都应进行。

篇(4)

中图分类号:F832.479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1.09.0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9-65-02

从2010年开始,国家为了抑制通货膨胀的过快增长,执行了一系列从紧的货币政策,使金融信贷受到明显限制,这直接加大了个人和企业从银行获取资金的难度,进而使融资的方向转向民间。很多人一提到民间借贷,就想到高利贷,其实国家近年来对民间金融持规范和积极扶持的态度,从国家出台了《放贷人条例》,出台政策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成立和发展就可见一斑。同时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也从法律上明确保护了民间借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高额利息对民间借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压力,把放贷人的利息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这有利于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民间借贷的特点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一般分为民间个人借贷和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很旺盛,但是由于银行今年来对贷款的控制比较严,同时对企业的资质要求很高,很多发展良好的中小企业贷款无门,严重影响这些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民间金融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门槛低。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就可以进行融资,一般对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年限、经营范围没有明确的限制,很多时候甚至不需要抵押,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即可。

二是手续简单。民间融资不像银行贷款那样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会计报表、购销合同、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一般只是利用人际关系的信誉,由借款人和放贷人签订借款合同即可办理。

三是资金随需随借。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左右,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

民间借贷因其特点,愈来愈多地受到了广大中小企业的欢迎,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民间融资一直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

二、民间金融的风险控制

1、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足而败诉。

2、书面协议内容合法全面。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诈骗、走私、买卖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3、利息约定明确。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4、重视借款期限届满时的债权保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已实现。

三、风险控制秘籍及财务报表分析

控制民间个人借贷风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考察借款人的道德品质。看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如果信用记录太差坚决不予考虑。从一些小的细节观察借款人的道德品质,如经常不守时,经常撒谎或不守信用,这样的人也要坚决否决出局。

如果是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则要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现状,全面分析财务报表。同时,要求企业做强制性公证,以提高借款人违约成本,降低法律风险。

衡量公司财务状况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资产净值。资产净值也就是公司的自有资本(资本金+创业利润+内部保留利润+该结算期利润)。它是考察公司经营安全性和发展前景的重要依据。第二,总资产(负债+资产净值)。它显示公司的经营规模。第三,自有资本率(自有资本/总资产×100%)。它反映了公司的经营作风和抗风险能力。第四,公司利润总额及资本利润率(当期利润/总资本)等等。

同时要做好企业财务比率分析。

(一)偿债能力比率

变现能力比率,其主要功能在于提供公司清偿短期债务能力的资料,一般分为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

流动比率计算公式=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比率计算公式=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100%

负债比率。负债比率公式=总负债/总资产*100%

(二)经营能力比率

1.存货周转率=销货/存货

2.固定资产周转率=销货/固定资产

3.总资产周转率=销货/总资产

(三)获利能力比率

销货的利润边际率=税后净利/销货

总资产的报酬率=税后净利/总资产

净值报酬率=税后净利/净值

(四)两个最重要的比率

1.偿债能力比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2:1

2.DIR.比率。国内银行过去只重视最终还款能力,忽视收入与负债比率,所以过去坏账率高,西方银行很重视DIR比率,所以坏账率低,DIR小于50%,基本上不批。

借款用途用于经营企业的,要细致做实地调查,确认借款人没有隐瞒情况,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从宏观上判断企业经营现状及经营前景。

一是产品――观察企业产品质量及在同行业中有无优势。

二是价格――价格在同行业中有无优势。

三是渠道――销售渠道和进货渠道是否广泛建立。

四是促销――公司是否有良好的促销手段。

五是people――公司内部是否团结,员工对老板是否有怨言,客户对公司满意度。

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如果能很好地注意以上几点,就能很好地降低风险,降低坏账率,这对于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四、规范与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

民间金融不仅能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融资另辟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对于民间金融的现状和发展前景,我们应正确认识、尊重民间金融,客观认识民间金融,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引导和管理,趋利避害,促进其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篇(5)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3-0064-02

随着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加强,银行信贷逐步趋紧,农村的民间借贷呈现快速发展态势,需要引起高度关注。随机抽样调查了郑州的300户农民,进行研究。

一、调查结果

(一)现状

1.借贷规模。300户农民中,287户有借贷关系,其他13户曾经有过借贷关系;借贷发生率95.67%。借入总额209.3万元,借出总额187.05万元;借贷总额396.35万元,平均每户13 211.67元。借贷较普遍,规模较大。借贷资金的来源可分两种:一是正规金融(主指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二是非正规金融(主指发生在亲戚、朋友及农村其他形式的借贷行为)。农户通过非正规金融借入的资金占农户借款的81.73%,是农户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

2.供需主体。资金供给方即放款人的成份较为复杂,有村干部、在城里打工的职工、退休的干部、年纪较大的普通农民等,甚至还有正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成份单一,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

3.利率较高。借贷资金的价格为利率,受借贷资金供需影响大。且需求远远大于供给,拉动了利率上涨。民间贷款的利息都是按月计,月息有1分、1.2分、1.5分、2分、3分等不等,甚至有4分、5分、6分的。月息在1分~1.5分之间利率水平借贷数占借贷总数比例最大,为36%,其次是无利息,占25%。因很大一部分民间借贷发生在亲戚朋友间,有互质,或以其他方式(如互相借贷)弥补了利息;人们已普遍接受了市场的观念,使用资金支付利息已被认可,所以月息在1分~1.5分的借贷活动较为频繁。但月息1.2分和1.5分相当于年息14.4%和18%,远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利息。

4.借贷用途。所借贷的资金用于生活用途的占比例很高,在农户借贷资金用途上第一位是盖房子;第二位是婚丧嫁娶;第三位是子女上学。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资金用途比较多样,且分散。二是农业生产性资金需求量不大。养殖和种植的农业生产性资金的借贷总额仅占借贷资金总额的12.4%。三是出现了非农业生产资金需求。运货是发生在非农业生产领域的资金需求,占11.2%。四是生活性资金用途比较多。盖房子、婚丧嫁娶、医疗费、子女上学,都是为弥补农村生活开支而产生的借款;养殖、种植(购买化肥、农药、种子等)、运货,均是因生产所产生的借贷活动。生产性资金仅占借款总额的23.6%,生活性资金约占借款总额的77.4%。

5.借贷时间。时间从几天、几月、半年、一年到长达几年不等,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而定。若借款是用于生产,短期内是不易收回成本的,资金周转时间长;若只是生活开销,暂时周转,时间就较短。农村民间借贷贷款人的抗风险能力弱,多接受的是较短期的贷款。很多借贷发生在亲友和邻里之间,碍于情面,借款人一般还款较快,借贷时间较短。但一年内的短期借贷,通常借贷数额不大。根据调查,一年内短期借贷占借款总额的41%,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2/3。长期借贷虽只占1/3,但借款总额占到总借贷总额的59%。

6.借贷合约。所调查的郑州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规范化程度不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民间借贷活动产生的地理空间范围较小,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血缘性,民间借贷活动往往发生在亲朋好友、同村的邻居之间,建立在借款人的声誉基础之上,凭借借款人的信用作保证,即使有借条也没有正规的借款合同;二是大部分的民间借贷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多是自发性的。

(二)原因

1.供小于需。(1)供给分析。1)正规金融机构的供给。农村信用社目前成为中国农村地区唯一的金融机构,但由于其机构设置、经营机制、产权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资金供给乏力。2)非正规金融的供给。广大城乡居民的巨大资金构成了民间借贷的供给。国家一再采取刺激消费的政策,但储蓄率依然居高不下。与居民巨大的资金财富相对应的是民间投资渠道的狭窄。趋利动机驱动下,巨大的民间资金构成了民间借贷的供给。(2)需求分析。1)需求总量分析。随着农业发展,农业资金需求增加。调查发现,郑州农村近年来金融融量严重不足,农村金融的缺口还呈现出逐年扩大的趋势。整个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需要大量的资金。2)需求结构分析。农户个人需求。由于通货膨胀,农民手中货币的购买力不断下降,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增幅有限。加之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农户调整种植结构,形成一些种养专业户。无论生活还是生产对资金的需求都大量增加。乡镇企业、农村个体私营者需求。资金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瓶颈,融资渠道非常单一,只能通过银行贷款。但贷款门框不断提高,抵押难、担保难成为许多中小企业无法解决的问题。而乡镇企业、农村个体经营者随着企业的发展正亟待升级换代,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化,资金必不可少。

2.信息不对称。(1)逆向选择。农村民间借贷市场,资金供需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供给方处于信息弱势。供给方把需求方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利润以及还贷意愿搞清楚是相当困难的,存在较高的信息成本。所以,供给方很难区分开不守信用的高风险的借款农户和信誉好的低风险的借款农户,易出现逆向选择,使农村民间借贷市场成为高风险贷款农户汇集的地方,造成农村民间借贷市场低效益。(2)道德风险。指需求方在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损害供给方效用的行为。一是需求方违反借款协议,私下改变资金用途。二是需求方隐瞒投资收益,虚报利润额,逃避偿付义务,非法转移资金,恶意违反合同规定。三是需求方获得资金后,对资金使用效益不负责任,致使借入资金受损。道德风险行为使供给方的风险增加。

3.结构洞理论。农村民间借贷结构洞的存在扩大了风险。目前农村民间借贷已出现新特点:农民通过借贷中介(结构洞)的借贷活动增多。与农民相互间的直接借贷相比,存在着中介的借贷活动涉及的主体范围较大,风险也随之扩散。通过借贷中介发生的借贷,更易引发借贷纠纷甚至暴力讨债事件,是监管部门应重点监管的领域。根据结构洞理论,存在结构洞的农村民间借贷,贷款者不会碍于“面子”而不与借款者签订契约。借贷契约的签订,为监管机构对农村民间借贷的监管提供了可能。由于中国金融管理部门没有对这一领域实行监管和规范,导致农村民间借贷纠纷频繁发生。

二、促进郑州农村民间借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资金供求促进市场发展

1.加快金融市场化进程。农村民间借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农村资金供求存在缺口,而缺口的出现又是央行对利率实行管制的结果。若利率实现了市场化,资本价格将会根据资本供求自动进行调整。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资金供求缺口,缓和资金供求的矛盾,抑制那些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

2.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加大小额信贷投放力度。利率市场化是一个长期过程,即使实现,也不能完全消除资本供求缺口,即市场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在资源配置方面可能会失灵,正好为政府干预经济提供了理论依据,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二)不完全信息论促市场稳定

1.农村民间借贷逆向选择的治理。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需求方的预期收益,所以供给方应在相对低的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贷款要求,而不能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需求方的借款申请。

2.农村民间借贷道德风险的防范。农村民间借贷是农村的普遍现象;也是农村发展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融资渠道,放贷方有必要建立乡规民约,并公布于众,营造良好的民间借贷环境。放贷方也可对受贷方适机宣讲,建立民间借贷上的诚信关系,减少道德风险。借贷双方都要学习相关法律,自觉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设计放款控制措施。放贷方要建立起各环节的操作办法和程序,对上门借贷方全程把关。二是采取放贷监测风险预警机制。依据风险程度高低决定放贷金额、利率高低和期限;不搞信用放款、人情放款,只搞抵押借贷和质押借贷;鉴于受贷方的道德风险发生在借贷合同签订后,放贷方必须对借贷方的生产经营跟踪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借贷方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程度,用约见谈话提醒受贷方提高经营效益。如此放贷方才能改变自身在借贷过程中的信息劣势。

(三)从结构洞理论促市场监管

1.尽快明确监管主体。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农村民间借贷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规范民间资金市场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经济生活中大量的民间借贷活动亟需专门法律来规范。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必须明确由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同时出台专门的农村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为监管提供依据。

2.建立信息监测平台试点。建议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建立农村民间借贷信息披露平台,对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等情况进行监测,减少因借贷契约不规范、基本情况不明确等因素引起的纠纷。待试点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试点的监管效果,逐步扩大推广范围。

3.加强对借贷中介的管理。农村民间借贷中介占据大量的结构洞,从借贷活动中获益,目前缺乏相应部门及法律法规对这类中介进行规范和管理。有必要指定专门的机构和出台专门的法规,对农村民间借贷的中介实施严格监管。

4.鼓励建立自治组织。建立农村民间借贷自治组织,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在农村地区统一使用固定形式的契约,使农村地区借贷契约规范化;二是利用农村民间借贷自治组织协调民间借贷的一般性纠纷;三是利用民间借贷自助组织减少暴力讨债事件发生。政府应在资金、人力等方面支持农村民间借贷自治组织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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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类型很多,包括农户之间的直接借贷,农村企业或企业主之间的借贷,企业主与农户之间的借贷,民间放贷人的放贷,民间借贷中介人或者中介机构的放贷,民间票据贴现,民间租赁,私人钱庄,合会,民间担保机构,一些资金互助组织等等。

很多人误以为民间金融都是非法的。其实,许多民间金融活动是合法的,比如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直接借贷就是合法的。这种误解与媒体传播有一定关系。有新闻媒体把温州人的民间寻利行为贬称为“炒房团”、“炒煤团”等,殊不料温州人的自由企业精神把死钱变成了活钱,把死资本变成了活资本。经济学理论把死资本变成活资本的过程称为资本的活化过程,把死资本变成活资本的程度视作资本的活化程度。社会财富增长速度依赖于资本的活化过程与活化程度,经济繁荣也依赖于资金不断从低回报率流向高回报率的项目。

我国民间借贷历史悠久,即便在计划经济时代也一直存在,从来就没有消失过。改革开放后,农民、企业和个体户都有资金需求,民间借贷逐渐活跃起来。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加大对准正式和非正式金融的管制力度,1999年清理归并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种金融会、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等,结束了绝大多数准正式金融活动,许多非正式金融转为非组织化,活动地下化。

现有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作了大量的限制规定,这极大地限制了民间金融,尤其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两个文件,将原来《民法》、《合同法》和《刑法》允许的许多组织和行为宣布为非法。

农户对民间金融需求大

在我国的农户借款中,民间金融的规模要远远超过正式金融。2003年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数据表明,20842家农户平均每户借款1414.25元,其中71.84%属于民间借款(私人借款),26.09%属于银行、信用社贷款。东、中、西部地区每户平均借款额分别为1756.5元、 1179.6元和1313.8元,民间借款比重分别达71.2%、75.4%和57.6%,银行、信用社贷款占总借款额的比重分别为19.11%、23.63%和40.04%。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被调查农户户均无息借款占户均总借款的38.3%, 东、中、西部地区农户户均无息借款分别占户均总借款的34.5%,53.0%和27.1%。按用途划分,2003年农村固定观察点农户借款的主要用途为生活性借款,占47.76%,其次为生产性借款,占38.08%。

离开民间金融,许多农户的生活和生产会很困难,有两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个情况。先来看一位浙江农民的长期债务史。浙江省宁波市某县麻家村农民麻某四十五岁,家里有麻某夫妇和一儿一女四口人,务农之外还在镇里一家机械配件加工厂做工。至2006年8月,麻一共积欠债务6万余元。1982年,麻妻动心脏手术需要钱用,麻从村民国某处借款2000元,利息1.5分;从丈母处借入1000元,月息1分;从邻村郎某处借入5000元,月息1分;从娘舅处借入4000元,月息1分;从妻弟处借入1万元,月息1.5分;经其兄从村民当某处借入3000元,月息2分(2002年9月后不需再支付利息,因其兄垫付了这笔资金);另有5000元用于养塘,月息1分,总计3万元利息债务。另外,麻某几年前因盖房等原因,从十几户亲戚、邻居和朋友处借入无息借款3万元,均无书面借据。麻某一家坚持按时还息,有时当月拖欠后次月补交。所有无息借款和计息借款麻某家需承担无限责任,债务没有时效,如果麻某自己还不了,其家属和子女也要代其还债。

还有一个例子是甘肃省民县“乞丐村”子女教育借贷。民县小寨村是一个全国闻名的“乞丐村”,村民80%都有外出乞讨的经历,一个人出去乞讨一趟基本上能拿回1000多元,有些人用乞讨来的钱盖了房子,还用剩下的钱放“高利贷”。李玉平是这个村子惟一考到外省的大学生。李在两年前考取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学费6000多元,而李家根本拿不出这些钱,如果从亲戚朋友家借,他们认为李家没办法还,根本不会借,所以李家只能选择借“高利贷”。“高利贷”的最高月息为5%,即年利率60%。李的父母后来靠出门乞讨还了高利借贷款项,其后便不再出去乞讨,但因为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李玉平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的学费一直都没缴,李家平日也是靠向村民借粮食度日。

农村企业需要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对农村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贡献十分显著。相对于正式金融,民间金融满足农村中小民营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程度较高。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乡镇企业融资与农村内生民间金融组织制度创新研究》的调查发现,如果剔除不需要从而未借民间信贷资金的企业,那么民间借贷的可得性在课题组调查的较发达地区(张家港)和中等收入地区(苍南)是很高的。与此相反,在贫困地区(武隆)民间借贷的可得性较差(见表)。

张家港和苍南民间借贷活跃程度和民间借贷可得性要远远高于武隆,这可能缘于以下理由:张家港市和苍南县属较发达地区,民间资金总量较大,许多民间借款不计息,总体上有利于促使资金闲置一方向需求方借出资金。在这些地区,与企业获得正式金融机构贷款相比,其更容易获得民间信贷。像武隆那样的贫困地区,民间资金容量小,农村企业和居民的可借出资金总量有限,民间借款多限于互的无息借款,这其实不利于资金闲置方借出资金。

在乡镇企业融资难问题上,最为突出的是新建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从张家港、苍南和武隆的调查看,新建企业在发展阶段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和民间借款。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实力的增强,获得信贷的可能性趋于增多(见图1、图2)。

民间高利贷款的利率结构比较复杂。简单计算单笔民间借贷的利率容易使人误入歧途。据笔者2006年在宁波市某县的调查,该县永安汽车配件制造厂老板马某有一笔20万元3个月期的农信社贷款,于2006年4月20日到期,当时该厂账户上只有15万元的货款,常与他互相调用资金的朋友也没钱,于是马老板在18日向刘某要求借款5万元。20日刘某送去5万元现金,以日利息千分之三借给马,折合年利息率109.5%。这笔交易没写借据。21日农信社批准续贷20万元资金后,马老板于当天取出5万元现金还给刘,支付了300元利息。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到,对于短期借款来说,这种高利借贷效率高、负担小。

民间金融利大于弊

金融供给者越是贴近农户和中小企业,其与农户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对称性就越高,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就越大。可以说,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对分散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

借贷关系一般嵌入于社会网络之中。基于人缘、地缘、血缘和业缘关系,相互信任和了解以及社会排斥之类的非正式制裁机制,使借贷双方信息最充分、最对称。如果跨越这些社会网络关系的界限,非正式金融将难以运作。

借贷比较简便,一般不需要抵押、担保、质押等。如果需要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接受一些正式放款者无法接受的非标准化的抵押和质押品,包括非货币性的贷款抵押,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首饰家电等质押等。

借贷关系往往是关联性借贷关系,集中在一个固定的狭小地域范围,客户群体相对固定,而且向其成员重复放贷。

借贷双方常常同时保持工作、商业交易和金融交易关系,这种互联性使信贷交易更容易建立。非正式信贷交易的条件取决于在其他市场上的交易条件,信贷风险较小。

民间借贷属于内生金融,面向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需求,运作特点是需求跟进,由此决定其效率高于正式金融,因为当前正式金融往往不能根据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需求提供金融服务。

民间金融对民营企业的推动作用巨大。在宏观调控的背景下,企业无法从正式金融部门获得资金,但是该投资还是要投资,所以许多民营企业的大部分资金都来自于民间金融。研究发现,什么地方民间金融发展好,当地经济发展就会快而平稳,抵御政策风险的能力就强,比如浙江和广东省。

当然,民间金融也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改善。

当熟人社会走向半熟人和匿名社会时,对民间金融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就提出了相应更高的正式化要求,原来的信任机制和非正式制裁机制(如停止出借和社会排斥)需要逐渐让位于法律制裁机制。民间金融适用于小范围的运作,范围越大,信任机制和非正式制裁机制就趋向于失灵,对其正式化的要求也就增大。

许多民间金融参与者的金融专业知识有限,其运作只适合于小范围的、较低要求的金融运作。

由于政府的金融抑制政策,许多民间金融活动或者创新容易被视为非法,从而加重了民间金融的法律不安全度。但实践表明,民间非正式金融组织的风险低于正式金融,即便出现金融风险,也是局部风险。民间非正式金融组织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其违约及纠纷事件占民间非正式金融总合约的比例不大,但违约和纠纷的绝对件数较多,这并不能说明民间非正式金融的风险高。

许多人看到一些民间借贷资金存在逾期未还现象,就断定民间借贷风险大。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民间金融的逾期借款在很大程度上仍是有效借款,正如上述麻某的案例,民间金融基本上是无限责任,需要债务人或其家庭成员在日后共同归还。这与法律规定不同。法律规定债务时效及一定条件下的债务继承条款。但在民间,赖账者要受到社会排斥。

总体而言,民间金融有利有弊,但利远大于弊,这方面的权衡可以从反证法来进行:假设没有民间金融,中国农户经济和民营企业经济的发展将大大滞后。所以,应消除对民间金融的法律限制,确立必要的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建议

民间借贷首先依赖信任机制和非正式制裁机制,一般民间金融纠纷不会诉诸法律,只有习惯规则不被遵守(如有借条但拒不还账)或者不适用(如借贷双方事后异地生活,贷方无法对借方实施非正式制裁),放贷人才会考虑法律制裁手段。

如果政策不允许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活动存在,民间金融会走向两种归宿:消亡或转向地下活动。所以,应允许多种民间金融逐步合法化。目前官方也开始承认浙江等地非正式金融对当地非国有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策对于非法金融行为的界定应该放宽,其中放宽利率限制是关键因素。在印度,民间金融60%的年利率是常见的。放宽利率限制将扩大民间金融的发展空间,同时有利于更多的资金进入农村,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政府可以对一些可能的金融违法行为及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作严格的界定,比如,机构化民间放贷中可能出现的借款人金融欺诈是不允许的,比如融来的资金未按约使用就是这种情况。

另外,还可以通过法律认定一些民间金融运作规则。比如中国台湾地区就把合会写入《民法》,规定了合会的运作框架,对其传统上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部分内容作了限制性规定,从而使得合会成为一种低风险的民间理财工具和金融服务工具,同时又维护了合会的运作空间。不过如果对民间金融类型限定得太死,容易抑制民间社会发挥创造多种金融制度形式的智慧。

任何金融都有风险,民间金融也一样。民间大规模的集资肯定存在风险,正因如此,金融机构或者放贷人可以进行风险定价,从风险中寻找获利机会。管理部门所起的作用就是外部控制,最好的方式是提前控制风险。政府所要做的是通过各种方式告知集资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哪些集资是违法的,哪些是受法律法规保障的,清楚指出风险所在,管理的责任就尽到了。至于收不回来投资的风险,必须由相应的个人(机构)来承担责任。

同时,管理部门要把正常的民间金融和金融欺诈区分开来,扶持民间金融,而对于金融欺诈等非法行为必须予以惩处。

至于学界讨论的民间金融到底要不要政府监管的问题,笔者认为民间金融本身是不用金融当局监管的,一经金融当局监管就改变民间的性质,就是正式金融了。但是管理部门的配套措施必须完善,比如可以制定《个人破产法》,既加强对债务人的保护,又对债权人的财产权利做时间限制。如果引入了债务人破产保护,那么就不需要限定民间借贷利率必须不高于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债务人也不会由于被逼债而导致生命权和人身权受侵犯。

向民间金融学习

孟加拉乡村银行作为小额信贷银行,就是正式金融学习民间金融最为成功的范例。诺贝尔奖委员会将2006年度诺贝尔和平奖授予・尤努斯和其创办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尤努斯在短短的30年中,从27美元(借给42个赤贫农妇)微不足道的贷款艰难起步,发展成为拥有近400万借款者(96%为妇女)、1277个分行(遍及46620个村庄)、12546个员工、还款率高达98.89%的庞大的乡村银行网络。我国多数小额信贷项目就是仿效孟加拉乡村银行的作法。

篇(7)

目前,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中呈现二重结构特征,一种是存在发达而富有控制力的上层结构――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另一种则是存在流动性强且分散程度高的下层结构――民间借贷、钱庄、典当等民间金融组织。它们之间的划分主要依据是其是否为中国的金融监管当局所承认,是否具有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开办金融服务业务的资格和权利。鉴于中国农村地区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经济环境等原因,我们发现民间金融的业务规模和范围明显超过了正规金融。

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的常规调查汇总报告,1995年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24.1%,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占5.5%,私人借款占67.9%,其他占2.5%;2000年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29.5%,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占0.4%,私人借款占68.4%,其他占1.7%,说明农村民间借贷仍然是农户借款的主要来源。

二、民间信用机制在民间金融活动中的表现及特点

借用沈净在《农村社会民间信用机制的实证分析》中所列示的案例,我们发现农村金融市场的法律环境和传统背景是决定农村金融的重要力量之一,农村的民间借贷有着许多不同于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信用环境条件、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在金融借贷中所提供的连带担保作用不可忽视。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当自己家族或宗族中的成员出现困难时,很容易从其他成员中获得帮助。民间金融不单以借款对象的信誉、财产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的经营方式非常适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因此,这种经营模式非但没有给借贷资金带来更大的回收风险,反而增加了资金的保障系数。

其次,传统的精神约束。从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在经营理念方面,我们发现二者具有截然相反的认识,民间金融更注重借贷者的未来经济收益和家庭因素,是源于其认为借款者在主观上对于还本付息是善意的,即当借款者具有归还借款和利息能力时会主动地承担本项义务;而正规金融更加注重借款者现有资源的担保,是源于其认为借款者在主观上是恶意的,即借款者即使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也会由于利益驱动而逃避义务。笔者认为,正是这种经营理念上的区别,造成了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对借款对象的不同态度,是造成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发展趋势的根本原因。

再次,民间金融组织在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允许借款者继续融资方面,还把借款资金的用途作为一个重要评价标准。即这种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的标准,是否能够为未来获取经济收入提供保障。

三、借鉴民间信用机制的成功经验对正规金融服务进行改革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一直不为政府认可,然而当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三分之二农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时,这个问

题应当从农村发展的角度本着农民的利益而予以重新考虑。在各种压力下,农村民间借贷没有绝迹,正说明了它的生命力。因此,在保持正规金融较民间金融服务的优势的同时,我们应借鉴民间信用机制中积极的方面以对正规农村金融服务进行改革。

(一)调整各正规金融结构的贷款发放评价标准。考虑到目前农民或者农业生产者可用于抵押担保的物品贫乏的现状,同时借鉴民间金融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成功经验,本文认为可以将农民或者农业生产者未来获得经济收入的能力作为其中的主要标准,如将未来经济收入的现值和现有担保物品的价值分别规定50%的比重,然后再乘以各商业银行的贷款率来决定贷款金额。同时,还应当对借款资金的投向建立完善的事前调查、事中监控和事后效果评价机制,以保障未来经济收入的实现。

(二)建立多层次的信息收集渠道,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充分利用各级信贷员在不同范围内的信息优势,并将不同渠道中所获得的信息进行比较和验证,从而增强信息的可信度,再利用分级汇报制度使借款者的信用状况及时地反馈到信贷决策部门,然后由信贷决策部门最终决定贷款的发放与否和发放金额。在贷款发放完毕后,各级信贷员应对贷款的使用、回收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建立借款者信用档案,对其履约情况进行详细记载,甄别出信誉不良的借款者,从而进一步降低信用风险。

(三)重视农村社区本地信用资源的利用和同正规金融的整合。在将民间信用机制融入到正规金融服务中的同时,应采取措施保护以地缘、血缘和人缘为限的独特的农村本地信用机制,使其融入到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从而给农民带来更多的实际利益,使改革更切合农村社会。

四、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信用体系构建需要的配合与支持

一个金融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不仅仅依靠其自身的完善,还需要外部环境的配合,这样才能使信用体系更好地发挥风险控制、信息传输的作用。因此,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还需要以下方面的配合与支持:

篇(8)

关键词:民间融资;民间借贷;融资风险;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的风险新特征与监管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3日

民间融资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发展既经历过高峰,也经历了低谷。建国之后的几十年里,民间融资活动广泛存在于我国各地,但仅仅是以自发的形式展开,并未形成较大的规模;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商品经济开始蓬勃发展起来,民间经济呈现了活跃的势头,民间融资也随之越发活跃;八十年代后期至九十年代初期,改革开放的脚步踏遍全国各个角落,民间融资在国内达到了一个繁荣时期。但是,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我国金融改革逐步深化、金融监管逐步加强,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在进入21世纪以后,民间融资才逐渐恢复了活力,其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非公有制经济较为发达,当地的民间融资已经有了不容忽视的规模和影响。近来,福建省大量民间融资“崩盘”事件以其影响之大、之广、之深,再一次将我国的民间融资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这种处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融资方式也再一次成为各界竞相争论、探讨的热点。

民间融资是一把双刃剑,它对经济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一方面民间融资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长时间被官方部门所忽视,再加上民间融资的自发性特点所导致的其始终缺乏外部合理的约束,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等事故,往往会引发不同程度的连锁反应,严重时就会产生类似于福建省民间融资“崩盘”这样能够极大地危害到社会安定、人民生活的事件;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和农民的生产经营等民间经济的发展起着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在这些企业融资贷款方面的不足。由此,我们必须认清:民间融资有着正规融资无法具备的优势,如何正确引导其发展,辨识其中存在的风险,并且对存在的风险进行监管和控制将是未来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关键所在。

本文从民间融资的概念入手,总结了其运作的形式,并以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民间借贷作为切入点,分析民间融资在运作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并给出相应的监管与控制的建议。

一、我国民间融资概况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与形式

1、民间融资的概念。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

2、民间融资的形式。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包括民间借贷、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和企业内部集资等几种。

(1)民间借贷。从调查看,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此种形式借贷的规模较小,在农村比较常见,但涉及面较大,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上万元,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或农户,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主要是应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预期还款来源,这种借贷多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二是“高利借贷”,这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借贷期限有长有短,利率一般参考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及地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而定。在煤、铁、焦生产集中和养殖业、种植业、商品集散较为发达的地区比较突出。据对国内经济发展处于平均水平的几个县(市)的调查中可以发现,这些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10‰~15‰之间,而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几个县(市),民间借贷月息在10‰~30‰之间。

(2)有价证券融资。近几年,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民间融资形式除民间借贷外,又增加了存单、债券甚至房地产等不动产内容。这些存单、债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贷款,部分借贷人之间还要收取一定的差额利息或手续费。这种行为是当前较为流行的一种方式,在当前的民间借贷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3)票据贴现融资。由于银行汇票风险系数较低,加之银行办理贴现需要增值税票、购销合同等,要求严格,手续繁琐,时效性差,一些银行对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不予办理贴现,使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多为民营企业)的票据无法变现,影响资金周转,所以持票人宁愿持票到经营规模较大的民营商贸行融资,既不需要税票,也不需要购销合同,仅凭中间人的介绍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持票人就可以直接从借款人处拿到现金。利率一般为面议,期限越长,利率越低,反之越高,利率的高低受金融机构贴现利率的直接影响。期限受票据期限的影响,一般在4个月左右。

(4)企业内部集资。由于多方面原因,企业从银行、信用社难以获得贷款支持,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职工集资,有的以“保证金”为名向职工集资,这种集资方式利率一般相当或略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二)我国民间融资现状分析

1、当前国内民间融资主体。融资,涉及的就是“借”与“贷”,这就形成了民间融资市场上的两个主体,即需求主体与供给主体,正是这两者之间的交互活动才构成了当前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

(1)需求主体。需求主体的存在是民间融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的需求主体主要是中小企业群体和个人融资者。在这里我们提到的中小企业,实际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因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这一概念都有着不同的定义,我国当前对中小企业的定义根据行业的不同也是不尽相同的,比如对于农、林、牧、渔业的规定如下: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所有制上来说,中小企业既可以包括民营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但是,相对民营中小企业,国有中小企业能够相对容易地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因此通常我们讨论民间融资问题时提及的中小企业指的是民营中小企业。近两年来,我国正在逐步扩大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对其的贷款份额也在不断增加,但是由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水平良莠不齐,以及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避险机制的控制下,这些贷款需求始终不能得到充分满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些企业的发展。而此时,民间融资以其快捷、便利、要求相对较低的特点,大大地弥补了这一不足,使得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得到了“活水”,生命力大大增强。

个人融资者作为微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行为日益活跃。个人融资者的融资需求主要来自于突发事件的产生、再生产的需要以及子女深造等方面。由于个人融资者的融资行为更为自由与活跃,因此其也是民间融资中重要的需求方。

(2)供给主体。前文说道,需求主体的存在是民间融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相应的有需求就有供给,一些资金充足的个人或者组织由此进入了民间融资的市场,充当了这个市场上的供给主体。现阶段,我国民间融资的供给主体主要包括借款者的亲朋好友、放款的自然人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

借款者的亲朋好友在其需要资金时,出于帮助借款者解决燃眉之急的目的,以无息或者低息出借手头的资金。这一群体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居民的工资收入、农民的劳动收入等。曹力群在2001年的调查报告中提及的22个农民放贷户中,亲戚、邻里间的自由放贷,占80%以上,仅有极少的比例是靠放贷吃利息的民间借贷人。

放款的自然人通过将自己手头暂时闲置的资金放贷出去,获得利息收入。这类放款人一般都有一定的背景,是掌握了一定社会资源的人,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收入比较高的人呢,他们的闲置资金较多,由于银行利率很低,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必然会吸引他们成为民间放贷者之一;第二类人是人际关系较为广泛的人,能够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转放给借款人,以赚取利差,其放贷的对象往往是自己熟悉的商人。

近年来,由于法律对民间融资限制的逐渐放宽,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相继成立,使得民间融资逐步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道路。严格意义上来说,民间融资公司并不是真正的资金所有者,而只是一种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他为放贷的自然人和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服务,靠收取手续费或服务费赢利。具体来说其运作方式如下:放贷自然人到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登记,表明可以出借的资金数量和能够接受的利息水平;借款人到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申请借款,提供相应的抵押资产,中介公司就会将放贷人的信息提供给借款人,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促成借贷交易,并从中提取佣金。这类公司的出现使得民间融资打破了人际交往范围的限制,在广度上增加了交易成功率,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使得这个市场迅速扩大起来。

2、当前国内民间融资市场规模。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政策的放宽,以及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的兴起,我国民间融资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对国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越来越大。据统计,1995年我国的民间融资资金约有700~1,000亿元(万安培,1997)。根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显示,截至2003年底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在7,405~8,146亿元之间,占同期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30%左右。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2000年每个农户累计接入款为1,020元,其中约700元来自民间融资,约占68.6%,私人借款中游戏贷款的比重高达47.7%;按2亿农户计算,2000年我国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金额高达1,400多亿元,其中有息贷款近700亿元。据郭沛(2004)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的估算如表1所示。(表1)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已经形成了不小的规模,并且有逐年扩大的趋势,尤其是在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农村地区,其发展趋势更是不容小觑。

二、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风险新特征

福建民间融资“崩盘”的事件让我们从一片美好中清醒过来,虽然近几年来,民间融资在经济增长与民生问题上的确有着突出的贡献,但是,我们必须冷静的意识到,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暗含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出其巨大的影响。

(一)融资范围扩大,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机制性风险。民间融资的源头是亲友间“一对一”形式的借贷,这是一种以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以信用为主的借贷方式,借贷双方对彼此知根知底,信息透明度很高,风险小。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需求逐步加大,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借贷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因此,民间融资不再局限于亲朋好友、街坊邻居,以中介形式进行的融资行为越来越多,地域范围也逐渐扩大,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融资中介公司开始运用网上操作帮助最为广泛的需求与供给的配对,这种网上融资的交易量和灵活度是传统融资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但是这也加大了信息的不透明度,信息不对称问题凸显,风险骤然上升。首先,放债人对借债人由知根知底变为毫不了解。部分资质并不能达到标准的借债人的滥竽充数使得放债人的资金安全性得不到良好的保证,甚至还存在着故意行骗的借债人,所得民间融资的风险骤然上升;其次,风险防控手段落后。在面对高风险的借债人时,风险防控手段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高,放款形式始终还停留在口头协议、借条、便条等,纵使互联网的出现使得这种不易保存的借据有了统一的形式,但是其法律效力依旧没有得到证实。由于借贷双方信息渠道的不通畅,监控措施很难到位,贷款缺乏有效的安全支撑;最后,借债人容易过度负债。由于民间融资自由度很高,成交速度快,手续简单,法律监管不到位,借款人在借款时存在盲目性,一个借款人往往会同时向众多的供给主体借款,这样就很容易导致过度的负债,资不抵债,拖欠还款,甚至造成坏账。

(二)民间融资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操作性风险。早期的民间融资由于双方透明度较高、借贷数目较小,风险系数也就很小。随着民间融资的范围不断扩大、借贷数目的扩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放款形式的不规范而导致的操作性风险越来越大。

常见的操作性风险有如下几种:一是不规范的借据无法成为法院判案的证据。据调查,目前的民间融资中,放款方式以信用方式为主,约占放款总笔数的71%,其中打借条借款占50%,口头约定借款占10%。一张缺少利息、期限、用途、还款方式等内容的不规范的简单借据,由于其缺乏法律效力,往往带来的是复杂的债务纠纷;二是抵押物不规范,无法有效保全债务。调查显示,2006年民间融资中,采用抵押贷款的仅占中介机构全部贷款的20%;三是民间融资利率的自由浮动容易滋生高利贷活动。由于民间融资利率主要受到地方民间资金供求的决定,没有上限规定,就容易让高利贷有机可乘,甚至导致黑社会性质清收方式的产生。

(三)变相转接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的转移性风险。近几年来,一些中介为获取利差收入不择手段,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依旧设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民间融资的风险转移到正规金融机构。这种情况下,银行并不了解贷款的被转借情况,如果第三方是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新的风险敞口就产生了。调查样本显示,民间融资中介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和民间借入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是68.6%、14.7%和12.4%。利差收益的诱惑导致目前中介机构从金融机构和民间借入部分的资金数量迅速的增长,2006年通过这两个渠道获得的资金分别增长了51%和48%,增长速度几乎是自有资金的2.5倍。一旦作为最终借款人的第三方的还款能力下降,银行所承担的损失风险会迅速增大。

(四)盲目追逐投资热点导致的市场风险。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的可能性。民间融资的借贷成本高,贷款大多投向高风险行业,以获得高额回报,这种盲目投资的行为再次提高了民间融资的风险系数。第一,2004年以来国家宏观调控限制了对五大行业和“五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这些行业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的难度加大,自然就转向了民间融资,然而市场一旦逆转,风险就会显现;第二,房地产行业所集中的贷款明显增加。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增长性爆发,投资热点逐渐转向其中,供给主体对房地产行业的信心暴涨,越来越多的放款投放其中。然而,不专业、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导致了盲目自信的产生,房地产泡沫的客观事实被很多放款人所忽视,一旦泡沫破灭,后果将不可想象。

三、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研究的结论与建议

受到私有制经济发展的影响,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民间融资行为如果遵守自主自愿的原则,就都应当是合法的,不应当受到干涉。但是,正如前文论述的一样,民间融资的双刃性所带来的不同程度的风险是迫切需要采取不同的化解和管理方式的。

(一)加快立法。疏通在某种程度上比堵截更加有效,因此给予民间融资应有的政策和法律地位不仅对民间融资的发展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而且能够激励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曾经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借贷机构,不得经营借贷业务;非借贷机构也不得经营借贷业务。”因此,在正规借贷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借贷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只能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借贷二元格局”。所以,打破现有的正规借贷垄断,让不同的资金需求可以从不同的机构中得到满足,从根本上解决市场资金的供需均衡问题,已经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第一,国家应该建立民间融资的准入门槛,筛选合格、符合标准的放债人、借贷人以及中介机构;第二,建立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规范借贷行为,其中不仅包括行为规范,更要包括合同等凭据的规范性要求;第三,建立民间融资交易行为登记制度,保证交易行为的发生在日后有凭有据,减少由于证据模糊所导致的纠纷;第四,要严格控制资金用途,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第五,对利率进行界定,以避免“高利贷”的滋生。目前,国内民间融资的利率界定为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二)加强监测和管理。融资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融资业的发展史实际上是融资监管不断完善的过程。为了避免民间融资的负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可能给参与融资交易的双方带来的损失,对整个借贷体系的有效运作和安全稳定造成威胁,就需要政府部门及时掌握民间融资风险状况,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监测和管理。首先,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机构颁发执照并详细登记备案。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点多面广,随意性大,监管难度很大,因此建立完善的登记备案制度存在其必要性;其次,对于偶发的,尤其是数额较大并用于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民间融资行为,要着重监控,以保障资本的安全性;再次,建立报告制度,分年度、季度、月度对当期民间融资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对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融资期限、融资形式等等各个方面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实时的监控与管理;最后,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及时更新和披露借贷双方的信用等级,并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绝不姑息。

(三)因地制宜。对不同省市的不同经济、民生状况采取不同的规章制度,建立有特色的民间融资体系。在当前的宏观经济状况下,以及政府制定的稳健的财政政策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之下,要增强民间融资在信贷环境的改善、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改善民生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促进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武龙.民间借贷的风险管理的对策研究.商场现代化,2008.4.

[2]杨国勇,李凤祥.浅谈农村民间融资存在的风险与对策——以河北省东光县为例[J].河北金融,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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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是微金融运营模式的创新,主要用于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小额贷款需求,是传统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近年来,由于P2P手续简便、灵活等优势,得到了飞速发展,但作为新兴产物,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和风险。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国内P2P网络借贷的主要运营模式、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发展建议,以期对促进网络借贷在微金融领域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二、国内P2P网络借贷的特点

国内P2P借贷网站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且多是在模仿英国、美国模式的基础上尝试和发展起来的,基本可以划分为四种基本的运营模式,并在面向群体、利率制定和风险防范机制等方面呈现出了各自的特点(见下表)。

以拍拍贷为代表的无抵押、无担保模式主要是借鉴美国的Prosper模式,采用竞标机制实现在线借贷过程。其基本操作流程是:借款人借款列表,贷款人竞相投标,利率低者中标,一般由多个贷款人出借少量资金给同一个借款人,以此来分散和降低风险。当投标资金总额达到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时,借款成功,由网站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借款人必须按月归还本息。该模式下,P2P公司负责借款信息的、竞标管理、成功借款管理、电子借条、法务支持等,其利润来自收取的服务费。P2P公司对借款人无抵押要求,也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出现借款人逾期不还的情况,不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只退还手续费,因此风险较高。为降低风险,该网站采取网络社交圈的方式在互不相识的网民之间建立起虚拟社区,通过身份认证、工资审核、网络通缉等方式降低风险。

以宜信为代表的无抵押、有担保模式主要是借鉴英国的Zopa模式,其业务流程是:借款人申请贷款,P2P公司负责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审核、风险评估和制定信贷方案,通过信用审核后,借款人先与P2P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然后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债权转移给贷款人,借款人按月归还本息。在此模式下,P2P公司对贷款人的资金提供担保,一旦出现借款不能按时偿付的情况,公司将通过还款风险金进行赔付,同时,公司还参与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利率确定、协议管理、回款管理等,尽量降低借贷资金的风险。

此外,国内还有一些由传统民间借贷发展形成的地方性网络借贷平台,属于有抵押、有担保的P2P模式。这些公司主要为本区域内的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中介服务,严格来说,这些网络平台基于地域、人缘的因素更多,而网络仅仅作为一种联系渠道或宣传手段,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P2P借贷模式。例如青岛模式和温州模式,这些公司都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抵押物,且基本都以房产为抵押,由此来降低借款的风险,由于有可信的抵押物,P2P公司可以为出借人做担保,这种模式下的贷款质量相对较好,贷款的风险也较前两种方式更低。

伴随小额信贷行业的发展,国内的P2P网站还推出了专门针对特定人群的公益性运营模式。例如齐放、我开和宜农贷,齐放网的借款对象专门针对诚信度较高的高校大学生;“我开”是纯公益性网站,接受来自世界各地的捐助,为四川和内蒙古的贫困人口提供贷款;“宜农贷”则选取农村贫困妇女作为贷款对象,年收益不高于贷款总金额的1%。

三、P2P网络借贷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P2P作为一种微金融的创新模式,在给借贷双方带来双赢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忽视的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8月《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称人人贷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存在大量潜在风险,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预警监测与防范。据了解,除了文中提到的规模及影响力比较大的几家P2P公司以外,目前国内该行业已有超过100家机构,参与者良莠不齐,甚至出现非法集资、高利贷、金融诈骗等危害金融安全的恶意事件。笔者结合调查了解的情况,认为目前P2P网络借贷发展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1 监管风险

从P2P公司的业务来看,由于其不吸储、不放贷的性质,可将其归为网上民间借贷中介,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不需要取得金融行业的执业牌照,目前,这些公司只需要在工商局进行注册便可从事网络借贷金融服务。对于这类实质上从事金融服务的网络借贷公司而言,缺乏专门的部门对其准入资质、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等进行要求和规范,央行和银监会都没有法定权限实施监管,监管主体严重缺位。同时,对于个人对个人贷款业务的法律条文以及有关民间借贷中介的法规、条例均为空白,因此,P2P公司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缺乏有效的监管依据。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即违约风险,是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尽管P2P平台存在多种经营模式,风险也各不相同,但严格来说,这些P2P公司都仅仅是在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扮演了中介的角色,为借贷双方提供融资信息配对服务,协助双方顺利完成借款活动,并没有真正参与到交易中去。相对于线下的民间金融而言,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很难认证借款人的真实信息,由于缺乏抵押和担保,使其信用风险明显高于其他正规金融机构。现阶段,很多P2P公司采取了诸如手机绑定、身份验证、收入证明、视频面谈等手段降低信用风险。但更为关键的借款人征信记录、财务状况、借款用途等资料都十分缺乏。有可能出现冒用他人信息、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骗取借款的情况,并且P2P公司对借款资金的用途难以实现有效的审核和贷后管理,极易出现借款人将资金挪用于股票、彩票等高风险投资项目而无法收回的情况。最后,导致借款无法如期偿还时,P2P公司协助借入者进行追讨,并公布黑名单,但由于追讨成本太高导致难以取得实效。

3 操作风险

P2P的网络交易特性、行业门槛低且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使得网络借贷公司容易出现比较大的操作风险。第一,P2P公司大多会与支付宝、环迅支付、盛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仅是资金进出的通道,借贷网站可以随时支取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里的资金,支付平台对网络公司难以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今年6月“淘金贷”网站负责人恶意支取投资者近一百万资金,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第二,P2P公司为吸引投资者的资金,容易突破咨询服务的单纯线上模式,与银行、信托机构等合作推出高出银行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变相吸储,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同时,由于对募集资金的流向缺乏有效控制,有可能助长资金流入国家限制性行业。第三,P2P公司一般还会采取按比例冻结保证金、提取风险金等方式来缓解借款人出现违约后的欠款清偿,但这部分具有保险性质的资金仍然被直接控制在信贷公司手中,而非第三方监管。

四、促进P2P网络借贷发展的相关建议

P2P借贷模式作为民间借贷与网络的结合体,是未来小额信贷与微金融的发展趋势,对于目前国内为数不多的P2P网站,尽管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但应以鼓励支持为主,通过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结合国内实际,对促进P2P网络借贷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1 加强监管,规范行业发展

P2P网络借贷模式实质上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形式,由于借贷关系形成的基础是网络平台,导致不确定性更大,因此,将网络借贷纳入政府部门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显得尤为迫切,政府部门应及时出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以法规的形式明确网络借贷是信息时代正规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并对网络借贷公司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予以规定,指导并规范P2P公司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防风险能力。同时明确监管主体,应该指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为监管部门,严格监督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杜绝网络借贷资金流人国家限制性行业和领域。最后,必须规范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如宜信、贷帮、人人贷曾在去年发起“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联席会”,并了《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公约》。

2 借助信息平台,降低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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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03-0017-02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2011年7月21日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加了民间借贷。温州民间资本雄厚是不争的事实,但巨额的民间资本来源需要进一步分析。实际上,部分个人和企业不惜频繁进行银行贷款,将贷款所得的资金投入到民间借贷以赚取高额的利息差。因此,借贷危机爆发后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必将殃及银行业。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2年12月,温州不良贷款率为3.75%,环比上升0.32个百分点,不良贷款金额比2012年初新增175.89亿元[1]。由此,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缺位再一次引发思考,而信贷风险管理中信息不对称是造成管理瓶颈的重要因素,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与信贷风险管理

几乎所有的经济决策都涉及到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其根本原因是私有信息的存在。私有信息是指在交易双方博弈中如果某一方所知道的信息而对方并不知道,这种信息就是拥有信息一方的私有信息[2]。

信息不对称在信贷风险管理中产生重大阻碍。在信贷市场中,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代表不同利益的主体,两者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处于私有信息缺失者的地位,面临着贷款资金回收中的风险。借款人处于私有信息拥有者的地位,为了个体的利益,往往倾向于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些有利于借贷的信息而隐瞒不利于借贷的信息,使商业银行很难验明借款人的实际行为是否合理,可能造成商业银行信贷损失[2]。

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产生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原因

1.内部环境因素

1.1信贷风险文化缺失导致上下级信息获取不对称

信贷员作为信贷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对信贷项目的风险、收益、偿还概率具有较完备的信息,处于信息的优势方,而后台人员只能通过信贷员或其他渠道获取信息进行审查审批,处于信息的劣势方。而部分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大多以业务为中心,风险文化尚未完全建立,客户经理或信贷员为完成营销业绩刻意隐瞒部分信息,规避风险导致上下级信息获取不对称。

1.2重贷轻管观念导致贷后管理信息收集滞后

传统观念认为银行控制风险主要是在贷前和贷中,而在贷后管理中投入的资源相对有限,一旦贷款放出后,银行便失去了对资金的控制权,监管难度大。若要改变这种情况,银行需在市场上搜集更多企业资料,当银行收集信息成本小于收益的时候,就会放弃对信息的收集,导致信息收集滞后,贷后管理被动成“事后管理”。

2.外部环境因素

2.1基于信用交易的借款方“隐藏知识”

“隐藏知识”即信息优势方隐瞒自己知道而对方不知道的不利于自己进行交易的信息[3]。在贷款业务进行过程中,贷款客户作为信息优势方,为达到个体利益,通过灵活应用会计政策掩饰当期不理想的财务状况,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些有利于借贷的信息而隐瞒不利于借贷的信息,使商业银行很难验明借款人的实际行为是否合理,达到扰乱银行做出正确决策的目的,造成企业与银行间信息的不对称。

2.2客户成功获得银行贷款后“隐藏行动”

“隐藏行动”即在签约后,信息优势方并不按照事前的承诺行动,出现“道德风险”的问题[3]。以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后,各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呈明显上升趋势为例,部分个人或企业客户在成功取得银行贷款资金后,没有将资金运用于合同所承诺的项目,而是受利益驱使,将资金流放到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市场,以此收取高额的利息差,一旦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银行便要承担客户无法按期还贷的风险。

三、缓解信贷风险管理中信息不对称的对策

1.全面建立信贷风险管理文化,从贷前贷时减少信息不对称

信贷风险文化的建立首先从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设置入手。针对贷款前期信贷人员以业绩为核心,刻意规避风险,借款方以获取资金为目的,隐藏知识现象,我们要深入贷前调查,同时贷时审查应发挥制衡作用。必要时可专设贷款调查员,贷款调查员与贷款审查员应分属不同岗位甚至不同部门。调查员要全面深入获取各方面信息,对信息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以此缓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贷风险。同时完善银行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将不良资产风险责任分散到个人,对贷款质量管控好的员工进行激励,以避免银行员工为获取短期业绩利益而隐瞒信息,规避风险。

2.重视贷后检查,加强贷后项目跟踪管理工作

针对商业银行放贷后重贷轻管观念,借款人获得贷款后隐藏行动的行为,我们要加强贷后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加强快速反应机制。通过加强与同行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做到客户信用等级等信息资源共享,预防和减少有严重道德风险倾向的不良客户利用银行间的业务竞争而重复借贷,或多头骗取银行资金现象的发生。通过加强贷后咨询平台的建设,实时收集贷后客户相关信息,减少由于借款人将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高风险非法行业而造成的贷款损失。

参考文献

[1]温州不良贷款率再现反弹情况预警.中国行业研究网,2013-2-1

[2]董明明.防范商业银行信息不对称风险之我见[J].商场现代化,2011(03).

[3]张芬.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国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6, 10.

[4]张树林,张婷婷.信息不对称与商业银行贷后管理[J].海南金融,2012(08).

[5]王玉岳.基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J].金融经济,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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