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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3-0052-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3.12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是不同的概念。目前学者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科技信息与金融融合产生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模式称之为互联网金融模式[1]。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企业为基础,结合金融要素的一种模式,主要包括以阿里巴巴为首的互联网公司建立的贷款和基金销售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和P2P网络借贷等。而金融互联网,是传统金融机构利用计算机系统、电子渠道建立的能够取代人工和银行网点满足客户随时随地获得金融服务需求的模式,主要包括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以及银行建立的电商平台等。2013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倒逼传统金融业务的改革,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基金公司纷纷思索探寻新型的信贷融资模式,由此产生了新的金融互联网模式。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风险不同,对其应分类监管、区别对待[2]。互联网金融由从未涉足金融的互联网企业构建,对于风险控制缺乏经验,极易堆积风险,缺乏监管且高度集中的风险一旦大规模释放,可能对金融市场造成破坏性的冲击,制约金融市场的发展。而金融互联网由传统金融机构为主体,在风险控制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监管部门在已覆盖大部分的监管要求,对金融互联网的监管不能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概而论,应根据其风险不同制定不同的监管要求。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的迫切性
(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1. P2P网贷的风险
P2P网贷由于其资金门槛低以及监管和法律的空白而风险频发。经过野蛮式增长后,P2P行业堆积的风险通过提现难、跑路、倒闭而集中爆发。根据最新数据,截止到2013年年末,共有74家P2P平台出现问题,涉及资金约为12亿元。幸存的P2P企业也未做到规范运营,酝酿着建立资金池集资、关联交易、圈钱甚至庞氏骗局等问题。根据调查,P2P网贷平台给投资者的收益年化利率约为10%~16%,给贷款者的年化利率一般为18%~25%,在没有任何监管的前提下,高收益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一旦集中爆发势必引发信任危机和系统风险。
P2P网贷平台主要面临七大风险。一是道德风险。指平台负责人将投资者的资金汇集成资金池挪作他用或卷款跑路的风险。二是交易风险。主要指在交易支付结算环节时P2P网贷平台中借贷双方资金的划拨需经过中间账户,但对于中间账户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而引发的风险。三是技术风险。指由于缺乏技术门槛而导致的网贷平台数据遭到攻击而使客户发生损失的风险。四是信用风险。是网贷平台的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而造成投资人的损失的风险。五是法律风险。指P2P网贷平台缺乏法律支撑与约束,其业务模式游走在法律边缘极易触碰红线的风险。六是监管风险。目前对于P2P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缺乏监管法律,多头监管等于没有监管。七是系统风险。这是由于经济下行而带来的所有金融机构都可能面临的风险,但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弱的P2P行业更难消化系统性风险[3]。
2.余额宝等网络理财的风险
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上线以来虽未发生违约事件,但是其运营的背后也隐藏着风险。自余额宝推出取得不错反响后,百度、网易等互联网巨头纷纷以高收益来作为吸引客户的方式推出网络理财。实际上,宣传的收益率只是预期收益率而不是实际收益率,根据银监会的规定,理财产品的销售不能承诺固定的收益率。在网络理财销售火爆的同时必须透过现象看到理财产品的本质,警惕理财产品的风险。
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主要有四大风险:一是投资风险。网络理财产品大多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基金产品,而基金产品是具有不确定性收益或损失的,与银行存款相比,网络理财产品并不能保本保收益。二是技术风险。与银行账户相比,网络理财产品的账户安全要低,被盗和被非法转移财产的风险更大。网络理财是互联网和基金公司的合作,牵涉的环节多,其中任何一方出现信用问题都可能导致客户遭遇损失。三是行业风险。网络理财以互联网公司为支撑,一旦基金运行出现问题或者互联网公司破产倒闭,将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影响,行业类的网络理财产品不分良莠都会遭遇信任危机。四是市场风险。当经济运行出现类似金融危机等系统性风险时,货币市场违约而带来网络理财产品违约将带来投资者的恐慌。
3.第三方支付的风险
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发展较快,央行已经开始对其进行规范。截止到目前,央行已经给250家第三方支付企业发放经营牌照。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出现一些问题。在资金沉淀以及利息归属等问题尚未厘清的情况下,支付宝的泄密事件引发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任危机。实际上,2011年12月支付宝也被卷入互联网大规模数据泄密事件,但未引发较多关注。第三方支付企业与用户的资金安全息息相关,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急速发展,第三方支付的安全问题应该引起更多的重视。
第三方支付具有三大风险,首先是沉淀资金风险。在第三方支付的运营过程中,买方先将货款转入第三方支付的账户中,等到买方确认收到货物没有异议再将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货款打入卖方账户,其中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由于时间差而集中的资金就是沉淀资金。数额巨大的沉淀资金若用作其他投资,一旦发生风险,将给客户带来损失。其次是技术风险,第三方支付是依赖互联网技术的行业,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其一旦遭遇黑客攻击窜改资金数字或者泄露客户资料,都将对客户产生难以估量的损失。最后是洗钱和欺诈风险,第三方支付的现金流并不受到人民银行反洗钱的监管,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和诈骗等非法行为。
(二)金融互联网的风险
与互联网金融相比,金融互联网主要是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其业务相对比较规范且有法有规可循,风险较小。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互联网绝对安全可靠,金融与互联网都是高风险的行业,互联网渠道给金融服务降低成本、提供便利,但也带来一些新的风险。
1.技术风险
金融互联网的技术风险指的是商业银行的网络系统遭到技术性外部攻击而造成的损失。金融互联网的主要业务是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线上交易和大量的资金转移以数据传输作为支撑,很容易遭到黑客的攻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防火墙、杀毒技术发展的滞后(一般情况下先产生病毒才研制出相应的杀毒技术),金融互联网首先要防范的就是技术风险。金融互联网平台设计中的缺陷、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障碍、以及用户客户端的操作错误均有可能给金融互联网的安全造成威胁。
2.法律风险
金融互联网的法律风险一方面来源于专门监管金融互联网法律的缺失,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不能完全覆盖新型的加入互联网因素的金融业务,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可能最终产生传统监管框架之外的问题而产生风险。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中并没有针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银行电商平台的专门规定,《电子支付指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规章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是金融互联网化带来的违法行为,包括洗钱、诈骗、侵犯客户隐私等。互联网的远程性和开放性使得对这类违法行为的监管更加困难。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空白和金融互联网监管的局限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空白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无序性和乱象迫使金融当局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爆发性和快速性也使得监管法律规章难以跟上其发展速度,导致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滞后。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基本空白。
第一,缺少专门法律。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内,虽也根据需要出台了一些有关互联网金融的规章制度,如有关第三方支付的《电子支付指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这些零散的制度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也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的更新。对于风险更为集中的P2P网贷平台和网络理财居然没有任何规范性的文件和指引[4]。更是缺乏一部专门用于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形成有效系统的监管。
第二,没有行业门槛。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对互联网金融几乎没有规定准入门槛、资本要求,导致其风险普遍较大。对互联网金融中对资金要求最高的第三方支付规定,申请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省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注册资本分别为1亿和3千万元人民币。而对于发展起步较晚的P2P网贷,没有任何准入门槛,导致P2P行业鱼龙混杂,行业风险极高。
第三,缺乏监管措施。由于监管主体不明确和监管法律缺失,互联网金融的合规与否没有明确的标准,也得不到有效的监管,这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无序竞争、风险频发的主要原因。风险高度集中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必要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无法做到防范风险、识别风险和控制风险,在风险发生后无人问责、无人整顿,互联网金融处于监管措施缺失的真空地带。
2.金融互联网监管的局限
金融互联网是对传统金融业务的延伸,部分可沿用传统金融业务的监管体系。对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制度建设也已经起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
第一,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虽然人民银行已经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支付指引》等,但相对于复杂的互联网而言这些办法和指引过于笼统和单薄。另外,对于金融互联网客户的隐私保护和跨境业务还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
第二,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目前监管当局没有区分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和互联网业务,仍然按照对传统业务的监管方式对金融互联网进行监管。目前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金融互联网业务的日常监管,而是将其纳入商业银行的一般风险监管工作中。
第三,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目前金融互联网的业务已经超越传统银行业务,甚至加入保险、证券、电商等业务,而对于金融互联网的监管还停留在分业监管的体系框架中。现有的监管人员也难以满足金融互联网时代全方位、灵活性、高技术监管的要求。
三、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要求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在代表产品、准入门槛、资金来源、授信依据以及风险类别以及风险控制经验上均存在差异,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应分类监管、区别对待,对于目前处于监管空白的互联网金融应重点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主体
确定合适的监管主体是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将金融与互联网结合起来,既包含银行、基金、保险、其他金融机构,也包括互联网和第三方支付等非金融机构,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只会造成混乱的责权关系,不利于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风险的识别和控制,甚至导致风险的跨机构跨行业蔓延,形成系统风险[5]。
要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机构的业务性质和相应机构的性质定位,明确监管主体,确定监管责任。互联网金融机构类别繁多、业务纷杂,在监管时应根据其业务性质确定不同的监管机构;而对于金融互联网,其业务多是银行业务的延伸,在监管时具有一致性、统一性,可采用相同的监管机构。
对P2P网贷平台,因其业务与银行贷款业务性质一致而确定其由银监会监管,对于其资金划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则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产品实质上是基金通过互联网渠道的销售,归根结底应由证券会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涉及支付结算,应由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司监管;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银行电商平台的业务主要是传统银行业务的延伸,仍然应该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共同监管。
(二)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范围
明确监管范围是实现良好监管的重要前提。对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当局不能因其金融创新和风险特性而全部严厉打击取缔,应用包容开放的态度对其进行适时适度地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范围应从两个角度进行考察:一是监管范围的横向范围;二是监管的纵向范围。
1.监管的横向范围。即是明确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纳入监管的业务范围。互联网金融由于处于监管空白,其业务构成包括P2P网贷平台、余额宝等网络理财和第三方支付等均要纳入监管范围中。而金融互联网业务,由于其本身是传统金融业务的扩展,已有部分在现有监管框架之内,对于未纳入监管的互联网部分要纳入监管范围。
2.监管的纵向范围。即是指对纳入监管对象监管力度。对于风险集中爆发的P2P网贷平台,应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对于由于经济运行良好风险尚未显现的网络理财应重点监管;对于偶有风险且可控的第三方支付应正常监管;对于金融互联网的各业务对其监管要区别与传统金融业务。
(三)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手段
监管手段是指为实现监管目标或完成监管任务为采用的具体形式和技巧。目前的监管手段主要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在当前互联网金融野蛮式生长且监管空白、金融互联网积极创新现有监管难以全面覆盖的背景下,创新和完善网络技术监管手段,使网络技术监管手段与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结合起来,是新时期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途径。
1.网络技术手段。互联网是一个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必须采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手段,运用电子计算机对互联网上的金融行为进行实时监管,通过全国一体、上下联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构建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长效机制。网络技术手段是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的必要手段。
2.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即通过国家的立法和执法将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市场中运行的各种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使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的各参与主体按照法律要求规范其行为。使用法律手段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进行监管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法律手段监管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是金融监管中最常用的手段。
3.经济手段。经济手段指监管当局采用间接调控方式影响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活动和参与主体的行为。主要包括价格手段、税收手段和宏观调控手段。对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高于其价值的价格水平可以使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对于发展速度过慢或过快而导致不规范的市场主体可以运用税收手段监管。
4.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指监管当局采用计划、政策、制度、办法等进行直接行政干预和监督。虽然行政手段针对性强、效果明显,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中只能作为一种辅的手段。这是因为行政手段与市场运行规律相背离,对市场主体的负效应大,也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
(四)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措施
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应充分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体系建设,从改造监管环境入手,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水平和人员素质,更好地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规范发展。
1.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法律法规是实现对其有效监管的基础,应适时修订完善现有适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研究制定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法律法规。第一,应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管理办法》,将P2P网贷平台、余额宝等网络理财、第三方支付等新型金融模式纳入监管范围。第二,修订原有商业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增加新的金融互联网化的更高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手段。第三,对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最重要的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文。第四,加快出台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行业标准,设立准入和退出门槛。
2.规范监管流程。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工作流程是监管人员对其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的各个环节[6]。首先确定日常监督检查环节,对于互联网金融中的不规范和不合理现象进行实地核查,对异常现金流进行跟踪监督。其次确定专项检查环节,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的特定事项安排专项核查,做好数据汇总工作。第三,风险的查处环节,对于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反应的风险问题,应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要求进行规范处置,并及时更新数据和风险类型,建立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风险管理数据库。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主要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3.加大监管力度。应投入监管人力物力,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坚持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一方面要继续完善制定监管计划、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监管评级,另一方面要从监管流程的各个环节出发,对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设定不同的要求、标准和手段措施,并将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日常监管和非日常监管的监管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同时持续开展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风险评估工作,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手段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风险管理进行优化。
4.提升监管人员水平。提升监管人员水平是加大监管力度,开展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运用网络技术监管手段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风险防控的重要措施。应加快建设一支具备金融知识、监管知识与互联网知识相结合的现代化复合型监管人才队伍,不断提升监管人员水平,使其适应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的节奏。通过加强与具有先进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经验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定期开展监管培训活动,鼓励监管人员参与国际认证考试,不断提升我国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
5.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为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监管的的辅措施。因此,要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形成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同业公约,从内部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进行全面的监管。通过行业内有效的交流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金融风险,维护同业成员的权利以及协调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内部矛盾。鼓励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如P2P行业协会、网络理财协会、第三方支付协会等。加强对各行业成员的监督指导,建立行业内部的投诉机制,对圈钱、欺诈等不合规的人员进行教育。
(五)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奖惩机制
监管存在执行力的问题,合理的奖惩机制能够提高监管的执行力。若没有奖惩机制,则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不规范发展的企业形成有效的约束力。因此,要设置合理的奖励惩罚措施,第一,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的不合规不合法引发风险的单位要进行严厉的处罚,不仅要对其进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经济性惩罚,必要时还可施以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惩罚。第二,对于合法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出色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企业还须给予奖励,可以通过表彰、优惠政策等进行奖励[7]。
四、结语
近日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呈现爆发式无序增长,缺乏有效监管带来的金融风险给我国金融稳定带来了挑战。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并不是一个等价的概念,其风险大小和受监管程度都不可同日而语,在对二者设计监管要求时理应区别对待,分类监管。有效的监管不仅需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的努力,还需要各部门形成努力合理,形成监管多方联动机制,共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规范、有序、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2]吴晓灵.互联网金融应分类监管、区别对待[N].IT时代周刊,2013-11-05.
[3]沈杰.P2P网贷平台的成因、问题和发展思路[J].商,2013(13):304-305.
[4]程雪军.论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法律监管[J].中国外资,2013(9):55-55.
一、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概念上的不同
马云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企业进行金融方面上的业务事项,而金融互联网是指金融行业利用互联网的功能来进行相关业务上的工作事项。我国大部分的相关专家人士对于马云提出的这一说法,都持赞同的态度,而也有些相关方面的人士不赞同其一说法,他们指出,凡是利用互联网功能来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事项都属于互联网金融,尤其是指搜素引擎、云计算、社交网络、网上支付等刚崛起的金融项目范畴。
在后者的这个观点当中,其实是含糊了金融服务的主体,简略地把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通过互联网功能与技术来完成有关金融方面的业务事项的行为一概称为互联网金融。但其实,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在各方面上都有着很大的不同点,特别是在其二者的概念定义方面:
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行业等非金融组织通过搜素引擎、云计算、社交网络、网上支付等功能来进行有关金融方面上的业务及服务事项,是通过高新的信息技术来对金融业务及服务进行革新和改进,是互联网进行发展的同时对金融业务及服务进行加强的产物。其实际上就是通过现代高科技,将传统的金融行业的支付及结算性能融合在一次,从而产生一项全新的金融运作形式,而且,在现代高科技以及高新信息技术的促进下,互联网行业一直在融进金融行业范畴中,形成了互联网金融的而产生与发展。针对现阶段我国的金融发展形势来说,其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网络理财保险服务、大数据金融、P2P贷款、虚拟货币以及众筹融资等方式。
而金融互联网是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行业通过互联网功能及技术对原先的金融业务进行进一步的加强和发展,从而把其本身所经营的业务、服务等项目转移到互联网上进行销售的方法主要包括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以及线上理财等方式。金融互联网是金融行业将互联网功能及技术作为载体,将传统金融行业的有关业务进行电子化方面的改革,但没有将其变更为实际性的商业形式。金融互联网的不断改革和创新,能够让个人或金融行业直接在网上银行开通有关证券或存款登记业务,还以直接在网上支付和转移有关现金呢、存款及证券,使得电子化的支付及结算方式给用户们带来极大的便利。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内容上的不同
(一)背景不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互联网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并取得了非凡的进步,人们可以共享这集多种优点于一身的互联网,这给人们的生活、工作以及学习等方面带来极大程度上的便捷,这就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然而,金融互联网的发展背景不仅仅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其更有象征意义的发展背景是基于同行业间强烈的竞争所引发的负担和压力。
(二)理念不同
互联网的经营里面是利用共享性质的互联网平台,使得用户们可以通过其来实现线上的跨行支付以及理财等有关金融方面的的业务和服务功能;相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金融互联网的经营理念是将互联网技术作为经营渠道,把传统金融行业的传统金融业务或服务进行网络电子化的改革,例如网上银行的开设,通过互联网来进行产品的上新以及线上商务处理等功能。
(三)资源配置不同
互联网金融的配置特性是利用电脑把用户所需的资金的供给以及需求转移到线上去,以保证双方都不需利用银行来完成有关业务及服务事项只需通过互联网平台的相关功能就可以在线上轻松寻找到所需的信息资料,例如,信息筛选以确保信息的一致及可靠性等等;金融互联网的配置与互联网金融大相径庭,它大多仍充当一个货币信用事项中介者的角色,主要是在用户和金融业务之间进行一些业务的处理来满足双方的需求。
(四)创新内容不同
社会和科技的急剧发展和进步,使得我国的金融行业在其有关的业务及服务等的监管、产品的上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然而,我国的经济状况受到许多因素的约束,导致互联网金融在各方面的创新上不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相比之下,金融互联网作为中国的重点发展对象,在各方面的创新上具有极大程度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相关的金融产品方面,具有很大的创造机遇。
(五)监管要求不同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得到急剧的发展,使其成为大势所趋,最主要的因素是互联网金融接触到的监管部门数量众多,其在相关标准及监管方面上的要求也比较高,而且,其创新速度也相对较快,但也正因为这过速的发展与创新,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极大的风险,因为其没有根据相关的金融行业规章制度来进行规范的经营;金融互联网与传统的金融机构是亲密无间的,因此,其在行业监管方面一直都非常的严谨,有专门的监督部门和机构来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以及管理。
三、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竞争优势上的不同
(一)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1.开放的资源
互联网金融在资源、参与主体等方面都是开放式、可以进行共享的,这样不仅便捷了人们的生活,还满足了用户们的相关需求,并且,还能够有效地减少相关的成本及费用。大多的中小型客户都会有意或无意地被实体金融机构所无视,而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永远都不会发生此类的情况,凡是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业务,人们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学习及推广等。
2.海量数据和信息
互联网金融通过网上征询的方法,寻求客户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有关业务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客户所遇到及反馈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然后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理,这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拥有大量的行业数据及信息,此外,互联网金融能够齐全地储存顾客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将顾客的交易记录下来,根据这些交易、信息以及资料将顾客灵活地分为不同的领域,以此来给这些不同领域的顾客提供相应不同的金融服务,进而使得这些不同领域的顾客的要求得到相应的满足。
3.服务便捷、高效
互联网金融大多是通过网络查找等方法,来设立和完善网络上的信息平台,进而来使借贷方得带尽可能的便捷,这样不但能够有效降低借贷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还能够将有关的信息资料做到公开透明。这使得互联网金融服务真正实现便捷的操作方法、快速简便的支付方式、高效的资金配置以及其产品和模式的持续创新和发展等众多优势。
(二)金融互联网的比较优势
1.强大的资金实力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必然要伴随着相当大的资金投入及消耗,许多的互联网公司竞相占据行业的主导地位,却也大大提高了其资金链断裂的几率,进而使其破产率增加。而金融互联网的参与主体是类似各大银行等的传统金融机构,因此,其开设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线上理财以及电子商务等业务,都需要强大的资金实力作为基础,而金融互联网正是拥有着雄厚的财力,才使得其有关项目的开设一直保持着稳态。
2.良好的信用
传统金融机构成立于金融互联网之前,因此,与传统金融机构密不可分的金融互联网因为长期的经营,取得更广大人民的信赖,这为其积聚了很好的信用品牌,成为广大客户在进行金融业务的首选。而且,互联网金融频发携款逃跑事件,使得人们更加注重有关金融的企业及机构的信用度,从而使得具有良好信用品牌的金融互联网拥有更大数量的客户。
四、结语
综上所述,同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行业相融合而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以及金融互联网,在其概念、内容、优势等多个方面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中,互联网金融属于私营企业,金融互联网属于国有企业,它们二者在金融业务方面都不可能做到最好,因此,应该明确其二者各自间的差异和优势,使其能够发挥最好的金融特性,以服务于广大客户。
参考文献: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目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已经出现了四种发展模式,一是支付结算,二是网络融资,三是保险理财,四是虚拟货币。
(一)支付结算
近几年国内已经出现了多家第三方支付结算公司,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属阿里集团的支付宝和腾讯旗下的财付通。中国人民银行从2011年5月6日到2014日1月14日已经累计颁发了250张支付机构牌照。与传统模式相比,第三方支付模式简化了商户的在线收付款方式,易形成规模效应。对于开展网上收付款业务的小型卖家来说,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一个接口与多家银行相连,统一结算,便于管理。但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存在不足。中国人民银行于2011年全面推广的“超级网银”系统并未将第三方支付纳入其中。作为虚拟的资金寄存平台,其身份地位尚不明晰,法律地位也有待规范。
(二)网络融资
网络融资目前在我国主要包括P2P公司、电商小贷。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为其办理小额贷款业务。P2P公司目前在我国的发展可谓如火如荼,属于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直接借贷,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资源配置的典型例子。这种借贷方式透明度较高,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性。然而,2013年10月,我国出现了P2P公司“倒闭潮”,至此自融、高息的“伪P2P”平台乱象浮出水面,暴露出了行业存在的风险。目前阿里小贷已经成为电商领域的黑马,它依托于庞大的数据交易和云计算能力,采用定向销售、全视角监控的模式,实现了低成本、低风险的优势,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面临着与第三方交易相同的尴尬地位。早在2009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对小贷公司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初步规划,建议其改制为村镇银行。目前,业界更看好小贷公司改制为专业金融公司,但这都困难重重,能否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也是各电商小贷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保险理财
2013年9月29日,保监会通过了平安、阿里、腾讯“三马联合”筹建众安在线财险公司的申请。这家新公司突破了国内保险业现有营销模式。根据“众安在线”的内部规划,除注册地在上海外,该公司将不设任何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理赔,而在产品研发上,亦将避开传统车险业务,而专攻责任险、保证险这两大非车险专业险种。基于互联网和物联网,该公司致力于用数据帮助进行需求挖掘和产品设计,实现自动核保、自动理赔、精准营销和风险管理。但其发展也存在着多方障碍。第一,制度障碍。目前我国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并不明确。第二,保单全程隐蔽,无法保证客户的知情权及保险过程的透明度、安全性。第三,加大了监管难度。对于保监会回来,网络保险属于创新的保险产品,目前并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督,也没有可以借鉴的有效经验。只能不断摸索前进。由此可见,网络保险的发展还需进一步完善。
理财产品中,阿里余额宝和百度百发最具代表性。它们同时具有预期收益率高、可随时赎回、具有高度的市场号召力等优点,一经推出便受到众多网民的追捧。其运行逻辑与美国PayPal货币市场基金高度相似,都是货币市场联接基金,开户便捷、操作简便。而PayPal于2011年7月就被迫关闭了基金业务。诚然中美宏观金融环境有异,但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四)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流行于各大社交网站及大型网络游戏中。目前世界范围内知名的当属比特币,受到投资者追捧。2014年2月28日,世界最大规模的比特币交易运营商Mt.GOX宣布,其交易平台的85万个比特币已被洗劫一空。而丢失的原因在于其公司系统存在漏洞,估计损失4.67亿美元。这明显暴露出了互联网企业面临的技术风险。
二、金融互联网化的渗透
互联网货币为民众认识互联网金融开启了一扇窗,真正引起到其中的是一段时期以来,在资本市场持续发烧的互联网金融概念股,以及今年6月传统金融业遭遇“钱荒”压力之时,互联网金融却是风生水起,呈现出高速发展势头。
然而,互联网金融是什么?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有专业人士指出,这是一个双向演进,“一方面是互联网公司从事创新型金融业务,比如互联网虚拟货币、第三方支付等。另一方面是传统金融业将自身业务互联网化,从事与互联网相关的业务,比如电子商务。而未来两者的边际会越来越模糊。”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平此前曾总结出互联网金融的六种模式,都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产品或平台,包括第三方支付、供应链金融、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如余额宝)、P2P贷款模式、众筹模式以及互联网货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归纳了互联网金融的三个模式:第一是传统的金融借助互联网渠道提供服务,即大家熟悉的网银;第二种模式类似阿里金融,自身具有的电商平台为开展信贷业务提供了优于其他放贷人的条件;第三种是P2P模式,这种模式更多的是提供中介服务。
无论模式有多少种,目前互联网领域最受人们关注的主要领域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贷模式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融资服务平台。有数据统计,2012年互联网支付的市场规模超过10万亿。2012年P2P网贷平台有300家,交易额超过200亿。
同时,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新型金融模式不断创造着行业神话,今年6月13日,支付宝旗下的“余额宝”正式上线,此后余额宝的表现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上线18天累计用户数达到251.56万,上线两个月,完成的销售额达到200亿元。
余额宝的推出在业内引起震荡,紧随其后,国内的互联网巨头纷纷布局,新浪“微银行”,腾讯的微信5.0中加入了支付功能,此外苏宁、京东也围绕自身的业务布局供应链金融。有人说,互联网金融激战时代已经到来。与此同时,传统金融业也在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业态。
冲击传统金融业?
互联网金融行业之于传统金融业究竟是不是“狼来了”?有业内人士向记者打了这样一个比方,“如果传统金融行业是大象,那么互联网金融行业连只蚊子都算不上。”言下之意还是在说传统金融业的地位依旧不可撼动。而且目前无论是传统金融业还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业者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基本一致。
互联网金融带给传统银行业的更多的是启示和舆论压力。在此之下,我们看到银行也在发力互联网金融领域,实现金融互联网的转型。
据业内相关人士介绍,“银行的业务结构、规模、成本压力决定了它们只服务了少部分客户,更多是服务不到的。互联网上的成本很低,可以创造需求,是现有金融机构非常有力的补充。虽然把互联网金融行业比喻为蚊子,但是它的发展速度,包括它服务的人群是作为传统金融业的大象所不能服务的。余额宝的200亿看起来很吓人,但是对银行来说依然规模很小,但是毕竟也是跟银行抢客户,银行也会做出一些反应,所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兴盛会刺激银行观念上的一些转变。互联网金融业非常重视带给用户很好的体验,包括银行也在做网银,但是与支付宝相比,用户会认为这个体验是完全不一样的,这就是思维方式上的不同。如今的竞争可能会促使银行更多的往这个方面转变。”
电子银行的普及是银行业实现金融互联网的发端,如今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传统银行业逐渐向移动互联网的趋势探索,建设银行推出善融商务,招商银行推出“手机钱包”,中信银行推出“摇一摇”转账支付功能等等不一而足。
埃森哲大中华区董事总经理兼银行业主管陈文辉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旨,主要是充分利用网络优势、科技手段、客户黏度和数据分析能力,以更好的客户体验提供金融服务。目前在国内,这些新的市场参与者主要是填补了传统银行未能满足的零售及中小企业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但如果他们未来进一步发展支付及交易服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及咨询业务等,将对传统银行正着手发展的业务领域构成影响。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这些新的市场参与者建立全新的金融及非金融服务生态圈和商业模式,并作为面向客户的主导者,而传统银行只能变成其中一个服务提供者参与生态圈的运作。埃森哲一项针对成熟市场进行的研究显示,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业务,包括支付及交易服务、按揭及消费信贷、财富管理及咨询业务,可占到银行收入的40%。换另一个角度,这也是其他互联网市场参与者的竞争对传统银行威胁的部分。
当然,在这样的定位下,传统银行业可提升自身的产品处理和服务能力,针对这些全新生态圈的需求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成为最佳的互联网公司的支持银行(聚焦这种公司银行业务,而非直接面向零售或中小企业客户)。我们提倡传统银行进行数字化转型,进行产品、服务及渠道方面的创新,使他们能与互联网金融在全新的生态圈中进行竞争,甚至以创新的商业模式来发展自己主导的生态圈。”
8月19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公开表示,央行已经做好了存款利率市场化在技术和条件上的准备。这无论对传统银行业还是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都是共同的机遇和挑战。“利率市场化会对整个金融机构带来巨大变化。现在的银行还处于吃利差的阶段,创新、服务意识、客户体验都不是那么好,所以一旦利率市场化后整个金融业的竞争会激烈起来,这样会有很多银行走出来,真正做强,现在很多机构都是大而不强。”
地方政府抢滩阵地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引进和扶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既能充实当地财税收入,又能消减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意识到这些的地方政府对待互联网金融的态度明显主动得多。日前北京市首个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落户石景山区。为了配合这项行动,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印发了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办法》提出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基础配套设施等。同时,自今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或迁入石景山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提供金融创新资金支持。此外,还提供租房补贴、一次性开办补贴等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特别强调了要提高互联网金融服务民生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线上、线下多层次服务体系,在融资规模、周期、成本等方面提供更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的服务,提升融资效率。对于那些通过互联网模式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金融机构,则按照相应额度给予一定补贴。
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在信息不对称,现在发达的互联网技术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让缺钱的和有钱的在这个网络中零距离,点几个关键字就可以找到很多跟企业匹配的金融产品,无论是担保的,小贷的,还是保险的,信托的。”
互联网金融企业如何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易宝支付在一年前入驻基地,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互联网的特点是开放、平行的,尤其是在大数据的背景下,很多企业的数据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零距离接触。要得到企业的信息,除了传统银行的评级外,还多了很多途径。比如易宝去年的短期放贷超过200亿元,而且没有抵押。为什么可以放贷?我们有这家企业留在我们支付平台上的很稳定的交易数据,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帮助我们判断是不是放贷。所以这是不需要抵押的,这是由互联网数据带来的价值。”
目前,北京石景山区和海淀区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区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在全国,包括江西省赣南市、鄂尔多斯市以及浙江宁波、杭州等多地政府也已经将注意力聚焦到互联网金融行业。
下一个泡沫?
面对如雨后春笋般茂盛生长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已经有业内人士表示担忧,“互联网金融有可能会如同两三年前盛极一时又迅速消亡的团购网,成为互联网历史上的又一个泡沫。”
不能讳言,这个行业确实存在风险。首先就是政策风险。如今,多方人士已经围绕着该不该监管,如何监管的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直言,“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产业,其中确实有一些鱼龙混杂,而且到目前为止全国没有一个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标准。我们没有对其进行监管一方面的原因是这个行业目前确实令人看不透。我们的态度是凡事一定要让它做起来,发展中探索规律,然后再来规范。”
缺少监管的同时,低门槛也为参与到互联网金融中来的从业者提供了便利,信用和道德成为了主要的约束力。2012年6月,P2P网络贷款公司淘金贷携款跑路事件被认为是我国首例P2P贷款界的旁氏骗局,而淘金贷所采用的第三方支付“直接收取”模式也成为互联网金融P2P网贷模式的一大技术隐患。
[中图分类号] F831 [文献标识码] A
Internet Finance
WANG Xiaoxue
Abstract: Internet finance is the result of integration of the Internet and the financial industry. It has become the most energetic and creative part of China's financial system. With high efficiency and low cost, the Internet finance extends the coverage and raises the availability of financial services, enabling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and low income earners to obtain more convenient services with reasonable prices. It empowers everyone an equal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financial practices. In the environment of e-business, the online transaction data could be analyzed for estimating the credit of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making conditions favorable to raise fund for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The application focus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includes Internet financial management, P2P platforms, crowd funding, and big data finance.
Key words: Internet finance, Internet financial model, financing for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向金融行业渗透融合的产物,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最具活力和创造力的领域。2016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规模将达17.8万亿,行业年均复合增长率未来五年约为24.67%,预计到2020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规模将达43万亿[1]。“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金融适应了客户群体消费和金融需求,提供了新的理财途径。互联网金融这种“灵活、便捷、低成本、非抵押”的信贷模式,实现了金融末端的普惠,对解决小微企业及个人的融资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含义
目前,由于不同学者研究视角的差异,关于互联网金融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与边界仍然是模糊不定的。谢平(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既不同于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的直接融资,也不同于向商业银行借款的间接融资,属于第三方金融模式。秦仁杰在(2015)提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和金融两个行业结合起来的新产物,其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多种高新技术,将“平等、开放、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融入金融创新中。胡世良(2015)指出,互联网金融是e时代下,依托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业务进行深刻变革后产生的一种金融电子化。但基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维的创新。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因为互联网本身永远不可能创造出金融,但互联网的“平等、开放、协作、分享”的精神,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创造了无穷活力,其利用互联网技术、资源、思维优化传统金融支付、结算、信贷和理财。
当今,互联网金融规模日益壮大,已经涵盖了传统金融的核心业务,如我们常见的支付业务、存贷款业务、理财业务等。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快速发展,主要因为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高效率低成本
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建立综合应用平台或与第三方平台合作,批量、精准获得资金供求两端客户,降低获客成本;同时,随着人脸识别、信息安全等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手段的应用,电子终端替代物理网点,客户可随时在网上进行申请、提款、交易等操作,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升了服务效率。
(二)降低了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移动支付等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营,而这些信息技术能通过在数据的生产、控制、安全等方面的应用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信息鸿沟问题。
(三)大众化普及化
互联网技术及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拓宽了普通消费者的投资渠道,降低了用户进入门槛。与传统银行购买起点以万计算相比,互联网金融提供的购买起点1元的理财产品满足了大众的金融服务需求。互联网的高效低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可获得性,使得边远贫困地区、小微企业和社会低收入者能够获得方便快捷、价格合理的金融服务,使人人都有平等的金融参与权。
二、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一)互联网理财
自余额宝首次问世后,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余额宝理财模式正在快速崛起,每天都吸引着成千上万的客户进行各种理财投资。在余额宝的带动下,国内诸如腾讯、百度、网易等有流量的互联网公司也迅速推出自己的互联网理财产品,腾讯公司的“腾讯理财通”、百度公司的“百度百发”、网易公司的“现金宝”等产品相继推出。这些线上理财产品都有共同特征:面向大众,低门槛,高收益,网上操作简单便捷[2]。
为了应对“余额宝们”对银行核心业务方面的挑战,从国有银行到股份制商业银行相继推出自己类似“余额宝”的高收益理财产品,与“余额宝们”进行竞争。如广发银行与易方达基金合作推出的“智能金”,其后与多家货币基金合作推出“快溢通”;平安银行对接南方基金推出的“平安盈”;民生银行的“如意宝”;工商银行的“天天益”等。在产品业务方面,多采用起购金额低、年化收益率高,全天随时申购、随时赎回的方式。
(二)P2P平台
P2P(Peer-to-Peer),是指点对点信贷,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信贷模式。简单地理解,就是借贷双方依据P2P借贷平台,借款方贷款需求信息,投资人通过网站平台了解借款人个人信息,与借款人签署贷款协议,从而完成了超越空间和时间信贷。与传统的银行信贷模式相比,P2P信贷模式有如下优势。第一,在线运行,突破时空限制;第二,借贷双方直接交易,缩短了资金匹配期限;第三,起点借贷不受限制;第四,出借人可以通过降低单笔投资金额,分散风险。
目前,网络P2P平台的主要模式有以拍拍贷为代表的出借人自担风险模式、以人人贷为代表的线上+线下模式、以平安陆金所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模式、以宜信为代表的债权转让+风险备用金模式、以点融为代表的平台保障模式[3]。
(三)众筹模式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利用互联网,依靠大众的力量,集中大众的资金,为小企业、艺术家和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资金援助[4]。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众筹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投资者以获取被投资公司股权或其他相关权益。相对于传统融资方式,众筹的特点是融资门槛低,融资金额小和大量,不以获商业价值为唯一标准。一般来说,众筹项目的运行需有三方面的参与,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发起人;对发起者的创意或回报感兴趣且有资金的支持者;连接发起者和支持者的互联网平台。为了使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体验满意,众筹平台大都设定约定俗成的规则:众筹项目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项目才算成功,发起人才可获得资金;项目完成后,支持者获得发起人预先的回报,可以是一定比例的股权或一定比例的债券、亦或产品或服务。国内比较典型的代表平台有:点梦时刻、大家投、原始会、众筹网等。
(四)大数据金融
顾名思义,大数据金融就是将互联网“大数据”与金融业务有机融合,通过集合非结构化海量数据,对其进行实时动态分析,得出金融机构、借贷方等信息使用者所需的信息。如筛选出的客户交易金额、消费习惯等有助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判断的信息。并能依据这些数据准确预测客户的某些行为,更有针对性地为金融机构、平台化解经营风险。业界普遍认为,大数据金融目前有平台金融和供应链金融两种模式。平台金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阿里巴巴小额信贷,供应链金融模式的代表是京东和苏宁。
三、互联网金融对小微企业融资的价值
在我国,小微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创业富民的重要渠道。众多的小微企业一方面解决了大量的劳动力就业问题,同时也在增加税收、改善民生、社会稳定、创新技术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小微企业成长的不稳定性,决定了银行选择性放贷,融资难一直制约着小微企业的发展。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制度,而各大商业银行往往追求大规模和大效率,总是把资源集中在对其利润贡献最大的20%的大企业,这20%的VIP企业占有了80%的金融需求量。对中小微企业,由于可抵押资产少,信用评估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不愿意对小微企业放贷。而P2P、众筹都很好的提供了借款人与收款人直接的资金对接,部分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一)阿里小额信贷模式
与传统依靠抵押或担保的金融模式的不同在于,阿里小贷利用其前期开发的阿里云作为技术基础,不断地吸收来自淘宝网、一淘网、天猫等平台的信息量,凭借其优秀的技术建模团队,建立多种数据模型,进行统计分析、真伪判断各平台的历史交易数据,提炼出多纬度、有价值的信息。为阿里集团的店主及商户统计其应收账款金额、信用额度、核定贷款人信用状况,发放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无抵押信用贷款,或应收账款抵押贷款。在阿里小贷业务决策中,数据分析发挥了核心作用。阿里小贷有超过上百个数据模型,覆盖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反欺诈,信用体系,市场分析,创新研究等板块。阿里小额信贷依据电商平台交易数据,云计算手段,支付宝支付方式,实现信息、借贷主体和信贷资金封闭运行,既实现了快速放贷,又大大降低了信贷风险。
(二)京东供应链金融
所谓供应链金融,就是核心企业为其上下游的原料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提供金融服务。供应链金融模式是指在海量交易数据的基础上,核心企业以信息提供方的方式,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对产业链中的上下游进行融资的模式[4]。典型代表是我们熟知的京东商城供应链金融模式,京东商城作为电商企业,自身不直接开展借贷融资业务,京东给银行提供一系列的流量、数据和订单金额等信息,银行充当资金的提供者。在供应链金融模式当中,作为信息中介的电商平台提供的只是金融大数据,架设银企金融服务桥梁,融资风险由交易双方承担。
总之,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最具活力和创造力的领域,互联网金融的高效率低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可获得性,使边远贫困地区、小微企业和社会低收入者能够获得方便快捷、价格合理的金融服务,使人人都有平等的金融参与权;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通过发掘互联网基础数据及模式,从中找出可以评估小微企业信用的数据,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了途径,在小微企业融资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参 考 文 献]
[1]陆岷峰,张盟.差异化策略拯救P2P?[J].首席财务官,2016(10):69-69
自从1969年在美国诞生了Arpa网络,随着其与生俱来的开放和互联性,迅速发展成了连接全球的Internet(互联网)。从1987年我国第一个访问互联网的节点开通以来,互联网30年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应用和普及,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的网民人数近6.9亿,新增网民人数3951万,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50.3%,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2015年中国智能手机保有量达到9.5亿台。不仅有网民数量的优势,中国本土的互联网应用也遍地开花,中科院胡启恒院士说“互联网进入中国,不是八抬大轿抬进来的,是羊肠小道走出来的”,互联网成为国内企业能傲视全球的第一个行业。越来越多的人在网上浏览新闻、娱乐购物。广袤的中华大地不断在刷新着互联网产业的奇迹,比如电子商务,在2015年11月11日一天,淘宝天猫全网总销售额1229.4亿,产生包裹数6.8亿个,这个数字已经超过很多国家一年的GDP。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插上互联网翅膀的金融业也同样面临游戏规则的改变。
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投资、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在用户接受网络购物、网上理财之后的新业务,是在网络技术水平的安全性和移动便利性达到相当水平后必然出现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先进生产力。由于具有操作便捷、成本低廉、透明度强、参与度高、协作性好等特点,使得许多很多没有接入POS机的商贩都愿意接受支付宝或微信支付进行小额付账,逢年过节人们也通过“网络红包”来互致问候,而1万以上的大额资金往来,也可以通过网银和手机银行来进行。可以说,互联网行业与传统金融业相互交融,相互碰撞,互联网金融时代已经来临。
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以如下四大形态出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融资、渠道和信息服务以及传统金融企业的互联网化。
第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代表为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支付宝从网购担保做起,逐步开通支付转账、手机充值、零售服务等,迅速成为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2016年5月31日,支付宝与深圳人社局合作成立医保移动支付平台,又开始涉及医保系统。目前,支付宝实名用户3亿,活跃用户2.7亿,单日支付量超4500万笔,成为我国名副其实最大、最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微信则从“发红包”开始,利用广大的用户基础,迅速崛起切入市场。而“余额宝”的出现,则通过盘活对第三方支付账户上的闲置资金打开了新的“潘多拉盒子”,实质上是一个基金产品的网络销售,但是却实现和活期存款类似的流通灵活度吗,又集中大量小额闲散资金迅速造就了第一货币基金。规模超2500亿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余额宝用户达到2.6亿,与2014年相比,增加42%。规模增至6207亿,收益231亿元。
第二,网络融资的代表为阿里小贷、人人贷、宜信;主要表现形式有P2P小额借贷平台、众筹股权投资平台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小微信贷平台等。在过去的十年里,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我国的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其所缴纳税收超全国税收的一半,吸纳就业人数达2亿,为缓解我国就业困难做出极大贡献。同时,65%的发明专利和80%的产品开发也来自小微企业。然而,在这些小微企业中,大量企业没有任何形式的传统银行的贷款和融资,不是因为小微企业拥有者富裕或企业不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是因为传统金融贷款门槛高、利率高,小微企业无法贷到款。据统计,即使有银行借款的小微企业,只有1次借款经历的占47.5%,2次借款经历的占37.6%,客观形势使得小微企业必须寻求更加灵活的贷款方式。
另外,大量资本在寻找合适的投资增值渠道,在股市风险不可控,炒作房产农产品等出现政策性限制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快速匹配有前景的项目成为了首选。于是大量P2P网贷、众筹等网络应用应运而生。
以阿里小贷为例,它是阿里金融的一款纯信用贷款产品,放款对象为阿里会员企业法人,这是凭借个人信誉无担保发放的,贷款金额为1000元以上、1000万以下。大型平台商的介入,能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化,也方便行政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和风险控制。
第三,信息服务的代表为百度理财、融360等,主要内容为金融搜索类信息服务。这类理财平台,一般提供投资、贷款、消费金融、互动金融等各类金融信息服务。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服务方便性来销售各类理财产品,同时也为传统金融服务商提供互联网化的销售渠道。
第四,在传统银行的互联网化方面;传统商业银行以工农建中为代表,他们在实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同时逐步在吸收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也推出了一些降低门槛、方便使用的金融产品。而新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等,由于历史包袱少,起点高,所以接受新技术新理念等相对容易。
由上可见,互联网金融目前还主要活跃在传统金融体系内往往不能触及的领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年轻一代的成长,可以想象,互联网金融在未来还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但是,由于互联网不见面交易的特性,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风险也是必须要引起高度注意的,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互联网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会直接影响金融安全。本来木马、病毒等已经令人防不胜防,手机中毒、丢失、盗卡等事件引起丢钱等等已经屡见报端。而传统金融风险控制体系非常成熟,从产品设计防范措施也比较完善,远非刚涉及简单金融的互联网行业可比。
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稳定性差。迅速扩张的P2P网贷行业在2015遇到了发展危机,几乎每天都倒闭一家,到年底已经关闭700余家。互联网金融这样的新兴行业,需要政府有效监管、加强法律约束和建立行业规范。
再次,互联网金融参与风险大。在目前信用体系并不完善的前提下,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又相对缺乏,违约成本低,容易诱发卷款跑路、恶意骗贷等风险,其中P2P网贷平台尤为严重。由于监管滞后,非法集资和诈骗在网贷平台滋生着,鹏城贷、鑫利源、宏量财富等平台先后“跑路”。对投资人来说,一旦投错平台,就意味着血本无归。
整体来说,互联网金融弥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空白,提高了社会闲散资金的使用效率,使得金融服务通过互联网大众化、普及化,也促进了金融服务模式的变化,降低了融资成本,完善了社会金融功能。虽然目前还有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互联网金融会成为未来金融行业的一种重要业态。
对于一个新生事物,总会有很多人急于给出解释。但是,对于很多解释,我作为一个资深的金融从业人员,一个对网络并不陌生的人,似乎很难看懂目前所见过的任何一个解释。看不懂,也不执著于钻牛角尖,干脆就顺其自然,让时间去解决这个问题。
国际外交上,两国之间,例如中国和美国,中国方面提及时,就是“中美”;美国方面提及时,就是“美中”。谁在前,谁在后,看主体。
我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个人理解是:“互联网”和“金融”是两个并行的名词,谁的势头更劲,谁就排在前面。鉴于余额宝实在太轰动、太震撼,现在市场上讲的最多的就是“互联网金融”了,之前曾经有人叨叨过的“金融互联网”,现在已经没有人提及了。因此,我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简单理解,就是两个原本不相干行业的合作、融合,互取其长。
透视阿里天弘余额宝的成功
到底有没有1800亿元的规模?有关方面先放风,后又不做表态。对于这个数字,我们其实不必细究,市场看到的,是余额宝在短时间里的巨大成功,以及现在各方神圣、各路英豪的争相效仿,试图再创辉煌。
个人认为,余额宝的巨大成功,不仅仅在于阿里已有的网络资源和亿万级数量的客户,更重要的是很多人忽视的两个情况:第一,这些客户都是在淘宝放有一个日常购物用的小钱包,并放有一定数量零钱的人。第二,这些小钱包里的钱都是购物用的零钱,都不是可以像做银行存款那样的储蓄的钱,都不是可以用来买卖股票、基金等做投资的钱。这些钱包里的钱都是小钱,对流动性有很高的要求,对风险极其厌恶。
现在,那么多网络、机构激情澎湃地投入到“互联网金融”的热潮中,所看到的都只是那个“1800亿元”的数字,都只是乐观地认为自己这里的客户数量也多、流量也大,大家似乎都不约而同地忽略了这样两个情况:第一,在他们这里的客户都没有带钱包;第二,即使带了钱包,其中的钱又有多少?有什么样的追求?是什么样的性质?
余额宝的成功只是一个个案。是否能够被复制,被推广,有待冷静地观察。因为:(1)货币市场基金这个类别的销售并没有因此火爆起来;(2)天弘旗下的其他基金,包括2012年就成立的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第三季度末的规模还是只有8.95亿份,很小。
乱哄哄的“互联网金融”现状
互联网金融真正火起来了吗?
从金融企业来看,无论银行、券商、基金公司,以及其他一些细分金融子行业,大家现在所标榜、宣传的“互联网金融”硕果,其实是在把多年之前就已经有的网上业务带上了崭新的“互联网金融”的帽子,其实质还是大家N多年前就已经在努力拓展的网上业务。
互联网金融固然令人眼花缭乱,迄今基本未涉足产品层面的革命性创新。目前的改变大致包括渠道、工具和模式三个层面。
第一,渠道变化最为翻天覆地。
“余额宝”数月之内将一只货币基金销售千亿元规模,淋漓酣畅地展现了互联网渠道的力量。传统企业的表现其实也不逊色,以银行业为例,用十多年时间基本完成了交易从线下向线上的迁移,绝大多数上市银行的电子渠道交易量已达到全行交易量的80%。仅建行一家,2013年前十个月就通过互联网销售理财产品44990亿元,达到全行理财产品销售量的63.5%。
第二,工具层面的革新脱胎换骨。
核心词汇是“大数据”,互联网企业依托海量数据进行客户细分,使营销方式从盲目撒网的“扫射”变成精确定位的“点射”。
第三,模式层面的创新萌芽初现。
小成气候的是“阿里小贷”,依托数据优势,创新信用评估模型,实现了小微企业无抵押贷款的完全线上操作。“P2P”和众筹模式试图创造“去中介”的融资新模式,但目前尝试者多而成功者寡,前景并不明朗。
互联网金融的上述新玩法,明显提升了金融业的效率,降低了成本,改善了客户体验。但金融业在数十年、甚至数百年经营中积淀下来的模式和技巧并未作古,仍然在相当范围内发挥作用,有时还是支配作用。以下仍从渠道、工具和模式三个层面试做针对性分析。
第一,传统网点渠道仍堪大用。埃森哲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中国只有21%的客户表示不再去银行网点,19%的客户钟爱物理渠道而只去网点,其余60%的客户表示将同时使用线上和线下渠道。
原因是:从业务流程看,按照审慎监管要求,开户、签约、开卡、大额现金和转账等诸多环节必须在网点办理;从产品角度看,固然简单产品的互联网化并无障碍,复杂型、高风险产品的销售和服务却还是费时费力,离不开专家的当面咨询;从客户角度看,为银行带来高附加值的大中型公司客户和个人高端客户的需求十分多元,更需要客户经理的个性化服务。放眼全球,欧美银行业的网点数量并未在互联网的大潮中明显缩减。线上线下协同的全渠道服务模式,目前是客户体验最佳的渠道模式。
第二,“大数据”强大而非全能。“大数据”的关键是数据够多、维度够杂,理论上讲只有整合网络全平台的多维度数据,才能相对准确绘出某个企业或个人的完整视图。即使数据最为海量的单一的互联网企业,目前离这一目标也相去甚远。
不妨设想,一名企业高管和一名职场新人,究竟谁是金融业务的核心客户,依靠各自的网购活跃程度可能导出完全错误的结论。在一个电商平台表现尚可的小微企业,可能在其他平台亏损连连,而数据平台之间彼此屏障,如何能在线合理核定给这家企业的贷款额度?
正因为此,在线上数据挖掘之外统的线下客户调查和风险控制手段有时仍不可或缺。医学界的做法或许可以类比:即使有了最先进的诊疗设备和患者最详细的检查报告,全球任何一家医院仍将医师的面诊作为正式诊断的必备环节。
第三,“小微金融”的互联网创新更多是拾遗补缺。传统金融企业长久以来并不关注这一领域,即使现在开始着力小微贷款,单笔金额也多在50万元以上,远远高于互联网平台上10万元以下的平均贷款金额。严格来讲,互联网企业的小贷模式创新,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的空白,谈不上对传统模式的颠覆。 二、在哪里交锋
先来看看传统金融企业的势力范围。金融业虽然产品千差万别,归根结底控制的是三个领域。
一是渠道类业务,体现的是金融企业的渠道价值。细分为两类:一类是支付结算渠道,这是银行业数百年来安身立命之本;另一类是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其中最具统治力的无疑是银行业的网点渠道,几乎垄断了国内大部分基金和信托产品的销售。
二是利差类业务,体现的是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价值。目前国内的利差收入几乎全部归银行业占有,且在银行业总收入中的占比高达80%。
三是融智类业务,体现的是金融企业的智力价值。银行的资产管理、投行的并购顾问都属于这一类型。
互联网企业动的是哪块蛋糕?其可能的路径是:全力进攻渠道类业务,部分侵蚀利差类业务,轻易不碰融智类业务。简要分析如下:
在支付结算领域,第三方支付已占据个人线上支付的绝对主导地位,银行越来越退居为支付公司的资金后台和提款机。
但尘埃还未落定,银行并未绝对被动:一是第三方支付公司本质上扮演的是类似“线上银联”的清算角色,其背后100%离不开银行的客户账户和资金通道。二是个人支付金额只占银行个人网上交易金额的不足10%,占大头的转账等交易仍被银行把持。三是企业客户的电子交易总额四五倍于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而在此领域,互联网公司尚未找到冲击银行的有效办法。
在投资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层面,互联网公司还有巨大成长空间。“余额宝”实质是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的销售渠道,此后还会有更多的标准化和低风险产品争先恐后地涌向互联网平台。
有人说,互联网公司没有足够的金融人才提供销售支持――这是个伪命题,“淘宝”公司自身也没有多少电器和服装专家,何以卖出万亿元商品?互联网公司大可以搭个舞台,让各路金融专家上台唱戏,他们只负责提供流量和基础服务,并收取渠道销售费用。
以领先的互联网公司的流量优势与市场口碑,部分撼动传统金融企业的销售优势不会令人惊讶。当然,对于高风险和非标准化产品,传统渠道当下仍有优势。
利差类业务的饭并不易吃,银行业在此浸多年,掌握了绝对的话语权。互联网公司可能在小额贷款方面继续增长,但不足以动摇银行信贷业务的根基。大中型公司客户信贷业务几乎没有互联网企业染指的机会。倒是信用卡业务和个人消费贷款方面,如果互联网公司取得牌照,或许带来新的业务机会,但如前所述,完全依托网络数据的信用模型能否有效控制不良贷款率,还需要经受市场检验。
融智类业务是互联网公司的短板,金融企业占据着绝对优势。通常情况下,互联网公司只会在网络销售方面发挥所长,没有必要培养自己的基金经理、理财顾问或并购高手来发展融智类业务,况且此类业务还有严格的牌照限制。
当然,支付宝收购天弘基金或许提供了另一种思路,即资本层面的运作有助于曲线实现渠道优势和智力优势的结合。但另一方面,强势的金融企业完全可能反向操作,以攻为守收购支付公司。
最后对“余额宝”稍作补充。“余额宝”的做大几乎是必然,这与其说是互联网的胜利,不如说是货币基金的胜利。货币基金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产品,在美国诞生并在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得以迅猛增长,那时美国的互联网业还没有起步。中国的货币基金长期依赖于银行渠道销售,银行顾及自身利益,对货币基金的销售实际采取了压制政策。
银行业总存款已过百万亿元,而包括“余额宝”在内的货币基金总额只有数千亿元,不及存款的1%。“余额宝”的爆发本质上是货币基金乘互联网出海,携天时地利人和,正式发起对银行存款的挑战。考虑到银行业个人存款的近50%都是低利率活期存款,不难设想“类余额宝”产品还有可观的增长空间。 三、谁更有优势
互联网业在过去的几年里高举高打,占尽先机。但平心而论,传统金融企业仍然实力强劲,控制着大部分领地。前者的特点是“轻”,优点和不足也是“轻”;后者的特点是“重”,分量和局限也在“重”。
互联网公司的优势,集中体现在四方面:
一是快速的产品创新和市场反应能力。在传统企业,一个小小的应用升级可能需要好几个月开发,而同样的工作互联网企业或许只用两周。背后的差异是迥异的企业体制与文化。
二是在客户体验和大数据运用方面的专业能力。这是互联网企业的看家本事,甩开传统金融业不止一个身位。
三是平台和流量优势。第三方支付公司能顺畅实现跨行支付,而银行因监管政策无法实现支付互联互通。平台以流量为王,虽然四大银行的官网日均浏览量(UV)也在数百万级别,但与千万级别的互联网平台相比差距甚远。
四是互联网人才和技术优势。互联网领域的顶尖人才大多聚集在优秀的互联网企业中。金融业在传统金融及IT技术领域固然实力强大,但在互联网领域的人才储备极其匮乏。
虽然如此,传统金融企业在几十年经营中形成的诸多优势,仍令互联网新贵们艳羡。
一是资金和资本实力。银行业作为资本密集型的行业,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和资本保障,即使客户再多也有心无力。第三方支付行业十年沉淀的资金余额,不足银行业存款总额的千分之一。
二是网点优势。银行业20万家分支机构和50万自助设备,对互联网企业来说是可望不可及的线下门槛。
三是强大的客户基础。动辄以亿计的个人客户,以百万计的公司客户,以百亿计的网上交易量,反映出银行业和客户间长期形成的紧密关联。客户基础的优势绝不空洞――当年中国入世曾给银行业带来的全行业紧张,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外资银行携品牌和产品之利将在中国所向披靡,事实是十年之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市场份额原地踏步。
四是金融业为客户提供一揽子多种金融产品综合服务的能力,以及平衡风险和收益的专业能力。这种能力之所以也被归为“重”,是因为它不仅存在于数百万员工的脑海中,更存在于浩如烟海的制度和错综复杂的内控流程中,存在于巨额投入打造的复杂而稳定的IT系统中,存在于因历史上大量资产损失而形成的经验和教训中。
值得一提的是,当金融业的上述四种优势集合在一起时,就会形成很强的内部正循环,加大其对业务和客户的掌控能力,形成难以模仿和攻破的护城河。 四、演进中的金融生态
全球的金融生态都在互联网的催化下发育演进,疆域未定,变数无穷。现阶段,至多只能凭借有限的知识和想象,对可能的变化略作猜测。 第一,互联网企业可能向持牌银行转变
即使不持牌,互联网企业在金融领域的成长潜力依然强劲。突破牌照的限制,将海量客户和数据在金融上变现,成为顺理成章的升级选择。
一旦获得银行牌照,互联网银行不会走传统银行铺设网点的老路,而会依托互联网,聚焦于零售银行领域,以线上支付业务为根基,向个人存款、消费贷款、信用卡和销售个人投资理财产品的方向猛攻。为弥补线下渠道的不足,他们会谋求与传统银行合作,打通互联网账户与传统银行账户,使其网络客户借助传统银行的网点和自助设备实现通存通兑。
这一模式具备想象空间,但一个问题不容忽视:如果成立了银行,互联网公司原有的中立平台优势将被削弱。之所以第三方支付平台能接入数百家银行的支付接口,是因为其扮演了网络支付总出口和清算机构的角色,这一角色虽然压低了银行的利润率,但和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角色冲突。万事达和Visa如果自行发行信用卡并与银行竞争,它们作为国际卡组织存在的根基是否还能牢固? 第二,传统金融业亦将跨界反攻
金融业早已不是沉睡的巨人,甚至有人担心他们的反应紧张过度。在努力打造自身的互联网渠道,创新产品和提升客户体验的同时,金融业也迈出了跨界的步伐。以建行“善融商务”为先锋,民生银行、工商银行相继吹响了向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平台进军的号角。
银行做电商是不是为时已晚?如果电商行业已至成熟期且大局已定,按照互联网平台“70-20-10”的市场规律,70%和20%的市场份额将被个别领先者占据,银行业确实没有机会。但现实并非如此。不仅领先的平台电商们以及众多垂直电商仍在缠斗,而且中国零售电商全行业的销售量尚不足社会零售总额的10%。电商发展的大幕才刚刚拉开,机会将长时间存在,关键是能否抓住。
银行业没有电商基因,是人们质疑较多的另一个问题。这是一个事实,却也内含一个微妙的双重标准――当电商企业跨界做金融的时候,人们几乎是一片叫好,没有一个人质疑它有没有金融基因。事实上,所谓基因,在准确的战略设计和适当的制度安排后,从来都不是一个实质。那些备受称颂的跨界进攻者,早已用他们的成功证明了这一点。
当然,一旦银行下定决定做电商,就必须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电商需要有和银行完全不同的打法,需要巨额且连续的投入,需要承担风险――谁也无法保证这一探索必定成功。今日的银行,也在学习如何以试错和容错的心态积极作为。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
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中暴露的主要监管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网络支付存在特有的安全性风险。包括在网络支付运行中钓鱼网站、病毒入侵等导致资金被盗用和个人信息被盗取的风险。二是影响货币政策。第三方支付资金划转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现钞使用数量,并且会提升货币流通速度,改变货币乘数,加大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难度。三是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加大。第三方支付交易在虚拟环境中进行,对交易双方身份及交易事项审查不够严格,为非法资金的“合理”进出提供了便利。P2P网贷模式的运作中遇到的监管问题主要是,目前P2P网贷发展出现了异化现象,部分P2P网贷公司游离于监管边界,异化为准金融机构,部分成为从事非法活动的幌子(如淘金贷上线5天就跑路)。P2P网贷在历经2013年野蛮生长后终于在2014年拉响了警报,进入了风险暴露期。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累计已有119家P2P平台“倒闭”或“跑路”,涉及资金共计约21亿元;其中,2014年前4个月出现问题的网贷平台已近30家。出现众多问题的具体原因有如下三点:一是P2P网贷还没有被纳入监管体系,缺乏监管主体和监管规范,目前只能依靠还不成熟的信用约束,风险隐患巨大。二是P2P网贷缺乏准入机制监管,没有明确的准入条件,为不法分子进行欺诈提供契机。三是P2P网贷运行没有行业标准,使得异化现象丛生,部分企业经营业务性质触犯法律要求。众筹模式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来源于其运营方式。由于众筹模式的运营方式是,项目发起人在网络上与项目有关的信息来募集资金,可能会导致项目发起人披露信息具有选择性,只披露对项目有利的信息,增加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另外,在项目募集资金比例不足100%时,所募集的款项应全额退回,在项目成功后会给予支持人一定回报。由于我国缺乏对众筹模式中投资者的立法保护,使得资金退回和承诺回报的实现风险加大。此外,由于我国法律要求投资回报不能为金融产品,导致众筹模式发展规模较小、范围较窄、形式较为单一,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众筹模式最大限度的发挥活力。对于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模式,本文以余额宝为例,说明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首先,余额宝的成功上线必将引发其他互联网公司跟风推出类似产品(如腾讯的理财通、苏宁的零钱保等),而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中,“整合”问题突出,即“整合”业务是否逾越法律界限,此问题要求监管部门尽快推出相应原则和标准。其次,余额宝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投资者短时集中赎回和基金价值大幅缩水等情况,而基金公司流动性又不足时,会出现严重的挤兑风险。再次,在销售金融产品中,互联网公司可能出现部分信息隐瞒,即只向投资者强调收益,而忽视风险说明。这会导致投资者盲目投资。最后,余额宝的运作涉及与支付宝账户的转入、转出,而支付宝又用于众多的网络支付,导致用户面临的网络技术安全风险加大。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
互联网金融在世界各国都处于迅速发展的阶段,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没有形成系统、成熟的体制。但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由于其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早,发展也较为迅速,因此探索出了一些有效的监管措施,其监管经验如下:
(一)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重点在交易过程而非交易机构,将第三方支付业务归为货币转移业务,实行功能性监管。从立法层面看,美国对第三方支付业务单独立法,仅依靠现有法律和增补条文对其加以管理。从监管机制层面看,美国采用联邦和州分管的制度,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州相关监管部门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适当要求。从沉淀资金管理上,美国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归为负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对平台资金提供存款延伸保险来监管沉淀资金。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监管重点在交易机构,对交易机构做出明确界定。欧盟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并且将平台沉淀资金存放到在中央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中,对其实施严格监管。美国和欧盟的监管模式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实施了有效的监管控制,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防范反洗钱风险,并且容易掌握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二)对P2P网贷的监管
美国将P2P网贷业务纳入证券业实施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通过设置较高的注册成本来控制网贷公司的数量。在信息披露方面,对投资者较高程度的法律保护限制了关键信息披露中的信息错误和信息遗漏行为发生。欧盟对P2P网贷的监管主要是通过细化的指引性文件,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英国将P2P网贷业务纳入消费者信贷管理体系,通过成熟的行业自律行为规范整个行业发展。另外,英国规定网贷公司必须取得信贷牌照才能经营P2P网贷业务,并且对借、贷双方信息披露内容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日本主要通过《出资法》《贷金业法》《利息限制法》对P2P网贷业务进行行为规范。由以上介绍可知,各国对P2P网贷的监管主要还是通过一般信贷业务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信贷的特殊约束较少。
(三)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
美国在2012年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该法案允许众筹项目发起人通过经批准授权的互联网中介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但需要遵守时间和规模的限制。另外,该法案对项目发起人的信息披露以及如何补偿投资人做出了规定,并且要求项目发起人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定期提交项目财务报告。
(四)对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的监管
以对PayPal(与余额宝理财模式类似)的监管为例,分析美国对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的监管措施。因为PayPal货币市场基金由独立实体运作,并严格遵循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相关规则和监管要求,而且该货币市场基金的资金不反映在PayPal的资产负债表中,所以政府在无先例可循的前提下,采取了保持现状、相对审慎的对策。综上,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已从宽松自由到强制监管转化。在具体实践中体现出以下特点:一是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并重。依靠成熟的行业自律支持其创新,通过政府适当的监管保证其合法运行。二是重视投资者、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众多监管措施中明显倾向资金的安全管理和投资者、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三是重点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根据互联网新情况对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四是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行为没有马上给予严格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允许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灵活发展,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有益作用,同时也能充分捕捉到其易暴露问题。
四、我国互联网监管的对策
(一)创新监管思路
1.处理好管理与创新的关系。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才刚刚起步,对金融市场影响相对较小。如果对其监管过度,干预过多,可能会扼杀其创新性,阻碍其多元化灵活发展。因此对互联网金融应采用原则导向的监管方式,对所存在问题保持适当的容忍和弹性,在保证金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但监管也必须坚决守住底线,不能违背信用本源。例如,美国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都严格控制其沉淀资金的使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防控需执行严格的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杜绝损害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欺诈、投机行为。
2.处理好行业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应实行科学引导,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通过行业组织的自律引导来规范行业行为,减低风险、促进发展。例如,英国对P2P网贷的监管主要是通过英国P2P金融协会出台操作指引等。我国可采取的具体引导措施包括:一是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形成有关准入标准、业务性质和操作流程的自律规范。二是推动行业组织通过规定禁止、信息披露要求等规范降低投资者遭遇欺诈的可能性。三是推动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以此约束行业内企业的行为。
3.处理好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关系。我国传统金融监管采用分业监管方式,有利于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发展和风险的有效防范。但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综合化趋势加强,跨界、跨领域经营的现象增多,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应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就会产生诸多问题,因而应采用分业与混合综合监管的模式。一方面,要梳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主体业务范围,明确相应地监管主体。另一方面,要根据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涉及的众多业务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商务、信息等部门为辅配合的监管体系,重视横向沟通和合作。
(二)完善互联网监管措施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进行规范,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要从以下三个层次入手。第一层次是,对现有的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做出适当修改和补充。如,美国没有对第三方支付专门立法,而是增补了部分现有法规。第二个层次是,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美国对其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主要就是通过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的出台。第三个层次是,在条件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可由国务院、中央银行制定有关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上三个层次中需包含的内容有: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标准、条件要求,推出方式及后续责任要求;监管主体的监管范围、监管责任;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约束;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中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要求;投资者追偿的有关法律条款等。
货币的起源是交换,当人们不能直接地以物易物的时候,就需要一种作为间接交易的媒介,于是,货币就应运而生。
货币的本质扮演了“中介货物”证明的角色,这种凭证说到底就是一种记录,或者说是一种载体。货币的职能有很多,主要有:1)交易媒介;2)流通手段;3)价值尺度;4)积累保存。而所有职能的实现均有赖于相对性,既可以是公共认可,也可以双方接受。货币的发展,至少是作为具象的货币面临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生存,还是消亡?以前,人们更多的是在社会制度的层面讨论这个问题,未来,也许是在技术和商业的层面思考这个问题。
那么面向未来,我们将如何认识“货币”的本质,其中一个重要的解法是将其放到客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下进行观察和思考,特别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科技时代。
首先,不管我们承认与否,各种各样的“币”已在虚拟社会客观存在,并与现实社会的货币实现交互。
其次,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另类货币已堂而皇之地进入我们的现实生活,并大有喧宾夺主的味道。
第三,互联网已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未来还可能引发“直接交换模式”的回归,那么,那些以传统商业模式为基础的货币理论是不是到了需要“改版”的时候了。
我们再看看肯尼亚的“M-Pesa”系统。关于这个系统,人们更多的是看到其以手机支付模式带来的便利,却忽视了其背后“场外交易模式”对传统的货币理论和金融体系带来的挑战。
因此,电子货币是传统货币的一种新的存在方式,还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关系存在,需要我们认真、深入并革命性地思考相关领域最基础的概念,如货币创造、货币供给、货币储备、货币均衡,乃至“现金”概念等。 二问:信用
中国人更多的是讲“信”,中国人讲“信”更多的是一种对自身的要求。认为“信”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条件,是一种内在的要求。而现代商业社会讲的是“信用”,一字之差,境界大不同,信用讲的是对信任的使用,确保“欠债还钱”。再发展到现在,更有了“信用消费”的概念,于是就把一件原本是不得已的事,变得冠冕堂皇。
社会不断发展,特别是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信用的需求与日俱增,传统的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信用显然无法满足需要。于是,就出现了各种信用中介,开始是“保人”,后来是企业,再后来是银行,还有国家。从社会分工的角度看,现代社会主要还是由商业银行扮演信用中介的角色,慢慢地人们就接受了,并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
当然,银行也不能是白干,于是,就有了利率,利率就是货币的时间代价。存款有存款的利率,贷款有贷款的利率,银行就靠“利差”过日子。这种“利差”也可以理解为出让“信用”获得的补偿,或者叫“信用差价”。
这种“信用差价”背后的逻辑有二:一是银行提供服务的对价,二是银行承担风险的对价。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首先挑战的是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简单说,就是“利差”的合理性。
就传统意义而言,人们是不可能实现借贷双方的自主结合,或者说实现的效率太低,但在互联网时代,“天涯若比邻”已不再是一种可望不可求的奢望,相逢、相识和相知已不再是一件难事,信任也就不是不可以的事。那么,资金融通也就不再需要掮客,至少不需要这么贵的掮客。于是,“脱媒”的呼声渐高,更有互联网企业挖空心思,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实现对传统金融业务模式的“蚕食”。于是,就有了P2P的出现,就有了众筹模式。当然,这种模式肯定是有风险的,但如果是两厢情愿,且在融资价格中也包含了风险对价,那么,从交易主体的角度看,就是没有风险的,或是可接受的。
所以,当互联网重新定义并构建“债权债务网”的时候,“点对点”的匹配与对冲也许是未来金融经营的一个重要维度。这一切,均给了“信用”以现代技术的定义和利用。 三问:效率
传统理论认为,银行存在的根据是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这两个问题也可以归纳为效率问题,即交易效率和解决信息不对称效率。交易效率的核心是集合效率,金融行业存在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实现数的集合,因此,集合效率是交易效率的重要内涵。
传统金融实现集合通常需要三个要素:机构、产品和时间,即需要庞大的投资,实现网点的铺设;需要开发产品,以及运营支撑体系;需要假以时日,不仅是自身,也包括客户的时间投入。解决信息不对称效率主要是调查和获取信息的投入,传统金融企业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授信管理。即使这样,仍然可能面对“风险剩余”,因此,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风险附加”,这种“风险附加”在稳定金融企业和行业效率的同时,也减损企业和社会的效率,最终的取舍是一种权衡和平衡的结果。
如果把这两个问题放到互联网的环境下,则将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而这也正是互联网企业“逆袭”传统金融业的逻辑起点。
首先,从集合效率看,这恰恰是互联网的基因性优势所在,互联网门户企业和网络大V们可以用难以想象的成本和时间,集合起动辄数以亿计的客户和数以千万计的粉丝,更可怕的是这种“富可敌国”的集合能够轻而易举地跨越时空的局限。同时,在互联网时代,当智能手机等应用终端已经成为一种“人体器官”的时候,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一个自主和自助“营业网点”,这种无处不在和无时不在的交易模式,将彻底改变交易成本的传统概念。
其次,从解决信息不对称效率看,互联网,特别是社交媒体和智能搜索引擎的出现,给人类社会最大的贡献是提供了实现经济信息民主的可能性,推动经济社会更加公开和透明,利用互联网,特别是应运而生的大数据技术,将从根本上改变知情权和知情能力的传统认识。
互联网带来“大数集合”的可能与效率的变化,无疑将从根本上改变金融保险业。“余额宝”就是个经典案例,而保险业的典型案例就是“退货运费险”。
按照传统商业模式,无论是业务处理,还是成本核算,这种业务均是不可能进行的,但在互联网环境下,集合的可能与效率被彻底改写,于是就打造出了颠覆性的全新模式。
同时,互联网还将推动集合方式的进化,实现一种“和而不同”的新模式,即人们可以根据各自的风险偏好,形成一种相对个性的互助组合,同时,不同组合之间还可以在一个更大范围实现互助和平衡。更重要的是,它赋予了个体更多的主动选择的可能性,以及对组合风险的知情权。未来,保险业更多是扮演提供互助组合的管理服务商的角色,而互联网平台给了各种自由组合以想象空间和实现可能。
在互联网思维下,效率不再是静态和单一维度的。在多维、跨界和融合的浪潮下,就有了“羊毛出在猪身上”的说法。对于传统思维而言,这无疑是颠覆性的,是不可思议的。但这并未妨碍互联网企业高举免费的“旗帜”,摧枯拉朽,攻城略地,大有“横扫千军如卷席”之势。尽管金融保险企业未必能够理解和接受,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已经的的确确在行业的周遭,甚至是行业内发生了,因此,金融业需要重新思考关于行业的效率问题,并在商业模式上进行反思和行动。因为,不创新,则被创新。 四问:风险
风险就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金融风险大致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此外还有道德风险。金融系统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对于风险有高度和专业的认识,更重要的是要能够有效地管理这些风险,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风险管理技术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事前处理,即通过各种技术实现对风险的化解,传统的技术有分散、组合、对冲等;另一类是事后处理,即通过各种准备,包括转移解决损失发生之后的处理,最典型的就是损失拨备制度,还有就是保险。前者是内部解决,后者是外部转移。
传统金融的风险管理面临双重压力,第一层压力来自外部监管,并集中体现为“巴塞尔协议”活动。第二层压力来自内部治理,主要体现为投资者和各种内部制度的约束。尽管我们认同金融体系的公共性决定了其需要更加严格和安全的风险管理,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种高额“安全成本”在换回金融机构更“安全”的同时,消费者却扮演了最终“买单人”的角色。我国金融业的社会效率不高,让人们对这种社会责任配置的公平性产生了越来越多质疑。
在互联网企业进军金融行业的过程中,最烦的就是传统金融总拿“风险”说事。但如果风险的确是金融的一件“事”,就不能不说。问题的关键不是说不说,而是怎么说。
在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进行关于“风险”的对话时,要解决三个前提。一是风险不是互联网金融的“专利”,传统金融同样面临风险,不然就没有金融危机;二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传统金融的风险既是一回事,又不是一回事。不要简单地用传统金融的风险观去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三是不要用传统金融管理风险的视角和方法去解决互联网金融可能面临的风险,要更多地用互联网的思维和技术去管理互联网金融风险,实现“以技制技”。与此同时,传统金融企业更应当认识到互联网等技术的出现,也给了解决传统金融风险以一个全新的“可能性”契机,尤其是在破解安全效率悖论方面。
面向未来,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应当是融为一体,在破解金融风险,改善风险管控效率方面,二者应当是相辅相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五问:专业
传统意义上的专业,一是靠信息不对称,二是靠个体智慧。“专业”的这两个基础,在互联网时代均面临巨大挑战,尤其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互联网时代,特别是搜索引擎技术的出现,最大的贡献是实现了信息的平等。无论什么事情,只要上网搜索一下,就什么都知道了。此外,以往的“专业”更多以个体的专家为载体,但在维基技术和互联网社会化的环境下,专业更多的是体现为一种社会互动与共享,体现为一种“社会脑”。从保险专业看,传统的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也面临来自科技时代的挑战,特别是物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将从根本上改变许多领域对于专业的认识。
面向未来,科技时代“专业”的存在形式将从以个体、机构和静态形式走向以环境、聚合和动态形式,为此,保险业需要以互联网思维,构建全新的专业能力,人工智能将成为重要构成。建立新专业能力的重要指导思想是从传统的风险等量管理向风险减量管理过渡,特别是利用互联网技术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通过动态和自主的“点对点”匹配与对冲,实现社会总体风险暴露的降低,继而为社会创造福祉。“风险心理学”将成为保险专业能力的重要内涵。通过对风险专业认知和管理技术的导入,辅之以损失的分散和对冲,将从根本上改变全社会风险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化解不确定性约束,推动社会进步。
六问:监管
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有很多,如社会利益论、金融风险论、投资者利益保护论、管制供求论和公共选择论。这些理论说到底就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由于社会公众利益的高度分散,因此,需要一个公共部门来代行管理职责。在开展金融监管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安全稳定和经济效率相结合,因为,市场是需要竞争的,但如何确保一个公平、高效、适度和有序的竞争环境,做到“活而不乱”,同时,还要兼顾监管成本和监管失灵问题,则是说得容易,做得难。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面临着空前的挑战,在分业监管的大框架下,却要面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混血”局面,“自己的孩子自己抱”的实际可操作性大受挑战,因为,有的时候还真说不清是谁的“孩子”,“扯皮”就在所难免。此外,金融集团的出现,特别是并表产生的问题,也给传统的监管体制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并可能产生新的监管漏洞。传统的金融监管问题尚未解决好,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无疑是给金融监管“添乱”了。但监管部门也别无他路,“孩子”出生了,就得管,总摁着,也不是办法。
管理的前提是对客体的界定,但现在谁又能够对“互联网金融”做一个清晰和科学的界定。或许这不是水平问题,而是它本身就是一个发展中的不稳定概念,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与时俱进,即随着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和变化,不断调整监管原则和手段。其次,互联网改变的不仅仅是金融业态,更重要的是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因此,掌握和运用互联网思维,适应人们的新习惯是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第三,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是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因此,运用相关技术开展监管是一条基本思路,具体讲,就是“以技制技”。第四,互联网金融监管亟须一套相应的监管标准,这种标准既要与传统金融监管思路一脉相承,又要体现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更需要满足与时俱进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