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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政策是当前大数据先行国家推广应用大数据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国家层面还没有专门针对大数据出台相关政策。研究国外大数据相关政策,对我国制订大数据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政府大数据政策比较研究框架
为更好研究大数据政策,建立如下政策比较框架,从战略规划、技术能力提升、应用与管理三个方面比较分析各国政策着力点(见图1)。
“战略规划”层旨在通过分析国家级大数据战略或规划,探析西方国家发展大数据的目标定位、主要内容、重点发展的大数据应用领域,以及相应的管理体制等,总结各国大数据战略规划特色及要点。战略规划的制定为大数据技术能力储备、大数据推广应用与项目实施提供宏观指导与执行依据。
“技术能力提升”层探讨各国政府在大数据技术储备方面的相关政策措施,包括基础研究部署、核心技术研发、为相关产业和研究机构提供的技术创新扶持、人才培养以及技术研发资金保障等。技术能力提升为战略规划的落地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撑。
“应用与管理”层从推进政策和项目实施两个角度,研究为确保大数据推广应用与项目实施而制定的各项政策,包括数据开放政策、数据共享政策、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政策,以及政府和商业领域的试点项目规划等。应用与管理为战略规划的落地提供制度支撑和实施保障。
二、大数据战略规划比较分析
(一)美国大数据战略规划
2011年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提出建议,认为大数据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但联邦政府在大数据相关技术方面的投入不足。作为回应,美国白宫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OSTP)建立了大数据高级监督组以协调和扩大政府对该领域的投资,并牵头编制了《大数据研究与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2012年3月29日,《计划》正式对外,标志着美国率先将大数据上升为国家战略。
《计划》旨在大力提升美国从海量复杂的数据集合中获取知识和洞见的能力。具体实现三个目标[3]:(1)开发能对大量数据进行收集、存储、维护、管理、分析和共享的最先进的核心技术;(2)利用这些技术加快科学和工程学领域探索发现的步伐,加强国家安全,转变现有的教学方式;(3)扩大从事大数据技术开发和应用的人员数量。
第一波纳入《计划》的联邦政府部门主要有:国家科学基金会、国家卫生研究院、能源部、国防部、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地质勘探局等,投资两亿多美元,推动大数据技术研发。大数据发展不能仅靠政府,因此《计划》还鼓励产业、大学和研究机构、非盈利机构与政府一起努力,共享大数据提供的机遇。
(二)澳大利亚大数据战略规划
2012年10月,澳大利亚政府《澳大利亚公共服务信息与通信技术战略2012-2015》,强调应增强政府机构的数据分析能力从而实现更好的服务传递和更科学的决策,并将制定一份大数据战略作为战略执行计划之一。2013年2月,澳大利亚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AGIMO)成立了跨部门工作组——“大数据工作组”,启动了《公共服务大数据战略》(以下简称《战略》)制定工作,并于2013年8月正式对外。
《战略》以六条“大数据原则”为指导,旨在推动公共部门利用大数据分析进行服务改革,制定更好的公共政策,保护公民隐私。这六条大数据原则分别为:数据是一种国家资产,应被用于人民福祉;数据共享和大数据项目开发过程中严保用户隐私;数据完整和过程透明;政府部门间以及政府与产业间应共享技术、资源和能力;与产业和学术界广泛合作;加强政府数据开放。《战略》还决定成立数据分析卓越中心(DACOE),该中心将通过构建一个通用的能力框架帮助政府部门获得数据分析能力,并促成政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以培养分析技术专家。《战略》列举了2014年7月前需完成的6项大数据行动计划,分别为:制定信息资产登记簿;跟踪大数据分析的技术发展;制定大数据最佳实践指南;总结明确大数据分析面临的各种障碍;强化大数据分析的相关技术和经验;制定数据分析指南。具体工作由大数据工作组与数据分析卓越中心协作完成。
(三)英国大数据战略
2013年10月31日,英国《把握数据带来的机遇:英国数据能力战略》。[4]该战略由英国商业、创新与技术部牵头编制。战略旨在促进英国在数据挖掘和价值萃取中的世界领先地位,为英国公民、企业、学术机构和公共部门在信息经济条件下创造更多收益。为实现上述目标,该战略从提升数据分析技术、加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研究与产业合作、确保数据被安全存取和共享等几个方面做出了部署,并作出11项行动承诺,确保战略目标得以落地。
(四)法国大数据战略
为抓住大数据发展机遇,促进本国大数据领域的发展,以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主动权,2013年2月,法国政府了《数字化路线图》[5],宣布将投入1.5亿欧元大力支持5项战略性高新技术,而“大数据”就是其中一项。2013年7月,法国中小企业、创新和数字经济部了《法国政府大数据五项支持计划》,包括引进数据科学家教育项目;设立一个技术中心给予新兴企业各类数据库和网络文档存取权;通过为大数据设立原始扶持资金,促进创新;在交通、医疗卫生等纵向行业领域设立大数据旗舰项目;为大数据应用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如在法国和欧盟层面建立用于交流的各类社会网络等。[6]
(五)各国战略规划比较
按照政府大数据政策比较研究框架,从战略规划层面,主要从战略目标、战略内容、发展领域和管理体制四个方面对各国的大数据战略规划进行比较分析(如表1),通过比较发现它们之间既有共同点又存在明显差异。
1.共同点
一是战略目标基本相同,均旨在通过国家性战略规划推动本国大数据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相关行业的推广应用,确保领先地位。
二是战略规划均具有明确的行动计划和重点扶持项目。例如,美国大数据战略明确阐明了政府拟重点发展和扶持的领域和相关项目。法国为本国的大数据发展制定了五步骤的支持项目。澳大利亚列举了一年内的大数据行动计划和具体时间节点。英国规定了11项政府将采取的行动承诺。
三是战略规划指定了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美国由白宫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牵头建立了大数据高级监督组,通过协调和扩大政府对大数据的投资,提供合作机遇,促进核心技术研发和劳动力发展等工作促进大数据战略目标的实现。澳大利亚设立跨部门大数据工作组负责战略落地,同时配备专门的支撑机构从技术、研究等角度确保对大数据工作组支撑。英国战略分别针对技术能力、基础设施和软硬件建设、推进合作、数据开放与共享等指定具体的负责机构,同时,由信息经济委员会负责根据战略进一步制定具体战略实施路径。
2.差异点
一是战略规划的推动路径略有差异。美国重在“以点带面”,通过公布重要部门的大数据项目规划,扶持重要领域的大数据技术研发,带动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大数据技术的研发投入和推广应用。澳大利亚重在“方法指导”,通过设定大数据原则指导各部门应用大数据,同时注重技术跟踪、指南制定。英国和法国强调政府“铺路打基础”的作用,阐明政府在人才培养、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扶持、项目规划、合作环境搭建中的基础保障作用。
二是战略制定机构不同。战略规划推动路径的差异与政策制定机构有关。美国、澳大利亚的战略制定机构主要是科学技术相关部门。美国白宫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是美国的高级科技咨询机构,该办公室主任被任命为总统科技顾问。澳大利亚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职责是就信息与通信技术(ICT)投资管理、工程实施、ICT政策执行为澳洲政府及其机构提供建议,指导政府应用信息技术为公众提供更好服务、提升自身运作效率。而英国和法国的战略制定机构则是与经济发展相关的部门,制定大数据战略旨在充分挖掘大数据对生产、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大数据技术能力提升政策比较分析
(一)基础研究与关键技术研发
在大数据应用的技术需求牵引下,数据科学研究显得越发重要。美国大数据战略确立了国家科学基金会在基础研究中的核心地位。为促进基础研究,国家科学基金会采取相关政策措施包括:将向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资助一千万美元,帮助他们研究如何整合机器学习、云计算、众包(crowd sourcing)三大技术用于将数据转变为信息;提供对地球研究、生物研究等基础性研究项目的拨款等。在关键技术研发方面,联邦部门大数据项目列表[1]详细部署了国防、民生、社会科学等领域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英国大数据研究扶持与技术研发政策包含在《英国数据能力战略》中,重在体现对高校、研究机构的资金扶持和合作平台搭建。
(二)人才培养
人才培养已被各国政府纳入推进大数据发展的重要议程中。Gartner预测,到2015年,全球大数据人才需求将达到440万人,届时仅有三分之一的需求能够得到满足。[7]美国《大数据研究与发展计划》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扩大从事大数据技术开发和应用的人员数量”。通过国家科学基金会,鼓励研究性大学设立跨学科的学位项目,为培养下一代数据科学家和工程师做准备,并设立培训基金支持对大学生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召集各个学科的研究人员共同探讨大数据如何改变教育和学习等。英国《英国数据能力战略》对人才的培养做出专项部署,包括在初、中等教育中加强数据和计算机课程学习;全面评估当前大学各学科所教授的数据分析技能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并实现跨学科交流;通过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形式支持高校培养满足当前和未来数据分析需求的人才;政府与相关专业机构一起强化数据科学这门学科,勾画数据分析行业不同的发展道路。澳大利亚《公共服务大数据战略》强化政府部门与大专院校合作培养分析技术专家,同时计划将各类大数据分析技术纳入现行教育课程中,强化人才储备。法国《政府大数据五项支持计划》中第一步计划便是引进数据科学家(datascientist)教育项目。
(三)产业扶持
大数据对经济社会真正做出价值贡献,离不开对大数据相关产业的扶持。在产业扶持方面,《英国数据能力战略》指出英国政府将通过多种途径为大数据产业提供扶持,在资金支持方面,英国政府将为本国公司及有关组织提供更多机遇和便利,以获取欧盟研究与创新资金——展望2020(Horizon 2020)展望2020是即将于2014至2020年推出的欧盟研究与创新计划,拥有超过700亿预算,旨在提升欧洲科学水平。的资金支持,同时将各类大数据分析中心纳入“英国资本投资战略框架”中,促进大数据分析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应用。在产学研结合方面,英国还通过建立研究成果展现门户、搭建多种合作交流平台等方式,促进产业与各类研究、学术机构之间的合作和成果转化。
(四)资金保障
明确具体资金保障是国外大数据政策的一大亮点。继美国宣布投资两亿多美元促进大数据研发后,英国、法国也相继宣布政府对大数据的投资。2013年1月,英国财政部明确将投入1.89亿英镑用于大数据和节能计算技术的研发,旨在提升地球观测和医学等领域的大数据集分析能力。同年4月,英国经济和社会研究委员会又宣布将新增6400万英镑用于大数据研发,其中3400万英镑将用来建立“行政数据研究网络”,用于汇聚政府部门和机构所收集的行政数据,促进发挥政府数据对科学研究、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作用。法国政府宣布将在2013年投入1150万欧元,用于7个大数据市场研发项目,旨在通过试点探索,促进法国大数据发展。这些国家对大数据的投资,体现出一定的共性特征:一是投资领域均是关乎国家竞争力和全民生活福祉的重要领域,这些领域仅凭市场资本无法推动;二是强化投资的核心目的是提高关键领域的大数据技术能力,它是市场化应用的前提。
(五)各国技术能力储备政策比较
在大数据技术能力储备方面,各国的政策和计划均有侧重点。如下表2所示。
从纵向政策要点来看,注重人才培养、产业扶持、资金保障是多数国家的共识,这三方面正是政府为产业发展构建良性生态环境的政策落脚点。从横向国家来看,美国、英国国家层面配套技术能力储备政策较为完善,这也是两国引领大数据前沿的主要原因之一。法国和澳大利亚的配套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大数据应用与管理政策比较分析
促进大数据发展,除了搭建技术能力储备政策外,还从应用实施的角度,制定配套推进政策、规划试点示范项目,推动战略规划的具体实施。
(一)应用推进政策比较
1.数据开放与共享
大数据应用的基础是数据足量全面。为加强各部门所掌握的海量数据资产开放与共享,促进社会应用创新,美、英、澳、法等国政府均制定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政策。具体统计如表3所示。
表中所述国家在政府数据开放政策上具备两个共性特征:一是数据开放政策均建立在开放政府行动之下,使得数据开放有了更高的战略支撑;二是建立数据开放门户成为普遍趋势,有力保证政策得以落地。
美国是政府数据开放与共享的领头者。从其政策制定脉络来看,数据开放共享分为两大维度:一是对公众和社会,大力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制定一系列确保公众平等获取数据、开发利用数据的政策法规,二是对政府自身业务管理,积极制定信息共享战略法规,特别是在国家安全等方面,要确保在正确的时间将正确的信息分享给正确的人。英国政府数据开放强调政策的执行力度。《开放政府白皮书》明确要求各政府部门每隔2-3年就要制定详细的数据开放策略,阐述他们将要对外开放的数据内容、首次开放时间、数据更新频率,以及促进市场使用这些数据的政策、原则,并定期进行数据开放总结汇报。
2.隐私与数据安全保护
大数据所带来的一个全新挑战就是对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的威胁。因此,需要通过法规政策强化大数据应用过程中对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的保障。当前大数据应用所适用的隐私与数据安全保护法规政策大多沿用多年前的法规文件。个别国家已经开始针对大数据特点制定专门的隐私与数据安全政策。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英国《开放数据白皮书》明确将在公共部门透明度委员会(监督各部门数据开放的核心机构)中设立一名隐私保护专家,确保数据开放过程中及时掌握和普及最新的隐私保护措施,同时还将为各个部门配备隐私专家;二是内阁办公室强制要求所有政府部门在处理涉及到个人数据时都要执行个人隐私影响评估工作(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s),为此还专门制定了非常详细的《个人隐私影响评估手册》,三是各政府部门开放数据策略中均明确将开放数据划分为大数据(big data)和个人数据(my data),大数据是政府日常业务过程中收集到的数据,可以对所有人开放,而个人数据仅仅对某条数据所涉及到的个人自己开放。在数据安全方面,澳大利亚政府于2012年7月了《信息安全管理指导方针:整合性信息的管理》为海量数据整合中所涉及到的安全风险提供了最佳管理实践指导。
(二)项目实施规划比较
试点示范项目的规划是推动应用实施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通过规划政府领域的大数据试点项目,有效带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大数据技术应用;通过规划商业领域的大数据试点项目,充分鼓励应用模式创新,促进技术研发,推动产业发展。
在国外政府大数据试点项目规划方面,美国政府最为明确,其特色主要是“聚焦政府领域应用,落实具体部门”。美国《大数据研究与发展计划》以及与计划同时的更为详细的联邦部门大数据项目列表,均是涉及国家战略发展、不便市场化的核心领域大数据项目,这些项目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机构来实施。美国商业领域的大数据应用已经广泛开展,因此政策引导重在推动政府领域的项目实施。
五、结语
总体来看,国外政府大数据政策措施体现出如下明显特征:一是颁布战略规划进行整体布局。为抢占大数据先机,增强国家在大数据领域的国际领先地位,大数据先行国家均将发展大数据提升为国家战略予以支持;二是注重构建配套政策,包括人才培养、产业扶持、资金保障、数据开放共享等,为本国大数据发展构筑良好的生态环境。
随着数据的与日俱增及其背后所蕴藏的巨大价值,大数据正在成为信息时展的新潮流,谋划制订大数据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就显得非常必要。由于各国大数据技术基础、市场基础、数据文化氛围不同,各国的政策侧重点存在一定差异。对我国而言,大数据市场刚刚起步,配套规划与政策还存在较多缺口,为加快推进我国大数据技术应用与产业发展,在政策环境构建方面:一是要加快研究制定大数据发展国家战略。战略应进一步阐明大数据的有利发展机遇,规划重点领域的大数据研究计划,布局关键技术研发方向,强化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强对大数据产业的扶持,做好体制机制、资金、法规标准等方面的保障等,真正将促进大数据发展提升为一种国家行动,为后期专项政策制定、项目规划等提供依据。二是借鉴国外政府大数据政策,勾画符合我国实际的大数据配套政策制定路线图,注重从战略技术能力储备和战略应用实施两个角度,落实相关部门职责,为大数据产业孵化、技术研发、推广应用营造完善的政策环境。(文/张勇进 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电子政务研究室副处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1]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Big Data Across the Federal Government.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microsites/ostp/big_data_fact_sheet_final_1.pdf,2013-09-10.
[2] Gartner. Gartner Survey Reveals That 64 Percent of Organizations Have Invested or Plan to Invest in Big Data in 2013.gartner.com/newsroom/id/2593815, 2013-10-11.
[3] Big Data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itiative. 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microsites/ostp/big_data_press_release_final_2.pdf,2013-9-11.
[4] Seizing the data opportunity: A strategy for UK data capability. 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254136/bis-13-1250-strategy-for-uk-data-capability-v4.pdf, 2013-11-01.
[5] Feuille de route du Gouvernement sur le numérique. gouvernement.fr/sites/default/files/fichiers_joints/feuille_de_route_du_gouvernement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增加了许多新内容,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的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该法的颁布与实施给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为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以及引导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差异
(一)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新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体现了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的做法,摒弃了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义务人标准的做法。同时,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体现了根据属人主义原则作为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指导原则。首先,明确居民的概念,可以区别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税收管辖权范围。其次,采用居民与非民居概念,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税权的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的双重或多重征税。再次,界定本国税法上居民的范围,划清居民与非居民的界限,对于谈判、缔结和执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征税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方面的差异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领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因此,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方面的调整
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而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上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将做出统一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
(四)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外资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其主旨是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鼓励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资,同时兼顾微利小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环保节能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计征,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实行15%的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纳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等。
(五)收入总额范围有变化
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生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人总额,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口径比原来要大,虽然实际计算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的收人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计收入。
二、新税法实施对不同企业的影响
(一)对内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1.大中型内资企业
对于大中型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最直观的影响是,一方面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由33%减为25%),同时减小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基,两个变量的减少会降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有关专家测算,若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影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将使企业税后净利提高11%。
2.小型微利企业
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收。这里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大大提高,多数企业税负会有下降。
(二)对外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1.非生产性外资企业
按原企业所得税法,非生产性外资企业,如服务业、餐饮业等与内资企业同按33%税率执行的。内外资企业统一为25%后,税率减少了8%,税收负担也会大幅度降低。
2.生产性外资企业
对于生产性外资企业,我国长期以来都给予扶植,享受各种优惠后,一般平均税率仅为12%左右;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后,生产性外资企业增加了13%的税率,税负会大大增加。
(三)对不同行业的税负影响
有关部门报告显示,两税合并将对不同行业产生不同的影响。电力、有色金属、造纸、纺织服装、交通运输等行业在2006年以前实际税负并不高,2006年以后由于税收优惠期满,实际税负大大增加。所以,两税合并仍然可以受益。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实际所得税税负低于25%,因此行业整体并不能享受到两税合并的好处。食品饮料、银行、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等行业的实际税负均高于25%。截至2007年,银行业、饮料业和通信运营业税负分别为35.59%、31.06%和31.51%,分列国内行业税负前三名。因此,税制改革后这些行业有可能成为主要获益者。
(四)对不同区域企业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率先得到了快速发展。与东南沿海地区快速发展相比,内陆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相对较差,在吸引外资方面的竞争力明显不足,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日益扩大,不仅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也不利于东南沿海地区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适当削减东部区域优惠、增加西部地区的优惠是新形势要求。
总之,新税法颁布后,有利于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对内资企业而言,消除了税收歧视,使之与外资企业享有相同的税收政策,减轻了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对外资企业而言,新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仍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助于国家吸引外资并有效利用外资。同时,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有利于国家清理假外资,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所以,长远来看,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重大影响。
风险投资自诞生以来,对世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对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成长与发展起到了极好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一、风险投资内涵
风险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科技项目及其产品开发领域,以期在促进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过程中获得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风险投资不仅能够拓展融资渠道,克服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障碍,而且能够加快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速建立高新技术产业群,推动科学园区的发展。
二、我国与美国、日本、新加坡风险投资的比较
不同的国家,由于技术创新的力度不同,政府参与风险投资业的程度不同,资本市场的融资方式不同等原因,使得风险投资业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发展状况。将我国的风险投资与风险投资发达的美国、日本和风险投资发展的新兴国家新加坡进行比较,对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投资运行机制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1.我国与美国风险投资的比较
美国是世界风险投资活动的领头羊。美国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证券市场的建立为不能在主板市场上市融资的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可行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的退出提供了最佳通道,对风险投资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我国与日本风险投资的比较
日本是除美国以外风险资本投资成就最显著的发达国家。日本成立了一个称为风险企业中心的非赢利基金,建立了担保体系,为研究开发贷款中无抵押债务提供担保,还通过研讨会、信息会等形式进行信息交流,促进风险企业的发展。
3.我国与新加坡风险投资的比较
新加坡政府相当积极介入风险投资事业,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新加坡的风险投资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新加坡已经成为对东盟国家进行风险投资的地区性中心。
4.我国风险投资的差距
比较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特点,根据看出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从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上看,我国风险投资资金的渠道来源还比较狭窄,政府和外资所占比重大,民间资本发展不足。第二,从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上看,大金融机构所起作用很少。第三,从风险投资的资金投向上看,我国风险投资资金多投向企业成长期和成熟期,对处于风险企业初创期的支持较少。第四,从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上看,作为风险投资退出主要渠道的创业板尚未推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尚不健全。第五,从风险投资的支援体系上看,政府在扶植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提供的优惠政策较少,税收方面对风险投资者没有优惠政策。
三、我国风险投资发展战略
1.加强对民间资本加以引导
可以从四个方面对民间资本加以引导,使其从经济的体外循环进入体内循环:一是加快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鼓励其大量吸收民间资本。二是将私募基金合法化。三是成立民营银行的试点,允许一些地方建立私人投资的商业银行,并通过严格的制度约束,控制民营银行的风险。四是将农村地区互质的金融组织引入正常的发展渠道,而不是一味地去禁止。2.发挥金融机构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
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基金不能用于直接投资。应当说,这一限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确实起到了规避风险、稳定经济秩序、保证资金供应的作用,但同时也堵死了金融机构投资于风险企业之路,造成了风险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我们要考虑到一般金融机构投资经验不足与风险承受能力有限的实际,分步进行,特别要确定好投入资金所占基金的比例,注意初期比例不易过高。
3.引导我国风险投资向风险企业成长早期转移
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风险投资,继续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的方式,扩大对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规模,采取政府投资与社会资金相结合方式,共同设立专业化的风险投资评估机制。我国政府还可以通过加大对向处于种子期和导入期的风险企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引导风险投资资金向风险企业的种子期和导入期转移。风险投资公司也可以通过特别股权安排,分阶段投资,参与决策和全方位全过程项目监控等制度安排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4.建立多层次、有效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借鉴纳斯达克模式,建设我国的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
(1)扩容中小企业板
目前,中小企业板与风险投资之间互动所存在的阻力仍然来自于国内资本市场的上市门槛。由于上市时间的限制,导致不少风险投资公司将手上的优良资源送出海外。而现有的深圳中小企业板发展状况良好,如果对其进行扩容,中小板将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一个较好渠道。同时,由于中小板容量与主板市场相比小得多,扩容对整个股市的冲击不会太大,不会引起股市大幅度震荡;且若中小板管理比较规范,将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与退出。
(2)建立创业板
在我国,中小板是创业板的过渡。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面临着很好的机遇:一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为风险投资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二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的提出使风险投资更加受到重视;三是境外投资者的踊跃进入;四是有关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五是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有利于风险投资的进入和退出;六是世界风险投资处在不断的复苏之中。创业板的适时推出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关系到建设创新型国家能否成功。再不推出,更多的企业都去国外上市了。但中国要推出的创业板,不同于国外市场的创业板,一定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改良式创业板。
5.政府加快建设风险投资支援体系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为规范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迈出了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第一步,但仍需要尽快修订出台《合伙企业法》、《风险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使风险投资退出各渠道有法可依。逐步形成以《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刑法》等为主轴,配套细致,可操作的创业板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构建完备而富有层次的资本市场法律保障体系,既适应资本市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需要,又为资本市场多层次化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体系。
(2)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应进一步做好《合伙企业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间的协调工作,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精细的考虑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改变税收的优惠重成果轻过程的导向,使之更有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
(3)建立风险投资的国家信贷担保机制
在国外,政府担保被称作是风险投资的“放大器”。许多国家都通过设立担保机构、建立信贷担保体制,对进行风险投资的银行提供一定比例债务担保,从而引导了数倍的社会闲散资金通过银行投向风险企业。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国家信用担保基金,为银行向高科技产业风险贷款提供一定比例担保,解除银行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现阶段中国创业资本的退出路径研究.中国风险投资网,2008-3-12
[2]陈工孟:2007年中国风险投资行业调研报告.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2008-1-15
现在全国各高校都逐步重视计算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工作。在计算机应用型人才培养工作中,教学工作是重中之重。在教学过程中,教学方法的正确运用会使我们的教学工作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如何有效地运用建构主义的教学方法应用于计算机应用型人才的教学过程中呢?本文基于此探讨了建构主义的基本教学方法,并结合近些年来的切身的教学体会,给出在计算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教学过程中如何去运用这些方法进行教学,希望给计算机应用型教育的教学方法的改革带来帮助。
1 建构主义的教学方法
1.1 学习环境建构主义认为,学习者获得的知识是在一定情境下,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如人与人之间的协作、交流、利用必要的信息等等,通过意义的建构而获得的。理想的学习环境应当包括情境、协作、交流和意义建构四个部分[2]。
(1) 情境。学习环境中的情境必须有利于学习者对所学内容的意义建构。在教学设计中,必须创设有利于学习者建构意义的情境,这一环节最为重要。
(2) 交流是协作过程中最基本的方式或环节。学习小组成员之间必须通过交流来商讨如何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意义建构的目标,怎样更多的获得教师或他人的指导和帮助等等。协作学习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交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学习者的想法都为整个学习群体所共享。交流对于推进每个学习者的学习进程,是至关重要的手段。
(3) 协作应该贯穿于整个学习活动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协作,对学习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假设的提出与验证、学习进程的自我反馈和学习结果的评价以及意义的最终建构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推荐阅读:高校工商管理本科学生毕业实习毕业论文
(4) 意义建构是教学过程的最终目标。建构的意义是指事物的性质、规律以及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
在学习过程中帮助学生建构意义就是要帮助学生对当前学习的内容所反映事物的性质、规律以及该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达到较深刻的理解。
1.2 建构主义常用的教学方法在建构主义的教学模式下,比较成熟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进入20世纪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给世界带来的巨大变化,人们倾向于以自然科学技术的方法来进行科学研究,教育研究自然也受到影响。“当今严肃对待教育理论学者的主要职责是养成归纳研究的习惯和学习统计学的逻辑”。但同时,许多思想家看到自然科学方法阻碍了教育研究的发展,因为这种方法:只处理与教育有关的技术性问题,听命于现实或经验的统计趋势而无法在符合价值与理想的方向上提出真知灼见,触及不到教育活动的本质性问题及教育中的灵魂和实质。而教育中的智慧、人格、情感、精神这些才是研究的焦点。
对此,我们提出在教育研究中坚持人文主义研究方法论的主张。
首先,人文主义方法论是与人文科学或精神科学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
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差别在于前者试图解释,后者试图理解。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是当代西方人文科学方法论中最具人文精神,最有影响的派别。社会现象研究和纯科学的区别在于社会现象涉及有意识的行为主体,他们自己赋予行为以意义,所以社会科学家为了描述和说明社会现象就要有理解的概念与实践,即理解、移情作用和直觉,所以人文主义传统坚决反对要求社会科学把人的行为客观化,把行为主体物质化的观点。
其次,人文主义方法论关注的焦点为三方面:
1.关于经验的客观性问题。人文主义者强调社会事实中人的主观性方面,如人的信念、动机、需要和希望等并不完全表达于客观的外表行为中。单纯的外表行为研究,不足以深透主观动机和意向领域,因此,人的行为仅仅部分的由它同外界对象或未来结果的关系构成,它的意义相当大部分在于它表达了某种主观的心理状态。没有同生活于一定社会中的具体个人的直接接触,是不可能完整理解有关的事实的。选择哪些资料作为有意义的事实,在何种深度或层次上挖掘事实本身的意义都与理论的解释有关。
2.关于因果律的有效性。在社会研究中人们往往把各种社会现象的产生归结为原因——结果模式,而人文主义者却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在自然世界中,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对于不同的社会或文化都是中立的,对于支配任何一个社会或一种文化的意义都是无关的,但人的行为却由它们对行为主体或对象参与者所具有的意义来辨认,而这些意义的内涵与阐释都是由一种给定文化与行为者本身的意义感受来决定的。众所周知,每一种文化有相应的意义库,不同的人对意义的感受、辨认与理解不一样,即使在同一文化背景里不同人的行为之间,要作出正确的因果概括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当然不能把因果规律固定下来解释人的具体行为,要了解这种渗透着社会意义的范畴之间的联系,只能靠对那个意义系统的深刻体会,而不是外部的机械概括。
3.关于理论或解释的性质问题。人文主义者强调社会科学理论或解释的目的,并不是要推导出经验概括或统计定律,而是要对人的行为和语言的意图和意义的深刻理解。人文科学以人的行为和语言为研究对象,以相互交流和相互影响的人而不是事物为研究对象,理论解释的目的不是要回答“为什么”的问题,而是要回答行为的内在依据,包括个人的、社会的、文化的问题。因此,一个好的理论要能提供合理的行为主体有关的规范标准,要理解他的行为规范的标准,并不是提供当作客观事件的行为的演绎说明。以人的行为和语言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的价值观念不可能是中立的,不能免除意识形态的影响,总是要受到一定文化的规范、预设和偏见的支配。
教育作为使人性完善的最佳方式,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与人文主义的观点有不谋而合之处。所以说,不管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到如何无所不能的程度,自然科学方法论被推到如何高的地位,只要教育还是以人为对象的活动,那么它的人文性就一天也改变不了,人文主义方法论也一天不能被抛弃。
再次,教育活动本性特点与教育实践的内在构成决定了方法论的取向。
一般来说,教育活动的特性表现为:教育活动在对象与目的维度上的特殊性;教育活动进行过程的点双边、共时、交互作用性和要素关系的复合性;教育活动具有预测性与活动过程中的动态生成性;教育活动的本质是在特殊的交往活动中有目的的使社会对学习者的发展要求,向学习者的现实发展转化。教育活动是人的科学精神的活动,表现在求真;教育活动是美感经验活动,表现为求美;教育活动是人伦道德活动,表现为求善;教育活动是实在主体探求生命意义的心灵历程,是一种纯粹的精神或灵魂的洗礼,关怀人生或命运问题,不依赖哪一门学科。教育活动是一种人文活动,而且是人文活动的最高境地,虽然达到这种境地的人是凤毛麟角。
说到底,教育活动的生命力在于其精神的、价值的、人文的、意义的一面。完整的理解教育,就是要清晰的认识教育活动的精神性、人文性。科学技术的发展,教育设备的更新并不代表教育的先进,可能传播的是非科学、伪科学的知识,训导如野兽般争斗的人生哲学,展示一个紧张、无人性的社会,培养出毫无生趣,面孔呆滞的“接班人”。这样的教育显然是失败的。因此,教育活动形式的完美并不代表价值的实现,教育活动表达的是宇宙的真理,人生的真谛,生命的觉悟,包含了对真、善、美等价值的追求及对终极意义的关怀和寻觅。况且,科学精神本身也是从人文主义传统发展而来的,所以,唯有从人文角度理解科学,才算把握了科学精神的本质。
人类无法将全部教育的意蕴客观化,无法从纯粹客观的角度理解教育活动和教育实践,教育过程无法还原为一个实体或得到严格控制的操作过程,不论历史上的以自然科学方法论研究教育取得多么辉煌的成就,教育活动中较高层面的内涵并非在归纳推理或统计规律的意义上层面的内涵推演而来的。教育中的人文性是历史的生成的,是传统的,同时也依据个人的觉悟和感觉而存在。教育活动搀杂了历史的内省因素,这些因素与文化价值、目的意义等这些人文性经验的范畴联系在一起,教育活动客观上有很强的独特性,因此,教育科学必须对教育活动达成普遍性的因果规律是不可能的。我们不能用以一种意义标准,一种思想框架或解释尺度来说明全部教育问题,我们能对某一特殊时间、地点、情境的教育发表评论,一旦离开具体场合则可能失效。我们对教育问题的说明或解释常常是暂时的、相对的、主观的。教育中与意义、价值相关的核心问题本质上是约定的,不是外在规定的,教育的历史是一种互为主体性的过程,任何关于教育的思想如果未经主体心灵深处的认同,也是毫无意义的。
参考文献:
反倾销措施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渊源
在美国,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国会规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而言。取得对政府机关反倾销行政权利的司法审查权利是在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才得以确定的。《1979年贸易协定法》和1984年的法律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并且在1981年才开始真正运作。之后,经过不断的法律的修改和补充,并通过司法实践积累,才形成目前的司法审查体制。现在美国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范主要规定于《美国法典》第19章第1516节(1990)。
我国主要依据是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法律文本及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等国际法律专门规定,以及根据这一协议颁布的一系列国内法律法规。首先关于反倾销的司法审查的程序性依据,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中。相关的具体审查标准和审查的范围等在《反倾销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所体现。
反倾销措施中司法审查制度的管辖机构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具有当然的、独占的管辖权。但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国际贸易法院对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权是有限度的,只有当诉讼直接或间接针对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定中的事实情况或法律结果,并且这种裁定又必须是美国贸易法中直接指明可进行司法审查的裁决时,国际贸易法院才予以受理并审查。反倾销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对国际贸易法院反倾销裁决不服,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这个法院是根据1982年的联邦法院改进法而设立的,是一个专门的法院,管辖范围主要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法院上诉案件等。
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反倾销司法解释》),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管辖机构是这样规定的:“第一审反倾销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由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我国反倾销主管机构都在北京,因此反倾销诉讼案件一审管辖法院就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指定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是北京高院或者最高院。
由此可见,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行政诉讼是同一概念,所以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而在美国,却没有专门的这一法律部门。而把这种类型的案件,归于国际贸易法院所审查的民事案件当中。所以自然在程序方面有着对比我国完全不同的规定。
审查的范围
一般意义上的司法审查范围是指各国的司法机关对本国政府或政府各部门的哪些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它规定司法机关在哪些方面对行政主体行为进行监督,也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实施司法审查案件的权限分工和受案的法律依据。
根据美国关税法的规定,国际贸易法院对两类裁决具有管辖权:第一,不发起反倾销程序的裁决即由商务部作出的不发起反倾销调查的裁决;由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不存在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妨碍的合理征象的裁决;由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不审查基于情势变迁的裁决的决定。第二,已公布的最终裁决。即由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作出的所有肯定性或否定性最终裁决;商务部作出的中止调查的裁决;由国际贸易委员会依美国法典第19卷作出的损害影响裁决;由商务部作出的有关货品在反倾销令所规定的一类或一种货品之内的决定。
我国法律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受案范围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25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美国行政法规定了“成熟原则”,即“指行政程序必须发展到适宜有法院审理的阶段,即已经达到成熟的程序,才允许进行司法审查。”将行政行为划分为不成熟行政行为与成熟行政行为本是美国司法审查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成熟原则的意义在于保证行政机关在作出最后决定且行政决定对当事人产生具体影响之前不受法院干涉,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能够避免法院过早地作出裁判,陷入抽象行政政策的争论之中。成熟原则在美国反倾销法律和司法审查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在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中,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导致调查程序终结的行政决定,如不立案决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损害作出的否定性初裁决定,以及商务部接受出口商价格承诺的决定,均在审查的行为之列,因为它们是成熟的行政行为。而商务部对倾销作出的否定性初裁决定则不可审查,因为其只是一个预备性的行为,要等到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倾销损害作出否定时,才是一个成熟的行政行为。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这一做法,根据成熟原则来决定哪些反倾销行政行为具备可诉性。可诉性行政行为应当是主管部门在反倾销调查中作出的对利害关系方的实体权益产生最终确定性影响的决定,而不应包括预备性和中间性的决定(例如立案决定、肯定性的初裁决定)。对这些预备性和中间性的决定不予审查,利害关系人完全可以在最终决定作出后寻求司法救济,不会对其造成难以克服的或不可挽回的困难。而将不立案决定、否定性初裁决定、中止或终止调查决定等成熟的行政行为列入受案范围,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原则,会更好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审查的标准
司法审查标准,又可以称为司法审查的深度,是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问题。确立审查程度,实际上就是在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进行权利和责任的分配,并以判决的方式影响行政活动的效率和对公民权益的保护。所以,审查标准的深浅取决于所采用的审查标准。
在美国,一般情况下,国际贸易法院在对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实施司法审查时,并不对案件相关的基本事实展开调查,除非国际贸易法院认为行政裁决的理由不充分或不具备充足的事实根据。如果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行为因“武断、反复无常、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其他原因导致与法律上的规定不相符”,或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其裁决不能提供足够的“实质性证据”而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或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事实裁定根本没有证据支持,以至于达到了法院必须重新审理的程度,则国际贸易法院可重新整理事实,在此基础上做出独立的判断。在法律问题上,基本上采用正确性标准,但是自谢弗朗案件以来有不断向合理性审查标准靠拢的趋势。即如果根据法律对某一法律概念的解释有明确的规定,而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其解释将被。但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审查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解释是否为法律所允许,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即使法院有不同的解释意见,仍判定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认定有效。法院不能无视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解释的存在,用自己的意见代替行政机关的合理解释。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标准是法律与事实同时审查。但笔者认为,审查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必须有轻有重。不能“两手都抓,两手都硬”。反倾销领域不比一般的行政行为。就现阶段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状况而言,因为我国没有完善的行政实体法规定和严密的行政程序法规定,加上行政机关的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政府本位意识强烈而依法行政的意识薄弱,在实践中不规范、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屡见不鲜。面对这种现状,有必要设定严格的司法审查标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权行使的效率。
本文对当前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世界各主要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现行的所得税政策,提出了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中小企业蓬勃发展。截至2008年底,全国实有企业971.46万户,其中99%以上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对GDP的贡献率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率超过50%,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贸易额,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60%,创造了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吸纳了50%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70%以上新增就业人员、70%以上农村转移劳动力,拥有66%的发明专利、74%的技术创新和72%的新产品开发。①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领域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开放、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1.面临国际市场需求骤减和国内市场需求不足的双重挑战。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外市场需求萎缩,我国以出口为导向的中小企业的订单锐减,利润严重下滑。同时,受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和城市化成本较高等因素的影响,国内市场需求受到制约,中小企业的国内市场环境急剧恶化。
2.面临自有资金不足和外部融资成本较高的双重困境。
中小企业规模小,底子薄,抗风险能力较弱,融资渠道单一,难以采取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等融资手段,因此,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瓶颈问题。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企业经营更是难以为继,一些资金链断裂、抗风险能力差的中小企业已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3.面临没有产品定价权和成本转嫁能力弱的双重压力。
我国中小企业大都集中在传统的第三产业和加工制造业,处于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发展阶段,没有产品定价权,企业成本受外部市场环境的影响较大。
近年来,企业生产要素成本上升,给企业经营造成了很大压力。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导致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力成本整体上升5%~10%,在一些低端行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上升甚至达20%以上。①4.中小企业自身的一些不足也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小企业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普遍不健全,信用和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可供抵押的担保财产,抵御风险能力较差。此外,我国中小企业大都以家族化管理为主,靠血缘关系维持经营,如不能在市场竞争中完成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型,其发展方向与核心竞争力将难以提升。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的国际比较
在公司所得税方面,各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一个覆盖中小企业的建立、成长、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主要采取了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投资抵免、研发扣除、加速折旧、亏损弥补等政策手段,以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投资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
(一)鼓励中小企业创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中小企业实行低税政策,并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实施一定期间的税收减免,以减轻企业在创立初期的税收负担,引导纳税人投资和创办中小企业。在OCED成员国中,美国、加拿大、法国、爱尔兰、日本、韩国、荷兰、西班牙、葡萄牙、英国等都对中小企业所得税实施不同程度的税率优惠。
美国对年应税收入在5万美元以下的小企业,按15%的低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型企业投入股本所获的资本收益,实行为期至少5年豁免5%的所得税优惠;对小型企业风险投资额的60%免税,其余的40%只以50%征收所得税。
英国专门对那些利润较少的小公司实行一种救济制度,降低其所得税税率。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的冲击,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英国政府决定推迟提高对小公司适用的优惠税率,将提高税率的期限延长到2010年4月1日。对年利润不足1万英镑的小公司实行10%的优惠税率。
法国规定:中小企业年利润低于38120欧元的部分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并对新建小企业免征3年的所得税。为促进失业人员创业,法国规定创办工商企业可以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以后3年对企业盈利分别减少75%、50%和25%的所得税优惠。
日本也对中小企业实施低所得税政策。日本税法规定:自2006年起,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年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法人所得税税率降为22%;年应税所得额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法人所得税税率为30%。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自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800万日元的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由22%降至18%。
(二)鼓励中小企业投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鼓励中小企业投资方面,各国主要采取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盈亏相抵等税收优惠措施,以鼓励中小企业扩大投资规模,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美国出台了许多鼓励中小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形式颇为广泛:1.美国允许中小企业对购入新设备进行所得税投资抵免。美国联邦公司所得税法规定:凡公司购买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的,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小型企业的应纳税款如果少于2500美元,这部分应纳税款可全额用于投资抵免;对于超过2500美元的部分,最高抵免额限于超过部分的85%。如果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免时,可比照亏损处理的办法,不足部分可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7年,即可以将前后11年的应缴税额用于投资抵免。2.美国还规定了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长期投资税收减免政策。美国税法规定:对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实行长期投资所得税减免,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小企业永久性减免投资所得税(前两年减免7%,以后年度减免5%)。3.美国出台了一系列加速折旧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相继出台政策缩短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实行“特别折旧”制度,允许小型企业在投资后的1~2年内对新购置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取高比例的折旧,对某些设备在其使用年限初期实行一次性折旧。
英国在1983年提出企业扩充计划,通过对投资者大幅度的减税鼓励人们投资创办中小企业。该计划规定:凡投资创办中小企业者,其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投资限额为4万英镑。为了吸引私人投资,政府允许非挂牌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在保持5年股权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免税优惠。
法国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自2005年7月起,对中小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前资本扣除比例从25%提高到40%。在风险投资方面,法国规定:风险投资公司从持股中获得的资本收益可免除部分所得税,免税金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中小企业在创办当年及随后4年,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50%的费用,或者在创办当年及随后2年,对再用于经营的利润全部或部分免税。
日本允许对中小企业购置或租赁的提高技术能力的机器、设备给予特别折旧,对工业用自动机械、数控制造机械等,可就购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税(但抵免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20%),或给予相当于购置价30%的首次特别折旧。2009年2月1日起,日本重新实行对中小企业的亏损退税政策。
在亏损弥补方面,从效率和公平的角度出发,各国的政策有所差异。在OECD成员国中,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德国、爱尔兰、卢森堡、荷兰、新西兰、瑞典、法国、丹麦、匈牙利和英国对企业利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亏损不作时间限制,不同之处在于是否允许企业利用以前年度利润弥补当年亏损。意大利、韩国和挪威等国虽然对亏损弥补的时间进行了限制,但对小企业实行了特殊的照顾政策。例如,意大利税法规定:小企业开办前3年的亏损可以无限期地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韩国税法允许小企业利用前1年的利润弥补本年度的亏损;挪威税法则规定:如果小企业在关闭时有亏损,可以用前2年的利润弥补。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美国允许公司在2008年和2009年发生的经营亏损向前结转5年,英国允许所得额不超过30万英镑的小公司将2008~2009年度产生的经营亏损向前结转3年,但结转额最多不超过5万英镑。
(三)鼓励中小企业科技投入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开发,大部分国家都规定了对企业研究开发支出扣除的优惠政策。
美国规定:小企业可将与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研究、试验支出,直接作为费用扣除,而不必作为计提折旧的资本性支出。
企业一般性的研发费用如果在课税年度超过过去3年平均发生额,其超过部分的25%予以减免。企业从事基础科学研究,研发费用的65%作为非课税对象,该项抵免可以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15年。
英国政府的企业投资者计划旨在通过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投资者向未上市的中小企业投资,以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从2000年开始,英国政府开始实行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务信贷,将研究与开发税务津贴从100%提高到150%,中小企业可将研发投入中符合要求的经常性支出按照150%的折扣率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中的资本性支出实行全额抵扣政策,并将抵扣对象扩大到尚未盈利的企业。
法国税法规定:企业经过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研究费用,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研究费用扣除标准为当年研究费用额减去前两年该项费用平均额的50%,但是每年的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200万欧元。对中小企业实施“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待遇”制度,中小企业研发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可以免缴相当于研发投资增加额50%的公司所得税,同时也要受到最高抵免额的限制。对中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新设备、新工具,允许有条件地实行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方式。
日本政府特别重视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主要采取税收抵免的方式,鼓励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日本税务当局对那些会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正确、长期按时申报的小企业采用“蓝色申报制度”。采用“蓝色申报制度”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适用“蓝色申报制度”的纳税人的研究开发费用,日本税法规定:当该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以前任何年度时,可将超过金额的20%(不超过法人税总额的10%)从法人税额中抵免。另外,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对新技术的投资,日本给予中小企业相当于购置设备价7%的法人税特别税额扣除,此外,还有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法人税税额扣除。所有小企业的产品和技术研究开发支出都可以享受6%的税收抵扣。
加拿大税法规定:所有公司和个人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享受20%的联邦投资税收抵免,当年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向前抵免3年或向后抵免7年。但对于上年度应税收入少于40万加元、应税资产少于1500万加元的小企业,对其支出的第一个200万加元,可以享受35%的联邦投资税收抵免。
三、对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的启示
(一)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对中小企业实行优惠税率的OCED成员国相比,我国20%的税率水平还是比较高的,高于美国、法国、加拿大、韩国、葡萄牙和匈牙利的税率。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形势,应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水平,建议将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
率调低到15%左右。
(二)调整中小企业亏损弥补的政策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税法中没有规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亏损弥补政策。我国5年的向后结转亏损弥补期限与OECD成员国相比是短的,并且我国目前不允许企业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为了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建议对中小企业的亏损弥补政策做如下调整:一是允许中小企业的亏损向后结转10年;二是允许中小企业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
(三)增加中小企业投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降低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鼓励中小企业扩大投资规模,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的免税、退税优惠。
一是给予国家鼓励的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一定的免税优惠期,比如开业前2年免税,或者实行分期按比例给予免税优惠,第1年免税,对以后3年的企业盈利分别减征75%、50%和25%的所得税;二是对中小企业从被投资公司分摊的损失,不超过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允许扣除,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三是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投资行为,对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给予全部或部分退还,以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
(四)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
结合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给予中小企业以下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可以适当提高对中小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扣除标准,比如,对借款利息不超过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15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二是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比如按15%的税率征税。
参考文献:
(1)朱青《运用税收政策大力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税务研究》2004年第11期。
(2)刘北辰《法意两国扶持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与启示》,《价格与市场》2007年第8期。
iv关正义著:《扣押船舶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第240页。
v韩立新、王秀芬编译:《各国(地区)海商法汇编(中英文对照)》(上卷),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488页。
vi谢怀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7月,第260页。
vii关正义著:《扣押船舶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第253页。
viii崔胜雄:《中韩扣押船舶制度比较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44页。
【参考文献】
[1]韩立新,王秀芬.各国(地区)海商法汇编[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
比较法不仅是地理教学方法,也是地理的思维方法。在高中地理教学中在比较内容较多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思路进行比较。
1.高中地理教学中比较法应用思路
1.1从地理事物整体到部分的比较思路
在地理教学时,比较思路可以先从整体上把握地理事物的特点,再从地理事物的各个部分比较,沿着“宏观一微观”这一思路进行。让学生先看到“森林”再看到“树木”。从整体到部分的思路也是学习地理知识的思路。所以进行比较时也应该遵循这一思路。例如,在区域地理教学中把亚洲和非洲的地理知识做比较,应先比较宏观的地理知识,如位置、面积、人口、经济等,再比较自然条件、人文条件等微观的知识。这样的思路有利于学生掌握地理的知识结构,便于系统的掌握地理知识。
1.2从地理因果关系的比较思路
逻辑性是地理学科生命线,在地理教学时我们不能脱离这条主线。根据地理知识的逻辑关系,可以用正向思维或者逆向思维的思路进行比较。在地理比较时可以先比较地理成因,再比较地理结果;也可以从地理成因前先提到后果。例如,长江三角洲与松嫩平原地理环境对区域发展的影响。比较时可以按正向思维思路即先因后果的思路,先比较位置、气候、土地等自然要素,然后再比较农业、工业等人类活动;也可以按逆向思维思路即先“结果”后“原因”的比较思路,先比较人类活动,然后根据人类活动逆推比较到自然要素。
1.3从地理问题已知到未知的比较思路
学习新的地理知识时可采用比较法,把已知与未知的相比,从而获得新知识。这种“铺地越”式的比较思维方法,是地理知识进行迁移和应用的前提。这种比较思路较符合学生的认知特点,是在已知知识的基础上学习未知的知识,是己知知识的具体运用,是学生应用能力的表现。
2.高中地理教学中比较法应用原则
在地理学科中,能力与知识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对应关系。地理分布和地理演变知识,考查归纳和演绎推理能力,并以演绎能力为主;区域地理特征和地理因果关系,考查综合分析能力;地理概念和地理差异,考查比较和判断能力;地图上的地理特征、地理规律、地理成因,除了可以考查上述能力外,还考查地图判读和辨析能力。因此,在进行比较时还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2.1地理事物可比性原则
地理教学中比较的地理事物必须具备可比性,比较对象要有一定的联系。比较对象的选择是比较的前提,比较对象确定后,要选择合适的比较方面;合适的比较方面确定后,才能确定合适的比较方法。地理事物的可比性要满足:第一,地理比较的对象必须是同类的地理知识。地理知识包括地名、地理景观、地理数据、地理分布、地理演变等感性知识和地理特征、地理概念、地理规律、地理成因等理性知识。第二,比较的对象需是同类地理现象或地理要素。第三,比较的地理对象层次、大小、范围需相似。
2.2地理条件同一性原则
地理教学中的比较对象必须遵循同一性原则。第一,比较对象须在同一条件下进行比较,或者从同一个角度进行比较。同一时间,发展的同一阶段,或相同的其他条件等。第二,比较对象须要在同一比较标准下进行比较。比较标准即是一个评判的维度。没有比较标准我们就不能对所比较的问题进行回答。例如,比较长江三角洲与松嫩平原的自然环境的优越性,没有比较标准就不能下定论。这里的比较标准是“自然环境对区域发展影响的情况”,有了比较标准我们才能进行比较,才能比较出长江三角洲的自然环境比松嫩平原优越。
2.3地理属性全面性原则
在比较时须把比较的地理属性做全面的比较。既从横向比较入手注意地理比较对象的方面性和易混靖,也从纵向比较入手注意地理比较对象的层次性和阶段性;从整体到部分,质量到数量,现象到本质……。只有全面的比较才能达到比较的意义,才能得出比较的结果。只有全面的比较才能分析出各个因素的作用,才能突出主导因素。
3.“比较法――学生探究与教师评价教学”模式
“比较法――学生探究与教师评价教学”模式是利用比较法对地理问题进行探究的一种教学模式教师提供问题情境,让学生产生疑惑,教师提示学生使用比较法,把问题与所学的知识进行比较探究。
3.1 “比较法――学生探究与教师评价教学”模式程序
(1)提出比较问题。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精选典型的案例,并收集相关图文资料供学生学习,让学生掌握研究案例的方法步骤。教师提出类似的新问题。教师指定解决问题的方法是比较法,所研究的问题可以与案例中的问题比较,但不提示比较的角度。教师还应规定完成探究的时间。
(2)比较探究准备。学生明确比较的内容后,教师根据班级情况对学生进行分组,并选出小组长。小组长组织各个小组成员讨论,讨论探究的策略,分配任务给每个同学。
(3)合作比较探究。学生按照小组的安排进行收集资料,调查访问,实地考察等方式收集与问题有关的资料。小组长组织组员把研究的问题与所学的典型案例进行比较探究,得出小组合作探究的成果。
(4)论文反馈。根据小组合作成果,分工撰写小论文,并做成PPT进行汇报。教师根据汇报情况、论文情况、各个组员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等进行评价。并对教学成果进行评估,以改进教学方法。
3.2“比较法――学生探究与教师评价教学”模式评价
“比较法――学生探究与教师评价教学”模式是利用比较法进行自主、合作探究的一种教学模式。此模式老师课前提示学生使用比较法进行探究,教师“完全放手”让学生自主、合作比较。此模式不注重一般知识的掌握,注重通过比较探究获取知识,培养地理比较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培养起来的其他地理能力。此种模式探究的问题不宜太多,问题的答案应较开放,给学生想象创造的空间。
4.结语
比较既是一种思维方法,也是一种教学方法、一种能力、一种过程。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层出不穷,像比较法这类的基本的、实用的方法,反而被人忽略。笔者根据比较法的特点及高中地理知识的特点提出了地理比较法的分类、思路,并在借鉴其他人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比较法教学的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循序渐进,用在不同的教学阶段。这三种模式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在实验的中验证比较法教学在实际操作中可行,对学生的比较能力及其他思维能力的提高都有一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研究性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由教师创设一种类似科学研究的情景和途径,指导学生在独立的主动探索、主动思考、主动实践的研究过程中,吸收并应用知识、分析并解决问题,从而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一种教学模式。”研究性教学模式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教育部早在2005年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提出:“积极推动研究性教学,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教育部2019年颁发的《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也指出,要强化科研育人功能,加强对学生科研活动的指导,支持学生早进课题以提高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可见如何强化大学生的科研能力,实施研究性教学以培养具有创新素质的人才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而如何在具体的课程教学中实施研究性教学更是高校各任课教师亟需解决的问题。古代汉语是高等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专业基础及核心课、必修课,也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工具课。为实现高校培养创新型人才的目标,古代汉语课程理当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这就要求古代汉语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研究性教学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本文拟从以下五个方面谈谈笔者的教学体会。
一、鼓励和引导学生树立研究的意识
(一)鼓励学生敢于挑战权威,不迷信教师,不迷信教材,甚至要敢于质疑教材大学教材不像中学那样统一,这是学术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重要表现,比如古代汉语教材,目前所见的有几十种之多,其中影响最大的教材当是著名语言学家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但学者们依然指出该教材在文选、注释、常用词、通论、音读、引书、本书的内部矛盾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错误或可商榷之处,富金壁为此建议重新修订王力《古代汉语》,并撰写了《新王力<古代汉语>注释汇考》,该书共讨论王力《古代汉语》有关文选注释问题约630条。因此教师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见解。教师不妨在第一堂课布置一个课题,以所使用的教材为研究对象,去发现教材中存在的问题。在教师的鼓励和引导下,学生的研究意识得到了启发,创造力也会真正释放出来。(二)树立研究意识,应善于引导学生发现问题“研究性教学”作为一种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这就要求学生能够主动提出问题,通过探究问题得出结论,并有所创造。因此教师在古代汉语教学过程中,不是把语言规律简单地传授给学生,而是尽量引导学生从语言材料中发现问题,总结出语言规律。比如讲解《左传•段于鄢》:“欲与大叔,臣请事之;若弗与,则请除之。无生民心。”教师可以启发学生,这两个“请”字的用法是否相同?讲解《战国策•冯谖客孟尝君》:“因烧其券,民称万岁。”教师可以启发学生,一般认为,“万岁”用来指称君王,而这里的“万岁”是指孟尝君,那么“万岁”一词的词义是怎样演变的呢?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探讨语言和文化的关系,比如《左传•鞌之战》中韩厥在抓捕齐侯时的一系列动作是“韩厥执絷马前,再拜稽首,奉觞加璧以进”,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探讨《左传》的投降礼仪;讲解《战国策》的《苏秦始将连横》《庄辛说楚襄王》等篇章时,可以指导学生探讨《战国策》谋臣策士的辩论技巧。总之,只要教师牢固树立寓教于研,寓研于教的思想,在平时的教学中,用心备课、讲课,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就可以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
二、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研究性教学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合适的课题,在主动与自觉的状态下完成知识的汲取,参与感受、发现、研究、创造的全过程”。因此,研究性教学要求学生具备自主学习的能力。古人云:“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根据古代汉语课程的特点,教师训练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教学生使用语文工具书和各种学术资源网站学习古代汉语,阅读古籍,常常会遇到字、词、句等方面的障碍,这就需要学会查阅常用的语文工具书。比如《说文解字》《字源》《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王力古汉语字典》等,这些语文工具书能够解决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诸多疑难问题,是学生自学古代汉语的好帮手。此外,教师要教会学生利用各种学术网站,包括中国知网、读秀、汉典网等,还有收集了多种电子工具书的国学大师网,更是查阅古代汉语资料的快捷方便的工具。(二)教师指导学生试讲文选是训练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好方法教师指导学生试讲文选的具体做法是:第一步,将学生分为若干学习小组,便于开展讨论和协作,安排小组成员发言或派代表试讲。第二步,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布置教学任务,指定文选材料,要求能准确分析文选中有突出特点的语言、文化现象及相关问题。第三步,教师督促指导各组的准备情况,适时指出学生在备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引导学生备好较高质量的讲稿或教案。第四步,各学习小组集中讨论问题,请各小组代表上台试讲,其他同学当场补充或提问。最后是教师点评。教师总结整个活动过程中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补充学生漏讲或错讲的重点和难点。学生在试讲过程中需要广泛查找相关资料,对相关语言材料进行归纳整理,提高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这些能力恰好是自主学习能力的综合体现。
三、激发学生浓厚的研究兴趣
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一定要激发学生的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没有培养起对本学科的兴趣,研究性教学就无从谈起。激发学生兴趣的方法有很多,以下着重谈两点体会。(一)重视研究的过程研究性教学模式不再仅仅重视结论的习得,而更重视学习的过程,把获得结论必须经历的活动程序和思维过程作为教学的重要目的,这就是所谓的“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因此教师在古代汉语教学过程中,通过启发式教学,引导学生探索语言规律,在探讨的过程中激发学生的兴趣,比如讲解甲骨文、金文的特点,不妨先指导学生释读甲骨文、金文,再引导学生逐步总结分析出甲骨文形体结构不定型,金文的异体字相对减少,偏旁渐趋固定;甲骨文存在相当多的合文,而金文的合文大大减少;甲骨文行款无定式,金文行款渐趋固定等特点。又如讲解古代文化常识有关名与字之间的联系,就不妨以《论语》为例,将《论语》中的人名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分析得出名与字之间的各种联系,同义的联系如宰予字我,反义的联系如曾皙字点,连义的联系如司马牛字耕。(二)重视理论和实际的联系研究性教学的内容,必须把课程理论知识和现实生活结合起来,因此古代汉语的教学要善于把语言理论和语言实际结合起来。教师要启发学生多关注现实生活中的语言材料,从中发现可以研究的问题,从而激发学生的研究兴趣。比如教师引导学生关注自己的母方言,学生对自己的母语既有亲切感,又很熟悉,有强烈的兴趣和愿望去探讨未知的语言问题。方言中的文字、音韵、词汇、语法等现象都是有待研究的好材料,比如讲授异体字,不妨以有方言特色的俗字为例;讲授中古四声,不妨与方言的声调系统进行比较;方言中还有诸多词汇、语法现象值得进一步研究。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进行语言的社会调查,去历史博物馆、风景区、公园、街头辨别和搜集繁体字、异体字等用字现象,分析对联中的平仄、押韵等语音现象,对保留古代语言面貌的历史遗迹进行调查,等等,通过以上社会实践,学生把课堂教学的理论和社会实际结合起来,培养了运用语言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了研究的兴趣,同时也增强了语言研究和语言规范的社会责任感。
四、传授符合学科特点的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是人们解决科学问题时所采取的一些基本手段、途径和规则。任何一项研究都离不开方法的支撑。不同的学科研究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古代汉语是一门语言学工具课,其研究的对象是语言学,语言学是一门兼具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特点的学科,这种性质特点决定了语言学所应采取的研究方法。语言学除了采用一般科学所共有的研究方法(如归纳法、演绎法、比较法),还创造了一系列特有的研究方法(如层次分析法、转换分析法、话语分析法),与此同时,语言学在引进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利用自己学科的特点加以改造,形成了一系列同时适合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如统计法、定量和定性分析法、实验法等。下面择取三种常用的古代汉语研究方法进行介绍。(一)归纳法归纳法是一种最基本的研究方法,也是语言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即从大量的语言事实出发,概括出语言现象中蕴含的语言规律。以探讨先秦“访”字的用法为例:王访于箕子。《尚书•洪范》穆公访诸蹇叔。《左传•僖公三十二年》从句法特点来看,以上两例中的“访”的直接宾语是事,而不是人,因此第一例中有“于”字,第二例有“诸”字,“诸”是“之于”的合音,“之”指袭击郑国这件事。再考察“访”的词汇意义,第一例中,箕子是商朝遗老,不是周的官员,因此有“广泛征求意见”之义。第二例中,秦穆公向蹇叔咨询关于袭击郑国的意见,也不是简单的拜访。《说文》:“泛谋曰访。”徐锴《说文解字系传》:“此言泛谋,谓广问于人也。”因此“访”在先秦的词汇意义是“广泛地征求意见,咨询对策”。通过以上对先秦“访”字词汇意义的归纳,指导学生认识到语言理论来源于语言实际,理论是在实际的基础上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总结,因此在古代汉语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从材料出发,归纳总结语言的规律。古代汉语的内容由文选和常识部分组成。文选提供了客观的语言事实,常识是语言理论的总结,古代汉语教学应重视文选的教学,教师要引导学生从文选出发归纳出语言的规律。(二)比较法比较法是一种普遍适用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比较法通过观察、分析,找出研究对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比较法在古代汉语研究中是非常重要而常用的方法。古代汉语的比较研究既有共时的比较,也有历时的比较。以郭锡良《介词“于”的起源与发展》为例分析,本文先后论述了甲骨文、西周金文、先秦典籍中“于”字的用法及汉代以后介词“于”的衰落,通过历时比较,分析了动词“于”到介词“于”的演变及被介词“在”代替的过程。本文也运用了共时比较,比如动词“于”表示“往”义在《诗经》中使用了22次,而在同时期的其他典籍中很少出现,一般多用作介词。古代汉语的历时比较有不同时期的语音、文字、词汇、语法、修辞的比较,共时比较有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语言材料的比较,共同语和方言,方言和方言之间的比较,等等。(三)统计法统计法是指有关收集、整理、分析和解释统计数据,并对其所反映的问题作出一定结论的方法。统计法应用于古代汉语研究,主要是对语言材料进行整理,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用以探讨语言规律的一种方法。如祝中熹《先秦第一人称代词初探》列表统计了先秦部分文籍第一人称代词“我”“余”“予”“吾”“朕”“卬”“台”的出现频率,详细列出了各第一人称代词出现的次数和所占百分比。通过统计,作者总结出第一人称代词在金文、《尚书》《诗经》《左传》《国语》《论语》《孟子》《楚辞》等文献中的使用特点。这种通过统计方法用确切的数据说明问题,避免了主观臆断,因而得出的结论比较科学。总之,在古代汉语教学中,教师传授给学生本课程的研究方法,有助于学生读懂相关学术论文,并为学生从事学术研究,撰写学术论文打下一定的基础。
五、教会学生撰写论文或研究报告的技能
指导学生遵守学术规范,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就需要传授给学生有关的技能。大学生在校期间主要完成的学术创作包括课程论文、毕业论文或研究报告。撰写论文或研究报告需要经历选题、搜集和研读资料、论文撰写和修改等流程,以下重点介绍选题和搜集、研读资料的过程。有价值而合适的选题对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教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引导学生多方思索、互相比较、反复推敲,在确定题目之前,还要大量搜集、整理、分析有关资料,直到最后选取一个有价值而合适的选题。有价值的选题是指选题所阐述的问题具有理论或现实的意义,合适的选题是指学生通过努力可以保证写作顺利进行。选题来源既可以是平时教学中学生学习书本时发现的问题,或跟教师、同学交流时的领悟所得,也可以是社会调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还可以来源于教师的课题。指导学生搜集资料,研读资料。在选题确定以后,教师要引导学生围绕选题有计划地展开资料的搜集工作。
古代汉语研究的资料,包括书面语的文献资料(包括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和口语的方言资料。文献资料主要通过广泛搜集所得,方言资料则需通过田野调查才能获得。搜集、占有充分的资料是写好论文的重要基础。在搜集资料工作基本完成后,接下来是对大量的原始资料进行研读。所谓研读是指在深入阅读材料的过程中,使自己的认识逐步深化,系统化,从而有所发现,萌生新的观点,形成自己独到的观点。观点亦即论点,论点一旦确立之后,就可以根据论点取舍材料,安排结构,着手撰写论文了。
参考文献:
[1]刘伟忠.研究性教学中的难点与实施重点[J].中国高等教育,2006(24):36-37,42.
[2]富金壁.新王力《古代汉语》注释汇考[M].北京:线装书局,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