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6 17:29:0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市域社会治理问题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体育社会问题及危害
体育—这一人类社会活动,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体育的实际社会效能不仅表现在增强人们体质,同时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国家安定团结、丰富文化生活、培养人们良好的个性心理、促进经济发展、发展国际交往和促进人们之间的友谊过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现在出现了一些体育社会问题,不仅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干扰人们生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正常运行;同时妨碍体育的正常健康发展,既不利于正确地完成体育的目标,也不能充分发挥体育的各种效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治理。
所谓体育社会问题是指: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关系、作用和事实,出现病态或失调,危害了正常社会秩序,并影响体育运动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需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和控制的社会现象。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有时表现为一种客观行为,如“吹黑哨”、“打假球”、“滥用违禁药物”等等;有时表现为一种客观现象,如“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发展失衡”问题,“我国竞技队伍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以及“‘体育政治化”问题等等。
综合起来说,我国体育社会问题的影响和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体育的影响:妨碍体育的公平竞争,站污了体育的形象,_对运动员、教练员及人民群众身心产生危害,导致体育畸形发展。第二、对社会的危害:干扰人们的生活,严重时能扰乱社会正常运行秩序,甚至引起和激化社会矛盾。
二.体育社会问题的治理
1、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必要性。
正因为体育社会问题同时具有两方面的危害和影响,所以要对体育社会问题进行治理。另外,治理好体育社会问题,对消除体育中不公平竞争现象,维护体育原有的纯洁的精神,促进体育的健康发展,让体育更好地为建设我国的“两个文明”服务,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的意义。同时,我国的某些体育社会问题几近“疯狂”,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如前段闹得沸沸扬扬的“黑哨”事件,但是我就是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人要“捂着盖子”,不敢揭开。当我们为中国足球“冲出亚洲,走向世界”而欢呼时,又有谁知道正是中国的这种“国粹”—“假球”、“黑哨”,耽误了我国足球运动多少时间。
2、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手段。
①行政手段。因为目前我国政府是利用行政力量来对体育实施宏观调控,那么治理体育社会问题就少不了要通过使用行政手段。采用行政手段治理体育社会问题,是通过制定体育的方针、政策、调拨体育经费、任免体育官员、审批体育社会团体、开展重大体育活动,以及通过对各种体育理论的选择和评价,组织研究体育的发展战略,编制体育的规划和计划来实现。
②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中起着主导性和规定性的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各体育社团的群众团体法等。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稳定性和不可违背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在体育竞赛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检查”,“在体育竞赛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对解决“滥用违禁药物”问题的直接写照。在运用法律手段对体育社会问题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应注意两点:其一,具体针对某些问题的法律条文,随着这类具体问题的解决而自动失效,对于这些条文要予以扬弃。其二,对可预见性的新的体育社会问题,应通过立法的手段提前予以控制,以避免这类问题的进一步发展和恶化。
③纪律手段。纪律是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为自己的成员规定的行为准则,与法律不同的是,因各组织的性质、目标不同,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纪律,所以纪律有多样性的特点。纪律是法律的辅助手段,也具有强制性和不可违背性。纪律手段在治理行为性体育社会问题中起着重要作用。
④社会舆论手段。社会舆论可以督促某些现象性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对一些行为性体育社会问题具有控制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社会行为的导向。社会舆论往往暗示出特定社会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以体育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作为一个社会层面,它的基本价值规范是“更快、更高、更强”,基本行为准则是“公平竞争”。这正是社会舆论一直关注和监督足球运动中的“假球”问题和“黑哨”问题的原因。其二是社会行为的约束。社会舆论是一种公意,反映大多数人的意见,对少数人的与众不同的言行,特别是越轨行为具有压力。如“吹黑哨”、“打假球”等是少数人的行为,这些人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往往会改变或放弃自己原来的行为。
⑤其他手段。包括道德、习俗、信仰等手段,它们主要是通过对人的思想、观念、认识等产生作用,然后再对治理体育社会问题产生影响。如“运动场暴力”问题,不仅影响正常的体育比赛,还对运动员和观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通过对运动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后,可以适当地缓解或解决这一问题。这些手段虽然不像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来得强烈和直接,但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基本要求。
①应具有客观性。只有对实际问题进行正确、客观的认识,才能发现问题的症结,进而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然而,我们的认识往往受到许多主观因素的影响,不能作到公正和客观,这要求我们对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作具体的分析,有效的治理必须建立在正确、客观的认识上。
②应具有针对性,或称选择性。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治理方式或治理手段,都要针对具体的问题。或者说治理具体的问题时,采取的方式、手段应有选择性,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否则适得其反。
③应具有灵活性。在治理某一问题时,往往有多种方式或手段可供选择,在选择具体的方式和手段时,要依据问题的发展和变化,灵活地变换选择,才能有利于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和控制。
④应具有适时性。体育社会问题都是发展变化着的,因此在治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适时性。比如,相关的法律条文一定要适用于现时期的问题,而不应只是对过期问题的鞭答;社会舆论一定是关注现时期的问题,而不应仅是对未来假想问题的谴责。
4、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两个基点。
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基点应该放在对现行体育体制和体育法制的改革和完善上。包括体育社会问题在内的任何社会问题的产生,几乎都与相应的社会制度和体制的失调有关,并且在导致社会问题的各种原因中,体制和法制的失调往往是根源性的。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变迁的广泛性和迅速性,使得某些体制和法制上的东西存在缺陷或混乱。如我国的足球管理体制,“中国足协”既是民间足球协会又充当足球运动行政管理机关,既是“甲级”联赛的组织者,又是管理者、经营者,还是执法者。这种体制,与我国球迷痛恨的“黑哨”、“假球”等问题的出现,有着莫大的关系。《体育法》只对体育比赛中的裁判权利义务作了一些规定,但没有对裁判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甚至在中国足坛“黑哨”现象曝光后,却一时找不到适当的法律条款来惩处。
根据以上事实,笔者认为为了有效的治理体育社会问题,应该合理地改革我国的某些体育体制,进一步完善体育法制。具体的说:在体育体制的改革方面,应确实分清行政、管理和经营的性质、权限和责任,不能因体制自身的混乱,而成为体育社会问题产生的“温床”;在体育法制方面,《体育法》中应该具有详细的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处理的条文,不能因自身的漏洞,而让某些体育社会问题的产生有空可钻。
三、正确认识当前存在的体育社会问题
1、应该充分地认识到体育社会问题存在两个方面的影响和危害,不能文过饰非,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治理。同时应客观认识到体育社会问题与其它社会问题相比,其对社会的影响力和冲击力要相对较小,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不要将之盲目扩大化。
1 城市建筑发展所必备的条件
1.1 高新技术对城市建筑的有力支持
追求舒适、便捷的生活是人们长期的追求目标,城市建筑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建筑及其表现形式从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居住和生活,还影响着人们的心理和行为。因此,在智慧城市的理念下,城市建筑设计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物联网、互联网、车联网、云计算等高新技术是城市建筑必不可少的技术,各种高新技术紧密联系,构成一个庞大的信息传递系统。这些高新技术不仅对城市建筑的构造、材料、设备等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更将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等智能系统融入现代建筑当中,成了城市建筑设计的新趋势。
1.2 建筑师对城市建筑的大力推动
建筑师是城市建筑的灵魂,没有了建筑师的标新立异和共同努力,城市建筑的发展就会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因此,建筑师在推动城市建筑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充分展现建筑师的作用,在城市建筑设计中巧妙融入智慧城市理念,建筑师们必须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素养。一方面,建筑师们要深入研究和探讨智慧城市理念,将物联网、互联网、车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城市建筑有效融合,以实现城市建筑的智能化,完成传统式设计向现代化设计的转变。另一方面,智慧城市理念涉及的知识面和领域较为宽广,建筑师们要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综合运用能力,掌握好与智慧城市密切相关的计算机、信息技术科学、智能系统等新知识至关重要。
2 智慧城市理念下城市建筑设计
2.1 增强安全性,让城市建筑为人们创造更舒适的生活环境
美国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曾说过,人有五个层次的需求,分别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与归属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其中,安全需求既包括对身边人物的安全感需求,也包括对身边事物的安全感需求。可以说,安全需求是人们与生俱来的需要。高新技术在为城市建筑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如一些建材和设备含有有害物质,容易引起胸闷、头晕和呼吸道疾病,影响人的神经系统。因此,在智慧城市的理念上,应当增强城市建筑的安全性,为人们构筑安全、舒适、健康的生活环境。而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城市建筑的外部,一个是城市建筑的内部。外部建筑是指建筑的形状、色彩,以及公众环境中的娱乐设施、基础公共设施等。外部建筑要选择吸光性强的建筑材质,扩大建筑之间的间隔,设计出令人赏心悦目的外观形状,这样不仅能防止建筑带来的光污染,也能增加建筑的美感,提高舒适度。内部建筑是指建筑内部的工作和生活空间,主要是室内空间。内部建筑要采用无污染、无添加的建筑材料,确保材料的安全性。另外,刚竣工的建筑应当空置一段时间,让装修遗留的气味彻底散去才能使用。
2.2 增强环保性,让城市建筑为引领绿色生活
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为人们创造了更加优越的生活条件,现代建筑满足了更多人的生活需求,但伴随而来的是自然界加速消耗的能源。据统计,我国建筑能源消耗占社会总能耗的42%左右,其中,空调、照明、家电等高档家居设备占27.45%,其他能耗占13%。因此,节能和减排就成了建筑行业迫切追求的目标,也是打造智慧城市的必然要求。未来的城市建筑将会越来越重视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有机统一绿色建筑与智能设计,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大力促进能源的科学转型。例如,建筑师在设计时可以将空调管理系统与新型建筑节能技术相结合,在建筑的内部设计中,通过对人流量的检测,智能系统自动系统,自主开启或关闭空调,大大节省室内的空调用电量。这些与建筑节能相结合的新兴技术从一定程度上改变着建筑节能的方法与手段,自动化的可视监控,既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也能进行精细化调节,有效解决我国的能源消耗问题,使得未来的智能建筑节能发展更具潜力,有更加明显的积极作用。
2.3 增强多样性,让城市建筑全面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改善了人们的生活环境,让人们随处可以感受到现代化的服务设施。但城市建筑中单一化和格式化的现象还是较为明显,不同的地区采用同样的设计方式,城市建筑趋同性强烈,未能达到因地制宜的设计理念。由此,我们可以深入研究智能技术,充分展现智慧城市的智慧性,在城市建筑中使设计最优化,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例如,有条件的屋主可以在屋内装置一个智能系统,在屋主不在家时适逢有人前来造访,只要按一下门铃就能够把来访信息发送到屋主的手机或电脑上,而屋主更可以通过门铃的摄像头看到造访者的影像,还可以通过通话功能进行对话。
2.4 增强情感性,让城市建筑产生更好的设计感染力
“每一个建筑都是建筑师情感的体现”。建筑师的设计作品与自身的情感有着高度密切的联系,建筑设计师在设计建筑蓝图时,会将自身的文化素养和生活积淀融入该建筑当中,创设出具有自己独特品位的建筑作品。但有些建筑师缺乏积累的生活素材,一味模仿和照搬别人的设计,这样的建筑不符合人们对时尚的追求,甚至会因缺乏个性而遭到人们的怀疑。因此,在智慧城市的理念下,建筑师们应当学习各种高新技术,重视科技的运用,同时注重设计作品中的“人情味”,不断创新设计风格,在设计道路上不断积累。当建筑师在为某一个地方设计作品时,可以利用一段时间收集所需的素材,吸收和整合当地的地域文化,切身感受当地的风土人情,只有身体力行,积累素材,才能在设计当中体现出当地的人文性,并创设出超越历史的建筑物。虽然积累素材可能要花费很长一段时间,但这种“浪费”是值得的,同时也是必要的。在建筑设计中灌注情感性、人文性和创新性,这种无声的表达才能引起人们的共鸣,才能为人们带来更好的视觉享受,也才能推动建筑行业不断前进。
3 结语
随着提出的智慧城市理念,城市建筑设计与智慧城市理念的有机融合已经成了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高新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我们要合理、科学地把高新技术融入城市建筑设计当中,使城市建筑设计深入贯彻智慧城市理念,朝着智能化、环保化、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当前智慧城市理念才处于萌芽的状态,如何在智慧城市理念下促进城市建筑的大发展还需要建筑师的积极探索和努力发掘,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的城市发展道路将会更高端、更便捷和更舒适。
参考文献:
[1] 赵蕾.基于智慧城市理念的城市建筑设计研究[J].河南建材,2015(04):34-36.
张晓勇的父母认为,体育设施的所有人――村委会应对张晓勇受伤承担责任。张晓勇的父亲先后找到村党支部书记及村委主任,要求村集体承担赔偿责任。两位村干部却认为,建体育设施是为村民义务提供文化娱乐服务,是一件利民的好事,既然是义务、无偿的服务,就不应该承担责任,更何况是张晓勇自己注意不够摔伤的,村集体不应该承担责任。后来,村两委班子经研究后,只同意给予张晓勇6000元补偿。协商不成,晓勇的父亲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庭经审理认为,张晓勇年仅7岁,原告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对其子不慎摔伤应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被告新民村村委会作为体育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加强对这些设施的安全检查与维护,以确保其安全。但被告村委会作为管理者却没有行使安全检查防护措施,没有及时发现并对不安全的设施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对张晓勇不慎摔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检察官点评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也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要求村委会承担的是一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该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性质。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人必须履行与其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违反该义务的消极的不作为是违法行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从事社会活动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其共同特点是对该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管理权,并负有妥善维修的人,且不以交易关系为必要。
有人说:“教会学生做答案的老师只是一个及格的老师,教会学生思维的老师才是一个优秀的老师”。 所以在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思维,设置出具有有思维性的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本文就如何设置具有思维性的问题发表以下拙见。
解决问题的思维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以正向思维为主,以逆向思维为辅的思维过程。当一个问题提出,首先,根据我们已掌握的知识与方法,正向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而正向思维是定势思维和发散性思维相互交替实施的一个思维过程,在这过程中,我们常常根据问题的特点,所学过的知识与方法以及已有的经验,产生一种思维上的联想并予以尝试,当这有尝试受阻时,又经发散性思维设想另外的方案。定势思维是发散性思维的基础,没有牢固的定势就没有灵活的发散,但若一味强调定势思维,很容易转进小胡同而不能自拔,形成思维的呆滞。同样若一味强调散发性思维,往往会出现思维的盲目。其次,引导学生从正向思维序列到逆向思维的转换能力。所以在教学中应注意设置问题引导学生的逆向思考,这不仅可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而且还可以提高思维的灵活性。在历史与社会教学中一般会涉及到四个点:知识点、思维点、方法点、启情点。在讲课的时候,教师仅仅讲清知识点是远远不够的,上课不等于解读教材,知识作为载体,更深层次的是上课是用教材知识来训练学生的思维、方法和情感的。比如:笔者在教学《东西部差异》这一课时,在了解了东西部差异的基础上,我先后设计了三个有阶梯性的问题:1、东西部的差异,将给各自发展带来哪些影响?2、面对现实,我们该如何把西部的资源优势转化成经济优势?3、国家也提出了策略,那我们温州市,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做什么?这三个问题构成一个有思维容量的“问题链”,使学生有序地思考,获得知识,建立知识系统,让学生跳一跳摘到了桃子,很好地达到了教学的目标。
那么如何让问题问得更有效,更具有思维性呢?笔者认为要从两方面入手:(1)问题设置应该从多个角度,谨防思维惰性的发生。(2)注意答案的多角度性,允许一题多解,保证散发性思维的发展。当然,还要注重过程的分析,明确提问最主要的目的并不只是求得某一种答案,而是要求学生寻求答案的过程中求的思维的发展,智力水平的提高以及良好品德的塑造。比如,在谈科举制的看法时,如果你作为当时的宦官子弟,你是如何评价的?如果你是当时一般的读书人,你又是怎么看待的?再比如,讲到长城时,你可以问学生,看到长城你会想到到什么等一些培养学生发散性思维的问题。
总之,学生的思维过程是从问题开始的,课堂教学中教师只有精心设置问题,竭力点燃学生思维的火花,才能激发他们的求知欲望,从而达到有效教学。
来自襄樊市儿童福利院儿童就学的2所小学1~5年级、年龄7~11岁的汉族儿童100名,其中福利机构肢体残疾儿童50名,社会健全儿童50名。残疾儿童随机和社会健全儿童一一对应,共收集样本50对,男35对,女15对。资料收集时间为2007年12月~2009年5月。
方法:采用皮尔斯・汉斯(Piers Harris)儿童自我意识量表[1]进行自评,该量表分为行为、智力与学校情况、躯体外貌、焦虑、合群以及幸福与满足6个分量表。该量表依据儿童自评得分,分值越高,自我意识越好。在半年后对22名儿童进行重测,观察重测相关系数。用艾氏儿童行为调查表(CBCL)父母问卷进行评测。由社会适应量表和行为问题量表两部分组成,用以评价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行为。该量表对残疾儿童由福利机构直接抚育残疾儿童的保育阿姨代替父母为残疾儿童填写,社会健全儿童由其父母直接填写。
结 果
儿童自我评价:残疾儿童在行为、焦虑、合群、幸福与满足等分量表的得分及总分均低于对照组(P<0.05),其中差异有高度显著性的是幸福与满足分量表的得分,而躯体外貌、智力与学校情况两分量表得分两组间差异无显著性。另外,子条目躯体外貌分量表中体型的有关条目得分,差异极度明显(t4.2308,P<0.001)。将皮尔斯-汉斯自我意识量表得分与残疾等级指数进行简单相关分析时显示,社会行为、满足与幸福感、智力与学校情况3个分量表得分和总量表得分同残疾等级呈显著负相关。
社会适应性与行为:残疾组与健全组之间在社会适应问题总分、行为问题总分及各分量表得分上均无显著差异,但社会适应能力及其各分量表得分均有残疾组低于健全组的趋势,而整个行为问题量表得分均有残疾组高于健全组的趋势。男性儿童中,将艾氏儿童行为调查表分与残疾等级进行相关分析时表明,违纪和多动这样的行为问题分量表得分与残疾等级呈相关性明显,适应能力总分和社会交往量表得分与残疾等级呈明显负相关。深入作多元相关性研究后显示分裂样行为问题、抑郁性及内向性分量表得分与残疾等级呈明显正相关,社会适应能力得分和社会活动、社会交际、学校能力等分量表得分与残疾等级呈明显负相关。
讨 论
福利机构儿童对自己评价低,信心不足,缺乏自信,而且幸福感差,有孤独和失落感,表现出更多的焦虑和抑郁,和同学的交往与联系减少,容易出现更多的心理和社会适应问题。并且随着残疾程度的加重,幸福与满足感更差。另外,本研究发现残疾男童比健全男童的抑郁得分高。本研究还发现,在躯体外貌分量表上未发现残疾儿童与健全儿童的量表得分有显著差异,可能该分量表显示的是一般躯体外貌,并非特异地指向体型。而把反映体型的具体条目拿出来分析比较时发现,残疾儿童对自身体型明显感到不满意,由于残疾原因产生的自卑感也十分明显。
1.体育利益关系协调制度化的整合功能
为了及时解决发生的矛盾和冲突,政治制度应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使得整个社会的政治规则结构完整,配合默契,从而实现其调节各阶层间冲突、促进合作的整合功能。政治制度通过相应的规则和程序,把互相冲突的各种社会阶层整合在统一的体制和秩序之中,使冲突得到解决或缓解,使合作得以进行。矛盾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分配不公和腐败,并缺乏利益表达机制、相互沟通和理解的机制。为了发挥政治制度有效协调和整合的功能,除了使政治制度在整体上具有协调和整合的机制外,还必须在政治制度的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以及政治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建立起表达利益、综合利益、分配利益、协调利益的规则和程序。通过这些规则和程序,使各阶层的利益、要求得到表达,矛盾和冲突得到解决或协调,并使整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得到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共同的社会目标得以实现。
1.1 社会协调的途径
从社会控制理论来讲,通常有三种途径控制社会冲突,即:观念途径、经济途径和制度途径,具体采用哪种途径则应根据冲突的自身特性来决定。当前我国社会利益冲突的特殊性在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逐利行为的多样性,以及满足主体需要的社会资源和财富的稀缺性和有限性,造成了当前我国社会利益冲突的不可避免性,只有通过调整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完善社会利益的分配制度才能消除冲突。
1.1.1法律控制利益冲突有两个途径:第一,立法控制,通过公平立法,建立合理的利益整合制度,分配利益,保障利益和协商利益,在宏观上防范利益冲突的发生;第二,司法控制,通过公正司法,建立合法利益的救济机制,抑制非法利益,平衡合法利益,包容法外利益,在微观上解决具体的利益冲突。同时要注意保持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使各种利益诉求都能够得到及时的表达,避免矛盾的积累和激化[1]。
1.1.2体育利益冲突的关键在于,体育利益格局的发展实际上是一个不断分化和整合的过程,社会结构愈趋复杂,社会的异质性程度愈高,体育利益格局的分化重组就愈频繁[2]。然而解决体育利益矛盾是体育利益冲突控制的关键环节。并非所有的利益冲突都能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只调整适合法律评价的利益冲突:第一,这种冲突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统治秩序、制度的基本方面及主流道德意识;第二,冲突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社会单位,即自然人和法人。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指出,利益冲突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则从控制论的角度提出了较深入的认识。研究冲突归根到底是为了控制冲突,但控制冲突首先面临着手段的选择。
1.2 社会体育利益的整合
中国单位制属于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结合的这样一种体制。单位成为整合社会体育活动的有效的组织系统[3]。具体说来,国家通过垄断各种社会资源,进而对单位组织形成控制;单位通过全面占有和控制单位成员发展的机会以及他们在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生活中所必需的资源,进而形成对单位成员的领导与支配。换言之,通过设置、运用一定的利益分配与协调机制,使得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得以产生。
2.体育利益关系协调制度化的公平分配功能
许多学者认为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对社会中的价值或利益进行权威性的分配,这种分配实际是在对人与人、阶层与阶层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这种分配可能会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也可能加剧冲突或引起分裂。问题的关键在于分配是否公平。而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分化过程中出现问题,尤其是收入差距拉大,说明政治制度的这一功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提高政治制度和政府公平分配的功能,解决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分配差距过大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影响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
2.1 体育利益主体
有些重大的问题如果不解决就会影响到我们的立法,会影响到我们的司法实践。大家知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个法系传统上有不同的理论、不同的法律制度,甚至法律用语也不同,这种差异在上一直延续了很久。但是从20世纪80年代之后,国际上出现了一种全球化的趋势,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商事法律制度也是如此。经济的全球化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其他一些民商事法律制度的趋同化,已经使得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许多过去不相容的制度逐渐趋于一致。世界贸易组织的各个协议实际上就是这两个具有不同法律传统的法系相互融合而趋于一致的结果。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我们的研究仍旧盯在过去的大陆法系,特别是盯在也是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舶来的我国和日本法律,我们就会自己给自己造成一个误区,甚至停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我们加入WTO可以说给我国带来了一种全新的法律体系,我们作为立法者和司法者,我们的思想也应该有所更新。
这里仅商业秘密为例作一些说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过去把物权和债权分得很清楚,但两者有时是很难分清楚的,有时是可以相互替换的,有时则是会互相转化的。这在大陆法系的过去的法学理论中是完全不能接受的,但是现在则已经接受,原因是TRIPS协议已经把它们融合起来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德国一位律师在其著作中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属于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即把它从知识产权排除出去了。当时的美国有些州也有类似的看法,认为商业秘密只是合同法或侵权法(也就是大陆法系中的债权法)规范的。依据这些法产生的权利只是一种对人权,只对某一个或几个的特定对象有效力,不是对世权。换句话说,商业秘密既不是大陆法系理论中的物权,也不是英美法系理论中的财产权,而是一种依合同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但是,世贸组织已经把它作为七项知识产权中的一项放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里。这就表明,商业秘密已经无可争辩地变成为大陆法系中的权利物权,或者英美法系中的无形财产权,商业秘密权已经成为一种对世权,不再是对人权了。对于两大法系国家来说,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经历了从债权到物权的转变过程。从美国的判例法来看,这种变化是非常清晰的。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前,美国的法院几乎没有任何争论地认为商业秘密仅仅是对人权,而不是财产权(对世权)。这种认识在法院审理有关杜邦公司诉克里斯托夫的案件时产生了较大的争议,这个案件的判决导致了后来美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的改变,有关的立法也改变了。这个案件的判决说得很清楚,如果只把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因合同产生的权利或因侵权法产生的权利来保护,在有的情况下就没有办法保护。
其实,类似这种的法学理论上的突破早就有过。过去我说过服务有时也是财产。当然,我讲的财产不是我国有些民法学者所谓物权与债权之上位概念的财产,而是说它有时候具有物权的性质,能够产生对世权。这个话也不是我杜撰出来的。早在19世纪,英国就有这样的判例。这个判例说的是有一个剧院曾经雇了一个名演员演出,并签了合同,合同约定他在这期间就不能到别的地方演出了,这样,该剧院的票就可以买高价了。但是,另一个剧院用更高的工资把这个演员挖过去了,这个演员同时在两个剧院演出。这时候原来的剧院因票卖不出高价而起诉到法院。法院说,剧院可以依照合同告演员,但是这样的话它就捞不回失去的东西。另一个选择是告后一个剧院的老板,但他们之间没有合同怎么告。法院的解释是,演员提供给剧院的服务在有些情况下是对世权。这个案例出现在英国学者劳森的《财产法》当中,但有的认为这是妨害或侵害债权的案例,倒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孔祥俊博士翻译该书时讲清楚了,说这时服务已经成为对世权了。这是债权转换成物权的第一个案例。第二个才是美国的杜邦公司的那个案例。当然,到了世界贸易组织成立,这个转换过程结束了,虽然在理论上有些人仍然认为商业秘密不是一种对世权,但现在在实践中则没有什么可争论的了。
不仅物权和债权可以互相转换,而且物权请求与债权请求也可以相互替换,现在实践中已经习以为常了。只是在一般民法学家看来,民事诉讼中的两种诉求是必须分清楚的,一是主张物权之诉,另一是主张债权之诉。主张物权之诉无需被诉人存在任何过错,而主张债权之诉一般必须有过错。实际上,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和行政管理里已经打破过这种认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参照多年前国家科委的有关规章起草的合同法技术合同分则的司法解释里有这样的规定:如果第三人通过合同善意地取得了某人的商业秘密,该第三人有权继续使用,但需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就是说,以赔偿代替了禁令。这也就是把人家的物权诉求去掉了,而代之以债权之诉。无论它取得的报酬是什么,是不当得利也好,是侵权所得也好,都得给人家。但是,禁令则不同,禁令是与物权之诉相对应的。要保护财产权首先是要求有禁令,而禁令则不管是否有主观过错。善意的第三者一般是没有过错的,没有过错反倒要人家赔偿,让人家承担债权之诉而不是物权之诉,按照民法的逻辑似乎是讲不通的。但实际上我们就是这么做的,也是合理的。这就是物权之诉和债权之诉的相互替换的体现。
讲到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还有一个条款条大家应该注意,那就是第62条第5款。在世贸组织也好,在其他国家也好,知识产权并不全都是投入智力劳动后就自动能依法产生权利。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外(美国的专利法实行“发明在先”原则),至少专利权和商标权在大多数国家必须经过行政批准后才产生相应的权利。在WTO知识产权协议里地理标志也要经过行政批准。这种依行政批准或注册而产生的权利就比较特殊,在诉讼中就会产生比较特殊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原告一般说是权利人,被告一般是侵权人或者被指控侵权的人。对于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这些依行政批准或注册而产生效力的知识产权来说(版权是自动产生的权利,产生类似问题的情况比较少),被控侵权的被告在多数情况下并不作自己没有侵权的辩解,而是会主张权利人的权利无效,从而达到认定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目的。这个时候,侵权之诉就转变成为确权之诉,并与确权之诉交织在一起。
有的知识产权存在一部分模糊区,特别是专利和商标更是如此。无论是行政裁决,还是司法裁决,说权利存在或不存在,或者说侵权或不侵权有时候都可能不为错。这样的话,不同的机关,甚至同一个法院里的不同的审判庭或不同的法官作出的裁决就会大相径庭。知识产权诉讼,或者至少是侵权诉讼中反诉知识产权无效的案件还是由原审侵权的审判庭一直审下来,不要把它中断或中间交给其他庭来审理为好。虽然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效力是由行政审批机关确定,但针对这一确权决定的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毕竟不是一个领域的问题。这里也就涉及对WTO知识产权协议第62条第5款的理解的问题,即:知识产权确权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不能理解为一般的民告官,他要确定自己的某一项权利。因此,为了保持涉及知识产权侵权和确权两个问题的诉讼的一致性,特别是专利权和商标权涉及原先行政审查机关裁决的问题,应由同一个法庭来审理这两个问题,以尽量避免出现同一法院不同法庭相互矛盾的裁与判。
与行政庭、民三庭机械分工相联系的又一个问题是:2000年修正后的《专利法》第57条与2001年修正后的《商标法》第53条都有相同的规定,即侵权认定可由行政机关作裁决;而同样的行政机关却仅仅有权对侵权赔偿额作调解,只有法院才有权确定侵权赔偿额。于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如果对行政裁决不满,则必须去同一法院的行政庭与民三庭分别起诉--在行政庭请求撤销行政裁决,在民三庭请求赔偿。这样一是对当事人极为不便,二是非常可能出现一庭认定不侵权而另一庭则确定了侵权赔偿额的冲突判决。这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也是极为不利的。
我们对世贸组织协议条文再作进一步,可以暴露出我们过去研究成果中的一些有待深入的,所以我把这当作第二层面。如果不限与研究世贸组织协议的具体条文,而从宏观上对世协议的产生与趋势再作一些研究,我们才有可能接触到第三层面。
第三个层面的问题则是:我们的立法、司法与研究怎样才能在总体上不落后?
在“入世”前后,关于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关于如何修改与世贸组织的要求有差距的国内法、关于如何使行政裁决均能受到司法审查,等等,人们关心得较多,报刊上讲得较多,立法与行政机关围绕这些问题采取的相应措施也较多。应当说,这都是对的,都是使“入世”后的中国市场能够在世贸组织要求的框架中参加进国际市场的运行所必需的。
作为立法机关,以及为立法机关的法律起草而从事立法研究的人们,恐怕就不能停止在仅仅关注上述第一层面乃至第二层面问题上了。
仅以有形商品贸易为支柱的原“关贸总协定”演化成“世界贸易组织”,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增加了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两根支柱。这种变化的实质究竟是什么?如何在立法方面跟上这种变化?这些更重要的问题,却不是所有应当思考它们的人都在思考。
与中国争取“入世”的进程几乎同步的,是“知识”、“信息化”等等越来越被人们提起和关注的问题。这些,与上述国际贸易活动及规范的发展趋势又有什么内在联系,也不是所有应当思考它们的人们都在思考。
这样看来,我们与发展着的世界贸易法律规范之间的差距还有可能拉大。原因是我们对现象已有了足够的重视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实质却还缺乏思考,更不消说深入研究了。
我们如果认真一下,就不难看到:
第一,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时代相比,无体财产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了;从而规范无体的服务、无形的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显得十分重要了。
第二,从两个方面看,可以是说“知识产权保护”在今天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三根支柱中起最重要作用的。
一方面,在商品贸易与服务贸易两项中,实际上也充满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就商品贸易而言,一切来自合法渠道的商品,都有自身商标的保护问题。商品的包装、装潢设计、促销商品的广告(包括广告画、广告词、广告影视等)都有版权保护问题。销售渠道较畅通的新商品,一般都有专利或商业秘密的含量作支撑。来自非法渠道的商品则大都有假冒商标及盗版等问题。在服务贸易中,服务商标的保护及为提供服务所作广告的版权问题,与商品贸易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跨境服务中,特别是在机网络服务中,一个在本国作广告,可能侵害外国企业在外国享有的商标权。因为网络的特点是跨国界传播。商标权的特点却是地域性。版权及专利领域也会出现类似的纠纷。这种特别的侵权纠纷,在有形货物买卖中是不可能出现的。
另一方面,从世界正在向知识经济发展的方向看,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也应当是居首位的。
发达国家在20世纪末之前的一、二百年中,以其传统民事法律中物权法(即有形财产法)与货物买卖合同法为重点。原因是在经济中,机器、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的投入起关键作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发达国家及一批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菲律宾、印度等等),在民事立法领域,逐步转变为以知识产权法、商务法为重点。这并不是说传统的物权法、合同法不再需要了,而是说重点转移了。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专利发明、商业秘密、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程序等无形资产在起关键作用。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动,上层建筑中的立法重点的必然变更。一批尚未走完工业经济进程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在当代,仍旧靠“出大力、流大汗”,仍旧把注意力盯在有形资产的积累上,其经济实力将永远赶不上发达国家。必须以无形资产的积累(其中主要指“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促进有形资产的积累,才有可能赶上发达国家。这也不是说人类可以不再依赖有形财产去生存,只是说有形财产的积累和有形市场的发展,在当代要靠无形财产的积累和无形市场的发展去推动。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于每年2-3月,配合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在全国各城市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集中力量,对劳动力市场的所有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以及职业中介活动中的各种非法行为,特别是以信息咨询、婚姻中介、房屋中介等名义非法从事职业中介的行为;各种制度不健全,管理、服务不规范的职业中介机构。
对各种非法机构和各种非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各种制度、管理、服务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
二、清理整顿要与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相结合。要督促各职业中介机构认真执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劳动预备制和职业资格证书等制度,按要求做好求职和推荐就业各个环节的工作。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职业中介管理作为劳动力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同时,加快建立统一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劳动者的求职行为,以及职业中介行为的管理。要设立投诉信箱、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劳动力市场规范化运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通过检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100个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要在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和规范化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在本市个别区、县发现以“西部大开发”为名,从事非法职介活动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侵犯了求职者合法权益。根据市领导有关要求,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开展打击非法职介活动的基础上,结合近期发现的新动向,继续加大对非法职介活动监察执法力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过程中,打击非法职介活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从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保持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高度予以充分重视,在不断开展日常的监察执法工作的基础上,要根据本地区出现的非法职介活动的新动态,加大打击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决不让其形成蔓延之势。
二、根据这几年我市几次清理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的具体情况,处于城乡结合部地区和部分远郊区、县往往是非法职介活动比较猖獗的地带。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根据近时期发现的非法职介活动新动向,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尤其是重点地域,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安排一定时间,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次清理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的专项治理。对非法职介活动经常出现反复的地方,要实施不间断的追踪执法检查,决不让其死灰复燃。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此次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监察执法检查情况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由于部分单位法制观念不强,拖欠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筹集,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就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收回欠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领导,确保所属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要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清欠责任书,督促和帮助欠费单位制定还欠计划。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还欠计划的落实,欠费企业要在今年年底前基本补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力度,对拒缴、瞒报、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直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前述“三部委”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单位欠费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争取各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宣传部门要组织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的宣传工作,提高单位和职工依法缴费意识;各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及时扣缴、划转欠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单位欠费情况,对欠费单位不予核准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以及扩大经营范围;各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和人事部门,不得批准欠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晋级、评选先进和实行年薪制。对于有缴费能力但拒绝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各级工会组织对其法定代表人不得评定模范或先进,市社控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小汽车或其他社控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