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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12-0059-02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12.16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性质及反洗钱工作特点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我国有信达、东方、长城、华融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对应处置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的不良资产。从成立之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性质就较为特殊,其主营业务是根据市场原则收购出让方资产,并对所收购的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最终实现现金回收,收购范围多为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1]。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有公开拍卖、协议转让和谈判协商三种。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由于业务性质较为特殊,其反洗钱工作也相应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自1999年先后成立以来,已处置了绝大多数的不良资产,在一些省市,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已没有资产需要处置,因而客观上决定了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也相对较少。从海南省的情况来看,各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开展的反洗钱工作相对较少,反洗钱意识和实际业务操作表现的较为薄弱。目前各资产管理公司正在进行业务转型,朝金融控股集团的方向发展,为此,需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关注和监管。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现状
目前,海南省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有待处置资产约四十亿,长城、东方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大部分不良资产已处置完毕。由于全年发生的资产交易业务较少,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的反洗钱工作较为简单,大致可概括为反洗钱基础工作、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等三个方面。
1.反洗钱基础工作方面。海南省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的反洗钱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按季度和年度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开展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等几个方面。
2.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方面。从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的情况来看,除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在2009年开展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外,其他均为零报告。原因是各资产管理公司海南省办事处中,信达公司待处置资产较多且有资产处置行为发生,所以该公司对购买资产的客户身份进行了识别。长城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南省办事处2009年未发生资产处置行为,因而客户身份识别为零。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南省办事处在2009年分别向一个地级市和一个县级市政府协议转让了两个资产包,公开拍卖了一笔资产,对购买资产的客户按要求留存了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但在季度和年度的非现场监管报表信息中没有体现。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上报方面。各资产管理公司自开展反洗钱工作以来都没有发现可疑交易,同时,由于所有的交易均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因而也无需报送大额交易。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如何开展,客观上取决于其待处置资产业务的多少。若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已没有待处置资产,资产处置业务就不会发生,则其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上报等反洗钱核心工作自然就不用开展。如前所述,海南省只有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还存在待处置资产,其余三家已没有资产处置业务,因此,各资产管理公司海南省办事处的反洗钱工作主要体现在基础工作方面,其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相应地表现在基础工作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填写和报送不够规范,存在较多错报情况。按季度和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非现场监管信息是各资产管理公司应履行的反洗钱重要义务,按规定全年共需上报报告4份,报表25份。但海南省有三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报表存在错报情况,其中东方和信达资产错报份数较多,分别达到6次和5次,错报率①达到24%和20%。对于错报的原因,一部分是因为反洗钱岗位人员工作不够细致,报表填写不规范,导致数据无法导入反洗钱监管系统造成的;另一部分是由于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变动,新的岗位人员对有关报表要求和规范不够熟悉,从而导致错报情况。非现场监管报表是中国人民银行评估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式,如此高的错报率必然影响到反洗钱工作的质量和成效。
2.资产管理公司员工的反洗钱意识仍较为薄弱,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不够。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性质特殊,个别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的高管和部分员工便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反洗钱工作开展不够认真,满足于表面应付。此外,各资产管理公司海南省办事处反洗钱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力度也不足,全年宣传培训次数较少,个别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甚至未开展过培训,这极大地制约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3.反洗钱岗位人员变动较快,影响反洗钱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资产管理公司的反洗钱岗位人员变动较为频繁,据统计,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海南省办事处的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员都曾经发生过变动,而且有的变动较为频繁,对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极其不利。非现场监管报表错报的原因部分就是因为人员频繁变动,新的岗位人员对报表报送格式和规范不太熟悉所导致的。反洗钱岗位人员的频繁变动,必然影响到反洗钱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4.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不太合理,可操作性不强。据了解,部分资产管理公司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主要参考几方面因素:一是客户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是否为洗钱高发区和完全不被国际反洗钱组织认可的国家或地区;二是客户是否属于相关政府部门印发的黑名单客户;三是是否有媒体披露存在洗钱行为;四是是否采取现金方式购买公司不良资产;五是是否曾接受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的调查等。在具体执行时,相关划分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如“相关政府部门”具体指哪些部门,标准并未说明;对接受和配合公安等执法机关调查的客户统一划分为同一风险等级,并未具体区分涉案种类和与洗钱犯罪的关系而定[2]。
四、提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对策
1.加大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法律法规培训和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资产管理公司的反洗钱意识。在目前人民银行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反洗钱工作通报、高管约谈的基础上,可增加高管和岗位人员定期座谈、现场走访、组织各公司相互交流学习等方式,通过开展反洗钱统一宣传月或宣传周活动,有针对性地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全面提高资产管理公司高管和普通员工的反洗钱意识。
2.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业务指导,协助其制定有效地客户风险分类标准。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性质较为特殊,在全国的法人机构仅有四家,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和客户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其风险分类标准给予指导,使得各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分类标准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采取适当措施,督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职履行反洗钱义务。虽然资产管理公司由于业务的特殊性存在较小的洗钱风险,但并不等于可以放松反洗钱工作。各资产管理公司首先必须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应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的交接工作,保证反洗钱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对于报表错报问题较严重、反洗钱义务履行不到位的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在前期的通报、高管约谈的基础上若仍没有改善的,可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现场督促资产管理公司改进反洗钱工作,履行好各项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
(一)所谓债转股,实际上就是将企业所欠的银行债务转换成股权,使债权人成为企业的股东,而企业则由债务人变成持股人的公司。债权转股权有三种途径:
1.是直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
2.是银行将债权卖给第三方(如amc),第三方再将这一笔债权转为股权。
3.是银行将股权交给amc,由amc管理,银行再从amc处获得股息和分红。
问题 是银行能否直接持股,这点各国均持谨慎态度,在实践中也不一致:日本、德国的银行可以投资实业,英国和美国不可以,但在美国的破产法中也允许银行在企业陷入困境时可以将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不过银行不能长期持有,在限定时间内应将其转让。我国之所以立法禁止商业银行直接持股,主要出于两点担心:一是持股银行与企业互相包庇,银行过度援助企业,以致于与企业同归于尽(最终损失的仍是国家);二是一旦债转股企业没有激活,发生企业清盘,银行若持有债权则可优先受偿,而股权只能最后受偿,银行损失更大。我们倾向于由银行直接管理股权,把“较好”的不良资产变成股权,剩余的不良资产交由amc处理。理由:1.amc不具有存续性(原因详见后文),不能管理股权;2.“较好”的不良资产可能变好,银行投资有利可图,而amc为独立法人,其利润与国有银行关联度不高;3.银行需要自己的关系客户,才能在未来的银行竞争中立足。鉴于此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各自成立了自己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法人)来专门从事不良金融资产的经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
(二)资产管理公司最有可能是国家所有。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公司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具体 方法 是将不良贷款和资产从有问题的银行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 理论 上讲,该公司可以由国家、私人拥有或资助。不管它的结构特点如何,该公司有一个明确的任务,即先把所有的不良贷款转成资产,然后把这些资产变成易销售的资产,最后卖掉。资产管理公司所有制形式最可能是国家所有,理由:1.我国特殊的银企关系或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处理这些不良资产的责任理应由政府来承担。我国银行业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有历史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原因,还有政策和法律变化的 影响 。从体制方面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供给制和财税改革后的“拨改贷”所形成的银企依赖机制,使国有银行的大量贷款在国有企业沉淀、呆滞,是不良信贷资产产生的历史原因;从政策方面看,银企之间政府行为越位过多,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自身经营机制名存实亡,造成信贷资金财政化、资本化;从法律方面来看,一方面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的《
(三)amc的政府职能和行为模式决定其不应具有存续性。以美国的清偿托管公司实践为借鉴。清偿托管公司本身成立时(1989年8月)就被明确指定为暂时性的机构,其目的是专门为了解决储蓄贷款协会的 问题 。事实上,从1989年8月建立时起,清偿托管公司在短短五年多的时间内就完成了它的 历史 使命,于1995年底关闭。理由:首先,清偿托管公司认为,它作为政府机构,不具备从事 金融 操作和资产管理的专长,也没有这方面的足够人才,其次,政府机构的行为并不适于追求盈利最大化,再次,政府机构参与 经济 活动,还可能造成对市场行为的扭曲。美国清偿托管公司的此种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
(二)债转股后 企业 治理结构的调整。债权人往往将治理结构的调整作为债务重组的先决条件之一,通常是原经营管理人员的去职及重要债权人对企业的直接监控甚至接管,待财务结构、经营结构及必要的产权结构调整完成之后形成新的治理机构。我国的通过“债转股”政策实行债务重组,原来的债权人将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资产管理公司这样一个新股东,其如何介入企业的治理结构调整 目前 还不得而知,资产管理公司能否主导重组,企业内部人、相关政府部门在重组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还有待于观察。如果企业治理结构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内部人和政府部门仍然对企业有相当强的控制,很可能为以后企业新的债务危机埋下伏笔。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需要产权结构作保证。
(三)债转股后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没有产权结构的变化,企业治理结构的变化不会彻底。我国的债转股政策导致产权结构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个新的股权人而出现。但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身份是过渡性的,必须要引入新的接替股东才有意义,这就取决于资产管理公司对所拥有股份作如何处理。如果能引入新的预算约束更强的股东,以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局面,以真正改变国企经营管理机制,国企才能真正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
主要 参考 资料:
2、转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1、资本约束的强化
资本监管一直是银行业监管的核心内容。《巴塞尔协议Ⅲ》体现了对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的精神。宏观审慎监管方面,不仅强调了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缓冲资本的重要性,而且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额外资本要求。该标准已经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并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与2016年底前达到新资本监管标准。
2.2、同业竞争的加剧
传统的产业组织理论认为,行业市场结构主要包括完全垄断、寡头竞争、垄断竞争与完全竞争四种类型,其市场竞争程度依次增强。银行业市场结构指银行业中银行的数量、规模和份额的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竞争形式的总和,集中体现了银行体系的竞争和垄断程度。一般而言,行业市场集中度与其竞争程度具有负相关关系。
随着外资银行的不断进入以及我国银行业的多维视角下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转型思考改革,使得我国银行业同业竞争程度明显增加。从2003?D2010年,中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不断降低。同业竞争的加剧必然促使我国银行业必须改变现有依赖利差收入为主的盈利模式,使其收入来源多元化。
2.3、利率市场化推进
自从1996年6月1日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以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了货币市场利率市场化、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及外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接着将进一步推进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十二五”规划亦明确指出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周小川也指出目前我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总体来看,“十二五”期间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将加速推进,从而必将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3、商业银行转型策略
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中一直习惯依赖于存贷款业务,但在面临我国信贷政策收紧、《巴塞尔协议III》实施临近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环境下,商业银行转型已经日益紧迫。我国银行传统经营模式和利润增长方式已经受到种种挑战,因此积极推动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必然成为银行业转型的重要选择和方向。
3.1、不断深化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和内涵
虽然我国资本市场开放程度及银行相关制度建设进程尚滞后于国际资本市场,难以在短期内推出相关金融衍生产品,但金融产品创新必须及时跟进,保持与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步水平。商业银行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只有立足于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同时摆脱目前对银行资产管理条条框框的约束,才能拓宽思路开拓产品创新领域,尤其是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探索证券(债券)资产借贷等衍生业务可行性。在产业基金的资产管理业务中,我国商业银行应重点探索和总结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管理与一般证券资产管理上的区别,以及相关的特殊要求;在信托资产的资产管理业务中,我国商业银行应将重点放在合格信托合作伙伴的选择上,同时理顺资产管理业务理财与银行自有资产管理业务间的关系;在银行私募基金的资产管理业务中,我国商业银行应严格监管市场准入与退出,同时慎重选择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人和基金经理;在证券(债券)借贷业务中,我国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相关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和规定,探索作为金融中介机构进行证券(债券)借入与借出业务申请、交易撮合、借入方抵押担保监管、结算、盯市、到期证券(债券)返还等业务的可行性。
3.2、资产管理技术系统必须切合客户需求的实际
在我国,虽然很多商业银行拥有全功能银行系统,但实际上这只是银行交易系统,而不是客户服务管理系统。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尚需设计更实用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对不同类型的客户群要有不同的服务模式:对有特殊业务需求的银行高端客户,可以采用点对点服务IT技术联接模式;对大众化客户,我国银行可借鉴纽约梅隆银行WEB服务模式。我国商业银行应大力推广网上银行服务,推动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处理的标准化与高效化。
3.3、在资产管理业务引入受托人模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完全独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商业银行转让纠纷主要是由于商业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金融资产虚假引起的,但笔者认为双方债权转让纠纷的可诉性是值得讨论的,就此要从政策性收购和商业性收购两方面加以分析。
一、政策性收购
1999年底至2000年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指令性计划,按照国有银行不良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一次性对口从四家国有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收购了1.4万亿元的不良资产,这次收购被业界称为“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剥离和收购过程基本按国家规定完成,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形式上表现为合同、协议,但实质上并非合同法上的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合同,只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对资产转让结果的书面确认。该收购实质上是根据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在两个国家指令的管理者之间实施划转的行为。因此政策性收购中因不良金融资产引起的转让合同纠纷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17日就此问题答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的性质,就该转让协议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商业性收购
2004年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后几批债权转让,不同于1999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向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等值、对口定向的剥离,而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将不良资产向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公开招标,通过市场化的招投标方式,现场开标确定并宣布中标资产管理公司。此被业界称为“商业性收购”。这几批收购从形式上似乎已符合《合同法》规定,如转让双方因虚假不良资产引起纠纷是否可诉,对此笔者认为也是有待商榷的。
首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政策性的民事主体。根据《条例》规定资产管理公司是为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而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
“抢滩”入场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是一个被垄断了十余年的行业。上世纪末,为解决中国银行、工行、建行、农业银行长期的呆坏账问题,推动其股改上市,东方、华融、长城、信达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应运而生,各自承接处置对口银行的不良资产。
如今,这一专属垄断业务正在被更多的入场资本分享。2013年12月,银监会对地方AMC的设立提出三项审慎性条件,涉及注册资本、高管及专业团队的任职资格、公司治理结构等要求,地方AMC随后步入加速期。2014年7月,银监会批准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和上海四省一市参与本省份范围内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2014年11月,银监会又批复北京、天津、重庆、福建、辽宁6省份成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日前批复的5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是银监会批复的第三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在未获得银监会的地方资产管理牌照之前,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做一些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但不能直接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一级市场,即不能直接购买不良资产包,只能参与二级市场,由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把资产包卖给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由其接手后再进行重组或处置。如今,在获得牌照之后,“二传手”变身为“一传手”,其在地方的资源优势以及处置资产的灵活性优势也进一步凸显出来,不仅业务扩张速度上升,业务模式也更多元。
与地方版“坏账银行”牌照逐步放开形成对比的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又多了一把“尚方宝剑”。8月4日,财政部正式放开了华融、长城和东方三家国有资管公司的业务许可,允许其收购、处置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这意味着资管公司争取多年的非金不良资产业务终于“落地”,此举无疑大大有利于资管公司业务拓展。
坏账“生意经”
即使被打上了“不良资产”的标签,企业仍有绝地重生、凤凰涅的机会,只要善加运作,不良资产有可能变成一座大金矿。要知道,坏账处置是政治任务,更是门生意,地方“坏账银行”所憧憬的,或许是试图复制前辈AMC的业绩荣光。
与一直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银行业相比,为其处置不良资产的四大AMC近年来显然成了“闷声发大财”的高手。2013年12月,信达在香港上市,受投资者热烈追捧,募资25亿美元,上市首日股价劲涨26%。2014年上半年,四大AMC的利润合计超过了300亿元,且各自的同比增速均超过30%。
不过,地方“坏账银行”想要取得这样的成功并不容易。四大AMC具备先行垄断优势,随着社会融资和银行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不良资产的处理业务也急剧膨胀,它们已将触角伸及不良率更高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因此赚得盆满钵满。更为重要的是,借助处理坏账置换到的特殊政治资源,它们已悄然成为全线布局的金控航母,并获得跨越式发展。
前途未卜
地方AMC与四大AMC尽管同为收购坏账,但他们的资金来源和坏账收购价格都不尽相同:四大AMC的资金来源是中央政府的再贷款,而地方AMC的资金来源是地方政府;四大AMC对银行坏账都以原价收购,而地方AMC可能会打折扣。
在操作方面,与华融、信达等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擅长“标准化”操作大体量不良资产不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限定在本地范围内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而地方不良资产通常呈现规模小、数量多且分散的特征。
1.是直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
2.是银行将债权卖给第三方(如amc),第三方再将这一笔债权转为股权。
3.是银行将股权交给amc,由amc管理,银行再从amc处获得股息和分红。
问题是银行能否直接持股,这点各国均持谨慎态度,在实践中也不一致:日本、德国的银行可以投资实业,英国和美国不可以,但在美国的破产法中也允许银行在企业陷入困境时可以将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不过银行不能长期持有,在限定时间内应将其转让。我国之所以立法禁止商业银行直接持股,主要出于两点担心:一是持股银行与企业互相包庇,银行过度援助企业,以致于与企业同归于尽(最终损失的仍是国家);二是一旦债转股企业没有激活,发生企业清盘,银行若持有债权则可优先受偿,而股权只能最后受偿,银行损失更大。我们倾向于由银行直接管理股权,把“较好”的不良资产变成股权,剩余的不良资产交由amc处理。理由:1.amc不具有存续性(原因详见后文),不能管理股权;2.“较好”的不良资产可能变好,银行投资有利可图,而amc为独立法人,其利润与国有银行关联度不高;3.银行需要自己的关系客户,才能在未来的银行竞争中立足。鉴于此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各自成立了自己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法人)来专门从事不良金融资产的经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
(二)资产管理公司最有可能是国家所有。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公司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具体方法是将不良贷款和资产从有问题的银行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理论上讲,该公司可以由国家、私人拥有或资助。不管它的结构特点如何,该公司有一个明确的任务,即先把所有的不良贷款转成资产,然后把这些资产变成易销售的资产,最后卖掉。资产管理公司所有制形式最可能是国家所有,理由:1.我国特殊的银企关系或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处理这些不良资产的责任理应由政府来承担。我国银行业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有历史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原因,还有政策和法律变化的影响。从体制方面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供给制和财税改革后的“拨改贷”所形成的银企依赖机制,使国有银行的大量贷款在国有企业沉淀、呆滞,是不良信贷资产产生的历史原因;从政策方面看,银企之间政府行为越位过多,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自身经营机制名存实亡,造成信贷资金财政化、资本化;从法律方面来看,一方面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等主要金融法律直到1995年才颁布实施,在此之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不分,信用贷款多,担保贷款少,发放了许多政策性贷款,现都基本成为不良贷款,与之相应的与信贷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信托法》、《政策性银行法》、《金融监督法》、《社会保障法》及《金融法》实施细则等)至今仍未出台,金融市场极不完善和规范,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干预的原因,许多法律法规并未得到切实贯彻。例如:《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自主经营权未充分落实,使商业银行无法控制信贷风险,对部分资不抵债或名存实亡的企业,银行不但难以申请其破产,使早已成为呆帐的银行贷款只能长期挂帐,甚至还不得不继续追加贷款,使其生存下去,还有,例如企业利用《破产法》逃避银行债务等不正常现象,都造成了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2.短期内有大量不良资产(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加上国家开发银行拟划拨的不良资产总额高达12000亿)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这样很难一步到位找到一个私人投资者来拥有这样的资产管理公司;3.amc对不良资产的重组与出售所涉业务的高综合性高技术专业性也不适合于私人投资操作。处理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是amc运作的难点:(1)转换贷款,这是最普通的方法,对于amc来说,可以获得抵押品的所有权;(2)破产清算,这可能是收回一些钱的最后权宜之计,但因为法定破产程序通常会导致很大一笔价值损失;(3)资产重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卖掉一些次要的部分资产,通过重新组织和削减雇员,使其他部分更加有效地运作。综观国外经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最有效的做法是组织相对独立的工作小组分别去处理每一笔业务,各组有一个独立的负责人来协调工作,例如,在工业、服务业、房地产业等不同的领域,既需要经济学家、法律学家,又需要工业和房地产专家,这样,才有利于集中精英力量,综合运用各方面资源,各个击破,提高效率。显然这些行为私人投资难以涉足。
(三)amc的政府职能和行为模式决定其不应具有存续性。以美国的清偿托管公司实践为借鉴。清偿托管公司本身成立时(1989年8月)就被明确指定为暂时性的机构,其目的是专门为了解决储蓄贷款协会的问题。事实上,从1989年8月建立时起,清偿托管公司在短短五年多的时间内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于1995年底关闭。理由:首先,清偿托管公司认为,它作为政府机构,不具备从事金融操作和资产管理的专长,也没有这方面的足够人才,其次,政府机构的行为并不适于追求盈利最大化,再次,政府机构参与经济活动,还可能造成对市场行为的扭曲。美国清偿托管公司的此种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中国。我们不应该把帮助国有企业扭亏为盈,从而使不良资产增值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一个更切合实际的指导思想是把资产管理公司看作一个暂时的过渡性机构,主要任务是清理和追偿债务,等待时机和市场条件,寻找买主,尽快处置不良资产。这样做或许会失去一些资产增值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但因为政府并没有能力进行商业操作,硬要试图使资产增值,反而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损失。同时,政府作为市场活动的仲裁者,如果本身也参与市场活动,很有可能导致市场行为的扭曲。附表: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资料银行名称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亿元)资本来源建设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工商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农业银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中国银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
二、债转股成功的关键
我国二十多年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上,通过“改”、“转”类变革而推行的务新方案为数不少:“拨改贷”、“票改证”、“利改税”等人们仍记忆
犹新。那么新一轮的“债转股”政策又有何新意?表面上看,这一在“银企”资产重组的新结构中的活动如果全面展开,将可马上化解诸多企业所欠的高达数千亿元的债务。受益企业的债务被勾销,银行坏帐同时消失,债务转到了奉命接收的新设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身上。然而在我国,企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是国有的,这里并没有出现市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对于资产管理公司,一俟这类企业扭亏为盈,可通过股票上市、转让股权或让企业回购以收回资金,这表明“债转股”成功。所以债转股成功的关键还是要看这类企业能否在短期内扭亏为盈或在短期内经amc的“包装”给投资者以信心,但是,如果“债转股”没有触及到企业长期亏损的深层次问题,仅一个“转”字了事,对整个国家而言无异于将“左边口袋里的帐单装入右边口袋”,整个经济系统的风险并没有减少,最终结果仍难免重蹈政府财政托底清债的覆辙。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困难的原因较复杂,高负债率只是其中之一,最为根本的原因还是缺乏有效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企业困难的根本原因不是高负债而是存在大量非运营资产,企业困难的根本原因不是过高的负债率而是太低的资产收益率。单纯的企业财务失败(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困难和危机)往往并不首先采用“债转股”,运用其它方法如债务期限结构调整、债务工具和品种结构调整、债务展期和和解更为合适。所以不能把“债转股”简单地看成是解脱企业的债务负担,纠正过去“拨改贷”政策缺陷的良方,而要把“债转股”当作规范企业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一个契机。“债转股”只是企业的治标之举,是一种延缓矛盾和风险爆发时间的应急性措施,“债转股”能否最后成功的关键就在于,企业债转股后能否抓住契机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彻底转变经营管理机制,改革技术创新制度。这才是国有企业真正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
(一)债转股后企业经营结构的调整。事实上,企业发生债务危机尤其是大规模严重债务危机,多是由于投资收益率过低,存在大量非营运资产所致。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原理:给定其他条件相同,一个企业是运用自有资本经营还是负债经营,其经营绩效是不变的,不论经营资本来自何方,都具有相同的资金成本即机会成本,企业的经营绩效与其经营的资本来源无关,推而论之,当然与企业债务高低无关。经营能力强、获利水平高的企业,不但不怕高负债,反而还会享受高负债的财务杠杆效益:在息前税前总资本收益率大于借入资本成本率的情况下,借入资本越多,则自有资本收益率就越高(财务杠杆原理)。所以企业在财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必须作出经营结构的调整:该关闭的关闭,该合并的合并,该剥离出售的剥离出售,让企业自主地选择那些适合的投资项目,提高流动资产的营运能力。应该指出的是,经营结构的调整应该是在债权人主导下进行,如果政府部门或企业内部人想以某些理由取代债权人来主导调整,是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的。
(二)债转股后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债权人往往将治理结构的调整作为债务重组的先决条件之一,通常是原经营管理人员的去职及重要债权人对企业的直接监控甚至接管,待财务结构、经营结构及必要的产权结构调整完成之后形成新的治理机构。我国的通过“债转股”政策实行债务重组,原来的债权人将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资产管理公司这样一个新股东,其如何介入企业的治理结构调整目前还不得而知,资产管理公司能否主导重组,企业内部人、相关政府部门在重组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还有待于观察。如果企业治理结构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内部人和政府部门仍然对企业有相当强的控制,很可能为以后企业新的债务危机埋下伏笔。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需要产权结构作保证。
(三)债转股后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没有产权结构的变化,企业治理结构的变化不会彻底。我国的债转股政策导致产权结构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个新的股权人而出现。但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身份是过渡性的,必须要引入新的接替股东才有意义,这就取决于资产管理公司对所拥有股份作如何处理。如果能引入新的预算约束更强的股东,以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局面,以真正改变国企经营管理机制,国企才能真正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
[内容提要]由于历史的、政策的或法律的原因,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多数不良资产来源于国有企业的贷款。这种银企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资产管理公司(amc)的所有制形式最有可能是国有的。amc的政府职能和行为模式决定其不应具有存续性。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都是国有的,债转股并没有出现真正市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债转股作为一种延缓矛盾和风险爆发时间应急性措施的债务重组手段再次提出有其积极意义,但它成功的关键还在于能否以此为契机,催生出一种国企良性运行的新体制:切实规范企业治理制度,彻底转变企业经营管理机制。
主要参考资料:
目录
摘要…………………………………………………………………………1
1、我国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时代背景及意义…………………………3
2、各国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4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面临的风险………………………………7
4、我国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9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模式改良方案………………………………9
结束语………………………………………………………………………10
参考文献……………………………………………………………………11
资产管理公司为避免或减少上述风险,通常可采取审慎调查、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据以订立内容全面完整、权利义务清楚、责任明确、合法有效的债转股交易契约,以及债务人原股东声明承诺与保证等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在此情况下,参考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和一些较为成功的经验,加上对我国经济、金融现状的客观判断,我国决定组建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从各家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一部分不良资产。
1、我国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时代背景及意义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从国内来讲,它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到达一定程度时,为了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实现“三年脱困”的目标而采取的对应措施;从国际来讲,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需要对我国金融风险防范机制作进一步的调整,对我国现有银行内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如何让我国银行业、金融界面对世界,与国外金融机构有效竞争,这是目前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
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国有企业摆脱改制过程中的困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扩大自,赋予国有企业一定的生产经营权;第二阶段是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责任制;第三阶段是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国有企业改革,并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重组。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经营没有自,依靠国家计划向银行借贷,只要能够贷款成功,就认为是万事大吉,而从来没有考虑过如何还贷的问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的如此行事,日积月累,导致企业债务负担过重,成为国有企业发展的一个严重障碍:企业继续亏损不算,即使有部分的盈利,在发放工人工资、向国家缴纳税款以后,能够偿还长期积累的贷款利息已经是很不错了,更不用提偿还贷款了。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改善国有企业资本金不足、财务结构不合理问题,以提高资信、债信水平,使国有企业从沉重的贷款偿还负担中解脱出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有企业财务重组中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并可通过“债权转股权”主导国有企业改革。通过这种方式使企业原来对银行的债务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持有的股权,可以降低企业的负债率,解除企业沉重的债务包袱。
从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形成的过程来看,我国成立了商业银行以后,银行不良资产数量一直在不断扩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既是历史上各种因素积累的结果,也是国民经济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大量累积的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隐患。国家为此也采取了许多政策手段化解银行不良资产,但效果不很明显。在此情况下,参考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和一些较为成功的经验,加上对我国经济、金融现状的客观判断,我国决定组建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从各家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一部分不良资产。
从国际范围内的金融风险防范来看,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是减少金融风险的一项有效措施。商业银行坏帐现象在每一个国家中都切实的存在,关键在于如何去应对这个问题。一个处理良好的措施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如日本在1998年7月2日通过了《过渡银行计划》,以拯救日本银行体系高达76万亿日元的巨额坏帐。这项措施被美国财政部长鲁宾称为“是一项为解决银行系统的全新的具有潜在重要意义的步骤”。过渡银行计划实质是以一个政府机构作为牵头人来接受面临倒闭的银行,为它们提供资金、暂时承担这些银行的坏帐,让这些银行可以继续运作,使一些良好的贷款人不会因为此类银行的倒闭而受到牵连,也保护了银行存款人的利益。1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是为了“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2,在一定程度上和日本的《过渡银行计划》相似。
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专业化优势,对银行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解决了金融改革中面临的不良贷款问题。银行的不良债权在今天的金融体制改革实践中成为很大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中国面临的金融风险之一就是“各银行金融资产中不良贷款所占比重较大,对银行的信用产生不良影响”3.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条件下,如果依靠银行自己处置不良资产,既没有特殊法律地位的保障,也没有专业化的优势,无法合理的处理不良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以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专业化优势对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也就是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持股与被持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形成一种资本市场化运营机制。这是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利方面分析。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解决我国金融领域内问题的关键还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有效运作,因为即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再有效,但是如果不能够在同时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强化银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可能会加剧银行业道德的风险,使银行业的新的不良贷款继续出现,从而使不良资产问题得不到根本的解决。4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也应该认清其作用,不能盲目迷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各国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
各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使命是收购、管理、处置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与国外相比,我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这一使命外,还同时肩负着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使命。即运用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等市场化债权重组手段,实现对负债企业的重组,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转变经营机制,最终建立现代制度,达到脱困的目标。
世界许多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都曾经或正在为严重的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问题所困扰。各国都根据其金融业的特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处置,以保证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
198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依法成立债务重整信托公司(RTC),负责管理、处置经营失败的储贷会及其资产和负债。RTC通过对储贷会不良债权的收购、出售、转让、证券化等方式,对资产进行重组。RTC从成立到1995年底完成其使命而结束,在整整六年零四个月中,经国会批准由财政部划拨损失基金累计达1051亿美元,处理了747家储贷会,帐面价值超过4580亿美元资产的储贷会基本恢复正常运营。
在东欧国家中,波兰在每家国家银行都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管理“沉淀资产”的独立部门,按照1992年6月划定的标准,将“可疑”或“亏损”的资产连同相应的准备金转移到该部门,由国家银行牵头,其他债权人和外部投资者共同参与,对企业不良债务进行清理。银行负责管理“沉淀资产”的部门要求借款企业限期做出改革方案并提出还款时间表,如果该方案没有有效执行,企业将被强行破产清算。捷克于1991年3月建立了统一银行,将2/3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不良贷款连同一部分负债转移到该银行帐户上,并将这些贷款转换为利率比再贴现率高4个百分点的巴年期长期贷款,使企业界获得长期资金。
90年代,日本为了处理银行坏帐,成立了专门的中介机构,如1993年1月,日本162家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了共同债权收购公司(资本金79亿日元)。其主要任务是收购附有不动产担保的不良债权,出售质押物,对回收希望不大的不良债权进行处理。
韩国受到东亚金融危机的冲击,银行不良资产迅速增加。至1998年3月底,所有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包括受关注的授信额度,规模极大。韩国政府决定进行金融结构调整,并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和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重组。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是于1963年成立的,其任务是从良好和倒闭的银行中收购不良贷款。东亚金融危机后,主要是收购有问题银行的不良贷款。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预防性贷款、低于法定标准的贷款、可疑贷款及沉淀贷款五类,并负责对后三类贷款进行收购,其中担保贷款按面值的75%收购,无担保贷款按面值25%收购,对沉淀贷款一律按面值3%收购。1997年根据《有效果调节不良贷款法案》,韩国投入10万亿韩元收购银行的不良贷款,年底增加到20万亿韩元。该公司在对银行资产进行清理分类后,估计会有60%的资产将拍卖出售。韩国对企业重组有两种方式:一是建立债务基金,对企业现有债务进行重组;二是建立股本基金,将企业债务改变为股权。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是所有破产公司的最大债权人,目前已收购了回万家中小企业的不良债务,并准备开展不良债务的重组工作。
3、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债转股实质是将商业银行不能回避的风险转换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把银行对于企业债权回收的风险转化为资产管理公司资本投入的风险。转股后,资产管理公司由居于优先受偿地位的债权人变为破产最后清偿的投资人,风险急剧增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的目标是将从商业银行“转移”来的不良资产变卖一个好的价格。因此,“卖”是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活动的一切,“溅买贵卖”是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最高哲学。在债转股交易的三个主要角色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风险是最大的。导致其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由于审计、评估结果误差,导致债务人净资产值及评估失实。进行债转股时,通常都要对债务人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审计、评估结果与债务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有或多或少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当其差距在资产管理公司可预见并可承受的范围内,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是有限的,但当其超过一定范围时,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就出现了。
2.债务人和原有股东蓄意欺诈,虚增资产、虚减负债。有的债务人和原有股东为在债转股交易中获得超额利益,可能采取种种手法在财务上做假帐,歪曲所有者权益,蓄意欺诈。
3.债务人管理不善,家底不明。有的债务人管理体制比较混乱,以致出现许多对经营、财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隐患,如为他人提供担保而产生的负债。这样的债务完全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如可能因印章管理不严被内部人员盗用替他人作保;也可能因法律意识淡薄随意提供担保;还可能因主管者与被担保人有私下交易,恶意串通提供担保。这样的或有负债是事先难以证明和进行相应处理的,一旦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又无法向被担保人追索,就意味着资产管理公司出现了意外损失。
4.影响股权价值的另一比较突出的因素是债务人自身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存在重要法律障碍。如在使用土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依法须经政府批准、许可或同意,但债务人却未取得相关许可。如果资产管理公司在实施债转股之前对此缺乏了解,可能会发生重大风险。
资产管理公司为避免或减少上述风险,通常可采取审慎调查、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据以订立内容全面完整、权利义务清楚、责任明确、合法有效的债转股交易契约,以及债务人原股东声明承诺与保证等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
4、我国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
每个债转股项目都有各自的特点,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模式,目前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常用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股权回购模式。股权回购的实质是为资产管理公司收回不良贷款提供良好的退出通道。资产管理公司在实施债转股时就与债转股关联公司约定,在一定时期,关联公司有从资产管理公司购回股权的义务。债转股关联公司由于有到期履行合约的责任,就不得不加强对债转股企业的管理,努力帮助其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如梅山钢铁公司债转股采取了由宝钢集团提供回购股权的安排。债转股后,通过重组和技术改造,预计梅山公司2003年可实现收入五亿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达到6%。
2.分立上市模式。如江西贵溪化肥厂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协议,实行“债转股”。根据债转股方案,债务人公司分立为两家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债转股和企业分立同时进行,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享有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股份。股份公司上市后,信达公司在股份公司中的股份可通过上市转让,实现退出。
3.外资介入模式。这种模式目前还没有实施。但据有关方面透露,有的企业在资产管理公司的安排下可将股权出售给外国投资者。
这三种模式在实际操作时并不完全独立,也可采取几种模式结合的方式。债转股工作一般分三步进行:第一步,企业改制,如企业欠银行的贷款本息转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企业则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步,上市融资,如企业集团在条件成熟时上市融资。第三步,股份回购,企业集团回购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份。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模式改良方案
1.财政部门担保。由政府对债券提供担保,当不良资产的清偿出现问题时,由财政部门弥补该清偿缺口,以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2.超额抵押。用超额不良资产作为发行债券的抵押担保物。
3.保险公司和其他银行的担保。
4.中央银行再贷款支持。这几种方法可综合使用。只有债券的安全性得到了充分保证,债券才能顺利发行,融资成本才会降低,资本市场才能更加发展壮大。
结束语
通过债转股、咨询、证券化、折价出售等手段提高不良资产回收率。通过制定法律、健全资产管理公司机制,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债转股应以企业产品对路、工艺先进、管理水平高、领导班子强、经营机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条件。要使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需通过财政担保、保险公司和其他银行担保、超额抵押、中央银行再贷款等方式提高资产化债券的信用等级。
参考文献
违规剥离和收购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在剥离和收购不良贷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规定,致使一些不符合剥离条件的贷款被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不仅造成相当一部分金融债权难以落实,而且由于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责任未予追究,掩盖了贷款过程中的一些违规问题和金融犯罪案件。
违规低价处置不良资产。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现象,致使部分资产被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不同程度的流失。主要表现在:评估、拍卖环节管理不严,走过场,有的甚至虚假操作,故意低价处置。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借处置不良资产之机,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挪用资产处置回收资金为职工谋利或公款私存,造成回收资金损失;对抵债资产管理不严,大量账外存放或违规自用。
二、资产管理公司的客观机制缺陷
1、在外部法制环境上,针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法规建设不完善
在金融产业领域,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投资基金等都相继出台很多法律法规。而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文件只有一部行政法规《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受立法层次所限,条例只能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一些规定,尚难以解决资产公司业务运作与现有法律之间的某些冲突问题。针对资产管理公司法规建设问题应制定统一规划,不仅只考虑管理法规问题,还应参考国外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的做法,针对不良资产处置和设立资产处置机构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处置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目标及职责权限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法规不完善的问题。
2、资产管理公司先天性的政策性缺陷
(1)特殊法人属性决定的财务预算软约束特征。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时的定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特殊金融机构,既无盈利指标,又无税收义务。但在业务经营上,力求以市场化规则运作,尽量减少财政损失。所以说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法人机构,兼有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国家财政是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也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财政部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计划和费用预算核拨费用,资产处置现金直接缴入国库。虽然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处置资产时有最大化回收资产、最小化处置成本的“企业化”要求,但财政部对资产管理公司没有硬性成本目标和回收目标,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预算约束是软的。
(2)激励约束机制失灵。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任务的特殊性,使其成为高风险机构。如果激励机制的缺失或过于微弱,资产保值增值和最大限度的回收就很可能成为空话,人们可能会寻求有利自身的激励,可能会出现谋取个人利益的冲动。随着资产管理公司战略转型的推进,特别是投资和委托、商业化收购业务的开展和对风险券商的托管,资产管理公司现有的管理体制、激励机制以及现有人员的专业结构与商业化、市场化经营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在运营模式上沿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模式,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90%来自国有商业银行,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在管理模式、价值理念和分配制度上与原国有商业银行大同小异,其体制、机制和用人方面上没有区别;在收入分配上没有形成以利润和业绩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存在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现象。
(3)在存续期及未来发展定位上,前景不明导致资产管理公司非理性经营行为。资产管理公司在前几年一直受制于十年存续期的说法,2004年3月3日财政部正式颁布实施《关于建立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回收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通知》,这个通知已经取消了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的问题。但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完成,政策性不良资产除农业银行外已分羹完毕,资产管理公司除不良资产处置外,还能成功拓展哪些商业化业务未理出个头绪。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主营业务是什么?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上,哪一方领地、哪一块业务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并没有明确。所以最新资源即将枯竭时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危机四伏,对现有的不良资产包出现了非理性争抢态势。刚刚完成的工行可疑类贷款分地区招标中,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斩获一半以上的不良贷款,但业界普遍认为长城报价不当、非理性出标、超过了资产包的真实价值。今年5月,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从信达手中竞拍到中行63亿元“青岛包”,在国内外投资者中引发了很大的争议,被其他投资者认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
3、在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交易机制方面存在的效率问题
(1)非市场化不良资产剥离模式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1999年不良资产第一次剥离采取的是按账面价值行司对口的行政式指令方法。资产管理公司现存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收购阶段的问题,与当初的非市场化剥离的基础不无关系。由于在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并无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追究,1999年的剥离在一些银行人士看来,不仅是不良资产的剥离,也是不良责任的剥离。
(2)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投资主体少,处置效率不高。我国目前的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层次可以划分为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批发市场上,从目前国内金融不良资产市场发展的现状来看,市场主流交易形态局限在不良资产组合国际招标方式上,而能够参与这个市场的只有业内人士所熟知的摩根斯坦利、高盛、花旗集团、龙星基金、美林、德意志银行、通用电器资本市场、雷曼兄弟等少数几家活跃于各国不良资产收购市场的国际机构投资者。受市场准入规定、资金规模和管理能力所限,尚没有出现可以与上述国际投资机构展开正面竞争的国内不良资产投资机构。在国内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市场上,已出现买方寡头垄断、卖方过度竞争的市场格局。目前,我国不良资产交易零售市场的特点是市场流动性差、交易成本高、市场容量狭小、市场分割较为严重。由于目前没有形成广泛的国内不良资产投资者群体,再加上目前与不良资产交易相关的税费征收、资产评估、债权过户、交易管理等市场制度环境建设严重滞后,使得目前真正有效的不良资产零售交易市场还没有建立起来。
(3)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信息不透明,市场参与程度低。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现状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不良资产处置没有达到真正的市场化,买方和卖方市场存在一定的阻隔。虽然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各自的网站上都开辟了资产查询库、重点资产推介专栏,对拟处置项目均预先进行公告或公示,某些项目或资产包还采取公开拍卖或招标的形式在新闻媒体上宣传,但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公开资产项目处置信息内容极其简单,尚停留在“为形式上的免责而披露”阶段,没有统一规范的格式。而实质上不良资产情况复杂,很多具有非共性的情形,不易为外部理解,资产状况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往往使一般投资者不敢轻易出价。
(4)不良资产处置定价非合理化,市场竞争不充分。不良资产定价是资产处置中的核心问题。资产处置必然是市场处置,因此要培育市场,并把由竞争性市场中得出的公允价格作为合理的处置价格。而当前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不发达,市场参与者少,有关资产信息披露不充分,降低了资产处置由市场定价的有效性。同时由于不良资产评估技术难度高,中介机构非规范运作,所以评估定价随意性较大、准确度不高。
三、对资产管理公司体制改革的建议
1、政府应着力改善资产管理公司的外部环境,进一步释放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力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不良资产处置的顺利进行,首先必须加大法律支持力度:一要解决法律缺失问题,如学习借鉴国际经验,认真考虑资产公司在资产收购和转让、资产处置、债务重组、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中实际和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障碍,弥补法律缺失。二要解决相关资产公司法律法规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有效衔接的问题,如尽快修改出台《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调整《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中妨碍债务执行或便于债务人拖延偿债的因素,进一步加强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三要在司法实践中依法落实和维护债权人权利。法院应积极受理资产管理公司的司法诉讼,为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可考虑成立特别法庭,专司审理金融债权债务纠纷。此举不仅有利于减少地方政府的司法干预,而且有助于提高法院审理效率。四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切实改善资产处置环境。应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清理那些自行出台的、影响不良资产正常处置的政策和规定。
(2)培育市场,积极引导多种投资者进入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一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投资基金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目前对不良资产感兴趣的国内投资者越来越多,但真正能够在资金实力和投资管理能力上达到参与金融不良资产批发市场交易要求、可与外资机构展开正面竞争的似乎还没有。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投资基金对于整合分散的社会资金,形成有效的不良资产购买力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中资机构对国内法律、法规和市场的认识比外资机构深刻,在收购价格方面也可能比国际机构更有竞争力。但是,由于中资机构在盈利模式、评估理念和方法、专家人员队伍、风险识别和控制技术等核心资源方面与国际机构差距较大,建议在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投资基金的初期吸收外资机构参与投资、管理和运作,充分利用外资机构的资金、技术、管理优势,构筑国内不良资产批发投资机构购买力。二是对不良资产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和行业,有针对性地鼓励地方国资委、大型集团公司、地方性信托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收购公司,参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由它们设立的零售投资机构先天具有较强的行业资源整合优势和市场优势,对切实提高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和减少不良资产问题对整体经济的负面影响具有较为深远的影响。三是鼓励民营资本投资不良资产,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解除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制度安排。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将有关资产处置供需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以吸引众多的民间投资者。
(3)加强对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中介机构管理。不良资产处置高度依赖于中介机构的诚信和服务的质量。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中介市场成长,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其他信息咨询机构参与到不良资产处置中,发挥中介机构的信息服务功能和客观估价功能,同时又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以美国为例,FIRREA指导RTC建立了一套确定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方法,并规定RTC在处置从持有保险的存款机构取得的房地产时,必须由经过证明有执业能力的评估人员来评估,且保证评估活动受到了有效监管。借鉴国际经验,建议银监会统一规范从事银行业金融债权与股权评估、拍卖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同时,定期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对中介机构和人员实行操守记录,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市场禁入”,为不良资产交易创造良好的中介服务环境。
2、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资产管理公司体制进行改造
(1)重新界定资产管理公司的产权结构。进行股份制改造,一方面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优化产权结构,促进经营体制的转换。通过多元投资主体参与,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真正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按市场化运作、追求最佳经济效益”的现代金融企业。另一方面可以弥补资产管理公司资金来源的不足。资产管理公司今后的不良资产收购和开拓,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股份制改造,可以吸收外部资金,从而逐步摆脱对国家财政的依赖。这类主体可以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还可以包括非金融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以及国际金融机构。
(2)建立符合市场运行的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目前的管理模式下,经营决策权、风险控制权难以有机地结合起来,道德风险仍然难以有效防范。所以要对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进行改革,防止其机关化、官本位,避免在资产处置上软约束等不利于价格形成的因素。必须在资产管理公司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完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明确各自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3)建立符合现代金融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将政策性资产处置和商业化业务分账管理,区别考核,摆脱官商模式,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二是不良资产处置通过科学的评估测算体系建立一个回收底线,在底线基础上建立多收多得的递增的激励机制。三是资产管理公司对商业化业务要逐步建立起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考评体系,强化绩效管理,将公司的经营指标层层分解,形成自上而下、科学有效的绩效目标链。四是积极探索项目组考核制,采取“模拟市场”和项目招标等方式,将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最有挑战性的项目上来。五是建立面向市场的责权利相统一、管理扁平化的职位体系,全面激励各类人才。
3、以市场为导向,实现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机制的转换
(1)采取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模式。1999年资产管理公司第一次收购不良资产,采取的是“行司对口、等价定额收购”方式,资产管理公司不需要考虑成本约束,不需要承担经营风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实践表明,这种收购方式弊端太多:银行虚假剥离、责任人解脱、资产管理公司业绩缺乏客观评价、道德风险难以避免等等。2004年3月财政部对这批资产核定了回收率,对资产管理公司实行以“现金回收率和现金费用率”包干为主要内容的目标责任制。2004年6月信达采取议价的方式收购了交行的不良资产;2004年6月建行、中行股改剥离可疑类不良资产采取整体竞标的剥离方式,最后信达中标;时隔一年,工行股改剥离可疑类不良资产,按地区分包招标,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各有收获。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已逐渐采取市场化的手段、商业化的收购形式。虽然在竞标中还存在资产管理公司市场经济主体意识不强、出现非理性竞争行为或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但这毕竟是个好的开端,同时意味着资产管理公司更需要转换身份,加强成本效益核算,增强责任风险观念,真正成为“自主选择、自我发展、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实体。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与存在的问题
1999年,我国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国有企业三年脱困,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相继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承继了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额达13939亿元的不良资产,并于2000年11月出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集中快速地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历史沉淀的不良资产的工作已正式启动。
经过两年的努力,截至2005年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累计剥离不良资产24971亿元(其中损失类不良资产4453亿元,不含国家开发银行1999年剥离至信达公司的1304亿元)。至此,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已降至10.49%,不良贷款总额为10724.8亿元。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状况见表1。
无论是政策性剥离,还是商业化剥离,资产管理公司在国有商业银行体制的改革和开放进程中无疑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器”和国企改革的“推进器”。工、中、建等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剥离其不良资产,资本充足率先后达到了改制上市的要求,而资产管理公司随着处置经验的积累、资源的补充,促进了自身的经营和发展,有力地支持了国家金融体制的改革。同时,国家也探索了一条化解金融风险,加快金融、国企改革步伐的新路子。实践证明,在我国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正确而有效的。
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国有独资形式体现了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职能与经营目标的特殊需要,是特殊历史时期的必然产物,然而,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它的弊端正逐步显现,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改革。
(一)制度设计先天不足
1999年4月在未及充分论证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体制、机制、组织结构、发展前景、方向定位等一系列问题的情况下,首先成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总公司设在北京,各省设立办事处,实行一级法人管理,同年下半年按照相同的组织结构相继成立华融、长城、东方等资产管理公司。实践表明,这种过于理想化带有明显短期行为特征的组织体系给资产管理公司日后的经营与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障碍。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法律环境方面,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时未经过特别立法,仅仅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二,在发展目标定位方面,未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与此项工作的特殊性,选择有限存续的经营模式,缺乏对资产管理公司未来的发展目标及定位的设计;
第三,在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方面,以国有独资和采用原母体银行机构设置模式,未能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在用人制度和激励机制方面,未能摆脱官本位的观念,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现象严重。
第五,在财务结构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足之处。如:良资产的剥离价格为国有商业银行的账面原值,不良资产价值未经过科学的评估和鉴定,使得评价资产管理的业绩缺乏客观的依据;不良资产的折扣和现值未能体现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折扣现值形同虚设,丧失了一次为不良资产定价估值的机会。此外,收支两条线的预算式管理方式不利于节约成本,也不利于商业化业务的开展。
(二)内控管理相对薄弱
2004年国家审计署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全面审计,彻底暴露了资产管理公司长期存在的由主客观原因所产生的问题。客观上由于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定位不明、方向不清、责任目标考核单一等体制、政策原因,诱发资产管理公司短期行为,片面追求资产处置进度和现金回收率,而轻视对自身的内控内管行为,具体表现在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管理、处置不良资产时未能认真尽职。
(三)经营水平有待提高
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仍停留在粗放式经营上,还远未能达到集约化经营的要求,资源、人员、机构的整体效应未能很好地得到发挥。
笔者认为,解决当前资产管理公司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机制着手从体制进行改革,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实现股份制,但具体又可以分三步走:一步目标是实现商业化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机制,包括加快内部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第二步目标是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第三步目标是在条件成熟时,整体上市,实现公众持股。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资产管理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革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上市的不断推进,我国金融体制将发生重大变化,金融机构将逐步被纳入市场经济体系,在市场运行规则下从事经营活动。资产管理公司也不例外,从近两年商业化收购中、建、工行资产包可以看出,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在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而现行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管理体制与市场化处置手段之间的不相匹配的矛盾阻碍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和经营。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革是形势之所需,是金融体制改革之所需。
(二)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改革是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中国金融业必将逐步融入国际化进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中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目标应立足国内,放眼国际市场。一者吸引国外战略投资者,加强内部经营机制改造,引进国外同行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行业标准的经营与管理体系;二者创造国际品牌,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拓展业务范围,开展国际投资与服务业务。
(三)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改革是其自身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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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约有2/3的基金组织国家的银行业遇到过严重的不良资产问题。在处理上世纪80年代经合组织银行坏账、90年代东欧转轨国家的银行危机以及1997年东南亚国家金融危机后大量银行不良资产中,虽然具体的处置方式不尽相同,但是基本的做法是将不良资产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到一家机构进行管理和处置。
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我国政府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如不采取特殊、有力的措施化解金融风险,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将加大,最终将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中国政府基于对中国经济金融现状的客观判断,借鉴国际经验,相继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至今,资产管理公司既借鉴国际经验又立足于中国国情,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政策和手段,加快对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和回收,为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减轻包袱、转换机制、加快发展,为宏观经济运行环境的改善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做出了积极贡献。十年大限临近,对比国外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发展模式,为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与转型是良好的借鉴。
一、外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发展模式对比
1.完成使命后关闭清算
这种模式指的是,在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完成后,政府组织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关闭清算。
2.回归母体机构
这种模式指的是,由政府、原剥离银行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出资,组建资产管理公司;由国家财政拨付资本金,没有专职雇员,而是借用其他机构人员;不良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管理公司即清算,职能和人员并入原机构。
在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实践中,美国的RTC是最为成功的模式之一。从1989年到1995年,RTC接管了747家存贷机构的4026亿美元资产。在这些资产中,有1577亿美元资产(39%)在RTC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出售,753亿美元(19%)在重组过程中出售给收购方,剩余的1696亿美元资产(42%)是在重组之后处置。在RTC基本完成资产处置任务后,美国国会于1993年12月17日通过的《RTC完成法》(RTCCompletionAct),确定RTC的关闭时间为1995年12月。《RTC完成法》对RTC退出进行了机构规划,要求母体机构FDIC与RTC共同成立一个联合任务小组,强化其资产、人员和工作调配的内部控制。到RTC关闭时,剩余77亿美元账面价值资产移交FDIC的清算部门继续处理,参与资产处置的人员重新回到FDIC,其中大部分人员并入FDIC的清算和破产管理部继续负责清算问题银行、担当倒闭机构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和清算人。
3.转型为商业性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银行
这种模式指的是,政府出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管理公司不解散,而是转型为商业性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银行。
4.作为政策性资产管理公司保留
这种模式指的是,政府注资成立一家持续经营的资产管理公司,在此基础上再设立一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然后根据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需要,适时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运用该基金对政府指定的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政府指定的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完成后即撤销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运用该基金的权利。资产管理公司除接受政府委托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之外,还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不良资产处置任务。
二、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转型的建议
对于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与转型,从外部宏观环境来看,混业经营是金融深化的必然结果,世界上其他大部分国家都已经实现了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2006年12月11日,加入WTO过渡期届满,我国的金融市场将全面向外资开放,外资银行将利用资金雄厚的优势和综合化经营的优势,向客户提供多种产品的交叉销售和一站式服务。对每一个境外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来说,他们的业务投向不会像国内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那样被限制在单一的范围内,从而中资银行在与其竞争中将处于不利的处境。因此,综合经营是大势所趋,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适应潮流应对国际竞争的需要。
从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来看,2006年是规定的资产管理公司完成政策性资产处置任务年。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接近尾声,大规模的商业化不良资产收购也仅农业银行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探索尝试新的业务资源。借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实现金融业混业经营,符合国家和金融行业利益,也符合资产管理公司持续经营和稳步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