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危机的爆发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18 17:39:01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经济危机的爆发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经济危机的爆发

篇(1)

一、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从2008年后半期开始,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内肆虐蔓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日趋明显,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我国企业的影响。这次经济危机中,最先受到冲击的是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城市的劳动密集型出口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主要就是依靠这些加工企业出口或引进外资来拉动经济快速增长。经济危机爆发后,一些跨国公司投资商面临着资本融资和筹资的困难,因而减少了对我国企业的投资,同时在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上涨、市场需求缩减等多重影响下,这些出口企业纷纷缩减生产甚至破产。如广东从2008年9月开始到2010年初共有7000多家企业倒闭,造成大量人员失业。

第二,对外来务工人员和低技能劳动者的就业带来冲击。在我国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比例非常高。2008年农业普查表明:农村出乡务工劳动力有1.4亿人。其中有58%在第二产业如制造业就业。这些外出务工人员中,有1/3集中在东部地区就业。在这些外来务工人员中,30岁以下并且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占到60%左右。相对来讲,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技能较低,因而在企业减员或裁员过程中最容易遭到冲击。

第三,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经济危机导致工资增长缓慢甚至负增长,这必将会降低广大劳动群众的生活水平,使他们承受比较大的生活压力,同时导致社会分化加剧,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因此在这一背景下,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必然前所未有的显现出来。

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经济危机中所凸显出来的问题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化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着“减震器”和“安全网”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是比较短暂的,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这次经济危机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第一,社会保障覆盖面积小,尤其是针对于流动人口。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几部分。从目前来看,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已经比较广泛,除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员工外,基本将自由劳动力中的低收入者、失业者、无劳动能力者都包括了进来。但他们获得保障的前提是以有固定的户籍和居住地。以最低保障制度为例,这项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人群从1997年的200万人提高到2009年的2243万人,基本上已经涵盖了各级城镇。基本上能使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到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保证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对稳定失业人员心态有很大作用。然而这一制度对于数量巨大的外来务工人员而言,是无法得到这种保障的。在无法取得工作而又得不到救助的情况下,他们除了回家务农外,就只有依赖非法手段来维系其基本的生存,甚至导致的发生,这些事件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如何能将广大的流动打工者们纳入救助范围内,是当下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首要问题。

第二,社会保障整体待遇水平不高。对于已经纳入并享受社会保障体系的一般性职工群体而言,他们需要的是在已有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得到更好的待遇,通过国家的帮助来抵御经济危机对正常生活的冲击。但在经济危机时期,高收入群体对于风险的抵御显然比一般人群更强,特别是在最关乎民生的三大领域:教育、住房和医疗方面十分明显。2009年9月国家发改委所公布的我国当前基尼系数为0.47,已经远超过国际的最高警戒线0.4,这表明我国的贫富差距已经相当显著。在经济整体运行良好的高速发展时期,社会矛盾尚不明显。而在经济危机中,这种社会分化会进一步加剧,潜在的矛盾就会逐渐被激化。另外,相对于工作层次较低的流动性打工者而言,职工阶层普遍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以及对生活质量有更高的要求,如果他们的生活水平不能得到较好的维持,对社会的不满就会日益增加。

第三,社会保障机构执行力度不强,缺少有效监督。现存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执行层面存在着一个问题,那就是很多参与执行社会保障的地方机构都有官僚化的弊病:一方面,一些执行机构对现实情况缺乏了解,如一些私企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社保制度,哪些低收入人员应该被纳入保障体系等;另一方面,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不少地方存在着执行机构挪用甚至侵吞社保基金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这一体系的实际效果。在当前经济危机的环境下,这些情况必然对广大群体的利益构成严重侵害。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面对的困境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体制和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政府对这样大规模的转型并没有任何经验可循,只能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办法前进,因此在实际中也必然会遇到一系列问题。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之路也不例外,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要想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在一个平稳的环境中走出危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就变得十分紧迫,但如何完善,所面临困境也是也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立法问题。这与其他很多需要变革的制度如出一辙。21世纪全球已经成为了一个高度法制化的世界,任何制度的实行都需要有法可依,并在法律的保障下得以运行。可这恰恰是我国社会体制转型时期的一个薄弱环节。其他暂且不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立法方面严重滞后。除了1999年所颁布的两个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外,关于社会保障比较全面的法律还迟迟未能出台,而且已颁布的两个条例其法律效力较低,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这样很容易影响到这些法律在执法和司法过程的效力。

第二,体制上的缺陷更加制约着社会保障体系的效率。现阶段政府部门存在着官本位思想,加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让社会保障体系在实际的执行中效率低下,且由于涉及到资金和利益,地方上早已形成了很多既得利益者。所以任何来自中央的变革行为都会遇到阻力,从而大打折扣。经济危机会成为推动社会变革的利刃,这点早已在资本主义国家多次经济危机中得到了验证,相信中央也必然会对维系社会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大力完善,但在短期内能得到多少落实,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第三,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要的基金也面临着困难。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在“2008养老金国际研讨会”上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规模不断增加,已由2001年底不足100亿美元到2008年底超过700亿美元。但700亿要平分到一个庞大的人数上,这样实际每个参与社会保障的人实际拿到手的就没多少了,所以国家在资金方面的扶持必不可少。但在当前条件下,国家需要把大量的资金用在投资基础项目的建设上,通过扩大内需的方式刺激经济发展,因此能拨给社会保障体系所需的资金显然很少。这也是制约着该体系扩大涵盖层面的一个“硬伤”。

四、结束语

在这次经济危机中我们不难看出,发展社会保障不仅增加人们对摆脱经济危机的信心更可化解社会风险。尽管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面临着各种困难,实行起来也会遇到各种阻力,但无论是为当下的社会稳步发展还是长远的未来考虑,现在都必须勇敢地迈出发展的一步,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倡导的公平正义,让广大人民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体制所带来的好处,才能将全国绝大多数群体团结在党和中央政府的领导下,走出经济危机,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篇(2)

一、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背景比较

(一)世界经济基本格局

两次危机来临之时,美国均处于全球经济体系的核心,均成为危机的发源地。但两次危机中美国所处的支配地位不同。一战之后,美国成为世界经济霸主,并一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债权国,在世界经济中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在国际金融危机中,二战之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日欧与美国的差距逐步缩小,其霸主地位受到了挑战。

(二)金融体系

两次危机金融体系的差别还体现在金融衍生品、影子银行和融资方式等方面。大萧条之前金融机构基本没有动力开发金融衍生品,随着金融监管的日益加强,为了开拓业务,各金融机构不断开发新的产品,在国际金融危机来临之前,金融衍生品充斥市场;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还出现了影子银行,存在着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从事类似于传统银行业务的非银行机构;分业经营减少了银行的投资机会,低存款利率促使银行的存款资金转入其他投资渠道,20世纪60年代伊始还出现了金融脱媒现象。

(三)国际货币体系

两次危机期间的汇率弹性是不同的,经历了固定汇率制向浮动汇率制的转变。在大萧条期间,世界各国普遍奉行金本位制度,黄金输送点决定了各国汇率波动的幅度相当有限,固定汇率制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固定汇率制使一国货币政策独立性受损,本轮经济危机之前大多数国家选择了浮动汇率制,各国货币政策独立性有所增强,以邻为壑的做法比比皆是。

相对于大萧条而言,二战后“中心-”国家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在大萧条期间,受金本位制的影响,各国货币的泛滥程度是受到控制的。但在牙买加体系下,国际储备货币不再仰仗于黄金;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心-”国家之间的义务权利不对等导致美元泛滥,2007年的剧烈调整是国际收支失衡的一个必然结果。

(四)国际协调机制

大萧条期间,国际协调机制比较脆弱,各国纷纷推行以邻为壑的经济政策。首先是贸易保护主义。1930年6月,美国将平均关税税率由38%提高至52%。作为回应,各国随后开始了报复性贸易战,主要经济体平均关税高于50%。其次是金融保护主义。在大萧条导致大量银行倒闭的背景下,民众极力追逐现钞和黄金,各国黄金储备不断告急,世界各国穷尽手段来争夺黄金。在本轮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国际协调机制大大增强,主要国家采取了同向的救市措施,政府间提供紧急贷款援助,IMF推行了备用信贷安排、短期贷款安排等举措,2008年G20决定加强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以共同应对全球金融危机。

二、两次金融危机演变过程比较

(一)传导范围

大萧条波及世界上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美日欧均深陷其中,但社会主义国家并未受其影响,苏联在西方国家深陷大萧条期间仍然保持经济增长的态势。相比较而言,随着世界上各国经济金融往来越来越密切,国际金融危机范围包括全世界大部分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传导过程

两次危机均经历了由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的蔓延这一过程,首先是资产泡沫破灭,股市、楼市中的投资者纷纷破产,虚拟经济风光不再虚拟经济的不景气进一步拖累了实体经济,随着投资者持有的流动性不断削弱,实体经济不得不面临通货紧缩,各宏观经济变量不断下滑,各国陷入经济衰退。

国际金融危机由次贷危机而起,美国房利美、房地美和“雷曼兄弟”破产,美国注资850亿美元拯救AIG公司,全美最大的储蓄及贷款银行华盛顿互惠公司倒闭,并引发全球股市下行。事实上,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通过国债与公司证券化衍生品将次贷危机的风险扩散到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各个角落。2007年8月,法德日等国开始向处界披露次贷所造成的损失,次贷危机从美国传播至其他国家,并以迅雷之势席卷全球。随着时间的推移,欧洲经历了股市下挫、汇率下跌,冰岛克朗一路狂贬,流动性危机迅速席卷其他国家。

(三)演变过程的对比分析

1.相同之处

两次危机均由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蔓延,虚假繁荣造就了资产市场的巨大泡沫,泡沫被刺破之后,投资者纷纷破产,宏观经济数据下滑。两次危机的发源地均在美国,并且通过金融市场和国际贸易这两个途径波及到世界各国。两次危机均影响了国际货币体系,但影响的程度和方向有轻微区别,大萧条导致金本位制终结,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新兴经济体在IMF中话语权有所增加,SDR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

2.不同之处

当然,两次危机演变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同之处,主要差异有二。

危机演变过程对监管准则改革存在不同影响。大萧条充分暴露了分业经营、分业监控模式的弊端,“格拉斯-斯蒂尔法案”确立了美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新模式,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成为各国的主要模式。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使得各国政府认识到监管不力的问题,美国金融体系有重拾混业经营的可能性,监管结构也可能会从伞形监管转变为功能监管。

篇(3)

引言

环境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想要更好地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就需要认清当前所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寻找相应的解决对策,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基于此,本文就对我国环境保护现状以及未来发展的思路进行有效探讨。

1 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虽然我国经济近些年来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之而来的是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人类发展历史已经表明: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发展的方式是不可取的,是无法真正实现人类社会的进步。想要真正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就需要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个方面。先发展经济后治理污染的路子并不是促进我国进步的最好途径,反而是一种错误的方式。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需要更多的能源,这使得我国需要加大能源开采的力度,这势必会对我国环境带来问题。再加上当前人们的环保意识较差,公众参与环保活动的途径和次数都是不足的,环保相关制度的缺失,都使得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无法有效开展下去,而我国的环境问题仍然较为严重。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力度成为了当前的重点工作,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能否有效开展的重要基础。由此可见,环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2 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

虽然我国近些年开始对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视,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防治环境污染,加强对资源的利用率。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国的环境问题仍然非常突出,这是非常不利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无论是对资源的保护,还是对污染的治理,两个环节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下面就从我国资源保护的现状和污染治理的现状进行简要分析。

2.1 资源保护现状

我国的水资源浪费问题和污染问题都非常严重,而在对水资源进行管理时存在着管理权责模糊,管理效率不高的问题,且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很多公民缺乏节水意识。对于矿产资源的保护来说,其保护现状也不容乐观,我国近些年大力开展煤炭开采,对矿产资源造成了破坏的浪费,矿产资源保护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漏洞,无法对矿产资源进行有效保护。此外,我国对森林与草原资源的保护也不容乐观,虽然我国陆续颁布了多部法律,但是因为立法以及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多的漏洞,使得我国森林和草原生态正受到日益严重的破坏,保护森林和草原资源迫在眉睫。

2.2 污染治理现状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这个背景下,我国的工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可随之而来的就是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可以说,我们生活中无时无刻都有环境污染事件的出现,比如工厂排放出各种有毒的液体和气体,汽车每天都在排放大量的尾气,生活中的废水污染了河流、湖泊等等。毫不夸张地说,地球每天都在承受着人们的污染。

面对日益严峻的污染问题,我国开始加大管理和保护力度,颁布各种法律,积极进行宣传。但是我国目前对污染的治理还远远没有达到人们预期的目标。首先,我国立法仍然缺失,且缺少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环境权的法律,这使得环境保护工作无法可依。而在执法环节,往往是凭借着政府的行政权力来实施环境污染的监管工作的,这使得民间力量并不能得到有效发挥,这使得我国对环境监管的工作不能有效开展。从公民角度来说,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公民的环保意识还不是很强,个别人十分看重经济发展,认识不到环境的重要性。很多人甚至在日常生活中都无法做到自觉履行环保意识,更别提实施自己的监督义务去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督了。正因为如此,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仍需加强,仍然需要所有人共同的努力。

3 我国环境保护的未来发展思路探讨

基于环境保护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影响,考虑到我国当前存在的一系列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的全面进步,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希望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性建议。

3.1 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弥补国家环境行政管理的漏洞。环境问题具有复杂性,政府的公共事务也日趋繁多,这使得政府的环境管理不可能面面俱到,难免有遗漏之处。为了保证国家对环境的管理目标得以实现,借助社会中介组织和个人的力量来补充国家力量的不足在现代社会就显得很必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还有助于监督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依法环境行政的水平。

3.2 完善环境行政公开制度

环境行政公开制度是实现公民环境知情权的需要。环境知情权又称环境信息权,是国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这一权利既是国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前提,又是环境保护的必要民主程序。环境行政公开制度要求政府公开各种环境信息。这里的环境信息包括公共信息和个别信息,前者是指向全社会的环境信息,如环境法律法规,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周(日)报等,后者指只有在公众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才提供的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

3.3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为了提高环评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应充分利用当地的报纸、电视、广播等渠道来宣传公益事业和活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诉公众什么是环评、在环评公众参与中采取何种方式、何种渠道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帮助公众避免孤立地看待问题,既要让他们了解不利的一面,也要让他们了解有利的一面,包括项目建设的背景、对当地发展经济的意义。同时还要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环评公众参与机制,对公众参与的方式、对象、步骤、内容、时间阶段、参与的深度和广度等作出具体的规定或建议,并落到实处。

4 结语

环境保护问题关系到我国能否一直又好又快地发展下去,关系到我国未来发展能否持续下去。因此。我们一定要爱护环境,保护环境。而想要真正保护环境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和执法,同时鼓励公众都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或事业中来。只有所有人民共同努力,我国的环境才会得到最有效的保护,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才会更有效、更长久。

参考文献:

[1]吴卫星.环境权法律化实证研究――兼议我国环境权研究的几个误区[J].青海社会科学,2006(3).

篇(4)

我在以前撰写的文章中指出,铁道部其实就是整个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缩影。

据财报显示,2012年第三季度,铁道部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筹资2101.7亿元人民币,较第二季度的1737.1亿元人民币增加了21%。其中,通过债券筹资1178.24亿元,占第三季度新增资金来源的56%。这显示铁道部的负债和负债率在不断扩大。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2012年9月末,铁道部负债分别为1.89万亿元、2.41万亿元、2.53万亿元、2.66万亿元,负债率分别为57.44%、60.63%、61.08%和61.81%。

铁道部是否已经不堪重负?它的发展模式是可持续的吗?

我在2011年的春节就了铁道部的财务预警!当时的铁道部还沉浸在“”的狂欢之中,没有人听。结果不到一年,铁道部在资本市场发债受挫,没办法只好“作弊”――在财政部碰了一鼻子灰以后,竟然故意曲解发改委的文件,创造出“政府支持债券”新名词,硬把它说成是有中央财政支持,来忽悠资本市场。

媒体报道说,“铁道部向国家求援8000亿元,希望财政支持4000亿元,同时发债4000亿元,以使铁路建设顺利推进。”铁道部公开回应说这个报道纯属谣言。那到底是不是谣言呢?从财务报告上看,36家与高铁相关的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合计是2491亿元。

何以至此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先问一个问题:给你一笔资金来做投资,你会怎么投?我想就算你没读过MBA,也懂得手里要留有周转资金,分期开发,保障一期竣工以后能收回现金,再投下一期项目。你一定不会把所有的钱用来同时开工十几个项目,到后来没钱了再到处去借。

2008年,国家的4万亿投资计划中,计划投资到铁路上的大概是12万亿。结果,铁道部一口气投进24万亿,全国41万公里铁路一起上马;一口气开工建设16万公里高铁,砸进16万亿;同时开工建设双线电气化铁路25万公里,至少又砸进7500亿元。所有的钱全砸进去了,没钱了怎么办?等国家拨款或向银行借债。

这样做的后果是,一旦国家减少投入,很多在建铁路项目立马陷入困境。2011年6月,国家开始重新思考铁路规划,决定放慢速度,削减投资。

这里我得为政府辟个谣,政府可不是在“温州动车事故”之后,而是在那之前就已经考虑修改计划了。早回应我的预警多好,没准儿铁道部还能“软着陆”。结果是:国内多条铁路面临资金短缺被迫停工,停工项目占到所有铁路项目的90%以上。

铁道部搞“”式的高铁建设,那么,地方政府在搞什么?公路、机场和其他交通枢纽。让人担心的是,地方政府的债务危机比铁道部来得更猛烈。在这个时候,我们不要闲着没事儿看欧洲和美国的热闹了,因为“中国版”的债务危机早已经爆发了。

这个危机就是云南省的融资平台发生了严重的债务危机,这不是个别危机,而是一连串具有连锁反应的债务危机,云南发生危机的同时,全国各地的债务融资平台都发出了警报。

首先是云南公路千亿贷款发生了技术性违约,经过云南省政府和四大国有银行的紧急磋商与协调,才避免了危机的爆发。之后,云南省政府悄悄搞重组,不幸的是,重组中发行的债券又险些违约,这些债券包括“10云投债”和“11云南铁投债”等企业债和短期融资券两个品种的7只债券。而云南省政府早在2011年4月26日召开常务会议时就决定组建云能投了,可是3个月后才披露这个信息。

篇(5)

1、继电保护装置对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大意义

因为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或异常时,继电保护可以实现在最短时间和最小区域内,自动从系统中切除故障设备,也可以向电力监控警报系统发出信息,提醒电力维护人员及时解决故障,这样继电保护不仅能有效的防止设备的损坏,还能降低相邻地区供电受连带故障的机率。同时还可以有效的防止电力系统因种种原因,而产生时间长、面积广的停电事故,继电保护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电力系统的安全屏障,同时又是电力系统事故扩大的根源,做好继电保护工作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2、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环境极其维护

继电保护装置是实现继电保护的基本条件,要实现继电保护的作用,就必须要具备有科学先进、行之有效的继电保护装置,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有了设备的支持,才真正具备了维护电力系统的能力。

选择性继电保护动作的选择性是指保护装置动作时,仅将故障元件从电力系统中切除,使停电范围尽量缩小,以保证系统中的无故障部分仍能继续安全运行。

可靠性。继电保护的可靠性是指保护装置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时不误动;再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发生故障时,应可靠动作;而在不属于该保护动作的其他任何情况下,应可靠的不动作。(主保护对动作快速性要求相对较高;后备保护对灵敏性要求相对较高。)

快速性。继电保护的速动性是指继电保护装置应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切除故障设备。故障后,为防止并列运行的系统失步,减少用户在电压降低情况下工作的时间及故障元件损坏程度,应尽量地快速切除故障。

灵敏性即在要求继电器在系统发生故障后,可能选择性的断开离故障点最近的开关或断路器,有目标的,有选择性的切除故障部分,在实现最小区间故障切除的同时,保证系统其它正常部分最大限度地继续运行。

3、电网相间短路的电流保护

3.1 瞬时电流速断保护

输电线路发生短路时,电流突然增大,电压降低。利用电流突然增大使保护动作而构成的保护装置,称为电流保护。

通常输电线路电流保护采用阶段式电流保护,采用三套电流保护共同构成三段式电流保护。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只采用速断加过流保护或限时速断加过流保护,也可以三段同时采用。

3.2 限时电流速断电流保护

由于瞬时电流速断保护不能保护线路全长,当被保护线路末端附近短路时,必须由其他的保护来切除。为了满足速动的要求,保护的动作时间应尽可能的短。为此,可增加一套带时限的电流速断保护,用以切除瞬时电流速断保护范围以外的短路故障,这种带时限的电流速断保护范围以外的短路故障,这种带限时的电流速断保护,称为限时电流速断保护。要求限时电流速断保护被保护线路的全长。

3.3 定时限过电流保护

定时限过电流保护是指按躲过最大负荷电流整定,并以动作时限保证其选择性的一种保护。输电线路正常运行时它不应启动,发生短路且短路电流大于其动作电流时,保护启动延时动作于断路器跳闸。过电流保护不仅能保护本线路的全长,也能保护相邻线路的全长,是本线路的近后备和相邻线路的远后备保护。

3.4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网中的接地保护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单相接地故障的保护,除对人身及设备安全有要求时,接地保护动作于跳闸外,一般仅动作于信号。当中性点不接地时,单相接地电流为线路对地电容电流;当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时,单相接地电流则为经消弧线圈补偿后的残余电流。通常这些电流很小,与零序电流过滤器的不平衡电流大小相近,给单相接地保护带来较大的困难。

4、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系统的发展前景

我国继电保护技术的发展是随着电力系统的发展而发展的,电力系统对运行可靠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不断提高,也就要求继电保护技术做出革新,以应对电力系统新的要求。熔断器是我国最初使用的保护装置,随着电力事业的发展,这种装置已经不再适用,而继电保护装置的使用,是继电保护技术发展的开始。我国的继电保护装置技术经历了机电式、整流式、晶体管式、集成电路式的发展历程。随着科技时代的来临,我国的继电保护技术,也开始走向了科技时代。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继电保护的技术主要是朝微机继电保护技术方向发展。

与传统的继电保护相比,微机保护有其新的特点。一是全面提高了继电保护的性能和有效性。主要表现在其有很强的记忆力,可以更有效的采取故障分量保护,同时在自动控制等技术,如自适应、状态预测上的使用,使其运行的正确率得到进一步提高。二是结构更合理,耗能低。三是其可靠性和灵活性得到提高,比如其数字元件不易受温度变化影响,具有自检和巡检的能力,而且操作人性化,适宜人为操作。而且可以实现远距离的实效监控。

篇(6)

在全球金融日益融合发展的背景下,银行保险已成为金融业特别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一些处于先锋地位的金融机构甚至把银行保险作为主要的业务领域。因此,运用行为经济学的最新理论和方法,正确把握国际上银行保险发展的特点和趋势,深刻揭示其发展的根本原因,深入探讨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对于促进银行保险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国际上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的特点和趋势

银行与保险同属于金融范畴,银行与保险业处于一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是国家间经济竞争的战略制高点。在国际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下,银行保险作为一种制度,在其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规模不断扩大,模式不断创新,新的银保产品不断呈现,处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中。从国际经验看,银行保险发展的总态势是:银行和保险双方由最初的松散协作,发展为紧密协作的战略联盟阶段,并逐渐向银行保险的高级阶段,即更紧密的金融控股集团化的形式发展和演化。

文献中关于银行保险定义的分歧较多。在limra′s保险字典中,银行保险被定义为“由银行或基金组织提供的人寿保险服务”;乔治,斯通认为,银行保险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银行保险是指人寿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这一销售渠道来销售人寿、年金以及投资类产品,而广义的概念则包括了其他不同的形式,如保险银行;童金林认为,狭义的银行保险可定义为“银行通过以各种方式提供保险产品及服务或提供和保险相关的金融产品及服务进入保险领域”;郑伟、孙祁祥认为,银行保险(又称银保融通)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安排,其中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产品的制造,银行主要负责产品的销售;肖文认为,银行保险狭义上可概括为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这一销售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而广义上包括银行通过其保险分公司向其客户出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通过其银行分公司向其客户出售银行产品。笔者认为,银行保险(banc assurance)、保险银行(assurfinance)或全能金融,在最本质的意义上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相互间在产品、销售渠道、组织形式、经营战略几方面的交叉渗透、相互整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即银行与保险的混业经营。

银行保险的融合对传统的金融理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也使全球金融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或银行在业务拓展中一系列银行保险经营管理文化理念的发展与演化的结果,是银行业和保险业在物质技术、组织制度和文化意识(文化、心理和道德等)等层面全方位的合作与创新。

全球银行保险的发展以美国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为标志,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一)萌芽的银行保险期(1980年以前)

银行保险还仅仅局限于银行充当保险公司的中介人(insurance broker),严格意义上的银行保险还没有真正出现。这也是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方式。

(二)银行保险发展的成长期(20世纪80年代)

在这一阶段,银行开发出一些与银行传统业务差别很大的金融产品,开始全面介入保险领域,这被认为是银行保险的真正开始。

(三)金融混业经营背景下的快速发展期(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

这一阶段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关键时期,银行保险作为一种制度创新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这个时期新出现的银行保险的组织形式有成立合资企业、购并、银行独资新建一家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独资新建一家银行三种。如英国的国民西敏寺银行于1999年10月成功收购了l&g保险公司,成为英国第三大金融集团,开始全方位介入保险业。

目前,在西方成熟的保险市场上银行保险呈迅速发展之势。西欧国家的保险公司大多通过银行、邮政储蓄的网点来推销保险产品,如意大利、德国、英国等。法国是银行保险开展最为成功的国家,1998年有60%的保费是通过银行和邮政网点来实现的,该国最大的寿险公司cnp有80%的保费收入是通过银行和邮政网络实现的。unisys的专家预计未来银行保险业的五大趋势是: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竞争对手之间将有更多合作,银保合作将由简单的初级方式转向深层合作,银行销售银保产品的模式可能发生变化;业务转型工具作为实行并购的策略将得到进一步发展,银行保险产品范围将进一步拓展,包括与银行主业关联业务产品以及全方位服务类产品;随着罪犯越来越多地利用电子方式犯罪,产业化、无国界的欺诈行为将增加;跨国界银行活动将继续增加,主要是在欧洲以及墨西哥和美国之间进行;全球和本地金融机构在大中华区和拉丁美洲地区将有更多的银行和保险业发展机遇,而技术将在其中起到推动作用。

在我国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体系下,虽然银行、保险、证券仍然是分业监管状态,但银行保险的融合已取得了不小进展。首先,银行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已经超过团体直销业务,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三大支柱之一,2002年全国银行寿险保费收入388.5亿元,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17.1%,2004年全国银行寿险保费收入795亿元,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25%,2006年寿险业银行保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1175.5亿元,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32.7%.其次,银保合作的模式有简单的协议,也有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从1996年开始,一些新设立的保险公司与北京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签订了银保协议,如光大集团成为一家集银行、证券、保险为一身的金融集团,中国工商银行利用其控股的工商亚洲收购太平保险24.9%的股份等。再次,在保险业全面开放的条件下,花旗、汇丰、渣打、东亚等外资银行在我国市场上正积极拓展银保业务,如汇丰联姻中国平安等,一些外资保险公司的银保业务也发展迅速。

二、银行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行为经济学分析

银行保险的发展和银保模式的创新是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的必然产物,是金融混业发展的结果。从外部环境看,银行、保险公司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银行涉足银行保险可以增加收入来源,提高客户忠诚度和降低经营成本,保险公司开展银行保险能够稳定经营、挖掘客户并节约成本。同时,个人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收入不确定性和养老问题,oecd在1992年做了一项预测,到2030年,欧盟国家的dr指数(the dependency ratio,指退休人口与工作人口的比例)将从21%上升到37%,创新性的分红险、投资连结保险等成为消费者追捧的投资工具。此外,各国政府都放松了对银行保险混业经营的管制。到目前为止,德国、英国、法国、比利时、丹麦、意大利、荷兰和奥地利都允许银行与保险公司相互100%控股。这些外部条件的改变对于银行保险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行为经济学是当今经济学和风险管理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其代表人物已多次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如斯蒂格里茨、阿克洛夫、卡尼曼等。行为经济学范式的基本逻辑不同于基于斯密传统的新古典主义范式,它强调由于经济和金融活动主体是具有理智和情感等完整心智结构的现实“行为人”,每个人既是自利的,又是利他的,因而就可能不一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个体在市场活动中会产生各种心理和行为偏差,人们的行为不一定符合市场规律的要求,使得“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即所谓的市场失灵。换句话说,行为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是:风险是普遍存在的,而人的非理性则驱动了风险。因此,运用行为经济学分析范式分析银行保险的产生、发展和可选择模式可以从三个维度来说明,即风险管理、非理性经济人、制度变迁。

(一)风险管理的视角

由于金融市场上风险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银行或保险就具有融合的客观基础。阿罗(1971)认为,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和管理行为。巴塞尔委员会(1999)认为,银行必须对其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管理。银行作为风险管理机构也是建立在所谓大数定理以及大量存款人的取款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基础上。20世纪80~90年代,美国有超过1000家的单一从事信贷业务的银行破产,因此,美国学者本森(1990)强调,银行保险合作可以更加有效地分散和管理风险。虽然银行或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不同,但银行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产品或业务,往往是几个金融功能的组合体,可以将包含几个金融功能的银保产品和业务流程的不同环节和职能加以分解,由具有不同成本优势的银行保险机构分别承担。这种银行保险功能配置方式的变化会导致不同金融机构同时参与一个风险管理过程,形成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交叉,甚至形成包含全部金融业务的全能金融集团,这揭示了银行保险发展的目标模式。

(二)非理性经济人的视角

从非理性经济人的视角看,由于受到心理和行为因素的影响,决策者会出现各种行为偏差,如过度自信、反应偏差、处置效应、从众行为等,经济主体的非理性行为对于银行保险的发展和效率有重大影响。风险管理最重要的一条准则就是风险分散,俗称“不要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对于消费者来说,从单一的保险消费到将保险作为一种理财工具,形成包括多种理财方式的完整理财规划;对于银行或保险公司来说,从单一的信贷或保险产品,到提供“一揽子”以分散风险、保值增值的理财服务为核心的多样化金融保险产品组合;对于监管者来说,从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的过渡,这些经济主体的消费意识、经营思想、监管理念均体现了银行保险的意识层面由非理性到理性的变迁和发展,即银行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动因是人的非理性行为演化的结果。

(三)金融制度变迁的视角

由于经济主体的非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导致了交易费用的存在(科斯定理),进而影响了经济金融运行的效率。银行保险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其基本功能在于节约交易费用,从严格分业经营制度背景下松散的协作,到混业制度背景下银行保险双方紧密的战略联盟,再到股权参与或设立子公司的组织制度层面的演化,从本质上反映了基于节约交易费用的银保制度变迁的基本规律。

三、我国银行保险可选择的发展模式

我国的银行保险自1995年开展业务以来有了很大发展,但银行保险的发展还处在较低水平,其中最为关键的是银行保险合作的模式还不够成熟,严重影响了银行保险主体的积极性和效率。借鉴国际经验教训、探索银行保险的可选择模式已成为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从国际经验看,按照银行和保险融合程度的不同,可以将银行保险的经营模式或形态划分为分销协议、战略联盟、合资企业和金融集团四种。分销协议是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最为简便易行,成本相对较低的模式;战略联盟为银行和保险双方进一步深入合作的过渡模式;在合资企业中,股权纽带使银行和保险双方结成了真正的利益共同体;金融集团可以采取完全一体化、全能银行、银行或保险母公司、控股公司安排等不同的组织结构。从这四种模式的实践来看,银行保险发展较快的国家往往采取较为高级的模式,发展较慢的国家则采取较为低级的模式。可见,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是与银行保险发展的阶段和趋势相一致的。从全球看,20世纪90年代以后,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化的形式进行银行保险经营成为多数国家银行保险业发展的新形式,如1997年的美国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1997年香港汇丰银行成立和整合汇丰人寿与恒生人寿保险公司;2001年德国安联保险对德累斯顿银行的兼并等。

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颁布后,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或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进行了严格限制,1999年7月1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保险交叉经营,从而结束了美国近70年分业经营的历史。我国的金融改革则与美国金融混业发展的历史相反,是在向分业经营模式不断靠拢。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国务院决定对金融业进行治理整顿,提出了分业经营的思路,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把这一思路上升为国家法律。到1999年底,中国的分业经营制度基本确立起来。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开始对金融混业经营的限制有所松动,如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这对于我国银行保险的融合发展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篇(7)

一、司法保全的现状

通过对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近几年司法保全案件的统计分析,在法院正式立案的案件中,申请司法保全的案件已经达到收案数的30%以上,而且司法保全案件呈现逐年上升态势。在申请司法保全案件中主要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及买卖合同纠纷为主随着司法保全案件数量增加,如何利用好司法保全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司法保全担保上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调整司法程序中司法保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纵观其中关于司法保全的规定不难发现,司法保全从申请、实施,到争议解决,在审理程序,实体标准,程序性权利等诸多方面规定粗疏,甚至没有规定。实践中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保全案件缺乏“必要性审查”,部分当事人滥用司法保全权利

诉讼保全是一种临时性、预防性的保障措施,并不是解决民事诉讼争议的手段,当事人之间最终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但是,在当前的经济纠纷诉讼中,司法保全措施已经成为部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施加压力的手段。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把查封对方的核心司法作为向对方施压的一种有效手段,以迫使对方在诉讼中让步。

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司法保全是否一定要采取呢?答案是否定的。如买卖合同中,被申请人没有转移司法或逃避债务的行为或征兆.是没有必要采取司法保全措施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申请人提出司法保全申请,并提供司法担保,法院即会受理并作出采取司法保全措施的裁定,不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没有转移司法或逃避债务的证明,司法保全的“必要性审查”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如X股份有限公司诉X地产公司案件中,当股份公司得知地产公司欲以某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时,立即向法院提交了300万元司法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地产公司的该房产。法院下达了保全裁定并查封了地产公司的该房产,地产公司因为该房产被查封,向银行贷款的目的没有实现,遂向法院提供了300万元现金作为担保,要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当地产公司将300万元现金打到帐上后,股份公司第二次提出300万元司法保全申请,据此,法院下达了第二次司法保全裁定,继续对地产公司的房产进行查封,地产公司出于贷款的迫切性,第二次向法院提供了300万元现金的担保,申请法院对房产予以解封。当地产公司将300万元现金打入帐上后,股份公司提出了第三次300万元司法保全申请,法院依据申请做出了第三次司法保全裁定,继续对该房产予以查封。直到地产公司提供1800万元现金为止。其实,地产公司根本不存在转移司法和判决不能执行的问题,股份公司提出的司法保全显然另有其他目的。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司法保全申请,不会过多予以审查,往往是只要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担保,原则上就可以通过审查予以准许。因此,这就给部分司法保全申请人提供了滥用的机会,被申请人的权益保护带来负面影响。尤其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一些债务企业因此将陷入生产经营的困境,企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二)司法保全成为一部分当事人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已经被其他当事人采取司法保全措施的,其他单位只能采取轮候查封的形式。有的案件当事人为了防止自己公司的司法被他人查封,就往往与关联企业炮制虚假的欠款诉讼,让关联企业提起司法保全申请,抢在其他当事人之前,对自己的司法予以查封,致使其他当事人无法申请法院采取司法保全措施,使真正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构,应当判明是非,但是在这类案件中,往往成了当事人利用的工具,致使真正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

(三)司法保全担保缺乏操作细则。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司法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但对担保的方式无明确规定,以司法担保的,担保司法的评估、数额及是否就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司法采取保全措施等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对此,司法实践的做法也各不相同。这样的结果,一则使司法保全制度缺乏规范性,二则使司法保全申请人感到莫衷一是,没有统一的可参照的标准,不利于实现司法保全制度的程序价值。

(四)司法保全当事人、案外人的程序性救济权利缺失。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司法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但对于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方式、期间、是否采取听证,法院作出答复的期间和答复的文书形式均无具体规定。特别对于诉讼保全中案外人异议如何处理完全没有规定。法院往往将其搁置到执行阶段通过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程序处理。

(五)司法保全的解除及担保司法的解除规定不详。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司法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上述规定对于解除保全的条件、解除时限等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难以操作。对于司法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司法、被申请人的被保全司法在案件审结后的解封程序如何启动,由谁启动也无明确规定。

比如,笔者曾经处理过的一个案件中,被告由于经济纠纷被原告诉上法庭,同时一审法院冻结了被告人民币4000万元存款。由于此案比较复杂且涉外,故审理阶段延续了4年之久,该4000万元款项被续冻7次。最后的生效判决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是被冻结款项为被告向银行贷款,刚刚发放至被告帐户即被冻结。被告除承担了银行贷款利息之外,原计划使用该笔贷款运做的项目也因此夭折,损失之巨大不言而喻。显然,在此案中,由于原告申请司法保全措施错误而导致的被告损失,就成为了人民法院需要解决的新问题。

三、完善我国司法保全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司法保全审查机制

严格条件审查。法院要加大对司法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要求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明材料,对债务人确有转移、隐匿、毁损其所有司法可能的,方可采取保全措施;否则,应驳回债权人的保全申请。

(二)适当放宽等额担保制度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规定“在采取诉前司法保全和诉讼司法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担保司法数额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的盲区,申请人是否可以提供较低额度的司法担保。一方面,一刀切地要求申请人提供等额司法进行担保,对于规模小、提供担保能力差、诉讼请求额度大的当事人极为不利。特别是当前涉及房产纠纷的司法保全案件中,房产价值大,而申请人作为普通百姓,很难提供等额的司法担保,另一方面,一味地要求法院自行决定也难免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影响公平正义的情况。

对此,笔者以为正确把握《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立法精神,是准确掌握申请人提供担保标准、方式的关键。所谓担保方式是指申请人提供金钱担保、司法担保或是案外人担保的方式;而所谓担保标准则是指金钱担保或是司法担保的价值数额多少。《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提保。这说明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并不是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条件。办案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所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进行初步评估,结合申请人的经济能力做出担保方式、标准的要求。

(三)灵活采取司法保全措施

200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对于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要慎用司法保全措施。200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对于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要慎用司法保全措施。

从债权实现的角度来说,如何高效地保障诉讼结果的顺利执行,是司法保全的根本任务之所在,体现其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价值应当是效率,因为高效率的司法保全不仅意味着司法保全目的的实现,更意味着其目的以最优化的方式得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司法的规定》(法释[2004]15号)进一步对司法保全的措施――冻结、查封或扣押进行了程序化规范,细化了基本原则和操作程序。而实际运行中,我们应当把这些原则内化为执行行为,兼顾各方利益。对于申请人权利保护,就是保障司法保全及时、充分地得到实现。司法保全不可避免地触及到被申请人的生存权等基本权利,不能仅仅为了申请人的某一项具体权利的实现而使被申请人失去继续生活和生产的能力,从而导致新的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申请人的债权的最终实现。例如:在某集团有限公司诉x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诉讼司法保全,司法线索是一幅正在拍卖的名画,如果按照一般的思路就从拍卖公司提取并进行封存。但是按照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要求拍卖公司可以继续拍卖,这样既使被申请人正常进行该事项,又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维护了双方的利益。又如:在某有限公司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了司法保全申请,该院为了使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不影响其偿债能力,对该企业的生产线采取了登记查封、张贴封条的措施,但被申请人可以继续使用被查封的生产线,即所谓的动态查封。因此对于司法保全措施的采取应当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各方利益,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充分发挥在司法实践中的灵活性与创造性。

篇(8)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7.245

电子胃镜已相当普及,胃镜检查是消化道疾病最常用最可靠的检查方法。但仍是一种侵入性的检查。2003年添置富仕能电子胃镜以来,检查和治疗患者5330例。经过严格的术前准备及细致的术中操作,虽未发生严重并发症但仍有180例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并发症。现报告如下。

临床资料

2003~2010年所做5330例胃镜检查患者中,男2826例,女2504例,年龄14~83岁。全部病例均为怀疑上消化道疾病和全身性疾病伴有消化道症状。

并发症的发生情况:180例次发生并发症的患者中咽喉部损伤充血疼痛133例(并发症的73.8%)。全腹胀痛30例(16.7%)。少量便血20例(11.7%)。心悸气短心律失常5例(2.8%)。局麻药物过敏2例(1.1%),下颌关节脱位1例(0.5%)。

讨 论

胃镜检查是利用1条直径约1cm的黑色塑胶包裹导光纤维的细长管子,前端装有内视镜由嘴中伸入受检者的食道胃十二指肠,藉由光源器所发出之强光,经由导光纤维可使光转弯,让医师从另一端清楚地观察上消化道内各部位的健康状况。必要时,可由胃镜上的小洞伸入夹子做切片检查。全程检查时间约10分钟,若做切片检查,则需20~30分钟。纤维内窥镜细而且软,易弯曲,患者痛苦少,医生可以直接看到所检查器官的某些情况,较X线钡餐检查效果好。电子胃镜可以把检查情况反映到荧光屏上,术者及更多的人可以通过荧光屏发现病变,而且又可录像,作为资料备查。无痛胃镜是利用超声原理诊断和检测消化系统性疾病,是一种是引领时代前沿技术的仪器设备。特别是采用速溶胃肠超声助显剂,不插管、无损伤、无痛苦,短时间内就能将各种急慢性、浅表性、萎缩性胃炎、胃十二指肠溃汤、胃下垂、急慢性结肠炎、各种肿瘤、炎症、息肉等病变清晰检查出来;为临床治疗提供科学的诊断依据。由于不插管,不与患者体内接触,减少了传染病的交叉感染,扩大了检查范围,更适合高血压、心脏病、冠心病、严重哮喘患者和乙肝等传染性患者胃肠系统的检查和诊断。

胃镜检查最容易发生的并发症是咽喉部疼痛与损伤。比例达73.8%,主要原因是局部麻醉不完全或插镜方法粗暴,患者剧烈呕吐,合作不佳等因素所引起黏膜损伤。插镜粗暴或盲目插入,梨状窝用力硬插可发生出血,故在做麻醉时,应尽量做充分麻醉,麻醉剂应量足,并徐徐咽下,以便与咽部黏膜充分接触,进镜前与患者充分沟通,配合进境,让患者咬住牙垫,沿舌根下正中,边观察边推进,从而顺利进入食管,如遇阻力切不可硬插。

全腹胀痛往往发生在检查时间较长,充气较多者。应注意仔细观察,尽量缩短检查时间,充气适宜,切记不可过度充气。

少量出血是占第2位的并发症1.7%,分析原因主要是由于进镜时动作粗暴损伤黏膜造成出血,患者呕吐剧烈造成贲门黏膜撕裂,活检损伤引起出血。为减少出血的发生,进镜一定要边进边观察,遇腔则进,动作轻柔,切不可盲目硬插,活检时选好无血管的位置,深浅适宜,避免伤及血管。

心悸、气短、心律失常发生着多为术前高度紧张,或既往有心肺疾患者,术前应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最大程度消除患者的恐惧心理,既往有心肺疾患者术前应做心电图、胸部X线检查等术前检查,有严重心肺疾患者,如需非做胃镜检查不可者应有专科医师在场,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以防发生意外。

局麻药物过敏。系过敏体质,用药前需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有过敏史者禁用。部分可无过敏史,但用药时仍需仔细观察,如偶发生过敏,应积极给与抗过敏处理。

下颌关节脱位是患者剧烈呕吐,过度张口所致。检查时应动作轻柔,术前做好充分沟通,让患者尽量放松,避免过度张口。发生时及时请五管科医生进行关节复位。

综上所述,胃镜检查是一种侵入性的检查手段,并发症的发生在所难免,做好术前准备工作非常重要。为使并发症明显减少和避免严重并发症发生,应注意以下几点:①详细了解病史,做好细致的讲解工作,对患者病史要做到心中有数。既往有心肺病患者,要做好相关检查,严重患者要有专科医师在场。并准备相应急救药物以防发生意外。对胃镜检查有顾虑或恐惧者,术前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使患者了解胃镜检查的优越性及安全性,消除顾虑。向患者介绍术中应如何配合检查。使之取得合作,术后应嘱咐患者,在咽部麻醉感消除后方可进食。不可强咳,取活检者术后3~4小时方可进食并注意观察大便有无异常,如有异常应及时就诊。②检查者一定要不断提高检查技能,严格操作规程,切忌粗暴插镜,做到尽量仔细观察。缩短检查时间。取活检者要仔细选择活检部位尽量避开血管。③检查室环境要求舒适安静,冬季注意保暖,选择好正确地受检。注意保持姿势以免影响观察。④病情观察:在检查过程中要密切观察患者面色,表情及神志,及时发现异常。有报道检查时低氧血症发生率较高,严重者可出现心脏意外,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处理,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总之,胃镜检查是一种相对比较安全的消化道疾病检查方法,并发症的发生在所难免,但致死性并发症发生率极低,检查前做好患者的心理指导,使患者尽量放松配合检查,动作轻柔熟练,仔细观察,尽量缩短检查时间,掌握好充气量,选好活检部位及深度是避免并发症发生的有效手段。

篇(9)

一、京津保绿色产业带和生态廊道建设需纳入顶层设计

在首都圈规划特别是有关城市群网络的考虑当中,一定要预留绿色产业带和生态廊道建设的发展空间。京津冀地区国土利用不合理已经导致水土流失与河流淤积严重;生态布控不严格,也导致土地沙化与沙尘暴问题突出;城市化提速导致水资源短缺和地表水污染,以上问题不是京津冀任何一方可以独立解决的。应以全局的视角重新规划国土利用结构,有计划地在部分地区实现退耕还林和退耕还湖,重点在环首都周边地区建立绿地和湿地生态屏障,恢复湿地,优化结构,建设美丽生态家园。

这些构想事关整个地区发展的大局和远景,对三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也具有较大的制约和影响,需要在顶层设计时给予充分考虑。

二、生态廊道构建需要综合配套改革措施给予支撑

篇(10)

精神分裂症患者发生暴力行为在精神科极为常见,属于一种较为严重的临床问题。相关医学研究表明,我国精神分裂症患者达到了4.54%~49.0%的暴力行为发生率[1],入院第1周是暴力事件发生的高峰时期,对医护人员及其他病友的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了探讨精神科患者实施暴力行为控制护理的临床效果,本文特选取我院收治的52例精神科患者作为此次研究对象,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自2013年3月~2014年3月以来收治的52例精神病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所有患者均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将有严重躯体疾患及其他严重疾病的患者排除在外。随机将其分为对照组及观察组,两组各26例,对照组:男性患者16例,女性患者10例;年龄(19~55)岁,平均年龄为(29.6±11.8)岁;病程(4~16)年,平均病程(9.41±5.63)年;其中11例精神分裂症患者,10例情感障碍患者,5例人格障碍者。观察组:男性患者15例,女性患者11例;年龄(21~56)岁,平均年龄为(31.52±10.45)岁;病程(3~17))年,平均病程(10.42±6.52)年;其中14例精神分裂症患者,8例情感障碍患者,4例人格障碍者。两组患者各基线资料比较差异均不显著(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两组患者均给予常规护理方法,包括心理护理、药物护理等,观察组患者在此基础之上给予暴力行为控制护理,具体护理方法如下:①认真做好入院评估工作。详细评估新入院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有效评估潜在危险因素,如果患者有暴力行为危险因素,则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其暴力行为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并将其有效消除掉。护理过程中对患者的言行变化进行密切的关注[2],给予患者有针对性的护理。②严格执行安全制度。促进临床护理人员安全意识的切实强化,从而为防范暴力行为提供保证。精神科工作人员应该对暴力行为的危害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加强管理危险物品的力度,禁止患者向病房带入危险品,从而将安全隐患有效消除掉。加强巡视,重点监护、观察和防范重点人群。③用和蔼友善的态度对待患者,运用专业的护理知识向患者讲述精神疾病相关知识。对自身情绪进行合理的控制,从而将平等融洽的护患关系建立起来[3]。如果精神分裂症患者极易被激怒,则运用镇静、接纳等态度和其接触,对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进行切实有效的规避。对患者进行积极的鼓励,使其尽可能地用语言宣泄自身情绪,将暴力倾向有效转移掉。④将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建立起来,定时定期安全监察,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的执行,保证患者在护理人员的监视下使用剪刀等工具,患者用完后及时收回。严格检查新入院患者,禁止其向病房带入危险物品,检测和护理过程中尽可能不干扰患者,以对激惹患者兴奋性的现象进行有效的避免。⑤暴力行为的护理。一旦患者发生暴力行为,则应该以沉着的态度第一时间分开其与其他患者,以对其他患者效仿的现象进行有效的避免[4]。如果无法有效控制患者的暴力行为,则立即在单独病房保护性约束患者,待患者情绪稳定后将约束解除。

1.3统计学分析 由专人在计算机中输入经整理校对的数据,运用统计学软件SPSS21.0将数据库建立起来,用χ2检验单因素,检验水准α=0.05。当P

2 结果

对照组患者发生暴力行为11例,占42.31%,其中8例打砸物品,3例向他人施暴。观察组患者发生暴力行为5例,占19.23%,其中4例打砸物品,1例向他人施暴。两组患者在暴力行为发生率其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x2=6.251,P

3 讨论

精神科患者发生暴力行为大多与精神病症状有着密切关系,导致暴力行为的原因有很多。护理工作必须零距离接触精神病患者,对患者的进食及服药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具有较高的受暴力袭击的几率。针对这一情况,临床护理人员应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患者的暴力袭击进行有效的避免,将自身及患者病友受到伤害的几率减低到最低限度。本次研究中,观察组实施暴力行为控制护理,主要从入院评估、安全制度、心理护理、暴力行为等一系列护理措施。暴力行为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患者。

综上所述,对精神科患者实施暴力行为控制护理可有效降低暴力行为的发生率,进而保障患者及其他人的生命安全,促进医患和谐,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张鑫.精神科住院患者暴力行为的护理措施[J].中国保健营养(下旬刊),2013,23(11):6736-6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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