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护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6-13 08:06:31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儿童保护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儿童保护论文

篇(1)

二、“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的重要性和实用性分析

1.儿科护理工作的特点儿科护理与成人护理相比,其护理内容复杂、工作紧迫、护患关系特殊。随着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人们对孩子的健康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结合医疗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及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儿科护理工作者所承受的社会压力和心理压力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护理学生更好地掌握对健康儿童日常护理与营养保健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各年龄期儿童保健护理的重要性新生儿期护理的重要性:表现在对新生儿的喂养、保暖、指导家长护理新生儿的眼、鼻、口、耳、脐、臀等方法,促进亲子之间的情感连接。婴儿期护理的重要性:婴儿生长迅速,但消化功能尚未发育完善,易出现消化功能紊乱;免疫功能低下,易感染疾病,此时的日常护理尤为重要。幼儿期护理的重要性:幼儿的行走和语言能力逐渐增强,但危险识别能力差,易发生意外伤害;免疫功能不健全,依然易感染疾病;大小便的训练、睡眠时间的养成护理等极其重要。学龄期护理的重要性:这个时期儿童的认知和心理发展迅速,对其饮食营养搭配、生活自理能力、体格锻炼、团体意识、品德教育等方面的护理极其重要。青春期护理的重要性:这个时期是人生的过渡期,体格成长迅速,要注意儿童的营养、认知、心理、行为等的养成,保持健康积极的生活方式,此外,加强青春期生理卫生等也尤为重要。

3.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的实用性一是做好儿童保健能够提高我国儿童综合素质。用所学的儿童保健知识指导家长科学地对孩子实施日常保健护理,锻炼孩子体格,提高孩子的心理健康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孩子的综合素质。二是为高职院校护理专业学生的就业提供了更广的前景。针对竞争激烈的就业岗位和我国大学生严峻的就业压力,在校期间学好儿童保健护理,除了可以在相关医疗单位寻求就业岗位之外,还可以开设婴儿保健馆、儿童保健知识培训班、儿童健身馆、儿童营养师、考取孕婴证,等等。这就为学生开辟了更广阔的就业渠道,提高了就业率。

三、“儿童健康与保健护理”在《儿科护理》中定位的几点建议

篇(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利

1.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2.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4.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华侨、归侨和侨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篇(3)

中国新闻网2018年10月30日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18年8月底,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人。在留守儿童群体中,54.5%为男孩,45.5%为女孩,留守男童多于留守女童。99.4%的农村留守儿童身体健康,但也有0.5%的儿童残疾、0.1%的儿童患病。与2016年数据相比,0至5岁入学前留守儿童占比从33.1%下降至25.5%,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比例从65.3%上升至71.4%[1]。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儿童中义务教育阶段儿童比例高、数量庞大。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年纪小、分辩是非的能力弱,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

这一阶段的儿童在成长中如果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就很容易出现世界观偏差、被犯罪分子教唆、受到侵害,甚至是成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不能给予其良好的教育和保护,造成儿童心理上的自卑和不健康。缺乏情感关怀的儿童在成长中心理脆弱、偏激、敏感。学校作为留守儿童生活的重要环境,本应当承担起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家庭调查、成长档案管理等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聚集的主要地区都处于经济条件较落后的地区。作为农村边远地区的学校大多没有能力为留守望儿童提供心理建设、法律援助的能力。全社会虽然对农村留守儿童给予关注,但毕竟鞭长莫及。城市里的爱心志愿者距离他们太遥远,不能给予及时的帮助。而边远地区的志愿者队伍发展缓慢,也不能够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帮助。因此,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着刑事诉讼问题时,就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研究如何针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刑事法律援助就有着重要意义。

2.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主要问题

2.1缺乏专业机构与人员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社会的特殊弱势群体,应该有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对他们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然而现实情况是农村留守儿童大多聚集在偏远地区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这些地区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专业法律援助机构,以及专门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案件经历和经验的法律援助律师。而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专项资金的支持[2]。

2.2刑事法律援助大多不能覆盖诉讼全过程

农村留守儿童无论作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还是被害者因其年纪小等因素在诉讼的全过程当中都应该给予法律援助,以保护其正当合法权益,以及身心免受二次伤害。但是,当前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不了解申请法律授助的流程,甚至不知道,因此在案件的侦查与起诉阶段通常没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通常是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律师进行辩护[2]。而在调查取证等环节,涉事儿童没有受到应有的心理保护。

2.3缺乏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当前,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没有质量评价体制。律师工作繁忙,在面对法院指定的辩护工作时,有时精力投入有限,只做表面工夫,不能够实现高水平的法律援助。

3.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策略

3.1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组建专业援助团队

当前我国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一部分社会援助。解决资金问题是构建团队的前提问题。司法部门应该关注到问题的重要性,申请更多的财政拨款,同时向全社会发起号召成立地区或全国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吸纳更多社会捐助。基于此,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地区进立专业的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并组建专业援助团队,针对涉及留守儿童刑事犯罪的主要问题、儿童身心特点,研究法律援助的具体方案[3]。

3.2简化法律援助手续,建立保护机制

简化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受理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对于涉案的农村留守儿童,应给予覆盖全过程的法律援助。同时建立对涉案留守儿童的保护机制,免其在案例审理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4]。

3.3健全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构建一套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覆盖司法全过程,包括服务态度、专业水平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律师奖金、等级等利益挂勾。

【法律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1]林晖,罗争光.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下降[N].中国教育报,2018-10-31(1).

篇(4)

中图分类号:TU972+.2 文献标识码:A

一、西北妇女儿童医院围产期诊疗空间设计

围产期是指怀孕28周到产后一周这一分娩前后的重要时期。 围产期保健的目的是降低婴儿及母亲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围产期保健是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母亲、胎儿和新生儿进行一系列的保健工作,使母亲健康和胎儿、新生儿的成长发育得到很好的保护。

围产空间主要包括两大区域:产科区域和新生儿区域。

产科区域位于门诊大楼的B部区域的二到六层,B部为妇产科住院部,共设有11层,一层为综合病区(47床),二层三层为产科病区(每层47床),四层为产科房区(24床),五层为LDR区(20床),六层为产科病区(47床),七到十层位妇科病区(每层47床),十一层为妇科VIP区域(21床)。共394床。地下一层为预留病床(47床),地上394床,地下47床,共441床。

新生儿病区位于门诊大楼的C部区域的三四层,C部为儿科住院部,共设有十一层,其中三层为新生儿病区,四层为NICU(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病区位于儿童住院部内对于儿童住院部内,对新生儿疾病的治疗和控制都较为方便,同时通过走廊可以同B部的产科联系,新生儿出生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如图2)

产科是医院中专门为女的一个部门,主要为产前和生产的孕妇及新生儿提供各种检查治疗。

近些年,产科发展出了FCMC新模式,将妊娠、分娩、产后恢复和婴儿监护整合在一个连续的家庭生活周期之中,作为一个正常的、健康的生命活动,使用“待产一分娩一恢复一产后(LDRP)房间”或“待产一分娩一恢复(LDR)房间”,替代产妇需多次转移的产科医疗服务的传统模式。西北妇女儿童医院采用LDR产房加普通产房的设计,满足了各个层次的患者需求。

产房、新生儿区域最重要的就是洁污流线分离的处理,设计采用双廊道设计,其优点是可以使洁污流线彻底分离,缺点是一部分病室没有采光,可以把对采光要求不高的空间置于此区域。(如图3)婴儿出生后的28天为新生儿期,此时器官发育不够完善,环境适应能力差,抵抗力弱,要特别注意保护。

二、结论

本文通过对西北妇女儿童医院的研究和分析,寻求一种新型的围产期空间,其应该为环境人性化、尺度适合化、空间家庭化,流线安全化。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或许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但希望这篇论文的某些观念和见解,能够对围产期空间的设计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为设计人员创新性的设计起到一定的借鉴参考价值。为妇女、儿童营造更加健康、美好的医疗空间做出自己的一点努力。

参考文献

理查德 L 科布斯. 医疗建筑 [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罗运湖. 现代医院建筑设计 [M]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2010

托尼 蒙克.医院建筑 [M] 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董黎,吴梅编,医院建筑,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2002

朱智贤著,儿童发展心理学问题,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2

[德]菲利普・莫伊泽尔著,付天海译,专科医院专科门诊,辽宁: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赵铭.议现代儿童医院设计中人性化环境空间的营造[J].建筑与环境,2011年第一期

崔轶 著.人性化的医疗环境设计方法初探,[硕士学位论文],东南大学,2004

篇(5)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世纪 8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国内外研究动态

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 行政不作为 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工作报告。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 合法权益 的解释 ,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外研究动态

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世纪 6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

1967 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 教育优先区 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17 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 教育券 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 自由择校 和 教育券 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 教育券 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我国护理学本科培育的是有科研能力与临床能力的综合型护理人才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教育重在培养质量 ,既要关注护理学本科生科学素养的培养,又要强调其科研实践能力。毕业论文是本科生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护理学本科生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开题报告是护理学本科生完成毕业论文撰写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护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所要研究的问题,并进行实验方案设计的过程。开题报告的撰写是训练护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1〕。本文对 2017~2017 级某中医院校的 243 名护理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开题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研究,以期对提高中医护理学本科生开题报告撰写质量进行深层次地探讨。

研究对象

级、2017 级及 2017 级 3 届中医护理学本科毕业生共 243名,其中 2017 级 62 名,2017 级 74 名 ,2017 级 107 名 。 均为国家高考统一招生,学制4年。

方法

依据选题范围、科研设计及撰写方法3 个方面对 243 份开题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开题报告由资深护理专家与护理学院专职教师依据评分表评分。采用SPSS13.统计软件对结果进行描述性分析。

结果

选题范围243份开题报告所涉及的选题范围见表1和表2。

科研设计 开题报告中实验性研究占 86.7%,均为临床试验,调查研究占29.3%,无研究设计开题报告占 42.28%。其中,实验性研究设计,明确研究对象纳入及排除标准的占85.1%, 随机占17.7%;正确设置对照的占 79.68%。

开题报告撰写情况 243 份开题报告撰写存在问题详见表 3。

讨论

选题范围

从表 1、表 2 中见开题报告选题范围较大 ,其中 ,临床护理最多,占34.98%,其他为中医护理占 19.75%,社区护理最少仅为3.29%。 中医护理中,中医技术操作技能最受关注,涉及内容包括静脉炎防治、穴位按压、腹部按摩等中医专科护理技术,占中医护理选题方向的87.5%。 中医护理学本科生开题报告选题范围较广泛,特别是涉及到中医护理及临床护理的内容较多。 中医护理技术操作中,穴位按压及各种防治静脉炎的中医护理操作方法最受关注,占中医护理选题的 87.5%,这不仅表明中医院校护理学本科生对本专业的重视度及理解力,更说明护生选题能从解决患者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 对本专业的操作技能勤思考与研究,而以社区护理作为选题方向的最少,可能与护生对社区了解不够有关。心理护理占选题方向的18.52%, 这与当今社会更重视患者、家属以及医护人员的心理健康有关。

开题报告撰写质量

开题报告中需要详细论述的内容包括选题的目的和依据;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及存在问题并附有主要参考文献;自己的设想以及课题的学术和实际应用价值;选题的基本内容、构思及预期达到的水平;所需的科研条件,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论文工作计划

对策

篇(6)

《音乐课程标准》指出:“新的音乐教学应是师生共同体验、创造、表现和享受美的过程。”而将校园音乐剧融入地方优秀民间故事,因地制宜地结合新教材进行创作、改编,并把演出、评价的全过程引入音乐课堂教学,是学校音乐课堂教学改革具有创新意义的实践研究。因此,探索利用儿童音乐剧推广传承地方优秀民间故事的方法,结合我校特点提出了本课题的研究。

小学儿童音乐剧是海纳百川、不拘一格的音乐综合实践形式。题材从古至今、由真到幻。在教学上遵从“以音乐审美为核心,培养兴趣爱好;重视音乐实践,增强创造意识”的理念来开展。引导学生搜集地方优秀民间故事,通过学生主动学习、探究、创编、排练、展示音乐剧,突出学生的主体性,在实践中发展学生的表演才能和创造才能,从而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鉴赏能力和热爱家乡的美好情感。

二、研究内容

(一)研究目标

1、调查了解我校学生对音乐剧和地方优秀民间故事了解的现状。

2、探索利用儿童音乐剧推广传承地方优秀民间故事的方法。

(二)研究内容

1、我校学生对儿童音乐剧和地方优秀民间故事了解现状的调查研究。

(1)针对学生对音乐剧了解与喜爱程度进行课堂观察 。

(2)采用问卷、访谈等形式调查、收集数据 。

(3)分析小学低高段学生对音乐剧和地方优秀民间故事了解和喜爱程度所造成的的问题和原因。

2、利用儿童音乐剧推广传承地方优秀民间故事策略的研究。

(1)教师转变观念,关注学生的主体地位和表演能力的培养。

(2)关注学生自信心的培养,保护和激发学生创编和表演音乐剧的欲望。

(3)针对小学不同学段,有侧重的培养学生创编和表演音乐剧的能力。

(4)针对音乐不同课型,有方法的引导学生参与音乐剧的创编和表演。

(5)训练方法辅助,提升学生创编和表演音乐剧的能力。

三、研究思路

首先,以本校各年级音乐教学实践为研究对象,以行动研究为主,即在教与学的过程中,边探索,边检验,边完善,把研究和实践紧密的结合起来,边归纳,边总结,将课堂教学与研究工作相结合。在“预设计划实施计划回顾反思调整计划再实施再反思进一步调整……”的过程中,逐步探究出利用儿童音乐剧推广传承地方优秀民间故事的有效策略;最后,把课题研究成果在校内甚至更大范围内进行推广,以实现成果共享,使更多的学生从中受益。

四、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查阅国内有关小学音乐剧培养方面的论文、著作等,进一步寻找本课题实施的理论依据以及可资借鉴的优秀经验。通过文献研究启迪我们的思想,开阔研究思路。

2、调查研究法:通过调查问卷、课堂观察、访谈等形式,了解小学阶段学生在音乐课堂上的音乐剧了解成都,以及他们喜欢音乐剧的情况,分析原因,对症下药。

3、行动研究法:在案例设计中侧重体现学生参与度,以课堂为主阵地,实践研究,观察其有效性和高效性,做好反思和记录。

4、经验总结法:通过课堂的实践,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反思,总结,探求适合我校学生的音乐剧教授方法,真正将地方文化融入到音乐课堂中。

五、研究步骤

研究时间:2018年1月——2020年1月

准备阶段(2018.1——2018.6)

这一阶段完成课题研究主题酝酿,资料积累,文献研究。通过召开课例组成员会议,确定主题,选择课题,制订研究方案,学习相关理论,挖掘优秀民间故事,为研究的开展做好充分准备。

实施研究阶段(2018.6——2019.6)

1、专家论证后,修改课题研究方案,根据研究目标和内容确定各年级具体研究内容。

2、根据课题方案进行课题组成员分工,确定各年级研究人员,撰写研究方案并开展研究。

3、根据研究需要,定期请顾问来课题组指导,保证课题研究的正确方向。

4、每学期开展一次规模较大的课堂教学研讨会,一方面请课题组教师上课,其他教师或专家听课、评课,进行互动指导。另一方面,开展教学案例、论文、反思随笔的交流与评比。

5、建立课题组月交流制度,以教研组为单位,开展及时有效的交流。探讨研究过程中的困惑,解决课堂教学中的问题,分享研究过程中取得的点滴经验、成果。群策群力,不断优化数学语言能力培养教学结构。

6、定期开展课题研究工作自查,及时整理、积累课题研究材料,作好档案工作。

总结阶段(2019.6——2020.1)

1、在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各种材料进行整理分析,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入手,撰写课题研究报告。

2、课题组教师积极撰写论文、案例、随笔,编撰课题研究成果集。

篇(7)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产业结构的逐步调整,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为了生计,为了梦想或背井离乡、进城务工,或踏出国门、打拼创业。其中大部分是夫妻二人一同外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由此引发了“留守儿童”问题。本文通过对“留守儿童”现状的阐述,剖解分析监护人所应肩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关键词 :留守儿童;利益保护;监护人

中图分类号:D43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9-0162-02

收稿日期:2015-04-08

作者简介:张天宇(1990-),男,河北石家庄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民法研究。

一、何为“留守儿童”

(一)普通留守儿童

20世纪末期,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许多青壮年为了生活离开故乡,进城打工,他们靠自己的双手为家庭创造财富。他们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者着力量,但他们的孩子只能留在老家与祖辈们相依为伴。他们几乎见不得自己的孩子,很少给孩子关心关爱,故而他们的孩子成了现金大家熟知的一个特殊群体----留守儿童。

(二)“洋留守”儿童

与普通的留守儿童不同,在我国大部分沿海城市中,有这样一群留守儿童,他们有着中国孩子的面孔,却有着外国国籍;他们出生在海外,却在中国读书成长;他们陪伴在爷爷奶奶的身边,父母却远在大洋彼岸拼搏创业。这些孩子被称为“洋留守”或是“洋娃娃”。这些留守的“洋娃娃”,不愁吃穿,可以飞往国外享受优越的医疗服务,父母会从远方将金钱、礼物源源不断的寄回国,只是他们很难能见上父母一回。

二、留守儿童所面临的问题

我国留守儿童人数众多且低龄段儿童人数众多,根据最近的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的留守儿童人数已经远远超过了6000万人。其中,14岁以下的竟然占4390万以上。留守儿童与自己的父母聚少离多,一般都爷爷奶奶这样的祖辈来照顾,爷爷奶奶辈年事已高,文化水平不足,对孩子又过于溺爱,几乎没有能力来辅导或监督孩子的学习。而农村学校的条件也跟不上节奏,无论是硬件上的条件,还是教师能力资历上的条件,或是教学理念上的局限,都不能对孩子有一个完善的监护。

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的留守儿童由于无法获得父母的关心以及在思想,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在成长中缺少父爱和母爱,很容易产生偏激、内心封闭、情感冷漠、自卑懦弱、行为孤僻、性格内向,缺乏爱心和交流的主动性等心理问题,有的还存在脾气暴躁,冲动一怒,无事生非等性格问题,有的甚至会因此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我国“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分类及其应负的义务与责任

在我国,如何让留守儿童吃得饱,穿的暖,如何给他们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如何使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如何保护他们减少受到外界的伤害是保护留守儿童权益的主要问题。而对于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其监护人起着关键性作用。我认为应有以下几类监护人对留守儿童负有监护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

1、父母

虽然留守儿童的父母远在他乡,不能时时刻刻陪伴着他们。但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近亲属

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做为最长陪伴留守儿童,最多照看他们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近亲属或无疑替代着父母的角色。

3、委托监护人受委托人

受委托人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与其达成协议,照看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在农村留守儿童中,也存在着父母委托他人代为照看孩子的情况。受托人可以和应当行使何种职责,应完全由当事人之间委托监护的协议确定。所以,受托人得履行的监护职责决定于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

4、居委会、村委会或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做到能时时关心群众,重视群众;能对群众的困难做出立竿见影的解决措施;能依靠法律,依靠公权力,在尽可能达到的限度内,凭以监护人的身份来保障留守儿童生活的权益,保护留守儿童,通过法律程序来剥夺失职监护人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资格,使其不受到家庭暴力,社会暴力的侵害。

5、社会团体

我国现今有各式各样的公益组织自发成立来关爱留守儿童。许多地区通过妇联,社区福利机构,公益组织机构向留守儿童提供资金,资源为其生活提供自助,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为其排忧解难,疏导心理问题。

众所周知,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义务和责任也是紧密相连。只有一个人没做到其所应有的义务才会承担相应责任。故而,权利义务与责任三者同时存在,则其一斑,可见全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护人应负有的主要权利义务,同时应负的责任有以下几点: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使其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我国留守儿童长期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家庭难以承担对留守儿童成长的抚养,有的父母刚生下孩子便将其遗弃,更有甚至直接将婴儿残杀在襁褓之中。在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监护人不单要保障孩子们身体健康,茁壮成长,而且要保障孩子们的名誉不受侵犯,隐私不受侵犯。就拿隐私权而言,生活中许多监护人常忽略孩子自身想法,多数出于好心为了多了解孩子身心发展情况,任意偷看孩子日记,私自拆开。隐藏或毁弃孩子信件等事件常有发生。这类做法既会伤及孩子脆弱情感,又会使孩子过早对监护人产生叛逆心理,不信任心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2、保障被监护人正常的生活,为被监护人提供生活上基本的各种需求。

监护人应当保障被监护人的吃穿住,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上得到基本的保障,保证被监护人一日三餐有着落,穿衣保暖免受凉。

2013年,南京江宁发生饿死女童案这一悲剧。女童父亲正在服役,女童母亲下落不明。只身在家的小女孩没有照料自己的能力,被活活饿死在家中。作为女童法定监护人的亲生母亲,将年幼的孩子扔在家中置之不理,显然是严重的失职。而政府作为对服役人员的看护,应该实时了解服役人员家中情况。更何况此类特殊案件,当地居委会,当地民警、户籍警应当及时,妥善安置未成年人,保障其有东西可以吃,有衣服可以穿,有地方可以住。对父母拒绝履行或没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下,政府应当起到监护人的角色,其有权利、义务,甚至有责任来接管,来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3、代替被监护人管理其所有的财产,使其免受不法侵害。在为被监护人利益考虑的情况下,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考虑。随意处分而导致被监护人财产损失的,监护人应当赔偿其损失。站在孩子的角度,站在弱势群体角度,他们的书本、笔记、作业都是孩子的只是财富;他们的玩具,相片等物品都是装满生活记忆的物质财富。监护人如果随意将其处置,不单不利于培养儿童管理自我财物的习惯,更有可能提早引起孩子反叛心理,极端心理。尤其是长期受不到关爱的留守儿童,玩具常常成为他们心灵的寄托,倾诉的对象。为了留守儿童的身心更为健康发展,监护人应该做到保证被监护人财产管理的义务。

4、为被监护人,被监护人进行各类民事活动,进行各类诉讼,保障被监护人权益。

对于留守儿童这样弱势群体,常常受到侵害没人理没人管,不知道向谁申诉,不知道向谁维权,只能默默忍受痛苦。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监护人在发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与侵害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法院通过非讼或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侵害人进行赔偿或承担责任。

留守儿童因为缺少关爱,为了吸引眼球,或为排解内心苦闷甚至愤怒,有的儿童会做出偏激甚至极端的行为,对社会,对国家财产,对他人人身或财产产生危害,造成损失。此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经济赔偿义务和责任 。

5、保障被监护人的受教育权,保证被监护人健康发展

接受义务教育是儿童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于留守儿童,他们由于地域、户籍、资源的不平等,更需要更好的教育让他们认识社会,认识世界,树立良好的价值观生活观。减少缺少关爱给他们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培养兴趣爱好来陶冶他们的性情,通过广泛结交小朋友来扩展他们的性格,通过正确的教育教学让他们懂事理明是非。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十八条,《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监护人必须将年龄到了可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得私自妨碍其入学或者强迫其退学。辍学。对于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无论是法定监护人,还是委托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都无权限制或剥夺,且应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与学校相互配合,加强留守儿童的思想道德观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努力将留守儿童往积极阳光的道路上引导。

6、及时预防、阻止被监护人走上犯罪道路。

由于缺少妥善的监护甚至无人监护,留守儿童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威胁去犯罪。根据四川省成都市政协提供的一份关于儿童犯罪的调查报告,有将近8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是犯罪份子胁迫儿童造成。又由于生活的无奈与残酷,许多留守儿童为了生存,过早的接触社会,踏入社会,受到了歪风邪气的侵害。作为监护人,应当与教育机构以及公安机构相互配合,对被监护人严格管教,在保护其合法权益,保证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合理有效措施矫正、消除不良行为。对于留守儿童即将犯罪,或已经犯罪熟视无睹,置之不理的监护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严肃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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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任运昌.林健西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研究的背景和方向.2007.

[3] 段成荣.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期刊论文].中国教育学刊.2005.

[4] 罗丽华、丁峰:“论我国监护制度之不足与完善”,《法学杂志》,2002年第2期.

[5] 柳青:”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研究”武汉大学硕士2004年学位论文.

[6] 冯娟:“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2007年学位论文.

[7] 王松丽等:“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及其法律对策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第3期.

[8] 范世乾:“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的法理分析”,《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9] 马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对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的影响研究”,2008第10期.

[10] 张孝义:“留守儿童的心理发展及监护人应对策略”,2009年第2期.

[11] 王威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2011.

篇(8)

前些时候,发现班上带眼镜的人逐渐增多,奇怪的是近视的儿童已向低龄化过渡,这一现象不仅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更引起了我们广大少年儿童的普遍关注。究竟有哪些因素容易引起儿童的近视呢?有效预防儿童近视的途径又是什么呢?这些都是我们最为感兴趣的、最想了解和想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进行了一些调查和探究活

动。

二、研究目的

1、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的健康成长,是关系着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衍的大事,为了提高自身的视力,促进身心健康发展,进行本课题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2、通过本课题的研究,探索出有效预防儿童近视的途径,并加以推广,确保广大儿童视力正常,也是十分有价值的。

三、研究方法

1、行动调查法:从我校实际出发,抽样调查本校各年级同学们近视的情况,了解他们近视的时间和历史,探讨和研究其网生活习惯和饮食营养、用眼时间和用眼卫生等问题,旨在预防和控制同学们近视的一种研究方法。

2、个案研究法:通过对典型个体的分析研究,采用有效的显性调查,使同学们及时清楚地了解自己视力的现状和变化,增强自身的防近动机和意识,不断加强调控、锻炼,提高保护视力的质量的一种方法。

3、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有关文献资料,收集被试者的有关材料,进行心理分析,研究预防与提高视力两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有效预防儿童近视的途径研究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性。

四、研究过程

1、建立课题组,明确分工,聘请指导老师。

2、设计课题研究方案。我们根据对课题研究意义的认识和对课题研究的构想,拟定了研究目标,提出了该课题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案。

3、进行问卷调查。我们从全校各年级中抽取200名同学,分成实验组和对照组,将调查表分发给他们,在老师的指导下,让他们带回家和家长一起认真填写,然后收齐,进行统计分析。

4、到镇卫生院请教眼科专家,了解儿童近视的主要原因和预防近视的相关措施等信息。

5、上网查找有关资料,相关文献。查找最新有关预防近视的信息。

6、编制防近知识手册。在请教有关眼科专家和查找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我们编印了防近知识手册,实验组和对照组做到人手一册,其目的是让每个人都来了解近视的原因、有效预防儿童近视的途径等方面的知识。

7、指导家长督促儿童进行预防调控。

8、分类整理相关资料,撰写小论文。

五、研究结果

1、通过实验,我们的内控能力不断增强,综合素质得到显著发展。有效预防儿童近视的途径研究,使我们改变了许不良的习惯,视力得到明显改善。

2、默契了学校与家庭教育。有效预防儿童近视的途径研究,既要有同学们的积极参与,同时也要有家长的支持与督促。只有两者配合默契,才能保证我们健康成长。

3、预防儿童近视必须关注儿童的饮食。近视虽与遗传、不良的用眼习惯有关,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饮食不当也是透发儿童近视的重要原因。因此,建议广大儿童适当摄入铬元素,少吃甜食,多吃硬质食物,如胡萝卜、土豆、黄豆等,加强咀嚼功能,促进面部肌肉的运动,防止近视的发生。

篇(9)

    《我是跑马场老板》问世于1968年,是澳大利亚着名儿童文学作家、“国际安徒生奖”获得者帕特里夏·赖特森(Patricia Wrightson)的代表作之一。《我是跑马场老板》的主人公安迪是一个智障男孩。他面对三个流浪汉的调戏和捉弄,没有正常人的抵触和防备,他们要把跑马场用三块钱卖给他,安迪信以为真,并以此作为动力,努力赚钱,最终买下跑马场。安迪身边的四个朋友怕他受伤害,他们费尽心思想让他明白这只是一个游戏。而安迪身[第一论文lunwen.1KEJIAN.com]边的成人,一直在努力去保护他的这个梦想。

    黄蓓佳于2008年出版的《你是我的宝贝》一书中,主人公贝贝也是一个智障男孩,与奶奶相依为命。十岁那年,奶奶因心脏病去世,贝贝被送往福利院。后来,贝贝的舅舅把他从福利院接回家,两个大人、两个孩子、外加一条叫“妹妹”的大狗从此生活在一起。

    安迪和贝贝同样是智障的孩子,两位作家都敏锐地捕捉了他们身上异于正常孩子的特质。在黄蓓佳的《你是我的宝贝》中,作家虽没有刻意去强调贝贝残障的特质,只是用“白白胖胖,鼻子扁平”等词语轻描淡写了贝贝的外部特征,但在后面的文本描述中,作者终究是无法抑制地描写了贝贝存在的先天不足:“孩子不光走路朗朗跄跄,他一开口,你就会发现他的口齿也不清楚,舌头堵在齿缝里一样,嘴唇合不到位,发出来的声音像一团摸布,松松散散的,皱皱巴巴的,呜里呜噜的。他在喊‘妹妹’的时候,听上去好像在喊‘慢慢’,像是要求那狗慢一点。他的脸型也奇怪,铺展、扁平、呆板,两眼分得极开,眼角斜着往上挑,眉间却过于宽坦,简直就是一片一马平川的开阔地。”

    二、“突出”和“隐去”

    在《你是我的宝贝》中,作家对主人公贝贝采取的是高仿真的特质描写,从文字中读者便可勾勒出一个极具特色的智障儿童形象:走路困难,存在行动障碍;同时,他无法和正常人进行正常交流;另外,长相上也迥异于正常人。这些人物形象外[第一论文lunwen.1KEJIAN.com]部描写对特殊性的彰显中可发现,作家是在“突出”人物异于常人的特质,强调人物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在文本中其他人物身上是没有的。作家通过这样直接而突出的描写先为人物形象定下基调,通过叙事进行聚焦,从而让读者相信,文本中的智障儿童形象是接近真实的。这样的书写策略更方便引起读者的情感共鸣。

篇(10)

一、留守儿童问题与委托监护

留守儿童群体近年来受到社会与学界的广泛关注。当父母双方均外出打工时, 通常将子女交与其他人进行监护, 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由此发生,主包括隔代监护、上代监护以及儿童自己管理自己的无事实监护人。受到委托监护的孩子基本权利多难以保障,未成年人也常因缺乏关爱与正确引导而社会化出现问题。[1]孔东菊认为,由于对委托监护的规定过于简单、监护人资格规定不全面、以及监护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影响监护效果、监护缺乏监督等原因,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存在的问题如临时监护人监护能力欠缺、不能全面履行监护职责、以及监护人缺位等。[2]

在对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进行讨论时,学者们的视线集中在我国委托监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马瑞娟认为,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 监护人不能时时处于监护的状态, 法律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第三人, 有利于监护目的的实现。但与委托监护相关的法律规范少且位阶低, 成为监护委托实现其功能的阻碍之一,应将监护委托上升为法律, 增强其规范性和约束力,规范监护人与监护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对委托监护中产生的民事责任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委托的见更终止作出详细规定。[3]马玉龙认为,应在充分考虑儿童意愿的情况下,改进完善委托监护制度:明确监护人的消极资格如年老、疾病、不良嗜好等;赋予被委托人拒绝、辞任权及一定的报酬请求权、规范委托监护权的变更与终止,并规范监护委托合同内容(明确监护委托的事项、涉及被监护人人身性质的权利不得委托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建议由乡镇司法部门介入,予以指导、监督。[4]

二、流浪儿童监护问题与监护权转移

在我国城市中,“流浪儿童”人数众多[5],这个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生活环境极其恶劣,且常常被不法分子胁迫利用沦为犯罪的工具,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的威胁的同时也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已经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6]法学研究人员和心理学研究人员以及其它相关领域的社会工作者都对“流浪儿童”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肖秀娟[7]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造成儿童流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家庭结构与功能的出现问题导致对儿童的监护缺失,而国家又没有及时给予有效的监护救济。在是否强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的热论中,多数学者建议加强未成年人的监护,让他们获得健康的成长环境,从源头防止其流浪街头的观点得到广泛的支持。“基于社会连带责任思想之社会本位立法,监护事关社会公益,不容单纯以家务私事视之。监护事务要由亲属自治已非其时,继之以公权力干涉乃势所必然”[8]因此,在解决流浪未成年人问题的讨论中,适当情形下的监护权转移及国家监护得到大部分学者的认同。

我国相关法律较为强调法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以及是否转移监护权方面的意思自治,国家对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干预则没有较多体现。[9]胡巍认为,对于流浪未成年人的原有监护人临时行为障碍而导致的无法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监护保护职责的情形,如不能为被监护人设置法律上的监护承继关系,则会使对被监护人的监护实际上处于一个空白或无人监护的状态,此时监护权的转移

成为必然。但在我国,监护权转移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流浪儿童福利的实现。向辉指出,我国未明确区分亲权与监护权,现有法律中对法人[10]、组织行使监护权的内容规定不够具体,应加强立法,健全儿童福利法律法规,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进行监护权的强制转移。[11]

三、父母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监护

针对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监护权判定问题,当前我国主要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改变儿童的生活环境原则、照顾父母利益的原则、注重调解原则等,忽视了对儿童根本利益的保护。[12]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用于离婚案件中确认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已成为大势所趋。我国应以立法的形式将“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纳入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13]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法院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张知悦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更合理的评判:首先,建立社会评价机制,由各级群众基层组织如社区、街道等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品行、与子女的相处模式等做出评价证明,作为法官判定的依据之一;第二,在离婚案件中,由保护儿童利益的有关机构人员出任或由该机构委托律师担任子女代表人,行使代表义务,在父母离婚时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第三,充分发挥法官的调查职能,弥补我国社会评价机制的缺失。

尚晓援等人在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研究中发现,在我国,尤其是宗族观念较强、以父系家族为主要社会网络的广大农村地区,夫妻双方离异或父亲一方去世后,孩子(尤其是男孩)的事实监护、抚养绝大多数是由父亲或父系亲属执行。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农村女性独自养育孩子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母亲带孩子改嫁很难被前夫与现任丈夫家族接受。这一现象由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的影响,很难在短期内通过法律和行政命令强行改变,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公权力介入对监护现实干涉规范,并通过儿童福利与救助的方式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实际监护人的合法权益。[14]

四、国家监护制度研究

国家监护是近年来在讨论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尤其从社会保障角度出发的相关研究,以及讨论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保护问题时被广泛提及和讨论的热点议题。学者们将国家监护的概念划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钱小萍[15]认为广义的的国家监护是指: 国家以公权力对原属于私法领域的监护事务的全面介入。“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公权力全面介入了监护人的资格及其选任、监护的开始、监护人履行职责情况、监护的设立、变更、终止等诸多方面。”[16]朱红梅将国家监护定义为狭义的国家强制监护,即有亲权监护人而监护不当的情况下,以国家干预的方式剥夺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并将监护权强制转移给国家法定机关指定的个人或机构,以达到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目的。[17]

钱晓萍在对国家监护制度的探讨中指出,国家监护制度的实现主要通过三个层次: 一是国家监护监督的形式,即对所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予以指导、协助、监督,是国家间接监护的形式。二是监护补足或辅助义务,主要程序包括实行国家临时监护,查明流浪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正常监护的原因,进行分类,实施救助,监督和巩固——跟踪回访、杜绝已回归的儿童再次流浪。三是直接代行监护权的方式。对于丧失亲权监护或亲权监护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情形,可由国家指定专门监护机构机构直接代行监护职能,是国家直接监护的形式,亦称为“国家代位监护”。[18]实行国家代位监护时,建议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监护事务的组织机构及配套的单行法律法规,逐步规范各种儿童基金会、儿童福利院的操作运行模式,以期通过这类具有监护性质的组织加强对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监护。[19]

五、评述

从研究视角与价值取向方面来看,现有的部分研究是从国家管理与立法的视角出发,自上而下讨论弱势儿童监护的相关政策与立法完善;另一部分研究虽是以弱势儿童群体权益保护为视角,但多从笼统的社会问题视角出发进行分析与讨论,真正以未成年人个体或群体的实际生活与需求为视角与出发点研究较少,对未成年人权益与需要的重视仍需加强,价值取向上亦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未成年人意愿的尊重及最大利益的保护。

在现有研究的学科分立方面,我国对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现有研究主要分布在民法学、行政管理及儿童福利等领域,尤其以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定性及立法完善的讨论,以及用监护制度支持解决某一弱势儿童群体问题等方面的讨论为主。在中观层面上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领域内,以弱势儿童的救助保护与福利实现为目,系统讨论监护制度主客体、资源及其运作方式的相关研究有所欠缺。

在研究方法的选取方面,现有研究普遍采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的途径与手段,研究者多是参考对某些弱势儿童群体的相关研究,通过对现有法律条文的分析以及对国外相关制度的借鉴,试图找到解决弱势儿童群体监护问题的途径,大部分研究在实证调研资料的支持方面有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研究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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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据民政部门统计,中国约有 15 万至 30 万名“流浪儿童”.

[6]王思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能力建设”载《青少年导刊》2006 年第 1 期.

[7]肖秀娟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失及立法完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2006年3月 第16页.

[8]林秀雄: 《论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及“民法”第 1094 条之修正》,载谢在全等 主编: 《物权·亲属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293 页.

[9]唐小乔:《流浪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转移》 载《社会福利》 2007年第6期 第34页.

[10]胡巍:《试论监护权的转移》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年第5 期 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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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丽萍著:《昏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3]孙若军:《父母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载《民商法学》2006年4月期.

[14]尚晓援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载《中国儿童福利前沿2012》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86-190页.

[15]崔澜、刘娟: 《我国监护制度立法: 现状评价、完善构想和公法保障》,载《理论探索》2006 年第 4 期,第 146 页.

[16]张步峰: 《公法视野下流浪儿童监护权的转移》,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年第 6 期,第 77 页.

[17]朱红梅:《监护的公法化: 德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 年第 6 期,第 4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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