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20 14:59:3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简述创业板市场的风险

篇(1)

二、Cox建模方法简述

生存分析方法在研究企业经营失败方面的模型分为三类:非参数、参数和半参数模型。半参数模型主要用于不确定生存时间分布类型的研究样本。这类方法能够分析多个风险因素对生存时间的影响情况。Lane,Looney和Wansley(1986),Wheelock和Wlison(2000)以及Balcaen和Ooghe(2004)认为研究企业经营失败的最适模型为半参数Cox比例风险模型。所以本文选用Cox比例风险模型,下面就对Cox比例风险模型进行详细的介绍。

Cox模型是一种用于研究多因素对生存时间影响的半参数模型,它不要求样本的生存时间服从特定的分布,也可以分析删失数据,这样就大大降低了运用过程的繁琐性。Cox模型自D.R.Cox于1972年提出以来,从最初应用于生物医学领域,现在已扩展到了金融、管理等领域。Cox比例风险模型采用的是偏似然函数对协变量进行估计。并且每个样本都包含三个变量time,status和Xi,其中,time表示的是样本的生存时间;status表示的是样本的生存状态,status=0表示样本发生危机事件,反之status=1表示样本未发生危机;Xi表示的是与样本生存时间和生存状态有关的协变量。Cox比例风险模型的表达式为:

H(t,AX)=h0(t)F(AX)

其中,h0(t)为t时刻的基准风险率;X=(x1,x2,x3,…xn)为协变量,它们可以是定量指标,也可以是定性与等级指标;A=(a1,a2,a3,…an)是参数变量,即各协变量的回归系数。

相应的生存函数表达式为:

S(t,AX)=S0(t)F(BX)

其中,S0(t)为t时刻的基准生存率;X=(x1,x2,x3,…xn)为协变量,它们可以是定量指标,也可以是定性与等级指标;B=(b1,b2,b3,…bn)是参数变量,即各协变量的回归系数。

三、建模样本的选取

(一)建模样本选择

与本文以亏损集中发生的2012年至2014年为观测期,选取2009至2011年上市的创业板公司为估计样本。排除财务数据缺失企业10间,观测期前发生亏损的企业一间(当升科技),本文估计样本内含财务困境即亏损企业33间,健康企业246间。

在主板上市公司的财务危机预警中,通常设公司被ST当年为第T年。被ST发生时间通常在公司上一年财务报告披露之后。即第(T-2)年与第(T-1)年发生两年连续亏损,第T年被ST。预警模型的估计样本数据通常为第(T-3)年。

本文采用与主板类似的研究方法,设财务困境企业出现亏损当年为第T年,本文基于困境企业的第(T-1)年及健康企业的2013年财务数据进行模型估计,数据来源为国泰安数据库。生存时间为公司上市至首次发生亏损年份。Cox回归模型不要求样本数目的匹配性,因此,本文估计样本容量为279。

四、指标的选取与处理

(一)财务预警指标的初选

财务危机产生的本质原因有所差别。本文在企业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盈利能力、成长能力、比率结构五个方面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二十九个财务指标,具体见表2。

(二)财务预警指标的显著性检验

在前文初选的二十九个指标上,首先?ρ?本数据进行显著性检验,只有通过显著性检验的财务指标才能进入下一步检验。本文采用Mann-Whitney U独立样本非参数检验方法,分析两类独立样本提前1年财务数据的描述性统计量。

结果显示,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周转率、固定资产增长率、流动资产比率、显著性比率、流动负债比率五项指标无法通过显著性检验,其余25个指标进入下一步检验。

(三)财务预警指标的相关性检验

共线性是影响Cox回归模型精度与预测水平的主要因素。对上述通过显著性检验的25个指标进行皮尔逊相关性检验,得到相关性矩阵(附表1)。以65%为分界点,剔除相关性较强的部分指标,包括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净利润率、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余18个财务指标进入Cox回归模型构建。

五、模型构建

(一)Cox模型回归

将前文通过显著性检验与相关性检验的19个财务指标进行Cox模型回归,选择能防止遗漏有预测能力变量的向后:LR逐步回归法。采取严进宽出的原则,设定步进概率为进入:0.05与删除:0.10。回归结果见表。

模型回归结果显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负债总额X5、存货周转率X7、存货与收入比X8、总资产周转率X13、资产报酬率X14、营业毛利率X18、营业利润率X19、留存收益资产比X27八个财务指标与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相关。将估计结果代入,可得危险率模型:

h(t,X(t))=h0(t)exp(-2.801X5-0.299X8-3.151X13-16.423 X14-6.954X18+1.157X19-5.274X27)

其中,h0(t)为危险率模型的基准死亡函数。

(二)生存函数估计

上文中,通过显著性检验与共线性检验的模型在Cox回归中,显示出良好的回归结果及各财务指标的偏相关系数。然而,要想最终得到更为精确的危险率模型,本文仍需对上文所得模型中的基准死亡函数h0(t)进行进一步估计。

危险率率模型中的基准死亡函数取决于累计死亡率随生存时间变化的分布模式。首先,本文通过生存分析中Kaplan-Meier分析,得到估计样本的生存表如表5。生存表内包含生存时间数据及对应累积死亡率。

在基准死亡率分布未知时,通常会假设死亡率符合某种具体分布,进行进一步拟合估计。在以往针对财务指标Cox模型预警的研究中,学者一般事先假设基准死亡率满足线性分布、S分布、Logistic分布等分布。因此,本文综合考虑以往常见的此三种分布,分别设定生存时间与上表累积死亡率为自变量与因变量,用曲线估计方式同时用线性分布、S分布与Logistic分布拟合,考察三种分布拟合效果,结果见表6。

拟合结果显示,S分布拟合效果最佳,R-square为93.8%,三种分布中拟合效果最佳。因此,本文假设基准死亡率符合S分布。本文转化公式后用线性回归模型拟合,可得基准死亡函数:

h0(t)=exp(-5.618297)*(t^2.127813)

将基准死亡函数代入原死亡率函数中,可得:

h(t,X(t))=h0(t)exp(-2.801X5-0.299X8-3.151X13-16.423 X14-6.954X18+1.157X19-5.274X27)

(三)预测能力检验

财务指标预警模型中,预测能力的检验颇显重要,能在一定程度上显示该模型实践效果的有效性。一般而言,模型的检验需同时在样本内和样本外进行。但考虑到创业板危机公司数目的有限性,为同时保证样本估计与预测检验的样本容量足够大,本文在样本内随机抽取12家困境企业与12家健康企业用于预测能力检验。以0.5为判定点,获得模型精度检验结果如表7。

由预测结果与实际情形对比,本文发现,由前文回归所得模型在创业板财务预警效果较高。预测困境准确率为91.67%,预测健康的准确率为83.33%。

表7 样本内检验结果

虽然在创业板历史偏短与危机公司偏少的限制性下,本文暂时无法获得样本外检验效果,但从样本内检验结果看来,本文认为,该模型具有较好的预?y能力。

六、研究不足

本文在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的同时,仍存在着一些缺陷,还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本文的研究不足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指标选取

本文所选取的指标均为财务指标,对于非财务指标的影响不能充分体现。而一个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很多时候又会受到非财务状况的影响,甚至这种影响会是决定性的。

(二)样本容量

篇(2)

一、引言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作为全国性的场外资本市场,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发展经验来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特点是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场外市场搭建成“金字塔”式结构(陈峥嵘和朱蕾,2013)。最上层主板市场包含数量较少、平均质量较高的公司;中层是增长潜力大、风险较高的创业板市场;最底层的场外资本市场则由数量众多、行业分布广泛、发展潜力和内生风险差异巨大的中小微企业构成。本文结合我国场外资本市场实际情况,探讨以信息披露规范为导向的场外市场分层建设。

二、场外资本市场概述

(一)“新三板”市场简述

“新三板”的重大创新是以充分信息披露原则替代了主板和创业板的盈利能力判断作为企业能否挂牌的依据。“新三板”运营管理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不对挂牌企业投资价值做实质性判断,不保证挂牌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或者投资价值。投资者分析企业披露的信息,据此做出决策依据、承担决策后果。在这种市场设计思路的基础之上,进一步依据挂牌企业遵循的信息披露标准高低对市场进行分层,鼓励优质企业最大化信息披露数量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允许部分中小微企业适度披露信息、降低挂牌成本,以适应不同企业、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需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新三板”市场分层意义

1.有利于提高市场运营机构的服务和监管效率。有关方面预测,未来我国“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将超过万家。对所有公司“一视同仁”的管理无法满足市场爆发式增长对监管和服务的需要。通过对市场分层,可以针对不同层级采取不同的服务理念、规范标准和监管重点,从而有效提高市场维护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如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将有限的服务和监管资源集中到市场的最高层级,将其打造成我国场外资本市场 “旗舰”板块。通过提供良好的融资、投资交流平台,定期开展优质企业推介活动,推出和完善各种交易制度创新等方式,提高最高层级市场的流动性,充分发挥场外市场的融资功能,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

2.能够满足不同挂牌企业对场外资本市场的需求。“新三板”挂牌企业将呈现出主板、创业板不具有的多样化、分散化特点。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权衡在不同层级挂牌的成本收益并进而做出决策。如竞争优势比较突出、融资需求较强的企业,可以选择在较高层级挂牌,一方面承担由于高标准的信息披露可能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等潜在成本和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享受高层级市场较高的估值水平和较好的流动性。

3.市场分层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投资者在资金来源、投资目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信息收集和研究能力等方面千差万别。通过对市场进行分层,可以使不同层级吸引和积聚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市场分层还“有助于揭示众多场外交易公司的质量或风险,提高市场透明度,缓解投资者和公司的逆向选择”(张坤,2013)。

4.确立“新三板”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竞争优势的必然选择。 “新三板”在市盈率、融资能力、交易活跃程度等方面,与主板和创业板客观上存在较大差距,同时又面临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竞争,后者在地方政策支持、市场准入门槛、监管灵活性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5.市场分层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场外市场通行做法。以美国的OTC集团管理的场外报价系统为例,分为三个层次,最高层OTCQX包含全球300多家蓝筹公司,其中不乏雀巢、阿迪达斯、法国航空这类行业中领先企业;最底层的OTC粉单市场(OTC Pink)又进一步划分为及时信息(current information)、有限信息(limited information)和无信息(no information)三个子板块,其中包含了大量无业务的壳公司、破产清算公司等。

三、场外资本市场他山之石

(一)美国场外资本市场概览

美国场外资本市场历史悠久、品种众多、覆盖面广。时至今日,美国的场外资本市场构成十分复杂,但是最大和最为重要的场外市场是由OTC集团(OTC Market Group)管理的OTC Link这一全美最大的交易商间报价系统。截止2013年底,在OTC Link系统报价的公司数目超过1万家,横跨28个国家,市值达到146000亿美元,2013年的成交额超过2,000亿美元。OTC集团根据挂牌公司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层次。最高层美国柜台交易市场包含全球300多家蓝筹公司,其中不乏雀巢、阿迪达斯、法国航空这类行业中领先企业;最底层的OTC粉单市场(OTC Pink)又进一步划分为及时信息(current information)、有限信息(limited information)和无信息(no information)三个子板块,其中包含了大量无业务的壳公司、破产清算公司等。

1.美国柜台交易市场

(1)美国柜台交易市场国际板块。美国柜台交易市场国际板块主要针对已在美国境外上市的公司。这些公司想要登陆美国资本市场,但是又不愿意受到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场内市场过多的准入限制(如需要向证监会SEC提交繁琐的注册文件、按照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aP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执行萨奥法案规定的内控条款等)。该板块包括雀巢、阿迪达斯、法国航空等优质企业。能够在美国柜台交易市场国际板块的基本条件是该公司股票已经在经 OTC集团认可的国外交易所上市交易,同时还需要满足一些其他基本条件。

(2)美国柜台交易市场美国板块。美国柜台交易市场美国板块适合处于发展前期且高增长的公司,这些公司寻求在投资者群体中更加稳定和透明的估值。在该板块挂牌的公司除了需要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的EDGaR系统或者OTC集团的披露与新闻服务系统向投资者传递财务信息外,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财务标准和报价标准。主要的条件包括:公司不能是空壳公司或特别目的实体;前90个交易日最低买入报价不低于0.10美元;至少50名受益股东,且各自至少持有100股公司普通股;有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有指定信息披露顾问为其进行提供上市推荐和专业的证券知识咨询等服务。

2.美国中级场外市场

美国中级场外市场是场外资本市场的中间层次,这一层次不设置财务条件,只要是正在履行报告义务的公司都可以申请在其中报价。报告公司应当符合SEC信息披露标准或银行保险监管信息披露要求。

OTC Pink。OTC Pink是场外资本市场的最底层,也是通常所说的“粉单市场”,是一个真正的鱼龙混杂、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市场。根据信息披露情况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及时信息(Current Information)、有限信息(Limited Information)和无信息(No Information)三个板块。

(1)及时信息。适合于遵循美国会计准则或者可选报告准则(如国际会计准则)的公司。该层次的公司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会计年度结束90日内提交年度报告;会计季度结束45日内提交季度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告必须根据美国GaaP或者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不一定必须审计,经审计的,须提交审计报告,如未经审计,须提交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2)有限信息。适合于财务呈报存在一定问题的公司。这些公司自愿不披露充分信息,或者因为公司处于财务困难、破产等状态无法提供充分信息。需要满足如下基本条件:6个月内,提交最近一期会计期末(会计年度或会计季度)财务报告,现金流量表不是必备项目;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发行在外股份总数;财务报告必须根据美国GaaP或者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不需经审计。

(3)无信息。不提供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时间超过6个月。包括一些停止经营的公司,以及存在管理问题和市场披露问题的黑色公司。

(二)英国场外资本市场情况

与美国不同,英国的场内、场外资本市场划分界限并不是特别明晰。目前,伦敦证券交易所(简称LSE)的证券买卖主要通过三个平台进行,各个交易平台之间最大的差异表现在交易制度上。

1.证券交易所电子交易服务(简称SETS)

SETS是LSE的“旗舰”电子订单系统,目前通过SETS系统成交的股票包括:富时指数100指数成分股、富时指数250指数成分股、富时指数小市值指数成分股等。SETS采用电子集中竞价为主、辅以做市商提供流动性的混合市场交易制度。

2.证券交易所报价及对盘服务(简称SETSQX)

自2007年6月以后,SETSQX中交易的股票包括所有不在SETS交易的主板股票和部分流动性较好的创业板股票)。SETSQX每天实行4次线上的集合竞价交易,同时由做市商在线下提供持续的做市服务。

3.证券交易所自动报价系统(简称SEaQ)

SEaQ上交易的股票主要为不在SETS和SETSQX上交易的aIM股票,实行纯做市商制度。

(三)我国台湾地区场外资本市场现状

我国台湾证券市场分为四个层次,分别是台湾证券交易所、“上柜市场”、“兴柜市场”和“盘商市场”。其中台湾证券交易所是场内市场,服务于大型蓝筹股企业,其他三个市场为场外市场。上柜市场服务于规模相对较小的成长型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为主、议价交易为辅的交易制度。兴柜市场为未上市和未“上柜”的企业提供交易平台,主要采用做市商制度。盘商市场是一个松散的、以盘商为中心市场,主要采用议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市场之间的差异见下表(卢文浩,2013)。

台湾地区的上柜市场和兴柜市场之间建立了较为完善和比较有特色的转板制度。兴柜市场除了一些合规性要求外,对挂牌公司没有设定财务指标门槛。而一家公司要能够在上柜市场交易,必须先在兴柜市场挂牌6个月以上,并且符合一定的财务指标,如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新台币;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税前利润不少于400万新台币等。根据有关统计,截止2012年底,在兴柜市场挂牌交易的公司累计达到1,252家,累计向上柜市场转板的公司550家,占比约44%。(卢文浩,2013)

四、场外资本市场的构建(一)“新三板”市场结构

根据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要求不同,本文将“新三板”内部划分为三个层次,从高到低分别是“推荐层”、“普通层”和“风险层”。尽管层级是以信息披露为标准进行划分的,但是能够满足监管当局、市场运营机构、挂牌企业、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多样化需求。具体的分层思路见表(1)。  

(二)“新三板”市场基本功能

1.推荐层功能

(1)推荐层基本功能。推荐层是场外资本市场的最高层级,主要适合规范运作水平较高、在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意愿较强、希望通过挂牌提升企业影响力的公司。某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现有股东也可能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较为看重股票的流通价值所以选择在推荐层挂牌,例如希望利用“新三板”市场的流通、定价功能,制订和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以吸引和保留人才;在市场公平定价基础上,将企业控制权出售以实现变现退出等。

(2)推荐层信息披露要求。对于推荐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充分披露为基本要求、以自愿披露为追求目标。除了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致》的规定,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外,还应当及时披露所有可能会引起公司股票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所谓自愿披露,是指监管机关或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强制性要求披露的通用信息之外,反应行业、业务、公司具体情况的特色信息,例如:公司内部管理使用的关键业务指标预算、决算和考核情况;定量的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数据和面 临的风险分析数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及执行偏差分析;重要的产品、业务分部和较为详细的盈利能力分析等(赵立新等,2013)。具体包括: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除年度和半年度外,其他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及附注的编制应当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年度报告、半年度的披露格式应当遵循较高标准,可以考虑参照执行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其他相关格式准则进行编制。季度报告可适度简化,主要目的是让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例如可以仅报告简要财务指标及其解释或者仅披露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投资者比较关心的内容;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临时报告主要包括股东大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以“重要性”作为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的衡量标准。所有可能引起投资者价值判断发生变化的重大信息,都应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对外公布,而不论这些内容是否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中;强制性披露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规范的公司治理和严格的内部控制有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和保护长期投资者的利益,也是投资者据以判断企业可投资价值和风险的重要依据。因此有必要强制性的要求推荐层的企业披露更多的有关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信息。可以考虑制订《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指引》,包括要求企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运作情况;公司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制订政策及执行情况;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董事会、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自我评估报告等。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要求公司定期提供经审计师鉴证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报告等;引导和鼓励本层级的挂牌企业披露各种自愿性信息。自愿性披露应当与行业、业务、企业自身特点等相结合。应当向市场披露企业内部管理层用以分析、规划、管理企业战略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键性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在政策引导方面,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在总结和吸收市场上各种自愿性信息披露优秀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制定分行业的前瞻性、自愿性信息披露指引;尝试与行业协会、科研院校及社会其他独立第三发研究开发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评价指数,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独立评估和排名。

2.风险层功能

(1)风险层基本功能。风险层是场外资本市场的最低层级。选择在这一层级挂牌的公司可能由于规模较小、所处地域或行业限制等原因,对披露增量信息的边际成本较为敏感。例如,某一产品单一的小企业,客户可以简单的从其损益表中推算出产品的毛利,如果要求其过于频繁的披露财务报告,会对其产品报价、调价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新三板”的设立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如果对这类企业信息披露要求标准过高,使挂牌成本超过收益,则可能将这部分企业拦在全国性的场外市场大门之外。从投资者的角度看,风险层也有其存在的必要和逻辑理由。“新三板”设置了较高的适格投资者准入门槛。市场中的投资者将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一般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有严格的决策程序和的风险控制机制,擅长通过深入研究来甄别企业质量和挖掘投资价值,对风险层企业投资一般以战略投资和培育中长期项目为目的。即使面临风险层企业有限的信息披露状况,这些投资者也有能力采取行业调研、现场考察等方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总之有限的信息披露也不会给投资造成严重障碍。

(2)风险层信息披露要求。风险层公司以披露基本、必要信息为原则,适当豁免或减少一些披露内容,降低信息披露给小微企业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例如,可以考虑不强制性的要求该层级的企业披露中报、季报;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可以不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年度报告的内容也可以适度简化。风险层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重点是充分的风险提示。挂牌企业不仅要充分披露其面临的行业、财务及持续经营等风险,更为重要的是要警示投资者如果投资该层级公司股票,可能会面临获取信息不完整以及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受到限制等原因引致的投资风险。

3.普通层功能

普通层的信息披露水平介于推荐层和风险层之间。例如,必须定期披露年报、中报等定时报告;对这些定时报告的披露内容和形式做出一些基本的要求;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审计,以保证报告质量。另一方面,可以豁免企业披露季报的要求;降低对企业披露各种自愿性信息的要求等。

五、场外资本市场建设政策建议

(一)建立适应高科技企业标准

以信息披露充分程度和质量水平为依据,尽量少或者完全不引入盈利能力等财务指标。应当吸取主板和创业板IPO设置盈利门槛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教训,一是使得腾讯、阿里巴巴等高科技、新兴行业公司在创业发展初期无法在国内上市;二是使部分企业有较强的平滑盈余甚至公然造假的动机;三是使创业板与中小板、主板趋同,难以完全发挥创业板的功能。以信息披露为导向的市场层级划分则表明,挂牌公司处于较高的层级市场仅仅意味着其遵循了更高的信息披露标准,并不是对公司经营质量、盈利水平、发展前景的保证,更不是市场运营机构对投资该层级公司未来收益的保证。

(二)构建不同市场主体信息披露标准

适当拉开层级之间信息披露标准的差异,使各层级有着鲜明的特色。如果层级之间信息披露标准差异小,层级间界限模糊,丧失了在场外资本市场进行分层的实践意义。要通过制定各种信息披露指引,使推荐层在强制性信息披露标准方面与主板、创业板接轨,同时还要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引导和创新,将推荐层打造成“新三板”的旗舰和标杆。对于风险层则应当做到既有章可循,又不拘泥于现有的场内市场管理经验和思维定势,将其发展成为有序、有弹性和有容忍度的市场板块,为小微企业探索性的进入资本市场提供场所。

(三)实 行企业自主抉择

选择层级时以企业自愿为原则,辅以少量、必要的硬性标准。挂牌企业层次的划分,应当以充分尊重企业自愿选择为基础。企业选择了较高的层级意味着其自愿接受和履行更高的信息披露规范标准,反之,则相反。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为推荐层的挂牌公司提供更好的服务、实施更加灵活的交易方式和规则、适当放宽适格投资者准入门槛等措施,大力促进推荐层级市场的流动性和充分发挥市场的估值、定价功能,以此来吸引更多的公司主动加入该层级,带动整个“新三板”市场整体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同时,应当允许企业因为所处发展阶段、行业特点或者由于所处地域、规模限制、业务单一、客户或供应商高度集中等原因,自愿选择在普通层或风险层挂牌。另外,当挂牌公司因定向增发、股份转让等原因导致公众股东超过一定人数时(如达到200人以上),强制性的要求挂牌公司提升层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以保护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

加强对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市场参与主体的短期、一次性博弈转变成长期、重复博弈,让企业和相关人员在一次造假或其他不诚信行为带来的即期收益与未来资本市场长期怀疑有关法人或自然人诚信水平产生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如将披露舞弊财务报告的行为记入有关人员、企业的诚信档案,根据行为性质、金额大小、引起不良后果等,未来3-5年不接受有关企业的转板申请,或者在有关企业进行定向增发、发行债券或其他金融产品时进行历史诚信行为提示等。“逆向选择”将保证机构投资者或者分析能力较强的个人投资者在有关企业定向增发时在价格上要求更高折扣或者完全退出该企业的定向增发市场。通过规则的制定和历史信息的保存,逐步在新三板市场建立起一种市场对公司和个人等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水平定价的机制,并且逐步辐射和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其他领域。

(五)加强适应场外资本市场制度建设

推进市场准入、交易制度、金融创新等配套制度建设。一是在投资者准入方面,目前“新三板”出于风险防控的目的实行较高的适格投资者门槛,尽管这一政策有利于保护散户、小户等不具备相应能力的投资者,防止市场过度炒作,有利于建设一个以长期、价值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但是却不利于改善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而一个市场的定价、融资、资源配置功能又严重依赖于该市场的流动性。在分层的基础上,由于推荐层信息披露基本上与主板和创业板接轨,而且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甚至可能会超越传统交易所,因此可以考虑适当降低该层级投资者准入门槛,进一步促进该层级市场流动性的提高。二是在交易制度设计方面,推荐层的信息披露具备及时、公平和更新迅速等特点,因此适合采取集中竞价方式,而普通层和风险层则可采用做市商和协议转让等制度。三是在业务创新方面,结合推荐层信息披露特点,可积极推出公司债、优先股、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在普通层和风险层则限制创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出。

(六)加强投资风险管理

加强投资者教育,做好投资风险警示工作。要求投资者了解风险层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性、充分性、准确性等方面可能会受到限制,交易该层级的股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鼓励机构投资者和有能力的个人投资者采取实地调研、长期跟踪、综合比较多种渠道信息等方式,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投资者需要承担投资决策的全部后果,包括挂牌公司因不能满足最为基本的监管要求、严重不法行为、业绩恶化、破产清算等原因退市的风险。市场参与主体应当明确认识到挂牌公司的“壳”资源不具有任何价值,监管机构或者“系统”公司没有义务为投资者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程度的“刚性兑付”责任。

参考文献:

[1] 陈峥嵘,朱蕾.柜台市场培育和建设中的证券公司[J].证券市场导报,2013(2).

篇(3)

一、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概念简述

所谓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展成熟之后,将所投资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的机制及其相关的制度安排。风险投资的退出是风险投资运作过程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风险投资公司运作一个具体的风险投资项目的最终命运的体现。

二、风险投资寻求退出的原因

1.风险资本持续流动性的要求

风险投资与一般投资的重要区别在于投资收益的获取方式不同。一般投资是通过持有所投资企业的股份来获取股息和红利收入,而风险投资是通过出售其在所投资企业占有的股权来获取资本增值收入。因此,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成功后将股权转化为流动性的资金至关重要。如果缺乏退出机制,已成功的风险资本无法从原投资企业退出,就不能进行新的再投资活动,风险资本自身的增值运动和社会的风险投资活动就会受到限制,不用说进行扩大的再投资,连简单的再投资都无法进行了。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退出机制,风险资本就难以发展,退出机制不健全,风险资本的发展就不迅速。

2.资本增值的发展性要求

资本是为了自身的增值而存在的,资本增值的目的性是资本存在和资本投资的基本动因。但是,资本不会自动增值,资本增值是有条件的,其中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资本必须在运动中增值,即从最初的货币形式转变为生产资本并最终回到货币形式的循环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退出机制是风险资本的放大工具,风险资本不仅需要退出机制,而且需要能够实现增值的退出机制。能够体现风险投资增值并取得真实投资回报的最后阶段,在于风险投资公司将对于风险企业的股权变现即恢复到货币形式,这就需要将风险投资公司对于风险企业的股权进行易位,才有可能实现风险投资的增值目的,因此,风险投资的退出是资本增值的要求。

3.风险投资的风险性要求

高风险性是风险投资的明显特征,风险投资的整个运作过程都始终处在高风险状态当中。只有将风险投资运作中的各种风险因素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或隐性状态,风险投资才能最终实现增值。对于风险投资公司而言,风险投资的最终命运始终受到风险的威胁和考验,风险投资只有在适当的时机退出风险企业,才能最终解除或缓解风险性影响或尽可能地弥补已经发生的风险损失。由此可看,风险投资的退出是一种风险性要求。

4.风险投资的预期性要求

风险投资公司因为有一个较高的投资回报的预期,所以才会大胆的投资于高风险的风险企业。这一预期的结果是风险投资的投资期限相对较短,风险投资公司都是希望以较小的投资换得尽可能大的风险企业股权和尽可能短的时间获得尽可能大的增值回报。风险投资的这种高预期性也为风险投资提供了退出的理由。风险投资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都有可能退出:一是风险企业的发展在预期时间内达到了风险投资公司所预期的目标,风险投资公司退出以实现这种目标;二是风险企业没有达到风险投资公司所预期的目标或甚至陷入困境,风险投资公司为了减少投资损失,从而退出风险企业。

三、主要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

在风险投资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有多种多样的退出方式,比如公开发行上市、风险投资公司将风险企业的股权变卖给其他投资者、将风险企业出售给另外的公司、风险企业股本回购、破产清算等。不同的退出方式对于风险投资最终收益的影响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但选择哪一种退出方式,并不是能够随心所欲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除了受风险企业的成长态势和成长结果所形成的提出时机和条件的影响外,还受到相关市场发展态势、市场制度甚至是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企业合作的好坏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不管风险投资公司最终选择哪一种退出方式,其基本的取向都在于要尽可能大地获取收益或减少损失。

1.公开上市(IPO)。公开上市,是指将风险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风险投资的股份通过资本市场第一次向公众发行,从而实现投资回收和资本增值。上市一般分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由于主板市场对上市企业的上市标准要求较高,只适用于接纳大中型企业,而风险投资的对象一般是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小企业,投资风险比较高,这类企业通常达不到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因而常常选择在二板市场上市。目前国际金融市场上比较美国的纳斯达克二板市场,我国的香港创业板市场,内地也已经推出自己的二板市场。

2.股权回购。如果风险企业在渡过了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已经成长为一个有发展潜力的中型企业后,仍然达不到公开上市的条件,它们一般会选择股权回购的方式实现退出。股份回购对于大多数风险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备用的退出方法。当风险企业不是很成功的时候,为了保证已投入资本的安全,便可采用此种方式退出。

3.兼并与收购。兼并与收购是指风险投资者等时机成熟后,通过并购的方式将自己在风险企业中的股份卖出,从而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接受兼并和收购实质是将投资股权出售给一家具有雄厚实力的上市公司,使其成为高科技企业拟进入证券市场的强大资金后盾,实现风险资本顺利退出。

4.破产清算。风险投资是一种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方式,部分或完全的失败在风险投资业也是很普遍的。破产或清算是风险投资各方最不愿看到的结果,然而却是投资失败后资金退出的必经之路。当一个风险公司状况不好且难以扭转的时候,对企业资产进行破产清算是减少损失最好的办法。清算时,公司资产的价格可能比公司继续使用它们所能体现出的价值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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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制下注重公司股票价值

证券发行可分为核准制与注册制。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不仅要在遵守信息披露义务,还要符合证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依照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对发行人提出的申请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得到批准以后,才可以发行证券。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人依法公开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监管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多数成熟的资本市场均采用注册制。形式审核(注册制)与实质审核(核准制)的区分在于审核机关是否对公司的价值作出判断,是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划分标准。

注册制实施后,在降低公司上市门槛的同时,改变了我国股市上市公司的供需关系与股票市场的估值体系,此时监管的重点在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持续披露,其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均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负责。随着新股的加快发行,投资者面临的股票选择也将增多,增加了股票的供给,使得市场估值逐步回归正常,投资更加趋于理性,因此,在注册制下,上市公司的质量显得尤为重要,价值投资或将成为股票投资的主流风格。

二、公司股票价值的估算方法简评

关于公司股票的估值方法,一般有相对估值法与绝对估值法两种,现做如下评述。

(一)市盈率估值法

市盈率估值法又称相对估值法。市盈率是评估股票价值时经常使用的财务指标,市盈率=指每股价格/每股收益,即每股价格=市盈率×每股收益。其中,具体估算方法如下,市盈率由通过计算出行业平均市盈率或人为确定得到,每股收益则由公司财务报表得到,从而按上述公式计算出公司股价。

市盈率的高低是直观判断股价是否稳健的重要指标。过高的市盈率表明市场投机气氛浓重,股价严重偏离了股票的内在价值。据市盈率公式可知,式中分母即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往往不易变化,常常是公布季报、半年报、年报时才会发生变动,此时过高的股价只有通过降低分子股票市场价格来实现,从而导致股票价格的大幅下跌,以此来降低市盈率。综上,从价值投资的角度看,股票的每股收益是决定公司股价最核心的因素。

(二)股利贴现模型

股利贴现模型又称绝对估值法。股利贴现模型也是对股票价值进行估值的常用方法。股利贴现法的核心思想是,任何资产的内在价值是由该种资产在未来时期中所带来的现金流决定的。如(1)式:

(1)式是股利贴现模型,常用来估算股票的内在价值。其中PV为每股股票的内在价值,Dt是第t年每股股票股利的期望值,k是股票的期望收益率。公式表明,股票的内在价值是其逐年期望股利的现值之和。由(1)式可以发现,其中分子Dt是造成股票内在价值差异的主要因素,同时所有上市公司面临的K值都一样。因此,股票的估值可以简单地由Dt决定,Dt主要来源于公司的利润,公司的利润越大,潜在的Dt越大,公司的股票价值越大,根据价格与价值的波动规律,随着时间的推移,股票的价格理应越高。按照这种逻辑,Dt成为判定股票价值的重要参考,现实市场上,很多上市公司多年未进行分红,即使上市公司分红,上市公司含息价与除息价对投资者来说本质上无差异,这样看来,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理应由公司的盈利大小决定。

综上所述,无论是股利贴现模型,还是市盈率估值法,都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密切相关。公司的盈利大小都显著影响股票的内在价值。

三、 “问题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因素分析

本文所指“问题上市公司”是指那些经营业绩亏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伴有解禁、减持等特征的上市公司。伴有上述特征的上市公司从过往的股价走势来看,往往跌幅巨大,应引起投资者的特别关注。

(一)经营业绩亏损

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是影响股票内在价值的主要因素,公司股票的价值由公司的盈利状况决定,经营业绩亏损,则使得(1)式中的Dt为负值,从而降低公司的价值,根据股价与价值的波动规律,进而引起公司的股价下跌。

叶德磊等(2014)通过研究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与股价关系发现,公司经营业绩与股价表现为正相关的关系。【1】现实股票市场交易中,许多投资者仍然热衷于亏损股的交易,甚至豪赌“重组”、借壳,进而忽略了业绩亏损公司带来股价下行风险。我国自1998年开始,沪、深证券交易所开启了对财务状况和其他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的先河。若上市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将冠以ST,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被冠以*ST。纵观我国A股市场上上市公司被实施ST、*ST前后的股价表现,公司股价跌幅巨大,若公司业绩在未来的经营中无明显改善或扭亏为盈,公司将面临更糟糕的境地,诸如暂停、中止、终止上市,甚至退市。一旦公司被实施特别处理,公司的股价跌幅惨不忍睹。数据显示,2017年跌幅最大的10只股票中,ST、 *ST股占6席,如2017年*ST众和18个一字跌停,*ST众和17一字个跌停,给参与交易的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由此可见亏损股的股价风险巨大。再如,业绩亏损的上市公司缺乏分红送转的能力,缺乏提振其股价的基因,股价往往难有好的表现。【2】

(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是指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或推迟披露重要事实的信息披露行为。一般分为虚假陈述和延迟披露两种类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理应合法、合规地进行信息披露,其中《证券法》、《刑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都对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会受到证监会的处罚。

黄政和吴国萍(2013)通过研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公告,发现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公告向市场传递了显著的负面消息,信息披露违规处罚会给市场造成负面冲击,造成信息披露违规公司股价下跌,对违规公司的处罚不仅影响了该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还会波及同行业其他公司的投?Y者,产生相应的负面冲击效应。【3】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会最严重的影响就是公司的再融资。上市公司若需再融资需得到证监会的核准,若公司信披违规,证监会则实行“一票否决”。公司在无法获得再融资的情形下,上市公司的盈利主要依靠自身资源发展积累,无法借助外部资源的支持,降低了未来的盈利预期,从而影响公司的价值。尤其对于那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严重的情形,如粉饰业绩、欺诈上市、财务造假等,公司可能面临退市。同时,我国主板与创业板的退市制度安排不尽相同,主板有过渡期,而创业板是直接退市,可见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风险巨大。从我国濒临退市的股票价格运行来看,如新都退市、金亚科技等股价跌幅巨大,投资者损失惨重。

(三)伴有解禁、减持

我国上市公司在IPO与再融资过程中,发行股份的流通时间存在流通股和流通受限股。流通股上市即流通,流通受限股在限制流通时间内禁止在二级市场买卖,一旦过了限售期,大量的股份面临解禁,大股东等股份持有者就有减持股份的需求,从而影响该股价格的短期或长期走势。由于限售股成本极低,解禁即抛售现象已非常普遍,甚至“清仓式”减持已屡见不鲜,从而造成该股短期内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股价大幅大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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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康变频)在2007、2008年分别引入广州明珠星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君慧创业投资中心的PE投资(分别占企业总股本的11.5%、11.00%,是企业的第三、第四大股东),并于2009年在深圳创业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码为300048。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合康变频所属行业为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大类下明细分类的“电力电子设备制造业”,主要产品为高压变频器(占企业营业总收入的99.89%),该产品可以有效提高工业企业的能源利用效率、工艺控制及自动化水平,市场前景广阔。因为这类产品技术要求高、单位产品价值大,行业内的竞争企业较少。

通过对国内的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选取了两家企业(华仪电气:股票代码600290;智光电气:股票代码002169)作为合康变频的同行业对比企业。三家企业基本比较情况见表1。通过对比三家企业的财务状况,能够更客观地评价合康变频在进行私募股权融资后的业绩表现。

二、分析方法

鉴于传统杜邦分析体系存在“总资产”与“净利润”不匹配、未区分经营损益和金融损益、未区分有息负债和无息负债等诸多局限,本文拟采用改进的财务分析体系对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该体系的核心公式为:

权益净利率=净经营资产净利率+杠杆贡献率

其中:

净经营资产净利率=税后经营净利率×净经营资产周转次数

杠杆贡献率=经营差异率×净财务杠杆

=(净经营资产净利率-税后利息率)×净财务杠杆

由于信息来源有限,在本文分析过程中获取数据计算相关指标时,认定各企业的金融资产为货币资金、应收利息、短期权益性投资和债务投资;金融负债为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利息;利息费用为合并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项目;所得税税率为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销售收入为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

三、分析结果简述

首先,对净财务杠杆进行分析。净财务杠杆反映企业的财务政策,是融资能力的一种体现。在净经营资产净利率和经营差异率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净财务杠杆可以提高企业的权益净利率。通常而言,净经营资产净利率较高的企业,净财务杠杆较低,反之亦然。

如表2所示,三家企业的净财务杠杆比率都较低,这是行业的共同特征造成,但合康变频的净财务杠杆更低些。

从下文对经营差异率进行比较分析可发现,合康变频的营运能力较同行为优,理论上可适当地改变财务政策,增加金融负债,加强对财务杠杆的应用。

其次,对经营差异率进行分析。经营差异率反映企业的营运状况,评价企业对现拥有资源的利用程度。它是由两指标相减得来:

经营差异率=净经营资产净利率-税后利息率

经营差异率越高,说明经营活动取得的净经营资产净利润越能保证对融资利息的支付,使企业能正常经营。合康变频的经营差异率比两家企业均高,其营运状况在同行业中处于优势地位。但是也同时发现三年内合康变频的经营差异率逐年下降,这是因企业净经营资产净利率下降,而税后利息率上升所致(相关数据见表3、表4、图1)。

由企业财务报表附注可知,税后利息率上升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短期借款利息及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增加所致。

再次,对净经营资产净利率进行比较分析。净经营资产净利率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合康变频的净经营资产利润率明显高于另两家企业,而进一步分解该指标:

净经营资产利润率=税后经营净利率×净经营资产周转次数

两个二级指标数据的比较见表5。可以发现,合康变频的税后经营净利润在三年中较其他企业的优势逐年加大,而净经营资产周转次数则逐年下降。净经营资产周转次数下降分析其原因,是企业销售收入增长速度低于企业净经营资产的增长速度所致。合康变频2009年较2008年税后经营净利率增长很大部分是因企业综合所得税税率由17%下降为14%。由图1还可发现,三家企业的净经营资产净利率逐年下降,合康变频下降速度更快些。因此可得出结论,高压变频器生产行业的竞争在不断加剧,如不采取必要措施,企业获利水平将不断降低,在几年内会使得整个行业由成长期过渡至成熟期,届时各企业将面对着战略方向转变的抉择。

最后,对权益净利率进行比较分析。权益净利率是企业管理用财务分析体系的核心,具有很好的可比性,可以反映股东投入资本的净获利能力。合康变频的权益净利率显著高于其他两家企业。而且,通过图1与图2的比较可发现,净经营资产净利率与权益净利率的数额差异较小,变化趋势较统一。说明企业的权益净利率主要受净经营资产净利率的影响,该行业企业更注重盈利能力。另外,合康变频的权益净利率逐年下降,但仍显著高于华仪电气与智光电气,可以说明合康变频在PE融资后的经营效果更好。

用因素分析法对合康变频的经营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发现(表6),2008较2007年下降主要原因是净经营资产周转次数的下降,而税后经营净利率的提高减缓了这一趋势;2009较2008年下降主要原因仍是净经营资产周转次数的下降,造成权益净利率下降16.05%。

综上所述,合康变频在PE融资后,经营状况明显优于未进行PE融资的同行业另两家企业。合康变频的权益所有者在近三年获得了很高的收益。而随着企业在创业板的上市,投资大众在发现合康变频具有的经营优势后会提高股价的上升幅度。在这一过程中,PE的影响不容忽视。

通过全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合康变频企业在PE融资后,明确经营核心,以高压变频器作为主要经营对象(占营业总收入的99.89%以上),把握了该产品高收益阶段,是一个典型的高新技术企业成功发展的案例。根据PE的特性,PE在持有3~5年后会退出发展成功的企业,而去寻找新的更高收益企业。可以预见,合康变频的前十大股东在近两年会有很大变动。

在企业取得发展成功后,也必须考虑PE退出后的发展。PE退出最明显的影响是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如本文所示,两家PE机构占合康变频22.5%的股权比例,如全部售出对企业的发展影响巨大,企业所有者必须妥善处理这部分股权(这一般在进行PE融资协议中以进行了相关规定)。

PE退出后,对企业经营的限制条款会相应解除,企业可以不必为追求高增长而忽略其他必要方面的发展,最主要的就是资本结构的变化。企业发展已趋于稳定,风险程度相应下降,可以适当提高企业的债权融资,提高企业净财务杠杆的贡献。在对合康变频的分析中发现,企业的债务融资大多为短期负债,结构单一,今后可适度增加对长期负债的应用,缓解对企业营运状况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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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困境——中小企业融资不能承受之重

长期以来,融资难一直都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在宽松而稳定的环境中,各项解困措施大多能收到一定的成效,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瓶颈也能有所缓解,但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持续紧缩的货币政策的叠加效应,中小企业发展再次遭遇危机,融资难的问题又被重新的提到议事日程。

货币政策方面,中央银行长期采取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等紧缩的货币政策,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约20%左右,政策的实施使得银根紧缩,市场上的流动货币减少,银行的货币乘数效应大打折扣,严重约束了信贷扩张能力。

银行方面,吸收存款成为商业银行今年的头等大事,信贷额度全面收紧,某些银行甚至在某时期内出现“只进不出”的情况。“存贷比”的考核指标无疑让上到行长下到一线客户经理痛苦不已,“日均存贷比”的绩效压得让人不敢有丝毫放松。为了不碰触到监管的“雷区”,部分银行开始对贷款规模实行月度限额。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在内都对中小企业贷款做出了一定的限制,有的甚至将中小企业直接排除在信贷名单之外。

中小企业“指不上”体制内的融资,向大银行贷款“难于上青天”。和正规金融机构脱节导致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通过正规途径根本借不到钱,根据全国工商联统计数据,规模以下的企业90%没有和银行发生过任何借贷关系,具体到微小企业,更是95%没有和银行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在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相对紧张、社会资金整体偏紧的情况下,众多企业和个人纷纷寻求民间借贷资金、民间借贷的市场需求日益扩大,潜在风险也与日俱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称:“温州民间借贷市场估计规模约1100亿元,相当于全市银行贷款的20%,其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约380多亿元,占36%。”根据温州市金融办对350家企业的抽样调查显示:2012年一季度末,企业运营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三者比例为56:28:16,银行贷款占比上年同期下降2%,而民间借贷占比分别较2012年同期和2013年年初提高了6%和4%。

据统计,2012年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折合月息超过2分,三季度已达到3—6分,有的高达1角,年化率高达180% 。一般中小企业毛利润只有3%—5%,中小企业利润率已低于贷款利率,没能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不惜饮鸩止渴,进行一场豪赌,资金链断裂后的企业倒闭老板“跑路”自然上演且陆续蔓延。

民间借贷高利贷盛行说明资金链出现断绝,在高度增长期所作有实体投资,已经无法获得金融支撑,宏观调控时紧时松让企业在无所适从之下,走上了高利贷的境地,中小企业苦不堪言,管理体制的失衡已逐渐形成了影响金融稳定的可怕堰塞湖。

其实问题早已发现,社会各界也在各自的能力范围之内尝试并尽力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如:充分运用金融杠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企业特性,进行融资产品的创新,通过整合、包装、开发中小企业系列铲平,逐步形成“全方位、全行全流程”系统的金融产品;国家高度重视且政策导向明确,各地政府大力支持。2002年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即:坚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及保证权益,使中小企业享有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各地政府也明确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并确定扶持重点,即:优化信贷结构。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提供组织保障,各地政府调配社会资源,为企业提供技术、培训、担保及融资等一系列服务,有些还承担其贷款担保、专项贷款等融资服务职能。同时,也出台了多项措施,防止银行抽资压贷导致企业资金断链。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障碍及分析

中小企业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形成严重的“资金饥饿症”,虽然社会各界采取了一些措施,促进供需合作,但是总体上缺少持续性的效果,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主要原因为:

(一)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多,但渠道窄

目前,市场上提供给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选择有十多种,如大家熟知的银行渠道融资、股权融资等,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因中小企业“体质差”等原因,符合这些融资方式约定条件的企业却很少,真正有效的融资渠道并未打开。

一方面,中小企业自身实力较差,多存在自有资金不足的现象;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又很难踏入证券市场。从股权融资来看,我国虽在2009年推出了创业板,但沪深交易所均设置了很高的门槛,加上拟上市的企业太多,无数企业只得在被推得水涨船高的显性和隐性上市门槛望而却步,中国的纳斯达克并未出现。实际上,即使利用这种渠道的也只是那些高风险、高回报的科技型企业,对于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帮助不大,创业版的作用有限;融资债券方面,我国企业的债券市场的发展尚在起步阶段,即便是成熟的大企业,进入的难度都很大。依据央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的统计,在2008—2010三年间,全国金融体系融资总额分别有约83.1%,80.5%和75.2%是由银行贷款提供的,较之前比例虽然下降,但仍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说明我国直接融资还未达到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的水平和程度。而在间接融资渠道中,商业银行仍是资金的主要供给者,但商业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方面一直存在着种种限制和顾虑,目前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仅占银行信贷总额的8%左右,这与中小企业创造国内生产总值的1/3、工业增加值的2/3,出口创汇的38%和国家财政收入的1/4 的比例是极不对称的。

(二)中小企业管理不规范,信誉有待沉淀

中小企业大多产权单一,规模小,科技含量低,内部管理或者合规经营均不规范。企业主为追求眼前的利润,往往采取一些短期化的经营策略,但先天实力不足,抗风险能力低、负债多,财务管理透明度差,财务信息失真,从而导致信用水平低,进入银行“高风险”风险评估等级。对于银根紧缩的银行来说,不偏好这些“高风险,高收益”的贷款。

(三)银行业务结构失衡

商业银行内部损益表上,也反映出来自公司客户的收入明显大于零售客户的收入,重要一点在于过去十年,不单是银行的大发展时期,也是超大型国企集团在各自领域内进一步实现资产业务集中的时期,他们作为商业银行无可置疑的战略客户,为银行带来了雨大的业务量,在激烈的竞争下,商业银行也只能无条件向这些强硬的大客户提供更多的服务,大量的资源的倾斜,导致业务结构不平衡,给予中小企业的空间更小。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相关建议

在2012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政府就提出要持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着力优化信贷结构,这说明货币政策不会出现全面的放松,但对部分领域或行业定向支持,特别是“三农”、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会加强,实现有扶有控,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让“草根金融”浮出水面并阳光化

中小企业历来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引擎,但中国的中小企业体制内融资机会少也是长期未解决的问题。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之一应归咎于中国目前的金融业格局,国有商业银行占据中国银行业的半壁江山,即使是合资银行,对中小企业客户来说都难免“大材小用”, 叶檀曾说过“民间融资兴,则中小企业兴;民间融资衰,则中小企业衰。一旦民间融资崩溃,中小企业将遭遇一场浩劫。”因此,合理有效的疏通民间融资,则能有效的缓解中小企业的压力。要改善这种现状,有待大力发展“草根金融”小型金融机构。

某些地方政府歧视小额贷款公司,官办信用社效率低下官气十足,难在短时间内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建议适当的增加小贷公司,放松金融机构准入管制,利用市场调节(如果融资渠道通畅,其实市场利率会在一个相对合理稳定的值上下浮动),同时加上适当的政策调控。

目前来看,中小企业融资更多的是靠民间借贷,但是现在民间借贷很不规范,如果有效的管理这些机构,把民间金融纳入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负起监管职责,允许民间金融机构发展,打破临时性的利率制度安排,放开利率上下限区间,建立相对独立于正规金融的长期利率完全市场化于合法化的制度,使草根小型金融机构获得合理利润,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积极作用。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3000多家,可能选择一些能力较强的,正在做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并经验丰富的,经营业绩好,公司治理完善,管理人能力和素质高的小额公司直接“翻牌”为村镇银行。

客观上,中小金融机构拥有成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信息优势;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是区域性比较强的金融机构,充分了解当地的行业情况,对于有一定合作期限的中小企业,地域优势使其能够更加深入了解当地中小金融机构的融资需求和困境,其了解的程度远超过其他大型金融机构。“新36条”也已有类似规定,如“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扶持直接融资业务,可弥补商业银行逐渐“脱媒”后留下的资金断层,推进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的建设,因材施教,鼓励和指导具备资金、经营管理实力的中小企业买壳上市,有序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在已形成的产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针对性的建立低标准的股权交易市场,在市场准入条件上,统一全国报价体系,促使“小且优”的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三)银行积极创新多样化金融工具

一方面,银行可大力发展买方信用,对于成长过程中缺乏资金的朝阳行业的中小企业,可以按照销售合同,对其产品的购买方提供贷款支持,由买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卖方持汇票到银行贴现获得融资;另外,开发多种创新贷款业务,如,异地联合协作贷款、出口创汇贷款、应收账款贷款、委托贷款、贴息贷款以及综合授信融资等,为不同需求类型的中小企业,提供最佳融资工具;另一方面,结合区域经济特征和中小企业行业规划,选取区域重点、特色产业,且具有一定的行业领先优势和市场影响力、经营状况稳定、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为目标客户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信贷融资产品的营销工作:在产品中增加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商业团体作为合作方,帮助特定的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而出资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以基金作为风险缓释的措施,由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配套信贷资金支持,以实现批量开发优质中小企业,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模式,促进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健康发展。

篇(7)

我国企业融资方式大多是间接融资,主要是通过银行中介的融资方式,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市场占有主导地位,是最主要的资金中介和资金组织方,控制着金融市场中的绝大部分资金资源的配置权限。同时,在资金需求方,我国亟需贷款支持的大部分都是中小企业以及处于发展阶段的企业,他们缺乏抵押质押资产,而银行更乐于贷款给大型国企,这就出现了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双方的不对称。因此,我国企业必须根据金融市场结构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和融资工具。

一、我国金融市场结构

经历了进四十年的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全面深入的发展,同时形成了以央行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的银行体系,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市场。

首先,从我国金融市场的子市场结构来看,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其次,从市场参与主体构成来看,活跃在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者不断增多,基金公司、社保及公积金的参与,都成为了新兴的市场主体,同时随着资本市场的放开,外资金融机构逐步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再次,从金融制度和产品创新来看,我国金融市场上的原生工具和组合工具种类大幅增加,规模不断扩张,投资方和融资方都有较多选择。

从静动态角度来讲,静态方面:我国金融体系中银行类金融机构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地位,控制着大部分的资金配给,是最主要的资金供给方;动态方面:我国金融市场正在不断发展,增加新的参与者,尤其是资本市场的政府管制放松,外资银行和机构投资者不断涌入。

二、企业主要融资工具

所谓企业融资工具,即是指在企业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金融市场中有各种各样的融资工具,企业应当如何选择,这是一个非常复杂而艰巨的任务。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对融资风险和成本进行详细的考虑和计算。下面介绍我国企业常用的几种融资工具:

(一)银行贷款

本文中所说的银行贷款是指企业向银行及银行类金融机构借贷的,并需要还本付息的款项。在间接融资方式下,银行是重要的金融中介,银行贷款也是主要的间接融资方式。银行贷款的类型主要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和一年期以上的长期两种方式。相较而言,短期贷款的融资成本更低,但是需要及时还款,筹资风险稍高;长期贷款有充足的使用期限,不必担心资金归还的信用危机,但是因为期限增加需要承担更高的利率。一般而言,短期贷款是属于自发性负债,用以解决短期资金供应,长期贷款主要是用于公司长期建设项目或者研发投入,是长期资金供应的方式。在我国企业中,短期贷款是较通常使用的方式。

(二)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出让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增资的方式引进新股东的融资方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获得的资金,没有还本付息的负担,但是新股东根据其持有股份的比重可能对企业有一定的话语权,稀释了原有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并且新进入的股东会以其持有股份与老股东共同分享企业的盈利和增长。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是较为公开透明,拥有较为严格和完善的市场监督制度,选择股份化,走上市的路线,通过一级市场发行股票也是很多优质大型企业融资的一条重要途径。

(三)债权融资

与股权融资一样,债权融资也是企业直接融资方式之一。所谓债权融资就是指企业利用举债的方式借入资金实现融资目的,获得的资金需要支付利息,到期需要向债权人偿还本金。债权融资获得资金的使用权,对此支付利息作为代价,保留了企业的控制权,比如常见的发行债券;同时,债权融资有利于提高资金回报率,具有明显的财务杠杆效应。此外,因为债务支付的利息是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债权融资还有较好的税盾作用,故而也是较多企业所钟情的融资方式之一。

(四)杠杆融资

所谓杠杆融资,也就是杠杆收购融资,这是一种以企业并购案为背景的融资活动,是指企业计划收购其他企业以进行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时,以目标企业资产和未来收益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部分资金用于该收购活动的融资行为。一般而言,向银行申请贷款金额约占整个并购案资金总额的80%左右,企业另自筹部分资金,由此便可有望完成并购目标企业或者达到控制效果的部分股权。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发展趋向集约化和大型化,经济规模性是企业应对激烈竞争的重要获胜手段之一。利用杠杆融资,不仅可以快速解决资金需求,而且收购一个成熟的企业要远比新建要节省时间,而时间就是抢占市场的一个关键,并且某些特殊行业有限制准入条件,现有的成熟的企业已经具备这种从业资格。

三、我国金融市场结构与企业融资工具选择的问题

在前文中,已经介绍了一些企业常用的融资工具,但是在目前实际操作中,金融市场中的资金供应方总是有一些投资方向偏好,同时企业也有自身的融资工具偏好,这些选择有的是处于融资成本的考虑,有的则是因为融资过程的繁琐程度。很明显,这些选择还存在有待优化的空间,下面就讨论一下目前企业融资工具选择的问题。

(一)间接融资比例过大

在我国,企业内部融资是极少的,所以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依靠外源融资,而入前文提到的,我国金融市场主要的资金配置权限掌握在银行类金融机构手中,其中银行占有九成以上,因此银行贷款成为了企业的主要融资来源,金融公司和其他贷款机构仅为一个补充部分,企业融资高度依赖于银行。间接融资比例过大对于市场稳定是非常不利的,企业背负了较高的负债成本,加大了银行类金融中介机构的资金风险。一旦出现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某一个行业出现衰退,极有可能出现金融市场的资金断裂,进而引发整个市场的崩盘。

(二)货币市场内部不匹配

我国金融市场毕竟还是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各种子市场发展存在明显的不平衡现象,同业拆借和票据市场的发展滞后,明显落后于债券回购市场。高度发达的同业拆借市场对于调节金融机构头寸,满足其流动性需求有重要作用,并且能够迅速准确传达央行货币政策的动向,但是我国发展相对落后的同业拆借和票据市场不利于商业信用的发展和货币政策发挥作用,不能较准确清晰表达管理层对于经济走势的判断和调整意图。

(三)资本市场内部不匹配

在一个结构合理的金融市场中,资本市场是企业融资的主要平台,但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子市场中,债券市场发展严重落后与股票市场,尽管近几年有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但是无论从规模和质量上都还不能与我国金融市场整体匹配。也正是因此,我国股票市场上数万亿的资金只能在沪深两市炒作这不足3000只股票,导致大部分股票市盈率畸高不下,股市风险在无形中被放大了数倍,这也是今年股市在年初迅速拉高后又被炒作快速跌落的一个原因,这也是资本市场不够成熟完善的一个表现。

四、优化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建议

(一)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作为资本子市场中发展最好的股票市场,主板市场、中小板和创业板应该协同发展,逐步形成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结构,鼓励更多企业通过股票市场出让股权融资。同时,内源融资也是一个可行的途径,但是要加强管理,防范和杜绝非法融资。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财产安全,应该对直接融资的企业有一定的审核标准,建立全社会性质的诚信备案制度,提高失信的成本,净化资本市场环境。此外,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直接融资方式,增加直接融资比重。

(二)优化资本市场结构

目前我国资本子市场内部发展不平衡,亟需建立一个运行高效安全,结构科学合理,功能健全完善,监督透明有效的资本市场。在企业融资选择的时候,更多选择通过资本市场运作,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功能,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资金困难,重视在二级票据市场上进行融资活动,活跃票据市场和同业拆借市场,企业间相互的资金流动也是很好的融资方式选择。此举同时有助于缓解企业对于银行的依赖性,降低银行业资金风险,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安全运行。

(三)扩大金融市场化程度

目前我国的利率结构还是实行的管制利率和市场利率并存的,这与经济自由化和全球化是相矛盾的。优化我国金融市场结构,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要逐步放开对于金融的官方管制,市场需要的是监管,不是管制,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就需要一个自由的市场化的金融体制与之匹配,减少政府的不必要管制。另外,还应当继续鼓励外资进入国内,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参与流动,或者直接对我国企业投资,这都是可以从分利用的;同时鼓励国内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境外债券和跨国经营等方式利用国际资本。此外,金融市场的管理层也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性或者地区性的金融组织,加强国际交流学习与合作,促进国内金融改革和开放。

(四)完善金融创新机制

纵观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历史,不难发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就像是互相博弈的左右手。金融创新不仅是丰富金融工具的手段,也是新的子市场出现的关键契机和活跃市场的重要途径,而且更重要的是金融创新还可以在于监管的博弈中找寻监管漏洞,促进金融监管的完善,最终有助于整个金融市场结构优化。在技术与产品创新方面,我国金融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明显弱于国外,很多金融工具产品都还处于对国外市场借鉴模仿阶段,需要具有自己独创性的产品与工具,从而扩大对周边金融市场的影响,也是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途径。而要实现这些目标,培养和吸引金融类专业人才和进行技术革新是必不可少。

五、结束语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融资是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而金融市场工具五花八门,如何进行融资方式的选择,这是所有大中型企业都正在面临的重大课题。而我国金融市场的结构还有待完善,内部子市场发展不均衡,金融工具及衍生产品缺乏创新性。一方面,企业要认真分析中长期自身发展目标,明确企业在行业中的定位,比较分析多种融资方式,尽可能选择符合企业的融资工具。另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需要进行结构化调整,深化体制改革和扩大金融开放,提供更多符合国内实际,满足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

参考文献:

[1]徐平.我国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D].江西财经大学,2014

[2]严晓虎.中国金融市场结构与企业融资工具适配性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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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8-0055-05

一、引言

二战后60年代末,萌芽于西方的金融发展理论,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戈德史密斯(Goldsmith,1969)提出了金融结构理论,认为金融发展是指金融结构的变化。金融发展程度越高。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数量、种类越多,金融的效率就越高。RaianZingales(1998)、WurgIer(2000)、Fisman&Love(2003)从产业和微观层面验证了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机理。在产业结构调整理论方面,刘易斯(Lewis,1954)在其二元结构转变理论中引入了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工业储蓄倾向,说明两者对发展中国家产业调整的作用。赫希曼(Hirschman,1958)在其不平衡增长理论中,强调了资本对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作用。钱纳里(chenery,1975)考虑了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对产业结构的影响,得出随着人均国民收入的增长,产业结构会出现规律性变化的“标准产业结构理论”。总体来看。西方学界在金融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研究基本上是分别进行的,对金融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研究较少。近年来。随着中国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国内学者就我国金融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研究。张旭、伍海华(2002)在“论产业结构调整中金融因素”中,分析探讨了金融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机制和模式选择。沙虎居(2005)以浙江省为例,实证分析了金融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张晓燕、王成亮(2007)引入了戈德史密斯金融结构理论的“金融相关比率(FIR)”指标,验证了金融结构、教育、科技、外资等对第二产业及第三产业占GDP比重的影响。上述文献虽然揭示了一些金融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但是对金融相关比率(FIR)的计量统计探讨不够深入,在选择影响产业结构调整的因素上缺乏理论依据,没有分别比较金融对三次产业的支持作用。本文在原有成果的基础上,从金融对产业结构优化的支撑作用这一新的视角出发,选取金融相关比率等总量指标及各产业平均劳动报酬等结构性指标,利用1996年至2007年的相关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分别得出三次产业产值模型,结合我国各区域的产业结构特点,提出政策建议。

二、金融支持三次产业结构优化的实证检验

国内外很多研究表明,产业结构的优化离不开金融结构变化和金融发展的推动。戈德史密斯在《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中指出,金融发展体现为金融结构的变化,研究金融发展必须以有关金融结构在短期或长期内变化的信息为基础。因此,在研究金融发展对产业结构优化的作用机制中,应当引入金融结构概念。金融结构对产业结构优化的作用过程可简述为:金融结构影响投资、储蓄影响资金流量结构影响生产要素分配结构影响资金存量结构影响产业发展,即金融结构通过资金形成、资金导向、信用催化、产业整合、防范和化解风险等金融作用机制,实施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控两种调控方式影响产业结构。我们选取衡量一国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水平的金融相关比率作为主要的金融观测指标,将其代入模型,进行计量分析,检验其对三次产业产值,进而对产业结构优化的重要作用。

(一)金融相关比率(Financial Irrelative Ratio)的计算

金融相关比率指全部金融资产价值与全部实物资产(即国民财富)价值之比。FIR被认为是衡量金融上层结构相对规模的最广义指标。其在存量上体现为金融资产存量与实物资产存量之比,在流量上体现为金融资产的新发行额与国民生产总值之比,这里我们选取流量指标进行统计计算。戈德史密斯把全部金融资产分为债权和股权两类,把债权细分为社会对金融机构的债权和社会对非金融机构的债权,同时认为存款是对金融机构的债权而贷款则是对非金融机构的债权。我们延用了这一观点,将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统一纳入金融资产的统计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学者在计算FIR时普遍没有考虑国民财富(用GDP替代)为流量指标,而金融工具发行额的数据多为存量形式,从而造成FIR成倍扩大。为排除市场波动对研究的影响,我们选取股票市场筹资额作为观测指标,并加入了证券基金的统计。从表1看,中国金融资产总量占实体经济的比重呈总体上升趋势。1996-2007年FIR增长了51.67%,年均增速4.31%即金融上层结构增速比实体经济每年都要快4个以上的百分点,表明我国金融深化程度日益加强。受次贷危机影响,中国金融资产规模在2008年出现了与1997年类似的缩水情况。比较发现,金融资产总量在1997年下降6.04%,但在2008年仅下降1.63%,表明经过十年的发展,我国金融业抵御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能力有所增强。

(二)加入金融发展因素的三次产业产值模型

根据产业结构优化理论,从供给结构、需求结构、国际贸易结构三方面选取观测指标。选取i次产业的就业人口、金融相关比率和财政支出总额作为供给结构观测指标:选取三次产业城镇新增固定资产、二三次产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和居民消费水平作为需求结构观测指标:由于分行业统计资料缺乏,选取进出口总额作为周际贸易结构的观测指标。为研究各影响因素对产业结构的弹性作用,将三次产业产值作为因变量,上述7个影响因素作为自变量,初步设定三次产金产值的对数线性模型:

Ln(STR)=β0+β1Ln(FP)+β2Ln(FIR)+β3Ln(IC)+β4Ln(11)+β5Ln(AR)+β6Ln(PC)+β7Ln(FA)

其中:STRl、STR2、STR3一分别代表三次产业的国内生产总值,FP―财政支出,FIR一金融相关比率,IC一居民消费水平,IT―进出口总额,ARI、AR2、AR3一分别代表三次产业的就业人口,FA1、FA2、FA3一分别代表三次产业的城镇新增固定资产。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8》相关资料,得到1996~2007年的年度资料如下(见表21。

本文拟对三次产业分别建立产值模型,进行实证检验,下面以第三产业为例:

直接使用普通最小二乘法进行线性回归发现,自变量之间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为提高模型稳定性,拟采用主成分回归方法对多维因素做降维处理。SPSS13.0统计分析软件的运算结果显不,KMO值为0.739,巴特利特球度检验统计量的观测值为144.70,相应的概率P值为0.000,表明适合进行冈子分析,分析结果如下:

从表3可以看出,前两个公共冈子解释了原有7个自变量93.03%的信息,提取2个公共因子进行分析。由于因子载荷矩阵的实际意义不很清楚,使用varimax旋转,得到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

从表4可以看出,公共因子1(FATl)在财政支出、金融相关比率、居民消费水平、进出口总额、第三产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和第三产业城镇新增固定资产上有较大载荷,命名为“经济拉动因子”。公共因子2(FAT2)在第三产业就业人口上有较大载荷,命名为“劳动力供给因子”。

采用前进法,得到第三产业产值与FATl、FAT2的线性回归方程:Ln(STR3)=10.765+0.391Ln(FAT1)+0.240LnfFAT2).

复决定系数R2=0.971。调整的复决定系数R2a=964,表明模型拟合程度很好。DW=1.010,排除了序列相关,方程整体sig值为0.00,在α进=0.05的水平下,模型通过检验。将两个主成分转换为原始变量的线性回归,得到第三产业产值的回归方程为:

Ln(sTR3)=0.131Ln(FP)+0.0402Ln(FIR)+0.251Ln(IC)+0.107Ln(IT)+0.123Ln(AR)+0.401Ln(Pc)+0.089Ln(FA)+0.525

同样方法得到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产值的回归方程:

Ln(STRl),0.048Ln(FP)+0.169Ln(FIR)+0.079Ln(Ic)+0.09Ln(IT)+0.096Ln(AR)-1.557Ln(Pc)+0.035Ln(FA)+23.385

复决定系数R2=0.968,调整的复决定系数R2a=0.961,表明模型拟合程度很好。DW=1.993,排除了序列相关,方程整体sig值为0.00,在α进=0.05的水平下,模型通过检验。

Ln(sTR2)=0.1 05Ln(FP)+0.235Ln(FIR)+0.169Ln(Ic)+0.097Ln(IT)+0.122Ln(AR)+0.973Ln(PC)+0.081Ln(FA)-3.747

复决定系数R2=0.992,调整的复决定系数R2a=0.990。表明模型拟合程度很好。DW=1.329,排除了序列相关,方程整体sig值为0.00,在α进=0.05的水平下,模型通过检验。

三、结论与启示

实证结果显示:

一是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利用总部优势大力发展了第三产业,产业结构比较合理。中西部地区二元经济特征明显,第三产业发展滞后。因此,产业调整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应充分考虑地缘性特点,既要进行整体调节,也要注重局部特点。

二是财政支出、金融相关比率、居民消费水平、进出口总额、产业内平均劳动报酬、就业人口和新增固定资产与三次产业产值之间具有较好的拟合优度,其中金融相关比率与产业内就业人口对三次产业产值的影响最大,表明我国要素供给结构对产业结构优化的调整力度最为显著。

三是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与产业政策相结合,金融宏观调控部门应相对扩大对中西部地区第三产业的金融支持,地方政策部门应加紧制定有利于第三产业发展的就业政策,共同推动落后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第三产业快速发展。

四、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结论,结合我国区域产业结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深化金融支农,推进中西部地区农业现代化进程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保持农业适度增长十分必要。目前的问题是,中西部地区第一产业就业人口比重大,投入产出效率低。模型表明,第一产业产值受产业内就业人口和金融发展水平的影响较大,其中产业内就业人口对第一产业产值的负向作用极大,系数为-1.557。建议充分发挥银行、证券、保险三方在上述地区的金融支农作用,进一步加快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扩大农行、邮储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上述地区的支农信贷规模,扩大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范围,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充分发挥金融对中低产田改造、大型灌区建设、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农业龙头企业和种植基地等方面的支持作用,尽快形成农业产业集群。此外,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中西部地区农村固定资产投入力度,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服务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投入产出效率。

(二)促进产融结合,加快现代化工业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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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融资/融券

[论文正文]:

2006年7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并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备受投资者关注的证券信用交易方式正式登陆我国证券市场。虽然证券信用交易在海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上历史悠久,且有成功的发展经验与监管经验,但在国内尚属一项制度创新。为保证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成功实施,有必要对海外证券信用交易规制进行比较研究,并从中探寻出对我国有益的经验以便借鉴。

一、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法律透析

(一)证券信用交易的内涵

证券信用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而成熟的一种交易制度。在对“证券信用交易”的认识上,各国或地区的定义略有不同。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信用交易是指:证券商对客户授予信用而为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之交易。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证券交易法”则将信用交易称之为“有价证券买卖的融资或融券”,即指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卖出的交易活动,又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在法学理论上,证券信用交易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证券信用交易可包括其所涉及之买卖双方给予的信用(如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由证券商给予顾客之融资融券的信用(如融资融券交易)、由银行贷款给顾客从事购买或持有证券或给予其他以证券为担保之贷款及证券买卖之选择权(如证券抵押贷款)等;从狭义上说,证券信用交易则是指证券商或证券金融机构对顾客的融资融券业务。本文所指的亦是狭义上的证券信用交易,主要包括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种形式,以下分述之。

融资交易即“借钱买证券”,也叫保证金多头交易,是指当投资者预计证券价格上涨并想买入证券时,通过证券信用交易方式,按照初始保证金[i]的水平预交一部分价款,其余差额由证券商垫付,同时买进证券,等证券价格上涨后,再高价卖出证券将所借价款还给证券商,从中赚取收益的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投资者所购证券需作为所融通资金的担保存于证券商处,如因证券价格下跌,担保品的价值降低而使其达不到维持保证金[ii]水准时,投资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维持保证金,否则证券商有权处理担保品;融资期限届满后,客户必须偿还证券商垫付的款项及其利息,也可以随时委托证券商卖出融资购进的证券,以所得价款偿还。

融券交易即“借证券来卖”,也叫保证金空头交易,是指当投资者预计证券价格下降时,借助信用交易方式,向证券商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由证券商垫付证券,同时将证券出售,等价格下跌后,再低价买进证券还给证券商,从中赚取差价收益的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价款不能提取,必须将其留存作为融券的担保,如委托卖出的证券的价格上涨,投资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追加保证金,当证券价格下跌到投资者指定的价位时,证券商将会为投资者买回证券;约定期限届满时,无论证券价格是否下跌,投资者都必须偿还证券。

目前,在海外主要证券市场上,证券信用交易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一项常规和成熟业务。据统计,国外证券商通过融资融券取得的收入在其总收入中占比都达到15%以上的水平,美国证券行业信用交易的保证金贷款收入占手续费收入的38%左右,日本信用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百分比为20%。[iii]由此可见,证券信用交易已成为海外证券市场的一种常规交易方式。

(二)证券信用交易主要法律要素

基于交易的信用有三个要素,即信用关系主体、信用载体及信用制度规则,[iv]引申到法律层面上,证券信用交易体现为如下三大法律要素

1。信用交易法律关系主体

信用作为一种隐形契约,其特征表现在它是维护交易双方利益的,但并没有出现在交易双方的正式契约中,而是作为一种双方心照不宣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制度规则隐含在正式契约中。信用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交易活动中的交易双方,其中,转移信用的一方交易者为授信者,而接受信用转移的另一方交易者为受信者。根据信用这一隐形契约,授信方取得一种权利,受信方承担相应义务。在实际操作中,证券信用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至少包括如下三大类:(1)信用的提供者,主要包括证券商、证券金融公司、银行;(2)信用的接受者,主要包括证券商、投资者个人和机构投资者;(3)信用的监管者,包括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自律组织、中央银行等。

2。信用交易法律关系客体

信用以及信用关系在交易中是通过信用客体反映出来的。这一客体可以是内化在交易双方行为中的价值准则,也可以是带有非正式契约性质的口头承诺或者基于完备的制度规则的各种信用工具。证券信用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可以作为信用交易对象的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同时也并非所有的证券都可以成为证券信用交易的客体,一般而言,只有在交易活跃的全国(地区)性证券市场交易的证券才可以成为交易的客体。

3。信用交易的制度规则

证券信用交易的发生和完成都是通过一定的契约关系得以表现的,而这些契约的履行和遵守都必须依靠一套完整的信用交易制度规则,否则双方无平等对话的基础,信用交易就无法完成。在信用交易中,制度规则主要包括正式制度规则与非正式制度规则。正式制度规则主要包括保证金比例的规定、信用交易账户的设置、融资融券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资券来源、偿还日期和利息等;非正式制度规则主要包括各个国家或地区对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哲学及监管模式等。

(三)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关系

证券信用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证券交易方式,其运作中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证券信用交易产生的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是以下三类: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及担保法律关系。

1。委托法律关系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信用交易的前提。投资者欲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必须先按证券公司的要求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资金或证券均可),再委托证券公司为其融资融券。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证金账户不同于投资者进行一般证券交易时所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保证金账户是为了保障证券公司在证券信用交易中所享有的债权的实现所设立的,为证券信用交易所独有。因此,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处开立保证金账户,从而形成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它是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或证券的前提。

2。借贷法律关系

在证券信用交易过程中,证券公司按照证券信用交易合同的约定,借贷一定资金或证券给投资者,投资者在完成证券交易后,负有向证券公司返还相同数量的资金或证券及约定利息的义务,因此,双方之间形成了以一定资金或证券为标的的借贷法律关系。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是证券信用交易中的基础法律关系。在该种合同层次上,证券商有权在合同届满后收回所借出的资金或证券,并要求投资者支付利息;同时,证券商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向投资者借出确定数额的资金或证券,投资者对所借入的资金或证券享有使用权,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归还所借入的资金或证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

3。担保法律关系

投资者向证券商交纳保证金后融资买入证券或者融券变现价款,从而使证券商对保证金和证券、价款享有一定的质权。投资者进行证券信用交易,除必须交纳保证金外,其融资所购入的证券或者融券所卖出的价款也必须存放在证券商处,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质押。如果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这种担保法律关系依法有效,那么证券商就有权在投资者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强行平仓或者将投资者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划入公司账户,同时负有妥善保管、保证投资者账户上的证券不因其保管不善而灭失的义务;投资者则有权要求证券商妥善保管作为质物的证券,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有义务及时追加资金作为相应的担保。另外,在一般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权人不能对担保品进行使用收益。而在信用交易中,授信人可以将融资的担保证券作为融券的标的出借给其他投资者,或者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的担保;对于融券的保证金及卖出价款,既可以向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也可以作为向其他金融机构融券的担保。

二、海外证券信用交易的立法监管

证券信用交易最早产生于17世纪初的荷兰阿姆斯特丹。[vii]经过300多年的发展,在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或地区,证券信用交易在金融活动中不断得以发展和完善,同时也日益形成了较为规范与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以下选取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信用交易监管法律体系予以简介。

(一)美国

作为全球最为发达的证券市场,美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监管体系充分体现了立法、监管、自律三位一体的特色。这种结构充分显现了市场化融资模式的特点:监管机关主要在立法、规则等方面提供强制性管理,而其他方面则由民间经济主体根据市场经济原则来决定。在这种监管模式下,证券信用交易呈现分散授信的特点。

1。有关法律规范

在美国现行体制中,规范证券信用交易活动的最基础性规范是《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7条规定:“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调查和维持保证金比例,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经会员做交易的证券商,对上市证券及柜台市场的保证金交易非依规定不得给予信用;银行及其他证券商对购买与持有证券提供信用时不得违反规定。”在此基础上,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授权,还专门制定了规制证券信用的四个规则:(1)T规则(RegulationT),适用于证券商。它规定证券商对顾客信用交易的贷款不得超过供抵押证券的最大贷款价值。(2)U规则(RegulationU),适用于银行。它规定商业银行以直接或间接的证券担保方式提供的用于购买或持有政府的债券,其数额不得超过证券的最大贷款价值。(3)G规则(RegulationG),适用于证券商和银行以外的其他贷款人。它规定凡直接或间接以上市证券为担保提供的用于购买或持有证券的贷款都要受法定保证金比率的限制。(4)X规则(RegulationX),适用于借款人。它规定贷款方违反上述规则时,借款人向其借款也属违法;为防止投机者从国外借款以逃避国内管理,它规定向国外借款亦受保证金比率约束。1998年4月1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实施了新修订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对T规则、U规则和X规则进行了调整,同时废止了G规则。[viii]以上两部法案及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的T规则、U规则和X规则共同构成了美国信用交易制度监管的法律基础。

2。有关资格限制

(1)客户资格。美国的证券法规并不要求开立信用账户的人具备特殊资格,其对开户的规制主要表现在资金要求与程序要求上。其中,资金层面一般由各交易所自行规定,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客户开立信用账户至少在其账户中维持2000美元以上的净值,即除非客户在其账户存有相当的资金,否则纽约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对其提供任何授信,以防止该客户卖空。在程序方面,美国规定,客户开立信用交易账户时需填写社会安全卡号码、姓名、住址等资料,并签订融通协定(CreditAgreement)、质押协定(HypothecationAgreement)以及同意出借协定(LoanConsentAgreement)。

(2)证券商资格。根据美国的有关规定,持有客户有价证券的证券商只要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条有关净资本的规定,就具有办理信用交易的资格。而非持有客户有价证券的证券商只能以持有客户账户的证券商的名义收受客户款项和证券,所以也被称为引介证券商(introducingbroker-dealer)。

(3)证券资格。根据T规则第220。2条的规定,可作为信用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已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权益证券和债券证券);店头可融资股票(经美国联邦准备制度理事会认可的有价证券);店头可融资债券以及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开放式或单位投资信托基金。

(4)保证金规定。证券信用交易的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与维持保证金。《1934证券交易法》第7条规定了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调整初始保证金与维持保证金的比例。据此,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了T规则,规定每一账户最大放款额度为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有价证券总市值之50%。如果客户欲超越授信额度买卖证券,必须在T+5日内将超越逾额一半的资金存入信用账户。对于维持保证金,T规则未作规定,目前主要由各证券交易所自行确定。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的担保维持率为市价的25%;融券的担保维持率为市价的30%,如市价低于5元,则融券的担保维持率为市价的100%。实务中,各证券商一般将两者的担保维持率同时提至30%。

(5)融资资金来源。美国证券商对客户融资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各证券商自有资金;信用账户中的贷方余额,即客户融券放空所缴纳的保证金及卖出所得的价款;证券商向各商业银行贷款。证券商可将融资客户的证券质押给银行向其贷款,但根据U规则的规定,其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质押证券价值的50%。

此外,《1934年证券交易法》还确定了若干质押原则,主要有四:一是除非证券商受到客户的个别授权并载明于质押协定,证券商不得将其个别客户的有价证券混合向银行质押;二是绝对禁止证券商将客户账内的有价证券与自有账户的有价证券混合向银行质押;三是证券商向银行质押的有价证券总值不得超过客户账户借方余额的140%,超过140%的部分为超值保证金有价证券,该超额部分的有价证券应当分离保管;四是客户账户借方余额是客户对证券商的总负债,因此,证券商以客户有价证券向银行质押所取得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该负债金额。

(6)融券的借券来源。美国证券商对客户融券的借券来源主要有:客户保证金账户因融资买进为担保的有价证券;证券商自有库存及投资买进的有价证券;通过借贷制度向其他兼营有价证券借贷业务的证券商或有价证券保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借贷的有价证券,但必须以现金、有价证券、可转让银行存单、不可撤销信用证等作为担保;客户现金账户中的有价证券以及客户的超额保证金有价证券,但前提是证券商与客户已达成协议,并约定向客户支付一定的对价。

(7)对卖空行为的监管。为防止利用信用交易压低证券价格、操控市场行为的发生,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1938年制定了X规则。X规则第10A-1、10A-2条规定,禁止经纪人或者交易商以低于最后一次交易的价格进行卖空,除非最后一次交易的价格高于前面的价格,否则将不允许按与最后一次售价相同的价格进行卖空。也就是说,融券卖空者卖空的价格至少要比近期的售价高。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防止市价走低时卖空者的抛售行为,从而避免“跳水”情况的出现。

(二)日本

日本的证券信用交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第二个层次为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前者被称为“信用交易”,即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设账户并按规定交纳一定比率的保证金后,可以自证券公司处融资或者借券进行交易。投资者既可以以自己所拥有的现金或者股票偿还债务,也可以做相反的买卖计算差价来结清头寸。这一交易形式与美国的保证金交易并无不同。后者被称为“贷借交易”,即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后,若在信用交易交割清算时自有资金不足或者股票不够,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在证券信用交易监管方面,日本的监管体制呈现出浓厚的政府监管色彩。这种监管模式,有利于证券监管部门及时掌握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的动态,也为政府及时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在此监管模式下,证券信用交易呈现出集中授信的特点。

1。有关法律规范

与美国相比,日本的法律监管体系要简单得多。日本1954年正式实施的《证券交易法》[x]肯定了证券信用交易,此后经多次调整,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日本《证券交易法》第49条、第51条、第54条、第130条、第156-3条、第156-7条、第156-8条、第205条、第208条都对证券信用交易作了规定,辅之大藏省[xi]制定的《有关证券交易法第49条所定交易及保证金》和日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受托契约准则》、《信用交易及借贷交易规则》等规章,再加上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构成了日本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规范体系。

2。有关资格限制

(1)客户资格。一般而言,日本本国公民凡经办妥信用交易账户开户手续并能缴纳一定金额保证金的,都可进行信用交易,不受任何限制。日本本国投资者申请开户的,应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并提交不同格式的“信用交易账户开设申请书”,经证券公司或其分公司经理严格审查核实后,由客户在“信用交易账户设定的约诺书”上签名盖章,方完成开设信用交易账户的手续。在日本,由于对开户资格的审查十分严格,因此实际上多为证券商主动选择条件优良的客户,而很少有客户主动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账户的。

(2)证券商限制。在日本,只要证券商的自有资本比率大于120%,就可以承做信用交易。自有资本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自有资本比率=自有资本/风险性资产(市场风险+交易对象风险+基础风险)此外,一些证券商还要受“贷借交易基准额算定基准”的限制,并根据这一基准计算其可融资的额度,从而避免信用过度膨胀。

(3)证券资格。日本证券界的大多数人认为,信用交易不适宜于小额资本公司的证券,资本较大公司的股票才适合进行信用交易。因而,法规对能进行信用交易的证券种类作了较严格的限制。目前日本信用交易的证券仅限于上市股票中有股利分配的优良股票,如东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进行信用交易的股票以第一市场上市股票为限,第二市场(创业板)上市股票、外国法人发行的股票、新股认购权证以及附新股认购权的证券都被禁止从事信用交易。贷借交易的标准则更为严格,第一市场中的上市股票虽可为信用交易,但其中证券金融公司可为融资融券的股票要比实际数量小得多。

(4)保证金规定。为抑制资本过少者进行信用交易,日本于1969年出台了最低保证金制度,规定委托保证金最低额度为15万日元,1972年又提高为30万日元。委托保证金可用现金,亦可采用证券折价方式。但保证金中现金须占一定比例,且有关部门会根据市场情况调节现金在保证金中所占的比例以及证券折抵成数。日本《证券交易法》第49条规定了最低法定保证金比例为30%,具体比例由大藏省确定。此外,各证券交易所可以在大藏省所定比例之上,根据市场情况对全部或部分股票的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报大藏省核准后实施。由于初始保证金比率被大藏省作为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因此变动比较频繁。从1986年至1990年,初始保证金变动了10次,幅度从30%-70%不等。而维持保证金则被控制在20%左右,并且当借方信用账户中的现金、证券净值低于该比例时,必须在一个营业日内缴足。

(5)融资融券额度。日本证券公司对客户办理信用交易融资融券没有限额,客户按照要求交纳了委托保证金就可以给予其融资融券。相反,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则受额度限制。证券金融公司根据《贷借取引基准额度算定基准》,通过对市场上供需的适度规模、证券市场状况及金融情势等的分析,确定给予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基准分配额、短期分配额、预备分配额,并根据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信用交易状况随时进行调整。但当股票发生下列情形,即被认定为“注意股票”,证券交易所将每日公告其融资融券数量及余额:信用交易融券总余额占融资余额的60%;信用交易融券总余额占上市总股份数的10%,且融券总余额在500?1500万股;信用交易融资总余额占上市股份数的20%(上限为3000万股,下限为800万股);某种股票每日股价变动达到涨跌限制幅度50%且持续2-3日以上;市场成交量占上市股份总数的20%左右并持续2-3日以上。如果“注意股票”被公布后,其市场状况及信用交易情形没有发生改观,证券交易所将公布及实施适当限制措施,包括提高保证金率或现金担保率或降低抵缴保证金股票的折价成数等;若仍无法抑制股价的暴涨暴跌,则停止该股票的信用交易。

(三)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虽然建立较晚,但却是世界上证券信用交易最为发达的市场之一。自1980年台湾地区第一家证券金融专业机构??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创立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台湾地区整个证券市场之信用交易比例不断提升。台湾地区的证券信用交易虽然承袭了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但其显著特点是形成了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均可融资融券的“双轨制”模式。

1。有关法律规范

台湾地区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监管体系基本上是由台湾地区的“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来实施法律监管。至今形成了以所谓的“证券交易法”(第43条、第60条、第61条、第175条、第177条)为基础、以“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和“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为双翼、以台湾地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价证券得为融资融券标准”和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等具体规定为补充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监管体系。台湾地区的“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围绕上述大量的操作办法和管理规章,从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投资人、银行四个主体业务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同时,证券金融公司依据上述规范制定的具体操作规则,如“复华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等,对证券信用交易活动亦有指导作用。应该说,台湾地区有关融资融券的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是非常完备全面的,这为台湾地区证券信用交易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与制度基础。

2。有关资格限制

(1)客户资格。在台湾地区开立信用交易账户须具备以下条件:年满20岁有行为能力的居民或以法律组织登记的法人;开立受托买卖账户满6个月;最近一年内委托买卖成交10笔以上,累计成交金额达所申请融资额度的50%;年所得与各种财产合计达所申请额度之30%。程序方面,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时应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原件或法人证明文件到证券公司签订“信用账户申请书”和“融资融券契约书”,并附同相关证明文件一起由证券公司初审后转交证券金融公司。开立信用账户后,投资者才可以委托该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2)证券商资格限制。在台湾地区,证券公司须获得许可证方可直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具备以下条件的证券公司才能直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公司净值新台币2亿元;经营有价证券经纪业务届满两年;最近两年度结算有营业利润及税前纯益;最近三年未受台湾地区“证管会”停业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处分;最近三年未曾受证券交易所停止或限制买卖的处分;已订立业务章程,并设置专卖单位,指派专任人员不得少于5人;增提营业保证金至新台币1。5亿元。(3)证券资格。台湾地区对适用信用交易的证券作了严格的限定。能成为信用交易标的的证券一般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股票上市半年以上、每股市价在票面价值以上并且为第一类上市普通股股票,或者最近一年营业利益及税前纯利占实收资本额的比例均达6%的第二类上市普通股股票;另一类是受益凭证上市满半年,由证券交易所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可为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

(4)融资融券余额限制。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特别明确规定了融资融券股票的全市场余额限制,即每种股票融资余额和融券余额都不能超过其上市或上柜总股数的25%。单个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余额不能超过其净值的250%,对每一证券的融资余额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0%,融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值的5%。当某种证券的融券余额达到融资余额时,证券金融公司或者办理融资融券的证券公司应立即停止融券,否则将受到违规处罚。

(5)保证金比率调整。台湾地区的信用交易保证金比率由“证管会”在“中央银行”授权的范围内,视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的涨跌幅度进行逐级调整。总的来说,台湾地区保证金比率的调整十分频繁,而且其融资保证金比率随股价指数的上升而上升,融券保证金比率则随着股价指数的上升而降低。

三、海外证券交易规制的比较研究

在海外发达及新兴证券市场上,由于证券信用交易有极强的路径依赖,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文化背景、法律背景以及政府理念及市场完善程度的不同,决定了不同交易模式与监管模式的选择。对海外证券信用交易规制的比较研究,有利于梳理出海外不同证券信用交易规制的特征,并提炼出对我国有益的经验。

(一)海外证券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较

证券信用交易包括证券公司向客户的融资融券和证券公司为获得资金、证券的转融通两个环节。这种转融通的授信有集中与分散之分。在集中授信的模式下,这种转融通由专门的机构如证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授信的模式下,这种转融通由金融市场中有资金、证券的任何主体提供。根据转融通授信模式的不同,证券信用交易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1。分散信用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在这种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在活跃市场的同时,从有效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交易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证券信用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证券信用交易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任何人只要资金富裕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在这种证券信用交易的模式下,无论是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还是证券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转融通都是由各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的自发方式进行的,不需要设立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但是,该模式建立的前提是必须拥有一个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

2。集中信用模式。这种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在这种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他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xiv]也就是说,在证券公司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同时,设立半官方性质、带有一定垄断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入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灵活机动的管理。这种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证券信用交易,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其缺点是禁锢了其中每一个层级的多元化发展,损失了一定的效率。

3。双轨制信用模式。这种模式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台湾地区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采用的是双轨制,即证券金融公司与未自办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关系、与自办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转融通关系。另外,因为资金与证券的调度,证券金融公司之间也可以有转融通的关系。所谓的“双轨”即:第一轨是由证券金融公司与委托人签订《融资融券契约》以便前者为后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而未自办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则居于“”地位。凡这类证券公司可与证券金融公司签订《契约》,由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第二轨是由自办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对投资人融资融券,若其资金或者有价证券不足时,再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凡这类证券公司可与证券金融公司签订《转融通契约》,由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资金和转融通证券。我国台湾地区采用双轨制信用模式是源于并不完全成熟的证券市场环境,同时其监管层防止市场剧烈波动、抑制信用交易中过度投机活动的监管理念,也在客观上促使他们对信用交易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二)海外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的比较

在海外证券信用交易模式呈现多样化分野的同时,在不同交易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也呈现不同的特色。

1。美国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的特点

美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集中立法管理型的特点。其法律规制的详尽完备、监管机构的各司其职、证券市场的高度发达、金融体系的相对稳定,促成美国建立了世界上较为成熟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在一贯秉持自由竞争市场化原则的美国监管者眼中,他们信奉市场是最好的管理者,只是在自发形成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基础上,从活跃市场和有效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通过法律和规则的形式,对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在总体上进行规范和管理。在法律和规则所限定的范围内,证券信用交易则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美国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并不意味着美国的证券监管部门对信用交易持放任态度。相反,美国是世界上信用交易监管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频繁而巨额的信用交易活动没有导致市场危机的发生,这从侧面体现了美国信用交易制度的完善和监管措施的得力。

2。日本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的特点

相较美国而言,日本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模式就显得谨慎得多,其在风险控制方面采取了诸多措施。由于日本采用的是单轨制证券信用交易模式,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的渠道并未完全开通,联系二者的是证券金融公司,因此,这种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非常有利于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总体上的监控。与这种集中授信模式相对应,日本证券信用交易立法和监管的目的在于防止市场的剧烈波动、抑制信用交易中的过度投机活动,相对而言具有较为浓厚的政府管制色彩。在具体运作上,日本证券主管部门直接介入证券信用交易的各个具体环节进行管理,重资格审批与额度控制的硬指标,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有额度限制、设立“注意股票制度”、强调信用交易相关资料的揭示等。

3。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的特点

与日本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相似,我国台湾地区承袭了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设置了证券金融公司,但台湾地区的证券金融公司突破了日本封闭的融通模式,将证券信用交易的服务范围扩大到普通投资者,形成了双轨制证券信用交易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投资者既可以通过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信用交易,也可以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证券信用交易。近年来,台湾地区证券市场虽获快速发展,但其新兴市场特征明显。为防范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出现,台湾地区的证券监管当局秉持了其一贯的谨慎监管原则,在构建证券信用交易完备法律体系的基础上,特别强调风险控制的措施和手段,在客户资格、证券商资格、证券资格、融资融券余额限制等方面均有严格的规定,从而大大提高了入市的门槛,充分规避了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放大效应。

四、简短的启示

考察海外发达国家或地区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形成历史,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不同、社会经济体制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形成了各具特色也是最适合自己市场实际情况的证券信用交易模式,而在不同交易模式的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监管特色。应该说,不同的交易模式各有其特点与合理性。在金融市场发达、体系完备的国家或地区,市场化模式具有更大的效率优势;而在金融市场基础薄弱、配套制度不够健全的国家或地区,专业化的集中授信模式则更有助于防范风险,并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但从根本上讲,并没有哪一种模式能够完美无缺地适用于任何证券市场。一个国家或地区采用的信用交易模式,必然是与该国或地区的社会、法律、文化背景以及市场监管理念相契合的。

因此,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模式与监管模式的选择,也应在考察海外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的选择。需明确的是,在进行本土化选择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模式选择上,可充分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经验,同时亦应结合我国新兴证券市场的特点,选择符合我国实际的本土化的交易模式。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各市场参与主体尚未成熟且很难准确把握各自在市场中的合理定位,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信用机制也还没有真正建立,[xv]我国目前还不宜移植分散授信模式。如果我们硬要把高度市场化的分散授信模式简单移植过来,那么其结果必然是“水土不服”。虽然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授信模式并不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但该模式仍然是全球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发展的趋势,美国也是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成功的典范。这种模式制定了简单但严格的法律约束体系,鼓励各种金融机构激烈竞争,以推动信用交易的发展,这就为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指明了方向,也是该模式值得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借鉴的地方。与分散授信模式相比,由于国内证券市场的情况与日、韩等国相仿,因此,集中授信模式更适合目前我国市场的现状。但我国的证券市场十分复杂和独特,简单地模仿日、韩等国的模式同样也行不通,必须在制度的设计上进行本土化的创新,以避免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南辕北辙的情形。

(2)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创新,证券信用交易在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上的适时推出,对我国整个金融业尤其是证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证券信用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信用交易与现货交易的相互配合可以增加证券的供求弹性,有助于稳定证券价格,完善股价形成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模式和规避投资风险的渠道;另一方面,证券信用交易又具有投机特性,其中隐含着诸多的风险因素,如不规范的信用交易操作会造成金融体系的风险、证券信用交易的助涨杀跌效应会导致股市波动幅度加大、证券信用交易创造的虚拟需求会引发银行扩大信用规模、证券信用交易的投机性会增加投资者及券商的风险,等等。因此,证券信用交易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交易创新,更是证券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性变革。为防范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出现,我们需积极借鉴海外证券信用交易监管的成功经验,构建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规制体系,并积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以促进证券信用交易在券商第三方存管全面完成之后健康、平稳地推出。

注释

陈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律与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i]在证券信用交易开始前,投资者只有按证券商所确定的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标准交足保证金后才能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ii]在证券信用交易开始后,证券商为规避信用风险的产生所确定的维持正常交易的保证金水平。

[iii]参见王跃东:《融资融券业务简述及对市场的影响分析》

[iv]参见张亦春等:《中国社会信用问题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v]参见吴弘主编:《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法律调控》,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

[vi]参见缪志心:《法律视角下的中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构建论》,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学院,2005年4月,第4页。

[vii]参见陈建瑜:《我国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问题研究》

[viii]1998年4月1日,经修改的T规则、U规则、X规则开始生效。其中,T规则用来规范经纪人和交易商提供的信用;U规则在1998年4月1日以前仅规范银行的信用,在1998年4月1日以后,U规则经修改后用来规范银行、证券商和其他美国的贷款人,同时废止了G规则;X规则是规范美国公民或相关组织得到来自国外的信用购买或持有美国证券的保证金规则。

[ix]参见任彦:《论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硕士学位论文,对外经贸大学,2006年4月,第11页,第20页。

[x]该法是在参考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33年银行法》的基础上形成并从1954年起正式开始实施的。

[xi]现称财务省。为简便起见,下面仍以大藏省为名。

[xii]参见滕必众、田莉:《证券信用交易的国际比较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年第10期。

[xiii]参见任彦:《论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硕士学位论文,对外经贸大学,2006年4月,第11页,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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