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管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20 14:59:4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个人所得税征管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篇(1)

综上所述,我国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很快,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差距很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就税收征管的差距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个人收入清晰化问题。收入不清晰,何以明白征税?现实经济生活中,我国工资外收入占个人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个人储蓄存款虽已实行真名制,但其他金融资产尚未实名化,个人存量资产的申报制度尚未建立,分配体制仍然混乱……个人收入隐蔽化,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控税源。

其次是征管技术落后,法规不完善的问题。面对纷繁复杂的纳税申报,很多地方还在用手工操作;各地改革进程不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实现统一的征管软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个人所得税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规定的税率档次过多,以及内外个人股息及各项扣除规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项目按次(月)分别扣费计税等,给了偷逃税以可乘之机……最后是部门配合、税制配套问题。国际经验表明,单一的个人所得税无法有效地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必须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才能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充分发挥整体调节作用。

那么,如何缩短差距,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呢?我们认为,应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本身的缺陷去研究改进的途径,从最容易做或最容易显效的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发放纳税记录本,以增强荣誉感。荣誉感是人类最基本的价值感情,荣辱感激励人们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往,个人所得税缴了也就缴了,没有发放个人缴税记录本,谁也不清楚谁缴了多少税。税收是政府的“奶娘”,是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守法纳税才谈得上爱国,如若不纳税,国将不国,还说什么爱国?因此,曾有人说我国有一大批口头爱国派,一面高唱爱国,一面却暗地里偷税。为防止投机取巧、口头爱国,应尽快设计颁发个人所得税记录本,对每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进行认真记载,从中可以看到每个人的守法缴税的步伐,这也可成为各单位提职、评级、职称评定等的有力依据,百姓向政府提出申请办事,办户口迁移,办出国护照,上法庭打官司等,都应缴验纳税记录。试行以身份证号码为统一的纳税编号制度。规定每一个公民年满18岁,在办理身份证的同时,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建立一整套纳税人的基础资料,从根本上杜绝漏征漏管户的存在。全国统一纳税登记编号,统一纳税申报、税款计算、纳税稽核软件,实现纳税资源的共享。通过建档、联网、信息的交换,实现对个人多渠道收入来源的控管和归集,建立起电脑检索系统,及时掌握每个人的纳税情况,以此为基础,进行评判,进行管理。

二是实行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制度。在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基础上,对一部分重点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不仅可以实现源泉控管,而且可以提高个人的纳税意识,起到对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双向控管。考虑到全面实行双向申报费用较大,可先要求一部分较高收入行业(房地产、金融、科研等)实行双向申报。为鼓励纳税人自觉申报,可考虑引进蓝色申报制度,即根据纳税人纳税情况分别标号,对纳税申报好的纳税人给予适当鼓励。

三是按比例提取保险基金,增强纳税自觉性。人既有风风火火,收入颇丰的时期;也可能有收入颇低甚至靠救济的时候。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时代,谁也不能保证没下岗的可能。因此,建议给每人一个税号(保险号),在收入颇丰,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按所缴税额的1~5%比例进入个人保险基金账户。这既能增强保险感,又能体现出自觉缴税与不缴税在获取国家保险时也不一样。体现出国家得大头、个人遵纪守法也能得小头的大道理。我国已经面临人口老龄化及养老金缺口大的问题。实行个人交纳个人所得税与保险养老金挂钩制度,按一定比例从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中返还一部分给个人,补充个人养老保险金,不仅可以增加养老金来源,填补一定缺口,而且可提高纳税人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一举两得。

篇(2)

(1)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所谓个人所得税,指的就是国家对于公民在实际的社会经济生活过程之中,对于居住在国家内部的,具有一定的收入水平的居民进行的一种税收活动,与此同时,对于在该国家境内取得的收益的外国人也应当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在这个过程之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部门和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就是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关系。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之中,是众人平等的,只要是在我国的国家境内,只要是你的收入水平达到了一定的限度,与此同时,这个人在国家之中的生活年限超过了一年,那么这个人在国家境内所获得的合法收入,都要进行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2)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截至目前为止,我国所进行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来源有着很多的形式。但是,这些所进行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形式根据其性质又可以大概的分为两类,具体的来说,就是指的个人所得税的境内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和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根据这两个大类的个人所得税划分为十一个个人所得税的子类的类型分析,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具体的来说,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指的是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的过程之中,这些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地将自己的收入的具体情况和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汇总。与此同时,进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的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过程;第二种方式是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具体的来说,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指的是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的过程之中,要主动的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单位进行相关的数据报表的缴纳,一般情况下,年薪十二万以上的人民群众,有着多种收入形势的人民群众应当采取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

2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1)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存在的问题首先,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的过程之中,存在着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税制模式不合理的问题。截至目前为止,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第一,是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的选择问题,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的不公平;第二,是工资源代缴扣,在这个过程之中,就会有的企业和个人寻找出拆分工资结构的方法,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少缴纳问题;其次,是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的过程之中,存在着税率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具体的来说,截至目前为止,我国的税率结构仍然相对比较复杂,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收集缴纳过程之中,往往会涉及到很复杂的缴纳过程。在这样的背景下,就会给人民群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带来很多的不方便。分开来说,主要是体现在工资类型分类多,边际税率高,支付条件苛刻的方面,难以有效的发挥出个人所得税的优势。(2)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存在的问题,就需要在制定策略的过程之中,充分的考虑到对于个人所得税公平的体现,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制定的过程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都要充分的考虑到我国的工资结构的实际情况,并对工资的分类进行严格的审核,防止出工资分散所带来的个人所得税少缴纳问题,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经济权益,提升国家的财政收入,保证我国的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篇(3)

[作者简介]吕逸婧,厦门大学管理学院2007级本科生,福建厦门361005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1-0078-03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1799年诞生于英国,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从欧洲扩大到北美洲、大洋洲、亚洲、南美洲和非洲,并迅速发展,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而且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收人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迅速增加,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确立了主体税种的地位,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步很晚,1909年清政府草拟的《所得税章程》,1950年政务院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1980年,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相继开征了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1994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2005年和2007年,国家两次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个人所得税经过不断发展,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的内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也称为混合税制)三种类型。(1)综合税制是以年为纳税的时间单位,要求纳税人就其全年全部所得,在减除了法定的生计扣除额和可扣除费用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征税。(2)分类税制是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3)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兼有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的特征。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我国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征税模式、税率、费用扣除、减免税、征收方式等。我国个人所得税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该税征收管理得到不断改进,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不断加强,收入连年大幅增长,特别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1994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8年增加到3722亿元。与1994年相比,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人占G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目前已成为国内税收中位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后的第四大税种。它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和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都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同。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分配、组织收入的功能仍然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1 税收制度不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征收对不同收入来源采用不同税率和扣除方法,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收入,也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税率设计不合理,对工薪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而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采取20%的比例税率,实际税率低的情况又进一步造成实际税负不公平。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从税制设计上讲就难以发挥其“自动稳压器”的作用。

2 征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方式落后。我国现行分类分项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偷漏税现象很普遍。同时,税法中没有明确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负有哪些法律责任,这助长了其逃脱扣缴义务的动机。至于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更是形同虚设。混乱的分配秩序使个人收入多元化、隐蔽化,难以控制,目前个人收入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征管效率低下,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对每项收入在计提时均实行定额、定率的简单综合扣除法,无法对个人的各项收入实行累计的、综合的征收,存在着较多的逃税和避税的漏洞,造成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多次扣除等方法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

3 缺乏纳税意识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国家征税要直接减少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有些纳税人对税收的性质以及必要性缺乏认识,认为自己辛辛苦苦挣的钱还要缴国家,觉得吃亏,从而想方设法偷逃税款。有些纳税人明知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也知道一经查出会受到处理,但是他们认为,反正偷逃税的也不止我一个,税务机关没有办法也不可能把所有的偷逃税人都查出来处理,缴与不缴一个样,法不责众,因此放弃了为财政纳税的义务。有些纳税人则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腐败现象,例如公款吃喝、贪污受贿、等深恶痛绝,认为自己的钱与其让某些蛀虫肆意挥霍,不如自己消费。还有的纳税人因不满于某些税务人员的一些不恰当的做法而不愿意主动纳税。正是由于这些纳税人思想认识上、心理上存在种种误区,使得其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不能主动申报纳税,造成税款流失。

四、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对策

1 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

在税制设计方面,科学税收观下的税制安排要全面落实“公平效率观”,在突出效率优先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应摒弃单纯的分类征收模式,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工作,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这种税制是对部分应税所得项目到年终予以综合,适用累进税率征税,对其他的应税所得项目则按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这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还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征税原则,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2 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的实施需要具备相应的征管及配套条件,如果没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征管措施的配合与保障,在理论上较为公平的税制设计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反而带来更大的不公平。因此,目前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包括加强现金管理,大力推进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度的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海关、工商、劳务管理、出入境管理、文化管理、驻外机构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人员经济往来和收人情况信息的制度等,有了这些制度的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才能得以顺利推进。

3 优化边际税率水平设计

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利斯等人在假定政府目标是使社会福利函数极大化等一系列限定条件下,得出结论:如果收人分配数量存在一个已知的上限,则最高收入档次的边际税率应该为零;而对于低收入者,政府应当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倒“U”型税率结构是最优的。目前世界性的税制改革的主要特征就是降低税率特别是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因此,为了有效调节我国收入分配问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率设计上应该是在坚持宽税基的基础上采用较低程度的累进税率。在具体设计上,可采用5%、10%、15%、20%和25%五档税率。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所得,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税率统一定为20%。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应尽可能地与国际税制改革接轨。

4 建立和完善双向申报制度

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收入的有效监控,应实行双向申报。所谓双向申报,一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二是指向纳税人支付收入单位的申报。纳税人既应在取得单项收入时申报。也应在年终时汇总申报。双向申报是对纳税人收入状况的双重源泉监控:一方面要求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全面申报其全年收入情况;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的雇主或所在单位将支付给纳税人的收入及工资情况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税务部门将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雇主所在单位的申报的收入情况作比较,可以从两组不同来源的数据核对中比较确切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

5 规范费用扣除标准

税收的“支付能力”原则要求按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在税前作必要的扣除,其目的是公平税负。个人所得税作为以纯收益为课征对象的税种,在计税过程中进行费用扣除是其突出的特点,费用扣除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又是影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重要因素和衡量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水平的重要标志。考虑通货膨胀、经济水平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增加扣除项目。具体从以下四方面着手:(1)由于不同的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所得,所花费的成本和费用不相同,为此费用扣除也应有所区别。(2)应按照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3)法定扣除还应考虑家庭负担的差异,应该制定出有赡养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赡养父母的家庭不同的扣除标准。(4)对生活费给予的扣除,不应是固定的,而应是浮动的,即应随着国家汇率、物价水平和家庭生活费支出增加等诸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篇(4)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调控;管理

Key words: personal income tax;regulation;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6-0231-02

0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强劲,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994年的1.4%上升至2008年的6.4%,目前已成为第四大税种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仍十分严重,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加剧了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个人所得税制本身不完善,以及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不足。改革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已在各方形成了共识,但需要经历较长的法律程序。因此,当务之急应在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上下工夫,通过加强税源管理,严格纳税申报,加大税务稽查和处罚力度,以及优化纳税服务等途径,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管效率,更好地发挥其调节分配和增加收入的作用。

1加强税源管理

税源管理是对各种税基的控管,是税收工作的基础,税源管理的水平决定了税收征管的水平。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不规范,个人收入主体现金化,并存在收入隐形化。由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严重,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加之政府部门之间,以及与企业和银行之间未能实现联网,税源监控方式单一、监控范围过窄、监控内容不全等因素,造成税源管理水平偏低,税源监控乏力。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有许多工作要做,而建立以税源分析和评估为基础,以重点管理为中心的税源管理模式是基本思路。

税源分析就是在对当地经济社会进行税收经济分析的基础上,掌握各种社会信息数据,了解真实税源状况,判断现实征收率,并据以查漏补缺。应健全税源分析档案,及时掌握影响收入变化的相关因素及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税源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作,要注意引进银行、工商、统计等外部信息,实现各外部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数据的比对分析,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为准确地判断税源情况,提高税收征收率。开展纳税评估是管好税源的重要措施。要在进行税源分析的情况下,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完善评估方法,健全纳税评估制度,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和细化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对纳税人申报税源的真实准确性做出判断,为进一步采取征管措施提供指导意见,从而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流动性不断加大,隐蔽性进一步增强,对税源的监控难度也越来越大,要加强税源分类管理和重点管理。以税收贡献大小为基本分类,并根据征管实际,实施专业化管理。按区域管理,着重掌握片区管户的动态变化,减少漏征漏管;按行业管理,探索行业税源管理措施,重点抓好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等行业。根据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建立分类管理资料,合理确定管理的方法,逐步建立完善分类管理制度。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如:收入较高者;知名度较高者;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者等,实施重点管理。税务机关应对重点纳税人实行滚动动态管理办法,每年都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补重点纳税人。同时,依托信息化实现对重点纳税人按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管理,随时跟踪其收入和纳税变化情况,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2严格纳税申报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分项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计征办法。在实践中,代扣代缴制度未能得到严格执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一些单位不愿意履行代扣义务;而自行纳税申报由于制度不完善,以及税源监管存在不足,导致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率偏低,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严格纳税申报:

2.1 加强代扣代缴制度代扣代缴的源泉控管办法是国际上通行的征纳方式,在我国这种收入来源多样化、非规范化的条件下,是个人所得税征管最有效的途径。必须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厉惩罚,以规范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行为,使代扣代缴制度得以真正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对代扣代缴办法制定一个统一的、规范的法规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税收流失的法律责任。

2.2 完善自行申报制度根据税源管理重点,将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的重点放在收入具有较强隐蔽性和流动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调查行业和单位代扣代缴情况的基础上,列出需要自行申报的行业、单位或者人群,并根据情况定期调整。这样使自行申报工作更有针对性,征管也更有效率。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纳税人如实申报、自觉申报、按期缴纳。在连续若干个纳税期内如实申报、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对其征税时可采用一定的鼓励政策,如税款减免或税款延迟缴纳;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者,一经查实,从重处罚并要求预缴税款,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逐步形成完善的纳税人自核自缴制度。双向申报实际上是一种使个人收入透明化的监管机制,要扩大双向申报范围,通过纳税信息的交叉比对,促使纳税人由“要我申报”向“我要申报”转变。

2.3 实行纳税人等级管理税务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情况,纳税人发票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状况等综合情况,实行等级管理。对等级高的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给予更便利的条件,如减少税收检查次数,简化审批手续,准予实行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等级低的则严加控管,并在申报方式、申报资料、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方面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纳税人等级对外公告,一年或两年一评,不搞终身制,促使纳税人主动向高等级迈进。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使管理工作更有针对性,并能发挥激励约束作用,调动纳税人及时申报、诚实申报、准确申报的积极性。

3加大稽查和处罚力度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的最后防线,强化税务稽查是保证税法执行的重要条件。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不力的现状,税务机关要增强稽查的力度,要进一步充实税务稽查力量,加强对税务检查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个人所得税稽查。可根据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档案资料,发现薄弱环节,一年选择一至二个行业,专项重点稽查,尤其要重点检查那些纳税不良记录者,增加被查出的概率,增加偷逃税的违法成本,并做到边稽查边规范,以查促管。对于有问题的行业和单位不能简单补税罚款了事,造成一些单位认为税务部门执法只是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工作缺乏延续性的错误认识,而心存侥幸心理,助长偷逃税风气,要长期跟踪检查,直至其完全规范化。通过加大税务稽查,严肃税法,保证政府的税收收入,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监控水平和征管质量。

处罚制度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处罚能促进缴纳税款,防止偷逃税款。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税务机关执行的罚款标准一般较低,甚至没有罚款,达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税务机关对偷逃税者不能以补代罚,要采取措施加大罚款力度,提高偷逃税的机会成本。可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要重罚,甚至令其倾家荡产。税务机关也可根据情况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还可将偷税者公之于众,增加其社会形象损失。只有坚决惩处个人所得税的偷逃税行为,既要他们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又要他们在社会上声誉扫地,做到“查处一户、震动一片、威慑一方”,才能发挥税法的威慑力量,唤起社会公众的纳税意识,提升税务机关的威信。

税务机关的刚性执法和公平执法程度直接影响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信任度和纳税行为的遵从度。要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就有必要在制定惩罚的实施细则中对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作出限制。可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一套可行的执法处罚标准,如除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外,对每个违法的纳税人的处罚程度都不应低于几倍,使惩处制度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和随意性。

四优化纳税服务

税务机关的大量工作都是在为纳税人服务基础上进行的,优化纳税服务是现代税收征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要改变过去的工作方式,强调以为纳税人服务为中心,以满足纳税人办税需求为出发点,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整体的服务,实现从监管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首先是征纳双方的观念教育。税务机关是纳税服务的主体和主导,要消除“官本位”意识,摆脱将征纳税关系定位为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认知局限。纳税服务工作要以纳税人需求为中心。同时,税务机关还要承担宣传税法和引导纳税人的责任。要有的放矢地开展税法宣传工作,利用媒体广泛宣传个人所得税,公布税法变动和税率的调整情况,免费印发税务法规宣传册,普及纳税教育。通过宣传活动,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使广大纳税人知道哪些收入须缴税、怎样计算纳税、到如何申报纳税;也要使扣缴义务人清楚税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懂得如何计算和代扣代缴税款;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明了违章应受到什么处罚,逐步形成自觉诚信纳税的风尚。其次,细化纳税服务辅导。在目前税务部门还不能全面掌握纳税人收入的情况下,要求扣缴义务人不仅要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还应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了解自己一年的所有收入。要根据纳税人的分类和等级,提供个性化辅导。对重点税源企业,专门为其提供“分层”辅导,对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分别提供税收政策辅导、办税流程辅导和操作技能辅导等服务,而对个体工商户可安排专人提供辅导,帮助其正确处理涉税业务,通过细致的服务,提高纳税人对服务的满意度和对税法的遵从度。此外,税务机关还要建立以纳税人满意度为核心的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以及由纳税人广泛参与的纳税服务评价机制,促进税务机关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当然,优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不能仅仅依靠地税部门,应该积极扶持税务咨询及税务中介机构的发展,使其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优质的税务服务。政府部门应大力扶持税务咨询和行业,促进税务咨询和的发展。这样既可以提高税务征管工作的效率,同时也能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参考文献:

[1]谢旭人.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提高税源管理水平.税务研究,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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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个人所得税在发达国家是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也是国家执行社会再分配职责、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而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却是公认的税收流失最严重的税种之一,这一问题已经对经济领域各方面都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不健全以及征管能力不高有着直接关系。

二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分析

(一)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模式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而我国现行的分类课征税制不能就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易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多交税,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也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加重了税负的不公平,难以调节收入差距。此外,在分类税制下,容易引发纳税人分解收入,合理避税,导致税源流失,从而给税收征管增加难度。

(二)税务执行机构存在的问题

1.征管人员不到位

目前我国基层税务部门没有专职负责个税征管的人员,只有已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才有税务管理员进行管理,而那些没有单位但取得了应税收入的人员,则游离于税务机关征管之外,至于从几处取得收入的个人,税务机关也很难掌握。这就使得各地税务机关对整体的个人收入状况缺乏通盘认识,不能对税源进行有效监控。

2.收入信息不对称,税源监控乏力

纳税人既可直接从征税部门,也可间接从报刊、网络及其他新闻媒介或社会中介机构获取所需信息;反观税务机关,其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工商等外部单位的联网。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纳税人纳税信息太少,第三方不承担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的义务,这样,征税人来自第三方的信息就非常有限,税务机关要想掌握纳税人真实收入是很困难的。

(三)纳税人方面的问题

高收益与低成本导致纳税人存在“侥幸”、 “赢利”心理。一方面,我国缺乏完善的个人财产制度和信用制度,这使得很多收入都没有通过银行账户反映出来,直接导致了税务机关不能确切地掌握纳税人收入。此外,税收征管制度也缺乏对税务人员的制约及监督的相关规定,在不同征管环节及税务人员之间没有完备的制衡体系。因此,纳税人便会利用自己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关系网钻法律空子,与一些税务人员进行体制外交换来获取利益。这时,逃税者付出的成本并不多,而收益却很高。纳税人在对成本和收益进行考虑后,会认为体制外交换是一种理性行为,由此产生对逃税的侥幸、赢利心理而不愿意缴税。

(四)税收制度环境的不利影响

1.现金交易普遍

在我国社会经济交往中,现金交易普遍,数量巨大。这一方面是因为支付系统不能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另一方面是因为交易双方因心理习惯或为逃避监管而乐于采取现金交易。现金交易的后果是没有留下交易相关记录,使个人收支信息更具隐蔽性,难以监控和核查,使税务机关在征纳博弈中完全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给个税征管增加了难度。

2.协税护税网络和机制不健全

社会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尚未形成制度化、法律化,这使得各部门难以形成治税合力。在实践中,税务部门许多涉税案件都得不到有关部门配合,有时还会由于要求有关部门配合而增加处理的难度。这说明:若整个社会没有足够的协税护税意识,那么,偷逃抗骗税收的违法违章行为就很难遏制和受到有力打击。

三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综合所得税制模式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的负税能力,更能体现公平负担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采取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以综合收入为税基,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为特征的申报方式。正常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除此之外的其它收入由职工自行主动申报,到年终再在自我申报基础上,按综合所得税制所采用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进行综合衡量,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与此同时,财政、税务部门通过运用税收的再分配属性对低收入贫困人群进行政策倾斜,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福利性政策和措施,以充分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二)加强税务执行机构的执行程度

1.加强户籍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

建立和完善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税务机关需要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自然人纳税登记代码制度。作为自然人惟一纳税代码,可结合新的居民身份证的颁发为个税纳税人设立终生有效的纳税编码,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及社会保障编码相统一,使该代码与自然人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社会信用等相关联。通过建立个人纳税档案,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共享,及时发现未登记纳税人,使应当登记的纳税人与实际登记的纳税人之间的差距最小,从而解决个税漏征漏管问题。

2.建立规范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

首先,要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税务机关应采用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联合申报的做法,借助银行信息,在法人申报与个人申报之间建立起严密的交叉稽核体系。具体来说,凡取得应税所得的纳税人应每月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来自各个渠道的收入,年终上报本年度个人收入人情况,并对全年个人所得税进行清算汇缴,扣缴义务人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支付及个税代扣代缴情况。

其次,要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实行重点纳税人收入监控并采取半月汇报制度,主动对重点纳税人进行纳税提醒,加强宣传辅导和沟通协调,促进重点纳税人年终汇总自行申报签名,按时将所有数据存入纳税档案中。

(三)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环境,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程度

1.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

首先,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的所有财产均需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明确纳税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同时加强对个人实物收入管理,对纳税人获得的工薪之外的实物按市场价值计入应税所得,将纳税人财产显性化以进 一步拓展税源。

其次,不但要在所有银行之间联网实行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来进行信息交换和共享,而且应在银税联网的基础上实行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这种做法可以将纳税人财产收入显性化,有效促进税务机关对个税的征管工作。

2.建立“四合一”的个人信息管理体系

税务机关应尽快建立以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为基础的个人身份信息、社会保障信息、收支信息和纳税信息四合一的个人经济身份代码。这个代码称作“全息码”,它是个人资金往来和收支结算的唯一账号,个人所有经济活动必须通过它来办理。金融监管机构对公民私人账户实行联动管理,通过计算机系统可以全面掌握其资金往来和收支情况。这样,既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的监控问题,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也有助于防范和打击腐败、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

3.强制推行非货币化个人收入结算制度,规范和限制现金交易

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市场主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减少现金流通量,以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取代当前的收付现金制,让纳税人经济活动都通过银行进行结算和支付,从根本上解决多头开户、化名存款、收入来源不清等问题,堵住税源流失漏洞。同时,要设定单笔和每期现金存取限额,超限额交易必须通过银行支付结算,由金融主管部门定期将大额现金交易信息传递给税务等相关部门,税务部门将超限额使用现金的单位和个人列为监控重点。

4.建立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护税制度

具体来讲,一是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如海关、国土、司法、审计等行业的横向配合,互通信息以全面掌握个人有关收入、财产的资料信息,尽量避免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二是要通过税务征管部门定期与工商、地税和银行、社保、公安等部门配合,通过采取集中拉网式清理,规范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对辖区内非属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联合不定期清理,责令限改,使漏征漏管户纳入正管责任区管理。

小结:

  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必须从我国客观实际出发,走“宽税基、中税负、简税制、严征管”之路,即在税制上,应选择综合所得税制;在完善税制同时,建立科学合理、严密有效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并进一步优化税制环境,全面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和责任。

参考文献

1宋凤轩,蒙广林《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的建议》,载于《经济论坛》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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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收遵从程度的不同使纳税人进行逆向选择在大部分的纳税人之中,其取得收入的能力及数额是大体相同的,但是他们之间的税收遵从程度是不同的。税收遵从程度高的纳税人,其缴纳的税款就较多,相对而言,税收遵从程度低的纳税人,其缴纳的税款就较少。由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在税收信息掌握程度上不对称,税务机关无从得知哪些纳税人是税收遵从程度高的纳税人,哪些是税收遵从程度低的纳税人。对遵从程度高的纳税人没有任何奖励,也对遵从程度低的纳税人没有实施惩罚。根据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定理,每个纳税人都是理性纳税人,都追求成本最小化条件下的收入最大化,税收遵从程度高的纳税人,在税收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最终会被税收遵从程度低的纳税人驱逐出市场。最终市场上就被税收遵从程度低的纳税人所充斥,形成了纳税人的逆向选择。

    2.税务官员的道德风险使纳税人进行逆向选择这里的税务官员的道德风险主要是包括税务官员的偷懒和寻租两种行为。税务官员的偷懒行为,是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其不能清晰的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和纳税情况,若想得到纳税人的全部税收相关信息,需要付出很多努力。所以税务官员便选择在自己的征税指标完成的情况下,不再去查看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是否按规定纳税。税务官员的这种偷懒行为使得纳税人认为自己即使未按规定纳税也不会被发现,助长了纳税人的偷逃税款的行为,导致纳税人进行逆向选择。税务官员的寻租行为,是由于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许多纳税人认为即使自身不按规定纳税,税务机关也未必会发现,所以纳税人进行偷逃税。一些税务官员由于掌握了纳税人的某些非公开信息,纳税人为了逃避处罚,对税务官员进行行贿,税务官员在受贿以后就会放松对行贿纳税人的管理,并且加强对未行贿人员的管理。未行贿人员的税收成本上升,为了降低自身纳税成本,也向税务官员进行行贿。从而导致了纳税人逆向选择。

    (二)阻碍个人所得税制税制目标的实现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税制目标是“劫富济贫”、调节收入,实现社会公平。但是由于我国的工资薪金纳税实行源泉扣缴制的制度,在工薪阶层工资发放时,企业就进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工薪阶层的纳税情况和税务机关所掌握的情况基本上是对称的。而对于许多高收入者而言,税务机关所掌握的信息和纳税人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高收入者可以很好的隐藏自身的收入,而税务机关由于信息不对称,无从得知高收入者的收入信息,使得高收入者最终逃避了纳税义务。上述情况造成了我国中等收入的纳税人成为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而高收入者逃避了纳税的义务,有悖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目标的实现。

    (三)增加征税成本

    由于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存在,纳税人想要偷逃税款较为容易,所以我国流失了许多税收收入。只有尽量减少征纳双方税收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税务机关尽可能多的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我国的税收流失情况才会缓解。如果想减轻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税务部门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纳税人相关信息的收集,这必然会增加我国的征税成本。

    二、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对策

    (一)严格控制纳税人现金支付行为

    纳税人的收入和支付行为可以通过现金支付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进行支付。由于现金支付,不会留下交易的痕迹,税务机关无从得到相关信息,银行转账方式会在银行留下交易记录,税务机关可以轻易获得相关信息,所以纳税人会选择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获得收入,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税务机关应该严格控制纳税人的现金支付行为,及时和银行进行沟通,掌握纳税人收入和交易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

    (二)建立个人信用账号,建立评级机制

篇(7)

一、数据的选取和处理

本文选取2006年至2009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城镇家庭的工资总收入(年末总量)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面板数据,由于只能找到2006年的到2009年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城镇人口数,因此,只能计算出2006年到2009年31个地区的城镇家庭的工资总收入,从而不能将数据更新至2011年,但这对研究工资性收入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数量关系并不影响。变量选择是,TPi 代表个人所得税总额,i代表地区;Wi 代表各个地区城镇家庭的工资总收入(城镇家庭平均每人的工资收入×对应地区的城镇人口总数),i代表地区。数据来源于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二、协整检验

Pedroni(1999)提出了基于Engle and Granger 二步法的面板数据协整检验方法,该方法以协整方程的回归差为基础通过构造统计量来检验面板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Pedroni检验的结果见表2。从表2中可以看出,只有Panel rho-Statistic统计量接受原假设,不存在协整关系。而其他统计量都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说明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个人所得税(TPi)和城镇家庭的工资收入(Wi)两个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

三、模型的估计和分析

利用全国31个地区的城镇居民的工资收入和个人所得税的2006年到2009年的数据建立面板数据模型(Panel Data),通过对模型的检验,本文选择固定影响下的变系数模型来分析两变量之间的关系。模型建立如下(城镇居民工资收入的系数i见表3):

TPit=-74690.47+a*i+βiWit+Uit

R2=0.995674,F=233.9412

通过表3可以看出,编辑系数较高的是北京市、上海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陕西省、贵州省和广东省,说明这些省市的个人所得税与城镇家庭的工资收入存在较高的计量关系,即这些省市的个人所得税中由工资性收入贡献的部分较高,这些省市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的征管很好,征管到位;较低的是黑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和自治区,说明这些省市对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征管不到位。此外,有些省份的编辑系数的P值很大,说明变量不显著,即城镇家庭的工资性收入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关系不是很显著,如表中黑体部分的省份,说明这些省份对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从表3中,可以看出我国绝大数省市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都存在着征管不到位的问题,这次额问题是多方面的。

个人所得税对于收入差距的调节并没有发挥到理想的效果,这主要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到位,偷税漏税现象严重,工资性收入的定义比较片面,导致个人所得税并不能像理论研究的那样进行调节收入差距。基于我国的现实状况的实证研究,我们也同样得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存在着很多问题,绝多数省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都存在这严重的问题。因此,要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应该重点治理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参考文献

[1]周利芬.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0,(20).

篇(8)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4-0170-02

一、代扣代缴环节作为突破口的原因分析

1.代扣代缴方式与现阶段我国纳税人的素质状况相适应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何种税源监控方式,应结合本国国情,从我国现阶段税收的纳税环境出发考虑此问题。实施纳税人自行申报方式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水平较高的纳税环境,要求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较强,缴税业务素质较高。但就目前我国纳税环境来看,从客观上讲主要是过去受所得制结构和分配制度的影响,在理论上仿效苏联提出的“非个人纳税论”,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个人缴纳所得税的意识却没有与时俱进;从主观上讲,市场经济具有明显的追求个人利益的特点,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人们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强化了维护自身私利而偷逃税的动机。总之,目前,我国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十分淡薄,因此,较快地推行纳税人自行申报方式,收效不一定理想。在目前的这种纳税环境下,加强代扣代缴方式来监控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比较现实的,效果也是相对较好的。

2.代扣代缴方式与个人所得税征管难点相对接

究其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难点,主要在于一些隐匿收入、灰色收入的大量存在,正由于大量存在的隐蔽性收入,对税务部门来说,直接征收难度较大,难于掌控这部分税源,因此,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在目前各种征管措施不到位,违法风险成本比较低的前提下,纳税人必然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实现隐性收入最大化。要实现这些隐性收入的明晰化,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从扣缴义务人的角度思考,实际上这部分对税务机关来说的隐性收入,除对纳税人本身来说是明晰的之外,对扣缴义务人来说其实也是明晰化的。因此,笔者认为将代扣代缴作为突破个人所得税征管难点的入口是可行的。

3.代扣代缴方式与我国征税环境相适应,征税成本较低

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征管水平未达到较高的水平,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也未全面建立,税务机关对于大量隐性收入直接征收难度较大,因此,加强代扣代缴环节的征收能力能够间接地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另外,相对于税务机关面对非正常、流动性大、数目较多的单个纳税人来说,强调代扣代缴环节的重要地位,切实加强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重点管理,会使税务机关征税成本降低,提高征管效率。

鉴于以上几点,笔者建议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应强调代扣代缴环节,达到“局部击破、全面胜利”的最终目的。

二、现阶段我国个税代扣代缴环节存在的问题

1.工资、薪金所得。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扣缴只局限于易于控制的账面工资和薪金,而账外发放的资金、福利补贴、实物代币购物券、有价证券等,由于支付单位大多采取巧立名目、多头发放和设置小金库的办法,使得纳税人的所得未达到应扣尽扣。

2.劳务报酬所得。由于劳务报酬所得通常是由个人独立提供劳务,且所得形式一般是以现金支付的,接受劳务方(扣缴义务人)为减少支出,往往会与劳务提供方(个税纳税人)达成一致,不扣或少扣税款,使得目前对劳务所得征税基本形成空白地带。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绝大部分实行承包的企业或个人未建账或账目混乱,不能正确反映经营成果,有的甚至设置几套账,发包单位不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4.财产转让所得。由于财产转让双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私下交易,往往有意少报成交额或以赠予方式转让,有关部门或中介组织管理不严,地税机关难以掌握,真假难辨。

5.其他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在扣缴税款时也存在不扣或少扣现象。

三、现阶段我国个税代扣代缴环节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讲,任何理性人行为的根源在于经济利益的驱动,笔者认为,导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环节失控的根本原因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在经济利益上结成了“统一战线”。具体来说,我们将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的关系大致分为两类:一是雇员单位与雇员,二是非雇员单位与独立个人。在第一类关系中,纳税人所在单位为给本单位员工创造较多福利,进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间接有利于雇员单位的整体发展,从此动机出发,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往往会结成“统一战线”,一些本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的隐性收入,就被扣缴义务人有意地“忽略”了;在第二类关系中,如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财产转让方和接受方等,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并不损害扣缴义务人的利益。相反,扣缴义务人如果给纳税人提供方便,即不按规定扣缴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与纳税人达成一致,低于正常交易价格进行交易,那么,扣缴义务人就会减少支出,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因此,在这种“双赢”动机的驱动下,扣缴义务人往往就不会履行扣缴义务,导致纳税人应该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大量流失。

因此,我们设想如果在扣缴环节设置科学合理的机制,那么,税务机关就可通过扣缴环节将隐性化收入明晰化,使税款足额入库。我们看出,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来分析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关系,才能从根本上找出扣缴环节出现问题的原因。

四、通过代扣代缴环节加强个税征管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建议

从代扣代缴环节角度加强个税征管的基本思路是转换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的利益关系,将二者的地位从“一致”转换为“牵制”,笔者建议,在代扣代缴环节实行新的机制,即“延期缴税法”。具体建议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依法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可单独存入银行的一个独立账户,不必将当月代扣的税款在次月7日内向税务机关交纳,可将所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作为该扣缴义务人的短期周转金,然后以半年一期为缴税周期,即在每年6月、12月的前7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此安排对扣缴义务人来说是一种延期缴税,实际是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一笔无息贷款,扣缴义务人可以利用这笔资金进行短期的周转,能够创造更大的利润。通过这种方案的实施,会大大提高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对于账外各种形式发放形成的个人隐性收入,扣缴义务人同样会自觉纳入到代扣个人所得税范围内,因为其所代扣的个人所得税额度越大,其所享受到的无息贷款额度越大,进而其获得的利益就有可能越大。因此,扣缴义务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如果与纳税人协同偷税,那么,就会减少延期缴税额,就会影响扣缴义务人的根本利益。图示如下:

笔者建议在实施这种机制的同时,为防止扣缴义务人随意将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资金也存入该账户,应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将当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款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代扣税款报告表”,以该表作为存款的重要凭证,也就是说,如果扣缴义务人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税款,银行没有得到税务机关给其的代扣税款申报信息,则银行就可以不受理扣缴义务人的存款业务。设置扣缴义务人按时申报代扣税款信息这一环节,也便于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的情况有所了解。

参考文献:

[1] 杨殿国,邻德言.税源监控方式的有效选择[J].税务研究,2001(6).

[2] 贺海涛.论个税税制征管的协调[J].税务研究,2001(9).

[3] 陈静.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制度约束与荣誉激励[J].税务研究,2002(12).

[4] 张力.如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思考[J].税收研究资料,2004(7).

Personal Incom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Effective Options

――Stressing having Links in a State of the Status of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SU Yang

篇(9)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它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从整体情况看,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其调节力度还远远不够。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制本身不完善以及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乏力所致。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和收入作用,应在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及提高征管水平上下工夫。

一、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分析

(一)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

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所得应纳税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这个规定有利于通过税源扣缴个人所得税,从而从源头上控制个人所得税流失。但其负面影响是将个人所得税流失责任更多地归咎为扣缴义务人,导致我国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过多地依赖支付单位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工作由支付单位包揽,纳税人无需同税务部门联络、无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也拿不到税票证明,造成纳税人被动纳税,根本不了解税法和纳税方式,更没有把纳税作为一种应尽义务,不利于纳税意识的提高。

(二)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由于我国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一个常识是,现在浮在表面的有钱人,比如正被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私营企业主和演艺明星,充其量只是有钱人的冰山一角。2000年7月,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在全国10个省市进行高收入群体的调查,结果发现,在城市高收入群体中,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占的比例最高。而过去人们对演艺界人士高收入的想象,并没有在调查中得到确认。很多自称有钱的人实际上并不是很有钱;很多实际很有钱的人却从来不敢说自己有钱。这使得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纳税人监控不在重点上。

(三)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性,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四)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5年就制定并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领导的压力,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款,将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计或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还有的干脆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改为5%的比例税率。

(五)个人所得税的处罚远远不能到位

个人所得税的处罚是和其违章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而其违章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偷逃税问题上。我国个人所得税偷逃税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执行期间就曝露出来,当时对各种“名人”、“权贵”的偷逃税案件处罚不力,其负面的示范效应非常大。同时,90年代初开始暴力抗税事件也在全国范围内屡屡发生,加之法律对其制裁也没有及时、到位,使违法犯罪者更加气焰嚣张。虽然近几年执法环境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了一定改善,但整体个人所得税征管还是“富人争相偷逃税、工资薪金万万税”。再加之能够缴得起较高个人所得税的,一般都是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税务部门对他们偷逃税被查住的最多也是补税罚款,有的甚至任其发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事。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美国建国初期财政部部长汉密尔顿曾讲过,人一生下来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纳税;二是死亡。社会公众人物必须懂得他们在从社会获得声誉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社会的义务,其中“依法纳税”是起码的条件。笔者认为政府需要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来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

(一)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收办法的改革,为公民纳税提供良好、便捷的税务服务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包括建立一套严密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增强执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加大对逃税偷税等各种税收流失行为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加强税收征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计算机控管网络,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电算化,并尽快与银行等计算机系统实现联网。

(二)全面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

我国现在已经对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实行了实名制,在各种支付结算中广泛使用支票、信用卡。虽然目前建立金融资产实名制会面临诸多阻力,但应充分认识到金融资产实名制不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意义重大,而且对抑制地下经济、防治腐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推行税务制度

由于纳税过程比较繁琐,而纳税义务人的税法知识普遍较低,以致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申报手续和办理交纳税事宜方面均存在较大的难度,致使征收工作存在一定的风险。推行税务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消除或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另一方面,它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架起了桥梁,发挥沟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联系的纽带作用,把税收政策和税收常识及时传递给纳税人,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通过税务了解个人所得税征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征管方式。

(四)实现数据资料一定范围内的共享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协税护税作用,形成治税合力,才能收到调节收入分配的良好效果。地税部门一方面要和工商、银行、海关、司法、房地产、证券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建立经常联系制度,互通信息,以全面掌握个人有关收入、财产的资料信息。如向金融部门了解个人储蓄存款及利息收入和资金往来情况;向工商部门了解工商登记和变更登记有关资料;向证券部门了解各类有价证券的转让及股息、红利支付情况等。另一方面地税部门内部也要在制度上确定协调与沟通的具体办法,真正实现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战的不良倾向。

(五)尽快建立并积极推行个人信用制度

首先,切实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账户体制,这项举措在2000年开始实行,每个人建立一个实名账户,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该账户,这需要税务、银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和强大的计算机网络支持。其次,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做到“全国统一、一人一号”。第三,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

交、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作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保证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

篇(10)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经济中广泛存在着信息非对称的情形,比较典型的例子如:保险市场上保单持有人比保险公司更了解自己的财产和健康状况,旧车市场上车主对所交易的旧车比购车人知道更多的信息。如果借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表达,就是“买的不如卖的精”,即市场经济主体的一方总是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这就是所谓的信息非对称。在征税与纳税关系中,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同样存在着十分典型的信息非对称:只有纳税人自己才清楚地知晓个人收入的真实情况,而负责征税的税务人员很难准确掌握这一信息。在理论上有内生信息非对称与外生信息非对称之分,本文不涉及税务部门内部上级与下属之间的内生信息非对称(如税务所长对征管人员工作的实际努力程度如何并不能完全掌握),而仅对涉及征税人与纳税人的外生信息非对称予以探讨。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收入为课税对象,但如何识别“收入”是一件颇费脑筋的事。理论上的标准是所谓黑格——西蒙斯(以下简称H——S)准则,即一定时期内的收入是个人消费能力的净增长,换句话说,收入是当期实际消费加上潜在消费(即当期的储蓄)。H——S观点认为,个人收入不仅包括以货币形式取得的,还包括以商品和劳务形式取得的。显而易见,H——S收入概念在实际征管中难以完全付诸实施,因为与货币化收入相比,非货币化收入存在更为严重的信息非对称,但是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税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H——S思想,这主要是由于H——S准则能够较好地实现税收公平和效率。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被称为“征税第一难”,目前对它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它不能较好地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出现所谓“管住了工薪阶层,却管不住新生贵族”的尴尬。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征管中的信息非对称是产生尴尬局面的关键性原因。税务部门不掌握纳税人收入的真实信息,而纳税人倾向于将个人收入的真实信息隐蔽化、私有化,以达到规避税收甚或逃税的目的。信息不易获取的根本原因是纳税人对个人收益最大化的追求。因为与税负易于转嫁的流转税不同,所得税是直接税,纳税将直接减少纳税人的个人收益,因此理性的纳税人为尽可能增加收益首先选择合理避税,其次在特定条件下亦不排除有选择逃税的可能。在这里个人收入信息公开的程度是征纳双方博弈的关键,信息非对称的实际程度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纳税选择和最终收益。如果信息非对称的实际程度强,纳税人更倾向于选择不纳税,相反则更倾向于选择纳税。同时对风险的预期也是纳税人选择纳税还是逃税时的重要因素(即成本收益权衡)。若预期收益大于风险(成本),偷逃税款的可能性就增加;如果预期逃税的风险(成本)小而收益大,例如被税务部门稽查和检查的概率小、遭受惩罚的程度轻微、边际税率较高等情况,则会诱使原来的风险厌恶者和风险中性者变为风险爱好者,由纳税转而选择逃税。如果征税一方不能有效传递类似稽查、惩罚的信息给纳税人,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和逃税的巨大成本,甚至反而受到负向的激励,比如某大腕偷逃巨额税款还依然频频登台演出,那么纳税人就可能受到强烈的暗示而效仿逃税。

    由此看来,征管中的信息非对称问题如果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不仅有助于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率,而且对缩小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税负公平意义重大。

    二、消除或缓解非对称信息的可能途径

    激励与信息非对称问题密切相关。解决信息非对称实质上是一个提供适当激励的问题。税务部门要求获取充分信息,纳税人被要求转移私有信息所有权,实际这是信息交易的一个过程。税务部门是信息的需求者,它作为激励一方,考虑如何确保以较小的成本获取最充分的信息,减弱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而纳税人是信息的供给者,它作为被激励一方(或称激励对象),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条件下受到激励愿意提供私有信息。

    由此需要设计一种激励契约,鼓励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即纳税人获得激励愿意透露真实的收入信息。而这种制度安排或政策设计,只有满足个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才是可行的。所谓激励相容约束,简言之就是说真话比说假话有好处。要确保纳税人说真话、申报收入时有收益或者说真话多时的收益优于说真话少时的收益。这里的收益既有有形收益也有无形收益,比如未来消费公共物品的间接收益、信誉收益以及作为纳税人的自豪感等。成本也包括有形成本和无形成本两部分,如纳税的直接收入损失、罚款和滞纳金、逃税付出的精神代价以及心理成本等。笔者认为,激励与约束的设计可着眼于以下几方面:

    (一)税制公平

    ①显而易见,这有失横向公平。其次根据纵向公平原则,低收入者应不纳或者少纳税,高收入者应多纳税,量能负担,随着纳税人收入递增而逐渐累进,而实践中存在的所谓个人所得税“只管住工薪阶层却管不住新生贵族”反映的即是与税制设计初衷相反的情形。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税制必然引起纳税人的心理不平衡,进而可能产生对纳税的抵触情绪,因此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必须确保有一个公平的税制。

    (二)惩罚力度

    ②可见极富威慑力的惩罚对纳税服从的影响十分显着。

    (三)检查概率

    ③以此为依据可以确定我们进行重点检查的对象。

    (四)精神与心理因素

    纳税人不仅是一个微观经济主体,而且还是一个社会人,受道德、法律以及社会舆论的约束。因此在利益之外,他还有精神需求,重视个人信誉和自我价值的实现。遵守法律规定照章纳税会给个人带来精神愉悦、确立个人信誉等无形的、间接的收益(信誉可能带来收益,如订单的增加或好的工作机会等),而违犯法律铤而走险要付出沉重的精神负担和心理成本,乃至失去融入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和机会。

    在提供适当的激励与约束之外,还可能采取以下两种方法获得信息:1.发展市场机构。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阿克洛夫(George  Akerlof)1970年在其《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一文中指出,经济主体有强烈的激励去消除信息问题对市场效率的不利影响,进而,他认为许多市场机构可被视作是为解决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所以市场机构可在其中消除信息屏障,发挥沟通信息的功能。若这些中介机构和力量得以发展壮大,则对征纳双方沟通信息必有裨益。2.设置信息通道。通过不同的途径,多渠道、多角度获取信息,虽然不能直接从纳税人那里获得信息,但信息传播的渠道和途径不是单一的,在现代社会计算机和通讯手段已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完全有可能从纳税人之外寻找突破口获取需要的信息,为此可增设信息通道确保信息通达。

    三、结论和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克服征管困难的关键是尽可能减弱信息非对称分布的程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建议如下:

    (一)与激励约束相关的改革和政策建议

    1.公平税负,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⑴ 确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率。与国际水平相对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不算低,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尽可能把税率设置在较低的水平上。因为过高的税率强化纳税人的收益动机,容易造成税收收入流失,正如拉弗曲线所表明的,高税率不一定产生高收入;同时对于征税过重引起的效率损失,发展中国家尤需顾及。因此有必要借鉴米尔利斯的倒“U”理论,对中等收入者适用相对较高的税率,对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甚至由于信息非对称的存在,对最高所得的边际税率应当为零。

    ⑵ 改革分项征收办法。单纯的分项征收人为地形成了不同类别收入之间的不公平税收待遇。今后可考虑分项综合相结合的征收办法,可在年内分项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⑶ 确定合理的扣除标准。按照现行物价水平和一般生活标准,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家庭构成、收入水平和赡养负担情况,规定合理的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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