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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市域社会治理规划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单一 我国的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单一,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据2002年教育部抽样调查,全国1.78万所中等职业学校中,除几十所由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举办外,绝大多数由地方举办和管理,其中省属学校占11%,市(地)属学校占48%,县属学校占41%。这些学校分属省、市、县有关部门,其中教育部门举办的占45%,其他30多个行业部门及企业、民办占55% [1]。
中等职业教育资金来源面较窄 我国的中等职业教育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校企合作的院校中企业或行业很少承担职业技术教育经费,这样,仅靠政府的财政拨款来维持的中等职业学校必然会面临许多压力和问题,而政府的财政压力也非常大。
中等职业学校课程设置落后 目前,中等职业教育在课程设置方面比较落后,已经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职业教育的目标比较单一,学科的综合运用能力差,在教学过程中过分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使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被忽视,导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生缺少实践能力和主观能动性,理论和实践严重脱节的教学体制使学生很难适应企业用人的需要,也很难适应岗位需求。
2 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
中等职业教育应该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我国的中等职业教育应该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能够把中等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需要密切结合起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并能够把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结合起来,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一,中等职业教育办学理念,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第二,中等职业教育要以市场为导向,把市场需求放在首位。第三,中等职业教育应该以能力为本,增强学生技能培养。第四,中等职业教育要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思想,加强校企合作,邀请企业参与学校课程的设置和教材的编写运用。同时通过引校入企和引企入校等多种方式加强校企合作。
政府应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的管理与规划 第一,系统地制定法律法规、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做到有法可依。第二,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标准和专业建设标准,同时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的反馈机制,为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专业设置与专业教学计划提供依据,使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第三,政府部门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和修订中等职业教育证书制度,并制定相应的职业名称、职业的能力、职业资格鉴定等标准。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证明,有利于人才的流动和人才的考核。
中等职业教育办学形式应多元化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例如,可以办全日制、办半日制或者办业余制;在学习年限方面不一定都是三年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学习年限;年龄方面也可以放宽;实行学分制,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边工作边学习,只要把所学的内容学完修满学分,就可以颁发毕业证书;开展多种职业培训,来满足受教育者的需求。
应该多层次、多渠道办学 我国的中等职业教育也应该不断地进行办学改革,实施多层次、多渠道办学模式。以大连商业学校的“双轨”办学模式[3]为例,大连商业学校在改革中实施了“以就业带动招生、以合作实现共赢”的发展战略,组建职教集团,打造专业培训机构及实训基地,采用“1+1+1”合作模式,形成中专、大专、本科连读的阶梯式办学特色,提升了学校服务区域经济能力。构建起了校长负责、校际协同、民主管理、依法治校、专家治学、企业介入、全员参与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行业企业为主导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多层次多渠道的办学改革,取得了较好效果,促进了学校发展。
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 第一,优化课程结构,构建基础课程教育体系;第二,设置特色鲜明的品行教育课程体系;第三,强化通用技能和专业技能培养,构建技能教育课程体系;第四,注重课程内容的开发和更新。
中等职业学校应通过与行业企业密切合作,实现课程内容的更新。课程严格按照行业标准进行研发,与岗位无缝对接,积极引入能够反映专业技能的实训项目,特别是能够反映专业先进水平和职业岗位资格要求的项目,实现课程内容的动态调整。
注重教师队伍建设 优化结构、培育骨干、造就名师。师资队伍建设关系到中等职业学校的前途和长远发展,学校应该保证教师培养培训工程的长期性、持续性、有效性,从而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执教水平。
1)注重教师的培训与培养。选送优秀教师参加培训;引进“双师型”教师;派出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聘请职教专家指导提升教师理论素养;建立教师业务考核制度,成立教学督导组,聘请校内外名师对教学进行全程督导;建立企业、行业专家、能工巧匠储备库,邀请专家为教师做示范,促进教师队伍自身提高[4]。
2)应该注重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首先应该制订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让专业带头人主抓专业建设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训基地建设方案、专业教师培养方案等;应给予经费支持,鼓励课题研究、编写校本教材,带头搞科研、做课题,出成果,在教师中起到引领作用;应该积极推荐专业带头人成为国家、省、市各级教学名师,促进学校的专业和学科发展,使其能够带动其他专业教师,促进专业教学改革。学校应该优先安排专业带头人深入企业挂职锻炼,支持他们参加各类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活动,提高其科研能力和执教水平[4]。
强化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中等职业学校应该积极开展订单培养,企业可以根据教学需要为学校提供一定的实训设备和兼职师资支持,将企业的文化、企业的最新技术引入学校的教学中,使学校教学与企业生产紧密结合,在实施教学计划的过程中,校企双方共同负责进行教学督导,及时反馈信息,解决专业教学计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企业应该积极协调并安排学生的实践环节,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保障。通过校内外两个教学体系进行教学和实践训练,学生毕业后直接到企业就职[5]。加强集团化办学和社会参与,企业及院校共同打造职业教育集团,可以拓宽办学途径,拓展教育资源,实现成员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5]。
参考文献
[1]刘小新.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师资问题与对策[J].现代教育科学,2004(6).
[2]牛征.中国职业教育投资的问题与对策[J].山东教育科研,2002(8).
附件: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加快墙体材料革新的步伐,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3〕4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要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促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翻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在目前情况下,除内、外墙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现浇、预制钢筋砼结构外,其它结构建筑工程,均由建设单位依照“通知”和本办法缴纳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
第四条:收缴的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作为市财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建设银行设“基金”专户。
第五条:建设单位所缴纳的“限制使用费”,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内。这项基金不得做为设计、施工取费和其它纳税的基数。
第六条:缴纳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计算:
工业生产性建筑按单项工程每平方米建筑缴纳六元;
民用建筑按单项工程每平方米建筑缴纳九元。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时交纳。
1.由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改办)委托规划部门设专人负责收缴。使用专用收款凭证(一式三联)。
2.规划部门凭建设单位的已收缴款凭证,办理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规划部门将每日收款全额送存建设银行设立的“基金”专户。
第八条:市财政局委托建设银行设立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基金”专户,作为专项“基金”收支核算总帐户。
建行经办行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缴、支出“基金”情况书面报告市节能墙改办。
第九条:对已缴纳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工程栋号,经变更设计,施工采用了新型墙体材料(除实心粘土砖外,均视为新型墙体材料),结构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持设计、施工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原专用已收款凭证,向市节能墙改办申报,经核实后,进行返还。
1.返还标准:按该工程已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数额,只外墙未使用者返还40%;只内墙未使用者返还50%;内、外墙均未使用实心粘土砖者返还90%。
2.依据返还数额,由市节能墙改办开具专用返还单,由建设银行“基金”专户支付、返还建设单位,作为降低工程投资。
第十条:“基金”的使用,实行有偿和无偿使用。除必须保证第九条规定的返还外,主要用于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科研、试验、制订规范、标准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奖励、重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补助及有关管理费用等。具体使用手续实行预算方式管理。
1.由项目的主承办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对其中需要由“基金”支付的数额,向市节能墙改办提交书面申请(附项目文件一份)。
2.市节能墙改办经审核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3.市节能墙改办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和金额办理批准使用“基金”通知单。由建行经办行“基金”专户支付。
4.已批准使用“基金”的项目完成后,主承办单位要向市节能墙改办报告结果。
第十一条:市节能墙改办,设专职机构负责组织“基金”的收缴、存储、使用等综合管理工作。并向领导小组会议报告年度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本项“基金”是推进全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市财政局、审计局、建设银行要对“基金”的收缴、使用、返还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不按本规定缴纳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建筑工程和拒不执行市建委、首规委(90)京建材字第269号《关于在围墙建筑中禁用粘土实心砖的通知》的围墙工程,规划部门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委不批开工证,银行不予拨(贷)建设工程款。擅自开工者,市有关主管部门按违章施工处理。
对收缴、返还、使用管理工作中违犯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贪污受贿者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查处,触犯刑律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对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进行墙体材料革新、推广节能建筑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推广量大和具有重大意义的科研成果项目实行重奖。
一、本市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统一更名为《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于1999年7月1日启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届时,原证书一律停止办理和核发,此前按本市有关规定核发的仍然有效。
二、职业资格证书由各鉴定机构按要求填写。
(一)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证书)填写内容的汉字、数字、日期从规定日期开始一律采用打印机打印。
证书各项内容所填写的汉字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数字使用仿宋小四号阿拉伯数字。姓名超过6个汉字的可以按照两行填写。
文化程度应分别填写: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职高、大专、大学、研究生。
(二)证书职业(工种)名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规定的名称分两行填写,第一行为职业名称、第二行为工种名称。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各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本通知后15日内报我局,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填写。
评定成绩填写合格、良好、优秀。成绩在60--79分的为合格,在80--89分的为良好,在90--100分的为优秀,评定成绩按两项考核成绩中最低成绩确定。
(四)证书照片处须贴本人近期2寸免冠黑白照,并在左下角加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凡由国家统一命题或从国家题库提取试题鉴定合格者的证书,须在照片右上角压贴国家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
(五)证书发证机关处应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专用章(红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应盖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红印)。日期处应填写考核成绩审定的日期。
(六)实行国家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其鉴定合格人员统一使用套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和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的证书。
(七)证书应在考核成绩审定后的15日之内发放,证书发证日期处应填写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办证的日期。证书自发证日期起生效。
(八)证书身份证号处按本人实际身份证号填写。现役军人和“两劳”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编号。
(九)证书填写内容必须按上述要求执行。各机构要抓紧做好相应技术条件的准备。从10月1日起,一律采用打印机打印,打印软件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提供。未按照上述要求填写与验印的证书,一律为无效证件。
三、证书编码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编码方案》(劳培司字〔1997〕44号)规定采用13位数字编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一)第1——2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取核发年份的后两位数字,2000年代码从00开始,每年顺排。
(二)第3——4位为发证地区或行业代码,北京地区代码为01.(三)第5位为鉴定机构标识代码,取值为1——6,依次表示:
1--北京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2--地方职业技能鉴定站;
3--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4--工人考核委员会;
5--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
6--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四)第6——8位为鉴定机构,编码由三位数字(不足三位时在前面零补足)组成。工考委用许可证代码后三位数字表示;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按北京市劳动局通告(1996年第5号)公布的序号表示,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编码为“000”。
(五)第9位为证书等级代码,取值为1——5,依次表示:1——初级、2——中级、3——高级、4——技师、5——高级技师。
(六)第10——13位表示证书核发顺序编码,每年度按鉴定机构分等级从0001——9999依次顺序取值。
遗失证书补证的证书编码由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编号。
四、加强证书管理和统计工作。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坚持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制度,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办发〔1996〕262号)的规定程序和时间做好上报工作。各鉴定机构应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之前上报鉴定统计报表(软盘)。市鉴定中心应按规定时间汇总上报,并报职业技能开发处。根据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情况,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于每年6月、12月中旬以前提出证书需求计划,填写《职业资格证书需求审核表》(见附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办理领取证书手续。
五、应严格对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资格审查。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报名时,应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的报名条件,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实行全市统考职业工种,必须依据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通告确定的统一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参加鉴定每位考生填写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见附件),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由鉴定机构保存,试卷均应保存半年备查。
六、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统一使用中英文对照的证书。凡因出国需要办理证书公证的,需由本人提交以下材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验证。
(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本人所在单位的出国、跨地区交流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局、总公司劳动部门(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介绍信;
(四)本人二寸免冠近期黑白照一张。
对经过技能鉴定复核合格人员,按原市劳动局、司法局《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通知》(京劳培发字〔1991〕591号)规定的办法并出具相应证明。
七、补办证书和外省市调京人员办理更换证书手续按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机构在办证中由于证书质量问题或填写损坏,须交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集中销毁,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应机构备案。
九、新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见附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使用。
附件1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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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 照 |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
|-------------|------------| |
|文化程度: |身体状况: | 片 |
|--------------------------| |
|现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工种)名称: |(二寸黑白)|
| 级别: 编号: | |
|---------------------------------|
|本工种工作年限: |
|---------------------------------|
|申报鉴定职业(工种)名称: 级别 |
|---------------------------------|
|鉴定成绩:理论知识 操作技能 |
|---------------------------------|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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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 |
| 业 培 | |
| 工 训 | |
| 种 简 | |
| 工 历 | |
|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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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理 | |
根据县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2020年县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的通知》和《县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深化平安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我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及时与十四五规划编制单位对接,将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社会治理要素数据化、治理标准化、推进社会治理多网融合等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十四五规划中。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省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州诚信“红黑榜”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形成“诚实守信、崇德向善”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各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及时关注天府信用、信用微信公众号,打造“信用”,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积极引导各相关部门及时在州信用体系建设平台规范填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深化平安建设工作,抓好牵头事项、配合事项各项工作,确保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12-04(4)
早在1938年,社会学家Howard W.Odum和Harry Estill就曾用“新区域主义”来描述当时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区域化的发展现象。[1]随着二战的结束,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所带动的各种国家间多边协议的签订,“新区域主义”开始从区域经济发展的实践开始走向国际政治学、区域经济学、城市发展等多个学术层面的理论研究,所以目前学界对“新区域主义”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范畴界定。但从区域发展的视野来看,“新区域主义”作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新兴理论,其对城市发展中的城市群规划,尤其是对区域发展过程中的政府间协调机制建设产生了深刻的启发。
1 “新区域主义”的溯源
“新区域主义(New-Regionalism)”源自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旧区域主义(Regionalism)”浪潮,“旧区域主义(Regionalism)”产生的背景是20世纪初期欧洲工业化迅速推进过程中城市内部出现了显性的环境恶化、人口膨胀以及隐性的生活质量下降等城市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以社会生态学家盖迪斯(P.Geddes)和规划学家芒福德(L. M umford)为代表的学者主张城乡均衡、分散发展,而被称为生态学派的区域主义。但区域主义真正出现发展演化则是在二战后期,尤其是瓦尔纳(Viner,1950)关税同盟理论的引入,其贸易创造(trade creation)理论和贸易转移(trade diversion)理论大大加快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从此区域主义开始成为区域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的核心理论之一。
进入20世纪60-70年代后,区域主义无论是在理论的内涵和实践的外延上都出现了极大的拓展,表现为:“一方面,从权力结构、社会动力机制、区域治理模式等视角,研究和解决不同类型区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问题;另一方面,区域主义通常被用来分析社会凝聚力(共同继承的民族、族群、语言、宗教、文化、历史、意识等)、经济凝聚力(贸易模式、经济执行程度)、政治凝聚力(体制形态、意识形态)以及组织凝聚力(正式区域机构的存在)等的程度,尤其关注区域互相依赖关系及其走向。”[2]
在实践上,区域主义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两大实践推动力:第一个推动力来自欧洲一体化的实践。区域主义作为一种具有推动力的思潮,对当时欧洲一体化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未能提出真正解决欧洲各国间的贸易分隔问题,未能有效促进各国经济、贸易、文化交流,未能有效抑制个别超级大国的国际政治力量上的“单级化”。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区域主义日渐式微。区域主义的另一实践推动力来自美国和欧洲城市群(大都市区)各政府间的合作。[3]具体案例有1960年代的加拿大多伦多大都市政府,1964年荷兰的大鹿特丹政府,1965年英国的大伦敦政府及成立与1974年的西班牙的巴塞罗那联合政府,二战后至90年代前期美国的“大都市区政府”实践。
2 “新区域主义”的内涵
2.1 新区域主义理论兴起的时间
新区域主义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之后对传统的区域主义的再思考。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美苏霸权的衰落,和欧洲在一体化进程中的迅速崛起,区域主义面临的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先各国签订的带有对抗性质区域贸易协定(RTA)已被更加自由的贸易环境所代替,区域主义研究出现了明显的复苏,此时的区域主义研究已不同于以往超国家主义和国家中心主义,出现了区域经济发展的第三条路线、区域治理的网络化决策机制等一系列主张。
2.2 新区域主义对区域的分类
新区域主义将区域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层面之上的各类区域,这类区域主要是跨大洲的经贸合作组织,如欧盟、东盟、亚太经合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另一类是国家层面之下的各类区域,这类区域在近些年的城市化浪潮中主要表现为区域空间规划和区域治理。在欧洲“新区域主义”是欧盟空间发展蓝图(ESDP)的重要理论基础,较有影响力的实践如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新大伦敦空间总体规划[4]、德国在1997年《德国的欧洲大都市地区》(European Metropolitan Areas Germany)中要引导打造的7个大都市地区[5]以及美国洛杉矶、东北沿海地带的大都市区治理。无论哪一类区域,它完全不同于自然地理特质的空间概念,而是不同尺度的制度、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综合功能空间。[6]
2.3 新区域主义的核心论点
“新区域主义”是在反思“区域主义”的基础上而得以兴起的。所以,新区域主义的核心论点无论是其对作为子概念的区域的表述、还是对区域主义的运作机制都做了较为深刻的变革。这些变革使得新区域主义已经成为不同学科和不同价值的聚合理论。
3 “新区域主义”与“区域主义”的比较
新区域主义在理论上源自对传统区域主义的发展,同时又在很多理念上与区域主义有着重大区别。在区域管理机构上,由于旧区域主义主要是冷战时期两极政治架构制约下的产物,它主要呈现的是以强权为中心的统治格局。而新区域主义则产生于后冷战时期全球多极架构下,它呈现的是以国家、市民社会和企业公司共同构成的治理格局。[7]在区域成员所承担的责任上,传统区域主义的科层制机构使得区域成员在成本收益上出现不匹配,而新区域主义强调的自愿协作是区域内成员在利益一致的前提下,着眼于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分工与合作,可以确保区域成员间形成可信任的承诺和协调,从而有利于促进区域内成员间的信息迅速交流和实现既定目标。[8]在对外开放程度上,传统区域主义强调行政边界的划分和因此形成的权利和义务,而区域主义在强调行政边界的融合外,更加强调政治、经济、社会等全方位的有机融合。在区域化的内容上,传统区域主义的实施存在着大量的前设性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区域主义的主题内容。而新区域主义则对前设性条件要求较少,因此,区域内成员的协作主题内容更加充实广泛。“新区域主义”与“区域主义”的比较具体内容见表1。
4 “新区域主义”与西方大都市治理
普遍认为,西方国家在对大都市地区区域治理模式和治理机制的理论探讨和实践中形成了阶段性鲜明的三种大都市区治理理论:以建立科层制集权型大都市区政府为目标的“区域主义”;以分权化的市场机制实施大都市区治理的“公共选择派”;以在大都市区建立网络化治理机制的“新区域主义”(图1)。
作为新型的大都市区治理理论,沃利斯(Wallis)认为,新区域主义的关键,是要依靠公民的广泛参与和责任,创建治理的合法性,提高治理的能力。[9]藉此,同过去的区域主义相比,新区域主义表现出五个方面的特征:强调治理能力的发展,而非政府的扩张;治理的主体为跨部门联盟,而非单一的公共部门;跨部门的合作代替政府间的协作;治理的性质为过程性的,而非结构性的;构筑以任务和项目为驱动的合作治理网络,代替正式的政府组织。[10]基于大都市区在空间上和职能上是多中心的、空间连绵不断、服务功能相互交织扩散的广域地区。新区域主义认为,建立统一的大都市区政府存在诸多现实困难,应该强调通过综合性政府改革来促进形成治理战略。[11]它提出有效的大都市区治理可以不依赖成立统一的区域性政府,相反,区域性治理可以通过合作性安排来实现,这种安排建立在政策相关者之间的谈判过程之中。[12]与区域主义主张以县市合并实现大都市区政府的主张不同,塞维奇(Savitch)和(Vogel)认为新区域主义主要有三条实践途径:多层级政府方法(“multitiered” approach),由处于不同层级的政府提供与之相对应的不同范围的公共服务;功能链接方法(“linked functions”appraoch),建立区域功能的合作或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协议;综合网络方法(“complex networks” approach),通过多层次,多主体的合作协议网络来促进区域治理。[13]新区域主义的这种有别于传统区域主义的治理理念已经成为代替科层制与市场制的第三条治理之道。代表着大都市区治理理论的新趋向。
5 新区域主义与区域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新区域主义理论在区域发展理论上的创新之处就是其对传统的二维管理体系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由区域多层级政府、区域发展多功能融合而形成的网络体系,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区域各类资源的高效动员,并且其将区域发展的视野拓展至包括经济发展在内的全方位领域。在治理方式上走出了一条超越于政府干预和市场自发调节的“第三条道路”。
更为重要的是,新区域主义已经逐渐成为对区域管治最具影响深远的方法之一,为区域发展过程中的协调机制建设提供了新视角。在欧洲,大都市政府作为一种区域协调管理机构开始复兴,如1994年意大利的波各那省的48个自治市组成了大都市政府ACM,1996年成立的荷兰鹿特丹大都市政府以及1994年成立的德国斯图加特地区政府。在北美,Calforma州政府设立一定的基金或税收优惠政策,以奖励投资于区域利益行为的地方当局;Oregon地区那样设立区域基础设施发展基金等。[14]新区域主义倡导建立信任、互惠、合作、创新的治理方式以及在此基础上,政府、私营部门和非赢利部门积极参与区域项目;其将区域看做是不断演进和变化的空间,新区域主义被视作一个过程和社会构建[15];以及其淡化模糊区域界限和行政区界限的内涵,新区域主义的这些理论精髓也为我国同城化浪潮中城市政府间关系的协调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启发。
参考文献:
[1] Stephen M Wheeler.The new regionalism:key characteristics of an emerging movement[J].Journal of the American Planning Association,2002,68(3):267-278.
[2] 殷为华.基于新区域主义的我国新概念区域规划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9.
[3] 袁政.新区域主义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政治学研究,2011,(2):99-100.
[4] 杨滔.“新区域主义”在新大伦敦空间总体规划中的诠释[J].城市规划,2007,(2):19-23.
[5] 唐燕.德国大都市地区的区域治理与协作[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27-31.
[6] Keating, M. The Invention of Regions: Political Restructuring and Territorial Government in Western Europe[J].Environment and Planning C: Government and Policy, 1997vo115:384.
[7] 汪涛,等.新区域主义的发展及对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J].人文地理,2003,(5):54.
[8] Rossi,U.New Regionalism Contested: Some Remarks in Light of the Case of the Mezzogiorno of Italy[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Urban and Regional Research,2004,(2): 468.
[9][10] 罗思东.美国大都市地区的政府与治理——地方政府间关系与区域主义改革[D].厦门:厦门大学,2005.
[11] 殷为华.基于新区域主义的我国新概念区域规划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9.
[12] Kiibler, D.&Schwab, B.New regionalism in five Swiss metropolitan areas: An assessment of inclusiveness,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J].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 2007Vo146: 474.
[13] 唐燕.德国大都市地区的区域治理与协作[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10.
[14] 吴超,魏清泉.新区域主义的发展观、方法论及其启示[J].城市规划汇刊,2003,(2):92.
在水污染控制的决策过程中,不能恰当地协调水环境-经济-社会之间的关系,或者对于水环境的功能、效益的认识不足,导致了水环境受到损害;在规划技术上缺乏系统的规划指标。现有的水环境系统规划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系统的理论,规划方法和规划指标体系没有体现城市水环境的系统性特点,缺乏可行的技术规范;在规划实施上缺乏规划实施监管技术支持。
1.2自净能力承载不了污染的力度
系统生物多样性指数越大,系统越稳定,系统能量越大,物质流动速度越快,水体的自净能力也就越强,系统的纳污能力越强。如果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总量超过水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污染物进入水体后,有机碳被分解成二氧化碳移出系统,而氮、磷等营养盐则被留在系统中,继续参与水生态系统中的物质循环和能量循环。氮、磷等营养盐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就会造成藻类大量生长,生态系统失衡,物质循环阻塞,有机物和营养盐积累,最终会导致生态链断裂,水体黑臭。
1.3土地资源短缺引发与河争地
由于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用地紧张矛盾日益突出,与河争地现象严重,全市水域面积骤减.此外,城市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城市河道断面普遍偏小,且河岸多采用直立浆砌石护岸,坝闸控制水位不高,不仅河道槽蓄量偏少,水环境容量小,也使河流自然属性改变,导致水流缓慢,水体自净能力降低,容易诱发水环境恶化。
2.南宁市城市水环境治理现状
南宁市区内水系发达,邕江与其众多支流及周边水库、池塘,构成了以邕江为主干的庞大水系网络。目前南宁市水环境治理还主要采用清淤、截污、驳岸等市政工程手段。2008年,南宁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包括:内河生态环境整治工程和城乡污水处理厂项目两大项目类。2006-2008年,关闭了邕江边上4家年产3.4万吨以下规模的蔗渣造纸厂等措施并举,实现了重污染行业治理设施全面升级、排入邕江等河流的污染物全面下降。2009年,南宁将建设重大工程,将南宁市区内所有湖泊河流连通,南宁将成为水上威尼斯,打造“中国水城”。但是,虽然城市水环境治理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南宁市水环境治理还存在着各种问题,比如:治理污水时的二级出水氨氮值偏高;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滞后;污水处理能力和设备运行负荷水平偏低;一些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低下,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等。
3.南宁市水环境的治理与保护对策
3.1制订科学的城市水务规划
城市水务规划是对城市涉水项目的综合规划,涉及防洪、城建、供水、排水、水环境、航运、旅游、水土保持等方面。根据南宁市城市水务规划的特点,制定如下的水务规划:第一,科学建设南宁市供水水源。在科学合理调配水资源的基础上,应充分论证治污、引水、节水三个方面,提出科学的城市规模意见和工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布局导向意见。第三,水域功能规划要明确。城市水域功能涉及蓄水、排水(污)、航运、码头、旅游、休闲等功能,要全面规划,安排好水域与沿岸陆域的各种功能,水域应作为城市发展的一条蓝线严格管理,避免南宁市建设的无序性和重复浪费;并成为城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第四,河网水环境要确立。南宁市河网密布,却成天然垃圾场,要把改善河网环境,作为主要规划内容,全面规划,通过治污、整治、引清、控制调度、加强管理等有效的措施,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
3.2建设水景观
对“市管县”县域治理模式变革的主要原因,首先是伴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地级市来带动县域经济发展的模式出现了诸多弊端和问题。主要集中在:一是“中央—省—地级市—县”的四级管理体制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降低了效率;二是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实力较弱的地级市不仅没有办法辐射周边县,甚至和县域经济产生竞争关系,制约了县域经济的发展。所以,原有体制已经不能满足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其次,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县域治理在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与社会治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社会转型和改革深化的关键点。这主要是因为:第一,作为地方政府,“县”是联系国家和社会的中间环节,县级政府代表中央对社会进行治理,成为了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的重要环节。第二,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进程已经由区域经济的“中心城市”逐渐向“县”一级下移,“县”作为城市和乡村的“过渡带”成为城乡一体化的“节点”,也成为城乡矛盾凸显和聚集的核心地带。因此,县域治理成为关乎未来改革成败大局的战略重点。在这样的背景下,变革传统县域治理模式成为大势所趋。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中央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县域治理变革的战略目标也随之发生变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解放县域经济,通过财政和行政两条路径的“放权”来为县域经济发展“加油”,缓解“市管县”体制造成的县域经济动力不足的弊端,同时通过“省管县”的模式逐渐实现“市县分治”,理顺二者的发展竞争关系。第二,逐步压缩行政管理层级,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同时转变政府职能,在省一级政府放权的同时,增强县一级政府的执政权能。因此,十年改革,其根本性质仍然是经济体制转轨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体现了国家治理格局中资源和权力在省、地级市和县三个层级之间配置的变化。当然,也可以反过来说,县域治理改革,实际上是经由资源和权力配置在省、地级市和县三个层级之间进行调整,进而实现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深化的过程。
县治改革的成绩和困局
十年来县域经济的发展和治理能力的提高是有目共睹的。一方面,不仅为县域经济的发展松绑,同时也缓解了市县竞争可能产生的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束缚和抑制,在一些东南沿海省份,对盘活区域经济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省直管县的改革,为政府治理的扁平化和高效化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组织和管理基础。但同时也应该发现,“省管县”的改革存在着一些弊端和问题。第一,受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因素限制,“省管县”的县域治理模式的适应性还存在着障碍。这种障碍实际上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有些地区,“市管县”的模式仍然存在并切实发挥着作用,“中心城市”对周边县的带动作用仍然比较明显;另一方面,“省管县”存在一个管理范围和管理能力相匹配的问题,在县的数量较多的省份,“省管县”的模式给省一级政府提出了超出其能力的管理要求,实际上省级政府很难做到为所辖所有县都提供充足的资源、权力和管理以及公共服务。
第二,“省管县”的体制改革并不是单方面的县域经济发展的问题,必须配套相关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包括机构设置、人事管理体制的改革等等,还有管理和服务理念的“软件”升级,这些变动是系统性的,并不仅仅是财政管理的问题。这里面实际上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政治体制改革能否配套进行,能否在特定时间内完成由“四级政府”向“三级政府”体制的变革,并且能够从机构设置到组织管理以及制度建设系统性地适应转变的过程。另一个是能否克服打破和重组利益格局所面临的阻力。无论是组织或体制的惯性还是“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都会成为矛盾产生的潜在因素,增加改革的成本和治理的风险。
第三,由“市管县”到“省管县”,市县之间的关系从隶属到分治,如何理顺省、地级市和县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难题。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中,一些地级市已经将县纳入自身发展规划中,甚至是城市发展的行政区划中。因此,在不调整行政区划的前提下,城市郊县的“扩权强县”根本无从谈起。一旦市县分治,都要从省级政府那里获得资源和政策支持,就会在实际上造成二者的竞争关系。
第四,十年县域治理改革的成绩和经验表明,“省管县”的模式之所以有生命力,关键不仅仅在于放权,还在于省一级政府能够激活县域经济,以及能够在放权的同时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放权不等于放任,“管好”是重点。如果不能在省一级政府形成对县域经济的统筹发展,对那些本身就缺乏经济活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弱县来说,“扩权强县”就成了空话。
第五,“省管县”是一方面,“县”能不能适应这种模式,能不能顺利承接“赋权”,找到自身特定的位置和角色是另一方面。也就是说,在我国长期的垂直行政管理体制中,层级关系明确,基于计划经济中央集权的影响,县级政府往往缺乏主动性和能动性,能否承担省级政府放权,并且激活县域治理的潜能,同样也是关系到县域治理改革成败的一个关键要素。
深化县治改革仍然需要顶层设计
目前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摸着石头过河”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因此,“顶层设计”的理念实际上是国家治理科学化和系统化的一种尝试和倡导,也是政府从高端的战略角度着眼,为社会建设以及社会管理进行系统设计的过程。县域治理改革从试点到渐次铺开,我们也已经走过了“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理应进入到系统设计的层面。从当前的现实来看,有两个最根本的原因决定了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县域治理改革必须引入并强化“顶层设计”:第一,县域治理改革是一盘“大棋”,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均衡决定了这盘棋不可能一刀切,必须整体系统规划。第二,当代中国,长期以来的强国家和弱社会模式导致社会变革往往是“自上而下”的,在“中央—省—市—县”的旧体制中,县是相对积弱的环节,需要来自中央的整体规划和省级政府在地区内的统筹安排;而对于地区内的强县,也同样需要来自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制度规范和整体的制度支持等方面的系统设计。因此,未来的县域治理,应当强化来自中央和省级政府的“顶层设计”。
首先,要通过“顶层设计”来系统规划“省管县”的治理模式的整体进度。因为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甚至各省份内部也存在着历史和现实发展的差异,因此,需要在中央和省级政府两个层面来系统设计县域治理的进度安排。根据全国和各地区实际,需要合理地在“市管县”和“省管县”的模式继替中设置缓冲和过渡带,提倡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合行政模式”,即设置“财政”和“权力”在地级市和县级政府之间的多种配置方式。对于县域自主发展动力和潜力不足,需要地级城市带动的,以及在县设置数量过多的省份,可以采取多种县域治理模式并存的方式,不必急于在形式上变革。
其次,要通过顶层设计,尝试在全国范围内以及各省范围内进行行政区划调整,以匹配省、市、县的规模和比例,便于“省管县”模式的深入推进。“省管县”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来自于个别省份所辖县数量过多、规模过大,给省级政府的治理带来过大的压力,不利于“省管县”模式的功能发挥。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中央集权特征以及各省在行政区划方面的实际情况差异性较大,只有在“顶层设计”层面,才有可能提出这样的系统设计方案,并通过中央和省政府的垂直管理权力来实现。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重金属污染具有长期性、累积性、潜伏性、不可逆转性、危害大、治理成本高等特点。重金属污染防治成效如何,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直接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我市“四大一高”战略的实施。我市是有色金属大市,涉重金属企业较多,其中灵宝市和义马市是全国重点防控地区,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充分认识重金属污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完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切实维护群众健康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明确目标,按照节点扎实推进
通过实施《规划》,到2015年,全市各重点行业、企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省确定的排放要求。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达标率100%;重点区域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比年减少30%,环境质量明显好转;非重点区域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比年减少10%,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综合治理,有效防控重金属污染
《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探索建立企业主体、政府负责、多方共管、多策并举,既利于污染控制又利于健康发展的良性机制。要突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重点区域、行业和企业,认真调金属排放、污染、废弃物基本情况,制定分类治理方案和措施;要依靠科技进步,切实提高防治能力和水平;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综合治理力度,严控新污染项目和生产工艺,加强涉重金属废弃物处理管理,严控污染产品流入市场;要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加强环境监测体系、执法队伍建设,明确监管责任;要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切实做好对健康已受到影响的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宣传教育,使全社会认识到重金属污染的危害性,自觉防治、控制重金属污染。
四、属地为主,认真落实实施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是《规划》实施的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分解落实到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要依据《规划》和市环保局制定的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治理工程措施和资金,加大对涉重金属污染源综合整治力度,强化污染源日常环境管理,统筹安排涉重金属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和突发污染事件;强化对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监管,对造成污染的企业,采取严厉措施予以整治,直至依法关停取缔,有效防控重金属污染。
中图分类号:F15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1-0110-03
综观世界资源型地区(城市)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资源开发带来的经济增长期——资源大量开发引起的经济高涨期——资源枯竭而导致的经济衰退期——经济转型期”的过程。素有“德国工业引擎”的鲁尔区也是如此。20世纪50-60年代以后,新技术革命浪潮冲击了鲁尔区的煤、钢产业,使其逐步陷入结构性危机中。为摆脱困境,适应新经济发展,从20世纪60年代起(1968年),鲁尔区开始实施综合整治的总体规划。经过区域治理后的鲁尔工业区社会经济结构协调,工业布局合理,经济由衰落转向繁荣。从公共管理层面说,鲁尔工业区整治其实也是一个区域治理的过程。在综合整治过程中各级政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形成了联邦、州和鲁尔区政府治理鲁尔的特有模式和路径。
一、鲁尔工业区综合整治治理模式
(一)区域性政府政策主导
在“区域政策区域化”的目标下,德国机构改革被提到议事日程,各方呼吁替代中央集权的地方管理者应拥有更多的自治权。在鲁尔区的综合整治过程中,众多由地方政府机构、工会、政党和各种协会组成的地区会议纷纷设立。20世纪60年代,联邦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地区会议联合制定并实施了包括“鲁尔发展规划”、“北莱茵—威斯特法伦规划”和“鲁尔行动计划”以及20世纪90年代末的《鲁尔地区结构改造计划》等政府政策,有意识地通过提供经济和技术方面的资助,逐步在当地发展新兴产业。正是在此时期,鲁尔区相继出现了电子工业、核电工业、信息和媒体产业等一批新兴工业,在用现代技术改造旧的工业部门提高其竞争能力的同时,着力开拓了新领域。
鲁尔的经验表明:实施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地方政府不仅是管理机构,而且应充分利用当地资源,根据市场来调整政府行动,使政策更多地来自于基层。
(二)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市场
在转型过程中,鲁尔区政府不搞新行业的一刀切,而是在竞争机制的指导下力求促进社会和市场的发展。在政府的保障和主导下,着力发展了政府与市场机制的协作治理关系,区域(城市)和企业之间通过优势资源互动和相互融合形成了良性循环的系统环境,共同推进着可持续发展。鲁尔工业区复兴过程中,政府与非政府部门“合作治理”的转型路径清晰可见。如在鲁尔集团和鲁尔区的统筹发展中,政府、区域(城市)和企业三者在转型中的地位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得到明确:政府是在宏观层面提供保障和引导、区域(城市)在中观层面提供支持和规划、企业在微观层面积极参与。[1]鲁尔工业区复兴策略的尝试性成功,与“自上而下”结合“自下而上”的规划运作所产生的巨大合作治理收益是分不开的。
从形式上看,虽然许多改造转型都是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或机构的领导下以“自上而下”的模式推行,包括项目的发起、核心机构的组建以及主要资金来源等,欧盟、州政府、区域政府、地方政府、经济部门、非政府组织、公私合作组织以及其他众多机构都参与其中,但是,具体到各个项目的实施运作却是借助“自下而上”的方式得以推进。[2]
鲁尔复兴的实践证明,实现区域的可持续需要各子系统单位协调行动。从鲁尔集团与鲁尔区积极寻求转型,共同成长为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和世界最重要的工业区的成功转型之路来看,两者的转型其实是同步的,整个转型过程实现了合作与统一。合作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鲁尔集团积极参与鲁尔区的结构调整;[3]二是鲁尔区大力扶持鲁尔集团的转型。统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统一规划,即企业与区域的规划相统一;二是统一实施,即企业和区域对既定的政策和规划严格实施;三是统一发展,即企业和区域共同实现可持续发展。
从治理层次说,一方面,鲁尔区的成功改造依赖的不仅仅是地区“内生”力量,更多地是通过吸引“外来”产业和投资实现了地区复兴。在政府的层面,内部动力主要来自政府财政和政策支持:一是价格补贴、矿工补贴、投资补贴、税收优惠、政府收购、社会保障等政策保护了地方产业的继续发展和社会稳定;二是政府资助煤炭钢铁产业集中改造,通过企业调整、关停合并老厂、扩建新厂、技术改造升级、产业转型等方式进行传统工业治理;另一方面,通过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新兴工业迁入本区,促进经济结构多样化发展。在吸引外来投资的过程中,州政府采取了简化审批手续、提供政府资助和灵活用工等一系列措施,如对落户当地的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的投资者给予一定比例的经济补贴等。
二、鲁尔工业区整治的政府治理路径
(一)政府治理的行为方式
1.提供全方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各种相关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多种服务。从20世纪50年代末期起,政府已预见到鲁尔地区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压力。当鲁尔区结构性经济危机到来之时,各级政府适时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紧缺的难题,德国政府设立了“欧洲复兴计划”、“新企业投资项目”,在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时提供信用担保;颁布了《关于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政策总方案》等文件,扩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助,帮助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改造和引进,增强产品竞争能力;多次修订《反对限制竞争法》,以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由于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大力扶持和保护,鲁尔地区的中小型企业数量大增,新建和迁入的工业企业像雨后春笋般地不断涌现。目前这类企业已遍及全区,大多是技术先进的中小企业,产品种类繁多,涉及微电子、橡胶、化工、工艺品制造以及服装、食品等多个领域。
2.政府财政补贴。为了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地区平衡发展,德国联邦和州政府加强了对老工业地区的改造,将资助老工业基地改造作为联邦政府经济部下设的联邦地区发展规划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之一。
资助政策导向的变化。在整治初期,联邦政府一直对煤炭、钢铁、造船等部门进行补助,意在通过补助使传统工业焕发竞争力,但高投入、高资助以后的结果,却是鲁尔区仍在进一步衰落。于是,为增强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联邦政府调整了对老工业基地的资助办法,减少了对煤炭、钢铁、造船等部门的资助,只资助其环保、废厂房利用等项目,把节约下来的资金用于帮助该地区投资生产新产品,扶持当地的新兴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德国联邦政府给予鲁尔区矿业的补贴从1998年的47亿欧元将逐年降低到2005年的27亿欧元。[4]
3.重视教育、技术培训和科技成果转化。鲁尔区产业转型和复兴的历程表明:发展教育事业、加强“产、学、研”结合、建设地区创新体系是产业竞争力得以维持的核心要素,也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关键。鲁尔区采取的措施主要有:首先改革创新,加强科研界与经济界的合作,从多特蒙德、经过波鸿、埃森、哈根直到杜伊斯堡建立一条横贯全区的“技术之路”,把区内的经济中心和研究中心联系起来,以加快科研成果的应用;其次,改革传统教育,创立新兴学科,并把高等院校的教育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结合,州政府还试图将鲁尔区建成“欧洲高等院校区”。
4.建设和完善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是社会再生产正常运转的基本前提,它能够为资源枯竭地区的工业转型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此,鲁尔工业区在转型之初,就大力加强了经济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建设。
在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由德国政府投资加强交通设施建设,积极完善交通运输网,推动区域综合开发。发达的、功能完善的运输网体系成了保障工业区正常运行的先决条件。鲁尔区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本区水运优势,搞水陆联运、加速南北向交通线路的建设,组成统一的运输系统,把全区彼此分隔的工业区和城市紧密地衔接起来,这些措施对全区的综合开发起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社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在鲁尔老工业基地转型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即通过立法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德国政府在鲁尔工业区改造振兴中先后制定《联邦区域整治法》《煤矿改造法》《投资补贴法》《环保基本法》等法律,有效地保证各项整治政策的实施。
(二)政府治理的组织设计
老工业基地的调整与改造,是一个长期的战略性问题,因而需要对非独立行政区域的鲁尔区实施统一部署和管理。为此,德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制定与实施了老工业基地调整与改造的长期战略规划。在1920年以前,鲁尔区无论是在发展工业生产,还是在城市建设、交通以及环境保护方面,都没有统一的规划,这种盲目性导致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直接影响到工业区的生存发展。1920年,德国政府颁布法律,成立鲁尔煤管区开发协会(简称SVR)作为鲁尔区最高规划机构。但在初期,其主要的工作也只是制定一般开发规划(General Settlement Plan),即为工业和民用地的交通线路、绿化环境等提出轮廓性布局方案。随着区域发展及其职能逐步扩大,分别在1936、1950、1962、1972年通过相关法律逐步扩大其权力,这一规划机构现已发展成为区域规划的联合机构和州联邦的权力部门,即1975年成立的鲁尔区城镇联盟(简称KVR)。1979年,德国联邦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及工业协会、工会等有关方面联合制定了《鲁尔行动计划》,进一步规划改善基础设施和矿冶工业现代化,同时,利用各项优惠政策有意识地逐步发展以生物技术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掌握了结构调整的主导权。
此外,鲁尔煤管区开发协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协会由88个成员组成,其中60%是市县政府代表,40%是企业代表,在行政上受州政府当局管辖,财政上由地方当局拨款和协会自身筹款(蒂森钢铁财团)。1960年,煤管区开发协会提出了把鲁尔区划分为三个地带的设想,即“南方饱和区”、“重新规划区”和“发展地区”。根据三地带的不同情况,协会提出“发展第三地带、稳定第一地带、控制第二地带”的战略设想,这一设想为以后鲁尔区的全盘规划打下了基础。
(三)政府治理的体制机制
1.市场机制的法制化。市场机制和竞争政策在广泛的领域起着基础性作用,市场经济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配套,形成体系,市场机制和竞争是这一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这些法律、法规成为了老工业基地推进结构调整、各类企业运作的基础性保障条件。学术界普遍认为,确立和选择社会市场经济制度,是包括鲁尔区在内的整个德国经济能在战争废墟上迅速恢复,并在上世纪60年代创造“德国奇迹”的根本原因。德国1949年颁布的《基本法》,对社会市场经济做了制度和法律上的安排,并强调在经济增长和地区发展中考虑宏观经济均衡的要求,即国家有义务对经济过程中出现的不利于社会均衡发展的行为进行干预。此后,在确立经济体制框架的基础上,国家还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法令,如比较著名的《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对促进竞争、提高效率,对政府适度干预经济乃至扶植老工业基地和落后地区都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保证了市场机制发挥基础作用。
政府和立法机构只是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有关条例,对经济进行适度调节和扶植。鲁尔区老工业基地的改造也是在特定的社会市场经济的制度条件下的产业转型过程。如先确定鲁尔产业振兴的总体框架,再通过法律、政策和各种条例的不断充实加以完善。可以说,这一制度安排和相应法律体系的建立,加上政策相对稳定,为鲁尔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奠定了制度和法律性保障。
2.与就业、创业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如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为保证经济目标的实现,鲁尔所在的北威州政府提出了有效期从1980-1984年的行动计划,这一规划的目标是降低失业率。其具体做法为:一是无论是对参与结构调整的产业的进入、退出资助,还是对中小企业的扶持,首先要看其能为社会提供多少就业岗位;二是结合当地优势,大力发展加工业和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并多方面拓宽就业渠道,比如设立劳动和经济促进机构,工人的转岗培训费用全部由政府资助;三是加强培训,提高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四是从20世纪60年代起,鲁尔工业区在多特蒙德、波鸿等城市陆续建立多所大学,开展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鲁尔集团还成立有专门的培训公司,范围几乎覆盖岗前、转行以及在制期限等职业教育的全部领域。
3.社会保障机制。鲁尔工业区另一个十分值得关注的经验是政府为每一个公民都筑起了“社会保障”的大堤,使居民都能享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这里,完善的保险制度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德国保险业的基本险种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公职人员退休金和职工病假工资等。
三、基于比较的启示
总体上看,虽然中德两国的资源性地区发展存在社会体制等多种差异,但这并不影响我们消化吸收鲁尔经验,充分认识和发现问题,在比较中学习,在研究中借鉴。
第一,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认识。调整产业结构是一项艰巨、复杂、长期的任务,不会一蹴而就,要有长期作战准备。应该根据形势发展及时确定新的目标和政策,这些目标和政策不能只看短期利益,具体的操作中,必须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分阶段实施。鲁尔产业结构调整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在政府部门与市场部门的合作下,经历了40余年的产业升级、结构优化和产业协调发展的三次转型(目前仍处于进一步转型的过程中)。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矿业城市大多是按照一厂一市的前苏联模式发展起来的,经营资源产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振兴是矿业城市成功转型的关键所在。不过,资源开发企业的资产总量大、国有资本比重大以及各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现实,使得合作治理产业结构调整的难度较大。因此,可以国家层面成立专门机构协调矿业城市的结构调整工作,调动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两方面力量,使资源城市的各利益相关者由“零和博弈”转向“正和博弈”。在合作的框架下,制定统一发展规划,进行整体战略部署,通过政府和企业互动来促进城市的产业结构调整。
第二,对体制和机制的认识。市场机制和竞争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鲁尔经验表明:在产业结构调整的同时,企业的组织结构、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需要不断地进行适应性调整。企业体制只有根据结构调整的需要不断地进行创新,才能保证转型的成功。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国家对企业的扶持不应分国有和私有,而应一视同仁,这样才能保证结构调整的成功。在转型过程中,德国政府特别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了大力扶持,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服务。随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步伐的加速,规制—服务型政府已经在不断建立和健全之中,政府的民主管理、科学决策和社会服务的理念和实践也得到增强,但与鲁尔政府与市场部门“合作转型路线”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第三,对国家和政府补贴的认识。在鲁尔产业转型过程中,德国(鲁尔)政府经历了从大力补助煤炭钢铁、造船等传统产业,到减少对煤炭、钢铁、造船等部门的资助,只资助其环保、废厂房利用等项目,把节约下来的资金用于投资生产新产品,扶持新兴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的转变过程。资助办法的调整,使原来单一产业结构的企业逐渐演变成了多产业的企业,促进了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兼并或合并。我国各级政府由于财力有限,政府补贴应向新技术产业倾斜,对其进行减、免、补。
现代社会经济活动涉及领域众多,跨越多边界。单纯依靠投资或者贸易杠杆来促成区域经济共生共赢已不是最优选择。区域政策不仅要关注于经济平衡和合作发展,更需要注重社会因素,因而区域政策已被赋予了“经济、社会与地域聚合”的涵义,它也是区域协调发展的应有之意。我国制定和实施区域政策和参与区域合作议程也应以治理为导向,形成政治、经济、社会、生态与地域协调共赢的联动格局,[5]以全面推进内生性、整体性兼具的区域协调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Stone Sweet, Alec-Wayne Sandholtz. European integra tion and supranational governance[J]. Journal of Euro pean Public Policy, 1997, 4(3).
[2]Phillip J. Cooper, Linda P. Brady. Public Administrati on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M]. Florida: Harcourt Brace College Publishers, 1998:349.
一、问题的提出
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区域内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同时也是单独依靠某一地方政府无法解决的问题。环境治理是京津冀区域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前些年的沙尘天气,近两年的雾霾肆虐,都成为京津冀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京津冀区域环境的脆弱性客观上无法支撑目前的发展方式,区域内相关主体必须行动起来,构建相应的协调机制,共同解决这一区域性公共问题。
二、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的困境
(一)区域环境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区域环境的外部性特征会导致治理成本与收益不对等,容易出现“搭便车”或“公地悲剧”等问题。而成本与收益相对等是各利益相关者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前提条件,这就使得区域环境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不足。
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涉及北京省、天津省和河北省三个地方政府,虽然行政级别相同,但是它们的政治地位以及在国家总体发展战略中的定位不同。在三者当中,北京地位最高,天津次之,河北最低。长期以来,北京作为首都的优势地位对天津和河北(尤其是河北)产生巨大的“虹吸效应”,优质产业和资源大都集中到北京,天津和河北省成为原材料供应基地。也正是因为这种不合理的产业分工和布局,河北省集中了大量的高污染、高耗能产业,例如炼钢、煤炭生产,存在大量产能与污染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对区域环境带来了巨大的破坏。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些落后产能是河北省GDP的最重要来源,在当前的“政治晋升锦标赛”中,GDP是最主要的评价指标。因此,如果要对京津冀区域环境进行治理,势必要关停、淘汰这些落后产能,对河北而言是重要损失,北京和天津则能从中受益。如果没有对河北进行相应的补偿,河北省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就难以调动起来。
(二)行政边界分割制约着系统性的区域环境治理。追求本地或本部门利益最大化是地方政府或部门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首要目标。目前,京津冀区域各地方政府间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各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仍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区域内统一协调机制的缺失及较高的地方自发协商成本使得很多已有的区域环境治理规划得不到持续,各类区域环境政策的实施效果也并不显著。
行政藩篱导致的治理碎片化是国际区域治理面临的共同问题,这种问题在中国尤为典型。长期以来,中国政府运转过程都存在这严重的“条块分割”问题,成为治理的顽疾。与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相比,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的问题更为复杂。这是因为,在长三角区域,上海处于绝对核心地位,也带动了周边地区共同发展和繁荣,容易协调。珠三角区域都隶属于广东省,由广东省政府出面协调,同样很高的效力。京津冀地区进行区域环境治理的复杂性在于,一个区域存在两个政治地位高于省的直辖市,而且北京市并未对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拉动作用,反而出现了“灯下黑”和“大树底下不长草”的现象,这就不利于调动河北省参与区域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三)市场和社会的参与不足。治理与统治的最大区别就是强调主体的多元性以及权威的运行向度。区域环境治理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
三、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协调机制的构建
区域环境治理的实现需要构建相应的协调机制,以此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实现协调行动。与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的困境相对应,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构建政府间合作平台。具体而言,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超省市层面的协调组织平台。应当充分运用中央政府的权威,组建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三地四方”政府的行动,制定区域发展总体规划,管理和解决区域环境治理过程中出现的争端和冲突。第二,省市层面的协调组织平台。在中央政府的推动下,组建京津冀区域省市长联席会议,建立高层协商决策制度。第三,城市层面的协调组织平台。通过政府间协议,组建京津冀区域城市协调会议,制定各地方政府共同遵守的章程,推动合作。
(二)构建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间的合作平台。政府是区域环境治理的最重要的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是唯一的主体,对于区域环境问题,单靠政府自身难以解决。区域环境治理不仅牵涉到区域内地方政府,也牵涉到区域内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只有三方达成共识,协力解决,区域环境治理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三)构建区域环境治理的激励与补偿机制。从京津冀区域的产业结构来看,河北集中了大量的落后产能。要实现区域环境治理,必然要对河北省所属各城市的重污染企业进行关停和升级改造,这会对河北的GDP带来很大损失。因而,有必要通过区域环境治理基金对河北省所属城市为环境治理做出的牺牲进行补偿,形成激励效用。
总之,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的实现,在治理主体上,既需要政府的推动与协调、市场的资源配置,也需要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在治理机制上,既需要行政机制的协调、引导与控制,市场机制的竞争与分配,也需要合作机制、补偿机制的效用发挥。
参考文献
[1]马海龙.京津冀区域治理的模式选择[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6):7-11.
[2]崔晶.区域地方政府跨界公共事务整体性治理模式研究:以京津冀都市圈为例[J].政治学研究,2012(2):91-97.
[3]赵新峰,袁宗威.京津冀区域政府间大气污染治理政策协调问题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4(11):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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