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0 14:59:48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民间借贷的风险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国内民间借贷规模有多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权威的数据。央行的调查统计表明,到2010年3月末,民间借贷余额为2.4万亿。8月份,招商证券的罗毅、肖立强的报告《流动性不平均下的民间融资盛宴》,估计全国民间融资规模为6-7万亿元,差不多接近这两年7-8万亿的年度信贷规模。中金公司估计为4万亿左右。而银监会估计大约有3万亿元左右信贷资金流人民间借贷市场。
尽管各种数据差异较大,但是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盛行及规模巨大的事实是不能回避的。有统计显示,截止2011年一季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027家,其中400多家是今年新开业的。分布在全国的各类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数量高达上万家。在我国东南沿海和江浙一带,地下钱庄和标会更是如雨后春笋一般蓬勃发展。另外,据央行温州中心支行上半年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
可以说,这次民间借贷泛滥,不仅在温州盛行,而且广泛蔓延到全国各地。除浙江外,江苏、福建、河南、内蒙古、广东等地民间高利贷也呈泛滥之势。比如,江苏北部的贫困县泗洪县石集乡,今年春节时许多名贵汽车招摇过市;春节过后,这个乡几乎98%以上村民都参与了疯狂的高利贷游戏;到了今年5月份,资金链一夜之间断裂,不少人积蓄瞬间消失。又如内蒙古的鄂尔多斯,也是“户户典当行”,当地50%的居民都参与了放贷与借贷的资本运作游戏。有人估计,该地的民间信贷资本亦高达1000亿元以上。
与民间信贷泛滥相对应的,是民间信贷利率已完全高利贷化。据《羊城晚报》的调查报告指出,近来民间借贷利率已普遍涨至月息6分到8分,换算成年息高达72%--96%,个别民间借贷公司年息甚至上升到120%。而当前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65%,广州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已达银行贷款利率的18倍。正是因为这种高利贷,引起各路不同的资金纷纷涌人民间信贷市场。
国内民间信贷市场如此盛行,高利贷化如此登峰造极,原因何在?是投资者的贪婪还是市场及制度环境条件使然?这种情况如果不加以控制与防范,它对中国金融市场及经济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如果要控制与防范,应该从何入手?理清这些问题,对当下及今后的工作极其有益。
民间信贷泛滥的制度根源
事实上,国内民间的信贷如此高度活跃,与当前国内的经济环境、金融市场制度及市场价格机制有关,也与房地产暴利及民众暴富心态等方面因素有关。因此,对国内民间信贷市场的泛滥问题,我们不能仅看到投资者逐利心态与动机,更重要的要从这种现象产生的制度根源及社会文化背景等方面人手,否则便无法把握当前国内民间借贷市场会如此泛滥的根源,也找不到化解该问题的办法,更无法让国内民间借贷纳入到有效监管与治理之路,反之有可能进步引发国内金融体系的风险。
首先,目前国内民间借贷利贷之泛滥,很大程度上与国内金融体系的缺陷有关。当前国内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尽管看上去市场化的程度不低,但实际上整个信贷运作很大程度上是在政府严格管制下进行的。而政府的严格金融管制可分为信贷规模的管制及利率价格的管制。
所谓信贷规模的管制,一是指央行每年把商业银行信贷规模限制在一定的规模,然后对此指标层层分解――各银行之间的指标分解,各银行内部的指标分解。如果央行的货币政策转向,或市场认为出现信贷紧缩,那么在规定的信贷规模下,银行就会根据其偏好,让这些有限的信贷规模指标流向他们认为收益高风险低的行业。比如说今年银行信贷增长在7.5万亿左右规模,信贷规模收紧的程度并不是太高,它与2006―2007年的信贷规模相比仍然高好几倍(当前社会认为国内货币政策紧缩主要指也2009年―2010年信贷过度宽松而言),但是当银行通过信贷规模管制让有限的信贷流向其偏好的企业或行业,这就必然造成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的信贷融资困难。
二是央行通过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提高而减少商业银行可贷资金。在现代商业银行制度下,银行贷款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而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越高,商业银行可贷款的资金就越少。尤其是在中国这种五大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下,国有银行或大银行占市场绝对高的份额,因此,其获得存款比重也占绝对高。当央行希望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来缩小商业银行可贷资金时,由于中小银行在整个市场份额中所占的比重小,因此,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对其影响就大于五大国有银行,这些中小银行可贷资金减少的程度也高。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的中小银行可贷资金紧张程度就高于五大国有银行。因此,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就会更大。
对银行利率的价格管制是政府金融管制的另一“利器”。当前国内是采取“存款利率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限管理”的银行利率管理政策。从现在看,这种利率管制的制度缺陷十分明显。因为,中国基准利率是银行的一年期存贷款利率,而欧美国家的基准利率是货币市场拆借利率。看上去,都是央行通过基准利率调整来影响市场信贷关系,但由于两者基准利率完全不同,其基准利率调整对市场影响也完全不一样。国内央行通过利率管制,直接给银行信贷及存款定价,而这种利率又决定了整个金融市场价格机制。
由于央行是直接管制银行信贷利率,这不仅使得国内金融市场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定价机制,而且也使得整个金融市场的价格由于央行对银行信贷存款利率管制而完全扭曲。可以说,在现行的银行利率管制下,这种利率管制不仅成了向商业银行不断注入政策资源的工具(通过管制下的利率把利差扩大,从而让国内银行轻易获利),使国内银行竞争成了单纯的信贷规模扩张的竞争,而且这种利率的价格管制也成了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重要机制一一严重的负利率就是通过利率管制把财富由债权人转移给债务人,而债权人是分散的存款人,债务人则是银行锁定的关系企业及个人。
当国内银行信贷政策转向时,它不仅让银行贷款利率大幅升高,也进一步抬高了贷款门槛,许多民营企业及中小企业根本就无法从正常金融途径获得贷款。这不仅创造了民间借贷市场迅速膨胀的条件,也让广大民众的财富隐蔽地转向少数人(如果负利率3%,存款人一年的财富就可转移近9000亿元)。再加上银行贷款指标是掌
握在银行少数人管理手上,这也为他们寻租创造了条件。可以说,近3万亿的银行信贷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涌入民间借贷市场;而没有如此之多的银行信贷流人民间信贷市场,这个市场也掀不起波澜。
其次,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如此泛滥,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之所以能够达到年息50%以上,还在于有相应的载体企业来承担。如果企业的投资项目的收益率只是10%,那么这些企业是不可能进入民间借贷市场融资的。还有,今年以来国内股市十分低迷,进人证券市场不仅收益低,甚至于多数投资者都是负收益。在这样的情况,民间市场的资金也不可能会进入国内证券市场。最终能承担这样高的利率只能是当前暴利的房地产业。
国内房地产业经过近十年暴利后,房地产泡沫越吹越大,信贷风险也越来越高。因此,近年来政府开始对银行信贷大规模流入房地产市场有所限制。作为资金密集型的房地产业,当银行信贷流入房地产开始收紧,其资金链就可能面临紧张。于是,暴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纷纷进入民间借贷市场融资。这不仅迅速推高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而且也造成了民间借贷的高利贷泛滥。有研究表明,当前民间高利贷80%以上的资金是进入房地产市场。如果政府不采取有效的政策,让民间借贷高利贷爆煲,那么它将可能加大中国金融市场的风险,甚至导致国内金融市场的危机。
暴利的房地产业不仅支撑着民间借贷的高利贷,更要命的是,它改变了当前国内投资者价值取向。近十年来,随着政府错误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及税收政策推行,国内房地产市场早就成了一个投机炒作赚钱的工具。在过去的十年里,随着各地房价快速飚升,从而使得进入住房市场投资者个个都获得暴利。凡是进行住房投资者,没有不赚钱的。由于住房市场暴利赚钱效应,不仅使得中国产业结构越来越房地产化,许多企业纷纷放弃实业而进入房地产,而且使得国内不少民众的暴富心态不断在强化。但是,从2010年开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对房地产投机炒作进行限制的政策,房地产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暴富心态的投机者纷纷转向民间高利贷市场。在民间借贷市场,受房地产暴富效应之影响,这些暴富心态的投机炒作者越是风险高越是涌入,只要高收益就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很快就把国内民间借贷市场的高利贷泛滥推到极端。
高利贷泛滥使正规金融体系面临冲击
从上面分析我们应该可以看到,全民高利贷是中国现行货币政策、现行金融制度安排下的一种金融乱象,也是当前中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恶疾。如果对此市场不加强监管与规范,那么当前民间信贷市场的高利贷泛滥将可能引发全国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及整个社会稳定。
受全国的高利贷泛滥冲击最大的,将是国内的银行体系。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民间高利贷的不少资金都来自银行体系;而所有的高利贷都是高风险投资行为。这种高风险投资行为随之都面临着资金断裂的风险。如果高风险的高利贷行为的资金链任何一个环节的断裂,就可能引发整个民间借贷市场的连锁反应,其风险很快就可能传导到整个银行体系。有人说,当前进入民间高利贷的资金估计在3万亿左右,而3万亿的高利贷资金占整个银行贷款比重也只有6%左右。因此,即使民间高利贷完全爆煲,它对银行体系所受到影响也不会太大。这仅是从静态来看问题,也不了解金融工具的实质。实际上,任何金融的系统性风险爆发并非仅是个体流动性问题,也并非仅个体金融机构所持有不良资产多少问题,而是金融杠杆既可放大其功能,同样也可放大风险。如果民间借贷市场高利贷爆煲,其风险数倍乃至数十倍放大同样也是必然的。因此,我们决不可小视全国性民间高利贷风险传导的严重性。
民间借贷危机爆煲后,一定会逼迫这些持有暴富心态的投机炒作者或是“割肉还债”,或是还不了债务而逃跑。比如向来以房地产炒作闻名的温州投资者,为了归还高利贷所带来的沉重债务,纷纷在全国各地抛售住房。也就是说,面对资金链断裂,温州投资者近期都会在全国各地进行资金回笼,继而到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甚至香港卖楼套现后,刚过的十一黄金周,他们还跑到重庆抛楼套现。可以说,这种情况的发生必然给整个国内各地房地产市场造成巨大的震荡。因为,2010年以来,随着政府一系列房地产政策出台,尽管不少地方住房价格只是涨幅小了,住房的价格仍然顶在天花板上,但是整个住房销售量开始明显下降。尤其近一二个月这种情况更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由投资为主导的市场开始向消费为主导市场转变,或住房投资炒作者开始纷纷退出市场,那么整个房地产市场预期可能突然转变。而这种转向则可能让国内房地产产生最为严重打击,住房市场价格也可能就此开始崩盘。而房地产信贷在银行信贷资产中占比巨大,其风险可想而知。
温州民间信贷危机爆煲后,许多企业家开始为了躲避债务开始玩“失踪”及“逃跑”游戏。比如,今年9月20日,浙江温州信泰集团董事长胡福林离境出走。第二天,温州又有9名知名企业主不约而同的“逃跑”。更让人惊讶的是一周之后,温州某知名企业老板沈某被曝跳楼身亡。据有关报道,截至8月底,温州市累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同比增长25,73%,涉案金额50多亿元。温州市民间借贷因担保、纠纷引发的违法案件共71件。甚至于为了追讨债务而出现了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由于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开始转化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可见,过度泛滥的民间高利贷,它早已经形成了历史经典的庞氏骗局,一旦这个骗局被拆穿或借款人无力还款,银行将收紧信贷,贷款个体抵押的资产遭到银行变卖,银行资产严重恶化,那么整个金融体系将受巨大冲击,其巨大风险也自然而来。因此民间信贷高利贷款的严重风险不得不严密关注。
化解当前国内民间借贷风险的对策
对于民间借贷的泛滥,我们不仅要看到其问题的严重性及对中国金融体系严重负面影响,但是重要的是要找到化解风险的对策和方法。
事实上,民间借贷的疯狂,有其深刻的制度根源,我们需要做的,首先是检讨当前国内金融市场制度,减少政府对金融市场管制,加大整个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力度,并建立起国内金融市场有效的价格机制,挤出房地产泡沫并减弱整个经济对房地产依赖性,彻底清除房地产赚钱效应。这是化解当前国内民间借贷贷高利贷的制度基础与背景条件,如果不从这些大的方面入手,要达到治理国内高利贷的泛滥是不可能的。
同时,要找到国内高利贷款治理好办法,首先就得对国内民间借贷市场进行全面调查,以掌握民间借贷市场实际情况,而不是靠估算来判断其规模。然后要形成有利于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化的法律制度,把民间借贷放有在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下。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的融通主要表现为“民间借贷”的形式,民间借贷主要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让渡及本息付。民间借贷是与正规金融相对而言的一种民间金融形式,是在我国银行保险系统、证券市场 、农村信用合作金融等以外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 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既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同时也分流了正规银行金融系统一部分放贷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
由于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国家调整利率政策的影响,出现了贷款难的局面,使得民间的借贷活动愈加频繁,一方面弥补了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和利用了社会闲散资金,另一方面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整个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良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负担加重,资金使用链条恶化
企业背负高息债务后,进一步增大了财务支出,使原本就效益不好的情势更加严重。即使解决了企业的一时资金需求,也往往由于赢利水平低于借贷利率,难以偿还到期债务,就得通过借贷新的高息债务来偿还到期的债务,拆东墙补西墙,挖空了企业资产,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另外,民间借贷不合理发展会引致相当比例的民间借贷资金流出实体经济,流入房地产、大宗商品等投机性领域,一旦房地产、大宗商品等价格下降,市场上的资金链断裂,这部分借贷资金的违约概率将大幅度提升,进一步恶化目前的民间借贷风险,民间借贷市场可能出现资金供给的恐慌性收缩,从而对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使其面临更大的资金偿债压力,甚至有破产的风险。
(二)债务纠纷频繁,影响了社会稳定
一是缺乏必法律法规的约束管理,导致民间借贷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款额小,在社会基层发生频繁,一旦出现纠纷,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三是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通过暴力收回欠债不还的借款,严重威胁借贷双方的人身安全;四是一部分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
(三)缺乏社会信用,扰乱了金融秩序
一些与产业政策不符、效益不好无偿还能力的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后,直接在社会上借贷融资,一方面使社会资金流入到原本应淘汰的企业中进行无效流动,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可持续性发展;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基本上是在迫切需求资金,银行无法借贷时发生的,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所以借款人总是设法偿还民间借贷,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则拖欠逃废,使得国家信贷政策无法正常执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提升受到阻碍,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能力受到影响,严重影响了金融系统的宏观调控。
二、规避民间借贷风险的对策
(一)金融机构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各个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在对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要适当保障那些适合地方经济发展的、经营管理好的、产品有市场竞争力和有偿还能力的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信贷需求,从而缓解资金供求矛盾。二是金融部门要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和企业直接融资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由于民间借贷行为愈加频繁,金融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使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化,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合同,并予以公正或登记,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规范盲目和不规范的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进入正常的运行轨道,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以减少借贷纠纷。
(三)金融部门要负起金融监管职责,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加强政策引导,要设立贷款比例、贷款发放量、贷款人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考核指标,加大信贷服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强化利率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坚决打击和取缔违规操作、非法集资、攫取高额暴利、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民间金融机构,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改善投资环境,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
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探索设立股权营运中心、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以及风险投资研究室等服务机构,通过企业产权流转、私募股权融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变债权为股权等渠道,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发展前景好、亟需资金支持的实业企业,从而获得长期而稳定的回报,为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普遍实现“一次核定、随还随贷、周转使用”的农贷经营管理方式,致使以“还旧借新”为表现形式的农民“倒贷”行为较为普遍。由于存在约期冲突、周转时间不足等问题,一度作为主要“倒贷”方式的“组内倒贷”与“组间倒贷”难以为继。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后,“倒贷”方式又增加了“行间倒贷”。但是,由于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的条件、手续等相对规范,令许多农户在贷款约期迫近时,不能马上筹到偿贷的资金。于是,就有人发现了这个商机,开设了专为“倒贷”提供资金的民间借贷――“助倒”民间借贷(见图1),为急需“倒贷”资金的农户高息提供从偿贷到再贷这段时间的“过渡”或“周转”资金,在为金融机构和农民解决“共同困难”的同时,获取高额回报。
“助倒”民间借贷活跃期主要发生在每年的10月中旬到次年元旦前后农贷回收旺季。主要原因,一是与粮食销售周期相关。一般农贷还款约期在10~11月间,而粮食销售多在来年1~3月间。农民为如期还贷,通过“助倒”民间借贷实现过渡;二是与金融机构贷款审批程序相关。如农村信用社规定,当年贷款本息必须按期结清,还清10日后,可重新发放贷款。农户通过“助倒”民间借贷实现“还旧借新”。
“助倒”民间借贷的特点
“助倒”民间借贷数量大、增长快、时间短、利率高。据调查,2008年以来,黑龙江省鸡西、大兴安岭、双鸭山、鹤岗、齐齐哈尔等五市地累计发放“助倒”民间借贷金额45891万元,其中2010年发放28526万元,比2009年增长82.9%。“被助倒”农户最低为0.2万元,最高则达40万元,平均“倒贷”1.5万元。“助倒”借贷约期少则半个月,多则1~2个月。“助倒”借贷一般执行月利率,最低2%,一般为3%,个别甚至达到4.5%。“助倒”借贷手续简单,或签订简单协议或找一个担保人担保,一般多以双方签字的借据为主。以2010年的借贷利率水平估算,“助倒”借贷平均每笔收益约900元,全省“助倒”放贷人年总收益可达2000万元左右。
“助倒”民间放贷经营人多以当地富裕农户为主。调查显示,农村“助倒”民间放贷人的群体结构,以当地富裕农户、村委会成员以及从当地农村转型的城市居民为主。“助倒”民间放贷人的资金状况一般比较充裕,有的以单户形式发放,有的以资金入股组成放贷联盟,统一经营。如双鸭山市饶河、宝清、友谊三县“助倒”民间放贷人,主要是当地富裕大户、部分商户或私营业主。他们一方面将手中闲置资金用来放贷,另一方面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以高出银行4~6倍的利息发放“助倒”借款。一般来说,1万元可实现每月为200~300元的利差,最高可达450元。
“助倒”民间放贷资金来源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助倒”民间放贷资金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自有资金;二是金融机构贷款。据调查,“助倒”民间借贷资金的70%左右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仅有30%左右是来源于自筹资金。例如,鸡西密山市二人班乡的“助倒”民间放贷人已经公开开办“助倒”业务。他们由两三户农民组成,周转资金200多万元,除自有资金外,贷款160余万元,民间融资数10万元,可以同时为几十户农民“倒贷”提供“过渡”资金支持。
“助倒”民间借贷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加剧信贷资产质量和农户信用隐性恶化。“倒贷”农户在贷款到期后,以“助倒”高利贷资金归还农贷。这可能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掩盖了放贷银行资产质量和效益地真实性核算。其次,当“金融机构――农户―― ‘助倒’民间放贷人”循环链条发生资金链断裂时,银行资产必然遭受损失。再次,在农户偿还“助倒”高利贷时,若无力以自有资产归还,则可能再次依赖银行贷款或者“助倒”资金,其真实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也被掩盖。一些基层农信社在“助贷”民间借贷的推动下,把“助贷”作为消化不良贷款的手段之一,造成信贷资金的虚假良性循环,粉饰涉农金融机构真实效益。例如,某县涉农金融机构2010年前11个月利润为144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近2倍,若剔除资产质量被掩盖的因素外,其盈利水平将大打折扣。
农户贷款负担加重,正常生产生活受到影响。农户通过“助贷”实现了“以贷还贷”,尽管能解燃眉之急,但同时背负更重的债务。而“倒贷”农户一般经济状况相对较差,这更加剧了其生产、生活负担,弱化国家惠农政策效果,使农民增收难上加难。以农户“助贷”2万元为例,月利率按3%计,再加上支付约10%年利率的银行贷款利息,“助贷”累计成本为2600元左右。这使农户贷款负担大幅加重,直接影响了其正常生产与生活。
“助倒”民间借贷易诱发农村金融经济犯罪。由于“助倒”资金70%源于银行贷款,且银行贷款年利率(可按10%计算)与“助倒”年化利率(可按36%计算)相差近4倍,因而其利润空间巨大。高额利差之下,极易诱发银行个别信贷人员与“助贷”户“合作”,冒名贷款、多头贷款、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助长农村金融机构信贷人员“权力寻租”和“金融腐败”。另外,“助倒”还易催发“助贷”户以较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导致非法融资等金融犯罪。
“助倒”潜存不安定因素,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助倒”民间借贷一般具有期限短、利率高、流通快、发放人员为社会强势群体等特点,因而当“倒贷”农户不能及时偿还时,部分放贷人员会采用威逼、暴力等违法行为进行讨还。“倒贷”农户在无奈之时还可能举家外逃躲债,这种不安定因素直接影响了地区社会稳定。此外,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助倒”民间放贷机构为一些在赌博中输掉贷款的农民完成“倒贷”的现象,这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农村稳定尤为不利。
政策建议
加快规范民间借贷立法进程。尽快修改、完善《贷款通则》等规范民间借贷发展的法律法规,明确从事民间借贷的范围和准入条件,对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资金用途等进行严格规范,以立法形式推动民间借贷规范、有序发展。
健全农村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农村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定期采集和重点监测民间借贷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变动、区域分布等情况,及时掌握民间金融交易的规模和发展动向。同时,银行监管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在监测体系不断完善的基础上,严厉打击非法“助倒”行为。
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农贷合理约期。涉农金融机构要从实际出发,将农贷约期由粮食上市前(初)期延长至粮食销售中后期,使得贷款投放、回收与农业生产周期同步化。同时,在集中收贷过程中保留适度的“不贷期”, 杜绝“边收边贷”,以供金融机构和农民对来年生产经营进行认真规划,调整授信额度,从而使农民珍惜贷款、有计划地使用贷款。
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特别广泛,它具有灵活、便捷易于操作等优势,可是也特别容易出现非法集资或者高利贷,从而引起金融风险。因此,要使民间借贷健康、合法、规范地发展,其根本的策略就是建构一个合理的政策保障,从而使民间融资的运作走向组织化、阳光化。
一、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分析
1.根本原因:缺乏正规的金融支持
因为国有商业银行对县域的金融业务进行了收缩,社会担保体系滞后,而中小企业又缺乏健全的财务制度,所以中小企业要想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特别难。根据全国工商联调查显示,超过90%的中小企业都未能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由于信用制度不健全、正规金融资源缺乏配置功能,所以就为民间借贷的发展创造了机会。
2.潜在动力:低利率和投资渠道设限
近些年以来,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连续上涨,人们手中都有了富余的资金,可是因为缺乏投资渠道,而银行的利息又比较低,有时甚至会出现负利率的情况。为了让手中的资金保值甚至增值,从2005年到2007年,银行中的大量资金都投入股市,这就导致股市上涨特笔快,而到2008年时,大量资金又从股市中撤离投入到了房地产,很多人都把房产作为了保值增值的投资方式。当政府开始调控房地产以后,民间借款就兴起了。
3.直接原因:手续简便、方式灵活
民间借贷通常都发生在亲友之间,这样就特别易于操作。大多数正规金融机构都无法满足民营中小企业、个体户或者农民的季节性资金需求,再加上这种借贷风险较大,很多正规金融机构都不愿意进行投资。而民间借贷则简单易行,操作灵活,所以很受欢迎。
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市场风险
1.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民事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民间借贷常常会发生资金恶性循环的情况。民间借贷虽然简单易行,能够有效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可是如果借入资金一方在经营中出现问题,无法及时偿还债务,而若采用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还债的话,就会增加自己的资金成本,并损害自己的信誉,从而引起债务纠纷。比如说,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了,因资金不足就以民间借贷的方式来筹集资金还贷,然后再申请新贷款来还民间借贷。这样的话,银行对贷款企业“借新还旧”的控制规定就失去了效用,而企业在这种循环之中一旦发生失误,就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2.民间借贷融资的期限较短,不利于企业的持久发展
第一,民间借贷大多都是短期行为,它主要是以借贷两方的个人关系为基础的,通常都是为了应对企业短期内的资金短缺问题,这样的话就不能预测市场的长期变化。而市场与企业经营中一旦出现其他问题,就可能会影响到借贷关系。第二,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都比较高,这就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企业使用民间借贷虽然能够解决企业一时的资金问题,可是必须支付更高的利息,这就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支。一旦出现市场销售额低或者经营不善等问题,都会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还债,这时只能继续借贷高息资金来还债,长此以往就会严重地影响到企业以及地方的经济稳定发展。
3.借贷资金分散不利于监控,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首先是调控产业结构调整方面政策的力度会弱化。因为国家产业政策无法对民间借贷进行制约,这就可能使国家限制的部分产业也获得资金支持,从而降低了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控力度、其次是对实施国家货币政策有一定影响,民间借贷的利率主要是由借贷双方商量确定的。
三、规范并完善我国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民间借贷的合法权益
在目前的经济发展条件下,很多中小企业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是它们生存的有效途径。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地完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使之合法化、阳光化,更加规范而有序。从制度层面讲,民间借贷具有合法性。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为民间借贷的合法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与制度保障。只有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民间借贷才可以自由进行。只有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民间借贷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若是出现违约情况,除了协商外,也可通过民事诉讼这一途径来获得法律保护。
2.强化行业监督和管理,规范民间借贷的有序性
主管民间借贷的相关部门要建立一套科学检测体系,对民间的借贷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我们应该以民间借贷市场为立足点,努力建构一个方便、快捷、透明、安全的网络信息平台,让借贷双方可以利用这一平台来查找供求细心并最终达成交易。这样一来可以使借贷双方在搜寻信息与选择借贷方面降低成本,从而使民间金融市场借贷能够健康发展;二来还可以推动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发展、规范化发展,这样政府监管部门就能更好地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督,并尽可能地控制风险的发展,使民间借贷更加安全。
3.提高借贷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规避借贷风险及损失
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集资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对借贷双方的权责关系要明确,约定利息要合法;民间借贷的利息如果超过国家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那就形成高利贷,法律是不保护的;要把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诈骗集资区分开来;加强舆论导向,对民间借贷风险要给予必要的提示,预防触犯法律或者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熊年春.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管控思考[J].财会通讯,2011(32)
[2]张世晓.民间借贷风险及其监管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1(21)
民间借贷利息率比较高,风险同样比较大。为了防范与化解风险,出借人通常会选择具有一定风险管理经验的信用担保机构来对借款人进行筛选,接受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
信用担保机构接受借款人的委托,在向出借人出具保函前,势必会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但保前调查不可能彻底消除借款人的信息优势,只能对两者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略有缓解而已。
不妨假设:
1、借款人资金缺口为L,自有资本为W,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接受的反担保物价值为F;2、信用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率为g;3、借款人i获的借款后,项目运作成功时候收入Ri,失败则其收入为0,反担保物F转为担保人所有,借款人运作项目的行业平均利润为R;4、借款人i项目运作成功率pi服从[0,1]上概率分布,其密度函数为f(p)、分布函数分别为F(p);
从(1-9)式可以看出,担保费率、反担保物之间替代关系与借款人投资项目的成功概率之间反向变动,也就是说,不同的借款人,其担保费率与愿意提供的反担保物价值之间的边际替代率不同,项目的成功概率越大,借款人越愿意用更大的担保物来换取担保费率的优惠,反则反之。不妨将(1-9)式用下图来进行标示:
从上图可以看出,高风险的借款人愿意承受更高的担保费率,提供较少的反担保财产,而低风险的借款者则与之相反。
综上:信用担保机构单纯的依靠担保费率或者反担保物价值来选择借款人通常是无效的,往往会出现逆向选择情形;而综合运用担保费率、反担保物价值组合来对借款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识别,则在一定程度上可迫使借款人显示其风险偏好,有利于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决策。(作者单位:凯里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胡海波:《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问题研究》,湖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长沙,2007年5月
主要表现为:经营趋于多元化,对外投资额与其规模实力明显不相称。企业经营基本游离主业,经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或投资性行业,或外流外迁,甚至转向国外,在高息利益驱使下,热衷于挣“快钱”,将利用实业平台谋得的银行贷款,挪用作诸如资源、房地产开发以及股票、贵金属、艺术品等跨界领域投资,或直接转手用于民间借贷等。
业主行为不端,负面信息多
主要表现为:涉及民间借贷的企业或业主经常以各种名义诱导员工办理个人贷款或集资,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财务公司等过从甚密,上下游企业反映其行为反常,媒体报道、征信系统显示企业或业主涉及民间借贷的相关负面信息,甚至有些经营者其直系亲属已移民国外,本人也玩起“失踪”、“跑路”。
经营不善,管理失范
主要表现为:法人代表经常更换,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向银行借款后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支付凭证,申请的贷款金额明显超出实际有效需求,拖欠员工工资或货款,遭债权人上门逼债、财产遭哄抢等。
账户往来异常,财务信息失真
主要表现为:与已确定存在较大民间借贷风险的企业、个人或民间借贷高发区域较多账务往来,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流入与生产经营无关账户,还款资金来自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财务公司等不合理账户,与关联企业账户来往甚密;现金流量与生产经营规模明显不符,资产负债表中的银行借款规模与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明显不符等。
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原因
为缓解资金压力,涉足民间借贷,导致信用风险过度膨胀
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集团有了一定的产业基础后,为获取高额经营利润或投资收益,不顾投资风险涉足陌生领域,盲目扩大经营和业务规模,不仅无法获取正常收益,反而陷入资金困境。为缓解资金压力,在无法获取更多银行信贷资金情况下,企业则通过高利贷性质的担保公司或者典当行,以高出银行几倍的利率,借入民间资金,导致企业的资金负担加大。另外,在资金周转紧张的情况下,如果银行大笔贷款到期,企业为能够一次性还清银行贷款后续贷,往往涉足民间借贷借入大笔资金先把银行的贷款还掉,再等银行的续贷手续完成后,把民间借贷的资金还掉。如果银行续贷无法及时落实,企业的资金负担也会增加。一旦企业涉足民间融资,无论金额大小,企业的信用风险都将因此而急剧膨胀,资金链十分脆弱。
为牟取高额利润,涉足民间借贷,导致信用风险快速蔓延
目前专门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融资机构主要是典当行、投资担保公司、物资调剂商行、中小企业行会等,尽管名称各有不同,但其主要的法人股东一般都是创业成功的大集团和知名企业。这些企业为牟取民间融资丰厚的收益而涉足其中,利用各种途径和多种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专营民间融资业务,获取高额民间借贷利息。有的集团公司甚至通过实际控制的多家关联企业进行民间融资,成立资金结算中心,操纵地下钱庄资金链,形成民间融资业务独立运作的经营体系。这些民间融资运作体系结构复杂、规模庞大,资金规模少则几千万,多则数十亿。如果其中一家企业出现了资金链断裂,信用风险将迅速蔓延到其他关联企业,并波及对其有授信的银行。
商业银行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对策
针对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引发的风险,商业银行应提高警惕,规范员工执业行为,切实按照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做好各项尽职调查工作,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将风险意识贯穿整个信贷流程,严加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
切实做好贷前调查,提高尽职调查的深度和广度
1 定期收集行业、市场信息,跟踪经济周期波动对当地企业、行业的影响,分析了解当地资金市场动态及企业融资习惯,关注企业资金需求的融资主渠道。必须了解授信客户是否存在通过民间高息融资满足到期贷款归还、投资高收益项目、解决临时资金周转或长期资金需求等现象。
2 充分利用工商企业资信网、央行征信系统等公共信息渠道,切实了解授信客户的外部信息。关注工商、法院、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的信息披露,了解授信客户是否涉及民间借贷、涉讼、涉税等相关负面信息。
3 依托账户分析,审核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通过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考察、实地查账、抽调原始凭证、核查库存商品等方式,查验企业账表、账实是否相符,必要时应要求企业提供对账单、纳税凭证、购销合同等相关资料及资产权属证明。还可通过跟踪分析企业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等科目、财务费用支出明细等情况来分析掌握企业有无民间借贷、借贷金额大小等信息。同时还应关注企业是否存在第二账本。
4 实地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对外投资情况,通过核实水费、电费、税费缴付、员工薪酬支付等情况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停产或半停产状态。通过核实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及直接或间接向企业职工、上下游企业、企业主的亲戚朋友等了解企业的多元投资情况,尤其了解企业是否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存在资金往来,有无拖欠工资和货款,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包括债权人上门逼债、财产遭哄抢等情况。
5 实施企业主行为调查,高度关注企业法人代表本人的品行素质,加强对法人代表日常行为的监控和信息搜集工作,了解掌握企业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赌博等不良嗜好,本人及直系亲属是否持有国外绿卡等。
通过上述尽职调查工作所掌握的情况,商业银行要真实、全面反映经营者素质、企业有效资产、现金流和资金链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做出客观分析评价。对于参与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企业经营者素质低下、经营财务信息严重失真、资料弄虚作假的企业授信申请不予受理。
审慎进行授信审查,有效识别和防范民间借贷向银行体系传导
结合当前涉及民间借贷企业的风险特征,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
1 企业资信状况的审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外部信息披露涉及民间借贷或刻意隐瞒实际控制人等要素信息、串通中介机构伪造财务报表等恶意行为的企业不予介入。
2 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经营者个人综合素质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文化程度、道德品质、经营管理能力等,关注是否存在“跑路”、“失踪”及参与赌博等现象,对有违授信准入底线的不予介入。
3 多元化经营或股权关系复杂、关联关系隐秘的民营性质客户的审查。要在理清关系树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其资产分布、资金来源和资金链状况等,避免过度授信、授信偏离主业、授信用途不明、授信用于归还民间高息借贷等现象发生。
4 企业财务报表的审查。对银行借款规模与财务费用明显不匹配;主业经营状况急剧下滑、银行授信趋紧、现金流紧张;其他应收、应付对象异常等现象,应进一步调查分析、了解原因与情况核实,有效识别和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传导。
严格落实贷款新规,提升贷后管理水平
1 认真执行“实贷实付”制度,防止信贷资金挪用。贷款支付优先采用受托方式,贷款支付前,首先确认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支付对象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支付事项是否与提交的交易合同资料一致;贷款支付后,要加强客户账户大额资金划转的监控分析、信贷资金流向跟踪,做好交易合同、发票、单据等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支付凭证资料的收集工作,确保信贷资金需求测算与实际有效资金需求的一致性。防范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相关联的企业的贷款,严防信贷资金通过各种途径流入民间借贷市场。
2 加强贷后管理,动态掌握企业经营情况。要提高实地查访频率,关注企业开工情况,关注其销售渠道和销售数量的变化情况,分析掌握客户经营、财务变化情况和行业风险情况,了解客户的负债相关情况,分析和掌握客户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和担保能力的变化,评价授信风险严重程度,及时掌握异常情况。
3 加大排查力度,提高对民间借贷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一旦发现客户现金流入持续减少或现金流与经营情况不匹配等风险预警信号,应引起高度的重视,及时调整授信策略,采取冻结额度、降低敞口、加固担保、减持退出等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传导。
加强员工合规教育、规范员工执业行为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广大城乡金融市场,其具有期限灵活、手续简便、发放及时、双方相互信任、自担风险等特点,对个体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力调剂,对银行信用起到了有益的补充作用。同时,民间借贷活动的趋于活跃,在很大程度上,收集和释放了一定量的社会闲余资金,有效地缓解了银企业和银行间的资金供求矛盾,尤其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央行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控制信贷投放,银行资金筹措能力吃紧,基层商业银行大幅收缩信贷规模甚至无资金可放,民间借贷对于提升个体经济实力,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效果。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动向
首先,借贷主体多元化。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中小企业。其次,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现在大多数民间借贷要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方式、保证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责任、违约金等内容,借贷手续也逐步趋于规范化。大多数借贷活动都有正式的借据凭证,有的还有中间人担保。再次,发展呈现职业化趋势。一些有钱人从实体经济中分离出来,成为专门的食利阶层。由生产经营转为专门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加集中。更重要的是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长期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20%至30%之间,有的甚至达到60%以上,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几倍甚至几十倍,大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二、民间借贷市场快速发展的原因
民间借贷迅速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快捷。贷方对于借方情况一般比较熟悉,借方如果需要资金,在较短时间内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借款协议,很快就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向银行申请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审批时间短,限制少,条件要求低,资金使用较为方便快捷。二是一部分人理财意识发生转变,逐步增强。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受限条件下,炒房地产投机受控、股市近期形势低迷风险大等情况,部分商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三是私营经济资金市场需求不断增大。银行金融机构对这些私营企业因经营管理落后、信用较差、固定资产少而确定的贷款额度较小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据统计银行贷款只占企业所需资金的很小比例,大部分还需要企业向社会筹集。四是银行贷款审批手续较为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一般人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先对其经营情况、家庭收入、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等进行贷前调查和信用等级评估;找合适的资产抵押或第三人担保后,逐级审批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方能发放贷款,所需时间较长,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大部分有短期资金需求者被自动排除在银行大门之外,无法获得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
三、民间借贷的主要弊端
民间借贷活动存在不规范和盲目性,不利于区域的经济的结构调整,亦不利于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
首先,民间融资对于经济结构调整十分不利。因为很多中小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的同意,除了受到国家总体宏观政策的限制和银行信贷投放总量控制等很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外,还与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有关,存在着管理水平落后,产品结构单一、科技含量低等无法克服的问题,这些不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的因素,自然制约着银行贷款的成功率和贷款规模。原本因产业政策调整属于应该产业升级改造或关停的企业,由于民间借贷的力量,为其继续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会,也因此弱化了企业自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等调控动能,经济发展就会出现盲目性和非理性的倾向。
其次,民间借贷行为规范性差,法律约束力弱,很容易出现经济和民事纠纷。因为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严重不规范,贷方缺乏对贷出资金的有效监督能力,加上民间借贷利率较高,很容易致使借款到期后没有办法归还,从而造成债权和债务纠纷。
再次,民间借贷对企业、银行的冲击。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对企业无异于饮鸩止渴,加重企业负担,直至支撑不住破产倒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造成很大的冲击, 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扩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性系统风险。
四、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脱离了国家宏观的调控,借贷双方的行为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力度比较小,因而呈现随意性特征,结果使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首先,个体民营企业一般存在着管理水平比较低、财务体制不完善、员工综合素质差、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情况,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壮大,民营企业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结果就会使资金运用的风险系数更高;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利率大多在高位运行,很多借款利率都是大大超出了地方区域经济的发展的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还款的能力,增加了资金借方的资金财务成本,大大压缩了获利的空间,很容易就造成亏损,忽视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另外民间融资的方式手续非常简单,程序极不规范,也决定了借贷双方道德性风险的潜伏,因为民间融资的出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比较成熟完善规范的信贷管理办法,如果借款方利用这种漏洞,设计圈套,诈骗钱财,就会使资金供给方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由于民间借贷普遍存在高利率现象,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制度保障不很健全,这就会加大造成借贷的法律风险。在实际借贷活动中,很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
五、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民间借贷存在诸多问题,必须合理引导和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其风险发生。
1.努力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发挥金融对经济的助力作用
对于因为经济发展迅速、银行不能提供足够信贷资金等原因致使民间借贷增多等现象,要采取多种措施,千方百计防止资金的无序外流,努力壮大地方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从根本上解决资金供求矛盾问题。要加快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银行应设立“绿色通道”,尽量简化贷款的各种手续,从中小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出发,设计方便快捷安全的操作模式和规范;并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审批步伐,大力扶持规范其业务的开展,扩大其市场占有份额,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加强政策和产业引导,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管理部门,运用各种有效行政手段,规范民间融资的各种行为,从而改变当前民间借贷的混乱状况。各级地方政府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从本地实际出发,实现民间借贷的有效引导和周全服务,有目的的选择那些市场前景广阔、可持续发展的项目,达到优化民间投资结构的目的。国家和有关部门要加快讨论和制定《民间借贷管理办法》或者《民间借贷法》,以法律的高度,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运行方式和操作规范,在法律层面上,加强指引,为民间借贷参与者双方构建法律的保障。并对借款方式、利率区间、资金使用、出现纠纷的处理途径和征收税收等行为,加以明确规范 。
3.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于民间融资的监控,努力规范民间借贷的行为
要使民间融资的日常监测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定期的收集民间借贷活动的相关信息数据,关注民间借贷主体、借贷资金和借款利率的调查,另一方面,加大金融法规的社会宣传力度,充分宣传有关的政策、法规和高利率诱惑下的民间融资的风险性,让广大群众避免由于利率偏高、投资决策失误以及资金出现过度密集投向而产生聚集的风险,减少借款方错误判断而产生的损失,更不能让变相搞非法集资有生存的土壤,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高利贷等严重违法行为,确保经济和社会金融环境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2]岳彩申.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以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为中心的研究[J].经济法论坛,2009(4).
目前对民间借贷比较明确权威的定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第一条,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当前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民间借贷的规定。有观点认为,央行1996年的《贷款通则》明确规定,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规章。民间借贷合同不符合《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严格来说是不合法的。笔者认为这个理解并不妥当。从法律解释来说,并非任何法律条文都可做反对解释。所谓反对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文字,推论其反对的结果,籍以阐明法律的真实含义。比如《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可做反对解释: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可以看出,《贷款通则》第二条是通过给贷款人和借款人下定义明确概念内涵来明确或者说限制《贷款通则》的规范范围,并非包括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规则,更谈不上之间的逻辑关系,自然不可做反对解释,认为是对除此之外贷款行为的禁止。另一方面来说,作为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的《贷款通则》,还达不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效力等级,其作为禁止民间借贷的依据是不成立的。
最高法院1991年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主体一方是公民(自然人)民间借贷合同予以法律保护,《借贷规定》从缓解企业融资难题、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实际效应出发,进一步认可了对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的行为。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列在总则中,属于一般性的规定。《借贷规定》第十四条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可以看作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的细化,并非对民间借贷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二、法律并不禁止民间借贷的不动产抵押登记
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赋予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不动产权利的职权,第五条规定了予以登记的包括抵押权在内的不动产权利。行政机关的权力具有权责一致性,既不可越权行使,也不可放弃行使。除了第二十二条不予登记的情形外,登记机构不应拒绝相对人的登记申请。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并未有禁止性规定。
有观点认为,《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明确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因此,不符合此规定的抵押登记不应办理。笔者认为,此条做反对解释也是不恰当。德国学者库鲁格认为法律条文可否做反对解释,取决于“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之间是否具有“内涵的包含”及“相互的包含”逻辑关系。依照反对解释的逻辑规则,如果将“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作为放贷人”看做法律要件,“可以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看做法律效果,则从逻辑上看,该法律要件是法律效果的充分条件。而从法学上说,只有法律要件被充分列举,成为法律效果的必要或者充要条件,才能成为一个可以做反对解释的逻辑法则。比如白马是马,不能反对解释为“非白马不是马”,因为马的颜色不止白色,其反对解释自不能成立。既然从《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做反对解释不能成立,那么只要不存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登记机构就应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对民间借贷的不动产抵押予以登记。
三、自然人借贷合同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不违反抵押权的从属性
有观点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相对人来申请抵押登记时往往款项尚未借出,借款合同尚未生效,且款项是否借出不在登记机构的审查范围,登记机构也无法审查。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也无效(《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因此,登记机构进行抵押权登记时抵押合同可能尚未生效,违反了抵押权的从属性。对借款人来说,进行抵押权登记后可能面临借款未到位,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若不存在,则抵押权也不成立。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促进社会经济活跃和充分发挥抵押物的效用,法学理论界对抵押权的从属性已经从宽要求,只要将来实行抵押权,拍卖抵押物的时候,有被担保债权存在即可,在抵押权成立的时候有无债权的存在无关紧要。因为抵押权旨在担保债权的清偿,因此抵押权实行时(即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时),必须要有可得而确定的担保债权存在。这也是最高额抵押的理论基础。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大多是采纳这一观点的。德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抵押权也可以为将来的或者附条件的债权而设定。瑞士民法更进一步,其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可为任意的、现在的、将来的或仅为可能的债权提供担保。从司法实践看,最高法院对此也是认可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北莲花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莲花湖旅游公司)与武汉世纪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莲花湖物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推定了四份房屋他项权证所涉抵押合同与主债权之间的对应关系,上述推定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相符。其中,阳抵字第05-98008号房屋他项权证系1998年4月2日颁发,早于其担保的1998年9月30日签订的98023号银行承兑契约所产生的主债权;阳抵字第05- 970060号房屋他项权证系1997年7月4日颁发,早于其担保的1997年7月24日订的98038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所产生的主债权。因先设定抵押权后订立主债权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律亦无抵押权不得先于主债权设定的禁止性规定,故对莲花湖旅游公司以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故抵押权不能先于主债权设定为由,主张抵押无效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时均要求提供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因此在登记时无论被担保的债权在登记时是否有效成立,只要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和担保范围可以确定,则第三人可以据此评估进行法律行为面临的风险,有效起到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实行债权形式主义的登记模式,《物权法》第十五条区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不同效力,那么理所应当的,申请人之间形成成立抵押权的合意,并由登记机构以登记的形式固定下来,依《物权法》的规定而生设立物权的效力。如果借款合同无效,则抵押合同也无效。由于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物权行为与原因行为同一效力。在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抵押权也随之无效。此时纵然抵押权已经登记,也仅有形式上的意义,抵押人可申请注销抵押权登记,不至于影响抵押人的利益。
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不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
有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登记机构难以认定,因此登记机构应谨慎登记,甚至不予登记。笔者认为,从《借贷规定》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规定可以看出,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可认为自合同成立即生效。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情形就可认定生效。《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非自然人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应存在的情形可以看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细化类型。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针对民间借贷合同进行专门的禁止性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是所有有效的合同都不应存在的情形。因此,如果说登记机构需要审查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难道不应该同样审查买卖合同、赠予合同的效力么?如果登记机构需要又难以审查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难道不应该同样审查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么。对登记机构而言,审查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只会将登记机构推入尴尬境地,徒然承担了重大的责任,却既无能力进行实质审查,也无权力认定审查结果。比如合同是否欺诈,法院都要两造俱全才能判决,登记机构何德何能可以经自由心证径行判定。同理,除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外,登记机构也不应审查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存在《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要求民间借贷产生的合法债权才可以作为抵押权登记中的主债权只会给自己套枷锁。申言之,登记机构在民间借贷合同抵押登记中需要承担的审慎审查职能只能是合同要件的形式审查和必要的注意义务,这就包括对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查。除此之外对合同效力的审查都是给自己背一个无法承担的重担,合同效力的审查也不应成为登记机构的审查内容。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13日
一、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应收账款是企业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或劳务而应向顾客收取的款项,实质是收款企业向付款企业提供的一种商业信用。对于生产加工型企业,应收账款是由于对外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所产生的需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收回的款项。狭义的应收账款主要是指应收销货款。广义的应收账款包括应收销货款、分期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账款。巨额应收账款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企业应当在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计提坏账的随意性。在估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时,企业可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及赊销净额百分比法等方法进行估计。无论采用哪种方法,企业都有可能采取高估(或低估)坏账率的方法高估(或低估)坏账准备金。计提的坏账准备金由于直接进入企业的管理费用,一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多提少提或不提坏账准备金从而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个别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考虑更多的是自身的政绩以及任期政绩的连续性,把坏账准备金的提取率作为调节利润的手段之一。
(二)利用应收账款随意调节财务指标。速动比率是用以衡量企业的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来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速动比率是速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和应收账款等)同流动负债的比率,一般来说,该指标越大,则表明企业流动负债有较多的速动资产作偿还保证,其立即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较强;反之,其立即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较弱(该指标应保持在1∶1的水平)。有些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调节速动比率,对于债权人来说,自然希望速动比率越大越好,其对债权人有利,企业对外举债也有利,企业信誉好,容易筹措资金。但有些企业的速动资产中的应收账款所占比重很大,虽然此指标值较高,但其变现能力却差,存在着长期收不回的账款。这样给债权人输送了错误的信息,误导了债权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判断能力,误以为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强,因此对债权人存在着有可能收不回债权的风险。
(三)缺乏对往来客户的信用评估。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增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就得用商业信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目前的现状是销售部门根据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质量及客户以往的信誉决定赊销商品,企业一般都没有专门的信誉评估部门对赊销客户进行经营情况、资金状况和信誉的深入调查和了解,自然就缺少专业的信誉标准,由此决定的赊销行为容易给企业造成损失。特别是在有临时客户的情况下,为防止产品的滞销及扩大销售收入的需要,盲目地采取赊销,就更容易造成呆账和坏账,从而影响企业的资金回笼,也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困难,因而对应收账款信用政策的制定也缺乏科学的依据。应收账款的管理缺少金融机构的参与。企业对应收账款进行催收时,企业间的独立性很强,往往通过信函通知、电告催收、派员面谈甚至法律诉讼的方式加以进行,企业劳心劳力。但面对客户的坏账,还是有种“望账莫及”的感觉。主要缺少利用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优势对企业应收账款进行催收。
(四)应收账款档案管理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应收账款管理人员很难从档案室获得关于往来应收客户的书面资料。每次清理时,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凭证和账簿中搜寻,给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企业财务、供应、销售部门各执其责,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一旦发生坏账,部门之间责任不明,相互推诿,本来可以在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就可以挽回的损失也就无法挽回。同时,应收账款的管理缺乏事后控制。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仍然采取“谁挂账谁负责清理”的办法,而没有配备专人来担任这项工作。“谁挂账谁负责清理”的办法,从表面上看似乎能够行之有效,但实际运作起来往往容易流于形式。这是因为挂账人受业务范围的局限及其分工的制约,他实际上只注意把精力集中在本岗位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上,而常常无意识地淡忘了应当及时清理自己曾经挂的账款。是谁挂的账就由谁去清理,这也给核算业务本身就很繁忙的会计人员带来很大的困难,会计人员很难再花费精力去从事催账工作。使原来可以通过及时清理而收回的欠款得不到及时的收回,最后形成呆账或坏账,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二、应收账款管理问题成因分析
应收账款拖欠严重,企业面临信用危机。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约有80%的企业采取赊销的方法,企业应收账款占流动资金的比重为50%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20%的水平,企业之间尤其是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造成逾期应收账款居高不下。
(一)企业信用缺失。信用交易已成为获得市场竞争力的必要手段和经营方式,一些客户为了获得商业信用,伪造资料进行有意欺诈,加之一些企业故意拖欠账款,社会普遍缺乏诚信,造成企业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巨大的信用风险使企业大量的账款被拖欠,变成呆死账。
(二)内部缺乏必要的制度及责任管理。企业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对不上,收不回,主要原因是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来管理应收账款,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办法,缺少相应的内部控制。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在应收账款管理上的目标和职责不明确。各部门的台账记录相互独立,部门间的信息不能及时沟通,造成管理上的漏洞。财务部门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主要是以会计核算为主,只负责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没有向销售部门提供客户应收账款的账龄资料及客户是否及时归还赊销货款的资料。企业对销售部门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当期的销售量,对销售后长期不能收回的欠款缺乏相应的约束制度,导致大量应收账款沉淀,甚至形成呆死账。
(三)缺乏应收账款管理意识。目前,我国企业管理者普遍只重销售而忽视对应收账款系统规范的管理。为了抢占市场,扩大销售,一些企业在进入当地市场之初,为了尽快地打开营销局面,在事先未对付款人资信度作深入调查、对应收账款风险进行正确评估的情况下,采取与客户签订短期的、一定赊销额度的销售合同来吸引客户,扩大其市场份额,虽然这对占领市场有一定的作用,并且获得了较高的账面利润,但这种做法忽视了流动资金大量被客户拖欠占用不能及时收回的问题。
(四)缺少对应收账款日常工作的科学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客户档案、制定信用标准、进行账龄分析、定期与往来单位核对账目并确认欠款金额、定期评价客户的信用状况、落实催款责任人等。企业对应收账款只进行了事后的统计和催收,而忽视了事前、事中的监控,客户资料没有集中统一管理,有的甚至掌握在少数业务员的手里,当销售人员调离、转岗、跳槽或与公司利益出现纠纷时,会使一些销售人员有机会利用工作管理上的漏洞,侵害企业利益,带走客户,侵占销售回款,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三、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措施与对策
如何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减少企业在生产销售中坏账死账问题,提高资金回收率。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一)确定应收账款的最高额度。应收账款是企业的一项资金投放,是为了扩大销售和盈利而进行的投资,而投资是要发生成本的。因此,企业在制定信用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应收账款的成本,应在收账赊账信用政策所增加的盈利和这种政策的成本之间做出权衡,只有应收账款所增加的盈利超过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坏账损失成本之和时,才应当实施应收账款的赊销。应收账款的最高额度应根据企业自身的实力、流动资金的充裕情况和企业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合理确定。企业也可以制定适合自己的可防范风险的赊销方针。如:1、有担保的赊销:企业可在合同中规定,客户要在赊欠期中提供担保,如果赊欠过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条件销售:赊欠期较长的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一般比赊欠期较短的坏账风险要大,因此企业可与客户签订附带条件的销售合同,在赊欠期间货物所有权仍属销售方所有,客户只有在货款全部结清后才能取得所有权。若不能偿还欠款,企业则有权收回商品,弥补部分损失。
(二)制定严密的结算管理制度。由于企业内部营销会计人员的商品观念和风险意识不强,特别是一些企业在核算和管理上没有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经济责任制。少数销售人员为拉关系图方便,用企业的产品和放宽收款条件去谋求个人私利或者只管卖货,不管收款。企业具体负责销售结算管理的会计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监督核算不利,导致一些应收账款几经跨年结转,记载不详,责任不明,原始资料不全,有的甚至很难拿到有效的债权证明。由此,在与用户建立了信用关系后,企业应对各个结算环节加强管理,建立一整套严密的结算管理制度,同时应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做到鼓励有方,约束得当。在销售的核算管理上,要改变销售人员管卖货,会计人员管算账的状况,建立一套内部相互牵制制度和考核制度,形成协同作战,相互监督,责任分明的统一战线,力争做到把货卖出去、把钱拿回来的最有效的销售方法。
(三)重视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公司在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有些方面做得不够细,比如说,对用户信用状况的分析,账龄分析表的编制等。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1、做好基础记录,了解用户(包括子公司)付款的及时程度,基础记录工作包括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信用条件,建立信用关系的日期,用户付款的时间,目前尚欠款数额以及用户信用等级变化等,企业只有掌握这些信息,才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2、检查用户是否突破信用额度。企业对用户提供的每一笔赊销业务,都要检查是否有超过信用期限的记录,并注意检验用户所欠债务总额是否突破了信用额度;3、掌握用户已过信用期限的债务,密切监控用户已到期债务的增减动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与用户联系提醒其尽快付款;4、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平均收账期,看流动资金是否处于正常水平,企业可通过该项指标,与以前实际、现在计划及同行业相比,借以评价应收账款管理中的成绩与不足,并修正信用条件;5、考察拒付状况,考察应收账款被拒付的百分比,即坏账损失率,以决定企业信用政策是否应改变,如实际坏账损失率大于或低于预计坏账损失率,企业必须看信用标准是否过于严格或太松,从而修正信用标准;6、编制账龄分析表,检查应收账款的实际占用天数,企业对其收回的监督,可通过编制账龄分析表进行,据此了解有多少欠款尚在信用期内,应及时监督,有多少欠款已超过信用期,计算出超时长短的款项各占多少百分比,估计有多少欠款会造成坏账,如有大部分超期,企业应检查其信用政策。
(四)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如:1、调整混乱账目,确定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2、凡不属于应收、应付的会计事项,应按有关科目的规定,如实转入有关会计科目中;3、对于虚列、错列、虚增收入、虚冲费用等损失,则应分清年度,属本年的记入本年损益,属以往年度的,暂作“待处理财产损益”处理;4、另外,账簿经营人员是经营督促二级账户的责任人与对方记账、偿收、清账,以保证应收账款及时回收,减少死账、呆账、坏账。这样,能更好地监督与防范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杜绝虚列账款对检查的失真,减少企业资产流失的风险。
(五)建立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销售业务部门在与客户的业务交往过程中,对客户的情况比较了解,要着重对客户的信誉进行调查,了解客户的继往付款记录及与其他供货商的关系是否良好,或通过商业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获取客户资料,财务部门根据销售部门反馈的信息,系统分析客户付款的可能性,预测客户的未来发展及存在的偿债风险、注重企业现金流量表分析。通过上述综合分析后,确定客户信用度的高低。根据赊销客户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结合市场竞争及企业自身承受违约风险的能力制定相应的信用政策,确定赊销金额大小和期限长短,制定不同的现金折扣政策及信用期限,如对于信用良好的长期客户,可放宽信用条件增加赊销量,在调查其现实经营情况下,可规定一个期限的赊销自动增长百分比,以体现企业对长期客户的优厚待遇;对信用较好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现金折扣政策,确定适宜的信用期间,以促使其更快还款;对新客户或其他信用较差、信用状况有争议的客户必须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订金等,对特定的担保物,必须要求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后,才能生效。
(六)强化应收账款催收工作。企业应收账款的事后工作就是如何加强货款的催收工作,这也是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重要环节,建立催收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寄送对账单和审查客户回函,防止应收账款账龄超过两年时效期。在收账方式上,对一般过期较短的顾客,不予过多打扰,以免将失去这一市场;对过期较长的顾客,可频繁写信催收并电话催询;对过期很大的顾客,在积极追讨的同时,可与有关法律顾问商讨对策,发挥律师的专业指导作用,直至提讼。对人为制造拖欠、无理拒付货款、还款无限期等行为,应实施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和制裁。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催收的,企业一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认真审查经济合同,在确认对方违约事实的同时,对合同中规定本企业应尽义务的条款是否落实进行审查,对义务未落实到位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2、要授权本企业的法律顾问,向被催收方发出催收律师函,既“先礼后兵”,又给对方施以法律责任的压力;3、要注意债权诉讼时效期,应在诉讼时效期内向法院提出债权诉讼请求,并向法庭提供充足的债权和对方违约的有效证据;4、要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提供对方资产的有关信息,以提高判决执行的有效性。
(七)建立统一的审批监督制度。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销售产品,对于应收账款的回收往往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很明显,如果销售客户的财务状况良好,且一贯恪守信用,那么应收账款就能按时回收。反之,如果选择一个财务状况不佳,甚至陷入困境的企业,且经常不守信用,那么应收账款损失的风险就加大。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企业应注重对客户资信状况的调查。
总之,合理有效地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应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运营管理工作,应引起企业管理层的高度重视。经营部门应树立全新的营销观念,加强客户信用管理,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财务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应收账款管理策略的有效执行,使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主要参考文献: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主要指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其主要被分为民间个人借贷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在我国经济市场中,民间借贷在服务中小企业、活跃金融市场、繁荣地方经济以及改善地方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民间借贷长期脱离政府监管范围,民间融资具有隐蔽性、随意性等特点,易引发各种欺诈、犯罪行为,增加了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与稳定。例如,近几年发生的温州老板跑路事件就充分暴露了民间借贷的高风险特征,防范民间借贷危机已迫在眉睫。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因此,民间借贷风险已不是局部地区问题,而是演变为了群体性的国家金融事件,处理不慎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宏观发展。为了规避风险、减少损失,我们应深入探索减小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措施,清楚认识风险根源,对症下药,这样才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民间借贷的效应分析
(一)正面效应
民间借贷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满足了市场的需求,因此我们应正视它的正面合理性。首先是它可以满足市场需求,有效补充正规的金融机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存在,资金市场供求严重失衡,民间借贷的存在有效缓解了这一紧张状况,民间资金的注入使得中小企业得以发展壮大。其次是提高了金融服务水平,促进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民间借贷组织弥补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空白,及时满足了客户的需求,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的金融服务水平。最后是促进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民间借贷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它顺应时代的需求,其创新更具可操作性。
(二)负面效应
有正面效应必然存在负面效应,一方面民间借贷导致了大量资金流出银行体系,加之金融活动大多在金融监管之外,因此虽然表面上扩大了资金供给,但其干扰了金融市场的信号,影响了央行的决策。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会引发自发性的负面效应,虽然其手续简单、不拘形式,但这种信任基础较低的活动极易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一旦债务人失信出现逃债行为,债权人将会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还会导致企业资金的恶性循环,民间借贷利息一般较高,企业经营效益不好的情况下,高利息负债只会雪上加霜。如果企业到期难以支付债务,也许还会通过引进更高利息负债还债,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将会严重制约企业今后的发展。
三、民间借贷风险成因
(一)金融体系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完善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银行体系,银行贷款过多的倾向于国有大型企业,而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却很难获得贷款。银行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在贷款管理权限上收回了很多基层网点,收缩了县域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中小企业由于找不到担保人,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最后只能依靠风险较大的民间借贷机构。同时垄断领域的高标准使得大量民营资本脱离国家整体规划,无序存在于股市、赌场以及民间借贷等虚拟的金融市场,金融资金配置率低下。
(二)宏观经济政策与实际经济需求不匹配
近几年,我国实体经济一直处于低迷状态,融资成本增加、融资渠道狭窄等因素制约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亟需宽松的货币政策刺进经济发展,但我国货币政策偏紧,国家一直强调控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同时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严控银行信贷规模,信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等也出现了明显减少的趋势。此背景下,中小企业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组织。
(三)金融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几乎是空白的,首先是民间借贷的适用法律比较落后,合法与非法的界定模糊不清,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一片空白。其次是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民间借贷处于不审批、不监管、不控告的三不状态。成立借贷组织也仅仅只办理工商登记,导致借贷资金趋于隐蔽化。最后是借贷监管措施单一简化,可操作性差,由政府出台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来看,我国的民间借贷监管措施十分简单,规章制度可操作性差。
四、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
(一)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风险
这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资产状况,如果借款人没有足够的资金,还款能力可能不足,应及时加强戒备。即使借款人具备足够的资产还应考虑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信誉问题,如果经常出现拖欠货款行为,则很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因此,借款前应充分调查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其资产能力与信誉基础的情况下,订立相应的书面收据等资料,以保日后出现经济纠纷时可以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风险
借款时还应考虑借款是否合法,虽然将钱借出去了,但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那么这种借款行为就是不合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加之非法集资的风险一般较高,很容易出现血本无归的现象,因此应谨防非法集资行为,借款前事先约定好资金用途的合法性,这样才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资金使用风险。
(三)担保人资格风险
借款活动中不可避免的要找担保人担保,因此选定担保人时一定要注意其是否是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一旦担保人不具担保资格,担保行为就是无效的,日后出现经济纠纷时也不能作为担保凭证。现实中有很多案例就是这种情况,约定借款时间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及时将款项归还债权人,当找到担保人时才发现其不具备担保资格。因此发生借贷行为时一定要找到具备资格的担保人,不可滥竽充数。
(四)追讨欠款的合法性与时效性风险
一般而言,我国的民间借贷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双方约定时间归还本金利息,如若借款人逾期不还,追债行为就会产生,此时我们可以通过协商以及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很多的借贷机构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催债,而是通过恐吓等不法手段进行催债,最后不但没有保护自己的权益还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同时,也要注意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问题,借款人出现逾期不还行为,出借人应在借款之日起两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讼。
五、民间借贷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改善宏观环境,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资金市场的供需失衡是导致民间借贷组织活跃的直接原因,消除民间借贷的风险最重要的措施之一便是改善我国的宏观环境,规范民间借贷组织的借款行为。首先应加强金融体制的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体系,确保金融监管的适度性,同时加强信贷担保机构的建设。其次是确保借贷机构的金融地位,打破正规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由根本上解决资金失衡问题。最后是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步伐,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部分原因也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发展水平,企业应改革内部不完善的制度体系,争取更加符合金融信贷的要求,从而可以由正规金融渠道取得贷款。
(二)加强民间借贷的自身规范建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将会有更大的金融市场,如果一直放任其发展,也许会产生更大的消极作用,因此规范民间借贷机构的自身建设已成为十分迫切的现实需要。加强民间信贷组织的自身建设首先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的信用保障,如第三方、担保等等。其次是及时清理高风险、高危害的高利贷违法组织。再次是积极宣传民间信贷的利弊,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使人们更加理性的选择是否进行民进借贷。最后国家还应积极引导民间信贷行为,及时纠正轨道偏差,以确保其发挥合理优势。
(三)法律遏制民间信贷负面效应
一方面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丰富人们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还应切实依法办事,通过严格执法来遏制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现实中我们应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加强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打击放贷人的不正当行为以及严惩债务人的逃债行为。通过法律手段消除民间借贷的负面效应重点在于通过强制手段保护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法律才可以在不干预借贷行为的基础上确保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同时消除了其负面效应。
六、结束语
通过分析,相信大家对民间借贷行为已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现实中,民间借贷行为在一些不发达地方仍然存在,我们应理智对待这种行为,要尽量规避其风险,发挥其优点,以致达到效用的最大化。民间借贷是一项复杂且重要的经济活动,它既可以满足履行快捷,资源充足的条件,也具备一定的风险。因此,只有在进行合理引导、保护好民间资本市场、及时控制借贷风险的基础上,民间借贷行为才可以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李雪净.民间借贷的风险分析及化解对策[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