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0 14: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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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Free trade and public health are both essential to the welfare of human being.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embraced the subject of public health security. Compared with Art.20(b) of GATT1947,the ‘SPS Agreement' balanced, with the help of dispute settlement regim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rade and public health more reasonably. It is implied in the relevant case study that the Members’ public health sovereignty are being emphasized.
Keywords: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pubic health; ‘SPS agreement'; beef hormones case; ‘scientific evidence’ and ‘risk assessment’ principle
所有学派的学家都确信,自由贸易要比贸易保护好。自从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批评重商主义开始,贸易保护由于对一国经济造成高成本而一直受到经济学家的抵制。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序言中概括了自由贸易的基础,即一个开放的世界市场将会有利于国际分工的,促进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都有好处。然而,正如经济史学家保罗巴洛克(Paul Bairoch)指出的那样,当自由主义理论统治着学术界的时候,现实主义理论在领域居于支配地位,贸易限制一直是世界经济的普遍特征。[①]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首推重商主义的。除此之外,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即便是亚当斯密也承认他的关于各国间自由贸易的价值观存在着一些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各国会追求并非是实现物质财富最大化的目标,比如说分配正义、反垄断、资源的保存,以及本国国民的生命与健康安全的保护等等。
本文的主旨即在于探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自由贸易理念与人类健康安全之间的关系演进。进入正题之前,让我们首先来回眸人类贸易史中的若干片断。
Ⅰ 回顾-------贸易与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如何协调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既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实际上,作为人类最早用来与传染性疾病进行斗争的武器,“隔离”(Quarantine)[②]措施的产生与发展就与贸易直接相关。早在15世纪意大利城邦时期,来自黑死病疫区的商船在到达繁华的威尼斯港口时,都会被要求到一个孤地抛锚停留40天,以避免传染性疾病的扩散与传播。[③]以此为发端,到19世纪时各国已经在国内立法中对“隔离”措施建立了一套严格而又各异的规范体系。国际层面,自1851年在巴黎召开的首届国际卫生会议后,欧洲各国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共举行了六次会议,并于1892年在意大利威尼斯缔结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拘束力的国际卫生条约(International Sanitary Convention, 1892),以后的国际卫生会议对这一条约又多次进行了修改与补充。这些会议与条约的根本目标可以概括为:一保护欧洲免受外来传染性疾病的入侵;二 建立针对传染性疾病的国际监控体系;三 建立国际卫生组织;四 协调统一各国的隔离措施以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 [④]国际贸易与传染性疾病在19世纪时就以国际立法的形式紧密地联系起来,一方面各国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国内公共卫生的安全,另一方面又必须进行国际合作以确保此类措施不对贸易增加不合理的负担,造成不合理的阻碍。在整个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史中,这一矛盾贯穿始终。对此,1929年签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CPP)可以作为一个极好的例证。公约一方面承认每一成员国有权利检查与处置被隔离的进口植物或植物制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暂时禁止此类植物或植物制品的进口,[⑤]另一方面又要求成员国“除非在某一国家的特定区域确实已经发现了植物病情或虫害,而且对于保护本国的植物及农作物来说是必要的情况下,不得以植物卫生为理由对该国的植物或植物制品实施进口与运输限制。”[⑥]
的回顾告诉我们,在20世纪,人类平衡贸易与健康关系的努力更多地是在构建和完善以GATT---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的过程中体现出来。
Ⅱ GATT---WTO协调贸易与健康的立法与实践
一 初步尝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
(一) 《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解读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简称GATT)成立于1947年,当时由23个国家签订此协定,其目的在于努力推行贸易自由主义,避免盛行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民族主义以及贸易战在战后重现。非歧视原则是GATT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和最重要的原则,也是GATT作为一个多边贸易体制得以存在并在战后国际贸易中发挥其职能的基石。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全球性的多边贸易协定,在GATT对贸易的规范中同样包含了对公共健康的关注。透过 GATT第20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多边贸易体制的设计者们试图在保证政府的“健康福利权”与防止此种权力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之间寻求一种平衡的努力。[⑦]正如杰克逊教授对“一般例外”条款所作的那样,第20条“承认了主权国家的重要性”[⑧],即成员方政府能够采取行动以促进‘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其他合法目标的实现,“尽管这种行为会与它在国际贸易中的各种义务相冲突”;[⑨]对政府“健康福利权”的规制以避免其被滥用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有关措施的实施:1 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2 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3 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⑩]
1 对GATT第20条前言的理解
以上1、2两项体现在GATT第20 条的前言当中,杰克逊教授称之为“较软的”(soft)最惠国与国民待遇义务。即在实现第20条所列的目标范围内,允许偏离第一条(最惠国待遇)和第三条(国民待遇)义务——而不是扩大违反最惠国待遇的歧视性做法,或者是保护国内生产——,如果这种偏离对于追求所列目标是必需的。[11]在1982年的加拿大和美国金枪鱼案中,加拿大认为美国对其金枪鱼制品的进口限制属于一种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视,违反了GATT 第20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定,因为美国对其他国家同样实施了此项措施,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是对加拿大金枪鱼制品不合理歧视。[12]在这里,评估一项措施是否为“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视”的关键是看有关的公共健康措施是否是对所有的同类进口产品统一地实施。同样的,判断一项措施是否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标准则是看此项措施是否同样实施于本国同类产品。在“汽油标准案”中诞生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运行以来的第一份上诉复审报告,其中包含了对于“变相限制”一词的解释,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上诉机构对于GATT第20条前言的理解——“隐藏的或未公布的对于国际贸易的限制或歧视并未穷尽‘变相限制’一词的含义。尽管该词还包含着其他的含义,我们认为‘变相限制’可以被恰当的解释为包含了在第20条所列一般例外掩护下的国际贸易中达到了任意与不合理的歧视程度的各种限制性措施。……根本性的目标在于防止对第20条一般例外的滥用或非法适用。”[13]
2“必要性要求”的实证分析
前述第3项要求则规定在GATT第20条(b)款本身当中。在GATT—WTO 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对于“必要性要求”的解释涉及到了三个问题,其一,当成员方引用第20条(b)款时,相关的措施是否属于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目的而实施,即GATT第20条对特定案件的“可适用性”问题。 例如,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采纳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吸烟的健康危害性的专家证明,认定泰国对进口香烟的限制属于GATT第20条(b)款规定的范围;[14]其二,有关的措施是否是以域外管辖的方式实施。在“金枪鱼——海豚案”中,美国认为它所实施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MMPA)目的在于保护海豚的生命与健康,因此应属于GATT第20条(b)款规定的范围。专家组则裁定MMPA试图将美国的环保标准强加于其他国家,而在GATT体制下这类域外管辖是不被允许的。专家组强调:第20条(b)款允许成员方设立各自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措施并不意味着成员方可以通过贸易限制的手段强迫其他国家接受自己的保护标准与健康政策;[15]最后一个问题则是有关的措施是否是为保护健康所必要的(Necessary)。按照GATT—WTO争端解决专家组的阐释,“必要”一词在这里有着确定的含义:如果存在着一个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替代措施,并且此项措施符合,或者与所采取的措施相比至少更加不违反GATT义务,那末所采取的措施就不能被认为是“必要的”。[16]同样是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认为泰国政府本来可以使用其他符合GATT规则的措施,例如“一项在第3 条第4款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基础上实施的非歧视性的法规,要求对香烟的成分进行完全的披露,以及对有害成分加以禁止等等”,[17]来达到减少香烟消费的目的,因此裁定泰国限制香烟进口的做法并不符合第20条(b) 款有关“必要性”的要求。一个相反的例证则是加拿大和法国的“石棉”纠纷。在此案中,专家组指出,法国采取的有关措施属于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的措施,而且这个措施是必要的,因为没有“可合理利用的替代措施”。[18]
(二)《关贸总协定》第20条(b)款评析
关贸总协定运行以来近40年的表明,第20条的健康例外条款并未达到当初所预想的效果。关贸总协定《GATT与实践指南》中记录的以下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GATT第20条的不足与缺失。
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严重的核泄漏事故后,欧共体停止了对核电站周围1000英里以内区域的肉类及活体动物的进口,匈牙利、波兰等东欧国家成为此项禁令的最大受害者。[19] 匈牙利认为欧共体的做法违反了总协定第20条序言的规定,并认为禁止东欧国家相关产品的进口并没有基于公共健康安全及方面的充足理由。欧共体对此的解释则是:在事故之后民众中存在着非理智的、相互传播的恐惧心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别无选择,只能采取这一措施来平息恐慌。[20]换句话说,欧共体承认了这一禁令从科学及公共健康的角度来说是毫无意义的。这就引发了一个:成员方在援引第20条时,是否必须证明所采取的措施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事实上,第20条(b) 款并未提及科学证明要求,在GATT解决争端的实践中专家组也从未就科学在第20条(b) 款中的地位进行过阐述。
另外一个案例发生在智利,1989年智利的水果出口在一些国家受阻,起因却只是因为发现了恐怖分子的一次破坏事件导致的“两颗有毒葡萄”,而这两颗葡萄却使智利的水果出口几乎陷于停顿状态。智利就此向GATT发出呼吁,敦促成员方更好地协调每一成员方保护其消费者健康的权利与出口国对稳定的和不受限制的国际贸易的期望之间的关系,以避免此类措施由于未经协商而过急实施,由此产生非对称性(disproportionate)的后果.[21] 这里,我们看到了对第20条(b) 款试图达到的贸易与健康之间平衡关系的一种期盼,而这种“非对称性的”后果的产生则与有关措施的科学证明要求以及风险评估程序的缺乏直接相关。如上所述,在第20条(b) 款中既无科学证明要求,也没有规定对有关情况进行科学地评估以采取适当的、恰如其分的措施。
从以上的可以得出,虽然在GATT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中包含了公共健康安全的,但是在关贸总协定建立之初,其宗旨更在于促进贸易自由化,由于历史条件和人们的认识所限,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平衡关系并没有被赋予特殊的地位[22] ;GATT并未试图协调各成员方的公共健康措施,而是允许成员方选择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保护标准,前提则是这些措施同样的适用于相同的进口产品及本国产品,并尽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最小限制作用。然而,第20条条文规定的宽泛和疏漏,特别是缺乏有关的科学证明和风险评估要求,以及由此引发的条文解释的分歧,一方面使得总协定在争端解决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另一方面成员方也很难利用第20条为其健康安全措施辩护[23]。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公共健康安全成为各国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地协调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成为人类面临的一大难题。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乌拉圭回合产生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
二 新的路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
(一)《SPS协议》概述
《SPS协议》对“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所下的定义对GATT第20 条(b)款中所说的“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作了详尽的阐释,根据《SPS协议》附件A, 所谓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是指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1、保护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治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2、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活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治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3、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职务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或4、防止或控制成员领土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24]
按照WTO的理解,《SPS协议》的根本目标是“在确认任何政府提供它所认为适当的健康保护水平的主权权利的同时,保证这种主权权利不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以及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阻碍”。[25]为了达到这个目标,《SPS协议》引入了证明原则,规定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根据科学原理(based on scientific principles),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 不在情形相同或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arbitrary) 或不合理(unjustifiable) 的歧视,其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disguised restriction);同时辅以风险评估原则,要求成员方保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以对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进行的、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为基础[26]。并在第三条中规定了“协调”(harmonization)原则,即除非协议另有规定,SPS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这些规定的具体含义及其相互间的复杂关系,将在下文中结合有关案例进行详细评析。
(二) 举证责任的承担
“科学证明原则”的引入使得与《SPS协议》相关的纠纷中涉及到了大量的专业技术,举证责任的确定也就变得更为复杂和重要。例如,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举证责任承担就给出了相反的意见。
欧共体荷尔蒙案的案情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欧共体颁布了三个指令,禁止为促进牲畜的生长而使用含有促进荷尔蒙生长或激素作用的物质,同时禁止将使用前述物质的国产和进口牛肉或肉类产品投放欧盟市场。1997年7月1日,欧盟颁布了新的指令第96/22/EC号,取代前述指令,继续禁止进口或向欧盟市场投放含有荷尔蒙或激素的肉类或肉类产品,但用于或动物技术的此类物质除外。欧共体荷尔蒙案涉及六种荷尔蒙,其中三种是天然的,另外三种是人工合成的。美国指控欧盟禁止进口含该六种荷尔蒙的牛肉和肉类产品违反了《SPS协议》第2条、第3条和第5条,《TBT协议》和关贸总协定第1条和第2条。
在此案中,欧共体认为应由美国证明使用有关促进生长的激素对人类的健康来说是安全和没有风险的,[27]而美国则认为应由欧共体来证明健康风险的存在并对此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28]专家组的意见是,实施有关卫生措施的成员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在有关的措施高于国际保护标准时更应如此。申诉方只需做出其他成员方违反《SPS协议》的初步(prima-facie)证明, 这之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实施措施的成员方那里。专家组认为协议的第2条第2款和第3款、第5条第1款、第6款和第8款、第3 条第2款都支持这一观点。[29]然而,上诉机构却推翻了专家小组的结论。上诉机构认为,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实施卫生措施的成员方必须保证“措施的实施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限度内实施”,这与争端解决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并无联系,一个成员方在实施卫生措施时不遵守国际标准的行为并不能导致它必须承担普遍的或特殊的举证责任的后果,这样做实际上是对成员方的一种惩罚。上诉机构认为《SPS协议》下的举证责任不同于GATT第20条中的举证责任,专家组本来应当美国和加拿大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和论点,证明欧共体没有遵守《SPS协议》的规定。这意味着美国和加拿大必须做出初步证据,证明欧共体的措施没有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从而违反了协议第5条第一款的规定。[30]
上诉机构对于举证责任的认定引发了一个重要后果,那就是在WTO 体制下成员方对SPS措施提出申诉的难度将要比关贸总协定时期大为增加,因为申诉方在案件开始时就必须承担重要的或者说实质性的举证责任。结合上诉机构关于任何对违反GATT第20条(b)款的指控必须按照《SPS协议》的规定来解决的主张,我们可以得出,欧共体荷尔蒙案上诉机构的结论对于GATT时期认定举证责任的标准作出了根本性的变更。在WTO 的实践中,至少在举证责任这个问题上,贸易与健康的天平正在向维护成员方的公共卫生安全主权的方向上倾斜。
(二)证据原则与风险评估要求
前述匈牙利肉类及智利水果出口案使我们认识到了GATT第20条的重大局限,有鉴于此,《SPS协议》在第2条第2款及第5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了科学证据原则和风险评估要求,它们也被公认为是《SPS协议》的核心条款。
在WTO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对第2条第2款及第5条第1款的解释主要涉及到了以下:1 如何构成一项“充分的风险评估”? 2 为证明一项SPS措施符合协议的要求,需要多少科学证据的支持?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这两个问题都做出了不同的回答。
1 何为充分的“风险评估”?
在该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虽然都认定欧共体的做法没有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31],但是二者对于“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一词的含义却做出了不同的阐释。
专家组认为风险评估要求包含了程序的和实质的两个方面,程序方面的要求是指实施卫生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它至少在决定采取措施时“认真考虑到了”(take into account) 有关风险评估的资料,以此来达到该措施是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的要求”;[32]实质方面,专家组认为风险评估要求应包含两个步骤:(1)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即目的在于发现潜在的人类健康风险的纯粹的科学实验;(2)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包含了成员方希望怎样去设定适当的健康保护标准的及价值判断。[33]
然而,对于专家组的上述结论,上诉机构却给出了相反的意见。首先,对于程序方面,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犯了一个上的错误,认为在协议的条文中并没有包含对成员方证明其在实施卫生措施时就已经考虑到了风险评估的要求,实际上上诉机构并不拒绝一个可能支持有关卫生措施的科学证据,即使成员方从未考虑到这一证据,甚至这一证据是在成员方已经实施了有关的卫生措施之后才出现的;[34]对于实质方面,上诉机构也不同意专家组将风险评估划分为“科学上的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两个方面的做法,认为这种划分并“没有文本上的根据”(has no textual basis)[35] 上诉机构认为,第5条第1款实际上是对第2条第2款中规定的科学证明要求的一个具体体现,以确保一项卫生措施不是在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支持下实施的。因此,上诉机构澄清,第5条第1款是一个实质性的而非程序性的要求,成员方不仅要能够举出对它所实施的卫生措施进行的风险评估,而且必须证明有关措施是被这一风险评估所“充分支持或合理保证的”(sufficiently supported or reasonable warranted)。上诉机构必须查明成员方是否达到了这一要求。[36] 此外,上诉机构主张,“所要评估的风险…并不仅仅是可以在严格控制条件下的科学实验过程中被确定的风险,而且包含了人类社会中实际存在的风险,换句话说,包含了在人类生活、工作、消亡的真实世界里,对人类健康存在的真实的、潜在的负面。[37]对此,有学者评论说,上诉机构对“风险评估”所下的定义“将风险评估从专家组狭隘的、纯粹科学过程的定义中拓宽出来”,这种对“风险评估”所作的广义解释“为公共卫生当局创造了更大的灵活性,因为‘风险评估’将可能检测和评估对于人类健康的所有风险,而不问其确切的和即时的起源如何。”[38]
2“风险”及“科学证据”有无量化要求?
在这个问题上,上诉机构又一次推翻了专家组的结论。专家组认为,对一项风险所进行的评估如果要符合第5条第1款的要求,那末该风险的程度应该有一个“门槛”(threshold)的要求,或者说一个量化的要求。[39] 换句话说,风险评估的结果必须体现出一定量级的(magnitude)风险的存在。[40]上诉机构则认为《SPS协议》中并未包含此种要求。按照上诉机构的解释,成员方只须评估出一种风险,无论此种风险是多末的小,也不论它的可能性如何,只要有关卫生措施与风险评估存在着一种合理的关系,成员方即为履行了风险评估的义务。[41]
上诉机构对风险评估的理解则与它对“少数意见”的态度有关”,这也是上诉机构的结论中最富有争议的一部分。[42]上诉机构认为,风险评估并不一定非要体现相关科学领域的多数意见,而是可以体现一个有着合格的、令人放心的(qualified and respected )来源的,与多数意见不同的“分歧”(pergent)观点。[43]这就意味着一个建立在少数科学观点上的风险评估就可以使相关的卫生措施满足《SPS协议》的科学证明要求。很多人认为上诉机构的这种结论是对第2条科学证明要求的一大削弱,导致成员方不会遇到太多的困难就可以进行风险评估来支持所实施的卫生措施,因为他们总能找到一些科学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从贸易与健康安全关系的角度出发,这就证明了科学证据要求并不会对成员方限制贸易以保护公共健康安全的权利产生过多的限制。
然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同样明确了,根据《SPS协议》和《关于争端解决程规则与程序的谅解》,[44]他们有权对实施有关卫生措施的科学证据的充分性进行判断。[45]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就不能认为成员方将卫生措施的实施建立在“少数科学意见”上的权利是没有限制的,成员方必须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为其实施的措施提供有效的辩护。
通过对科学证明原则和风险评估要求的,我们可以不难发现,贸易与健康安全之间的微妙平衡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维护。
(三) 协调原则
《SPS协议》第3条(Harmonization)要求成员方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以此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协调(第1款);符合国际标准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被视为《SPS协议》和GATT1994的规定相一致(第2款);如果存在科学理由,各成员可采用高于国际标准水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3款)。这里所说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主要是指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的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方面的标准指南或建议。
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SPS协议》第3条的解释又出现了明显的分歧。
专家组认为,第3款是对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在国际标准基础上协调卫生措施的一般性义务的一种“例外”[46];第1款中的“根据”(based on)和第2款中的“符合”(conform to) 是同一种含义。[47]上诉机构则明确,第3条的第1款、第2款和第3款各自规定了成员方在实施卫生措施时的权利,第3款中所规定的成员方自行决定卫生措施的保护水平,是一项重要的独立(autonomous)权利,而不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因此,成员方在建立更高的卫生保护水平时,如果未满足第3款所规定的条件也并不是对第1款的一种事实上的(ipso facto)违反。[48]正是基于以上认识,上诉机构对第3条前三款的含义及相互关系做出自己的阐释。
上诉机构认为,第1款里要求成员方的卫生措施“根据”(based on)国际标准制定,这里“根据”(based on)的含义是指“在……基础之上制定”(built upon)或“被…所支持”(supported by)。[49]一项卫生措施如果仅仅是“根据”(based on)国际标准制定,并不等于是与国际标准相“符合”(conform to)。成员方并不能由此援引第2款的规定,认为该措施与“SPS协议和GATT1994的规定相一致”。按照上诉机构的理解,“符合”(conform to)是指“完全地体现了”(embody completely)或者“转化为国内标准”(convert…into…municipal standard)。[50]一旦成员方选择了与国际标准不同的保护水平时,第3条第3款就开始独立地发挥作用。
根据第3款的规定,成员方采取与国际标准不同的卫生措施时,不得与SPS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相冲突。上诉机构澄清,这一规定意味着所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必须符合第5条,特别是要满足第5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风险评估要求。这就意味着,如果成员方选择了比国际标准更高保护水平的卫生措施,这种措施也必须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然而,这一结论又明显地与第3条第3款的表述相冲突,因为第3条第3款似乎暗示了某些有着“科学理由”(scientific justification)的卫生措施并不需要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对此,上诉机构也承认,SPS协议第3条第3款“‘循环和重叠(involved and layered)的语言’实际上使我们无法做出选择”。[51]
在笔者看来,这种“循环和重叠语言”的出现更多地体现了协议的制定者们在平衡贸易与健康的关系时的谨慎与小心。
(四)“预防原则”
《SPS协议》的设计者们平衡贸易与健康的努力在第5条第7款、第3条第3款及前言第6段中同样得到了体现,这些条款在相关的争端解决中被统称为“预防原则”(Precaution Principle)。[52]
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欧共体主张“预防原则”属于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并以此证明它的卫生措施符合风险评估的要求。虽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都未给予明确回答,但二者都确认在第5条第7款和第3条第3款中包含了预防原则的。但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认为,欧共体并不能援引预防原则来规避第5条第1款规定的将卫生措施建立在风险评估之上的明确义务。[53]在日本限制农产品进口案中,[54]预防原则的运用则与第2条第2款的规定联系起来。在此案中,日本援引第5条第7款试图证明其检疫措施满足了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充分证据”要求。日本认为,它之所以暂时禁止所有品种的水果进口,是因为缺乏分别测试导致了“相关科学证据的不充足”。对日本的这一抗辩,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并没有从第5条第7款的实质方面做出判断,(例如确定在何种情况下,相关的科学信息可以被看作是不充足的),而是着眼于第5条第7款中所规定的程序要求。上诉机构认为,日本既未设法获得风险评估所需的“额外信息”,也没有在“一段合理期限内审议”有关的检疫措施,所以日本的做法并不符合第5条第7款的要求。因此,上诉机构得出的结论,日本的检疫措施并没有充足的科学证据,从而违反了第2条第2款的规定。[55]
以上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与欧共体荷尔蒙案和日本限制农产品进口案的似乎表明,《SPS协议》中的预防原则作为实施措施一方的一项抗辩理由,其前景并不令人看好。[56]
(五)小结
综上所述,从协调贸易与健康间关系的宏观角度考察,《SPS协议》继承了GATT第20条有关“必要性”及“对贸易最小限制和禁止变相限制”的要求,并在以下三个方面超越了GATT第20条的规定。首先,协议要求所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原则和证据之上,并规定了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这一规定具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有学者认为它使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争端解决活动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课题[57];其次,协议要求成员方应尽可能地在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等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有关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协调各自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58];最后,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SPS协议》的诞生使得与健康安全有关的贸易争议的解决有了强制性的WTO 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后盾,这在所有的旨在协调贸易与公共卫生安全之间关系的国际协定中还是第一次。这种超越不仅增加了《SPS协议》的可操作性,而且更为合理地平衡了贸易与健康安全之间的关系。
在与《SPS协议》有关的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有一种现象的出现耐人寻味。那就是专家组,特别是上诉机构只有在有关的案情特别清楚的情况下才会对被诉方是否违反了《SPS协议》相关条款做出明确的结论。[59]这似乎可以被理解为,在通常的情况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权衡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时,更倾向于维护一国卫生主管当局保护其本国公共健康安全的权利。
结 语
自由贸易与健康安全同为人类福祉所系。从与传染性疾病的斗争开始,直到20世纪以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为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构建与完善,人类平衡贸易与健康间关系的努力贯穿了整个国际贸易的。我们有理由期待这一努力将会为生活在21世纪的人们带来更多的和谐与福利。
* 本文的写作得到了院国际法中心“青年课题基金”的资助,特此致谢。
[①] 参见罗伯特吉尔平:《全球学——解读国际经济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17页。
[②] Quarantine一词来自拉丁文,意为“40天”,这也是我们在非典危机中耳熟能详的“隔离”一词的由来。
[③] See T.Ranger (ed.),‘Epidemics and Ideas: Essays on the Historical Perception of Pestilence’(1992),p.15.
[④] David P.Fidler,‘International Law and Infectious Diseases’(1999),p.2.
[⑤] 1929 ICPP,art 6.
[⑥] Ibid,art 8.
[⑦] GATT1947第20条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⑧] John·H·Jackson,‘ World Trading System, 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1997).
[⑨] Ibid
[⑩] GATT1947, art. XX(b).
[11] John·H·Jackson,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 p 277.
[12] See United States----Prohibition on Imports of Tuna and Tuna Products from Canada, adopted 22 Feb. 1982,GATT Doc.L/5198,BISD 29S/91
[13] 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Appellate Body Report, adopted 20 May 1996,WTO Doc. AB-1996-1,p. 25.
[14] See Thailand---Restrictions on Importation of and Internal Taxes on Cigarettes, adopted 7 .Nov. 1990,GATT Doc. DS10/R,BISD 37S/200.
[15] Tuna-DolphinⅠCase,para.5.27
[16] See Thai Cigarette Case, Panel Report,para.74; and Gasoline Case Panel Report, para.6.24.
[17] Thai Cigarette Case, para.77
[18]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 Containing Products, WT/DS135/AB, para.150.
[19] GATT ,Guide to GATT Law and Practice ,p.527
[20]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Suspension of Food Imports from Certain East European Countries, in GATT Doc.c/m/198,p. 28.
[21] Establishment of a Streamlined Mechanism for Reconciling the Interests of Contracting Parties in the Event of Trade-Damaging Acts—Communication from Chile, GATT Doc. C/M/ 232, 23, 23-4.
[22] 在GATT第20条中,健康安全只是作为例外之一与其他九项一般例外并列。
[23] 在与第20条(b)款有关的泰国进口香烟案及金枪鱼和海豚案里,泰国和美国所采取的措施都被专家组认定为不符合GATT规则。
[24] 参见《SPS协议》附件A。
[25] WTO, Understand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26] 参见《SPS协议》第2条、第5条、第3条。
[27]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50
[28] Ibid, para.8.49
[29] Ibid, para.8.55
[30]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04
[31]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9(i);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253(i)
[32]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113.
[33] Ibid, paras. 8,94,95,160.
[34]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9.
[35] Ibid, para.181.
[36]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6.
[37] Ibid, para.187.
[38] See Fidler, ‘Trade and Health’,p.38.
[39]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188.
[40]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6.
[41] Ibid, para.193.
[42] See Craig Thorn and Marinn Carlson ,‘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and The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Number3, 2000.
[43]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94.
[44] 《关于争端解决程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规定,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objective assessment)。
[45]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92.
[46]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86
[47] Ibid, para.8.72
[48]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72.
[49] Ibid para.173.,
[50] Ibid.
[51]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74.
[52]《SPS协议》第5条第7款规定,在依据不充分时,成员方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临时性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3条第3款规定,在有科学依据且措施不违反协议其他规定的前提下,成员方可以采取保护程度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
[53]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24.
[54] 该案的案情是:日本于1950年制定植物保护法和实施条例,禁止从美国等地进口杏仁、樱桃、梅子、梨、桃、苹果和胡桃等八种植物。理由是这些植物有可能是幼蛀虫的寄生体。1978年后,日本有条件的进口以上产品,即只要出口国实施另一可达到进口要求的保护水平的措施,日本便可进口以上植物。1997年,美国要求与日本进行磋商,双方未达成协议,美国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审议双方争议。
[55] Japan-Varietal Appellate Report, , para.80.
[56] See Craig Thorn and Marinn Carlson ,‘The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and The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Number3, 2000.
对于食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能够有效的保障食品的安全,进而能够保证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食品卫生监督体制的改革完善,相关法规的制定者已经认识到,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加强健康教育。才是保证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核心,故健康教育对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具有一定的效用。此外,健康教育的受众人群不仅要包括食品消费者,也要包括相关食品从业人员,其既要保证消费者具备食品安全的意识,也要让食品从业者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下从事食品的加工、生产、销售。进而能够有效的完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体系。
1健康教育的基本内容以及开展方式
1.1加强法治教育在健康教育中,要紧抓法治教育,进而促使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食品从业人员产生威慑力,也能够让食品消费者具备一定的维权意识。依照目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况来分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相关食品加工、生产从业人员缺乏必备的法律、法规常识,没有认识到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相关食品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偏低,经常会受到非法阻挠。而且,对于食品消费者来说,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受到食品危害时,除食品安全严重事故外,人们很少选择追究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对于食品经营者以及食品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是事实食品卫生监督的重要举措。健康教育工作,应结合实际,注重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让者具备一定的食品健康维权意识。也可以将身边典型违规事例和违法案例制作成宣传材料,对食品加工从业人员进行再教育。
1.2以加强道德素养为核心对于食品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教育,能够对食品加工、从业人员形成一定的约束力,但是,并不能真正的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导致很多食品加工从业人员为躲避食品安全监督,从而建立较为隐蔽的食品加工黑作坊。可见,单一的法律约束不能够从本质上解决食品健康问题。因而,在健康教育中应该以加强食品加工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为核心,使他们意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危害性,并且能够让他们了解食品安全问题对于人们身体的危害,使他们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以道德感化教育为主,提高食品安全从业者的道德素质。促使其在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能够遵守相关的操作流程,进而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
1.3注重社区卫生健康服务,健康教育策略多样化对于健康教育的开展形式应该本着实用化、多样化为核心,如可以组织食品安全卫生的学习活动、开展相关食品安全健康教育的知识竞赛等等,教育手段也要体现出现代化,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制作健康教育的相关课件以及视频,进而能够让教育内容体现出生动性的特点。此外,也要选择合适的教育环境,可以在人群密度较大的地方开展一系列的健康知识讲座。同时,也要依赖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构建食品健康教育平台,进而能够提升健康教育的广度。作为居民社区管理中心,也要在社区内部利用各种传媒渠道进行食品健康知识宣传。
2健康教育对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价值性作用
2.1健康教育有力促进了监督环境的形成食品卫生健康教育是保证《食品卫生法》得以落实的基础,也是提升全民健康意识以及食品卫生素养的根本措施。政府所推出的相关的食品卫生监管措施对食品从业者仅能够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管能力也是极为有限的,但是真正监督效力的产生应给依靠与人民群众健康意识的觉醒以及自我保护能力的提升。对于《食品卫生法》的实施,既要加强相关人员监督执法的能力,也要完善的落实健康教育。进而塑造出一个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随着近几年,食品安全教育力度的不断增强,人们对于食品卫生健康意识有所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得到了顺利的展开,2008年——2012年间,食品卫生安全举报案件逐年上升,食品安全的举报内容也趋于全面,其中包括无照经营、伪劣食品的加工生产、食品掺假、食品污染等等。
2.2健康教育能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一定的约束力相关的健康教育能够让食品从业者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进而能够让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在从事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通过对食品违规生产、销售案例的讲解,也能够搞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觉性。总的来说,健康教育能够激发出相关食品从业人员的积极主动性。
2.3健康教育能够促进食品卫生质量的提升健康教育能够有效地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的安全性,并且也是对食品质量、卫生教育的重要补充。食品卫生质量的好坏与食品从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是否掌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的基本知识有着密切关系。
3总结
综上,健康教育对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具有一定的价值作用,在健康教育的内容上,既要包含法治建设,也要包含道德素质建设,而且为了增强健康教育的质量,开展健康教育的手段也要体现出多元化、丰富性的特点,进而才能够保证健康教育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生最大的效用。此外,相关部门也应该对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并且加强监管作用,从而在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健康教育是以患者为中心,运用健康知识使患者达到知、信、行的过程。随着责任制护理工作的开展,健康教育已成为当前责任制护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患者从入院到出院的整个过程。因此,健康教育质量也是评价护理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我科自2013年3月采用责任制健康教育表对患者进行宣教,取得了良好效果,患者的健康教育知晓率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
1 责任制护理健康教育表的版式
1.1 眉栏有姓名、床号、入院时间、诊断、责任护士、经治医生。
1.2 A4纸正反面,内容一般分为入院、住院、出院、随访登记四个方面。
2 责任制护理健康教育表内容
2.1 入院健康教育部分 内容包括病区环境、人员介绍、安全管理、请销假管理、作息时间、营具使用、标本留取、就餐时间、地点、探视制度等。使患者在最短的时间内熟悉科室环境,①消除患者的陌生感;②使患者感觉到被重视和尊重的感觉。
2.2 住院健康教育部分 住院期间依据患者不同疾病阶段及病情变化时采
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内容。一般宣教的内容:①健康教育评估和健康教育诊断:首先评估患者病情、意识情况、文化程度以及对疾病知识的了解程度,其次再确定健康教育诊断;②治疗用药(起止时间、药名、剂量、执行时间、作用及副作用);③等级护理及活动范围;④饮食指导(医嘱饮食、饮食种类、饮食注意事项);⑤康复锻炼及注意事项;⑥自护技能;⑦医学宣教(疾病病理变化、疾病的预防措施、预防并发症措施);⑧安全护理(安全风险预测、安全措施);⑨特殊检查(准备方法、检查前后注意事项)。
2.3 出院健康教育部分 内容包括①返院复查时间;②出院诊断;③治疗效果(治愈、好转、未治愈);④用药指导;⑤生活指导。
2.4 随访登记 通过电话随访延续护理服务,跟踪患者出院后病情变化情况,提供针对性的专科理论知识,并给予康复锻炼、饮食指导、用药观察、自护技能和心理疏导等健康指导,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知水平和对护理工作满意度。告知患者2w后我们会对其进行电话随访,内容有联系方式、随访时间、随访情况。
3 结果
通过采用责任制护理健康教育表的形式对患者进行宣教,我科患者的健康教育知晓率和满意率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无1例护患矛盾和纠纷。
3.1 有利于提高护士的业务知识 责任制护理健康教育表的实施,护士必须掌握我科常见病的相关理论知识,了解专科护理的要点,从而一方面间接督促护士学习的主动性,提高了护士业务知识水平,另一方面得到了患者的认可。
3.2 提高了患者的知晓率 表式的宣教要好于简单的口头宣教,使用方便,患者随时可以阅读,提高了患者对医学知识的兴趣,达到了宣教的效果。
3.3 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 简单、明了的责任制护理健康教育表,患者比较接受、认可,再加上护士详细的讲解,患者对疾病与健康相关知识有正确的了解,从而强化了患者的遵医行为,使医疗护理质量得以保障[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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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对教育局机关和市教育系统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1教育局调整充实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做到职责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共同落实好健康教育。局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要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2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加强健康教育机构和队伍的建设,落实人员配置、工作责任和经费投入;强化健康教育网络建设,要具有开展健康教育服务的工作网络和基本设施;提高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启用《健康教育管理手册》规范健康教育工作台账资料的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
落实健康教育工作责任。认真组织中小学以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1学校健全健康教育工作机构。各中小学要健全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及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健康教育专职或兼职教师。对学生重点进行预防传染病、食物中毒、碘缺乏病及控烟等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卫生与健康意识。
小学、初中阶段要确保每周0.5节,2切实上好健康教育课。各学校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开足健康教育课时。开课率要100%。做到有课程安排、有教材、有教案、有检测、有成绩,并建立健康教育资料档案。教育局加强对各中小学健康教育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做好卫生与健康知识以及防治常见病和流行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巩固和提高学生基础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80%以上)
提高学生基本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0%以上)要认真抓好学生个人卫生(如勤剪指甲、头发,3抓好卫生行为养成教育。各中小学要抓好日常卫生行为养成教育。勤洗头、刷牙、洗澡换衣服等)教育和检查,增添饮水和洗手设施,教育学生勤洗手,使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近视眼新发病率。认真做好每学年的新生入学健康体检工作,4认真组织学生的体检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免疫接种工作。配合市疾控中心做好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监测工作,使感染率控制在3%以下(≤3%
利用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控烟知识;利用“世界无烟日”禁毒日”等,5抓好控烟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园)内张贴控烟宣传画。大力开展控烟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控烟健康教育体系,全面提高教师、学生和家长对吸烟危害健康的认识。开展争创“无烟学校”健康教育局宣传活动。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成为跌倒的高危人群。老年人各个器官功能由于疾病的影响日趋下降和退化,老年患者的住院安全问题更需要我们医护人员关注,做好老年患者住院护理的安全防护,已成为评价护理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健康教育是整体护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有计划有目标的教育活动,使患者及家属建立安全意识,防范跌倒坠件发生。近年来,我院以提高护理质量,确保患者安全,开展有效的健康教育,取得一定成效,使社会满意度提高。现报道如下。
1健康教育计划的制定
1.1对老年患者进行评估患者入院后由责任护士收集相关信息,做出初步评估,为下一步制定健康教育计划提供依据,可采用交谈、体检、查阅病历收集资料。①身心状态评估。如老年患者的实际年龄、既往健康状况、家族史。②社会文化背景评估。如职业、文化程度、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个性特点。③既往受教育情况的评估。既往是否受过健康教育,掌握哪些护理知识,根据老年患者文化水平制定具体的健康教育方法。
1.2确定健康教育目标从评估中获得的资料如患者缺乏哪些知识、技能、患者的文化程度、学习能力等建立学习目标,并由患者及家属和责任护士共同制定,使患者及家属积极主动学习。同时目标应具体,符合患者实际情况,这样才能循序渐进地实施健康教育。
1.3健康教育的方式根据患者的文化程度选择一对一教育,集体宣教和书面教育等方式进行宣教,指导和示范防跌倒坠床的一系列措施,使患者及家属掌握健康教育的内容。同时通过病房墙壁张贴图片、发放健康教育处方、观看录像,使患者及家属易于理解和接受教育。
2实施步骤
2.1入院介绍教育可采用各种形式进行,如图片、宣传栏、录像等,宣传导致老年患者安全问题的因素,如生理因素,生理机能退化。病理因素,平衡能力下降,肢体活动障碍,老年痴呆,自理能力丧失,眩晕症,高血压。心理因素,焦虑症、抑郁症。环境因素,地面不平、潮湿、室内有障碍物、设施不到位,无床栏、扶手等。因人而异进行宣教,讲解住院环境,设施,住院制度,指导患者及家属对不安全因素的认识与预防。
2.2住院期间教育住院期间,不准患者擅自离开病房,如确实需外出,必须经主治医生或值班医生同意,医患双方签署患者离院告知书,方可离开病房,并告知返回病房时间。做好临床用药安全管理工作。注意用药方式、用药方法正确,耐心解释用药原则及按医嘱给药对疾病的重要性。说明擅自减药物的危害性,提高患者服药的依从性。做好环境评估,指导家属将床周围的用品整理好,保证走道畅通无障碍。病房环境安全、舒适,光线适宜,加强患者及家属的教育,包括跌倒危险、安全活动注意事项方面的教育。指导老年患者改变时动作要缓慢。对老年患者使用带床栏的防护床,对于有高危情况(有跌倒史、意识障碍、65岁以上的老年人、服用镇静剂、降压药等)的入院病人按跌倒评分进行评分,评分大于4分填写评分表,护理记录单有记录,提示患者有跌倒的危险性,落实预防措施。将评分情况告知家属并签名,并留陪护一人,并根据病人情况每周护士长评估一次,并追踪结果,强化教育。对跌倒坠床的高危患者的一览表左上角做好红三角标记,床尾应悬挂小心坠床警示标识,在小黑板提示栏内写清跌倒坠床高危患者的床号、姓名。并进行交班。护理部不定期检查有无漏报情况及护理措施落实情况。
2.3出院时教育为了使患者尽快地适应社会,适应家庭的自我护理,出院后必须围绕加强自我护理为主题,真正从老年患者健康出发,鼓励老年患者学习掌握安全知识,防止跌倒坠床发生,老年患者的生理变化及心理调适,合理休息睡眠,合理营养与锻炼,合理用药指导,并做好生活饮食指导,告知复诊时间。
中图分类号 R47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6)26-0152-02
doi:10.14033/ki.cfmr.2016.26.086
随着健康观念的转变、疾病谱的改变以及人们自我保健意识的增强,患者对护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许多患者就诊时希望了解和药物治疗相关的知识,而护士在给药过程中如果对药物剂量、使用方法、给药时间、用药注意事项、药物的不良反应不能正确掌握和解释,会直接影响药物疗效,甚至出现药物治疗之外的副作用。本文旨在分析患者在用药知识方面缺乏的原因,探讨有效的改进措施,以保证安全用药,提高护理质量。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患者800例,其中进行用药知识健康教育前400例(2011年3月-2012年3月),开展用药知识健康教育后400例(2013年3月-2014年2月)进行用药知识调查。这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病史、文化程度等一般资料方面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所有调查都是在患者知情同意、意识清醒、语言表达清楚的状态下进行。设计调查问卷,每题满分为5分。得4分及以上评定为知晓;3~4分评定为部分知晓;3分以下评定为不知晓。表1显示了健康教育前的结果:用药知晓率平均只有78.17%,部分知晓7.42%,不知晓14.42%。
1.2 改善方法
1.2.1 分析患者在用药知识方面缺乏健康教育的原因
1.2.1.1 护士临床用药知识缺乏 药理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护士如果仅仅依靠在校学习的药理知识远远满足不了临床实际需要。临床药物种类、名目繁多、各种新药层出不穷、药品商品名和通用名不一样,各种药物之间存在配伍禁忌:如盐酸氨溴索不宜与碱性溶液混合,氨茶碱与西咪替丁合用可增加茶碱的血清浓度和毒性等。工作中护士如果不加强学习,就很难熟悉用药知识,也不能满足对患者进行这方面健康教育的要求。
1.2.1.2 护士人际沟通能力差 传统的医学模式认为护士只需要执行医嘱,不强调护患沟通,导致护士缺乏与患者沟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之有的护士沟通能力欠缺,做不到将健康教育贯穿于护理活动中:如在执行治疗护理操作、巡视患者、床边交班时。虽然医院对护理人员就沟通的内涵、要求及技巧进行了培训,但效果不明显,尤其是低年资护士,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护士整体沟通水平提高较慢。
1.2.1.3 护士编制不足 笔者工作单位是校医院,护士少,年龄结构偏大。学生来医院治疗大多集中在某一个时间段,短时间内工作负荷较大时,对用药的健康教育就不够系统。
1.2.1.4 管理层对健康教育的重视不够 来院就诊对象是教职工和学生,文化层次高,用药安全意识较强,希望受到这方面的健康教育,但是管理人员注重绩效,对健康教育方面的关注度不够,也导致护理人员在这方面的观念淡薄。
1.2.2 改进措施
1.2.2.1 加强学习,提高意识 每周在科室会议上向全体护士反馈用药知识方面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工作责任心和法律法规的知识学习,明确护士工作职责,强化护士实施健康教育的信念,树立安全意识,规范个人医疗行为,从思想上认识到药物指导的重要性,保证安全用药[1]。同时加强对护士健康教育知识技能的培训,以提高其健康教育水平,在院内组织护理知识和健康教育技能讲座,由护士长和护理骨干授课,既增强了授课者的专业知识,又提高了学习者的水平。选派护理骨干利用假期外出进修学习,拓展专业知识,借鉴他人经验将学到的知识进行授课和实践指导,使其他护士不断获得丰富的专业知识,掌握前沿的护理健康教育技能,为有效实施健康教育奠定基础。
1.2.2.2 加强临床用药知识的培训 护士既是临床用药的实施者,又是用药效果的监测者[2]。护士药理知识掌握是否扎实全面,直接影响到患者的用药效果与安全,也影响到能否科学指导患者用药,所以一定要加强对护理人员药理知识的培训[3]。科室统一购买《临床护理药物手册》及《常用药物使用须知及配伍禁忌》;考虑到科室护士年龄较大,每次只安排一种药物的学习内容;随着临床新药的不断出现,要及时了解药物的药理作用和副作用,专人负责收集药物说明书,指导临床正确配伍和合理用药。护士不仅自己要正确用药,还要指导患者安全用药。如口服或注射头孢类药物应告知:服药期间以及停药一周内忌饮酒,同时避免服用含乙醇的药物或食物,如藿香正气水、酒心巧克力等。
1.2.2.3 规范药物使用流程 治疗给药时,明确告知患者所用药物名称、主要药理作用及副作用以及如何减少副作用。注射或静脉用药要现配现用,放置时间不宜过长,需要冷藏的药物一定要放在冰箱;对于口服药护士可制作小卡片,将药品名称、剂量、用法写在卡片上,让患者一目了然,注意字体要大,字迹不能潦草;对于一些特殊药物可以制成醒目的标识:胃药分饭前30 min、饭后30 min服用,可打印成“饭前30 min”、“饭后30 min”直接贴在药品包装盒上,避免了患者来回询问如何服药的现象,也增强了用药的安全性。
1.2.2.4 健康教育指导个体化 根据不同病种、不同年龄患者采用个体化的健康教育方式。对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可以选择其信任的护士,采取聊天、拉家常方式了解其用药方面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健康教育,配合药物宣传手册进行指导;遇到输液过程中擅自调节滴速的,明确告知滴速过快的危害;一些常见病如糖尿病、高血压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医院外请专家做专题讲座,进行服药指导,护士可将健康教育贯穿于护理活动始终:如执行治疗护理操作、巡视患者、床边交班时,都要抓住时机进行健康教育,告知药物的主要药理作用和副作用。健康教育方式方法及次数是患者接受指导、提高安全用药的关键。
1.2.2.5 定期进行督查 护士长定期进行不同形式的提问和考核,了解护士对常用药物知识知晓情况,并向患者发放调查表,了解患者对药物知识的掌握情况,评价护士的用药知识健康教育患者是否满意,并结合反馈意见,找出问题,分析原因,进行改进。对于药物的不良反应宜及时反馈给医院药事委员会,由药事委员会收集资料并及时信息,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1.2.2.6 增加护士编制,合理排班 医院领导向学校申请增加护士编制。排班时护士长根据工作量多少,治疗难易程度,弹性排班,做到新老搭配,强弱搭配,以便较好地完成每个班次的工作,从而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4]。平时护士长与护士要多沟通交流,让护士认识困难,充分协调,合理地安排和利用有效时间进行用药知识的健康教育,还可以向领导申请改善护理硬件设施,为临床护士提供方便、安全、有效的操作设备[5]。
1.3 统计学处理
对健康教育前后患者对用药知识知晓率数据采用Origin 8.0 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利用Pair-Sample T-Test进行显著性差异检验,以P
2 结果
经过近1年健康教育后,2013年3月-2014年2月对来院就诊的400例患者再次进行用药知晓情况调查,显示患者用药知识知晓率达93.75%,部分知晓5.50%,不知晓0.75%,见表2。
开展健康教育后患者的用药知识知晓率明显高于开展健康教育前的患者(P
3 讨论
通过对患者健康教育缺乏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特别是规范用药及健康教育指导个体化后,避免了老年人服药中漏服、错服的问题。刘荃珍等[6]曾做过护理不良事件发生原因调查,其中错用、漏用药物一项比例高达57.63%。高校医院服务对象是知识层次较高的教师和学生,用药知识需求高,对护理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护士要努力适应这种需求,加强用药知识水平的学习,让患者满意。
健康教育是护理新模式的职业要求,健康教育作为一种治疗手段运用于护理工作中,是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而更新的产物。通过健康教育不但可以减轻患者的心理负担,指导患者药物治疗以减少并发症的发生,而且可以向人们传播正确用药理念以及维护健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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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给健康所做的诠释就是:健康不只是身体没有病症,还是个体无论是身体上,心理上,社会适应上都很健全。这就说明人的健康不只是表现在生理上,而且心理上也要健康。健康可以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并且得到充分发展。幼儿的健康水平的提高既能提升幼儿期的生命质量,又能预防多种疾病,降低疾病的发生概率。
幼儿健康是提高人类生命质量的前提;幼儿园需要时刻牢记幼儿的生命和健康始终要排在第一位。享有幼儿园“护花使者”美誉的保健医生的职责就是保护幼儿健康。促进幼儿健康的重要方式是对幼儿进行宣传教育,这是幼儿园卫生保健最重要的一项工作,保健医生的工作直接影响着幼儿健康教育的开展和施行,同时也关系着全园卫生保健工作的质量和标准。所以我们必须要有正确的健康观念,不仅要注重幼儿的身体健康,还要加大注重幼儿的心理健康,这是幼儿园保健医生的责任,幼儿健康教育的实施准绳也在于此。
1 保健医生必须确定健康教育的内涵和范围
幼儿健康教育的实施首先要从讲解健康知识开始,怎么样才能够健康。其次,对幼儿实施健康心态和健康观念的疏导教育,意识决定行为,有利于身心和谐,健康发展;最后,培养幼儿健康行为和养成健康的好习惯,鼓励幼儿享受从学习到学会这一过程,最终以健康的方式来生活。幼儿期,身体各个器官功能正在不断的发育完善中,也是形成生活卫生习惯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对幼儿讲解健康知识和干预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因此,幼儿健康教育要从哪些方面入手呢?
1.1 教育幼儿要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卫生习惯教育可以帮助幼儿掌握日常生活所必须具备的关于生活,卫生和营养方面的知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个人生活自理能力,增强幼儿自我保健的意识,让幼儿慢慢学会如何才能健康的生活。安全教育,目的在于帮助幼儿掌握日常生活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知识和能力,正确认识自我,知道如何爱惜自己和他人,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比如:进行生活活动的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和自救教育等。
1.2 体育锻炼教育 鼓励幼儿参加体育活动,可以通过体育器材和其他自然因素比如阳光,空气和水分来锻炼,增强体质,让幼儿主动养成锻炼身体的好习惯,提高幼儿的体格,更好的适应自然环境;与此同时,体育活动的进行可以使幼儿掌握更多关于体育的基础卫生知识,磨砺幼儿的性格。
1.3 心理健康教育和适应社会教育 鼓励幼儿积极参与集体活动,这样可以增强其沟通能力,互相帮助,团结合作,彬彬有礼等思想,更好的适应社会生活,同时心理承受力也会随之增强。包含:情感教育,个性的塑造,社会适应力的培养,性知识等多个方面。
2 保健医在幼儿健康教育中的作用和实施方法
2.1 保健医生要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这是实施幼儿健康教育的关键 幼儿园的保健医生不仅要热爱自己的工作,疼爱幼儿,还要有相应的专业能力。保健医生牵涉到卫生保健工作的人群、岗位和部门相当广,关系到的知识层次也深,保健医生既要懂得卫生消毒,防治疾病,营养保健,幼儿生理和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又要知道保育,教育的方式。因此,保健医生需要有较强的个人能力素质和专业素质。这就需要每一个保健医生不断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更好的服务于幼儿保健工作,提升卫生保健工作的效果和确保幼儿的健康。
2.2 园内要定时组织培训工作,以确保教育人员的健康知识水平得到提升,这样才能保证幼儿健康教育的有效实施。教师是教育活动的主体,容易受到幼儿的学习和模仿,教师的性格特点,一言一行,心理健康情况,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幼儿的身心发展。
2.3 教育方法要正确,这是保证幼儿健康教育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 我们必须要将幼儿的健康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要尊重和满足幼儿面对增长所需要的独立空间,不要过度保护幼儿,提倡并引导幼儿自主尝试在安全范围之内的行为。所以,依据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和健康教育的内容,我们要制定一些多样化,充满乐趣的教育方式。幼儿健康教育一般可以通过模仿,讨论,独立学习,动作技能训练,感知活动等方式来进行。例一,大班同学进行名为“食物的旅行”的教育活动来培养幼儿的感知行为。活动进行前,老师会请来保健医生陪同完成,保健医生要依据模型和图例讲解人类是如何消化食物的以及各个器官所在的位置,形态和功效;幼儿开始饮自制豆浆,吃水果,加上图例,鼓励幼儿说出这些食物在身体里所走的地方。另外,幼儿情绪的改变也是感知体验的一部分。
2.4 利用不同的方式帮助家长增加健康教育的知识和育儿能力,这也是幼儿健康教育得以顺利开展的必要手段。家庭和幼儿园是合作关系,两者在互相尊重,公平,合作的原则之下,家长要充分理解,支持并参与幼儿园针对健康教育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因此,保健医生要正确指导家长的健康意识,帮助家长增强健康教育的知识以及如何科学育儿。
2.5 营造较好的教育氛围,这是幼儿健康教育得以施行的重要外在条件 针对幼儿营造的教育环境,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是同等重要的。保健医生需要监督幼儿园提供设施,设备满足卫生要求,符合幼儿生理发育特征,满足幼儿年龄特点等,这样才可以推动幼儿的身心发展。
综上所述,在合理有效的健康教育的施行下,保健医生就可以充分发挥其在幼儿健康教育中的作用,提升幼儿健康的认识水平,加强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帮助幼儿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
存在问题
对健康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教育体系不完善:基层医院健康教育工作相对起步迟,未形成完善的管理机制和教育体系,导致护理人员工作的盲目性,不能满足患者需求,从而加大了产科的安全风险。
护理人员综合素质相对较低,健康教育知识学习掌握不够:基层医院卫职校毕业的护士占一定的比例,加之在职继续教育的不完善,医院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较少,护士自身学习积极性不高,满足现状,缺乏竟争意识,外出学习机会很少,对护理专业发展了解不够。
对产科护患关系的特殊性认识不足:孕产妇及家属对医护人员的期望值很高,要求能保证母婴安全。护士需要消除其紧张、恐惧心理,配合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促使顺利分娩。
工作主动性不强,宣教不到位:产科护理人员对健康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沟通技巧,加之其他因素影响,护士工作缺乏主动性,宣教不到位。
护理人员配备不足:基层医院领导没有认识到健康教育是一项低投入高效益的工作,所以不重视产科护士的配置;产科护理工作量大,手术、急诊病人多,夜间较为突出,工作任务重、责任大。
对 策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立和完善医院健康教育管理体系:加强信息沟通,了解专业发展,大力开展健康教育知识的学习和培训;领导要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将健康教育纳入医院整体工作的计划之中,借鉴外院管理经验,建立医院健康教育管理体系。实行院级-护理部-科室健康教育小组三级管理[1]。
加强健康教育知识培训,提高护士的综合素质:健康教育涉及到多个学科,集思维、判断、决策于一体[2]。护士作为健康教育的主体,其综合素质直接关系着健康教育的效果。通过学习和实践,逐步提高护士的综合素质,满足患者住院期间的健康需求。
针对产科护患关系的特殊性进行健康教育:要做好产科健康教育,首先要提高对护患关系特殊性的认识,根据特殊需求和心理特征进行健康指导。
增强护士的健康教育意识,捉高工作主动性和沟通能力:要提高护士实施健康教育的主动性,首先要要增强健康教育的意识,通过学习和教育,增强护士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让护士充分认识到产科健康教育是提高病人自我保健能力和住院适应能力及母婴安全的需要。
其次是提高护士的沟通能力,掌握沟通技巧,良好的扩患沟通是进行健康教育的基础,通过相关知识学习和集中培训,在实践中指导护士进行良好的护患沟通,不断提高其沟通能力,逐步提高护理人员知识水平,适应产科健康教育的需要。
保证产科充足的护理人力,搞好健康教育:领导要充分认识产科工作的特点,以及健康教育在产科质量中的作用,补充护理人力,保证健康教育的实施及效果、科室要在现有条件,加强管理,合理安排护理人力。
小 结
基层医院产科健康教育存在着管理机制、护理人力配置等多方面的问题,但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制约健康教育的根本因素。这就要求护理人员加强学习,掌握实施健康教育的各种技能,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其次要强管理,建立完善的教育体系和管理机制,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要使健康教育活动能持久开展,首先护理人员对整体护理内涵进一步了解,充分认识健康教育是整体护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医院为满足患者健康要求而赋予护士的重要职能。因此,健康教育已成为日常护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项行为,变被动为主动,从而增强健康教育责任感。
2制定行之有效的健康教育计划
2.1神经内科的专科特点 危重患者多,各项护理工作量大,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健康教育宣传,将大大影响健康教育的效果,加之神经内科疾病特点是老年人多,部分患者来自农村,文化素质偏低,自我保健意识薄弱,主要是求资料,对护士的健康教育漠不关心,再则,有的患者活的健康教育局限,健康教育工作处于被动。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健康教育计划十分重要。
2.2针对相关疾病制定有专科特色的健康教育处方 我科对脑出血、脑梗塞、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帕金森患者等制定了相应的健康教育内容,且形式、方法、时间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使护理人员,患者及家属易学易掌握疾病的相关知识。其内容涵盖了:①疾病相关知识:包括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因、诱因、临床表现、预后等;②用药指导:包括所用药物名称、作用、用法、不良反应等;③饮食、睡眠、、休息等的指导;④各种治疗护理操作的目的,重要性及注意事项;⑤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等。
3实施
3.1掌握好方法和时间是护士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1.1接待新入院患者时,护士首先自我介绍,再介绍主管医生,同房病友,以消除患者的陌生感。随之介绍床单位各项设施的用途、用法及注意事项、医院的陪探视制度、作息时间、规章制度等,以增加患者的安全感。告知患者所患疾病名称,医生下医嘱后针对患者疾病根据健康处方再告知患者饮食、、安全、休息的要求及相关疾病知识:如脑出血患者要求其绝对卧床休息4 w以上,头部可略抬高15°~20°,要保持情绪平稳,保证充足的睡眠,饮食要易消化、含丰富纤维素的食物,保持大便通畅,并讲清其重要性及意义。
3.1.2在进行各种护理治疗中,护士要对进行各种操作如吸氧、心电监护、输液、注射、导尿、留置尿管等,针对每项护理操作护士都要详细告知其目的、作用、注意事项,用药时要告知患者药名、作用、方法、时间等,使患者及家属了解后能主动配合。
3.1.3进行晨间护理过程中,护士长抓紧时机,强化健康教育内容,通过抽样考察患者及陪床健康教育知识掌握情况,并进行再次指导,讲明基础护理的重要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讲明翻身叩背的方法与目的,更换尿片的正确方法,保持床单元干燥整洁的重要性,床栏正确使用,以防患者坠床等。
3.1.4护士应利用在巡视病房时告知患者科室使用一些先进的仪器治疗的临床意义和价值,如心电监护所示数字的意义及正常范围,微量泵正常进行的标志,报警的含义等。各种食物的营养成分及饮食要均衡的重要性,液体外渗的表现及处理等。
3.1.5夜间查房时,评估患者的病情并了解患者的进食、睡眠、大便、小便情况,需抽血患者禁食,并告知其目的,根据每个患者的情况给予相应的健康教育。
3.1.6当患者出院时,一些老年人记忆力差或农村患者,应在其门诊病历上再次留下主管医生的电话号码,并由主班和责任班护士做出院健康教育,包括服药、休息、饮食、康复训练及复诊时间等,让患者及家属了解疾病的复发或再发的诱因等知识,提高患者的自我保健能力,保证其身心健康。
3.2健康教育形式
3.2.1口头形式 利用各种治疗和护理的机会进行床边指导,反复多次示范,如指导患者做肢体能力锻炼,边做示范边讲解,直到患者及家属完全掌握为止。
3.2.2文字形式 将有关治疗,有关疾病知识制成板报、专栏、小册子,供患者及家属阅读。
3.2.3形象化传播 利用图画、照片等资料既生动形象又简易明了。
3.2.4 电子媒介 利用召开工休座谈会的机会借助录像,等形式进行集体宣教。
4评估方法
在患者出院时及出院后,以问卷及电话回访的形式调查患者及家属接受健康教育知识的程度分优、中、差3个层次。优:指患者对其所掌握疾病的健康知识掌握在>85%。中:指患者对其所掌握疾病的健康知识掌握在60%~85%。差:指患者对其所掌握疾病的健康知识掌握在
5体会
中图分类号:G633.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7)02-0030
当前,中学生身体素质状况令人担忧。中小学生由于文化学习负担过重,导致身体素质下降,这不得不引起学校体育界的重视。健康教育的身心素质既是思想道德素质与科学文化素质的物质载体,也是高素质人才成长的物|基础。作为全民健身计划重点的学校体育,作为实施健康教育重要手段的学校体育,要充分发挥体育的各项健康功能,切实加强学校体育与健康教育的结合,为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做出一些努力。笔者在教学中,坚持将二者结合起来,并且做了一些实践探索。
一、学校体育与健康教育相结合的必要性
健康教育是提高全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可缺少的一环。学校体育是健康教育的最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实现健康教育与学校体育的有机结合,不仅是现代学校体育健康教育发展的要求,也是健康新概念的提出与终身体育提出的要求。
1. 学校体育与健康教育的目的一致
健康教育与学校体育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其核心都是增进和提高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学校体育是健康教育的一个组成内容或一种实施手段。学校体育作为一种教育活动,是从身体与心理两方面对学生施加影响,主要表现为增强体质和增进心理健康。健康教育主要是知识掌握和理性培养,以及转变态度,转变行为,侧重于卫生保健、疾病防治。从中可以看出,体育教育与健康教育是两个密切联系又不可分割的教育过程。
2. 是学校体育与健康教育的发展要求
学校体育与健康教育的结合,不仅是今后学校体育整体改革的发展方向,也是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换的一个重要方面。新的健康标准的提出,正带动学校体育及卫生健康观念与功能的大转变。学校各级领导及广大教育工作者应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摆正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在整个学校的位置;必须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建立切实可行的健康教育的目标,完善健康教育内容,加强对健康教育的考评,把健康教育和学校体育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促进学生身体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3. 学校体育与健康教育相结合是社会的需要
众所周知,汶川地震,地覆天翻,举世悲恸。痛定思痛,汶川地震使我们不得不对安全教育、生存教育等问题进行反思。其实,天灾离我们并不遥远。地震、海啸、台风、火灾、泥石流,各种各样的灾难无时无刻不在对人类社会进行着威胁,人类在大自然面前不断经受着灾难的考验。如果人类失去生命的话,那健康又有何意。现在安全与生存教育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一些专家提出将安全与生存教育进入体育课堂的建议,也有部分学校在体育课中进行生存与安全教育。通过教学,让学生了解灾难的基本知识和急救措施,掌握一些意外伤害的预防和应急控制措施方面的知识,减少伤害、避免损失扩大。
二、学校体育与健康教育相结合的实践
目前健康教育尚未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必修课,学校健康教育课大多停留在知识单向传播模式上;学校健康教育制度缺乏学生、家庭和社区的环境支持,学生在校学到的健康知识在实际生活中难以得到印证和运用。因此,解决影响学校体育与健康教育有效结合的问题便成了我们当前的首要任务。
1. 提倡“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要改变旧的学校体育观念,树立“健康第一”的学校体育指导思想,将健康第一的思想与学校体育生物、心理、社会三维体育观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与现代健康观念密切相结合,在完成学校体育工作的过程中对学生实施健康教育;及时抓住并挖掘健康教育的内在潜力,通过学校体育与健康教育的结合,使之成为未来学校体育的重要内容,使结合效果更明显,最终会因为其质的改变更具有吸引力。
2. 建立一系列可行的实施体系
虽然学校体育具有多目标、多层次和多功能,但这并没有解决学校健康教育的所有问题。因此,必须对学校体育的管理和目标体系、课程内容体系、方法手段体系、教育评价体系与监督保障体系等一系列的改革,确保学校体育健康教育的顺利进行。学校体育要按照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重新制定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科学、完善、全面的学生体质健康评价体系。通过改革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学生体育与健康的工作;经过努力,力争使此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的轨道。
3. 建立一支合格的师资队伍
要建立合格的体育与健康教师队伍,必须对现行的高等学校体育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等做必要的改革。培养目标要切合实际,力求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高等院校的师资培养目标的定位应由过去单一的体育教师向既具有体育专业教育的知识和能力,又具备健康教育知识和能力的综合性人才方向转变。对现有的课程设置要突破其破旧的、狭窄的窠臼,拓展健康教育的内容,重新构建适应体育与健康融合教育的课程框架。通过对教师队伍的培养,提高了学校体育与健康教育的结合效益,并为两者的结合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
总之,做好学校体育与健康教育的工作,让学校体育与健康教育有机结合,并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有评价地进行教育活动,并使之落实到具体的环节中,为全面提高我国新一代国民素质而努力。因此,我们应努力改革和发展学校体育与健康教育的工作,坚决贯彻“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使两者有效结合,以充分发挥学校体育在健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 博.学校体育与健康教育的结合问题[J].体育学刊,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