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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2006年9月保监会出台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和2009年11月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显现。在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部分保险公司率先转变保险经营思路,组建保险控股集团或参股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出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外资保险机构即将大举进入之际,认清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利弊得失、明确其风险所在、探求风险控制的策略,对于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无疑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优势
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要想达到效用最大化,生产要素就必须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保险混业经营可以使保险公司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共享客户资源,使生产要素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得到充分流动和利用。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将具备超强的竞争力而成为金融市场中的多面手、巨无霸。从社会资金运行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的资金和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相互流动,共同促进社会储蓄高效率地向投资转化,更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2.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规模效应又称规模经济,即因规模增大带来的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的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在生产规模扩大后,变动成本同比例增加而固定成本不增加,单位产品成本就会下降,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就会上升。保险公司参股银行、证券首先扩大了业务经营范围,使企业的营业收入增加。其次保险公司通过混业经营有利于减少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更为深入地挖掘信息价值、更为广泛地分摊管理费用,以及更为充分地发挥信誉功效,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分散风险,增加营业利润。再之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保险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合并财务报表,一方面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降低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抵消部分子公司的盈亏,在最优化的利润规模下进行纳税,可以起到合理避税、获得最佳纳税成本的效果[1]。
3.有利于产生协同效应。协同效应是指企业生产、营销、管理的不同环节、不同阶段、不同方面共同利用同一资源而产生的整体效应。从事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通过多元化的收购兼并,尤其是银保合作,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可以产生巨大的协同效应,包括管理上的协同效应和财务上的协同效应。实行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首先通过地区的互补性、业务的互补性和业务交叉性产生所谓的交叉业务上的优势互补,形成范围经济;其次银保相互参股后产品单位成本随着采购、生产、营销等规模扩大而下降,形成规模经济;再之保险参股银行之后,可以利用银行强大的网络、人才等资源,减少保险公司重复的岗位、重复的设备等而节省相应的资源,从而达到流程、业务、结构优化或重组。而且保险公司通过成本的节约提高收入、改进服务质量,通过纳税筹划可以产生财务上的协同价值,从而大幅度降低保险业务经营的成本和费用,可取得比经营单一的保险业务更高的营业收入;同时由于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具有不同的周期,综合化经营削平了收益的波动,有利于保险公司保持稳定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
4.有利于保险创新。保险公司参(控)股或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实行混业经营,能够更方便快捷地开发和销售更多复合性的保险产品,满足消费者对投资理财产品需求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如近年来保险公司和银行推出的某些投资理财产品,就是结合了银行和保险的优势而设计的,不仅满足了投资者投资保障的需求,而且也满足了投资者储蓄的需要。保险公司混业经营不仅在保险产品方面做到了创新,而且在销售渠道、技术手段等方面也实现了创新,如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推出的银保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三方合作的投资联结型保险等。
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劣势
1.易形成垄断经营。保险控股集团内部的各子公司或者参股的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就易限定客户选择的服务机构或者向客户强制销售与之相关的金融产品。作为全能型的机构,在资金实力、品牌宣传、营销网络、费用控制等方面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在市场上混业经营者会对那些单一业务的经营者形成挤压[2],进而形成垄断。
2.经营风险增加。保险混业经营不仅易形成竞争垄断,而且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混业经营还会使风险不断地集中。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混业经营主要是通过参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组建保险控股集团等方式进行的。保险入股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一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集中与蔓延;二是可能造成银行信誉风险外溢;三是因缺乏经验造成的管理风险;四是有可能产生资本重复计算等。对于组建保险控股集团的企业而言,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集团内部交易风险的集中,因为控股集团内部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不同业务部门的联系日益增强,不再相互独立,形成一个业务和资金链,当某个业务部门经营出现亏损或者失败之时,风险将会沿着这个链条传播到其他的部门,从而使风险快速传播。美国“次贷”危机所引起全球经济危机很真实地演示了风险的可传播性及传染性。
3.监管难度加大。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给我国监管机构带来的首要难题就是监管难度的加大。监管难度增大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于我国对金融监管长期以来严格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而我国现在的国情是混业经营正处在萌芽状态,这种模式可能会导致监管和合作方面的困难,增加交易成本,造成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降低监管效率[3]。其次在于保险与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带来风险的集中与风险蔓延,而金融监管机构对其交易的合理性和复杂性难以辨别,对风险不易判断,监管难度将大大增加。如美国的“次债”危机和法国兴业银行的惨剧,都清楚地告诉我们在混业经营中内部的风险防范与外部监管至关重要,它们往往决定着一个金融机构的生死。
三、保险混业经营的风险控制
1.健全信息传递机制。信息不对称往往是风险产生的根源之一,因此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是安全的保障。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健全信息的传递机制,增强经营和监管的透明度。对于健全信息的传递机制,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要做到保险控股集团内部各子公司的信息应该透明、清晰,及时对相应的风险进行控制;第二层面是对客户和监管部门应做到信息公开,不能误导客户,让客户在信息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自由选择,亦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收集相应的风险信息和调整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地带;第三层面是应加强国际间信息的交流,如今国际间金融合作日益密切,尤其是中国入世以后,中国金融向外国投资者敞开了大门,国际间合作加强的同时风险更易在国际间传递与放大,因此只有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信息通畅前提下的合作监管,才能更有利于跨国金融活动的监管。
2.构建风险评级机制。构建风险评级机制是实行风险分级监管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构建风险评级指标不应照搬照抄外国的经验,而应在借鉴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公司风险评级机制。在制定风险评级机制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对风险指标的制定不仅要重视各个财务性指标,更应重视那些非财务性的指标,应当把社会效益等非量化的综合因素考虑在其中;(2)对于控股公司风险的评级除了应区分存款类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更应重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潜在影响评估;(3)对风险的评估不仅要重视静态的分析更要重视动态指标的分析。
3.设置内部交易防火墙。对于保险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内部交易风险和关联交易的监管一直是摆在金融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目前国内学者对内部交易监管的策略倾向于设置内部交易防火墙。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首先要通过对控股公司内部不同类别的内部交易风险进行评估,从而确立适当的防火墙“级别”;然后再具体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性质、规模等内容提出要求,对高管人员之间相互兼职等公司治理内容提出规范[4]。笔者认为对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风险,除了要控制总量以外,还应在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通过控制渠道循序渐进地控制总量,更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但是该方法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各交易的环节以及在各环节如何设置防火墙。
4.加强过渡期外部监管。我国目前处于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时期,因此对于保险公司的外部监管结构,我们既不应再完全实行过去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也不应完全照搬国外综合集中监管的模式,而应结合过渡时期的具体情况建立过渡时期的监管模式。首先我们应该了解过渡时期保险业混业经营的情况,目前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的方式一是组建保险控股集团,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二是采取保险、证券、银行合作的方式。因此我国的分业监管的模式有其合理性,但是应该有所创新,对于这种新的经营模式人民银行应该在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之间组建一个协调机制,让三者能够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的发生。当然构建我国的监管体系,离不开严格的立法,对于目前我国这种保险控股集团的混业经营还未有明确的法律政策出台,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让监管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洪琛。金融混业背景下中国保险业经营的模式选择[J]。现代经济,2009(4):82.
如何参与金融综合经营、在金融综合经营的浪潮中谋求生存和成长,中小保险公司要把握好以下问题。
一、明确的战略是参与综合经营的首要前提
综合经营被认为是传统保险向现代保险发展的里程碑,但这并不意味着综合经营是万能的、是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的唯一途径。相反的,坚持保险经营的专业化方向,依靠领先的技术实力和不断创新的产品服务而取得成功的中小保险公司在国际市场上比比皆是。因此,我国中小保险公司在面对综合经营时首先要明确自己未来的发展战略。
核心竞争力是战略的基础和决定因素,中小保险公司在决策是否参与综合经营,何时以及如何参与综合经营的战略时,关键在于对自身资源、人才、技术、产品、文化等核心竞争力要素的准确把握。
中小保险公司的综合经营要围绕公司核心竞争力展开,必须以促进保险主业与核心业务的增长和发展为首要条件。保险巨擎aig的倒下,可以归结为创新过度、监管缺位、投资失误等多种原因,但将综合经营范围拓展至非核心竞争力领域是aig的根本性战略失误。
二、合作伙伴的选择是成功的必要条件
一旦确定了综合经营的发展方向,中小保险公司就要综合全面地考虑合作伙伴选择问题。只有主动谋划、寻找适合自己的合作伙伴,才有望在综合经营过程中实现合作双方的“共赢”。
不论是选择与银行的“银保合作”,还是选择与其他保险公司的“保保合作”,中小保险公司首先要考察的是与对方的战略匹配度。战略匹配包括纵向匹配和横向匹配。纵向匹配主要是能力和资源两方面的匹配,“保保合作”时中小保险公司要考虑对方是否具有自己缺少的核心技术能力、研发能力,银保合作中要分析银行是否具有自己急需的销售网络资源、人才资源;横向匹配包括企业发展阶段和文化两方面的匹配。一般来说,发展较为成熟的银行或保险公司,业务规模逐步稳定,内部管理趋于规范,更适宜成为中小保险公司的合作对象。企业文化匹配是双方文化整合的基础,选择与自身文化越接近、共同点越多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合作,双方的融合就越快,综合经营中新孕育的文化就越能尽早发挥作用。
三、合作方式是决定双方合作程度的关键要素
从国际经验来看,目前综合经营特别是银保合作模式主要有四种:协议、战略联盟、资本合作和金融集团。
协议是最简单、浅层次的合作方式,其特点是合作双方自由度大,中小保险公司可以利用银行的网络渠道销售自己的产品,但是在销售利润方面控制权较少。该种方式非常适合那些刚刚设立不久,需要尽快提升市场份额的中小保险公司。
战略联盟中,中小保险公司不仅可以利用银行的网点销售产品,而且双方的合作领域还会扩展到联合的产品开发,中小保险公司会针对银行客户专门设计产品与服务。合资的中小保险公司往往具有外方提供的产品定价技术,风险管理能力强,但缺乏成熟的销售网络和国内市场的运作经验,比较适合采取战略联盟这种合作方式,既可以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又能借机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
资本合作是目前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广泛使用的一种合作方式。银行或大型的保险集团通过对中小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成为后者的股东,实现双方的资源共享、风险分担。
受本次金融危机影响,国内保险市场的新增资本显著减少,再加上监管层面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收紧,中小保险公司普遍感受到了资本压力,有部分公司甚至出现了偿付能力问题。对这部分公司而言,通过资本合作,引入外来资金,不仅有助于保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而且能起到优化股权关系,改善资本结构的作用。
综合经营的高级形式是金融集团或曰金融控股公司。在此种方式中,中小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集团下属的子公司,进行专业的保险经营运作,集团还可能同时拥有银行、证券等其他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战略共享、资源共享、文化共享,实现“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发展模式。这是我国综合经营的发展方向,中小保险公司应多加关注,适时择机参与其中,促进自身的发展。
四、盈利模式的整合是综合经营的主要内容
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不断深化与发展,中小保险公司不仅要面临国内外同行的冲击,而且在某些产品领域还需要同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进行竞争,业务的利润被不断削薄,依赖传统“承保-投资”的盈利模式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展。综合经营无疑能够优化和提升现在中小保险公司的盈利渠道,如何在综合经营框架下实现合作双方盈利模式的整合,是中小保险公司参与综合经营的主要内容。
中小保险公司在与银行的合作中,既有整合业务模式,也有分离业务模式。前者如荷兰国际集团(ing)。ing的前身是荷兰国民人寿保险公司和荷兰邮政银行集团,两者合作后通过业务模式的整合,将保险业务与银行业务置于同一管理中心下,对资产管理和资本市场等业务实行统一的事业部管理制,实现了业务和盈利模式的整合。英国巴克莱银行比较成功地采用了分离业务模式。其旗下的巴克莱人寿一开始就与银行业务相分离,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我国中小保险公司宜采用前一种模式,通过改变或改善现有业务流程推动业务整合,动态实现银行与保险业务价值链的全面协同,从而达到共同创造价值,共同分享收益的“共赢”局面。
农业产业化经营必然要求规模化、专业化和集约化,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运行模式通常为:资料供应商提供生产资料,农户通过加入农业合作社在初始生产环节精耕细作,农业初级产品流通到加工企业,结合一定技术工艺加工成最终产品,再交由流通企业负责向市场销售。农业价值链融资能够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在这种融资模式下,将原先金融机构对中小农户和中小农业企业的信用评级,内化到产业链中的各个企业的商业信用评级,同一条农业产业链中的企业,由于商业往来或关联关系,彼此间相对了解,对其他企业的经营风险能够相对准确地评估和规避。而且在农业价值链中,核心企业或龙头企业凭借良好的经营效益和优良的信用条件,能够优先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然后再根据产业链中各环节融资主体的商业往来关系与商业合作情况,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中小农户和中小农业企业提供商业信用、预付账款等形式的资金信贷支持,进而增强农业产业链整体的融资能力。
2中国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及案例分析
农业价值链融资可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内部融资是农业产业经营价值链中的龙头企业对其他环节的融资主体提供商业信贷,而外部融资是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经营价值链中的融资主体提供融资支持。内部融资又可以分为2种模式。第一种,是在农业价值链中,金融机构以能够主导价值链中其他企业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的信用为基础(订单抵押或龙头企业信用担保的方式),对价值链中其他融资需求主体提供直接的金融支持,主要表现为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农户、中小企业以保兑仓、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提供信贷支持。山东省寿光市是中国重要的蔬菜生产基地及集散地,当地农业龙头企业新世纪种苗公司,组建了菜香坊专业合作社,与10户农户签订为期2年的蔬菜种植收购合同。寿光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对新世纪种苗公司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后,确定授信额度,与菜香坊专业合作社的农户签订《借款合同》,将农户与合作社签订的订单交到农业主管部门登记,然后由银行直接向农户发放贷款。第二种,是金融机构仅对农业价值链中的龙头企业根据信用评估提供金融支持,由龙头企业对价值链中其他融资需求主体给予金融支持。在这种模式下,龙头企业拥有大量信贷资金,结合对农业价值链中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经营经验和分析结论,对价值链上各个环节的融资主体,提供生产资料、订金、预付款项、商业信用甚至直接贷款等金融支持。
外部的金融机构只需重点关注居于价值链核心地位的龙头企业,追踪其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等。而在价值链内部,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农户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龙头企业从中获得稳定的原材料供应,中小企业和农户则得到增值服务、信贷支持和销路保障。山东省寿光市的“燎原”农业合作社就采用这种模式为蔬菜农户提供贷款支持,农户被合作社推荐为使用订单的贷款户,贷款时通过合作社向银行提供订单协议等资料,从合作社获取信贷资金。“燎原”农业合作社不仅在采购环节采用订单融资模式,在销售环节同样采用订单融资模式,如2011年就凭借与超市订下的5400t蔬菜订单,获得了500万元的信贷支持。寿光农村商业银行通过监测“燎原”农业合作社的资金流动态,贷款风险被大大降低。寿光市还出台了《农产品订单质押贷款暂行办法》,当地政府承诺按订单融资新增额的1.5%提供风险补偿,寿光农村商业银行对订单融资的客户也给予了优惠利率。此外,人民银行寿光市支行还将保险机制引入订单融资模式中,进一步提高了信贷双方的保障程度。这种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以“金融支持订单,订单稳定生产,生产稳定价格”的思路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深化金融业与农业产业的结合,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3中国农业价值链融资问题分析
总体上看,中国农业价值链中的生产环节、加工环节、流通环节衔接度较差,贷款资金回收保障程度较低,削弱了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的意愿,严重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融资能力[3]。
3.1贷款资金期限短
农业产业化经营周期包括原材料的播种和收获、农产品的初级加工以及深加工、农产品销售、农业技术研发,农用机械供给等环节,导致经营周期较长,相关融资主体对资金需求的期限也较长。而目前金融机构对农业融资主体的信贷资金期限较短,无法满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
3.2价值链各环节融资不均衡
目前金融机构对农业价值链的金融支持,侧重于前端的生产环节和后端的销售环节,对中间的加工环节的金融支持较少。而农业价值链中各个环节是相辅相成、互相关联的,大量的中小企业集中在加工环节,其规模小、盈利低、风险大的特点导致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较少,严重制约了其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也降低了整个农业价值链的经营效益。
3.3金融管理体制不健全
首先,政府对中小农业企业和农户的融资引导性较差,金融机构投入支农信贷领域的积极性不高;其次,资本市场并没有为中小农业企业设立上市板块,上市融资的多是大型农业龙头企业,中小农业企业很难从资本市场上获取融资;最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偏少且布局不合理,难以满足农业产业化的需要[4]。
3.4融资模式相对单一
目前中国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主要是订单融资和“公司+农户”融资2种模式,对农业产业化进程的推动作用不够充分,而且限制了金融服务渠道的多样性。
3.5基础设施融资支持力度不足
在中国农业价值链中,农业基础设施融资基本由政府担保,商业担保较少,导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政策性信贷依赖程度高,不利于企业资金和社会资本的有效介入,制约了农业基础设施的改善。
4荷兰农业价值链融资的经验分析
在农业产业化非常发达的荷兰,荷兰合作银行90%的客户集中在农业与食品行业,是一家专业性极强的金融服务机构,在荷兰农业价值链融资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4.1秉持与客户长期合作的理念
荷兰合作银行把与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作为首要经营理念,将提供农业金融服务作为自身最重要的业务活动。荷兰合作银行重视与客户共同发展,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关注客户的发展计划、经营能力、技术水平等,从中选择具有成长潜力的客户发展为长期合作关系。
4.2提升专业化水平
荷兰合作银行组建了专业研究团队,重视积累农业专业知识,开展农业产业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风险控制和营销工作。同时,荷兰合作银行积极为客户提供专业知识咨询和指导服务,从而加强对客户产业链的了解程度和掌控能力,在帮助客户提高收益的同时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
4.3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荷兰合作银行向客户提供覆盖农业价值链所有环节的金融服务和产品,不仅包括传统的信贷、农业产品交易融资、融资租赁等项目,还包括农业行业研究咨询、全球客户解决方案、收购及兼并、上市融资等衍生服务[5]。
4.4加强风险防控
荷兰合作银行在对融资主体的现金流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采用交易合同分析法、历史交易记录分析法、现金流及收益估算法、客户投入产出分析法、批量化调查、单户绩效与行业平均水准对比评价等方法,找出农业价值链各环节的风险点并加以有效防控,大大降低了金融风险。
5发展中国农业价值链融资的对策
5.1实施技术援助提高还款率
中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由于经营主体缺乏相关技术,管理水平落后,导致农业产业链效益低下,影响还款率,进而影响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的积极性。国内金融机构可以效仿荷兰合作银行,为贷款客户提供农业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增值服务,从而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价值增值,以此降低融资主体的还款风险。涉农商业银行可以考虑联合地方政府,提供农业专业技术的培训,并将参加技术培训作为获得融资的条件之一[6]。
5.2利用通信技术提高融资效率
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应当积极利用通信技术建立农业价值链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农业价值链各环节的信息共享,也能使金融机构及时获取并了解整个价值链的信息流,有效提高信息传递效率,获得较为准确的信用记录,降低金融成本和经营成本。此外,农业价值链信息化的深入,能够促进价值链中融资主体的互相担保,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和信贷风险,还有利于农业生产技术等信息在价值链中的传播,改善中小农业企业和农户的生产状况,从而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效益。
5.3关注融资主体经营状况
在农业价值链中,终端环节拥有通过销售将农产品转化为资金的能力,为整个价值链带来利润和现金流,因此终端市场的销售情况、农产品市场的开发利用情况是金融机构应当关注的重点。金融机构在信贷调查过程中,应当对当地农产品市场进行调研,并详细了解政府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政策,从而增强对融资主体经营实力的了解,降低放贷风险。同时,地方政府应当积极联合私营机构、出口商、农业龙头企业,为当地农产品开辟销路,也有助于提高当地农业价值链的融资效率。
5.4增强农业价值链内部协调性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价值链中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关联性与运作领域的了解,才能有效地分析农业价值链中现金流的周转情况,针对不同融资主体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机构应当主动增强农业价值链内部经营主体间的协调性,采用贷款合约等方式促使经营主体的经济行为符合农业价值链的整体利益,从而提高农业价值链的盈利能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6发展中国农业价值链融资的配套措施
由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农业价值链融资的推广还有较大难度,因此需要政府加大对价值链融资的扶植力度,建立和完善配套措施,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在农业价值链融资中的基础性作用。
6.1鼓励商业银行加强农业价值链融资服务
政府不仅要鼓励商业银行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金融服务,还要将融资服务扩展到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研究两个领域。中国人民银行要在农业领域给予商业银行更多的再贷款,要求商业银行出台政策简化农业价值链融资主体的贷款手续,对其进行分级管理,提供差别化的金融服务,使信贷支持方式更加灵活,进而提高信贷支持的效率和质量。
6.2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价值链融资
采用政府搭建招商平台、宏观调控、财税政策等手段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价值链融资,以扩大农业价值链融资渠道。首先,政府应当放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限制,鼓励建立和发展农业股份制企业,重点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符合当地农业特色的农业价值链,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其次,政府应当积极引进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一方面有助于解决农业产业化的资金短缺问题,另一方面,工商业资本能够提供市场销售、产业整合、技术援助等增值服务,有利于扩大农产品的销售渠道,提高农业产业化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最后,应当加强对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以委托———机制促进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使灵活、便捷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切实发挥作用。
一、医保基金管理和运用的现状
社保医保是一项基本民生保障制度,如何管理和能否真正起到老百姓对疾病医治保障及基金使用的健康、安全,是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思考和努力完成的工作。医保管理,目前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社保部门单一管理;一种是以社保部门为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为辅的管理模式。以笔者粗浅认识,社保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管理模式越发焕发生机。
二、社保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管理是未来管理的发展方向
医保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是未来管理的发展方向。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理由:
(一)行政管理体制的优点和缺点
行政管理体制优势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方向把控上明确;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号召力和权威性强,有利于统筹社会各种要素,形成管理、服务平台。这是商业保险公司无法做到的,这种合作是将各自优势充分发挥,将短板相互弥补的方法。
单一行政管理的缺点是存在机制上的问题,难以克服和形成管理瓶颈。比如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行政体制是以不违反行政规定为原则,对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迫切性往往没有商业经营机制强烈,公司经营模式恰恰是一种过程管理制度,其基本要求就是在经营目标确立的前提下,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对问题的解决是一种内生机制,有利于经营过程处理各种问题。
(二)解决了人员瓶颈及用人机制问题
公司经营模式解决了用人和进出瓶颈。行政体制用人以级别和定员为依据,用人增加是十分繁杂的事情,牵涉到多个部门,流程很长,制约了医保工作对人员的需求,特别是医保管理需要大量懂管理、会医学、会电脑的专业人才。行政是一种能进不能出体制,不利于形成人员状态的激发、留住优秀人才和个别不适应人员的流出等。
经营体制以经营目标为用人准则,只要是经营成本能够承受,按实际工作需要去确定进多少人和进什么人。用人过程执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对各个岗位人员进行考核,个别不适应岗位人员,执行退出制度,形成能进能出,对人员保持状态,优秀人才产生和使用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三、商业保险公司的成本核算制度是管好医保基金的合理制度
(一)成本核算制度具有目标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特点
成本核算制度是商业公司的基本制度,支撑点是经营目标。一旦明确了,整个经营活动以此展开,包括每个环节,每个阶段都有具体的目标。成本核算制度有方向性明确和具体细致的特点,在哪一个阶段都能分析出偏离目标的各种因素,及时地指导下一步工作,能迅速地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行政管理体制侧重于原则性目标,比如说“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也是目标,在实现操作中不好界定,不好具体落实,更不利于细化到各个环节。例如成本核算制度对成本的分析,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如果严重偏离各地方和其它时段的数据,找出原因,将不合理原因排列,并作出解决方案。工作指向明确,可操作性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成为一对有机的整体。
(二)成本核算制度能围绕经营目标,有利于对各个环节、各个阶段进行细化管理
成本核算制度的落实,为细化管理奠定了基础:核算制度要求对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及计算结果,每个环节、每个阶段都可以通过核算数据掌握结果。以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实时掌握每个环节、每个阶段的经营情况,以及暴露的问题,甚至对特定的环节、特定的阶段进行专项监控或重点监控,使得管理和监控可以在细节性和重点方向上随目标需要而变化,提高了管理的效果和效率。没有成本核算这个基础,这些都是不可想象的。
(三)成本核算制度对各经营中问题的处理统筹兼顾,整体性和机动性较强
经营管理模式是围绕经营目标展开,各个环节,各个阶段都是目标落实的一种体现,哪里违背了目标方向,都会自觉地、迅速地纠正,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当部分(即某个环节或某个阶段)出现了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影响到目标实现时,会根据需要调动整体的各种力量(甚至外部力量)加以解决,在处理问题上是互为联通,互相调配,投放资源可大可小,机动灵活,是一种有机关系。
经营管理模式自觉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增强经营者的经营意识和注重强度,形成实现目标和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和冲动,一环扣一环,成为一个环环紧拉的链条,持续运转。
在具体目标的执行上,经营管理模式更能适应市场化运转,更能应对医保工作的具体需求,也更能调动各种要素,因此医保管理部门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经营模式,给这项工作的管理注入了新的活力。
(四)成本核算制度有利于经营者的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成本核算以“提高效率、减少成本”为宗旨的一套管理手段,对成本的反应是最敏感的。在核算过程中暴露的效率、成本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发现效率有提升空间和成本有下降空间的情况下,本质上会产生强烈的冲动并会迅速作出评估,符合投入产出和成本核算原则,有技术力量配套前提下,会积极推进。例如数据化管理,可以将人力无法管到和管好的地方管起来,避免管理死角,这本身会大大遏制跑、冒、滴、漏现象,大大压制虚假行为,诈骗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赔付,降低成本效果显著。行政体制虽然也重视技术和管理创新,但考核的角度不同,主动要求创新没有经营者那么强烈。至于投入,行政体制还要经过繁杂审批过程,都会或多或少影响了时效,弱化了效果。
基于上述分析,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模式从管理机制上形成了明确的目标,统一有机的运转机制;在管理层次上既从整体着眼,细节入手,并创造了创新的动力,是项目执行和运转的必然选择,相信在医保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这种结合的道路将会越来越充满活力。
四、佛山医保工作的一些实践体会
(一)坚持以社保局为主导的管理原则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经营原则。医保基金是服务于广大老百姓疾病保障的资金,是一项民生工程,其运用必须保证用于此目的和范围,即使委托第三方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管理,也要服从于这个原则。社保部门委托商业公司的同时,规定了此项原则,商业保险公司在年度产生的利润如超出限定的比例,必须向基金返还。
2.社保部门是医保管理的主体。无论是组织机构的建立和运转,管理制度的制订、管理人员的招聘以及对医院行为的管控都是在社保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商业保险公司侧重于日常的运转和过程管理。
(二)充分运用第三方――商业保险公司,形成经营机制
1.2013年,由政府组织招标,引入了全国最大商业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参与医保的经营。引入商业保险公司是形成公司经营机制,达到管好用好医保基金的目的。
2.公司经营机制主要体现在实行了严格的成本核算制度,对经营的全过程、各环节进行核算。第一项工作是经营目标的确定,结合过往年份支出成本和价格变化等因素而订立的。第二项工作在目标明确的基础上进行年度企业行为规划,将目标分解到各个环节,制定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以及完成主要工作需要开展的步骤和人、财、物的调配。第三项工作是做好预算,将全过程资金的来源和支出在各个部分、各个环节作出一个整体的、能照顾各方、各因素的总体平衡的规划。第四项工作是在人力资源上做好配置,结合年度指标、主要工作和年度预算,制定出各部分、各岗位的考核办法。以上这些工作的贯彻,为全年的过程管控明确了方向和目标,建立了经营机制的始点,使管理更为紧凑、合理 ,效率提高。
3.充分运用公司经营的管理手段进行过程管控。过程管控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手段。细节决定成败,将过程管控放在公司管理的重要位置,主要安排有:(1)对各个环节进行数据分析;(2)对数据异常和主要问题进行重点监控。比如对医疗费用异常增加的医院、人均医疗费异常增加的医院,采取专家会诊的方式,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剖析。对判断疾病的指征是否符合要求,治疗的方法和用药是否符合治疗规则。属不按规定,存在做假、扩大治疗和用药的,交社保部门按章查处。以上工作遏制了大规模不规范行为。通过派驻各医院的工作人员,加强对病人行为的监督,对假住院等不符合医保报销规定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使一些为提高收入、以挂床收治病人等行为得到控制。
公司机制的形成,有效地减少了假、跑、冒、滴、漏,净化了经营的环境,更好地保证了医保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健康、安全。
五、管理的效果
(一)保证了基金运转健康
佛山医保从2008年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管理以来,保持每年收支平衡,没有出现亏损,据了解,有些地区出现不同程度的收支不平衡,最终需要加大基金的征收数额。
(二)社保管控的环境良好
由于加强了管控,以及向医院及病人的宣传、沟通,绝大多数医院、医生和病人能规范行为,对医保工作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出现较为净化的、有利于医保工作健康开展的环境。
(三)管理制度和机制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改进,逐步完善
1 政府政策激励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政策激励保险创新的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创新存在溢出效应和规模报酬效应,会伤害创新企业的积极性;二是创新的投入不应该完全由企业承担,需要社会和政府分担创新的某些环节。这两个问题都无法依靠市场自身来解决。
由于市场存在着不完全竞争、外部性、不完全信息等局限性,因此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并不是无限的。市场对创新的激励的缺陷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市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创新的风险问题。保险创新本身存在高成本、高风险,如保险产品定价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等等,将会造成保险企业在具体项目上怕担风险,从而缺少创新的主动性。第二,由于保险市场上信息的不完全,将会造成市场需求的诱导作用是有条件的,并不能完全保证保险企业创新成果的供求一致,从而有可能导致创新的市场需求-价格激励机制难以实现。第三,市场的外部性,不能为保险企业创新活动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如一些与创新活动有关的基础设施、政策、法律等并不是市场本身能解决的。第四,市场激励机制将会使保险企业更多地顾虑自身利益,而很少考虑社会利益,从而容易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2 政府政策激励的作用
政府对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前序创新者和后序创新者之间,在创新的私人收益率和社会收益率之间保持一种平衡。从政府行为的角度,对前序创新者的原创创新当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同时也要对后序创新者的持续改进和创新扩散予以激励。
(2)超越单个企业的局部利益,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进行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以降低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壁垒。
(3)对一些关键产业的保险产品开发的投资,由于风险大,往往是保险企业回避的,且是单个保险企业所无法承受的,而政府可在这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如农业保险产品、地震保险、洪水保险等等。
3 政府政策激励的方式
3.1 产业政策
(1)稳步推进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化,消除保险创新的制度障碍。保险产品与银行、证券产品三者之间存在着替代品竞争的问题。然而,为了维护金融安全,我国采取保险、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并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进行严格限制。这在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场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具有现实合理性。但是,它同时也缓解了保险业所面临的替代品竞争压力,不利于保险业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创新。相关市场中替代品的竞争面临制度障碍,压抑了金融创新动机。
(2)创新金融立法,支持发展保险企业集团,增加保险企业创新实力。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态势来看,金融混业、多元化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也是金融保险企业做大做强的主要途径。已经进入中国和准备进入中国的各国主要保险产品提供商大多是大型金融控股和保险集团,保险企业在自身经营的体制下,必须面对国际综合性跨国金融服务集团全方位的冲击,这将使中国本土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因此,中国保险企业必须走集团化综合经营之路。
(3)适度放松监管,为保险创新提供宽松环境。在监管与创新的博弈过程中,如果监管机关只是被动地对创新进行反应的话,监管可能会成为创新的障碍。长久以来,我国对保险业在产品费率、条款、机构、人员、资金运用等方面实行较严格管制,使得保险创新的空间相对狭小。为促进创新,监管机关应加大监管创新的步伐,按照促进竞争、创造需求、培育人力资本、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的原则,引导保险机构向产品创新、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4)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增大保险企业产品创新空间。目前,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保险资金进入一些领域的框架性原则,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使保险资金能尽快进入按揭贷款、发行长期债券等更为广阔领域。
(5)建立客观、有效的企业价值评价体系,加强保险企业创新的正面引导。在粗放式经营的模式下,衡量一个保险企业实力的最重要的指标是保险费收入。在以保费论英雄的指导思想下,成本高、风险大的创新活动自然得不到保险企业经营者的重视,因此,建立一个客观、有效的企业价值评价体系,将创新能力作为衡量保险企业经营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则能对保险自主创新活动起到良好的正面推动作用。
3.2 财政政策
(1)完善保险税收制度。推动保险企业自主创新,应从提升能力和增强动力两个方面设计激励机制,既要解决动力不强的问题,也要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从税收对保险企业收益的影响看,税收政策是政府推动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
税收政策具体措施如下:其一,公平税负,增强内资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相对于外资保险公司雄厚的资金实力、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而言,内资保险公司本来就处于竞争的劣势,幼稚的民族保险业本来更需要国家的税收保护。但事实正好相反,反而是外资保险公司享有各种税收优惠。公平税负,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超国民待遇”,让内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有利于增强内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从而增强其创新的能力。
保险是一种影响风险配置的制度安排,而风险是目标实现过程中不确定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会影响目标的实现。从车险在收入和盈利规模中的占比可以看出,车险在财险企业的经营目标中占绝大的比重,因此车险的经营风险管理,是财险企业的生命线。虽然当前车险的经营经过几年的波折已经趋于理性和规范,但是经营的环境依然不容乐观,例如持续的通涨及不正当的竞争;陈旧的经营理念也有待于进一步更新,例如“做大不做强”、保费规模偏好和企业内外的逆向淘汰机制,加之信息平台的不完善和国际债务危机等,车险目前的经营仍然风险丛生,严重影响着车险乃至财险企业的经营目标和财务目标的实现。本文拟从精细化管理的角度对当前车险经营风险的控制提出分析和建议。
一、车险经营风险的种类
按照风险因素的分布,车险的经营风险可以分为环境风险和流程风险。环境风险的影响因素存在于车险(财险)企业经营流程之外的经营环境中,因此企业虽然可以进行管理,包括识别和评估,并将其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但难以从事精细化管理。精细化管理主要针对流程风险,也就是影响因素存在于车险企业经营流程中的风险。
(一)车险经营的环境风险识别
通涨风险。由于汽车的生产和销售成本提高,油价和停车等使用成本的上升,车市低迷导致车险新保业务下滑;通涨也影响车险消费者的购买力和价格敏感度;对于车险企业,通涨引起经营费用和赔付成本的提高,使综合成本率居高不下影响财务绩效,为了维持监管要求的赔付能力,企业需要支付更高的资金成本,包括借款费用或机会成本。
产业链风险。车险所在的汽车产业链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汽车生产(销售)商,车险企业处于相对弱势,受汽车生产(销售)商控制的4S店享有汽车和车险消费者的信赖和大量的客户资源,从车(财)险企业那儿无风险地获取较高的手续费收益;而在为车险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维修服务的同时,从保险赔款中分享高额的维修费用;汽车生产(销售)商协同(控制)4S店构建原厂零配件的供应壁垒,从作为最大买家的车险企业那儿赚取高额利润(实践中车损险赔款70%用于零配件购买,30%用于维修);甚至汽车生产(销售)商投资整合车险企业以控制产业链在我国也有事例,例如2005年上汽集团作为第一大股东投资成立安邦保险。总之,车险企业在产业链中与汽车生产(销售)商及4S店的利益博弈中处于弱势,所受的利益损害不可小视。
环境风险除了上面所举的通涨风险和产业链风险,还有各种其他的风险,如不正当竞争风险、监管和政策风险以及行业风险等,限于篇幅不加赘述。
(二)车险经营的流程风险识别
车险经营的流程由诸多环节组成,按顺序可以划分为产品设计、展业销售、核保承保、再保险、理赔、追责和考评等。考虑到有些风险事件与若干个经营环节相关,本文不按照上述环节的顺序,而是从经营风险事件分析的需要,直接对在实践中比较突出的若干风险事件进行叙述。
定价风险。为了回应车险市场上“高保低赔”的问题,保监会2011年了《加强商业车险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同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金额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还制定了车辆参考折旧系数等数据。这无疑是对车险市场定价行为的一种规范,但也必须注意到它在实践中的风险。首先,在欠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公允价值由 “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共同确定,而两者确定的随意性较大,这给道德风险留有作用空间。其次,车辆“折旧系数”只是一种必要的假定,众所周知资产的价值损耗有使用损耗、自然损耗和无形损耗等不同的方式,假定车辆的价值属于使用损耗(会计上一般如此),就可以以公里数来定折旧,但此时自然损耗和无形损耗就被忽略,而事实上在技术进步飞速的今天,车辆的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忽略其无形损耗显然不合理,所以将统一的“折旧系数”用于车险定价过程,消费者或车险企业利益受损的风险值得注意。
理赔风险。一是道德风险,随着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上升,涉及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也急剧攀升,各种法规及制度必然会存在漏洞和不完善,一些个人或组织受利益的驱动导致主观心理行为和道德观念扭曲,利用这些漏洞,进行恶意骗保非法牟利,致使保险企业受到损失,同时也损害了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社会公平遭到破坏。二是偿付能力风险。原来的做法是按照机动车实际价值投保,当被保险车辆发生非整车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实际修复费用乘以实际价值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仍需自担部分修复费用。行业协会2011年《示范条款》中的损失赔偿基础是“实际修复费用”,而非此前的“按比例赔偿”,若按照现行费率标准继续承保车险业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将面临较大风险。三是“代位求偿”责任下的法律风险,《保险法》65条第一、二款明确了保险人对于第三方的代位赔偿责任,加强了对第三者或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但对于车险企业来讲,将面临法律风险。第三者和被保险人之间赔偿责任的确定,如果是普通协商达成的结果,且在无法找到被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人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查明协议的真伪以及被保险人是否已经向第三者支付赔偿款等;保险人如未及时核定保险责任或未及时给付保险金,将会影响到保险人的理赔时效,车险企业将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为延迟赔偿付出代价。
1.1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需要
高效率、高品质的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经营理念、公司文化的直接表现,也是保险公司最大价值实现的重要因素。理赔工作的优质性直接影响公司在市场上的信誉,是赢得客户信任和支持的法宝,直接影响公司经济效益的增加,是保险公司实现可持续性健康发展的需要。
1.2保险公司规范保险经营的需要
保险公司的经营在任一环节上的工作疏漏都会在理赔的环节中表现出来,这也就使得理赔环节的风险加大。加强理赔风险管理,能够将公司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出来,使公司及时发现风险,找出问题所在,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经营管理工作。可以说,理赔风险的控制也是对保险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检验的标杆。
1.3防止错误理赔和骗赔
保险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骗赔案件,加强理赔环节的风险管理,不仅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同时能够有效的减少保险欺诈,降低错误理赔的发生率,是保险行业、保险公司免受损失的保障。
1.4有力的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
风险管理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支持。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对理赔风险的管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层出不穷的理赔纠纷反映出保险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因此,加强保险理赔的风险管理,对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具有推动作用。
2.保险公司理赔环节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理赔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风险意识有待提高
从现今保险公司理赔环节中的风险管理来看,在对理赔工作的处理上,保险公司缺乏风险管理的认识,单方面的追求保险业务量的增加,忽视了理赔风险的处理。公司理赔部门缺乏既有过硬的理赔业务素质,又具有风险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理赔部门对理赔风险的研究也明显不到位,在理赔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上缺乏认识。同时,受有限的风险认知能力和技术能力的限制,对于风险分析和评价的水平较低,无法抓住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绝大多少的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上都缺乏系统、科学、完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即使有的保险公司建立风险控制机制,也常常因为营销业务的影响而流于形式,没能真正的贯彻落实,形同虚设。另外保险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过于原则性也使保险理赔的法律基础中存在较多漏洞,为理赔工作带来很多风险和纠纷。
2.2理赔环节内部控制不完善,对风险防范不足
保险公司内部理赔制度不完善、不明确,工作规范不全面,在进行理赔的处理中随意性强。在个别保险公司存在一人兼任调查和核赔两个岗位职务,这就给假理赔提供了契机,增加了理赔环节的风险。保险公司内部对理赔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不完善,缺乏明确的奖惩制度,个别理赔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为理赔工作带来风险的同时也增加了理赔的困难。理赔调查的不深入,调查手段和技术的落后给保险公司带来了诉讼的风险。随着保险欺诈案件的层出不穷,也反映出了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在风险防范方面认识不高,工作不到位。
3.保险理赔环节的风险控制防范措施
3.1分层次进行理赔风险管理
采用分层次的理赔风险管理办法,可将其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为宏观监管,侧重于原则性,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对保险法加以完善,保证保险理赔工作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对理赔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第二层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制定行业规范,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实现行业资源共享,共同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对公司的理赔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第三层为社会监督,通过定期向社会披露保险理赔的信息,促进保险理赔的透明化发展,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第四层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保险公司在内部建立健全理赔风险管理体制,明确目标,并将制度认真贯彻和落实,达到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目的。
3.2分流程进行理赔风险管理
当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主要是“大而全”和“小而全”的经营模式所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经营链来看,从展业、承保、再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追偿到产品设计和资金运用无所不包;二是从所经营的产品承保的标的来看,既包括了有形的财产也包括了无形的责任、保证、信用,以及虽有形但难以估量价值的人的生命和身体。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险种的分类,包括了法定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他等16类产品,虽然针对较为特殊的农业险和健康险业务已经批准了一些专业公司经营,包括车险也批准了一家专业公司经营,但绝大多数产品新公司、老公司一般都在经营。这就导致了经营和管理资源的分散,难以集中形成经营特色,从而使得产品难以得到有效的深入发展——技术含量高的产品难以突破,而传统的企业财产险、货运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竞争日趋激烈。
纵观整个市场,保险资源的分布不合理、不均衡,产品的供需矛盾突出。
一、影响产品营销的原因
(一)综合因素
现有产品的数量多而绩效不理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沿用了多年的一批老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已滞后于市场实际需要,亟待更新改造;二是1994年由人民银行统颁的一批财产险的费率距今已12年时间,需要根据经营数据重新厘定,此外,如高科技新兴产业的风险等级归属需要确立,以便于明确其对应的费率;三是新产品开发的创新体系未能得以建立,创新的有效性受到影响,在监管机构报批或备案的数量庞大的产品中有相当数量的产品雷同;四是不同的产品所需要的资源和能力不匹配。
(二)产品的专业特性导致经营所需资源的差异性
保险人必须关注自己的产品结构,将适合自己经营的主打产品逐渐突出,形成经营的特色。这首先需要经营者正确地认识各类保险产品的专业属性和经营所需要的资源特性。
1.产品的专业特性
财产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产品承保的标的既涉及了固定的和移动的有形财产,也涉及到了无形的责任、保证、信用以及虽有形但难以估量价值的人的生命和身体。按照承保方式和赔偿方式划分,财产保险又可划分为第一损失保险和赔偿方式、不定值保险和比例赔偿方式、定值保险和赔偿方式以及重置价值保险和赔偿方式。如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而货物运输保险则属于“定值保险”;家庭财产保险适用于“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责任保险有“期内发生式”和“期内索赔式”两种确定责任保险的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方式,赔偿限额分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对于意外伤害保险来说,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发生事故时是以保险金额为给付限额,采用的是“定额保险合同形式”,不适用于财产险的补偿性原则,也就不存在代位追偿、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的问题;而信用保险则又是唯一不适用于“大数法则”,而是以被保险人的信息为承保基础的特殊产品。从保险合同订立的期限来看,虽然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多数是合同期为一年的保险产品,但也有超过一年期的工程保险:甚至时间更长的“长尾巴”的产品责任险,同时也有少于一年期的货物运输保险、旅游险,甚至是以小时为保险期限的航空人意险。从理赔来看,有的涉及到代位求偿,有的要冲减有效保额(如企业财产保险),有的由于不足额投保需按比例赔偿,有的要扣除免赔,有的仅包括不超过保额的施救费,而船舶保险还包括了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施救费用,责任险一般还包括法律诉讼费……。由此可见,财产险公司所经营的保险产品不同种类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2.产品的配套资源
目前有些产品如责任险、保证险、信用险、健康险在各家财产险公司的业务中占比过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来自社会大环境的,如责任险有赖于与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的制定、保证保险有赖于全社会诚信的提高和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康险有赖于医疗体制的改革与医疗行为的规范以及客户的诚信,同时也有来自保险人的原因,例如:缺乏经营管理经验、缺乏专业人才、缺乏数据和信息技术支持等等。从产品经营的侧重点划分,笔者将其大致划分为四类:拓展型、管理型、服务型、混合型,其所需要的配套资源各有侧重。
(1)拓展型。如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投保标的多,风险分散,“大数法则”可以得到最好的应用,关键在于销售方式的创新,要在拓展方式上下功夫。
(2)管理型。如机动车辆保险、短期健康险,共同的特点是保源丰富,需求广泛,关键是能否通过有效的管理实现盈亏平衡进而盈利;企业财产保险的日常出险率低,不必像出险频繁的车险需配置数量众多的售后服务人员及资源,但其标的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需要的是专业的保前查勘和理赔查勘定损;卫星、桥梁、地铁等特殊风险保险还有赖于承保公司的品牌和再保险的分保支持;健康险产品需要具有临床医务经验的专业核保核赔人员以及管理水平好的定点合作医院;信用险是唯一不适用于“大数法则”的,它是以被保险人的信息为承保基础的,需要保险公司具备能够做出专业风险评价的人才、信息、经验以及IT系统。
(3)服务型。如以旅行者为目标的含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的旅行综合保险,其产品的经营和管理并不复杂,关键是能否有配套的服务及时响应。
(4)混合型。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重点在于核保核赔的管控,经营服务网络、零配件报价系统以及快速便捷的服务等。既是管理型的产品,更是服务型的产品;进出口货运险既要积极拓展,又需要加强风险管控,不仅要建立一支了解国际贸易知识、进出口货运险特性、海商法的展业和核保核赔队伍,还需要在境外建立广泛的理赔检验机构,以做好在境外受损货物的损失查验工作;投资型保险产品既要选择好销售渠道,积极拓展客户,同时更要有赖于资金运用的成效。通过以上从不同角度对保险各类产品专业属性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产品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需要不同的资源和能力来加以支持,否则是难以深入的。由于上述产品要求经营者具备不同的资源和能力加以支持,但资源和能力具有有限性,因此,对于目前财产险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按类分析,有利于认清产品各自的专业属性和对特定资源的要求,避免盲目经营。
二、产品营销平台的建立
保险这一无形产品比有形产品更为复杂,涉及到条款、定价、渠道、单证、IT、宣传、服务、风险管控、销售策略、公司品牌以及企业文化等要素。产品创新的过程实质上是公司多种资源和能力整合的过程,也正因为如此,一个新产品所涉及的要素越多,防止新产品被复制的能力就越强。而与此同时,产品的构成要素中出现的不配套或错位又恰恰是影响产品绩效的环节,需要在实际营销过程中加以关注,根据实践,笔者提出影响产品营销的10个主要因素:
(一)目标客户
在确立了经营战略之后,就要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准确定位。“定位”(pos沁on)一词是由两位广告经理艾尔·列斯和杰克·特罗首先提出来的。他们认为定位是对产品的一种创造性工作,定位的对象不是产品,而是针对潜在客户的思想,是对潜在客户心智所下的功夫。也就是说,要为新产品在潜在客户的大脑中确定一个合适的位置。定位是首先从市场出发,从探求客户的心理着手,去了解他们的需求,之后再动手设计产品。保险保障功能是保险产品的核心价值所在,客户之所以投保就是因为其产品存在所能够承保的风险,通过保费的支出获得一旦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即可得约定的经济赔偿或给付的承诺。实际经营中,产品缺乏细分,目标客户不清晰,甚至是目标客户与所推出的产品之间错位,无疑会对产品的经营绩效产生较大影响。为此,保险公司在有了一个好的产品创意之后,要明确产品所指向的目标客户,之后要通过科学的市场调研方法掌握客户的需求,形成产品概念,之后再逐步深入细化,与公司的营销资源相配套,使之成为形象清晰、定位准确的产品。
(二)费率厘定
面对今天这样一个竞争日趋激烈的保险市场,保险产品的定价不仅要考虑由纯损失率构成的费率,以及由经营成本构成的费率,预定承保利润率构成的费率,连同为防止费率椭定而设定的费率浮动因子,还应根据目标客户的消费特性和心理特点分析该产品的价格弹性,再决定营销过程中应采取的价格调整策略一维持、下调、上浮。该上浮时却下调,或反之,都会导致产品价格的错位,影响销售业绩和产品的盈利。
(三)渠道选择
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目标客户,需要差异化的销售渠道,例如:复杂的产品需要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直销较为适宜。而功能简单,缴费便宜,一目了然的家财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等产品则适合通过网络和电话销售,否则,将因为相对于保费过高的投保成本而抑制潜在客户的投保动机。理财型的保险产品通过银行销售为宜。
(四)交易系统
要根据产品所投放的渠道开发配套的出单交易系统,例如,通过银行销售的就要考虑到产品能够在银行窗口快速核保或免核保出单,网上销售产品的出单系统又有其所特有的要求和特点。
(五)产品宣传
要通过有效的宣传向目标市场说明自己能够提供给消费者的价值,以及与市场同类产品客观相比所具有的独特价值。不同的产品定位就决定了对应的广告的诉求点、形式、传播途径、投放量的不同。如机动车辆保险新产品的宣传应当选择在车辆销售场所、办理车辆和驾驶证有关手续的场所、长途客运车站和车厢也是很好的宣传场所。要注意所选择的媒体和新产品的目标客户一致性的程度。值得提示的是产品宣传的投放量要服从销售目标,而并非越多越好,过量投放不仅浪费企业有限的资源,而且易导致消费者心理逆反,边际效益递减,同时还可能使服务与管理跟不上业务规模的发展,形成广告的负效应。
(六)产品包装
原本设计的是一款针对高端客户的保险产品,具有保障功能多,保障程度高的特点,但却为客户提供了一份没有高端感觉的与一般产品无异的普通的保险合同,产品形式没有与核心产品相匹配,降低了产品在客户心目中应有的分量。
(七)客户服务
该提供配套附加服务的却没有提供服务,例如,出国旅游人员在境外由于对语言、环境等的不熟悉,对产品附加的紧急救助等服务的需求加大,此类产品如果没有相应的境外服务为配套,产品必然是不完整的,客户所购买的产品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八)产品名称
保险产品是客户正常情况下不需要,而一旦发生意外又最需要的转嫁风险的特殊商品,如果将产品所保障的风险直接列为产品的名称,是非常影响客户的消费心理的。因此,对于保险产品更要充分考虑到推广地区目标客户的消费心理,例如:有的寿险产品起名“红利来”、“老来福”,不仅朗朗上口便于记忆,更是喜庆吉祥,迎合了目标客户的心理需求,与产品本身的特点相吻合,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因此,产品名称需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对产品名称规定的基础之上,针对目标客户的心理特征精心加以策划。
(九)销售时机
不同的产品由于特定的目标客户和保障功能,需要选择适合的时机推向市场。还以上述的旅游保险为例,就应当紧密结合中国的传统节日和黄金周,选择在元旦、春节、“5.广、“10.1”等旅游黄金周前推出,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政府政策激励保险创新的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创新存在溢出效应和规模报酬效应,会伤害创新企业的积极性;二是创新的投入不应该完全由企业承担,需要社会和政府分担创新的某些环节。这两个问题都无法依靠市场自身来解决。
由于市场存在着不完全竞争、外部性、不完全信息等局限性,因此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并不是无限的。市场对创新的激励的缺陷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市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创新的风险问题。保险创新本身存在高成本、高风险,如保险产品定价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等等,将会造成保险企业在具体项目上怕担风险,从而缺少创新的主动性。第二,由于保险市场上信息的不完全,将会造成市场需求的诱导作用是有条件的,并不能完全保证保险企业创新成果的供求一致,从而有可能导致创新的市场需求-价格激励机制难以实现。第三,市场的外部性,不能为保险企业创新活动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如一些与创新活动有关的基础设施、政策、法律等并不是市场本身能解决的。第四,市场激励机制将会使保险企业更多地顾虑自身利益,而很少考虑社会利益,从而容易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2 政府政策激励的作用
政府对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前序创新者和后序创新者之间,在创新的私人收益率和社会收益率之间保持一种平衡。从政府行为的角度,对前序创新者的原创创新当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同时也要对后序创新者的持续改进和创新扩散予以激励。
(2)超越单个企业的局部利益,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进行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以降低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壁垒。
(3)对一些关键产业的保险产品开发的投资,由于风险大,往往是保险企业回避的,且是单个保险企业所无法承受的,而政府可在这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如农业保险产品、地震保险、洪水保险等等。
3 政府政策激励的方式
3.1 产业政策
(1)稳步推进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化,消除保险创新的制度障碍。保险产品与银行、证券产品三者之间存在着替代品竞争的问题。然而,为了维护金融安全,我国采取保险、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并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进行严格限制。这在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场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具有现实合理性。但是,它同时也缓解了保险业所面临的替代品竞争压力,不利于保险业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创新。相关市场中替代品的竞争面临制度障碍,压抑了金融创新动机。
(2)创新金融立法,支持发展保险企业集团,增加保险企业创新实力。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态势来看,金融混业、多元化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也是金融保险企业做大做强的主要途径。已经进入中国和准备进入中国的各国主要保险产品提供商大多是大型金融控股和保险集团,保险企业在自身经营的体制下,必须面对国际综合性跨国金融服务集团全方位的冲击,这将使中国本土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因此,中国保险企业必须走集团化综合经营之路。
(3)适度放松监管,为保险创新提供宽松环境。在监管与创新的博弈过程中,如果监管机关只是被动地对创新进行反应的话,监管可能会成为创新的障碍。长久以来,我国对保险业在产品费率、条款、机构、人员、资金运用等方面实行较严格管制,使得保险创新的空间相对狭小。为促进创新,监管机关应加大监管创新的步伐,按照促进竞争、创造需求、培育人力资本、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的原则,引导保险机构向产品创新、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4)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增大保险企业产品创新空间。目前,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保险资金进入一些领域的框架性原则,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使保险资金能尽快进入按揭贷款、发行长期债券等更为广阔领域。
(5)建立客观、有效的企业价值评价体系,加强保险企业创新的正面引导。在粗放式经营的模式下,衡量一个保险企业实力的最重要的指标是保险费收入。在以保费论英雄的指导思想下,成本高、风险大的创新活动自然得不到保险企业经营者的重视,因此,建立一个客观、有效的企业价值评价体系,将创新能力作为衡量保险企业经营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则能对保险自主创新活动起到良好的正面推动作用。
3.2 财政政策
(1)完善保险税收制度。推动保险企业自主创新,应从提升能力和增强动力两个方面设计激励机制,既要解决动力不强的问题,也要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从税收对保险企业收益的影响看,税收政策是政府推动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
税收政策具体措施如下:其一,公平税负,增强内资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相对于外资保险公司雄厚的资金实力、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而言,内资保险公司本来就处于竞争的劣势,幼稚的民族保险业本来更需要国家的税收保护。但事实正好相反,反而是外资保险公司享有各种税收优惠。公平税负,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超国民待遇”,让内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有利于增强内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从而增强其创新的能力。
其二,实行适度税收优惠,增强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若干意见》中提出:“根据不同险种的性质,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探索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对创新型保险产品,尤其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实行适度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新型寿险产品投资收益的营业税、部分减免政策性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等等,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创新型保险产品的市场吸引为,另一方面,也使得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能够通过税收优惠间接得到补贴。
其三,细化课税环节和方法,为创新型保险产品提供生存和发展空间。细化课税环节和方法,对保险企业自主创新也有非常大的刺激作用。如改革目前对养老金产品保费税后列支的做法,实行国际上通用的税前列支政策,可以极大的增强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补充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需求,从而拉动保险企业开展这些领域的创新。再如,改变目前分红型保险的红利来自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而投资者所获红利还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双重课税的作法,也可以为分红型产品的生存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2)提供“公共产品”。通过为保险企业创新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来激励创新,既能有力推动保险企业的创新活动,又有利于保险新产品、新技术在行业内推广。我国保险业要加快创新步伐,政府必须加大对创新的投入,广泛利用行业内外的各种资源,积极为保险市场主体提供从事创新活动相关的“公共产品”。具体措施如下:
其一,整合全行业力量,为保险创新提供技术支持。从保险经营的技术角度看,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组织。保险经营的科学基础是大数法则,只有积累大量的经验数据和风险信息,集合大量的同质风险标的,才能降低承保风险的不确定性,稳定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而单个保险机构受业务范围和经营能力的限制,对新的风险领域常常是无能为力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应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集合产、学、研等多方力量,大力开展保险应用型研究,为保险经营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支持,为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性“公共产品”服务,如寿险行业经验生命表的编制、重要险种保险标的风险因素信息库建设、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等等。
其二,加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增加创新型人才的供给。保险创新需要大量高素质、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依靠单个保险企业也是难以完成的。因此,加快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增加人才供给成为了当务之急。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供参考思路有两条:一是,由中国保监会或保险学会出面采用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在国内高校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若干个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基地,增加专门人才的供给;二是,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通过国际间的人才交流,进一步提升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其三,建立创新风险的补偿和转嫁机制。创新本身蕴涵着风险,特别是的创新的失败将给创新者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果没有一定的风险补偿,创新者宁愿放弃创新,以规避创新可能失败的潜在风险。所以,创新的动力需要一定的激励和保护措施作为保证,以使创新者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对称。创新风险的补偿机制的设想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前文所提到的税收优惠,使保险企业创新的成本通过税收优惠间接得到补贴;二是由各保险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创新风险补偿基金,对因创新失败导致亏损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三是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鼓励再保险公司开发各类承担财务风险的再保险产品,从而为保险公司创新风险建立转嫁机制。
(3)其他政策手段。除以上所说的税收政策与提供公共产品之外,政策还可以利用其他多种政策手段来激励保险业自主创新。这些措施包括:①对政策性保险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为鼓励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发展,政府应当加强对这些险种的财政支持力度,必要时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②推广法定责任保险。政府以立法强制的方式推广责任保险,如公共责任保险、执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既有利于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也为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从而有利于激发保险企业创新的热情。③政府采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身对保险也存在较大的保险需求,通过保险的政府采购行业,尤其是对一些新型的保险产品(如新型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的采购,既有利于节省财政支出,也能对公众的保险消费取向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
1政府政策激励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政策激励保险创新的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创新存在溢出效应和规模报酬效应,会伤害创新企业的积极性;二是创新的投入不应该完全由企业承担,需要社会和政府分担创新的某些环节。这两个问题都无法依靠市场自身来解决。
由于市场存在着不完全竞争、外部性、不完全信息等局限性,因此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并不是无限的。市场对创新的激励的缺陷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市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创新的风险问题。保险创新本身存在高成本、高风险,如保险产品定价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等等,将会造成保险企业在具体项目上怕担风险,从而缺少创新的主动性。第二,由于保险市场上信息的不完全,将会造成市场需求的诱导作用是有条件的,并不能完全保证保险企业创新成果的供求一致,从而有可能导致创新的市场需求-价格激励机制难以实现。第三,市场的外部性,不能为保险企业创新活动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如一些与创新活动有关的基础设施、政策、法律等并不是市场本身能解决的。第四,市场激励机制将会使保险企业更多地顾虑自身利益,而很少考虑社会利益,从而容易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2政府政策激励的作用
政府对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前序创新者和后序创新者之间,在创新的私人收益率和社会收益率之间保持一种平衡。从政府行为的角度,对前序创新者的原创创新当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同时也要对后序创新者的持续改进和创新扩散予以激励。
(2)超越单个企业的局部利益,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进行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以降低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壁垒。
(3)对一些关键产业的保险产品开发的投资,由于风险大,往往是保险企业回避的,且是单个保险企业所无法承受的,而政府可在这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如农业保险产品、地震保险、洪水保险等等。
3政府政策激励的方式
3.1产业政策
(1)稳步推进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化,消除保险创新的制度障碍。保险产品与银行、证券产品三者之间存在着替代品竞争的问题。然而,为了维护金融安全,我国采取保险、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并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进行严格限制。这在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场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具有现实合理性。但是,它同时也缓解了保险业所面临的替代品竞争压力,不利于保险业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创新。相关市场中替代品的竞争面临制度障碍,压抑了金融创新动机。
(2)创新金融立法,支持发展保险企业集团,增加保险企业创新实力。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态势来看,金融混业、多元化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也是金融保险企业做大做强的主要途径。已经进入中国和准备进入中国的各国主要保险产品提供商大多是大型金融控股和保险集团,保险企业在自身经营的体制下,必须面对国际综合性跨国金融服务集团全方位的冲击,这将使中国本土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因此,中国保险企业必须走集团化综合经营之路。
(3)适度放松监管,为保险创新提供宽松环境。在监管与创新的博弈过程中,如果监管机关只是被动地对创新进行反应的话,监管可能会成为创新的障碍。长久以来,我国对保险业在产品费率、条款、机构、人员、资金运用等方面实行较严格管制,使得保险创新的空间相对狭小。为促进创新,监管机关应加大监管创新的步伐,按照促进竞争、创造需求、培育人力资本、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的原则,引导保险机构向产品创新、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4)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增大保险企业产品创新空间。目前,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保险资金进入一些领域的框架性原则,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使保险资金能尽快进入按揭贷款、发行长期债券等更为广阔领域。
(5)建立客观、有效的企业价值评价体系,加强保险企业创新的正面引导。在粗放式经营的模式下,衡量一个保险企业实力的最重要的指标是保险费收入。在以保费论英雄的指导思想下,成本高、风险大的创新活动自然得不到保险企业经营者的重视,因此,建立一个客观、有效的企业价值评价体系,将创新能力作为衡量保险企业经营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则能对保险自主创新活动起到良好的正面推动作用。
3.2财政政策
(1)完善保险税收制度。推动保险企业自主创新,应从提升能力和增强动力两个方面设计激励机制,既要解决动力不强的问题,也要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从税收对保险企业收益的影响看,税收政策是政府推动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
税收政策具体措施如下:其一,公平税负,增强内资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相对于外资保险公司雄厚的资金实力、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而言,内资保险公司本来就处于竞争的劣势,幼稚的民族保险业本来更需要国家的税收保护。但事实正好相反,反而是外资保险公司享有各种税收优惠。公平税负,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超国民待遇”,让内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有利于增强内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从而增强其创新的能力。
其二,实行适度税收优惠,增强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若干意见》中提出:“根据不同险种的性质,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探索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对创新型保险产品,尤其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实行适度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新型寿险产品投资收益的营业税、部分减免政策性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等等,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创新型保险产品的市场吸引为,另一方面,也使得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能够通过税收优惠间接得到补贴。
其三,细化课税环节和方法,为创新型保险产品提供生存和发展空间。细化课税环节和方法,对保险企业自主创新也有非常大的刺激作用。如改革目前对养老金产品保费税后列支的做法,实行国际上通用的税前列支政策,可以极大的增强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补充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需求,从而拉动保险企业开展这些领域的创新。再如,改变目前分红型保险的红利来自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而投资者所获红利还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双重课税的作法,也可以为分红型产品的生存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2)提供“公共产品”。通过为保险企业创新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来激励创新,既能有力推动保险企业的创新活动,又有利于保险新产品、新技术在行业内推广。我国保险业要加快创新步伐,政府必须加大对创新的投入,广泛利用行业内外的各种资源,积极为保险市场主体提供从事创新活动相关的“公共产品”。具体措施如下:
其一,整合全行业力量,为保险创新提供技术支持。从保险经营的技术角度看,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组织。保险经营的科学基础是大数法则,只有积累大量的经验数据和风险信息,集合大量的同质风险标的,才能降低承保风险的不确定性,稳定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而单个保险机构受业务范围和经营能力的限制,对新的风险领域常常是无能为力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应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集合产、学、研等多方力量,大力开展保险应用型研究,为保险经营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支持,为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性“公共产品”服务,如寿险行业经验生命表的编制、重要险种保险标的风险因素信息库建设、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