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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银行业监管的必要性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关于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一直是学者们普遍关注和研究的问题,目前,国内学者主要停留在对于不同类型银行差异的现实背景上进行分析,比如银行的所有权形式、经营特点等方面,而针对银行本质层面的差异,即差别化监管的理论分析还很少有涉及。国外学者的研究多见于从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的出结论,而国外研究的优势在于,他们有充足的数据来支撑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就尝试着在前人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进行理论分析,探寻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背后的经济学原理。
理论分析是研究工作开展的基础,用经济学原理来解释我们所研究的内容,能为我们的文章提供了更多的可信性和依据性。本文探讨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的理论分析,是从各个维度关注各类银行的差异性,从而从根源上挖掘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的理论基础。
规模报酬理论是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生产主体内部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比例发生变化时,得到的产出跟随生产要素变化的情况。规模报酬理论包含着规模报酬递增、规模报酬不变和规模报酬递减三种情况。其中,规模报酬递增是指当生产主体内部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比例增加时,得到的产出增加比例大于生产要素的增加比例;规模报酬不变是指当生产主体内部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比例增加时,得到的产出增加比例等于生产要素的增加比例;而规模报酬增减是指当生产主体内部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比例增加时,得到的产出增加比例小于生产要素的增加比例。
商业银行可以看成是市场经济殊的生产者,它们为国民经济的运行生产和提供各种金融,为国民经济的额良好运转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本文中,我们做出这样的假设,即,不同资产规模的商业银行之间的差异,可以近似看作为商业银行作为生产者来说在投入不同生产要素比例的差异。在这里,各种生产要素是指商业银行的资本投入、经营者的管理以及员工的劳动等等,这些对于不同资产规模的商业银行来说是不同的,而且随着资产规模的增加,我们可以近似地看作同比例增加。而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产出就是它们为国民经济良好运行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包括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发挥金融中介职能、充当资金储蓄池等等。基于此分析,我们便可以通过规模报酬理论分析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的必要性和经济学基础。
欧拉定理也叫产量分配净尽定理,是指,在利润最大化、竞争性和规模不变的三个假定成立的条件下,生产者在支付了生产要素报酬之后,剩下的经济利润为零。经济利润不同于我们平时所讲的会计利润,会计利润不仅仅包含经济利润,包含资本收益。欧拉定理在解决经济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时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其公式表示如下:
Y=MPL×L+MPK×K+经济利润公式1
其中,Y表示总产出,MPL表示实际工作,L表示劳动量,MPL×L表示劳动的收益,MPK表示资本的实际租赁价格,K表示资本量,MPK×K表示资本的收益。在欧拉定理成立的条件下,公式中经济利润为零。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关于利润平均化的解释,各个行业之间的竞争导致最终的平均利润。即在经济的平稳状态,各个行业均不存在超额利润,行业经营者所取得的只是社会的平均利润,而平均利润率是剩余价值总额与社会总资本的比,仅由此二者决定。而就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来看,利润的平均化还仅仅是一种理论的假设而已。
在我国现阶段,国民经济处于高速的增长时期,连续十几年GDP增速一直保持在8~9%左右,这也使得金融和银行业也正处于行业的上升期。原因在于,金融业和经济是相辅相成的,经济的发展决定了金融的进步,而金融的进步又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金融为经济发展服务,而经济又能为金融发展提供空间,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数量还在增长,远远没有达到饱和的状态,这说明,在排除政策差异等方面的不同限制的情况下,银行业存在所谓的经济利润。因而,银行业目前来讲具有规模报酬的非不变性。
商业银行经营的规模报酬非不变性说明,监管主体在对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时,应该有的放矢、量体裁衣地制定差别化的监管目标、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这样才能实现整个银行业的有序和高效率运行。这就从规模报酬理论方面对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进行了理论阐述和经济学原理分析。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从规模报酬理论的角度得出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的理论依据。对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实施差别化监管,能够保障银行业充分有效地运转,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和动力。(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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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0-0071-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0.19
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总方针,总理在会上明确提出了“五个坚持”,其中第一个坚持就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金融危机爆发后,银监会在促进银行转型、支持实体经济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其中就包括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根据我国银行业实际,制定了适度前瞻、反映国情、与国际接轨的新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①。《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之相配套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也即将公布。新监管标准即将实施情况下,如何推动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值得研究。
一、引导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必要性
虚拟经济具有流动性高、风险性高、投机目的性高、收益性高和稳定性低的五大特点,银行的盈利性决定了其有把资金运用到回报率高的虚拟经济的倾向。因此,用政策引导成为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引导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必要性的理论基础
引导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必要性可以从改进的费雪方程式得到有效证明。传统的费雪方程式为MV=PT,其中M代表了货币供应量,V代表货币流通速度,P代表一般价格水平,T代表商品和劳务的交易量。显然,传统的货币方程式只关注货币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忽略了虚拟经济。本文加入s代表虚拟经济的交易额,有MV=PQ+S,其中S=PS*QS,其中S代表虚拟经济交易额,PS代表虚拟资本的一般价格水平,QS代表了虚拟经济的交易数量。于是有:
上式说明过度的虚拟经济会对实体经济产生“挤出效应”,即在虚拟经济发达条件下,货币供给量分成两部分,PQ部分用于实体经济,PS QS部分用于虚拟经济的交易。在货币购买力不变的前提下,用于虚拟资产交易的货币越多,用于实物经济的货币量就越少。在虚拟经济过度膨胀时,金融市场中存在大量投机行为和炒作活动,其投机收益大大高于实体投资利润,由于资本的本性就是追求最大利润,虚拟经济领域和实体经济领域巨大的收益反差不仅会导致闲置资金的介入,而且会吸引相当部分产业资本脱离实体经济领域,进入虚拟经济系统投机套利,这就是“挤出效应”的作用原理。当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发生“挤出效应”时,在虚拟经济的表面繁荣下,实体经济的增长有可能停滞甚至衰退。也正是由于这种“挤出效应”及资本逐利性的存在,才使得出台相关政策对银行业加以引导服务实体经济成为必然要求[1]。
(二)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首要制约因素
确保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有效性需从三方面考虑:一是银行业本身的健康平稳可持续;二是管理政策的准确合理;三是传导机制的顺达通畅。目前,我国在上述三方面均存在诸多不足,但银行业经营管理粗放不可持续已成为我国银行业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首要制约因素。
一是业务发展模式粗放,过多依赖高资本消耗的信贷规模扩张。2005—2009年,我国银行业年均信贷增速为19.77%。超过同期欧美银行10个百分点以上。风险资产过快攀升,大量消耗了经济资本[2]。业务结构上,当前国内银行业零售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占比过低;客户结构上,目前国内银行“垒大户”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在资源紧缺时,抢大客户、抢大项目的现象严重。
二是资本管理模式粗放,进入做大规模与上市融资的“循环怪圈”。目前,我国银行业资本补充高度依赖外源融资,内生能力不够大。在存贷款利差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断做大存、贷款规模成为盈利的最便利途径。另外,我国银行业存在的股权高度分散,缺乏实际控制人等问题也导致了商业银行规模至上的发展模式[3]。进而导致国内银行做大规模与上市融资循环往复的怪圈。
三是风险管理模式粗放,风险管理认识不足、手段落后。目前,国内银行依然缺乏对新形势下全面风险管理内涵的深刻认识,将风险管理等同于信贷管理,缺乏前瞻性、预测性分析,尚未形成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文化,目标仅是单纯的降低、控制风险,对于价值创造功能的挖掘不够;同时缺乏整合的风险技术手段,目前中国银行业的技术工具、管理手段和整合管理体系还不够充分和健全[4]。
二、新监管标准推动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表现
促进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首先要提升银行业精细化经营管理水平,减少制约因素的不利影响。与旧监管标准相比较,中国银监会正式的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与即将的《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其进步意义主要体现在通过要求银行进一步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引导银行业主动发展零售业务、增强服务中小企业能力,转变目前粗放的经营发展模式,减少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过程中制约因素的制约效应,提升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内生动力[5]。
(一)推动银行内涵集约发展,实现对实体经济持续推动
与旧监管标准相比较,新监管标准在注重资本数量的同时更注重资本质量,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提升了核心资本划分标准,将一般风险准备、外币报表折算差价划入核心一级资本;二是缩小了附属资本划分范围,将原先的可转换债券、长期次级债券缩小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债券类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的50%、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累积净利得,将原先的重估储备缩小为固定资产重估储备(不包括非自用不动产)的70%(具体变化见表1),更为强调股东资本及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性,鼓励银行不断地进行内部资本积累,实现内涵式发展。二是新监管标准要求银行在科学识别、度量风险的基础上,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计提相应的资本,包括银行账户风险和交易账户风险,表内风险和表外风险,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具体作出的调整为:信用风险计量上,权重法采用风险权重体系调整,体现审慎监管要求的同时,扩大覆盖范围至表内、表外、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等;市场风险计量上,取消市场风险资本计提的门槛;操作风险计量上,第一次明确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取消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过渡期。通过以上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并覆盖风险,节约资本,实现集约化发展。
(二)推动银行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效能
一是调整分类监管标准提高资本监管有效性。针对我国银行业普遍达标的现象,新监管标准调整了分类监管标准(见表2),并对每类监管标准的银行分类采取监管措施。新监管标准根据银行不同的业务资产结构,不同的风险水平,提出不同的资本要求,即银行的业务资产结构不同,银行所消耗的资本也就不同,从而鼓励银行不断优化其业务资产结构,最大程度地降低资本消耗。二是新监管标准对微小企业贷款、个人贷款、贸易融资及公共部门实体贷款等,确定了比较优惠的资产风险权重;对持有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复杂的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以及非并表的金融机构股权等,都确定了较高的风险权重。鼓励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审慎引导银行开展金融创新。
(三)鼓励银行以丰补歉,减少对实体经济的亲周期性
新监管标准建立了多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适当提高了核心一级资本的水平(见表3),新监管标准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还确定了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等缓冲性的资本要求,以更好应对经济下行及市场恶化环境下的金融风险。在经济上行和繁荣时期,银行要积累较充实的资本和流动性,以应对经济下行和萎缩时的冲击与风险,减小了银行体系对实体经济波动的加剧效应。
(四)要求银行注重流动性,降低损害实体经济的可能性
经济和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决定了银行对流动性的需求存在着短期性和长期性。与旧监管标准相比较,新监管标准增设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融资比率两个流动性指标,确定了银行机构要达到的流动性指标及应急性流动准备,在原先仅注重衡量银行短期流动性的同时,将长期流动性指标纳入监测范围。同时,新监管标准要求银行加强资产负债的匹配管理,加强流动性压力测试管理,减少对市场短期资金的依赖,增加高质量流动资产和长期稳定性资金,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协调平衡,降低金融内部不稳定对经济产生的负外部效应。
三、新监管标准下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路径选择
新监管标准的实施不仅对我国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而且对我国银行业今后如何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指明了方向。在新监管标准实施条件下,我国银行业应注重通过以下路径支持实体经济。
(一)发挥传统业务模式优势,提高资产质量和服务效率
新监管标准对资本要求的提高,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主导的业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面对国内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催生的巨大有效信贷需求,国内银行转型不仅不能削弱传统信贷业务,而且应以优化信贷业务为重点,在传统信贷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做深做细,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信贷质量,实现银行与实体经济的互利共赢。
(二)建立高效益“轻资本”模式,支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
新监管标准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约束机制,粗放型的资本高消耗模式难以为继。国内银行应强化主动管理资产负债的能力,根据资本的风险承受水平,不断优化业务结构,大力发展零售业务、中间业务、中小企业业务以及资本占用少的业务。建立高效“轻资本”模式,有效利用新监管标准对中小企业、新兴产业业务风险权重的优惠,支持经济结构转型的同时实现自身经营模式的转型。
(三)提升风险管控精细化水平,全面防范系统性风险
新监管标准除覆盖信用、市场、操作风险外,还是第二支柱流动性风险、国别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信用集中度风险、资产证券化风险,以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等风险的汇集平台。商业银行必须从战略高度,提升整体风险管控精细化水平。不仅要健全组织架构,强化风险治理,整合、再造业务流程,顺畅传导渠道,更要升级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加强技术支持。具体来讲,结合新监管标准,建立完善的压力测试管理体系,全面防范系统性危机的产生。
(四)稳步推进金融工具创新,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新监管标准资本约束功能以及对衍生金融产品风险权重普遍增加,要求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工具创新不仅应满足不同客户的真实需求,为客户实现财富增值提供渠道,真正对冲资产负债表风险,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今后,商业银行创新必须以实体经济需求为核心,建立以客户和市场需求为出发点的产品研发和推广流程,还应建立以价值创造为核心指标的产品服务创新评价办法,与奖惩机制相配套,使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步入持续优化的动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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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157-02
一、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自贸区银行业放开措施简介
为支持上海自贸区金融领域发展,国务院、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相继了本部门银行业改革措施,支持自贸区实体经济发展,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对外开放。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通知中关于银行服务领域的措施主要包括:(1)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外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设立有限牌照银行;(2)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的措施主要包括: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简化准入方式;完善监管服务体系。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意见中的措施主要包括: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监测与管理。
(二)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1.上海自贸区银行业放开措施会带来更多金融风险
从自贸区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改革措施来看,未来在自贸区将逐步放开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等,这些措施一方面会促进自贸区实体经济的发展、加快中国金融领域改革、深化改革开放,但另一方面境外资金的大量涌入等现象必然会增加自贸区实体经济的不确定性,增大银行领域相关风险,增加监管难度,对中国现行的银行监管体制形成冲击。
2.上海自贸区金融混业趋势对现有银行监管体制形成挑战
首批11家获准进入上海自贸区的金融机构均为工行、中行等国有大型银行及花旗、星展等著名跨国银行,基本上都属于大型金融集团,旗下业务除了银行业外,还涵盖了保险业、证券业、金融租赁业等,业务间交叉趋势明显。上海自贸区关于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等方面的放开措施更是有利于金融机构混业化经营,这对中国现有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形成挑战。
3.上海自贸区有可能会成为银行机构监管套利重灾区
监管套利指的是各种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通过注册地转换、金融产品异地销售等途径,从监管要求较高的市场转移到监管要求较低的市场,从而全部或者部分地规避监管、牟取超额利益的行为。自贸区对银行业的放开措施,相较于国内其他地区监管相对更宽松,某种程度上会造成一些银行机构非法套利,进而危害金融市场的健康环境。
4.跨国银行的涌入对银行监管国际合作需求迫切
可以预见,随着自贸区的逐步发展,预计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外银行获批进入自贸区,其中多为大型跨国银行。跨国银行进入自贸区一方面能够为自贸区实体经济带来积极影响,另一方面也会使国际金融风险的传导更加便利。一旦跨国银行发生危机乃至破产,必然会对全球市场带来挑战,自贸区也必然会卷入其中,而中国自贸区现行的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无法应对相应挑战。
二、国外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借鉴
设立自贸区形式非中国首创,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新加坡自贸区等自贸区早已运行多年,且发展势头良好,其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均是拥有健全的银行监管体制,可以成为中国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蓝本。
(一)迪拜国际金融中心银行监管体制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设立于2004年9月,至今大约有400余家金融机构入驻,金融领域十分发达。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之所以会取得如此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制度设计,特别是在银行监管体制领域的创新。
DIFC在区域内设立了一个综合性的风险监管机构—迪拜金融服务局(DFSA),主要负责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相关机构执照授予,及其金融服务活动的持续监管。其监管范围包括资产管理、银行和信贷服务、证券、集体投资基金、商品期货交易、托管和信托服务、伊斯兰金融、保险、一个国际证券交易所以及一个国际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所。同时,该局还负责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合规的人员的监督与管理。DFSA的职责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政策和法律制定、授权、识别、监管、执行以及国际合作。
迪拜金融服务局区别于大多数金融监管机构的一项权利是,其能够就相关市场问题制定法规、发展政策以及相应地在其管理下落实有关立法。该等权利使得迪拜金融服务局能够快速有效地对市场的发展以及商业需求做出回应。
(二)新加坡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
新加坡自贸区的银行监管统归于新加坡金管局(MAS),它同时拥有中央银行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两大职能,其下设金融监管等六大职能组团。新加坡金管局的金融监管职能由“金融机构监管组团”实施,在该组团下设银行署、保险署等部门,其中银行署为MAS最大的部门,员工总数占MAS总员工数的1/8。
新加坡自贸区的银行监管有三大特点:一是监管当局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二是实行混业经营和合业监管的体制;三是银行业监管注重管监分离和有效协作。
新加坡金管局有其独特的监管理念,表现在:一是MAS颁布法规放松流动性管制,允许银行实行自我申报的流动性管理政策,逐步取消银行统一执行的流动性指标;二是专注风险性监管;三是注重银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督促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制。
(三)国外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借鉴
通过上述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和新加坡自贸区的银行监管体制的简要分析,可以发现,现在多数自贸区内的均由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整体自贸区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多采用综合监管模式以适应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另外,监管机构具有高度的独立性,能针对日新月异的银行业形势变化做出相应的政策规定,值得上海自贸区借鉴。
三、改革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
(一)成立独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
上海可以借鉴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和新加坡自贸区的作法,设立独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统筹上海自贸区的金融监管工作,现有上海自贸区管理委员会下设有财政和金融服务局,但其更多的是起到配合“一行三会”对自贸区进行监管,而不是真正的监管主体,不能够发挥相应的监管作用,无法对业已混业的金融市场起到及时的监管作用。
同时成立独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也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体现,人民银行在其支持自贸区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对自贸区的宏观审慎监管,在现有分业监管的模式下是无法真正做到宏观审慎监管的,只有通过独立的、综合的金融监管机构才能跨部门,站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对自贸区金融市场的宏观审慎监管。
另外之所以要强调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独立性,是因为如果监管机构不独立,将无法发挥相应的监管作用,只有由央行或国务院直接设立监管机构,才能充分发挥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
(二)从规则性监管转向风险性监管及原则性监管
从监管理念上看,当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监管模式,分别为风险性监管模式、原则性监管模式和规则性监管模式。中国长期以来坚持的是规则性监管模式,即通过建立体系化的法律法规去规制市场上的金融活动。这种方式虽然能较为有效地控制市场风险,但是由于规则的滞后性,一方面局限了市场自由度,很难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规制金融创新,另外一方面也容易产生监管套利行为。
而风险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模式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规则性监管的不足。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根据对银行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银行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系统来鉴别、衡量控制风险的监管方法。原则性监管指的是通过制定监管原则,指导具体监管活动的监管方法。风险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更加注重对金融市场的实时把控,能够及时应对金融市场的变化。
因此上海自贸区的相关监管立法应该增加指导性意见、原则性陈述、减少管理性条款和具体指标,赋予被监管机构足够的空间发展自身的管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三)完善银行业监管的具体方式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针对上海自贸区的支持措施实施以后,现有的一些银行监管的方式方法诸如现有监测报表、存贷比等量化监管标准肯定无法对自贸区内金融机构适用,探索建立新的银行业监管方式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在监测报表领域,监测报表作为银行业监管机构最重要的监管数据来源,在银行监管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探索具有上海自贸区特色的监测报表体系显得势在必行,依据中资、外资、合资银行各自具有的特征制定相应的监测报表标准是银行监管者应立即着手的课题。
(四)加强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要加强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体制,首要的是健全自贸区的法律体制,从法律层面对自贸区银行监管国际合作进行肯定。其次,要多加借鉴国际监管实践和监管经验,将中国现有的风险分析系统和监管指标体系纳入到国际体系当中去。最后,要积极同巴塞尔委员会等银行监管国际组织加强合作,积极参与银行监管国际统一规则的建立,发挥中国应有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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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保险制度产生背景
20世纪初,伴随着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不断发展,银行业在经济体系中地位越发重要。1929年10月,纽约股市崩盘,美国经济步入大萧条时期。伴随经济危机的不断恶化,对金融业,尤其是对银行业的冲击逐步加重。在1930年到1933年这四年中,美国先后有1350家,2293家,1453家和4000家银行倒闭,涉及总额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在1933年倒闭银行的存款额占总额的比重达到了14.230%。在银行业倒闭浪潮中,1913年建立的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作用显得力不从心,在运行过程中并没有消除银行业发展的不稳定性因素。于是,在争议中出台的《1933年银行法》,确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FDIC)。
二.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成就与问题
2.1 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的成就
在我国金融体系20多年的不断深化改革中,我国逐步形成了“一行三会”为核心,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为支持,各种中小银行共同发展,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深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功能完善的金融体系,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在金融业的发展中,银行业作为重中之重,风险程度明显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明显下降,从2003年末的17.9%下降到2011年的1%,由2003年的2.1万亿下降到2011年的0.4279万亿。在2012年,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所占的数量和比例继续“双降”,流动性风险,道德风险,市场风险得到了明显的控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约为12.7%,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约为10.2%,充分说明了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巨大成效。
2.2 中国银行业改革进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30年银行业不断改革的历程中,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
(1)国家对银行的垄断无法促进银行业整体质量的长期提高
虽然四大国有银行占市场整体份额有所下降,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由国家直接控股的银行资产仍占国内90%以上,存款比重在80%以上,贷款比重在70%以上,而美国最大的十家商业银行也仅仅持有了国内存款的17%。在资金的利用和资产的质量方面,由于体制问题,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经营效益低下,产权结构不明,监管的宽松,资金往往得不到有效配置,政策往往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存在偏护,限制了非国有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
(2)银行业利润来源单一,主要依靠国家政策保障
目前,主要商业银行的利润来源是利息差额。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国际金融环境,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必将进一步加快,利差空间缩小,对银行业未来发展是一种严峻的考验。
(3)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依然薄弱
我国正处在体制性与制度性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又同时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国际金融环境,银行业风险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尽管现阶段商业银行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在央行和银监会的监督下加强了内部和外部风险控制,但由于人才储备不足,经验积累不足,市场风险控制工具和手段相对落后等原因,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
(4)银行业国际竞争力依然较弱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过度依赖于传统的存贷业务,内部治理不足,经营模式落后,风险控制偏低,创新能力不足,因此在国际竞争中,相对于发达国家银行业覆盖了传统金融服务,投资,证券,保险一体化的现代金融服务,竞争能力严重不足。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政府对金融机构的不断注资并未从根本上稳定市场信心,在国际金融市场道德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日益剧增的背景下,当前是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最好时机。
3.1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急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伴随着1978年改革开放,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过去的经营方法,监管体制已经不适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3.2 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现实需要
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欧美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后,我国充分认识了金融危机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在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中,复杂性,不确定性因素继续增加,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不断积累,必须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和化解局部金融风险。
3.3 完善兼容监管体系的客观需要
在国际上,对银行业的监管,主要包括:第一,预防性措施,主要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金融机构行为;第二,临时性措施,主要是指个别金融机构发生清偿困难时,由央行或在政府采取临时应急性救助措施,以避免整个金融体系受到冲击;第三,事后补救措施,当金融机构面临破产时,为其赔付,以维护存款人利益,防止挤兑浪潮,稳定金融系统。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是完善我国监管体系的,加强金融监管的客观要求。
3.4 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竞争力和增强金融体系活力
民间金融,又称“非正规金融”,是指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和规范、处在金融当局监管之外的各种金融机构及其资金融通活动。民间金融具有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促进市场机制发育完善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又具有干扰信贷政策、扰乱金融秩序、助长金融犯罪等消极效应。作为自发生成而又在政府管制之外的制度安排,民间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所以有必要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加以规范和监管。
一、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基于公共利益理论的分析
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一直以公共利益理论为理论基础。公共利益理论,又称金融市场失灵论,根植于福利经济学有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理念和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进行干预的政策主张。该理论体系主要是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看不见的手”的自控调节机制的怀疑,认为金融市场同样存在着市场失灵,金融资源的配置不可能实现“帕累托最优”。金融监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是“市场失灵”,监管的目的消除市场失灵现象和不公正行为,从而增进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全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日本著名经济学家植草益认为:“如果这个体系(市场机制)是完美无缺,那么,国家就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干预。但是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因而就产生了国家对其进行参与和干预的必要性。”我国民间金融是一种金融活动,也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因而需要政府对其进行监管。公共利益理论可以合理地解释进行民间金融监管的原因。但是,我国民间金融监管无论从法律制度上,还是具体执行上都存在极大的落后性和不完善性。因此,为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必要对民间金融监管的缺位作进一步分析。
二、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现状
从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国家均倾向于将各种金融形式纳入正规金融的体系,从而实施有效监管。但由于转轨经济国家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普遍形成了国有垄断金融占主导地位,民间金融组织多半处于非法或者半非法状态。其与正规金融之间一直存在着紧张关系,两种制度难以兼容,形成了金融市场上不和谐的二元格局。民间金融具有处于金融监管当局的日常管理系统之外的特性,在法律上,除了极个别发生在特定范围内的私人借贷关系之外,绝大多数民间金融均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没有合法的法律地位。与我国民间金融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办法等,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也只是散见于《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中。针对目前民间金融在运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监管层所采取的最为常见的主要监管手段是禁止。比如在2003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官方的禁止、整改与查处只会使民间金融暂时性的由地上转入地下,从而成为监管盲区下的“灰色金融”。
三、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缺位
(一)我国民间金融监管法律缺位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这两部监管金融的法律也都没有对民间金融作出规定。国务院尽管在2005年规定银监会负责认定、查处和取缔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及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的地方政府要配合银监会展开非法集资相关工作,但对民间金融和非法集资的区别以及非法集资的认定都没有作出规定。民间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这也使得实际上无人监管民间金融。
(二)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主体缺位
金融监管作为一项较为特殊的政府干预活动,监管能否得到良好执行,就要有明确的监管主体落实执行金融监管,监管机构的权威与独立性是必须的,且各个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协调的,不会存在彼此冲突或牵制的情况,即便出现问题也能控制在一定的程度范围内。2003年前,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但2003年4月央行机构改革,分拆出了银监会,在之后的一段时间,民间融资监管者未明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没有对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监管职权予以明确细化,使得非法集资、合会诈骗等行为没有确定的监管主体。所以我国民间金融有效的监管必须要有明确的主体,否则会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发生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的情况,使监管变得混乱,甚至直接对监管对象造成影响。这也是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现实状况中的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加强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措施
(一)制定专门的民间金融法律规范
对我国民间金融活动实现有效监管, 就需要制定更多的专业性法规, 以及具体的监管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等,最终实现依法监管。当前政府在政策上虽然默认了部分民间金融组织,但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以作为民间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在这种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我国民间金融大量存在却不易控制,呈现出无序状态。我们应当尽快制定属于我国的《民间金融法》或者《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管理条例》。在法律条款中应该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民间金融的合法性,赋予民间金融以合法的地位
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成立的民间金融组织,其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保护。明确专门法调整民间金融的组织规模、资金要求、业务范围、贷款利率等。对于人员较少且规模较小,借贷数额少的民间金融组织,可以按现有的民间惯例自主运行。待达到一定规模时,由专门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考虑确认其民间组织的合法地位。
2.规范利益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长期以来,由于民间经济组织的合法地位的不确定性,不管是民间金融组织还是贷款人,一旦发生利益纠纷,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3.进一步明晰法律概念
合法与非法集资、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有很大的争议,目前对于这些概念,法律还没有指出具体的罪与非罪的标准,仅在刑法中做了一般性规定。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因此,《民间金融法》的出台应肯定民间金融的地位,确定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区别,以便在对民间金融监管过程中有法律规定可依。在《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管理条例》中应明确行业协会的产生、监管权限、监管程序、行业协会与银监局的关系以及违反监管的惩罚措施。
(二)明确将民间金融的主要监管权赋予银监会,并积极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
由于民间金融的风险特点、监管内容及监管技术和正规金融有着较大的差异,对其监管必须充分考虑其具体特征,而不能直接套用现有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但是如果新设一个独立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的监管机构,容易造成操作难度和监管成本的增加。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基本的职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虽然人民银行也赋予监管权,但随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确立,人民银行对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职能逐步剥离给证券会、保监会,特别在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业剥离出去了,人民银行的职能更被集中地定位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因此,在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的监管模式下,人民银行也不宜更深地介入民间金融的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国银行业监管的专业机构,主要承担着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银行。依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监会不仅有明确的、细化的监管规则,而且拥有完整的内部和外部监管机制,更重要的是它有一套独立化的机构设置,因此,民间金融应由银监会实行统一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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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网络银行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1.大力发展网络银行的必要性。
银行业是一个服务性行业,与人们的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商务正在使人们的生活发生显著的变化,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网络金融服务的相应配合,如不尽快向全提供可靠的网络银行服务,仍然依赖其传统的柜台服务方式,则银行业不仅不能有效地拓展自身的发展空间,而且还会延缓甚至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数量稳定且日益壮大的客户群体是商业银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网络银行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上可以使商业银行的营业柜台无限延伸,加之具有交易成本低廉、交易操作方便、交易时间缩短等突出的优点,因而正在受到越来越多客户的欢迎,这无疑为我国商业银行提供了难得的发展良机。
我国商业银行大力发展网络银行,其意义不仅仅是巩固和扩大自身的客户群体,更为主要的是,要从全局角度,确立“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经营思想,强化“以客户满意为目标”的服务理念,并及时调整发展战略,逐步形成传统银行业务和网络银行业务“两条腿”走路的格局:即以传统银行业务支撑网络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以网络银行业务拉动传统银行业务的持续发展。
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只有10多年的,机构网点数量现在和将来都无法与国有大商业银行相比,不可能、也没必要再走大摊子。高成本、低效率的发展道路,必须运用高手段争取客户、赢得市场。大力发展网络银行,可以在少增加甚至不增加网点和人员的前提下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增强资金实力。发展网络银行,中小商业银行与国有大商业银行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如果能够在这场竞赛中获胜,就可以在不久的将来掌握更多的主动权。
2.大力发展网络银行的紧迫性。
我国加入WTO以后,来自外资银行全面而激烈的竞争正在日益逼近。能够率先进入金融市场的无疑是一些国际化大商业银行,这些银行的竞争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它们不仅实力雄厚,经验丰富,实行商业银行管理制度;而且科技化程度高,易于开展网络银行业务,从而避开其在我国内地网点机构少的短处。有关资料显示,上世纪90年代初,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已大致实现了业务处理的规范化、办公事务的自动化和决策支持的智能化,并在发展网络银行方面先行一步。1997年“世界银行100强”中,70%的银行在互联网上建立了网站,向客户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美国和欧洲的许多银行,不仅向客户提供网络票据支付服务,而且能够办理一揽子的在线交易业务。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银行与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在范围上将逐步扩大,最终全面铺开。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在对“黄金客户”的争夺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公司客户中的跨国公司、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国的外向型企业、大型集团公司、高新科技企业,以及个人客户中,那些有比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受过高等、个人理财愿望比较强、容易接受新鲜事物的“黄金客户”,大多来自我国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而这些地区正是外资银行到中国“抢滩”的登陆之地,并且这些客户最有可能率先接受网络银行,这有利于外资银行利用网络银行发挥其电子化金融服务的优势。
综上所述,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应该高度重视网络银行的起步和发展,尽快下决心,早策划,早实施,以应对来自外资银行的挑战。
网络银行的发展对我国银行业提出的挑战
1.网络银行将从根本上变革银行经营环境,从而对传统银行的经营方式、业务模式、竞争力等带来严重的挑战。
在服务模式上,网络银行突破了传统的经营和服务模式,采取以客户为中心,提供全功能、个性化的服务模式。新的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超越时空的“AAA”式服务:即在任何时候(Anytime)、任何地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为客户提供每年365天、每天24小时的全天候金融服务。网络银行的运作模式趋向虚拟化、智能化,不再需要在各地区设置分支机构来扩展业务,而只需连入Internet的终端即可将银行业务伸向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另一方面,传统银行主要借助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向客户提供服务;而网络银行主要借助智能资本,靠少数智能劳动者便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
网络银行突破了时空局限,改变了银行与客户的联系方式,从而削弱了传统银行分支机构网点的重要性,将使传统银行业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数量减少。据美国权威金融机构估计,美国银行业的分支机构在未来10年中将减少一半。另据美国1家调查公司,1994年,美国传统银行分支机构在银行交易中所占的份额为60%,到1997年则降为40%,减少的20%已由网络银行提供。
网络银行能突破传统银行的局限,提供一揽子高附加值的综合金融服务。它不仅对传统银行的存款、现金管理、资金结算、投资等零售业务及部分批发银行业务构成竞争性威胁,而且在信息、综合金融服务及个性化金融服务方面也带来严峻挑战。其一,通过互联网可更广泛地收集分析最新金融信息,并以最快捷便利的方式传递给网络银行用户。另外,由于网络资源的全球共享性,使银行与用户能相互全面了解对方的信用及资产状况,从而减少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其二,网络银行通过打破传统银行的部门局限,综合客户的多个账户、多种货币、多种信用卡、多种投资商品信息,并通过相关软件,分析客户的消费习惯、投资偏好,从而为客户提供极具个性化的高附加值的优质理财服务。
网络银行能大幅度降低银行交易成本。据美国权威机构的调查,在各类银行服务的平均每项交易成本中,传统银行分支机构最高,其次为电话银行,再次为ATM柜员机,网络银行最低,最高与最低者相差八倍。网络银行的这些优势给传统的银行业务模式、经营方式等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我国银行业必须转变发展思路,充分利用好网络银行优势。
2.银行将改变传统银行的经营思想。
网络银行将改变以资产规模大小、机构网点数量、地理位置优劣论“英雄”的传统银行经营思想,转为以获取信息能力、拥有信息量及处理信息为客户提供及时、便利、优质服务为衡量银行优劣的标准,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拥有黄金地段的位置、高耸入云的大厦、富丽堂皇的招牌、彬彬有礼的职员的银行形象。
3.网络银行将对传统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提出挑战。
网络银行作为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其金融工具、运作方式、技术手段及人才要求都是全新的,客观上要求变革传统银行的一系列内部管理及自我风险约束制度以及银行体系的运行机制。
网络银行的经营和创新对传统银行来说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对人才、工具、技能和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其组织框架和管理方式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可以说,网络银行服务成功的关键并不是技术,而是策划、实施和管理的过程,用旧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手法去经营网络银行多数以失败而告终。
4.网络银行对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网络体系的全球开放性,由此对“防火墙”、身份认证(CA)、安全系统层SSL协议、安全交易SET标准及其他技术措施的要求更高。
互联网最大的特征就是一切信息都数字化。因此,数据的安全就成为网络银行安全的首要。如何确保各种数据在保存和传输过程中不被窃取,如何识别数据访问者的身份,以及如何防止非法用户侵入主机系统都是网络银行所需解决的问题。为了防止诸如外部黑客人侵、行内人员作案、资料被截取和篡改、非授权访问、病毒干扰等网络犯罪及网络问题,网络银行亟须防范风险,确保安全,以切实解决金融认证、网络支付的安全和可靠问题。同时银行为保证网上客户安全而设计的网上支付程序,要更有利于客户,而非仅有利于银行操作,这样才能消除客户疑虑,吸引客户上网,扩大市场规模。
5.网络银行要求变革传统的银行监管方式和机构设置,银行监管的国际间合作变得更加重要。
我国的网络银行要发展,网络银行的监管问题无法回避。如何对迅速发展的没有时间和地域限制的网络银行进行监管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
由于网络的广泛开放性,网络银行可跨出国境经营,客户可在全球范围内自由选择银行进行金融交易,这是银行监管遇到的新课题。国际巴塞尔委员会及各国银行监管机构正关注网络银行的发展并进行研究,但尚未就此立法进行监管。网络银行的监管更加需要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的协调及各国中央银行在全球范围内的通力协作。
发展网络银行的几点对策建议
1.大力发展互联网业务,加强银行体系的网络化建设。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业务有较快的发展,但总的来说还很薄弱,网络用户占人口的比重还不到1%,与美国的 40%、香港的15%相比差距还很大。因此,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国民素质,大力发展互联网业务,提高银行体系网络化水平,是推动网络银行发展的前提。为此,需要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和财税政策的扶持。发展网络银行的三大核心技术:Web技术、建立服务平台技术和安全保密技术,也需要政府主导、参与协作攻关解决。政府还需为发展网络银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即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国内互联网市场长期垄断经营的局面,并整合各行业、各部门、各地方的局域网资源,形成全国性的主干银行金融网络体系。同时,国家网络技术支持部门、银行监管部门、各商业银行,要通力合作,确保网络银行体系的交易安全和无故障运行。
2.做好网络银行金融人才的储备与培养。
网络银行的发展需要复合型的金融人才,既要掌握网络高,又要精通国际,国内金融。拥有一大批具有一流专业水准的复合型金融人才是网络银行发展的重要保障。可通过引进、联合培养等方式来造就一大批网络银行金融专业人才。
我们要更新金融业高科技人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政策上稳定人才,充分发挥人才作用,为其提供更好的培训机会和发展机会,促使不断更新知识,积极吸收外部人才,为科技人才队伍注入新鲜血液,增强机构活力,为网上银行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储备。
JEL分类号:D21;G21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5-0003-07
金融危机爆发之前,8%的资本充足率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最重要监管指标。一直受到全球很多银行监管当局的认同。伴随着资本工具的不断创新和资本结构的日益复杂,混合资本工具的占比不断提高,危机中这些资本工具无法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吸收损失,使得8%的资本充足率形同虚设。因此,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Ⅲ”),对银行业的资本进行了重新的划分和定义,并对资本的质量和标准给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巴塞尔Ⅲ推出之后。欧美银行业多表现出对提高资本质量后无法达标的担忧,而与之有所不同的是,引起中国银行业广泛关注的则并非资本质量,而是监管标准的提高。究其原因,中国银行业的资本质量原本就很高,而资本工具的匮乏使得原来高质量的普通股和留存收益等无法覆盖更高的资本要求,加之目前外源融资压力的不断增加,对资本工具进行的创新已经不仅成为中国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如何与欧美银行业展开公平竞争的关键所在。
一、创新资本补充工具的必要性
面对新的资本监管要求。中国银行业面临着巨大的资本补充压力,特别是由于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匮乏,导致成本较高的普通股充当了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角色。因此,在实现成本控制的同时大力创新资本补充工具,是关乎银行合规经营和盈利水平的重要问题。巴塞尔Ⅲ协议颁布之后,国际大型银行已经开始创新并发行了符合相应标准的资本(Sidlev Austin LLP 2010;LvOIlS 2011),但是从国内的已有研究(王胜邦、陈歆2012;唐斌、江志流2012)和实际应用的状况来看,尚处于起步阶段。
1、巴塞尔Ⅲ及其资本监管的新要求。
巴塞尔Ⅲ将巴塞尔Ⅱ中提出的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三级资本层级进行了重新划分,取消了三级资本,并将一级资本重新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以及其他一级资本两大类。同时,巴塞尔Ⅲ还提出了留存资本缓冲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强化了各级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由普通股组成的资本部分将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首先吸收损失,最先提供补充的应是在经济周期向好时积累下来的逆周期资本,随后是留存资本缓冲,当缓冲资本无法覆盖损失时便需要使用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而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则排在吸收损失的尾端。
8%为总资本充足率,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根据巴塞尔Ⅲ的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应分别达到4.5%、6%和8%的水平,留存资本缓冲为2.5%,逆周期资本缓冲为0-2.5%。除此之外。巴塞尔Ⅲ对各级资本的合格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提高了资本的质量和吸收损失的能力。作为G20的成员之一,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Ⅲ势在必行。虽然目前中国银监会尚未正式出台相应的资本管理办法,但是从2011年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可窥见一斑。从资本质量的要求来说,《资本管理办法》会基本沿用巴塞尔Ⅲ的相关条款和描述,而从资本水平的要求来说,《资本管理办法》可能会提出更高的要求。
2 中国银行业的资本现状。
整体来看,中国商业银行目前的资本水平较高、资本质量较好。2011年末按照现行标准计算的资本充足率达12.7%,其中一级资本充足率达10.2%。然而其背后却存在着资本来源单一、缺少资本补充工具的隐患。
第一,核心资本充足,但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几乎相同。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6%的一级资本要求,甚至是总资本8%的要求,基本上都是由核心一级资本构成的,也就是主要由普通股和留存资本来实现,而逆周期资本和储备资本的要求无疑又增加了核心一级资本的压力。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商业银行主动进行金融创新的动力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监管当局的要求限制了对创新型资本工具的认可。根据16家上市银行2011年中期报告的数据测算,构成核心一级资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和未分配利润)占现行标准下一级资本的比重如表2所示,可见大部分银行的绝大多数一级资本都是由核心一级资本构成的。其中少数占比较低的银行业也多归因于当期实收资本的占比较高。
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最新进展
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大概经历了四个时期:1979年~1993年外资银行起步发展期;1994年~1997年外资机构增加到90家,外资银行增加3.3倍;1998年~2001年外资银行调整期。当时中国和WTO达成双边协议,这个期间外资银行在观望;2002年至今是外资银行加速发展期。
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经营业绩来看,2006年5月底外资银行总资产已经达到900多亿美元,同时外资银行的资产质量较高,不良贷款率很低,仅为0.94%。从业务种类来看,在华经营的外资银行机构中,已有138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15家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41家获准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5家外国银行分行获准开办QFII托管业务。除营业性机构外,另有40个国家和地区的173家银行在我国23个城市开设了238家代表处。
二、中国银行业开放的收益和挑战
主要收益有:第一,股权多元化将使得国有银行改革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并有利于消除国有银行的“免费资本幻觉”。第二,外资参股有助于改进公司治理。外资参资入股中资银行后,董事会的履职和专业性得到明显加强。第三,改善金融服务质量和可获得性,激励金融创新。第四,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第五,有助于促进竞争,改进运营模式。现在外资进来了,商业银行对人才的定价有了不同的标准,这时候的人才价值取向也发生了变化。第六,有助于改善中国的金融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很重要的是监管者的角色改变。过去我们是一家监管者,现在是三家监管者,过去监管者往往把自己当成商业银行的婆婆,完全是行政管理的手段。现在外资进来了,监管者的角色开始改变,使监管者从一般的行政管理者转变为专业的审慎监管者,至少从银监会的角度,我们规章、命令等等,首先考虑的是法律、规章、制度。
但是,银行业开放也面临不少挑战。第一,“摘樱桃”行为,即外资银行会将国内最优厦的市场率客户吸引去,将风险较高的客户留给中资银行。第二,外资银行进入将考验金融监管能力。外资银行业带入很多技术含量很高的产品,我们银行对认识这些技术要认真充分。目前还是非常被动,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准备。第三,人才的监管。现在媒体都说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以后,中资银行找不到人了,人才都想到外资银行。从某种经济利益来看,这个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有突出的显现。第四,知识产权风险。外资银行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专利,包括由知识产权带来的法律方面的风险,在今后将考验中资机构。
[论文关键词]民营银行 必要性 准入 监管
随着中国经济制度的改革,大量的民营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大量资金支持,在民营企业发展中,正规的金融机构如国有银行对其提供的贷款所占比重甚少,这就使民营企业不得不将资金的来源目光投向民间,但民间借贷因其自身的局限性和风险性,所以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不稳定性并对经济的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阻碍。针对这样的社会现状,民营银行呼之欲出。
一、建立民营银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银行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的活力和动力来源。在我国,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组成,并各自从事不同的业务。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改革,原本设计上为国有企业准备的国有银行明显呈现其不足之处。私营经济占我国经济比重的逐年增加,而国有银行对其资金的支持却很少,这不得不使人们重新思考建立什么样的金融体制才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此时民营银行的产生就是顺应这个时代的产物。
什么是民营银行?笔者认为民营银行也就是私营银行,是指由民营资本控制的,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的采用市场化运作的银行。民营银行与其他银行相比,它根本上的不同是其资本全部来自民间而非国有,在日常运作上最大限度地不受国家的控制,而实行市场化运作,以灵活的自主性和私营性为其最主要的特征。
(一)建立民营银行的必要性
首先,民营银行可以弥补和完善银行业的多层次、多元化的体系。在我国实际上因国有银行其特殊的身份与优势的地位占据了整个银行市场的绝对多数份额。随着市场经济地不断发展,私营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不断增大。民营银行的发展必将使我国金融体系对经济发展的辐射面、渗透力和适应性日益增强。
其次,将民营银行引入我国金融制度可以有利于各类银行的竞争和发展。即使是民间借贷的利息高于国家银行上限仍然十分活跃于民间资本市场,这也是民营银行未来的巨大的市场。引入民营银行为银行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使得中小企业看到贷款的希望,这也促进了金融业更好更快的竞争发展,同时加快促进金融业的体制改革。
第三,现实状况也使得建立民营银行迫在眉睫。在温州等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地下“钱庄”。这些“钱庄”长期存在必然是有它一定现实原因的,但地下“钱庄”是我国明令禁止的,虽然暂时起到了一些银行借贷的作用,但它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已远远超过了它所带来的益处。如果我们还是这样放任不管,就会使得地下“钱庄”愈演愈烈,例如温州和鄂尔多斯等城市,一旦出现资金断裂或者其他情况后果将不堪设想。然而如果我们使它正规化和合法化,就会使它的益大于弊,它似乎可以看作是民营银行的雏形。
(二)建立民营银行的重要性
民营银行在职能上的优势是国有银行所不具有的,它可以更加快速便捷地为中小民营企业甚至是个人提供贷款服务。使得民营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同时也使得民营银行自身在银行业更具有竞争力。在银行的功能上民营银行填补了国有银行的空白点,它可以设立在县、乡一级,这样在地域上可以说覆盖性更为广泛。而在这类地区往往很少有国有银行,也可以说是一项便民利民的措施。
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现有的银行体系不足以抵抗。而民营银行有着其自身的优点如:市场灵活性、自主性和私营性等特点,即可以自主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和制定策略,最大限度的不受政府行政干预从而有效地辅助现有的银行体系一起抵抗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国改革开放最成功的经验就是在国有经济之外有效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笔者相信将这一经验运用到金融领域也是同样适用的,并且可以做到避免出现中国金融业企业非国有即外资的尴尬局面,做到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并重 。
二、民营银行设立的困境分析
我国民营银行的物质基础是有的,在今天的中国民间资本中不容小视,所以在一些垄断行业上,民间资本是有一定的实力和能力与之相竞争。而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也需要更多不同成分的资本的加入。
目前,民营银行的设立的最大困境是现阶段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督。但这并不等于放松对民营银行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监督,而是需要我们更加谨慎和严格地对其进行法律规范和法律监督。
(一)准入标准的困境
银行业因其自身具有高风险性、指标性、效益依赖性、高负债营业性以及明显的社会性和公共性的特点,所以为了使其能够长久的经营,对其实行严格的准入政策不仅是对民营银行负责也是对公众安全的重要保障。
第一,对民营银行准入门槛的设定。首先,不应对民营银行设定的注册资本过低,而应当比照《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设定,但相对的可以适当降低。这主要是考虑到各个地方经济水平发展不均衡。如果对注册资本设定过低,就会使得一些不具备竞争能力的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从而增加对公众的不安全性。反之如果对注册资本设定的过高,又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市场竞争,从而不能起到建立民营银行对银行业的积极作用。
第二,对民营银行发起人经营能力的考察。民营银行有其自身的私营性和资本的私有性,并且我国民营企业对聘用职业经理人或者职业金融师并不多见,这就要求我们的民营银行的负责人要有较高的金融知识和经营能力,并对其高层的管理人员也要进行严格的准入资格审查,防止一些不具备从业资格和有劣迹的人员进入,从而增加银行风险,造成不良后果。
(二)退出机制监管的困境
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一直都是企业生存的法则。我们不仅要为民营银行制定其准入的监管,更要为其有一个良好的退出机制,从保障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入手,从而才能更好地稳定社会安定。对此我们不光要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的破产机制,更要发挥政府的功能,任何一个机构都没有比政府具有更高的信任度,政府可以利用其管理优势对其进行重组等,使其稳着陆。对于此时的民营银行制定的退出机制一定要遵循两个原则,即一是维护社会稳定,避免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引发系统性风险;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处置成本,也就是说以成本最小化为处置目标。从以上两个原则出发,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就有了两个途径:一是市场处置,即关闭、破产或被动并购;二是通过强力组织撮合,即政府参与金融风险化解。
三、民营银行的立法建议
一、经济危机下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银行经营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其次,经济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
由美国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殃及各行各业,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是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经济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帐,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
最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有优势。
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一般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
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二、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应对措施
在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切实有效的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如何有效的防范银行风险,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供参考。
1.重视银行内部监管
银行经营管理层必须正确认识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始终贯穿科学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前提和基础的思想,把加强银行内部监管作为促进业务发展的宝剑,而不是认为银行加强了业务发展会阻碍业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真正起到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2.了解你的员工
银行操作风险来自银行内部员工,在经济危机带来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近期,各家银行发生案件的势头有所上升,分析这些案件的发案原因,大部分都是有银行员工参与的内外勾结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内部审计监管中很难发现,如何应对这类银行风险,笔者认为,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一般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风险控制原则,此条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各层管理者对下属的日常管理中,即“了解你的员工”,一名合格的银行管理者,在日常的内部控制中除了通过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外,对员工的了解不应仅限于八小时内,应该对员工八小时外的情况也做到合理的掌握,即如员工是否参与赌博、其消费是否明显与其收入不匹配等。
3.提高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