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1 17:22:01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小资本投资项目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湖南有一位中学校长姓蔡,退休后想开个饼店,到云南、贵州、海南、浙江、广西看过十多种饼,都不是十分满意。到口口香后,刚吃了半个酱香饼就直呼“OK”,说回家就做这种饼了。
刚从口口香公司学完技术的女孩小丁,家里有病人,经济很困难。她在网上找了3天项目,翻了20多本经济类杂志,在千百个项目中,最后看好了口口香。她说:“口口香不吹牛、不夸大,最实在、收费最低,市场也最大,这些项目都是老百姓生活离不了的。”村支书借给她2000元钱,她就这样来到了桂林。尝过现磨豆浆后,她说从没喝过这么好喝的豆浆,最后学了三种饼、烤馒头、烤麻花以及现磨豆浆等六项技术。
贵州的陈先生是春节前在口口香公司学的技术,他原来在外面打工,有时连工资都拿不到。一心想找个项目供儿子读高中。到公司后,他品尝了现磨豆浆和各种饼,最后学了四样,买了一台豆浆机。儿子一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费需要1万多,他开业第一个月就挣出来了。如今,陈先生又从公司进了2台豆浆机,开了两家店,每天给两家幼儿园送豆浆。店里有各种饼,非常受欢迎,生意非常好。
为帮助更多的无业人员、小本创业者通过生产创新特色食品早日取得成功,在口口香公司六周年之际,公司特决定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学一赠一大优惠活动;活动期间,无论新老项目,来人面授任学一项赠一项只收880元,任学三项送三项共六项只收1880元(相当于每项面授仅310元);函授任学一项送一项仅收380元(相当于每项函授仅需190元)。
地址:广西桂林市净瓶路1号
桂林市口口香食品技术有限公司
1项目生命周期成本管理的概念
全生命周期成本(WholeLife—cyclecost,WLCC)是指发生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的各项成本费用之和,也叫总成本。它是为实现消费者所要求的功能所需消耗的一切资源的货币表现。其中,成本分为直接、间接两方面。直接成本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间接成本是指直接从事施工的单位为组织管理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施工单位管理人中的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行政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及修理费、物资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管理用的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检验费、工程保修费、劳动保护费及其它费用。
项目全生命周期费用管理(FullLifeCycleCostMan—agement,FLCCM)是一种实现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包括建设前期、建设期、使用期、翻新与拆除期等阶段总费用最小化的方法。它综合考虑项目的建造成本和运营与维护成本(使用成本),从而实现科学的建筑设计和合理的选择建筑材料,以便在确保设计质量的前提下,实现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的目标。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不仅在工程项目造价确定阶段中使用,而且还在工程项目造价控制阶段使用。
2生命周期成本管理的应用
项目成本的发生涉及到项目的整个周期,从施工准备开始,经施工过程至竣工移交后的保修期结束。成本是项目施工过程中各种耗费的总和,其成本管理的内容非常广泛,贯穿于项目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和每个方面,从项目中标签约开始到施工准备、现场施工、直至竣工验收,每个环节都离不开成本管理工作。就成本管理的完整工作过程来说,其内容一般包括:成本预测、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等。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管理如图1。
2.1投资决策阶段
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应加强项目概算管理,对项目进行科学的成本预测。成本预测是成本计划的基础,为编制科学、合理的成本控制目标提供依据。因此,成本预测对提高成本计划的科学性、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成本预测的内容主要是使用科学的方法,结合中标价根据各项目的实施条件、机械设备、人员素质等对项目的成本目标进行预测,包括目标成本预测、成本降低目标的预测、降低目标保证程度的预测、增产节约措施和经济效果的预测以及经济责任落实情况的预测等。
现代成本管理着眼于未来,要求项目通过制定科学的成本预测计划,环境调查,搜集整理成本预测资料,建立预测模型,选择成本预测方法,进行成本预测,提出预测报告,分析预测误差等成本预测程序,借以科学地预见未来成本水平的发展趋势,充分挖掘项目内部潜力,制定出目标成本,然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成本指标加以有效的控制,克服盲目性,提高预见性,引导项目施工人员努力实现成本目标。
2.2设计阶段
在设计阶段,研究对象的最低寿命周期成本,实现使用者所需功能,以获得最佳的综合效益。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摒除不必要功能可以降低造价,改进不足功能可以增加建筑物价值。
在这一阶段成本管理主要表现为制定成本计划。编制成本计划就是根据预测结果,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如劳动力、机械设备、自然地理条件及项目技术性等,制定有效的技术组织措施,并据以确定成本目标,编制成本计划,确定工程成本降低额和降低率。
2.3招投标阶段
招标阶段是项目施工前期成本管理的核心。如果本阶段做到事前约定,面面俱到,考虑到了工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就可以避免许多无法扯清的东西,减少损失。首先,应根据不同的项目,选择适当的合同方式和项目管理模式。目前我国主要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有工程项目指挥部型、政府采购型、项目法人责任制型、代建制,应用比较广泛的是项目法人责任制型和代建制。其次,应对各种不确定因素进行约定。通过一系列措施,如在重要网站上公布招标公告增强招标的公开透明度、招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以及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等,保证工程的工期、质量,节约工程投资。
在评标阶段,在进行技术标的评价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建设方案,还要考虑未来的运营和维护方案,这两者均优的方案才是最好的技术方案。
2.4施工阶段
强调科学管理的重要性,使政府投资项目组织设计方案的评价和工程施工方案的确定等方面科学合理,在施工阶段进行质量、造价、工期的三大控制,注重事前控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工程的目标实行动态控制,进行风险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来保证项目按预定工期、预算目标造价、优质地完成。就成本管理方面具体表现为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
2.4.1成本控制
(1)材料费的控制。
材料费一般占全部工程费的65%~75%,直接影响工程成本和经济效益。按照“量价分离”的原则。对材料用量和材料价格进行控制。材料消耗量主要是由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通过“限额领料”去落实;材料价格主要由材料采购部门在采购中加以控制。
(2)人工费的控制。
人工费占全部工程费用的比例也比较大,一般都在10%左右,应严格控制,采取与材料费控制相同的原则,实行“量价分离”。人工用工数通过项目经理和项目工长的承包合同,按照内部施工图预算计算出定额人工工日,并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零星用工按定额工日的一定比例一起包给项目工长。人工单价的控制主要是通过项目经理与施工班组成员的人工费承包合同来确定。项目与作业队伍之间,根据企业内部计划价格,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协商,以此作为作业队伍人工费结算依据。另外。应尽量精简二、三线人员及富余人员,以减少项目不必要的人工费支出。在项目承包合同中,有一项重要的指标即工资含量指标。控制工资含量指标可以促进项目做好定编定员,节约用工,从而控制人工费开支。
(3)机械费的控制。
尽理减少施工中所消耗的机械台班量,通过合理施工组织、机械调配,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同时,加强现场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降低大修、经常性修理等各项费用的开支。
2.4.2成本核算
施工过程中成本管理的另一方面是成本核算,它是项目成本管理的基础,也是项目管理的基础,主要包括施工过程的消耗、资金占用、成本和利润。成本核算,要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成本费用支出与非成本费用支出的界限,划清工程项目成本和期间费用的界限。
实际成本中耗用材料的数量,必须以计算期内施工中实际耗用量为准,不得以领代耗。已领未耗用的材料,应及时办理退料手续;需留下继续使用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实际成本中按预算价(计划价)核算耗用材料的价格时,其材料成本差异应按月随同实际耗用材料计入工程成本中,不得在季(年)末一次计算分配。
2.4.3项目成本分析
成本分析是根据成本核算的数据资料,对成本进行分析,检查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查明成本升降的原因,以便采取措施,提高项目成本管理水平。首先进行综合分析,将工程实际成本同目标成本、内控成本进行对照检查,计算出绝对数、相对数,以反映成本目标总的完成情况。其次进行成本项目分析,即按施工成本费用构成项目进行分析比较,反映各成本项目降低情况,分析积极、消极因素,促进消极向积极转化。
2.4.4项目成本考核及奖惩兑现
项目竣工,工程结算收人与各成本项目的支出数额最终确定,项目部整理汇总有关的成本核算资料,报公司审核。根据公司的审核意见及项目部与各部门、各有关人员签订的成本承包合同,项目部对责任人予以奖励。如果成本核算和信息反馈及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分次进行成本考核并奖罚兑现,效果会更好。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施工阶段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全过程的核算和控制项目成本:即对设计、采购、制造、质量、管理等发生的所有费用进行跟踪,执行有关的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工程预算定额等,制定积极的、合理的计划成本和降低成本的措施,严格、准确地控制和核算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及时地提供可靠的成本分析报告和有关资料,并与计划成本相对比,对项目进行经济责任承包的考核,以期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4.5运营和维护阶段
要以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低为目标制定合理的运营和维护方案。运用现代经营手段和修缮技术,按合同对已投入使用的各类设施实施多功能、全方位的统一管理,为设施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高效、周到的服务,以提高设施的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降低运营和维护费用。
参考文献
近些年来我国众多高校在搞基础设施建设,由于投资规模比较大,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高校基本建设投资失控,工程项目的决算成本远超预算。这不但导致高校财务风险陡增而且也导致高校基本建设相关管理人员贪污舞弊案件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高校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影响了高校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加强高校基本建设投资成本控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高校的基建项目投资往往涉及很多方面,通常包含房屋及各类建筑、道路管网安装等,这些基建项目成本构成分别有土地取得费用、工程建筑安装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手续费及税金、工程监理费等。
1.造成高校基建投资成本高企的原因
在高校进行基本建设的过程当中,从工程项目立项到竣工决算,会涉及到很多环节和部门,因此造成高校基建投资成本高企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有以下这五个方面的原因:
1.1工程项目图纸设计不够科学合理
具体表现在:目前高校委托的设计机构在对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时比较重视工程外观、结构安全,没有从经济、财务和成本等角度对工程进行全面分析;造成设计与投资控制脱节、设计与施工脱节。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了施工设计图与现场实际施工不符,严重时会导致无法按图施工,这样就必须对原有设计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不仅直接造成了投资成本增加,同时还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经实践证明研究认为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对整个投资的影响占投资成本的七成还多,可见工程项目设计在工程投资成本控制中的关键作用。
1.2 施工进度不按合同进行,工程不能按时完工
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由于各种原因大都存在工期后延的情况。有的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是1年,但工程竣工时间往往向后拖延,短的有几个月,长的有一两年。高校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大都来自银行融资贷款,工期后延意味着贷款利息支出的增加。比如一个预算四千万的工程,如果工期后延一年,利息支出就会增加两三百万。工期的后延,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也会造成相关工程建筑材料价格的上涨,人工工资的上调。如果是建设方造成的,还得赔付施工单位相应的误工费。这些都增加了工程项目的成本。
1.3工程项目不按设计进行施工,经常发生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通常都会发生工程变更,通常可分为正常变更和不正常变更,正常变更通常是由于工程设计发生变成等情况经过建设单位、政府部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协商认可的情况下发生的变更;不正常变更是指由于施工单位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单方面进行施工变更的行为。无论是怎样的变更,如果管理不到位,都会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较大,通常占工程总成本的5%至10%之间,有的工程项目甚至会更多。因此,如何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使工程项目成本得到有控制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1.4工程项目相关建筑管理费支出较大
在现行的高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模式下, 高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均在各高校可以自行支配的银行账户,因此在资金支出过程中, 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上级主管部门难以实施对事前监督和控制。而国家也没有制定出相应的财务制度要求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建筑管理费像企业会计制度那样规定一定的限额或比例。在2012年教育部最新印发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文件中对高校建筑管理费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而是由各个高校自行控制,这势必造成高校基建项目管理费的支出很高,有些高校甚至把一些不合规的非基本建设支出放到基建投资管理费来进行处理;导致高校的基本建设工程建筑管理费居高不下,自然相应的工程项目成本也水涨船高。
1.5对基建投资项目审计管理不到位
在高校基建工程建设项目中,会涉及到诸多环节,专业性强,这就对高校内部审计部门的业务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目前在高校审计部门中,审计人员本身是工程造价科班出身的人员也很有限,掌握的知识不够全面,不够系统。加上高校审计人员自身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很难对每个项目甚至每个环节都进行审计监督。使得在工程项目整个过程中的审计监督管理不到位,决算时发现实际价格远远超出招标价这不但抬高工程项目成本而且给工程的结算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2.高校基建投资成本控制管理措施
2.1重视工程项目设计,从源头控制成本
高校基本建设主要为教育科研服务,因此在对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时应考虑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以经济、美观、实用原则,注意对工程项目投资的控制。
首先推行工程项目限额设计,限额设计就是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同时,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保证不突破总投资额。
其次在设计阶段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工程设计阶段的招投标。严格按分配的造价控制目标进行设计,进行多方案对比,选择优秀的设计方案,使工程造价从源头上得到控制。
最后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项目的技术标准、设计方案、工程措施、设计概算等设计内容的合理性、正确性、完备性和经济性。
2.2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项目按时完工
首先应审查优化施工方案,这是是控制投资成本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根据施工图纸和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审定施工方案是否科学合理,这不仅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也会影响工程造价。高校基建管理人员应会同施工单位结合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工期、材料供应情况等各项具体的技术经济条件,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优化,提出改进意见,使方案更趋合理。
其次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严格控制施工费用。 应用“网络计划技术”的理论通过“时间—费用优化” 方法来优化施工进度管理;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进度,以尽量减少抢进度赶工期而增加的各项措施费。遵循均衡原则安排施工进度,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应按照工程项目合理的施工程序排列施工的先后顺序,根据施工情况划分施工阶段,安排流水作业,避免工作过分集中保证施工过程按计划、有节奏地进行。
2.3加强施工阶段管理,杜绝工程随意变更
高校建筑工程项目与其他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一样,受社会环境影响较大,如政府调规等很容易影响项目变更。 另外,项目进行中不确定性程度较大也使造价难以控制, 项目内部各利益相关者较多,如监理、总包商、分包商、供应商、政府监管机构等,所以管理过程中应注意控制以上各个环节, 尽量减少外界干预导致的工程经济变更。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无论是怎样的变更,都应做好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及内容的审核监督。在工程变更前施工方应该征求建设方的意见,并做出变更的具体实施方案。高校基建部门应该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会审以决定是否进行工程项目变更。对于变更中的内容及工程量增减,应由高校基本建设现场管理人员、高校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跟踪审计单位和施工方的人员进行现场实测实量,以保证变更内容的准确性。同时做好各项工程变更的现场签证工作。
2.4细化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资金
高校的各类工程建设资金来源除部分自筹外,其余大都来自银行贷款融资。因此工程项目建设贷款资金产生的利息对工程投资成本有较大影响。所以,在利用银行贷款资金时要充分考虑贷款的“适时”性。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和实际施工进度计划,认真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因为银行的活期存款利息相当的低,所以对于暂时的闲置建设资金,应该根据资金的使用计将闲置资金从活期账户转为单位通知存款或单位协定存款等,以取得更多的存款利息冲减工程项目财务费用,降低成本。
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财务制度,来加强对高校的建筑管理费监督控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投资大小以不同比例进行总量控制。各高校要以工程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础,计算出该项目建设管理费用的最高限额;各高校对发生的管理费用票据进行真实、合法、合理性审核后,在限额内据实列支。因特殊情况需超支的突破限额的,须事前报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
2.5加强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
各高校应该改变以前传统的竣工结算的传统工程项目审计模式,引进目前比较得到社会认可的跟踪审计模式,对工程项目进行全程全方位的审核,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同时要强化对委托审审计机构的管理,把好“准入关”,慎重选择跟踪审计单位,尽量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技术力量强、信誉好的中介审计机构,以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同时应该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审核结果的复核,一是为了防止重大错漏的发生;二是防止中介审计机构与施工单位等相关利益者合谋,损害学校利益。
2.6提高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素质,确保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目前,高校基建项目管理人员大多是从基建、财务等各个高校职能部门抽调的,相关的人员很多人都是非科班出身,不熟悉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而且对工程项目缺乏管理经验,难以对工程项目管理进行有效管理。
所以,必须提高对于基建造价管理人员素质,对他们进行再培训,使他们掌握基建方面相关专业技术和造价管理,熟悉了解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使他们有能力对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尽可能降低工程项目成本。
3.总结
本文通过分析高校基建资产成本高企的原因,从加强设计阶段管理加强资金管理等六方面探讨了管理办法,希望对进行基建资产投资的其他高校单位能够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学校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培猛.试析高校基建投资造价的控制与监管.建筑管理现代化[J]. 2006(2).
[2]郝又朴.推行限额设计,控制工程造价[J].南方建筑,2006(10):69-70.
[3]范爱珍.浅谈施工过程中控制投资的有效措施[J].山西建筑,2007,33(35):272-273.
一、引言
2009年以来在政府的引导下,我国已成立多家农业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的投融资手段,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对解决我国农业企业资金[1]困难有着积极的作用。它的出现不仅可以减轻农业投入对政府财政的巨大压力,使部分农业资金投入逐步从行政拨款、银行贷款转变为农业企业直接融资,还能在社会投资者与农业企业间建立起资本纽带,减缓农业企业资金困境,并且为社会资本提供更多样化的投资渠道[2]。同时,采用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能够使大量经验丰富的基金管理者积极参与被投资农业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农业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作为一种政府引导农业产业发展的金融手段,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最终目的在于提高国民福利,具有非排他性。同时,由于引入了市场运作的手段,农业企业在获取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过程中需要经过市场机制的筛选,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因此,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是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3]。由于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选择将不再是以单纯的逐利为目的,而是以提高社会福利为目的,在具体的投资决策过程中就是以维持正常经营的条件下最大化促进农业发展为目的。
在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选择过程中,作为委托人的基金管理人和作为人的农业企业家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农业企业家能力的信息不对称,二是对于所投资项目的质量和市场前景的信息不对称。这将导致在投资项目选择过程中发生基金管理者对农业企业家的逆向选择。解决逆向选择问题,通常的手段是通过信号传递模型和信息甄别模型作为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工具。但是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所面对的农业企业往往缺少正规的企业财务制度,而由气候、生态环境、技术变革等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也较其它产业更大,这也就决定了农业产业投资基金逆向选择问题的解决手段和途径会较通常情况有所不同。在这里,我们认为通过投资项目选择方式的优化来提高农业产业投资基金项目的投资效率,进而解决其逆向选择问题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为此,本文基于成本效率模型建立了一个能够对经济、社会效益综合评价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项目选择模型。文章接下来将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讨论了农业产业投资基金中的逆向选择,并设计了项目选择指标体系;第二部分对成本效率模型作了简单的介绍,并对其算法进行了改进以降低运算要求,提高模型的解释力;第三部分为算例分析;第四部分为结论。
二、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逆向选择与项目选择评价体系设计
1、农业产业投资基金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逆向选择主要是指信息不对称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扭曲的现象。在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项目选择过程中,作为基金管理人和农业企业家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于农业企业家能力的信息不对称。在投资项目的竞争过程中,低能力的农业企业家往往会通过隐瞒其真实能力或夸大自有能力,来吸引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而基金管理人由于对农业企业家的不了解,对其企业经营能力强弱的真实信息也难以掌握,只能通过农业企业家所提供的投资建议书及为数不多、且存在一定不真实性的企业报表数据来做出大致的判断。
(2)对于所投资项目的质量和市场前景的信息不对称。农业企业家一般都是其相关领域的专家,与基金管理人相比,他们对于与项目质量息息相关的创新程度、技术含量等情况十分了解,而基金管理人要想获得这方面的信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物资成本。对于农业企业未来的市场前景,农业企业家往往比基金管理人清楚得多。项目所生产出的农业产品能否获得良好的市场反应,是否会带来预期的高额回报,农业企业家因为对其专业领域、项目质量以及替代产品和互补产品的了解,往往能比基金管理者做出更准确的预测。
2、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项目选择指标体系设计
介于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在项目选择过程中面临的大量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问题,需要建立一套针对农业企业的评价体系,以帮助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效地选择适合的农业企业进行投资。
在这里,将评价体系分为投入指标和产出指标两类,它们分别反映了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在农业企业(项目)中的包括资本、自然资源在内的所有成本投入,以及被投资农业企业(项目)所能带来的包括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在内的产出。其中,投入指标包括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成本和农业企业所消耗的资源成本;产出指标包括农业企业(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以及农业企业对区域农业产业经济带动作用。
引言:所谓项目投资控制是要对整个项目阶段和因素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在工程的前、中、后都要实行监控,设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方法,尽量的减少水电的成本投资,从而让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得以顺利的进行。
一、对于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资金的整体概况
现在,面对建筑行业的激烈竞争,对于工程项目的资金和成本控制就成为整个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重中之重,以便更好的促进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稳步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持续提升。所谓成本控制就是要公司按期建立有关项目管理的目标,在有效的范围内让成本来调节主体,在项目过程中消耗的费用以前和成本控制的过程中,从而对其中的各种因素和情况采取积极的解决方法。有关小型水利水电公司的工程项目资金和成本上面主要包含了两个内容:第一就是直接产生的费用、工作中的施工费用和其他的一些费用;第二个内容就是公司的管理费用、财务管理费用和别的运用到管理上面的费用。就施工所产生的费用占到整个费用的70%。所以,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中有关成本和资金的控制主要在于施工成本方面,只有很好的控制施工成本的支出,就可以节约很大一笔费用,也能够为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提供优势。[1]
二、为解决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管理的措施
所谓项目施工管理就是要要求施工的对象要使项目成本调节到预期的目标,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预测、计划、调整、整合、研究和考察等一系列的科学管理行为。项目成本管理就是要在所核准的预算时间内完成任务,具体的安排要依靠成本管理计划、成本预算、成本估计和成本控制等内容来完成。
2.1进行工程的时候提前预测
进行施工预测就是指在进行工程的前期所获取的数据资料,利用统计方法对工程的施工成本进行提前预测。也是公司更好的掌握事前控制的一种方法。水利水电公司竞标成功后,根据竞标的价格,认真研究项目的施工地点和状况,还有工作人员的技术情况和一些机械情况等,从而对于工程的施工预算中的人工费、设备费和材料费等费用做出准确和合理的预算,并且根据这个预算对施工费用进行有效的控制。[2]
2.2认真计算施工的成本
工程项目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对于成本的控制,对于施工成本的认真计划,能够使得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水利水电公司是用货币的形式进行编排的施工项目,其中的施工成本要进行认真的核算,在认真划分单元的层面上,采取合理的方法,认真分析其中的收支情况,准确系统的反映出施工项目的费用问题,从而为企业制定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小型水利水电施工项目的整改措施和方法
3.1不断完善成本控制系统
在成本管理中最主要的就是要进行科学和合理的管理,保证企业的效益,强化管理水平,使得企业效益最大化。所以,小型水利水电公司要不断的完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体系,不仅仅是深入到各个组织机构,更多的是要对与成本管理进行科学和合理的计划,针对不同的岗位员工都要有详尽的成本责任和检测方法,争取使得成本控制能够深入到公司的各个部门,更加全面和系统的完善成本控制系统。[3]
3.2强化实施项目成本计算
所谓成本核算就是指在成本管理中的重中之重,主要是为把施工对象在施工的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情况所消耗的费用,按照其类别进行管理和分配,用来计算总的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费用。成本核算的结果是否正确,对于公司的成本预算、安排、研究、考察和改进等工作都有密切的联系,而且对于公司的成本决定和经营情况来说都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小型水利水电公司要强化项目成本核算,首先从公司的人力、财力和物品的配置等方面着手,要根据工程施工的情况和行业的情况为基础,从而进行具有可操作性强的核算定额,利用多种方法的配合,认真研究项目过程中的各种费用。而且,从实际出发,不断调整。从而使得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都能够顺利有序的进行。
3.3不断完善施工计划
施工计划的不断完善是工程项目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施工方案的科学或者错误,合理或者不合理都直接影响到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目标成本和公司效益。所以小型水利水电公司要不断的完善施工的计划,在施工的过程中做到科学和合理的安排和计划,用最好的方案来减少成本、推进效益、保证效果,从而使得以较少的投资,获得更好的效益。在对施工方案计划完成后,其中的细节地方要进行不断的优化,不能马虎大意,要善于发现其中内在的价值,进行充分的利用,充分的利用资源,以便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从而保障项目的有序进行。
3.4强化对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运用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也在不断的更新换代,所以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中,要不断的运用到很多的新产品和新技术,把这些新产品和新技术有效的结合到实际工作中去,从而使得水利水电公司减少成本,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所以,水利水电要不断的推出新技术和新产品,以及不断地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不断创新管理技术,通过先进的技术来尽量的降低成本,争取做到用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也是达到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中关于控制成本的目标。[4]
总结: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建筑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小型水利水电企业想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就必须要不断的进行技术的创新,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进行合理的安排、计划和组织来尽量的减少成本,在保证质量和效果的同时,争取做到以最少的投资,获得最大的企业效益。从而更好更快的完成任务,达到预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刚; 张雪平; 鄢洪平;小型水电项目投资过程中的成本控制[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12(03)
这究竟是一家怎样的企业呢?
墙外开花
丁永强大学毕业以后,从武汉直接到了深圳工作,任职于某家大公司做技术研发,因为是学电力电子出身,所以他最大的梦想是有朝一日能在公司里做到技术总监或CTO(首席技术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的想法渐渐改变了。
在深圳这样一个激情充溢的城市,每一个有梦想的人都想创业,丁永强也不例外。由于看好太阳能发电的前景。2010年,在做了4、5年研发工作之后,他离职创办了古瑞瓦特,专门研发生产光伏逆变器。
公司初创,问题自然不少,实际的困难暂且不提,对丁永强来说,最大的困难莫过于突然的角色转换所带来的经验不足。包括他本人在内,一起创业的团队都是搞研发出身,大部分出自于同一家公司,只有产品运营的经验,除此之外,创业者所需的管理经验、财务经验、社会经验等,大都一片空白。怎么办?只有靠自己去领悟。
现在回想那个时候,丁永强感触颇深,从他的人生经历来看,从工程师到研发主管,到总经理,再到大股东、董事长,角色不一样,需要把握的东西自然也不一样,这就需要尽快来适应自己的定位。这一点其实很难,因为什么都得从头学起,古瑞瓦特创立之初就因为经验不足,颇为波折。
彼时,正值国内光伏行业最火热的时候,各地原材料都十分短缺,作为一家新成立的小公司,既没有什么知名度,供应链又不完善,因此在各种“鱼龙混杂”之下,古瑞瓦特不小心进了伪劣原材料,这就造成了其第一批逆变器样品中有很多不合格,客户非常不满意;在这样的危机之下,公司加班加点制造新品把已有的不合格产品换掉,派销售人员当面向客户解释,并赔偿损失,新的产品也免费发给客户试用,最后总算是度过了这次危机。
每当提起那个时候,丁永强总是感到庆幸:“那时我们通过一切关系寻找货源,同事也好、同学也好,再加上去香港调货,我们所有人,包括行政人员都每天加班到半夜1点多。但这件事并非没有益处,它促使我们用最快的速度完善了供应链,加强了进货渠道的监管。”
事实上,在古瑞瓦特创业时,国内光伏逆变器企业已经不少于十几家,应该说它几乎不占什么先机了。但它却有一个突出的优势,那就是以丁永强为首的创业团队在这个行业里多年,对这个行业有着深刻的理解和领悟,并且具备强大的研发能力。
基于此,要在这个细分行业做到最专业,便成了丁永强对整个公司的定位。不仅如此,古瑞瓦特从一开始,就选择了征战国外市场,因为公司整个团队在产品的研发和制造上有很强的技术驱动力,相比对渠道方面要求更高的国内,看重性价比的国外市场明显更适合于自己。但这并不代表丁永强放弃了国内市场:“先做国外市场,国外有了突破之后再做国内,用国外的优势来做国内,会更容易一点。”
沿着这样的路线前行,古瑞瓦特很快便取得了初步成功,其产品通过了美国、澳大利亚、欧洲等地的认证,并于2010年12月成为亚洲第一个获得国际权威PHOTON实验室A+评定的光伏逆变器制造商。
2010年11月,刚成立不足一年的古瑞瓦特迎来了第一个重大转折――与澳大利亚最大的分销商签订合作协议,拿到了一笔700万美元的订单。这在现在看来也许没什么,但在当时,却是古瑞瓦特产品量产化的开始。以国外市场为目标的古瑞瓦特,凭借这笔订单,打进了澳大利亚市场。
然而事情的进展不会总是一帆风顺,在古瑞瓦特之前,澳大利亚的光伏逆变器市场被跨国公司占据,当时市场占有率最高的,是德国著名企业SMA。突然出现一个中国企业来分割市场,任谁都不会不闻不问,古瑞瓦特在进入之初,就面临了既有市场占有者的排挤。由于中国厂商的产品价格较低,因此往往会被指责用料低端,古瑞瓦特竟被谣传为不合格产品。再加上进入时间较短,服务体系还不完善,很多安装不正确导致的问题被归结到了产品身上,古瑞瓦特产品的不良率因此被刻意放大,企业受到了质疑和攻击。
面对这种情况,丁永强决定,对出现问题的产品,无论责任在谁,都先当作是自己的责任来解决,之后再向客户解释原因。这样的态度赢得了客户的认可,而随着时间推移,当地市场对产品的认识不断加深,公司终于顽强地存活了下来,并在澳大利亚站稳了脚跟,丁永强第一次觉得,自己创业成功了。
如今,古瑞瓦特已经是澳大利亚光伏逆变器最大的供应商。与此同时,公司还进入了欧洲的主流市场,在英国和法国的市场占有率都挤进了前五,跟ABB、施耐德等大型企业,以及当地大经销商等也展开了合作。截至目前,古瑞瓦特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光伏逆变器出口企业。
牵手红杉资本
提起跟红杉资本的合作,丁永强用得最多的一个词,是“适合”。
创业伊始,可能是由于整个团队很年轻,野心勃勃的缘故,总是想将企业做强做大,因此寻找风险投资从一开始就列入了公司议程。2010年底,古瑞瓦特同时向多家风投传递了寻求合作的信息,很快,好几家风司就表示了与古瑞瓦特合作的意愿,其中便包括世界著名的投资基金――红杉资本。
丁永强透露,尽管是公司一开始主动联系红杉资本的,但使得对方真正注意到古瑞瓦特,却是因为从第三方处得知了公司的业绩,为此,红杉资本在欧洲、美国、澳大利亚等地做了大量的资料搜集与调查工作,包括行业内对古瑞瓦特的评价。当时也有其他风投有投资意愿,且投资额比红杉资本大许多,但权衡再三,丁永强还是选择了以与红杉资本“联姻”为主。说到原因,他表示引入风投并不只是想要拿到更多的资金,更希望能藉此给公司带来一种内在的活力。而在这方面,红杉资本的优势就非常明显了:一是红杉有着丰富的投资经验,它对所司的扶持管理很规范,对企业的业务能带来正面效应;二是红杉的市场人脉很广,可以帮助推广提升公司产品的知名度。在相互接触的几个月内,双方谈到最多的不是公司业绩,而是对行业以及公司前景的看法,到底怎样才能使公司做到最好。用丁永强的话来说:“我想要的,是大家合作的一种互信和感觉。”
随着双方正式签约,以及之后第一笔资金的注入,丁永强又面临了一次“诱惑”。那时的古瑞瓦特,仍有很多机会和其他资本签约合作,其中有的提供的资金,比红杉资本要多1.5倍以上,当时很多股东觉得可以让其他风投也注资进来,但思虑再三之后,丁永强还是拒绝了这样的机会,这不光是度量和信誉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他依然觉得以红杉资本为主是最合适的。
“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是丁永强做决定的一大标准,除了在红杉资本这件事情以外,在其他事情上也有体现。由于古瑞瓦特的快速发展,曾有一段时期,世界排名靠前的著名代工企业都来寻求合作,也有不少创业伙伴觉得应该合作,因为这无疑会提升公司产品的附加值和知名度,但出人意料的是,丁永强全部都拒绝了。在他看来,与大公司合作,往往需要筹划很久,计划固然会做得很好,但执行起来会很慢,出于对当时成本和效率的考量,它们并不是最合适的合作伙伴。
“最合适的伙伴才是最好的,而不是最强的伙伴才是最好的。”丁永强认为公司在规模没有做到很大的时候,还是应该选择体量相当的、可控的企业进行合作。资金和精力应该放在提升公司最核心竞争力的地方,而当前最重要的依然是技术研发,更多的资金应该投在这里。
这并不是一句空话。去年,古瑞瓦特将全部销售额的10%都投在了技术研发上。“买房买地、扩大产能,这些不是不能做,但不是目前最重要的事。眼下更紧迫的是,我们必须在整个光伏逆变器产业格局形成之前,占据技术制高点,然后再扩大规模。”据他估计,到2015年前后,光伏逆变器这一新兴行业的市场格局就都会初步确定。
今年年初,古瑞瓦特正式试水国内市场,面对着国内恶性竞争比较严重的现状,丁永强不得不十分小心谨慎。他分析说,国内外市场最大的不同是国外用户往往愿意为高性能质量的产品支付合理的价格,但国内就不同了,大家一味地压价。现在整个行业的毛利率只维持在20%左右,光伏逆变器属于比较高端的电子产品,它的毛利率应该在35%~40%,因为要承担很大的研发开支和售后风险,所以这才是比较合理的状态。因此,对于目前国内的任何项目,只要前期判断毛利率太低,古瑞瓦特就会慎之又慎。“我们要做强,而不仅仅是做大,虽然会丧失很多获得更大市场份额的机会,但我们不会因此去冒进、冒险,对于当前的古瑞瓦特来说,追求正确的项目,才是最合适的。”丁永强说。
技术为王
如今,古瑞瓦特的产品虽然还是主要销往国外,但对国内市场的征战也已经正式开始了。
虽然整个全球的光伏行业都不景气,但中国依然是光伏市场增速最快的国家,在未来有望成为全球最大的光伏市场,所以对古瑞瓦特来说,国内市场,是无论如何都不能放下的。据丁永强分析,目前,国内光伏以北方市场,尤其是西北为主,但在未来会转战华东、华南市场。因为国家已经计划在未来每年会上10GW的光伏项目(目前平均为每年3~5GW),其中大约4GW是大型发电站等项目,以北方为主,5~6GW是商业、工业项目,如城市商业用电、工业用电等,以华东和华南为主,这两个地区虽然目前的光伏市场还几乎为零,但作为中国经济实力最强的两个区域,也必定会是未来光伏最大的爆发区域,这块市场大概会在2013到2014年开启,仅屋顶项目一年就至少有50个亿的市场,而这恰恰是古瑞瓦特的优势所在。
21世纪高新技术产业作为衡量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竞争的制高点,也越来越成为发展区域经济的主导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激活私营投资进入高新技术领域,将技术突破和市场需求表现出来的潜在商业机会转换为产业化生产,强化高新技术运作模式的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国高新技术的投入,改善其投资结构。
一、问题的提出
基于了解我市明民间私营资本在高新技术上的投资情况的目的,课程研究将主要的方向放在了国内外资料的搜集上,以求在其中找到私营资本在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上遇到的问题,于2012年1-4月对邢台市各类投资者发放了500多份问卷,实际回收问卷178份,其中企业问卷110份问卷,问卷共包括26个题目,主要涉及私营企业投资高技术产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其在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影响私营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障碍因素 ”这一问题的调查中发现:资金缺乏排名第一,得4.54分,投资项目缺乏排在第二位得4.18份,投资门槛高排在第三位得3.66分,高素质人才缺乏,排在第三位,政策服务滞后,市场开拓,知识产权,得分3.37、2.93、2.25(如下表所示)。
选项平均综合得分=(Σ 频数×权值)/本题填写人次
(一)创业投资风险大,单个资金规模小,不能开展有效的投资组合。创业成功的几率低于30%的情况下,也就意味着创业投资的失败可能数值达到了70%以上。对于许多规模较小的创业投资公司来说,单个风险资本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做投资组合。在现在的中国,相对理智的投资人,或者是有责任心的投资管理者都不会轻易的将多用途的资金投向高风险的项目中去。一旦前期的创业项目失利,难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利益回笼,也就意味着其失去了再创业的基础条件,此时即便后期的项目未来的前景很好,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二)可供选择的投资项目稀缺。调查中发现,投资者普遍感到可供选择的投资项目少,本市的高技术成果储备不足,现有的技术要素不是和市场严重脱节,就是与企业的产业链难以匹配,或者出现标准的偏差,结果都无法转变为有效的生产力。可供商业性创业投资的高技术含量的成果比较稀缺,基于买方市场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的供大于求,产能过剩,其导致的结果就是合适的投资项目极少,外向性的工业项目数量不多,由此不得不陷入有资金找不到好项目,小资金难以转动大项目的窘境。
究其根源在于落后的科技和教育。落后的教育制度束缚了人才的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的发展。但是在特色产业的发展来看,个性和创造力是其项目的产生前提。独特的,有朝气的商业模式需要大量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创新人才。中国原生的技术创新需要千千万万的专业化人才和个性化人才。市场经济真正需要的并非“样样通而非样样精”的“通才”。
(三)创业投资人才的不足以及被引导者匮乏等关键要素稀缺。调查结果显示民营企业普遍感到高技术人才短缺,有26.3%的被调查企业表示人才缺乏已经影响到了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目前我国缺少专业既懂创业投资更懂投资管理的高水平的创业投资家, 创业投资需要结合创业投资者的胆识,经验和能力来协助其开展创业活动,因为创业家们具备了大量的人生阅历和企业经验的人生阅历和企业经验, 很强的责任心;其次有创业精神的创业者缺少, 许多创业者只懂技术,不懂管理;第三具有合作精神的创业团队也比较缺少,能够长期合作的知识分子型员工缺乏。
(四)政府政策支持相对力度不够。对邢台市的信用、竞争、创新、投资环境以及政府的服务利用李克特五点量表进行分析时,发现投资者不甚满意,均值均在3分的标准以下。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创技术投资项目,首先要在政策上做好调整,确保其由于经济发达地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民间资本的有效注入。一旦利益诱导措施欠佳,民间资本很难融入进去。现阶段我国的创业还是在国家政府的资助下,民间资本的少量参与下开展的,其中民间资本的观望比较多,这反应了民间资本的理性。另一方面反映了政策、环境的滞后和不匹配,这也是区域性创业投资业发展的又一瓶颈。
(五)与发展创业投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不健全。普遍存在着有法不依,守法不严的问题,表现最明显的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利,创业者的相关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没有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就没有适合区域经济发展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信用和法律保障的缺乏阻碍了区域性创业投资体系建设。
二、借鉴与创新
创业投资体系是创业企业得以诞生和快速成长的必要条件,以地方政府和银行建立合作的关系,建立行之有效的基金模式,可以避免政府机构对于创业家的干预,这样可以极大的发挥其能力,激发其创业的热情,此类的引导性基金模式是值得尝试的。促进地方私营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需要不断的改善其投资的环境,以追求创业投资的地方化和规范化为目标,建立行之有效的长久机制。
参考文献
1. 金融危机导致全球钢铁跨国投资总量锐减
2002—2007 年,全球粗钢产量保持稳定增长,2007年达到了13.45亿t的历史高点,2008年受危机初期影响,产量微幅下降 1.4%,2009 年受危机深化影响,全球产量大幅下降8%,如果剔除同期中国产量大幅增长的因素,2009年中国以外的全球钢产量的下降幅度实际高达 21%左右。与此相对应的是全球钢铁跨国投资因需求不振的影响而大幅萎缩:2007年全球钢铁跨国投资总额接近1 000亿美元,达到历史高点,2008年约为740亿美元,降幅为24%,2009年进一步下降到大约390亿美元,降幅为47%。
2. 中国成为全球钢铁投资净流出国
中国广阔的市场和持续增长的需求使得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是全球钢铁资本投资的理想目的地,以日韩为代表的海外钢铁企业通过对钢铁制造后端工序的投资巧妙地绕过政策限制,逐步增加对中国的投资。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是全球钢铁跨国直接投资的净流入国,但是借助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作用,这一现象出现了逆转。这是因为金融危机期间全球钢铁业均陷入了困境,惟有中国一枝独秀。2008、2009 年在全球钢产量负增长的情况下,中国钢铁产量仍保持 2.25%和13.5%的增长——一方面,中国政府继续实行对钢铁业的外资限制政策;另一方面国际钢铁巨头大多因危机而陷于财务困境,大大减少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海外投资。与此同时,中国钢铁企业借助相对景气及海外资产相对廉价之机,以资源为重点大规模地实施海外投资,如:武钢出资4 500万澳元与澳大利亚WPG公司合资开发铁矿石,参股加拿大铁矿商CLM25%的股份;华菱钢铁出资 5.58 亿澳元认购 FMG16.48%的股份;包钢出资 4 000 万澳元获得澳大利亚矿商 CXM50%的股份;鞍钢与澳大利亚金必达公司合资经营卡拉拉铁矿项目,获 50%的股份;宝钢出资 2.9 亿澳元获得澳大利亚资源公司AQA15%的股份;等等。2009年,中国成为钢铁投资净流出国。
3. 日韩钢铁企业海外投资势头不减,欧美钢厂海外投资陷入低谷
(1)日本钢企聚焦亚洲市场,按部就班推进海外投资。以新日铁和JFE为代表的日本钢铁企业尽管在金融危机期间遭遇了重大的经营困难,但是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的推进并未因此而受到影响,日本钢铁企业以亚洲新兴市场为重心按部就班地以原有的节奏稳步推进海外投资,具体情况见表1。
(2)韩国钢企变“危”为“机”,强化海外发展战略,海外投资力度不减反增。以浦项为代表的韩国钢铁企业具有良好的抗危机能力,充分利用其较强的盈利能力将金融危机作为企业加速国际化布局的一个良机,海外投资力度不减反增。在海外加工中心投资方面,浦项在金融危机期间投产了印度、泰国、日本九州、日本四日、马来西亚、中国芜湖等6家加工中心,新开工印度、土耳其、美国、中国大连、中国天津5家加工中心,还收购了中国辽宁、印尼等两家加工中心;在海外钢厂投资方面,浦项与新日铁合资的越南冷轧厂和墨西哥镀锌板厂相继投产,在越南合资建设型材厂,收购越南小型不锈钢厂,在印度建设镀锌板厂,在马来西亚合资建设彩涂厂,在印尼建设综合性钢厂,谋求在印度建设综合性钢厂、在阿曼合资建设钢管厂,等等;在海外资源投资方面,浦项参与日韩企业联盟收购巴西铁矿公司NAMISA股权,收购南非锰矿项目 11.36%的股权,收购澳大利亚 Jupiter 矿业公司16.65%的股权,与哈萨克斯坦合作开发钛金属,收购印尼烟煤生产商MRI65%的股权,等等。
(3)安米等欧美钢企在金融危机期间大量收缩对外投资。安米、谢韦尔、盖尔道等国际化比较激进的欧美钢铁公司在金融危机期间对外投资处于“冬眠”状态,2009年安米的全球投资额相对于2006年、2007年的活跃期下降幅度超过50%,另有一些欧美钢企基本处于停止状态。以下是充斥于当时财经媒体的新闻标题:蒂森克虏伯美国阿拉巴马州不锈钢厂推迟投产1年;Corus公司将出售Teesside连铸厂的大部分股权;安赛乐米塔尔印度建厂项目推迟2年;美国钢铁公司关闭部分加拿大生产单元;安赛乐米塔尔关停罗马尼亚无缝钢管生产单元;安赛乐米塔尔暂停并购活动并减少新建项目;安赛乐米塔尔搁置印尼建厂计划;安赛乐米塔尔南非公司搁置扩产计划;安赛乐米塔尔搁置塞内加尔铁矿石项目;安赛乐米塔尔推迟墨西哥建厂项目;安赛乐米塔尔可能出售俄罗斯1座煤矿;等等。
4. 不同的跨国投资方式和领域受危机影响程度不同
海外并购因钢铁市场低迷、产能严重过剩、企业资金链断裂而在金融危机期间深受影响。尽管金融危机使全球钢铁资产泡沫挤净,应该是全球并购的最佳时期,但这一现象再次印证了资本市场“买涨不买跌”的规律;海外新建投资因周期较长,可逆性较差,金融危机对其虽有影响,但影响程度远小于国际并购,只是大量投资项目进一步削减投资规模或拉长建设周期;海外加工中心投资反而受益于金融危机,投资额逆势增长,浦项尤为明显。主要原因是金融危机下海外销售更加困难,作为营销服务体系的加工中心建设有助于钢铁企业在危机时期加强营销力度,此外加工中心较小的投资额也是钢厂所能接受的;海外原料投资在资源垄断的背景下仍然保持此前活跃的态势,并扩大到铁矿石以外的其他资源领域。
5. 大型综合钢厂新建投资准入难度大,成功率低
由于对亚洲等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发展前景的看好,全球各大钢铁巨头早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前就谋划在印度、越南和巴西等国投资建设规模性的长流程综合钢厂,以改变单轧厂投资小打小闹的局面。但是由于受投资所在国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综合性钢厂的跨国投资成功率很低,能够顺利获批并开工的寥寥无几。近年全球主要钢铁企业谋划的海外综合性钢厂项目见表2。
6. 金融危机以来钢铁跨国投资分布情况
根据不完全统计,金融危机期间全球钢铁跨国投资规模锐减,但日韩钢铁企业海外投资势头不减,并且主要集中在印度和东南亚地区,致使该地区成为全球钢厂跨国投资的主要流入地,占全球钢铁投资的半数以上。澳大利亚由于其便利的区位优势以及丰富的资源储备,大量新诞生的中小资源公司在打破“资源垄断”的旗号下成为全球钢铁企业集中投资的对象,2009年吸引了全球钢铁原料类投资额一半以上的资本。
二、后危机时期全球钢铁跨国投资发展趋势
1. 全球钢铁跨国投资将领先于全球跨国投资整体复苏速度
全球经济的复苏渐趋明朗,2010年全球经济增长率恢复到5%,其中中国增长率为10.5%。钢铁产业跨国投资对于宏观经济的敏感弹性要远高于其他行业,所以尽管金融危机期间其投资增长的下跌幅度高于全球跨国投资的整体下跌幅度,但同样反弹速度也要快于整体水平(跌得快,涨得也快)。钢铁业的投资规模较大、周期较长,许多投资项目酝酿时间要数年之久,金融危机使许多酝酿中的跨国投资项目暂停,一但外部环境变暖,项目很快恢复。2009年年底以来,全球钢铁业跨国投资出现了明显的恢复性增长态势,一个显著特征是以安米为代表的欧美钢厂全球投资重新活跃。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新预测,2011年全球经济增长率仍将达到4.5%,基本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因而有理由相信2011年全球钢铁跨国投资规模可能会超过危机前的水平。
2. 中国将成为全球钢铁投资输出大国,同时也是钢铁资本输入大国
国内钢铁产能的巨量过剩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使我国钢铁产业生存环境恶化,我国钢铁企业国际化发展是未来的无奈选择:一是国内新建投资获批难度越来越大,二是地方保护主义使国内跨地区重组障碍重重,迫使中国钢企走跨国重组之路,中国钢铁企业将实现从“要我走出去”向“我要走出去”的观念转变。此外,中国钢铁产业已完成对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支撑,钢铁对国家经济安全度的下降,将使政府按照“市场换市场”的原则放松对外国钢铁资本流入的限制,这既有利于国内钢铁产业的充分竞争,对产业健康发展有益,也有利于缓解国际社会对中国“投资保护主义”行为的指责压力,促使全球钢铁资本在中国的大进大出。中国目前接近全球50%的庞大钢铁产业资本未来都有国际化发展的要求,即使流出的比例很低但乘以庞大的基数就能轻易成为全球最大的钢铁资本输出国。
3. 全球钢铁原料投资的区域和领域呈多元化趋势
传统钢铁资源国如澳大利亚、巴西、印度等,因地理环境、资源禀赋、基础设施等优势条件成为全球众多钢企资源投资的聚焦地,在抬高投资门槛的同时也引发这些国家的资源开发保护。传统资源国的资源储备呈现垄断化趋势,允许外资进入的空间变小,而非洲及内陆国家虽然运输及基础设施欠佳,但投资门槛较低,投资这些国家有利于减弱对传统资源国的依赖。因此,全球钢铁原料投资区域向多元化发展,非洲及内陆国家可能成为未来投资的重点区域。铁元素的循环利用特性决定了铁矿石供求失衡只是暂时现象。低品位铁矿石开发利用、高炉大型化对未来焦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钢铁中锰、锌等有色金属回收利用的不经济性(或技术不成熟性)决定了这类资源未来也是总体紧缺的。因此,资源投资重点将由铁矿石转向焦煤等其他不可再生性资源。
4. 合资仍将是钢铁跨国投资的主要形式,但不同的投资领域具有不同的特点
合资是化解钢铁跨国投资风险的主要形式。21世纪以来,全球钢铁业跨国投资95%以上的项目是以合资形式实现的,这一趋势仍将持续,但可能出现一些新变化:一是资源类投资虽然仍以低比例参股为主,但参股比例显著上升,资源行业稳定的高投资回报是钢厂提高参股比例的主要原因;二是钢厂跨国并购以谋求控股为目的,但并购初期以高比例参股为主,东道国对投资方能力的考察是合作初期不放弃控股的主要原因;三是单轧厂新建投资以控股为主,相对较低的投资额及技术上的绝对优势使这类跨国投资较易获得控制权;四是综合型钢厂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对东道国的经济影响大,投资各方均希望谋求控股权,大多以折衷性的平均股权寻求平衡。
5. 投资保护主义在钢铁领域表现得更为典型,未来针对中国的投资保护更为明显
金融危机环境下,对很多企业来说,生存成为了首要目标。同时金融危机给一些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使企业拥有更大的市场机会和竞争空间,便于对企业外部和内部资源重新整合利用,调整管理理念和重心等。因此,要想实现健康成长和持续经营,在整体战略部署下制订和实施科学合理的财务战略显得至关重要。经济周期的波动与循环是经济总体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要求企业通过制订和选择富有弹性的、灵活的财务战略,来抵御经济震荡,减少不良因素对财务活动的影响。所以,此阶段的财务工作对安全渡过危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经济实体,国内企业大都缺乏应对危机的经验,本文就企业在危机背景下的财务战略规划作一探讨。
一、金融危机环境下企业面临的财务困境
2007年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和影响,造成全球经济衰退,使很多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和巨大的压力。在这场危机中不少企业,包括一些世界级的大企业、老牌企业也因此陷入财务困境,甚至倒闭破产。“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尽管企业倒闭的原因有多种,但是金融危机无疑是造成企业大量倒闭的导火索或是助推器,并且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到企业的最终表现是财务危机――资金链断裂。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所面临的财务困境直接体现于现金流危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销售受阻,货款难以到位
美国次货危机后全球经济下滑,直接导致国际市场需求下降,消费萎缩,企业业务和利润下滑。我国外贸依存度高达60%,因此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出口减少。2008年,我国货物出口增速比2007年放缓8.5个百分点,对美货物出口增速比去年回落6个百分点;同时受人民币升值及出口退税率或下调或取消的影响,相当多的企业销售也深受重挫。同时由于整个产业链的不景气使得企业的货款也难以及时到位。
(二)资金紧张,融资困难加剧
长期以来,资金紧张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而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国内投资机构和基金更加谨慎地进行投资。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扩大,风险投资纷纷缩小资金规模、放缓投资步伐,因此企业融资更加困难。据银监会统计,2009年第一季度各大商业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额比去年同期减少300亿元。另外,自2007年以来,央行存款准备金比率已调高15次,达17.5%,加息6次,贷款基准利率上升等,企业融资成本提高。
(三)财务、资本管理上的旧疾显现,财务危机加剧,资金链断裂
如前所述,企业倒闭不全是金融危机惹的祸,金融危机只是使这些企业出现财务危机的日期提前罢了。因为不少企业自身就已存在财务、资本管理不健全的问题。如企业长期以来缺乏成本管理意识和能力,内部存在大量成本管理不善;盲目投资、盲目扩张;过分依靠负债融资进行扩张等。在当前资本市场萧条的情况下,过度扩张导致的高负债率则让企业难以转身,陷入“船大调头难”的局面。因此,盲目扩张、高负债经营、成本失控等必然的结果是,当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就会陷入财务困境――资金链断裂,甚至倒闭破产。
二、金融危机环境下企业财务战略
企业财务战略是指基于企业战略目标对财务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它以企业财务目标为目标,为实现企业战略而对企业资金流进行全局性、长期性和创造性的战略性规划,并制定相适应的财务监控制度,以确保其实施的过程。一般而言,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繁荣、衰退、萧条与复苏)和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企业应采用不同的财务战略。在对周期进行前瞻性分析的基础上,配合企业的发展战略、企业增长方式,寻求企业资金的安全、流动和高效运转,以应对企业处于不同周期中对资金的需求。从经济周期因素角度看(企业生命周期的则相似),在经济复苏阶段应采取扩张型财务战略;在经济繁荣阶段应采取扩张型财务战略和稳健型财务战略结合;在繁荣初期继续采取扩张型财务战略;而在繁荣后期则应采取稳健型财务战略;在经济衰退萧条阶段应采取防御型财务战略。
无数成功企业的经验说明,在任何时候拥有健康的资金链都是十分重要的。经济繁荣与萧条是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结果。因此,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背景下现金的重要性更为企业所重视,而“现金短缺”也就成为决定企业生存的关键。依靠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方法很难改变企业现金短缺的现状,必须拓宽视野,在更为广阔的思维空间里寻找解决问题的良策。健康的资金链需要企业通过实施长远的财务战略规划得以保障,否则,当危机已来临时再“临阵磨枪”则为时已晚。企业能否从容应对金融危机、转危为机,需要企业审时度势制订灵活的财务战略。
(一)把握内外部环境,及时调整财务战略
一般来说,企业在进行财务战略的选择时,要与企业的生命周期相适应、与企业所拥有的财务资源相匹配、要与经济运行周期和市场环境相适应。而在危机时刻,企业在制订、选择及实施企业财务战略时应与当前的市场环境相适应,分散财务风险。
危机不会空穴来风,它的出现是有征兆的。这得靠企业综合外部环境进行分析研判,尤其是对企业财务管理活动有着直接影响的环境。如国际国内金融环境的变化对企业融资投资的影响,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本行业的生命周期,政府各种经济税收政策等等外部环境。通过对这些因素的研判来“嗅”出外部危机的产生、转机。又如2007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时,企业尤其是一些出口型企业是否对此重大事件作出研判,国内政府的40 000亿元拉动内需的政策对行业环境会有什么影响,在经济回暖之后,国家上半年的宏观政策是否会调整等等。达到这一点,要求企业财务及其他领导具有财务及其他相关知识和能力,高瞻远瞩,防微杜渐。同时也要对企业发展阶段、发展战略、治理结构、组织模式、企业文化等内部环境进行详细地分析,系统诊断企业的财务管理现状,及时修正甚至调整企业的财务战略。战略调整可以分两类:顺周期财务战略和逆周期财务战略。
(二)顺周期财务战略
顺周期财务战略是指企业顺应经济周期的过程和阶段。在销售萎缩、融资不易的情况下,集中企业财务资源稳固销售渠道,减少其他投资和扩张,快速收回资金,即由快速扩张型财务战略尽快转型为稳健发展型财务战略甚至防御收缩型财务战略,或是由原先的稳健发展型财务战略转为防御收缩型财务战略等等。
在投资方面,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机制,减少项目投资的盲目性,实现项目投资的最佳效果。在金融危机下,要加强对已有投资项目的现金流控制和协调。对于新增投资项目,需要企业结合当前宏观经济环境重新审视,判断企业能否满足其资金需求。对资金紧张的企业而言,砍掉某些项目投资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在投资上不仅仅是控制投资总量,在投资的种类和结构上也需要根据宏观形势予以调整。金融危机使很多企业经济不景气,出现大量技术、人才在寻找市场的局面。因此,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转向技术投资、人力资本投资,为在下一经济周期中的长足发展积蓄力量。
在筹资方面,企业可利用自己的信誉积极争取国家政策的支持。通过贷款、融资租赁、引进外资、发行债券等方式增加企业可利用的资金,并按时还贷,形成良性循环,树立企业良好的信用形象;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协作,拓宽和稳定企业的信贷资金来源渠道。当然还要保持适度负债结构。因为高负债率在宏观经济繁荣阶段可能获得成功,然而在经济萧条时期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是难以承受的。所以,确定合理的负债规模、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十分重要。还要充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和技术创新,积极创新企业融资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市场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为企业的信用状况提供内部或外部的保证,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用风险,进而增强了企业的融资能力,缓解了企业的融资困境。
在经营管理方面,“求生存、保实力”是很多企业在危机时期的选择。因此需要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和措施。一是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加强资金预算管理,推动企业各部门结合行业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适时对生产经营采购计划进行安排和调整,有效地控制企业经营风险。同时,加强项目投资管理,确保投资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力保市场的稳定;加大考核和奖惩力度,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加速资金回收,确保资产安全。二是降低成本和费用,节约原材料、能源消耗,降低生产成本,盘活存货、降低库存,降低资金占用。增强成本意识,加强成本考核,削减开支,降低成本;充分利用现有劳动力,减少冗员,加强职工培训等,以此提高劳动生产率。三是建立财务预警机制,把握财务风险,及时向决策层提供预警信息和危机应对财务预案。
顺周期财务战略适用于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一些传统行业、处于成熟期甚至衰退期,抗风险能力小的企业。
(三)逆周期财务战略
逆周期财务战略是相对于经济社会正常发展状况之下,企业所采取的财务战略而言的,是运用逆向思维来考虑企业的投资与扩张。从传统财务角度看,经济形势较好时,企业采取扩张战略。企业在经济高峰时期大量购置的资产价格通常高于资产的长期平均价格。因此这种价格高估导致企业单位资产的盈利能力下降。而在经济低谷时期,由于产品销售下降、价格大幅下降,导致行业内企业普遍陷入财务困境,现金流短缺,资产被贱卖。同时,资本市场上投资人的抛弃加剧了资产的贬值,资产市值严重低估。从逆向思维的角度,企业此时可利用资产被低估的机会进行购置投资,从而降低资产成本,提高资产效率。一般此时购进的资产的盈利能力和升值空间将在下一个高峰时期彰显。全球最大的钢铁企业安赛乐米塔尔就是通过运用逆周期财务战略,成功地兼并濒危小厂,两次收购世界级大企业而建立起来的。
逆周期财务战略运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企业要具备统领全局的战略眼光。要求企业的CFO对宏观经济研究及政策预期进行分析,及时准确地把握国内外形势。如通过PPI和CPl指数变动趋势,判断银根松紧周期拐点;又如经过这轮危机过后,是否有可能陷入滞胀(低增长、高通胀)风险之中等等。二是结合企业自身的实力。企业逆周期规模扩张要基于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企业目前的现金流和再融资能力能否支撑持续的扩张,新进入的产业和产品与现有产业和产品能否适应经济周期和现金循环周期,并具有互补性,财务管理团队是否具备财务整合和管控能力。
当然逆周期财务战略本身会存在一定的变数,因此逆周期财务战略运用的同时也必须强化现金为王的理念,做好现金的储备工作,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全面防范风险。要把运用逆周期财务战略的风险降到最低,就要每天模拟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极端情况,测试企业的应变和生存压力,及时寻找危机的解决之道和应对之策。
三、结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周期波动不可避免。企业财务人员尤其是CFO要密切关注经济形势的变化,对经济的发展作出恰当的判断,深刻领会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对企业财务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调整企业的财务战略。当经济衰退时,灵活的财务战略对企业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下扎稳根基、以守为攻安全渡过危机尤其重要。
【参考文献】
[1] 傅元略.企业财务战略[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2):4-7.
从创业投资运作的内在要求和国际经验看,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应当包括五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与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的主体按其组织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和“组织化的创业投资”两大类。前者系由分散的个人或非专业机构以其名义直接或通过委托方式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后者系由两个以上的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形成新的财产主体,再以新的财产主体的名义进行投资,由于它具备了国内所俗称的“投资基金”的本质内涵,故本质上即是创业投资基金。在以上两大形态的创业投资中,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组织化的创业投资”既有利于实现投资运作的专家管理,又有利于形成专业的创业投资市场。根据创业投资的特点,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必须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因此,完善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是发展创业投资的首要前提。由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企业具有区别于一般加工贸易类企业的特点,所以,往往需要根据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点,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进行适当修订;有时甚至需要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有关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别法。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即得以快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台湾的公司法比较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并于1983年根据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特点,制定了《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这部专门调整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法令。美国作为最早探索发展创业投资的国家,其创业投资之所以在上个世纪70年代受阻,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投资公司法》这部调整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内的特别公司法,主要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却并不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按照《投资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投资顾问法》的规定,投资者超过14人的投资公司,不得实行业绩报酬。这一限制虽然有利于抑制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冒险投机动机(在证券市场上冒高风险通常能获得高收益,基金经理也随之将获得高业绩报酬;而一旦冒险失败,投资亏损却完全由投资者承担),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但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却是不够公平的。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单位净值可以通过市场得到体现,借助于市场本身即可较好地激励基金经理人(基金业绩好时,基金经理可以受托更多的资产;否则,基金经理将很难再管理更多的资产);然而,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由于它所从事的是长期投资,往往要5~7年后才能体现业绩,只好更多地借助于业绩激励来尽可能地解决基金经理与投资者的收益一致性问题。正是这种人为的业绩报酬限制及其他法律限制导致美国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受阻。幸亏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逃避“投资者超过14人即不得实行业绩报酬”的人为法律限制并被视作免税主体,加之通过数次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使得有限合伙引进了不少公司制度的运作机制;所以,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得以发展起来。
二、与创业投资基金募集方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且不具有公开信息的长期投资活动,所以,创业投资基金更适合于以私募方式募集资本。因此,完善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私募方式的法律制度同样十分重要。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与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类型证券的私募(包括加工贸易类公司通过私下发行股票募集股本)相比,在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程序和对募集对象的保护等方面都具有相同点,所以,世界各国均不是通过制定单行的《创业投资基金法》或《投资基金法》来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问题,而是通过《证券法》来对“私募条款”进行统一规定。
从国际经验看,为了切实避免并不具有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被卷入各类私募活动中,有关私募活动的法律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规定:一是规定私募只能针对“合格投资者”(qualifiedinvestor);二是投资者不超过一定人数(100人)。其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通常又是依据不同的国情而采用不同的标准。在财产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通常以个人或机构的已有资产和目前每年可获得的收入来界定;在财产制度不不够健全的国家,则通常以投资者一次性以其名义购买相当规模的私募证券(比如100万美元)来界定。
三、与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相关的法律制度
与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的自身特点相适应,创业投资的资本来源只宜定位于具有以下特征的投资者群:一是勇敢而富有耐性,具有长期投资理念,最好是对创业活动也具有一定的兴趣;二是具有较高风险鉴别能力;三是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按照这些要求,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主要宜定位于:(1)富有个人,尤其是那些曾经创业成功的富有个人;(2)大型企业;(3)人寿基金等各类保险基金;(4)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以上四大主要资金来源中,人寿基金等各类保险基金作为一种典型的风险资产,随时处于“理赔”风险中,对“安全保值”的要求高,但由于它们的资金规模大,故以较小比例(如不超过5%)的资金从事创业投资并不会造成整体性风险。银行资金对“安全性、流动性”的要求较高,所以,一般意义上的银行资金不适合从事创业投资。但由于银行具有“资金规模大、资本实力雄厚”的优势,因此,将少比例的核心资本用作创业投资,并不会对银行总体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构成威胁。但是,由于保险基金和银行资金的使用往往要适用于特定的行业性法律,因而使得这些行业性法律制度直接影响着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所以,在考察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时,还必须将《保险法》、《银行法》等行业性法律制度也包括进去。例如,在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都倾向于禁止商业保险基金(包括人寿基金)、银行资金直接从事投资业务。而随着金融业内部系统管理技术、风险控制艺术的提高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不少国家也正在逐步放开商业保险和银行运用部分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限制,从而拓宽了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美国的创业投资基金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步入新一轮快速发展的,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即是通过两次修订《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使得人寿基金能够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且在受托人是否需要登记为“投资顾问”方面获得特别豁免。在英国,商业银行由于可以通过另行成立附属性创业投资公司或参股社会性创业投资公司的方式从事创业投资,故已经成为仅次于人寿基金的第二大创业资本来源。
四、与创业投资的投资运作方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为了分散创业投资过程中的高风险,一家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必须对多个项目进行组合投资,因此,只有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具有一定的资本规模,才可能保证创业投资基金具有起码的组合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创业投资作为一种谨慎而有耐性的投资,通常需要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谨慎调查之后才会决定实际投资,因此,在法律上允许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资本分期到位,对于避免资本闲置具有重要意义。
创业投资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发挥创业投资家的资本经营优势,为创业企业提供包括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与市场营销策略、物色战略合作伙伴和关键人才、部署融资安排和重构财务结构等多方面的创业管理服务,以培育和辅导创业企业快速成长和发展。美国和英国的创业投资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就在于它们特别注重在为创业企业提供股权性资本支持的同时,还提供重要的创业管理服务。美国的《投资公司法》修正案之所以将创业投资基金定名为“企业发展公司”(BusinessDevelopmentCompany),并将其界定为“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证券,并且向这种证券的发行人提供重要而有效的管理帮助……”(见“InvestmentCompanyActofl940”修正案第二节第48款),即是为了引导“企业发展公司”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为了使“企业发展公司”切实履行提供创业管理服务的职能,《投资公司法》修正案甚至就“企业发展公司”所必须提供的“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即:“(A)企业发展公司通过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一般合伙人,向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提供,并且经后者同意确实提供了有关管理、运作、经营目标与策略等方面的重要指导与建议;(B)独自或与其他企业发展公司一起共同控制一家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并对其经营管理与经营策略之制定具有决定性影响;(C)若企业发展公司是一家经小企业管理局批准并依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运作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则可以向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提供贷款”(见“InvestmentCompanyActof1940”修正案第二节第47款)……此外,为了避免企业发展公司所提供的“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流于一般性的咨询服务,有关条款还就满足“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条件作出具体界定。若仅仅只是提供了一般咨询服务,则仍只能被视为“没有达到提供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要求。
创业投资公司应当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但为了避免其蜕化为控股公司,有关法律又通常规定其必须按照组合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例如,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其创司总资产的一定比例。这样,也便于创业投资公司适度地分散风险。
五、与创业投资的投资退出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区别于产业投资的显著特点是,产业投资以投资经营产品(或服务)为手段,以获取产品(或服务)销售收益为目的;而创业投资则以投资经营企业为手段,以获取转让企业股权后的资本增值收益为目的。因此,在所投资企业发育相对成熟后,创业投资就一定要适时退出。虽然创业投资退出的方式有推动所投资企业上市、私下转让所持股权,整体并购、创业者回购和清算等五种,但通过推动所投资企业上市的方式实现投资退出是最利于投资收益实现的方式,由于传统的股票交易所主要是为成熟企业提供上市融资的场所,上市门槛较高,通常必须有持续盈利业绩,因此,如果仅仅寄希望予主板市场,不仅不利于快速成长的创业企业上市融资,也不利于创业投资比较快地实现投资退出。所以,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在设立有主板市场的条件下,还纷纷设立创业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的上市门槛较低相对应,创业板市场的运行风险也相对较高,故对创业板市场往往需要另行制定专门的运行与监管规则。所以,在构建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时,还必然地涉及与创业板运行与监管规则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
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与创业投资业发达国家与地区都建立有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不同,尽管我国已制定有与创业投资相关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但由于在制定这些法律时没有考虑到创业投资的特点,导致现行法律体系并不适应创业投资业发展的要求,不仅较难为创业投资提供特别法律保护,反而在若干方面构成法律障碍,具体表现为:
一、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构架、资金募集以及创业投资运作与退出等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构架、资金募集及创业投资运作与退出等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不利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采用多样化的委托管理方式。创业投资公司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既可以体现在董事会与其经理班子之间,也可以体现在公司董事会与另一个专业的投资顾问公司之间。尤其是随着创业投资家队伍的发育成熟,一些规模较小的创业投资公司完全可以委托别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顾问公司代为其管理资产。这样,既可以避免因为自身资本规模小、难以请到一流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的问题,又可以提高创业投资管理的规模效应。但现行《公司法》却仅仅为董事会与经理班子之间的委托—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2)多重公司行政机关可能导致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过高的制度成本。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律都已实现权力结构中心从传统“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现代“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为了更好发挥经理人员的专家管理的积极性,在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的前提下,正在赋予经理人员更多的经营自。为了提高运转效率、降低运作成本,可以授权股东大会自行决定精简不必要的公司行政机关。例如,当公司委托其他机构管理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就同时起着监事会的作用,因此,自然可以不再设监事会。但是,按照现行《公司法》,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一律必须同时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不仅增加了运营成本,也不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高效率。
(3)缺乏对经理人员或其投资顾问公司的激励机制安排。激励机制是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过程中信息高度不对称性问题的必要制度安排,而现行《公司法》并未为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可以实行业绩报酬提供法律依据,从而使得许多国有控股创业投资公司很难实行国际通行的业绩报酬机制。
(4)缺乏促进创业投资公司建立责任约束机制与成本约束机制的条款。创业投资公司除了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外,还通常必须建立起严格的约束机制。例如,通过设立有限的存续期(通常为10—15年),存续期一到便予以清盘,使得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很快就水落石出,从而强化出资人对经理人的责任约束。通过规定固定的“管理运营费用”,约束经理人员将开支控制在一定幅度,从而建立起成本约束机制。但现行《公司法》却缺乏针对创业投资公司特点的类似条款,从而使得一些创业投资公司有可能通过做假账的方式将亏损无限期地掩盖。一些创业投资公司刚刚成立,首先想到的就是购买豪华写字楼和汽车,肆意挥霍投资人的钱。
2.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如前所述,创业投资(基金)公司通常只能以私募方式设立,但按照现行《公司法》,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却无法以私募方式设立。尽管《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募集方式”设立,但这里所谓“募集方式”特指“公开募集”;除“公开募集”外,股份有限公司就只能按“发起方式”设立。对有限责任公司,则只能采取“出资方式”设立。就加工贸易类企业而言,只能以“发起方式”、“出资方式”设立倒也并不构成大的法律障碍。因为,加工贸易类企业通常可以先由少数几个创业者以共同出资方式或共同发起方式设立后,再逐步增资扩股。然而。对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而言,在设立伊始通常就需要一定的资本规模,而仅仅靠少数几个投资者以共同出资方式或以共同发起方式设立则较难形成规模,所以,往往还需要由更多的并不参与具体设立事宜的投资者的投资。但由于这两类不同投资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实际拥有的权利并不完全相同(具体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拥有更多支配权,不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的权利则较易受到侵害),因此,如果不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如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应受到必要的监督并履行更多义务)来均衡这种权利上的不平等,就很难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参与。现行《公司法》正是由于对出资方式和发起方式的规定过于笼统,才导致难以吸引民间资本加盟。目前已经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主要仅限于少数几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或共同发起,其原因即缘于此。
3.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的投资运作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没有为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提供法律依据。为了保证公司拥有一定的责任能力并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现行《公司法》按照公司的不同性质,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做了规定。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创业投资公司作为一种专门从事资本经营的特殊类型的公司,显然属于需要对其最低资本限额另行做出特别规定之例。但由于目前没有相应的法规来对其最低资本限额做出特别规定,导致目前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规模过小。有些创业投资公司只有几百万的资本,由于抗风险能力极低,很难进行有效的组合投资,只能做一些短平快的项目。
(2)实收资本制度造成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闲置。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应该说,在中国现行社会信用状况与法律制度环境下,这种实收资本制度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尽管它有可能导致资金闲置,但对于一般加工贸易类公司而言,这个问题并不是很突出。因为加工贸易类公司完全可以以较小资本金注册,然后再慢慢增资。然而,对于创业投资公司而言,一方面需要一定的资本规模才具有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按照现行的实收资本制将所有资本在注册时一次性注入,就必然导致资金闲置问题。
(3)对外投资限制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设立宗旨相违背。现行《公司法》第十二条所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这一规定不仅不适合于大型公司开展“公司附属创业”活动,更不适合于创业投资公司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投资能力。因为,创业投资公司通常是以自有资本对外投资,即使对外少量借款也能控制在适当范围;而且创业投资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通过对外投资来获取资本增值,而不是如加工贸易类公司那样对外投资只是副业,主业仍是从事产品经营。所以,要求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不仅没有必要,也有违其设立的初衷。
(4)没有为以特别股票方式投资创业企业提供法律依据。与创业投资能够以可转换优先股等特别股权方式进行投资相适应,创业企业应当可以向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特别股票。但我国现行《公司法》目前还只是为公司发行普通股提供依据。尽管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股票可以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迄今为止,国务院并没有就公司发行特别股票作出过规定。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如果创业投资公司以可转换优先股等形式进行投资,就必然面临缺乏法律保护的问题。
(5)没有为创业投资公司的组合投资方式提供法律规范。由于《公司法》未能针对创业投资公司制定组合投资规范,导致了不少创业投资公司在实际运行中演变成了投资控股公司。
4.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的投资退出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按照1999年《公司法》修改前的有关条款,公司只有具备了3年持续盈利业绩后方可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这种高门槛显然既不利于高速成长中的创业企业通过公开上市的方式融资,也不利创业投资快速实现退出。尽管1999年底在修改《公司法》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另行规定”,但由于无法对“高新技术”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也不宜以科技含量作为公司能否上市的标准,所以,这种修改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不得不决定分两步建成创业板,即第一步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推出“中小企业板”,待《公司法》修改后再降低门槛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
二、《合伙企业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和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目前国际上的合伙企业立法纷纷借鉴公司的三大机制来实现合伙企业的自我完善:一是赋予合伙企业以法律实体的地位,便于合伙企业更好地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二是允许合伙人会议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类似公司股东大会的作用,从而使所有合伙人都能在一定条件下参与合伙事务的重大决策;三是允许合伙人对合伙进行派生诉讼,从而更好地保护各类合伙人的权益。但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还仅仅停留于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小作坊式的加工贸易类企业提供法律规范的地步,无法满足创业投资基金对企业组织结构的要求。
2.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按照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基金如果按合伙形式设立的话,就只能按普通合伙企业形式,而无法按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由于合伙人仅仅限于自然人,从而使得最适合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机构投资者无法参与创业投资合伙基金。由于《合伙企业法》要求所有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使得并不具体参与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由于惧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敢投资于合伙企业。
三、《证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私募作为一种与公募相对应的直接融资方式,在西方资本市场上占有不可或缺的半壁江山。由于私募市场上的投资者通常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和较高风险鉴别能力,所以,只需规定投资者的资格,以确定谁是“合格投资者”,投资风险就完全可以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发行主体,则通常是豁免审查。由于通过私募发行的证券仍然属于证券范畴,因而在国外普遍通过《证券法》等法律一方面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另一方面设立“发行主体豁免审查”条款。这样,既充分发挥成熟投资者的风险自担作用,又能回避政府的行政干预,而且还能确保正常的市场秩序。但在我国,由于出台较早的《公司法》没有为公司私下发行股票等票券提供法律依据,导致后来出台的《证券法》也仅限于对公开发行证券进行相应的规定,对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股票在内的各类证券的私募则未能设置任何规范性条款。因此,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私募得不到《证券法》的法律支撑。
四、《保险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在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尽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这一活口,经国务院批准,目前保险资金可以部分地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但要使之能够通过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则又受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的限制。尽管2002年我国对保险法作了一些修订,但修订后的保险法依然禁止保险资金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依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2003年,该条虽然被修订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纪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然而,由于目前并没有为商业银行可以向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投资制定特别规定,使得商业银行还无法成为创业投资资本的现实来源。
尤其是在利用外资来我国设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方面,更是存在许多的障碍。本来,国外资金通过创业投资公司来我国从事创业投资,在性质上已经不同于外商直接来我国投资办厂或是设立以投资办厂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控股公司。后者是一种直接投资行为,可能直接控制国内企业,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前者却只是一种财务性投资,即投资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从财务上获得资本增值,一旦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不再具有高成长性时就会立即撤出,因而不会造成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不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就此而言,以创业投资方式吸引外资可以说是引进外资的一种最佳方式,但是,由于我们对外资以创业投资方式来中国投资的意义缺乏足够认识,导致不仅没有任何鼓励性政策,反而对其存在着种种歧视。例如,在我国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但根据2003年出台的《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建立健全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的对策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当前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快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法律体系。
1.尽快出台《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部分解决创投基金的设立与投资运作问题。
从根本上讲,必须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进行全面修订,才能彻底解决以公司和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与运作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但是,由于全面修订《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非一日之功,比较现实的选择便是根据《公司法》中的“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另行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以部分解决创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形式设立与运作的法律依据问题。
为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对组织结构的要求,一是可以在现行《公司法》框架下,制定允许创司可以聘请投资顾问机构等法人担任“经理”的条款,以实现创司的委托管理。二是在《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下,分清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或受托管理的投资顾问机构)的权利义务,通过赋予后者更多的经营权来提高投资决策效率。三是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实行业绩报酬的条件与方式,帮助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四是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事先设定固定的存续期限和管理运营费用比例,从而为创业投资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由于《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可以设定如上规定,所以,通过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来设置如上条款,并不违背《公司法》。
同上道理,为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募集资本的要求,可考虑创业投资公司在发起设立和出资设立过程中,由“主要发起人”和“主要出资人”对创业投资公司的设立承担主要责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补“主要发起人”和“一般发起人”、“主要出资人”与“一般出资人”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称性的问题。
为了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投资运作要求,一是可以依据“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设定创业投资公司在设立之初即要求一定规模的资本额,从而确保创业投资公司具有起码的抗风险能力。二是实行与实收资本制并不必然冲突的认可资本制,即允许创司在设立之初必须注册一定规模资本的前提下,可以在运作过程中随时增资扩股,每一次增资扩股之后只需报管理部门认可,而无需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这样,既减少了审批环节,又不至于导致资本闲置。三是可以依据现行《公司法》所设置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可以不受对外投资比例限制的条款,明确“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以全额资本对外投资”,从而更充分地发挥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功能。四是根据《公司法》的“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股票,另行作出规定”条款,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可以对创业投资企业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特别投票权普通股”等特殊类型的股票,以促进创司以股权形式进行投资,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五是在组合投资规范方面,以创业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司总资产的15%较为合适。这样,既避免其蜕化为产业投资性质的控股公司,又使创业投资公司能够相对集中地投资。
2.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工作。
如果《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能够尽快出台,则可以比较从容地在《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结合创业投资的特点,研究如何修订《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在修订《公司法》时,应积极研究借鉴国际公司立法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原则,适当下放董事会的权力,以便更充分地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作用。对于另行委托专业性管理顾问公司管理的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不再设立监事会,而是由董事会代行监事会之职,从而降低创业投资公司的制度成本。在修改《合伙企业法》时,应当借鉴国际社会有限合伙立法的经验,允许新创设的有限合伙制度从起步伊始即可借鉴公司的制度优势来实现自我改造,从而较好地克服传统有限合伙制度的弊端。一是明确有限合伙的法律实体地位,以便有限合伙企业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二是强化合伙人会议制度,使之有条件地发挥类似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的作用,以便有限合伙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合伙事务,三是借鉴美国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经验,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普通合伙人也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四是借鉴引进美国公司的“派生诉讼”制度,允许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诉讼,从而更好地保护有限合伙的权益。
3.修订《证券法》,从根本上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问题。
在适当时机修订《公司法》,允许公司可以私募股本的同时,借鉴国外制定《证券法》的经验,在我国的《证券法》中规定各类证券的私募方式和募集对象,以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在国内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设立最低投资额度(比如500万元人民币),来确保只有相对富有的个人或机构成为私募对象,为了避免私募范围过大,还可设定投资者人数不超过100人。
4.进一步修订保险法、银行法,拓宽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
随着国内保险资金运用越来越成为突出问题,以及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应不失时机地进一步修订《保险法》,允许保险公司可以以不超过5%的比例,将资金投资入股到创业投资公司或通过委托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顾问公司运作。在国内银行体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还应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可以将它的资本金投资入股到创业投资公司或通过委托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顾问公司运作。在《商业银行法》未进一步修订前,可考虑通过《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这种特别行政法规,允许银行以不超过5%的资本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此外,应尽快修订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鼓励外商以创业投资方式来我国投资。
5.结合“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进程,修订《公司法》中的公司首次公开招股条件款项,为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扫除法律障碍。
在“中小企业板”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应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制定一个比较适宜的创业板上市资格标准,并基于该标准修改《公司法》,以便更多具有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能够通过创业板融资,并更充分地发挥创业板市场对于创业投资退出的作用。
我们相信,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工作,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一定能够扎扎实实地构建起来。至于国内不少人士正在呼吁制定《风险投资法》,则既不具有可行性,也没有必要性。一方面,由于任何一部法律的调整范围都只能限于可以准确界定的对象,所以将包括“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在内的各种形态创业投资都囊括进《风险投资法》就势必无法操作。另一方面,除了对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化的创业投资需要通过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之类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它的组织结构外,对各种“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则只需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就足矣。
「参考文献
1.PaulAGompers,JoshLener,AnanalysisofcompensationintheU.S.venturecapitalpartnership.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51(1999)。
2.PaulAGompers,JoshLener,Theventurecapitalcycle,TheMITPress,1999.
3.宋永新:《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4.张东生、刘健钧:《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的制度经济学分析》,《经济研究》2000年第4期。
5.张东生、刘健钧:《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与立法模式探讨》,《金融研究》2000年第6期。
6.刘健钧:《特别立法:创业投资公司的现实选择》,《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