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3 16:56:28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股权投资信息化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权益法核算适用范围的变化
依据对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可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四种类型。其中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除上述情况以外的投资为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而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但同时又规定,若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该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可见,新准则减少了长期股权投资适用权益法核算的范围,更强调了成本法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运用。
二、引入了可变现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概念
新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该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应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新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公允价值是新会计准则引入的一个全新的计量理念。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公允价值为交易双方在公平交易中可接受的资产或债权价值”。可变现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企业的所有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这里的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企业用投资者占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来反映其所占有该企业的份额,同时强调了净资产必须是可辨认的且应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这样就更能反映其所占的真实价值,有利于进一步评估资产质量,充分揭示财务风险。
以公允价值计量可变现净资产,能够使熟悉情况的投资双方在公平交易中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负债清偿金额的计量,这样就有效地增强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同时为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提供了更加有助于其进行决策的科学依据。同时,为了防止某些企业滥用公允价值以达到操纵企业利润的目的,新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有一定前提的,即公允价值应该是“持续可靠取得”,而不是根据企业的需要随便估计出的数值,这样就能保证应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和合理性。随着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趋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重要标志。
三、权益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计量的变化
新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面的变化主要表现在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方面。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旧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一定年限摊销;为了更好地遵循谨慎性原则,防止某些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差额调节利润,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用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来反映其所占有该企业的份额,并规定,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假设A企业以300万元对B企业进行投资,占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30%,对B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权。投资时B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为2600万元,负债总额为1400万元。
则A企业占B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
(2600-1400)×30%=1200×30%
=360(万元)
由于其初始投资成本为300万元,小于应享有B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360万元,则应将其差额6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投资成本)6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60万元
在上例中,如果B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万元,则A企业应该享有B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
900×30%=270(万元)
由于A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为300万元,大于应享有B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70万元,则不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这样就避免了一些“股权投资差额”较大的上市公司利用分期摊销差额来调节利润,减小了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也使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简洁、稳健。
新准则对自成本法转按权益法核算的处理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即:如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转换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则应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将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新准则还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以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单位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而不再是按旧准则规定的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损益的份额。
一、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风险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前期准备工作就是要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但是部分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严重,估值较低,导致投资收益较差,投资者难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目的;民营企业由于财务制度不透明,财务监督机制缺失,导致企业价值估值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没有充分使用贴现现金流方法的优势,没有对财务指标估值方法和期权期货估值方法进行比较。部分企业没有认识到企业市场股票价值的重要性,没有根据公司股票的净现值或参考市场交易价格综合定价,导致企业的实际市场价值难以得到准确的计量,使得投资者难以辨别优秀企业,投资风险增大。
(二)来自投资者的风险
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资法人内部的专业人员素质越高,资金网络越完善,投资者在使用私募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时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就会越大。反之,就会给私募股权投资带来阻碍,降低投资收益,加大私募股权投资中的非系统性风险。投资者可能会给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带来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部分企业内部缺乏完整合理的信息支持体系,没有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和财务实力进行记录和分析,没有对投资者的资金状况、专业能力、可靠性和诚信程度等进行调查,也没有及时建立投资者实名档案,对投资者的信用状况不了解,给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带来风险,合约资金无法按时按量到账,呆账坏账问题时常出现。
(三)来自企业运营工作中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复杂的投资方式,需要花费投资者巨大的精力和时间。投资者需要寻找融资企业,并和融资企业进行多方谈判,及时着手准备法律协议,再根据双方的协议来安排资金入账工作,这一过程通常会耗费投资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交易成本较高,需要支付大量的管理费用。同时,投资者还需要对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并要及时跟进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而权衡项目融资的盈利性、经济性、灵活性和降低风险的好处。在投资项目运营过程中,企业要及时更新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降低由于技术故障引起的风险。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成熟技术还是创新技术,无论是那种技术都要注重风险防控,对项目技术、设备可靠性、生产效率和质量、产品设计和生产标准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价,识别控制技术风险。
(四)外部环境中的风险
根据公司金融相关理论知识可知,企业开展投资活动会面临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对待不同的风险,企业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外部环境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带来系统性风险,企业内部风险即非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投资者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控或者管理,如果是系统性风险,则只能依靠国家从宏观层面入手,完善金融市场制度,规范金融市场行为等措施来降低,企业投资者往往不能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消除系统性风险。外部风险通常有政治风险、利率风险和外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环境保护风险等等,外汇风险又可以分为不可转移风险或者汇率波动风险。环境保护风险是企业在开展私募股权投资时,部分国家借口资源保护要求企业承担环保成本,进而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损失风险。
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工作,首先就要对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是建立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风险的特点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预测风险的大小和破坏程度。企业要对风险进行评估,将风险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根据风险等级来制定风险防控的对策和方案。企业要了解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要明确风险事件发生涉及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可以采用敏感性分析和概率性分析方法对财务风险进行评估。企业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首先就要熟悉风险评估的内容,并要根据财务工作业务性质来选取风险评估指标。风险评估指标的选定直接影响到风险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选取不同的评估指标将会得出不同的风险系数,因此企业要合理选取风险评估指标,可以运用财务信息建立计量回归模型,采用OLS分析方法来分析各项指标对风险的影响作用,以便的得出有效的规范性分析,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风险管控工作提供依据。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估时要重视风险评估方法的选取,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主观评分法、决策树法、层次分析法等,企业要结合自身的风险管理情况来合理选择。
(二)明确财务风险管理原则和重点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控工作,就要明确财务风险管理原则。财务风险管理原则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约束和导向作用,企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要符合企业总目标要求。企业战略目标是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风险管理活动也要符合企业战略目标的要求。企业要在不同的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进行权衡,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来选取最佳的筹资方式,企业要注重优化自身的资本结构,慎重使用财务杠杆,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系数。其次,企业要明确财务风险管理控制的重点,要根据重点防控内容来选取金融工具,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企业的财务风险往往取决于投资的期限、流动性、投资项目的收益、企业资金周转能力和偿债能力等因素,企业在开展风险防控工作时要对不同经营环节中工作重点进行分析,因为企业在不同的环节和阶段有着不同的工作重点。
(三)细分财务风险管理权责,重视合同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控工作,要细分财务风险管理权责,要以风险识别作为风险机制设计的依据,根据风险识别得出的规范性分析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设计出风险分担结构。企业要重视风险管理工作的分配,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管理工作内容将权利和责任进行配比,将项目当事人作为风险分担的主要负责人。其次,企业私募股权风险处理的核心环节之一就是项目风险和项目当事人之间以合同方式形成的额对应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构建风险约束机制,保证投资结构的稳健性。企业可以积极构建风险约束机制,将合同作为风险处理的首要手段和主要形式之一,将风险管理工作具体化,保证合同效力运用的最大化,并以合同的方式明确规定当事人承担多大程度的风险,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风险得以规避。
(四)对私募股权投资风险进行全程管理,完善内控机制
在不同的阶段,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的手段是不一样的。在风险防控的前期阶段,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认真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要了解相关的经济法律和优惠政策,对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进行调研,设定不同的指标对投资环境进行等级评估,以便为企业做出最优的投资决策提供标准。在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营运阶段,企业要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建立市场跟踪机制,及时了解市场发展动向,对风险实行静态和动态的联合管理,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加速企业发展,在市场竞争中成为强者。企业要可以运用合同和保险等方式对风险进行管控,与其他私募股权投资一起分享财务信息,并对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要确保资金的及时供应,创新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方式。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可以上报管理层审核,也可以将风险外部化,实现风险转移。同时,企业要完善内控机制,做好内控工作,财务内控机制直接影响到企业风险系数的大小,内控工作质量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就会降低,因此企业要重视内控工作的作用,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控制。
参考文献:
[1]王怡靓.民营企业引入私募股权基金的效应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0(1).
[2]东明、陈浪南:私募股权基金的分阶段投资策略研究[J].经济经纬,2009(3).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市场当中出现了不同的市场投资主体以及融资需求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因此在市场当中的投资工具也就会跟着投资主体以及需求而不断的推陈出新。在此种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变应用而生,顺应市场经济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在现阶段的应用当中,私募股权投资在发展方面还不是很成熟,面对现阶段相对复杂的经济市场的情况下,在企业的财务方面会面对很大的风险,企业需要采取相关的措施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和改善,从而根据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出较为合适的对策,最终达到推动企业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一、私募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可以被称作为PE基金,主要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主要指的是利用非公开的形式进行私下相少数机构的投资个人投资者进行募集的,从而满足现A段市场经济的需求状态。在这个过程当中可以向也定的投资者进行较大规模资金的募集,从而可以形成基金资产,将基金资产交给托管所和基金的管理人员来进行统一的管理。在对基金的管理方面,基金的管理人员会以专家理财的方式来实现对非上市企业的权益效益进行募集基金的有效管理,其中透着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出资的份额多少和大小来进行投资收益的分享,从而实现对财务风险的共同承担。
在私募股权投资当中,一般都会利用有限合伙制的原则来进行公司的管理和资金的募集,其中的投资者可以参与到企业自身的管理过程当中。在私募股权投资这种方式下,在投资的渠道方面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并且在私募股权的投资基金方面主要是以“聚合投资、集合投资;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专家管理、放大价值”为主要的基本特点,从而可以实现将投资进行实业的转化,最终达到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相关经营管理过程当中的同时,也可以充分的抱着基金资产的良好流动性,从而进行进一步的证券投资。在一般情况下,投资的期限一般在3到7年的范围之内,在投资方式方面是相当灵活的,其中也具备相当灵活的奖励机制,因此在收益方面可以取得良好较高的收益效果。从私募股权的投资方式当中可以对企业当中存在的潜在价值进行进一步的体现,企业可以利用此种投资方式,来全面的推动企业自身的发展,在合适的时期当中利用各种投资方式来充分的实现企业的资本转化,增加投资收益效果。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主要指的是在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过程当中由于各种的不确定因素而造成的风险行为,在不同的投资阶段中所体现出来的形式是不一样的。
首先在私募股权投资的设立阶段当中,主要体现在法律风险和委托风险方面。在社会当中利用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主要是投资人为了首先更高的投资效益,从而委托基金公司进行私募股权,最终实现对资金的筹集。在法律风险当中,主要体现在我国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方面还没有做出严格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其他的各种散法当中都有提及,因此在运行的过程当中会存在很高的法律风险。在委托风险方面,主要是由于投资者本身的委托基金管理人形成的风险行为,基金的管理人可以进行投资理财,在双方当中都属于委托的关系,但是在法律当中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委托方面并没有做出严格的规范和标准,从而也就造成了基金公司的治理、信息的管理等方面的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投资者本身对管理者的监管难度,增强了委托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筛选阶段当中,所涉及到的风险也是相当多的,对于项目的筛选主要指的是利用项目筛选来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购买的一种行为,在这个过程当中可以分为项目的初选、调查研究以及价值评估,在经过严格的审核之后,就可以和被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以此来完成私募股权的行为。一方面,作为投资者方面来说,需要对被投资公司的各方面进行全面的掌握了解和分析,其中包括产业前景、行业发展以及企业规模、团队管理以及回报收益等,都需要进行重点考察,在此种情况下,会产生系统风险和非系统的风险,其中系统风险可以分为政策风险、产业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宏观经济风险等,在非系统风险方面,主要包括技术风险、企业发展风险等,在这个过程当中都是不可预估的。
在私募股权投资的管理阶段风险当中,集中体现在委托方面,在这个阶段中私募基金会按照股权投资的比例来进行参与到公司的治理过程当中,从而对公司的整体的发展战略以及管理理念和方式方法进行不断的更新和变革,从而实现从各方面来对公司的价值进行提升。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私募股权投资的对象一般都是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内部信息的掌握方面企业家是具有绝对优势的。如果在经营状况不良好的情况下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以欺瞒的方式进行汇报,甚至利用捏造或者虚假的信息来对投资者的信任进行获取,就会对企业自身的发展造成恶性的循环,从而导致企业的竞争力下降。
最后,在私募股权投资项目退出阶段的风险当中,其中主要有政策风险、资本市场的风险以及基金的管理者专业的素质。在该阶段当中,需要在预期目标的情况下,投资者从所投资的企业当中进行撤退并且对收益进行收回的阶段。一般情况下,都会利用并购、次级销售、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进行退出。在投资的收益实现方面和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等多方面都具有相当重要的关系,因此在退出阶段当中,集中体现在政策、市场以及人员方面的风险当中,比如基金经理的专业素质不够专业等,对资本市场的交易不能够按时的完成,都会对潜在的收益造成影响。
三、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的风险分析
首先,在私募股权投资工作当中会出现一定的问题,对企业对价值进行评估,可以说是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前提条件。在现阶段当中,部分的国有企业的投资方面出现了严重的流失现象,因此企业自身的价值是相对较低的,因此投资者在收益方面是很难进行回收的;但是民营企业方面的财务猪肚处于不透明的状态当中,缺乏行之有效的财务监督政策来进行企业价值的估算,也却少对采取指标的股价方法。甚至在部分企业当中对于企业市场股价的重要性还没有及时的认识到,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对企业的实际市场价值造成难以估算的现象,使得投资者本身对于优秀企业产生了辨别不清的现象,增加了投资的风险力度。
其次,在投资者方面,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但是投资者本身的性质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所获取的收益是有着直接的关系的,在投资内部的专业人员素质越高的情况下,对于资金的状况也就会越来越清楚,从而在利用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取得收益的时候,其风险就会得到有效的降低。
另外在投资者方面,可以给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带来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在部分企业当中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支撑系统来对企业的信息进行全面的管理,并且也没有利用信息化的方式来对企业当中的资信情况和财务实力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对比分析,造成了投资者对于被投资企业的资金状况、专业能力以及可靠性和诚信程度处于茫然的状态当中,如果没有建立起投资者的实名档案,就会导致对投资者本身的信用状态不了解的状态,增加了资金的风险性。
最后,在企业的运营工作当中,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属于一种相对复杂的投资方式,投资者需要付出巨大的精力和时间来进行管理和掌握。在投资者方面也需要对融资公司进行不断的寻找,在经过多方的洽谈考察之后,进行法律协议的签订,根据双方协议的内容来对资金进行入账工作。在整个的流程^程当中需要相当大的时间和精力,在灵活性以及经济性等方面还存在相当大的威胁。除此之外,企业还需要进行不断的更新来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运营,降低由于技术方面的故障所引起的风险。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对技术进行选择,保证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风险的有效降低和规避。
四、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理的相关措施
在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方面,需要对企业当中的财务管理的体制以及相关的体系进行科学的管理,从而保证企业的财务管理的质量,有效降低私募股权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1.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在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当中,需要对企业的内部进行控制,采取管理部门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来建立起符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的内部管理控制的相关制度,比如职工分工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等;并且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建立起一个公共账户,从而对基金实现控制划拨。在对风险的有效应对方面,首先需要对风险的内容进行了解和掌握,从而对风险进行良好的评估,利用不同的风险评估指标来采取不同的措施,从而建立起财务信息的计量模型,分析出每一个风险对财务企业所造成的影响。
2.完善财务制度、财务控制以及财务监督
在企业当中,需要建立起完善的财务制度,从而实现对企业的财务控制,最终在不断的发展过程当中对财务进行有效的监督,根据制度来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工作和财务的相关管理工作,并且还要安排专业的人员对其进行及时的监督和检查,从根本上确保制度的最高执行力度。同时在进行财务控制的时候,坚决杜绝事后控制的方式,保证制度执行的最高执行力度。明确对财务风险管理控制的重点,根据每一个公司的不同情况来对防控内容进行金融工具的选择。利用此种方式来提升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在企业的财务风险当中,最重要的是投资的期限、流动性、投资项目的收益以及企业自身的资金后转能力等,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的外界环境来进行不同的财务重点的分析,实现阶段性的重点管理和控制。
3.做好会计核算以及财务报表分析的工作
在企业当中,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的分析可以对企业整体的财务状况进行良好的反应,也是企业的财务管理当中的重要内容,其中会计的审核可以说是会计工作当中的重要职能;财务报表的分析,可以对企业的整体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进行分析的过程当中需要按照科学规范的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进行工作,掌握科学的分析方式,实现对财务状况的精确核算和分析,认真进行事后的审计工作,减少较大失误的出现。
4.建立完善的财务预算体系,做好对现金的管理
在企业当中,财务的核算可以对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预计,从而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其中可以包括现金预算、预算利润表、预算资产负债表以及预计现金流量表等。因此对企业的财务做出整体的预算就需要进行建立起完善的预算制度,对预算政策进行科学的规划和制定、对预算的方案进行编制,并且还要对日常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解决和管理,比如管理具体措施的制定、预算方案的编制审核、预算执行问题的解决程度、督促财务对预算目标的完成状况以及最后的报告工作总结。总而言之,对企业进行财务的预算工作属于一项相当庞大的工程,在企业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财务预算体系,利用具有专业素质的人员来进行管理,实现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风险的有效减少。
结语:综上所述,私募股权投资属于现代化一种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出现的新兴产物,因此在应用的过程当中,需要不断的对市场的需求进行了解和掌握,从而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调整和改善。与此同时,在企业方面,需要对每一个项目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做出风险的评价并且根据风险的实际情况来提出积极的应对措施。在这个过程当中,作为企业的财务,应该掌握财务的现状以及在面对风险的时候需要采取的措施,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合理科学的对风险进行规避和减少,最终推动企业的不断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宋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风险分析及管控研究[J].财会学习,2016,(2):19,21.
[2]魏景芬.基于组合赋权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预警可拓学评价模型及实证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5,35(6):109-111.
[3]白霞.私募股权投资中种子期企业的股权估值方法[J].商,2014,(42):203.
[4]马齐媚.X公司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运行的财务风险控制研究[D].湖南大学,2014.
对赌协议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较西方国家要晚。近年来,国内许多学者对对赌协议的性质、发展方向、问题进行了不同的探讨和研究,并通过案例如蒙牛和摩根士丹利对赌案、永乐收购案等分析对赌协议的现状、内涵和风险。对赌协议的性质方面,大致分为以下几种观点:将对赌协议看作权益或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工具。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方面的文献较少,本文在分析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时,认为对赌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并综合法律和经济层面的分析,对股权回购和现金补偿两种情况下的具体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
一、对赌协议的定义和内涵
近年来,由于内部融资有限、外部金融机构融资不易等原因,越来越多的企业借助私募股权投资获取资金,尤其是在摩根士丹利对蒙牛集团的对赌给蒙牛带来巨大利益的背景下,更是让对赌二字频繁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所谓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实际上是一种价值调整机制,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达成的一种协议,投资方基于对融资方企业未来业绩或者非财务指标的评估,如果未来融资方未能达标,融资方需补偿投资方初始投资成本中融资方价值被高估的损失,如果未来融资方能达标,则投资方需补偿给融资方价值被低估的差额。
因此,对赌协议的实质就是基于对融资方价值的一种评估和调整,而之所以产生对赌,一方面是由于投融资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称,以及来自管理者的道德风险。投资方即便在对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等多方面了解后,仍然不能完全了解融资方的经营情况,而导致投资方的投资存在一定风险,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份类似对赌协议的条款保障投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对于融资方来说,对赌协议中的业绩目标能对企业家产生激励作用,企业绩效的提高对双方有益,融资方能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实现快速扩张而不至于出让企业的控股权。一旦达到对赌承诺,筹集资金的成本是相对较低的。在西方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被广泛运用,国外企业签订的PE对赌协议内容通常比较全面,包括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方面的内容。而在我国,由于发展不够成熟,融资方急于筹资,加之很多PE投资机构尤其是国外大型投资机构看中的是投资的短期利益,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往往希望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投入撤出并获得高收益。这就导致在我国对赌协议往往只涉及财务绩效和股权问题。
对赌协议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1)股权调整型。当融资方未实现承诺时,投资方将获得融资方无偿或低价转让的部分股权。或是当融资企业完成承诺目标后,投资方以低廉价格转让部分股权给融资方。如摩根士丹利对永乐电器的对赌协议中,双方约定如果永乐电器2007年的利润低于6.75亿元,则永乐电器管理层要向投资机构转股;如果业绩增长达到7.5亿元,摩根士丹利要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永乐集团的管理层。(2)货币补偿型。当融资企业未能实现承诺目标时,融资方给投资方以现金补偿,而在股权上没有变动。正如思恩客广告有限公司在2011年被蓝色光标收购时,对赌条款之一为:若思恩客2011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介于1 800万元与2 200万元之间,则收购方有权要求原股东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 500万元。(3)控股转移型。当融资企业未能实现承诺目标时,融资方将同意投资方以低廉价格增资一部分股权,最终使投资方获得企业控股权。例如2007年太子奶集团联合英联、摩根士丹利和高盛,三家投行共同出资占股30%,并与李途纯签署对赌协议。条款要求若李途纯没有完成业绩对赌,则三大投行将注资取得李途纯的股权并最终获得控制权。(4)股权回购型。当融资企业未能实现承诺目标时,融资方将以投资方初始投资款加上指定利率形成的利息回购投资方的股权。蓝色光标在2011年7月对北京美广互动有限公司的收购中,约定的对赌协议就有:如果2011年美广互动审计后税后利润低于人民币400万元,公司应将所持美广互动51%的股权通过转股方式出售给原股东,股权回购的价格除了公司的初始投资款外,按照8%的年息向公司支付利息。(5)股权优先型。当融资企业未能实现承诺目标时,投资方将获得股息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超比例表决权等。2008年,鼎晖投资俏江南并获得其股权,签订的对赌协议中包括清算优先权条款。最终鼎晖和张兰出售股份清算俏江南时,鼎晖对剩余财产拥有优先分配权。目前在我国,对赌协议中被运用最多的是货币补偿以及股权回购两种类型。本文主要针对这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二、对赌协议的性质及对会计处理的指导意义
(一)对赌协议的性质。
首先,应明确对赌协议对于融资方来说是一项权益还是一负债。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别包括: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由于对融资方来说,一旦经营业绩不达标,就面临着现金补偿或者股权回购,这是一种潜在不利的条件需要交付,因此对赌协议应当被理解为是一项负债而不是权益工具。
其次,对赌协议并不仅仅是单纯的负债,对赌协议是投融资双方基于未来某个事件的不确定性所分别拥有的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其符合期权的主要特征,因此可以理解为,对赌协议是衍生工具的一种形式。衍生工具的特点包括:在未来的某一时间结算,不需要或需要很少的初始投资成本,最重要的是,它的价值随商品价格、汇率、信用指数、特定利率等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在对赌协议中,往往将融资方一年或连续几年的净利润是否达标当作对赌的标的,本文认为,净利润可以被看作是一种金融变量,而投资方在对赌协议中的高收益随着净利润的变动而变动,其可被视为是一种衍生工具。同时根据嵌入衍生工具的定义:是指嵌入到主合同中,使得部分或全部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随商品价格、汇率、信用指数、特定利率等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结合对赌条款的主合同,综上来看,对赌协议的期权性质可以看作是对主合同的一种嵌入衍生工具形式。
因此,对于融资方来说,嵌入衍生工具是一项用金融负债表示的期权,而主合同则是融资方在接受投资时股本的增加,是一项权益性质的表现。从这方面来看对赌协议对于融资方来说类似于可转换债券,既有负债成分,又有权益成分。对于投资方来说,投资方在确认投资并签订对赌协议时相应形成了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即期权,投资方的期权即为一项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可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而主合同可看作是一项股权投资。
(二)相关的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基于对赌协议的性质,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应将嵌入衍生工具和主合同拆开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工具中拆分出来作单独衍生工具的处理需要满足的条件除了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外,还需要满足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和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联系。本文认为,嵌入衍生工具对融资方来说是一项负债,而主合同代表了融资方所占有的剩余权益,只有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同属权益性质,否则对赌协议中的嵌入衍生工具就与主合同不存在紧密联系,而主要受金融变量的影响。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工具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一致,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SFAS 133)中关于金融工具的定义说法略有不同。SFAS 133在对衍生工具和套期工具的会计处理解释中,用数量特征具体说明了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不存在紧密关系应满足“嵌入衍生工具具有至少是投资人主合同两倍的初始回报率,并且能够获得与主合同具有相同条款并涉及具有相似资信的债务人的合同至少两倍以上的市场回报率”。美国是较早研究金融工具的国家之一,相关的规定更加细致具体,但二者整体上差异不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与国际准则趋同。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宣和(2014)关于“新”IFRS 9的解释中说到,IASB于2014年7月24日了完整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其是在IFRS 9(2009)和IFRS 9(2010)基础上修改完成的,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关于混合工具的说明分为两类:若主合同的金融资产属于IAS 39范围内,则无须按IAS 39要求将嵌入衍生工具从主合同中拆分出来,而是将混合工具作为一个整体。若主合同的金融资产不属于IAS 39范围,仍然按IAS 39有关要求进行拆分处理。由此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方面做出了新的补充和修改。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对赌协议的初始投资成本即标的价格可以看作是投资方基于对融资方未来业绩的评估,根据预期收益折现计算而成,而从投资方角度来说,这部分初始投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投资方购买股权的价款,一部分是投资方向融资方买入期权的价款。但是期权价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期权到期时间、价格的波动性、市场短期利率等。缪洁(2014)根据Black―Scholes公式进行了简单的期权定价分析,将标的价看作是协议到期时的利润总额,从而得到期权的现值、无风险利率的确定和正态分布概率的确定,而最难确认的是年化标准差,需要根据融资企业过去年度的利润总额相关业绩的波动水平,进行合理的估算。由此可以看出因对赌协议具有期权的性质,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中的难度大大增加。
三、对赌协议有效性的相关法律依据探讨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下对对赌协议的有效性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认为国内首例关于对赌协议的裁决――海富投资案,或许代表着一定的司法解释。2007年,海富投资以现金2 000万元对世恒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协议书》规定:如果世恒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少于3 000万元,就要对海富公司进行补偿。2009年末,因世恒公司最终未实现业绩承诺,海富投资向法院提讼,请求判决世恒公司、世恒公司的唯一股东香港迪亚公司、迪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陆波向其支付补偿款1 998.2095万元。
此案历时几年经历三审才有了最终结果。一审认为海富投资的对赌协议无效,海富投资无权向世恒公司以及香港迪亚公司进行索赔,认为这种投资并没有根据相关公司法规定按照投资方所占股份享受相应净利润的分配额,损害了融资方即世恒公司相关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二审认为这种行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院判定借贷行为成立,要求世恒公司归还海富投资除注册资本114.7717万元剩余的1 885.2283万元及利息。最终,因世恒公司、香港迪亚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由于补偿退回款影响到了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海富投资与世恒公司之间的债权关系不予承认。而海富公司与香港迪亚公司之间的协议,法院认为并不损害当事公司的利益,是当事公司真实意思的表达,应当承认有效,香港迪亚公司应赔偿海富投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此案中,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因损害了目标公司债权人及股东的利益而被认定无效,会计处理上应当作为一般的股权投资处理。而投资方与融资方股东之间的对赌是合法有效的,会计处理上应将期权拆分出来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四、针对具体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探讨
(一)对赌协议会计处理不同观点的对比分析。如右表所示。
陈移伯(2013)在投资方会计理中将初始投资时混合工具中的期权拆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主合同作为融资方的一项长期负债,投资方获得现金补偿时确认营业外收入,股权回购收到利息时计入投资收益。本文认为投资方往往希望快速高效地获得融资方的高额收益,因此现金补偿的性质应属于当期损益而非权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相比将投资方的投资计入长期应收款,本文认为将其计入股权投资更为合适。计入长期应收款是将投资机构与融资方看作是债权与债务的关系,脱离了股权投资的性质,现有法律也并不承认公司与公司间的借贷行为。
段爱群(2013)认为当发生货币性补偿时,应该冲减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不应将其计入收入确认。同时认为当发生股权回购时,可以把交易活动看作类似可转换债券,借方确认应收利息,贷方确认投资收益。本文认为将现金补偿冲减投资成本也是一个思路,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收款金额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差额记作投资收益纳税,并没有减少纳税收入,只是纳税时点延迟至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当投资方仅仅以准时上市为对赌目标时,将投资看作是一项权益性投资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较为合理的,但是同时也就不属于股权投资的属性,每年以公允价值变动计量可供出售的账面价值,而不能根据融资方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占比确认投资收益。
缪洁(2014)在投资方会计处理中将期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主合同作为一项股权投资。但获得现金补偿时期权并没有消失,而是通过现金补偿方式使公允价值发生变化,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并不应冲减。而将现金补偿计入资本公积,只有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对赌协议里,当投资方成为融资方公司控股股东时,才较为合适。
朱元甲(2015)没有将复合金融工具中的嵌入衍生工具和主合同分拆进行处理,而是指定投资全部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将期权的初始价值看作是零。并在收到现金补偿和股权回购时都确认为投资收益。这种方法不需要单独计算期权的价值,较为简便,但前文论及对赌协议的性质时认为对赌协议符合分拆应满足的条件,主合同的性质为股权投资,全部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较为不妥。
(二)关于融资方的会计处理。大部分学者认为在融资方发生股权回购和现金补偿时应分别确认财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对于融资方初始投资时的确认存在不同观点。陈移伯(2013)在融资方会计处理中,认为融资方接受初始投资时确认股本的同时冲减资本公积,并确认相应的交易性金融负债和长期应付款。段爱群(2013)将股权回购看作类似可转债,则融资方进行会计处理时将可转债中的负债成分确认为可转换债券,将权益成分确认为资本公e处理。本文认为当融资方接受初始投资时,如果将此项交易看作是股权投资,则无须冲减资本公积来抵消股本增加的账面价值,而作正常的接受增资入股的会计处理。
(三)综合总结前人观点,提出三点不同或补充。一是基于一定的司法解释,将投资机构与目标公司之间的账务处理进行了简化,不考虑两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认为对赌条款对目标公司没有法律效应而将投资方的投资作为一般的股权投资处理,融资方做增资入股的正常处理。二是基于法律上承认投资机构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对赌,应将主合同看作是股权投资,当投资机构从目标公司股东买入目标公司股权时,目标公司股东作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并在确认现金补偿时反映期权这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三是在目标公司股东股权回购时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目标公司股东买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占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以及损益调整,目标公司股东买入股权的账面价值与购入价即投资方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用资本公积进行调整。
五、对赌协议面临的问题
(一)会计处理方面。由于对赌协议具有期权的性质,相关的会计处理难以离开期权的测算,而期权的测算又复杂繁琐,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会计处理的难度。赵国庆(2013)针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对赌协议提出:会计处理可以不考虑期权,而从“出资不实”这个角度将被收购方补偿给上市公司的现金作为出资不实的补充出资行为,被收购方在银行存款减少的同时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但是本文认为私募股权投资下的对赌协议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对赌协议不尽相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5条中提到被收购方实际的盈利情况与被收购时预测的盈利情况有差异的情况下,双方应当针对这种差异签订可行的补偿协议。这说明上市公司并购中的对赌协议得到了国家的明文规定和法律认可,主要是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保持股权结构的清晰。而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对赌协议现在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私募股权下的对赌协议更多的是一种市场行为,是投资方与融资方之间进行的一种博弈,融资方急需资金,投资方看重利益,签订对赌协议更多是投资方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的对赌协议,是一种监管和帮助,是上市公司为了保证股东利益、维护公司稳定的一种应对措施。
(二)IPO监管方面。根据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PE投资机构在对赌协议中规定的一旦无法上市则需股权回购的条件就显得尤为苛刻了,股权回购会导致股权不清晰、股权结构不稳定、新旧股东之间的权利变动,是证监会所不同意的,这种情况对拟上市的融资企业来说是不利的,而如果在上市前取消对赌协议,则投资方缺少相应利益保护。
六、思考与建议
(一)从融资方的角度来看。融资方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因急于取得资金而盲目地接受对赌协议的条件。融资方从外部环境来讲应充分考虑到企业所处的阶段、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者。永乐电器最终惨遭并购的事例反映出它对外部环境判断的失误。同样是接受PE投资,永乐电器并不像蒙牛集团处于行业的成长期,它所属的电器行业彼时已经处于比较成熟的阶段,竞争者有国美、苏宁这样的行业巨头,很难完成对赌协议中规定的净利润6.75亿元的业绩条件。从内部环境来讲,企业的管理层能力必不可少,投资方的对赌协议要求往往是不易达到的,企业的管理层如果只是为了资金需求而没有能力去达到对赌条件,获得的资金只是短暂的补救,从长远来看更加不利于企业发展。
(二)从PE投资机构的角度来看。
首先,投资机构在对我国企业进行投资时不应只关注财务绩效指标和股权回购,还应综合考虑非财务绩效、管理层去向、企业行为等多个方面;不应仅仅为了追求短期内资金最大程度的获利而不顾被投资企业的发展,例如对赌协议可以涉及对方企业管理层必须在企业继续留任至少5年等类似条件,以反映投资方的投资行为是希望双方都能长久地获得收益,事实上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持续良好,PE机构作为股东也能获得长久的利益。
其次,投资者一方面希望被投资方上市从而使其占有的股份大大升值,另一方面为了满足上市条件又不得不因为对赌条款的股权回购问题而在上市前终止合约,有损投资方利益。投资方应适当做出调节以达到双方的共赢,例如不以股权回购为条件,当融资方无法达到上市目标时,可以让其管理层和股东进行现金补偿,不涉及股权转让问题也就满足了相关法规关于发行人股权清晰的规定。
最后,投资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可以适当对内容进行一些改变,例如在对赌协议中规定在融资方未达到净利润指标或上市承诺前,投资方的出资可当作是融资方的一项长期应付款作为负债,当融资方达到承诺后,投资方的资金转为相应的股权投资并享受相应的权利。若融资方未达到目标,则投资方资金撤出并收回投出资金和利息回报。这样类似的变动可以减轻融资方的融资压力,使融资方不至为了完成业绩指标而过于激进冒险,对投资机构来说,也能在保证投出资金的收回和利息收入的基础上获得高回报。S
参考文献:
[1]程继爽,程锋.“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J].中国管理信息化(综合版),2007,10(5).
[2]高敏.如何实现对赌协议的双赢[J].当代经济,2013,(21).
[3]李洪.对赌协议投资会计处理探讨[J].财会研究,2013,(12).
[4]张弋.对赌协议在国企中的运用初探[J].商业会计,2016,(16).
[5]宣和.“新”IFRS 9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与计量的变革及应对[J].金融会计,2014,(11).
[6]缪洁.关于股权投资并购过程中的业绩对赌的探讨[J].新会计,2014,(1).
[7]陈移伯.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账务处理探讨[J].新会计,2013,(4).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6-0070-03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国际投资基金掀起进军我国的,投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以套利为目的的国际投资基金在我国国际收支高顺差、外汇储备持续高增长、人民币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大肆流入,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国际投资基金就是在境外设立,通过汇集众多分散投资者的资金,委托投资专家(如基金管理人)按投资策略和一定的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管理,为众多投资者谋利的公司或组织。国际投资基金本质上不是产业资本,而是货币资本,主要从事财务投资,以套利为目的。不同资金来源的国际投资基金,在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上也不一样,最擅长在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投资,很少直接投资。在我国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还不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其在我国的投资形式基本上以“外资并购”、“风险投资”和“股权融资”为主。由于国际投资基金是典型的金融资本,显著的短期逐利性特征决定了其不可能像产业资本那样长期投资和经营所投资的产业,而是通过资本运作或项目运作等方式获取高额利润。这提示我们在利用国际投资基金时必须结合实际,在充分利用其发展区域经济的同时,有效防范其可能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
一、国际投资基金在我国的投资情况
国际投资基金最早以“外商投资”的形式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我国市场,主要形式有“风险投资”、“股权融资”和“外资并购”等方式。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开放了境内居民境外融资渠道,允许境内居民通过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IPO等方式的投融资活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6年9月末,我国共有32个项目在国际投资基金的运作下实现了境外上市,69个项目构建了境外融资平台。由于目前各部门还缺乏对国际投资基金流入、流出情况的全面统计,进入我国的总体基金规模和区域、行业分布难以准确估算,因此我们着重从当前国际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具体运作模式进行分析:
(一)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参股境内优质企业并运作上市。将境内优质企业在境外运作上市(IPO)是目前国际投资基金在我国最主要的投资形式。参与此类投资的国际投资基金主要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主要目的在于将企业境外上市后通过出售所持股份获利。以民营企业境外上市为例:首先,境内民营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在境外(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等“避税天堂”)注册一个或若干个相互关联的特殊目的公司;其次,民营企业负责人以其所控制的境内资产作抵押向国际投资基金借得“过桥资金”,之后使用“过桥资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其所控制境内民营企业的资产或股权进行收购,完成“自己对自己”的收购;最后,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并购方式在国际投资基金的运作下实现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在归还基金“过桥资金”后,以投资或外债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国际投资基金通过IPO方式运作最典型的案例是2006年7月13日在香港上市的绿城房地产。绿城房地产通过向摩根大通借入“过桥资金”完成对境内拟上市权益资本的收购,被收购权益资本的账面价值约为0.47亿美元,之后JP Morgan Securities和Stark通过私募股权融资形式进行运作,帮助企业在香港成功上市。通过IPO运作,绿城房地产获得股权融资3.76亿美元,使权益资本扩张了9倍,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绿城”品牌的国际知名度得到了极大提升。
(二)通过并购方式取得境内企业控制权。并购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是国际投资基金流入我国的重要形式。参与此类投资的主要是国际“并购基金”,投资对象主要是一些特定行业中具有较好成长性的未上市企业,通过收购这些目标企业的资产或股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并对企业进行一定的重组改造,当企业资产或股权升值到一定程度后出售获利。
国际投资基金通过并购流入我国最典型的案例是软银亚洲在阿里巴巴的成功运作。阿里巴巴作为IT行业一家快速成长的网络技术公司,1999年10月由高盛基金投下了第一笔330万美元的风险投资资金。2000年2月,软银亚洲介入运作,向阿里巴巴注资1800万美元。此后,阿里巴巴业务迅速膨胀,鉴于公司良好的成长性,软银亚洲于2003年9月追加投资3000万美元,而最早的风险投资者高盛基金也借此机会成功套现,获利丰厚。2005年底,阿里巴巴与雅虎公司完成了我国互联网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股权置换交易,阿里巴巴以出让自身40%股权为代价,获得雅虎公司10亿美元的投资。交易中,软银亚洲从中获利3.6亿美元,与前期4800万美元的投资成本相比,软银亚洲的投资回报率高达650%。与此同时,阿里巴巴自身也获得新增投资2.5亿美元,并成功收购了雅虎中国的全部资产,公司核心竞争力得以迅速提升。
(三)通过其他形式投资我国。一是通过QFII形式投资我国的上市公司。2002年11月,我国出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政策,海外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参与境内股票和债券投资。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批准的QFII额度已达100亿美元,大部分直接投资我国的股票市场,近期国家新增加200亿美元QFII额度,进一步放宽了合规境外投资者资金流入的途径。通过QFII形式流入的国际投资基金一般为 “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对象主要为股票、债券等具有较强流动性的证券。二是直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此类有国际投资基金背景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以金融服务、咨询和财务公司为主,其功能包括为国际投资基金收集境内投资信息,寻找合适的境内投资产品或项目,以及参与境内企业资本运作,为企业股权融资提供中介服务等。
(四)国际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国际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主要有两类:一是IPO运作方式下投资基金的套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将境内企业在境外运作上市后,可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将其协议持有的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出售套现,而境外上市公司向基金归还“过桥资金”也是基金套现的另一种方式。二是并购类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国际“并购基金”在持有标的企业资产或股权一定时期后,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渠道退出:1.将标的企业运作上市并出售所持股份;2.将所持股权转让给新的战略投资者;3.标的企业管理层回购基金所持股份。此外,以QFII形式汇入的本金和境内投资获得的收益在达到规定期限(如一年)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分期、分批汇出;基金直接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可以通过清算、减资、向其他投资者转让股权等方式收回投资,相关利润及收益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相关汇出手续。
二、利用国际投资基金过程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国际投资基金能够整合地区产业经济,融通民营企业成长所需资金,帮助企业境外上市做大做强,优点不言而喻。但国际投资基金具有“双刃剑”的特性,潜藏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国际投资基金并购境内资产或股权可能对重点产业造成冲击。不论是IPO运作还是并购基金的境内收购,都涉及当前较为敏感的外资并购问题。其中涉及的焦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产业垄断。国际投资基金一旦并购境内资产或股权成为企业最大的股东,就可能垄断企业的生产经营,如果我国部分重点产业被海外投资基金垄断,就可能对产业的发展造成冲击。二是资产流失。出于种种原因,并购交易中折价转让问题时有发生,按账面价值或低于账面价值收购仍然存在,其直接后果就是境内资产的流失或转移。收购价格与被收购资产真实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反映了资本剥削程度,应当引起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
(二)民营企业“外资化”可能导致收入转移和税收流失。在IPO运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规避监管,一般要求境内民营企业负责人通过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从而实现民营企业的“外资化”。由于特殊目的公司往往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等“避税天堂”注册,可以通过关联公司交易进行价格、利润转移,更有甚者将境内原本产权模糊企业的财产收益以利润等形式汇至境外,汇入个人账户,以逃避税收监管,由此对我国经济健康运行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
(三)国际投资基金运作对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在当前我国国际收支持续大额不平衡、人民币面临持续升值压力的背景下,海外投资基金的大量流入势必加剧国际收支失衡格局,进而强化市场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其对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短期来看,前期并购资本流出境外及境外上市后募集资金流入境内结汇将对国际收支平衡造成压力;中期来看,跨境关联交易将使借道经常项目跨境资本的流动增加,从而弱化资本项目管制的效率;长期来看,国内经济发生逆转时不排除境内企业借道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实施资本外逃的可能性。由此可见,国际投资基金来华运作在短期内可能加剧国际收支失衡格局,在中长期内可能引发跨境资本流动的脆弱性问题,应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四)国际投资基金运作可能对宏观调控政策效应造成冲击。海外投资基金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趋利性,据分析我国房地产投资的回报率高达30-40%,上海、北京、杭州等城市回报率还高于这个数字,在诱人投资收益的吸引下,国际投资基金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我国房地产市场,推动重点城市房地产价格不断向上攀升。此外,国际投资基金流入在加剧国际收支不平衡和外汇储备急剧增加的同时,给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稳定币值造成巨大压力。
三、利用国际投资基金的政策建议
近年来,我国持续、高速增长的经济蕴涵了巨大的投资机会,基础设施建设的逐步完善和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大大改善了投资的硬件环境,这无疑成为国际投资基金争相来我国投资的巨大驱动力。对此,我们要针对国际投资基金的“双刃剑”特点,扬长避短,使我国在分享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好处的同时,实现自身经济平稳、快速、健康的发展。
(一)统一协调,加强政策指导,建立严格的准入标准和规范的审批程序。当前国际投资基金准入存在很大的盲目性,不分产业,不分期限长短,为套利提供了方便。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当务之急是要研究国际投资基金的发展态势,制定境外投资、并购的产业政策指导意见,建立有效利用国际投资基金的协调机制。
1前言
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信息开放对称、低成本高效率、自主互动选择、时空灵活便捷等突出优势,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之间存在天然的“适配性”。但同时,互联网金融在安全、规范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使人们对互联网金融能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产生了争论。首先应明确互联网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确有优势。其次应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突出问题。互联网金融既有先天优势,也有成长中的不足。
2相关理论概述
2.1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特点
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
互联网金融有四个特点。其一是金融服务基于大数据的运用,数据作为金融核心资产,将撼动传统客户关系及抵押制品在金融业务中的地位;其二是金融服务趋向长尾化,与银行的金融服务偏向“二八定律”里的20%的客户不同,互联网金融争取的更多的还是80%的小微用户;其三是金融服务高效、便捷化,极大地提高了现有的金融体系的效率;其四是金融服务低成本化。
2.2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
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靠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可行性是很低的。同样,期望国家出台对中小企业有利的金融制度也绝非易事。但通过融资方式的选择却可以一定程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融资方式是基于当前中小企业自身以及各融资渠道现状的基础上,建立资金供求关系,增加获得资金机会。互联网融资是应市场需求应运而生的,互联网融资是传统金融服务与互联网相互融合的产物。当前互联网融资模式主要包括电商介入互联网融资模式、P2P模式和众筹模式等。
2.3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的优势
一是有助于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机会。互联网金融处理中小客户贷款审核、资金交易具有比较优势,通过线上网络实现资金融通,能够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难度。除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众筹作为集合大量投资者小额单笔投资的网络平台,在开放选择中扩大服务对象,可以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机会。
二是有助于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中小企业贷款额度较小,因而银行处理中小企业贷款时,单位资金交易成本较高。互联网金融由于使用信息化技术,简化了贷款申请环节,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交易成本。
三是有助于降低中小企业信贷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依托海量企业交易数据,可以为网络资金融通打造坚实信用基础,具有较强征信功能。同时,互联网金融突破传统征信手段面临的地域等限制,可以有效化解中小企业融资中信息不对称这一关键瓶颈。
四是有助于实现中小企业个性化融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呈现个性化、差异化特征。互联网金融可以依托信息技术和征信记录,对金融服务和产品进行改造和重构,满足中小企业的个性化融资需求。
五是有助于建立微风险预警机制。互联网金融能利用大数据对中小企业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行较为准确的评估,并筛选出合格的企业。这一筛选过程有助于风险预警和管理,成为一种微风险预警机制。
3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中小企业融资应用中的问题
3.1P2P网贷信用风险管理不足
P2P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两大方面:一是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资金的风险,二是其虚构债权吸收出借人资金的风险。
首先,P2P网贷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P2P网贷属于新兴产业,其发展历程仅短短几年,进入的门槛较低,因此大部分网贷公司缺乏专业的信贷风险管理人员,不具备充分的贷款风险管理能力与资质,容易产生大量的坏账。另一方面,国内社会信用环境不成熟,征信体系不完善、不开放,P2P网贷平台无法像银行一样登陆征信系统便捷地掌握借款人资信情况,并进行有效的贷后管理。此外,平台与平台之间的信息和数据尚未实现共享,这可能会出现借款人在多个平台的总结款额远远超过其本身能承受的范围,导致无法还款。
其次,P2P平台的经营者可能通过虚假增信和虚假债权等虚假手段吸引出借人的资金,隐瞒资金用途“拆东墙补西墙”演变成为“旁氏骗局”,最终是出借人的利益受损。
3.2股权众筹合法性存在障碍
股权众筹在我国快速发展过程中最大的困境就是法律障碍。参与到股权众筹中的企业和投资者利益尚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这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和隐患并已经引起了市场和政府的高度关注。
首先,股权众筹平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的可能。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公众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情形,须经证监会等部门核准”。《证券法》该部分规定在法律上对参与单个项目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数量提出了明确的限制。受投资额度有限的制约,平台投资者的投资额度较小,如果按照《证券法》的规定,那么项目的融资规模必定非常有限,很难满足项目发展的现实需求,股权众筹平台所能发挥的作用将受到极大限制,也将会因此失去股权众筹普惠金融的思路。
其次,股权众筹平台有可能违反相关行政规定。根据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如从事股票承销、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需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我国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也不得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股权众筹平台所从事的股权推介和股权投资服务并未得到证监会的批准以证券机构的形式来开展,所以可能触犯该通知规定,缺少获批开展相关业务的法律支持。
最后,1999年央行针对“非法集资”问题出台了《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规定,未经批准的以发行股票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均属非法集资。根据我国《刑法》及其解释可知,这可能触犯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如果股权众筹平台和平台上的融资企业不经相关部门批准就以发行股票等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则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3.3法律规范和政策环境的缺失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规范缺失,行业自律有待完善。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至今尚未出台针对互联网业务的一整套规章制度,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于2011年9月《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指出人人贷(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的潜在业务风险较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预警监测与防范工作,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然而在实践中,各地金融机构并未进行有效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业自律也较为松散,仅有少量机构加入中国小额贷款联盟于2013年1月25日颁布的《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
4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中小企业融资应用中的改进建议
4.1构建完善的互联网借贷信用体系
一是持续的信息公开机制。要求P2P网贷平台对收益权凭证和对应的借款信息做全面的披露,从监管角度促使P2P网贷业务走向合法化、透明化,间接要求其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加大审核P2P网贷平台的发行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材料,以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公布对投资者做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该收益权凭证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全部信息。如果投资者能够证明在发行说明书或者附属材料中的关键信息有遗漏或者错误,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偿损失。
二是加强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审核。加强对参与方身份真实性的审核。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放款人,首先必须注册成为平台会员,并提供必要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工作状态和邮箱。借款人还必须签署一份查询其信用报告的授权书;平台还要对借款人的银行账户进行验证,通过小笔金额存入转出操作,验证对方账户的有效性;根据借款种类和金额,平台会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来源、职业和工作情况等,若借款人拒绝提供,平台有权取消该借款人的会员资格和借贷申请。验证步骤的状态会显示在借款列表中,越快提供所需验证材料的借款人,获得出借人青睐的机会越多。
三是建立相对完善的内部风险评估体系。首先,提高在平台借款需求信息的门槛。新借款人必须年满18岁且拥有超过640分以上的标准信用评分,才有资格在繁荣网平台上申请贷款;而借贷俱乐部的标准为660分,接近美国社会平均信用得分记录。其次,采取了差别化的信用风险管理策略。根据不同的借款类型,如信用卡债务重组、小企业贷款、购车等不同类型,要求借款人提供财产来源等借款申请材料。所提供的材料不同,借款人最终享受的利率和期限也不尽相同。再次,开发内部风险评估模型。以繁荣网为例,繁荣网建立了一套新的信用评分系统,通过将繁荣网的信用评分与来自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出具的信用评分相结合,估算各种特征用户的借款损失率,并最终决定借款者的信用等级和借款额度、借款利率。
4.2推进股权众筹合法化
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的性质、投资门槛、行业自律作出了规定。具体来看,关于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管理办法》要求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且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股权众筹平台:对于从事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主要定位服务于小微企业,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投资门槛:《管理办法》规定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单位或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对此,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许多奇表示,股权众筹中所谓的“众”本意是要社会公众,有工薪收入的公众都能够参与这样一种投资,甚至它将来会成为每个人都玩的游戏。按照这样一个规定来看,基本上不是朝这个方向来发展的,所以对于这一块还有待以后众筹模式不断的完善。
4.3完善政府支持和服务体系
一是政府监管部门应完善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与政策体系,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良性发展。互联网金融在国内发展近20年的实践经验表明,这是信息化时代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潮流,政府应针对行业发展动态,不断探索出台新的法律法规。
二是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应联合加强中小企业信息资源库建设。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再好,若是没有中小企业的数据库支撑,这些技术无法得到有效应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也无从解决。因此,加强中小企业的信息资源库建设至关重要。中小企业信息库的建设思路,可以先由各地政府主导建设,各地率先建设,等到各地数据库建设相对成熟时,再化零为整向全国推进,达到国内资源共享。互联网企业方面,可以考虑以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电子商务企业掌握的海量网上交易信用记录以及汇集的各方资源为依据,搭建本地区中小企业信息数据库。在此基础上,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对中小企业的信用借贷等信息进行联网与监管,最终形成依靠互联网技术构建一个信用与服务平台,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5结论
当今我国中小企业存在着相对单一狭窄的融资渠道。除了一部分资信良好。资产规模大的中小企业可以从银行或者债券、股票市场获得融资资金之外,大部分中小企业只能凭借内源资金或借助民间成本代价高的借贷融资。互联网融资模式给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打开了全新的媒介与方式。本文在阐述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与原因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与讨论了互联网融资模式的优势,然后从P2P网贷信用风险管理不足、股权众筹合法性存在障碍、法律规范和政策环境的缺失三个方面提出了互联网融资存在的突出问题,也从构建完善的互联网借贷信用体系、推进股权众筹合法化、完善政府支持和服务体系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方法。互联网金融既有先天优势,也有成长中的不足,在讨论缺点与不足中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参考文献:
[1]李妍.关于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发展的几点思考[J].商,2013(16).
[2]汪渝.互联网金融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影响研究[J].企业研究,2013(22).
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指的是按照股权资本提供给初创企业或者快速成长企业,并给对方管理和经营服务方面的指导和帮助,以期在企业有所发展并在一定的适当时机,采用股权转让等一系列方式退出企业以获取高额中长期收益的投资行为。创业投资的投资对象是处于初创期和快速成长期的未上市企业,将高风险中取得的高收益最为整个创业投资行为的经营指导,特别关注和强调的是企业在这期间得到的高成长性。从高成长性对企业进行分析的话,高新技术企业比传统的企业更具优势,因此,创业投资的对象往往更倾向于高新技术。据统计,美国的创业资本投资有四分之三都属于高新技术的领域,这也对美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快速发展起到很重要的推动作用。
当前正是广东省进行产业经济转型和升级的重要发展时期,也是广东省加快高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经济质变的关键性机遇期。只要能够抓住这个机遇期,对创业投资大力的发展,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科技企业,不断壮大和加强负有科技代表性的科技上市企业,全面提升广东科学技术的创新能力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方面,对创业投资加大重视程度并大力的发展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经济结构,升级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产业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经济转型升级是指在某一段时间内,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而促使经济发展从低级阶段跨越到高级阶段。从美国、德国等国外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历史经验看,一国想要实现持续快速的发展就必须进行经济的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建立可以帮助创业资本开展有效运行的创业投资体制的针对性机制以加速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和升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另一方面,对创业投资的大力支持和发展可以有效的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渠道和区域金融体系的优化做进一步的拓宽。作为我国开放型经济体的典型代表,研究广东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经济转型和升级这一课题一定会对我国全面高新技术的提升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二、广东省创业投资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2014年,我国地区股权投资规模占全球市场的18%,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股权投资市场之一。到了2015年,创业板估值站上100倍,这不但引发了市场对创业投资的热烈争论,投资市场也对创业创新的关注度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清科集团私募通对中国的投资市场做的最新统计显示,2014年中国的投资市场发生的投资笔数高达1917起,同比增长了67%。据披露的交易上分析,单笔投资平均规模达到1000万美元。
广东省作为全国经济改革发展的前沿,创业投资作为个重要的形式取得的成绩是相当显著的。在最近几年的发展中可以看出,广东以发展金融产业的方式加强省的经济建设,创业投资的发展已经稳居全国前列。在2014年初,广东创业投资案例数量占全国创业投资案例数量的16%,仅次于北京和上海。在统计的全国创业企业中,前八位里光深圳就独占了五个席位。从深圳市证监局所提供的数据例我们可以看出,截止到2014年8月,仅深圳一个地区就汇聚了逾8000家的创投性质的机构,占到全国总数的30%以上。在投资资本上,这些创投机构管理的资本已经超出了4000亿元。中小规模的创投企业达到3500多家,其中达到上市规模的超过400家。推算下来,在全国的上市公司里,10家中就有1家是具有深圳标签的创投机构。
广东省创业投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成绩卓著。但从整体的发展分析,广东的创业投资发展还是被经济以及高新技术企业需求的高速发展远远的拉在了后面。分析看来,广东的创业投资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创业投资在水平的发展上仍是滞后于全省经济发展的水平。广东省在我国的经济发达的程度是首屈一指的省份,根据2015年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全省实现国民生产总值6.78万亿元,比上年增长7.8%。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59万亿元,增长15.9%。但是在2014年广东省的创业投资资本总额却仅有5.7亿元,占固定资产投资的2.2%。 目前广东的经济正处于在从大省向强省上迈进的关键阶段,就一定要发展和加快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整体进程实现产业经济的转型升级,而实现这两个任务的重要举措就是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很显然,创业投资现存的落后状况是不适应广东经济高速发展的。
2.创业投资的行业监管、服务和行业自律不够到位。第一,创投企业监管缺失。大部分的创投企业存在未经过省证监局等相关机构审查的情况,日常的经营工作更不存在监管。这种现象的日益积攒就会造成非法集资风险的出现,并得不到预防。第二,行政服务的缺乏。广东的很多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缺乏工商的相关专业知识,这就造成工商注册效率低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注册的进度。
第三,创业投资行业缺乏自律机制制度。对广东省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自律组织基本上就是风险投资促进会和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两家,直接由政府主导和管理,不但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在运行上也重在服务不在监管。因此,既没有形成对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各类主题行为的指引,也没有达成行业自律的约定,仅是停留在了相互信息的传递以及追求利益的最初面上,自律管理的职能发挥就受到很大的限制。
3.创业投资的发展质量不能满足广东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求。2014年广东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6.78万亿元,比上年增长7.8%。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7546.10亿元,增长11.4%;先进制造业增加值1.4万亿元,增长9.2%。广东高技术产品产值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均在全面前茅。目前看来,广东广东高新技术产业总体规模虽然是比较大的,但总体的质量并不高。主要从以下的五个方面表现出来:第一,产业技术的水平与发展的规模并不相符。根据2014年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广东省的高新技术在产品的产值和技术水平上和国际领先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第二,很大部分的高新技术产业除了信息制造业外,都未形成规模经济。第三,企业产品的附加值比较低,自主创新能力差。四是缺少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企业产品技术含量低。第五,企业存在对消化吸收能力差的问题,主要针对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成果以及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这就直接导致后期产品开发动力不足。
目前广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面临着国内激烈竞争的压力。目前,我国的发展已经开启了全方位模式,开发的模式已经初见规模,各个省份也将重视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作为提升本省经济的重要途径。特别是近年来长江三角洲经济的高速发展,加速了国内市场竞争的激烈化。广东目前所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高新技术产业的资助创新能力。创新投资作为推动广东产业发展的助力器,对优化地区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
三、推动广东省创业投资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拓展民间投资的领域
推进公平准入,实行同等待遇。允许集体、民营、外资等各类非政府的民间资本依法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当前,重点鼓励民间投资以下行业和领域: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招股办法,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高速公路、港口、渔港等交通设施,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新能源开发利用,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风景名胜区经营服务设施和配套的旅游服务区开发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先进制造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和禁止投资领域外,以及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电子信息、石化、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及有色金属、轻工、纺织、建材、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的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及结构升级等方向的重点产品和工艺技术。
(三)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金融、物流、服务外包、商贸、创意产业、信息、旅游、会展、房地产、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投资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通过第三代移动通信运营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化增值业务,推动面向企业和民生需要的信息化建设。合理引导民间资本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四)现代农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实施的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园区建设;投资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农业“五新”推广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项目。
(五)社会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建设培训、实训(实习)中心以及多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培训和职能培训机构及设施;兴建大中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康复医疗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在城市新区、农村和贫困地区新建医疗服务机构;投资影视制作、发行、放映,图书馆、文化馆(站)、纪念馆和展览馆建设,广告等文化产业;以多种方式参与各类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室内娱乐、游乐、休闲健身娱乐等项目。
(六)小城镇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小城镇供水、供气、商业配套、文化体育配套、社区服务等设施和商品住房开发。在统筹布局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研究制定适合于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七)股权投资业。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等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种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入股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并购和投资创业企业等股权投资活动。积极推动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提供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
二、简化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
(一)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地方核准的投资项目,除矿产、水利等资源开发利用,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家明确规定须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均下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所涉及的人防、消防和施工许可等审批也相应下放。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下放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新设立企业所涉及的各项前置审批,以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审批权限为准,有关部门原则上要将前置审批下放到市、县(区)。
(二)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对不涉及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且周边不存在环境敏感点的非工业类项目,除输变电工程、高速公路、码头、畜禽养殖业项目外,不需进行报批前技术评估。对于鼓励民间投资的项目,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可先予以办理筹建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企业取得前置审批文件后,再予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三)调整行政审批方式。将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简化为告知备案,施工许可后审查质量、安全措施条件,强化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已办理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相关手续、具备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告知备案证明、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由审核改为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对国家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其他建筑工程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抽查。
(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按照“牵头受理、报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原则,实现项目备案或核准、选址审批、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事项的网上并联审批。需要召开评估论证会或审查会的,一律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查,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对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
三、做好民间投资的用地和用海需求保障
(一)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民间投资用地的措施。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完善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供应方式,根据土地用途和市场状况相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推行用地预申请制度,按照市场需求组织土地的有效供应。合理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规模较大的项目,依据规划可以分期办理供地等相关手续。
(二)适当降低土地和海域出让价格。各级政府可根据市场状况,适当降低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对于本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各类用海项目属于省重点项目的,其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部分减征30%。
(三)延长土地和海域出让金支付期限。对新出让的土地,各地可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也可适当延长,最高限定18个月。用海单位或个人应缴海域使用金超过3000万元,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地方留成部分,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第一期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的50%。
(四)允许依法分宗办理土地登记。在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金,不改变宗地整体规划条件及用途的前提下,经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原则上可根据规划道路或宗地范围内明显界标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分割办理土地登记。
(五)鼓励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对企业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可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六)有效保障民间投资项目的用地用海。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民间投资项目,项目落实的,优先安排当年用地指标,并依法及时审批用地。属于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项目,可以先开展围填海活动,再根据区域用海功能布局和实际用海面积,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七)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明确界线,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对历史上未批先建的基础设施、工业等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处理后,按规定给予补办规划、环保、立项、建设、土地等有关审批和权属登记手续。
四、拓宽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一)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推动投资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银行业机构要加快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专营机构。实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今年对银行业机构以其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增幅超过基数5%部分的8‰予以风险补偿。各级人行、银监部门要采取分类考核等措施,将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和户数列入银行业机构年度考核内容,定期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贷款情况,力争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其他各项贷款。
(二)推广多种融资担保方式。鼓励银行业机构推广票据保贴、沿海沿江财产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知识产权抵押、保单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提高担保物的抵押率、质押率。以码头、船坞、船台、水电站、水库等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办理抵押登记。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大型农机具等农用生产设施(备)、参保渔船、林权、采矿权、“四荒”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
(三)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发展多种形式、数量较多的商业性或自、互担保机构,鼓励区域内担保机构合理竞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制度,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发挥信用担保的信用增级、分担风险作用,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及自有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企业(或高技术投资项目),自有资产不足以抵押银行贷款的,经由银行推荐,有关部门(中介)评估等程序后,可由省级再担保公司直接担保。鼓励和支持担保公司、小额信贷促进会等农村信贷中介组织发展。加强对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业务综合考评,对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四)支持多形式直接融资。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大力推动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融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阶段性支付应补交费用有困难的企业,完备上市前土地、房产等资产确权工作。鼓励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支持一批高科技、节能减排、文化创意等领域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开展集合发债工作。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部分信誉良好、资产优质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工作。
(五)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大力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融资创新,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形成多元化的资本来源渠道。搭建创业投资企业等股权投资机构与“6·18”项目对接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创业企业、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等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对接平台。政府通过跟进投资、资金奖励、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对上述企业进行投资。
(六)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降低城市轨道交通、煤炭、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铁路、公路、商品住房、邮政、信息产业等项目资本金比例,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
五、用好鼓励民间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支持企业投资节能减排项目、综合利用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落实支持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税收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落实支持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企业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四)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落实支持企业筹资融资的税收政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名单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其从事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一)取消和停止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取消建设等部门征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上级管理费,取消铁路部门征收的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取消水利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减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实行减半征收一年。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依法依规设立的其他涉及投资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最低幅度收取。对经贸主管部门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减半征收一年。
(三)规范和降低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对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质量认证、技术审查、公证等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整治。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编制和评估环评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并可下浮;防雷技术服务(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收费、测绘服务费、招标和交易服务收费在规定的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下浮30%执行。严禁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
(四)调整部分涉及房地产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取方式。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方式,将一次性收取改为在土地出让、主体施工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个阶段,按3:3:4的比例分期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改为预售之前收取,并凭相关缴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减免工业投资的收费项目。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特色产业园及一期投资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转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进行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本省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亿元至2亿元的,减免60%。
七、加强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支持
(一)及时投资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应当及时公布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以及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政策信息,公布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民间投资行为。
(二)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对于民间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级政府可以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建设,并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参与收益分配。对于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产业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各级政府应当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从“6·18”专项资金等预算内投资、工商发展资金、农业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及社会福彩公益金等各种财政性资金中择优给予相应支持。对列入国家部委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各级政府在地方配套资金方面应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农业、文化、环保等部门要分别制定、完善相关的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办法,将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推进公平准入,实行同等待遇。允许集体、民营、外资等各类非政府的民间资本依法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当前,重点鼓励民间投资以下行业和领域: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招股办法,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高速公路、港口、渔港等交通设施,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新能源开发利用,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风景名胜区经营服务设施和配套的旅游服务区开发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先进制造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和禁止投资领域外,以及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电子信息、石化、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及有色金属、轻工、纺织、建材、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的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及结构升级等方向的重点产品和工艺技术。
(三)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金融、物流、服务外包、商贸、创意产业、信息、旅游、会展、房地产、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投资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通过第三代移动通信运营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化增值业务,推动面向企业和民生需要的信息化建设。合理引导民间资本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四)现代农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实施的*台农业合作示范园区建设;投资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农业“五新”推广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项目。
(五)社会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建设培训、实训(实习)中心以及多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培训和职能培训机构及设施;兴建大中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康复医疗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在城市新区、农村和贫困地区新建医疗服务机构;投资影视制作、发行、放映,图书馆、文化馆(站)、纪念馆和展览馆建设,广告等文化产业;以多种方式参与各类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室内娱乐、游乐、休闲健身娱乐等项目。
(六)小城镇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小城镇供水、供气、商业配套、文化体育配套、社区服务等设施和商品住房开发。在统筹布局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研究制定适合于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七)股权投资业。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等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种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入股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并购和投资创业企业等股权投资活动。积极推动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提供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
二、简化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
(一)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地方核准的投资项目,除矿产、水利等资源开发利用,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家明确规定须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均下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所涉及的人防、消防和施工许可等审批也相应下放。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下放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新设立企业所涉及的各项前置审批,以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审批权限为准,有关部门原则上要将前置审批下放到市、县(区)。
(二)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对不涉及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且周边不存在环境敏感点的非工业类项目,除输变电工程、高速公路、码头、畜禽养殖业项目外,不需进行报批前技术评估。对于鼓励民间投资的项目,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可先予以办理筹建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企业取得前置审批文件后,再予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三)调整行政审批方式。将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简化为告知备案,施工许可后审查质量、安全措施条件,强化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已办理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相关手续、具备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告知备案证明、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由审核改为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对国家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其他建筑工程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抽查。
(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按照“牵头受理、报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原则,实现项目备案或核准、选址审批、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事项的网上并联审批。需要召开评估论证会或审查会的,一律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查,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对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
三、做好民间投资的用地和用海需求保障
(一)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民间投资用地的措施。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完善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供应方式,根据土地用途和市场状况相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推行用地预申请制度,按照市场需求组织土地的有效供应。合理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规模较大的项目,依据规划可以分期办理供地等相关手续。
(二)适当降低土地和海域出让价格。各级政府可根据市场状况,适当降低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对于本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各类用海项目属于省重点项目的,其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部分减征30%。
(三)延长土地和海域出让金支付期限。对新出让的土地,各地可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也可适当延长,最高限定18个月。用海单位或个人应缴海域使用金超过3000万元,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地方留成部分,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第一期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的50%。
(四)允许依法分宗办理土地登记。在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金,不改变宗地整体规划条件及用途的前提下,经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原则上可根据规划道路或宗地范围内明显界标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分割办理土地登记。
(五)鼓励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对企业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可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六)有效保障民间投资项目的用地用海。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民间投资项目,项目落实的,优先安排当年用地指标,并依法及时审批用地。属于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项目,可以先开展围填海活动,再根据区域用海功能布局和实际用海面积,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七)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明确界线,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对历史上未批先建的基础设施、工业等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处理后,按规定给予补办规划、环保、立项、建设、土地等有关审批和权属登记手续。
四、拓宽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一)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推动投资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银行业机构要加快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专营机构。实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今年对银行业机构以其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增幅超过基数5%部分的8‰予以风险补偿。各级人行、银监部门要采取分类考核等措施,将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和户数列入银行业机构年度考核内容,定期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贷款情况,力争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其他各项贷款。
(二)推广多种融资担保方式。鼓励银行业机构推广票据保贴、沿海沿江财产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知识产权抵押、保单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提高担保物的抵押率、质押率。以码头、船坞、船台、水电站、水库等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办理抵押登记。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大型农机具等农用生产设施(备)、参保渔船、林权、采矿权、“四荒”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
(三)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发展多种形式、数量较多的商业性或自、互担保机构,鼓励区域内担保机构合理竞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制度,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发挥信用担保的信用增级、分担风险作用,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及自有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企业(或高技术投资项目),自有资产不足以抵押银行贷款的,经由银行推荐,有关部门(中介)评估等程序后,可由省级再担保公司直接担保。鼓励和支持担保公司、小额信贷促进会等农村信贷中介组织发展。加强对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业务综合考评,对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四)支持多形式直接融资。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大力推动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融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阶段性支付应补交费用有困难的企业,完备上市前土地、房产等资产确权工作。鼓励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支持一批高科技、节能减排、文化创意等领域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开展集合发债工作。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部分信誉良好、资产优质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工作。
(五)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大力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融资创新,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形成多元化的资本来源渠道。搭建创业投资企业等股权投资机构与“6·18”项目对接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创业企业、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等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对接平台。政府通过跟进投资、资金奖励、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对上述企业进行投资。
(六)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降低城市轨道交通、煤炭、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铁路、公路、商品住房、邮政、信息产业等项目资本金比例,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
五、用好鼓励民间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支持企业投资节能减排项目、综合利用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落实支持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税收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落实支持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企业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四)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落实支持企业筹资融资的税收政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名单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其从事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一)取消和停止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取消建设等部门征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上级管理费,取消铁路部门征收的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取消水利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减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实行减半征收一年。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依法依规设立的其他涉及投资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最低幅度收取。对经贸主管部门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减半征收一年。
(三)规范和降低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对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质量认证、技术审查、公证等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整治。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编制和评估环评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并可下浮;防雷技术服务(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收费、测绘服务费、招标和交易服务收费在规定的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下浮30%执行。严禁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
(四)调整部分涉及房地产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取方式。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方式,将一次性收取改为在土地出让、主体施工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个阶段,按3:3:4的比例分期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改为预售之前收取,并凭相关缴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减免工业投资的收费项目。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特色产业园及一期投资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转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进行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本省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亿元至2亿元的,减免60%。
七、加强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支持
(一)及时投资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应当及时公布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以及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政策信息,公布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民间投资行为。
(二)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对于民间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级政府可以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建设,并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参与收益分配。对于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产业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各级政府应当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从“6·18”专项资金等预算内投资、工商发展资金、农业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及社会福彩公益金等各种财政性资金中择优给予相应支持。对列入国家部委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各级政府在地方配套资金方面应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农业、文化、环保等部门要分别制定、完善相关的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办法,将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关键词】司库;财务公司;载体
一、企业司库理论研究及发展现状
1.企业司库理论研究现状
初期的研究认为,企业集团司库管理职能的基本目标被定义为“确定企业可任意支配资产的持有额度,并保持这一最优资金水平”。后来随着周期观点的引入,司库管理被认为就是“资金周期的管理”,主要指3个周期――支付期、收账期、现金持有期的分析和优化。
根据司库管理职能的不断演变,可以认为其包含两个方面:基本的现金管理职能和高级司库管理职能。前者以留存资金能保证企业正常运营、实现必需收付为目标,包含流动性管理、收支管理、账户管理等职能;后者更具战略导向,强调通过控制风险、降低成本、实现更高利润率来参与企业价值创造,包含财务风险管理、短期融资管理、短期投资管理、银行关系管理等职能。
2.企业集团司库管理职能情况
(1)GE司库
GE司库承担着六项主要职能,分别为资金业务服务,资金池管理、债务融资、风险管理、银行关系管理、外汇管理。
(2)Shell集团司库
Shell集团司库作为石油能源公司的司库,也承担着全面的职能。一方面为Shell的全系经营单元提供集中化的资金业务支持,承担着“基础现金管理”的职能;另一方面,Shell司库也是集团面向金融市场唯一渠道,承担着筹投资、集团年金管理、风险管理和保险管理、金融机构关系管理等“高级司库管理”职能。
(3)中国石油司库
在中国石油,司库的职能基本上可以概括为资金战略制定与实施、多元化筹融资、资金集中管理、结算集中管理、全球资金池管理、全球资金风险管理和资金信息系统集成。
二、以财务公司为基础搭建司库的问题探讨
1.财务公司的职能及业务范围
财务公司基本职能是实施资金集中管理,包括:资金结算、信贷业务、结售汇业务等;财务公司高级职能是提供专业金融服务,即为集团及成员单位拓展投融资渠道,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开展中间及业务等。
根据最新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8号),财务公司可针对集团成员单位开展的业务包括:咨询及业务、结算业务、保险、提供担保、委托贷款及投资、票据承兑与贴现、吸收存款、贷款及融资租赁、承销企业债券、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对外可开展的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发行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
2.以财务公司为基础搭建司库的可行性探讨
由财务公司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可以看出来,财务公司的职能与司库的管理职能十分接近,其业务范围能够保障财务公司基本实现司库的金融资源统筹管理。
目前,国内司库建设走在最前沿的是中石油集团,以中石油的情况为例,探讨以财务公司为基础搭建企业集团司库、实现司库职能的可行性。中石油提出的司库职主要包括资金战略制定与实施、多元化筹融资、资金集中管理、结算集中管理、全球资金池管理、全球资金风险管理和资金信息系统集成。
那么,针对中石油司库职能来逐个分析财务公司实现的可能性。
(1)资金战略制定与实施职能实现的可能性
财务公司作为集团的资金管理平台,可以说是对集团整体资金情况及运行规律最为了解也最需要了解和研究的机构之一,同时财务公司也拥有专业的金融人才,由其来制定和实施集团资金战略是非常合适的。但制定集团层面资金战略的前提是取得集团的充分信任和授权。
(2)多元化筹融资职能实现的可能性
财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拥有多种融资渠道,例如同业拆借、票据转贴现、票据再贴现、法人账户透支、信贷资产转让、发行债券等;同时,由于财务公司一般拥有较高的资本规模,易于从外部取得更大的授信规模及成本更低的资金。总体来看,其融资能力是优于其他企业的,从融资渠道的广度来看,甚至优于集团本部。
同时,财务公司还可以为成员单位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循环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为成员单位的融资提供更多选择。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财务公司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从而财务公司可以通过参股证券公司这种方式以较高的起点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根据成员单位特点协助其实现资产证券化,以满足其筹资需求。
(3)资金集中管理职能实现的可能性
资金集中管理是财务公司最基础也是最主要的职能,是集团都会赋予财务公司的职能,也是财务公司赖以生存的根本。财务公司依照集团赋予的资金集中职能,引导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监控成员单位将资金集中到该账户来实现集团资金的集中。
(4)结算集中管理职能实现的可能性
在资金集中管理的基础上,结算集中管理也是必然会实现的。目前,财务公司都非常重视信息化建设,一般都有根据自身需求搭建的资金管理系统及网银系统,这两个系统本身是互通的。资金管理系统和多家银行数据系统进行“银企直联”,网银系统与各成员单位可以通过网银系统地客户端与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系统进行连接,进而实现成员单位和银行的连接,即客户仅面对一家财务公司就可以满足对多家银行的结算需求,实现集团结算集中管理职能。
(5)全球资金池管理职能实现的可能性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开展了三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其中很多试点单位是以财务公司作为主办单位与银行合作,通过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方式,分别集中管理境内、境外成员单位外汇资金来形成外币资金池。
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中明确指出,跨国企业集团可以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集团可委托财务公司作为主办单位开展该项业务。
这两者加上境内资金集中管理形成的境内人民币资金池,即构成了全球资金池。现金池管理是在资金集中管理的基础上,财务公司借助金融产品,实现集团内部成员企业资金资源的共享,即成员企业可以根据管理要求有条件地使用池内的资金。
(6)全球资金风险管理职能实现的可能性
财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一般都将风险控制工作放在首位,很多财务公司都会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风险管理意识和理念贯穿于各业务、管理流程;设立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事前、事中控制;设立独立的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事后监督评价。资金作为财务公司最重要的资产,其风险管理更是重中之重。在进行全球资金池管理的首要工作就是建立全球资金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处理和评估效果等工作机制,管好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风险。
(7)资金信息系统集成职能实现的可能性
财务公司都会建设资金管理系统,该系统可上线所有财务公司涉及的业务或管理模块,可以以此系统作为核心系统与其他系统进行互联,将实现资金信息的集成。例如:
①资金管理系统可以与集团财务系统对接,进行双向数据交换,资金管理系统向财务系统传输交易生成的会计凭证,财务系统向资金管理系统传输资金的会计数据,如集团已实现财务系统的集中统一,则可实时取得整个集团资金的会计数据。
②可以开发财务公司的网银系统,并实现与资金管理系统对接。这样客户可以通过网银客户端向资金管理系统发送结算指令、资金计划信息、票据信息、外部融资信息、外部账户信息等信息,网银客户端也可从资金管理系统查询自己的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
③资金管理系统可以与集团业务系统、合同管理系统、预算系统、投资计划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④资金管理系统可以与银行系统实现银企直联,实时获取银行数据,在取得成员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实现对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实时监控。
根据以上的可行性分析,财务公司在集团的授权下是完全可以实现司库的各项职能的,因此以财务公司为基础搭建司库体系是完全可行的。
三、以财务公司为基础搭建司库的完善措施
1.提高管理层级,给予充分授权
财务公司一般是集团的二级企业或三级企业,如作为集团司库搭建的载体,一定是站在集团的高度才能统筹全局制定出适合集团发展的资金战略,才能充分发挥司库的各项职能。这就要求财务公司必须取得集团的充分授权,使其能够代表集团行使各项司库职能,即使股权层级不变也应将管理层级提升至集团职能部室的高度。
2.转变职能定位,补充司库职能
如以财务公司为基础搭建司库,财务公司应将定位转变为以统筹管理集团所有金融资产为目标的司库,职能就不能再仅局限于原有的职能定位,至少要将资金战略制定与实施职能、全球资金池管理职能、全球资金风险管理职能、资金信息系统集成职能纳入。同时,财务公司应根据新增职能制定相关制度及管理流程保障新增职能的有效实施。
3.完善组织架构,充分发挥司库职能
一般财务公司的部门设置无外乎为财务部、结算部、资金部(资金计划部)、信贷部(业务发展部)、投资部、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稽核部(内审部),规模大些的财务公司可能会单独设有信息部、人力资源部等。这些部门设置仅能发挥财务公司职能,是无法完全承接司库职能的。如以财务公司为基础搭建司库,充分发挥司库职能就必须要增设例如资金战略规划部、金融研究部、集团金融服务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来承接司库职能。同时,招聘或培养更高素质的金融专业人才以满足司库职能的管理需求。
参考文献:
[1] 张瑞君,孙绪才,张剑.中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职能和作用探讨[J].中国财务公司,2012(5)
[2] 张瑞君,于涛.中国企业集团司库体系构建的战略思考――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实践为例[J].财务与会计,2010(7)
[3] 张瑞君,徐婷芳.企业集团司库管理的职能构成浅析[J].财务与会计,2010(6)
[4] 马丽.中石油--司库进行时[J].首席财务官,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