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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利益调节;制度体制;公平正义
【基金项目】2014 年河北省委讲师团系统科研课题(201406)。
【作者简介】戈钟庆,石家庄市社会科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现代市场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物质财富有了大幅度增长,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但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社会转型步伐加快和社会阶层的不断分化,中国也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贫富分化、阶层固化、分配不公等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并成为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望和要求越来越迫切。
正确认识当前收入差距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均贫富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的能力不同,占有的生产要素不同,除劳动报酬以外,其他生产要素如资本、技术、管理等也要参与分配,分配形式呈多元化,因此,收入之间存在差距是一种客观现象,我们必须承认这种现实。但同时我们应认识到,收入差距应在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范围内,并且这种差距应具有其合理性。合理的收入差距,可以增强人们的经济发展意识和致富积极性,激励大家主动创业,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相反,如果这种差距是因为权钱交易、非法经营、钻政策空子、分配不公、行业垄断等不正当途径造成的,那么这种收入差距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长期下去会扭曲人们的价值观,因贫富差距而形成的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就会产生对立和敌视,如当前存在的“仇富”“仇官”现象,由此而滋生出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和新的社会问题,甚至引发社会危机。所以,既要允许收入差距的存在,又不能无限扩大,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同时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努力构建人格独立、机会平等、权利行使、话语权表达等与拥有财富多少无关的体制机制,只有这样,不同阶层之间、富人与穷人之间才能彼此认同、彼此尊重,彼此之间的心理落差、仇视情绪才会消除,大家才会和谐相处。
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念。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应建立新的财富伦理观,更新传统的财富观念,转变致富思路。首先,生财有道。要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和创造获取财富,在获取财富的同时要对社会对他人做出贡献。“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强调的是追求财富要通过正当合法手段获得,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其次,要合理使用财富。财富的获得是个人能力与社会条件有机结合的结果,财富的获得离不开社会,那么财富的使用也应当以回馈社会为归宿。因此,要努力做到富贵不能,戒除贪图享乐的思想,不要做物的奴隶,要做物的主人,学会科学合理地支配自己拥有的财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造福于他人,为生活困难的人提供更多的帮助,而不是炫富、摆阔、张扬、无度奢侈等。再次,树立义利统一的财富伦理观。要发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精神。提倡共富理念,既要自己致富,又要体现出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帮扶他人致富。只有共富社会才会和谐、才会稳定。财富不是衡量人生价值的惟一标准。拥有财富的多少不是成功的惟一标志,也不是幸福的惟一标准。财富并不能反映一切,我们必须反对拜金主义和金钱万能论。
抓好制度建设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重要保障。制度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对规范和调整人们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把公平正义的内容转化为制度设计,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合理调整不同阶层的利益关系,对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具有巨大促进作用。制度制定必须体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生存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不断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不同阶层群众公平分享改革成果。
一、李强教授的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理论概述
随着社会现代化的发展,学者往往会向着新的社会结构变化。在此,笔者比较赞同著名社会学家李强教授的观点。李强社会分层理论是基于经济收入来划分的。李强教授采用“国际社会经济地位指数”测量方法,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长表”的职业数据计算,发现我国目前的社会结构整体呈现出一个“倒丁字形”。目前中国社会存在一类社会经济地位低下,又拥有众多人数的巨大群体。该群体内部的社会状况高度一致,即为倒丁字的那一横。同时,中国还拥有人数不多而且社会经济地位多层化的一系列的群体,累叠起来即为倒丁字的那一竖。这无疑是比“金字塔”结构更危险的社会结构。
1.“金字塔”或“倒丁字”社会结构的基本矛盾
在“金字塔”社会结构中,极少数处于社会经济地位顶层者在极力维护自身固有利益的同时也在尽力扩大自己的利益。随着上位者的利益扩大,使得基层的下位者所拥有的社会资源不足以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处于中层的社会成员及处于基层的人数众多的下位贫困者为了得到足够的社会资源则会想尽办法往金字塔顶端钻。不难看出,在这种情况下底层越大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也就会越大。现下,中国的社会结构是比“金字塔”结构更尖锐的“倒丁字”结构,巨大的社会经济底层人数使得中国目前的社会存在明显的潜在危机,更易发生难以调节的社会冲突。“金字塔”结构或是“倒丁字”的社会结构造成的典型负面影响是使大部分社会资源高度集中在社会成员中极少数人的手上。直接导致不同社会成员因其所在的社会层面不同,所拥有的获取社会资源自然而然的不同,造成富者更富,贫者越贫的恶性循环。长时间的积累不仅使得社会分层化愈来愈重,即从“金字塔”社会结构发展成更加不平衡的“倒丁字”社会结构。而且,随着两极分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处于劣势者的生活状况会愈来愈差,从而负面情绪不断的积累,对社会的运行和发展具有巨大的消极影响。
2.“纺锤形”社会结构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相较于“倒丁字形”或“金字塔形”社会结构的不稳定性,“纺锤形”则更具有可持续发展性。无论在怎样的社会形态下,一支拥有庞大数量的中产阶级无疑是社会能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该群体的社会成员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差异性不大,同时亦可以满足其自身的生活要求,使得成员之间的矛盾甚微,融合性强。相较于下位者,中位者拥有一个较为满足的生活状况同时对于自己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具有较强的维护意识。所以,在面对社会矛盾与冲突时,他们会普遍持有保守态度,会更倾向于理性选择。正是因为这一特点使得这一层次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和稳定性。当这一阶层变为社会的主体时,发生矛盾冲突的概率会变得特别低,这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是极具有积极作用。无疑是我国当今社会形式向“纺锤形”方向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中国当下畸形的社会结构正常化应具备的条件
现下国内无法办到使下层等级的人群对于他们目前的地位特征达到认同的程度,而直接导致上层阶层成员利用其自身的权力与地位对不安于现状的下层人群强力镇压,其本身就不是一个科学的可持续的方法。这无疑使社会矛盾越来越僵硬,最终达到无法调节的地步。目前,中国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将不合理的“倒丁字形”或“金字塔形”社会结构向科学合理的“纺锤形”发展。要使中国社会结构往“纺锤形”方向发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现在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结构由“倒丁字形”向“纺锤形”转换是中国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奋斗目标。针对如何缩小贫富差距,成功转化为“纺锤形”社会结构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至少要满足三点。
第一,积极发展中国经济。在当下这种社会成员间的社会资源存在巨大的差异性,矛盾愈发激化的情况下,发展经济是解决问题的必要基础。只有使社会总体资源得到保证,使得人均所得的社会资源普遍升高,从而下层者可以满足生活基本需求,才能实现消除社会矛盾的根源问题,还能实现下层者向中层流动的可能性。
第二,要保证社会的稳定。社会稳定主要是指社会成员之间及社会成员与外部的正常有序的状态。社会是由众多的个体的集合体,个体的行为对于整体的影响是必须由强硬的社会制度和规定来规范的。社会的稳定性关乎国家的法律是否可以具有有效性,国家的成员是否可以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责任。一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稳定性是实现社会发展前提。这两点也是政府管理部门所负责的首要任务。
第三,为保证利益可以往下流动,利益的向下流动是实现“纺锤形”社会结构的核心步骤。在社会资源充沛社会稳定的情况下,若不能实现利益向下流动只能使上层者聚集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源,下层者还是保持着糟糕的生活状态,下层者的“仇恨”心理只会更加严重,反而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只有实现利益的向下流动才能保证下层社会成员得到足够的社会资源,进一步向中层发展,减少下层贫困社会成员的数量,使人们渐渐向中层涌动,最终达到“纺锤形”的社会结构。这也正是我们思想政治教育所能做到的,也是我们的主要任务。
三、思想政治教育在建设纺锤形社会结构中的调节功能
如何使社会下层人群接受现下中国的社会结构,同时上层人积极配合社会结构向正确方向改变的工作,从而达到社会稳定团结安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一直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课题。
第一,通过上文所述,不难看出稳定下层人群的情绪是思想政治教育所要到达的第一目标。由于社会资源分配的极不合理性使得大量社会下层人群所占有的社会资源远远不及极少上层人群所拥有的社会资源,由于中国现如今的总体社会资源不足,引出了下层人群不满情绪的根源所在,即为下层社会成员难以维持基本的物质生活。长此以来,大量存在的贫困人群会大大消减国家的凝聚力。与此同时,贫困人群由于长期的消极态度所致,难免会发生不理性并危害到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使社会秩序难以统一管理。所以当务之急即为建设完善的健全的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制度。在满足他们基础物质生活需求的同时为该群体提供如最低保障制度、农村扶贫脱困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灾害救济制度等保障条例。实现让下层人群的生活质量向中层人群靠拢,提高这类人群的社会兴奋感,安抚他们的消极情绪,达到缓和社会阶层矛盾增大社会稳定性的目的。
第二,在保证下层群众安定的同时,也要动员他们积极争取其自身利益。为了使下层群众思想达到积极争取的这一高度,首先要使他们了解上层人群在社会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增进两者之间的相互了解,引导下层群众对于收入分配的差异性和现在所出现的两极分化有一个正确的理解,进而缓和不同社会阶层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保证上层群众与下层群众相互了解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下层社会成员的思想素质。凝聚弱势社会阶层内部思想,提高这一社会阶层的影响力,从而为争取利益下流奠定基础。召集此社会阶层的社会成员共同通过合法的途径争取自身的利益,集体向执政团体发出呼吁,引起社会全体成员的重视。此外,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要让该阶层的人群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培养其对生活的积极态度。动员这一阶层人民接受教育,通过提到自身的素质修养,丰富思考角度来提高自身的价值。以知识为武器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从而现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得到质的改变。着重强调争取途径的合法性,避免由于下层群众通过不理性的争取途径而导致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优良的民族文化与调解的实质内涵的契合
任何民族的现代化均离不开自身的民族性。传统文化是民族积累的历史经验,对社会发展影响深远。考察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与调解制度的联系,不难发现两者存在共同的价值追求。
传统文化注重公共利益的思想与调解制度主张服从大局的观念存在契合点。无论哪个时代的调解,均强调整体利益。封建时代,为巩固封建等级秩序需要,此时的整体利益主要表现为家族集团利益,调解成为维护等级制度的工具。现代社会的调解,强调社会主义义利观,主张促进民众和睦,在引进西方法治理念时,既要尊重个人权利,又不要过分强调个人权利。①因此,在调解中,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并非主要关注内容,而是主张纠纷主体持大局观,对利益本身协商,实现利益平衡,维护社会稳定。调解成为社会治理机制中的一环,既然是治理社会的一种权力制度,那么就必须讲求对社会整体性利益进行规划和平衡建设。所以,调解的过程体现了运用法律的齐肃和道德的教化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
传统文化推崇的“仁爱”与“和谐”的思想与调解制度追求的价值存在契合点。儒家倡导的“礼”、“让”、“和”的思想,其实是调解制度的雏形,同时也是调解的程序。调解制度能重新被社会青睐,说明它必定蕴含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无法比拟的价值元素。调解制度正是追求形成或恢复关系结构的和谐这一平衡点的制度安排,调解制度体现了强大的“和谐”价值。如今,和谐社会成为核心目标,和谐价值指挥着所有的社会行为,成为法律制度建设的理念支撑。因此,社会对调解制度表现出强烈的依赖,调解制度以其蕴含的和谐价值以及能和平、经济地解纷优势得以在社会解纷机制中体现出强大的现实功能。
传统文化关于礼让谦和的主张与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需要权利主体的适度让与的要求相契合。中国讲求“和为贵”,墨家的“亲仁善邻,国之宝也”思想,强调温良恭俭让,为人处世应“事思敬”、“择善而从”。调解要成功,须讲求“让”,需要纠纷主体对权利的适度让与。实现“和”,就是利益持有者经过权衡,寻找双方利益的共同点,在中化解矛盾,谋求最大程度的认同和执行。社会的发展就是要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才能有序推进,进行适度的让与换取的可能是实质性利益,这符合经济原则。调解具有的旺盛生命力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文化解释和文化支持。
从二元结构的社会特征角度考察
二元制的社会结构客观存在,农村地区缺乏法治基础。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难以打破,中国的农民数量以及农业从业人员数量众多,比重高达49%,农村经济依然落后,经济基础薄弱,缺乏基本的法制环境,法治建设困难,普法活动无法展开,司法所成立不起来,已经成立的缺乏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法律在农民眼里仍然是陌生事务,农民发生纷争,并不会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因此,广大农民的习惯和思维方式依然沿袭传统,基层干部仍按传统方式管理事务和处理纠纷,司法存在远离中国主体人群的危险。②
农村地区仍然存在较强的家族势力,调解成为主要解纷方式。家族组织具有封闭性和自足性,在一些农村地区影响力很强,尤其在南方地区,表现出很强的适应性,发挥着法制难以显现的作用。家族势力的作用有二重性,一方面,家族势力抬头影响社会稳定。不健康的家族活动对于农村的基层政权是隐患。但另一方面,一些农村地区的家族行为却是有序规范,家族在修订族谱、族规、处理纷争时,主动与政策相适应,对地方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这些农村地区,政府和法院的调解人员已经认识到其正面作用,注意调动这种民间资源。如福建的一些地区,调解员由家族的威望人物担任,负责调处村民的相邻权、土地权、婚姻家庭等纠纷,在调处过程中,纠纷主体会对纠纷的处理表现出合作态度,进行权利让步,解决纠纷。因此,当地的司法人员总结经验,利用好家族关系调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的文明和进步。③所以,在这些地区,纠纷的解决仍以调解为主要方式。并且,在进行农村普法活动的时候,普法人员运用合适方式,首先对这个群体进行普法教育,利用其影响力,扩大法律在农村的作用,收效甚好。
从城镇居民所处的社会环境分析调解制度在城镇地区的适应性。城镇社会居民的自主性意识在不断增强,个人强调独立,追求自由、权利的实现。然而,社会性始终是人的本质属性,自然人不可能游离于其附属的团体之外。作为单位人,家庭发生纠纷,寻求组织帮助一般是其首选方式,而组织在介入纠纷处理时,常用方式即对当事人开展耐心思想工作,进行劝说,以求和解,并且不排除会利用组织对个体的约束和影响力解决纠纷。即使无单位的居民,也同样身处组织化程度在不断加强的各类团队或民间组织内,如行业协会、社区等。这些组织有自己的管理机制,并且形成自身独特的文化理念,在这样的组织影响下,自然人能产生对组织的认同感,组织对于他们而言有吸引力。因此,一旦发生纠纷,组织同样可以开展调解工作,从中斡旋,提供对话场所,促进成员的协调和妥协。
从国家管理的需要角度分析
如同许多研究者指出的,调解在中国绝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技术或方式,而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制度性或体制性存在。④调解具有政治服务功能,国家的管理对它怀有极强的政治需要,调解实质上是作为国家管理的重要方式存在,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
调解制度的安排体现了国家进行社会有效管理的政治需要。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被寄予厚望,政府和司法部门期待将调解建设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思想是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总结,已经成为指导法院工作的政治纲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促进和谐,就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调解优先、宽严相济、为人民提供法律保障和优质服务的理念。”⑤高层的讲话表达了对调解制度发挥政治功能的期望,指挥着各级法院的工作重点,法院工作不仅是审判,更高要求是如何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转型期中国的特殊性决定调解方式作为解纷的惯常性手段得以使用。转型期的现实矛盾突出,短期内实现全面协调发展不可能,经济在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城乡、区域之间的差别在不断拉大,各种新型的纠纷产生且存在激化趋势,严重影响稳定,使政府面临管理的困境。因此,建设高效的解纷机制迫在眉睫,调解机制作为一个能排解社会不满和愤怒的管道,自然得以青睐。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以法律为准绳是前提,但同时分解社会压力更是大前提。法官工作的出发点是讲政治、和谐、稳定,案件处理需要法官积极介入,如审理一起企业破产案件,由于企业涉及复杂利益关系,法官需要以法律名义深入企业,行使政府职责,调查企业破产的背景,了解职工、债权人、担保人情况,进行专业评估,形成认识,作出是进行破产清算还是重整的判断。假如企业能重整恢复生产,或者企业仅仅因为暂时资金短缺陷入困境,法官要对债权人做调解工作,尤其对有担保的债权人做大量的工作,动员其从大局出发,暂缓实现债权。如此运作下来,案件一般能够取得债权人配合,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自然较好。所以,法院调解在这个特殊时期显现出强大的维稳和发展经济的功能。
当然,法官积极介入案件不免产生强制调解、违背自愿原则之嫌。所以,在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时,法官必须保持必要的消极性和中立性,且应该跟进必需的监督机制。我国复杂时期的纠纷解决,考验着调解人员尤其是法官的法律智慧和政治智慧。
通过以上从文化传统、社会结构、现实运行几方面的挖掘,得出这样结论:调解制度重新被认同和推崇的原因不能排除是制度本身的现实功利性和社会落后性原因所致,但是,其旺盛生命力的原因更是源于传统文化赋予的精神支撑,其谋求合作的实质和追求和谐的目标符合时代主题,及其讲求在尊重分歧的基础上展开合作对话的解纷方式符合民众心理。调解制度具有深刻的精神、制度、心理需求基础,从而使它重获接受。调解作为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未为现代社会不容,相反,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的后现代司法的标志之一。⑥(作者为桂林医学院人文社科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徐静村:“纠纷与和谐”,徐昕:《司法: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46页。
②⑥肖建华,杨兵:“对抗制与调解制度的冲突与融合――美国调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4期,第89页。
科学知识社会学(SociologyofScientificKnowledge,简称SSK)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以其激进的社会建构论主张迅速产生了国际性影响。属于SSK流派的有爱丁堡学派、巴斯学派、巴黎学派等。一般来说,爱丁堡学派是SSK流派中发展最为成熟、最具有代表性的学派。科学知识究竟是由什么决定的?是由自然界决定的,还是由社会决定的?按传统的看法,自然界对于自然科学知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实证主义者认为来自自然界的经验事实和逻辑规则决定自然科学知识;反映论者认为自然科学知识是对自然界的反映。而社会建构论者则否定或贬低自然界的作用,夸大社会因素的作用,认为自然科学知识是科学界内外的人们社会交往的产物,科学知识是由人们社会性地构造出来的,在这一构造过程中,自然界并不起什么作用。社会建构主义确实把对知识社会性的研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本文就科学知识社会学产生的思想渊源、理论来源和社会背景进行探析。
一、SSK产生的思想渊源
知识社会学是随着社会学的出现而产生的。“知识社会学”这一概念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舍勒首先提出来的,知识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确立于20世纪20年代。知识社会学的先驱是先后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几位大师,首先应该追溯的是马:克思。马克思认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社会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意识的存在方式,以及对意识来说某个东西的存在方式,这就是知识。知识是意识的唯一行动……知识是意识的唯一的、对象性的关系。”显然,马克思的这一表述是“知识社会决定论”的由来。著名知识社会学赫克曼对此作了恰如其分的评价:马克思为知识社会学给出一条基本原理,即所有知识都是由社会决定的。著名科学社会学家默顿也给出这样的评价:是知识社会学的风暴中心。
从19世纪到20世纪60年代,对知识社会学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所有人都对把自然科学列入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范围的可能性持有异义,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是知识社会学和科学社会学的长期脱节。启蒙运动将人类整个知识体系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纯粹知识,即科学技术知识(科学知识),它根本不受社会因素的影响,故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另一类是非纯粹知识(如宗教、意识形态等),它明显地受社会历史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具有突出的相对性和局限性。这被称为“知识二分法”。自近代科学革命以来,科学及科学知识便以其效用性、严密性、权威性而在人类社会中占据了越来越突出的、甚至是无与伦比的地位。尤其是在科学主义者看来,科学几乎是全能的和有益无害的。正是由于这种科学观,传统的社会学家也赋予了科学的特殊的地位,传统知识社会学不去关注对科学知识的研究,仅仅限于非纯粹知识的研究,如知识社会学研究早期代表、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他继承了马克思的“思想的社会决定”的思想,也从社会角度把思想解释为一种反映在宗教、合作机构等集体表现之中的集体现象。他认为知识是同社会秩序的需要联系在一起的,由于这种需要才从社会聚合的基本原则中产生出构成集体表征结构的精神范畴。但是关于科学知识能否进行社会学研究时,迪尔凯姆认为,有关科学的社会学研究是可能的,但这一研究比对其他的学术活动领域的研究有较为有限的形式。原则上,我们可以说明社会发展如何带动了科学的出现,我们可以研究科学共同体是否具有某些与众不同的特征,能够使科学方法制度化,而完全排除偏见、成见和学术歪曲;我们也可以分析科学专家的少数派观点如何被高度分化的社会中的其他方面的人所接受。但是,我们难以对科学知识提供社会学的解释,因此就其内容而言它是真实科学的,是独立于社会环境的。
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改革与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由于社会阶层利益的分化、思想观念的差异、制度的因素,特别是阶层利益关系的失衡,又出现了许多直接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社会隐患,其中,贫富分化的现象可以说是最为人们所关注的。一部分人的相对富有,也就意味着另一部分人的相对贫穷。尽管政府作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客观地说,收效并不明显。世界银行的相关报告指出中国已经跨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国家行列。这种差异呈现在社会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利益关系失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体贫富差别
近20年来,衡量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呈逐年扩大的趋势。基尼系数是反映一国社会分配状况的指标,也是衡量居民收入差别的重要指标之一,其区间为0~1,按照国际通行标准,0为“完全平等”,1为“极端不平等”。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最佳的(Best)平均状态;在0.3~0.4之间为正常状态(Normal);超过0.4就算进入警戒状态(Warn);达到0.6则属于随时可能发生社会动乱的危险状态(Danger)。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81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仅为0.29。1988~1990年,全国基尼系数由0.341上升到0.343,平均每年上升0.001;1990~2000年,全国基尼系数由0.343上升到0.417,平均每年上升0.007;2000~2003年,全国基尼系数由0.417上升到0.448,平均每年上升0.010;2005年,全国基尼系数上升到0.496。2007年,全国基尼系数为0.48。2007年8月8日,亚洲开发银行发表了《减少不平等,中国需要具有包容性的增长》的新闻稿并公布了《亚洲的分配不均》的研究报告,在22个纳入亚行研究范围的国家和地区中,2004年中国的基尼系数数值是0.4725,仅比尼泊尔的0.4730低微小,远远高于印度、韩国、台湾。亚行指出,从1993到2004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从0.407扩大到0.473,已达到拉丁美洲的平均水平。尽管基尼系数不是绝对的,运用它时必须考虑具体条件,如测算区域、人群大小、统计数据的真实程度等因素。但我们却可以从中看到我国基尼系数的上升速度是非常快的。中国社会科学院2007年《社会蓝皮书》:收入差距的扩大已表明,20%最高收入者与20%最低收入者实际上收入差距达到18倍左右,而且这种差距在向纵深发展。城市居民最低收入1/5人口只拥有全部收入的2.75%,仅为最高收入1/5人口拥有收入的4.6%。
二、城乡差别
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2.47:1,而随着市场化改革在城市的推进,城乡消费差距比例不断攀升,2007年扩大为3.32:1。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0元,扣除价格上涨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9.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6元,实际增长12.2%。我们可以从下面的数字中直观地看到这种状况:199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10元;2000年为6280元;2005年为10493;2006年为11759;同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686元、2253元、3255元和3587元。可见,差别还是很大的。我们还可以从家庭恩格尔系数对比中感受这一点: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1990年为54.2;2000年为39.4;2005年为36.7;2006年为35.8;同期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则分别为:58.5、49.1、45.5和43.0(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7)
据统计,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绝对差距:1990年为824元,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140元,绝对差距9646元。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1990年为2.20:1。2004年为3.21:1;2005年为3.22:1;2006年为3.28:1;2007年为3.33:1。我们如果把农村居民收入被高估的水分挤掉,把城镇居民享有的隐利和优惠折算成收入,那么,城乡居民事实上的收入差距比上述数字还要大。
三、区域收入差别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副主任曹玉书2007年在第二届中国东西互动发展论坛上说:1999年,东部地区人均GDP为10732元人民币,西部地区为4302元;到2005年,东部地区人均GDP为22200元,西部地区为8970元。6年间,东西部人均GDP差距由6430元扩大到13230元,增加了1倍多。中国的东西部发展差距仍在增加,东部地区人均GDP达到了西部的2.2倍。据统计,2006年,西部12个省市自治区GDP总和不到人民币4万亿元,约占全国GDP的17%;而东部地区GDP达到2万亿元的省份就有3个,其中江苏省为21500亿元,山东省为22000亿元,广东省为25000亿元。东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都是西部地区的1.5倍。东西部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明显,西部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人数覆盖率不到5%,仅为东部的十分之一。西部地区面积占全国71.3%,人口占3%。而GDP却只占全国的17%;而东南沿海5~6个省的GDP超过全国的50%。1980年东部地区人均GDP比全国平均数高34%,2002年高53%;同期,中部地区从相当于全国平均数的88%下降为75%,西部地区从相当于全国平均数的70%下降为59%。
2007年中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海23623元。最低新疆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120元,相差2.33倍(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收入最高的上海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0222元,收入最低的贵州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300元,相差4.44倍。
四、行业收入差别
1978年我国最高收入行业和最低收入行业工资差距是1.38倍。2007年,平均货币工资收入最高与最低行业之比已扩大为4.88:1,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至10倍甚至更高。高收入行业表现为垄断性。2005年电信、金融、水电气供应、石油、烟草、电力等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总数的8%,但他们的收入却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
所处行业不同,收入差距太大,这在当前已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尤其是最近10年来,我国行业间收入分配总的趋势是向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行业和新兴产业倾斜,某些垄断行业的收入更是高得惊人,而传统的资本含量少、劳动密集、竞争充分的行业,收入则相对较低。据有关部门测算,在行业收
入差距中,有20%是由垄断行业带来的。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而国际上公认的合理水平在3倍左右。
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下,心理护理已成为现代医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而孕妇在妊娠期及分娩期有其独特的生理特点和心理变化,使他们都产生不同程度的恐惧、紧张、焦虑、忧郁等不良情绪[2],这些心理变化对产妇和胎儿是不利的。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人们越来越重视社会因素对孕产妇的影响。医学科学的发展使原来不能生育的疾病有了转机,相应临床各种妊娠合并症病例与日剧增。本文研究的目的是对孕妇心理状态的分析及社会支持的调查,了解孕妇所出现心理临床问题,以便为给与孕妇更适当的心理照护,使孕妇安度围产期提供有利的理论依据。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研究对象为本院产科在2013年1月~11月收治住院的孕妇进行随机抽样调查120例,按有无合并症或并发症分成两组进行调查,两组孕妇均为初产、经产.单胎,无合并症或并发症(正常组)年龄的孕妇在20~33岁,平均年龄(27±3.01)岁,孕周31~41w,平均(38+3/7)w;有合并症或并发症(异常组)包括妊娠合并心脏病、妊娠合并肾脏病、妊娠合并糖尿病及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妊高症、胎膜早破、前置胎盘等的孕妇年龄在23~38岁,平均年龄(29±3.79)岁;孕周24~39w,平均36+1/7w。
1.2方法 采用调查问卷法,在孕妇中晚期初次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师,先对孕妇作必要的解释,然后由孕妇独立的完成问卷调查。
2结果
有关心身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出,在住院孕妇中,正常组有21.6%例出现医学心理临床问题,13.3%出现心理症状;异常组75%有不同状态的医学心理临床问题,其中30%表现各种心理症状,45%可达心理障碍的程度;心理性症状的分布为,焦虑症状占30.5%,抑郁症状33.1%,强迫症状为10.9%。
3讨论
3.1 运用心理护理的技能,减轻焦虑、抑郁情绪 异常组的孕妇在缺乏客观因素或充分根据的情况下对胎儿生长发育和健康的担心有关,尤其是某些疾病是否会遗传给胎儿,胎儿是否畸形,对于合并症严重的孕妇同时担心自己是否能安全度过分娩期等等。这些孕妇会出现多思少眠、顾虑重重、忧虑不安、紧张疑虑等表现,护士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抚慰法,如应用多与孕妇眼光接触、多倾听、避免称呼床号改称姓名、在产妇宫缩时多抚摸等;采用转移法,如适当指导孕妇增加一些兴趣活动、广交朋友将自己置身于乐观向上的人群中,把握分寸的幽默、暗示语言等;同时给孕妇创造一个轻松愉快、清洁优美的环境。
3.2 重视护士的个人品质和技能的培养 护士是与患者的频繁接触者,要主动学习心理方面的知识,掌握心理护理的技能[3],尤其对于刚入院的孕妇,她们一般均在孕期的中末期,此时的孕妇正处于情绪紧张度的增高期,处于紧张中的孕妇主要表现自信心不足或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缺乏心理准备。而产科护士的一言一行随时影响着她们高度紧张的精神,一旦有不良的因素随时可以引起或加重她们的紧张、焦虑和恐惧等不良心理问题。故护士更应努力学会并识别孕妇对躯体疾病出现的无效应对和不良适应的危险性,并进行相应的心理护理干预。
3.3 加强孕妇针对性的健康宣教 随着护理程序的运用,整体化病房的逐步开展,健康教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如何具体地、连续地、动态地、系统地对孕妇实施健康教育,就必须真正了解孕妇的需求,再实施个体化、针对性实施的健康教育,使孕妇在可能出现的问题上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和心理应对,以减轻心理紧张度。
3.4 加强对有合并症组的孕妇的心理支持 从家庭成员的主要支持来源的调查结果表明,家庭成员(尤其是配偶)的情感和物质支持可增强产妇的自尊心[4]。所以护士应积极地发挥他们的作用,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调查还显示正常组支持率93.3%,异常组支持率71.7%,是由于某些疾病在婚前有隐瞒或潜伏而造成夫妻的矛盾,这时护士应巧妙地运用沟通及时得到夫妻双方的理解,为孕妇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同时向孕妇提供可能获得支持途径的信息,如医护人员也是提供社会支持的重要来源之一,指导他们积极寻求恰当的帮助与支持,主动参与护理活动,自觉调整精神、心理压力,保持情绪稳定,维护心身健康。
3.5 良好的妊娠心理有助于产后亲子关系的建立和母亲角色的完善。护士只有充分交接孕妇及其家属的心理变化并给予精心的照顾,让孕妇及家庭调整不良心态,迎接新生命的诞生并让孕妇安度围产期。
参考文献:
[1]魏琳,浅谈新形势下护理人员应具备的心理素质[J].重庆医学.2007.36(19):2020.
7月15日召开的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上,《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被提议废止,常委会将在本次会上进行审议。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何耀锦在会上提出废止《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的原因是,其部分内容与国家有关条例不符,所以建议废止。
文章来源:
[7]WWT. London Wetland Centre[EB/OL]. .
The Inclusive Governance Function of Social Business and Its Conditions
Gao Chuansheng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是一个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消除不和谐因素、增进社会和谐的过程。建立健全能够全面表达、有效平衡和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利益协调机制,有利于妥善处理复杂的利益关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近年来,河北省定州市在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平衡机制和利益调整机制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种社会矛盾的复杂性明显增强。建立健全能够全面表达社会利益的机制,既是促进社会不断走向文明进步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在这方面,定州市坚持抓了三项制度:一是舆情收集制度。开展干部“进百村、入万户”活动,组织党员干部进乱村、进难村、进穷村,到农民家、到下岗职工家、到特困户家,既体察民情民意,了解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又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心坎上。二是阳光行政制度。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行政机制;对公益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推行听证制度,实行公开招投标,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三是民意反映制度。将市级领导班子、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办公电话向社会公开,拓宽工作和民意反映的渠道。
建立健全利益平衡机制。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应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千方百计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定州市努力建立健全有效平衡社会利益的机制,从解决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入手,推出一系列为民、爱民、利民的措施,包括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扩大城市低保覆盖面并提高补助标准,全面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促进就业,制定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的措施,加大对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的援助力度;做好老龄工作,筹资近千万元组建老干部服务车队,对农村困难老人实行特殊津贴保障政策,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加强教育事业,每年拿出1000万元设立人民教师奖,奖励一线执教教师、农村中小学教师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等等。
建立健全利益调整机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形成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机制。当前,统筹城乡发展,关键在于认真落实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方针,积极推动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社会保障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大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实践中,定州市实施了“城乡一体化”战略,依靠产业化提升农业,依靠城镇化带动农村,依靠工业化致富农民,努力实现城乡互动和一体化发展。一是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整修全市农村道路,构筑统筹城乡发展的交通框架,为农民进城、进厂、进市场打开通道。筹措近亿元资金,用于文明生态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二是加快农村公共事业建设。针对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断改善乡村办医条件,建立覆盖城乡的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难病不出市、得病有钱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和救护体系。三是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用抓工业的理念和办法抓农业,重点培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绿色蔬菜、特色养殖和苗木花卉基地,积极建设京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通过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基金项目】本文是上海市教委的2012年科研创新项目《从角色认同与价值认同: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和谐心理建设机制与途径研究》(项目编号:12ZS188)的成果之一。
经过30多年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已经有了很大提高。我国经济生活形态发生很大变化的同时,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层出不穷,不同的社会群体、社会阶层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在这急剧变化的社会转型期,如何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促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良性互动,就显得十分重要。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东方智慧的体现,与我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理念密切相关。在新的社会阶段和社会治理创新视野下,尤其是在新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的大背景下,如何发挥人民调解的社会功能、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邻里纠纷、保障人际和谐和优化党群关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就十分重要。
一、转型期社会治理的现状
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在这一时期我国社会治理遇到了很多困境,面临很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不断探索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人民调解工作曾经和正在社会矛盾的化解、社会纠纷的解决,人际关系的和谐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现代社会能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对转型期的社会特征和社会矛盾进行必要的分析。
(一)社会治理的范围和管理的领域不断扩大
现代社会最大的特点就是社会治理的范围不断扩大,社会治理的领域不断增加。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化日益多元化,社会人口流动的不断增加和常态化,无论是乡村还是城市的社会形态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更加多样化,人口的流动越来越频繁,新兴行业与社会的新的领域不断出现。这就使社会治理的内容越来越多,社会治理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这种特征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新兴行业不断增多,新兴组织不断出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的自由度越来越大,新的经济领域不断出现,新的行业越来越多。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就业人口和第二产业的工业就业人口在下降,而新兴的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口不断增多。除了传统的餐饮、娱乐等服务业,以信息、咨询、计算机和现代科学技术为支撑的新型服务业更是得到了很大发展。现代社会新型应用服务行业应运而生,生活服务场所迅速增多,表现形式不断“翻新”,花样层出不穷。新行业的发展催生了新兴社会组织的出现和新的社会群体的产生。新的社会组织与新兴行业的出现满足了人们物质、娱乐和精神上的需要,同时也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呈现出多样化和阶层化的特点。现代社会人们的价值观越来越多元,人们更追求行为上的独立性,更追求自我的利益,同时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生活方式的差异性越来越明显。多元性、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出现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人口流动增多,熟人社会的格局被打破。我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人际关系和人际交往大多在熟人之间进行。传统社会人们的经济活动与生活范围相对比较固定,人口的流动性较低。现代社会已经打破了原来的社会格局,社会生活中人口的流动日益活跃,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出现了比较激烈的经济竞争和比较明显的社会阶层差异。在这种人口流动和竞争日益激烈、熟人社会格局不断被打破的社会形态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人际关系中情感的纽带越来越淡漠,而利益之争越来越频繁。由于经济水平的差异,社会生活中贫富分化日益严重,这就导致了很多人心理失衡,行为失范,导致了以侵占财产和获取经济利益的犯罪活动的日以增多。
尤其是城市社会中外来人口越来越多,人口流动越来越广泛,城市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大多都是陌生人的关系。在陌生的人群中,人们的自我约束意识会降低,受着物质利益的驱使,人们的道德意识降低,加大了社会控制的难度与成本。
(二)社会治理难度不断增大
现代社会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的利益分化越来越明显,老百姓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社会治理的难度不断加大。社会治理难度增大主要表现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加大和社会人口管理的难度加大,预防和打击犯罪的难度加大等几方面。
第一,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加大。由于利益的多元化和利益的冲突,社会阶层矛盾和不同群体的矛盾越来越多。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住房需求的多样化和拆迁与土地使用情况的变化等都会造成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矛盾,造成家庭邻里的矛盾。尤其是改革向更广阔的领域扩展,随着各项改革政策的纵深推进,深层次上触及利益机制。而伴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利益机制的重建,使各种不同的社会矛盾汇集并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加大了社会治理中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
第二,人口管理的难度加大。社会流动的加剧和大量的人口从乡村进入到城市打工,越来越多的自由职业者和个体以经营户的出现,使“单位人”减少,“社会人”增多、“农村人”减少,“城里人”增多,同时在城市和农村都出现了大量的人户分离的现象。这种人口结构与人口流动带来的变化给社会治理增加了难度。过去那种通过单位或组织了解居民信息、掌握住户现实表现,控制违法犯罪倾向,或是通过单位和组织进行有关居民工作,防止不良情况发生的社会治理机制日渐失灵。现代社会要掌握居住区内的人口状况,要对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进行有效的管理越来越困难。
第三,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难度加大。人口管理与居民家庭状况和个人状况管理的困难,直接导致了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困难的出现。一方面现代社会的人口流动,职业变化和信息量的不断扩大,使诱发、滋生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当前整个社会治理和预防犯罪的机制相对薄弱,同时犯罪智能化、组织化和信息化的特征越来明显,新型犯罪不断增多,使打击犯罪的成本增加而违法犯罪的成本降低,这种种变化都增加了社会控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难度。
(三)社会治理手段滞后,社会秩序治安化倾向明显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生活的日趋活跃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程度的加深,社会治理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人们对良好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环境的心理需求越来越强烈,人们对宽松的社会环境的要求越来越多。要适应这种变化就需要政府转变职能,对行政管理对象、手段、方法进行调整,取消一些行业、场所的审批,同时需要政府简政放权,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公民自主管理创造条件。但现实的情况却是,由于立法滞后、职责不清等因素,造成了很多管理缺失、断档,管理措施跟不上,导致一些行业、场所秩序混乱,社会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小的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使社会的治安案件越来越多,社会治理治安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
目前我国的社会治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社会治理的大多数职能由政府部门承担,公民各种公益性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我国社会的发展要求大量与公民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要由各种社会组织来承担,但由于我国的社会组织比较弱小,社会组织管理规范和制度建设还不健全、社会治理的功能定位还不清晰,法律建设在很多方面还是空白,政府还没有学会简政放权,政府在社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多顾虑,因此很多本该由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来办的事还在由政府主导,使社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还没有真正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载体,大量民间组织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就导致了很多公民公益性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很多社会事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从而引起老百姓的不满,造成一定的社会治安问题。
第二,政府职能与提供的社会服务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不适应,老百姓对政府的满意度不高。现代社会是一个全球化社会。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受到全球化的冲击。在这种全球化的进程中,老百姓的公共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老百姓对社会事物的知情权和公共决策的参与权的认知越来越多,老百姓对政府提供的服务的要求越来越多。[1]但是现实情况却是社会的保障体系和社会治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社会组织形态和社会阶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以非公有制为代表的新生社会组织迅速成长,而政府的社会治理方式尚不能适应这种变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滞后,社会资本的开发利用不足,社会的自我组织能力不强,这种种管理上的不足导致老百姓对政府的满意度不高和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第三,社会治理手段简单化和单一化的倾向明显,强调刚性管理,柔性管理的手段不足。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有以法律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以行政执法为手段的刚性管理,也要有以心理疏导、社会组织和社会中介为载体的柔性管理。但是现代社会中我国的管理手段却比较单一,无论是城市的社区管理还是乡村的村镇管理都是以政府主导和行政手段为主,强调依法治理和执法工作,而忽略了柔性管理。在城市管理中,城管的暴力执法导致了城管与小贩矛盾冲突的层出不穷,在征地与补偿中政府强势而为,强拆与强征成了主要的手段,在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的解决中越来越多的人强调运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社会稳定的维持方面采取强行阻止上访者的方式实施面子工程。这种行政主导和强势执法的刚性管理方式,并没有使社会问题得到真正的解决,也没有使家庭和邻里关系变得和谐,而更加重了社会组织和群体间的不信任。
总之,目前的社会治理模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老百姓的需要,因此现代社会治理模式和治理模式需要不断完善,需要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寻求新的途径解决我国面临的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2]
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必须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的成长,使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特点,是人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手段,是将群众工作和社会治理紧密结合的重要途径。因而人民调解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方面大有可为。
二、社会治理创新中人民调解工作的定位及运行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项具有中国民族特点的工作。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被法律认可、专门排解民间纠纷,解决民间矛盾的一项群众性制度。这项制度具有十分明显的中国文化特色。它既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以和为贵的思想,体现了我国民族文化中天地人万物和谐的世界观,又体现了我国文化中重义轻利与道德教化为主的价值取向。[3]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0年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使人民调解工作朝着法制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4]虽然在现代社会人民调解工作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人民调解法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流程和工作模式,对人民调解工作沿着制度化与法制化道路的发展具有指引作用。但是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着工作定位与调解目标,民间性质与政府主导、调解人员的专业化与非专业化等方面的矛盾与问题。[5]
在目前的社会治理中,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就需要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更加清晰的定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目标和功能以及它的社会地位进行有效的梳理与研究。
(一)现代社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与定位
人民调解被认为是东方之花,它是建立在中国传统文化基础上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矛盾和民间纠纷的社会治理机制。在我国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中人民调解制度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在社会转型期随着利益冲突的增多,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和解决民间的冲突方面的价值和意义更是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人民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以及协调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判决所不能替代的。”[6]人民调解工作按照性质来说是一项民间主导,解决社会纠纷的工作,它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民间性和自治性。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是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来组织和实施的,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有民间组成的,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着行政化与司法化的倾向,这就削弱了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解决中的作用。通过对不同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的调查和工作情况的总结,我们认为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就需要更加准确的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定位。
1. 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自主性与自治性。人民调解工作是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工作,是以解决民间纠纷、化解老百姓之间矛盾的工作。这项工作能发挥作用的原因就在于它是与我国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很多细小的、出现在老百姓之间的矛盾由老百姓自己信任的人民调解组织出面解决其效果要好于行政力量的干预和司法的干预。社会治理创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减少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大力发展和培养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导、由专兼职人员具体实施和操作的工作,就具有民间性的特征。所以在人民调解工作的定位上,就一定要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自治性和自主性特征,政府不要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过多的干预、发挥人民调解协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工作作用与功能的发挥。
2. 坚持大调解工作中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性。大调解工作是我国在新的社会历史时期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所建立的由党委和政府牵头,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的一项社会治理工作。大调解工作作为一项化解社会矛盾的创新机制,在解决很多复杂的利益问题上发挥了很大作用。在大调解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各地结合自身的条件探索出了不少大调解模式。[1]但是在大调解机制的运作和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过多行政化和官僚化的趋势,存在着民间性质的人民调解边沿化的倾向。[2]因此在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时,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新的社会历史时期发挥应有的作用,就需要理顺人民调解工作与其他调解工作的关系,构建合理的大调解体系。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在上海的很多区县,强化大调解的机制,坚持人民调解基础性的特征,使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上海市闵行区从2007年就探索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保证、社会调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良性互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在这个工作体系中人民调解是最基本的调解工作,其他几项调解工作的运作是对人民调解的补充和深化。这种以人民调节为基础建立的大调解机制模式,解决了大调解工作官僚化与过分行政化的矛盾。
(二)现代社会人民调解工作的运作机制
社会治理创新视野下的人民调解工作要发挥作用,除了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准确定位之外,还需要在人员上,经费上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运作上进行很多探索。我们认为在社会治理创新的大背景下,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矛盾的化解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就需要依靠社会力量建立人民调解的人员队伍,依靠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得到保障,依靠建立大联动机制的方式,使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得到保证。
1. 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机制。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需要有一定的人员保障。在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中如何组建合理的人民调解工作队伍是值得探索的问题。除了社会基层政府在基层管理和社会治理中需要借助人民调解力量解决社会矛盾,人民调解法也规定企业也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队伍。但是到底如何组建这支队伍和人民调解如何产生和人如何构成,法律没有刚性的要求。
现代社会的人民调解工作人员一般有三部分人构成:一是基层的人民调解员,主要是基层调解员队伍。他们分布在各村(居)委调委会、企事业单位调委会等居民和员工聚集的地方。承担一般民间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解。二是专职调解员队伍。这只专职队伍是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形式招聘组建,分布在地方政府组建的调解受理中心、行业性调委会及各乡镇街道的预调中心,承担各类疑难、复杂和专业性矛盾的调解工作。第三部分是志愿人员。这类人员是在职的活着退休的专业人员。他们主要是以自愿者的身份出现,帮助基层或者专职的人民调解人员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比如律师、警察、医生等专业人员为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法律纠纷、医患矛盾、非诉讼案件等提供专业上的帮助和指导。
虽然很多社会治理专门化程度和创新意识比较强的城市和地区,已经组建了有着三部分人组成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但是在很多相对比较落后的地方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因此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队伍建设是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的核心和关键。
2. 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是依靠民间的力量化解各种纠纷,减少社会矛盾,预防犯罪的工作,也是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好的社会效益的工作。要使人民调解工作能有效运作,就需对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人民调解法对各级政府在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的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支持和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人员实施奖励。但是如何使经费得到保障和合理的运用在人民调解的实践中各地的情况不同,采用的方式不同。有些地方采取经费划拨的方式保证人民调解协会和各委员会成员的基本待遇,有的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人民调解成员在调解工作中提供的服务多少和质量好坏,为调解人员予以支持。
我们认为为了使有限的经费能发挥大的作用,在人民调解工作中,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是比较合适的。政府购买的服务不仅仅是专职的人民调解员的服务,还包含着针对某些特殊事件需要有专门人员和第三方机构出面进行评估和参与解决问题的服务。这种以财政支持为基础,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进行运作的经费保障和使用模式,可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有序性和有效性,也可以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经费上的保障。
3. 大调解工作的联动机制。现代社会是一个高风险社会,社会矛盾的多发性与复杂性使社会治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各种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发。面对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单靠人民调解来化解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各地都在探索大调解的格局。我们已经知道大调解就是整合各种资源对社会矛盾进行化解。但是如何使大调解工作在运作中能有效的防止过度司法化和行政化的倾向,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大调解的机制中不会变成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性是值得思考探索的问题。
建立合理的大调解工作的联动机制是发挥大调解工作功能,避免人民调解工作过度行政化和空心化倾向的主要途径。所谓大调解的联动机制就是整合不同的化解矛盾部门的资源优势,使不同层次的人民调解工作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使其他组织与部门的调解工作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使各种社会资源形成活力。目前我国城乡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和预防犯罪的部门很多。各地的综合治理办公室,犯罪预防和调解中心、医疗纠纷解决中心和人事仲裁机构等都承担着解决矛盾,调解纠纷的职责。除了由政府主导的部门之外,很多民间机构和社会志愿者服务机构和社会公益组织也扮演着社会矛盾调解者的角色。虽然解决社会矛盾的机构与组织很多,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定要在不同的机构与部门之间建立有机联系,建立联动机制,使各个部门的工作形成合力,促进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
在整合各种资源,形成大调解的联动机制方面不少地区已经有了不少的探索。比如在解决医患矛盾方面温州与宁波就在具体的实践中,出台了相应的文件都成立了医疗纠纷理赔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解决医疗纠纷。这种人民调解部门与医疗事故鉴别机构,医疗纠纷理赔机构联合起来解决问题的机制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上发挥了积极作用。[1]另外在民事诉讼调解中人民调解工作开始发挥积极的作用。上海长宁区在2003年就把人民调解工作引入到法院系统,在法院开创人民调解调节窗口,使人民调解工作与其他司法调解共同解决民事纠纷。[2]
三、社会治理创新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模式探索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化解矛盾的工作,这项工作涉及的范围十分广阔,有的是细小的摩擦和纠纷,有的是复杂的事件与矛盾;有的发生在亲人和家庭成员之间,有的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有的发生在个人与组织之间。由于所需要调解的纠纷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同时矛盾发生的地域和社会文化特征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别,这就决定了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的多样性与差异性。有学者对城市的人民调解工作与乡村的人民调解工作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在城乡人民调解工作中,只有采用不同的模式才能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3] 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现代社会发挥更好的作用,使人民调解工作与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相适应,就需要根据调解对象的特点与调解纠纷的性质加以分析。
通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我们可以把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工作模式归纳为三种类型:心理疏导模式、居间调解模式与专家参与和裁定模式。
(一)心理疏导模式
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化解矛盾与纠纷。产生矛盾与纠纷的原因很多,很多矛盾与纠纷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误会和情感上的对立而产生的,面对这类矛盾和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者的职责就是帮助当事双方或多方能相互理解和相互宽容。这类矛盾与纠纷的化解最主要的工作模式就是心理疏导模式。
现代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人们对物质生活的追求越来越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逐渐降低,在城市社会中,外来人员和流动人口越来越多。这种社会特征和社会心理特征导致人们对自己情绪情感的控制力的下降,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冷漠化和表面化倾向的出现,导致人际关系的紧张与不良人际关系的增多。在社会生活中,很多矛盾和冲突,很多纠纷不是因为实质上了分歧和比较明显的利益之争而产生的,而是由于心理上的不平衡,当事人之间缺乏相互的理解和宽容产生的,面对这些矛盾纠纷人民调解人员工作的重点就是帮助当事人理清关系,使他们能相互理解和相互担待,避免矛盾的激化与扩大化。
心理疏导模式在人民调解的工作中占据有广泛的应用:家庭纠纷、亲属间的纠纷和邻里纠纷、社会生活中比较细小的纠纷都可以使用心理疏导模式化解矛盾。家庭内部夫妻关系的调解,父母子女关系的调解和兄弟姐妹关系之间的调解,亲友之间的调解与邻里之间纠纷矛盾的化解大多都适合于采用心理疏导模式。家庭、邻里和朋友关系都是熟悉人的关系,尤其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亲朋好友的关系是建立在亲情和友情之上的关系,邻里之间也是相对于其他人比较熟悉的人际关系,也具有一定的情感基础。这些具有一定的情感基础和以情感为纽带的关系是人际关系中最为可贵的关系。如果纠纷和矛盾出现在这种具有一定情感关系的人们之间,人民调解工作中就需要从情感出发,做好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理解保持良好关系的价值与意义,使当事人在某些利益面前都能保持克制,使他们避免因为某些细小的利益之争而伤害他们的感情或者给自己的心理带来消极的后果。
心理疏导模式不但适用于熟人之间产生矛盾与纠纷的调解工作,在陌生人之间产生小的矛盾冲突和纠纷时同样可以发挥作用。顾客与商家发生矛盾,患者与医生发生矛盾时也可以根据矛盾的性质和事件的大小采用心理疏导模式帮助当事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心理疏导工作作为一种促进当事人之间从心灵上接纳对方,原谅对方,不再纠缠于某些细节和小的利益的工作,它的价值意义是十分明显的。在现代这种工作不但有益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促进社会人际关系的改善,避免矛盾的激化,对降低和预防犯罪也具有一定的帮助。
(二)居间调解模式
居间调解模式是人民调解工作应用最广泛的模式。在很多矛盾纠纷中,人民调解人员的角色就是一个居间调解者。现代社会很多矛盾和纠纷都是利益纠纷和利益矛盾。在社会建设过程中拆迁问题、旧区改造问题、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问题、农村的邻里宅基地纠纷和征地补偿问题、城市行车过程中细小的碰擦问题,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纠纷问题等等都是与利益有关的矛盾冲突。这类矛盾冲突在现代人民调解工作中占有的比例越来越多,以上海某区为例,人民调解部门从2008年到2011年四月共受理各类人民调解事件74188件,成功化解和处理了69889件,其中人民调解员扮演居间调解角色,为当事人出具调解协议书的事件是33100件,占到整个人民调解事件的近一半。这数据充分说明了居间调解模式的作用与价值。
居间调解就是当事双方产生了某些利益之争时,需要第三方作为中间人,协调当事双方之间的分歧,促进双方达成共识的调解方式。在居间调解模式中调解人员的角色是调停者的角色和信息传递者关系沟通者的角色,要促进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人员不但需要耐心同时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由于当事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以情感为纽带的关系而是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在调解过程中,会出现谁也不想让步的现象,也会出现一方不理性而漫天要价的现象,面对这种情况,调解人员不能受当事人的影响,要保持理性和公正的态度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使纠纷得到解决。
在现代人民调解工作中,达成协议之后,人民调解人员要协助当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三)专家参与和裁定模式
专家参与和裁定模式是人民调解工作中新的工作模式,尤其是在建立大调解机制之后,在人民调解中,专家参与和裁定模式被运用的范围越来越广。由于很多纠纷的产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些纠纷与矛盾的解决就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在人民调解中专家的引进和专家的参与就不可避免。
在现代生活中很多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解决,但是如果所有的问题都要经由法院来判决,这就会大大的增加司法系统的负担,也会增加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成本,使当事人的个人形象或者企业形象受损害,也会使社会生活中的人际关系进一步肤浅化和利益化,同时根据我国以和为贵和不到万不得已不打官司的文化传统和心理习惯,很多事件都采用非司法化的调解方式加以解决。而这些事件多为专业性比较强的事件,一般的调解人员不具备很强的专业性,这就需要专家的参与,组成有专家参与的人民调解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