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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福建省农业生产总值和农民人均纯收入逐渐增加,从2000 年到 2010 年,农业总产值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年均增长8.47%和 8.72%(表 1)。一般情况下,农民收入的增加,对其参加农业保险具有促进作用。但是从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实际情况来看,农业保险投保率并未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而提高。调查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农业保险投保情况,结果表明:2007 年浦城县参加水稻种植险的面积为3 万 hm2,但是实际仅有 826.35 hm2将保险足额支付,约占投保土地面积的2.75%,在足额支付的农户中 ,由各乡镇财政垫付保险费的现象十分普遍,大部分农户对参加水稻保险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足。
一是农业保险面对的群体文化素质不高,不能够全面理解参加保险的重要性。对投保后能够获得的收益认识不足,个人主动参加保险的人数很少。二是农民认为参加农业保险的投入大。福建省地少人多,人均仅占有 366.7 m2耕地,农业生产以家庭分散的小规模经营为主。生产中由于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损失较少,农户的自救能力较强。农户在遭受自然灾害后能够受到政府、亲友的帮助,及时恢复生产。因此,部分农户对购买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认识不清,甚至认为购买农业保险是浪费钱,增加自身经济负担。三是由于农业政策宣传力度不大,导致农民对现在推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认识不足。当前社会,农业保险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农民对农业保险的基本内容、赔付条件和方法、理赔过程不了解。2008年,福建农林大学人员就农村保险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对象为福建7 个地市农户 ,调查发现 :不知道保险品种中有农业保险的比例为24.56%,甚至有 18.64%的被调查者不知道有保险服务;就群众对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认识程度进行调查,调查范围为三明市梅列区,调查结果显示:听过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比例为 6%,没有听说过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占94%。四是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较少,对培养农民的保险意识不利。在农业政策性保险投保的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逐年加大对农民参保的补贴,农民个人只需要缴纳较少的费用。如农户参加水稻种植保险,需要缴纳的费用为150 元/hm2,而农民实际仅仅只需要缴纳20%的保费(30 元/hm2);在农村推行的农村住房和森林火灾保险,其保险费用则由财政全额支付。政府对农民参加保险进行补贴后,能够使农民更愿意参加保险,也能够使农民参加保险的范围扩大,让更多农民受益。但是由于农民本身投入的资金较少,导致其对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农民对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保意愿较低,不利于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农业保险参保人数较少,覆盖面积较小,当发生自然灾害时,对农民的补偿较少。2002—2009 年,福建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在财产保险保费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大于1%的年份只有 2009 年 ,其他年份农险保费收入在财险保费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都低于1%(表 2)。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前,农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的比重均不超过0.2%。2006 年以后农业保险的增长速度较快 ,但截至2009 年,4 年农险保费收入在财险保费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平均为0.96%。农业生产中由于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损失,仅 2006 年就达到 282.34 亿元,占当年 GDP 的3.76%,而当年农业保险赔款支出仅为343 万元 ,保险理赔和农业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之间差距较大。
2 农业保险供给不足。
2.1 保险品种少,覆盖面小。
目前,福建省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较小,农户仅仅只能在以下几个方面投保,如能繁母猪、森林火灾、农村住房、水稻种植、渔工责任和渔船保险 6 个方面,没有包括水果、花卉、食用菌、茶叶、水产、药材、笋竹等主导产业和主要品种,农业保险责任范围限定较小。就森林而言,农户投保后,只能得到由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赔偿,而如果农户是由于雨雪冰冻而遭受损失,则不能投保获得赔偿。农户种植水稻时,为避免风险,投保农业保险,只有在发生寒害、洪涝、暴风、冰雹、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其损失才能够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实际生产中,比较常见的旱灾和病虫害造成的损失却不在保险理赔的范围内。福建省是渔业大省,但是相关的保险则限定参保的必须是44 100 W 以上“三证齐全”的渔船,保险范围没有覆盖渔业辅助船。
2.2 赔偿金额较低。
目前,在生产水稻的过程中,农户投入基本物资约为3 900 元/hm2,水稻种植保险规定保额为 4 500 元/hm2,考虑保险的免赔率为15%,如果遇到自然灾害绝收,保险公司对农田的理赔金额最多为3 825 元/hm2。保险理赔后 ,农户获得的补偿较投入成本低。参加保险并没有给农户带来收益 。理赔标准规定比较严格,只有在发生较大的灾害时才能进行赔偿,农户遭受较小的自然灾害时基本得不到赔偿。当前农业投入较大、农业保险赔付标准较高的现状,不利于调动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阻碍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1-2]。
2.3 地方财力有限,政策性补贴未能及时到位。
地方财政支持是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地区,农户要参加保险,不需要全部支付保费,部分保费由地方政府部门买单 。一般情况下 ,政府代农户缴纳种植业保费的45%,养殖户参加农业保险,政府负担30%的保费;保险超赔资金(扣除种植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历年结余)由市、县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规定承担。国家财政也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其补贴范围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中的能繁母猪养殖,农户一旦参加这 2 种类型的保险,可获得国家 35%、50%的保费补贴 。虽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农业进行了补贴,但具体的补贴标准和方式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行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由于种种原因常常不能及时缴纳保险费用,地方财政为农户补贴的保费需要保险公司买单。在南平市,农户参加农房保险,保费由市、县承担 50%,农户自己承担 50%。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南平市市级财政除负担延平区保费的 40%(区财政负担剩余的 60%)外 ,没有能力负担其他各县参加农房保险的农户的保费。其他各县参加农房保险农户保费的一半则由县级财政自行解决。对于南平市各县来讲,财政支出增加,一些贫困县甚至无力负担。
2.4 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缺乏。
农业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其具有自身的特点。农业保险不但涉及农业生产知识,而且包括保险技术相关知识。一个合格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不但要具备金融保险的基础知识,还要对当地农业发展知识有一定的了解。目前,福建省农业保险系统从业人员大多缺乏农业基础知识,对农业了解较少,服务水平较低。农业保险在各乡镇地区也没有设置服务网点。由于缺少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导致农业保险服务水平较低,保险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不利于行业的快速发展[3-4]。
3 农业保险立法滞后,政策性保险法律保障力度不够。
中国农业保险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保障力度不大、承保范围较小的缺点。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的专门法律规范农业保险行业。相关法律的缺失使农业保险在实际推广过程中遇到很多难题,不利于推进农业保险的规范化进程推进。我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有关于农业保险的个别表述,但是有关农业保险的立法不完备,不利于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用来规范商业保险行为,其中的规定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不能够作为农业保险的行业法律来规范农业保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关于农业保险的规定非常概括 ,不能指导实际生产中农业保险工作进行。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导致农业保险工作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农业保险政策不明,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政府及市场在农业保险中的定位不清晰,农业保险利益各方权利、义务不清,出现矛盾时协调难度大等,农业保险立法迫在眉睫。
就福建省而言,随着农业保险的逐步发展,产生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进行规范和管理。例如在实际生产中存在能够承保的范围比较小,组织机构的数量较少,设置不符合福建省的实际状况,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定位不清晰,农业保险的主体资格不够明确,保险公司和参保农户的权利义务不详细。福建省还没有成立专门的部门,对农业政策性保险进行管理和监督,导致保险工作开展不顺利,缺乏吸引力,推进力度不大。此外,当农户发生重大灾害时,赔付工作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一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当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时,保险公司没有能力进行赔付,不但农户得不到合理补偿,还会导致保险公司破产,无法保障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参考文献。
[1] 刘仕。准确查勘解决当前农业保险发展的探讨[J].农技服务 ,2011,28(7):1100.
一、农业政策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机制分析
1.农村政策引导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动。受到“以粮为纲”政策的影响,我国农村产业结构在一段时期里只有种植业。建国之初,我国农村产业部门主要是农业,当时的工商业还没有得到发展,基本上只有一些小规模的手工业和小商贩等。我国农业一直是以种植业为主,所以粮食是我国的主要农产品。当时林业和畜牧业等还没有得到重视和开发,提供生活所需的工业、副业规模不大。在建国后的20年里,我国农业仍然占据了重要地位,第二、第三产业没有太大的变化。国家虽然为了提高粮食产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却因为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发挥不出资源配置的效果,因此导致了大量的资源浪费。
在实施农业政策改革后,重新制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多种形式的责任制,才打破了原来种植业的单一模式,同时也改变了农村经济的微观运行模式。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显著提升,从此开启了农村商品化、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发展,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有效调整。在城乡消费结构以及农村产业结构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所生产的农产品和工业消费品的质量日益提高。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在1997年我国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共同创造的产值占据了农村总产值的百分之七十左右,与以往相比有了明显进步。在我党确定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目标后,农村产业结构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比如说:第二产业已经变成农村发展中的主要产业,第一产业所占据的劳动力和产值都有所降低,第三产业占据了较多的劳动力等等。
2.农业政策的产权激励作用。自从我党废除了制度,确定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逐渐发挥出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主体作用。通过这一系列的农业政策,农民可以自由制定生产经营规划,在确定农民拥有30年甚至50年的稳定不变的土地经营权以后,再次强调了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独立经营权。为了能获得更多的利益,农民就会像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个参与者一样积极主动地投入到生产活动中,以不断提高生产效率,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为目标,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改进自己的生产技术、合理配置生产要素,这一切都是农民自主自愿的活动。由此可以看出,科学有效的农业机制使整个农业经济发展充满了生机和活力。
二、农业政策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路径分析
1.取消农业税对土地利用率产生的影响。仅从区域层面的变化来看,农业减税制度可以促进耕种面积的增加。农民不用在担负税费的情况下进行耕种,大大提高了农民耕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起到了保护耕地资源以及提高耕地使用率的积极作用。如果国家所征收的农业税费较高,农民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对有限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开发,从而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这种方式只能在短时间内取得明显的效果,随着农民负担的增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反而会下降,反而会降低耕地的使用率。
站在农民的角度来看,要从两个方面来解释。一方面,农业税费制度改革是通过耕种者来实现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农业税费会对农民的生产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农业税费体制的变化关系到农民的基本经济收益。随着土地自主经营政策的实施,农民的生产情况就决定了其经济收益,同时农业税费制度改革给农民的土地使用情况带来更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会是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产生影响。在农业税费减免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提高,为了能获得最佳的经营收益,他们会相应地调整自己的生产方法。所以说,农业税费制度的变化会带来土地资源使用情况的变化,比如:土地利用率、土地利用规模以及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要素搭配等土地使用情况的变化。
2.取消农业税对农村居民收入的影响。在农业税取消以后,财政转移会成为各地区乡镇行政单位的公共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很明显,这笔资金完全无法支付农村各地区的公共支出,所以会让农村财政开支出现较大的缺口。本来各级县乡行政单位就经常遇到资金不足的状况,他们甚至没有多余的资金来支付村级干部的工资以及村级行政单位的公共花费。在资金如此短缺的情况下,一部分农村地区还出现了无人愿意出任村干部的情况。由于缺乏基本的经济保障,大部分村级干部的工作热情明显不高,因此也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我国在2006年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当时并没有考虑到农村经济发展太过落后的情况,政府在单方面取消了农业税后,导致当地财政和村集体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村集体的公共开支缺乏必要的经济支持。
三、结束语
针对农村政策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机制和路径做简要分析,并结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研究,希望为进一步完善农业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一定的作用。我党在制定农业政策的过程中,要在鼓励和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基础上,指导群众将各种生产要素进行合理搭配,要注意到各项政策的协调性和灵活性,从而实现农村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
一、观光农业的概念
1、都市观光农业的定义
都市观光农业是以城市为核心市场,将农业生产、科技应用、艺术加工和游客参与等融为一体,规划开发出具有旅游价值的农业资源和农业产品,供游客领略自然意趣和现代化农业生产技艺的农业形态。它以农业开发为内容,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提高单位面积土地经济效益,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新突破。
2、都市观光农业的特征
都市观光农业是广义农业的组成部分,除具有农业和旅游双重基本属性之外,还具有城市性、生态性和区位性等基本特征。都市观光农业依托的资源是现代化农业,发生的区域是城市中心区或者郊区,主要客源是市民;良好的生态环境,是都市观光农业生存保障和发展壮大的前提;同时,都市观光农业发展区域还应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3、都市观光农业的主要功能
生产功能:都市观光农业具有传统农业生产功能,但同时现代科技的应用和集约化生产,最大程度的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生态功能:有效缓解城市发展中的生态恶化问题,以农业为主题的生态公园大大缓解了城市发展带来的压力。
生活功能:走出城市,回到自然田野,参加农趣劳动,既锻炼了身体,又放松了身心,也传授了现代农业知识。
4、都市观光农业的发展前景
在近郊周边发展都市观光农业前景广阔,具备良好的先决条件:一是交通便利,易于吸引市民旅游、观光和休闲;二是城郊农民商品意识较强,思想开放,观光农业易受农民支持响应;三是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高速发展,市民日益渴望回归自然,体会田园风光,使观光农业具有可靠的客源保证,这种定位于双休日的短程旅游项目,因其时间短、花费少、经常性、重游率高等特点,市场前景较好。
二、郑州市都市观光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郑州观光农业虽然已经取得长足的进步,但因发展历史较短,经验不足,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设施和服务落后、项目单一雷同、缺乏特色、观光农业园“农味儿”不足等问题,直接导致观光农业园的游客满意度偏低。
1、发展规划滞后,深度挖掘不够
观光农业在郑州虽然发展迅速,也是郑州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郑州农业的核心。但是郑州没有出台相应的有关观光农业总体发展规划,在开发建设上随意性较强,布局不合理,存在着一定的无序性和盲目性。很多投资者为了追求直接的经济利益,只在和经济效益关联性很强的吃、住、游、购上下功夫,缺乏必要的观光和教育功能的开发,对产品深度和广度的文化挖掘不够,使得观光农业的开发较为肤浅。
2、缺乏政策支持,政府部门的支持力度不够
郑州市观光农业的发展缺乏政府必要的政策支持,特别是有关资金、基础设施、宣传、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更差。政府只是在宏观方面进行引导,缺乏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项目少、规模小、效益低,没能形成较完整的产业链。另外政府工作不到位,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资金、气候、技术等的限制,这是影响郑州市观光农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3、基础设施不完善
观光农业不仅具有观光功能,还具有文化传播、教育等多种功能,但目前郑州市的观光农业一般以采摘和观光为主,缺乏相关的配套设施和项目。除少数规模较大的休闲园区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外,大多的园区功能不配套,简单效仿,内容单一,设施、安全、卫生等条件相对较差。并且目前郑州市观光园区内缺乏统一的设施标准和要求,游客的食宿、安全、卫生方面的管理也不规范,致使观光农业的旅游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4、产品项目单一,缺乏特色
郑州市观光农业发展单一,缺乏独具特色的民俗文化和特色产品等,仅靠绿色无污染瓜果吸引游客。很多园区在规划设计过程中,不能对园区的发展进行准确定位,没有主题,未体现出自己的优势、特色,而是照搬国内外已有的观光农业园区设计,使得景点产品开发雷同,丧失自己园区特色,产品的附加值较低,旅游形象难以定位,经济效益较差。另外,观光农业有着鲜明的季节性,农民“一个月过年,两个月种田,九个月干闲”的生活状态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增收难,这严重制约着观光农业在当地的发展。
5、经营人员素质低,管理不到位
由于目前观光农业的开发和研究均处于较低层次,经营人员也主要以当地农民为主,大部分从业人员文化程度较低,思想相对落后,务农者抱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态度,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并且在实际经营中,一位员工身兼数职,既是生产管理员,又是旅游服务员,还是营销员,使得服务效果较差。这种粗放经营的管理模式,使得观光农业园陷入了轻管理、低质量、低收入的恶性循环,严重制约了观光农业的发展。
6、企业营销意识薄弱
目前一些观光农业的经营业主,由于缺乏营销宣传意识,对宣传营销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导致市民对观光农业景点认知度不高,影响了郑州都市观光农业的发展,这成为制约当地观光农业发展的瓶颈。
中图分类号:F302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1001-4942(2017)01-0160-07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creative agriculture is the results of innovation of operators, and the innovation of operators need government support. On the basis of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about government subsidies for creative agriculture, the compensation mechanism which would use two phase system model contract was optimized based on the incentive theory. The research showed that “two-stage” subsidy mechanism could distinguish the innovation levels of operators and effectively motivate operators to carry out innovation work. The key of improv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subsidies was reasonable reward standard and ratio of different grades at the second stage.
Keywords Creative agriculture;Innovative development;Government subsidy mechanism;“Two-stage” subsidy
创意农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农业生产、农村生态和村民生活与创意产业相结合,形成多元化的产业链和价值体系,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产生更高附加值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方式[1]。现有研究表明,影响创意农业发展的因素包括政策法规、资源禀赋、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2-5];创意农业的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设计出有利于创意产业与农业融合发展的推进机制;鼓励工业企业、文化企业、科技企业投资和支持意农业发展[6]。
政府支持力度较小、支持效果差是影响我国创意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于我国创意农业发展政策的研究,学者们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政府财政部门可以灵活运用财政补助、公共财政支出、政府财政采购、财政转移支付等多种财政手段,引导和鼓励社会民间资本投资创意农业领域[7];政府应设立创意农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并实施全产业链布局的投资模式,使创意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相互支持、相互协作[8];专项资金应重点支持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关系紧密、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创意农业项目[9];利用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创意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创意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分散创意农业企业的信贷风险[10];政府在制度安排上应注重对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的激励和调动[11];制定创意农业知识产权的申报与保护的相关政策,对有关创意农业专利申请与保护费用予以补贴[12,13]。
现有关于我国创意农业政策的研究,主要立足于创意农业的独特功能和产业属性,提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和调控措施。其中,政策补贴是主要调控措施,这与创意农业的特性相符合,也与现阶段我国创意农业的发展需求相符合,也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但现有研究中,对如何提高政府补贴措施有效性的研究深度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研究结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鉴于此,本研究在现有研究基础之上,立足经营主体的内在需求和决策机理,从激发经营主体积极创新的角度出发,研究提高政府补贴措施的有效性来驱动经营主体提高创新努力水平;通过政策有效性的提高,实现政策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最大化利用,进而提升创意农业创新发展绩效,创造出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来满足消费者需求。
1 现行政府补贴机制的有效性分析
创意农业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发展形态,却摆脱不了农业高风险的特质。创意农业的生产需要创新思维、高新技术和设备、高素质从业者和高资金投入,这使创意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门槛提高,隐藏了很大的投资风险。同时,创意农业赖以发展的创意和设计,在实践中容易被模仿,知识产权保护难度较大。此外,创意农业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规划不足、人才缺乏、金融支撑体系不完备、市场不稳定等因素也制约了创意农业的发展[14]。降低创意农业发展的风险和困难,需要政府通过科学激励与约束,提高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
1.1 现行主要政府补贴措施
为促进创意农业发展,全国各地均出台过相应的补贴政策。以辽宁省为例,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意见》、《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计划》、《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实施意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等各项政策中,都涉及促进创意农业发展的相关措施。例如,创意休闲农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时,政府按照固定资产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对经营企业所需的经营性贷款可纳入农业贷款担保补助范围;设置人才培训专项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免费的专业培训;对创意农业经营主体给予税收优惠和贷款支持等。
U(a,m1,a*,mH)=U1(a,m1)+U2(a*,mH)。 (4)
公式(4)为连续可导函数。由于效用可叠加,因此,U1m1=0,则a′m1=0,这说明创意农业经营主体努力创新的工作水平与政府第一部分补贴标准m1的大小没有关系。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只要经营主体能够进行创新,就会获得第一部分补贴m1,因此,经营主体通常不会以较高的努力水平进行创新。
第一阶段补贴标准是创意农业创新发展的“保健性”因素,其激励作用较小。因此,在实践中这一标准通常不应该过高,并且最好采取“补助”形式。例如,政府对经营者建设道路、给排水、电力、通信、卫生等基础设施给予一定补助。设定第一阶段补贴标准时,主要依据当地创意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条件、经营规模、服务项目、服务水平、经营能力、经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并据此设定补贴“门槛”。对达到设定标准的经营主体给予相应补助,以提高经营主体的满意度,强化其参与创意农业创新发展的信心和动力。
3.3 第二阶段内较低补贴标准mL的设定
第二阶段内较低补贴标准是激发创意农业经营主体努力创新的“基础性”激励因素,对经营主体努力创新工作具有一定激励作用,但激励效果有限。这是因为
a′mL=hmL=f(π*-a)U′2U′1
在实践中,设定第二阶段内较低补贴标准mL时,应重点考虑区域内创意农业经营主体的共性需求、普遍发展水平、经营能力和区域内创意农业整体发展状况等因素。例如,在创意农业发展较快的地区,这部分补贴应较低、覆盖面也应较大,旨在引导各主体规范经营、科学发展、合理竞争;在创意农业发展较慢地区,这部分补贴应相对较高、覆盖面相对较小,重在为那些优秀的经营者提供补偿,以降低其创新成本。
3.4 第二阶段内较高补贴标准MH的设定
如前述分析,由于a′mH=hmH=-f(π*-a)×U′2U′1>0,表示第二部分补贴中,较高补贴标准mH越高,经营主体获得的补贴就越多,就越会努力工作去创新。这与实践中经营主体的理性决策相符合。因此,第二阶段的补贴标准mH是影响经营主体努力工作的重要因素,应该具有更明显的“针对性”,以满足经营主体的个性化需求。
在实践中,在设定第二阶段较高补贴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本地创意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额度、各类经营主体的数量与规模,以及本区域创意农业发展水平和发展目标等因素。例如,在创意农业发展较快地区,这部分补贴应该较高,重点激发经营主体积极进行业态创新、技术创新、项目创新和模式创新;在创意农业发展较慢地区,这部分补贴可以适度降低,其作用仅在于引导经营主体形成创新意识、逐步开展创新活动,而并不强调创新的内容和水平。
3.5 第二阶段内重点补贴比例p的设定
由于a*是由政府内定的第二阶段奖励标准π*决定的,而π*是由政府对外公布的比例p间接给出的。单个经营主体在选择a时,会将π*视为给定的,来决定自己努力创新的行为。因此,可以通过分析p对经营主体创新水平选择的影响来间接分析a*的影响。依据补贴机制优化模型,可知重点补贴比例为:
当f(π*-a)>0时,a′p
在实践中,首先,地方政府应对本区域内发展创意农业的村镇、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生产基地、创意农业体验园等各类经营主体进行分类统计,依据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数量、规模,确定不同的补贴比例。其次,应注意本区域创意农业整体发展水平,并充分考虑发展规划与战略、各经营主体的效益情况和创新积极性,以及历年补贴情况来确定不同的补贴比例。另外,补贴比例要根据各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通过重点补贴比例p的设置,使政策资金向创意农业“示范点”、“聚集区”、“重点村镇”、“龙头企业”等具有发展前景的经营主体聚集。
4 实证分析:大连市创意农业政府补贴机制的优化
4.1 现行相关补贴政策
目前,大连市各级政府尚无针对创意农业的专项政策。对创意农业的政策扶持,主要通过鼓励现代农业、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以及苗木补助、种业补贴、现代渔业补贴和现代村镇建设补贴等专项补贴政策来实现,相P政策措施如下。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7-0055-01
当前,三农问题是中国经济发展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将农业发展中存在的三农问题有效地解决,不仅可以促进农业发展,还可以提升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现状,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在农村发展中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有效的将农业发展中的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土地的经济效益。
一、新时期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在不断加快,当前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三农问题依然困扰着农民,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将农民的生活现状改善,提升中国经济的整体发展实力,中国实施各项农业政策,为农业发展做出各种努力。在众多农业发展政策中,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具有积极的意义,其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农业发展。但是在新时期农村的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并不顺利,虽然是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变化,但是在当前还存在一些相对突出的问题。
(一)被动性
从土地流转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进行分析,虽然这些都是积极的,但是近几年,土地的转包情况在逐渐的下降,越来越多的农民外出打工,而且其去向和时间也具有不确定性,土地转包在农户不情愿的情况下是无法变更土地承包关系的。[1]在众多因素的影响下,土地流转存在一定的被动性和无序性,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还蕴含着土地纠纷等问题。
(二)不顺畅
在新时期实施土地流转政策,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使得土地流转不畅,这些影响土地流转不畅的因素主要有:当前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不健全;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处于不完善的现状;当前与土地流转相关的政策没有形成;土地供需受到限制等等。虽然实施土地流转具有很多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各种各样的因素的影响下,中国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依然存在不顺畅的问题。
(三)不规范
农村地区和城市存在差异性,国家制定的发展政策,多在城市地区实施,而在农村地区的实施相对较少,除非是与农村发展相关的政策,会在农村实施。在农业、农村发展中,实施的政策,也会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文献制度,造成无法有效的实施。例如土地流转制度实施,就存在严重的不规范问题,很多土地流转都是自发进行的,没有形成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土地相对分散、零碎等等。
综合进行分析,虽然土地流转制度的实施,受到一定的限制,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这并不影响土地流转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了实现土地流转的经济效益,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提高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规范土地流转,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
二、新时期农村土地流转产生的经济效益
随着中国对农业发展的大力扶持,制定农业发展政策,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实施的土地流转政策,将农业发展中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升农业发展经济实力,为了有效的实施土地流转政策,国家将农业发展中的相关制定、法律等进行完善,为土地流转的实施提供保障。当前人们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在不断的深化,也将土地带来的经济效益提升,其在农业发展中,具有积极的作用。
实施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的规范发展和经营。在农业发展中,实施土地流转政策,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将土地分配中产生的问题有效解决。农村土地,多以户为主,土地分布相对的分散和零碎,单一进行土地的耕种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为此很多农民开始进行土地承包,实施大规模的农业耕种,将农业种植规模进行扩大,实现农业种植的经济效益,而土地流转为农业的规范发展和经营,提供了良好的有力的发展条件。
在农业发展中实施土地流转政策,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有效地提升了农民的经济收入。土地流转之后,农民可以放心地到其他行业、产业中发展,而农村进行农业种植的农民,其农业生产范围也得到了较大的扩展。土地流转将农业种植中的机械化水平提升,实现了农业的快速、高效发展。近年来国家在农业发展中的财政投入在不断增加,机械直接和间接投入,在也不断地提升,这些和农业生产机械、种植机械的应用,提高了农业的种植效率和生产效率,进而提升了中国农业发展的经济效益。
土地流转实现了农业的特色化发展和规模化发展,将农民土地流转后,进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实施集中管理和集中经营,形成农业种植特色,促进农业的规范化管理。在新时期,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和时代和发展向相适应,努力的向国际上其他国际的经济实力靠拢。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影响其发展速度的就是农业、农村、农民,为了提高国家的经济发展实力,需要在大力的进行农业发展,将三农问题解决,提升农业发展的经济实力。实施土地流转,将农业发展中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而将农业、农村等相关的问题解决,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是世界上的农业大国,农业是中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提升农业发展实力,提高中国经济的发展,需要将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改善。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提升农业经济效益,虽然在新时期实施土地流转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随着中国的发展,这些问题将逐步的被解决,实现农业的高效发展。
参考文献:
背靠农民创业园,促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
据福建省农业厅副厅长姜绍丰介绍,与传统农业项目相比,农民创业园重点建设项目要求规模大、档次高、效益好、示范带动能力强,更加注重用工业化理念发展农业、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方式拓展农业,更能够提高当地特色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组织化、产业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比如永春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的现代蛋鸡养殖项目,其中的技术含量较高,项目引进了先进的层叠式全自动笼养设备,实现温控、通风、光照、喂料、饮水、清粪、集蛋、包装、监控等全过程的自动化控制。平和县的蜜柚是农业主导产业,创业园通过开展生态果园建设,建立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扶持蜜柚精深加工项目建设,打造蜜柚种植、加工、销售、观光等完整产业链,能够全面提升蜜柚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形成了明显的产业特色优势。
“福建农民创业园是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也是我省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创业增收的重要平台”,姜绍丰对记者说。
通过广泛应用先进生产技术、设施装备和经营模式,培育现代职业农民,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同时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积极推进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发展园区富有地方特色、优质安全的农业品牌产品,形成农业品牌优势。完善创业园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等方式,吸引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各类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进入园区,成为农民创业园的创业主体,共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新型示范平台,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福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现代农业,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来抓,并将其列入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考核内容,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2013年以来,福建省主要领导多次对发展现代农业作出了重要指示。2013年8月,省委出台了关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在三年内每年安排5.93亿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一区两园”(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福建农民创业园)、发展设施农业、推进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培育农民合作社等,并在用电优惠、质量安全、农民培训、市场流通、土地流转、金融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全省各级各部门也制定出台了配套政策措施,掀起了全社会共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热潮。省政府每年都召开了全省现代农业现场会议,开展观摩学习,交流各地经验,解决实际问题,扎实推动工作。
2013年,福建省政府批准建立9个省级农民创业园和64个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实现全省涉农县(市、区)全覆盖。福建省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支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每个创业园确定1-3个主导产业、2-3个创建乡镇,每个创业示范基地确定1个创建乡镇、实行“一乡一业”。省级财政每年安排每个创业园500万元、每个示范基地200万元,用于扶持园区和基地内上档次、有效益、可示范、能带动的产业发展和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此外,福建省政府还在税费、用地、用电、金融、科技、品牌创建和基础建设等方面,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同时要求各级各部门对创业园和示范基地给予倾斜扶持,引导一批有实力、有规模、能带动的龙头企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向园区集聚。力争通过3-5年的建设,把创业园和示范基地建成现代农业发展的领头羊、排头兵。
泉州市洛江区农民创业示范基地运用现代畜牧发展模式,发挥示范效应,不断促进农民增收,推动畜禽健康持续发展。2013年,按照福建省农业厅、财政厅批复洛江区建设省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第三批)项目,补助相关总投资1190.3万元,省级专项补助200万元。项目建成单位包括泉州市玉丰畜牧有限公司、泉州洛江茂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泉州市洛江鸿发畜牧有限公司。在推进创业示范基地过程中,马甲镇现代畜牧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生产技术水平也持续提高,泉州洛江茂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用微生物发酵技术生产饲料,并运用微生物零排放技术发酵羊粪便生产优质有机肥,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与福建省农科院畜医研究所共同建立了科学标准的“牧草示范基地”和“肉羊科技示范基地”。示范基地马甲辖区内农民人均纯收入11695元,同比增长11.3%,品牌效应也持续提升,泉州市玉丰畜牧有限公司获批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泉州市城市副食品(蛋禽)调控基地,通过无公害禽蛋基地及产品认证,并成功注册“闽绿”商标。泉州市洛江鸿发畜牧有限公司被评为农业部“生猪标准养殖基地”和“标准化示范区”,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等。
南安市建立的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以基地的示范模式带动农业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码头镇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项目建设,是南安市利用省、泉州市的优惠政策,在创业基地开展现代农业建设的一个典型,现在已有3家企业得到批复享受用电优惠,每年可减免电费200多万元。在此基础上,南安市致力推进设施农业建设,统筹农业、林业、水利、菜篮子等专项资金,对设施农业项目根据泉州市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1:1比例给予资金配套,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设施农业建设。南安市绿滢高新农业综合体基地建设项目,已完成土地流转200亩,建成自动化设施温控大棚30亩;洪濑九仙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35亩设施中药材智能温控大棚已全部建设完成,投资750万元。为加快发展生态休闲农业,发展生态高效农业,南安市还每年安排3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休闲农业发展,现全市已有乡村游、农家乐、水乡渔村休闲观光企业近30家,其中蓬华天柱山“香草世界”获评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另有泉州市级示范点4家,南安市级示范点10家。蓬华镇获批省级休闲农业示范乡镇,加快推进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加大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取得显著成效。
永春县的休闲农业发展也是通过示范项目带动农业高效发展,永春县坚持以休闲农业项目建设为抓手,树立大农业、大旅游发展理念,有效整合休闲农业旅游资源,贯彻落实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鼓励扶持发展一批休闲农业龙头企业,抓好桃溪流域景观“慢生活圈”等龙头项目建设,抓紧抓好北溪文苑和海峡蓝天生态庄园建设,加快启动岵山镇茂霞村“省级历史文化名村”项目建设,推进“闽南文化、清水祖师文化、古民居、古荔枝树、梦幻水乡”等综合开发,汇集闽南特色小吃和名优产品,打造特色休闲旅游购物街,以龙头项目带动休闲农业发展。
2013年以来,福建省按照“省级统筹、县负总责、部门协同”的管理格局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受益”的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创建工作。为此,福建省农业厅专门制定了“两项制度、两个办法”,即厅机关处室挂钩联系制度、专家顾问组挂钩指导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管理办法,推动各地形成相互交流学习、竞相招商创业的氛围,确保园区建设早出成效、上新水平。
目前,这批创业园和示范基地已初步建成一批亮点项目,发挥了现代农业示范带动、产业集聚、科技引领、改革创新的重要作用。如,利农集团是福建省具有较大影响的现代设施农业龙头企业,已在福建省福清、仙游、惠安、将乐、漳浦等多个示范区、创业园投资建设了大批连片千亩以上的现代化设施农业基地。
发展设施农业,强化现代农业抓手
福建省把设施农业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要抓手,连续制定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措施。2012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金融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八条措施》,在信贷、融资、监管等方面对设施农业发展给予扶持。2013年9月3日出台的《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从2013-2015年,每年安排3.5亿元用于扶持发展设施蔬菜、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设施花卉、设施林业、设施渔业,其中集中安排1.8亿元用于扶持设施蔬果生产,对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新建连片规模以上设施蔬菜和水果钢架大棚,按总造价的25%给予补贴,其中对亩投资4万元的标准钢架大棚每亩补贴1万元,对亩投资20万元的高标准温控钢架大棚每亩补贴5万元。并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强化金融服务支持等方面出台了许多的优惠政策,全方位加强对发展设施农业的支持。同时为了把发展设施农业作为增创福建农业新优势,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抓手,福建省推出了设施大棚补贴项目原则,项目实行“农民受益、园区优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把农民收益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并向“一区两园”,即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福建农民创业园及示范基地优先倾斜。
近年来,漳州市设施农业成效明显,全市各类设施农业面积120万亩以上,2014年省级专项扶持的建设项目中,漳州的蔬菜产业全部扶持设施温室大棚和智能化温室大棚,并配套建设水肥一体化设施;食用菌产业,引进了6条自动化生产线,占食用菌项目的36%;支持建设20多套物联网系统及电子商务平台项目。
云霄和诏安两县利用纬度地理优势,发展秋冬蔬菜产业,生产的设施蔬菜,价格高、销路好、市场前景广阔,生产效益是露地蔬菜的3-5倍;云霄县突出基地示范带动,着力推广“企业建基地、基地联农户、科技服务一体化”产业化经营模式,广泛开展蔬菜集成关键技术试验、示范与推广,主要关键技术包括大棚双膜覆盖、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病虫害绿色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等。据统计,云霄县全县设施大棚蔬菜面积近2.15万亩,其中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连片50亩以上设施蔬菜基地达24家,面积达1万亩,亩产值1.2-3.5万元,是露地蔬菜栽培的3-4倍,设施蔬菜生产效益日益呈现,已成为云霄县农业生产的一大亮点。
在主导产业发展水平提升的过程中。平和农民创业园实施项目带动战略,通过在柚园推广滴灌节水、果园运输轨道、生物有机肥、水肥一体化应用、绿色防控等技术,带动蜜柚栽培管理走向标准化、生态化;通过蜜柚果脯蜜饯生产、罐头生产、浓缩汁生产线扩建等精深加工项目的实施,有效缓解主产区鲜果的销售压力,延长产业链,促进蜜柚产业转型升级;通过休闲农业项目的带动,促进蜜柚产业向休闲农业延伸,进一步拓展了蜜柚产业的发展空间。罗源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累计投入5600多万元,开展秀珍菇标准化设施菇棚改造及建设,同时配套建设微喷系统,配备移动制冷机,改变过去竹架菇棚抗台风能力差、管理不便、寿命短、综合成本高等状况,有效增加了单位面积菌包栽培数量,提高栽培效益。
各地通过提供技术支持、互助合作、加工增值等方式带动农民创业增收。南靖农民创业示范基地采取“有偿供苗,技术服务,成品回购”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同时,通过与邮政银行建立合作关系,由种植户建立联保机制,公司提供担保,邮政银行放款支持种植户方式,带动农户600多户种植金线莲,并安排就业2500多人,带动农民增收9500万元。长泰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国美果蔬专业合作社利用合作社营销网络,与周边农户结成协作伙伴关系,形成“专业合作社 + 农户”的联产联销生产经营模式,为社员提供种植台湾名优水果种苗及新技术服务,带动周边410 多农户创业。
关键词:
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策略;政策
0引言
农业高新技术是将现代化科技结合到农业发展过程中去,既是农业技术也是高新技术,同时一方面涉及到当前技术层面中最高深、最领先的技术,另一方面又具有极大创新性,在当前基础上,进行创造性发展,其深度、广度较以往而言,都是一种较大进步。因此在此过程中,不断研发全新的农业高新技术产品,极为关键,牵系着农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而为达到这一目标,必须要不断优化产品开发策略,并上升到策略性层面进行考量,全面提高产品开发质量。
1开发农业高新技术产品的重要性
开发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具备重要意义,首先对国内经济增长有拉动作用,促进农业发展模式由传统的粗放型转为集约型,更加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理念,并能够逐渐转向绿色农业、环保农业。使我国农业经济中,技术、知识含量增加,不再依赖于传统的资源密集型模式。其次我国是人口大国,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下,生产效率不高,土地、人力资源一定程度上被浪费,没有充分发挥出自身作用,而开发农业高新技术产品,能够提高我国粮食产量,从而提升综合国力。此外,由于农业的持续发展,对科技水平要求越来越高,促使高科技产业也随之发展,两者互相促进,共同进步。
2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策略
2.1重视农业生物科技
生物科技所带给农业的变化是及其巨大的,甚至可以被称为一场革命。首先生物科技能够促进全新动植物品种的培育,在传统的杂交水稻技术上,重视基因工程。其次生物可以有利于农药的研发,且在当前人们绿色环保理念推动下,农药逐渐走向无公害趋势,对环境、农作物的伤害极小,利用细菌、真菌等微生物进行无害操作[1]。第三有助于植物组织培养,如马铃薯种植前进行胚芽培养,能够有效提高植株存活率,减少病虫害对植物生长初期的伤害。第四掌握纳米生物技术,作为较尖端技术之一,纳米技术近年来一直是国内外关注的焦点内容,可以应用到种子实验、促进植物光合作用、促进化肥、农药的发展,优化产品加工等,此外纳米技术还可以应用到动物中,改良家畜品种,净化养殖场空气等。
2.2结合信息化技术
现代化社会的各个行业都收到计算机网络的影响,而在农业发展中,现代化信息技术已经发挥出一定的作用,并且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需进一步结合网络科技到农业中去[2]。如轮作计划就是在电脑支持下,计算出最科学的时间,制定出灌溉方案,或总结出农药时间表,防治病虫危害。而这些应用手段范围相对较小,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信息化技术必然在农业中发挥出更大作用,甚至走向智能化路线,农作物从播种、施肥到收获整个过程中,全部实现机械化,而且是在电脑智能控制下完成的,大幅度节约劳动力,使人力资源分配到更加需要的领域中。
3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政策性思考
3.1加强宏观调控
当前国内各大产业在全球化经济影响下,得到长足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服务也越发成熟,而农业作为第一产业更加不容忽视,关系着人民基本生活水平和质量。因此国家必须要加大重视,为农业高新技术的持续发展提供环境保证。国家针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制定整体规划,完成宏观调控。
3.2加大投资力度,不断学习国外先进经验
开发农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更离不开国家资金的支持,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于农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不断的提升对于我国农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为我国农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物质和资金环境;银行要充分发挥其促进农业发展的巨大作用,根据实际需求将关于农业的科技开发类的贷款项目纳入到银行的信贷业务当中,为农业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提供资金保障;同时我国的农业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等都应充分合理的利用当前国家关于农业的一系列扶持性政策,也可以通过股票募集、债券发放或社会集资的形式来拓宽农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使我国的农产品生产不断向高新技术方向迈进[3]。
3.3密切各单位之间合作
农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属于一项集资金、技术、科技以及知识等为一体的综合型产品开发项目,因此单靠一个部门或单位很难达成该项艰巨的任务,同时面临着世界各国激烈的竞争,我国农业的发展也不得不依赖于加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合作来达到最终的发展目标,因此我国的各个农业生产企业、各个农业科研机构等应该不断的密切合作,共同承担风险,为我国农业生产向高新技术方向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4结语
农业是关系着我国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有助于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大力开发农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对于提高农民收入以及稳定社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发展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农业生产也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性选择,在这个过程当中必须依靠科技、依靠国家政策,来促进我国农业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信乃诠,岳福菊.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J].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10,12(5):1-4.
国务院办公厅在2014年4月24日的《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促进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其中农村金融服务的最重要方面就是农业信贷服务。
农业信贷生态化就是指在为了调整农业生态化产业结构,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以是否符合生态化为标准,对符合生态要求的农业生产给予倾斜性信贷政策,给予不符合生态化发展要求的农业生产惩罚利率贷款,从而促进农业生态化转型。而符合生态化标准,可以理解为有利于农业生态系统利用的整体效率,减少浪费和重复利用,减少对自然环境和生物群落的干扰和破坏。
二、完善信贷制度助推生态农业发展的必要性
农业信贷制度作为金融服务农业的最重要制度,是调控农业生态化转型的杠杆,是在我国特殊国情下的实现可持续发展必然选择,也是促使信贷机构创新服务方式,弥补信贷领域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
(一)解决农业发展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现实选择
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业的增长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通过增加劳动力、化肥和农药等单位投入以获得更大的产出。技术和资金的投入不足制约着农业产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这种粗放式的生产方式,不仅出现了土地退化、土壤的生产力下降的现象,而且生产出的许多农产品在质量上不符合“无公害”标准,成为我国农业健康发展、产业转型的桎梏。
因农业涉及面广,包含农村生产和生活生态环境的各个方面,从三农的利益来说,促进农业的生态化发展可以挖掘农村资源潜力,节约农村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在政策补贴和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扶持下,可以保障粮食安全、降低农业生态损耗、提高农业产业节能减排的。因此,农业信贷的生态化可以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发展之选择。
(二)商业信贷和政策金融相结合,有效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
由于农业是风险性较大的产业,在商业信贷中对贷款利率和抵押条件要求较高,仅靠市场的作用会造成农业信贷资金的紧张。而且由于市场的短视性和趋利性,短期贷款如种子、化肥、农药、薄膜等当年生产费用比重过大,而关系持续性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如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开发等则较少,使农业可持续发展领域金融资源配置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
农业政策性金融,指的是在政府支持下,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优惠的存贷利率直接或间接地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支持和扶持。在形式上,可以采取由政府主导建立贷款担保基金,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保证信贷资金的充足。针对农业生态化的政策性金融,需要政府对生态化农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进行补贴或贴息,支持符合生态要求的农业项目的展开和推广,是为了弥补农业信贷资金的短缺这一市场失灵,追求社会合理性目标。
(三)商业银行全面评估环境风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要求
在节能减全球化背景下,推行绿色信贷已经成为国内金融机构的共识。花旗、汇丰、渣打银行等72家国际性商业银行已将世界银行集团提倡的“赤道原则”作为信贷业务的原则之一,全面评估信贷中的环境因素,实行分级贷款制度,鼓励绿色信贷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的营运规范。商业银行有必要建立生态化指标评价体系,从自身发展来说,可以借助生态评价体系全面评估生态风险,达到对贷款风险的全面测评,提高信贷的安全等级,减少不良资产的数量从而提升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因此,我国农业信贷制度在满足国内需求的情况下,在进一步的对外输出或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的生态化信贷制度建立也是当务之急。
三、现有农业信贷生态化不足之处
综合分析现有规定,虽然国务院、银监会等已出台相关发展农业绿色金融的引导性文件,在贯彻落实上,农业生态化信贷制度仍缺乏细节支撑和制度保障,制度供给滞后于生态农业的发展要求,其发展面临着重重困难。
(一)缺乏商业银行生态责任的详细规定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行信贷生态化,是商业银行所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我国缺乏农业信贷金融的专门性立法,而在环境保护法和金融法也并未对信贷机构的生态责任有可执行性规定。《商业银行法》中笼统规定了银行要承担社会责任,但仅仅有政策上的方向,现阶段也无其他规章等文件明确规定实施生态化信贷的义务,立法的局限性使得企业生态责任的承担无所归依,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银行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对绿色发展、生态化转型这一社会责任的忽视。倡导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是助推生态信贷是实现产业转型,同时有助于商业银行加强贷款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双赢选择。
(二)缺乏信贷生态化法律制度保障
2005年12月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曾要求对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企业停止办理信贷等手续。2007年7月,国家环保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对此,江西、辽宁、浙江等省市政府环保部门联合当地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推出了有关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但上述法规和文件都不具备法律的实施基础。
中国银监会2012 年制定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规定了银行业在绿色信贷中应起到的作用和具体的操作程序,包括银行为实施绿色信贷需要的组织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流程管理、内控管理。在此仍需要制度的落实,使得开展生态化信贷成为商业银行的必须责任而不是任意性规则。
(三)金融机构和环保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机制
生态农业领域是一个新兴产业,环境标准的判断需要拥有专门的技术。然而金融机构面临一方面自身尚欠缺生态要素评估的能力,短期内在技术、人才、资金上建立起生态评估机制难度较大,另一方面从环保部门等专业机构获得信息的渠道不畅通,成本较高。
同时,环保部门由于其自身的侧重点以及技术水平,所信息并不能完全体现生态农业信息的专业性与针对性;有时甚至会根据上级政府部门的相关指示,将某些不利信息予以屏蔽。因此,环保信息在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交流是一个单项的过程,环保部门仅将所收集的信息提供给金融机构,能否适用则不在环保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
地方保护主义、政策执行不力等现象在农业环保领域比较普遍,而现阶段我国对违规信息还缺乏完善的机制。因此在环保部门信息的完善性、与金融机构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性、反馈的及时性上都需要在制度的保障落实中改进。
四、构建我国农业信贷生态化法律制度
我国《农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规定有关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信贷支持,国家将通过政策贴息等方式支持农业贷款。通过对我国现状的分析,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经验,如何改革完善农业信贷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农业信贷的作用,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完善《农业信贷法》及相应制度建设
农业法对农业领域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总体规定,需要有针对农业贷款或资金投入的专门性法律规定。具体来说,我国农业信贷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专门的农业财政补贴支出方向,财政支出重点应放在大型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农业科学基础研究和农业科技推广、及重要的农业生态开发项目等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地方;二是构建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体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相配合,加大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三是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国家农业发展基金,为农业发展提供后备资金储蓄。
(二)规定银行社会责任,商业银行践行赤道原则
政策性金融机构本身就承担执行国家政策的职能,但对于大多数的商业银行来说,还缺乏承担有关社会责任的意识,尤其是对融资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与社会风险并未规定相应的责任。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根据资源配置主体与目标,业务宗旨,资产负债结构,运行机制等不同,可以将农村金融机构区分为商业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三大类。
(1)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
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的主体是国有独资的中国农业银行。改革开放前,农业银行经历了三次成立,三次撤销的曲折发展过程。在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最终确定了整体改制,服务三农格局逐渐被打破。这使得其政策业务的经营空间越发狭小,业务急剧萎缩,甚至有些基层机构出现没有新增贷款的现象,导致其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发挥严重受限。
(2)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合作制度是市场关系中处于比较不利地位的人们为了谋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结合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在农村地区,合作金融更是显示出独有的比较优势。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农村信用社是全国法人机构最多,从业人员最多和城乡分布最广泛的金融机构,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力量。
(3)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
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国家重要的政策性银行之一。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银行都居于绝对性的主导地位。1994年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以及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始组建,其主要任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建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2004年5月,粮食流通体制开始向全面市场化过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逐渐丧失垄断地位,各种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粮食经营及用粮企业都可以直接入市收购,同时,商业银行也开始向其提供收购资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独家供应收购资金。
·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困难
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制约影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仍然严重滞后,农村经济欠发达,自然风险大,农民抵御风险能力差的特点,决定了现阶段农村金融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低下,历年亏损严重,资本严重不足,拔备缺口巨大,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另外,就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数量缩减来看,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全面深入推进,作为正规金融机构最主要组成部分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出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要求,已经大范围地撤回农村基层即县以下的金融服务网络,非国有金融机构因为出于同样的目标取向也不愿进入农村基层金融市场。
(2)农村金融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
随着我国农村商业化金融机构的大量撤并,农村资金持续外流和贷款供给不足的状况进一步加剧,农村正规金融远未满足农村金融的有效需求,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资金和劳动力的流动呈现以下特征:农产品市场价格长期低迷和不稳定,加上小规模自给自足的农户极低的劳动生产率,以及乡镇企业大量倒闭,导致贫困地区和农业主产区缺乏投资机会;大量民工外出打工,挣得的钱汇回去存在农村金融机构,这些钱又通过农村金融机构购买国债,拆借,上存资金等方式回流到东部和发达地区,其结果是农村,农业和农民难以获得足够的发展资金,农村经济发展出现恶性循环。
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构建必要性的原因分析
·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垄断经营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制度安排中,民间金融一直处于被禁止状态,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是农村地区提供存贷款服务的唯一合法的金融服务组织,尤其是90年代后期,随着农业银行逐渐从农村市场撤出其贷款业务,因而农村信用社在正规贷款市场上占有垄断地位,虽然2006年底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但是短期之内无法在农村地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互相竞争的局面。
·农村金融市场担保不足,金融风险过渡
农村产业结构单一,产业链条短,对抗市场波动或者自然灾害的能力相对较弱,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往往会上收贷款权限,或者加强对信贷人员贷款不利的追偿力度,导致金融机构对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往往出现惜贷现象。而另一方面,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借款合同予以专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亦对作为贷款人的金融机构提供了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工具,但实际上,农民能够用作担保的财产并不多。
·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在政府主导和政府推动下进行的,是一个从计划金融直接管理模式向市场金融间接监管模式变迁的过程。在改革过程中,每一步都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供给行为,而不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政府需求行为,更不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金融企业和个体的需求行为。缺少改革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特别是农民的参与,现行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许多缺陷,尚不能实现有效监控农村金融风险的职能。。
基于上述原因,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已经显而易见。
我国现有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缺陷
·现有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过低
《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绩,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农业发展面临的各种风险挑战和结构性矛盾也在积累集聚,统筹保供给、保安全、保生态、保收入的压力越来越重,迫切需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主任叶兴庆对此表示:“近年来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必须看到,农业发展面临的各种风险挑战也在积累集聚,农业转方式刻不容缓。”
在指导思想方面,《意见》明确把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根本途径,以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核心,以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生产体系和产业体系为重点,着力转变农业经营方式、生产方式、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推动农业发展由数量增长为主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上来,由主要依靠物质要素投入转到依靠科技创新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由依赖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转到可持续发展上来,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取得积极进展;到2030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取得显著成效。
中国农科院研究员秦富认为,《意见》提出的“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由依赖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转到可持续发展上来”等思路,有望以顶层设计的方式,逐步改变目前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他说:“我国农民人均耕地不到10亩,与国外发达国家动辄几百上千亩的经营规模相比相距甚远,加上细碎地块难以更好实现科技投入,导致日益形成为了增产不惜大规模投入化肥农药的粗放耕作方式,既不经济也不环保。”
在重点任务方面,《意见》围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系统部署了七方面重点任务:一是增强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粮食安全保障水平;二是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延伸农业产业链;三是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种养业协调发展;四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五是强化农业科技创新,提升科技装备水平和劳动者素质;六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七是加强农业国际合作,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