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对策建议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24 17: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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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对策建议

篇(1)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68(2013)01003306

一、当前重庆市电信诈骗发案基本情况

(一)总体态势

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3月20日,全市共立电信诈骗案1 887起,同比上升41.56%,涉案总金额达23 038 112元。其中,立网络诈骗案916起,同比上升102.21%;立电话诈骗案792起,同比上升20.18%;立短信诈骗案179起,同比下降19.00%。2月21日至3月20日,全市立电信诈骗案件959起,占全部诈骗案件的60.24%,发案数量同比上升91.38%,环比上升204.91%。(二)案件高发地区

2010年以来,电信诈骗案发案地主要集中于主城九区,其中沙坪坝区(206起)、渝中区(180起)、渝北区(154起)、江北区(148起)、南岸区(117起)、九龙坡区(113起)是持续高发地区,万州(80起)、永川(70起)、合川(53起)等地的发案情况也较为突出。

(三)受害人特征

1.上述电信诈骗案件的受害人总数为1 887人,其中男性918人,女性969人。性别结构特征不明显,男性和女性被侵害的几率基本相当。

2.受害人年龄段高度集中于18至48岁,数量占总人数的85%以上。

3.犯罪后果与被害人的心理弱点高度相关,大部分受害人均存在疏于考察、盲目轻信或贪图小利等一种或多种心理弱点。(四)主要作案手法

2010年以来,肆虐于重庆市的电信诈骗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冒充国家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市政、卫生、文化、税务、煤监等)工作人员,编造事实,以电话或短信方式设连环局行骗。如:九龙坡区一起涉案金额高达58.9万元的电话诈骗案,就是犯罪嫌疑人冒充昆明市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警官以及银行科长,以拨打电话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诈骗。又如:忠县的田某在接到“忠县武警中队”预订26个帐篷和32套门的电话后,按照对方要求,先向“指定帐篷供货商”的邮政账户汇入“预订款”1.2万元,后又将2.8万元“回扣”通过POS机分两次转账至对方农业银行账户,后发现被骗。

2.捏造诸如购车退税、购房退税、购摩托车返补贴、返还学费等事由,利用受害人贪利心理实施诈骗。如:2011年2月24日,南岸区的尹某接到“车管所工作人员”电话,称其购买汽车可以退税6 975元,尹信以为真,以银行转账方式被骗13.9万元。2011年1月26日,开县的谭某也因轻信“重庆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返还其子女学费的电话,以银行转账方式被骗4.7万元。

3.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短信,散布商品购销、小额信贷、办理证照、中奖兑奖等虚假信息,利用受害人疏于考察、轻信他人的心理进行诈骗。如:渝中区的何某因急于出国留学,轻信互联网上的中介信息,主动拨打“博助教育机构”的联系电话,被对方以手续费、保证金名义,以银行转账方式骗去30.85万元。

4.通过手机通话、手机短信和腾讯QQ,冒充受害人亲戚、朋友、同事和战友等,谎称做生意、患病、罹难等急需资金,对受害人进行情感绑架,从而实施诈骗。如:2011年3月15日,九龙坡区的陈某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其朋友“林明清”,要借款53万元用于资金周转,陈随即向对方指定账户汇款53万元。之后,陈向林明清核实借钱一事时,才知受骗。

5.通过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交友、征婚或求子等虚假信息,诱人上当受骗。如:南岸区的仲某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广告,称以优厚报酬寻一健康男性为伴生育小孩,随即与对方电话联系,被告知酬谢费为50万元,但要自行预付税费,仲按对方指定方式,在银行分4次共汇出3.55万元,事后发现被骗。二、当前电信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

电信诈骗是犯罪集团(团伙)将传统诈骗手法模板化,以现代通讯(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互联网等)和各种传媒为载体,充分利用电信业、金融业的服务项目和监管漏洞,远距离、跨区域(甚至跨国、跨境)实施的非接触式诈骗犯罪[1]。综合重庆市和各地公安机关“打防管控”的相关工作经验,发现电信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作案手法翻新速度快

其一,诈骗方式高度模板化且模板品种繁多。犯罪分子充分利用普通群众的贪利、怕事等心理,精心编制各种标准化的诈骗模板,从传统的婚介职介、中奖信息、电话欠费、冒名顶替、办理证照,到紧贴时事的补贴退税、投资理财,甚至账号涉案(洗钱、贩毒、涉黑)、赈灾募捐等,花样繁多、层出不穷。

其二,从诈骗所依托的通讯技术来看,充分利用成本较为低廉的网络电话技术、短信群发技术、QQ通讯技术等,从而形成了犯罪的智能化和规模化,使得诈骗可以在极短时间内地毯式地展开,侵害面极广,所以造成的损失面也很广。

其三,犯罪分子还巧妙利用金融业的服务项目,如U盾、数字证书、电子口令卡等现代网银技术,以及方便快捷的ATM机存取款、转账、汇款服务,从而能在极短时间内,组织多人同步完成赃款分解、资金转移或现金提取,迅速转移犯罪所得,令金融部门和公安机关防不胜防。

其四,还应当注意到,由于电信诈骗的屡禁不止,造成了内地不法人员抄袭和模仿跨国电信诈骗团伙的犯罪手段和方法,与跨国电信诈骗团伙狼狈为奸、里应外合,从而极大地助长了电信诈骗犯罪的本土化和猖獗泛滥,加剧了电信诈骗的危害性程度。2010年3月14日,重庆市公安局警务情报信息中心会同巫山县公安局在湖北破获的一个电信诈骗案,便是湖北籍犯罪人员效仿境外诈骗集团犯罪手法,冒充重庆市巫山、铜梁“煤监局长”向当地煤矿业主批量发送“索贿”短信实施诈骗,虽技术含量较低,但犯罪分子也频频得手,这一案例证明了电信诈骗确实存在本土化和普及化的不良趋势。

(二)诈骗流程的标准化、模板化

目前看来,电信诈骗中电话诈骗的标准化和模板化程度最为明显。电话诈骗通行的作案流程一般包含四个步骤:“遍地撒网”、“请君入瓮”、“环环相扣”、“远走高飞”。

第一步,“遍地撒网”。在境外(当前主要是泰国、越南、马来西亚、印尼等国家和台湾地区)的诈骗犯罪团伙,通过架设在不同国家互联网服务器上的VoIP电话软件,对中国大陆任意地区的电话号码进行批量呼叫。因犯罪团伙使用了“透传软件”对通讯数据进行人为操纵,使得受害人的来电号码显示为诈骗团伙设定的任意号码,如通讯部门特服号码、银行部门特服号码、政府部门公开电话等,从而降低受害人的警惕性。

第二步,“请君入瓮”。若受害人接听来电,VoIP网络电话系统则先会自动播放语音,受害人往往按照语音提示,按键转入所谓的“人工服务”,此时,诈骗团伙中的“接线员”浮出水面,按照预先设计的角色、对话内容和方式,向受害人展开骗局。

第三步,“环环相套”。诈骗团伙往往有若干名“接线员”,依据诈骗模板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通过VoIP电话软件的语音通话转接功能,冒用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电信局、邮局等各种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轮番上阵、紧密配合,充分牵制受害人的思路,使得受害人基本没有时间分辨真伪。当受害人确已陷入骗局、深信不疑之后,最后一名“接线员”即告知受害人,若需证明自己清白并保护自身合法财产,受害人就必须立即将其全部资金“暂时”汇入政府部门设立的“专用保护性账号”中。

第四步,“远走高飞”。一旦受害人将钱汇入“专用保护性账号”中,诈骗团伙便立即通过网上银行对资金进行拆解,化整为零;同时组织人员同步在境内外的银行网点和ATM机上取现,然后,迅即通过地下钱庄,或重新通过银行等方式,将资金再汇总到诈骗团伙名下。待受害人醒悟并取得相关部门支持时,其资金已经基本消失殆尽。

(三)集团作案,组织严密,职业化水平较高

电信诈骗呈现典型的集团化和职业化特征。团伙成员之间按照公司化运作,分工明确,相互之间一对一联系,互不交叉,甚至互不谋面。一般有五个层次的人员:

一是境外核心人员。多为台湾籍等境外人员,此类人员负责:编制诈骗模板;准备作案所需的器材设备、银行卡和场所等;通过各种常规渠道,从内地物色、招募“接线员”团伙成员,并将“接线员”带到诈骗场所培训和管理。

二是技术支撑人员。一般由核心人员从网络论坛临时招募,或经“圈内”人员介绍加入。他们负责通过互联网,远程为诈骗团伙安装并维护VoIP电话软件和“透传软件”,并保证诈骗团伙的电话能顺利接入内地的电话网络。

三是专业拆账人员。在核心人员指挥下,将全部赃款拆分――若在境内取款,则拆解为单笔2万元以下;若在境外取款,则拆解为单笔1万元以下――转入若干张银行卡里,以确保能在一天内转移全部赃款。

四是取款人员,也称为“车手”、“取款负责人”。车手一般事先潜入各地待命,拆账完成接到取款指令后,迅速持银行卡去银行网点、ATM机取钱,最后再将赃款存入诈骗团伙指定的账户。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每名车手均持多张银行卡,分散到几个城市;多名车手组成一个“车手组”,听命于一个小头目;小头目则负责从核心人员处接收银行卡和取款指令,再将银行卡分发到每个车手,并向车手发送具体的取款、存款指令。每个“车手组”可能承揽多个诈骗团伙的取款、存款业务。

五是关联作案人员。大量的不以团伙成员真实身份注册、与犯罪团伙毫无身份关联的银行卡是诈骗成功的保障,也是每个电信诈骗团伙必备的犯罪工具。电信诈骗团伙这一“刚性需求”,近年来逐渐催生了专门提供银行卡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渠道获得大量银行卡,通过地下渠道贩卖给诈骗团伙[2]。三、电信诈骗的侦查瓶颈

从2010年公安部牵头侦办“10・11”、“8・10”、“11・30”、“12・8”等系列电信诈骗案,以及各地历年来侦办同类案件的经验来看,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往往同时面临五难: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因此,造成目前打击工作的实际状况是高成本、低产出、重复劳动甚至徒劳无功[3]。

(一)VoIP电话呼叫的落地反查取证工作难以深入

解剖已破获案件可以发现,电信诈骗所使用的VoIP语音呼叫技术,一般架设于境外互联网服务器上,犯罪分子发起呼叫后,其语音数据包通过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线路,“透传”(即落地语音网关)入PSTN电话网(public switched telephone network,即我们日常使用的电话网,声音以模拟信号传输)。经“透传”后,受害人的来电号码虽然显示为诸如银行特服、公安局办公电话等电话号码,但实际上是由犯罪分子手动设置而成;为了增加破获的难度,诈骗团伙往往通过多层服务来设置侦查障碍;同时因互联网服务器和落地语音网关的不确定性和隐蔽性,以目前的技术,很难通过来电查询对VoIP通话进行逆向追踪。

(二)警银缺乏深度合作

电信诈骗案中,银行卡是实现犯罪目的的关键环节。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银行部门的部分管理规定和运营模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有助于电信诈骗犯罪的滋长,也成为公安机关快速打击的掣肘。

1.犯罪分子批量开立银行卡、网上快速拆账、ATM取现畅通无阻

部分地区的银行对借记卡的管理,大都不如对信用卡的管理一样审查严格、发放谨慎,这就造成了借记卡的批量开户问题,犯罪分子持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到银行开立几百个借记卡账户,或者是持一批他人身份证大批量开立借记卡。银行部门按照国家银监局、公安部等部门的要求,对银行卡设置了单日取款2万元的上限,但是,对持有网银U盾的客户则没有设置单日转账限额。因此,犯罪分子只要持有网银U盾和足够多的银行卡,再多的赃款也能在短时间内分拆至银行卡,再从遍布全国各地的ATM机上取现。

同时,还需注意到的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各大商业银行都加快了“国际化战略”的步伐,陆续设立了海外分支机构,令人担忧的是,如果犯罪组织也开始利用这些境外银行网点办卡、取现,那么警方极可能连“车手”等犯罪团伙低端成员也很难查证和捕获。

2.部分银行管理规定制约了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

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出手迅速是关键。但目前,银行管理规定中,主要有三方面因素制约了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其一,金融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限制异地司法查询、冻结;其二,电子银行信息的司法查询,需到发卡银行所归属的地市级分行电子银行数据中心,且查询结果不能实现即到即得;其三,各家银行基本不向公安机关开放其本行银行卡活动监控数据;在各类银行卡的活动数据中,公安机关仅能通过中国银联公司获取银联卡的跨行活动数据,此数据的运用,仍然需要到开户银行或交易发生银行落地查证。

(三)取证繁琐、定性困难、证据链条易缺失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罪,加之电信诈骗面对的是不特定区域和不特定对象,犯罪行为、犯罪工具和犯罪结果等交织在一起,给侦查、抓捕、取证、定性都带来重重障碍,如:公安部牵头侦办的“11・30”案件,因所在国司法体系原因,专案组经多方斡旋,突破重重困难,才将台湾籍犯罪嫌疑人从菲律宾押送回国。真正的诈骗核心人员往往位于境外,而目前抓获的均为一些犯罪团伙的底层人员,这些底层人员一般会以《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之规定报捕;如果证据仍不足的,为打击和震慑犯罪,还会选择报批劳动教养。但是,一旦涉及外国人时,就不能适用劳动教养,只能释放。侦办案件往往是投入大、产出小,形成了对侦查资源的极大牵制。四、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措施

从2010年开始,重庆市公安机关先后投入了大量的警力、物力,成立了多个专案组进行侦办,共破获电信诈骗案717起,其中,破年内案件15起,破案率仅为0.61%。虽然成功打掉了几个犯罪团伙,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打击到的境外核心人员也少之又少。与国内外电信诈骗团伙横行肆虐、大批不法人员蠢蠢欲动相比,我们取得的战果只能算是冰山一角。因此,警方既要深入研究,科学部署,加强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实效,更要强化犯罪预防,策动相关社会力量,合力筑牢、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方位、立体化防控机制[4]。

(一)探索打击电信诈骗的新方法和新机制

1.建立专业侦查队伍,或改进侦查方法,有效应对高发态势。电信诈骗的职业化趋势十分明显,建议成立专业侦查队伍以针锋相对,最大限度地实现警方的快速反应和专业化程度;同时,或可参照禁毒等专业警种的工作方法,视情设置“侦查圈套”,适度运用诱惑侦查手段,通过侦查经营来切实提高打击实效。公安部自2009年6月12日起,部署开展了为期四个多月的声势浩大的全国范围内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仅仅两个半月时间,至2009年8月31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电信诈骗犯罪团伙277个,抓获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1 469人, 破获电信诈骗犯罪案件4 836起,追回被骗资金1 900万余元[5]。

2.落实“落地侦查”协作机制。按照公安部提出的设想,尽快搭建全国性的网络平台,建立跨区域协作共享和快速联动反应机制,实现远距离网上串并案,同时落实各涉案地侦查、抓捕和取证工作,以集约化作战来应对电信诈骗的多发、普发态势,避免各自为战、重复劳动。

(二)寻求银行、电信行业的最大支持,堵塞可资犯罪利用的漏洞

银行服务和现代通信服务,是电信诈骗高度依赖的“两个支点”,对该两个支点任选其一进行打击,即可斩断其资金链或技术链,扼杀电信诈骗。因此,警方与银行、电信两大行业的深度合作是打击电信诈骗的治本之策。其具体操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简化银行查询、冻结等审批手续,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如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建立起“165反诈骗咨询热线”,受害人一旦受骗,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165热线报警并通知银行对涉案账户进行冻结,极大地减少了受害人的损失。

2.搭建制度化、常态化沟通机制或平台,合力打击非法营运的VoIP服务器、贩卖银行卡、非法营运短信群发、违规租用通信线路等违法犯罪行为,剪除电信诈骗犯罪的周围支撑。

3.加强技术领域的合作,实现系统化合力管控。如建立基于“黑名单”的电话语音控制系统。一是公安部门将掌握的诈骗分子使用的电话号码提供给电信部门,制成“黑名单”,存入电信部门提示系统的数据库。一旦发现有与数据库内相同的号码拨打居民用户电话,等电话接听完毕后,这个系统马上会自动拨打提示电话过去,提醒居民与警方联系核实。二是该系统自动检测到某一时间段同一个电话集中拨打批量用户时,就将该可疑电话号码记录下来,储存在系统数据库,并随即向被拨打的电话用户发出语音提示。例如,江苏常州警方与电信部门联合开发的一套“防电话诈骗语音提示系统”,即可自动向被“黑名单”拨打过的电话用户进行语音提示:“刚才您接听到的电话,如涉及电话欠费、银行卡消费转账等情况,可能是诈骗,请拨打常州市报警电话110或电信10000号进行咨询。”自该系统启用以来,平均每月成功拦截诈骗电话近20 000个,基本实现了以技术手段从源头上阻截诈骗电话。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被害免疫力

多管齐下,充分发动各级各类宣传媒体,对各阶层人民群众实现全方位的覆盖,开展电信诈骗预警宣传,增强人民群众自身的防范意识。

1.依靠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以滚动、连载、专题、专栏等形式,宣传典型案例,剖析犯罪手法特点,犯罪动向,保证宣传的宽度和广度。

2.充分利用网络、短信等现代通讯技术,策动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以群发手机短信、群拨语音提示、群发警示网页等方式,加强宣传的密度。

3.警方应当以“阳光警务查询监督系统”建设工作为载体,加强电信诈骗犯罪的专题宣传;同时,适时开展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日活动,主动深入社区、街区和机关单位,采用派发宣传单、组织观看宣传视频、展示缴获的赃物等直观的方式,面对面地接受群众的咨询,向群众介绍防范电话诈骗犯罪的知识,增加宣传的强度。

4.筑牢柜面警示防线,增强宣传的针对性,警方在银监部门和银行网点的配合下,对全市银行的柜面员工开展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专题培训,使每名员工都熟知电信诈骗,从而引导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主动提醒有可能受骗的汇款人员,或是及时将人员和资金的异动情况报告公安机关,尽可能及时发现案件苗头,防止被骗后果的发生。

5.警方也可开通报警服务专线,帮助群众提高分辨骗局的能力、熟知电信诈骗的犯罪动态、增强自我防范的意识,如哈尔滨市公安局开通的“96345”预防电信诈骗专线咨询服务报警电话,在预防和打击电信诈骗中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参考文献:

[1]南京市公安局.电信诈骗犯罪的现状及对策思考[J].中国刑事警察,2009(5):2931.

[2]庄华.我国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与侦查策略思考[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4):8083.

篇(2)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在多平台交互使用中,形成了一种不可逆的累积过程。个人信息泄露,导致关联危机发生,而电信诈骗就是最为严重的一类。打击电信诈骗,一直被认为是公安机关的使命,然而,在愈打愈烈的情况下,有必要跳出传统的逻辑分析框架,重新厘清电信诈骗与信息安全之间的逻辑关系,转变单一主体破解难题的狭隘空间,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化治理模式,从而形成“安全为人民,安全靠人民”的良性社会生态。

[关键词]电信诈骗 社会化治理 信息安全 全民参与

据新华社报道,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电信诈骗案件59万起,同比上升32.5%,造成经济损失222亿元。2016年1月至7月,全国共立电信诈骗案件35.5万起,同比上升36.4%,造成损失114.2亿元。电信网诈骗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毒瘤”。如何根除电信诈骗这一社会“顽疾”,成为当前一道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

一、电信诈骗的社会化治理:一种有效的治理模式

社会本质上是一个开放演进、具有耦合作用和适应性的复杂网络系统,在这个庞杂的系统内,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需要及时予以疏导、缝合。在传统的观念里,社会治理政府主导是主流。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错综复杂的问题不断涌现,单靠线性管理模式很难快速给出有效应对方案。因此,有必要引入新的治理模式。

1.电信诈骗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治理模式的多元。

电信诈骗是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盗用个人信息,骗取钱财。其借助的是电信、互联网等技术,在实名制还未全面普及的情况下,其手段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它有别于普通的诈骗,普通诈骗的受害方与施害方是可视或者可识别的。电信诈骗既关涉电信企业,又与银行有一定的黏度,受害人一旦报案,又牵涉到公安机关。假若受害人身份特殊,譬如学生,又牵涉了教育部门。因此,电信诈骗是一种关乎全民的社会化结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其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2.多主体合作是治理电信诈骗的最佳选择。

多主体合作共治是当代公共治理理论中较为核心的机制建构与制度设计。具体就电信诈骗而言,其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单一行动或者决策失效。电信诈骗与当前互联网技术紧密相连,需要专门的互联网技术手段、侦查办法、防骗宣传、舆论监督等共同作用。而关联主体的广泛参与,有利于快速补位,使得失序的社会关系逐渐回归本位。

多主体合作需要价值观的引导与重塑,需要构建利益趋同的参与机制,需要共享治理成果。电信诈骗作为全社会识别度较高的问题,亟需整合社会资源,多主体互动,以实现社会秩序良好。

二、电信诈骗社会化治理的体系构建

合作协商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最主要的特征之一,是治理主体由政府 “本位”向多元转化。电信诈骗作为社会治理中的特定问题,除国家和政府外,还应吸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社会群体等力量共同参与。这种新型的社会联动关系,需要一套完整的体系将其统一。构建这样的内容体系,至少需要符合三大要素。

1.全民参与:培育多元化的治理主体。

《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因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根据这份民意调查,不难看出,民众对于信息安全的关注度空前,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而2016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主题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也旨在呼吁全民参与网络安全建设。

除了民众参与,政府相关部门也应积极参与。早在2015年6月,国务院建立由公安部牵头,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23个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这一多部门参与的形式,高效,且能形成惊人威慑力。

此外,媒体也应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将电信诈骗作为一项长期的报道工程来建设。遇到重大电信诈骗案件,要做好议程设置,通过多媒体手段,进行有针对性的传播。再者,与电信诈骗相关的企业,因业务原因,天然掌握用户信息,更应积极参与到保护个人信息的行列中来。

2.成果共享:治理电信诈骗的终极目标。

任何治理体系的构建,落脚点不仅仅是解决问题,还在于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成果要全民共享,切忌人为制造壁垒。否则,会损害到因共同的目标形成的利益联盟。利益共享的更高层级是服务增效。具体就治理电信诈骗而言,无论是政府部门,电信企业,银行等,在协助解决问题的同时,要提高服务水准,提升技术安全级别。以民生为向度的服务供给,是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最好路径。

譬如银监会与公安部研究制定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就明确要求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查明的冻结资金及时返还受害群众,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返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就是典型的成果共享。

三、电信诈骗社会化治理的实践推进

电信诈骗是社会“顽疾”,治理起来必然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社会化治理体系的构建,最终还是要通过实践去推进。除了理论上行之有效的体系构建之外,还需要从技术、管理、立法和舆论监督等多个具体层面着手。

1.技术引领:大数据、实名认证等实时反馈。

电信诈骗寄生于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技术,那么,回归到技术本身,能否通过更为先进的技术来阻断已经出现的问题?实际上,很多监管难题都是依托技术进步才找到了解决之道。治理电信诈骗,离不开以信息化治理为基础的技术支撑。

譬如,据广州日报报道,中国移动内蒙古有限公司研发了“诈骗电话预警系统”,当用户接听或拨打疑似涉骗号码时,用户的手机屏幕就会同步显示该号码已被标记为诈骗电话,提醒用户谨慎接听。这种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从侧面打击电信诈骗,见效快、成本低、效率高。

再者,电信、银行等,要加快推进实名认证。进一步完善身份信息和证件核验技术手段。同时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深化实名认证,让多重验证聚力,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实名制只是准入,之后还需要企业引入并匿名技术、数据泄露保护模型技术,此外,还需要不断升级业务系统,防止黑客攻击。

2.法律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无缝衔接。

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有必要针对电信诈骗,构建立法、执法、司法三位一体的法律框架体系。建议根据我国国情,尽早推出《个人信息保护条例》,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类别,保护措施等。设置专门行政机关来保护个人信息,赋予其行政处罚权。同时,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纳入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并制定配套的民事赔偿制度等。立法、执法、司法无缝衔接,才能确保与电信诈骗相关的违法行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3.舆论监督:媒体作为与公众参与合力推动。

电信诈骗的社会化治理,还需要引入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之一,理应时刻以民生为本。电信诈骗作为危害社会的毒瘤,媒体作为社会的“眼睛”,要敢于对于个别政府部门不作为,电信企业、银行等不作为,予以曝光,督促其积极作为,共同给力,解决民生顽疾。

媒体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就电信诈骗中的热点,做好议程设置。此外,可以设计专门的防骗APP,开辟专门的通道,收集线索。还可以开辟举报平台,政风行风热线,鼓励公众参与。在传播方式上,可以采取分类传播,定向传播,譬如,可以与高校合作,社区合作,制定针对特定人群的防骗报道、防骗常识等。还可以及时引导舆论,避免因个别案例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恐慌。

治理电信诈骗还需要在实践中摸索,社会问题通过社会化治理模式,必然会得到有效解决。只是在这个寻求解决过程中,需要多方主体参与,达成共识。

注释:

[1]谢宗晓、林润辉、王兴起:《用户参与对信息安全管理有效性的影响――多重中介方法》,《管理科学》2013年3期

[2]林元庆:《电子商务环境下客户信息安全问题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6年4期

[3]王菲菲:《公民意识和网络舆论监督――兼论网络舆论监督影响力》,《新闻前哨》2010年1期

[4]章海宁:《关于网络通讯中信息安全的保障研究》,《电脑知识与技术》2016年13期

[5]葛磊:《电信诈骗罪立法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12年2期

[6]谢连觯骸兜缧耪┢的防控体系研究》,《法制与社会》2011年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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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霞:徐玉玉事件侧面凸显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还存在漏洞。该事件之所以能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一方面在于其准大学生的特殊身份,另一方面则是作为贫困家庭,其生命的陨落,引起广泛的同情。希望悲剧不再重演,所有与之相关的部门能够从这一事件中看到切实的社会管理、公民教育、福利供给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综合措施,不断加以完善。

李欢:电信诈骗、骚扰、推销是信息时代的切肤之痛,相信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类似的经历,只是有的人警惕性强,置之不理,而有的人因为疏忽,上当受骗。徐玉玉事件,让更多的人关注到信息安全,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社交平台痛陈遭遇,要求彻查电信诈骗,肃清通讯环境,这对于信息安全相关措施、政策法规的出台是一个很大的触动。

杨虹磊:电话诈骗案发生后,一些专家总是提醒人们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诚然,个人防范固然重要,但如果本可以从源头上就堵住电信诈骗,问题就能从根源上得到解决。因此,单纯的呼吁人们提高警惕来应付日益多变的各类诈骗,这无疑是社会的一种悲哀,也会进一步稀释社会信任度。所以,面对屡禁不绝,越来越猖獗的电话诈骗案,需要制定法律,来进行更细致的指导和规约。

李克伟:如果说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高人们警惕心和识骗防骗能力,形成长效机制,可让电话骚扰、电信诈骗无机可乘,那杜绝提供平台载体,斩断依附于电信平台的各种灰色“利益链条”,避免电话骚扰诈骗恣意横行,更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唯有建章立制,依法确立电信企业兜底责任,对电话骚扰诈骗造成的消费者损害,进行违约赔偿或者连带责任先行赔付,甚至依法进行刑事追责,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促动效应,倒逼电信企业提升自律、服务和质量意识,堵住电信运营管理“漏洞”,进而有效防范电信骚扰诈骗愈演愈烈,有效保障人们的正常通讯权利,维护好健康安全有序的通信消费环境。

篇(3)

一、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一是削弱主流舆论价值。异化的“锦鲤现象”折射出一些自媒体营销者一味取悦、迎合受众换取节节攀升的转发量和点击量,形成“信息茧房”,让相关受众沉溺于被扭曲的信息中。自媒体营销者进行舆论动员,侵占了主流舆论阵地,影响现实,社会责任缺失。

二是扭曲年轻人的价值观。年轻人对“锦鲤”狂热追求,背后折射的是价值观倒退,把自己份内的事寄托于“锦鲤”带来的运气,把“锦鲤”作为崇拜对象,忽视了现实生活和自身应承担的责任,相信运气可以代替努力,不仅于成功无益,还会影响对现实的认知和判断,加重恐慌情绪,使人无心工作、患得患失。同时加重自身的心理暗示,而自身中奖的侥幸心理和未中奖后失落感,极端情绪易使人丧失理智。

三是造成个人信息泄漏。网民参与转发“锦鲤”,需要详细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容易造成个人隐私泄露。此外催生了假借“锦鲤”形式的新型电信诈骗,使网民遭受损失。

四是涉嫌非法营销。基于移动端传播技术,自媒体营销号传播的广度和速度呈现了指数级的飙升,一个看似不起眼的“锦鲤”,背后牵连的是赚取流量攫取利益。某些平台涉嫌非法营销,更有甚者已涉嫌欺诈,过度热衷于为锦鲤刷屏就是为营销者增加打赏和点击量,本质上极易转变为电信欺诈。

二、对策建议

篇(4)

随着移动通信、无线网络应用技术的发展和移动通信用户数量的激增,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国迅速蔓延并呈高发态势。不法分子利用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群体发送短信,大肆实施电信诈骗和非法广告推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形成了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以及电信诈骗的违法犯罪利益链条。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通讯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社会危害性较大。

一、伪基站犯罪概述

(一)伪基站基本功能原理

伪基站,即假基站,又称圈地短信发送平台或小区短信发射系统,是一种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其功能的实现是利用移动网络系统网号(MNC)、频率资源等,使用与真实基站相同的信道、信号上下行频率伪装成移动基站的“网络小区”,在信息获取点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采用大功率的无线信号发射,强制一定半径范围内的用户手机信号脱离正规基站建立起的移动网络,连接到该伪装基站并进行登记,从而获得用户的信息,如IMSI、IMEI及手机号码等,并可任意冒用他人电话号码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非法发送信息。伪基站设备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干扰真实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同时,由于伪基站的信号功率更大,可以直接抢占手机接入信息,造成手机脱离正常通信网络无法正常使用运营商提供的服务。部分手机用户则必须关机重开才能重新入网。此外,伪基站还会导致手机用户频繁进行位置更新,使得该区域的无线网络资源紧张并出现网络拥塞现象,严重影响用户的正常通信。

(二)伪基站案件基本特点

第一,涉案区域分布较广,作案多选择人群稠密地区。为达到尽可能多地非法发送短信,犯罪嫌疑人大多选择繁华商业中心、高档社区、地铁站及推广楼盘周边等人口密集区域以及人员流量较大的高峰时段作案,对公用电信网络正常运行造成的影响十分严重。第二,作案手法隐蔽,流动性强。在查获的伪基站案件中,多数行为人系驾驶机动车作案。在驾车到达预定地点后,即在车辆行进中利用车载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发送短信后,立即逃离现场,极少被当场抓获。第三,非法使用伪基站发送短信类案件,犯罪目的以广告牟利为主。目前办理的此类案件,行为人作案目的均系为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短时间内牟得高额利润。涉及领域多数为广告咨询、信贷产品、房地产楼盘的推销、客户招揽。有少部分案件涉及虚开发票、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第四,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案件中,设备的生产配件以及成品销售均从网络渠道实现,购物网站为交易主要平台并通过跨省域的快递投放完成交易。如本市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基站案件中,相关设备的生产、销售和最终使用地涉及北京、河北、浙江、江苏、山东等10省30余地市,导致案件涉及面较广,取证难度加大。第五,涉案人员较多,且多为团伙犯罪。本市案件统计分析显示,伪基站案件涉案主体多为小型广告公司法人、员工,或者具有同事或亲属、同乡的关系的人员,人员较多,且多涉嫌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在共同犯罪尤其是团伙犯罪中,分工明确:组织者往往出资购置伪基站设备,联系客户,待达成协议和价格后,再转由同伙驾驶载有伪基站设备的小汽车,在城市各区域流动发送短信。

(三)伪基站犯罪的危害性及刑事处罚必要性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以及利用伪基站设备非法从事广告业务等行为,导致正常生产经营受到破坏,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实施诈骗等行为,造成大量手机用户脱网、通讯中断,不仅严重破坏电信运营商正常经营活动,而且影响公用电信设施正常工作,破坏公用电信网络运行,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

二、办理伪基站案件难点问题

(一)法律适用问题

实践中以非法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发送短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为常见。对于某一行为性质的认定和罪名的确定,实践中观点和做法不尽相同,甚至办案部门内部还有较大争议。

(二)案件管辖和证据证明问题

1. 案件管辖争议问题。部分案件在抓获使用伪基站人员后,侦查机关“顺藤摸瓜”,抓获该设备的销售人员,继而又发现新的在外地的使用人员。此时,主要犯罪地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均不在本市,如何确定案件管辖,或者是否可以延伸管辖,存在一定争议。

2. 电子证据的取证及技术鉴定问题。使用伪基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类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流动性,导致案件的及时发现和立案侦查较为困难。同时,由于伪基站案件证据多为电子数据,灭失可能性较大,如果不及时侦查取证,极有可能影响案件诉讼。由于涉及专业知识,使用伪基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类案件的准确办理依赖于相关机构对查获的伪基站工作频率范围、信号等设备性质、伪基站发送短信的具体时间、地点、数量和造成的脱网用户数及阻塞的通信时长等电信网络受影响情况的科学鉴定。由于针对伪基站设备的技术鉴定和数据检验分属不同部门,对于准确检验和鉴定,正确认定伪基站案件造成的危害结果存在一定困难。

3. 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问题。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一般办案人员对伪基站设备性质、工作原理以及相关鉴定方法、认定依据的理解认识不足,在对上述鉴定意见类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容易出现专业技术与审查判断脱节的情况。

在开展打击伪基站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初期,由于缺乏统一的证据事实审查认定标准,即犯罪危害后果应当以什么数据为认定依据并不明确,导致不同办案部门对犯罪危害后果的认定出现矛盾。在一些案件中,经鉴定发现伪基站发射器、电脑、伪基站操作系统软件中数据各不相同,导致了证据之间出现矛盾,事实认定出现困难。如本市办理的一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中,行为人多次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短信、诈骗短信等。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共造成40余万用户通信中断,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并随案移送了电子数据证据的检验报告书。该鉴定意见包含伪基站软件中提取的短信数据、log数据、count数据以及IMSI数据。但上述数据之间不能互相对应,无法筛除不真实数据,给办案工作造成一定困难。

三、办理伪基站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依照“两高两部”司法解释,正确适用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2014年3月14日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对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正确适用法律和合理量刑等问题给出了明确解答,为办案实践指明了方向。

1.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可以按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 非法生产、销售的“伪基站”设备,经鉴定为专用间谍器材的,可以按照《刑法》第283条的规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3. 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刑法》第124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或者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设备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此外,该意见对伪基站案件的罪与非罪问题也进行了相应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规范案件移送和指定管辖机制

一般而言,对于在本地区以外查获的伪基站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办理。考虑到伪基站案件流动性广,上下游犯罪关系紧密的特点,若案件由本地管辖更为适宜的,办案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加强对伪基站类案件电子数据的取证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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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会,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一、破窗理论的产生与应用

破窗理论(Broken windows theory)来自于美国犯罪学,举例来说,如果有人打坏了一栋建筑上的一块玻璃,又没有及时修复,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碎更多的玻璃。在这种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蔓延。环境可以对一个人产生强烈的暗示性和诱导性,在优雅洁净的场所,我们都会保持安静,不会大声喧哗;相反的,如果环境脏乱不堪,四处可见的都是打闹、咒骂等等不文明的举止。最早提出此理论的威尔逊和凯林终身致力于破窗理论的探索与实践,他们认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建议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以防患于未然,通过防止社会的失序来减少犯罪行为的产生。如果能够及时将“破窗”修缮,就不再会有新的“破窗”出现。零容忍政策也确实在犯罪预防和治理上取得了不俗的成就,也证明了破窗理论的现实意义。如纽约市交通警察局长布拉顿受“破窗理论”的启发。为整顿地铁站高犯罪率严峻形势,从最基本的逃票严抓,无心插柳柳成荫,竟导致地铁站犯罪率大幅下降,针对这些看似微小、却有象征意义的违章行为大力整顿,却大大减少了刑事犯罪。在国内,杭州、广州、昆明等城市也有类似经历。由于取得了不俗的整治效果,破窗理论也因此声名大噪,“零容忍”原则也开始逐渐推广到社区治理之外,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和图书馆学等诸多学科,都能找到运用破窗理论的实践案例。小到个人层面上的日常工作,如班主任、图书管理员、医护工作者的服务和管理,大到国家层面上的打击假冒伪劣、酒后驾车整治、反腐倡廉(中国香港的廉政建设),破窗理论在不同的应用层次也都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从这个角度来看,解决“破窗效应”下的犯罪滋生问题,关键在于对无序环境的清理和整顿。要想引导一个好的环境,除了要维护外,还必须及时修好“第一扇被打碎玻璃的窗户”。

二、新型财产诈骗犯罪与网络环境无序的相关性

三、对无序的干预与新型财产诈骗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一)零容忍――控制犯罪源

零容忍政策(zero tolerance policy),顾名思义就是零度容忍,不能客忍,是在破窗理论基础上衍生的对策,对社会上的某个现象不能容忍,必须制止。而针对愈演愈烈的新型财产诈骗犯罪,我国有必要在《刑法》中补充相关内容,以避免仅靠司法解释来弥补立法不足;通过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大处罚力度。就像零容忍决策在中国酒驾问题中的突出表现一般,相信通过新型财产诈骗犯罪零容忍举措,能够有效震慑网络不法分子,将犯案之心从犯罪萌芽处掐断。

(二)整顿无序――肃清网络环境

虚拟生活和真实生活的日益接轨融合,致使网络环境的无序与国家社会家庭息息相关,网络的不安全就是人们正常工作生活的隐患。针对这些隐患,世界各国都采取了积极有效的立法探索:美国――世界上互联网最发达的国家,从1996年就开始了互联网法律体系的构建,颁布包括《正当通信法案》、《互联网网络儿童保护法》、《有线通信欺诈法》等来规范网络环境;欧共体委员会也与?1996?年通过了《因特网有害和违法信息通讯》和《在新的电子信息服务环境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尊严》绿皮书,要求网络主机服务商和检索服务商对传递的信息要承担法律责任,之后又颁布了《网络犯罪公约》(国际上第一部关于互联网犯罪的法律文件)等,同时积极开发信息过滤和跟踪软件,对网络安全做到实时跟踪过滤,给网民一个相对稳定安全的第二生存空间。

借鉴国外的经验,中国也应关注制定网络安全国家战略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在立法上多层次规范相互配合,突出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和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三)从根本着手――受害人启示

表一:福建省网络诈骗立案较上年增加率

四、结语

破窗理论的核心价值在于启示执法机关通过肃清诱发性犯罪环境,来有效地防控某些在特定环境中容易发生的犯罪或利用特定的环境进行的犯罪。当然,犯罪是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而依托了复杂的载体诱致的新型财产诈骗犯罪更为复杂,无论是从主体还是客体角度都难以治理和规范。所以必须在熟练掌握外部环境和内部技术的同时,也必须深谙对犯罪规律、不同类型的犯罪者的心理、动机等进行综合研究的探索。针对信息化背景下的新型财产诈骗,仅通过采取零容忍的管制对策或者单一的警务活动是不够的,笔者认为,就像传染病防治一样,关键在于从犯罪源、犯罪环境和受害人三方着手,通过规则实现网络空间的稳定。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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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7(1)-0054-04

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整体上看,由于助农取款服务投入产出不平衡、农民现金结算意识强、非现金支付工具应用深度欠缺等因素制约,农村偏远地区仍存在自助机具设备使用效率低、结算渠道狭窄、支付结算工具单一等突出问题。

一、庆阳市金融基础设施使用成效分析

(一)配置效率分析

1.金融机构网点分布及支付系统参与情况。经调查,庆阳市目前共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11家,开设营业网点387个,覆盖了辖内所有乡镇,县以下网点181个,占全市网点总量的46.8%,其中209个机构网点接入大小额支付系统,占比54%。加入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基层网点188个,农村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基本能保证各项资金实时到账。

2.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分布情况。截至2016年6月末,庆阳市金融机构共设立助农取款服务点1743个,服务点行政村覆盖率为78.39%,县以下服务点数量占比100%。农行共设立1228个服务点,农合(商)行、信用社设立455个服务点,邮政储蓄银行设立43个服务点,中行设立10个服务点,甘肃银行设立6个服务点,建行设立1个服务点。其中中行的10个服务点均设立在西峰区辖区且业务量极小。

3.银行卡受理机具布放情况。2016年6月末,庆阳市特约商户达到1.7万,投放ATM机778台,POS机具1.88万台,其他受理终端1155台。ATM机每万人拥有量为2.94台,POS机每万人拥有71.14台。据调查,辖区金融机构布放的ATM、POS机大部分集中在县城和乡(镇),村一级仅有固话支付终端和农行四融平台服务终端,农村地^的特约商户多为农资公司、便利超市、小商店等中小商户,其自身利润较低,缴纳的交易费和POS机押金成为其经营成本中的很大一部分,且POS机利用率不高,这都无形中影响了农村商户安装POS机的积极性。

(二)运行效率分析

1.支付机具成本收益配比分析。以ATM为例进行推算,由表3计算可得,ATM机同比增加了153台,跨行交易笔数同比增加57.74万笔,交易金额同比增加233400万元。每增加一台ATM机,跨行交易笔数平均增加3774笔,交易金额平均增加1525万元。农行同城跨行、省内跨行手续费4元/笔,省外跨行收1%加2元/笔,为简便期间均以农行手续费计算且假设跨行交易均为省内,新增一台ATM机,金融机构可新增中间收入1.5万元。以西峰区农行2010年购置的存取款一体机为例,购置及安装费12万元,运维费及耗材费每年约2.4万元,由上述数据可见,新增一台ATM机所带来的收益显著低于成本,收益成本不配比。从表3可以看出,前六个月ATM存量778台,交易笔数243.92万笔,平均每台ATM日交易量仅为17.4笔,同法得出POS日均交易量为0.55笔,可见辖区ATM及POS机具使用效率较低。

2.助农取款服务点运行效率分析。庆阳市1743个服务点1至6月共办理各项业务100.45万笔,合计金额23.39亿元,每个服务点日平均办理业务约3.2笔,金额约7400元。以庆城县联社为例,其目前布放三农终端29台、惠民终端29台,其中三农终端购置及安装费2.3万元,服务点装修及安全设施耗资5万元;惠民终端购置及安装费4.35万元,以此计算,辖内庆城县信用联社仅服务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累计达337.85万元,且每年固定支出12.18万元(网费及耗材支出每月每个网点1500元,管理员工资每月600元)。由于当前农村多为留守人员,大额资金跨行转账鲜少发生,服务点结算业务量小,成本投入远大于收入,较低的收益难以消化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极大地影响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积极性。

(三)政策效应分析

一是更好地贯彻落实了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农村金融便民服务点的设立填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有效降低了农户获取金融服务的成本,及时将国家粮食直补、粮种补贴、退耕还林补贴、低保、农村医疗保险补贴、救灾救济款、家电下乡补贴款等近20多种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及时安全足额发放到农户手中,减轻了农户奔波劳累之苦,更重要的是有效防止了抢劫、诈骗等案件的发生,保障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有效降低了农户获取金融服务的成本。农村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地理位置偏远,获取金融服务极其不便,与邻近农村信用社网点平均距离达10多公里,农户要花10元钱乘1小时车前往信用社才能存取款和领取涉农补贴,一次往返费用至少25元,以每年每户往返平均6次计,每年需花费150元。按全市偏远地区3万农户计算,每年可节省金融服务成本450万元和9万个工作日。

二、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下沉程度有限,市场未形成有效竞争

庆阳市县及县以下平均每万人拥有机构网点数仅为0.68个,远低于全国1.26的平均水平。目前分布在非县城所在地乡镇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而邮政储蓄银行基层邮政储蓄所也逐渐撤并,当地金融市场基本处于垄断经营状态,缺乏有效竞争,导致农信社在支付服务产品创新和服务质量改善上缺乏内在动力。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提供的支付服务产品只是城市的成熟复制品,金融产品与特色产业的结合不紧密,适合农村特点、操作简易的产品较为匮乏。

(二)支付机具配置不合理,未能实现效益最大化

一是服务点推广过程中,涉农金融机构受趋利性因素影响,侧重在人员密集、经济发展较好的行政村设立,导致偏远乡村地区服务点匮乏。二是银行机构与合作商户在开办助农取款服务时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而其从助农取款服务中获取的收益远小于成本支出。作为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化机构,投入产出的长期处于低位势必削弱其服务能力与服务意愿。三是服务功能不能有效满足需求,目前助农取款服务点普遍存在“谁布终端只能使用谁的卡”的现象,如农行的转账电话和四融终端,主要用于金穗惠农卡办理转账、取现业务;国家粮食补贴资金主要是使用信用社“一折通”存折发放,对于存折服务点不能受理,各机构机具均未完全实现“联网通用”。这种运作模式,难以使支付机具使用效能达到最大。

(三)农户金融认可度低,非现金支付工具推广难

一是由于偏远农村地区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他们受知识结构限制,不会使用自助机具办理业务,导致ATM、POS机、四融平台等设备使用效率较低,加之习惯于现金交易,他们对银行卡较抵触,不愿将存折换为银行卡,阻碍了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二是偏远农村地区由于地形及地势分布,地域广袤且人员居住不集中。新兴支付工具的推广本可以低成本、高效率的解决该问题,但目前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留守老人、妇女等弱势群体,他们对新型支付工具和结算方式了解较少,加之受网上银行资金剽窃、电信诈骗等支付服务风险影响而存在抵触心理,导致当前农村金融便民服务渠道和服务形式单一。

(四)服务点缺乏约束机制,银行管理困难

服务点代办人员选取按照“本人自愿、村委会推荐、银行资格审查”的原则,实际中选取在商店、药房或农户家的服务点均缺乏稳定性,有的甚至营业不到半年就关闭,银行只好另择代办点重新装修,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同时,服务点需有固定的场所、固定经营项目、具有一定的现金流量和操作技能的人员,而这样的服务点多属于经营性部门,如果利用大量物力和精力提供助农取款服务将影响经营收入,所以有部分代办人员平时以机器故障等借口不给农户办理业务,每月还可以获得600元的保底工资,而银行对服务点代办人员缺乏有效约束机制,造成服务点管理困难。

三、优化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效率的政策建议

(一)多方合力,共同推进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建议财政、发改、城乡建设、银监、银联等部门与人民银行协同发力,综合采取诸如推动涉农补贴资金银行卡支付、涉农金融机构银行卡服务功能完善、涉农金融机构网点布局优化等措施,推动形成以政策、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为主体,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为补充的适度竞争、相互协作的支付服务供给体系,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开展良性竞争。二是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助农取款业务的开展,将服务点逐步向村委会模式转变,可与电子商务、农村淘宝等实体聚集在一起,为农户提供更便捷的金融服铡

(二)健全资金支持机制,推动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建议政府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对收单机构和服务点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解决收单机构投入大回报小的问题,激发金融机构开展支农、惠农服务的积极性,激发广大商户参与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热情。二是建议尽快落实助农取款服务点补贴实施办法,尤其加大对偏远地区的资金扶持力度,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农村地区助农取款服务点布设及业务推广力度。同时督促金融机构完善服务点功能,如开通各种代缴费业务,增加服务点业务收入,促进服务点向商业化模式良性运行。三是建议电信部门能针对助农取款服务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减轻收单银行及商户的成本。

(三)推广非现金支付方式,多渠道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

一是提升支付结算服务的电子化水平,通过简化流程、刷卡优惠、增强服务水平等措施,引导农村居民更多地使用非现金方式办理日常结算业务。二是及时更新市场发展理念,根据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支付服务需求情况,采取差异化的供给策略,因地制宜推广手机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优化农村支付服务供给结构。三是深入分析农村支付服务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建立防控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和秩序规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非现金结算信心。

(四)加大宣传教育,提升农户认知度

一是金融机构要引导农户自主操作ATM机、四融平台等设备,让农户体验到自助设备的方便快捷。二是以服务点的建设和运行为依托,加快向农村居民普及基础金融知识,在服务点布放金融知识宣传电子显示屏、假币识别仪、残损兑换尺,摆放反假币、反洗钱、征信、支付结算、银行卡等宣传画册等,使农户掌握和熟悉现代金融工具,特别是转账结算、网上银行业务、银行卡使用,促进农村传统结算观念的转变,营造非现金结算的良好氛围。三是涉农银行应结合农村居民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经常性地向农村个体户等群体进行重点宣传、特色宣传、集中宣传,针对电信诈骗、非法买卖银行卡等进行风险提示,提升农民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1]李稻葵,刘淳,宠家任.金融基础设施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研究[J].金融研究,2016,(2):180-188。

[2]李铀.村镇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J].中国金融,2012,(16):81-82。

[3]刘运涛,曹楠.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15,(8):141-146。

[4]吴晓光,辛路.互联网金融领域基础设施发展趋势研判[J].武汉金融,2016,(9):56-58。

篇(7)

中图分类号:D9

一、垃圾短信的界定

(一) 垃圾短信的概念

所谓垃圾短信是指:未经接受者同意的、包含违背法律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的、侵害接受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①

(二) 垃圾短信的构成要件②

所谓垃圾短信的构成要件是指,某一短信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垃圾短信所应具备的条件。笔者认为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其内容具有违法性或者广告性

2.未经接收者同意,擅自发短信到消费者的信息终端

3.垃圾短信的违背公序良俗及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

4.垃圾短信造成对公民安宁权、通信自由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的侵犯

二、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分析

(一) 垃圾短信违法性的主要表现形式

1.信息内容违法

对于垃圾短信的内容来说,如果它本身就是违法信息,如黄色、信息,那么,对于这类违法信息者来说,就应该受到国家关于对信息(服务)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规制。

2.广告内容违法

即使垃圾短信作为信息本身并不违法,但是,由于这种短信一般属于广告法上的广告,而从广告法的规定来看,这类短信在内容上往往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如虚假短信本身可以构成虚假广告等广告违法行为。

3.制作上的违法

这些垃圾短信广告的广告经营者、者不仅不进行相应的审查,而且往往是正在明知是虚假广告还进行和,因此这些广告、经营和行为本身也属于广告法上的违法行为。另外,对于那些必须经过主观机关审批方能的广告,在利用垃圾短信时往往逃避审批,因此,也具有违法性。

4.和传播上的违法

未经同意擅自向他人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强迫接受服务行为或属于一种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

5.电信运营商的行为违法

作为为垃圾短信提供传输通道的电信运营商未尽应有的监管或合理注意义务。由于所有的垃圾广告都必须经过电信运营商的网络才能发送到终端用户的手机,而对于一般的垃圾短信,目前的电信运营商在技术完全可以识别出来,因此,应该对此承认应有的注意或监管义务。

(二) 垃圾短信所侵犯的公民权利

1. 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③垃圾短信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包括在通过短信进行财产诈骗型、通过回复短信骗取资费型以及对手机功能的额外使用而造成的财产损害型。

2. 健康权

目前,随着手机短信的频发,其中的垃圾短信已成泛滥之势,形形的不良信息不断骚扰着人们,干扰着人们的正常生活,已然成为一种新的社会污染。由于这些垃圾短信的到来是不分时间的,所以有时会影响人们的休息,而且有的内容恐怖血腥、低俗不堪,这对于被动接受者来说是一种视觉污染,影响身心,久而久之,会侵害手机用户的健康。

3. 隐私利益及个人信息保护权

垃圾短信发送过程中对作为个人信息重要组成部分的手机号码及相关信息的获取,直接侵犯了公民的隐私利益。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成为隐私利益保障中的重要内容。

4. 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

通信自由包括权利人进行通信的自由,也包括权利人有权拒绝接受未经其同意的信息,但是就垃圾短信而言其接受者不能不接受,因此侵害了通信自由,而通信秘密指权利人有权保持其通信内容、通信方式和通信地址等权利,目前很多垃圾短信的者通过窃取他们手机号码垃圾短信,因此侵犯了权利人的通信秘密。

5. 生活安宁权

公民的生活安宁权,所谓生活安宁权,即主体为维持正常、安静的生活环境所享有的不受非法干扰的具体人格权。垃圾短信之所以被称为"垃圾"就是因为它无孔不入,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比如一天都要收到几条甚至几十条垃圾短信,特别是在休息时间收到垃圾短信会让人觉得不胜其烦。这种行为必然侵犯了公民的生活安宁权。④

三、垃圾短信的法律治理对策

1、对目前的有关法律进行专门性的修改和司法解释。

在现行法律条文的内涵和外延允许的范围内,最便捷最经济的做法就是对目前的有关法律进行司法解释,使僵硬的法条变的鲜活,从而可以调整新出现的法律关系。

2、补充相关立法。

我国利用手机短信作案的犯罪事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类案件具有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犯罪成本低等特点。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定,而且,参照国外的立法情况,仅仅对垃圾短信的发送者进行经济制裁是远远不够的。这类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不动用刑事法律是不能排除其"恶"的。为了从根本上治理垃圾短信问题,我国目前亟待补充相关立法。

3、加快个人信息立法

因为垃圾短信很大程度上侵害了收件人的健康权和隐私权,或者说是安静享受生活而不受不正当的干扰的权利。因此以保障手机用户的财产权和隐私权为出发点制定相关反垃圾短信立法。在个人信息法中应将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都列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教授领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规定侵害他人信息的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周汉华教授介绍,根据该稿,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将都属于法律保护范围。据社科院的一份资料显示,近年来,通过手机、互联网侵害个人信息的现象正在国内大量出现,与此同时,全世界50多个国家建立起了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是否有这部法律甚至还成为一些国家设置贸易壁垒的借口。相关专家呼吁,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意义重大。

四、结语

我国的垃圾短信管理急需有力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惯例来支撑,形成以法律手段为主,技术手段和行业自律为辅的综合治理多维管理模式,只有这样,消除垃圾短信才能最终实现。

参考文献

[1]陈柏安:《手机垃圾短信的法律问题评析》,《法治论丛期刊》,2005年第20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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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也称手机支付,就是允许用户使用其移动终端(通常是手机)对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账务支付的一种服务方式。单位或个人通过移动设备、互联网或者近距离传感直接或间接向银行金融机构发送支付指令产生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行为,从而实现移动支付功能。移动支付将终端设备、互联网、应用提供商以及金融机构相融合,为用户提供货币支付、缴费等金融业务。

一、发展现状

我国的移动支付开始于1999年,由中国移动与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金融部门合作,在广东等一些省市开始进行移动支付业务试点。短短十几年,我国的移动支付已由最初的手机银行服务发展成较为成熟的商业模式,大致可分为4种:

以移动运营商为主的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是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直接从用户花费中扣除交易费用或者在专门的移动支付账户中扣费,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参与交易,例如手机支付和手机钱包等。

以银行为主的商业模式。这些年,各大银行借助移动运营商的网络传输,充分挖掘手机银行客户,将手机与银行账户进行绑定,在手机银行上面附加移动支付功能,比如话费充值、购物、小额取现等等业务。

以银联为主的商业模式。银联是我国银行卡信息交换网络的金融运营机构,借助原银行的网络体系实现各银行的相互联通,对整个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不仅如此,银联也开发自己的手机支付产品,诸如“闪付”。

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主的商业模式。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产业链中是独立于移动运营商和金融机构的,利用移动运营商的网络和银行的结算资源,在移动支付中进行身份验证和支付确认,为整个交易进行担保,如公众熟知的有支付宝、财付通等。

二、存在问题

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方式,目前为止还不完善,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如下:

(一)安全问题

在移动支付的整个过程中,涉及主体多,环节多,安全问题自然成了服务提供方和用户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是影响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

对于移动支付的提供方而言,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目前关于移动支付的技术标准尚未统一,存在多种移动支付的解决方案,不同的技术标准平台构建的移动支付业务流程之间又存在内生性冲突,加之各主体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想放弃自有方案,使得支付安全得不到相应的保障;第二,移动支付中的无线通信安全技术仍然不成熟。虽然无线安全技术发展迅速,但是电子商务的支付环境也日益复杂,且移动支付终端设备的无线通信安全技术本身存在诸多漏洞,移动支付业务的安全系统易受黑客的恶意攻击。

对于用户而言,安全问题就显得更加重要了。移动支付是比较新的事物,用户对于移动支付过程中的风险认知还不完全,不少用户都收到过垃圾短信、诈骗短信,甚至遇到过诈骗行为,而在支付过程中又涉及到资金和个人隐私,加之用户的防范手段相对有限,进一步加深用户对于移动支付安全性的担忧。

(二)运营商和金融机构缺乏合作

通信运营商、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是移动支付产业链中的三个重要主体。其中,通信运营商拥有庞大的手机客户资源和开展支付活动的技术基础,但通信运营商的用户信用管理却较弱;金融机构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和支付渠道,有广大用户的信任,但移动支付业务却不是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且金融机构无移动通信技术;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金融机构和通信运营商之间的中间平台,拥有移动终端资源,但市场管理经验、资金运作能力、客户管理能力又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缺陷。各主体各有优势劣势,都想成为产业链的主导者,但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各主体之间的竞争大于合作,协作关系松散,利益分配失衡,各类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造成了极大浪费。

(三)政策法规问题

近些年来,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受到我国现有法规政策的限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远远比不上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速度,导致第三方支付、小额支付等在实际操作中暴露诸多问题;第二,移动支付执法力度不足,由于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移动支付双方权责不够明晰,使得移动支付提供方可通过复杂的格式化合同巧避责任;第三,监管体系尚未完善,目前出台的监管措施更多的是针对电子支付或支付服务整体的,专门针对移动支付的有效的行政监管措施依然处于缺失状态。

(四)用户接受度低

目前我国手机用户对移动支付的普遍接受程度还较低。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我国在经济建设中重物质轻信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短信诈骗事件时有发生,使得用户对于移动支付的信心不足;第二,很多用户对于移动支付本身的认知有所欠缺,对移动支付的操作流程还不太熟悉,仍然习惯使用传统的现金支付方式。因此,若要养成广大用户的移动支付习惯还尚需时日。

三、对策建议

(一)安全方面

要解决移动支付的安全问题,提高交易安全性,一方面要从移动支付的提供方入手,产业链上各主体共同协作,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移动支付业务标准体系,消除目前多元化的标准,从而也可以降低各主体的研发成本和交易成本。除此以外,要加速无线网络通信安全技术的研发,通过不断创新移动客户端的安全认证方式和网络传输过程中进行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识别系统,强化业务安全性,以适应电子商务复杂多变的环境,以此保障用户的资金以及个人信息安全。

另一方面,积极防范和打击犯罪,充分研究可能存在的移动支付犯罪形式,做好预防工作,让用户放心使用移动设备进行支付购买。同时可向用户宣传常见的犯罪手段和防范措施,提高安全意识,例如在移动设备中安装安全软件、使用较为复杂的密码、浏览安全的网页等。

(二)加强合作

针对移动运营商、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机构各自为政,浪费资源的现象,应加强三方的合作,构建金融机构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第三方支付机构协助支持的有效模式,建立独立的移动支付平台,三方共同合作开发移动支付产品,明确三方定位,各司其职的同时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积极推进产业链的升级,通过创新增值服务的方式来调整三方利益分配的关系,提高产业链的运营效率,实现产业链上合作共赢的局面。

(三)政策法规方面

我国相关部门应加快移动支付法规政策的完善工作,明确通信业务产业和支付服务产业的发展政策,对移动支付涉及的各个主体的职责进行确定,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和行业标准,包括准入政策、监管政策、服务政策等等。可借鉴日本、韩国等国的先进经验,通过移动支付消费退税等政策积极引导移动支付的发展。要尽快出台具体的移动支付监管办法,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和大额的、可疑的支付交易的监测。

(四)培养用户使用习惯

为了提高用户对移动支付的接受度,改变用户的消费支付习惯,可从重点人群、重点行业、重点业务切入推广。首先是重点人群,年轻人追求时尚新鲜,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强速度快,可从年轻人群体开始逐步向全社会推广;其次是重点行业,可在与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例如水电费缴纳、超市购物等场合推广移动支付产品;最后是重点业务,可立足于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先推广小额支付以建立信任,在此基础上再推广高端消费和大额消费,逐渐通过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来引导消费者的支付习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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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涂明辉.互联网金融――移动支付[J].法治与社会,2014(07):99-102.

[3]张华强,吴道义,漆慧,刘春梅.我国移动支付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海南金融,2013(03):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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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师群昌,帅青红.移动支付及其在中国发展探析[J].电子商务,2009(02):58-64.

篇(9)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融入世界经济大循环,我国市场上的总体信用交易规模在不断扩大,市场上信用经济成分也在不断扩大。自1999年以来,政府开始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并在2003年制定了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达到降低企业信用风险的目的,最终赢得市场竞争的优势。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社会信用意识依旧十分淡薄,导致我国整个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危机”成为继“金融危机”后的常见词汇。

一、我国电信行业消费者信用管理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信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期,每年以高于GDP增长速度几倍的速度快速增长。但是随着电信市场化进程步伐的加快,电信企业对用户信用管理水平的滞后已成为影响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并逐渐凸显出来,这已成为制约电信行业成长的一大“瓶颈”,并严重制约了企业的竞争和发展。

由于我国电信企业提供的是电话通话等信息类服务,所以大多电信产品采取的是先消费后付款的营销方式,因此,在社会信用意识淡薄的大环境下,在没有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的条件下,用户伪造假身份证办理入网或非法使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入网,以及用户在住址搬迁后原来的电话号码不再使用等导致用户欠费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中国6家运营商目前背负的用户欠费已远远超过2002年统计的200亿元。

二、我国电信行业消费者信用管理水平滞后的原因分析

信用管理属于建立在制度建设上的软科学范畴,带有很强的实践性。我国电信市场存在大量的消费者信用失信问题,导致用户欠费情况严重。在这现象的背后原因比较复杂,涉及企业内部环境和社会外部环境,有自身信用管理的问题,也有辨别消费者信用的问题,是社会大环境下信用体系缺失以及企业内部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社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

我国信用经济起步较晚,在社会上没有树立起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因此,相当多的电信用户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用各种手段赚取电信企业管理不善的的漏洞,恶意拖欠通信费用。

(二)国家缺乏信用方面的立法机制

信用匮乏、失信行为之所以产生,关键在于缺乏相关的法规和准则,让违约者钻了空子。在立法方面,《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失信的立法明显滞后。同时,无法可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因此,在实践中失信的成本低,导致了社会信用缺失现象严重。

(三)电信企业内部尚未建立有效的信用管理机制

从电信企业来讲,由于受到传统运营模式的影响,认为投资是取得市场竞争制胜的法宝,谁的投资快、谁的网络容量大、谁的规模大,谁就能吸引更多的用户。同时,由于电信企业当前所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企业不得不到处寻找可以挖掘的用户,以市场中得到每个可以得到的客户为市场经营目标,间接地将风险提高到最大。但是信用管理却是要减少欠费风险为最终管理目标,两者显然相矛盾。因此电信企业为谋求更大的用户规模,对企业信用管理不重视,表现在大多电信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内部信用管理部门、机构或人员,更谈不上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制,信用政策单一,根本不能满足当前控制用户恶意欠费风险的需要。

三、加快我国电信市场消费者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的对策

电信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是社会企业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电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必要条件,更是实现“电信强国”目标的重要支撑和不竭动力。因此,加快健全电信市场,乃至全社会的信用制度建设促进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电信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已迫在眉睫。

(一)重视个人信用道德观念的培育

对于市场主体来讲,信用要成为其进入市场的入场券和无形财富,必须让失信者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不讲信用的道德责任。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因此要大力加强公民信用道德教育,倡导诚实守信的理念和价值观,使人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明礼守信的公民”。要加强信用道德建设,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政府和新闻媒体在这一建设过程中应起到重要作用。一方面,各级政府部门须结合实际,选准载体,组织开展好各具特色的信用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把诚信教育和道德实践结合起来,突出解决文明意识差、信用观念淡薄等问题。另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发挥着日益凸显的作用,媒体成为新闻舆论监督的最有力代表。如今,媒体在信息传播、渠道沟通方面的能量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大。因此媒体要充分发挥应有的传播作用,从基础教育、培养公民意识入手加强宣传力度,营造信用舆论的氛围,使消费者能自觉注重个人信用道德的培养,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有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

(二)加快信用制度的立法,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

加快信用制度的建立,已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如何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和电信市场信用体系,这些都需要有法律的依据。建立信用立法制度,将使最大程度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成为可能,同时也可协助企业在经济交易活动中,能够及时地辨别交易对方的真实面目,从而保障每次交易都能使交易双方获得利益。所以,要通过立法,依靠法律的力量来规范个人或企业的行为。目前,就信用方面的法律制度在一些发达国家有着一套成熟的经验、做法。因此,我们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与国际的市场游戏规则接轨,加快信用的立法工作,让法律法规对电信企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大的规范和约束。

(三)建立配套的跨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200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信息产业部已联合发文,就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做出了指导性意见。这已表明手机和固话的欠费信息也将作为个人征信数据的组成部分纳入个人征信体系。这在建立全国的征信体系和网络化的征信数据库的工作进程中已率先迈开了一大步。但这远远不够,为了保证信用法律的施行,应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和商业化的手段,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逐步收集、处理分散在公安、工商、税务、银行、电信行业内各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及相关信用记录,建立配套的覆盖全国的征信体系和网络化的征信数据库,通过依法对信用数据的采集、汇总、整理、保存、评价等环节,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资源共享,使分散在各部门的信息源得到归档整合,充实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库,可以有效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四)电信企业内部要建立并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电信企业要摆脱传统思想的束缚,重视企业内部信用管理的建设。按照信用管理体系一般建设原则,围绕事前防范、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理三个部分,建立和完善用户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并应由专门设立的信用管理部门来全面承担信用管理工作。

1.在信用管理和市场营销中找到平衡点

营销政策与信用风险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是矛盾的结合体。前者是从市场中得到每个可以得到的客户,间接地将风险提高到最大;后者是要减少欠费风险,间接地鼓励压缩收入。因此,必须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完整的信用营销战略。将被动赊销变为企业主动的授信过程。电信企业在制定营销策略须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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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企业采用信用方式的基本目标是为了建立与重要客户长期、稳定的关系。只有那些有价值、有潜力的客户,企业才有必要考虑采取后付费方式或给予相对较高的信用额度。对于高风险的用户,电信企业可以设计出不同的支付手段对他们的支付风险进行管理,如采用预付费的方式,可以将风险转移到客户自己身上。

第二,在行业内存在竞争对手的情况下,信用方式应是企业战胜竞争对手、取得综合竞争优势的手段之一,而不是唯一手段。因此,企业在竞争策略上,必须对自身与竞争对手间的比较优势和劣势做出全面的分析,才能恰当地制定信用政策。

第三,企业选择信用方式的根本目标在于最终利润的增长。

综上所述,电信企业制定营销政策必须兼顾“促进销售额增长”和“保持应收账款合理比重”这样两个目标的均衡和一致。偏重一个目标而忽视另一个目标的做法将导致企业利益的损失。

2.重视客户关系的管理

客户管理是进行企业信用管理的前提。因为每一笔销售都可能对企业带来风险,企业必须做到对每一个客户心中有数,基于此再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这样才可以保证信用销售的成功。此外,现代信用风险管理理论中有一条基本的论断,即通过对客户以往表现的总结和归纳,可以判断出其今后付款表现的趋向。因此,为达到信用管理的终极目标——降低企业信用风险,客户管理的基本内容就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客户档案的建立

通过用户有效身份证件的核查、系统判断证件真假以及客服人员回访或者实地调查,尽可能采集到安全客户的信息,并按照用户档案建立的相关原则完成对客户信息的收集和存储。

(2)客户的评价

客户信用征信的核心任务就是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做出科学的评估和预测。众所周知,决定或影响客户信用状况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通常情况下,电信企业对客户信用状况的判断主要依赖于业务人员或管理决策人员的主观经验性评估。这种评估由于主观因素影响及评估方法不科学,往往会偏离客户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在给用户进行信用评级时,在结合经验、历史数据等相关数据的基础上,使用一系列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对客户信用程度做出较为客观的判断。在此基础上进行用户的授信工作。

(3)客户的优化

有了对客户的正确评价,电信企业就可以对每一笔信用交易中作出正确的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客户管理的结束,从长期的角度来看,如何帮助企业降低客户的风险也应是客户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客户的优化就是通过对所有客户进行长期的考查和比较,进而找出企业的优良用户,并以此为标准来指导进行用户的开发和筛选,从而使企业有一个良好的用户群。

3.建立完善的话务数据分析制度

建立完善的话务数据分析制度是电信企业有效降低潜在欠费风险的办法之一。电信企业应围绕“明确目标及时分析研究数据后续执行结果反馈结果处理”的数据分析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话务数据分析制度。通过对不同类型用户数据指标、零次户数据指标、高话务数据分析指标等相关指标的分析,尽可能地在支持有价值、有潜力的客户的同时,控制和减少高风险客户,把坏账损失控制到最小。

4.建立相应的用户预警机制

多元化地利用企业与用户沟通的平台,如短信平台等,定期向用户发送相关用户须知信息,其中包括及时缴费信息提醒、缴费渠道相关的介绍、计费账期说明等。

5.加强催欠工作体系的建设

逾期账款的追收是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体现企业信用管理效果的关键步骤。从信用管理的角度来看,企业应更为重视逾期应收账款,尤其是在形成的初期。如果重视不够,逾期欠费会很容易转化为呆账或坏账。因此在加强催欠工作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完善企业内部的催欠工作流程

催欠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如果要催收到位,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一定不能马虎。从催欠人员的培训、欠费数据的分析、全面欠费原因的分析、拖欠特征的研究、不同催欠方法的选择,到信用管理部门内部催欠工单的派发等等,都应有制度化的配套工作流程,这样才能提高催欠的工作效率。

(2)采取催收外包的方式

由于电信行业的欠费具有金额小、欠费用户多、用户分散等特点,因此催欠工作会相对复杂。电信企业可以利用社会力量,将催收工作进行外包,这样可以解决电信企业催欠人员少、精力不足的问题,对催收工作可带来明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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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娟.手机欠费信息纳入个人征信体系路有多长?[EB/OL].

[3]韩勇.电信业的“信用危机”——实现国内电信企业全面信用管理的建议[Z].

篇(10)

关键词: 信息轰炸;问卷调查;影响

Key words: information bombing;questionnaire survey;influence

中图分类号:TP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22-0178-03

0 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信息和手机短信等业务受到了广泛的追捧,但也带来了大量的垃圾信息,包括非法的、不健康的不良信息和真假难辨的商业广告等,已经形成了一种包围的轰炸之势,给社会和公众生活带来了危害。如今,除了通过手机和互联网发送垃圾信息,更多是通过一种群发器进行垃圾信息的群发,形成一种让人避之不及的轰炸之势。如何治理、规范、减少垃圾短信息已成为政府和电信与网络行业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网络环境下信息轰炸的现状与风险隐患,在受众人群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其影响因素,试图提出一些相应的策略建议。

1 网络环境下信息轰炸的现状及其严重性

1.1 社交平台与垃圾信息现状

本文对信息轰炸的界定:是指恶意群发的不良、不法的消息或者在网络上通过某种群发性质的软件与发出的不良、不法的消息。

1.1.1 搜索引擎的弹跳广告窗

网络用户在各大社交平台浏览信息时往往会遭受垃圾信息的轰炸,比如: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时会跳出自动弹出的广告,在浏览一些网站信息时,周边会不停的弹出各种小广告;在通过导航网页浏览军事新闻的时候,一般在右下角会弹出各种广告,点击进入具体的军事新闻页面时,会有更多的广告弹跳出来,严重影响了我们正常的浏览网页。

1.1.2 贴吧、论坛、社区的垃圾私信

各大贴吧、论坛、社区等越来越受人们的喜爱,网民有什么问题一般会在贴吧、论坛或者社区里面发帖询问。之前受欢迎的天涯论坛,现在受欢迎的百度贴吧,人人网,各种圈等,比如现在你有减肥圈、护肤圈等社区的账号,那么你的账号里面每天都会收到各种私信,其中兼职、招、减肥产品、护肤产品、丝袜等为主的广告比较多。以其中的百度贴吧为例,账号里面经常接受到一连串的垃圾私信,有兼职,学英语,各种讲座,减肥药,面膜,等。这些垃圾广告已经形成了一种轰炸之势,给我们的普通生活带来了很多的困扰。

1.1.3 微博的私信推广

在人们已经无法离开网络的时代里,微博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交网络平台,其中以新浪微博为主,现在的用户已经养成了一种习惯,吃饭、睡觉、逛街、做事之前都要拍张照片发到微博,微博这样高的人气也给一些不良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微博传播一些不良信息,甚至是违法信息,以广告信息最为突出,私信里面的兼职信息、网络赚钱的方法、时时彩能赚钱等不良信息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有些人甚至相信网络上的时时彩能赚钱而被骗取大量现金。

1.1.4 朋友圈的轰炸

现在的微信朋友圈很是受欢迎。人们从最初的QQ转战微信,微信的语音、红包、朋友圈等独特方便的功能吸引了大量粉丝,微信是仅次于QQ的中国排名第二的应用,自2014年底官方数据称使用微信的人数达到了6.49亿人。可见其重要与受欢迎的程度,然而自微信的流行之后,微商逐渐崛起,从最初的朋友代购发展到了处处是微商,你在任何地方只要稍微不留神留下了你的微信号,就有大量的人加你,其中一大部分是微商,这些微商从最初的偶尔代购变成了专职代购,每天刷屏,整个朋友圈都是商品秀、秀,是一N洗脑式的营销,这些轰炸式的刷屏已然成了为生活中的垃圾信息,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1.1.5 垃圾短信和垃圾电话

最后一种是我们最常见的交流方式:手机短信和手机电话。现在一般的手机经常收到垃圾短信,用户的隐私早就被以各种形式出售,每天也会收到很多其他的垃圾信息,包括各种网站的促销活动等,诸如推销保险、投资商铺、诈骗电话等骚扰信息。给用户的正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部分用户就是被带链接的信息所骗而损失巨大。

1.2 我国网络环境下信息垃圾的严重性

据分析可以看出,在网络等社交平台的发展的同时,也让很多不良、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通过网络侵犯他人的事例日益增多,引发了一系列的信息安全问题,包括:恶意轰炸、不良信息、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等。此外,个人信息的外泄也造成了垃圾信息和恶意电话泛滥成灾。另外,在我国经济发展的情况下,网络购物越来越流行,信息泄露也越来越严重,经常接到诈骗电话,又如:您的订单付款失败,需要给您退款等。此类垃圾消息在互联网中恶意传播,造成了很大的恶意的不良影响:一是垃圾消息影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二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三是对用户、社会组织、企业的经济造成恶劣影响。

据IDC评述网调查显示,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展示了我国垃圾消息与不良短信息发送情况。据报告显示,发送垃圾邮件的IP地址主要集中在湖北、北京和广东等地区,而被举报的垃圾短信IP地址大多数来自广东和北京。

垃圾信息中,涉嫌欺诈类占据了主要位置,高达26.46%的比例,紧随其后的是零售业推销,达18.64%;后面是房地产推销占据17.65%,这三种占据了垃圾信息中的很大一部分比例。剩下的垃圾信息涉及违法出售票据和证件,教育培训类,电信业务宣传,金融保险推销,非法经营活动等。这些都给人们的日常及隐私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2 基于信息轰炸受众群的问卷调查及因素分析

2.1 问卷的设计

针对现有的垃圾信息及各类平台的信息轰炸,试图通过对受调查人群的的问题的实际调研,探索出相应的影响因素及策略。在问卷的设计上,本研究从五大因素进行问题的延伸设计了26道具体的问题。具体的问卷设计内容、理由及目的如下:

第一大类为样本的基本信息因素,从受调查人群的年龄、性别、收入等进行问题的设计,试图了解其与接收垃圾信息的关系;

第二大类为上网条件因素,设计受调查人群使用的上网设备及系统等问题,试图挖掘硬件系统对垃圾信息的影响;

第三大类为上警惕性因素,对信息轰炸的警惕性及危机意识方面进行问题设置,分析受轰炸人群的间接受害率;

第四大类为来源渠道因素,试图从信息的来源渠道进行分析,试图探索政府或行业的信息轰炸特征,为策略分析提供依据;

第五大类为样本的思维策略因素,看看是否会有意识的主动防范,比如过滤或监控类的软件使用频率及效果等,试图从技术上来分析信息轰炸的规避策略。

2.2 问卷统计与因素分析

本研究组织了线上线下的问卷随机发放约500份,回收有效问卷约440份,针对信息轰炸的具体因素,进行了详细的问卷统计分析。

①样本因素分析。

参加调查问卷的人群中15-25岁的占据参与调查的主要人群,比例多达73.96%,也就是俗称的90后占据主要人群,25-35的占13.54%,位居第二,由此,主力人群还是偏向于年轻一代。

②上网条件因素分析。

据调查普通人所使用的手机系统主要是安卓系统,比例高达61.98%,排名第二的是苹果系统,占32.18%,而使用其他类型的系统则很少。这类智能手机,是可以设置黑名单或者利用安全软件拦截垃圾信息的。此外调查表明93.75%的人是经常上网,只有6.25%的人不经常上网,说明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网络,获取信息的渠道很大一部分也是来自网络。同时有91.15%的人拥有智能手机,有75%的人拥有手提电脑,31.77%的人拥有平板电脑,29.17%的人拥有台式电脑,而只有6.77%的人拥有老年机,由此,在如此普及的上网环境下,必然会受到垃圾信息的影响。

③警惕性因素分析。

调查显示,只有34.9%的人对信息轰炸很了解,而53.65%的人都只是听说过,具体的并不了解,甚至有11.46%的人没听说过。此外,调查得出有57.81%的人收到垃圾信息时感到很困扰,有38.54%的人感觉无所谓是否收到垃圾信息,还有9%的人对于垃圾信息并不感到困扰。因此,群众对于垃圾信息的轰炸警惕性普遍较低,并没有明显的危机意识。

④来源渠道因素分析。

群众了解信息的渠道主要有,微信占77.6%,QQ占71.88,随之排在第三、四、五、六名的分别是,微博占65.63%,电视占42.71%,贴吧、论坛、社区占41.67%,搜索引擎占40.1%。有57.81%的人经常收到垃圾信息或者垃圾电话,有40.63%的人偶尔收到,只有1.56%的人从未收到过任何过。有89.58%的人所收到的垃圾信息来自于手机短信,60.94%的人从电子邮件中收到的垃圾信息,41.67%的人收到的垃圾信息来自于搜索引擎的自动推广。此外有41.15%的人表明收到的垃圾信息来自于QQ,37.5%的人垃圾信息的轰炸来自于朋友圈,35.94%的人表明来自微博弹跳窗,20.8%的来自于贴吧、论坛、各大社区等。

⑤样本思维策略因素分析。

有59.9%的人选择拉黑发垃圾信息的号码或者ID,位居第一,当然,这一办法也是最简单的一种解决方法。还有49.48%的人选择运用一些安全软件来自动屏蔽垃圾信息,例如360安全卫士,金山卫士,QQ管家等。甚至还有40.1%人不管它,对收到垃圾信息感到无所谓,只有9.38%的人选择向有关部门举报,由此可见,人们保护自己隐私的意识还是比较淡薄的。

但与此同时人们在面临垃圾信息的轰炸时,72.4%的人认为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立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同时加大对不良、不法分子的惩治力度;有69.27%的人认为相关行业及负责部门应该加强自身监管与约束;65.1%的人认为有必要开发一种相关的监控、过滤系统,从过程中拦截垃圾信息;最后只有57.81%的人认为要提高自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

3 信息轰炸防范的策略建议

3.1 加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在现在网络环境下,网络用户几乎没有什么隐私可言,自己的手机号或者其他信息随时会被其他人泄露,包括各大运营商,网络购物,网上求职,或者报考的一些机构等都有可能泄露你的隐私信息。根据前面的调查结果进行的样本因素分析、警惕性因素和样本思维因素分析可以得出,现在智能时代、网络时代的主力军是年轻一代,但这一群体在保护自身及家人隐私方面的警惕性很低。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隐私保护意识,个人尽量不要泄露关于自己或家人的重要信息,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2 行业自身的约束――禁止泄露客户信息

由来源渠道因素分析和上网条件因素分析得出,很多用户收到的垃圾信息都是来自各大网站、各大社交平台和三大运营商。对此,各大互联网网站应该加强自身约束,保护好用户的个人信息。

①网站加强巡视与监管。加强网站监管和巡视是个较好的解决方式,例如在各大贴吧、论坛、社区加强巡视,制定发帖或者私信的规则,禁止发一些不良的垃圾广告等,对于网站搜索引擎自动弹跳出的广告,应加强监管、整顿,对QQ、微信朋友圈等,禁止刷屏形式的广告推销等。

②通信运营商加强监控与管理。以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为主,这三家在提供各种服务的同时也应该加强监控与管理,手机号码严格执行实名制,同时加强监控,一般运营商都会有整体的监控系统,对于一些用户投诉的推销号码或者诈骗号码应该立即给予调查处理。

③开通举报系统。在面对如此频繁的信息轰炸的同时,各大运营商应该统一开通相关的举报系统,并且可以以群发短信的方式告诉人们举报的方式和电话,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举报系统,帮助用户养成一种遇到不良信息就垃圾举报的好习惯。

3.3 政府部门的管理――加强立法与惩戒

从样本思维因素分析和来源渠道因素分析得出,只靠个人和相关行业的努力效果是微乎其微的,没有相关的法律用以约束不法分子。对此,政府部分应该加强立法,对不法分子和不法企业加大打击力度。对网络环境进行净化,保证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的安全。

①完善相关行业立法。在行政立法方面,我国之前已经公布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明确指出把全面增强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列为将来15年信息发展的战略重点。目前,我国在计算机犯罪方面,刑法已经列入了部分的内容,对于网络犯罪的具体内容应更加具体化。

②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惩罚力度。在对不法分子的惩治力度方面,可以借鉴相关经验,如英国规定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在被商业性质的公司使用时,必须得到使用用户本人的同意,否则属于违法行为。日本的“关于特别商务交易的法律”和“特定Email法”。若手机消息已被用户排斥,则不允许第二次发出。《欧盟隐私与电子通信指令》规定,没有经过用户事先允许的禁止在欧盟范围内向用户发送具有利益性质的的Email。这些都是对不法分子严格惩治的有力依据。

3.4 过滤系统的监控――从源头上杜绝

从垃圾信息来源渠道分析可知,垃圾信息大都来自于网络与手机,目前防火墙的拦截系统应用较广泛,在此基础上,可由此相关部门可以开发过滤系统,若是在发送过程中过滤系统识别到信息中包含垃圾敏感词则自动拦截。

关于过滤系统,负责的厂家应该加强在VPN及相关方面的研究开发。尽最大的可能把用户经常遇见的安全问题对策方法放到到一台设备之中,包括VPN、防火墙、杀毒、防垃圾Email、内容过滤等。也可以采用各种各样过滤手段,包括关键字、黑白名单、指纹识别、反向侦测SMTP服务器等,提高垃圾邮件的识别率,预防垃圾邮件的猖獗。

参考文献:

[1]何国强.个人信息保护与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制[J].重庆社会科学,2012(06):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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