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审计重点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24 1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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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审计重点

篇(1)

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现状

街道财政管理职责不统一。现行财政体制对街道财政的职能定位与财政所在街道办事处架构下职责定位不统一。街道办事处财政所除自身职责外,多包含审计、经管职责。有关部门提出了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规定, 其中的依法加强财政收入管理、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深化“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等内容,都要求对现行基层财政体制架构作出相应地调整。

财政资金沉淀较多。根据现行体制,街道办事处收入为村居自办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及小型商贸企业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除财政及高新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房屋出租、装饰装修形成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片区建设项目和旧村改造建设项目形成的建筑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近年来注册登记的企业很多,税收增长比较大,获得的超收激励资金随之也比较多。财政资金结存过多,未充分利用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

街道与管委会财权划分不清。管委会在确定各街道支出基数时,对街道原承担的计生、农林水等支出,已纳入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支出预算,由各职能部门细化分解到各街道办事处。但实际上各职能部门在开展工作时仍要求办事处另行投入,同时各职能部门下拨经费不及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街道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街道与各职能部门之间事权不清另外体现在对各类协管员的管理上,各部门都争相配置协管员到街道工作,致使各协管人员之间存在交叉重叠,街道办事处人员少,工作繁杂却无法发挥统筹作用。

加强街道财政管理的思路

分类管理。对办事处现有在编人员纳入管委会工资统发中心;对办事处聘用人员与社区居委会人员实行经费包干,年人均经费开支不得超过当年区财政下达考核控制标准。考虑到基层实际工作,按照向基层倾斜的原则,以高于管委会平均公用经费

的标准,核定各街道公用经费总额。

划分事权。城市管理责任下移,将中心区的次干道路绿化养护及居住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适时移交办事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财力与事权不匹配的问题,逐步消化结余财政资金,促进街道间均衡发展。

完善转移支付。街道可用财力不再取决于税收收入,而是来源于管委会的转移支付。转移支付水平要同全区经济发展水平挂钩, 要同完成管委会的重点工作、考核指标、财源建设情况挂钩,由管委会职能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拨款。

强化税收征管。房产、物业等财产税收因为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更具有地方税收的属性,授权办事处统筹整合协管员队伍,在村居、社区的配合下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房产税、契税。建立健全工商、税务、物业、街道、社区五方涉税信息共享和协同治税工作机制,填补漏洞,实现应收尽收。

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将已纳入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支出预算的计生、农林水等法定支出,用于街道社区的社会事务、社会保障支出重新纳入街道财政统一管理。通过建立街道财政财务单一账户,逐步将街道办事处财务收支也纳入区级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对照各级财政部门要求,进一步规范街道财政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

篇(2)

残疾人是众所周知的弱势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近年来,我区残疾人保障与服务水平有明显提升,但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过窄、保障力度不大等问题,在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方面还有待于加强。因此,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是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践区委“以新型城市化为引领,建设繁荣文明首善之区”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清形势,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提速增效,让更多的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我区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指导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按照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体系,做到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

坚持重点突出,按照需求与实际相比较的原则,妥善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关注残疾人群体中最弱势、最贫困、最需要扶助的群体。

坚持合力推动,按照责权相统一的原则,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

坚持分步实施,按照以点带面和共享繁荣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实施,在一定时期内,使全区广大残疾人共享繁荣文明和谐成果。

三、实施项目

(一)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

1.申请条件

在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发放标准

(1)贫困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在享受低保和分类施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50元提高到200元;

(2)对贫困轻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在享受低保和分类施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给予100元。

3.审批程序

(1)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初步确定补贴对象,填写《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补贴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在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2)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填写《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残联审批。

(3)区残联审批。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

(4)申报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区残联。

4.管理发放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部门要对领取生活补贴的对象在每季度第一个月进行审核,并随着低保对象的调整而调整,每年年初由区残联按核定的救助人数和标准确定补贴方案。区财政对该补贴实行专项管理,其中对享受城市低保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实行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对享受城市低保的贫困轻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按季发放到残疾人个人账户。

(二)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属于一户多残(指家庭残疾成员2人及以上且必须在同一户口内)、单亲(指父或母一方独自带未成家的子女生活且至少1人为残疾人)、孤残(指失去父母且无子女的残疾人)的残疾人家庭。

2.发放标准

每年每户发放扶助金1000元(以户口本为单位,如遇同一家庭既是一户多残又是单亲的残疾人家庭只享受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

3.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以户为单位,由申请人携带户口本索引页、残疾成员本人页、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填写《区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家委会可直接按程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认真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填写《区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发放汇总表》,连同审批表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残联审批。

4.管理发放

扶助金由区残联按期拨付街道办事处,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到个人账户。此扶助金不计入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收入。

(三)残疾儿童康复补贴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并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0-6周岁脑瘫、智力、孤独症和听力残疾儿童。

2.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每人每月给予500元康复补贴。

3.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携带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户口本、在训期间交纳的康复训练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在训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填写《区残疾儿童康复补贴审批表》一式二份。社区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其它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

(2)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上报区残联审批。

(3)区残联审批。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

(4)申报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区残联。

4.管理发放

补贴资金由区残联按季度发放到监护人账户。此补贴不计入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收入。

(四)报销评残鉴定费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在区残联申请,经指定医院评定合格,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并领取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报销标准

每人报销评残鉴定费(不含检查费)标准不超过市残联统一规定的40元。

3.报销程序

申请人在残疾人证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评残鉴定费单据原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残联签字报销评残鉴定费。

(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租赁公房一年以上或自有房产的肢体和听力残疾人;改造内容与残疾状况实际需求相符合。

2.改造内容

(1)家庭卫生间蹲便器改座便器;

(2)家庭卫生间安装活动座椅(浴凳);

(3)安装扶手;

(4)安装闪光门铃(仅限听力残疾人)。

3.改造标准

根据残疾人需求项目不同,按基本型测算,每户改造标准1500元。

4.工作流程

(1)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到社区居委会填写《区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审批表》,残疾人或监护人签字,由社区居委会上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后,报区残联审批。

(2)区残联根据上报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测算设施及施工费用,做好经费预算。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将经费拨付到位,为改造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3)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

四、工作要求

区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将残疾人保障与服务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工作,按照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篇(3)

多年来,街道办事处承担着背街小巷、自然村和老旧小区的卫生保洁作业和管理,无环卫所人员事业编制,以维持基本的环境卫生要求为主,总体作业质量不高。财政对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工作有经费投入,但不够明晰具体,与街道实际承担的工作量不对等、不挂钩。2011年石景山区实施精细化试点以来,区政府经多次研究和实地调研,明确了街道办事处承担的环境卫生保洁作业任务和范围,审计了街道办事处用于环境卫生保洁作业的经费投入和支出情况,摸清了工作底数,建立了工作台账,制定了街道精细管理美化市容资金预算和实施方案,在全市率先落实专项经费2400万元,纳入区财政预算,用于提升背街小巷作业水平。

明确“专项资金、按量核算、动态调整、严格考核、专项审计”的资金管理原则,确保该经费专项用于保洁作业、生活垃圾收运、非法小广告清理、脏乱死角清理整治、扫雪铲冰、雨中清理雨水口、雨后推水、垃圾收运设施设备的更新完善、应急保障等,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资金将根据环境卫生检查考评情况按季度拨付,每扣除总分1分,扣除街道保洁队伍当月作业经费的0.5%(以委托保洁作业合同为准)。区级预留资金预算的10%作为区级调配和年终考评奖励。

二、加强队伍建设,确立街道保洁作业市场化运行机制

按照北京市背街小巷环境卫生质量达标率70%要求,石景山区区经充分调研,确立了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管理方式,提出了公开招标和备案管理要求。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应以公开招标方式确立保洁队伍,落实保洁作业,原则上不得使用不具备专业资质的公司和社会单位。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半年内完成过渡调整。资金拨付以中标价格和委托服务合同为准。在我负责环境卫生保洁作业的公司原则上须具备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审核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中标企业资质、招标委托服务合同、作业实施方案等需报区市政市容委备案,作为区级检查的重要依据。

确立市场化机制,有三个优势:一是实现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作业“管干分离”,使街道办事处从环境卫生日常作业的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重点抓好辖区环境卫生的属地管理和综合协调。二是通过委托协议、服务合同等方式明确了街道办事处的监管职责和保洁队伍的服务标准,以市场化方式落实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三是通过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培育一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保障环境卫生服务质量。

三、建立信息系统,完善责任制度,促进环境卫生管理“一张图”

工作中,多数脏乱死角的形成是由责任单位对责任区责任范围的不同意见和推诿扯皮造成的。在2011年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电子地图基础上,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调整环境卫生责任区划,深化地形图补测、作业面积实测、标图定位、分布图制作、检查打分系统等各项工作,确保责任范围做到全覆盖、无盲点,实现全区环境卫生管理“一张图”。

一是调整责任区划。按照全覆盖、无盲点的要求,梳理和调整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包括园林绿地、小广告和街巷胡同。按照“以块为主、条块明晰、责任明确、方便作业” 原则对部分街巷作业责任区进行调整,实现墙到墙移交,一把扫帚扫到底,进一步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实现责任区全面覆盖,无缝衔接。

二是完成园林绿地、街巷胡同等责任区调整区域的数据采集和标图测绘。利用2013年更新后的地形图资料,汇集居民地、道路、绿地、院墙、兴趣点、行政区划等点、线、面几何图形及属性数据,以街道为单位,A0 幅面出图,完成9个街道辖区的街巷胡同清扫责任区的标绘工作。完成区环卫中心作业范围城市道路和街巷道路的外业测量和标绘工作。

三是制作市容环境责任区分布图。以街道辖区为主,分别制作市容环境责任区分布图和全区市容环境责任区分布图,编制《石景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手册》,涵盖道路街巷清扫保洁台账、作业安排、卫生保洁区域图、工作手册等内容,方便日常使用和查找。

四是结合区级检查考评工作,研发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检查评分系统”。系统包括:街巷路检查评分系统、专业检查评分系统、行业检查评分系统、环境卫生整治系统等四项内容。

篇(4)

提效率,通过提升素质、加强协作、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全面实行办结承诺制,即拆迁项目审计,从正式送审之日起至出具征询意见稿,一般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重大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60天;预算与标底项目审计,从正式送审之日起至出具征询意见稿或出具标底审定书,预算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标底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单项工程结算审计,从正式送审之日起至出具征询意见稿,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争取3个月内完成。

促协调,实施分级管理,协调好审计局和镇、街道职能部门的关系;强化协作管理,协调好审计局和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完善统筹管理,协调好自行审计和委托审计的关系;健全考核管理,协调好总目标和责任分工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发挥好“财政资金使用过滤网,干部拒腐防变防火墙”的作用。

树形象,切实提高全体人员的个人修养、业务素质和团队意识,努力提升部门整体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树立“文明礼貌、行为规范、作风硬朗、业务精通、公正廉洁”的部门形象。

二、工作举措

(一)加强沟通力求无缝对接。随着基础设施和民生事业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尤其是总投资13亿元的城大道开工建设,使年基本建设审计工作面广量大,这就要求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凝心聚力,高效运作,以务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审计任务。二要不断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和实施单位的沟通协调,尤其是加强与管委会财政局、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增强审计工作计划性,优化审计工作流程,从而顺利推进审计工作。

(二)多措并举强化全面覆盖。一是全过程参与,提高审计覆盖程度。基本建设方面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全覆盖,拆迁、预算、标底、跟踪及结算审计全过程参与。二是把握审计侧重点,审计与监督相结合。按照“全面监督、突出重点”的方针,或设定限额标准,或设定监督方式,对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基本建设中的预算、标底、跟踪和结算审计做到“重点覆盖”和“一般抽审”相结合,逐步覆盖各街道办事处,对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全面实施审计监督。三是承诺审结时限,质量与效率同步提升。通过形式上内外并举、管理上细化程序等办法,最大程度地提高审计效率,并健全内控制度,强化三级审核力度,有效监督和规范审计过程,千方百计提高审计质量。

(三)全面参与确保衔接到位。根据《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强辖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管理和服务的暂行办法》(城工委发〔〕23号)的规定,从年1月1日起,各街道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将接受审计监督;各街道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工程实施及款项结算等接受审计监督;各街道政府拆迁补偿、奖励等资金接受审计监督。审计局要加强工作实施的计划性和针对性,积极做好沟通和衔接工作,全面参与、街道的拆迁、工程建设审计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等审计,确保有效实施审计监督,服务好街道办事处财政资金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的需要。

三、工作重点

(一)财经审计工作

1、深化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一是开展管委会开发建设资金专项审计调查,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提高财政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开展集装箱奖励基金专项审计调查,规范集装箱奖励基金的管理使用。三是开展市政公用基本设施配套费专项审计,确保相关规费应收尽收。

2、加强投资企业审计。对海物流公司、环联货代公司、口物流园区投资公司、口发展有限公司及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审计,关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审计建议,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3、试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口事务局、保税物流中心等经济责任部门负责人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加强相关经济责任部门在市场化运作中的监督,对经济责任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执行财经法规和政策、重大经济决策、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以及政府负债等情况进行审计。

4、开展村级资产负债审计。开展对口办下属的等村级资产负债审计,以监督村级财务和任期目标为主线,突出真实性审计;以监督投资决策为重点,突出经济决策审计;以监督制约村干部个人行为为切入点,突出廉政审计;以监督投资效益为着力点,突出绩效审计。

5、抓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对管委会行财户及13个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和年上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审计,对、街道本级年上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审计,促进部门预算编制科学化、年度预算执行规范有序,完善单位(部门)相应内控制度。

(二)拆迁审计工作

1、农户住宅房屋拆迁项目,审计局重点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房分配、收支明细进行审计。

2、非住宅房屋拆迁项目,审计局对土地、房屋装饰装修、其他附着物补偿费、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及搬迁奖励费等补偿标准和支付情况实施审计。

(三)预算与标底审计工作

本级及各街道、口办事处财政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等,下同)建设项目,单项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预算和标底,审计局全部实施审计;单项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审计局以下发《审计通知书》形式进行抽审。

(四)跟踪审计工作

1、本级及口办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单项投资估算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及管委会重点项目,由审计局全面实施跟踪审计。

2、、街道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单项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项目,由审计局直接实施跟踪审计;单项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各街道自行选择实施跟踪审计。

(五)结算审计工作

1、本级及口办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由审计局100%实施结算审计。

2、、街道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确保100%实施结算审计,其中: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由审计局直接实施结算审计;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项目,由各街道自行组织委托审计,必要时审计局进行抽审或者复审。

四、其他要求

篇(5)

东阳市辖区范围内租赁厂房、场所及机器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其它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租赁企业)。

二、欠薪保证金的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是组织实施欠薪保证金制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市公安、财税、工商、建管和银行等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

(二)欠薪保证金由城北工业新区管委会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付,并设立镇乡、街道欠薪保证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对欠薪保证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租赁企业在营业执照年检、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缴纳欠薪保证金的凭据,对新办的租赁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执照时应及时告知,并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欠薪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一)欠薪保证金实行缴纳与退还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办法。

(二)缴纳标准:按租赁企业前6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数的2-4倍结算缴纳(计算的标准如低于2万元,则按2万元标准缴纳,具体由城北工业新区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三)退还条件:租赁企业破产、歇业、迁移或注销三个月后,经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北工业新区管委会)核实已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再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欠薪保证金及同期银行活期居民存款利息全额退还业主。租赁企业在缴纳欠薪保证金后连续两年被定为劳动保障书面审查A级企业的,欠薪保证金及同期银行活期居民存款利息金额按其收取金额的一半予以退还;取消A级资格的,应按规定重新缴纳。

四、欠薪保证金的支付

(一)对已缴纳欠薪保证金的租赁企业,如发生欠薪纠纷,经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北工业新区管委会)调查核实后,先要求企业按规定支付工资,确无力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北工业新区管委会)提出意见,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在该企业缴纳的欠薪保证金中支付一定数额的工资。支付的数额以职工实际被拖欠的总额为限,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欠薪保证金。企业缴纳的欠薪保证金全部或部分支付后,应由企业按原标准在一个月内补足。

(二)凡符合从欠薪保证金中先行支付工资的职工,应当出示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等。租赁企业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北工业新区管委会)在受理欠薪投诉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到企业调查职工出勤、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等,核定欠薪的期限及数额。

(三)职工从欠薪保证金中先行领取工资后,不足部分有权依法继续追偿。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故意提供虚假欠薪资料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骗取工资的职工,应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工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具体要求

(一)租赁企业每月10日前应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北工业新区管委会)上报工资发放清单,租赁企业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北工业新区管委会)应及时进行审核,发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应及时到企业调查处理。拖欠职工工资情节特别严重,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的情况时,要及时向镇乡、街道主要领导和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经营者逃逸事件发生,控制事态,妥善处理。

(二)租赁企业应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书,租赁企业要向出租方作出书面承诺,愿意接受出租方的日常监管。出租方办理出租手续的同时,要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北工业新区管委会)书面作出对租赁企业欠薪监管责任的承诺书。出租方有权查询租赁企业工资发放情况,督促承租企业缴纳欠薪保证金,如发现承租企业有转移财物等逃逸倾向的,立即上报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北工业新区管委会)及市劳动保障等部门,凡监管、督促不力,发生业主欠薪逃逸的,应承担其连带责任(具体由城北工业新区管委会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应措施,明确出租方责任)。

(三)城北工业新区管委会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欠薪保证金的收缴、使用及管理工作。同时,要与当地工商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细节性问题要互通情况,商讨对策并妥善处理。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租赁企业,列为市劳动保障、税务、工商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经整改无效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篇(6)

第二条城市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城市低保实行以货币差额救助为主,辅之以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

第四条城市低保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二章城市低保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一)区民政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区民政局下设的城乡低保与社会救济办公室具体承担:

1、负责本区内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工作;

2、起草制定本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编制本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本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在本区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低保标准;

5、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审批工作;

6、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7、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对本区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入户率不低于30%;

8、指导、监督和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城市低保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9、组织开展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工作;

10、受理本区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行政复议工作;处理或移交处理城市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单位和工作人员;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城市低保待遇的行为;

11、协同相关部门制定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并向上级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3、组织发放城市低保金领取凭证及款物;

14、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统计汇总、定期上报和公布本区城市低保工作情况;

15、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低保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低保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城市低保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主任)、主管民政的副镇长(副主任)任正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责任人员,持证上岗。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城市低保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

2、按照上级政府及业务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和工作安排,组织落实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3、组织各社区居委会做好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及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城市低保评议工作;

4、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5、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安排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家庭情况报告工作。对辖区在册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入户率达到100%;

6、组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配合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等工作;

7、为辖区城市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接待来信来访,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事件;

8、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工作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计算机网络管理;

(三)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对本社区城市低保对象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四)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1、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低保资金与工作经费;

2、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优先推荐、介绍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

3、工商地税部门对自谋职业的保障对象应当优先发放营业执照,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4、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基本用水、用电、燃煤(燃气)等予以优惠;

5、房管部门应当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家庭租住用房的房租;

6、教育部门应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费用;

7、卫生部门要指定定点医院对低保对象在检查费、门诊治疗费、处置费、住院费等方面给予减免;

8、审计部门应做好低保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要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社会互助、经常化捐助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城市困难群众的氛围。

第三章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入户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初审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的程序办理。

为及时办理上级业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特殊事项,由民政局指派专人负责,按照个人申请、入户核实、民政局审批并张榜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家庭成员具体情况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下岗证、离退休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

4、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障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5、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6、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7、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这些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初审与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后,指定专职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社区城市低保评议小组成员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共同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核实工作,填写《市区城市低保入户核查表》,经社区低保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由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家庭成员及住址等情况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理由。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应存录原始资料,由两人以上同行,并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及收入等情况,以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审核、审批时查验。

2、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应规范、简便,讲求实效。民主评议参加人员应为社区低保专管员、社区居委会成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居民代表、党员代表及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轮换。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其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束无论同意与否,都应上报镇办。

(三)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入户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和审批工作,并将拟享受人家庭成员、住址、拟享受金额等情况返回镇办张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对有异议的返回镇办重新进行核实。

第七条申请及审核过程殊情况的处理

(一)家庭成员的确定办法:同一户口簿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子女已婚,且未共同生活,但因住房问题暂无法分户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未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时,要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它家庭成员要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纳入我市低保的证明,跨镇办的由镇办民政办出具,跨县区的由县区民政局出具未纳入城市低保证明。

(三)在本区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原则上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且在居住地居住超过12个月的,可以根据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四)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五)在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或治疗的民政对象,由供养或治疗单位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并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六)原为本地非农户口,现为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员。

第四章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第八条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按照市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九条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城市低保家庭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

第五章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十条申请城市低保对象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户籍所在地常驻城市户口;

(二)申请人必须通过资产和收入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资产(如物业、现金、银行存款、投资及其它可变换现金和财物)总值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限额。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申请人员家庭中有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当地政府认定属于合理情况下不能工作的(如学生或需在家照顾幼儿、病人或伤残人员等);

2、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必须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劳动自救活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然进行登记,但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介绍就业的;

(二)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2个月内两次拒绝参加办事处(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三)证明材料显示的家庭月收入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四)连续6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五)连续6个月未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不接受定期复审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虚作假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

(八)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九)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如空调、电脑、数码照相机、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0%的;

(十)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的(残疾人本人使用的残疾用车除外);

(十一)有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二)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除政策性规定在当地落户之外的其它在当地落户不满5年的;

(十四)其它与低保保障标准明显不符的。

第六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按照申请人前6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月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货币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付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收入、租凭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结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七)出租房屋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八)兼职和自谋职业以及各种劳务收入;

(九)农转非家庭其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或归还集体的,持村镇两级以上证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其申请,但其获得的征地补偿应计入家庭收入;

(十)实物收入按物价部门规定或评估的物品价格折旧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同一家庭同时具备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其收入按全体成员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只计算非农业人口;其家庭中的非农业人口在转为城市户口的下月起可申请入保;

(十二)当地政府确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部分;

(四)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救助款物;

(五)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高龄补贴;

(七)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

(八)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第十四条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在职职工按其工资名册上核定的应得收入总额计算;离退休人员按单位和社保部门应发放的离退休费计算。以上人员经所在单位、劳动保障部门或经贸等有关部门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领取应得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事其他工作(含临时工)另有收入的,与失业保险金或离退休费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收入,按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规定交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障金以后余额计算。

(三)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和下岗人员,已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企业职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四)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有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规定计算;无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每个法定赡(抚、扶)养人每月为被赡(抚、扶)养人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半的费用计算;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属低保户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本细则涉及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填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当地同行业中等水平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的(不含企业破产一次性安置费),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摊到若干个年月计算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受理入保申请。

(八)实行年薪制单位的职工,按上年实际发放的年薪平均分摊到本年度12个月后,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一并计算的方法计算人均月收入。

第十五条核定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途径和方法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经办人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三)走访单位、邻里。经办人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部门协查。民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六)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打工收入情况及就业市场进行调查,制定各地个体行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指导标准,规定和统一核定这些申请人员收入的标准。

(七)跟踪消费。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以便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八)对有隐性收入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

第七章分类施保

第十六条每个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有所不同,特别是城市中的“三无对象”、残疾人、老年人及重病人员的困难要更多一些,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特殊的照顾,要分类施保,确保重点。

第十七条分类施保的原则

(一)应保尽保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重点救助与特殊困难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分类施保的对象

(一)重点保障对象(A类)

既“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

(二)特殊保障对象(B类)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员(残疾程序分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为无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为少部分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2、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员;

3、单亲家庭尚无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

4、因子女就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70岁以上老年人;

6、依法抚养和领养孤儿的家庭;

7、突遭严重天灾人祸的家庭。

(三)基本保障对象(C类)

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因下岗、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相对较小的家庭和人员。

第十九条补助标准

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全额补助;特殊保障对象(B类)实行重点补助;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差额补助。同时因以上家庭或人员按原保障标准仍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可适当提高其家庭补助标准,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条分类施保中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及收入计算等均按本《细则》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低保资金筹措、发放和低保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城市低保所需资金包括中省市补助资金,区政府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1%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要将上级补助的低保资金和本级安排的预算资金及时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在中省市低保补助资金到位之前,应首先落实本级低保预算资金,并采取超调、垫支等方法,保证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城市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低保对象人数和月补差标准,财政部门核拨低保金,金融部门发放到人”的管理原则,由区民政局委托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将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杜绝以实物抵扣低保金或其他变相抵扣低保金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低保金存折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户主或家庭成员持户口本、身份证到区民政局低保办领取,特殊情况需要代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持代领人和户主身份证等有效件方可领取。

第二十六条低保对象持低保存折和身份证按期到委托银行网点领取城市低保金,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领的,应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开具相关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代领人的身份,手续不全的不予支付低保金。代领人一次只能领取一户低保对象的低保金。

第二十七条区民政局城市低保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每年按照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低保资金总额3%的比例列入部门预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调研、培训、核查、建档、表格印制、微机网络维护、交通、通讯等方面开支。低保工作经费可计入我区应匹配资金的总额中,但不得进入低保专户。

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金全部纳入区低保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九章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低保对象应积极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和实际收入;

(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社区公益劳动。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三)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在其申请低保时,要先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和登记,同时要积极参加劳动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就业培训。如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为其介绍职业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三十条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情况报告制度。在册基本保障对象每季度持低保金领取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要求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一次,在册重点保障对象和特殊保障对象每半年报告一次,如实报告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建立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对取消低保待遇的,管理审批机关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适当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二条实施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年审制,只需掌握人员变化情况;对特殊保障对象(B类)每半年审核一次;对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一个季度重新审核审批一次。基本保障对象是分类施保中的重点管理对象,也是动态管理工作中的重点,此类人员每季度都要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写出续保申请,并说明申请续保的原因和不能就业的正当理由,并按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以促使其早日就业。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低保对象家庭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低保对象档案要一户一档,实行微机与档案的同步管理。其纸质档案材料为:户主申请书、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申请审批表、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单位证明等材料。区民政局要建立低保对象的电子档案。

第十章低保工作监督

第三十四条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金发放等情况,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建立和完善低保对象公示制度。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一设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栏(牌),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享受金额、家庭住址等情况进行常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建立低保监督咨询制度。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低保监督箱和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和咨询。对于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及时办理,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对署名的上访信件和电话,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答复本人。

第三十七条区民政、财政、审计、纪检和监察等部门要经常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章低保工作责任追究与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审批过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有下列行为者,要追究其工作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申请人在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有关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对出证单位、出证人、负责人及冒领低保金的人员各处以冒领金额的1—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减发、停发低保金以及对给其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从事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公职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更改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2、擅自改变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的;

3、在调查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调查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明知当事人不符合低保条件,故意为其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4、、、收受贿赂、为泄私愤或、故意刁难低保对象而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意见,将其拒之低保范围之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6、其他违反低保政策规定和影响低保工作开展的行为。

篇(7)

(一)实施城区失地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遵循下列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

2.动态管理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政府保证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原则。

(二)城区失地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实行分级负责制。

1.市政府负责对城区失地困难居民低保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确保城区失地困难居民低保工作顺利实施;

2.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失地困难居民低保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初审工作;

3.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

二、保证范围及保障对象

保证范围为家庭成员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城区失地困难家庭(原则上为人均年收入低于693.00元)特别是对下列对象给予重点保证:

(一)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

(二)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三)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

(四)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单独居住的老人;

(五)因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六)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证范围: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劳动的

(二)法定赡养人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三、家庭成员认定及家庭收入核定

家庭成员认定:

(一)夫妻;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或成年子女;

(三)未成年子女或在外地院校学习无工资收入需要父母供养的成年子女;

(四)法律规定的具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

(五)没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视为家庭成员。

主要包括: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上年纯收入计算。

(一)种植、养殖业收入;

(二)劳务收入;

(三)工商业收入;

(四)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其他应计算的家庭收入。

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金、优待金、见义勇为奖励金、义务教育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保证规范及保障资金

依照既保证城区失地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确定最低生活保证规范和保证补差标准时。又有利于鼓励生产自救的原则,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市农村居民纯收入;

(二)市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三)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四)对无家庭收入的城区失地困难居民。补差规范内分档次给予补贴;

(五)确定的最低生活保证规范和补差规范要随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六)城区最低生活保证所需资金由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五、申请、审批顺序

(一)城区失地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工作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城区失地困难居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依照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街道办事处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等顺序依法进行;

(三)家庭收入达到或逾越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六、监督管理

(一)村委会要把城区失地困难居民低保工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

篇(8)

(一)做好“十四五”规划信息公开。9月30日前,主动公开本地“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及配套政策,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历史规划(计划),做到“一张蓝图绘到底”。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区政府网站汇集展示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规划,展示全区规划体系,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监督规划实施工作。〔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3个专题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单位)〕

(二)做好重大战略部署信息公开。围绕区委五个《意见》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创新驱动、扩大开放等重大战略,加强政策。持续抓好肺炎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信息公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信息公开,突出做好就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征地、保障性住房等民生信息公开。认真贯彻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门规定。〔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科体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

(三)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信息公开。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区府办发〔2021〕16号)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推进情况、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好差评”结果公开。主动公开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并动态调整,梳理清单所列事项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要件等,及时公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等工作举措,做好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持续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对象、类别、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规范公开。推进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公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等有关部门〕

(四)做好财政信息公开。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稳步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预决算及相关报表公开工作。深化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在统一平台定期公开地方政府债务品种、限额、余额、期限、利率、偿还计划等信息。加强惠民惠农惠企政策和资金发放信息公开,及时公开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的重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推动财政补贴信息公开向村(社区)延伸。持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常态化公开。依法规范公开政府采购信息。〔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财政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单位)〕

二、持续深化基层政务公开

(一)调整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基层政府要结合《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区市县、园区下放乡镇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区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下放乡镇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编制本地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针对事项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调整完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实现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按要求抓好标准指引落实和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涉及基层政务公开26个试点领域的有关部门(单位)〕

(二)规范政务公开平台和流程。对照政务公开组织管理、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主动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指南编制公布、年度报告编制、主动公开平台建设、绩效考核、社会评价等9项省级政务公开地方标准,优化流程和环节管理,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操作规范嵌入业务系统。区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分类区政府及部门、乡镇(街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设置统一的互动交流和在线办事入口。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专区(窗口),提供信息查询、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区行政审批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办公室、区档案局、区文广旅局等相关部门(单位)〕

(三)提升办事服务信息公开便捷利民水平。全面梳理办事指南、流程、机构等服务事项,做到办事事项要素齐全、内容、表格、样表准确,确保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场所的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内容、、管理同源。推行一次性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等服务,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及时公开办事统计数据,实现“一网通查、一网通答、一网通办、一网通管”。采取政务新媒体、短信、电子邮件、纸质材料等方式,精准惠企利民政策和基层群众普遍关心的民生政策信息。〔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区行政审批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单位)〕

(四)扩大群众参与覆盖面。确定行政决策事项和标准,明确公众参与的事项范围、方式、渠道,动态调整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向社会公布。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建设项目,采取政府网站、新媒体、报刊、电视或者听证会、实地走访、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基层群众意见,了解行政决策执行中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政务开放日活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五)推进基层政府治理能力提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公开平台,打造专业队伍,加强基层政务公开主要任务落地落实信息公开,及时总结和推广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经验做法和特色亮点,提高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以政务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助推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涉及基层政务公开26个试点领域的有关部门(单位)〕

三、回应群众关切增强政策落地效应

(一)加强重大政策解读。贯彻落实区委全委会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等要求,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点领域改革、实体经济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对外开放合作、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民生福祉等为重点任务,坚持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组织同审签同部署,政策文件与解读同步在政府网站并相关联。实质性解读政策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举措内涵等,凡是面向企业和群众主动公开的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影响市场预期的政策,积极主动靠前引导,及时权威信息。〔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新闻办、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二)改进政策解读工作方式。畅通政策咨询渠道,依托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等设立政策咨询综合服务窗口,推进政策问答数据资源和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知识库互联互通,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号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询服务,精准传达政策意图。采用图文解析、简明问答等方式,运用虚拟现实(VR)、可视化图表、音频视频等新技术手段,提升解读质量和水平。〔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三)构建群众关切回应体系。统筹热线电话、领导信箱等群众诉求渠道,实现回应资源有效整合。构建群众诉求服务矩阵,规范群众诉求受理、转办、督办、回访等全流程办理标准,健全“台账登记—交办转办—整改销号—办结回复—定期抽查”诉求回应闭环机制,及时公开留言答复情况,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确保群众关切回应规范化常态化。建立健全评价机制,提升联系群众、解读政策和回应群众诉求的能力。〔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新闻办、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四)增强群众关切回应效果。加强舆情回应台账管理,认真核查作出的承诺落实及公开情况,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对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疫情防控、房地产金融、工资拖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养老、安全生产、困难群众生活等热点问题,及时向群众公开回应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引导群众关心理解支持政府工作。开展群众关切回应工作品牌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新闻办、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四、强化政务信息资

(一)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9月30日前,集中统一规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时限及时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及时公开和更新行政机关管理社会、服务公众的依据和结果。动态调整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通过政府网站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确保线上办事指南与线下办件标准一致。优化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检索、下载功能,推进市、区两级专栏数据互联互通,方便社会公众快速准确获取所需信息。加强本级政府、本系统、本行政机关政策文件库建设,推动区级政策文件库等数据资源与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效联通。完善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刊登和通报机制,推进数字化利用,通过政务新媒体传播内容,提升服务社会水平。〔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行政审批局、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二)深化政务新媒体清理整合。健全政务新媒体监管机制,建立完善全面准确、动态更新的政务新媒体基本信息库,原则上一个单位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定期分析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状况,针对一哄而上、重复建设、“娱乐化”“空壳”等问题开展清理整合,整合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账号,关停内容陈旧、无力维护的账号。实施分级备案制度,政务新媒体的开设、变更、关停、注销要向主管单位报备。〔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三)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维护。全面推行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建立网上政府数据库,推动市、区集约化平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实现公开、互动、服务融合发展。推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融合发展,实现整体联动发声。各政务新媒体2周内更新内容,互动留言24小时内回复。严格内容审核把关,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信息,避免引发负面舆情。定期核验办事服务类信息的准确性、功能实用性,及时调整更新相关信息。2021年底前,区政府门户网站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新闻办、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四)强化公开平台载体监督管理。开展季度抽查和半年检查,专项检查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和内容保障情况,政府网站季度抽查比例须达到100%,政务新媒体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将信用类专项网站全部纳入统一监管,切实解决有账号无监管、有无审核等问题。建立监管台账和问题清单,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要督促整改并报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新闻办、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五、切实筑牢工作基础

(一)加强指导引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管理、平台载体建设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听取1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部署推进工作,保障工作经费,配齐配强专职人员。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和研讨交流,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将《条例》纳入领导干部学法和公务员初任培训课程,加大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培训力度,提升工作能力水平。依法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评议,避免简单地以第三方评估代替政府行为。〔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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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住房供应体系为目标,以界定对象、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重点,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要摸清困难群众的住房状况,并从我区农村实际出发,制订实施计划。要与正在实施的“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下山脱贫”、“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撤村建居”、“城中村改造”等工作有机结合,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按轻重缓急、分批分期实施。

(二)因地制宜,分类救助。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要立足于实际,立足于基层,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既要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要求,又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实施分类救助,不搞强拆大拆。

(三)自力更生,多方帮扶。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对象是农民,要坚持以受助户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通过政府补一点、集体经济助一点、亲朋好友借一点、受助户筹一点的方式筹措资金,鼓励群众互帮互助。

四、政策措施

(一)救助计划

根据浙江省《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92号)文件精神,力争到2010年基本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我区20*年原则上将省下达的275户救助计划指标,直接平分到各个乡镇及有关街道,率先完成花园街道、信安街道、双港街道三个街道的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2008年—2010年根据省下达指标有选择的在某些乡镇街道实施,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逐个基本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新新街道的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待行政交接完成后列入救助计划,并予以实施。

(二)救助对象

1.农村特困户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目前还没有自己住房的家庭;危房户是指住房随时都有可能倒塌,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2.因灾倒房户。既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3.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农村五保户存在住房困难的,通过集中供养方式予以解决。

(三)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的住房实际情况及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对确定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住房,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救助住房建设方案经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村集体组织或受助户自行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置换困难群众的危旧房;或者通过租金补助的方式,由救助对象就地租用可居住的闲置房。

(四)救助标准

1.面积标准:新建、改建、翻建面积以受助户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宜超过100平方米。扩建的,参照审批时大、中、小户标准,按不足面积计算;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计算。置换的、租用的,参照审批时大、中、小户标准。

2.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美观”。新建、改建、翻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砖混结构(基础可按两层楼房建造,便于受助户自身条件改善后加层),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3.补助标准:按新建、改建、翻建、扩建、修缮、置换、租赁等不同救助方式,并结合具体情况,由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及实施办法。

(五)工作程序

1.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住房救助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农村低保证明或残疾人特困证明、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及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在申请表中明确具体救助方式。

2.评议。村民委员会应在收到农户救助申请5个工作日内,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公开张榜公示7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村两委签署意见,提出救助方式建议,加盖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救助条件的,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审查结果必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核准。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并将标准意见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重后轻的原则列出分批救助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一般应在每年一季度按要求完成农村住房救助审查和申报工作,确定当年救助对象名单,并报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因灾倒房需救助家庭的有关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区民政部门核实,并上报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列入救助对象。

5.竣工验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同建设等部门对完工的救助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须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工程质量。

(六)资金保障和管理

1.救助资金来源

(1)区财政安排补助资金;

(2)向上级部门争取的补助资金及社会捐助资金;

(3)省级财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2.资金管理

(1)救助资金实行区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根据各乡镇(街道)的救助数量、救助方式和建设标准,确定到户救助资金,救助资金按规定渠道下拔到乡镇(街道)。工程开工后由乡镇(街道)预拔工程启动资金,工程有一定形象进度后拔付部分补助资金,工程竣工经乡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拔付剩余补助资金。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直接利益,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实事工程组织好、落实好。为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分局。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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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各镇和工业商务局、农牧局等经济管理部门、单位配合抓好落实。

(二)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20%。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国税局、地税局配合抓好落实。

(三)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0%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牵头负责,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水务局、林业局、统计局、调查队、各镇、农林场配合抓好落实。

(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以上。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牵头负责,各镇、裕民街道办事处、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抓好落实。

(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8%。

责任单位:市工业商务局牵头负责,各镇、裕民街道办事处、统计局配合抓好落实。

(六)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0%。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工业商务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局、招商局等部门配合抓好落实。

(七)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内。

责任单位:市人口计划生育局牵头负责,各镇、街道、农林场配合抓好落实。

(八)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

责任单位:市工业商务局、环保局分别牵头负责,新材料基地管委会、园区办配合抓好落实。

二、主要工作

(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着力转变工业发展方式

9、年内完成工业总产值210亿元,增长17%;完成工业增加值53亿元,增长15%以上。

责任单位:市工业商务局牵头负责,发展改革局、统计局、新材料基地管委会、园区办配合抓好落实。

10、力促产业优化升级。加大技改力度,鼓励优势骨干企业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开发新产品、培育自主品牌,延长产业链,扩大总量,提高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

责任单位:市工业商务局牵头负责,发展改革局、科技局、招商局配合抓好落实。

11、培育发展新型产业。大力发展新能源、装备制造、穆斯林用品等新型产业。开工建设中冶35万吨石头造纸一期项目,力争发电集团10万千瓦风力发电等项目并网发电,建成华能3万千瓦、大唐新能源和中广核各1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勤昌公司170万套汽车用重载荷圆锥滚子轴承、300万套高速铁路轴承等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商务局分别牵头负责,招商局、新材料基地管委会、园区办配合抓好落实。

12、不断壮大园区实力。加大新材料基地和园区道路、供电、排水、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新建道路7.8公里,敷设排水管网15.6公里,配合完成750千伏输电线路过境段建设,争取建设新梁220千伏变电所,增强园区产业承载能力。新材料基地、园区新引进亿元以上项目分别达到10个和3个,新投产项目分别达到15个以上。

责任单位:新材料基地管委会、园区办分别牵头负责,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局、供电局、招商局配合抓好落实。

13、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加强节能减排监管,严格执行新上项目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大力实施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技术改造项目,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和节能产品,重点实施西夏水泥余热发电、青铝集团供热管网改造等项目。积极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建设循环型园区和循环型企业。

责任单位:市工业商务局、环保局分别牵头负责,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新材料基地管委会、园区办配合抓好落实。

(二)加快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着力发展现代农业

14、完成农业总产值20亿元,增长7%。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牵头负责,统计局、调查队、各镇、农林场配合抓好落实。

15、做大基地,推进特色产业规模化。重点抓好酿酒葡萄、生态渔业、设施农业、生态环保养猪4个自治区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实施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示范县项目,落实粮食播种面积64万亩。实施土地流转、有机水稻、酿酒葡萄、农作物制种、优质小麦、优质玉米、特色种养7个10万亩培育工程。发展大小弓棚2万亩,猪、牛、羊饲养量分别达到73万头、12万头、76万只。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林业局牵头负责,各镇、农林场、国土资源局配合抓好落实。

16、壮大龙头,推进产业发展品牌化。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中航郑飞塞外香、圣花米来、御马、法福来、顺宝等产业化龙头企业扩规模、打品牌。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牵头负责,各镇、农林场、科技局、工业商务局、林业局、招商局、工商局配合抓好落实。

17、发展和规范各类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扶持10个集新品种推广、技术服务和订单销售为一体的农业综合服务组织,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牵头负责,各镇、农林场配合抓好落实。

18、夯实基础,推进生产设施配套化。加大灌区节水改造力度,实施引黄灌区水利续建配套,滑石沟下段及中干沟综合整治、瞿靖蒋新渠灌区、甘城子葡萄园区等节水改造工程。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各相关镇、农林场、财政局、林业局、农综办配合抓好落实。

19、实施叶升镇、大坝镇、陈袁滩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项目。

责任单位:市农综办牵头负责,各相关镇配合抓好落实。

20、实施叶升镇、大坝镇、邵刚镇等5.4万亩土地整理项目。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财政局、林业局、各相关镇配合抓好落实。

21、建立自治区级水稻、玉米全程机械化示范园区2个,主要粮食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

责任单位:市农机局牵头负责,各镇、农林场配合抓好落实。

22、改善条件,推进生态建设常态化。实施叶升、峡口等5个镇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大力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大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农村集中供水水源地保护率达10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各镇、农林场、农牧局、水务局、林业局、农综办配合抓好落实。

23、加强生态防护林体系建设,实施京藏高速峡口过境段、甘城子葡萄基地等造林绿化工程,新增造林7900亩155万株。加强生态治理和保护,实施三北防护林五期工程,启动贺兰山东麓生态治理、亚行贺兰山南部土地荒漠化治理、世行防沙治沙和生态保护等重点生态林业项目,推动生态建设持续发展。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负责。财政局、各镇、树新林场配合抓好落实。

(三)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着力打造黄河金岸明珠城市

24、城镇化率达到49.6%。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公安局、各镇、农林场配合抓好落实。

25、加速东区建设步伐,掀起城市建设新。建成黄河楼,建设黄河文化展示园、黄河文化体育会展中心、五星级酒店等3个地标性建筑,高起点规划东区CBD。实施黄河外滩、龙海花园三期、名峡人家、金域水岸、金岸一品等12项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商品房面积8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发展改革局、教育体育局、国土资源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小坝镇、陈袁滩镇配合抓好落实。

26、完成利民街、古峡街、黄河大桥连接线景观绿化和滨河大道、南北环路补绿工程,新增城市绿地面积3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配合抓好落实。

27、实施黄河市区段综合整治工程,打造生态园林城市新景观。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林业局、各相关镇配合抓好落实。

28、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施城市东区集中供热、供电和供水、集污、天然气管网等10项基础设施工程。完成文体路、建民南路等10条道路新建、改造,新建道路12.5公里,改造供水管网33.2公里,敷设集污管网36.7公里。完善城市路灯系统。开工建设第二污水处理厂,实施供热计量改革,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发展改革局、工业商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供电局、各相关镇配合抓好落实。

29、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城市综合管理,切实提高城市服务功能,进入国家卫生城市行列。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各相关镇、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直各部门配合抓好落实。

30、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实施叶升、邵刚、瞿靖3个沿黄特色小镇建设和镇旧城改造,高标准建设陈袁滩唐滩、滨河新村扩建和大坝中庄3个特色村庄,提高庄点设施配套水平。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各相关镇配合抓好落实。

31、大力实施塞上农民新居、旧村整治及危房改造工程,新建改造庄点38个5774户,着力改善农民群众的生活条件。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各镇、发展改革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配合抓好落实。

32、加大扶贫开发,实施生态移民工程,完成移民安置5000人以上。

责任单位:市扶贫办牵头负责,新材料基地管委会、发展改革局、教育体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局、林业局、工业园区、供电局、镇、邵刚镇等部门配合抓好落实。

(四)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着力提升服务业水平

33、完成第三产业增加值22.5亿元,增长13%。

责任单位:市工业商务局牵头负责,各镇、统计局配合抓好落实。

34、继续加大旅游开发力度,青铜古镇一期、大峡谷北入口、游艇码头、库区鸟岛游客中心建成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库区管理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分别牵头负责,发展改革局、水务局、镇配合抓好落实。

35、黄河圣坛、水工博物馆向游人开放。

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牵头负责,财政局、水务局等各有关单位配合抓好落实。

36、实施108塔周边环境整治等重点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抓好落实。

37、整合黄河楼、青铜古镇、108塔、金沙湾、牛首山西寺、库区鸟岛等景点资源,打造精品线路,力争黄河大峡谷旅游区进入AAAA级景区行列。

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牵头负责,库区管理局、发改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宗教局、各相关镇配合抓好落实。

38、依托拦河大坝、黄河铁桥、余家桥烈士陵园等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围绕葡萄酒庄园、古镇新村、黄河人家,大力发展农家乐、渔家乐等旅游休闲项目。组织策划旅游推介,在主流媒体进行深度宣传,提升黄河大峡谷旅游品牌影响力。力争实现接待游客100万人次,旅游收入2.8亿元。

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林业局分别牵头负责,库区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抓好落实。

39、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力促古青高速加快实施,开工建设西线高速、包兰复线、火车新客站项目。完成旋风槽至三趟墩、蒋顶至朝阳、叶升至陆湾、跃进至新田改建、立马路延伸段续建和生态移民区道路建设,改造大中型危桥3座,大力改善道路交通设施条件。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镇配合抓好落实。

40、实施立新物流园区一期项目,规划建设新材料基地大宗工业品物流中心;加快社区和集镇商贸中心建设,实施张岗市场、南市场改造工程,开工建设东区商贸市场,完善城乡市场功能。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别牵头负责,发展改革局、招商局、小坝镇、镇、大坝镇、裕民街道办事处配合抓好落实。

41、积极发展面向民生的社区、家政、养老等公共服务业。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负责,镇、裕民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抓好落实。

42、继续深化“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速农超对接,扩大市场消费,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

责任单位:市工业商务局牵头负责,财政局、农牧局、供销社、各镇配合抓好落实。

(五)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着力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

43、强力推进“两大任务”,完成市下达的“两大任务”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招商局分别牵头负责,分解目标任务。各镇、各部门、单位按下达任务抓好落实。

44、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健全土地流转机制,积极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向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序流转,发展规模经营。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牵头负责,国土资源局、农经站、各镇配合抓好落实。

45、出台被征地和退出宅基地农民进城居住、就业优惠政策,引导农民有序向城市流动,加快城镇化进程。

责任单位:市委政研室牵头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配合抓好落实。

46、健全完善“三农”融资服务,设立村镇银行,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各镇、农林场、人行市支行配合抓好落实。

47、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和改进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土地招拍挂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分别牵头负责,监察局、审计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配合抓好落实。

48、强化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投融资平台,积极拓展新的融资渠道,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抓好落实。

49、加强政府投资管理,严肃基本建设纪律,杜绝随意变更设计内容,随意扩大建设规模,随意提高建设标准行为。深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监察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抓好落实。

50、切实加强价格调控监管,依法打击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有效增加市场供给,保持物价基本平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工商局、工业商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抓好落实。

(六)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51、切实加大投入力度,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65%用于民生事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各镇、裕民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单位配合抓好落实。

52、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改善办学条件,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西部农村初中工程、标准化操场建设工程,建设第四幼儿园、第五小学,搬迁第六中学,建成3所镇中心幼儿园。深入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制度,加大师资培训力度,进一步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抓好落实。

53、强化医疗卫生服务。稳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成市医院、中医院整体搬迁,建成2个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卫生监督所,实施二医院业务用房和瞿靖中心卫生院加强型改造,将村级医疗室纳入公共医疗服务体系。落实“四免一救助”政策,建立农民健康档案电子信息平台。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确保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分别牵头负责,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单位配合抓好落实。

54、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星级镇(街道)”创建工作,年内3个镇(街道)达到星级创建标准。全面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加大示范户扶持力度,深化优生促进工程,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

责任单位:市人口计划生育局牵头负责,各镇、农林场、裕民街道办事处配合抓好落实。

55、继续深化全民创业。大力实施创业带就业工程,深入推进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新创办小企业110个,培育小老板110个、劳务经纪人50名、劳务创业组织10个,转移农村劳动力3.5万人。发放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5000万元,新增城镇就业4600人。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各镇、裕民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配合抓好落实。

56、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新增扩面4000人。深入推进新农保工作,新农保参保率达80%以上。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即时结算和门诊大病统筹比例。实施社保“一卡通”工程。依法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稳步提高职工收入。建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4个镇级服务站、3个城市社区服务站、5个农村社区服务站,改善社会保障服务条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总工会、民政局、财政局、各镇、裕民街道办事处配合抓好落实。

57、建成13家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站,构建多层次、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继续实施白内障复明、康复抢救等重点康复工程,健全残疾人保障体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残联牵头负责,卫生局、裕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配合抓好落实。

58、大力繁荣文化广电体育事业。深入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家书屋、送戏下乡、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和文化服务进农家、广场文化等活动,实施农民健身工程,新增26个村级体育健身场所,不断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牵头负责,教育体育局、各镇配合抓好落实。

59、切实加强社会管理。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和专项整治力度,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机制,争取开工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项目,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重大问题的发生。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安监局牵头负责,各镇、裕民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配合抓好落实。

60、完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对接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市人民法院、各镇、裕民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配合抓好落实。

61、畅通渠道,有效化解积案。

责任单位:市局牵头负责,各镇、裕民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配合抓好落实。

62、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启动“六五”普法。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各镇、裕民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配合抓好落实。

63、加强执法基础设施建设,建成看守所、公安刑事技术用房项目。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增强公众安全感。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发改局、各镇、裕民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配合抓好落实。

64、高质量完成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牵头负责,各镇、相关部门配合抓好落实。

65、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维护各族群众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责任单位:市宗教局牵头负责,公安局、各镇、裕民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配合抓好落实。

66、持续改善民生办实事。

(1)实施瞿靖镇、大坝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解决5.1万人饮水安全问题。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负责,瞿靖镇、大坝镇配合抓好落实。

(2)完善陈袁滩镇等10个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各相关镇、场配合抓好落实。

(3)建成2个大型沼气池,推广太阳灶5000台。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牵头负责,各镇配合抓好落实。

(4)加大政府补贴力度,全面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规避农业生产风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各镇、农牧局配合抓好落实。

(5)启动村级债务化解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各镇、相关部门配合抓好落实。

(6)建成被征地农民安置楼11万平方米,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住房4.3万平方米,改造棚户区5000平方米。新建、改造公厕10座。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发展改革局、陈袁滩镇、镇配合抓好落实。

(7)免费为城乡6.8万户居民更换智能电表。

责任单位:市供电局牵头负责,各镇、农林场、裕民街道办事处配合抓好落实。

(8)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社会救助标准。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负责,财政局、各镇、农林场、裕民街道办事处配合抓好落实。

(9)城市无基本养老金的高龄老人全部纳入津贴范围,并适当提高津贴标准。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落实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和绩效工资政策。启动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争取年内发放到位。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分别牵头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抓好落实。

(10)规范殡葬市场秩序,建立殡葬救助制度,着力解决殡葬贵问题。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负责,监察局、审计局、发展改革局等相关单位配合抓好落实。

(七)加快提升行政效能,着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67、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法制政府建设,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牵头负责,各镇、裕民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单位配合抓好落实。

68、坚决执行市委决策,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牵头负责,各镇、裕民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抓好落实。

69、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和公共事业领域办事公开。规范完善镇民生服务中心,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牵头负责,各镇、裕民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抓好落实。

70、提升工作执行能力。健全抓落实工作机制,坚持和改进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制度,强化任务目标分解制度、倒排工期制度、定期调度制度、督促检查制度、公开通报制度和评议奖惩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监察局分别牵头负责,各镇、裕民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单位配合抓好落实。

71、大力加强效能建设,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行政问责,对重点工作实行刚性考核,严格奖惩措施,确保政令畅通、执行有力。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牵头负责,各镇、裕民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单位配合抓好落实。

72、增强廉洁从政能力。加大教育监察力度,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执行廉政准则。继续深化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和各类专项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牵头负责,各镇、裕民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单位配合抓好落实。

73、加大特殊岗位轮岗交流力度,加强财政预算执行、部门财务收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审计局分别牵头负责,各镇、裕民街道办事处、监察局等部门配合抓好落实。

74、强化执法和廉政监察,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大力提升政风行风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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