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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传染病防治知识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接下来是火灾。告诉我们怎样会引发火灾很多都是我们不注意细节引发了火灾,如:台灯、蚊香、电热毯、电取暖器等不规范的使用都会引发火灾,接着讲了遇到火灾时的处理办法。当发生火灾时要学会自救,迅速逃生。
第三,介绍了传染病的种类、症状、传播途径以及如何治疗传染病,特别是如何养成并保持良好卫生健康的生活方式,以预防传染病,从而保持健康的体魄。
港闸区实验小学 三(1)班 倪天予
今天早晨,我认真观看了江苏教育频道的《中小学生安全教育与传染病防治知识》,心灵受到了深深的震撼。人的生命太脆弱了:那么多人因为车祸而丧生;那么多人因为火灾而离世;那么多人因为地震而死亡;又有那么多人因为传染病而卧床不起。我们应不应该重视它们呢?
当我们骑自行车电瓶车时,记得在机动车道靠右行驶。12岁以下儿童不得骑自行车上路,16岁以下儿童不得骑电动车上路,没有车铃和车闸的自行车禁止上路。
发生火灾时,应该用湿毛巾捂住嘴巴和鼻子,蹲下逃生。如果发现门把手是热的,说明室外有火,应该用床单堵住门缝,不停地给门浇水降温。同时要拨打电话“119”,拿着鲜艳的毛巾站在窗边,不停摇晃,引起救生人员注意尽快救援。实在不行,顺着窗边的水管爬下去。
地震时,手要抱着脑袋,逃到墙角。地震中途会停一会,利用这段时间逃到空旷地带。地震后不要回去拿东西,因为会有毁灭性更大的余震发生。
有流行病毒发生时,一定要戴上口罩才能外出。
有了这些知识,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中小学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止教育》———观后感
港闸区实验小学 三(1)班 陈嘉怡
今天上午,我和妈妈一起观看了《中小学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教育》。
地震时,大家都要躲在桌子下面,等地震小了就用书包放在自己的头上一个接着一个走,快速逃离现场。
我从本片中了解了今年爆发的禽流感,导致患者尤其严重。此类禽流感多是由于春季候鸟迁徙,将病毒带给人类,所以用高温煮熟煮透的禽类才能食用。我们还要经常扫地,勤洗手,常通风,注意个人卫生。当发现有了传染病立刻治疗。
节目中还讲了怎样预防火灾,火灾发生时应怎样正确逃生。看了这节目,我懂得了不能玩火;不能私自放鞭炮,烟火;不能在取暖器上烘衣服等。当火灾发生时,要用湿毛巾捂住鼻子,不能走电梯,应该弯着腰,快速地走下楼梯。假如在高层的人不能跳楼,可以爬落水管下来,也可以扔轻的物体让别人来救你。
节目的最后还讲了关于溺水和交通安全的事情。
通过这个节目,我了解了中小学生安全和传染病的知识,知道了如何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己和他人。
观后感
港闸区实验小学 三(1)班 樊奕辰
今天下行,我和爸爸一起在电脑前观看了《中小学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教育》节目,主要讲的是:1、当地震发生时我们在不同的场所应该怎样避险?2、有哪些传染病?怎样预防这些传染病?3、怎样预防火灾发生?当发生火灾应该怎样正确逃生?4、有哪些交通方面的安全知识?
通过观看节目,我知道了:当火灾发生时,我们应该不要慌张,听从指挥,弯着腰,有秩序地逃离现场,如条件允许应用湿毛巾捂着鼻子。如果你在高楼上,不能坐电梯逃生,可以拿一个比较鲜艳的东西,在窗前朝着外面甩动,发出求救信号。
在道路上,红灯停,红灯行,如果人行走的话,有斑马线就走斑马线,没有斑马线就靠右行走。
【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9 R 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9)10-0894-02
近年来,学校传染病暴发、流行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会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大影响[1]。流动人口所患疾病以传染病为主[2],随着我国流动人口的增多,该人群的患病状况对公共卫生提出了新的挑战[3]。民工子弟学校是流动人口聚集的特殊场所,由于教育环境、教育过程、卫生保健措施等的限制和生源的特殊性,是学校传染病防控的重要阵地。因此,了解当前民工子弟学校在校生传染病防治知识知晓情况,对指导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10月,余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了民工子弟学校在校生传染病防治知识知晓情况调查,为指导该类学校更好地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参考价值。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余姚市2008年秋季共有14所在册登记的民工子弟学校,采用分层整群抽样方法,调查5所学校的小学四、五、六年级,初中七、八、九年级各1个班,共30个班级1 809名学生。其中男生1 016名,女生793名;小学生952名,初中生857名。
1.2 方法 采用自行设计的“民工子弟学校在校生传染病防治知识测试卷”,对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由经过统一培训的调查者向学生简要说明调查目的、意义,然后解释答题方法,边读题边让学生独立解答。获得的1 809份调查问卷全部有效。
1.3 统计学分析 运用SPSS 12.0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计算学生对16种常见传染病的认知情况和有关知识点的知晓率、部分健康行为形成率,并比较不同学校、不同年级、不同性别学生对防治知识知晓和健康行为形成有无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对16种常见传染病(病种)认知情况 有32.55%的学生听说过这些传染病且大概知道他的意思,34.69%的学生虽听说过但不太清楚他的意思,有32.76%根本没听说过。见表1。
2.2 传染病防治知识知晓情况 学生对一些传染病核心信息的总知晓率为41.40%。不同学校、不同性别学生传染病防治知识知晓情况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以下所述健康行为亦同);小学、初中学生部分知识点知晓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但总知晓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3.02,P>0.05)。见表2。
2.3 健康行为形成情况 学生健康行为总形成率为59.09%,相关健康行为形成率从低到高依次为“不共用毛巾、脸盆”(34.49%)、“经常洗手”(52.68%)、“向家长传播健康知识”(58.32%)、“不喝生水”(72.47%)、“不共用牙刷”(77.50%)。小学、初中学生总健康行为形成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6.97,P
3 讨论
学校是儿童青少年活动的重要场所,学校内发生传染病将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4],而外来民工子弟学校是目前学校传染病防制工作的“死角”[5]。民工子弟学校学生传染病防治知识知晓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这些学校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本次调查所涉及的5项健康行为与一些常见传染病的传播直接相关,而被调查学生健康行为的形成也不容乐观。由学生向家长的传播是健康知识传播中一种十分有效的人际传播形式。调查表明,约40%的学生不会将自己所学到、掌握到的相关传染病防治知识教给家长,而且初中生比小学生反而明显下降(χ2=163.30,P
发热是不少传染病的一个重要症状,特别是对于呼吸道传染病来说是一个简易、敏感的监测指标,通过对学生发热的监测,可以及早发现传染病病人;而迅速、有效的隔离又是管理传染源、控制传染病的一个重要手段,这对于控制传染病在学生中的传播、流行意义重大。调查显示,在民工子弟学校中,学生对这2个方面的认识率较低。对此,学校应结合一些季节性传染病的流行警示,来加强对学生(包括学生家长)的教育,切实落实晨检工作,并严格传染源的隔离。
健康教育是学校卫生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7] ,学校健康促进又是降低学生传染病发病的重要手段[8],而且学生群体分布集中,组织性强,受教育水平相对平衡,可接收的知识层次基本一致,对于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相当有利[9-10]。因此,卫生部门要指导民工子弟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发挥健康教育投入少、收益高的优势[11],特别是在现阶段民工子弟学校一些与卫生保健有关的软硬件设施不可能很快、很好地加以改善的情况下,通过加强对学生传染病防治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提高其防病意识,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学校教育是学生获取健康知识的最佳途径[12],而知识的增加又将促进良好行为的形成[13]。目前,该市已在民工子弟学校中以学生传染病预防与控制为切入点启动健康促进学校的创建工作,通过卫生宣传栏、举办讲座、组织主题班会、开展知识竞赛、开设传染病防治校本课程和行为技能培训等,来切实提高学生传染病防治知识与技能。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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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邹勇,金玫华,韩建康,等.湖州市民工子弟学校传染病防制现状调查.中国学校卫生,2007,28(8):754-755.
1、领导重视,组织动员到位。我校领导强调举办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重要性,保证全员培训率达到100%。
2、组织落实到位。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时间安排和考试方法。
3、培训对象:全校教职工
一、精心布署、认真组织
为做好三门峡市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这项活动顺利有序开展,卫生局成立了以传染病检查领导小组,抽调预卫生监督中心业务骨干及相关责任人组成这次检查领导小组。通过认真研究当前的形式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三门峡市的实际情况迅速制定了检查方案,根据传染病防治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三大体系的不同特点,进行了责任分工。由预防保健中心监督人员负责对市区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卫生局牵头组织对市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及各县传染病防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检查情况通报
(一)、医疗救治体系的传染病防治情况
各医疗机构积极采取行动,成立传染病防治组织、配备了传染病检查员,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对传染病医疗救治的应急预案、救治人员、传染病防治培训、演练都基本得到落实。市级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门诊布局基本合理,消毒隔离措施基本符合规范。医院所用血液制品、生物制品采购、储藏、管理基本符合国家要求,各医疗机构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有一定的储备量。乡级以上医院疫情报告基本规范,所有门诊全部有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卡填写项目也基本齐全。
存在问题:
1、市区中小型医院的医疗废弃物、污染物品大多未经严格消毒、毁形处理,直接由湖滨区环卫局特种垃圾处理厂焚烧销毁,医院医疗垃圾回收人员的个人防护、健康检查普遍还未能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只有黄河医院能正常运行,且监测达到国家要求。
2、县一级医院感染管理人员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岗证的人员缺乏,在乡镇卫生院更是空白,没有设置院内感染管理科室。
3、各县无医疗垃圾集中处理机构,县一级部分医院没有有效的污水处理系统。
4、县一级医院大部分供应室布局、消毒管理达不到规范要求,乡一级更差。重点科室的消毒监测频次少,部分医院不能正常开展消毒自检工作。
5、部分企业医疗机构私自设置皮肤性病门诊,由社会人员承包管理,使诊室门诊日志登记项目登记不全,无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易造成梅毒、淋病等传染病疫情漏报。
(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机构的传染病防治情况
县(市)级卫生行政、卫生监督及疾病控制机构均有明确的传染病防治目标,并能认真完成上年度的传染病防治目标,能按上级要求成立相应的防治领导小组和有关的专家组,均能按要求开展相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活动和宣传活动。必要的设施,物品储备也基本符合要求,并组织开展了传染病防治活动。
存在问题:
1、卫生监督机构不健全,没有独立的监督体制,监督设置在防疫站,形不成合力。缺乏专门的传染病监督科室,没有专职传染病监督人员及办公经费,传染病病监督设置跟不上工作的需要。执法手段落后,取证困难。
2、县级防疫站监督与疾病控制不分,对本单位的疫情报告,生物制品、消毒管理不能按要求监督。
3、县、乡一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消毒管理知识普遍缺乏,设备相对落后。
三、今后工作
中图分类号:R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19-0157-02
近年来“非典”、“甲流”等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给了我们许多新的启示,“新医改”中就明确指出:从2009年起我国将逐步向城乡居民统一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卫生服务。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也明确规定:“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由此可见,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离不开健康教育,为有效地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要求人们必须懂得如何实施预防控制措施,也要求人们了解影响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同时具备一定的健康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1-4]。本研究中我们通过对浙江省杭州市具有代表性的多个社区人群进行调查,了解现阶段社区人群对传染病防治的知识、态度、行为(简称知信行)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同时运用健康教育学中的知信行模式,开展传染病健康教育项目的干预项目,并比较分析干预前后社区人群知信行变化情况,为社区人群传染病防治健康干预提供科学依据。
一、对象与方法
1.对象:采用多阶段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浙江省杭州市具有代表性的3个社区,每个社区随机抽取1个街道3个小区60户居民共540人作为调查对象,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问卷调查。
2.研究方法:(1)调查问卷:按照调查要求统一培训5名调查人员,采用本课题组自行设计的传染病防治知信行调查问卷,由调查员询问调查对象完成干预前社区人群对传染病防治知信行的基线调查,在经过为期两个月的干预后利用同一调查量表进行效果调查。(2)行为干预:向调查对象发放人手一份本课题组自行设计的“传染病防治宣传扇子”一套,包含社区常见传染病如乙肝、艾滋病、手足口病、麻疹、肺结核等基本防治知识;在社区活动室多次播放有关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影音资料,并利用社区宣传栏每月出一期与社区常见传染病防治有关的宣传画报,共两期。(3)质量控制:在发放“传染病防治宣传扇子”同时就传染病防治知识向调查对象适当进行讲解和交流;在社区活动室分三个时间段播放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影音资料,每次由一名调查人员负责向调查对象发放小礼品并回答相关提问。
3.问卷内容:基本资料: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民族、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以及月收入等情况。传染病防治知信行情况:(1)知识方面: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社区常见传染病的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及临床表现等内容的了解情况;(2)态度方面:包括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常见传染病防治知识的态度,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的态度,对日常生活工作中进行必要的消毒灭菌的态度,对社区常见传染病进行隔离防范的态度等;(3)行为方面:包括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获取常见传染病安全防范知识,保持良好的卫生及生活习惯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及传播等。本调查问卷内部一致性系数Crobach’s Alpha为0.881。
4.统计学分析。本研究的所有数据全部输入计算机,运用SPSS 10.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两样本均数比较采用t检验,多个样本均数比较采用方差分析。
二、结果
1.社区人群一般情况分析:本次所调查的对象,干预前的基线调查总人数为540人,由于调查对象的流动性等原因,干预后调查的对象中全程接受本课题组干预的仅514人,其中,40岁110人(21.40%);文化程度为小学及以下52人(10.12%),中学及中专206人(40.08%),大专及以上256人(49.81%);务农者60人(11.67%),工人238人(46.30%),离退休人员76人(14.79%),学生92人(17.90%),专业技术人员48人(9.34%);月收入4000元36人(7.00%),无收入132人(25.68%)。
2.社区人群传染病防治知信行水平及干预前后比较:社区人群经干预后知识、态度、行为得分(分别为11.76±2.37、11.44±2.92、9.55±2.77)普遍高于干预前(分别为9.49±3.34、10.15±2.95、7.89±3.11),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t值分别为-8.658、-4.781、-6.116,P
3.社区人群获得传染病防治知识的途径:所调查人群获得传染病防治知识的途径依次为:报纸电视(29.9%)、宣传栏(25.4%)、网站(14.1%)、书籍(13.7%)、亲戚朋友交流(12.4%)、其他(4.5%)。社区人群期望获取传染病防治知识的途径依次为:宣传手册等(18.6%)、宣传栏(16.1%)、专家讲座(14.9%)、网站(14.9%)、报纸电视等媒体(13.3%)、书籍(8.4%)、亲戚朋友交流(8.0%)、其他(5.8%)。
三、讨论
社区传染病防治是开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我国社区传染病防治处于起步阶段,本次调查结果显示,社区人群对传染病防治的知识、态度、行为水平总体并不高,平均分分别为(9.49±3.34)、(10.15±2.95)、(7.89±3.11)分。作为行为科学及认知理论的重要研究成果,知信行已被广泛认可为最有影响力的行为干预理论之一,而知识是建立正确的信念(或态度),进而改变相关行为的基础。因此,有效地普及社区传染病防治知识是提高社区传染病防治整体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本次研究结果表明,干预前得分低者,如年龄40岁以上者,低学历、低收入者,务农者以及普通工人等,经干预后得分提高明显,干预效果最为显著。从社区人群获取传染病防治知识的途径来看,目前社区人群获得的有关传染病防治知识的主要途径局限于报纸电视和宣传栏,但这两种途径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具有明显的时间上和内容上的局限性,社区人群所获得的知识也非常有限。对于社区人群来讲,本次调查中所用的本课题组自行设计的“传染病防治宣传扇子”内容生动并通俗易懂,而影音资料则对社区传染病的防治知识讲解深入浅出,播放影音资料的专业人员也能面对面和群众讨论和解答日常生活中防治传染病的疑难问题,使参加者普遍觉得受益匪浅。通过调查可知,社区人群主观上更希望通过多种专业资料(如宣传手册、影音资料等),以及宣传栏和专家定期讲座等形式来获取传染病防治知识,这也为社区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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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顾名思义就是可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传播的危害人体健康的疾病。从有历史记载以来,人类一直就在与各种传染性疾病作斗争。早在3 000年前[1-3],就有了天花的记载;1340年,在欧洲,黑死病的流行,造成了欧洲人口的大减员,每4个欧洲人就有一个死于黑死病,这场灾难是人类历史上最致命的一次传染病流行。到近代,霍乱的流行使许多村落变为无人村,种种传染病的流行史触目惊心。进入21世纪,交通越来越发达,人员流动性则更大,许多新的传染性疾病在流行[4-5],如前几年的SARS、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还有传染性疾病如结核病、性病等发病人数也呈上升趋势。人类从未放弃与传染病的抗争,至今已有了多种疫苗可有效避免流行性传染病的传播,如天花、乙肝等[6],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旧的传染病得到控制,不断地有新的传染性疾病出现,如艾滋病等的流行至今尚无法根治与有效控制。因此,流行性传染病的控制与预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和全球的共同努力来完成。
1 我国的常见传染病及传播方式
目前我国的流行传染病主要有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甲型H1N1流感、小儿手足口病、结核病等,流行性传染病的主要传播方式包括接触传染、唾液传染以及血液传染等,根据传播速度及危害性,为便于预防与控制,世界卫生组织对传染病进行了分级。甲类传染病是指危害性大、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传染性疾病,包括霍乱、鼠疫等;乙类传染病仅次于甲类传染病,包括SARS、炭疽、狂犬病等;丙类传染病主要是进行监测管理或地区、季节性流行疾病,包括流感、伤寒等。笔者对近年来传染性疾病的特点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70%以上的传染性疾病是或人禽共患病,如近年来疯牛病、禽流感、艾滋病、尼帕病毒脑炎等;传播方式具有多样性,如禽流感可以通过鸟禽的迁移来进行传播;传播速度快,且病原体具有较强的变异性,潜伏期长,如疯牛病毒,从感染到发病平均时间为28年, 一旦出现症状, 半年到一年内死亡。随着大气环境的改善,近年来传染病的流行有了新的特点,首先患者与病毒携带者在极端天气条件下,不仅可以引起人与动物直接死亡,另外还迫使动物迁移形成利于疾病爆发流行的传染源;其次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可以导致某些传染病进入未受感染过的地区,而当地人群普遍缺乏对疾病的免疫力,因此,传染性疾病造成的影响往往比较严重。
2 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措施
2.1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又叫人工免疫,是预防传染性疾病的主要手段之一。方法是将某疾病的生物制剂接种到人体内,使机体产生对该疾病特异性的免疫力,以提高整体的免疫水平,如乙肝疫苗、天花疫苗等。预防接种从婴幼儿做起,可有效预防流行性传染病的发生。
2.2健康教育
开展预防传染病的知识教育,一定要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宣传。为了提高讲座效果,在宣传重要性的同时要注意理论和实际的结合,在讲座中突出预防传染病的实用性,具体而言是突出与居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有实用性的本地化的宣传,如讲解日常生活、工作、中必要的传染病预防知识。让人们从心理上感觉到传染病预防的知识非常实用,让居民感受到所学的预防知识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还要提醒居民,一旦有传染源存在,极易造成大范围的流行。要对居民进行定时的健康教育,如加强体育锻炼,勤洗手,不吸烟,保持室内清洁及空气流通;避免过度劳累,生活中注意食品卫生,保存食物时要注意生、熟分开;增强体质,提高疾病的防御能力等。
2.3改善环境卫生条件
流行性传染性疾病要流行需要借助合适的媒介,对生态环境加以改善,消除细菌耐以生存的因素,对控制与预防流行性传染性疾病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改善居民及农村的饮用水条件,保持饮水卫生,对饮用水要进行消毒;其次做好城乡垃圾、污水及粪便的排放与无害化处理工作;还要严格管理医院与致病性微生物实验室,严防院内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3传染性疾病出现后的控制
3.1传染病的报告及报告种类
发生传染性疾病后,应首先将疫情的种类、性质逐级上报。疫情报告是一个国家与地区疫情管理法定制度,通过疫情报告,各级卫生部门才能根据报告制定相应防控措施,全面、迅速做好各项工作。《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三种类型的传染病[7],共38种,甲类传染病属强制性管理性传染病,包括霍乱、鼠疫等;乙类传染病仅次于甲类传染病,属于严格管理的传染性疾病,包括SARS、炭疽、狂犬病等;丙类传染病属监测管理或地区流行、季节流行疾病,包括流感、伤寒等。
3.2传染病出现后的控制措施
当流行性传染性疾病发生后首先应在2 h内通过疫情报告及时上报,立即成立疫情应急小组;其次对传染病感染患者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疫区实行封闭管理,同时加强宣传,避免出现恐慌及混乱;第三,凡与传染病患者有过接触的人员应安排进入隔离观察区进行观察;第四,用消毒剂如过氧乙酸、双氧水等早晚进行消毒;第五,确定传染源与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第六,做好疫情检测的记录工作。
4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新技术新的药物不断问世,许多传染性疾病有了预防疫苗,大多数传染性疾病如天花现已被消灭,大部分传染性疾病也可以通过治疗痊愈。但值得一提的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人类与细菌及病毒的战争永远不会停止。人类科技在进步的同时,传染病的细菌和病毒也在进步,因此,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是阻断疾病传播的重要手段。传染病之所以能快速传播,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即易感者、传染源和传播途径,三者缺一不可。要控制和预防传染病归根结底就是要破坏传播的条件,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切断疾病的传播环节,就能做到有效控制与预防疾病的传播。在进行控制与预防时,要根据各种传染病的特点,找出致病菌的弱点,并加以充分利用,才能有效地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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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2006年重大传染病防治状况
在经历了一场抗击非典的战争和近年来禽流感、手足口病在部分地区流行之后,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得到了各级政府、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市在积极推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努力做好传染病疫情的监测与预警工作,及时研究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开展针对性的防治措施。2006年全市常住人口共报告甲乙类传染病27838例,发病率204.07/10万;流动人口共报告甲乙类传染病11148例,发病率219.27/10万。
2罗泾镇传染病防治基本情况
罗泾镇传染病防治的主要责任单位是罗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其下辖的2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全镇组成6个社区卫生服务团队。传染病防治人力资源状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有职工71名,其中执业医师约13人、预防保健人员9人、执业护士约11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共有乡村医生46名。
传染病防治硬件设施:中心于2005年新建时按照一级医疗机构设置要求,建造了符合传染病诊治要求的肠道、发热、肝炎门诊诊室,消毒隔离设施一应俱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不设传染病诊室,不接诊发热和各类传染病,主要通过健康教育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罗泾地区地处上海最北面,辖区面积50平方公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罗泾地区的许多农田改建为工业园区,涌入罗泾地区的外来流动人口在不断壮大。目前,罗泾地区常住人口与外来流动人口已接近1:1。
常住人口28716人,外来流动人口29000人。2006年罗泾地区常住人口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69.62/10万,流动人口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93.13/10万。发病率均低于06全市传染病发病水平,但外来流动人口发病率明显高于常住人口。(见表1)
3罗泾镇传染病防治组织架构和运行模式
罗泾镇的传染病防治组织由镇政府统一领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牵头,各个相关部门参与,组成罗泾镇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镇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个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形成“镇政府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落实,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责任体系,建立了一套与当时镇情相符合的防治工作运行机制。
每季度定期或疫情高发季节不定期对镇区公共卫生防控工作进行督查指导,针对薄弱环节确立阶段性工作重点,强化整改落实,逐步消除公共卫生防控盲区,确保镇区公共卫生安全;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疫情调查后2小时内上报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指挥相关部门遵照应急处置流程和职责做好疫点布控处置、人员转移安置、治安维护、后勤保障、宣传发动等工作,并积极协助配合上级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疫情流调、疫点处置等疫情控制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善后处置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稳定,促进疫区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分析
罗泾镇传染病发病率低于全市水平,疫情以散发为主。
疾病谱与本市疫情比较,疾病谱构成基本一致,传染病发病顺位有所不同。疾病谱主要以急性病毒性肝炎、痢疾、肺结核、淋病和梅毒为主,这5种病种合计占甲乙类传染病总数的100%;发病率由高到低顺位有所不同,本市前2位传染病主要是淋病、肺结核,而本镇则为急性病毒肝炎和痢疾。
罗泾镇传染病防治体系在控制传染病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目前罗泾镇传染病发病率在全市处于较低水平,没有发生过禽流感等甲类传染病,但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罗泾镇地处上海北大门,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罗泾镇的常住外来人口和流动外来人口也越来越多,他们大多借住在罗泾镇的自然村落里,随之带来的传染病防控压力也越来越大。
罗泾镇属于农村地区,村民普遍有养殖家禽家畜的习惯,且农村地区卫生习惯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变。存在人畜共患疾病的隐患,通过家禽和家畜传染的疾病有可能引发传染病的流行。
5对策和建议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
第十二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十五条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3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种类。
第十七条国家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管理:
(一)菌(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三)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四)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一)鼠疫、霍乱;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
(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第十九条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二十一条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2.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
3.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
(二)被霍乱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2.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3.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
4.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5.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
(四)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铲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第二十三条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第二十四条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凡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美容、整容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已在人、畜间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与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深入疫区,按照职责分别对人、畜开展防治工作。
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畜家禽,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不得外运。
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旱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第三十条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计划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当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兴建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中,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结论。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预防传染病传播和扩散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卫生调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提出该地区自然环境中可能存在的传染病病种、流行范围、流行强度及预防措施等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负责施工期间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三十三条凡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卫生防疫津贴。
第三章疫情报告
第三十四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
第三十五条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第三十六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负责,其疫情登记、统计由户口所在地负责。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第三十九条军队的传染病疫情,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军队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告疫情,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防疫机构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及写明××卫生防疫机构收的字样。
邮电部门应当及时传递疫情报告的电话或者信卡,并实行邮资总付。
第四十三条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第四章控制
第四十四条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实行分级分工管理。
第四十五条艾滋病的监测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第四十八条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前款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第四十九条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第五十条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本地区发生从未有过的传染病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报告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决定。下一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紧急措施,但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五十四条撤销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紧急措施的条件是:
(一)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全部治愈,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得到有效的隔离治疗;病人尸体得到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染的物品及环境已经过消毒等卫生处理;有关病媒昆虫、染疫动物基本消除;
(三)暴发、流行的传染病病种,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未发现新的传染病病人,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五十五条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
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
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50米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两米以下深埋。
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款的规定,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第五十七条卫生防疫机构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可以凭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处理疫情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明,优先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购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售给最近1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机票。
交付运输的处理疫情的物品应当有明显标志,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出。
第五十八条用于传染病监督控制的车辆,其标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第五章监督
第五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推荐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象资料等,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三)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任务;
(五)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建议。
第六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证件。
第六十二条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检查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和疫情报告执行情况;
(二)对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单位及责任地段提出的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汇报工作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
第六十四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解聘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的取消,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可以成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第六十七条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2000元的,以2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的,以5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第七十一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须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可以作出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须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用语含义如下: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暴发:指在1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1种传染病病人。
流行:指1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传染病监测:指对人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
自然疫源地:指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可能是自然疫源地:指在自然界中具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存在的传染源和传播媒介,但尚未查明的地区。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内感染:指就诊患者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受到的感染。
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卫生处理: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
卫生防疫机构: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1、注意防寒保暖,随时增减衣物,避免受凉。人体受凉时,呼吸道血管收缩,血液循环减少,局部抵抗力下降,病毒容易侵入。
2、多喝水。冬季气候干燥,空气中尘埃含量高,人体鼻黏膜容易受损,要多喝水,让鼻黏膜保持湿润,能有效抵御病毒的入侵,还有利于体内毒素排泄,净化体内环境。
3、勤洗手、科学洗手。呼吸道传染病患者的鼻涕、痰液等呼吸道分泌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有可能通过手接触分泌物,传染给健康人,因此特别强调注意手的卫生。
4、文明咳嗽、不随地吐痰。打喷嚏或咳嗽时用清洁的手绢或纸巾遮掩口鼻;若一时来不及拿纸巾遮掩,可用手肘弯的衣服遮挡口鼻,因为病毒不容易在干燥的衣服上停留;打喷嚏或咳嗽时,千万不能用手遮掩口鼻;吐痰时,痰液用纸巾包好,弃置垃圾桶。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