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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08-0109-05
农民收入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既包括农民收入数量和水平、收入来源及构成,也包括城乡收入比较和差距、农民收入增长及增幅等问题。农民收入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事关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然而,农民收入问题特别是城乡收入差距继续拉大、农民增收困难等现实窘况却无情的告诉我们:解决农民收入问题还任重道远,农民收入增速缓慢,尤其是解决国家粮食安全问题、以粮食种植为主业的农民收入增长更慢!解决农民收入问题,最终有赖于农民创收能力提高和创收路径拓展以及大量农业人口的消化和转移。
一、对于现有主流理论的追问
用投入产出理论分析解决农民增收问题不外乎两个方面,即减轻负担和拓展增收渠道。目前,我国已基本取消了长达2600年的农业税,意味着减负空间几乎为零。因此,对于农民增收的路径选择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拓展增收渠道方面。主流代表理论主要有:针对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过于分散,提出的规模经营思路,其中农业产业化经营被认为是20世纪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最具全局性和长远战略意义的突破和创新”;针对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过慢,城市化率不高,提出了城市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要求,也是有效解除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瓶颈”,保障中国经济社会快速、持续和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针对我国现阶段农业经营机械化程度不高、农产品及加工品科技附加值普遍偏低,提出了以农业技术研发、推广、普及为核心的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理论;针对我国农业内外部产业层级过低,有的学者主张调整农业结构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方式;针对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农户和龙头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和农民自主创新的各种新型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实际,有的学者基于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加快推进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选择”。还有学者从农村经营资金不足而主张改革农村金融体制;还有学者从农村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而强调发展农村公共产品的重要性;也有学者从农村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而阐释了发展农村市场的重要性。这些理论确实解决了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不少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然而,随着农业生产经营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三农问题”尤其是农民增收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农民收入增速减慢、农户连年增产不增收、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等。这说明,上述理论及其支撑的农村经济发展决策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究其原因,这些理论都是假定农民素质能满足改革需要,更多地希望通过外部机制转变和制度创新谋求解决三农问题。特别是过于重视外在机制和要素配置的作用,忽视农民自身应当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主体和农业生产力的核心要素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和发挥,引致了大多数农民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整个市场经济发展节奏和要求,缺少必要的创业精神和能力,缺乏以提高自身素质谋求持续增加收入的内在动力和愿望。
事实上,在农业生产内部不管是推广农业技术、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还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速城镇化进程,都有赖于农业内部生产力提高,都必须以农民能接受和可以接受为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农业内部生产力特别是生产力能动要素农民素质的全面提高,外部环境改善、制度安排以及外部力量介入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也不可能完全改变农民群体的弱势地位和现存的二元经济结构,更不可能实现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因为外因虽然很重要但最终都必须通过内因起作用。而农业生产力提高的关键在于农村劳动力的素质提高。只有不断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农民就业和创业能力,才能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真正转化和转移,才能真正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才能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基于内生增长理论的思考
农业经济系统要实现持续增长,不断增加农民收入,首先必须克服要素报酬递减理论的约束,找到可持续发展的发动机。如何选择和培育这种“发动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内生增长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思路。概括国外最近10多年来蓬勃兴起的内生增长理论,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需求外溢模型”,主张依靠政府干预和需求外溢加快资本积累进程。尽快摆脱低水平循环陷阱。第二种是“边干边学和技术扩散模型”,认为自身经验积累或技术和知识积累既可通过自身过去生产经验总结和完善,又可通过外部学习完成。第三种是“内生技术进步和报酬递增模型”,既包括Romer的生产要素外溢理论,也包括Lucas的人力资本积累理论,还包括Grossman和Helpman的垄断竞争理论与R&D理论。这些理论与传统经济理论比较最大的差别在于他们不再假定“规模经济不变”去研究生产要素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而是从经济内部结构关系,从制度安排、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本等不同侧面探讨和研究他们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从经济发展内部探求培植和完善一种“新型发动机”。这种“新型发动机”的核心在于创新,既包括制度创新,也包括技术创新;既追求发展思路和战略创新,也讲求发展模式和方法创新;既从稳态研究创新,也从动态研究创新。从阿罗“边干边学”到熊彼特“创造性毁灭”再到卢卡斯的“人力资本积累”等都说明:创新不是一种自然禀赋,而是由人类创造并在正常能力范围内被广泛使用;创新既源自于经验学习和持续改进的需要,也源自于社会和生产实践的需要,还源自于满足人们好奇心和不安分守己的心理偏好的需要,更源自于新科技革命时代经济增长方式的突变――资源主导型的粗放经济增长方式向知识主宰型的集约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创新既是一种依赖个体进步的私人行为,更是一个依托群体发展的社会过程;既影响人们从新知识中获得租金和相互经验学习,还影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融资、生活习俗等社会经济诸方面。然而,创新最终要取决于大批杰出人才的造就以及造就人才的良好环境。创新理论探索、创新活动实施、创新成果利用及创新价值实现,都以人才培养和人口素质提升为基础和前提。社会制度安排、伦理道德、法律法规、风俗习惯都只能是作用和影响创新强度和方向,并不
曾改变创新的内在动因。
从规范分析看,农业经济持续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新型发动机,同样在于创新。其范围涵盖农业生产技术和工艺、经营管理方法和模式、组织和治理结构诸方面。既有垂直的生产工艺、作物品种和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也包括水平的新产业的拓展和新产品的开发利用。而创新的关键是人才,人才培养的核心是全面提高人的素质。具体到农业生产领域就是要全面提高农民素质。换言之,只有农民具有足够的能力和素质保证他们能接受技术和制度创新并自觉融入这种创新之中,才能把创新这种理论的、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实践的、现实的生产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收入问题。
从实证分析看,农民素质与农民收入具有正相关关系。1998--1999年,周逸先和崔玉平对河北、湖北、江苏等12个省的12个县所做的“农村劳动力受教育与就业及家庭收入情况”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文化程度越高,就业层次越高,收入也越多。2003年,林美卿和代金平分析了农民文化程度与农民收入的关系,结果显示:除小学外,其他文化层次均与农民收入都具有极显著相关。2006年,夏永祥和卢晓计算出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农民综合素质得分及排名、农民收入排名结果。他们的研究得出了基本一致的结论:即农民文化层次或受教育程度与农民收入具有较强正相关关系。
三、关于农民素质及成因分析
农民素质是一个综合概念。既指显性的现实素质状况,如身体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等;也包括潜性的自身素质基础,如自身属性、先天特点等。因此,要准确把握当代农民素质就必须结合农民自身本质属性和时代特征,从素质基础和素质水平两个方面来分析。
1 素质基础的不公平性
由于我国农民从业的自然地域特性、资产专用性、国家宏观政策差异性、制度安排不公平性以及人们思想意识倾向的普遍歧视性,决定了农民在地域分布(即使在城市也处于边缘和底层)、国民待遇(即使享有与市民相同的待遇也需要制度安排和扶持)、社会地位等各方面始终处于弱势地位。随着我国经济起飞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农民所享有与其从事产业不相符合的社会待遇,其弱势地位进一步强化。事实上,他们从事的产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他们生产的产品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他们对职业的熟练(对天气、土壤及养分、降水、气候温度、日照时间和耕作栽培技术的熟悉),丝毫不亚于产业工人对生产流水作业程序的熟练,也绝不逊色于高新技术人员对技术前沿领域的了解。这种政策导向和制度安排的不合理性、生存和发展外部约束性、政治经济地位和社会认同的不公平性,固然造就了他们胆小怕事、逆来顺受的心理特点,但更锻造了他们坚忍不拔、勤劳俭朴、吃苦耐劳的个性特征。换言之,当代农民素质基础或禀赋相对于农业职业要求而言有其独到的优势,只不过是由于制度安排和人们的思想认识扭曲了其本来属性,使其享受不到应有的国民待遇而已。
2 素质要求的不适应性
一是传统思想观念与市场经济观念的冲突。由于长期儒家文化影响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营模式,加之建国后较长时期实施的以严格的户籍管理为标志的城乡分治,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强调以农户为主体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消极影响,使以封闭保守、自由散漫、安于现状、乐于接受、民主法制意识淡薄等为特征的传统思想观念在我国当代农民群体中的影响根深蒂固,很难适应以公平开放、自由竞争、积极进取为灵魂的市场经济观念要求。
二是经验式生产技能与产业化经营的矛盾。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于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以至于成为加速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效组织方式。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方面以产供销一体化实现了城市和乡村的最佳耦合,有效延伸了农民收入链条;另一方面以其简约结构――“公司+农户”的组织方式实现了农户和市场的有效链接,为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创设了良好平台。但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农户生产呈现经营规模小、产品市场率低、经验式生产技能为主的特点,整体上仍停留在传统农业经营水平,既难满足龙头企业规模经营需要,也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形势。
三是科技文化素质与现代农业发展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科技文化素质,才能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展理念引领农业。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农村教育体制和发展水平远落后于城市和城镇发展水平,加上向城市倾斜的现行人才选拔机制,使得农业人口科学文化素质远低于城市和城镇水平,明显不满足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发展需要。
四是民主法制观念不能适应现代民主建设需要。由于长期城乡分治体制和农民政治经济地位事实不平等,使我国农民并没有真正享受到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各项民主管理权利。加之法制宣传不够和基层组织以党代法、以政代法现象普遍,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不正常司法现象,一方面破坏了法律在农民心目中的庄严和神圣感,另一方面农民在处理问题时大多首先是千方百计托关系、找门路,而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按照司法程序办理;以至于他们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是要么忍气吞声要么铤而走险;以至于他们在基层民主选举时要么漠不关心、放弃民利,要么容易贿选;以至于他们在处理利益关系时只重眼前既得利益,忽视长远利益等。这些显然不能适应农村民主政治建设需要。
3 素质水平的不平衡性
一是由于生长的时代背景、思想认识以及文化差异等原因,代际之间素质水平表现出差异性。从个体看,父辈基于自身经历和长期务农的切身体会,殷切希望子女“跳出农门”,而不惜省吃俭用加大对子女教育投入;子女基于同龄人之间的比较和社会环境变化,更容易产生提升自身素质的愿望和接受良好教育的需求。同时,父子之间、婆媳之间由于社会教育供给不同、社会要求各异。从群体可分为老、中、青三代,30岁以下的农村青年大多受过较长时期的教育,平均素质最高,主要在城镇就业。30--60岁之间中壮年农村人口曾接受过一定教育,素质水平居中,他们或常年在外打工,或农闲时外出打工,农忙时回乡务农。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大多只接受过小学教育,有的甚至没有接受过教育,是目前农村常住人口和主要从业者。
二是农民素质因从事职业不同而表现出群体差异。一部分主要从事传统农业生产,他们大多是思想观念比较保守、经济状况较差、发展潜力不大、文化素质较低;一部分主要从事工商业或现代农业生产,他们大多思维方式比较活、市场观念比较强,接受新生事物比较快,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好,文化素质较高;一部分是转移到城市就业的打工族,他们大多渴望改善自身环境,而创业资本不足,期求以自己的劳动完成创业积累或改善生活条件。
三是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条件、社会风俗、文化底蕴等原因,各地农民素质也不尽一样。首先,表现最为突出的是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之间的差异。2006年,夏永祥和卢晓根据2004年有关统计数据计算出了农民综合素质得分及排名、农民收入排名,综合素质得分排在前十位、农民收入前十位全部是东部沿海省市;综合素质得分排在最后十位除广西、江西外,其他全部是西部地区省、市、自治区,农民收入最后十位除广西、安徽外,其他全部是西部省、市、自治区。其次,由于自然区位、文化底蕴、教育条件等差异,各省市区之间除了有整体素质差异,还有素质结构的差异和不平衡。
四、提升农民素质的几点建议
改造传统农业,加速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关键在于提升农民素质和加大人力资本开发,这已毋庸置疑。美国著名发展经济学家舒尔茨在分析传统农业基本特征和批判“零值劳动”学说基础上,基于“收入流价格较高的假说”,提出了发展中国家如何引进技术和对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等改造传统农业的措施和思路,对于我们建设现代农业仍具有指导意义。笔者认为,农村人力资本开发在当前最基础的也是最关键的措施是发展农村教育和加强农民培训。因为人力资本最核心的要素是表现在人身上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能、智力、经验和阅历,这些要素既是先天禀赋的张扬,更是后天教育的结果。
1 树立科学人本教育目的观
教育要优先发展首先要以科学的教育目的作为指导,它直接影响教育价值取向和教育发展决策。近年来,教育目的功利性倾向过于明显,甚至有人提出了“教育产业”、“教育产业化”等观点,而忽视了教育最根本的、最本质的特征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在高等学校尤为明显。“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功能因其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而受到普遍重视和尊重,强调得过多;而人才培养这一根本功能却没有或实际没有受到足够重视,高校领导和教师精力投入以及办学经费投入等并没有真正保证教学中心地位,教学质量明显下降。人本教育目的论应该成为教育发展和教育决策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要以学生为办学根本,一切为了学生成才;另一方面要以教师为办学主体,充分调动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教师的劳动和成果得到尊重和认可。
2 巩固农村基础教育成果
基础教育对于提高农民素质具有奠基作用,农民科学文化、思想政治素质首先得益于基础教育发展。发展和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的基本条件。首先,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和“两免一补”等国家政策,确保基础教育公平。其次,要加大中西部地区扶贫力度,改善农村义务教育条件。再次,要关注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着力解决农村失学辍学现象。最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3 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既是解决好义务教育后和高中教育后的学生分流问题的有效措施,也是提高农民素质的主要形式。一是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切实办好职业中学,使之成为培养农民职业技能、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就业能力的重要渠道。二是办好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使之成为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的主阵地,成为农村高中毕业生分流的主渠道。
4 完善农村继续教育体制
农民工作为由农村转移到城市的一个重要的劳动力人群, 他们的生活状况、社会地位和福利情况,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城市的建设上,农民工对城市有了越来越大的影响。本文拟通过对笔者对泰安市建筑工地农民工的深度访谈和其他职业农民工的部分调查问卷,来探讨一下当前农民工的贫困状况并分析致贫原因。
1 对农民工贫困的界定
不同的指标对贫困的定义不同, 现在测量贫困的大部分的指标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如菜篮子法等。对贫困的定义也基本只包括这一方面。但实际上,对农民工而言,他们的经济状况并不一定很差,但人们仍然把他们看作弱势群体,实际上他们仍然是贫困的人群。这说明,贫困并不仅仅是经济资源上的缺乏,还包括其他方面。结合相关专家、学者的研究,笔者对农民工的贫困这样界定:农民工贫困是指农民工个人、家庭和群体缺乏物质和能力资源以及因为受到社会歧视和排斥而缺少争取资源的途径而导致的一种缺乏状态和缺乏过程。[1,4]
2 农民工贫困的表现
如果以收入水平作为衡量是否贫困的指标,则农民工并不是贫困的一群,因为他们的工资水平无论是与农村其他劳动力相比还是与城市的享受低保的人群的工资收入相比,都比他们高出很多,但实际上,农民工的生活水平没有比这些收入都不及他们的人群好,这是因为农民工的贫困表现在别的方面。[2]
根据上文对农民工贫困的界定,通过访谈和调查,笔者发现,农民工在以下几个方面处于贫困状态或陷入贫困中。
2.1 工资“收而不入”,大量农民工不能及时拿到工资,即使最后拿到也不是足额发放,拖欠和克扣工资现象普遍存在。在调查中,几乎所有的农民工都没有及时领取到工资。在访谈中,问到他们得工资时,基本都是每个月只发200-300块钱得生活费,而且是从工资里面扣除得,大部分得工资都是至少半年才发一次。就像下面两位农民工说得一样:“最大的困难,跟着一个老板,做到年底钱没拿到手,是最难的。我找到一个公司,他以前给那个公司做过活儿,人过年走了,江西人,我们一直等到他过第二个年,找到这个公司才找到他,我等到腊月二十四才找到他本人,后来把这个钱要到了,两年才要到这个钱。”
2.2 能力贫困。在访谈和调查中发现,农民工因为自身能力的原因使得就业机会大大减少,只能靠出卖廉价劳动力获得一些脏累差的工作。他们从事的一般是建筑业、纺织业、餐饮业等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且安全系数比较低的行业。这些工作岗位的待遇水平一般不高,但风险高,一旦出现意外极易陷入贫困。在问及他们有没有转到其他行业的期望时,他们很无奈的回答即使有那种想法,也因为能力的缺乏而无能为力。就像这位农民工ZHJ(陈)说:“(找其他行业的工作)是有点问题(困难),多识点字可以找到好一点的。现在字识的不多,初中现在没用,书读了一点点,现在有什么用呀。”
2.3 社会福利贫困。现在社会福利的水平在提高、覆盖面在扩大,但农民工的福利水平却因为其身份的特殊而处在了福利的中空地带。在农村,现在有农村合作医疗,在城市有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等福利制度,但农民工却是户口在农村,工作在城市的特殊人群,因为户口的限制,没有城市低保的资格;虽然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但由于地理原因,几乎没法享受这种福利。所以,他们的生活没有任何保障。被社会保障制度排斥在外的他们一旦发生变故,就陷入贫困之中。在访谈和调查中发现,最基本的四大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他们的大部分情况是没有参加,甚至没有听说过。
2.4 话语权贫困。本来就是弱势群体的农民工,极易受到其他群体的不平等待遇,但在受到不平等待遇后却难有寻求帮助解决的途径,这使得他们很难摆脱困境。在调查和访谈中,当问及农民工在遇到困难时是否会求助社会及有关部门,他们都表示了不满,他们坦言,开始的时候也寻求过一些社会帮助,但基本都没有效果,所以,现在他们倾向于用一种他们自己的方式为自己争取权利,而其中有些方式是很危险的,对社会和农民工本身都不好。
从以上可以看出,农民工的贫困更多的是一种权利上、保障上、能力上的贫困,他们是农村中比较活跃的一群,可以说是底层精英,但他们却没有很好的机会和途径向社会上层流动。他们的贫困较少有自身的原因,更多的是一种制度上的排斥,社会应当采取措施为这些底层精英提供更多的机会。
3 农民工贫困的原因
正如上文所说,农民工的贫困更多的是一种制度上的排斥,通过对农民工的访谈和结合当今一些对农民工的政策,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导致了他们的贫困。
3.1 就业机会的排斥。中国城市的农民工在寻找就业机会的过程中被就业制度排斥了。他们没有被纳入正规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他们在城市身份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他们无法在城市正式的就业体系中找到工作,只能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中寻找那些不受任何保护的边缘职业和底层职业。
3.1.1 缺少正规的就业信息。严格的户籍制度将农民仅仅束缚于农村,对城市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并不了解,仅有的信息,比如外面有没有工作机会,工资收入有多少等等,只是通过在外打工的同乡的只言片语中了解到的。对于农民工而言,他们的就业信息缺乏,无法在城市正式的就业体系中找到工作,只能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中寻找类似于建筑工人等危险性高、不被社会重视的职业。此外,近年来农民工在面对与城市越来越多的下岗、失业工人的竞争时,进一步排斥和剥夺就业机会的现象,有些受访者曾误解政府又要将他们排挤出城市。
3.1.2 就业培训和服务体系不完善。目前市场上的就业培训费用过高,成为农村青年就业的一道门槛。以技工教育为主的职业培训发展滞后,政府对就业培训的投入不足,对民间培训指导不力,培训费用高、时间短,导致有些培训流于形式,对青年实际技能的提高没有帮助。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8—08 —02
近年来,伴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迅速推进,大量农业用地被征收征用,很多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成为介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边缘一族”,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虽然各地都着手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但效果并不理想,现状堪忧。
一、失地农民就业状况不容乐观
(一)未就业的失地农民数量众多,影响面广
从全国来看,失地农民的特点是“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目前,我国失地农民人数在5100万~5525万人之间,按照我国现有城市化水平和经济发展速度,预计每年将新增失地农民375万~450万人,十年后失地农民总数将接近1亿人[1]。中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国,土地对农民不仅仅意味着劳动资料,更是一种生存方式,失地意味着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权利受到了不同程度损害,财产权、就业权以及教育权等也受到相当程度影响,甚至完全丧失。
(二)失地农民就业渠道少,稳定性差
失地农民就业渠道大致有三种形式:(1)政府组织向国内重点工程输送劳动力;(2)在本地企业打工或开店经商;(3)做一些临时性工作。受季节性或市场需求等影响,失地农民就业不充分或处于隐性失业状态[2]。由于失地农民就业渠道狭窄,加之自身年龄、文化、体力、技能等局限,失地就意味着失业,大多数人很难找到合适、稳定、体面的工作岗位。
(三)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收入不稳定
土地被征用后,农民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土地补偿款,部分依靠房屋出租、外出务工、零星土地耕种等方式生存。实际上,农民失地后消费增长的幅度大于收入增长的幅度,往往导致固定消费支出的增加[3]。尤其对以农业生产收入为主的农民,如果不能及时就业,靠补偿款坐吃山空,其生活质量会受到较大影响。
(四)大量失地农民成为社会“边缘一族”,缺乏保障
失地农民已经成了一个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丧失了基本的“国民”待遇,他们被称为社会“边缘一族”。一方面,他们失去土地,不再是农民,无土地指望;另一方面,他们未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范畴,受到种种不平等待遇,甚至歧视。他们种田无地,就业无门,保障无份,成为新的弱势和贫困群体。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农民失地又失业的原因分析
(一)现行的土地补偿制度存在缺陷
“一次性货币安置”是现行农村征地补偿的惯用手段。在征地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民往往没有参与权和决策权,甚至无相关知情权,从而导致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公,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层层截留,权力寻租现象频频出现,这样的分配格局也是土地贱卖、农民合法权益受损、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缓慢的重要原因。另外,许多农民只顾眼前利益,用于投资及再生产经营的极少,等到财力耗尽,悔之晚矣。
(二)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工作岗位增长乏力
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大量企业经营困难,裁员潮、倒闭潮等屡屡发生,给失地农民的就业前景蒙上阴影;现在许多企业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劳动密集型企业逐渐转型,用工减少也是其因;部分地区以城镇建设的现代化代替工业化,不仅没能带动经济增长,反而排斥了农民就业[4]。有些地方超常规开发,但经济发展质量尚未明显提升,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大打折扣。
(三)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滞后,培训率较低
目前,国家尚未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作出硬性规定,很多地方政府往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省去了一些财力支出、组织动员及后期管理,使很多失地农民就业盲目、分散、无助,这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形成明显反差,国家承担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费用,政策上也有许多优惠,而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无具体安排[5]。实际上,这是一种典型的“城乡二元思维”在起作用。
(四)失地农民文化程度低,专业技能差,缺乏就业竞争力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所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紧缺与农村劳动力素质低下的矛盾非常突出,一方面出现用工荒,一方面失业群体又不断增加。然而,失地农民大多文化水平偏低,技能单一,又受年龄影响,他们吸收知识、掌握技能的能力相对较弱,直接影响就业质量和劳动报酬。还有,部分农民观念陈旧,难以适应就业市场的新变化。许多失地农民存在着对政府和集体“等、靠、要”的思想,缺乏市场主动意识、竞争意识。很多人认为“低工资、重劳力、苦脏活”是外来民工的职业,自己从事这些工作会丢面子,存在着“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6]。为数不少的失地农民享受着主城区高额的房租收益,小富即安、小富即满,根本就没有就业愿望。
三、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措施
(一)从国家层面来说,应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机制
各级政府通过制定针对失地农民的就业优惠扶植政策,促使他们转移到非农产业或由城镇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从目前来看,强制征地单位招用一定数量的失地农民尚不可行,但制定优惠政策,给接收失地农民(特别是国家重点建设征地)的用人单位以用工补助、减免所得税及有关规费等可解决部分就业问题。
(一)农民工就业的规模
从各研究机构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看,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万人。其中本乡镇以外就业的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4041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62.3%;本乡镇以内就业的农民工数量为8501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37.7%。
(二)农民工就业的格局
一是农民工的基本流向是从落后地区人口大省流向中心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调查数据,2008年外出务工的14041万农民工中,东部地区吸纳外出农民工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71%。二是以自发性外出务工为主。外出务工农民主要依托亲友介绍或帮带,就业成本低且成功率高。三是农民工职业涉及城市生活的众多领域。四是农民工群体年轻化。
二、农民工就业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工作时间长,生存现状依然艰苦
在城里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6.29天,平均每天工作8.93小时。从每天工作时间看,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的占6.85%,每天正常工作8小时的占53.26%。每天工作9―10小时的占26.28%,每天工作11―12小时的占10.70%。有2.91%的农民工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造成农民工劳动时间过长的原因主要是:私营、个体业主追求高产量,高效益,而工人也为了多挣钱,主动延长工作时间。
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大多居住在简陋的宿舍里。据调查,有29.19%的农民工居住在集体宿舍里,有20.14%的农民工居住在缺乏厨卫设施的房间里,有7.88%的农民工居住在工作地点,有6.45%的农民居住在临时搭建的工棚里,还有12.54%的农民工在城里没有住所,只能往返于城郊之间或回农村居住。
(二)文化素质和接受技能培训的比例有所提高,但整体水平仍偏低
据中国农民工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全国农民工群体中初中文化程度的占66%,接受过各种技能培训的仅占24%。普遍较低的素质使农民工成为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工就业范围的选择,出现了“有人没工做”和“有事没人做”并存的结构性失业状况。当前,城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对技能人才的迫切需求与农民工技能素质偏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国际制造业加速向我国转移,产业结构正在经历一个不断升级和梯度转移的过程,对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剧增。而作为我国产业大军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工,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普遍较低,做好农民工技能培训,以满足产业发展的需要是一个巨大挑战。
(三)农民工劳动权益仍无法得到全面保障
随着政府对农民工工资、维权等方面的进一步重视,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权益问题止在得到改观。但必须看到,当前农民工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依然严峻,表现最为突出的问题包括克扣和拖欠工资,强制加班加点和超时工作,劳动和卫生条件恶劣,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
(四)金融危机冲击下农民工就业形势严峻
经济寒潮的不期而至,使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失衡乃至失误之处凸显出来。金融危机冲击下,沿海地区很多出口加工企业减产、停产、倒闭,直接导致对农民工的需求急剧下降,2009年初,约有2000万农民工由于经济不景气失去工作而返乡,占外出就业农民工总数的15.3%,如果加上每年新加入到打工队伍的农民,这个数字还会更高。在中国,农民工成为最直接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群体。
三、引导农民工就业的制度措施
(一)创新城乡二元户籍制度
深化户籍改革,核心问题在于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实现人口的自由流动。首先应逐步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在城市实行有条件的准入制。只要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就可登记为城市居民。其次,与国际人口管理制度相接轨,户口登记应统一为居民户口,不再划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使户籍登记制度能够准确反映公民的居住地和职业状况,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逐步实现人口的自由迁徙,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户籍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消除制度缺陷对农民工流动就业的阻碍。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当前社保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社会保障的转移和接续机制缺失。由于缺少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的接续和沟通机制,从而使工作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管理没有连续性,致使农民工参保缺乏积极性,甚至发生“退保”现象。但农民工人数众多,流动性大,要建立完备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以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计算是不现实的,所以,在我国现阶段,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全民型”社会保障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三)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改革
土地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中国的一个基本问题,土地制度改革也一直是中国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中,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又是的重要内容。当前,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二是健全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体系。三是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四)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1、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步伐,培育龙头企业
实施龙头企业带动战略,提升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解决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就业的重要领域。
2、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
我国第三产业对农民工具有较强的吸收能力和就业潜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把更多的农民工转移到流通、服务等领域。
3、推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内地转移
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是吸纳我国农民工流动就业的重要渠道。所以在产业机构升级过程中,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仍然很重要。
(五)推进小城镇建设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5-0120-04
农民工作为我国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其总量已经达到2.53亿人。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加速,农民工的规模还将继续扩大。农民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但也是收入来源不稳定、长期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的弱势群体。农民工城市身份的边缘化现象不利于四化的统筹发展,以及共同富裕与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为此,本文对当前学术界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以期为新阶段我国城镇化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一、农民工问题的早期研究概述
国内对农民工的研究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农民工数量的迅速增加,农民工问题成为国内研究的热点,学者分别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与人口学等不同学科拓展和深入研究了农民工的生存现状、生存环境、收入待遇、权益保护、医疗保险、教育文化、社会关系等问题,产生了大量著作和论文等形式的学术成果。早期研究农民工的著作集中分析了农民工的城乡流动问题,如,李培林的《流动民工的社会网络与社会地位》、李强的《中国大陆城市农民工的职业流动》、辜胜阻和刘传江的《人口流动与农村城镇化战略管理》、蔡昉的《劳动力迁移的两个过程及其制度障碍》等。进人21世纪以后,对农民工问题的研究角度开始多元化。如,李培林主编的《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简新华等的《从民工潮到民工荒——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效转移的制度分析》、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蔡昉等的《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来自珠江三角洲的研究》、刘传江等的《中国第二代农民工研究》、王小章等的《走向承认——浙江省城市农民工公民权发展的社会学研究》等等,从多个方面对农民工问题展开研究。而以论文形式对农民工问题进行的研究更加广泛,如农民工流动与城镇化发展问题和社会分层问题、农民工的城市适应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农民工人力资源开发问题、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农民工与政府和市民的关系问题等等。总之,国内对农民工问题的早期研究主要集中在:一是农民工问题产生的原因、流动的致因和规模、流出方式、具体分布、内部分化及群体特征等问题。二是对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基本权利、公共服务及政府作为等方面的研究。三是对农民工户籍制度及其相关衍生制度的研究,如就业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教育制度和住房制度等。这些研究为我国新阶段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深入研究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二、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研究
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民市民化研究课题组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是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定居在城市,并逐渐成为市民的一种过程和状态,这个过程会伴随着思想意识、生活方式和行为的变化。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既是一个过程,又是一种结果,在某一个时段上,它是一种过程,在某一个时点上,它是一种结果;另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必然伴随着文化的交融和生活、行为方式的变化。刘传江认为,农民工市民化包括职业地位和身份地位的改变以及自身文化道德素质、社会待遇的提高等多个方面。郑杭生认为,农民市民化是指作为一种职业和社会身份的农民在向市民转化的过程中,获得相应的生存能力、取得市民基本资格、逐渐融入城市、具备城市居民基本素质的过程。赵立新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民逐步向城市市民转化的过程,是从农民身份转化为城市居民身份。它包括:户口的变动,由农村户口变为城市户口;地域的转换,由居住在农村转向居住在城市;产业的转换,由从事农业生产变为非农业生产;文化的转变,农民的生活观念、行为习惯、思维方式等发生变化。胡杰成认为,农民工市民化首先是制度市民化,农民工由农民身份转为市民身份;其次是经济市民化,农民工在城镇中有相对稳定的工作,收入足够支撑家庭在城镇的基本生活,有稳定、舒适的住所,家庭团聚;第三是社会与文化市民化,农民工要形成城市化的生活、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
从以上界定可以发现,学者们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达成了一些共识。如,学者们都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民工在城市经济地位的提升、获得城市市民的身份和权利、意味着文化素养的提高及与城市的社会融合等。
三、农民工市民化现状研究
现有研究普遍表明,农民工还没有顺利实现市民化,他们的城市适应水平较低,是一种“半城市化”和“虚城市化”,其在城市社会中普遍处于边缘化或底层地位。如,李强研究发现,农民工在城市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地位,二元劳动力市场将大部分农民工排斥在城市社会之外。刘传江认为,绝大多数农民工在城市的边缘和自我空间领域里“沉淀”为“外来边缘人口”,而且这种边缘性还存在代际传递现象。王春光认为,农民工在城市缺乏市民待遇,导致他们对城市没有认同感和归属感;绝大多数农民工处于“半城市化”状态,并产生了社会隔离和边缘化问题。陈丰认为,尽管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工作,但事实上,从享受城市文明、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和各种不同层次需求来看,他们不仅缺少制度性接纳,还缺乏城市社会的认同;农民工只是城市边缘群体,他们处于一种“虚城市化”状态,而不是真正的城市化。
四、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研究
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是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研究的关键。农民工市民化是一个受综合因素影响的过程,要从多个角度全面考虑其面临的障碍。根据现有文献,现存一些制度、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的互动、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社会资本和个人资本)、政府作为和农民工自身思想文化素质等是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碍。
第一,户籍制度及其衍生制度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程亮和郭剑雄认为,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因素较多,而制度尤其是户籍制度是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户籍制度直接影响农民工所能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医疗教育制度以及社会地位,而农民工的农业户口阻碍了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王春光认为,“农民工”是一种制度性身份。也可以说,是基于户籍制度而设计的一整套制度导致了农民工问题的产生。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就业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对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向上社会流动产生了消极影响。总之,现有研究普遍认为,农民工在城市首先面临着制度性排斥,户籍制度及其衍生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医疗教育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是农民工无法真正实现市民化的根源。这些制度产生的各种障碍,导致农民工在经济基础、政治权利、社会生活、文化和心理等方面无法顺利实现市民化。
第二,农民工与城市市民的各种摩擦和冲突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从科塞的社会冲突理论出发,有学者认为,农民工与城市市民身份上的严重不平等、对各种资源的占有和争夺以及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差异合法性的怀疑是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而这种冲突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蔡昉等学者提出了“既得利益论”,认为城市里的居民为了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会采取各种手段限制和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从而形成排斥农民工的各种歧视性政策,人为分割劳动力市场,阻碍农民工市民化。钱正武认为,农民工与城市市民的交往只限于业缘关系,在心理上存在着“社群隔离”现象。各种制度和体制导致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歧视,使农民工无法平等地与城市居民进行互动和交流,从而使农民工被排斥在城市主流生活之外,而城市市民与农民工两大群体的隔离不利于培养农民工的市民意识。王桂新等认为,农民工的城市社会融合并不只是农民工单方面的问题,而是由农民工“融入方”和城市居民“受纳方”共同作用的过程。即使农民工单方面想融入迁居城市,但迁居城市居民“受纳方”的抵制态度也会影响其市民化进程。因此,农民工市民化受制于迁居城市的特质和居民态度。总之,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双向互动的过程,是两个群体之间逐渐融合的社会整合过程;不仅是农民工适应城市的过程,也是城市居民主动理解和积极接纳农民工的过程。因此,农民工与城市市民现在存在的各种摩擦、各种形式的冲突和群体间的隔离,已经成为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障碍。
第三,社会资本不足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刘林平在研究深圳平江村个案时发现,平江人到深圳去务工和发展,依靠的是充足的社会资本,而不是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因此,社会资本是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依仗。曹子玮认为,农民工在城市中构建的社会网规模越大,获取的资源数量就越多,越有利于其实现市民化。反之,则不利于农民工市民化。刘传江和周玲认为,农民工实际占有社会资本的情况与农民工出现的边缘性特征高度相关,农民工是否融入城市的一个主要表现是其社会资本由传统关系型向以业缘为主的现代型转变。
第四,人力资本欠缺阻碍农民工市民化。张杨衍认为,受教育程度、是否受过职业培训和当前工作的持续时间等个人资本情况影响着农民工市民化。刘林平和张春泥认为,人力资本不仅影响农民工的就业、职业稳定性以及收入,还影响着农民工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城市化程度。张新岭认为,从根本上说,农民工面临长时间加班、收入低下、保障层次低、职业选择受限、就业空间狭小等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文化程度总体低下且缺乏正常的劳动职业技能。因此,农民工自身人力资本不足是阻碍其实现市民化的重要障碍。认为,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主要来自两方面:社会制度和农民工自身人力资本的欠缺。
此外,还有学者从各个主体认识上的误区,如城市居民、企业主体的短视行为等,来分析农民工市民化的阻碍。还有的从城市化进程、工会组织不完善、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和能力、农民工心理等角度分析农民工市民化的阻碍因素。如,钱正武认为,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在于:精神生活空虚、心理矛盾与冲突情绪严重、不愿参与政治、难以融入城市文明等。郑月琴认为,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在于心理和社会文化环境两方面,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需要调整农民工矛盾心态和建设城市文化。
五、农民工市民化的途径研究
一、农民工回流原因
农民工回流不是新鲜事物,已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只是在最近几年,农民工回流潮越来越明显,其中有早就存在的历史性原因,同时也有新形势导致的新推动因素。
(一)农村生活就业环境的不断改善
农民工回流并不是一个新课题,随着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生活工作软硬件设施的提高,原先城市所具备的优势逐渐被弱化,而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劣势却逐步凸显,如生活成本高、子女入学难、就业环境差等,导致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空间变得狭窄,返乡回流现象开始越来越明显。
再者,随着国家对农村扶持力度的加大,农村发展迅速,各项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而农民工来源地也不断改善本地劳动力就业状况,同时加上远在他乡打工无法顾及家中年幼的儿女和衰老的双亲,导致留守儿童和老人的身心健康出现严重问题。在此形势下,很多年轻的务工人员选择回乡。
(二)沿海地区经济结构调整
沿海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目前经济形势的回稳,导致在沿海大城市的农民工就业出现困难。尤其是对于不具备一技之长的农民工朋友而言,进城务工的收入和大城市高额的消费相比,显得捉襟见肘。最终在亲情和生活双重倒逼之下选择回乡。这是最近几年出现的导致农民工回流的重要原因
如2015年年底,广东沿海地区出现大批农民工提前回乡过年的现象,折射出当前沿海城市经济结构的调整使得不具备较高技能和专长,无法满足沿海地区岗位需要的农民工失去工作,又难以找到工作,只能提前回乡。
二、农村养老问题
留守老人,是指那些因子女(全部子女)长期(通常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进^城镇务工或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家留守的父母,这些农村留守老人,很多人生活特别简朴艰难,居住环境差;或承担着繁重的体力劳动;或担负着抚养、教育孙辈的重任;甚至遭遇排斥,闲暇时无处可去。
因为我国城市农村双元制结构的长期存在,加之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不均衡,再加上农村80年代的农村体制改革释放出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导致大批农村改强壮年甚至中老年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务工,而使传统的农村养老形式发生改变。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和心理问题像留守儿童―样受到广泛关注。
传统的农村养老方式有: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储蓄养老、集体养老和养老保险养老。但因为之前年轻人都大量进城务工,老人又年老体衰无法种地养老,同时还要照顾孙辈,此外,集体养老在农村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组织体系而且养老条件较差,养老保险受农村经济条件和农民意识限制,养老水平较低。
最能为老人接受的养老方式便是家庭养老,但因为年轻人进城务工,家庭养老几乎成为奢望。在广大农村经常看到年迈的老人拉扯着年幼的孩子孤独生活,他们的身体和心里都承受巨大压力。
三、农民工回流对农村养老形势的影响
农民工的回流潮,使很多长期脱离农村家庭,原理老人和孩子的年轻人重新回归家庭,亲情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得到补偿,但这使农村养老又出现新问题。
首先,长期的分离和生活方式的不同,导致回乡的农民工与留守老人之间的情感出现裂隙。而情感是家庭养老的重要纽带,情感的疏离使得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变得复杂起来。农村的老人一般比较倔强,固守自己习惯的生活方式;而年轻人因为长期在城市生活,生活方式和态度更接近于城市人,所以在家庭养老过程中会产生生活方式认同上的矛盾。往往最终导致年轻人和老人分家,使得家庭养老名存实亡,而留守老人形式上不再留守,可精神上仍然孤独。
精神养老和物质养老因农民工回流带来的情感缝隙和收入下降而变得更加艰难。当前,经济形势回稳,农村就业岗位的增长速度有所缓和,面临大量返乡的农民工,就业压力开始凸显。农民工回乡后,失去了在外务工的收入却又难以在农村找到合适的工作。收入下降,但是养老压力和子女就学花费以及生活压力却随着农村物价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
之前在外务工,起码能保证收入,定期给留守的老人和子女邮寄生活费,虽然精神养老难以实现,但起码物质养老可以保证。但是在现在的形势下,长期分离导致的情感缝隙使得精神养老无从谈起;而就业的压力又使得物质养老难以实现。
农民工回流却没能使土地回流。城镇化的发展使很多农民失地,即使结束在外务工回到农村,土地也回不到手中。找不到工作,又没有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土地养老实现起来难上加难。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占用。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在4000万人左右,今后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要》,2000—2030年的30年间,失地农民将超过7800万。有研究显示,估计到2030年我国失地农民将达到1.1亿人,其中有5000万以上的农民既失地又失业,而从动态来看,这一数字可能达到8000万人。由于征地制度不完善、农民的思想观念陈旧、非农劳动技能欠缺等因素,导致农民失去土地之后,有很多农民未能就业,成为失地无业农民。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失地农民是农民中的弱势群体,应该关注这部分人的生活,而就业是解决生活的较好途径,因此有必要重视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研究。
一、失地农民就业现状及影响
(一)失地农民就业渠道少,并且缺乏稳定性
张彦丽等认为,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大致有两种:(1)在本地企业务工或开店经商。这些农民有的会随着企业技术进步以及用工市场化,由于自身缺乏知识技能而失业。(2)做临时性工作。受季节性或市场需求等影响,失地农民就业不充分或失业[1]。
(二)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民失地后消费增长的幅度大于收入增长的幅度。徐忠红认为,失地农民的生活方式转化为市民的生活方式,家庭的食品如粮、菜从市场上购买,这样食品消费的增加导致固定消费支出增加[2]。
二、影响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因素
(一)城镇吸纳富余劳动力的能力有限
孙绪民认为,我国许多地方的城镇化陷入误区:用城镇建设代替城镇化。用城镇建设的现代化代替工业化来推进农村城镇化,不仅没能带动经济增长,反而排斥了农民就业[3]。李培林指出,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和技术创新的加快,技术和资本对劳动的替代优势日趋强化。在制造业,大量的手工操作过程变成了机器的流水线;即使在管理领域,电脑的广泛应用使很多人脑的工作岗位缩减[4];有些地方超常规开发,但经济总量尚未超常增长,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有限。
(二)征地补偿不合理
征地补偿标准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又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张彦丽等指出,失地农民不但得不到土地的增值收益,就连在发放补偿安置费中,政府巧立名目提留发展基金或收取税费等层层盘剥。除此之外,村委会很可能会截留补偿费。李世平等指出,征地人为降低行政成本,将安置补助费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也一起交给了村委会,这为村委会截取安置补助费等提供了方便[5]。
(三)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跟不上
对失地农民的培训没有硬性要求,导致培训率低。徐君认为,失地农民培训弹性大,约束力不强,对失地农民是否组织培训、失地农民是否参加培训,往往取决于培训部门和失地农民对培训的认识[6]。许方丽指出,国家承担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费用,政策上也有许多优惠,而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无具体安排[7]。
(四)失地农民观念陈旧
失地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养成了保守的观念,武玲娟认为,许多失地农民对政府和集体有“等、靠、要”的思想。大部分年轻人“死要面子活受罪”,他们认为“低工资、重劳力、苦脏活”是外来民工的职业,自己从事这些工作会丢面子,存在着“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8]。
(五)失地农民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劳动技能欠缺
失地农民普遍文化程度不高,专业技能缺乏,缺乏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陆飞杰认为,学历越低,意味着他能够从事的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也就越低,工作的可替代性也就越强,竞争也就更为激烈。一个劳动力要找到一份工作,除了要具有比较高的人力资本之外,就业信息对他来说也比较重要,而就业信息的获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人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的数量。失地农民与其交往对象之间大多具有共同的背景,从关系网中获取的信息比较单一。失地农民的社会资本薄弱,严重影响就业信息的获取[9]。
(六)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马弛认为,国家向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而农民基本上没有。失地农民不能享受“国民待遇”,导致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失败时没有社会保障这个“避风港”。如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城市居民,而将广大农民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10]。
三、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的对策
魏有玲等认为,县级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补偿,公安局负责做好“农转非”工作,劳动局负责就业培训工作,民政局、社保局、人寿保险公司负责社会救济、养老保险,扶贫局负责扶持产业开发,为失地农民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11]。
(一)发展经济,创造就业空间
工业化是带动就业的基础,葛红岩等认为,工业化进程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产生直接的需求,而工业化对服务业的衍生需求也增加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12]。沈志兰指出,政府应通过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力度,加大发展第三产业[13]。
(二)建立公平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有必要合理分类提高现行补偿标准。付娆认为,对纯公益性项目用地仍由国家统征后拨付,但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对准公益性项目用地,除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还应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同征地主体协商谈判,让农民分享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对开发性项目用地,引入谈判机制,让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14]。
(三)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1.对失地农民进行培训。培训要根据失地农民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求职意愿等,开展多层次培训。林惠玲认为,政府要协助建立以市场为导向,针对不同岗位进行对口职业培训,并探索校企联合办学模式——即先在培训机构学习文化理论知识,然后到定向单位学习实践知识[15]。政府通过制定评价标准、对培训单位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监管,促使培训单位提高培训质量。培训费用要遵循政府补贴与农民合理分担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投入比例和法律责任。
2.应转变失地农民的观念。鼓励失地农民破除“等、靠、要”的思想。武玲娟认为,使失地农民由原来散漫的小农意识转变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纪律性强的企业管理意识[8]。通过大众媒体,加强择业观念的教育。邢月梅认为,使农民摒弃只有正规就业才算就业的传统观念,树立工作不分高低贵贱,职业平等和劳动光荣的观念[16]。
(四)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考虑到失地农民的经济状况,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应该坚持低标准缴费,并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惠晓峰指出,在国家财政负担不起的情况下,应建立国家、集体、个人及征地主体各负担一点的筹资机制[17]。中国的传统和现实决定了社会养老不可能替代家庭养老。刘同昌认为,不能把养老的责任推给家庭后只是事后被动的监督。精神宣传和鼓励远远不够,要求建立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一致的约束机制,加快完善地方性老年法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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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武汉市快速推进城市化,大量耕地被征用,失地农民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据武汉市2006年统计年鉴,2001-2005年,武汉市耕地面积减少了8360公顷,造成近10万人失去土地,而且每年以2.5万人的速度增加。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普遍存在着生活无保障,征地补偿费低以及,就业难等问题,加上政府“低征高卖”和征地制度自身存在缺陷,这些问题都最终导致失地农民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因此,如何合理妥善地安置失地农民,为其提供有效的有说服力的社会保障,不仅事关失地农民自身的利益,同时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立。所以,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社会意义,同样具有政治意义。
为了深入了解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研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进而探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笔者于2007年1月对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江岸区、洪山区,江夏区四个区的16个村进行了实际调研,调研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的方式,以问卷和访谈为主。共发放问卷170份,其中有效问卷159份,问卷有效率为93%。问卷主要涉及失地农户的家庭劳动力情况、征地补偿情况、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等。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征地补偿费偏低
征地补偿是农民失去土地后,重建家园,参加社会保障制度和再就业或创业的基础。但是,在调查中发现,由于现在的征地补偿比相应的土地年产值要低,多数失地农民对征地不满意,不愿意土地被征用。按照湖北省2005年4月开始实施的《湖北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规定:全省分为6类地区,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被列为一类,最低年产值标准为1800元/亩,最低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8000元/人。东西湖区被列为二类,两个标准分别为1200元/亩、10000元/人。按照这一标准,征用1亩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也就是1.8万元(不含青苗补偿费)。但实际中征地补偿比这个标准还低,如前述江夏区大舒村、藏龙岛新村的土地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东湖技术开发区周店社区、汤逊湖社区的土地补偿标准分别为1.2万元/亩,1.3万元/亩。如果每个家庭平均占有4亩土地,那么每个家庭也只能得到4-5万元。失地农民已经失去基本的生产资料,不能再从土地上获得收益。按照武汉市目前的生活水平,这些土地补偿只能维持他们生活几年、根本没法抽出钱来参加社会保障。况且随着被城市化,他们的生活成本无疑将增多。
2、失地农民就业困难,没有就业保障
在调查中88.7%的失地农民表示能够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的难度较大。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失地农民文化素质较低是就业难的首要原因,159户被调查户各种文化程度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占30.7%,几乎占到了总人口的1/3,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73.3%,只有5.9%的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很明显,目前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不能适应工厂、企业的招工要求,而那些文化水平低、年龄偏大、无一技之长的劳动力就更难找到工作,即使找到就业机会也只能从事耗体力、报酬低、稳定性差的简单劳动。
政府在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上缺位,是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的另一个原因。调查结果表明,被征地农民基本上没有得到就业安排,也没有得到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基本上被村委会留用,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权益受到侵犯。即使安排了工作,也只是安排到社区做清洁工人、保安人员,而且工资低,数量有限。在安排这些人员就业时,也有很大的随意性。拥有足够的人际关系资源时,才能够得到安排。这对失地农民来说,又是很不公平的。
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层次低
第一,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现行农村的社会保障是以家庭保障为主,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保障。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对农民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即生活保障功效、提供就业功效、直接收益功效、子孙继承功效、土地增值功效等。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保障。失去最后保障手段的农民本应该拿着土地补偿金从一个保障体系进入到另一个保障体系之中。可是,目前的操作实践中,武汉市并没有将失地农民作为原城镇居民对待,将其纳入到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根据调查,失地农民参加最多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45.9%,其次是养老生活补贴,占15.1%,基本上没有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保障项目。既没有工作,又没有社会保障,种种问题和现实仍然使他们不安。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失地农民的问题会日趋尖锐,必然要求政府走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最前沿。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扮演着执行主体的角色,政府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和运行规则,制定、调整社会保障政策,并对社会保障政策负有最后的责任。总之,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扮演着分配、调节、保障和执行职能。
第二,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需求。除了部分家里子女条件不错的被调查者觉得无所谓外,大多数人反映保障水平跟不上物价的上涨。靠每月26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保障金解决基本生活都困难,如果生病或遇到灾害则无能为力,年纪轻点可以进企业赚钱贴补生活,缺乏劳动力的老人和找工作困难的人来说,只能节衣缩食,赖以度日。4、农村养老保障功能弱化
土地是农民养老的本钱,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养老的本钱。农村另一种非正规保障模式是子女赡养保障,但自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农村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子女逐渐减少,“四二一”式的家庭逐渐增多,这意味着一个独生子女在成年后将不得不为4-6位老人养老。这无论是经济上,还是在时间和精力上都将难以承受。
现代价值观念对家庭内聚力造成一定的冲击,使家庭赡养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严重。人们更多地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对“孝道”的理解似乎淡了许多,“崇老文化”失去其经济基础。而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以及人们工作方式的不同又不断弱化农村家庭的实际养老保障能力。另外,农民对“养儿防老”的观念也逐渐弱化。根据159户失地农民调查数据,只有15.7%的失地农民将来养老靠子女。除以上原因外,关键原因是18岁以下的被抚养人员没有生活保障,60岁以上老人的保障水平低,18岁以上、60岁以下的失地劳动力基本上得到一次性货币安置,没有生活保障,而且这些人员一般面临着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的沉重负担,再加上找工作困难,有些失地劳动力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没有生活来源,自己的生活问题都解决不了,更不用说赡养父母,甚至还要靠父母的养老金生活。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农民失去土地,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将不复存在,但从目前来看,土地征用制度还未彻底改变,只能用社会保障来缓解对失地农民的亏欠。
1、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实际上,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本身是“新市民”,和城市居民面临一样的市场风险。因此,我们应着力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一个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且作为推进城市化的重要举措,使失地农民在一定时期内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和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1)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梁世盛认为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要有区别、有重点地加以实施。遵循这一原则,建立武汉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失地农民迫切要求,建立符合失地农民现实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对武汉市159户失地农民的调查,失地农民目前最迫切需要的是:最低生活保障(30.2%)、养老保险(25.2%)、有一份工作(23.9%)、医疗保险(17%)。因此,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包括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医疗保险和就业扶持四个方面。其中保障是基础,就业是关键。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应按照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的筹集原则。政府承担的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值受益中列支以及安排专项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可视其具体经济状况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失地农民在各类企业就业后,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除了养老保险外,还应该以征地补偿费的一部分,为失地农民缴纳医疗保险金,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减少失地农民看不起病的困难。
(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主要考虑到社会统筹体现公平和社会供给性以及国家的基本保障义务,个人账户体现效率和保障水平以及个人缴费义务。社会统筹的水平应不低于耕种的收益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中的较高值,这是经济补偿政策的底线,也是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最低成本线;同时为每一位失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设计不同的缴费标准,根据集体和个人缴费的不同得到不同的保障,缴费水平可以较低但应有一个下限,并鼓励多缴费。
2、建立失地农民的就业扶持政策
从我国农民工现状来看,农民工犯罪固然有制度、经济、文化、心理等各方面的原因,但社会上对农民工的不良标签效应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我国农民工在城市中处于社会的底层,多从事收入低廉的体力劳动,社会评价较低,被社会各界视为低等人和易犯罪的群体,得到的多是各种负面评价及不公正的待遇。在这种负面的社会标签效应下,加之城市生活巨大的生存压力,很容易使农民工受这些不良标签的影响,自认为自己低人一等,按照这种不良标签的行为模式来行事,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不良标签的具体表现
1.社会对农民工的标签:“高犯罪群体”
在社会各界看来,农民工是公认的高犯罪群体。根据当前农民工犯罪的统计数据来看,情况似乎如此。如广州市的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作案被抓获的占全部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比重近年来不断增加,由1995年的70%左右到2001年的80%左右,而流动人口中绝大部分是农村进入城市的务工人员,在其他大城市情况也大体类似。但是如果深入分析,就会发现仅仅根据这些现象就给农民工群体贴上“高犯罪群体”的标签是有欠妥当。具体原因如下:
(1)农民工更易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其犯罪逃逸可能性较小。当城市里发生犯罪事件时,公安机关及城市居民更容易把农民工列为“犯罪嫌疑人”,对农民工进行相关调查,而不容易怀疑城市居民或白领等社会阶层。因而农民工犯罪行为受法律制裁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农民工在不太熟悉的城市环境里犯罪,由于缺乏强大的亲友网络,其被抓获的可能性要比城市常住人口大很多。
(2)农民工犯罪手段一般较为拙劣。农民工的文化素质较低,一般很少能够采取高科技手段来犯罪,其犯罪多为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犯罪一般具有随机性,较少经过精密的谋划。另外还有部分犯罪是属于自救式,即为维护自身权益而犯罪,如春节前为讨要工资而非法拘禁包工头的行为。因而比起其他犯罪来说,农民工犯罪案件被侦破的可能性更大。
(3)农民工群体的人员特点。城市农民工是一个以年轻人为主的群体,30岁以下的农民工占51.14%,40岁以下的农民工占70.17%,70-80%为男性,半数以上是从事劳务,多为初中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国际上研究表明,这种文化年龄段的群体占犯罪量的80%,他们的犯罪率可能比其他群体高一倍以上。因而农民工犯罪率较高并不是由于农民工的身份,而是由于其文化年龄段的群体特点决定的。在城市居民中这类群体的犯罪率也相对较高。
由此可见,虽然目前农民工犯罪问题较为严重,并不能说明农民工更具有犯罪倾向。但社会给农民工贴上“高犯罪群体”的标签,将他们视为犯罪嫌疑人,并对农民工时刻保持警惕,很容易使农民工接受这种标签效应,认为自己品格较为低劣,当他们无法凭借自身勤奋在城市中生存时,就很容易采取犯罪手段来获取财物。
2.社会媒体的污名化
当前对农民工不良标签的一个重要来源是社会媒体。在社会媒体的报道中,农民工多以负面形象出现的,即使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报道,农民工也是以弱者或愚昧的形象出现的,这些对农民工形象产生了污名化的作用。根据对《扬子晚报》的研究发现,2001年该报中城市农民工正面角色只占10%,而负面角色占66.7%。2003年下半年该报农民工的形象仍然比较差,尽管负面角色下降至45.5%。我们经常会看到关于农民工赌博、、、抢劫、讹诈、偷窥、械斗、口吐秽言、手脚不净等等负面报道充斥于大大小小的媒体,如2003年各媒体关于“馋嘴民工偷吃天价葡萄”的报道。于是在一些城市人眼中只看到农民工愚昧、脏乱、素质低劣、有犯罪倾向等方面,而忽视了农民工身上的诚信知报、笃实宽厚等传统美德。正是由于社会媒体的这些负面报道,使农民工被贴上了各种不良标签,农民工几乎成为“变态”、“愚昧”、“犯罪”的代言词。在这样文化氛围中生存的农民工很容易在其心灵上打下耻辱的烙印,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进而顺应社会对自身的评价,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城市居民的歧视
虽然农民工的出现促进了城市经济的繁荣,给城市居民带来了各种便利,但由于城乡之间的文化壁垒使得城市人从心里上歧视农民工。在社会多数负面报道的影响下,城市居民大多数人讨厌农民工,嫌他们脏乱、粗鲁、不守城市的规则且手脚不干净,在与农民工交往时多抱以警戒的态度,带有色眼镜来看待农民工,认为他们是社区不安定的因素。城市居民的这种白眼扭曲了农民工本来谦卑平和的心态,取而代之的是对城市人的仇视,使他们很容易接受城市人给他们的这种“越轨者”标签,从而产生对城市人报复的心理,走上犯罪之路。
三、解决农民工犯罪问题的途径
从社会标签理论来看,农民工犯罪原因之一在于社会各界对其不良的标签。因而我们在探讨农民工犯罪问题解决途径时,应该重视社会不良标签的效用。在解决农民工犯罪问题时除在制度上、经济上、法律上采取相应措施外,还应该从消除农民工不良的社会标签入手,具体为以下几方面:
1.破除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改革农业和非农业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在城市中享受平等的就业、工酬、教育、社会保险、住房待遇等,不再有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这种身份的不平等,使“农民工”称呼成为历史名词。
2.各级政府和大众媒体注重农民工正面形象的塑造。各级政府和大众媒体在关注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同时,应该多宣传和报道农民工的正面形象,着重报道农民工的纯朴善良、诚信、笃实宽厚等传统美德,关注农民工在城市中勤劳创业,树立一些创业成功者的形象,改变农民工不良的社会形象与媒体形象,从而提高农民工的自尊自信,增强他们在城市中生活的信心。
3.创造城乡平等的社会意识氛围。可在各社区及大众媒体上宣传城乡平等的社会意识,使城乡平等意识深入城市居民心中,改变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歧视心理。
4.加强对农民工自我意识的教育。注重开展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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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在不同的经济社会背景下,新老农民工不再是具有高度同质性的外来务工群体,而逐渐分化为在就业技能、意愿、质量上都有着明显差别的两个群体,因此他们在就业状况上也出现代际差异。农民工的就业代际差异,指不同代的农民工在就业状况、选择、倾向方面存在分化和差别。本文以出生年份1980年作为划分两代农民工的标志,1980年以前出生,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进入城市务工的农民工称作老一代农民工;1980年以后出生,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称作新生代农民工。
二、北京市外来农民工就业状况代际差异分析
(一)调查基本情况
本文调查的外来农民工,界定为拥有农村户籍,外来北京市从事非农工作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调查运用简单随机抽样法,抽取并调研了在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中就业的农民工。整个调查过程中,共发放880份问卷,回收865份,其中有效问卷839份,问卷回收率为98.3%,问卷有效率为95.3%。调查分为四个方面,包括农民工个人基本情况、就业基本情况、保障及服务情况、生活及期望情况。
1、农民工中男性数量大于女性数量、新生代农民工数量大于老一代农民工数量。男性农民工494人,占样本总数的58.9%;女性农民工345人,占样本总数的41.1%。以1980年作为新老农民工分割点,老一代农民工380人,占样本总数的45.3%,新生代农民工459人,占样本总数的54.7%。
2、农民工已婚比例高于未婚比例,分别占样本总数的64.9%、32.9%,其中已婚农民工主要是老一代农民工,未婚农民工主要是新生代农民工。
3、农民工有同在京亲属比例高于没有同在京亲属比例,分别占样本总数的64.8%、35.2%。与配偶一起在京务工的比例最大,其次是与子女一起在京务工。
4、农民工总体上文化程度偏低,初中及以下学历比例高于高中及以上学历比例,分别占样本总数64.0%、36.0%,其中新生代农民工学历明显高于老一代农民工。
5、农民工大多数没有技术职称,拥有初、中级技术职称的占样本总数的27.1%,其中新生代农民工拥有职称比例稍高于老一代农民工拥有比例。
(二)农民工就业状况代际比较
运用交叉分析等方法,比较分析新老农民工在就业基本情况、保障及服务情况、生活及期望情况等方面的异同,以及是否存在明显的分化趋势。
1、工作行业及岗位。农民工多数还在传统的服务和生产运输操作行业工作,从事专门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很少,服务行业主要是超市服务员、餐饮服务员、家政服务员,其次是生产运输操作行业,主要是建筑工人、运输工人、搬运工人。新老农民工中都有高达85%的人员从事这两个传统行业,服务行业中,新生代农民工比例高于老一代农民工比例,而生产运输操作行业中,老一代农民工比例高于新生代农民工比例。
2、劳动合同及保险。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约为65%,且新老农民工签订率没有明显差异。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仍有待提高,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率均约为60%,其中新生代农民工未参保比例高于老一代农民工比例。
3、劳动时间及待遇。农民工工作时间普遍偏长,周工作6或7天且日工作超过8小时的占样本总数的55.7%。收入主要在1500-3000元之间,月收入3000元及以下的农民工中,新生代农民工比例高于老一代农民工比例,月收入3001元及以上的农民工中,老一代农民工比例高于新生代农民工比例。工资拖欠问题有所好转,约68%的农民工不存在工资拖欠,而存在拖欠的行业中,生产运输操作行业比服务行业更易发生拖欠。
4、工作状况满意度。农民工对收入福利、工作条件、单位雇主、岗位前景满意度一般的比例最大,而对收入福利、岗位前景的满意度明显低于对工作条件、单位雇主的满意度。新生代农民工比老一代农民工因工资低福利少、工作条件差、没有晋升机会和不能长期留用而不满意的比例更高。
5、劳动安全防护。大部分农民工认为工作环境不存在安全隐患,而认为存在隐患的人员中,仍有71.6%没有得到安全防护,其中生产运输操作人员比例高于其他行业人员比例。
6、未来生活预期。农民工期望月收入2501-3000元的比例最高,占样本总数的20.8%,其次是3001-4000元,占样本总数的19.6%,新生代农民工期望月收入略高于老一代农民工。农民工希望未来有稳定工作的比例最高,占样本总数的68.9%,其次是发挥才能的工作,占样本总数的18.9%,新生代农民工比老一代农民工更希望能在工作中体现自身价值,而不仅从事重复的体力劳动。
7、来京求职状况。老一代农民工来京务工不仅为了挣钱养家,同时也考虑到子女发展,而新生代农民工来京务工除挣钱养家外,比老一代农民工更渴望融入城市和追求自身价值。在京更换工作原因,新生代农民工更关注工作氛围、才能发挥、工作条件等因素。农民工来京求职被妨碍原因,第一位是学历低,第二位是户籍限制,第三位是技能不够。农民工普遍反映,缺少工作经验会妨碍求职,新生代农民工更重视环境适应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对求职的影响。
8、生活消费形式。农民工月平均支出1000-2000元的比例最大,新老农民工在月平均支出上差异不明显,支出具体项目,第一位是住房,第二位是食品,第三位是日用品。需要注意,老一代农民工无论在赡养老人还是抚养子女方面,都较新生代农民工承受更多压力。农民工居住集体宿舍比例最高,占样本总数的33.7%,其中新生代农民工比例高于老一代农民工比例,其次是与家人合租房屋,占样本总数的22.0%,其中老一代农民工比例高于新生代农民工比例。
三、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
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程度、职业技能明显高于老一代农民工,但整体文化素质仍处于较低水平,应进一步普及义务教育、确保经费支持、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完善的初、中、高级和继续教育体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政府可根据市场需求、农民工就业实践和兴趣爱好,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扩宽求职渠道。
(二)规范单位用工,强化合同保险意识
农民工整体合同签订率和保险参保率都有待提高,劳动关系中,政府理所当然应成为裁判员和监督者,尤其应加强对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备案、执行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政策制定中,应从农民工最迫切的工伤和医疗保险入手,监控企业逃避缴纳保险的行为,并且出台相应的处罚措施。相关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简化流程,方便办理。农民工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和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能因担心失去劳动机会而放弃权利。
(三)预防工资拖欠,加强工资水平宏观指导
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实行分级建设、信息共享。对出现工资发放信用缺失现象的违法企业,降低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迅速曝光。要组织相关机构定期开展农民工工资水平、人工成本、劳动生产率、物价指数等方面情况的调查分析,及时有关信息,为建立农民工工资调整机制、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提供参考依据。
(四)落实监督检查,营造安全劳动环境
健全农民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体系,把通过劳动保护培训合格的农民工吸收到体系中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定期组织检查员开展农民工劳动保护检查,一方面发现问题,及时向雇佣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另一方面增强检查员自身劳动保护意识和技能,以便在农民工中起到更好的宣传教育作用。开通劳动保护监督电话,帮助农民工解决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及时制止侵害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的行为。
(五)优化消费结构,切实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
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将部分资金从营利性设施转移到非营利性设施上,并逐渐优化农民工消费结构。出台更为宽松、灵活的教育政策,从基础教育做起,帮助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城市中长期规划中统筹考虑,根据外来农民工的特点,可以在工业区、郊区、农民工聚居地等建设廉租公寓,使更多真正有困难的农民工居有定所,更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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