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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1.无形资产的概念
一般来说,理论上通常将企业的资产可以分为有形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其中有形资产的概念界定显而易见,而对于无形资产来说,其主要是指企业资产中不具有实物形态却能够为企业带来实际效益的资产,例如我们众所周知的企业知识产权、商标权、名誉权等等,虽然无形财产是无法用肉眼看到的,但是其价值功能绝对不低于有形资产,甚至在很多的情况下价值还要高于有形资产。在会计学领域来说,无形资产是具有非实物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并以货币形式进行计量的非实物的收益性资产形式。
2.无形资产的特点
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例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但是总体而言,无形资产具有自己本身的特征。相较于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具备的特点分析如下。
(1)无形资产具有非实物性
相较于有形资产来说,无形资产的最大特点便是非实物性,即无形资产出于一种外感“看不见摸不着”的境地,然而其却能够切实时时刻刻在为企业创造资产效益,例如企业掌握的某一种的技术或者专利等,通过技术或者专利的交易能够为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收益。
(2)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
一般来说,无形资产本身所代表的“无形”,便延伸出了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其中主要涉及到两个层面,即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以及成本获取或价值转移的不确定性。一方面随着当前的技术进步程度,无形资产所代表的价值体现并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因此准确计算出数额是十分困难的。其次当前的无形资产,例如知识产权的交易等并没有进行针对性的平台构建,由此无形资产的交易存在一定的限制。
(3)无形资产的独占性以及高效性
众所周知,对于无形资产的保护来说都是通过相关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由此无形资产具有独占性或者垄断性,其次无形资产具有高效性特点,具有潜在的市场高效收益的特点,并且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无形资源的市场价值更加的突出,其地位也更加的明显。
二、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1.无形资产的确认问题
基于无形资产其本身具备的特点,随着我国知识经济时代的科技进步不断发展,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极大促进了知识产权下技术不断更新换代,无形资产的发展也要做到与时俱进,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相一致,只要这样才能最大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目前,市场调研机构华通明略了2015年度“最具价值中国品牌100强”,其中腾讯以661亿美元的估值高居榜首,而阿里巴巴以597亿美元屈居第二,然而在腾讯的资产结构中对于品牌价值并没有进行针对性的体现,腾讯在对其资产进行计量时考虑的是目前的资源数额和盈利能力,对潜在的价值没有做到科学的评估,对其品牌的价值并没有进行科学的计量,这就意味在其在市场发展中对品牌等无形财产价值关注程度不够,无形资产的价值和作用也就得不到应有的发展。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元化的,主要是由于我国当前的财政政策中过度强调对于固定资产的控制,而忽视了对于无形资产的相关性会计界定。而我国当前对于无形资产的界定仅仅处于初级阶段,适合传统的价值波动相对较小的无形资产,针对这一现状,在今后应当进行改善。
此外,目前我国无形资产确认项目范围过窄,比如美国微软公司,其账面价值远不及通用汽车公司一家的账面价值,但其产值和利润却超过了美国三大汽车公司的总和。同样,我国也有类似的高科技企业,例如网易公司。
2.无形资产的计量问题
无形资产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的特征,由此无形资产的计量具有潜在的不定性,而当前对于无形资产的计量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在计量的标准来说,无形资产的计量存在显著弊端,没有一套科学的计量标准、计量工作的开展无法和市场发展相适应等。例如当前对于企业文化以及企业的人力资源体系的计量来说,其虽然对于企业的发展起到显著的激励以及促进作用,但是显然人力资源的体系作为企业的无形的组织架构,并没有准确的可以用来计量的时点。此外,对于无形资产的计量,当前的新会计准则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这对于当前我国正逐步构建的对于知识产权的资产交易平台,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计量与价值衡量非常不利。
3.无形资产的计量标准不准确
无形资产的计量需要在对于传统的会计计量方式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可以在有针对的对无形资产的确认的基础上,需要采取多样性的计量标准,例如对于市场类的无形资产以及知识产权专利类的计量标准显然不能统一性的进行规划,为此无形资产的计量标准的趋势将呈现多样化。但是我国现在的无形资产的计量标准不准确,这就导致了许多无形资产的界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对这一现状进行改善。目前的计量标准没有做到和市场发展的相适应,造成实际操作的困难,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此外,计量标准并未形成一套科学完备的体系,造成很多计量的工作的开展缺乏可靠的依据,无法对现实形成强有力的指导。
4.无形资产的披露问题
无形资产的纰漏状况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产发展状况,关系到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其中我国的财政核算体系中对于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问题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将极大程度上导致背后利润操作行为,例如当前企业大都对于无形资产的可回收金融进行核实,而是仅仅将无形资产在财务报表中作为摊余价值进行外在的体现,但是显然外在的摊余价值并不能够反映出企业的财务信息的动态性以及系统性,进而严重影响到社会投资对于企业的资产以及业绩等情况的真实反映。
三、无形资产会计处理问题的完善措施
1.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审计力度
无形资产本身的自有属性要求对于无形资产需要加强培育与保护,而同时对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审计制度依旧需要针对性的完善。信息失真以及信息不透明对于企业的社会发展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所以,可以从政府部门以及企业自身的角度对于无形资产的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以及审计制度需要进行全面构建。例如针对无形资产的披露进行分层次披露的制度,针对无形资产的关键性指标进行针对性的披露,另外针对企业不同的无形资产构建无形资产变动表,以宏观的数据形式进行衡量并向社会公布等。另外对于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需要针对性的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便于对外界社会投资进行衡量与社会监督。
2.对无形资产的计量标准进一步进行完善
改革传统的会计计量在存在的重视成本而轻视价值的计量方式,对于无形资产来说,其重视的是未来的收益,而传统的成本计量模式重视的是历史数据,呈现的是静态的计量模式,可以对于无形资产的计量标准需要将传统的成本计量进一步过度为价值计量体系;另外采取精准计量与模糊计量相互结合的方式,这是针对企业内部无法将无形资产有形化的计量模式,对于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企业的人力资源、客户规模等无形资产,可以在行业内进行了解的基础上,针对企业的发展实际,采取模糊的经验模式进行计量。无形资产的会计计量对于不同的企业来说,存在较大的差距,对于企业自身来说,人力资源体系以及完善的工艺流程是基于企业自身情况下的最优化,而将其移植到其他的企业中并非一定能起到较为完美的运行效果,由此来说,可以针对不同行业的自身特点建立无形资产价值计量的协会,由协会进行无形资产的计量,而对于大众化的无形资产则建立专门的无形资产的计量界定机构,广泛进行社会调研后构建无形资产的计量标准,并结合相关的无形资产的立法以及政策法规等进行完善和布局。
3.拓宽无形资产的计量范围
无形资产会计问题研究中,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的界定来说,一般将无形资产分为人力资源类、知识产权类、市场关系类以及品牌声誉类等。一方面需要针对性的拓展无形资产的范围,另一方面需要对于无形资产的确定标准进行规定,必然需要针对社会发展的现状进行相互结合。此外,知识产权类等需要将企业的自身的科研经验进行外在的产品化改造,例如将企业的产品制作经验进行专利申请等,此类主要包括专利权、版权、商标以及设计标准等。无形资产的界定范围显然是一个动态的持续的过程,科技日新月异,技术应用不断普及以及更新换代,为此,需要不断拓展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做到与市场经济发展相互协调,充分反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4.对无形资产进行科学的界定和管理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外资进入中国,据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了81万余家外资企业。外国资本的进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过去几十年间,外资企业存在连年亏损却不断加大投资规模的现象,虽然的确有经营不善的企业存在,但是更多外资企业的亏损是避税行为造成的,长亏不倒的现象反映了外资企业利用避税手段形成虚亏实盈的局面,这极大的侵害了我国的税收权益。
由于无形资产的价值不可比性、收益不确定性等独特的性质,其转让定价行为十分隐蔽,不易被税务机关发现,因此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成为跨国企业常用的避税手段之一。完善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可以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促进外资和中资企业的公平竞争。
本文通过对比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转让定价税制的成功经验,分析目前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建议。
二、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立法很不完善
美国的转让定价相关法律法规已十分完善,形成以《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为主体,多种规章条例为补充的转让定价法律体系。美国在1968年将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制度纳入《国内收入法典》中,对无形资产的界定、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成本分摊协议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鉴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的特殊性,美国还列出了专门适用于无形资产的五条特殊规则:报酬形式、定期调整、所有权界定、不受支付额限制和一次总付交易。
我国尚未形成专门的转让定价税制,更不用说是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了。目前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相关规定仅在《企业所得税法》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有所体现。然而和有形资产、提供劳务等相比,无形资产有其特殊性,把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相关规定与其他转让定价规定笼统的放在一起,不利于税务机关在实务中进行具体操作。
(二)无形资产范围界定不清晰
经合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概念界定进行过多次修改,2013年7月的《无形资产讨论修订稿》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是与有形资产相对应的一类资产类型,属于非金融性质且以无形状态存在,可以简单的将其理解为在各种商业性质的活动中被拥有以及被控制的一部分资产,其能够在可比的环境中得以独立存在。与举例法不同,修改稿对无形资产界定更加广泛,且具有两大特点:不再以是否受法律保护作为辨别无形资产的条件;不再以能否独立转移为辨别无形资产的条件。
我国采用正面列举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界定,并没有对无形资产的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义和概括性的总结。虽然我国在实践中会更新无形资产的范围,比如2011年增加了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概念,但是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无形资产的种类越来越丰富,仅以列举方式加上后期不断补充的方式进行概念界定,难免会存在不够全面的问题,很难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三)无形资产所有权认定问题
经合组织提出一个通过六大步骤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方法,首先是根据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确定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人;第二步是通过功能分析确认各参与方在无形资产的研发、改进、维持和保护中所履行的职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第三步是通过功能分析确认各参与方的行为与相关的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是否一致;第四步是根据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识别无形资产研发、改进、维护和保护时涉及的关联交易,并确认功能、资产、风险以及其他因素对该无形资产价值的贡献;第五步是依据前面各方所履行的职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确定该交易的公平交易价格;最后,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重新识别交易。
我国在管理跨国公司内部转让无形资产方面尚无明确的法规,对产权的归属也无详尽的规定。无形资产产权归属是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管理的首要问题,只有明确了产权归属,才能制定转让无形资产遵循的原则、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等规定。此外,我国目前还缺乏利用经济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来认定无形资产的产权归属,这一法律漏斗使得跨国企业更容易进行避税安排。
(四)公平交易原则应用困难
转让定价调整原则有公平交易原则和总利润原则。和经合组织一样,公平交易原则是我国税务机关唯一认可的转让定价调整原则,公平交易原则的核心是可比性分析。由于交易的复杂性和无形资产的不可比性,公平交易原则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的实务操作中存在一些困难。针对公平交易原则的局限性,经合组织对可比性分析、公平交易条件的确定等都做出了补充性指导。而我国的税收法规却没有详细规定无形资产的可比性分析所需要考虑的因素,比如适用的地理范围、类型、交易方式、使用寿命、预期收益、独占程度等。
(五)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缺乏针对性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可比利润法和交易净利润法,前三种方法是惯常所称的“传统交易(价格)法”,后三种方法称之为“交易利润法”。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特征及其适用性,因此并不能都适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估价方法有很大区别,应该加以明确和区分。
但是现阶段我国没有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的规定,这六种方法既适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也适用有形资产、提供劳务等转让定价,使得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不能起到很明显的作用。此外,我国对转让定价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具体运用做了相应的说明,但是在说明之后没有相关案例帮助理解这些方法,使得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过程中缺乏具体的指导。
(六)事前调整制度不够完善
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协议组成了转让定价的事前调整机制。美国的预约定价相关法规十分注重细节和关键点,比如规定要严格保密资料,并列示了对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关键性假设条件发生改变时,美国有严格的程序进行处理,从而确定撤销、取消或修改预约定价安排。
我自1998年在《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暂行)》中首次引入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该制度不断趋于规范,但是仍存在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首先,关于保护纳税人的信息方面做的不够细致,只提及资料保密,但法律责任不明晰;其次,对于关键性假设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最后,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门槛高、程序复杂。
美国对成本分摊协议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且规定了合格的成本分摊协议必须满足的四大条件。此外美国还规定了如果在一个合格的成本分摊协议下,一方以研发新无形资产为目的将已经存在的无形资产转让给其他关联参与方,那么其他关联参与方必须向提供方进行“买进支付”,可以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它未指明的方法确定该资产使用费的公平市价。2007年又提出了新的买进支付价格确定方法,即收益法、市值、购置价格法。
我国虽然明确了要对无形资产的各参与方进行补偿,但只是笼统地规定应该根据贡献原则以及经济实质原则对收益进行分配,却没有说明应该如何对各方的贡献程度进行量化分析。在各方根据其贡献程度获得补偿以后,我国目前也未明确说明如何确定无形资产收益权的归属,即由谁获得额外的剩余利益或是承担额外的亏损。由于对成本分摊协议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跨国企业经常利用失实的成本分摊协议转移利润,实施避税行为。
三、完善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针对性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鉴于无形资产的独特性,有必要将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等进行区分,建立专门针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税制。但同时也不能急于求成,一次性制定一部专门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而应该循序渐进。目前可以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专门设立一章来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主要包括无形资产的概念界定及所有权归属的确定、转让定价调整原则及调整方法、进行可比性分析需考虑的可比性因素等内容。
除了明确内容以外,建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过程中还应注意相关规定的具体程度,减少模糊的概念,从而降低实务操作中的不确定性,提高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这可以极大的方便税务机关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进行管理。
(二)明确界定无形资产的概念
针对正面列举法的局限性,我国对无形资产的界定较为狭窄。关于概念界定可以借鉴经合组织和美国等的做法,首先从无形资产的形成、特征等角度出发进行概括性的总结,同时采用正面和负面列举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详尽的列举,以扩大无形资产的范围。同时还可以对无形资产进行分类,便于开展转让定价的管理工作。
(三)无形资产所有权认定问题
我国目前尚未界定法定所有人和经济所有人的概念,因此可以借鉴经合组织的BEPS行动计划中的六大步骤,明确如何确定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同时,还应该界定法定所有人和经济所有人的概念,可以将法定所有人定义为依据相关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而将经济所有人定义为在无形资产的研发、改进、维护和保护工作中实际提供资金、履行责任、承担风险的单位或个人。
(四)拓展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原则
现阶段我国使用的公平交易原则,对可比非受控交易的依赖过强,在实践运用中常常受到制约。而总利润原则主张先汇总计算跨国公司的总利润,然后按一定标准将总利润再分配给各关联企业,随后据以征税。该原则不要求审核关联交易中的每一笔收入与费用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而是把跨国企业集团看做一个整体。总利润原则由于不需要可比性等因素,收到不少人士的推崇。因此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原则中,加入总利润原则作为公平交易原则的补充,可以完善目前我国的调整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根据需要适用不同的原则。
(五)细化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鉴于目前还没有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建议将适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方法单独罗列出来进行说明。国际上使用较多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主要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因此可以对上述方法进行详细的阐述。在阐述的过程中应重点强调每种方法的适用前提、具体操作步骤和优缺点等。同时可以借鉴经合组织和美国的做法,在每一种适用方法后面附上案例分析,以增加对调整方法的操作性和明确性。
(六)完善事前调整制度
对于预约定价制度,首先应明确当纳税人信息出现泄露的问题时,主管税局机关的法律责任;其次应细化对关键性假设条件的说明,对于不同的纳税人,可以将不同的影响因素进行分类,优先考虑影响大的因素。最后,针对门槛较高问题,可以适当降低无形资产预约定价安排的门槛,比如降低申请条件中关于交易金额的门槛。针对申请程序复杂、申请时间长、要求资料多等问题,建议我国进一步简化预约定价安排的程序,尤其是针对中小企业,可以简化预约定价安排的实施程序、减少中小企业所需提供的资料,从而降低双方的成本。
我国的成本分摊协议法律法规比较笼统,缺乏清晰明确的规定。总体来说,成本分摊协议是我国还未深入探索的领域。我国可以在相关法律方面借鉴美国的经验,对确认成本分摊协议中所有权、分摊依据中的“预期收益”等问题做出详细的规定,进一步提高成本分摊协议的可操作性,从而更好地发挥成本分摊协议的作用,为我国企业参与高水平技术研发的国际合作提供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谢敏.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研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4
[2]袁帅.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反避税研究.中南大学,2013
[3]刘元元.国际反避税政策对我国涉外税务管理的影响与借鉴.管理现代化,2010
1、适用的范围界定更明确。现行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但同时规定,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这样在范围界定的表述上前后就有了矛盾。新准则明确规定本准则不包括商誉,商誉在企业合并相关准则中规定,同时还规定矿区权益和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得适用本准则,应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
2、无形资产的定义更加简单明了。现行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新准则给定的定义,简单明了,既点明了无形资产必须是企业的资产(企业拥有或控制),又界定了无形资产是可辨认资产,同时又强调了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非货币性资产的本质。
3、无形资产确认标准富有操作性。新准则在无形资产的确认上较现行准则更富有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1)新准则明确了达到无形资产可辨认性的两个标准,为会计人员进行无形资产的确认提供具体的、富有操作意义的政策依据。(2)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时,规定“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为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提供政策依据。(3)对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从根本上改变了现行准则“一刀切”的办法,界定研究开发费用“两阶段确认法”:企业在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在开发阶段的支出要求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这样不仅使无形资产实务操作有章可循,而且从根本上解决研发费用在资本化和费用化之间“无序游离”的问题。(4)新增加了“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内容。
4、无形资产计量规定更加科学、精确。新准则对无形资产计量分别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两章内容进行表述,与现行准则相比,计量规定不仅操作性强,而且更加精确到位。(1)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计量内容更加具体化,强调必须是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对超过正常信用期限购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以购入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规定可以将一部分资本化之外,其余的应在信用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如此处理充分体现该无形资产的融资性质。(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明确了“两阶段核算法”,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并且对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开发阶段的支出在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时记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新准则将企业研发支出分阶段处理,既允许研究阶段支出费用化又允许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既遵循了稳健性原则又更好地体现了配比原则、真实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协调一致。(3)对于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取消了现行准则“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既考虑了需要,也考虑了可能,避免了现行准则引发的许多难题。(4)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分别不同的来源按照相应准则的规定内容来确定其初始计量。(5)新准则分别规定了两类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同时又规定其摊销的起止时点、摊销方法的选择依据、应摊销金额的确定、摊销费用的具体归属。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明确规定不应摊销,应运用稳健性的原则,进行减值测试。(6)对于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取消了现行准则“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的内容。(7)无形资产的减值,要求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在资产减值准则中明确规定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5、无形资产披露的信息量更为宽泛。新准则关于无形资产披露内容较现行准则更为宽泛,除了现行准则披露内容外,新准则还增加了:(1)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2)对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披露。(3)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金额等情况。(4)记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等内容。这样便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企业无形资产会计内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也便于管理层对企业无形资产进行有效地管理。
二、新准则实施研究
在经济高速发展、企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无形资产作为企业一项特殊资产,不仅是维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而且也是反映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经济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无形资产的重要作用比任何时代显得更为突出。因此,对无形资产进行有效地核算和管理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资产管理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资产的管理应是双重的,不仅需要制订完善的准则制度,而且更需要将准则制度具体落实,并且其实施比制订更为重要。所以,目前,准则已经制定颁布了,是否能起到规范效应,关键取决于落实。
1、深刻理解企业会计准则与时俱进的特点。本次颁发的38个具体准则,无论是准则体系、还是准则内容,均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它的制定和实施是非常重要和及时的。颁布和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不仅是健全和完善企业会计法规体系的需要,而且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既是我国会计工作的需要,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实现会计国际协调的需要。它充分体现了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也表明我国会计制度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水平。它不仅是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块里程碑,而且更是我国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见证。
Z公司是一家经营医药类商品、药品和器材的电子商务公司,属高科技技术企业。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有关无形资产信息有: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土地使用权,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而在Z公司的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上只列有“无形资产”一个项目,反映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在现金流量表中仅设置了一项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这不能反映出无形资产的变动情况,也就不能满足报表使用者对无形资产信息的需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一、无形资产披露的信息不充分
1. 未披露全部无形资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为谨慎起见,只有能够确认为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才能作为无形资产入帐。否则,即使企业确实拥有某项无形资产,也不能将其本金化为无形资产入帐处理。”按照这个规定所界定的无形资产应该说是偏窄的,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如自创商誉等没有入帐。相比之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通过一系列公告界定的无形资产范围就很宽,包括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租赁权、专营权、商号权、科研及开发费用、开办费、不得竞争的协定条款、租用资产的改良支出、商誉等。
2. 明确披露的有所确指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只是其实际成本的一部分。如按照现行制度,Z公司自创的专利权计入成本的仅仅是在专利开发成功后为取得专利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作为成本主要部分的研究开发费用则在发生当期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从无形资产成本的弱对应性和虚拟性来看,商标权计入成本的包括从设计到取得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商标设计费、注册费等,但这仅构成商标的名义价值,并非实际价值。
3. 无形资产帐户反映的是摊余的历史成本,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现在市场价值。而无形资产由于其特征,即使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其价值也会发生很大变化。
二、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范围存在一定的问题
笔者得出的这一结论包含三个层次:一是公司对某些无形资产披露范围的错误理解;二是信息披露的范围狭小,三是披露缺乏主动性,披露的具体类别名称不规范等。
2007年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然而,笔者在年报审阅中发现公司连续两年将其附注中披露的“网站销售”计入表内无形资产;因此笔者认为,Z公司对新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披露范围存在一定的误解。同时,在报表附注的审阅中,笔者注意到公司披露的无形资产项目主要是上文提及的权利类和技术类的几个常规项目,而对于随着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而出现的诸如人力资本、客户资本、结构性资本等知识资本的披露几乎没有,说明该行业的无形资产信息披露范围还是比较传统,显得比较狭小。再者,公司披露无形资产的名称不规范,妨碍了信息使用者的理解和决策,降低了信息的相关性。如Z公司披露的无形资产有一项是“H网络广告” 。单从名称上很难判断Z公司对其拥有的权利。主要是因为目前现行的无形资产准则和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对特殊行业没有制定标准,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三、改进与建议
针对这一情况,建议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从会计处理角度上。Z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应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财务报表披露。第二层次是表外信息披露。
其中在第一层次即财务报表披露无形资产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一些相关的附表。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存量信息,除了揭示无形资产原值、累计摊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之外,还要将对企业贡献有重要作用的研究开发成本和商誉的信息进行单独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第12条要求对企业存在的商誉单独予以揭示。商誉不能独立存在,在现行制度下它只有企业在兼并拍卖时方能产生,比其他无形资产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在会计处理上仍是难度很大,因此,如果企业存在商誉,理应在报表中单独予以披露。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无形资产信息可以借鉴固定资产的披露方式,应该揭示无形资产的原值、累计摊销价值、减值累计准备金额和无形资产净值,即表上的“无形资产”项目以账户上的原始价值填列,单设一项“累计摊销”,作为“无形资产”项目的减项,两者之间的差额列在下边,作为“无形资产净值”。如果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可以考虑编制无形资产明细表, 作为资产负债表的一份附表,详细列示无形资产各项目的年初数,本年增加、减少及摊销数和年末数。
在利润表中除了按现行的做法,在“其他业务利润”项目中反映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而产生的损益,在“营业外收入”中反映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在“投资收益”中反映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收益以外,对于无形资产转让收益和对外投资收益较大的企业,可以在“其他业务利润”项目、“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项目下各设:“其中: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益”、“其中: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益”、“其中:无形资产投资收益”等明细项目。
目前,Z公司无形资产在现金流量表中的揭示仅设置了“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到的现金” 和“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这样把除长期投资以外的所有非流动资产项目合并到一起反映,根本无法看清无形资产的变动情况。笔者建议:在现金流量表中“无形资产摊销”应单独列示于主表内,而不在补充资料中,以反映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并且将“投资增加的无形资产而支付的现金”和“处置无形资产收回的现金”单独列示,目的是反映企业无形资产增减变动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第二层次表外信息披露也分为附注和附表披露两部分。在附注披露部分,笔者认为,其他上市公司中已有做得比较规范的例子,Z公司可以采用和推广他们的披露模式。如详细说明各无形资产的项目及其计价依据;披露每一项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摊销金额和账面余额;列明本期转让的无形资产账面金额及其转让收入和本期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的账面金额及其增值或减值情况;适当披露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以及抵押情况;在“研发费用”表中分别披露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
对于Z公司这样一个无形资产占很大比重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编制一些表格作为财务报告的附表对其中的某些项目做更为详细的补充说明。如对于企业无形资产的增减变化可编制Z公司无形资产增减变动表,按无形资产的项目列示无形资产的年初数、本年增加、本年减少和年末余额;若Z公司无形资产转让和投资数额较大,可编制专门的无形资产损益表,反映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转让成本、投资收益等财务信息,使信息使用者对公司无形资产的创利总额一目了然;为了加强无形资产的核算,如有必要Z公司还可编制无形资产开发研制成本明细表总括反映企业无形资产开发研制成本的状况。此表分别以企业无形资产的明细项目按年初余额、本年增加额、本年转出额及本年余额反映公司无形资产的开发研制成本的变动状况。
第二,Z公司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在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中,应分别使用寿命确定和不确定两种类型;无形资产的减值应按相应的减值准则处理;年度终了,Z公司应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进行复核。
第三,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的披露。据西方学者测算,20世纪初,知识资源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仅仅为5%~20% ,到 20世纪末已经达到60%~80%,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的开通,预计将达到 90%。人力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其价格取决于人力资源对企业的贡献的质与量以及其在市场中的稀缺程度。在知识经济时代,最稀缺的资源是具备创新意识的高科技人才和具备资源配置能力的企业家。为使投资者作出正确的选择,对Z公司拥有的人力资源至少要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揭示和披露。
第四,要及时规范地披露无形资产会计信息。知识经济时代使无形资产的更新速度加快,Z公司应当及时及时披露其无形资产受技术更新的影响及新开发的无形资产等方面的信息,减少依靠过时信息带来的决策风险,并采取根据无形资产的重要程度考虑缩短报告的时间间隔的灵活性报告制度。在披露过程中尽量使信息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
参考文献:
其一,无形资产比重大,研发费用高。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资产之一的无形资产,甚至远比货币资本和实物资产重要,衡量企业价值的主要标志以无形资产为主。企业开发、持有的专利技术是其发展的根源,R&D潜在的战略价值对面临复杂多变的竞争条件的高科技企业的持久生存和发展有更长远的利益。如微软在研发方面的巨额投资也支持了其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科技产品及庞大的无形资产。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总裁曾夸下海口:哪怕一夜之间公司被大火烧为灰烬,第二天各大银行还会上门给公司贷款,就因为公司还有“可口可乐”品牌的存在。品牌的核心在于由知识产权转化成无形资产,品牌成为资本。
其二,高风险性与高成长性。由于专有技术的难以复制性和创新的溢出效应等特点,且随着技术的成熟,营销的推进,产品成本降低,市场份额逐步扩大,甚至形成市场垄断,使得高科技企业具有较高的收益。但收益的不确定性也较高,其生命周期的特征清晰地反映了高风险特点:高技术产品大多研发期较长,投入市场期很短,有时甚至没有投入市场;成长期生长速度更快;且在其寿命周期中,伴随着产品技术的频繁更新换代过程,技术发展、创新上的时滞常常导致前期大量的资金和智力资产的投入瞬间消逝,失败率很高。同时替代产品与之的激烈竞争,加剧了高科技产品的高风险。
其三,人力资源是其重要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员工整体学历水平高、专业素质高。这些数量众多的创新能力强的科研人员,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专家,掌握实际操作技能的生产工人及掌握市场信息的营销人员是庞大无形资产的缔造者,是利润的根本源泉。
其四,具有实物期权的特征。高科技企业的高不确定性使得其可以根据情况来调整自身的发展,这种灵活性构成了潜在机会价值的源泉。具体表现在:(1)研究开发中的实物期权。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很大,其中包含的期权价值影响着企业的未来前景。企业可根据未来的市场状况、产业政策等决定是否继续研发、选择最佳的研发时间,争取最有力的外部研发支持、获取最佳转化为产品的市场时机。(2)专有技术和专利中的实物期权。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资产包括了未来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超额利润的专有技术和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专利权、专有技术使得公司有开发和制造某种产品的权利能力。只有当预期产品销售的现金流超过开发成本时,公司才会使用此项专利、技术进行生产,从而看出二者包含有延迟期权。(3)产业特点所包含的实物期权。高新技术产业更符合市场经济趋势,且多数符合国家政府的产业发展战略,具有潜在的广阔市场和政府的优惠政策,未来的机会比眼前的收益更为重要。这其中包含着增长期权的思想。增长期权的初始投资可以减少未来的生产成本从而能够以比没有增长期权的竞争对手以更低的价格扩张,这种战略优势的获得导致市场份额扩大,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Kester(1984)的实证研究表明其样本公司近一半的市场价值由企业所持有的选择权价值(表现为经营灵活性)所构成,因此,如何评估企业经营灵活性的价值对准确评估企业价值十分重要,可以将经营灵活性与金融期权进行比较,通过期权理论来修正传统的决策方法。
二、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模型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特征,可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模型为:V=FV+IV+MV。其中,V代表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FV代表财务价值,IV代表智力资本所形成的非财务无形资产的价值,MV代表经营灵活性所具有的期权价值。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价值采用账面价值,非财务无形资产的价值可用收益折现值。企业的收益由财务资产和非财务无形资产创造,需分离出财务资本的正常化收益。可行的做法以“正常化收益”作为财务资本的收益,“正常化收益”以最近若干期(3~5年)的收益平均值表示,从而得出非财务无形资产收益。采用智力行业资本较为集中的行业平均收益率作为非财务无形资产的折现率(本文选取中小板20家企业的平均收益率,中小板的历史相对创业板较长,且为智力资本较为集中的行业)。
MV可用B-S模型求得,可将实物资产的价值作为标的资产的价值S,公司债务的价值作为期权执行价格,执行期间为一般证券机构计算公司价值采用的年限长度,折现率选用无风险利率,与期权执行期间最接近的一档国债利率,上市公司价值波动率的数据可直接从其股价波动率得到。历史波动率是使用过去的股价数据计算的波动率数值。计算方法为:一是从市场上获得标的股票在固定时间间隔(如每天、每周或每月等)是上的价格,本文选取每周;二是对每个时间段,求出该时间段末的股价与该时段初的股价之比的自然对数;三是求这些对数值的标准差,再乘以一年中的时段数量的平方根,得到的即为历史波动率。上述的分析存在一些问题,财务资本“正常化收益”选取历史收益平均值,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具有跳跃性,且对于折现率的估计也不够准确,这只是提供了一种思路,对于非财务无形资产的价值,本文下述部分从其组成要素详细的分析了其价值。
IV主要包括人力资源的价值和持续创新能力的价值,这主要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本身属于高技术密集和高知识密集;且技术更新速度加快,产品寿命周期缩短,资产无形损耗快,持续创新能力反映企业长期获利能力的特点所决定的。IV=HV+CV,其中,HV=GV×R×A,GV代表人力资源综合素质评价值,R代表人力资源对行业贡献的标准值(需国家相关部门或社会服务机构建立此类数据库),GV×R代表人力资源对企业的整体贡献率,A代表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用永续增长模型或两阶段增长模型计算)。
人力资源素质可由企业各相关部门高管和专家进行判断后,对其判断结果求平均值,用层次分析法进行评价。首先确定人力资源应具备的各种能力因素,运用层次分析法对影响能力的各因素进行排序,判断诸因素相对重要性总的顺序,确定评估因素集W,人力资源价值的具体指标如图1所示。
建立递阶层次结构以后, 运用两两比较法构造A层和B层的比较判断矩阵,确定B层的相对权重bi;按方案层对准则层的归属分别建立B-C层的比较判断矩阵,确定方案层的相对权重cij;确定方案层对目标层的总排序,由bi×cij决定,排序权重集为BC,见表1。
在确定影响因素及其权重之后,采用模糊数学的方法对人力资源的素质进行评价。确定评语级V为很好、较好、一般、较差、很差五个级别,由相关主管和专家对评估因素集W各指标进行判断,并对各指标模糊评语,确定单因素评价矩阵E。
E=E11E12 E13 E14 E15……Ei1 Ei2 Ei3 Ei4Ei5
Eij对评估因素Wi取评语Vj的合理程度,该数值=支持该评语专家的数目÷参与项目的总专家数,如有20个专家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5个认为极好,4个认为一般,4个认为较好,5个认为较差,2个认为极差,那么对经营管理能力的评价为(0.25,0.2,0.2,0.25,0.1)。在计算单因素评价值的基础上,对人力资源素质进行模糊综合评价,得出模糊综合评价矩阵F。
F=BC×E=(F1F2F3F4F5)
各位专家需根据各指标权重及其评价综合确定企业整体评语,从而得到企业综合权重集D(D1,D2,D3,D4,D5),Dj表示对企业整体取评语集Vj的合理程度,内容同上。
持续创新能力的综合评价值过程同人力资源的综合素质评价值。持续创新能力的递阶层次结构如图2所示。
参考文献:
[1]胡学刚:《高科技企业界定》,《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2]徐永昌等:《我国高科技产业界定方法研究》,科技部2000年课题研究报告。
[3]郎咸平:《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战略谈判》,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
2.扩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围。新会计准则对关联方披露范围的规定,相比旧的准则范围有做扩大。第一,旧准则对与本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的信息披露未对其披露的最终控方和最低中间控股公司作出明确的要求,而新准则要求在披露信息中附加关联企业的子母公司关系和最终控制方名称,使关联方关系的披露更明确客观;第二,针对旧准则中对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和比例可作选择性披露这一规定,新准则对企业交易金额的披露提出了强制性规定;第三,对于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和比例,旧准则只要求做简单披露即可,新准则则要求对其金额、担保信息、合约条款、未结算应收项目以及坏账准备金额做出详细地披露;第四,新准则强调对关联方交易公平与否的披露只有在具有确凿证据的条件下才能予以公布。
3.增加了企业净利润与流动资金间的差异。由于企业财会报表中进入利润表的资产公允价值是尚未实现收入的部分,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会增加企业净利润与企业流动资金间的差距。在企业会计实践操作中,公认的市场价值与企业实际资产并不一样,企业在未来会收回的现金不等于公允价值反映的数值,这些差异性在分析企业报表的时候会造成一定的困难,企业必须披露更多有用的信息,才能使企业财务报表更具实用性。
二、新会计准则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1.新会计准则的缺陷。
虽然新会计准则在会计信息披露信息范围和准则上做出了相应调整和完善,但在具体行业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新准则提出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方式,但准则中缺少对企业资产公允性的明确界定,在评估过程中,一些主观因素会对公允价值产生干扰,有些企业会将之当做利益操控的手段,新准则在此方面应该作出更具体的规范;另一方面,新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方式和期限的规定不够合理,由于无形资没有明确的使用年限和摊销年限,在实际操作中缺乏认定标准,新会计准则提出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在摊销方式和年限上的规定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从而导致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浮动性大等问题。
2.完善新会计准则的对策。
2.1规范市场环境便于公允价值计量发挥作用。公允价值计量确实是国际中通用的计量方式,但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由于市场监管和体系上的一些漏洞,公允价值使用中存在着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问题,对此,国家经济管理部门要投入更多力度,加强对法律体系和市场监管方面的力度,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以达成新会计标准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的真正目的,更真实、公允地反映交易经营活动的信息。
2.2使无形资产的摊销方式和摊销期限得到规范。由于新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摊销方式和期限标准上的不确定性,必须针对不同情况,制定更明晰、更具体的准则,加强对无形资产摊销的监管,使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方式和摊销期限的计量更加规范。
在企业生产经营的竞争中,先进科学技术的开发越来越重要,企业生产中知识成本的比重也越来越大,许多公司不得不投入巨额资金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正确界定研究与开发活动,是恰当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和财务信息揭示的关键。只有正确界定了研究与开发活动,才能为公司内部和外部报表使用人员提供更加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更好的利用会计信息做出有用的决策。下面就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报表使用者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研究开发费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面,根本分歧在于这些支出应确认为资产还是应确认为费用,由此衍生出三种会计处理方法:(1)资本化。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有荷兰、英国、加拿大等国,即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期内归集起来,一直等到开发成功取得收益时开始予以摊销,资本化的做法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2)全部费用化。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号(SFAS2)明确规定,所有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除一特例,即SFAS86中指出,对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上市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本,一旦技术可行性得以确定,就应确认为资产。采用这种方法的有美国、德国等国。(3)有条件资本化。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代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则认为,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取决于这些费用与企业从研究与开发活动中预期能获得的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IAS38《无形资产》的定义,研究是指为预期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具有创造性和有计划的调查;开发是指在开始商业性生产或使用之前,把研究结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计划或设计,以生产新的或有重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相应地,要求研究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是否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则要看开发费用是否符合特定的条件,如符合条件则予以资本化,确认为资产,不符合条件的则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采用这种方法的有日本、法国、英国等国。
我国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修订,确立了有条件资本化的原则,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1)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二、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处理的利弊分析
(一)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处理的利弊分析
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处理的优点: (1)我国企业间的竞争空间相对较宽,竞争程度相对美国等发达国家要弱一些,项目一旦研制成功,受益期限相对较长,故应根据收益与费用配比原则将其资本化;(2)从会计原则来看,研究开发项目总是与企业未来收益有相当程度的联系,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予以资本化;(3)有利于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研究开发费用予以资本化,具有明显的后效性,在研究与开发费用投入后,其效果要经过数年才能体现出来,将研究开发费用予以资本化,就能够有效地克服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追求短期业绩的行为; (4)能使企业更好地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予以资本化能更好的体现知识的价值;(5)有助于价值最大化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如果将研究开发费用予以资本化,能使财务报表中资产、费用、利润等数据更好地说明企业价值的大小,从而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二)研究开发费用费用化处理的利弊分析
费用化处理即将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作为本期费用计入企业本期损益。研究开发费用费用化处理能使企业能很好地遵从会计的稳健性原则,同时得到了递延税款的好处。研究开发费用费用化处理的弊端显而易见:直接减少企业本期的利润,从而影响企业的声誉与股市的稳定,影响企业在市场上融资的能力;容易导致企业为了短期的利润目标而大量削减研究开发费用,甚至放弃较好的研究开发项目而选择较差的固定资产投资;将本来可能在未来发挥效益的大量研究开发费用没有列入资产,会导致财务报表中的资产少计;直接导致企业的利润大起大落,违背了利润平稳性原则;费用化不允许确认由研究开发而积累的无形资产,但被收购的无形资产却被确认,费用化缺乏逻辑上的一致性。
(三)我国新会计准则研究开发费用处理评价
根据以上利弊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单一的费用化还是单一的资本化,都很难做到比较高的合理度;不管是哪一种方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违背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某种要求。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符合一定标准加以资本化的方法比较符合会计的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一种公允的做法,可以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
三、关注研究开发费的报表使用者应注意的问题
(一)研究开发费用数据的披露内容不够具体
据统计: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研发基础数据的公司不多,只达到26.67%,数据披露较完全的企业仅占8.33%。在查阅公司年报的过程中可以发现,研发费用支出较多的医药计算机类企业都非常重视核心技术能力的开发,在年报中都披露了其正在进行的相关研发项目。但在其后的附注中,却并未查找到相应具体披露的研发费用金额,使得投资者无从知晓企业具体的研发投入。投资者在了解一个企业的研发项目时,所要获知与研发费用相关的信息应该是详细具体的,以便于追踪资金流向,合理保障自身权益。尤其对于医药制造行业的企业和计算机应用服务行业的企业来说,其创新能力与研发费用的投入息息相关,它关系到企业长期、持续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的保持。
研发费用支出的合理与否不仅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至关重要,而且对于投资者决策也十分重要。IAS38指出,“研发与开发支出信息披露应包括: (1)财务报表应披露本期确认为费用的研究与开发支出总额; (2)研究与开发支出由直接归属于研究或开发活动或能够以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给这些活动的所有支出构成。”因此,一方面上市公司在按现行会计准则披露当年研发数据时,应分项目披露其构成情况,使投资者能够查阅所有明细项目;另一方面企业还应披露截止到某一时点的企业研发支出总额、已投入尚未确定结果的研发资金额度及研发支出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率等,以便投资者能结合企业连续的研发费用投入及其经济效益来做出评价和预测,避免忽视研发成果较研发投入的滞后性。
(二)很少披露与研发相关的非财务信息
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研发费用信息也只是限于当年发生的数字等一些粗略的信息,没有披露有关的具体信息,缺乏未来的信息预测,对投资者传递的信息不够全面、有效、充分。SFAS2(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指出,“研究与开发支出信息披露可能性包含的事项有: (1)单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性质、地位和成本;(2)专利的性质和地位;(3)有关新产品、改进产品、新流程或改进流程的计划;(4)企业在研究开发方面的原则,都不要求提供。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详细揭示企业研发费用的投入规模、投入的具体项目名称、各项目支出额、项目进展及项目成功应用前景等信息,还应该包括一些涉及研发的重大事件、公司所处行业涉及的核心技术发生的重大变化等等。从这些附注资料中,信息使用者可以看出每个研发项目的进程及未来的可能变化,是否有新的机会或风险出现以及是否有未来的市场潜力,这对评价企业业绩及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至关重要。企业在披露当前研发费用信息的同时,还应提供一些未来预测信息:如研发项目的估计总投资额及研发所需的时间、成功的可能性及项目风险、研发项目的预计未来应用前景等等。这些信息对信息使用者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三)研发费用信息的披露速度较慢
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研发费用信息的披露只在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中进行反映,导致信息使用者得到信息的时间比较滞后,并且由于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滞后性,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的信息,影响相关投资决策。上市公司除在年报披露外,还应在中报和季报中披露研发项目当前的进度、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下一步计划以及客观、科学地评估项目所能产生的收益等。这样可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性,便于投资者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度,更好地提高信息决策的有效性,以利于报表使用者及时对企业的研况和科研技术力量进行评价,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
(四)缺乏研发费用信息披露的相关监管措施
由于研发费用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大多数企业不愿意披露研发费用信息,自愿披露的意愿不足。监管部门应协同一些服务机构制定相关措施,健全法律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完善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抵御会计处理方式非法操纵带来的风险。监管部门应加大力度督促企业详细披露研发费用,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有效信息传递不足的问题,为投资者传递更有效的信息,提高对研发支出处理的会计政策披露要求。
参考文献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在内的38项具体准则和1项基本准则。与2001年1月1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相比较而言,新的无形资产准则在确认、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
一、无形资产旧准则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核算范围模糊,概念涵盖不全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两种。其中,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是指商誉,但准则核算中又不涉及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这样的表述前后矛盾,概念不清,容易引起争议。
从概念还可以看出,准则以列举的形式把无形资产的应用范围局限于四种情况。但随着无形资产使用面的日益扩大及在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的增加,其范围必将有所突破。
(二)自创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处理不合理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有两项:一是研究开发费用,即调查分析及创新改良并付诸行动时发生的费用;二是附带费用,即研究成果形成后向有关部门登记时发生的费用。原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可以看出,该规定把研发支出费用化,很少的申请费用资本化,虽然较多地考虑了谨慎性原则,但存在较多的不合理之处:(1)从短期来看会增加开发当期的费用,造成利润的虚减;从长期来看,则严重低估企业价值。由于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较低,在使用期内摊销价值也较低,造成使用期利润的虚增,以至于难以反映企业真正的经营利润。(2)同样功用的一项无形资产,若企业自行开发则入账价值偏低,若企业对外购买,则入账价值较公允,这样在不同的企业间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单一,摊销方法期间过长
处于可比性的考虑,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年限内采用直线法分摊。对于摊销期限,采用法律规定年限和合同规定年限孰短的原则或不超过10年的原则确定。但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使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及其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样规定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缺乏灵活性,给企业特别是高科技的企业对无形资产真实价值的核算开来障碍。
(四)无形资产的减值
原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减值规定:账面价值大于可收回金额时提减值准备,当可收回金额回升时,减值准备可以转回,这给企业利用减值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便利条件。(当然,减值转回的问题,不单单是无形资产面临的,其他资产同样有类似的问题)。
(五)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在财务报告中没有充分披露
在资产负债表上,无形资产列在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之后,内容较简单,只反映账面净值。在报表的附注中也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详细说明,更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重要信息——研究和开发费用披露的强制性要求,即使是上市公司,也只是简单地将研究与开发支出活动列示在管理费用中,很少有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每年的研究和开发支出的具体数额。这样不利于信息使用者获取更多的关于无形资产的信息,影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企业价值的判断。
二、无形资产新准则的变化
(一)新准则的外延扩大,定义更加严谨,范围界定清楚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外延,具体表现为:1.取消了时期长短的限制。2.新准则以源自于合同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描述性规定代替了旧准则中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的列举性规定,这种描述性的规定使得新的无形资产准则由更强的覆盖性和前瞻性。
修订后的准则明确规定不包括商誉,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此外,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和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不再适用无形资产准则,改由其他准则项目规范指导。
(二)研发费用的处理趋于合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对于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仍然记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且研究达到一定程度进入开发程序,则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进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予以资本化。
这样的规定能较为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便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技术研究情况以及未来的获利能力,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使企业的科技领先优势在报表上反映出来。
(三)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的改进
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即企业应根据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利益选择摊销方法。从而扩大了企业的选择范围,增强了核算的灵活性。
新准则首次明确提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残值应为0,但在特定条件下,应考虑残值,即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取消了10年期限的限制,强调企业应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随摊销方法而定。
(四)增加了有关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并判断其使用寿命,对于无法预见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期限的,应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价值摊销,只进行减值测试(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减值测试)。并且在每个会计期间对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五)新准则首次提出了现值的概念
本次准则修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引入现代财务管理学的观念,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无形资产的核算便是其中之一。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实质上有融资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按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认,实际支付价款与现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使用期间摊销,记入当期损益。
(六)增加了无形资产的披露要求
新准则增加了五项披露要求,即应按照无形资产类别披露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寿命、摊销方法、担保无形资产情况和研究开发支出信息等,披露内容更加全面。为利益相关者进行价值判断和相应决策提供了更多更有用的会计信息,进一步贯彻了会计的相关性原则。
三、新准则尚需完善之处
新会计准则吸收了近年来会计学界的理论成果,反映了知识经济时代对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披露的要求,对旧准则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和完善,使有关无形资产的业务处理更加合理,并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新准则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新准则中无形资产的外延扩大,不再明确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虽然这意味着凡是符合无形资产概念和确认条件的都确认为无形资产,改变了以前范围过窄的弊端;但由于我国市场体制尚不完善,企业意识不到位,以及原准则的影响等因素,许多企业对其拥有的无形资产视而不见。即使有些企业意识到这些资源的价值,实际确认时却又无法衡量。笔者认为:准则中还应列举出我国现有经济环境中存在的无形资产,便于企业操作。
2.虽然自创无形资产的研发阶段划分条件和资本化条件,在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没有制定具体的研究和开发阶段的判定标准,只是给出定义。这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企业处于各种目的,会任意调整资本化金额和费用化金额,以达到盈余管理的木的,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研发费用资本化规定的操作性太差,企业难以判断哪些活动属于该范围,由于我国经济不够发达,法律法规等还不够健全,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限等一系列不利因素。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很难把握哪些属于研究阶段,哪些属于开发阶段,导致对研发费用划分有较大的主观因素。笔者认为:准则也应根据我国企业研究开发的能力及所处的程度,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一部分研究和开发活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两种。其中,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是指商誉,但准则核算中又不涉及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这样的表述前后矛盾,概念不清,容易引起争议。
从概念还可以看出,准则以列举的形式把无形资产的应用范围局限于四种情况。但随着无形资产使用面的日益扩大及在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的增加,其范围必将有所突破。
(二)自创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处理不合理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有两项:一是研究开发费用,即调查分析及创新改良并付诸行动时发生的费用;二是附带费用,即研究成果形成后向有关部门登记时发生的费用。原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可以看出,该规定把研发支出费用化,很少的申请费用资本化,虽然较多地考虑了谨慎性原则,但存在较多的不合理之处:(1)从短期来看会增加开发当期的费用,造成利润的虚减;从长期来看,则严重低估企业价值。由于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较低,在使用期内摊销价值也较低,造成使用期利润的虚增,以至于难以反映企业真正的经营利润。(2)同样功用的一项无形资产,若企业自行开发则入账价值偏低,若企业对外购买,则入账价值较公允,这样在不同的企业间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单一,摊销方法期间过长
处于可比性的考虑,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年限内采用直线法分摊。对于摊销期限,采用法律规定年限和合同规定年限孰短的原则或不超过10年的原则确定。但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使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及其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样规定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缺乏灵活性,给企业特别是高科技的企业对无形资产真实价值的核算开来障碍。
(四)无形资产的减值
原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减值规定:账面价值大于可收回金额时提减值准备,当可收回金额回升时,减值准备可以转回,这给企业利用减值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便利条件。(当然,减值转回的问题,不单单是无形资产面临的,其他资产同样有类似的问题)。
(五)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在财务报告中没有充分披露
在资产负债表上,无形资产列在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之后,内容较简单,只反映账面净值。在报表的附注中也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详细说明,更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重要信息——研究和开发费用披露的强制性要求,即使是上市公司,也只是简单地将研究与开发支出活动列示在管理费用中,很少有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每年的研究和开发支出的具体数额。这样不利于信息使用者获取更多的关于无形资产的信息,影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企业价值的判断。
二、无形资产新准则的变化
(一)新准则的外延扩大,定义更加严谨,范围界定清楚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外延,具体表现为:1.取消了时期长短的限制。2.新准则以源自于合同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描述性规定代替了旧准则中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的列举性规定,这种描述性的规定使得新的无形资产准则由更强的覆盖性和前瞻性。
修订后的准则明确规定不包括商誉,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此外,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和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不再适用无形资产准则,改由其他准则项目规范指导。
(二)研发费用的处理趋于合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对于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仍然记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且研究达到一定程度进入开发程序,则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进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予以资本化。
这样的规定能较为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便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技术研究情况以及未来的获利能力,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使企业的科技领先优势在报表上反映出来。
(三)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的改进
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即企业应根据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利益选择摊销方法。从而扩大了企业的选择范围,增强了核算的灵活性。
新准则首次明确提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残值应为0,但在特定条件下,应考虑残值,即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取消了10年期限的限制,强调企业应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随摊销方法而定。
(四)增加了有关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并判断其使用寿命,对于无法预见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期限的,应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价值摊销,只进行减值测试(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减值测试)。并且在每个会计期间对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五)新准则首次提出了现值的概念
本次准则修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引入现代财务管理学的观念,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无形资产的核算便是其中之一。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实质上有融资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按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认,实际支付价款与现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使用期间摊销,记入当期损益。
(六)增加了无形资产的披露要求
新准则增加了五项披露要求,即应按照无形资产类别披露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寿命、摊销方法、担保无形资产情况和研究开发支出信息等,披露内容更加全面。为利益相关者进行价值判断和相应决策提供了更多更有用的会计信息,进一步贯彻了会计的相关性原则。
三、新准则尚需完善之处
新会计准则吸收了近年来会计学界的理论成果,反映了知识经济时代对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披露的要求,对旧准则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和完善,使有关无形资产的业务处理更加合理,并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新准则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新准则中无形资产的外延扩大,不再明确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虽然这意味着凡是符合无形资产概念和确认条件的都确认为无形资产,改变了以前范围过窄的弊端;但由于我国市场体制尚不完善,企业意识不到位,以及原准则的影响等因素,许多企业对其拥有的无形资产视而不见。即使有些企业意识到这些资源的价值,实际确认时却又无法衡量。笔者认为:准则中还应列举出我国现有经济环境中存在的无形资产,便于企业操作。
2.虽然自创无形资产的研发阶段划分条件和资本化条件,在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没有制定具体的研究和开发阶段的判定标准,只是给出定义。这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企业处于各种目的,会任意调整资本化金额和费用化金额,以达到盈余管理的木的,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研发费用资本化规定的操作性太差,企业难以判断哪些活动属于该范围,由于我国经济不够发达,法律法规等还不够健全,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限等一系列不利因素。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很难把握哪些属于研究阶段,哪些属于开发阶段,导致对研发费用划分有较大的主观因素。笔者认为:准则也应根据我国企业研究开发的能力及所处的程度,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一部分研究和开发活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杜培培.无形资产新旧准则的比较和启示[J].当代经理人,2006,(15).
[3]黄晓辉,李翎.对无形资产准则的几点思考[J].北方经贸,2006,(10).
2006年2月15日,我国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将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从以往的费用化处理方法转为有条件资本化处理方法是一个较大的进步,解决了完全费用化方法低估企业价值和财务报告失真的问题。但是新准则所规定的这种处理方法在实际应用中仍面临着众多挑战:
1.主观估计的成分过高
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有时很难区分,有些费用是应该费用化还是资本化,常常会因时、因地、因对象而不同,人为地硬性规定哪些费用资本化,哪些费用费用化,在实务中既难操作,又有较大的主观性。因此,采用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2.加大了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
新准则增大了企业,特别是科技及创新类企业进行利润操纵的空间。如果企业管理者为提高当期利润,人为地将应归属于研究阶段的费用列作开发阶段的费用,从而对部分或全部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少计费用,虚增当期利润和当期资产,管理部门将很难发现。反之,如果企业管理者为减少当期利润,人为地将应归属于开发阶段的费用列作研究阶段的费用,从而将全部费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虚减当期利润和当期资产,管理部门也很难查清。同样,由于对开发阶段的费用是否满足准则所规定的五个条件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导致对于同一开发费用,是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还是先予以资本化并在以后期间进行摊销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企业管理者为提高当期利润,可能会人为地扩大可予以资本化的开发费用的范围,从而使当期利润较高,以后随着开发费用的摊销,利润逐渐降低。相反,企业管理者为减少当期利润,可能会人为地缩小可予以资本化的开发费用的范围,从而使当期利润较低,以后期间由于开发成果带来的效益且需分摊的费用较少,导致利润大大增加,使利润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与实际相差甚远。
3.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
不管是研究活动与开发活动的区分,还是开发活动资本化所具备的五个条件,均需要财务人员作出专业判断,判断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反映。由于研发活动的技术性很强,要求财务人员须具有一定的技术常识,否则很难做出合理判断。故新准则对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要求显得很高,财务人员须进一步优化自身的知识结构,否则很难适应新形势下的财务工作。
4.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成本
在这种方法中资本化的金额只包括了一部分开发费用,并不能反映该项无形资产的真实成本,使该信息的价值受到一定影响,同时这种以部分成本为基础的后期摊销的做法也不符合配比原则。
5.“一刀切”地将所有企业采用有条件资本化法
如果以研发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企业采用有条件资本化的处理方法,把研究费用和一部分开发费用作为当期损益,将大大减少该类企业当期利润和资产;而对于研发费用支出不多的企业来讲,这些研发费用不属于其“重要项目”,若采用这种处理方法,将这些研发费用区分为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显然违背了重要性原则。因此,所有企业都采用这种方法并不合理。
二、改进我国研发费用处理方法的设想
基于分析,本文认为研发费用处理应该本着费用化和资本化并举的原则,采用细化企业的方法,将企业按一定标准分为三种类型:以研发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企业、一般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规模较大且产品技术含量高的企业、一般研发费用不大的企业。根据每种类型企业研发费用的特点,分别设计出不同的处理方法:以研发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企业采用资本化的方法;一般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规模较大且产品技术含量高的企业采用“实际结果决定法”;一般研发费用不大的企业采用费用化的方法。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所引起的主观判断,也能够适当防止企业管理层操纵利润的情况出现。而且不同的企业可以采取同自身经营情况相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真实反应无形资产的价值,同时,也使同一企业的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一致。研发费用处理方法改进设想见下图,下面分别从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这四方面对改进我国研发费用处理的设想加以说明。
1.确认
确认是会计处理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我国现行的无形资产准则对研究与开发活动未进行详细列举,只是简单地做了定义。虽然这些定义尽可能确切、完整了,也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界定,但在实际应用时,对于本身并不精通科学技术的会计人员来说,仍然难以界定。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采用列举法,列举哪些具体内容属于研究与开发活动,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产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2.计量
应该细化企业,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依次针对每类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进行不同的方法进行计量,使每一类企业在研发费用方面的会计信息更真实、可靠。
(1)初始计量
对于以研发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企业,如软件开发类的企业,可以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予以资本化。这类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类似于制造企业生产产品的过程,将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直接和间接费用都计入产品的成本中,即使是废品损失,也将其计入产品成本。而以研发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企业所研发的无形资产就是这类企业的产品,故也应将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计入所形成的资产价值中,哪怕研发失败也应计入资产项目中。因为即使研发不成功,也积累了很多的经验和教训,人力资源价值比研发前有很大的提高,为以后的研发成功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和物质基础。同时,笔者认为这类企业采用资本化的方法可行且合理,除上文已提到资本化方法的优点外,这种方法还符合资产的确认和计量要求。
对于一般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规模较大且产品技术含量高的企业,可以采用“实际结果决定法”来计量。所谓“实际结果决定法”是指不再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也不是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一分为二”,或资本化,或费用化,而是视其研究开发的最后的结果再决定采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处理方法。如果研究开发成功,则将其资本化;如果失败,则将其费用化。这样由于划清了成功开发与不成功开发的界限,将不成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列为费用,符合谨慎行原则;同时还避免了将研究与开发活动截然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主观性,较好地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且由于对各研究与开发项目进行了成本核算,能够较好地反映企业自行研究与开发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形成过程。
对于一般研发费用不大的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将其作为当期损益,全部费用化。
(2)后续计量
对于研究与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不应进行摊销,而是应该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持续地后续计量。对于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费用需要再一次区分研究阶段费用与开发阶段费用,再确定可以资本化的范围。已确认为无形资产就是承认其能够使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自身存在市场或是生产出的产品具有市场,在这种前提下,对其后续支出时再区分研究阶段费用和开发阶段费用就过于复杂,增加报告成本,可操作性差。对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后续支出,可以参照上文研究与开发活动的几个方面,若属于该范围的费用,则将其资本化;否则就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
3.记录
按照会计处理各环节的顺序,经过确认和计量之后,应对研发费用进行记录。
(1)以研发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企业
仍然保留新准则新增的“研发支出”会计科目,来核算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与研发活动有关的费用,其核算的内容和新准则中是一样的,但是其二级科目是具体研发的某个项目,而不是新准则中规定的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另外,还应增加设置“研发失败准备”科目,由于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具有一定的风险,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同时研发阶段成果也存在减值的可能,因此设计一个备抵账户——“研发失败准备”。该账户属于“研发支出”科目的备抵账户,期末为贷方余额。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取研发失败准备金,以规避研究开发的风险,研发项目有大有小,应按项目分类设置明细账。
当发生与研究开发有关的费用时,若该费用明确属于为研发某一项目而发生的费用,则借记“研发支出——××项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若该费用是属于几个研发项目共同承担的,则类似于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制造费用。按照一定的标准在不同项目间进行分配。
在每期期末,企业通过技术分析确定项目研发失败的可能性大小,然后再来决定应计提的研发失败准备的多少,其数额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研发失败准备=总研发费用×(1-期望成功率),而每期期末实际计提的准备额应为当期应计提的研发失败准备减去该科目的贷方余额或加上其借方余额,借或贷记“管理费用——研发失败准备”,贷或借记“研发失败准备——××项目”。
当项目开发结束时,则将“研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科目,借记“无形资产——××项目”,贷记“研发支出——××项目”,同时将以前计提的研发失败准备全部冲回,借记“研发失败准备——××项目”,贷记“管理费用——研发失败准备”;若项目研发失败,则按照一定方法将计入该项目下的“研发支出”分配计入成功项目的成本中,不能合理分配的费用,应该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研发失败支出”中,同时冲回该项目下的研发失败准备,借记“研发失败准备——××项目”,贷记“管理费用——研发失败准备。
(2)一般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规模较大且产品技术含量高的企业
这类企业所需增设的会计账户与上一类型的企业一样,需设“研发支出”和“研发失败准备”这两个会计科目。
当发生与研发有关的费用时,借记“研发支出——××项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每期期末,按照上述计提的方法计提研发失败准备,借或贷记“管理费用——研发失败准备”,贷或借记“研发失败准备——××项目”。
若该项目研发成功时,将“研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项目”,贷记“研发支出——××项目”,同时将以前计提的研发失败准备全部冲回,借记“研发失败准备——××项目”,贷记“管理费用——研发失败准备”;若项目开发不成功,将该项目下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借记“管理费用——研发失败支出”,贷记“研发支出——××项目”,同时,也应将以前该项目下计提的“研发失败准备”全部冲回,借记“研发失败准备——××项目”,贷记“管理费用——研发失败准备”。如果该项目下的“研发支出”余额较大,也可以分期摊销,首先将该项目下的“研发支出”转入“长期待摊费用”中,借记“研发支出——××项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研发失败支出”。在摊销期内的每一期摊销,借记“管理费用——研发失败支出”,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研发失败支出”。
(3)一般研发费用不大的企业
在发生与研发活动有关的费用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中,借记“管理费用——研发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该种方法下不用在期末计提研发失败准备了。
4.披露
会计披露是对簿记信息进行再加工和再转换,将簿记信息转化为会计信息并输出会计系统,以便于信息使用者分析利用。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报告披露阶段,即通过编制会计报表进行披露,其披露要符合会计信息披露的标准。
(1)表内披露
在资产负债表中,可以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自创无形资产”项目,单独列示企业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以反映企业自主研发的能力;同时增设“研发支出”这一项目,对其计提的项目风险减值准备——“研发失败准备”也应单独列示作为其抵减科目,以清楚地反映在研项目的实际价值。在利润表中,可以在“管理费用”项目下增设“研发失败支出”、“研发失败准备”或“研发支出”项目,单独列示当年计入损益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以和企业的其它管理费用相区别,反映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投入,使投资者对企业研发费用的投入一目了然。在现金流量表中,研发费用的投入应当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列“研发活动支付的现金”予以反映。
(2)表外披露
研发费用表外披露的方式主要有:附表和附注。首先,在附表中可以设置“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用以反映下列信息:研发项目名称、研发项目的技术和经济评价、研发项目开始日期和预计完成日期、目前研发所处的阶段、研发进度、本期费用、累计费用、本期转入无形资产的费用、本期转入其它项目成本的费用或本期转入研发失败准备的费用。另外,为使信息使用者清楚地看到企业研发资金投入的变化趋势,企业还可以采用相对比率来说明其研究与开发的情况。企业还应在附注中设立以下内容:一是披露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确认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等;二是说明研究开发费用的主要投入方向,研究与开发成功与失败的比例。
参考文献:
[1]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代表队.研究开发支出:费用化比资本化好[j].财会通讯,2002,(9):19~21.
[2]刘玉晗 郑佩荣:研发费用中外会计处理之比较[j].财会月刊,2006,(12):7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