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的法律法规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27 15:09:5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文化的法律法规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文化的法律法规

篇(1)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12-0027-04 中图分类号:F830.45 文献标识码:A

2010年国务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九部委下发《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在鼓励金融业积极创新以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国家政策指导下,我国大量金融资本涌人文化产业领域进行投资,文化与金融资本开始对接,市场上出现了艺术品金融资本化的创新,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的产生。然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种全新的交易模式产生后,各种问题如交易风险如何防范、投资人的关系如何处理等纷至沓来,组织份额化交易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不断暴露出制度设计和管制方面的不足与弊端,种种问题急需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尽快研究和出台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规制对策,才能使在我国出现的这种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创新能够走得更安全、更远。

一、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产生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指将法律允许上市交易的文化艺术品,经过鉴定与价值评估后,以虚拟的若干份额方式进行等额拆分,拆分后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以类似于股票交易系统的方式进行公开上市交易。2009年我国首家组织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并为文化艺术品份额集中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相关信息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根据《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6条规定,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职责是为艺术品份额的集中交易提供平台、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责,监督管理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本所对艺术品权属、真伪、品质等均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随后这种模式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各地纷纷组建,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6月,国内陆续开业的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已有15家,正在筹备阶段的有5家,还有更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成立在计划中。

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提供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为实现文化艺术品市场与金融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提供了全新方式,大大便利了金融资本进入文化市场,也为文化艺术品价格形成提供了发现机制。“2011年1月26日,天津山水画家白庚延的作品《黄河西来决昆仑咆哮万里触龙门》(简称《黄河咆哮》)与《燕塞秋》在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正式上市,其中《黄河咆哮》上市总价600万元,《燕塞秋》上市总价为500万元。这两件艺术品份额均以1元/份的价格进行申购,开盘当天便涨至2.16元/份。截至2月25日收盘,《黄河咆哮》报收6.21元,月涨621%,市值从600万元达到3726万元;而《燕塞秋》报收5.75元,月涨575%,市值从500万元涨到了2875万元。涨幅让人瞠目结舌。”而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一度成了全国投资者、金融与艺术机构,以及各种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掀起了艺术品投资热潮。这对于解决我国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够充分、节奏较缓等问题,无疑是一支强心剂。

然而,在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迅速发展、市场日益火爆的同时,各个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体制漏洞、交易风险、透明度不足等各种问题纷至沓来,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因为负面新闻不断,合法性、公平性遭到公众质疑,被各种批评的声音推到风口浪尖而一度陷入停滞,到2011年6月才逐步恢复正常营业。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我国首创的金融资本进入文化市场的交易模式,作为新生事物,难免出现各种新问题急需规范:比如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之后,如何理顺各个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文化艺术品的保管、展示等收益处分权如何行使;交易中的风险包括艺术品的真伪、灭失等如何承担;艺术品的鉴定、评估如何客观公正地完成等问题至今没有明确的规范,各地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都自行制定自己的交易规则,许多做法大相径庭。各地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都是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由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缺乏统一的设立标准、运行制度、监管办法和监管主体,这些都势必严重影响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正常发展和文化艺术品份额交易市场的交易安全。如何对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一金融与文化结合的独特模式进行规制,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急迫课题。

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的出现是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背景下出现的,根据《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4条规定,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是指将份额标的物等额拆分,拆分后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公开上市交易的方式。份额标的物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同一份额代码所指向的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份额交易模式的核心在于将标的物的权利拆分成若干等份份额进行销售,份额买受人可对所持份额再行转让,各份额持有人之间形成对份额标的物的共享权益的关系。那么,以何种法律、何种方式来规制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需要确定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法律性质。对此在实践中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

(一)以《物权法》共有规则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及其不足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标的物一般包括书画雕塑类、玉器珠宝类、金属器类、陶瓷类、著作财产权类等其他允许交易的艺术品,这些标的物大多是有形的动产,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实质是把标的物的权利拆分成若干等份的份额进行销售,投资人按照自己购买的份额享有权利,在许多人看来这正好符合《物权法》对按份共有的规定。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这也符合份额化交易的结果,如果交易的标的物是著作财产权,各个投资人也可以对标的物形成准共有。目前许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就是根据共有规则来处理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16条规定,投资人按本规则规定享有份额交易权,购买并持有份额即成为该份额标的物的共有人。共有人应遵守本所共有人公约,依其所购买的份额与其他共有人按份共有份额标的物,

对份额标的物享有相应份额的所有权,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制定了文化艺术品共有人公约,规定按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制订的规则保留份额的持有人或购买并持有份额的投资人会员是该文化艺术品的共有人。

从本质上讲,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对象是文化艺术品之上的物权等财产性权利,可以形成共有。然而,按照传统民法按份共有规则来处理、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后各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显得力不从心。第一,根据《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后的共有人,可能成百上千,就管理共有财产达成一致几乎不可能,而各共有人都行使管理文化艺术品的权利和义务,则在实践中无法实现;处分文化艺术品或作重大修缮的,应当召开大会经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则成本过高,共有人之间另行约定,则在操作上也因人数过多难以达成一致。第二,传统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当然享有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持有人如果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难以处理。第三,传统共有关系是一种私人关系,其内部共有无需对外公开,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过程中,份额的销售、转让等对社会公众公开,《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九章还专门规定了信息披露,其第77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艺术品持有人、发售商以及相关机构等在份额发售、承销、上市交易过程中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机构和个人。第78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本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79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时间的及时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实践中,虽然各个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都按照共有制度制定份额化交易过程中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规则,但考虑到共有人过多,在行使共有权上无法操作,都要求持有人将共有物的保存、改良、维护、投保等权利行使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如《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文化艺术品共有人公约》就规定,共有人取得文化艺术品份额的同时,视为同意授权本所全权代表共有人对标的物进行维护、修复、投保、展示等。这正是看到以传统共有关系处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份额化交易是资本市场、金融体系催生的时代产物,传统民法已鞭长莫及。但如果有份额持有人不愿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行使份额共有权,如何处理?如果强制投资人购买文化艺术品份额时,必须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行使份额共有权,则又有侵权之嫌。

(二)以《证券法》的相关规则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及其不足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在各个地方试点运行后,一些调研部门指出,通常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指的是物权转让,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方式虽然以艺术品为标的物,但更多的是考虑艺术品投资增值的金融特性,具有标准化拆分、公开发行和连续易等明显的证券化交易特征,不属于文化产权交易范畴,应参照适用《证券法》及其相关规范。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将艺术品以虚拟的若干份额方式进行等额拆分,拆分后投资人按份额享有的权益以类似证券交易系统的形式进行公开交易,交易转让以证券化的方式完成,并不涉及标的物实物的交付,与一般动产转让需交付标的物不同,具有证券化交易的鲜明特征。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制定的交易暂行规则,也仿照我国《证券法》的立法结构制定了总则、艺术品份额发售、艺术品份额交易、登记结算等规则。但笔者认为,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份额发行、转让不同于《证券法》所指“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我国《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而股票是股权凭证,股权是股东向公司出资而具有股东身份的人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反映的是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股票、公司债券反映的是投资人与公司两种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标的是文化艺术品之上的权利,反应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两者之间的区分泾渭分明,并不能用《证券法》的规则来处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比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为股份公司,发行人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份额发售,出卖人为文化艺术品的合法有权处分人,其可以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代为发售,但发售的收益由出卖人享有,只要文化艺术品为法律允许交易的标的物,以份额化交易方式出卖文化艺术品并不需要经过国务院相关机构批准。再比如,《证券法》所指的信息披露,是要求上市公司对经营和财务重大信息进行披露,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出卖人却并无经营和财务信息可以披露。

许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发售艺术品份额时,要求由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认购,形成按份共有。设置200人门槛,正是为了规避《证券法》第10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并不必要设置这个约束,它与《证券法》并无必然联系,至少在国务院依法作出认定之前,不能适用《证券法》的规定。

(三)借鉴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范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及其不足

有人提出,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能否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范进行立法规制?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发行股票、债券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其中不动产证券化与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颇为类似,但又不同。不动产证券化指通过某种组织性活动(如信托),将直接投资不动产转变为间接投资证券化的过程,是将不动产物权转换为可以流通的小额债权或股权;不动产证券化中证券化发起人应于不动产原权利人处取得权利后,方可进行资产组合。而后,发起人还要将该权利组合转让给特殊目的公司或有限合伙甚至信托机构,最后由特殊目的公司、有限合伙或信托机构作为

权利主体发行证券于投资者,投资者取得债权或股权证券。不动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经过数次权利主体的变化,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投资人取得的是类似物权的权利,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出售人是文化艺术品份额的合法处分人,它与不动产证券化在许多法律关系上有本质上区别。

综上所述,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目前缺乏可以适用的专门法律规范,其作为一种金融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路径创新,必须在传统立法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专门立法,才能适应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需要。

三、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法律规制的内容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法律规制,需要在传统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立法层次上可先出台行政法规或者多部门联合规章,形成多部门法律法规共同规范的局面。

(一)以专门立法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基本法律规制体系

第一,建立文化艺术品的鉴定和评估制度。目前行业通用的鉴定、评估程序和规则尚未建立,当前艺术品市场鱼目混珠,严重危害交易安全,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一方面做着推介、销售艺术品的宣传,组织影响着艺术品的鉴定和评估,却又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欠缺相关知识的投资人不利。为了规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行为,应该建立客观中立的第三方鉴定和评估机制,鉴定和评估机构既可以由交易的当事人自己选择,也可以由交易当事人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选择确定;要建立鉴定和评估人员、机构的责任制度,区分人为风险和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只有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可以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之间在本质上属于共有文化艺术品的关系,可以改造传统民法的共有规则,成立由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组成的持有人会员大会,按照持有的份额比例在会员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由会员大会形成的多数人决议决定文化艺术品的保管、收益、处分、投保等权利行使问题,会员大会也可以决议将上述权利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代为行使。同时为了避免多数人决议损失少数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决议持反对意见的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市场价格要求其他持有人收购其份额。

第三,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的转让机制,文化艺术品份额的转让不同于传统物权转让,是一种证券化的权利转让,要针对此建立交易规则。比如,要建立份额交易的流通性保障规则,对于份额交易的无效处理,一般不宜适用相互返还、恢复原状等责任。

第四,建立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运行规范。目前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既提供交易服务,有时又参与交易,在份额化交易中有多重身份,但无论如何其不能自己监督自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运行规范包括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地位、职责、权利义务等,要规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等。

第五,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监管体系,明确统一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责任。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作为金融领域的创新,建议由金融业监管部门联合文化业监管部门共同监管。

(二)以传统法律解决交易相关问题

持有人与投资人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对于正常交易中的纠纷,比如交易标的物出现权利瑕疵、在交易过程中灭失、交易涉嫌违法、交易标的不能等情况的处理、可以由《合同法》、《文物法》来解决并进行规范,但考虑到交易效率问题,处理效力应仅及于发生纠纷时的份额持有人,比如正在交易的标的物因被认定违法流通导致交易绝对无效,但对于发生过的交易已不能要求相互返还。文化艺术品交易和保管期间的损坏、遗失、评估价值差异等无法在投资人之间合理分担的损失,要通过保险予以解决,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要由《保险法》规范。

篇(2)

盐城隶属于江苏省,它东临黄海,海域广阔。全市海岸约有百分之七十的岸段是为淤长性海岸,而且其面积仍在增长,所以盐城市的滩涂资源尤为丰富,占全国滩涂面积的七分之一。长期以来,长江三角地区经济的发展一直是国家的重点研究项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家下发的资金偏向于沿海城市的开发。随着江苏省的沿海战略开发计划的实施,盐城市也将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而如何利用盐城市的滩涂资源更为发展的重点问题。

一、盐城市滩涂旅游资源概述

在盐城,滩涂不仅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还是宝贵的生态系统。

在盐城滩涂地区,建有多个自然保护区中。自然保护区中生活着多种珍稀野生动物与鸟类,其中尤其是以丹顶鹤、白枕鹤、大天鹅、白额雁等珍禽为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经将盐城滩涂资源列入世界生物圈保护网络。

同时,盐城滩涂更是珍兽麋鹿的原产地。目前已达1000多头,是世界最大的野生麋鹿自然保护区,同时也是我国重要的旅游地点。

盐城的辐射沙洲亦为全国面积最大的辐射沙洲,潮涨潮落间,海与滩相互交替,是为天下第一奇观。在辐射沙洲中,生活着大量的鱼类、贝类、海洋哺乳类动物,形成“天然珍奇生物博物馆”。

由于盐城滩涂面积的逐年增加,新增的滩涂为居民提供了新的资源。在此生活的居民,民风淳朴,热情好客,民俗风情浓郁。

二、盐城市滩涂旅游资源规划与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盐城具有丰富的滩涂资源,同时生物的多样性也为盐城滩涂旅游的开发创造积极的条件。但是,由于地处沿海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受到海洋气候的影响。盐城夏季多雨,容易造成水灾;冬季又较为干旱,造成滩涂因缺水而发育不良。

盐城工业发展的某些不合理性,也为滩涂的环境带来了危害。同时工业、农业与生活污水的排放,知识滩涂的水质遭到严重破坏。尤其是含磷污水的排放,造成沿海地区的“赤潮”现象频发,生态灾害严重。在滩涂的不合理开发中,围垦造田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

另外,由于滩涂上丰富的生物资源,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个人利益,随意捕杀野生动物与鸟类,造成生物物种多样性的破坏,这是极其不利于生态系统稳定的发展的。

三、盐城市滩涂旅游资源规划与开发的策略

自1983年起,生态旅游以其“回归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及自然旅游产品的开发,成为全球旅游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盐城,拥有丰富的滩涂资源,是原始生态保持最完好的淤泥质海岸湿地,有潮汐滩涂、滩涂河流等特殊的滩涂风光。同时,丰富的鱼虾贝类以及滩涂上生活的珍禽与珍兽,也为盐城发展生态旅游奠定了基础。

(一)营造良好的滩涂旅游环境

要想有效吸引游客到盐城滩涂来,首要就是完善旅游条件,营造出良好的旅游环境,为游客提供舒适的游玩食宿为一体的旅游服务。合理配置滩涂旅游产业要素,优化这些要素的结构,加强旅游地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升盐城滩涂旅游业的硬件支撑力。同时,加强旅游地软环境的建设,完善盐城的网络建设,将盐城内部的各个旅游景点信息网络到滩涂网络信息库中,加之导游人员的介绍,使游客了解盐城滩涂旅游资源的多样性,间接为盐城滩涂旅游做有力宣传。

(二)盐城滩涂生物多样性旅游

盐城滩涂的生物具有独特性,尤其是一些珍禽与野生麋鹿,都是值得旅游开发部门注意的自然资源。在规划开发生物多样性旅游时应该注意对环境的保护,坚持走保护-开发-增值-保护道路。在不破坏鸟类、麋鹿等生活环境的基础上,规划开发盐城滩涂的旅游资源。

(三)发展新型的旅游项目

盐城滩涂的资源就是发展多样性旅游方式的最好条件。在环境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生态探险、生态科考、自主捕捞等旅游活动。在滩涂上以良好的、丰富的资源为基础,组织游客进行小规模的探险与生态科考,通过自己的观察与体验,了解滩涂上生活的珍禽、珍兽等的生活方式,了解这些野生动物的生活环境,从而从侧面对游客进行环境、动物保护等教育;另外,还可以组织游客进行鱼虾贝类的捕捞,由滩涂工作人员设置“移动厨房”,随时为游客烹调营养、美味的鱼虾贝类美食。盐城滩涂上的居民民风淳朴、民俗气氛浓郁,可以发挥社区的积极作用,组织文艺汇演,既发展了新型的旅游项目,传播了滩涂文化,又提高了当地的经济效益,一举三得。

(四)发展绿色农业

滩涂自然资源丰富,只要对生态环境加以整治,改善种植条件,合理选择种植作物,科学地运用种植手段,必将使盐城的绿色农业发展起来。具体可以在盐城滩涂上建立农业、养殖业为一体的发展模式,开发农副产品市场,深、精加工农副产品,打造中国的绿色产品基地。另外,利用好盐城滩涂独特的生物资源,将哟有关鱼虾贝类的产品进行深层挖掘,开发具有盐城滩涂特色的旅游纪念产品,充分体现盐城滩涂生态旅游的独特性。

结束语:

在盐城滩涂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应该形成科学的管理理念,充分考虑滩涂上的珍稀鸟类与野生动物,同时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大力度发展可持续的生态旅游业,积极解决在盐城滩涂旅游资源管理中所出现的问题,有效管理盐城滩涂上的各种开发的资源。另外,政府的相关部门应该完善法律法规,扶持合理的、科学的资源开发项目,搞好盐城滩涂的旅游业发展。为促进盐城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霄,黄震方,袁林旺.盐城海滨湿地生态旅游资源潜力分析与开发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07,(09).

[2]沈永明.盐城沿海地区生态旅游资源及其开发[J],地域研究与开发,2004,(02).

[3]高军,徐网谷,杨P婧,蒋明康.江苏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开发的阈值管理[J],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11,(01).

篇(3)

[关 键 词]文化旅游;发展路径;规划

文化旅游产业是一种特殊的综合性产业,具有关联性高、涉及面广、辐射性大、带动性强等特点,因而成为当前经济发展中最具有活力的产业,也是全国各地政府部门与文化企业热衷的领域。

文化旅游产业规划需要顶层设计以宏观视角布局谋划。如果从时间线考虑产业的发展路径,依照惯例会划分为短期、中期、长期,每一段时期的长短并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标准,而是以达到某种结果而划分的。就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顶层设计来说,笔者认为,短期应主抓“三项工作”,中期应打造“三大工程”,长期应注重“三大效应”。

一、短期的“三项工作”

一个城市或地区未来是否有发展文化旅游业的想法,必须着眼于本地区的实际。短期内必须要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梳理工作。文化旅游产业必须要有资源支撑,这些支撑可以看作是“相对独立的旅游元素”。梳理工作的主旨在于将区域内具备发展潜力的旅游元素逐一挑选、甚至挖掘出来,摸清家底,形成清单,以备日后整体规划。

旅游资源的梳理工作应该注意一个重点领域――旅游元素的挖掘。民间有很多“深藏不露”的好去处,只因知名度低,人迹罕至,因此被人忽略忘记。如果这样的景点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开发的条件,就必须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加以重视。同时,在梳理的过程中也不能将目光集中在“自然风光”上,要兼顾甚至格外重视人文旅游元素,质朴的民风,奇特的民俗,古老的文化,绝版的传承……这些都是在未来存在发展可能的旅游元素,应该在最初的梳理工作中呈现出来。

(二)整合工作。区域内具备同一属性的旅游元素,应当在这一环节加以整合和归类。比如自然风光类中,就可以继续细分为山、水、林、花等等,如此划分的目的就是便于整合。将具备同一属性的旅游元素整合到一起就是设计旅游主题。用带有创意性的主题将相关元素关联起来,就形成了旅游项目。比如,某区域有ABCD四处山景,每年的春季,四个地方的山花相继开放,花期有交叉重叠,那么,由A到D的四个地方,就可以用诸如“观花之旅”的主题加以关联。这样,既延长了旅游路线,又带动了全境发展。

(三)优化工作。经过前期的梳理与整合,已经在域内形成了一系列具备发展条件的旅游项目,接下来,要对既有项目进行发展优化。一方面,要把有特色的项目打造成招牌项目、龙头项目和亮点项目,用这些“点”来带动“面”,形成牵动格局和引领效应;另一方面,要对发展不力项目进行改革和调整,做到扬长避短,突出优势。

短期内三项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区域内旅游产业发展筑牢基础。通过一个一个项目打造看得见摸得着的“文化范儿”,比如视觉冲击力、听觉追溯力、触觉感知力和味觉感染力等来让本地文化内涵外在化,底蕴直观化,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吸引游客到此游览度假。因此,短期内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目标就是利用上述直观力量来打造本地“非来不可的吸引力”,聚拢人气,发展旅游。

二、中期的“三项工程”

中期规划应当在短期的基础上侧重文化旅游产业的持久性发展,因此,中期内要重视如下三项工程:

(一)巩固工程。一个旅游项目的启动和运行需要较长时间的准备,需要较多部门的密切合作,可以说成功来之不易。而现实中很多旅游项目往往是昙花一现,也许借助某一次旅游节、一次大型活动将项目“推火”,但活动之后便销声匿迹,从人们视线中淡出。透过这一现象,我们能够看到旅游项目在持续发展问题上还存在惰性和黏性。由此可见,项目的巩固在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项目巩固不单要完善此前运作中存在的各项不足,还要着眼于未来进行有必要的前瞻性投入与策划。一个项目可以立在那里上百年风雨不动安如山,但围绕项目的思维却不能停滞不前,一旦停止思考,旅游产业便会下滑倒退,甚至被挤出市场。

具体而言,巩固工程细分为两大方面,三个环节――第一方面是供给方的巩固工程,这其中包含两个环节:一个是物化基础的巩固,比如基础设施的改善、硬件环境的改善、配套设施的改善等等;另一个环节是思维认识的巩固,比如发展理念的坚持与完善、运作模式的调整等等。第二方面是需求方的巩固工程,主要工作就在于市场维护环节。一是继续加大市场宣传,巩固市场空间;二是继续维护合作渠道,巩固项目辐射力;三是深入开展客户关系管理(CRM),增加游客对项目的忠诚度。

如果说短期内的准备工作决定了一个项目能不能走下去,那么中期内的巩固工程,则决定了一个项目能走多远。通过不断完善自身的软硬件,不断巩固企业(项目)与市场的关系,一个项目将越发成熟,从而激发游客“再来一次的冲动”,按照市场营销中的1:8:25的原理,市场规模和游客到访将持续增大,项目才可能越做越大。

(二)拓展工程。中期,旅游项目进入了稳定的发展阶段,可以考虑项目的进一步拓展。首先,是项目区域的地理空间拓展。原来的景区向四周扩大,增加景区空间和接纳能力,也有利于进一步添加新的旅游元素;其次是行业的拓展。由单一旅游项目,向综合型项目过渡。当前很多旅游项目都存在内容单一的问题,解决这样的问题,切实做到“四个转变”尤为重要――即,在产业发展上,从行业办旅游向全民兴旅游转变;在产业增长方式上,从单一的“门票经济”向整体的“产业经济”转变;在产业结构上,从单一型向融合型发展模式转变;在产业业态上,从观光游览向观光游览与休闲度假、研学、康体、养生、养老等模式并重转变。只有转变思维观念,才能够有效拓展。

(三)提升工程。巩固拓展两大工程,其落脚点在于项目的外在形式,而提升工程的落脚点则是在项目的内在底蕴。即,提升工程需要将该旅游项目上升到“文化引领”的高度。

对于文化旅游来说,旅游是“形”而文化是“神”。蕴含在旅游活动背后的文化,才是最具影响作用的“软实力”。各地区所拥有的景区、景点以及依托其建设起来的旅游项目,只是一种“文化旅游资源”,而非“文化软实力”。软实力是资源中的精华部分,是经过转化的资源。一般而言,文化软实力的实现需要得到“认同”,而认同的产生,则要经历“好奇―喜欢―欣赏―认同”这一步骤。而做到“认同”则必须通过文化引领来实现。

让游客通过一个旅游项目认同一个地域的文化,其实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这要求旅游项目的策划者要熟悉当地的文化亮点,挖掘项目的文化价值。比如一个项目无论名称、主体景观都与龙相关,那么上升到文化引领的层面,则需策划者深入研究当地龙文化的发展渊源,并且要研究当地民俗中的龙元素以及龙文化在当地的影响力。借助景区的硬件和文化的软件,共同设计出的龙文化旅游项目,才能算作真正的文化旅游项目。由此派生出的文化节、旅游节才能够和当地文化相衔接,一方面强化了景区的地域特色,另一方面树立了项目的招牌,打出了项目的亮点。

综上所述,一个旅游项目的提升工程一定是一个文化创意产生的过程,在景区同质化趋势较为严重的今天,独特的创意无疑会为单一项目打开局面,赢得新的市场。

三、长期的“三大效应”

(一)品牌效应。做旅游产业最重要的就是知名度,有知名度才会有到访率,而品牌是提高知名度的最佳途径。同商品的商标一样,旅游产业的品牌也是一种“强信号”。比如提到西安,人们就会想到兵马俑、大雁塔和羊肉泡馍,显然,上述几种事物已经在人们心中形成了固有印象,是一种“标志性”的事物。这种“标志”会对消费进行一种强势的“指导”和“引领”。所以,消费者心中有了品牌,其消费就有了导向。也正因为如此,文化旅游产业才要求尽快形成特色品牌,以在市场中形成有力的引导效果。品牌的底蕴是文化,因此,文化旅游项目必须注重文化底蕴的培育和挖掘,才有可能在未来的某一个时点以此形成品牌。

旅游项目的品牌大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景观类品牌,即以独特的景观视觉效果在游客心中形成不可磨灭的印象,比如黄山的迎客松,桂林山水,九寨沟等等,这类品牌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自然禀赋,所以,具备奇观绝景的地区无疑是一种偏得;第二类是行为文化类品牌,这类品牌往往结合了人文的因素,用人的活动和行为,形成一种独具特色的旅游经历,让人久久难忘,口碑相传,最终形成品牌。比如云南泼水节、乌镇水乡、草原那达慕等等。由于人的主观能动作用,这类品牌成为今天各地竞相打造的旅游招牌和旅游核心竞争力;第三类是物产类品牌,即一个地区因为盛产某些物品而带动游客到此观光采购。比如武夷山红茶、景德镇陶瓷、宜兴紫砂壶等等,物产的成名都有久远的历史因素,非一日之功,因此,物产品牌在产品门类众多的今天不太容易形成,但可以与人文品牌一道开发,形成品牌互动。综上所述,无论哪一种品牌,都会起到拉动本地旅游的作用,旅游产业乃至服务业,最终都将依托品牌而生存,品牌战略应当成为各旅游项目(旅游区域)的长期重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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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地产概要

从字面意思看来,旅游地产是旅游业与地产业相结合的产物,旅游地产具体来说是以旅游资源为依托的相关房产物业的综合,是一种新型的地产模式。旅游地产总的来说可以分为旅游景点地产、旅游度假地产、旅游商务地产以及旅游住宅地产。景点地产是指在景区内为提供游客旅游活动而建造的相父建筑或关联空间,例如主题公园等。度假地产是指在旅游景区内修建的专门提供游客休闲度假的相关建筑和空间。商务地产是指在旅游景区附近修建的通过商务活动来提供旅游服务的相关建筑。而住宅地产则是指与旅游景区相关联的住宅建筑物。

旅游地产受区域发展和地理环境的影响,季节性要求强烈,景区多集中在沿海城市,而且消费档次较高,但投资的回收率也极高,并且随着近些年来的发展和游客的需求不断膨胀,旅游地产的开发模式及运作方式等越来越十富且多元化,能提供的旅游服务越来越全面、系统,这些都是旅游地产发展的特点。

二、沿海旅游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一)盲目开发导致大量存量房难以卖出。

目前,我国沿海地区的旅游房地产开发项目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在沿海地区进行旅游房地产开发,他们为牟取更多的利益,没有对当地的环境、经济条件等进行详细的考察分析,对旅游地区进行盲目开发,导致大量的存量房难以卖出,既会造成建筑资源的浪费,又会导致当地经济的大量损失,有悖旅游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

(二)旅游地产商业化,对沿海地区过度开发。

大多数沿海地区的旅游地产开发商在对沿海房地产进行开发的过程中,都只站在商人的立场上,只以赚钱为目的,热衷于在沿海风景区进行餐馆、商店、酒店等旅游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在旅游景点的核心区域大肆修建娱乐休闲会所。这种只注重利益的房地产开发商,通常会忽视对旅游景点环境的保护,他们甚至会牺牲生态功能多样化的自然景观,将沙滩、岸线等公共资源私有化,破坏沿海旅游景点原有的自然生态景观,人为修建过多的人造房地产景观。这些都会使得沿海地区旅游景点的自然景观趋于城市化和商业化,使得沿海地区旅游景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能带给人们和谐的视觉感受,换句话说就是旅游地产商业化气息过重会造成视觉污染。

(三)沿海地区政府为求财政收入,大量卖地,导致海边高层建筑密集。

沿海地区政府为了得到更多的财政收入,将沿海的土地大量出售,地产商们花高价将这些地区改造成高楼大厦和娱乐休闲场所。一些开发商在沿海地区旅游景点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为满足游客的视觉心理,随意开辟旅游景点,忽视了景点本身的景观效果。不少开发商在当地建设的房地产服务设施的格调很难与当地景点的景观达成一致,大量高层建筑的建设严重影响了沿海地区旅游景观的整体效果,与此同时,景区商业化气息过重,也会对原本纯真、恬静、怡然的自然环境造成破坏,使得景区缺乏观赏性。

三、政府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

(一)对沿海旅游房地产开发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对房产开发进行合理的规划是实现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所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都必须与该地区旅游景点的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致,在房地产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当地的旅游房地产规划,地产商决不能因谋取利益实施规划中没有的项目,严格按照规划执行施工任务,以确保旅游地产项目的布局合理。从长远考虑,对于海边的房地产开发要进行严格的施工控制,对建设控制界限进行严格的划定,注意环境保护,防止过多的破坏性开发建设行为的发生,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沙滩、岸线等公共场所的生态环境不遭到破坏。这样能使沿海旅游房地产开发的效益和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发掘旅游资源、生态环境优化等有力的结合起来,在实现地产商最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保障沿海地区旅游景点的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实现景区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领导不得,违反当地的旅游建设规划制度,要充分考虑沿海地区的经济状况及景区所具有的环境承载力,严格按照当地的旅游房产规划实施旅游房产开发项目,以免出现大量存量房滞销的情况,造成沿海旅游景点的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二)对沿海旅游景点的房地产项目进行精心设计,努力营造出良好的生态环境氛围。

为避免沿海旅游景点的房地产项目过于商业化,地产商们在进行旅游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应该摒弃贪大求全和零星开发的习惯,在进行商业项目开发的过程中,要重视当地的环境保护,为游客营造出舒适的生态景观环境。目前,我国沿海旅游景点兴建了大量的度假酒店,环境优美,是人们休养生息、调心养性的好地方,度假酒店的适度兴建有利于景区整体人文气氛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注重对沿海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将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导入到房产开发的整体规划中,保护好沿海地区旅游景点的沙滩、岸线等,在景区一定的距离内设置垃圾收容处,防止游客随意扔垃圾,以免旅游景区的海水污染和环境污染,提高游客文明意识的同时,使得沿海旅游胜地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地产商在进行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时,都必须充分考虑其功能是否完善,设备是否齐全,安全性能和舒适度是否良好,使得沿海地区旅游房地产项目更加完善。

(三)政府相关人员应依法建设沿海地区旅游房地产项目,注重生态自然环境的保护。

近几年来,国家虽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禁止违法建设项目的施工,但仍然有一部分沿海地区的政府相关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的旅游地产项目规划进行地产开发,收受贿赂,造成景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泛滥,兴建大量高层建筑,对景区的生态景观造成负面影响,这种行为严重影响并干扰着当地的旅游房地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为了有效保护沿海旅游景点的生态环境,必须加强对政府内部人员素质的培养和监督,避免政府相关人员实行“掠夺性开发”,开发商应尽量减少人工景观的建设,加强对沿海旅游区生态和谐的重视。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要注重沿海旅游景区环境保护和旅游景点开发的协调发展,以免沙滩环境遭到破坏。此外,政府部门还要对沿海地区旅游景点的旅游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完成旅游景区地产开发项目滚动发展和良性循环的目标,并且在盈利的基础上使得生态环境更加优化。地产商在进行房产开发时也要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营造出令人神往的人间仙境。政府在开发更高级的旅游景点时,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严格执法,并坚决杜绝违法建设现象,才能规范沿海地区旅游景点旅游房地产开发市场,实现沿海旅游房地产项目的合理化目标,在维护沿海地区生态环境的同时,推动房地产项目经济的发展。

四、结束语

近几年来,沿海地区旅游景点的旅游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然成为一种地产热,很多地产商都只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不考虑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经济状况,大肆开发房地产项目,造成沿海地区景区大量存量房滞销、景区商业化氛围过重、景区自然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等现象。沿海地区的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该以身作则,肩负起自身的责任,不随意。地产商也要严格按照当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高层建筑和人工景观,以维持沿海景区的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为主要目标,打造出环境优美、居住舒适且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度假胜地。

[参考文献]

篇(5)

饮食文化是传统民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不同地域、不同历史背景作用下形成的文化传统,是一种反映了地方文化差异的文化景观,是一种具有鲜明区域性、民族性和历史文化性的独特文化产品,对于这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旅游者都会对它产生旅游动机。

1 桂林主要饮食文化产品概况

桂林作为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的历史文化名城,自古为府治之地,不仅以历史文化悠久、文物丰富、人物俊秀、山水甲天下而驰名中外,在饮食文化上,善于吸取南方诸菜系精华,充分利用本地山珍菜蔬,形成自己的独特风味。

1.1 桂林菜系

历史上,桂林菜曾经同湘菜、粤菜等齐名,上世纪 80年代以后,具有桂林地方特色的菜得到不断发掘和整理,逐渐形成了独具风味的桂林菜系。桂林菜集合了酸辣的湘菜和清淡的粤菜风味于一体,以白果、马蹄、板栗、荔浦芋头、沙田柚、蛤蚧、竹鼠、蛇、鳝鱼、漓江鱼等桂林地方特产为原料或辅料制作。“荔浦扣肉” 、“脆皮欢喜” 、“生焖狗肉” 、“荷叶鸭”“叫花鸡”“白果炖老鸦”“柚针滑鱼丝”“三花醉鸡”(选料是桂林三花酒、三黄土鸡)“马蹄炒鸡球”“桂林竹板鱼”“红扣竹鼠”等都是极具桂林风味的特色名菜。

1.2 桂林风味小吃

桂林风味小吃种类较多,经桂林市传统风味研究会收集整理出78个风味小吃品种。主要有以马蹄糕、芋头糕、年糕、茯苓糕、白果糕、枣糕、碗儿糕、水糕、发糕、松糕为主的糕点类,这些糕点多是以糯米、面粉为主料,配以桂林本地自产的马蹄、白果、荔浦芋头等果蔬产品制成;以桂林酥糖、叮叮糖、琴糖、胡子糖、卷包糖等为代表的糖类,其中以桂林酥糖最为有名,据史料记载,我国武汉三镇和闽南漳浦县杜任镇的酥糖,与桂林酥糖三足鼎立,而其中以桂林酥糖最妙,同时桂林酥糖还具有悠久的历史,从清代乾坤十三年(1784年)创制到今天已有250多年历史。

此外还有桂林米粉、东坡肉、混沌、大肉混沌、尼姑素点心、素面、卤腐竹、凉棕、板栗棕、豆蓉糕饭、八宝饭、沙谷米、薏米白果粥、马蹄粉糊、米豆腐、豆腐脑、绿豆沙、芝麻糊、花生糊、油条、糊辣、散子、糖炒板栗、盐脆花生、南乳花生、水字花生、发饼、油炸豌豆饼、汤圆(桂花汤圆、水晶汤圆、麻蓉汤圆、大肉汤圆)、油煎面粉鸡蛋糕、搭连、印品糕、印字粑、油堆、油鲜子、油煎大芋头、水糍粑、蕉叶粑、高粱粑。这些小吃的原料都是桂林本地自己生产的,风味别致,价格便宜,既经济实惠又方便携带。

“桂林米粉”久负盛名,物美价廉,是桂林小吃典型代表,米粉是桂林人的传统膳食之一,它以其独特的风味享誉海内外,米粉本身是没有味道的,关键在于它的调味品——卤水,桂林米粉因其调料、配菜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汤粉、卤菜粉、马肉米粉和牛腩粉四大类。在桂林,米粉店遍布了各条大街小巷,可以说是五步一家,十步一店。据统计,桂林城乡的米粉店铺有两千多家,较有名气的有:味香馆、石记米粉、又益轩、红鼻子米粉、刘伯娘米粉以及荣贵米粉等。

1.3 桂林少数民族食品

桂林是个少数民族聚集地,不同的民族又有着其独特的民族食品,如壮族的烤乳猪、芒鸭、白切狗肉、花色糯米饭等;苗族特色饮食:苗家打油茶、苗家粑粑仔、苗家腊肉、苗家甜酒,还有独具特色的苗家酒俗;侗族的侗家三宝(酸鱼、酸肉、酸鸭);瑶族的油茶、荷包扎等。其中以恭城和龙胜两地的打油茶最有特色,油茶甜中含苦、苦中透凉、凉中溢香。

2 桂林饮食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近年来桂林旅游发展的情况看,饮食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如桂林米粉、灵川狗肉、阳朔啤酒鱼、荔浦扣肉、恭城的油茶等,都已经被旅游者深刻了解到,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宣传促销上,由于各种节事旅游活动的兴起,桂林的美食旅游活动也逐渐有所发展,例如有桂林市美食节、恭城月柿节、2004年中国桂林国际旅游美食文化博览会、2007年开始的桂林兴安米粉节等,这些节事活动对桂林饮食文化旅游产品的宣传和开发都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就整个饮食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上,桂林的专项饮食文化旅游产品开发还仍处在不成熟的阶段,能把饮食文化与旅游结合起来开发的特色饮食文化旅游产品更是少见。目前桂林饮食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2.1 饮食文化内涵挖掘力度不够,文化韵味不足

桂林的饮食文化旅游产品没有经过文化的整合和创新,没有把饮食佳肴与民族文化、民族风情有机结合,缺少对饮食文化内涵的挖掘和提炼,且餐饮文化活动的表现形式刻板,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游客的精神享受,从而导致文化韵味不足,无法满足现代旅游者精神层面的需要。

2.2 受外来饮食的冲击严重,自身竞争力不足

长期以来,在桂林的旅游产品开发中,没有将桂林地方饮食作为特色旅游产品来开发和保护,随着外来文化的进入,一些具有桂林地方特色的饮食文化和风俗在逐渐被冲淡、同化甚至消亡,不少餐饮开发者为了满足旅游者多种口味的消费需求,盲目地追求食品的多、杂、全,导致桂林地方口味不地道。如桂林有很多餐馆都推出“粤菜”“川菜”“重庆火锅”之类的招牌,这就使得桂林地方特色饮食在不知不觉中被外来饮食所代替,地方特色不再,传统手艺逐渐失传。

2.3 饮食文化旅游产品的参与性不强,无法给人留下较深印象

旅游者要在饮食中获得完美体验,了解更多关于饮食文化方面的东西,仅仅通过“吃”是不够的,更重要和直接的方式就是参与到食品的制作过程中,真正体验到食品制作的乐趣。桂林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饮食旅游的开发多数以提供饮食成品为主,缺少可以让游客参与制作的饮食旅游项目,不仅无法让游客体会到饮食制作中的乐趣,更无法给旅游者留下深刻的印象,不利于桂林饮食文化旅游的进一步发展和饮食文化的宣传。

2.4 缺少对饮食文化旅游产品宣传

桂林对外的旅游宣传,基本上以自然风光为主,对饮食方面的宣传几乎没有。同时,桂林菜自身知名度不高,无法与中国知名的菜系相提并论。旅游者初到桂林,因无法获得本地相关特色饮食产品信息,只能在就餐时往往会受传统观念影响,选择一些耳熟能详的名菜,而不会轻易尝试名不见经传的桂林地方菜肴,因而也无法感受到具有地方特色的桂林饮食文化旅游产品。

3 桂林饮食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的策略

饮食文化旅游是指将饮食文化与旅游活动相结合,以品尝美食、了解饮食文化为主要内容,以游览所在地的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为辅助内容的特色旅游。它是以独特的各色食物、饮食程序、方式、规则等为旅游外在吸引物,是旅游者在参与制作、品尝各色食物的同时,得到审美的旅游活动。要发展桂林的饮食文化旅游,首先要做好饮食文化旅游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出受欢迎的文化旅游产品,让旅游者有所选择,这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和努力,饮食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首先应该围绕旅游城市的中心,合理布局和配套旅游餐饮设施,充分发挥城市的功能来营造旅游的城市氛围;其次要注意围绕整体旅游产品,设计配套各具特色的旅游饮食。

3.1 注重挖掘桂林饮食的文化内涵,突出地方特色,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桂林饮食文化产品要得到更好的开发并求得可持续发展,就要注重挖掘桂林饮食文化的内涵。在开发前对其相关文化内涵、历史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尽量搜集关于桂林地方饮食文化产品的背景、历史渊源、民间传说、神话传说以及风土人情等资料,在设计饮食文化产品时融入具有地方特色文化,从而形成独具特色的桂林饮食。

由于饮食文化旅游产品不仅包括各色食物、饮食程序、饮食方式、饮食规矩这些方面,还包括饮食器具等。为了方便旅游者对桂林特色民族饮食文化的了解,还可以建设桂林饮食文化展览馆。展览馆内按不同内容分区:特色食物区、饮食风情区、饮食器皿区、少数民族饮食陈设区等,展览区内尽可能用实物做展览品,并附加相关的文字说明,同时配有专门培训过的讲解员。让旅游者体验到独具特色的桂林饮食文化,实现饮食与文化的结合发展。

3.2 增加饮食文化旅游产品的参与性

饮食产品开发者首先要树立饮食文化产品观,真正把饮食旅游产品作为一种文化产品来开发,同时在饮食文化产品推向市场时经营者要根据需要,以文字说明、口述或者让游客参与到饮食产品的制作中等方式向饮食者介绍桂林饮食文化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让旅游者在桂林的饮食生活就可以获得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享受。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让游客参与到菜肴食品的制作过程中,引导游客享受劳作中的愉悦,吸引游客学习和实践独具魅力的烹饪艺术。

3.3 打造桂林饮食文化品牌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产品要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只具备地方特色是不够的,同时还要注意打造品牌形象。所以桂林的饮食文化旅游产品要努力把自己的地方品牌特色品牌打造起来,首先要以良好的质量、优质的服务及实惠的价格让桂林的饮食旅游产品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然后通过举办各种美食文化节来进一步打造品牌形象。桂林已经举办过大小不同的各种美食节,但由于宣传不够,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美食节要有突出的特色和主题,令人耳目一新,桂林旅游在国内外都极具影响,所以美食节要注意结合桂林山水风光等方面定期举办,以此来让更多旅游者了解桂林的饮食文化。

3.4 加强宣传,拓展多种方式的营销渠道

由于目前桂林地方饮食知名度不高,所以应该根据桂林当地饮食文化旅游产品的实际情况加大宣传,尽量避免以点代面、以偏概全的情况,要全方位的从桂林饮食的独特文化、菜肴的口味、特色菜名艺术、菜的特点等方面进行介绍,让旅游者首先从菜名上感受到它的新奇,然后产生品尝的欲望。同时还要从其他方面加大开展对饮食文化产品的宣传,包括饮食文化的内涵和特色、名店、名点及各种美味佳肴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介绍和推介,尤其是在现有的导游图、旅游宣传册、景点说明书中增加有关旅游餐饮的部分,同时还可以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体进行营销宣传。总之,要扩大桂林饮食文化产品的影响力,提高旅游者对桂林饮食这个品牌的认知度和忠诚度,就要不断创新,加大宣传,不断扩大桂林饮食产品的营销渠道。

总而言之,美食是旅游活动中最重要和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饮食文化产品作为旅游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旅游产品开发中,要真正把饮食文化开发成一个专项旅游产品,就必须加大对饮食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力度。因此,要加大对桂林饮食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挖掘桂林地方饮食文化产品的内涵,促进饮食文化与旅游活动相结合,提高桂林文化旅游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从而促进桂林旅游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朱盟芳.桂林老板路[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2] 周邦,侯小兰.桂林文史资料第七辑之桂林传统食品概述[M].漓江出版社,1992.

[3] 刘瑞新.论饮食文化在旅游产业中的开发[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3(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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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封建社会后期,中央政权为加强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通过分封当地首领世袭官职,以达到有效治理和开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政治制度。贵州彝族土司制度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土司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为我们今天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处理好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实现中华民族的共同繁荣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和历史价值。

一、水西土司文化概述

水西故地上,很早就有彝族先民古夷人建立的国家政权卢夷国、巴国、蜀国、等。古史上记载的“周武王伐纣,实得巴蜀之师”中所指的军队,就是古夷人建立的巴国和蜀国的民族部落的部队。后来,夜郎国兴起,成为西南最大的国家,一度把水西地区纳入了夜郎国的版图。据《贵州通志》等史籍记载,水西正式获得中央王朝的任命而建立方国政权,是在蜀汉建兴三年即丙午年(公元225年),其缘由是因为彝族默部君长妥阿哲帮助诸葛亮南征有功,被蜀后主刘禅封为罗甸王,建立了罗甸方国,主政慕俄格。直到清朝康熙年间两次“改土归流”,才于康熙三十七年(公元1698年)彻底结束了水西政权在地方的统治历史。

目前,贵州土司文化博物馆共有三个:一是大屯土司庄园。是全国仅存的土司文物保护单位。二是奢香墓,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三是以奢香夫人命名的彝族历史文化综合博物馆。2006年被国家民委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现已成为了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历史文化研究和彝文古籍收藏保护整理的重要基地。

二、科研、史学、旅游开发价值

传世彝文典籍所记载的内容很多,有天文地理、医学、军事等。关于川、黔、滇、桂四省区的历史文献及文物资料很丰富,有很多资料还填补了汉文典籍和其他地区的少数民族文本资料没有记载的空缺。而水西地区的彝文是使用超过数千且至今仍通行的表意文字,是我国仅有的彝族文体。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同属表意字的汉文与彝文发生过错综复杂的互动过程,而彝文典籍所记载的彝文文字中的流变史实,成了深入探讨汉字演化不可多得的辅助资料事实。

“民族的才是世界的”,说明具有民族特色,才能走向世界。水西既是一方政权,也是一个少数民族政权。而《奢香夫人》更是让人们对于水西彝族土司的文化有一种想要深入了解的欲望,更多的人都想去体验奢香夫人所生活的环境和民族气息。也就更加吸引游客,从而为旅游业带来更多的客源。

三、旅游开发现状

1.宣传力不足,民族意识薄弱

在多年的土司文化研究中,大多学者都是在探讨土司文化、土司制度、土司历史等,整个土司文化的完整而系统的宣传与开发是不足的。水西一词,对很多人都是陌生的,目前水西文化宣传力度不足,还未打造出一张特色文化名片。在现代大都市的生活背景下,水西彝族人民民族意识开始淡化,语言文字逐渐消失,古籍收集整理和保护的力度薄弱,彝风彝俗的弘扬和传承重视不足。

2.遗址、遗迹保护不到位

贵州水西土司文化缺乏科研人才,尤其是精通彝文的科研人员,这导致水西彝族文化的研究存在一个巨大的阻碍,并且水西遗迹没有得到最好的保护。如宣慰府曾一度沦为学校,只能找到一些残存的遗迹。水西彝族的文献古籍的保护也是一大难题

四、开发措施

1.加大宣传,树立民族意识

电视剧《奢香夫人》很好地展示了水西彝族土司的文化,给外界宣传了水西土司。因此,在水西土司文化的宣传上,可采取文字图片相结合的方式较为直观。另外,要转变本土人民的观念,为作为水西后裔而自豪,保护即将失传的语言,传承并发扬本民族的独特风情。

2.培养专业人士进行系统的保护

将水西土司文化作为一个文化品牌,运用科学的发展观,对彝族土司文化开发进行准确定位。培养更多的人才去学习彝族的文字语言,培养专业人士,对留存文物进行保管与保护。将所有的彝族文献典籍移往奢香博物馆,由专业人士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管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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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市场广,开发潜力巨大。贵州是一个知名度很高的穷省,过去“不沿江,不沿海,不沿边”的区位劣势使得贵州这个少数民族众多的省份的民俗文化保持了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这为民俗文化旅游的发展奠定了非常夯实的基础。贵州近年来以“多彩贵州”向全国人民宣传贵州民俗文化,力图利用该优势吸引游客及促进经济的发展。[1]

一、贵州实施民俗文化旅游品牌战略的必要条件

1、促进贵州当地文化交流,巩固民族团结精神

发展民俗文化旅游业,不但能够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也为贵州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之间创造良好的交流氛围,实现地区间文化交流。民俗文化旅游品牌的塑造能够有效改变贵州部分地区封闭的文化状态,提高知名度,使少数民族传承的原生态民俗文化得到更好的保护与传承。[2]

2、推动贵州经济建设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经济效益成为衡量一个地区发展好坏的标准之一。对于拥有丰富民俗文化资源的贵州来说,发展民俗文化旅游可以推动其他相关行业发展,实现经济的全面发展。

3、提升贵州民俗文化旅游整体形象

民俗文化旅游品牌的塑造不仅能够提高城市品位,而且能提升一个城市乃至一个省份的经济效益,从而增强其综合竞争力。品牌构建有利于增强民俗文化旅游竞争力,同时提升贵州民俗文化旅游整体形象,主要表现在有利于提高城市民俗文化旅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品牌战略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品牌整合,忽略品牌建设整体性

旅游品牌由服务、环境、景点和整体品牌四部分组成,这四大品牌的发展决定了旅游品牌的发展状况。贵州在开发旅游品牌时缺乏整体观,很多项目都是只注重内部,而没有考虑到与外部大环境的联系,从而导致各自为战,丧失了整体性,相比其他旅游品牌的竞争力较弱。

2、民俗文化旅游市场定位不当,产品开发深度不够,缺乏个性化特色品牌

一个优秀的旅游文化品牌最基础的是正确定位以及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只有全面的认识自己所应该处的位置才能有一个好的起步。品牌营销的前提是产品开发,要开发出独具特色的产品需要从不同角度思考,并赋有创造性,这样才能既吸引游客,又能充分展示贵州现有民俗文化特色。目前贵州大部分民俗文化旅游景点都缺乏良好市场定位,游客真正参与的机会很少,加上缺乏个性化品牌,使得贵州民俗旅游的发展步伐缓慢。

3、缺乏创新性旅游产品且品牌意识淡薄,对民俗文化旅游品牌经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长期以来,贵州都只是对自然景观旅游资源进行宣传,很少开发出独具特色的具有创新性的民俗旅游产品。虽然现在的旅游企业越来越重视品牌建设,但是大多数都只是停留在模糊的认识上,都是片面理解,只重视短期的成果,对品牌的战略意义并未从“品牌经营”的角度考虑。很多开发者只是将其当作一个旅游产品来开发,忽视了品牌的创立以及其核心价值能够带来的丰厚效益。

三、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品牌战略构建的对策

1、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品牌整合

随着旅游业和旅游经济单一发展向多元化发展,旅游者的要求也在日益增进,旅游经济深层次发展,越来越多的高端旅游产品被研发,各大旅游景点和旅游企业蕴涵着竞争价值。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品牌的整合,使相关从业人员,增强团体意识和自我意识。加强对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品牌全方位的整合,使得从各自为战到集团作战,贵州民俗文化旅游更加具有吸引力。

2、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品牌定位

品牌定位是品牌塑造的关键因素,品牌定位的本土文化影响游客心理的程度是民俗文化旅游品牌能否成功的首要条件。民俗文化旅游品牌定位作用在于选择具有差异性的特有品质,既可以体现文化旅游地的特色风景,又能展现丰富的民俗文化内涵。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品牌的定位需要将当地的发展理念、文化以及价值进行有机结合,考虑各方面影响因素,其物质基础是民俗文化资源,主导因素是客源市场,不同旅游者的需求不同,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品牌的定位最终的目的就是要得到旅游者的认可。

3、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品牌延伸

品牌延伸是否成功取决于消费者选择行为,由于需要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来获取利润,而这种行为的动机来源于品牌产品能否满足游客的物质或精神需求。品牌延伸需要“软硬件”支持,软件是指各项策略的智力支持,硬件是指产品的定位和设计等项目。软件方面,首先紧扣消费者心理和创意可以使产品具有更高的附加值和吸引力,其次是文化,包含独特文化价值的品牌更能够获得消费者认可。[3]

4、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品牌推广

塑造一个品牌后,不能消极对待,“酒香仍怕巷子深”,只有主动出击才能抢占发展先机。第一,推广中心从单一产品向多元化产品转变。第二,改变盲目出击的现状,定向突破,先从周边省市推广,然后逐次推进,这样效果更好。第三,推广方式由单一化广告宣传向多样化、网络化交流多重宣传方式。

5、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品牌管理

品牌管理是为了维护整个品牌有规律的运转,以及持续强大、扩大规模,使得品牌具备更广阔的进展空间。品牌管理贯通于品牌建设整个体系,需要根据市场反馈来不断修正品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协调统一游客、民俗文化旅游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对这一品牌的认知程度是维护民俗文化旅游品牌形象的核心要素,因此要持续强化、维护、延伸和创新,运用行之有效的手段维护品牌良好形象。旅游品牌的管理同样也要对其商标保护有一定的措施。在发展过程中,要对不合理的制度进行重构,对相关产业链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对那些侵权行为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这不仅可以保护无形资产,民俗文化旅游品牌,更重要的是,它确保民族文化旅游景区品牌的法律意识的建立,促进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良性发展。[4]

6、贵州实施民俗文化旅游品牌的措施

一是完善各种体制、机制,为发展提供良好环境,旅游品牌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经济社会环境。二是提升自我认识,重视品牌管理。重视品牌管理需要打破陈腐的观念,确立品牌经营理念,从战略层次重视它。创建、提升、维护品牌形象,实施优秀品牌发展战略。三是规范服务行为,提高产品创新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一个著名的品牌其根基在于质量,没有了质量,发展无从谈起。贵州民俗旅游业发展较晚,相关质量管理还不成熟,必须努力提升管理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才具有更大吸引力。

【参考文献】

[1] 王超,王志章.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包容性发展模式研究[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3.59-66.

[2] 王超,王志章.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包容性发展动力模式研究――以贵州省为例[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6.06.135-138.

[3] 董国文.“兴”的仪式发生学探讨――以贵州民俗与树木兴象为例[J].贵州民族研究,2015.07.124-127.

篇(8)

配电网、发电站、输电网都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配电网是指从输电网或地区发电厂接受电能,通过配电设施就地分配或按电压逐级分配给各类用户的电力网。配电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规划期间网络中空间负荷预测的结果和现有网络的基本状况确定最优的系统建设方案,在满足负荷增长和安全可靠供应电能的前提下,使配电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达到最小。

1 分布式发电对配电网规划的影响

分布式发电的大量使用会对配电网规划的许多方面产生很大的影响。以下从对配电网损耗的影响、对配电网电压稳定性的影响两个方面出发,分析分布式发电对配电网规划的影响。

1.1 对配电网损耗的影响

配电网的系统设计是基于用户方面的基础电力水平来进行的。在配电网的结构方面,我国配电网的结构多为放射结构或者环状结构。在配电网的电力流通中,通常都是单向的流动。配电网分布的分散容易导致配电网损耗现象的产生。不同的DG侵入水平会对配电网造成不同的损耗。通过对配电网损失的变化进行解析,可以发现在DG侵入时配电网的损耗并没有增加。与此同时,为了促进配电网的合理规划,可以促进DG渗透配电网从而减少电力损失。但在某些情况下,DG渗透程度的增加,配电网的的损耗也可能增加。

1.2 对系统电压稳定性的影响

配电网的电压控制方式按照决策变量和对电压稳定性影响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电压控制方式是对变压器的分接头进行位置调整;另一种是通过对系统功率进行调节从而做到电压控制。上述两种分布式发电的电压控制方式对于配电网规划都起着重要的影响,企业在进行配电网的规划时,配电网的经济效益、投资成本都对规划起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分布式发电的应用,对于配电网系统电压的稳定性提升和配电网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都起到了很大的影响。

2 分布式发电的配电网规划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力系统整体的进步,分布式发电技术的不断成熟,这一切都使分布式发电在配电网规划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分布式发电的配电网规划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利因素,以下从三个方面出发,分析了影响分布式发电的配电网规划的不利因素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

2.1 政策考虑

随着环保发电方式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群众开始对环境保护有所关注。环保发电在社会上也引起了越来越大的反响,因此国家为了更好的实现 “节能减排”与“可持续发展”这两大战略目标,加快了对于环保式发电技术的发展。虽然目前我国许多电力学专家认为为了减少我国能源消耗并节省相关能源工程的投资预算,分布式发电和传统发电方式的结合与大规模的应用势在必行。2013年8月,国家能源局日前正式公布了第一批分布式发电示范区名单,涉及7省5市、总共18个示范区项目。这些示范区项目横跨2013~2015年、共计1.823GW。我国政府通过采取鼓励性政策并提出其他税收优惠措施来提高分布式发电的使用率。从而更好的促进了分布式发电技术的进步,最终促进我国环保发电水平的提高。

2.2 技术因素

目前我国DG发电的成本仍然远远高于集中发电的成本,因此分布式发电的应用范围相比集中式发电仍然十分有限。同时分布式发电技术上的不成熟也导致了电力输出的不稳定。除此之外,分布式发电技术对于环境因素的依赖过大,这也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分布式发电在配电网规划中更好的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限制了我国配电网的快速发展。此外,分布式发电技术对于配电网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提升也起着重要的影响。分布式发电应当努力提升自身的适用性和便捷性,从而能够更好地在我国推广分布式发电技术。与此同时我国应当大力发展分布式发电技术,建立一个高效的科研团队,在提升DG技术的同时减少其在配电网规划中的负面影响和不稳定因素,突破技术上的难题,从而促进分布式发电在我国配电网规划中的应用。

2.3 实践因素

DG 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与其在配电网中的DG 的运行特性、用户的需求、位置等密切相关。在如今配电网故障频发和电力企业逐步加大对配电网控制的背景下,分布式发电在配电网规划中的作用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重视。与世界上的其他发电方式相同,分布式发电的发展也与实践密切相关。由于我国缺乏分布式发电配电网规划的实践经验,对于相关数据的处理、配电网系统的规划、配电网成本的分析、用户的需求都有存在很大缺陷。因此我国在考虑分布式发电的配电网规划问题时,应当出实际的实践出发,专注于之前存在的问题,从而合理的对分布式发电配电网进行规划。

3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分布式发电技术也日渐成熟,分布式发电在配电网规划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目前的分布式发电相比其他发电方式,具有明显的优越性。电力企业在进行配电网的规划时,应当通过将不同的电力输出方式互相结合,在不同的发电方式之间形成优势的互补,从而为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提供高质量的电力资源。与此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促进配电网规划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因此企业在进行分布式发电的配电网规划时,应当从国家政策、分布式发电的技术成本,配电网的输送能力、配电网规划的后期调整等方面出发,对分布式电力配电网的规划进行细致的研究调查,并对规划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从而促进分布式的配电网规划的合理发展,最终促进电力系统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篇(9)

民族文化旅游,因其地域性、民族性、艺术性、神秘性、传统性等特征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民族文化旅游也在世界旅游业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桂林作为世界知名的旅游目的地,要建设现代化国际旅游名城、历史文化名城、生态山水名城,就离不开民族文化的成分。如何以“解放思想、赶超跨越”的思维,探寻桂林民族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桂林旅游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有效方式,是当前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扩大桂林旅游知名度、发展当地经济的重要研究课题。

一、如何认识桂林民族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民族文化旅游是指以民族文化为载体,引导旅游者对民族文化特点进行审美观光的旅游市场和旅游活动。民族文化既是重要的文化遗产,又是极其宝贵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桂林是个典型的南方少数民族集聚区,有壮、瑶、苗、侗、回等5个世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约占总人口的16%。在长期历史进程中,这些民族集聚和沉淀了极具地域特色和人文特色的民族文化。因此,在建设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的过程中,民族文化旅游是当地文化旅游产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充分利用桂林民俗风情的特色,开发民族文化旅游项目,是极其重要的。

一是发展民族文化旅游有助于推动整体经济的增长。桂林市及其所辖十二县都有丰富的自然美景,许多地方还有众多浓郁的民族文化资源。桂林因为多彩多姿的民族风情,旅游资源越发凸显优势,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海内外游客前来。据统计,桂林市2010年旅游接待总人数达2246万人次,旅游总收入168.3亿元,

2011年,桂林市接待游客总人数超过3000万人次,其中入境游客超过150万人次,而这些旅客,有很大一部分是受到桂林的民族文化影响而来的。可见,民族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即可以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又有利于吸引大量的外地游客,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二是发展民族文化旅游有助于对外文化交流与传播。近年来,桂林分别在西班牙、瑞士、奥地利和俄罗斯等20多个国积极拓展国际旅游市场。“桂林旅游大篷车”也及时将民族旅游的宣传打入北京、深圳、南京、上海等20多个国内城市促销,并与国内30多个城市建立旅游联盟和“西部中国”旅游营销体系,推出精品民族旅游线路。桂林利用文化交流合作为民族文化旅游搭建平台,推动了当地与国内外的文化交流。从2007年开始,桂林还连续举办了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及亚太旅游协会旅游趋势与展望国际论坛,并使其永久落户桂林,这是宣扬桂林民族文化的极好契机。

三是发展民族文化旅游有助于桂林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扬。桂林民族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而民族文化的传承需要载体,在这个过程中,通过旅游这个载体,可以促使大量的传统习俗和文化活动重新得到开发和恢复。比如开展民族文化节庆活动、保护建筑结构和服饰文化就是最外在的表现形式。据调查,桂林民族节庆活动有140多个,正常开展活动的有90多个。在这方面,桂林通过举办“山水与文化旅游节”,各县区尤其是恭城、龙胜和资源等民族地区通过自己的特色节庆,弘扬了民族文化、对促进民族文化旅游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比如,在民族文化的传播上,阳朔山水实景剧《印象·刘三姐》的创意,成为一种典范。

二、如何正确把握桂林民族文化旅游的现状

近年来,桂林加强了对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民族文化旅游整体形象得到提升。

一是具备丰富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优势。桂林是世界著名的风景游览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桂林地处南岭山系的西南部,除了典型的“喀斯特”岩溶地貌和漓江山水外,具有浓厚民族精神和民族特色的旅游资源还包括恭城文庙武庙、龙胜龙脊梯田、兴安灵渠、猫儿山、资源资江漂流、五排河漂流、八角寨、宝鼎瀑布等数百处。

二是具备强大的文化旅游品牌效应。近十余年来,桂林先后荣获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城市、全国园林绿化先进城市、全国文化模范城市、中国国际友好城市交流合作奖、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等称号,也是国家首批24座历史文化名城和国家首批重点风景名胜区之一,一些民族地区的景点也相继获得国家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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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11 ― 0097 ― 02

[收稿日期]2014 ― 09 ― 30

[作者简介]余建川(1994―),男,四川乐山人。学生,研究方向:环境法。

2012年党的十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然而,受我国社会经济“二元”结构的影响,我国的环保问题也呈现出城市和农村的二元分化格局。在城市,政府能够掌握充分的信息,并主动积极地在事前、事中、事后对环境问题进行比较圆满的预防、解决和救济。但是在农村,环保问题形势却不容乐观,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中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等。于此,笔者参与了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暑期社会实践队,在湖北省荆州市秦市乡采取实地勘探、问卷调查、走访等方法展开了调研,对该地区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诸多环境问题进行了调查,剖析了其中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环境保护研究提供经验参考。

一、 秦市乡环境概述

秦市乡地处江陵县东南边陲,东与监利毗邻,南与石首市相连,全乡版图面积55.7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3万亩,辖20个行政村、161个村民小组。秦市乡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截至2004年,其工业总产值达2.4亿元,农业水产品产量达2800吨,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630万元。

我们在看到其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环境状况也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在本次问卷调研中,共发放180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722份(秦市乡972份,随机调查750份),有效回收率达96%。其中被调查者18岁以下的占12.1%,18到25岁的占14.2%,26到35岁的占17.5%,36到45岁的占19.1%,46到59岁的占20.8%,60岁以上比例则达16.3%;文化程度方面,识字不多或基本不识字的占16.6%(经过一定的解释能够理解),小学的占16.1%,初中的占40.1%,高中的占17.3%,大专的占5.3%,本科及以上的占4.6%。调查结果显示,在秦市乡经济发展的同时,当地居民对居住的农村环境不满意的占32.8%,一点也不满意的占8.8%,基本满意的占46.5%,满意的只有11.8%。可见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以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然后以更大的资金投入反过来治理环境,投入大,见效慢,最终既制约了经济发展,也损害了生态环境。秦市乡虽然经济实现了发展,却由于环境的破坏,青壮年劳动力外流,无奈陷入发展困境。更重要的是,当地居民对生态环境的发展趋势亦愈发悲观,45.4%的人认为发展趋势是由好变坏,认为一直不好的占14.7%,而认为由坏变好的只占24.7%,认为一直较好的占15.3%,这样的悲观情绪长此以往,只会进一步加剧恶性循环,青壮年劳动力外流会更严重,资本撤出,财政收入减少,基础建设、养老、教育跟不上,经济衰退。可见,对当地环境的综合治理已经十分必要。

二、 农村环保问题现状

(一)污染现状

据调查,36.9%的人认为水受到了污染。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污水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农村的水污染主要由生活污水、农业化肥和农药流失、农业养殖、农村工业废水等构成。

20.4%的被访者认为空气受到污染。其中,生活垃圾、畜禽粪便、脏水沟的臭味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此外,包括部分乡镇企业的废气排放,汽车尾气排放垃圾焚烧和秸秆焚烧造成的污染等。

20.9%的被访者认为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其中,主要包括农业废物如农用薄膜和农作物秸秆、禽畜粪便、乡镇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厨余、废纸、果皮等生活垃圾。这些固体废弃物不仅占用土地,损伤地表,污染土壤、水体、大气,影响农作物及产品的质量,滋生传染病,危害健康。

除此之外,7.6%的人认为土壤被污染,土壤的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放射性污染构成了污染的主要类型。

(二)农民环保意识现状

89.5%的被调查者对环境关心,不关心的占10.5%,总体上农民对环境的关注度有很大的提升。在问及被调查者是否愿意参与处理所在区域内一些环境事务时,36.4%的被调查者非常乐意,无所谓的占49.4%,不愿意的占14.2%;而在环境事务的参与频率上,仅有8.5%的被调查者经常参与,38.9%的被调查者偶尔参与,而52.6%的被调查者从未参与过。结合访谈,我们发现:受教育程度越高,则环境事务参与度越高,他们对周边环境的认识也更深刻。因为许多基本满足温饱的农民维持生计、医疗和教育负担十分沉重,加上自身文化素质较低,他们对环境的态度自然无所谓,只要不危及其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而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农民、干部、教师以及学生对良好的环境需求更强烈,他们认识到当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愿意也实际上参与过一些环境事务,比如检举、控告,参与听证会、论证会,通过大众传媒了解信息和批评建议,通过人大反映意见,或者如座谈会等。

(三)环保信息公开现状

在分析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问题时,42.9%认为没有人公布,25.8%认为不知道去哪里看,16.5%认为太专业,看不太明白,13.2%认为和农村生产活动关系小,1.7%为其他。而当问及谁告诉被调查者有关环境状况的信息最合适时,36.8%的被调查者认为乡镇政府最合适,认为村委会最合适的占41.2%,认为污染企业最合适的占10.8%,认为村民传达最合适的占11.2%。说明当地居民对政府的期望是比较高的,对其非常依赖,但客观实际则反映出当地居民对政府的失望和矛盾心态。

三、 农村环保问题的成因剖析

(一)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及城乡差别

在我国,由于长期存在的经济发展战略及其历史惯性,使得城乡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都不均衡,城乡状态呈现结构性断裂,形成二元的社会结构模式和很大的城乡差距。这也是造成农村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深层原因。

在二元制的城乡结构下,多数乡镇企业受资金、技术和环保设施等方面的制约,成为了很大的污染源。另一方面,二元制结构也使得农村中的有知识的青年流向城市,从而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综合素质较低,农民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为了解决温饱、改变贫困,他们更多的是关注自身生存,农作物产量等问题。对于发展是否可持续,是否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无暇顾及。不得已地选择了粗犷式的不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二)农村的环保立法、执法、司法分析

从现行的环保法律体系来看,我国在农村环境立法上采用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单行法受基本法统领的混合立法模式。该模式有利于统筹兼顾和发挥单行法的作用,但致使我国农村环保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国至今为止是没有综合性的农村资源环境保护法规或者条例。另一方面,农村环境立法缺乏独立性。另外,我国环境立法起步晚,经验少,主要是照搬欧美。为此,我们在环境立法的时候应当充分听取法学家、环境学专家、经济学家、农业学家、社会学家、社会公众、农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遵循城乡环境协调一体的原则,法律用语简练、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三)农村环保管理机制失衡

目前我国环境管理实行分地区负责,各地区只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也就是说缺乏一个具有科学性,权威性的管理机构。而这与环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是不相适应。另一方面,环保管理体制的立法也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单行立法对环境管理体制规定的较为简单,规范性文件经常代替法律,管理体制立法上存在交叉甚至矛盾。这就会导致环境执法的权威性不高,针对性不强,效益不明显。

四、 环保问题的法制规制

(一)健全农村环保法律体系

首先,应在《宪法》中确立环境权,使其成为环境立法的依据。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中明确保护公民的环境权,不仅有利于农村环境立法,也利于在司法实践中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其次,制定农村环境的基本法。包含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总体规定、环境监管制度和体系的规定、完善农村环境救济的司法程序、明确违反农村环境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责任。

再者,制定相关的单行法。如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农村清洁生产促进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农药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在我国农村环境立法进程中,制定专门的农村环境立法是必要的,符合我国复杂的农村环境形势。

最后,理应包括其他部门法中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规、规章;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中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等。

(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环境执法

随着资源环境保护执法的深入,其监督机制越发重要。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只要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者是自然人,那么他就有其独特的利益衡量和个性选择。因此,我们应该建立起内部与外部相结合、多种监督手段综合运用的监督机制。

其一是要继续沿用原有监督机制,包括上下级政府监督、环保机关内部的上下级垂直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其二是要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内部行政监察制度;把执法活动放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积极推进政务公开等。

(三)完善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机制

“对于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决策或者其他设施,首要条件是必要使可能受到影响的个人事先得到通知。国家有义务不干涉公众从国家或私人机构获得信息的行为,有义务取得并传播关于公共和私人的所有相关信息”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者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这就需要我们从几个方面来完善:

一是要转变思想观念。在环境面前,人人都有享受良好生态环境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法治国家都应该承认和保护公众的这种权利。

二是要将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各种途径使信息公开化,借用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保证农村公众最大范围地了解环境的相关信息。

最后,培育环境公益组织,通过政策、物质等支持,鼓励社会力量自发组织投入到环境宣传保护行动中,如志愿服务组织,义工协会,农村环境保护协会等,传递绿色正能量。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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