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8 16:55:44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家庭经营的概念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泽州县位于山西省东南端,太行山最南麓,晋豫两省交汇处。县域总面积2023km2,常用耕地面积40858hm2,辖14镇3乡634个行政村(居委会),户籍人口49.42万人。空间布局上环绕着晋城市城区,是晋城市的郊区。泽州县的设施蔬菜产业发展迅速,已成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民本地就业的一个重要产业。截至2014年底,全县建设设施蔬菜基地61个,各类设施蔬菜1043栋,面积228.47hm2。建成省级设施蔬菜标准园4个,市级设施蔬菜示范园23个,县级设施蔬菜示范园18个。其中,企业化经营45家,农户自主经营16家。泽州县是全省35个蔬菜生产重点县之一,2012—2014年连续3a被山西省农业厅评为山西省设施蔬菜生产先进县。
2设施蔬菜基地的家庭经营与企业经营
2.1概念
家庭经营是指设施蔬菜投资者、管理者直接劳动或者与雇工共同劳动的经营方式;企业经营是指设施蔬菜投资者、管理者以雇工、技术人员为主,不直接参与劳动的经营方式。近10年来,设施蔬菜经营模式发生了重大转变。2000年以前,山西省蔬菜种植模式主要以一家一户农户经营为主,面积多为2000m2左右,主要供应周边群众吃菜需求。2010年以来,以工商资本为主体的设施蔬菜基地增多,蔬菜企业大面积流转土地,雇佣农民进行生产。农户经营模式的基地一般投资规模在10万~50万元之间,不超过10栋温室或者租赁温室进行生产,多为一家一户经营,或者多户家庭聚集在一个基地上分别经营,农忙时雇佣少数工人。企业经营一般投资额度都在200万元以上,甚至上千万元,所建日光温室少则10余栋,多则上百栋,生产上采取常年雇工的模式。2014年,山西全省企业经营模式的设施蔬菜园区共819个,占全省现有13.33hm2以上规模园区的91%[7]。家庭经营与企业经营2种模式的积极性简评如表1所示。
2.22种经营模式比较
企业经营具有资金雄厚、基地规模大的优势,能够提供完善的产前产后服务,能集中设施进行单一品种专业化栽培,向市场提供批量商品蔬菜。而农户家庭经营具有自主经营的特点,能够根据生产需要灵活安排劳力,快速调整种植品种。2.2.1基地管理企业经营为统一管理,投资方聘用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和安排生产,雇工从事作业,投资方监督技术人员和工人工作。技术人员和雇工为固定工资制,工资水平与蔬菜收成高低没有关系,工资多数按日计算,工人按时上下班,农忙农闲一般为8h。农户家庭经营为自主管理,多数吃住都在基地,便于随时管理,根据需要安排生产,最忙时可达20h,雇工的管理和待遇与企业管理基本相同。2.2.2棚内管理企业基地的棚内管理全部依靠工人作业,按照技术要求,根据工人的技能水平和责任心,分别开展工作。大部分基地实施包棚负责制度,即每人一个棚或每2个人3个棚,负责种植到收获的所有工作。农户自主经营基地的管理主要依靠农户自己作业,少量雇工发挥辅助作用,关键环节工作比如打药、施肥等均要亲自操作。2.2.3技术水平企业经营多数要聘用专业人员(一般为山东师傅)驻点指导生产,而农户经营多依靠自身生产经验或临时向别人请教,所以,企业经营模式的技术水平相对好一些。另外,有的农活对劳动者的技术要求很高,如打药,需要对叶片背面喷洒,农户家庭经营的优势明显高于企业雇工经营。2.2.4劳动力管理家庭经营优于企业经营。农忙时,家庭经营具有生产灵活的特点,能够根据农事需要增加家庭劳动力,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临时雇工。企业经营上下班式管理易与农业生产进程脱节。2.2.5危机管理家庭经营一般容易应对各种自然风险。如遭遇雪灾,家庭经营能够及时清除积雪,较早恢复生产;而企业经营反应缓慢,容易因灾成害,而且设施蔬菜操作人员长期暴露在高温高湿环境中,雇工在日工资不高的情况下,很难有很高的积极性。
2.32种经营模式的成本结构
设施蔬菜基地经营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各种人工成本、物资成本、固定投资折旧等项,少数基地包括贷款利息等。家庭经营和企业经营的成本结构如表2所示。从表2可以看出,家庭经营和企业经营相比,不需要雇佣技术人员和会计,平均每棚可以节省8300元;不需要投入土地和雇工,一般为自有土地和自有劳动力。土地成本和雇工成本转化为家庭经营收入,每棚为16800元。总的来说,家庭经营与企业经营的成本结构不同,家庭经营日光温室能够节约部分成本,或者转化为家庭收入,从而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
2.42种经营模式的产量与收入比较
2.4.1种植模式在种植模式上,企业经营与农户经营基本一样,主要有以下几种。黄瓜套种苦瓜:种植品种以黄瓜为主,套种苦瓜,9—10月定植,第2年4月将黄瓜拉秧,让苦瓜生长,直到7月底甚至8月初拉秧,这种模式占日光温室播种面积的75%左右。一年一大茬:种植品种为番茄或青椒、尖椒,9—10月定植,第2年7月拉秧,这种模式占温室播种面积的15%左右。一年两茬:种植品种为黄瓜、番茄或者豆角,根据管理水平,选择8月定植头茬,第2年3月定植第2茬,7月拉秧。这种模式占温室播种面积的5%左右。另有一部分以种植小菜为主,一年多茬生产。几种模式每年都有变化,取决于上一年各类蔬菜价格的高低和波动。2.4.2不同种植模式的产量差别与收入差别根据多年统计,家庭经营温室的蔬菜产量高于企业经营的产量水平。家庭经营温室的每栋棚每年产量达2.0万kg,产值达6万元,除去成本3.84万元,年纯收入平均2.16万元。加上自有土地和劳动力节约支出,家庭经营每栋温室总收入为3.84万元。而企业经营温室的每栋棚每年产量为1.65万kg,产值为4.9万元,除去成本4.67万元,年纯收入平均为0.23万元(表3)。若加上其他未列入成本(如企业租赁土地中办公区、道路占地的租金等),企业经营的设施蔬菜基地多数亏损,少数持平;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没有亏损,收入高于外出务工,如一户夫妻2人经营2栋温室,总收入为6万~8万元。根据上面的分析,设施蔬菜的企业经营模式盈利难度大,有的企业在多年亏损后演变为家庭经营模式。财政补贴对设施蔬菜经营企业非常重要,2010年以来,各级政府都对日光温室建设给予了补贴,有的经营企业通过其他渠道得到多种补助。
3设施蔬菜基地管理自我完善的途径
3.1设施蔬菜基地管理完善模式
在生产中,基地管理人员和农户都在进行不同的尝试,出现了一些新的模式。不论是家庭经营扩大规模,还是企业按照家庭经营模式管理,或者是分成制、股份制,都能够发挥企业经营的资金雄厚、管理规范的规模优势,而且能够发挥家庭经营尽心尽力的积极性。通过改进设施蔬菜管理机制,提高了设施蔬菜产业的盈利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3.1.1家庭经营扩大生产农户家庭经营有盈利能力,但是总收入不高,因此,基于家庭经营的扩大规模生产成为家庭经营的发展方向。雇工在家庭经营者的合理分工和有效监督之下劳作效率高。比如某农户在2012年承包经营了2栋温室,当年见效益,于是又承包11栋温室,采取农户经营的模式,夫妻2人参与主要生产环节,带领7名雇工共同劳动,每年经营收入65万元。3.1.2企业与农户分成经营比如,一家建有22栋日光温室的企业蔬菜基地,原来采取雇工方式,企业管理人员需投入大量的精力进行管理,工人积极性不高,企业经营效果不好,现在采取保底分成机制,即每个棚一个员工,基本工资仍为每天45元,每月按时发放,然后是效益工资,从当年定植日到来年定植日,所管大棚销售额的30%作为工人的年度工资(包含员工每个月的基本工资)。经过改制,工人收入和劳动成果联动,雇工积极性得到释放。另一种方式是改变种植模式,4栋温室种植一大茬尖椒,由于辣椒便于管理,减少了6名工人,节约10万元;同时,产量得到提高,一名工人年增收0.3万元,每栋温室增收0.7万元,基地实现盈利和良性发展。3.1.3企业农户合作经营把集中经营分棚到户变成农户个体经营。企业与农户按照7∶3比例共同投资建棚,温室归农户经营。企业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提供技术支持,统一销售。企业每天按时提供蔬菜价格,如果有比企业价格高的,先由农户自己销售,反之由企业销售。收益按企业与农户3∶7分配,农户得到纯收入的大部分。企业确保农民每栋大棚(按1000m2计算)在正常年景下年纯收入达到3万元,如果达不到预期收入则由企业补齐。每个经营温室的农民年收入水平比纯粹雇工情况下高出1万余元。企业经营和家庭经营各有优劣势,2种模式的融合是设施蔬菜基地经营的方向。
3.2完善设施蔬菜财政补贴政策
设施蔬菜从家庭经营到企业经营的转变,财政补贴对大规模的偏好是原因之一。各地对设施蔬菜基地补贴的起始规模为20栋棚,家庭经营基地很少能够达到这一要求,因此,可以说是财政补贴排斥了家庭经营模式。考虑到家庭经营在设施蔬菜生产上的优势,财政补贴应该覆盖较小规模的家庭经营,这就需要调整补贴政策,降低补贴的规模门槛,对小规模基地给予同等扶持,鼓励农民家庭自主经营,吸引农民投入蔬菜生产。若经过严谨测算,设施蔬菜产业的行业利润率确实偏低的话,建议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从大棚建设到土地流转、生产、农机、贷款利息、组织多环节给予补贴[8]。在补贴对象上,可以尝试从补到奖的财政补贴,建立经营绩效评价制度,对经营效果好的基地给予奖励,促使经营困难的基地改进管理,或者流转给有经营能力的人。3.3坚持比较优势的技术策略资源禀赋又称为要素禀赋,是指一国、一企根据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丰歉,密集使用相对充裕便宜的生产要素来生产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9]。企业和农户的差别在于企业资金丰裕,农户劳动力要素丰裕,根据资源要素禀赋理论,企业经营的策略是种植人工投入少、便于机械化操作的蔬菜品种,比如青椒、辣椒;农户家庭经营为人工投入多、管理复杂的蔬菜品种,如黄瓜、番茄等。这样,企业和农户发挥各自的优势,生产各有侧重,分工满足社会需求,共同获得市场利润。
关键词: 家庭经营;奶牛养殖户;财务管理
Key words: household management of production;dairy farmers;financial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5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3-0170-02
0 引言
农民的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地提高,生活水平的提升也为家庭带来了更多的收入,社会的安定与发展离不开人民的生活质量的提升。为了促进山东省的农业发展,应该对山东省的奶牛养殖户在财务管理上的规定做出合理的规范并对其财务行为进行分析,使他们的财务能够合理的利用和分配。
1 农户财务管理的含义
1.1 农户的概念
要了解农户财务管理,就要先对农户进行了解,什么才是农户,不同的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农户的政治地位相对比较低,在国家所支持的福利中都没有享受的权利;居住在农区的户可以称为农户;农户的职业以农业为主。
1.2 农户财务管理的含义
农业生产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财务方面的管理,而如何对这些财务知识进行管理和运用就需要拥有专业的知识,而这些财务知识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财务管理也是农户经营奶牛事业的财务关系的一种处理方法,包括了生产运营行为、投资行为、农户筹资行为等。对于这种经济方面的收入和管理需要更多的财务管理,这也包括了更多的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关系要进行全面的调整才可以更好的对农户财务进行管理和协调。
2 山东省奶牛财务管理方面所要解决的问题
2.1 现金流和收支情况的管理
奶牛养殖户在现金的使用上要考虑到自己的成本和要使用的具体情况,要将自己的资金进行周转才能有更好的运用,现金流的管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过程,现金流控制的好才能更好的进行工作上的运转。因此养殖户一定要做好现金的使用并做好登记且要记录下来。对于现金的收支要做好记账,每一笔收支都要有明细,对于收支一定要清楚来源和去向,而且一定要把控好资金收支的情况,这样才可以更好的对财务进行管理。
2.2 经营分析运用得较少
很多奶牛养殖户在对自己的经济和经营上没有过多的投入自己的精力,因此对自己的经营状况没有具体的分析和整理,最后就造成了经济的使用不当和分配不合理的现象产生。为了使农户能够增加经营方面的分析和管理,就要对其进行全面的培训和教育,让山东省的奶牛养殖户更加了解此方面的知识和内容,这就是财务管理方面一定要掌握的内容和知识。要让他们明白在做经营时什么才是最值得分析和了解的内容,什么才是最值得他们关注的内容,分析什么样的数据才是最好的管理自己的财务,使自己的奶牛事业做的更好更强。
3 山东省奶牛养殖户的家庭经营收入与财务管理行为的相关性
3.1 经营收入是否会受到家庭基本情况的影响
家庭基本情况包含了很多的内容,户主所接受的教育程度和户主为这个家庭所带来的收入,这个家庭的知识水平如何,技术如何,都与家庭情况有很大的关系。而奶牛养殖户也会受到家庭基本情况的影响,户主的学历高,所得到的知识多,那么在管理和事业的发展上就会有很大的帮助,整个家庭中的技术水平高和知识水平高同样会为整个奶牛事业带来更大的帮助。而家庭的基本情况也直接影响着资金的来源与运用。
3.2 筹资管理行为对家庭经营收入的影响
奶牛养殖户在筹资管理行为方面有很大的限制,而且很多户主都不了解这样的行为对自己的家庭和自己事业会带来多大的影响,家庭的收入也受到这一方面的影响,如果没有合理的筹资管理行为那么家庭的经营收入就会被其所牵制。
3.3 决策与投资行为对家庭经营收入的影响
很多的奶牛养殖户的资金大多来源于家庭的共同收入,所以在奶牛养殖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好的投资和决策行为就会直接影响到家庭的生活情况,更不能为家庭带来更多的收益,所以在做投资和决策的时候一定要先从自己的家庭情况开始做出考虑,要全面的考虑到家庭经营收入的组成部分有哪些,有了最全面的家庭经营收入分析才能更好的做出判断。
3.4 控制与经营行为对家庭经营收入的影响
在控制与经营的行为过程中,很多的奶牛养殖户会因为经营情况不同和经营手法不同而产生不一样的收入和不同的经济环境,但是如果没有控制好自己的经营情况和经营内容那么在家庭经营收入时也会带来更多的影响。对于经营行为的管理要进行更具体更全面的了解和观察使经营的行为更加的合理更加的适合这个家庭的发展和收入情况。在经营时要对经营情况和收益之间的关系做好比对并找出所存在的问题,这样才可以提升收入。
因此对于奶牛养殖户来讲财务管理是十分重要的课程,所涉及到的内容更是非常的多,户主一定要从多方面去了解财务管理的知识,还要全面的考虑家庭经营收入的情况,使家庭收入与财务管理能够平衡下来,也使管理模式能够合理,才能正确的开展奶牛养殖工作。对财务方面一定要有具体的分析和汇总,再出现问题时及时解决就可以得到更好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在资金的运用和使用上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4 总结
本文通过上面的分析和介绍讲述了财务管理对于农户的重要性,也讲述了家庭经营收入上要如何改进才适应农户的发展,山东省的奶牛养殖这个行业在财务管理上一定要做好准备,做好一定的规划使整个养殖事业不受到财务的影响也不会受到其它因素的干扰。而家庭经营收入的过程中也不能与财务管理进行冲突从而影响到整个奶牛事业的发展。山东省要在这方面对农户进行教育和培训加强他们的学习和知识,要提高农户的财务意识使农户的奶牛事业越来越辉煌。
参考文献:
[1]黎晓平.浅谈农村奶牛养殖中存在的问题[J].青海畜牧兽医杂志,2008(01).
[2]方小琳.论财务预算在管理会计中的重要性[J].现代商业, 2007(29).
[3]陈春生.中国农户的演化逻辑与分类[J].农业经济问题,2007(11).
[4]卢晓春,张立国.农户奶牛养殖模式的分析及探讨[J].吉林畜牧兽医,2007(11).
[5]彭小辉,崔菲菲,周玉琴.农户融资对农户经济影响的计量分析——基于广西数据的实证研究[J].广西金融研究,2007(08).
[6]邱昌功,刘学通,李志骞,张海荣.陕西省液态奶市场目前的困境和对策[J].中国乳业,2007(07).
[7]刘适,文兰娇,熊学萍.完全金融抑制下农户的信贷需求及其福利损失的实证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1(23).
[8]杨汝岱,陈斌开,朱诗娥.基于社会网络视角的农户民间借贷需求行为研究[J].经济研究,2011(11).
[9]张龙耀,杨军,陈畅.信贷需求、信贷交易成本与农村利率市场化——基于农户调查数据的经验分析[J].财贸经济,2011(11).
[10]尹奕.陕西省奶业产业化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5.
近百年以来,农户家庭经济被“静止”为自给自足的封建“小农经济”,认为其排斥市场与商品经济,只具生存理性,偏好生存最大化与平均主义追求,因而导致中国传统经济发展的停滞不前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后;同时,农户家庭经营作为“小私有者”,又被圈定为导致两极分化和大量地产生“资本主义”的罪魁祸首。两者结合,一度有要让家庭经营这一“小生产”绝种的集体化运动,有行政推动的集约化与产业化的规模经营运动。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改革后,农户家庭经济再度成为中国农业经济的主要经营模式,但上述两种矛盾对立的观点至今仍根深蒂固地留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歧视农户“家庭经营”与农户“小私有”的思维仍随处可见,并妨碍与影响着农业现代化与中国现代化的正常发展。
2013年5月18~19日,中国经济史学会、江西财经大学生态文明与现代中国研究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杂志、中国农村经济杂志联合主办的“小农·农户与中国现代化”学术研讨会在江西财经大学校园内隆重举行,试图就近百年相关的理论与实践做一重新检讨。会议以小型化、问题化和对话式展开交流,三十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的知名学者和四十多位江西财经大学师生参与了讨论,就“小农经济理论的重新检讨”、“近百年改造小农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及国际比较”、“当前影响中国农户经济现代化的核心问题及破解之策”等三个主题进行面对面的交锋,最终使农户家庭经营的“动态开放”性与农业现代化及中国现代化的正向互动关系构成了会议的共识成果。
关于农户家庭经营的认识
专家们认为,农户家庭经营总体上是一个“动态开放”的系统,它与同时代的社会系统有着物质、能量、信息等多元化的交换,在发家致富的天性与求生求荣的本能驱使下,会与周围环境进行博弈互动,可理性地调适各种社会关系,形成自我激励与灵活的适应转化功能,具体而言从以下方面展开:
农户家庭经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活水源头”,不仅在历史上具有先进性和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而且今天与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高度的适应性。作为对原始村社公有制与诸侯领主公田制的革命,家庭小农户经济的历史先进性无庸置疑: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利益结构一元化,劳动好坏与劳动报酬紧密相连,激励机制优化,具有创新与采用同时代先进技术的内在动力,正因为如此,历史上农户经济的精耕细作与不断进步,促成了明末清初前中国社会在世界上的领先地位;在当代,也正是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揭开了改革开放的大幕,开启了一个新时代,随之而来的乡镇企业崛起、专业户、种养大户以及家庭农户为基础的各种合作组织的诞生,正说明小农自身有向现代转型的冲动与创造力,可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不断调整和发展,并创新着专业化、集约化的农业经营新模式。至于中国历史上贫困积弱,原因主要不在家庭小农户经济,而是当时的制度等因素。
小农会在各种具体环境下寻找优化资源配置的方式,具有链接市场的基因。这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舒尔茨的观点相同;农户家庭经营不仅现代农业有效率,即使传统农业中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低下的情况也很少见。相关研究机构通过对最近一百多年来赣闽粤三边地区家庭农户经营的考察,发现传统农村的土地租佃制度是优化生产要素配置的十分有效的方式,是当时当地最为适宜的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农村借贷行为并非“剥削”而是有助于生产与生活的资金流动,农民兼业也是主动走向市场、优化劳动力配置的经济理。中国家庭小农户自始至终蕴涵着商品经济的成分,有着内在的有效配置资源的市场基因,“日中而市”的乡村集市日趋繁荣,并逐渐推动着多层次商品市场网络的活跃和整个社会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正因为家庭小农户经济具有内在的链接市场的基因,列宁及才会说小农作为小生产者会“自发地、每日每时地产生资本主义”。
农户家庭经营随整个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小”是“大”的基础,“大”是“小”的发展,“小”与“大”同在一个体系中且是相对的,发展中便有了与同时代生产力相适应的的适度规模经营。这已为改革开放以来农户经济的巨大变化所证实。王景新教授认为,当今小农已突破经典作家笔下小而无分工、排斥科学技术的缺陷,正走向现代化,而专业户、承包大户的出现则显示出小农对规模之“小”的超越与“大”农的初现端倪。总之,农户经济的“动态开放”性决定了家庭小农户经济具有现代化的内生动力,农户经济不仅能完成现代化的转型,而且是推进全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源泉之一。有学者因此喊出“家庭农户经营万岁!”的口号,又有学者警示说:“消灭小农是灾难!”
无疑,来自于现实中家庭农户经济及其农民存在的许多与现代化发展不合拍的问题,比如安于贫穷、不思进取、平均主义倾向、关心眼前短期利益、对公共利益的麻木、或还时有的乘乱、乘灾哄抢行为等所谓的“非理性”现象,是人们对家庭农户经济及其农民陷入众多认识误区的来源。但问题是人们认识混淆了本原与现实农户经济的区别:本原的小农户经济具有“动态开放”的本质属性,其正常发展则需要制度的保障;而由于历史以来被政府超经济强制或平均主义强制性的“诱致性”改造,导致本质属性的被压抑、扭曲,以致于出现“非理性”现象和生存理性与自我利益的放大极度膨胀,形成与现代化发展不合拍的问题。其实,上述问题并非只是农民阶层的问题,而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大家常说的“人是环境的产物,制度改造人”,指的就是这个道理。但可惜的是,实现中人们观察问题往往以表象当本原、以现象当本质。
关于农户经济如何实现现代化的探讨
学者们一致认为,农户经济具有的生命力及其与现代化的正向发展能否成为现实,关键在于制度供给。当前要做的是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把农户、农民创业致富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发挥出来,让活力迸发。因此,要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型,正确正理政府与农户、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鉴于当前户籍、土地、社保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农民组织缺失等问题,专家们提出:
农地产权改革的再深化。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方案:一是我们提出的建立国家与农民二级所有的“二级多元确权”,保留国家对土地的宏观管理规划权,去掉中间层次的集体所有权,将土地财产权直接下放到个体农民;二是所有权维持现状,把承包经营权彻底分离出来,作为物权对待,使其能自由交易。两种方案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提高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强化农户的土地财产权益,但仅仅强化承包经营权能否达到这一目的大可怀疑,须知经营权与所有权并非对等平行、相互独立的关系,而是主从与派生关系—经营权从属于所有权,是所有权的派生物,“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现实中,一句“土地不是你农民的”,让多少农地权益被侵害的农户上告无门。还有学者将土地产权改革与农民的自由相联系,认为自由要建立在农民具有土地产权的基础上,从而形成庞大的有产阶层,促进社会的稳定。但也有学者认为确权没有意义,理由是多数人陷入了一个理论误区,这就是抠法学概念:农民有承包证却无土地证,在法律上无所有权,但从经济利益角度看这个承包证时,它能够转让,能够获得收入,那就有经济意义,实际上已拥有所有权。这观点与张五常有类似之处。张五常在2000年版的《佃农理论》一书中指出:“私产包括三种权利:使用权(或决定使用权)、自由转让权、不受干预的收入享受权。有了这三种权利,所有权是不需要的。”但这三种权利是否能落到实处,是否真的不受干预并能自由转让,而不能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解决?答案是给农民确权。
1.1私有林的经营形式
我国私有林成长主若是在集体林权更始中,经由过程对集体林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产权)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连系经营、股份合作经营、股份制经营、拍卖出让经营、无偿划拨等多种形式成长起来的。也有部门是经由过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成长人工林的功效。是以,私有林主若是指在林地所有权归于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林农和私有经济组织对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措置权分歧水平地拥有的林业经营形式。按照经营主体和打点模式的分歧,私有林的经营形式具体搜罗家庭经营、企业经营与合作组织经营三种。①家庭经营形式。搜罗一般家庭经营和家庭林场。在林业“三定”时,自留山按生齿分,一般平均每人0.1~0.3hm,荒山荒地多的处所也有达1hm的。责任山按劳动力自愿承包,也有的处所把责任山平均划分到户经营。此外,在划分自留山、责任山到户经营的基本上,有些有经营脑子的人经由过程租赁、承包等形式,扩年夜山林经营规模,并雇佣劳动力协助经营,从而呈现了家庭林场或林业庄园等组织形式。②企业经营形式。跟着更始开放的不竭深人,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系统体例的转轨,一多量私营机构和小我起头投资开发林业资本,实施种养加、产供销连系,进行林农果畜产物出产与初加工、深加工相连系一条龙型的财富化经营,从而提高了产物的档次和附加值,拓宽了产物市场。在广东、福建、海南等天色前提好、林木发展快并具有较好的投资情形的沿海省区,外商投资林业能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其介入林业的首要勾当是租赁林地营造速生丰登林和进行以林为主的综合开发经营。③合作组织经营形式。联营经济和股份合作制经济是两种成长水平分歧的合作组织形式。联营经济是在家庭经济的基本上成长起来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股份合作制经济的雏形,按照连系主体的分歧,可分为联户经营、农户与林场连系经营、农户与其他事业单元连系经营三种具体形式。有些处地址联营经济的基本上呈现了股份合作制组织:农户之间的合作经营、农户和村组合作开发经营、村组和林场的股份制组织;农户、村组、乡镇与国有林场、营林公司、木材公司的股份合作经营等是其首要形式。
1.2私有林的成长水平
我国私有林是在集体林权更始的敦促下成长起来的,其成长水平首要表此刻私有产权的相对完美和出产规模的零星化。在集体林权更始的撑持下,我国私有林产权不竭获得完美,尤其是林权的挂号和林权证的发放,私有林主对私有林产权的拥有更有保障。当前私有林产权内容表此刻林农拥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甚至在不改变林地使用体例的前提下,私有林主可以自由让渡;私有林产权客体除了“四荒地”、自留山外,还搜罗年夜部门集体商品林。集体林权更始已为私有林的成长缔造了精采的产权基本,查询拜访功效显示,今朝私有林经营中的林地权属问题相对较少。
因为我国私有林主若是在集体林权更始的基本上成长起来的,私有林的初步经营形式几乎都是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呈现出零星化的特点,按照湖南省资料,家庭经营林地面积占全省林地面积的1/3。据南方集体林区的查询拜访,家庭承包经营占48%,自留山经营占29%,租赁经营占13%,股份合作经营占7%,村子统~经营占2%,其他经营体例占1%。集体林区林农收入首要来历是经营林业,集体林权划分到户已把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据查询拜访,3/4的林农认为经营林业年夜有前途,2/3的林农种林是为了获取经济收入,这更强化了私有林的家庭经营形式在很长一段时刻内仍将占主导地位。私有林的家庭经营形式抉择了当前私有林的功能主若是出产功能,查询拜访中有95%以上的林农但愿经营经济林与用材林。
1.3私有林的成长趋向
按照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标的目的和我国私有林成长现状,私有林在我国的成长趋向首要有两方面:一是私有林生态处事功能增强,私有林的功能由出产功能向处事功能改变。私有林除了供给木材外,经济林和竹林据有很年夜~部门。一向以来,我国的木材进口量不竭增添,以供给木材为首要功能的私有林在一按时代内仍需要在木材出产上有所作为。但跟着我国林业的不竭成长,森林资本作为第一财富和第二财富增添纯挚操作木材浸染的不竭削弱,作为第三财富和财富增添源泉浸染的上升,出产木材的功能将向森林生态功能改变,私有林的首要用途也发生响应的转变,出产功能趋于下降,游憩等处事功能趋于上升。二是私有林经营规模的扩年夜,私有林的经营规模由分手小规模经营向集约年夜规模经营标的目的成长。因为林木资产经营对手艺的要求越来越高,小规模经营的打点成本频年夜规模经营高,而且林木经营的持久性和不确定性,分手的林农既不成能摆布市场也难以获得信息,高生意成本的分手经营势必被低生意成本的规模经营所庖代。可见,集约经营水平高、经济效益高、竞争力强的年夜规模私有林将获得很年夜的成长。况且集体林权更始的深切培育了年夜量分手的、缺乏竞争力的小规模私有林,在必然水平上为规模经营私有林的成长缔造了根基前提。在我国年夜规模私有林除了企业经营、年夜户经营之外,联户股份合作经营形式已初显朝气和活力。
2私有林成长面临的问题
经由过程对林地使用权、林木产权的私有化,可以有用避免投资主体不清、益处关系恍惚、所有者缺位、经营者缺乏激励等问题,提高了林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缔造精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然而,我国私有林的进一步成长仍存在着必然的问题如图1所示。
2.1当前存在的问题
集体林权更始后的初期阶段,因为私有林成长的起步阶段和相关配套政策的不健全,私有林成长面临如下几年夜矛盾:①政府鼓舞激励与政策律例不健全的矛盾。虽然全国各地出台了一些鼓舞激励私有林成长的政策,但持久以来,我国小我及私营部门介入林业培植的积极性并不高,国家政策及法令看管机制不完美,尤其是林权流转的操作轨范不规范。②基本行动措施投入年夜和资金不足的矛盾。林业出产过程中的种苗、防虫、施肥等投入原本就很高,而林道、林业防火等基本行动措施的培植,更需要投入年夜量资金。查询拜访中70%以上私有林主经营林业的资金来历都是自有资金,私有林主年夜部门都是林区林农,糊口水平低,更不要说有什么成本堆集可以进行基本行动措施投资,投入资金欠缺成了最首要的制约身分。③投资收受接管期长和资金信贷周期短的矛盾。林业出产的投资收受接管期一般在10年摆布,有的甚至十几年数十年,因为私有林经营者尚未成立若干好多资信,商业性金融机构又不愿接管风险较年夜的林木、果木典质和担保贷款,所以在经营初期很难获得所急需的贷款;即使获得贷款,资金成本也很高,刻日短,还贷刻日一般只有3个月,最长只有半年,短的只有10~15天。④林农经营私有林的积极性高与经营集约化水平低的矛盾。集体林权更始后,林农都认为经营私有林年夜有前途(湖北调研过程中有65%持此不雅概念),然而,因为集体林地被碎化,私有林经营规模小,而且林农初涉林业经营规模,林农科技素质不高,产物科技含量低,缺乏市场竞争力。⑤私有林经营者对林业经济效益的要求与采伐限额受限制的矛盾。集体林权更始以来,分山到户,林权归林农所有,山权不变的私有林面积在集体林区据有相昔时夜的比重,从理论上讲,私有林经营者有权按市场需求采砍木材;但采伐限额轨制划定,任何单元和小我禁绝私行采伐林木(除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小我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林木必需凭证进行,这使林农缺乏自立经营和分配林业收益的权力,必然水平上影响了林农培育森林的积极性。
2.2潜在问题
跟着社会的成长,私有林的进一步成长将面临新的问题,首要表此刻企业、年夜户的垄断经营和小规模私有林主出产积极性降低。
私有林的规模化经营搜罗年夜户经营、企业经营、联户股份合作经营等体例。在起头阶段,私有林的规模化经营因为低生意成本可以年夜年夜提高林木出产的经济效益,对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负面影响不较着。当规模化成长到必然水平,在市场浸染下,企业经营和年夜户经营轻易导致垄断经营,降低林业出产的经济效益;把外部成本转嫁给社会,对生态效益发生负效应;而且,林权的一次性买断使林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集中到经营年夜户手中,林农在长达几十年的时刻模拟仍是失踪去响应的林权,社会效益也受到影响。
农村改革35年来,在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粮食产量翻了近一番,各类农产品成倍增加,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农村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但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新形势下,农业农村发展也面临着诸多新的矛盾和挑战。从农业经营体制的角度看,当前迫切需要回答的两大问题是将来“谁来种地”和“怎么种地”。
一是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经商,使农业面临“谁来种地”的问题日渐突出。据有关部门统计,2012年底,我国农村有26261万劳动力转向了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占当年农村从业人员总数的48.76%。尽管目前在农业中从业的劳动力还有2.7亿多人,但其中毕竟是中老年人和妇女占多数。因此,必须未雨绸缪,及早考虑如何培养农业接班人的问题。二是农民纯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比重正在明显下降,农业(种植业)在相当多的农户那里已经只是收入增长中的“副业”,因此,“怎么种地”的问题已难以回避。我国人多地少,绝大多数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规模细小且高度分散,生产效率不高,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为了增加收入,多数农户家庭不得不让主要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或就地从事非农产业,农民纯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比重在不断下降。据统计,2012年全国农民人均7917元的纯收入中,来自耕地经营(种植业)的比重仅占26.6%(2107元)。种地,对于相当多数的农户而言,正在变成食之无肉、弃之可惜的“鸡肋”,正越来越成为农民家庭经营结构中的“兼业”。因此,必须加快探索如何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提高农业效率的有效形式,也就是回答好将来“怎么种地”的问题。
上述两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业未来的兴衰,也是加快构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原因所在。现阶段,我们必须按照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推动改革和发展,在农业人口逐步转移的背景下,加大国家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力度,使农业成为有效率的产业,使农民成为能致富的职业,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二、在保障承包农户土地财产权利基础上促进土地流转
“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这是社会早已达成的共识。也只有真正减少了农民,才能为破解将来“谁来种地”和“怎么种地”的问题创造必要条件。但减少农民至少涉及两大基本问题:一是农业人口的城镇化,二是承包农户对土地的财产权利。
我国城镇化正在快速推进,2012年的城镇常住人口已占全国总人口的52.6%。但是,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民真正能够转为城镇居民的却微乎其微。这种农业人口只能向城镇转移就业而难以向城镇迁徙的“半城镇化”,使得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变迁陷入了十分复杂的境地。一方面,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既给家庭带来可观的工资性收入,又使继续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扩大了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了农业的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务工经商的农民在城镇从业的不稳定性和未来前景的不确定性,又使得他们在到底是进城还是留乡之间难以做出明确的取舍。因此,在城乡之间流动的两栖生活方式就成了他们的理性选择:既努力在城镇打拼和寻找新的发展机会,又不放弃家乡的财产和生存保障,以使自己能够进退有路。这增强了进城务工经商农民的安全感,但却使农业经营形式的转型升级遇到了障碍。在超过58%的农民家庭有人外出打工、在转向非农产业就业的农业劳动力已超过48%的背景下,为什么农户承包土地的流转面积却只占21.2%?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这种“半城镇化”现象。但改变“半城镇化”现象显然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依靠城镇化进程来真正减少农民也就只能是一个较长时期的渐进过程。而要在这样的现实基础上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显然需要另辟蹊径。
我国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总体上规模细小,因此,要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就必须促使土地要素能有必要的流动和重新组合。但令农户担心的问题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否会导致其失去土地的承包权?这就必须解决好土地经营权进入流转后原承包农户对其承包耕地的财产权利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下,农户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实际上明确了两个基本问题:一是明确了农户拥有的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它不改变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二是明确了对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只要不改变合同规定的用途,承包农户就可以自主选择各种实现土地收益的经营形式。农户可以自己经营自己的承包土地,也可以向他人出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自愿互换各自所承包的地块,也可以和其他农户以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发展农业的合作生产;可以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用于向金融机构抵押、担保融资,还可以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为股份投入到农业产业化的经营中去。在上述情况下,土地的承包关系均不发生变化,原承包农户仍将继续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的权利。此外,在农户有了稳定的非农产业收入或迁入城镇居住、就业后,还可以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自主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或按自愿有偿的原则将承包的土地交还给发包方。在后两种情况下,转让或交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就不再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的权利,甚至还可以选择退出他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显然,选择以何种方式实现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完全应当由农户自主选择,而不能采取任何违背农户意愿、损害农民权益的强制性办法。
要维护农户在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对土地承包权的合法财产权利,就必须加快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这三者的关系。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指耕地经营制度的改革),必须坚持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的性质,必须保障承包农户的合法权利,必须有利于提高耕地的利用效率。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但承包农户的家庭人口、农村的劳动力数量却经常在发生变化。处理好这“变”与“不变”之间的关系,是发育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关键。改革之初,农民创造了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由此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面对农村劳动力流动和农户家庭人、地关系的变化,不少地方的农民又进一步创造了农村土地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三权分离”概念。而实际上,也正是由于“三权分离”概念的形成和被普遍接受,才能够使农户在稳定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去放心地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如果让承包农户因流转承包耕地的经营权而丧失他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那他显然就不可能去流转自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因此,正如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与家庭承包经营权分离后,并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一样,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不应当改变原承包农户对土地的承包关系。这就可以使农户在土地经营权进入流转后继续维护其对承包土地的合法财产权利,从而在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基础上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三、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推进耕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党的农村政策始终强调要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耕地的适度规模经营。耕地经营规模的选择,必须从当地的实际状况和所处的发展阶段出发,既要考虑当地农业资源禀赋的状况,又要考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和农业人口的转移程度,还要考虑农业资源分配对社会公平的影响。我国人多地少,不具备新大陆国家(南、北美洲和大洋洲)可以普遍发展大规模家庭农场的基本条件;而改变“半城镇化”现象的长期性,又决定了多数有外出就业人员的农民家庭在短期内还不可能放弃对耕地的经营。正是在这样的复杂背景下,推进我国现阶段的耕地规模经营,就特别要注意把握好规模的适度。
耕地经营规模的变化,既是技术演进的过程,更是社会变迁的过程,因此不能只看效率这一个指标。我国目前还有约1.9亿户农民家庭在经营耕地,如果要达到户均经营百亩左右的耕地规模,那就需要转移出90%以上的农户,这显然不是在短时期内能够实现的。上海市松江区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都比较快,全区86%的农村劳动力已转向非农产业就业,具备了加快耕地流转、集中的条件。这个区从2007年开始探索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目前全区80%的粮田由1206户家庭农场在经营,户均经营耕地面积113.3亩。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持下,夫妻俩一年种两季,年纯收入一般可在8万元左右,与上海市城镇居民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已不相上下;而那些利用剩余劳动时间代公司养猪的家庭农场,每年还可再增加纯收入六七万元。由此,目前松江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就基本适宜。
吃住都在家、农业社会化服务降低了劳动强度、收入又不低于城镇居民,家庭农场这种形式就对松江区的大多数农户有了吸引力,家庭农场主便成了抢手的好职业,家庭农场的耕地规模暂时就不必、实际上也难以扩大。松江区的实践表明,耕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必须与农业劳动力转移的状况相适应,必须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能力相适应,必须与多数农民所期盼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让更少的人经营更多的耕地,农业的效率和经营者的收入肯定都会更高,但与此同时,也必须考虑如何使更多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问题。因此,确定合理的耕地经营规模,应当把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放在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公平的大背景下来统筹考虑。
四、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推进农业经营体系的创新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差距很大,其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差异很大,农业经营者生产的农产品又各不相同。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带动下,农业劳动力正在大规模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因此,在家庭经营这一基本形式的基础上,农业必然会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演绎出多种多样的具体经营形式。
据有关部门统计,到2012年底,我国农村承包集体耕地的农民家庭约2.3亿户,其中有约4440万户发生了流转出承包耕地的行为(占承包农户总数的19.32%);目前仍在耕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家庭约1.9亿户,他们经营的耕地面积(包括流转来的耕地),占农村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92.5%。这表明,农民家庭仍是我国农业中最主要的生产经营主体。但随着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户承包耕地经营权的流转,其他各类新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也在发展。目前,全国已发展起农民专业合作社68.9万个,入社成员5300多万户;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30余万个,带动的农户约1.18亿户;此外,据不完全统计,各地仍对农业实行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村、组约有2000个,江苏省江阴市的华西村就是其中的著名代表。同时,租赁农户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也在逐渐增加,全国约有2556万亩耕地由企业在租赁经营。
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是农业向现代化演进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一方面,由于农业人口的转移,原来由各家各户自己经营的承包耕地经营权有了流转和集中的可能;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开始走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生产。这两方面的变化都在催生各种新的农业经营形式的成长。从各地已有的实践看,为了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效率,不同农产品的生产往往会对经营形式提出各不相同的要求。例如,粮棉油糖等大宗产品的生产效率,主要取决于耕地的经营规模。因此,通过流转承包耕地的经营权实行土地经营规模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土地股份合作社等,便在这一领域应运而生。瓜果蔬菜花卉等鲜活农产品的生产效率,主要取决于品种选择、栽培技术和市场营销等,通过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这方面少数“能人”的带动作用,因此,由专业合作社生产这类产品就受到农户欢迎。现代化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场,对技术、投资、管理和营销等方面的要求,超越了大多数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能力,更适合引入社会资本实行企业化的经营。
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要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除了需要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完善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加强农产品的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等之外,通过农业经营体系的创新,显然也能发挥出巨大的能量。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家庭农场,作为一个从欧美借鉴过来的概念,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主体之一,家庭农场与原有 “细碎化”家庭经营模式相比,在经营规模、生产方式、市场适应性、抗风险能力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鼓励和扶持家庭农场的发展就成为我国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政策选项之一。文章结合一些地方关于家庭农场的规章制度,来探讨家庭农场主体的相关法律问题。
家庭农场法律主体的性质之辩
我国现有地方法规对家庭农场主体性质的定位。从现有的一些地方法规的规定看,可以把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归为两类:一是法人类主体。这类主体主要包括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形式。二是非法人类主体。这类主体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家庭农场法律主体性质辨析。同样是家庭农场,却允许农户家庭在不同性质的民事主体之间自由选择组织形式,严重背离了法律对不同性质的民事主体的内在要求。应当说,我国现有的地方法规对家庭农场主体性质的定位是混乱不清、定性不准的。家庭农场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主体,在理论上必须予以明确。正确定性,是保障家庭农场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事关家庭农场在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承担这一根本问题,影响着家庭农场债权人债权的切身利益。
我国一些地方之所以对家庭农场主体性质的定位混乱、不准确,究其根源,在于没有认真区分农场与家庭农场两个概念之间的本质区别。在欧美,根据法律属性的不同,农场分为公司类农场、合伙类和家庭经营类农场三种组织形式。农场是一个上位概念,家庭农场是一个下位概念。农场仅仅是经营范围的体现,公司、合伙与家庭经营才真正代表着主体的法律属性。我们如果忽视公司、合伙与家庭经营在治理机构、经营决策、出资、债务承担等方面的差异,想当然地、人为地允许家庭农场可以选择性地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同性质的主体,不仅有失科学,也会在实践中产生诸多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将危及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可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家庭农场定性为家庭合伙类主体。
作为最古老的合伙形式,家庭合伙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生产力不甚发达的年代,家庭往往是重要的生产单位,承载着物质资料的再生产重任。家庭成员基于共同的目的,相互协作,通过对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共同生产,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具备典型的合伙特征。即使在社会生产高度发达的今天,家庭合伙依然发挥着拾遗补缺的重要功能。与其他形态的合伙不同,对家庭合伙进行调整,往往需要把合伙法、婚姻家庭法、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尤其需要把关于家庭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和物权制度中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结合起来。而家庭农场,就具备了家庭合伙的基本特征。
第一,家庭农场内部成员之间有着共同的生活目的,他们之间虽然没有签署合伙协议,但他们之间却基于紧密的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和共同生活的目的,彼此之间具有强烈的信赖感,能够以相互默契的方式参加共同经营,又得以以同样的方式分派盈利和亏损,起到“不是协议,胜似协议”的作用。
第二,家庭农场用于经营的财产,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财产。在共有财产的支配、利用和归属上,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如果发生纠纷,就需要以家庭财产制度中的共同财产制度和物权制度中关于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家庭成员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家庭农场营业执照上的家庭农场事务执行人,往往是这个家庭中被登记为户主的家庭成员或这个家庭中被公认为能力最强的家庭成员。因此,家庭农场具有明显的“家族式”管理特征。
第四,在家庭农场的债务承担上,由于家庭农场是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收益也由家庭成员共同分享。同理,在家庭农场的债务承担上,就需要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这实质上是要求家庭农场成员对家庭农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市场准入: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问题
家庭农场是新型的农业生产主体。什么样的“人”可以创办家庭农场,实质上是一个市场准入问题。许多地方如重庆、山东、襄阳等地实行了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把家庭农场经营者限定为农村居民。这种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要求,不管其出发点如何,已经极大地限制了非农村居民的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却是不争的事实,其合理性有待商榷。
农村居民的资格要求具有极强的“身份”色彩,不利于我国职业农民群体的培育与形成。“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后, 市场竞争加剧, 小农式的农业生产带来的经营风险进一步放大, 农业生产难以给农民带来稳定的收入保障”①。现代农业需要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许多地方对家庭农场主身份上的资格要求,与现代农业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带有传统二元制户籍制度的消极烙印。
应当看到,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未来农业生产经营者向职业农民演进是大势所趋。从职业农民的身份属性和流动性看,职业农民的职业与身份之间没有的必然的联系。劳动力是否愿意进入农业领域,不是取决身份,而是取决于市场,是劳动力在社会化大生产内在动力的驱动下,依据社会分工自然流动的结果。因此,我国未来职业农民群体,一部分是由现有传统农民转化而成,另一部分就是从现有的拥有“城里人”身份的城镇居民转化而来。进出自由应当是未来职业农民的根本性特征。现有的地方法规在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上的限定,不利于其他产业部门的劳动者向农业部门的流转,不利于农业生产经营者向“职业农民”转化,妨碍着我国职业农民群体的培育与形成。
放宽对家庭农场主身份资格要求对于我国职业农民群体的培育、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城镇化的发展,必然需要把大量的原有农村人口从第一产业转移到第二、三产业。但怎么转移,但依然需要一定数量的劳动力留在第一产业。但从市场规律的角度看,进入第一产业的劳动力不一定非要是原有的农村人口,原有的城镇居民也可自愿进入第一产业从事农业生产成为职业农民。因此,未来我国职业农民群体的形成路径应当是多样的。具体路径见我国职业农民群体培育与形成路径图(图一所示)。
图1:我国职业农民群体培育与形成路径
就现阶段而言,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如果放宽对家庭农场主身份资格要求,允许有能力、有意愿、懂经营、会管理的城镇人口进入第一产业创办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成为职业农民,对于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例如,由以色列工贸部及Maagad企业和福建省农科院共同合作的“中以示范农场”国际合作项目中,“农场总投资8000万元,是中国首个成套引进以色列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国际合作项目。”②
鼓励和允许城镇人口进入第一产业创办家庭农场,实质是引入社会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对于缓解农业生产资金紧缺、提升农业结构和集约话水平有着重要作用。唯一需要管控的,是防止商业资本的逐利性对农业的潜在威胁,保证社会资本真正用于农业生产而不是变相圈地。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打着“招商引资”旗号鼓励资本下乡,迫使农民流转土地的跟风趋势。
家庭农场的资产
家庭农场的资产,是家庭农场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家庭农场的资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农场主的出资,即家庭农场的注册资本;二是家庭农场成立后所借债务,即借入资本。二者之和构成家庭农场的投资总额。
家庭农场的注册资本。从商法的角度,家庭农场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家庭农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只能是出资人自己通过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能以通过租赁等其他方式流转过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因为注册资本属于出资人的自有资本。而通过租赁等方式流转过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人仅仅有使用权和经营权而没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承包权,不符合自有资本的含义。
依照一般法理,商事主体的出资一般需要量化为具体的金额,这就涉及到对家庭农场出资人出资的资产评估问题。目前,从各地的相关规定看,对资产是否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规定不一,大都采取模糊方式处理的方法。如《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规定:“家庭农场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举办的,其出资采用自行申报制;其他组织形式举办的,应符合其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衢州市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的,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申请材料”。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注册登记职能做好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意见》则规定:“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除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其选择的市场主体类型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这其中虽未明示说明要求农场主进行资产评估,但结合其他商事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不难理解,实质上还是有此要求的。
各地之所以这样含糊处理,原因有二:第一,对家庭农场主体性质定位错误所致;第二,目前,还缺乏一套有效的对涉农资产进行评估的机制和体制。而这一点,恰恰是我们的政府部门今后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家庭农场成立后的融资担保问题。
家庭农场的借入资本。家庭农场借入的资本,主要是通过租赁等方式流转过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农场主对这类资本,只能享有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能而无处分的能力,包括把这类通过抵押的方式用来融资。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和风险性,需要在实践中充分保护农场主的利益,让其能够安心经营。
其一,应当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收回投资的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本。这些资本,通常以新建附属设施或为改良地力而投入的有益费用的形态存在。保证投资人收回投资,实质上是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在土地上放心投资。因此,我们应当借鉴日本民法典关于地上权制度的相关内容,完善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笔者建议,对于为改良地力而投入的有益费用,立法应当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以有益费用偿还请求权。对于新建附属设施,能够取回的,应当在赋予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以取回权的同时,适当照顾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让方的利益,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让方以时价购买权,以避免重复建设。对于不能够取回的,应当在赋予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以买取请求权,强制性地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让方以时价购买,以避免因为拆除带来的财富浪费。
其二,应当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以优先权来稳定土地流转产生的土体利用关系。在各地出台的关于家庭农场的注册管理办法中,大都要求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如《襄阳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等要求家庭农场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有些地方规定要求的时间更长。但不管法定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是多长,总有期限届满之时。家庭农场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届满后,如何保证家庭农场经营的稳定性,就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
因此,从稳定土地利用关系的现实需要出发,笔者建议赋予家庭农场主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租或承包的权利。优先权,是指农场主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当合同规定的流转期限届满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方优先签订流转合同的权利。把优先权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中来,而不是简单地交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双方通过流转协议加以约定,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把优先权纳入其中,使其具有物权的特性。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法理,将会对农场主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更有利于在土地上形成稳定的利用关系,解决农场主们普遍担心的土地流转期限过短的担忧。
结语
家庭农场是适应现代农业生产要求的重要经营主体,大力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迫切需要。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将会极大地限制约束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作者均为廊坊师范学院社会科学教学部副教授;本文系2014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发展家庭农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HB14FX013)
【注释】
就我国长期发展趋势看,食品价格上涨是三方面原因导致的。
一是持续加快的城镇化、工业化过程影响农产品供给。因为农业比较收益偏低,农村散养一头猪一年的收益仅相当于外出务工1-2天的收入,因此劳动力不断从农业转向工业,从农村转向城镇。导致就业人口减少,农村土地抛荒现象增多。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占比从2007年的40.8%下降到2012年的33.6%,年均降幅超过1个百分点。同时农民工持续增加,2012年底已达2.63亿人。为弥补从业人员的减少对农产品供给的压力,只能大量使用生产效率更高的机械、化肥等生产资料。
二是农民生产生活成本推动食品价格上涨。2002年以来,我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十年累计上涨近90%,构成农产品等食品价格上涨的直接成本。同时食品间接成本也明显增加,近十年每百户农村家庭家电拥有量大幅增加,人均家庭设备支出年均增长15%,其中冰箱、空调分别增长3.5倍和12.3倍,交通通信条件明显改善,人均交通通信现金支出年均增长17.4%,移动电话拥有量增长21.2倍,摩托车增长近1倍,生活条件的改善必然带来消费支出的增加,十年来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消费支出年均增长13.2%。
三是食品的数量和质量需求拉动食品价格上涨。精细化加工制作的各类食品要求消耗更多原材料,以牛奶为例,随着奶粉需求的增加,作为原料的鲜奶需要量成倍增加,因为7-8斤鲜奶才能制成1斤奶粉。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知识的普及,人们对食品的质量、安全等要求不断提高,而这无疑需要基础原料、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都增加成本,相应拉动食品价格。
我国农业比较效益偏低的现象还将长期存在,食品价格总体上涨的局面很可能还将持续,直至工农业比较收益基本相当。这样看,只有种养周期导致农产品价格下跌,或流动性过剩带来的价格暴涨暴跌,才是需要重视和解释的。否则是我国当前所处阶段正常的经济规律,不需要给予食品价格偏高过多关注。
汪向东、梁春晓新著《新三农与电子商务》通过对我国农业的现状及发展中出现的新事物进行分析,提出一种农业电子商务的整合创新模式。与农口侧重产业化的思考相比,他们侧重电子商务――实质是侧重服务――进行的思考,问题意识是新的。
书中其中涉及的政策,如“整合相关资源,有效推进涉农电子商务”;“激发农民电子商务能量”;“营造和改善涉农电子商务环境”;“将政府平台的支撑服务与电子商务交易相嵌合”等,指向的都是以电子商务为切入点的涉及服务的方向。对于长期浸于农业产业化的农口人士来说,从服务角度提出转型问题,或有耳目一新的感觉。两位作者都不是来自农口,但当农口在工业化仅剩六年即将基本完成时,还提不出适应信息经济全面发展的“带战略性、纲领性、强调转型的完整概念”(汪向东)时,他们的思考具有现实紧迫的特别的启发性。我认为这本书最大的意义在于农业现代化问题意识的转向。
农业与电子商务的关系,林林总总,书中归纳的还多处于具体层面,进一步从具体上升为抽象,将问题概括上升到农业现代化总方向的高度上,才能解决最原则性的问题。我认为真正“带战略性、纲领性、强调转型的完整概念”就是农业服务化。
农业服务化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问题。它有着广泛的政策与实践基础。在基层实践上,信息化、电子商务助力和引领的“新三农”转型已经开始(书中大量篇幅都是这方面的说明);遂昌模式开启着服务驱动型县域电子商务发展模式,突显出“服务驱动”这个时代主题;浙江省的“电商换市”已成为全国首创的省级“电商兴农村”、“行业电商化”的战略和全局性的部署。这与当年安徽省率先推进、山东省率先推进农业产业化是一脉相承的,都是依托实践,提出中国农业发展需解决和可解决的重大问题。
农业服务化要解决的实质性问题
从更广阔的背景比较农业领域的农村改革、农业产业化与农业电商化,深层问题是一以贯之的,都是在求解农业现代化道路怎么走,特别是求解中国国情下家庭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如何有效结合。,将中国特色农业家庭基因激活,通过两权分离,统分结合,初步解放了生产力;但遗留的问题是如何进一步与社会化大生产对接,跟上工业时代的步伐。农业产业化的问题由此提出。农业产业化在将二产的思路引入一产,实现了农业的工业化的同时,农户与企业的利益矛盾以及农民增收缺乏微观机制支持,又成为亟待突破的瓶颈。此时提出农业服务化的问题,可以视为上述思路的否定之否定,通过将三产思路引入一产,用信息化驱动工业化(产业化),一方面进一步提高产业化所具有的工业化效率,另一方面彻底从微观上解决还权于农民的问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个性化定制的家庭自主经营与产业化大生产对接的道路。
1、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率,服务化要比产业化的效率更高,比产业化更“产业化”
以农业电商化为代表的服务化,不同于网上做小买卖(“电子商务绝不等于网上零售”)。服务化首先是要以新的生产要素机制解决社会化大生产问题。用梁春晓的话说,就是要解决新的基础设施问题。具体说,要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一代思路、“要想富先修路”的第二代思路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农业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基础设施的第三代思路。
梁春晓认为:“新商业基础设施在农村和农业中的普及与应用,使得信息逐渐成为与土地、资本和劳动力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核心生产要素,形成分布式协同特征的信息生产力,优化重构传统的农业生产与流通关系。信息生产力融入现代农业技术并进行集成化组装,进而释放出信息经济下农业升级的巨大能量。”这不是对产业化的否定,而是顺着产业化同方向,进一步创造社会化价值:“当电子商务是端对端地把整个供应链平台都搬到互联网上的时候,才是真正的成型的电子商务,这是整个价值的重新创造。”
2、以农业服务业的发展提升农业位势 ,从机制上保障农民增收
在全球经济服务化、中国经济也急剧向服务化趋势靠拢的新形势下,仅靠产业化单腿支撑农业有其局限,需要以农业服务业的发展,进一步提升农业在整体经济中的现代化位势,跨越式发展现代农业。
正如梁春晓所言:“如果我们没有足够强大的服务业,我们就不可能有更好的更优的增长方式”。在产业化机制下,我国农业形成了自上而下的服务体系。从这种服务体系向服务业发展,是向市场经济的惊险一跃。需要实现电子商务服务与政府主导服务结合,共同支撑现代农业。形成产业化与服务化共同支撑现代农业的新局面。
由电子商务带动或驱动下的农业服务业的发展,将形成三类服务业态,一是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汪向东在本书中总结的大量案例都集中在这一类业态中;二是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中国农业一旦与世界级的中国商务支撑平台结合,将释放出巨大能量;三是电子商务衍生服务,特指基于平台上的应用(APP)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有别于产业化以公司为主体掌握重资产的思路,商务衍生服务的原理是,以农民为增收主体,让农民通过免费的商务支撑平台分享重资产,将增值的大头归农民所有。这是在机制上克服产业化中公司与农户利益矛盾的根本解决之道。它同时要求农民提高素质,从生产者向开发者转变。农民网商的不断涌现让我们看到了现实的希望。
3、通过服务化实现农业转型、效能提升和效益提高
中图分类号:F3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7-0012-02
农场规模的大小一直以来是学者们关注的话题,扩大农场的规模究竟能否实现规模效应,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是家庭式农场还是集体农场更有效率,这些问题的答案,与农业的生产组织效率,最优化农业资源的配置息息相关。
一、中国农场规模的变迁与发展
在中国,农地经营的规模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又从大到小的变化。1950年开始的,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使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于农民,建立了由农民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户个体经济。
从1953年到1978年,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直至的发展过程,土地由个人所有逐渐变为集体所有,在阶段,原属于农户个人所有的土地以及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都无偿地归公社所有。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土地,保留了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将土地经营权承包给了个体农户,因而实现了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2002年,中国粮食主产区户均耕地为0.714公顷,人均耕地为0.183公顷,劳均耕地为0.277公顷。另据农业部课题组披露,2004年中国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17公顷,农村户均经营规模不足0.55公顷(卢荣善,70)。由此可见,中国的农业生产规模远低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水平(几百至上千公顷),甚至与以小规模家庭农场闻名的日本相比, 2004年日本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相当于中国的5.7倍,户均耕地面积相当于中国的3倍,相比之下,中国的农业生产规模也是偏小的。
对于过小的农业生产规模,许多学者认为这极大地阻碍了中国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主要原因包括:
1.无法将农业机械设备的作用最大化,享受规模经营带来的效率的提高。
2.农业自给比重过高,商品化程度低导致农业生产发展的动力不足。农户缺乏追求利润的内在动机和市场竞争的外在动力,仍然处于一种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状态。
3.生产规模过小直接导致了农地的破碎化,据调查,中国耕地面积高达1 246.667万,占净耕地的10%,沟渠面积为486.667万,是净耕地的4%; 田间道路约666.667万,是净耕地的5%,这些指标均超过世界上农业集约化水平中等国家的1倍以上,总之,中国因破碎化而浪费的耕地高达净耕地面积的 19%左右,占农地有效耕作面积的3%~10%。(中国耕地破碎化的原因)
4.在如今农民大量进城务工的情况下,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似乎超过了其为家庭创造收入的功能,因而有被闲置,没有发挥其最大生产潜能的可能。小规模兼业化的农业生产模式,被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是低效率的。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中国自80年代开始了农业规模经营的一系列尝试。大部分的规模经营都是由政府发动和推行的。以北京顺义的做法为例,主要是组建集体农场,有三种运作的方式:其一是村办集体农场,有集体单一经营,其二是以专业劳动力和一定规模的土地承包为基础,加上社会化服务,形成双层经营;其三是单一的家庭经营形式。从各自所占的土地的百分比来看,集体农场站绝对地位,经营面积占62.8%。 而在苏南地区,也有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进行的规模经营试验,有三种形式:即家庭农场(种田大户),两田制(在集中责任田的基础上形成的规模经营)以及村办农场,在整个推行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十分注意社区内农户的意愿和可接受程度,保持了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激励和自主经营的优越性。
然而,这些规模经营的尝试到底有没有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却是一个很难准确测度的问题,这是由于相对于小规模经营的农户来说,规模经营大户得到了小农没有的补贴或其他优惠待遇,根据对江苏吴县的调查报告显示,大户的水稻单产高出村平均数8%,小麦高出3%。但是这些大户每生产1公斤粮食,要得到8分的人民币补贴,农机服务站的收费要低10%,同时可以优先享受这些服务。根据他们搜集到的一个村里种田大户和集体农场在1994年的单产和成本,集体农场的单产虽然高1%,但成本却要高出14%。也有学者的调查发现,规模经营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没有作用,如山东农业大学在1995年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中国的规模经营并不一定提高单产,他们调查了山东北部77个行政村358个农户,调查数据表明,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的单产没有什么差别,小农的平均单产为436.3公斤/亩,规模经营农户的单产略低,为424.8公斤/亩。
二、一个关于最适农业生产规模的理论框架
中国农村目前实行的是,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农民家庭只是拥有分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村政府在分配土地时往往也是以公平为主要目标,考虑了农民家庭的人口数目以及土地的肥沃程度等等一系列因素,尽量做到公平。由于土地在法律意义上属于集体,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农户间的买卖是不存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村庄内部每个合法成员平等地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不妨首先从理论上推导一下最适经营规模的大小。假设农场的产出为Q,农场面积为S,劳动投入为L,机械设备的投入为T,化肥的投入为F,则可假设农业的产出函数为柯布――道格拉斯形式的函数:
从上式可以看出,最适的农场规模与其他除土地之外的要素投入有关,农场规模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而是要与实际的劳动投入、机械以及化肥投入相适应。同时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劳动、机械以及化肥投入的增加,最适的农场规模也增大。
姚洋对浙江三县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最适规模”的含义。换言之,经营规模的扩大应该是与农户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或生产技术的改进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增加这些配套的技术投资,才能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农户都能支付得起相应的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中国目前仍然是一个劳动力廉价而资本相对昂贵的国家,高价引进国外的机械化设备对于农户来说有时并不是明智的选择。
三、变化中的“度”:以日本为例
为什么日本农业的经营规模会扩大呢?这是由于日本农户人口老龄化的速度一直快于总人口的老龄化速度,预计2010年总人口的老龄化率达到22%,而农户的老龄化率高达30.6%。同时,日本农业的新增劳动力不足,农业兼业化过程中兼业农户的比例越来越高,这些都使得人多地少的日本在耕地利用上出现了弃耕地面积不断上升,全国耕地利用率不断下降的局面。这种局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单位土地面积上投入的劳动力下降所致,随着劳动力资源的减少,农业生产的最适规模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因此,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日本政府1970年修改了土地法,允许土地租借 ,另外还建立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形成沟通农地租借转让的桥梁。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的具体做法是,接受欲出租农地者的土地,再将这部分土地租给欲租入者,通常租借期为10年,10年租金由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一次性支付给农地出租者,而租入者则按10年分期向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支付租金,作为中介,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所需资金来自于国库补助金。这项制度实际上奖励了土地的租赁行为,大大促进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四、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
将日本与中国的规模经营实践加以仔细比较,我们不难注意到,日本土地的规模经营是通过土地流通市场进行土地的租借达到的,而中国的土地交易存在很高的交易成本,严重阻碍了土地的交易。中国土地的交易成本高主要是由于:
1.政府对农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限制不当,增大了农地市场启动成本,现有政策法规对农地承包经营的转让限制过多,这直接阻碍着农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改进。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的特殊性使交易的搜寻成本比较高。这一点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封闭性有关,中国的农民有着很强的“乡土情结”,即使发生土地的流转,其转包方的范围也非常有限。往往仅限于同族和邻居,这导致了农地转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农户搜寻信息代价过高。
3.相关法律不完善,中介服务组织缺乏,土地转让的程序过于繁冗,这些都增大了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
虽然目前中国已经具备了进行规模经营的条件,但是一方面中国的土地流转市场几乎不存在,农户停留在小规模的农业经营阶段,无法达到农业生产的最适规模;另一方面,由政府主导的规模经营,由于其制度上的种种缺陷,亦难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导致规模经营的效果不明显。
五、后续研究的方向
对中国适度农业经营规模的分析让我们意识到在文章第二部分的公式中遗漏了一个重要的变量,即一国的土地制度。完整而清晰的土地所有权束,交易自由的土地市场,较低的土地交易费用,这些都与一国是否适于开展大规模农业经营密切相关,因此,为了让公式更准确地描述最适的农业生产规模,我们可以考虑在其中引入表征制度因素的变量。不过,由于土地所有权等概念的抽象性和复杂性,如何定量地计算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如何测量其变化,这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
参考文献:
[1] 陈欣欣,史清华,蒋伟峰.不同经营规模农地效益的比较及其演变趋势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0,(12).
[2] 王新钢,张思光,张宝悦.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限制因素及对策[J].农村经济,2004,(11).
除了所有制不同,城乡土地更大的区别体现在用途管制上。城市土地的一大主要功能是搞建设。农村土地更重要的是从事农业生产,提供农产品,但为了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需求,农村也需要搞点建设,而农村的建筑主要是农民自用的。
有人说小产权房不合法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歧视,其实根源不在这里,根源在于农村集体土地在规划上不是用来建商品住宅的。小产权房不合法,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它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反了土地的用途管制。
我国严格保护耕地作为基本国策不会改变,按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这个原则也不能突破。这是全世界通行的做法。土地不能擅自改变用途,要按规划分类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不应当理解为?不用规划,只要有地想干什么都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改革的方向明确了,但还需要做大量工作。既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又要摸着石头过河,要与时俱进修改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及时总结各地试点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制度设计向前推进。
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
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确实有些矛盾和问题,目前比较突出的是,城市征地对农民的补偿标准比较低,农民不太满意。改革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对仍然需要征收的土地,即农民集体土地还是要转化为国有土地才能用来搞城市建设的,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让农民感觉不吃亏。实际上,现在很多地方都在这么做了。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农民集体土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后补偿标准最高不超出土地被征收前3年年均产出的30倍,同时土地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提高补偿标准,具体由省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补偿款不够,可以从当地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现在很多大中城市的补偿标准都突破30倍了。
另一方面,征地制度也要进行改革,农民的土地能否不改变所有权就能进入城镇建设用地市场?就是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以多种方式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那样,原来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转为供社会使用的建设用地时,就不改变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权。此外,国土资源部已有相关试点,比如留地安臵,城市建设征用农村土地后留出一部分非农建设用地归农民使用,农民在获得被征农地的补偿后,还有一部分建设用地可用来开发,获得更长期的收益。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主要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目前,法律规定农民对宅基地只拥有占有和使用权,对承包地拥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因为宅基地是给农民自用的,不是搞经营的,所以少了收益权。
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不是要分给农民什么新财产,而是要让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得到更好的实现和保障。为此,目前正加紧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同时建立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扩大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
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担保,就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新的权能,也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农民融资的难题。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试点,是为了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主要是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
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关键是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一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二是,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三是,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四是,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五是,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大力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扩大服务规模来弥补土地经营规模的不足。
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