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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4.051
面对我国已步入经济“新常态”局势下,2016年初召开的“两会”通过了“十三五”规划并明确提出了“加强供给侧改革”,而作为国民经济核心的金融业如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为实现“十三五”规划添砖加瓦,成为整个金融业思考的重点和下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创新的金融融资工具,对解决我国巨量资产端流动性不足的现状尤其重要,因此各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协会纷纷推出了资产证券化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鼓励相关金融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和尝试。截止到2015年底,市场存量为7703.95亿元,同比增长129%,其中2015年发行6023.4亿元,同比增长84%。充分说明了资产证券化在快速发展,同时总体规模仍然不大,发展潜力巨大。
1资产证券化概述
1.1概念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资产端融资工具,是指金融机构或企业将其能产生现金收入的资产、特定收入及运营收益等权益资产加以组合,将其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再有特殊目的载体成立已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的证券,并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资产证券化从广义上可以分为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及现金资产证券化四类。狭义上看,资产证券化实际上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中涵盖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ortgage 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及资产支持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1.2流程
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流程为发起人向特殊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出售证券化资产,或由SPV主动购买。然后SPV将其汇入资产池(Assets Pool),在金融市场上以资产池当中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偿还。
图1资产证券化结构图2发展现状
2.1发展历程
欧美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发行首单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证券化蓬勃发展,并在21世纪初过度发展,最终酿成了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规模逐渐萎缩。相比较于欧美,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起步晚,2005年相关文件,建设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成为首批试点。2007年,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及上汽统一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成为第二批试点。但恰逢2008年的金融危机,我国资产证券化陷入停滞。2011年,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硬约束和信贷收紧令,2012年后逐渐放宽的政策环境,我国资产证券化又开始焕发新生。发展至今,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已经常态化,规模增长迅速,基础资产更加多样化,创新迭出,产品结构更加丰富,市场参与者类型不断增加,监管政策不断完善,总体规模已接近万亿。
2.2市场概况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包括银监会与央行主管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信贷ABS”)、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企业ABS”)ABS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以下简称“ABN”)。截止2015年末,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市场规模得到极大的发展,总额达到7703.95亿元。市场规模如图2所示。
数据来源:WIND资讯。2.3发展特点及存在问题
2012年我国资产证券化重新启动以来,资产证券化市场快速发展,经多年的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已常态化;并呈现了基础资产涵盖面逐渐加大,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不断,监管政策不断完善、发行主体类型不断扩大等特点。
(1)监管机构逐步完善相关政策。一方面监管机构简化发行流程,完善制度,2014年银监会1092号文及2015年央行公告标志着信贷ABS从双重审批制向“银监会备案央行注册制”的转换。另一方面在国务院2015年确定了信贷ABS的试点扩容,同时强化了信息披露和业务监管。推动资产证券化合规有序的快速发展。
(2)基础资产覆盖面不断增加,产品创新不断。近几年基础资产覆盖面不断增加,包括信贷ABS的个人汽车抵押类、个人住房抵押类、房地产贷款类等各类信贷类型基础资产,企业ABS的融资租赁收益权、公共事业收费权及应收账款类等各类基础资产。
(3)发行主体类型不断扩大。发行主体由银行、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扩大到外资银行、互联网金融公司、事业单位等机构。
同时也在高速发展中存在着“真实出售、风险隔离”法律问题、市场流动性不足及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动力不足等问题。
(1)资产证券化的两个重要法律基石――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在中国内地现有的信托制度中并没有相关法律规范,以信托资产证券化为例,信贷资产转移方式是信托,信贷资产的真实出售后,作为委托人,其权利应非常有限,而这与属于大陆法系的中国信托法对信托关系的设计有本质不同。而在“风险隔离”方面,法律层面障碍略小,但是在实践层面上缺乏必要的操作规范。
(2)市场流动性仍不足。在一级市场上,尽管资产证券化规模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相比可证券化资产规模仍是微不足道,以消费信贷市场为例,2015年底消费信贷规模为19万亿,而2015年存量消费信贷ABS规模为63.02亿,仅为消费信贷规模的万分之三点三。同时在二级市场上,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信贷ABS为例,2015年现券结算量为394.29亿元,换手率为7.44%。产品换手率的提升表明市场深度有所提高,但2015年债券市场整体换手率为172.7%,企业债、中票等债务融资产品的换手率分别为202.2%和198.1%,相比之下ABS市场流动性仍大幅低于市场平均水平,这将限制ABS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3)信贷资产证券化动力不足。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信贷资产都是商业银行的优质资产。在当前经济处于新常态情况下,资产荒愈演愈烈,商业银行贷款不良率节节攀升,商业银行倾向于自持优质资产,将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而目前我国缺乏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规政策支持,使不良资产证券化在2005年-2008年试点之后无疾而终。
3发展前景
我国资产证券化从2012年再次起步以来,得到长足发展,但是总体来看仍处于起步阶段,相比庞大的可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资产规模十分有限,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3.1政策层面支持和监管进一步完善
2012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以来,政府和监管机构多次表明了对资产证券化的支持态度,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表示要“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因此下一步政府及监管机构将在政策上进一步支持资产证券化。首先在法律法规层面上解决证券化业务立法层次不高、租赁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不良资产证券化缺乏法规支持等问题;另一方面将会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降低证券化产品风险。
3.2证券化发行市场进一步扩大
一方面产品类型将进一步多样化,信贷资产中的信用卡应收款、公积金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不良信贷资产,收费权资产中的租赁资产、楼宇租金、小额贷款等都将成为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一方面交易结构进一步创新,发行机构将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设计,满足不同档次投资者,同时在流动性支持机制也将进一步创新,形成多种增信机制。
3.3市场流动性进一步提升
在一级市场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主体进一步拓宽,随着企业债券市场违约事件的常态化以及非标资产投资受限等因素,更多的投资者将会关注证券化市场,投资者也将更多元化;随着产品规模、种类的不断扩大,投资参与者多元化,将进一步推动二级市场的活跃程度;证券化产品的做市商将会进一步尝试,这样有利于推动与市场流动性并引导市场价格曲线的形成,促进价格发现。
3.4标准化、统一化产品将会出现
随着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种类增多及发行规模扩大,将逐渐探索证券化产品的标准化和统一化,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RMBS)为例,抵押品同质化、结构相似、现金流量稳定等特点,如果有与美国“两房”类似的政府支持机构的担保与信用增强,以标准化的证券出售并统一进行托管结算,将会降低发行与交易成本。提升供求双方的积极性。因此在政府及监管机构积极支持下,各金融机构的探索尝试下,标准化统一化产品就会出现并扩大化,进一步提升市场流动性。
4结束语
一、引言
“十三五”期间是我国城镇化建设进一步大力推进的关键时期,基础设施的建设伴随城镇化进程。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规模巨大的资金总量,目前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和银行贷款已经很难满足,与此同时社会资本一直以来缺乏相应的途径进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中。
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近几年来大量举债,为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募集资金,但这些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治理较不规范,资金运作过程不透明,运营效率较低,给地方政府的财政留下了较大的隐患。因此,为基础设施建设寻求合适的融资渠道已成当务之急。
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资产证券化的出现距今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对西方发达国家的融资方式产生了意义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是国际金融领域公认的一项重大创新融资模式。
国内也于九十年代末期,开始了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研究,并于2005年开始试点运行。2005年到2008年,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与数量均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增长。2009年到2011年,因受到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出于对潜在风险的考虑,暂停了国内的相关业务。2012年至今,为资产证券化又重新开闸,发行的规模和数量实现了快速增长。
2015年全年,国内累计发行1386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总金额达到5930.39亿元,同比增长79%。其中在产品结构中,信贷ABS发行388单发行额4056.33亿元,同比增长44%,占发行总量的68%。企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企业ABS”)发行989单,发行额1802.3亿元,同比增长359%,占比31%。资产支持票据(以下简称“ABN”)发行9单,发行额35亿元,同比减少61%,占比1%。从产品总量上来看,信贷ABS始终占较大比重,企业ABS的占比依旧偏低。
三、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近年来,由于资产证券化在各国的良好应用,我国相关机构也越来越重视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但由于资产证券化作为新型金融产品,国内的机构运作经验不足,法律不完备,特别是以基础设施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仍然发展较慢,得到重视程度不足。随着“十三五”期间的基础设施大力建设,以基础设施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还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首先,基础设施项目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特点。进行资产证券化最关键的,是要求基础资产在未来具有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目前,国内的大多数基础设施项目的现金流特点符合该要求。这是因为,基础设施项目是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受众范围广泛;同时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往往具有垄断性,广大的消费者是价格接受者,议价能力较弱,需求的价格弹性较小,缴费拖欠比例低;加上基础设施项目存续周期较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较长的时间段内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以上各个条件为基础设施的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先决条件。
其次,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通常来说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风险较低,不容易受经济波动的周期性影响。同时,基础设施项目在所属的城市通常具有相应的特殊地位,政府为其项目获得外部担保会提供诸多便利条件,大大降低了其信用风险。
第三,进一步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了资本市场的公平有序,同时也有效地控制了金融系统的风险。目前,国内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担保法、证券法、合同法、信托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了资本市场中各主体权利与义务,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监督管理制度方面,目前“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及保监会,已经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这些监督管理机构共同为资本市场创造出了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充分的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为资产证券化的全面铺开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
四、基础设施证券化的对策分析
第一,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资产证券化的各个参与主体需要在法律框架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目前,国内在SPV的设立方面,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没有对其设立标准、经营范围及退出途径做明确的规定。SPV与一般的实体公司不同之处就在于理论上SPV是一个专门为证券化而设立的空壳公司,其资产负债结构非常简单,与国内现行公司法的一些条文不相符合。
为了保证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防止被滥用,相关立法部门应该进一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一国的法律法规制度与其国情密不可分,虽然我们可以将美国等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作为借鉴的范例,但还应该对法律渊源和现状作深入探讨,不能简单的复制。
第二,建立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全过程需要多个中介机构的通力配合。其中,投资银行在全过程中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主要包括交易结构设计、上市发行销售以及发行后担当做市商从而提供流动性。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交易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相对隔离的市场进行交易,彼此之间没有联动,同时国内券商也很少愿意承担做市商的角色,这导致整个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不足,从而导致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不尽如人意。今后,我们应该明确投资银行的做市商责任,增加市场之前的联动效果,从而提高二级市场交易活跃程度,增强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第三,努力培育合格的投资者。投资者接受新型投资理财产品都需要一段时间,特别是基础设施证券化这种更为新颖的产品,其中很重要的过程就是增强投资者对新产品的了解,有必要对其进行教育,详细说明产品的现金流和风险。其次,合格的投资者也促进了民间资本流向好的项目,在市场经济的导向下,优秀的项目可以获得低成本的资金,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
五、未来展望
纵观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十年的发展,其优势有目共睹。“十三五”期间,随着各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模的进一步扩张,地方政府的资金缺口也会进一步扩大,资产证券化这种方式为其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融资途径。
2014年以来,资产证券化业务爆发式的增长并非偶然,资本市场的各个参与主体均已意识到市场的发展趋势。接下来,各个参与主体根据政策指引,进行相应的战略调整,特别是以基础设施项目为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活动有望迎来全新的发展时期。因此,以基础设施项目为标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极其显著的现实意义和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 林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过去、当下及未来[J].时代金融,2015,02:158-159.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探索阶段
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在1992年发行以土地为标的的三亚地产投资券,成为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先行者也成为在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最早的探索案例。随后,离岸资产证券化主要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尝试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中国高质量、高存量的不良贷款资产受到了国际投资者的肯定和青睐。但由于早期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尽管2001年颁布实施的《信托法》对于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其他相关流程的规定诸如信息披露等方而都不尽完善。
(二)2005年正式试点阶段
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一次试点于2005年3月正式启动,由国家开发银行采用优先级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次级档债券以私募方式发行两种发行方式成功发行的第一期开元CLO项口,成为试点以来的第一个规范化项口。随后,由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机构,对优先级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公开发行、次级证券向建行定向发行来作为信用支持的MBS产品,成为我国第一例成功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之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第二批试点进一步在2007年启动。此外,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试点也在稳步推进。但由于关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并进一步演变为影响全球经济的金融危机,仅仅开展了3年的资产证券化进入全而暂停和停滞阶段,然而,有关各部门并未停止对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化产品的探讨以及对相关经济环境的改革与完善。
(三)2011-2013年扩大试点阶段
沉寂了三年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分别于2011年9月和2012年5月重启。与之相匹配的是一系列更加完善的政策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相继出台,为实践先行的中国资产证券化之路保驾护航。2013年7月,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有效盘活资金存量,明确提出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并进一步推动跨市场产品发行的试点。
(四)2014年至今常规化发展阶段
2014年是我国债券市场迅猛发展的一年,总计发行各类债券118749. 8亿元,超出2013年债券市场发行总规模31733. 53亿元,同比增速提高27. 42 %。在盘活信贷存量,推动证券化发展的利好政策下,2014年以成功招标为统计口径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共66单,发行总规模2819. 81亿元,而2014年以前的发行规模总量只有1018亿元,其中2011年重启前仅发行17单共计688亿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由此可见,2014年全年的发行量已经接近以往试点发行总量的3倍多。产品创新方而,除了日渐成熟的CLO (54单)和ABS ( 9单)产品,租赁资产支持证券首次出现。在市场参与机构的多样性上,除原有国有商业银行以及政策性银行的主力大军外,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金融租赁公司也积极参与其中,占有一席之地。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稳步推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活跃,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已然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也必将逐步进入常态化发展阶段。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借鉴欧洲发展经验的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0)03-0043-08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产品,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被视为现代“金融脱媒”(即非中介化,Disintermediation)大趋势中的利器。从2005年12月起至今,我国大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从无到有,也已经成功发行了两大类共10单资产支持证券。据统计,截至2007年12月末我国金融机构的中长期贷款余额为131539.08亿元,相比2005年底增长了74301.34亿元,而这两年间银行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募资总额不足千亿。2007年起中央又出台一系列经济紧缩政策,致使各类金融机构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直接融资的需求和热情不断高涨。因此,有必要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研究,以期在银行加速证券化融资中,不断提高融资质量并降低证券化产品的投资风险。
一、资产证券化简介及其中国的发展
(一)资产证券化的背景介绍
资产证券化1969年发端于美国,房屋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简称MBS)是其最早的形式,继而在欧美国家如英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得到了迅速发展,上世纪90年代以后又被引入澳大利亚、中国香港、韩国、新加坡等亚太新兴经济地区。发展至今,其主要形式包括金融资产支持证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和MBS两类,并可再继续衍生为更多种类的金融产品。
但对于什么叫资产证券化,即使在美国,也主要是一些从事金融与投资的学者根据各自的理解所作各种不同的理论上的定义,到目前为止并无立法机构或政府部门在一部法律或法规中作过专门的定义。国内有学者从法律角度对资产证券化作出的定义是:由原始权益人(Originator,又称“发起人”或者“转让人”),将其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债权)进行重新组合,转让出售给特设目的载体(Spedal Purpose Vehicle,又称“受让人”或者“受托人”)即SPV,SPV通过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使其受让的该资产(债权)的信用级别得以提升,并维持在一定投资级别水平,然后以该资产(债权)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用发行证券筹集的资金,支付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作为转移资产的对价,然后用受让资产(债权)产生的收入向证券投资者支付证券本息的过程。
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是以一套法律安排和财务安排作担保,以未来现金流作支撑进行直接融资的行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是具有一个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池(Asset Pool),证券化的制度构建核心是资产转让和破产隔离(即与该资产或资产池的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
(二)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
从创新到今天,资产证券化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已经是一种成熟的融资手段。不过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目前不但刚开始试点,而且还仅仅局限于银行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1996年建设银行便开始酝酿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向澳大利亚前总理保罗・基廷掌管的麦格理管理咨询(上海)公司“借脑”,但直到2005年底人民银行、银监会才首次开闸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期间经历的漫长讨论可想而知。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如此缓慢,主要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产品,无论是资产转移还是证券发行环节都涉及到会计、税收、法律诸多方面的配合。
但是在这“十年铸剑”的过程中,业界并没有只满足于坐而论道。其实中国1997年即开始了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先后出现了广深珠高速公路证券化项目融资、中国工商银行与中远集团关于证券化置换项目、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信托项目等。其中2003年的华融公司资产处置信托项目是最为有益的尝试,该项目利用了国外资产证券化和信托的基本原理,大量借鉴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风险隔离机制、以特定资产为支撑的投资结构,并进行了证券分层交易等信用增级模式,故被称为“准资产证券化”项目。但是笔者认为,由于这些项目中有的基础资产与交易地点均在境外且证券化操作仅受境外法律调整、有的“证券销售”其实只是信托项下相应“优先级受益权”所对应的权利义务的转让方式、有的只是通过内债转化为外债来解决外汇收付,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产”资产证券化品种。
2004年1月,国务院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第一次提出了“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的意见,并将它作为“丰富证券投资品种”的手段。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也在同年3月1日起实行,该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于是利用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来调整银行业金融资产负债结构、改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成为了银行业一致的迫切需求。
2005年3月,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10部门共同组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具体组织和协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对会计、税收、投资等多方面的配套政策进行研讨。2005年4月20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对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资产支持证券监管中的分工,其中,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依法监督管理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发行与交易活动;银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依法监督管理有关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2005年1 2月1日银监会所制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正式启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2005年12月9日,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会同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自发行了“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两个品种的资产支持证券,总的发行规模接近72亿元人民币。“开元”和“建元”分别属于ABS和MBS两个资产支持证券品类,显示了管理层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全面试点的意图。不过从法律视角来审查,由于这两单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相关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方法、税收政策、个人住房
抵押贷款证券化抵押变更登记政策均未出台,这两单资产证券化在实际操作上缺乏有效的法制保障,故在合法性和合规性上均须打不少折扣。
二、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现状
(一)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其所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均将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其中“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的规定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为SPV所作的选择和限定,即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SPV采用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简称SPT)。
(二)作用
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改革目标,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的融资手段和经营现状,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加强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拓宽商业银行的直接融资渠道 《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即通常所称“巴塞尔协议”)中,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比率的规定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提出了挑战。但目前国内的A股市场经过前两年的飞速上涨,已经进入了调整整固期,市场投资者已将上市商业银行增发新股或企业债的再融资计划视为“恶意图钱”,而唯恐避之不及。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将商业银行持有的中长期贷款转化为证券,再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银行以此迅速有效地将这应收账款变现为自有资金并用于发放新的贷款,从而在稀释股东现有股权的情况下拓宽银行的筹资渠道,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使银行的信贷方向与结构更符合国家的宏观调控要求。
2、有效解决贷款机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长期贷款,尤其是住房抵押贷款和大型基建项目贷款,贷款期限往往长达10年以上,而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基本上是各项存款,而且绝大部分都是5年期以下的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商业银行这种“短存长贷”的资产与负债的结构性矛盾,不断造成资金沉淀,从而加大了银行的运营风险,并有可能使银行陷入流动性严重不足的困境,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低流动性的贷款转化为高流动性的证券,在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还把集中在银行的风险转移分散给不同偏好的投资者,从而实现证券经纪从投资领域扩展到消费领域,使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相互融合。
3、有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银行在资产证券化后通常继续担任贷款服务机构,从中获取服务费。而且还可以SPT老化达到一定程度后根据自主意愿回购SPT资产,参与对SPT剩余现金流量的分配。资产证券化所产生的流动证券不但为中央银行提供了调控货币供应量的工具,最关键的在于它最终能够使资金直接由供给方流向需求方,从而降低商业银行等间接金融中介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程度,促进国家金融结构顺利走出“脱媒”困境。
不过资产证券化所扩充的流动性也将对我国2008年起执行的“从紧”的经济政策形成挑战,调控不好将给整个国家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三、现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中的风险防范及投资者保护
资产证券化和其他的金融工具一样都是中性的,只是一种工具,都存在如何运用的问题。最近美国发生的次级房贷风波,正与众多机构持有房产抵押债券(MBS)及更为复杂的相关结构性金融产品有关。这次危机的出现并不是资产证券化的必然产物,也不是资产证券化制度存在系统风险,“而是在监管缺失情况下贷款机构错误甚至恶意利用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的结果”。当然,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并引起全球金融动荡,对正在迅速发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都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不过综合分析这次危机,它在以下几方面对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制度建设提出了警示。
(一)提高信用评级公信力
美国次贷危机的根源是借款人属于次级还贷能力人,而质量不好的次级贷款能够去证券化并被评级为A级甚至更高的AAA级,从而造成投资者不断跟风买入次级贷证券产品,信用评级机构从中起了决定性作用。这次危机同时暴露了这些国际级的评级机构其风险分析和评级方法存在重大缺陷,尤其在资产支持证券的危机预测预警机制上严重缺失。
回顾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工作,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评级规范或守则,各评级报告多根据发起人和托管人提供的资料就事论事地发表意见,未见任何尽职调查报告和评论。更有甚者,在“建元2005-1”和“建元2007-1”两单MBS的信用评级报告中竟然都出现了,“本交易评级的开展主要基于**公司”的结构融资评级技术,甚至还出现了“在确定测算信用支持程度过程中相关参数、指标和假设时,……与**公司的评级专家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与探讨”。暂且不论这些评级机构在与外资评级企业“充分的交流与探讨”中是否违背了保密义务,但是一个本应独立的中介信用评级机构,不将评级意见建立在成熟的经济学和统计学理论之上,竟然借用国际评级机构之名来提升自己评级报告的“质量”,不但丧失了第三方中立评价的意见,而且严重降低了该评级分析的公信力。这种“坦率直言”虽然存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在RMBS领域缺乏足够经验的无奈,但也掩盖不了穆迪、标普、惠誉等国际“大鳄”不断渗透和垄断中国信用评级市场的情况。这些国际评级机构虽然帮助、壮大了中国股票发行评级市场,但美国次贷危机暴露它们“在全球范围内结构性融资评级的先进技术”并非宣传的那么完美,同样存在重大缺陷。
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借鉴证监会《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的监管经验,由人民银行行使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交易监管机构的职能,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过程中的信用评级活动制定完整的行为准则。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中,应当要求评级机构主动承担回避义务、独立全面地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对信用评级机构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罚则。
(二)建立全面,真实,客观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资产支持证券与股票、一般债券不同,它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利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新型证券。因此,基础资产池的信息披露是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识别风险、做出科学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信息披露工作,反映基础资产池的风险和收益状况,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6月人民银行颁布过《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但经过近些年的实践检验显示该规则相当原则性,并没有保障资产支持证券信息得到完整、全面的披露。以“建元2005-1”MBS为例,该证券《发行说明书》作出“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申明”后,并没有披露证券发行人(受托人)“中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
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更没有说明为何最终信用评级报告仅有“中诚信国际”一家公司署名而不见“穆迪公司”信息。
人民银行于2007年8月21日就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了公告,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各参与机构高度重视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章的要求披露基础资产池信息,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公告》还要求《发行说明书》必须披露投资者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期限内查阅基础资产池全部具体信息的途径和方法等。不过笔者认为公告仅限于全面披露基础资产池的信息,这只是一个开端,还应当尽快将信息披露扩展到如贷款服务合同、资金保管服务合同及各项服务费用定价依据等,有利于投资者全面、真实了解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在认购资产支持证券前做出科学投资决策。
(三)提前还贷的风险与预防
除拖欠、违约及处置回收等因素外,“资产支持证券”的平均回收期将受到提前偿付比率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投资回报也可能因为当时市场的再投资回报率水平而受相应影响。利率、担保物转让、社会经济、人口变动、婚姻状况和其他因素,都可能促使借款被全额或部分提前偿付。而且我国国民量入为出的固有消费心理,使业主提前偿还贷款成为常态。因此提前还款风险是导致RMBS证券持有人投资风险的主要来源,而不是通常被认为的业主无法按期还款的信用风险。
对于提前还贷风险的防范,笔者认为可以从几方面着手:一是加快开发固定利率按揭贷款品种;二是对基础资产池各项资产的利率要多样化,提高资产池加权利率水平,以化解固定利率资产的利率风险;三是对基础资产池中的信贷资产结构进行优化,合理提高资产池中提前还贷率低的工业房地产信贷、商用房地产信贷资产的占比;四是发起人在制定原始贷款合同时对于提前还贷设置适当合理的手续费或补偿费;五是在资产证券化试点深入后,继续细分RMBS为抵押过手债券、抵押支付债券和担保抵押债券。不过对于第四方面关于对提前还贷者收取手续费等措施,笔者还认为既然允许发起人将原始债权出售,就应当允许借款人提前还款,更何况目前的房地产信贷尤其是住房信贷早已全面取消了“转按揭”,房地产权利移转必然带来提前还贷。所以即使需要设置提前还贷手续费或补偿费的,应当谨慎开展,其费率不宜过高且应当由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指导标准,区别对待借款人改善资产负债的提前还贷或房地产出售变现而产生的提前还贷。
(四)健全投资者风险提示
资产支持证券大多是中长期融资产品,证券信用等级会因各种市场情况或政策因素而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加剧投资风险。虽然目前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人均为机构投资者,有着专业的投资素养,但该证券发行时的发行说明书和信用评级报告仍旧会对在债券市场进行二次交易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风险预判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会使他们忘记查询该证券的最新评级。例如: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中国银行曾在2007年8月底公告称自己所投资的次贷支持证券均属信用优良的AAA级证券,而事实上当时美国各评级机构均已全面下调次贷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这一事例虽然不排除中银是为挽回次贷危机对其股价的不利影响提升股东信心而作出的托词,但这种托词确实表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之初信用评级的影响力足以让人忽视该证券发行之后的跟踪评级。
因此笔者建议:除了继续要求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在发行说明书中提示风险、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进行跟踪评级外,有必要规定证券发行人和评级机构在证券发行说明书和信用评级报告中提示投资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的信用评级随着资产池的老化会发生信用下降或提升的情况”。
此外,根据目前的金融资产发展状况,MBS还会被作为其他集合理财产品的资产构成。目前中国投资金融资产,尤其投资集合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中,绝大部分是个人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在购买包含MBS的集合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时,更多的是相信资产管理人管理能力和“MBS最初是银行借以生财的信贷资产”,基于对银行放贷审查的高度信任是投资者对所购金融资产中所包含MBS自主评级的基础。因此,对于加强MBS信息批露工作不但提高投资人的风险意识,更可以使大批金融资产最终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和“散户”受到风险教育,正确认识和评估所持金融资产。
(五)RMBS有的变现阻碍风险
在我国,RMBS的持有人除了要面对提前偿还风险,违约风险和利率风险外,可能还需面临一个有中国特色的风险:银行,SPV和服务机构无法处置未按时还款业主的房屋。一向以来,由于处置成本高(司法成本和拍卖成本等),房屋流动性差,导致银行在执行处置违约业主的房屋方面进展十分缓慢。另一方面,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六条明确表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住房,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虽然有人民银行指导商业银行提高按揭贷款首付比率、加强贷款审核时对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评估等,但这只能减少违约的可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处置违约者所抵押的住房的难题。目前并无经济、有效的手段来化解这项风险。不过笔者认为通过设计相应的履约保证保险等商业险种,在资产池构建完成之后开列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保险费,或许能够缓解一部分风险。
(六)合理控制MBS产生的流动性,防范金融业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阿里小贷;资产证券化
一、引言
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2013年3月在时任国家总理的大力推行下才有了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阿里小贷联合上海东方证券推出了国内首单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并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政府的扶持走出了一条较为成功的道路。然而该创新性的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理论与实践经验的缺乏、各项制度的不完善、整个经济环境和投资者落后的经营观念,都给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带来了非常大的阻碍。但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放缓了该创新项目的发展。因此,本文通过分析阿里小贷案例,为我国其他行业或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提供非常宝贵的经验和指导,为我国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信用评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指明方向。
二、基于互联网金融的资产证券化开展的必要性及发展现状
(一)必要性分析
我国资产证券化在2014年得到了跳跃式的发展,并在互联网金融的强势推进下,资产证券化市场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会持续升温,存在着巨大的创新性发展空间。因此,对于开展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必要性分析非常有必要。
(1)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能有效盘活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优质小微资产。近年来,我国的电商平台在所有交易平台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其中的龙头企业有京东、阿里巴巴、苏宁易购和腾讯等。仅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国际在2015年11月11日当天的总成交额就达到500亿元人民币。这些电商平台上主要是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其小额贷款的需求非常大。而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则以互联网的大数据为依托平台,为众多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了融资平台,充分盘活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优质小额资产。
(2)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能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杠杆。中国现阶段的企业中有95%以上都是中小企业,但由于自身资质的影响获得融资的难度很大,难以从传统的银行贷款渠道获得融资,限制了这些企业的快速发展。而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恰恰能为中小企业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3)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有利于直接融资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中的中小企业由于各种监管政策的融资规模的限制难以发展壮大,只能通过银行贷款进行间接融资,但这样的融资方式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入门标准较高。而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能为这些企业提供一种直接融资的渠道,有效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下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发展现状
2013年3月,时任国务院总理的在两会上首次提出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成功揭开了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大幕。2014年,国家正式大力推进经济体制转型,金融财富重点由原先的房地产开发逐渐转向金融市场领域,“互联网+”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同时利率的市场化也传来了利好消息。这些都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整体规模不断增长,且涉及更多非传统的领域。同时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也极大地促进了金融市场的体制改革,进一步使资源得到更优的配置,且互联网金融下资产证券化项目能将风险进行有效的分散,充分保证小额投资者的利益。
(1)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于2005年被确定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试点,并分别开展了住房抵押贷款和信贷两方面的资产证券化。该阶段我国主要应用资产证券化的主体为银行、证监会合作并主导的部分企业,但由于监管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的不完善曾停止过一段时间。直至2012年《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颁布,资产证券化项目才由试点转变为常规业务。2015年起,国家层面对资产证券化项目大力扶持,各种利好政策不断推出,刺激了国内该项业务的迅猛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截止2015年底,我国共发行资产证券化项目1386个,涉及金额近6000亿元。
(2)互联网金融下资产证券化项目发展现状。政策方面:2005年确定建行和开发银行为第一批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发展试点;2014年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为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提供充足有力的法律依据。市场发行方面:2013年7月,阿里小贷与上海东方证券联合推出国内首单基于互联网金融的资产证券化的创新产品“东证资管———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首次将互联网金融与资产证券化进行有效的融合;2015年9月,京东京东白条,成为国内首例以个人消费小额贷款作为基础资产的互联网金融下资产证券化项目;2015年12月,新兴电商发行“嘉实资本分期乐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为国内首单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互联网金融下资产证券化项目,主要面向年轻群体。
三、案例分析
(一)项目简介
“东证资管———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由阿里小贷和上海东方证券于2013年7月份联合推出的国内首单基于互联网金融的资产证券化的创新产品,是响应同志“互联网金融”的领先企业。该项目共注资16亿元人民币,但因国家证监部门的融资杠杆不得高于金资产一半的规定,特利用证券化项目进行了五十亿元的融资,解决了资金的缺口问题。截止2014年7月,该项目累计循环贷款额达400亿元,参与接待人员数量超过160万人。
(二)阿里小贷资产证化的收益分析
(1)优先劣后的分层收益分析。根据资产风险和利益的不同,专项管理者采取优先劣后的利益分配模式,并将投资者分为优先级、次优先级和次级投资者,其认购分配比例为0.75:0.15:0.1。在这种利益和风险均分层级的分配机制下,当回收资产只达到总发行量的六成时,次优先级投资者的本金将得不到保证;回收资产达到总发行量的110%时,优先级和次优先级投资者的本金与利益均能得到保证,并能保证阿里小贷的本金支出。因此,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阿里小贷选择的证券化项目一般要将不良率控制在2%以下。从中也可以看出,阿里小贷和投资者双方保证共同利益的关键是获得稳定且高质量的基础资产。在20%-50%的借贷利率环境下,所有收益中要有6.5%和11.5%的利益优先分配给优先级和次优先级投资者,再加上3%左右的管理等其他费用支出,会使得资金的使用成本相对较高。因此,阿里小贷的资产证券化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提高了阿里小贷的资金周转率和循环利用率,从而大大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成本。
(2)不良率的压力测试。根据前文所述,不良率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本文通过基础资产分别在理想和悲观两种极端状态下对不良率进行压力测试。其中,理想状态是指资金的使用率为98%,利率为18%;悲观状态是指60%的资金使用率和10%的利率。理想状态下,当不良率达到9.2%时,次级投资者的收益将得不到保证;达到40%以上,次优先级投资者的利益才会受到损害。在悲观状态下,即使不良率为0,次级投资者的本金也不会得到保证,不良率达到8%时,其本金将全部损失;当不良率超过36%时,次优先级投资者的收益会见损;不良率达到54%时,次优先及投资者的本金将全部损失,同时优先级的收益也得不到保证。但在实际的项目发行中,这两种极端状态出现的几率很小。阿里小贷通过对基础资产不良率的动态监控,会随时对基础资产进行调整。当不良率超过5.5%时,会及时调整项目的入池最低标准;当不良率超过8.5%时,将进行不良基础资产的催收工作;当不良率超过10.5%时,将停止项目的发行,并提前回收款项并进行利益的分配。
(3)相应的风险管理举措。资产证券化运行中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因素主要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利率波动风险等。针对这些风险,阿里小贷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自身的风险管理:一是严格审核基础资产,对平台上的阿里巴巴、天猫和淘宝等的经营活动进行实时的检测,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资金动向,详细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程度,从源头上遏制风险。二是信用的双重增级,该项目在内部采取优先劣后的层级制度,次级投资者只能进行最大10%比例的投资,且只能是阿里小贷定向发行,从源头开始注重基础资产的高质量性和稳定性;在外部由专业担保公司作为担保和资金的补充支付方,优先保证优先级和次优先级投资者的利益。三是基础资产的实时监控,阿里小贷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并对超出设置的预警的部分进行资产的重新整理,同时还有充足的风险拨备资金作为预备保障。四是投资者准入门槛的逐步提高,优先级、次优先级和次级投资者分别对应不同的证券投资认购的起点,优先级的认购起点为500万元人民币,次优先级投资者的认购起点是2000万元人民币,次级投资者的投资只能由阿里小贷进行定向发行,不同层级的投资者匹配不同的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
(4)阿里小贷成功实施的意义。阿里小贷实施的意义总结起来有四点:有利于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解决了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创业者融资困难的问题、利用互联网平台大数据充分发挥了金融创新的重要作用以及盘活了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优质的个体和小微企业的沉淀资金。
四、案例揭示的问题及创新启示
(一)揭示的问题
(1)监管制度尚未完善。阿里小贷基于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依据是《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将资产的证券化正式转为常规业务,而不再只是试点业务。但是该项管理规定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下的资产证券化并没有较为完善的详尽规定,同时阿里小贷作为国内第一单资产证券化的成功试点,是以小额贷款作为基础资产的。由于小额贷款存在极大的特殊性,监管制度更应完善。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推进,资产的证券化项目会越来越多,更需要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资产证券化健康、良性的可持续发展。
(2)信用评价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现阶段的资产证券化项目针对的目标群体主要集中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企业,他们的信用评价对基础资产的质量有关键影响。但是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起步晚,并且不完善,这使主要的目标群体在传统的融资领域中很难获得发展。而信用评价体系的构建则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目标,因此需要不断完善信用的评价机制。
(3)基础资产的“数据+客户”化程度较弱。数据及其分析运用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内容,对互联网的大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了解基础资产的信用等级,完成高质量的融资网络模式。对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其自身发展相对较晚,并且受众范围较小,缺乏足够的基础资产,合适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工作很难开展。但在互联网发展迅猛的大环境下,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数据+客户”的模式指日可待。
(4)产品流动性不足。互联网金融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创新性高,随之而来的就是高的未知风险。阿里小贷优先级投资者仅为国内信用良好的投资者,且只能在深交所进行业务交易,产品的流动性大大降低。这就需要投资者不断更新互联网金融风险意识,理性投资。
(二)阿里小贷成功的创新启示
(1)小额贷款作为基础资产。我国传统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大多由信贷资产组成,如信用卡业务、住房抵押贷款及高速路回收款项等,其周期较长,资金周转率和使用率都较低。而阿里小贷则开创了以小额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先河,其资金周转率和使用率相对较高,能有效盘活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的优质的小额贷款。
(2)交易结构为循环购买模式。阿里小额贷款为债权性资产,其周期相对较短,为方便客户随借随还,和传统的长期性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很难匹配。因此阿里小贷的交易结构为循环购买模式,即有回款时再经审核通过后继续为基础资产进行循环使用,以此来保证基础资产总额的相对平衡,方便投资者的频繁交易。以小微个体为主要目标群体的互联网金融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范围广、单位量小和流动性较强,因此互联网金融资产的证券化中会产生限期错配的现象,阿里小贷的循环购买模式较好地解决了证券周期长而还款周期短的错配现象。从另一方面讲,同质性的基础资产有利于标准化,从而进一步提升资金的使用率和周转率。
(3)业务模式是基于“互联网+大数据”。阿里小贷通过自动资产筛选系统进行常规管理,对不良资产及时反馈并进行处理,充分保证了基础资产的安全性,并通过支付宝平台进行归集和支持服务。此外,“互联网+大数据”也应用到基础资产的信用评价上。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方便快捷地列示出借款人的订单情况,诸如历史交易记录、资金使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等信息,对借款人的借款信用和还款能力有着较为直观的感受。阿里小贷的成功也对风险管理有所启示,例如应将参与项目的基础资产的不良率控制在2%以下;应对投资人和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具体详细的评价;必须重视整个环境中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政治平衡的重要影响力。
作者:李佳珂 单位:湖南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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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在金融改革形势下所探索出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它与传统的贷款方式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金融业发展创新的一个新起点,它所带来的优越性是无可比拟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因素的影响,资产证券化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研究。
一、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
早在1983年我国就有人开始介绍西方的资产证券化技术,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资产证券化探索研究的热潮才开始在中国兴起。1992年三亚地产的投资证券、走出了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1996年8月,为了建设广深珠高速公路,珠海在国外发行了2亿美元债券,这是国内第一个完全按照国际化标准运作的离岸资产证券化案例。2000年,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成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单位,标志着资产证券化被政府认可。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及之后财政部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搭建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为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运行创造了条件,也为今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发行了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这两个证券在市场的成功发行,标志着我国信贷产证券化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国内信贷资产证券业务正式开展。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一方面丰富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开辟了商业银行批量化、市场化、标准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新渠道,并将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但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在国内一直得不到投资者足够的响应:首先,国务院,银监会等国家监管部门希望通过推行证券资产化来改善商业银行负债结构,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比例,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了一种调控手段;其次,不良资产在我国银行的资产结构中利用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化的标的大部分都是不良资产,很少有银行愿意拿出优质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同时,信贷资产的二级市场相对狭隘,流动性明显不足,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集中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投资者对此反应冷淡。这就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温不火。
二、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特点
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发展演变,以及我国企业与银行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了我国银行的信贷资产有其自身的特点:
1、信贷资产单一,结构比例不合理
在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结构中, 中小型企业和民营私有企业贷款比例较小,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比例大。银行信贷资金投向的特定性,使得国有企业贷款成了银行的最大资产。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性较大, 国有企业贷款占了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90%,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状况既不利于银行提高效益,又不利于企业竞争,促成优势企业发展,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传统的银行存放贷款经营模式,加之我国特有的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特点,使得我国银行信贷资产品种单一,结构不合理。
2、信贷资产周转慢、效益差
银行的不良资产降低了资金正常的周转速度,造成了资金沉淀,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由于贷款存量大,缺乏流动性,阻碍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产业结构也就难以实现合理调整,信贷资金投资效益自然较差
3、信贷资产膨胀快、规模大
目前,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膨胀速度较快,许多企业资金大部分依靠银行贷款,企业本身积累少,负债率高,甚至一些企业连最基本的铺底资金都靠银行统包。信贷资产是我国金融机构的最主要资产,占了全部银行资产的绝大多数。每次经济过热都是银行信贷资产膨胀的结果。
4、信贷资产沉淀严重,流动性差
我国部分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效率不佳,企业亏损,负债率较高,导致银行的贷款成了死账,不仅贷款本金沉淀、呆滞、呆帐居高不下,而且欠息与日俱增。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由于缺少二级市场可以变现,没有
实现流动,使银行的信贷资产流动性受到很大限制,银行很容易陷入流动性困难危机,金融风险加大。
三、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虽然有很多有好处,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其发展路途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信用评级问题
证券的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在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严格、公正、正确的信用评级,对于证券化的资产定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评级机构的经验有限,评级标准的客观性和一致性较低,银行担保导致信用评级形同虚设,没有形成行业评级标准,不能形成对产品设计的指示作用。
2、法律规范问题
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法律还没有完全制定。在我国信用环境不佳、法制意识薄弱的条件下,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意味着提高了风险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3、二级市场问题
目前国内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和交易。一级市场飞速发展,但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却非常冷清,信贷资产在二级市场缺乏足够的流动,导致银行金融风险加大。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交易的流动性问题已成为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最核心的问题。
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改善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我国的法律制订往往滞后,尤其对于金融领域的体制创新和工具创新反映更是如此。政府应积极推动相关的修法与立法工作,对于目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是模棱两可的部分, 必须在法律上进行明确,以保障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此外,法律还应对证券化的产品标准化,对其发行、审核、承销、上市、托管及交易场所、交易规则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交易过程中不确定性。加快健全完善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制度环境步伐。
2、健全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级别的构造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可由政府或专门的组织机构建立一批具有一定的实力和信誉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应是全国性和权威性的,应是市场投资者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中立、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
3、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监管重点主要包括:对spv产权组织形式的监管;对资产转让与真实销售的监管;对spv资产管理与权益信托、具体运作和资产负债表的监管。同时,还要加强对参与证券化银行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金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以维护公平、稳定、有序和高效的金融体系。
4、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现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未来人才的培养,辅以引进吸收国外专业人才,加快建立高素质的资产证券化专业人才队伍。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比较复杂的金融创新,涉及面广,对经济金融运行影响很大。随着各方面环境的改善、条件的成熟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这项业务将在我国呈现很大的市场潜力,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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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的长期存在在整个国际金融领域都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尤其是进入到新世纪以来,不管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一些发展中的国家,都为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所深深困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创新工具在当前金融领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当前商业银行管理不良资产的一种新型的手段与方式。因此,本文就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问题进行论述。
一、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理的必要性
由于受到不良资产的长期困扰,世界各地的商业银行都在积极探求一条解决不良资产的有效道路,各国政府也在进行着一定的探索以实现商业银行资产状况的改善,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由于具有成本较低的优势,现在越来越被各国商业银行以及各国政府所接受并逐渐重视。
就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存在着大量的不良资产,使得我国以商业银行作为主要组成部分的间接融资系统正在遭遇着一场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逐渐降低。一些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虽然能够使得商业银行的一些不良资产得到剥离,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在整个银行资产总量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大,导致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较低,资本充足率也不高,并且我国当前也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证当前发生的新增贷款都是优良资产。所以说,我国的商业银行可以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来提高银行资产的安全性,从而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量庞大,仅凭商业银行自己的力量是难以从本质上进行改善的。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来讲,由于各级财政部门的财力十分有限,很难再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较大规模的资金注入。对于那些已经接受了大量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企业来说,倘若能够通过采用证券化这一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价格评估,然后再使其进入市场,从而实现对社会资金甚至国际资金的吸引来达到分散银行资产风险的目的,这种化解风险的方式是非常具有前景的。对于商业银行来讲,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不单单包含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而且还包括对商业银行一些优良资产的证券化。就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资本市场上的产品品种比较少,仅仅局限在股票、债券以及基金等几个有限的品种。其中,各项基金资产数量还占不到我国居民储蓄的1%。但是这一比例在世界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国家中的数据则高达20%-50%。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我国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转化为基金这一模式的运用具有极大的发展前景,与此同时,将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的做法还能够提高基金以及债券在整个银行金融资产中所占的比重,从而促进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结构的科学化以及合理化。
因此,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不仅仅预示着我国金融领域融资手段与机制的创新,而且还能够起到降低商业银行运营风险、提高社会信用、推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尽快建立的积极作用,为我国构建稳定、健康的金融市场秩序提供坚实的体制基础。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将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在当前看来已经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但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还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信用评级机构运作不规范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过程是一项涉及到银行风险与收益的重大系统工程,所以,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信用的评估与定级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然而,就我国当前金融中介机构以及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的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信用评级机构运作不规范,很难满足我国当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他们提出的要求。笔者认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首先,我国的信用等级评价机制还不健全,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所采用的口径与尺度也不一致;其次,我国信用等级评价机构的组织体系尚不规范,缺乏独立性,除此之外,我国资产评估机构数量多而且乱,从而加剧了资产评估行业内部的不正当竞争;最后,由于信用等级评价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发展时期,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目前还很难进行独立、公平、公正的操作。上述这些问题都导致当前我国资信评价机构所出具的评价结果得不到投资者认同的普遍现象。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我国当前具有较高社会认可度的信用等级评价机构的缺失,是我们当前进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化的重要障碍。
2.我国证券发行机构的运作过程缺乏规范性
只有建立起了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现代企业制度,只有创造出良好的社会信用发展环境,才能够给投资者以强大的吸引力。为了保证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的价格能够真实的反映出其客观收益率以及安全性,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违约风险,就要提高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从而保证其投资者能够真实、及时、准确的掌握该证券发行部门的运营状况,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法律关于商业银行证券化不良资产在债权追偿方面的规范与约束,从而保证商业银行证券化不良资产的持有者享有充分的债权收益索取权,以此来保证支持ABS的稳定以及投资者的确定性收益。
3.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尚不完善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了,但是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兴的事物。因此,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现行法律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从而为这种良好融资模式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法律上的发展障碍。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它在发展过程中将会涉及到证券、担保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多个部门,而且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运行系统,如果缺乏良好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相关利益者之间各种纷繁复杂的关系,就很难保证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的良性运作,从而导致其操作风险的增加,并进一步引发更大范围的金融危机。
4.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外部环境亟待进一步的发展
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业务,除了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以外,还需要在金融、基金、担保、会计、税收以及评估等多个行业范围内构建起良好的发展环境,所以,为了实现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应当构建起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证券化外部环境,从而避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沦落为一种新型的“圈钱”工具,从而导致证券化不良资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就我国当前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上述几个方面的外部环境与资产证券化还不配套,严重制约了我国当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滞后性,使得SPV不能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下的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进行设立和操作。
5.我国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以及协调体系不健全
我国的资本市场历来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不管是在发行股票方面,还是在发行企业债券方面,都必须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资产证券化作为资本市场的新型融资工具和手段,也面临着如何进行监管的问题。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法律、会计、税收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单个的业务分工管理难以适应,所以必须建立起统一的监管以及协调机制。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以及协调的专门机构,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法》也未将之纳入管辖范围。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几点对策措施
通过上述部分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措施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进程:
1.提高被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必须提高被证券化贷款的信用等级,以保障支持ABS的稳定与确定性收益。在规范成熟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中,对拟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提高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因为只有提高信用等级以后,ABS才能被市场所接纳。提高ABS信用等级常见的方式是,以信用级别较高的金融机构如银行对拟证券化的资产提供全额或部分担保,由此完成拟证券化资产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租借”较高级别的信用等级,提高ABS的社会信任度。同时,也要求健全和完善信用担保与评级机构,这些机构必须是全国性的,具有一定的权威,特别是担保机构应由中央政府出面组建,才能确保一定的实力与信誉。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信用级别高,则其资产组合才容易获得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认同。
2.支持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
我国已经具备推行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来源。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工具,ABS只要设计合理、具备较高的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和信誉度,就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政府应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为资产证券化构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允许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社会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使机构投资者成为该市场的主体。
3.吸引外资、国际运作资产证券化
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仍然有很大魅力,并没有受到经济增长减缓、通货紧缩的严重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国际运作是将流动性差的国内金融资产在国际市场上置换出流动性强的资产(资金),它不仅仅具有引进外资的功能,而且是以不出让产权、出让市场为代价。跨国证券化通过将资产与原始债务人的完全剥离,运用来自超出本国管辖权的第三方信用担保等方式,能够获得高于企业评级甚至高于评级的信用级别,有效地降低了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成本。将境内资产包装到境外实现证券化可以避免和国内现有法律相冲突。比如,将特设机构放在境外监管宽松、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其注册和发债资格问题就相对方便。对于国内投资者有限的问题,跨国证券化可以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上大量机构投资者对稳定回报和低风险的要求,吸引足够的投资者,并有效地降低成本。
4.健全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以及会计、评估、税收等制度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首先需要解决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建议通过制定《资产证券化法》,对资产管理公司和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证券化资产的破产条件、监管等做出明确规定;并且要发展和完善我国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完善金融法规,建立起适应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体系。要解决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问题,必须制定法律、法规、会计、评估和税收等相关的法律制度,实行统一的监管和协调;还要强化债权迫偿的法律规范与约束,确保债权人充分的债权收益索取权,以保障支持债权人的稳定与确定性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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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风险 对策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一定的存量资产为支持,将这些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重新包装组合或分割后,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以发行证券的方式将这些资产转化成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目前,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一种主流的融资技术,并获得了超常规的发展,对于推动这些国家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下面就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早在1992年,海南三亚就开始通过发行地产证券进行资产证券化尝试。虽经过20年的发展,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资产证券化程度仍然很低,还处于规模小、非标准化的发展水平。我国现有的资产证券化形式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房贷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
独立、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是资产证券化成败的关键。投资者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进行投资选择,其中立的、科学的、公正的评估结论,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基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能否得到保护与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但资信评级业在我国尚属新兴行业。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估不细、评级透明度不高、信誉低、独立性差、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使其在投资者心中缺乏影响力。在缺乏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的情况下,资信评级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大大削弱资产证券的魅力。
2.流动风险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交易价格表现稳定,波动幅度较小,大多数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波幅在5%以下,远不及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与西方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相比也相差甚远。此外,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少、规模小,投资者的选择余地小。因此,投资者更青睐于流动性较高的股票市场以及风险较小的证券市场,大大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需求。流动性差是阻碍我国资产证券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3.法律风险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将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化为投资者的证券持有权的过程中,涉及原始债权人、SPV、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托管人、证券投资者等方面的利益,需要严谨有效的相关法律予以保障、明确各个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从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我们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需要严谨、详细的法律法规制度予以约束、监督。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还处于探索阶段,理论与金融实际相结合缺乏经验。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建设很可能相对滞后,这势必增加资产证券化的推进难度。
三、对策
1.完善信用评级和资产评估制度
完善信用评级制度,规范发展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是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关键。与当前资产评估面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相比,以往出台的一些规范资产评估行为措施已不能满足不同组织形式、不同经营方式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以基本评估准则为纲、若干应用准则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信用评级旨在降低信息成本,客观评价产品风险和预期经营状况,为投资者选择投资工具提供依据。我国应借鉴国外资信评级业的发展现状,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具有权威性、高声誉度,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树立信用评级机构良好信誉的关键是让投资者知道公司评级结果的准确性高、 值得信赖。国内评级机构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的评定方法和理念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自己的评级方法。同时,还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
2.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拥有长期、大量的资金,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的推动和支持力量,对资产证券化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我国对机构投资者的约束较多,应适当放宽对机构投资者的限制,扩大其投资范围。在强化监督的前提下,鼓励其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给资产证券化市场注入活力,推动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
3.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保护投资者利益,建立健全风险转移和对冲机制。完善违约救济机制,优化市场约束机制,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同时应该根据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程,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构筑资产证券化的所需的法律框架,为各个利益相关者提供法律保障。
4.培养专业人才队伍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和综合性极强的新型融资方式,它涉及的专业领域包括金融、证券、法律、信托、保险等方面,需要一大批既有理论基础知识,又有实践操作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因此要培育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总之,从国际金融发展形势来看,资产证券化目前已经成为国际资本市场较为流行的投融资方式。我国也应该紧跟时代步伐,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在完善金融监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创新,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建立良好的生存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
参考文献: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机构将能产生预期现金流的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以下简称“基础资产”),出售给特定的发行人(俗称SPV),或者将该基础资产信托给特定的受托
人,以其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的安排进行信用增级,该基础资产经证券化包装后,向投资者发行而形成的一种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并为投资者提供公开流通的场所,如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等。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最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通过40多年的长足发展,在美国、欧洲等资本市场成熟国家得到广泛青睐,对提高资产流动性、分散信用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应对经济增速放缓的经济新常态和金融新挑战,我国金融领域的“利率市场化、资产证券化、人民币国际化”改革三部曲正在紧锣密鼓推进当中。其中的资产证券化肩负着金融存量改革的要务,将成为未来金融业和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对于推动存量金融资产的证券化,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起着关键的作用。它既是解决经济结构性矛盾,增强内生增长动力的需要,也是缓解流动性严重不足的需要,更是解决社会融资结构严重失衡,协调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
二、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起步较晚,从诞生到现在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1996年~2004年为萌芽阶段,发行规模较小,主要是房地产、出口应收款以及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如1992年的“三亚地产投资券”、2000年以中集集团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的商业票据、2003年以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为基础资产的财产信托。第二,2005年~2008年为试点发展阶段,资产证券化发行数量和规模较快速增长,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分别在2005年3月、2007年9月组成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发行的产品除了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开元2005、建元2005),还有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也逐步拉开帷幕,基础资产包括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BT合同回购债权等多种类型财产权利。第三,2009年~2011年为停滞阶段,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出于宏观审慎和控制风险的考虑,中国监管当局停止了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批发行。第四,2012年至今为重启和支持发展阶段,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务院等监管当局明确提出要逐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随着监管当局的政策放松,中国资产证券化重整旗鼓,被视为盘活存量资产、加速资金周转以及调整中国经济结构的重要金融创新工具。
三、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我国目前市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为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由于监管机构的不同,这三类产品在市场中也被简称为银监会主管ABS、证监会主管ABS和ABN。在三种产品中,资产支持票据由于并未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因此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从产品归类上,更接近于特定资产受益权增信的中期票据。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基础资产:各类信贷资产。(2)信用增级:分为内部增级(优先级、次级分层结构、超额利息收入、信用触发机制)、外部增级(保险、外部担保)以及风险自留。(3)信贷资产出表: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将信贷资产从发起机构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考虑到5%风险自留需计提62.5%风险准备金。(4)交易场所: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经过多年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规模日益扩大,基础资产的范围领域也不断拓宽,目前已经涵盖了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信用卡贷款、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一般企业贷款和不良贷款等多类型、多层次的基础信贷资产。从规模上来看,信贷资产证券产品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占比最大。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
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1)基础资产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和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2)资产出表: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SPV,可以出表也可以不出表,权益类不出表。(3)增级:相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更需要外部信用增级。(4)交易场所: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柜台交易市场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国内首单证券公司企业证券化业务开始于2005年8月中金公司推出“联通收益计划”专项计划。2007到2010年暂停四年后,2011年8月,远东租赁2期专项资金管理计划发行,标志着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启。从规模上来看,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中排名第二。
(三)资产支持票据
资产支持票据是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审批和监管,非金融机构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还款支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一种债务融资工具,简称ABN。ABN的基础资产与证券公司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相似,同时两者又均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存在较大差异。严格意义上讲,资产支持票据并不属于标准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没有与发行人完全隔离,即业内所谓的“真实出售”,在基础资产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融资方应以自身的经营的收入作为还款来源,资产池和企业本身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隔离。资产支持票据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第一批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于2012年8月7日在我国注册通过,这标志着我国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的正式开闸。从规模上来看,资产支持票据产品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占比最小,产品本身尚未引起市场参与者的广泛热情。
综上,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三种模式比较结果如下:
四、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前瞻
一是从国际经验来看,1980~2010年,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存量规模由1108亿美元增加到10万亿美元,其占同期信贷资产余额的比重也由5%上升至62%。2012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存量规模占债券规模的比例仅为0.12%,与国外成熟市场有着巨大差距,因此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空间很大。若不考虑信贷资产存量的增长,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占比规模达到1%,以目前约70万亿元的贷款余额计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可达7000亿元;若达到10%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可达7万亿元。
二是从我国三类资产证券化发展模式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基于庞大的基础信贷资产,只要政府放开额度,未来的发展前景最为广阔。从官方态度来看,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成为未来几年发展的重点。从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来看,其基础资产都是企业的应收账款和未来收益权,未来有望扩展到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商业物业等。由于宽广的潜在市场、券商灵活的市场化机制以及证监会高效的审批,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会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期,成为证券公司主要的创新业务之一。而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主体多为地方城司或与政府签订BT项目的承包人,通过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融资,既不会占用企业债融资审批通道,也不会受到融资额度的限制。只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其发展前景也较为广阔。
三是从专业证券机构预测来看,到2020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存量规模有望达到6.56~13.12万亿元,占贷款余额的6.08~12.15%,约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82%。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存量有望达到1.44~2.88万亿元,约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18%,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四是从今年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的速度来看,2014年可谓是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扩张“元年”,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明显加速。截至2014年7月18日,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资产支持票据在内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发行118只,总额达到1118亿元,发行额超过上年的4倍,已经接近2005至2012年发行的总额。
五、总结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业务日益受到监管层的重视,被视为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重要手段,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参与者而言,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手段、一种高级的资产管理方式、一种风险管理的新型工具。2014年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爆炸式的增长并非偶然,市场各参与主体均已经开始意识到市场趋势的转变,根据政策指引进行相应的战略调整,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市场中有望迎来全新的快速发展时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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